投保申请书范文
投保申请书范文(精选8篇)
投保申请书 第1篇
财产一切险投保申请书
投保单号:
本申请书由投保人如实和尽可能详尽地填写并签章后作为向承保人投保财产一切险的依据。本申请书为该财产一切险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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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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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电话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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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财产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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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个月
自
至
中午12时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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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情形及周围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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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财产使用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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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警报系统或安全保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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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损失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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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费率:
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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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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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财产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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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金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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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处不够
请在背面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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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保险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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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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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______于______投保人签章_______
投保申请书 第2篇
参保人:李某某,男。家住雁江区某中学宿舍。保险合同号:xx-xxxxx-sxxx-0000xxxx-x(1080.00元/年)和xx-xxxxx-sxxx-00000xxx-x(990.00元/年)。
退保原因:
《康宁终身保险》有些条款中的表述意思含混不清,有一定的欺诈性。如“心脏病(心肌梗塞)”。该公司不守信誉,要投保人打官司才能获得赔付。
《康宁终身保险》条款中对心肌梗塞的诊断标准不公平、不合理。是一个糊弄投保人的最为霸道的格式合同。因其产品存在缺陷,现已退出保险市场。本人不愿以后与贵公司进行理论。
《康宁终身保险》是我的爱人在其公司业务员的“热情宣传”下,在没有看到合同的情况下,将钱交了上去,几天后才拿了合同下来,签字一撕两半,就算成交(这种先投保后见合同的行规,是不合法的)。本人一点不知情,也不是本人签的字
(该申请上有本人字迹,请鉴定)。
它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自愿订立)之规定,怕我死后贵公司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六条“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之规定而拒赔。附:交费发票、法律依据、合同复印件、本人字迹。
望贵公司尽快给以办理,本人保留上诉权利。
申请人:李某某
二〇〇九年
x
月
x
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案例解析 第3篇
如实告知, 是保险业诚信原则的一个主要内容, 是指投保人在订立合同前应当将有关保险标的重要事项对保险人进行真实的告知。笔者通过案例, 解析投保人告知的五种特殊情形。
投保人是否需要主动回答保险人未询问的事项?
案例一:2001年3月李某 (53岁, 个体餐饮老板) 向某寿险公司提出购买30万元的长寿保险, 保险公司经体检发现, 李某患有高血压、左心室肥大疾病, 于是保险公司以次标准体加费承保。半年后, 李某因高血压、冠心病、心脏衰竭三度住院治疗。2002年5月, 李某就诊协和医院, 诊断结论为:药物性多器官损害、高血压、冠心病。9月, 李某因药物性多器官损害, 全身衰竭而亡。李某家属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而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李某有过牛皮癣病史, 曾服用激素两年, 李某的药物性多器官损害是其服用的激素引起的。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没有告知皮肤病史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而李某家属表示询问表中没有询问, 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本案的关键问题是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履行方式。纵观各国关于告知的历史沿革, 投保人告知的履行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无限告知, 是指无论保险公司是否询问, 投保人都要将有关保险标的重要事项主动告知保险公司;二是询问回答, 是指投保人根据保险公司的询问进行回答, 对保险公司不询问的事项无需主动回答。无限告知方式对投保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加重了投保人的负担, 投保人必须非常细致地主动告知有关保险标的一切细节, 一旦有所疏漏, 就要面对不利后果, 对投保人来说, 义务过重显失公平。询问回答方式将主动权交给保险人, 由保险人来判断“重要事实”的范围, 要求投保人在询问范围内如实回答, 明显更加公平合理。我国告知领域适用的就是询问回答方式。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 (以下简称《解释二》) 第六条明确规定:“投保人的告知义务限于保险人询问的范围和内容。”首次在法律渊源上明确认可了询问回答方式。
投保人口头告知保险代理人是否等同于告知保险人?
案例二:王某因突发心肌梗塞, 住院治疗半个月。出院后, 王某想到自己一年前投保了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险, 就向某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经保险公司调查, 发现王某投保前曾患乙型肝炎, 但王某在填写投保书时, 在“是否有过肝炎或其他肝功能病史”一栏中, 填写了“否”, 因此保险公司以告知不实为由拒赔。但王某提出, 他认为自己虽然没有在投保书中如实填写, 是因为投保时其乙肝早已治愈, 而且他向保险代理人做了口头说明, 于是, 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本案涉及投保人口头告知保险代理人是否等同于告知保险人。关于这个问题, 我国保险法并没有明确规定。众所周知, 保险代理人接受保险人的委托, 进行保险销售活动, 保险代理人每促成一份合同, 就可按照约定提取相应比例的手续费, 从这个角度看,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的利益看似一致, 但由于保险代理人不是保险人的员工, 保险人不提供基本工资也不承担社保责任, 所以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的关系很松散。有时保险代理人为了促成更多的合同, 会对投保人做出虚伪的承诺, 甚至帮助投保人对保险人隐瞒真实信息。从这个角度看, 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的利益不一致。由于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的立场不同, 不能笼统地认定投保人口头告与保险代理人等同于告知保险人。在司法实务中, 我国奉行的规则是“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就要求法院在审理案件时, 注意分析具体案情, 结合其他情景证据做出合理的认定。
保险代理人代填询问表投保人是否承担责任?
案例三:赵某为其54岁的父亲投保了重大疾病终身险。在投保时, 保险代理人看到赵父身体很健康, 就简单地问了一下现在身体是不是很好, 赵父回答“很好”。保险代理人也没有具体询问, 就在投保书上的关于健康情况的询问栏上直接填上了否定的“X”。由于保额不高, 保险公司没有要求赵父体检就签发了保单。一年后, 赵父病逝, 赵某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经调查, 了解到赵父在投保一年前曾患过“帕金森综合症”并住院治疗, 据此认定投保人不如实告知, 提出拒赔。
在现实生活中, 经常会出现保险代理人代填表格、代签名的情形出现, 有时是由于投保人认为表格过于复杂而委托保险代理人代为填写的, 有时是保险代理人为了省事主动代为填写的, 这些代填行为引发了许多的纠纷。本案据健康情况询问栏显示, 被保险人确实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但赵某提出健康情况询问栏是保险代理人所填写的, 投保人能否免除责任?本案涉及保险代理人代填询问表的责任归属问题。《解释二》第三条规定:“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代为填写保险单证后经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的, 代为填写的内容视为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就意味着, 除“有证据证明保险人或者保险人的代理人存在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相关规定情形”, 只要投保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了, 就要认可代填的效力而承担责任。
投保人认为的“实”与事实不一致
案例四:2010年11月, 李女士投保了养老保险和重大疾病保险。在投保时, 李女士告知了自己曾于2009年9月因甲状腺肿大入院手术治疗, 出院时医院开具了甲状腺结节的诊断证明。保险公司经审核予以承保。2011年6月30日, 李女士因发生了医疗费用向保险公司提出赔付申请。经保险公司调查, 发现李女士投保时所告知的疾病并非是甲状腺结节而是甲状腺癌, 于是保险公司以告知不实为由拒赔。李女士诉至法院, 声称投保时根本不知道自己患有癌症, 因为当时她的家人为了减轻她的思想负担, 一直对她隐瞒病情, 她一直认为投保前是因甲状腺结节住院治疗。
在李女士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投保时“不知情”, 而保险公司没有相反证据证明李女士“知情”时, 判断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关键就在于确认李女士是否如实告知。当投保人认为的“实”与真实事实不一致时, 如实告知义务的“实”是什么?是投保人认为的“实”还是必须是真实的事实, 《解释二》第五条做出了认定:“保险合同订立时, 投保人明知的与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有关的情况。”也就是说, 投保时投保人的告知并不要求必须是真实的事实, 只要投保人秉承诚实的信念, 未隐瞒将自己“明知的”事项告诉保险人即可, 即便不是真正的事实, 就算投保人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如本案中, 李女生告知的甲状腺结节虽然不是真实病情, 但李女士能够通过家人证言、主治大夫证明和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说明自己没有隐瞒的故意, 可以认定李女士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告知不实, 保险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案例五:原告李某以其丈夫杨某为被保险人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两全保险。原告及被保险人填写的投保单显示, 杨某投保前未患有任何疾病。一年后杨某身故。2月17日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 杨某投保前曾被确诊为“脑胶质瘤”并行切除手术住院治疗。保险公司2月21日制作了《解除合同通知书》, 但因不知原告通讯地址无法送达, 于2月24日和3月10日致电原告, 投保人告知不实解除保险合同, 不承担保险责任。3月22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经过二审终审, 法院审理认定, 原告告知不实, 被告有权解除合同。但被告未给原告送达《解除合同通知书》, 视为被告未行使合同解除权, 且距被告知悉原告未如实告知的事实已超过三十日, 该解除权消灭, 被告应承担责任。被告提供的中国移动出具的普通语音详单列表只能说明被告在该时间与投保人有过通话, 并不能证明通话的内容, 认定被告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有效送达了解除合同的通知。
投保申请书 第4篇
段兰妮生于1979年4月,自小聪明伶俐,勤奋好学。她上大三的时候,因患有慢性活动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在西安市某医院住院40天。大学毕业后,她选择回家乡南通工作。
随着时间的推移,段兰妮感觉身体一天不如一天,一想到父母,她的心更是揪得越来越紧,为此,她决定买一份保险,为父母将来的生活留下一份保障。
2009年3月18日,段兰妮来到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險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健康福星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为“至终身”,交费方式为年交,身故受益人为“法定”。
在投保书所附“建康告知”页中,“您是否曾患有下列疾病或因下列疾病而接受检查或治疗?”一栏内列有各类疾病的详细询问表,并在相应疾病后面列有方框,以供勾选“是”或“否”。其中第7条载明……肝炎、肝炎病毒携带者……段兰妮在所有的疾病选项后均手工勾选了“否”。
在“投保须知”栏内,载明了告知义务: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填写投保书中的各项内容,不得故意隐瞒或不实告知,如未履行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对解除合同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负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
在“声明”栏内,第1条载明:在投保书中的所有陈述和告知均完整、真实。如有隐瞒或日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即使保险单签发,贵公司仍可依法解除本保险合同,不负赔偿与给付责任。段兰妮在该声明栏下方签了字。
2009年3月25日,段兰妮缴纳保险费3594元。两天后,保险公司出具了保险单,其中健康福星增额终身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金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至终身。
保险合同签订后,段兰妮于2010年再次续缴了保险费。2011年,段兰妮逾期60日以上未缴纳该年度保险费,后于2011年7月25日补缴保险费,保险合同复效。在申请保险合同复效时,保险公司再次要求段兰妮填写健康告知页,并对段兰妮的健康情况等事宜进行了书面询问,包括是否曾患肝炎等疾病。段兰妮再次勾选了“否”,并在该健康告知页下方签字。2012年度段兰妮按约缴纳了保险费。
理赔遭拒,闹上法庭
2012年10月11日,段兰妮因身体不适至南通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原发性肝癌。住院10天后,段兰妮的病情严重恶化,原发性肝癌伴两肺转移。2012年10月30日,段兰妮将那份保险的受益人变更为自己的父亲段国良,并由保险公司出具保险批单。2012年11月4日,段兰妮因肝癌死亡。女儿辞世给段国良夫妇造成了沉重的打击。
料理完女儿的后事,段国良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理赔申请。接到理赔申请后,保险公司经审查,发现段兰妮系因原发性肝癌伴两肺转移死亡,因此怀疑段兰妮在投保时有隐瞒病情的嫌疑,便着手展开调查,获取了段兰妮在西安市某医院的住院病历、长期医嘱单等材料,确定段兰妮曾于1998年8月28日至10月7日因患慢性活动性乙型病毒性肝炎住院治疗。
2012年12月25日,保险公司根据调查材料,发出《理赔决定通知书》,以段兰妮故意不如实告知为由,决定不予给付保险合同项下对应的保险金,同时解除保单项上所有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拿着一纸拒赔通知书,段国良难以接受,他认为保险单是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填写的,认定女儿故意不如实告知也没有足够的理由,且双方签有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就应当予以理赔。之后,他多次找保险公司交涉,但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段国良于2013年9月27日来到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赔偿10.9万元。
保险公司辩称,段兰妮作为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在投保时经本公司的书面询问,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及既往病历,故本公司将此行为定性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此外,段兰妮在2011年度未按时缴纳保险费,保险合同中止,之后段兰妮虽申请复效并补缴了保险费,但该部分期间应从“保单经过整年度”中扣除。
赔与不赔,自有公断
段国良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保单上的选项均为保险业务员填写,况且,即便这些选项均为保险业务员填写,段兰妮在其后签字确认,也应视为段兰妮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段兰妮在回答书面询问时填写的内容,明显与其于1998年8月28日至10月7日在西安住院治疗,并确诊为慢性活动性乙型病毒性肝炎的事实不符,而且段兰妮终因患肝癌而死亡,故法院认为,段兰妮未能履行投保时的如实告知义务,而该行为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段兰妮作为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但是,根据该法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对于段兰妮迟延缴纳2011年度的保险费,保险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中止保险合同并无不当,但在段兰妮与保险公司协商一致补缴保险费后,保险合同效力恢复。虽然段兰妮在申请复效时照例填写了与投保时一致的告知书,但保险合同的复效在本质上属于原合同效力的继续,而不是订立新合同,在本案中,亦没有证据证明段兰妮明知其病情发生了恶化而在保险合同中止后故意选择复效。
另根据段兰妮缴纳保险费的情况,在保险合同条款未明文规定保险合同中止的期间应从“保单经过整年度”中扣除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要求扣除相应期间没有依据,“保单经过整年度”应按3年计算。保险公司应按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10万元,赔偿重大疾病保险金109000元。
综上,法院认为,投保人段兰妮与保险人保险公司订立的人身保险合同未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视为合法有效,虽然投保人段兰妮在投保及复效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但根据法律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已超过两年,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应承担按约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段国良作为段兰妮生前指定的受益人,要求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2013年11月6日,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作出一审判决,判决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段国良保险金109000元。
一审判决后,段国良与保险公司均表示服判息诉,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没有上诉。
点评:
从2009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经修订后的《保险法》第16条,除保留了原保险法设定的如实告知条款外,新增加了保险人“不可抗辩条款”。根据这条法律规定,如投保人未依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可以依法行使解除权,这是保险法对投保人违反诚信原则的处罚法则,在法律理解和适用上并不存在障碍。但这条法律又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这是保险法设定的保险人“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人不得以投保人在订立合同时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而主张解除合同。
这一条款的增加,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在理解和适用上,投保人和保险人都发生了一些偏差。保险公司不能惜赔,无理拒赔,同时也应积极防止被骗保,做到既要诚信规范经营,又要有效控制风险,如发现有客户带重病投保的情形,要及时行使合同解除权。投保人在投保时也应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和健康状况,以免发生保险事故后可能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文中人物系化名)
财产险投保申请书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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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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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财产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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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个月 自 中午12时正至 中午12时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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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情形及周围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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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财产使用性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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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警报系统或安全保卫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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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损失情况: │
├───────────────┬───────┬──────────┤
│ 保险财产名称 │ 投保金额 │ 每次事故免赔额 │
├───────────────┼───────┼──────────┤
│房屋建筑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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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置及家俱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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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器设备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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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物 │ │ │
投保申请书(建筑工程) 第6篇
【分类】 保险类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申请书
━━━┯━━━━━━━━━━━┯━━━━━━━━━━━┯━━━━━━━━ 顺序号│工程关系方│姓名和地址│ 是否被保险人───┼─────────┬─┴─────────┬─┴────────│所有人││1├─────────┼───────────┼──────────│承包人││├─────────┼───────────┼──────────│转承包人││├─────────┼───────────┼──────────│其他关系方││───┼─────────┴───────────┴────────── 2│工程名称及地点───┼────────────────────────────────│工程期限3├──────────────┬─────────────────│首批被保险项目运至工地日期 │年月日├──────────────┼─────────────────│安装期限│自年月日至 年 月 日├──────────────┼─────────────────│试车、考核期限│自年月日至 年 月 日├──────────────┼─────────────────│预计工程验收交接日期│───┼──────────────┴─────────────────│物质损失投保项目和投保金额├────────────────────┬─────┬───── 4│投保项目│ 投保金额 │ 免赔额├────────────────────┼─────┼─────│(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材料)│││(2)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3)安装工程项目│││(4)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另附清│││单)│││(5)场地清理费│││(6)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列明名称)││├────────────────────┴─────┴─────│物质损失总投保金额───┼────────────────────────────────│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
5│危险种类│ 赔偿限额 │ 免赔额
├────────────────────┼─────┼─────
│地震、海啸││
├────────────────────┼─────┼─────
│洪水、暴雨、风暴││
───┼────────────────────┴─────┴─────
│工程详细情况
6├────────────────────┬───────────
│体积:长、高、深度、层数、地下室层数│
├────────────────────┼───────────
│地基施工方法、挖掘深度│
├────────────────────┼───────────
│主体工程施工方法│
├────────────────────┼───────────
│建筑材料│
├────────────────────┼───────────
│拆除项目│
───┼────────────────────┴───────────
│工地及附近自然条件情况
├────────────────────┬───────────
│地形特点│
├────────────────────┼───────────
7│地质及底土条件│
├────────────────────┼───────────
│地下水位│
├────────────────────┼───────────
│最近的河、潮、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
│最低、一般和最高水位│
├────────────────────┼───────────
│以往最大降雨量记录│
├────────────────────┼───────────
│ 以往遭受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记录 │
───┼────────────────────┴───────────
│是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下列各项:
│(1)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8│赔偿限额免赔额
│A 人身伤害
│每人
│B 财产损失
│(2)总赔偿限额
───┼────────────────────────────────
9│是否投保证期保险,如是,请列明保证期期限:
───┼────────────────────────────────
10 │被保险人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
│如是,请列明保险公司名称、保险种类、保险金额和主要保险条件:
━━━┷━━━━━━━━━━━━━━━━━━━━━━━━━━━━━━━━
请随同本申请书提供下列文件:
(1)工程合同投保人签章
(2)承包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程表
(5)工地地质报告
(6)工地略图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_____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投保人第_____号申请书,在投保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同意按本保险单条款、附加条款及批单的规定以及明细表所列项目及条件承保建筑工程一切险,特立本保险单为凭。上述投保申请书为本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明细表
━━━━━━━━━━━━━━━┯━━━━━━━━━━━━━━━━━━━━
投保人姓名和地址│ 被保险人姓名、地址及其在本工程中的身份
───────────────┼────────────────────
建筑工程名称和地点│
───────────────┤
│
───────────────┴────────────────────
物质损失
────────────────────────┬──────┬────
投保项目│ 投保金额 │ 免赔额
────────────────────────┼──────┼────
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物料)││
2.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3.安装工程项目││
4.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加附清单)││
5.场地清理费││
6.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的其他财产(列明名称)││
────────────────────────┴──────┴────物质损失总保险金额 ────────────────────────────────────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
危险种类│ 赔偿限额 │ 免赔额
────────────────────────┼──────┼────
地震、海啸││
────────────────────────┼──────┼────
洪水、暴雨、风雨││
────────────────────────┴──────┴────第三者责任
────────────────────────┬──────┬────保险项目│赔偿限额☆ │免赔额 ────────────────────────┼──────┼──── 1.人身伤亡││每人││总额││ 2.财产损失││总赔偿限额││
━━━━━━━━━━━━━━━━━━━━━━━━┷━━━━━━┷━━━━ 注:每次事故引起的损失的赔偿限额
━━━━━━━━━━━━━━━━━━━━━━━━━━━━━━━━━━━━ 保险期限───────────────┬──────────────────── 建筑期限:│加保的保证期限自年月日起│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至年月日止───────────────┴──────────────────── 保险费总额──────────────────────────────────── 附加条款及/或批文━━━━━━━━━━━━━━━━━━━━━━━━━━━━━━━━━━━━保险公司
投保申请书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安装工程一切险投保申请书 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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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序号│工程关系方│姓名和地址│ 是否被保险人?
───┼───────────┼───────────┼────────
│所有人││
1├───────────┼───────────┼────────
│承包人││
├───────────┼───────────┼────────
│被安装机器设备主要制造││
│人或出口商││
├───────────┼───────────┼────────
│其他关系方││
───┼───────────┴───────────┴────────
2│工程名称及地点
───┼────────────────────────────────
│工程期限
3├──────────────┬─────────────────
│ 首批机器设备运到工地日期 │年月日
├──────────────┼─────────────────
│安装期限│自年月日至 年 月 日
├──────────────┼─────────────────
│试车、考核期限│自年月日至 年 月 日
├──────────────┼─────────────────
│预计工程验收交接日期│
───┼──────────────┴─────────────────
│物质损失投保项目和投保金额
├────────────────────┬─────┬─────
4│投保项目│ 投保金额 │ 免赔额
├────────────────────┼─────┼─────
│(1)安装项目(必要时附清单列明)││
│(2)土木建筑工程项目││
│(3)场地清理费││
│(4)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
│产(列明名称)││
├────────────────────┴─────┴─────
│物质损失总投保金额
───┼────────────────────────────────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
5│危险种类│ 赔偿限额 │ 免赔额
├────────────────────┼─────┼─────
│地震、海啸││
├────────────────────┼─────┼─────
│洪水、暴雨、风暴││
───┼────────────────────┴─────┴─────
│被安装机器设备的情况
6├──────────────────────────┬─────
│如系单项设备,逐一列明称、型号、技术指标、制造厂│
│商及价值;如系成套设备,列明主要设备的名称、技术指标│
│、制造厂商及价值;如有旧品,逐一列明名称及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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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装前设备储存地点、条件及保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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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及附近的自然条件情况
├──────────────────────────┬─────
│地形特点│
├──────────────────────────┼─────
7│地质及底土条件│
├──────────────────────────┼─────
│地下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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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河、湖、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最低、一般和最高水│
│位│
├──────────────────────────┼─────
│以往最大降雨量记录│
├──────────────────────────┼─────
│以往遭受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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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下列各项:
│(1)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8│赔偿限额免赔额
│a 人身伤害
│每人
│b 财产损失
│(2)保险单总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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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是否投保保证期保险?如是,请列明保证期期限:
───┼────────────────────────────────
10 │被保险人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本工程有关的保险?
│如果,请列明保险公司名称,保险种类、保险金额和主要保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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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随向本申请书提供下列文件:
(1)工程合同投保人签章
(2)承包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程表
(5)工地地质报告--
(6)工地略图
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安装工程一切险保险单
保险单号:_____
交通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承保人)根据投保人第______号申请书,在投保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同意按本保险单条款、附加条款及批单的规定以及明细表所列项目及条件承保安装工程一切险,特立本保险单为凭。
上述投保申请书为本保险单的组成部分。
明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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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姓名和地址│ 被保险人姓名、地址及其在本工程中的身份
───────────────┼────────────────────
│
───────────────┤
建筑工程名称和地点│
───────────────┤
│
───────────────┴────────────────────
物质损失
────────────────────────┬──────┬────
保险项目│ 保险金额 │ 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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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装项目││
(1)││
(2)││
(3)││
(4)││
(必要时附清单列明)││
(5)运费、关税││
(6)安装费││
2.土木建筑工程项目││
3.场地清理费││
4.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列明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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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质损失总保险金额
────────────────────────────────────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
危险种类│ 赔偿限额 │ 免赔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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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海啸││
────────────────────────┼──────┼────
洪水、暴雨、风雨││
────────────────────────┴──────┴────
第三者责任
────────────────────────┬──────┬────
保险项目│赔偿限额☆ │免赔额
────────────────────────┼──────┼────
1.人身伤亡││
每人││
总额││
2.财产损失││
────────────────────────┼──────┼────
总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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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每次事故引起的损失的赔偿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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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限
───────────────┬────────────────────
安装期限:包括试车考核期 天 │加保的保证期限
自年月日起│自年月日起
至年月日止│至年月日止
───────────────┴────────────────────
保险费总额
────────────────────────────────────
附加条款及/或批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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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申请书日期:___年___月___日_____保险公司
建筑工程一切险投保申请书 第8篇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顺序号工程关系方姓名和地址是否被保险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所有人
承包人
转承包人
其他关系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名称及地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 程 期 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首批被保险项目运至工地日期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建筑期限自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质损失投保项目和投保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投保项目投保金额免赔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建筑工程(包括永久和临时工程及材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所有人提供的物料及项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包装工程项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4)建筑用机器、装置及设备(另附清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场地清理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工地内现成的建筑物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列明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质损失总投保金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续表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顺序号工程关系方姓名和地址是否被保险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特种危险赔偿限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危险种类赔偿限额免赔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地震、海啸洪水、暴雨、风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详细情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体积:长、高、深度、层数、地下室层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基施工方法、挖掘深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主体工程施工方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筑材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拆除项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地及附近自然条件情况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形特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质及底土条件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地下水水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最近的河、湖、海的名称、距离和以往最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般和最高水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往最大降雨量记录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往遭受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记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是否投保第三者责任?如是,请列明下列各项:(1)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及免赔额赔偿限额免赔额 8A人身伤害每人B财产损失(2)总赔偿限额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9是否投保证期保险?如是,请列明保证期期限: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0被保险人中的任何一方是否已向其他保险公司投保与
本工程有关的保险?如是,请列明保险公司名称、保险
种类、保险金额和主要保险条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请随同本申请书提供下列文件:
(1)工程合同投保人签章
(2)承包金额明细表
(3)工程设计书
(4)工程进程表
(5)工地地质报告_________________
(6)工地略图日期 年 月 日
文书要点
投保申请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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