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权范文
土地承包权范文(精选11篇)
土地承包权 第1篇
一、河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存在的问题
1. 农村土地承包中带有普遍性的利益矛盾。
河北现有农村人口5459万人, 从1981到2006年如果承包地不变, 这25年间全省累计有1540万农村新生人口没有承包地, 有829.83万死亡人口依然有承包地。为解决该问题, 1998年我省各地农村进行了二轮承包。自19982006年, 这8年间全省累计农村有409万新生人口没有承包地, 306万死亡人口名下有承包地, 由于目前家庭人口减少了承包地不减、家庭人口增多了承包地不增的现象在农村普遍存在, 家庭人口和承包地严重两相背离, 人地利益矛盾突出。
政府免税并增加种地补贴后, 活人无地享受不到补贴, 死人依然拥有承包地由其亲属享受补贴, 这种现象无疑更加剧了农村人地利益矛盾。相应地政府按家庭承包地发放的补贴, 出现最典型情况, 一家只有2口人了却享有7口人的承包地补贴, 另一家5口人却只享有1口人的承包地补贴。人少地多的反对承包地调整, 人多地少的要求承包地调整。承包地性质改变, 更使调整难以进行。多数农村只要准备进行承包地的调整, 就会发生矛盾和冲突。原有的家庭土地承包关系不调整存在许多问题, 但重新调整又不利于和谐稳定。
解决土地承包利益不均问题, 矛盾千头万绪, 重新调整承包关系, 村民意见不一, 有的地方只要说要进行承包地调整, 村民就会发生争吵, 严重威胁到农村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2. 农村家庭分散经营严重制约农业生产力发展。
农村家庭土地承包遵循人地均分原则, 为了人地均等, 全省各地农村都把农耕地按肥沃程度不同分为优、中、劣三等。笔者调查过近百个农村, 少则一家三两块、多则一家十几块承包地, 家家几块、十几块承包地, 全村几十户甚至上百户, 承包地的块数数不清, 过度分散的小块责任田、分散的小块土地经营, 增加了农业劳动力投入, 限制了农村劳动力转移, 制约了农业机械化使用、农业规模化经营、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农村基础设施的建设, 严重阻碍了农业新产品的开发。分散的家庭土地经营已成为当前农业生产力发展的严重障碍。
3. 农村土地流转自发、无序且不规范。
全省农村不论山区平原, 都已普遍开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形式有多种多样, 但土地流转形式不规范, 大多还处于自发、无序阶段, 流转主要在邻里、亲戚和本村成员间自发进行, 流转多为口头的委托约定, 不签订流转合同, 流转范围狭小, 流转期限短;多数流转价格偏低, 甚至是零价格无偿转让。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是一种市场化行为, 但是农村还没有形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有需求无供给, 有流转要求和行为无市场无引导, 这种现象只能导致家庭承包地不规范的、无序化的盲目流转。
二、解决河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问题的对策和建议
1. 稳定和完善农村家庭土地承包关系。
第一,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继续坚持土地承包期30年不变。我省绝大多数农村在二轮承包后, 承包地没有再变动过, 因此积累了较多的人地利益矛盾, 大幅度调整和变更家庭承包地, 会导致不必要的冲突。“承包地”是社会的“稳压器”, 稳定土地家庭承包关系不变, 才能保证农村稳定, 才能保证社会安定。为防止调整承包关系导致冲突发生, 承包地30年不变大方针不能变。
第二, 在稳定土地承包关系的问题上, 因地制宜采取四种措施灵活处理。其一, 30年不变按人口增减每年微调。张家口康保县有些村子几十年来一直这样办, 因而没有人地利益矛盾。其二, 30年不变按人口增减三五年小调一次。保定、沧州有少数村子这样做, 也没有形成多少人地利益矛盾。其三, 2000年后, 进行了三轮承包继续坚持30年不变。邢台隆尧县个别村这样做, 三轮承包缓解了以往积累人地利益矛盾。其四, 全省多数农村1998年二轮延包以来, 一直采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 人地利益矛盾突出, 调整非常困难, 应继续采取承包地不变政策。
2. 尝试建立农民社会保障机制。
第一, 建立无承包地农民社会保障基金。把无承包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制度的范围, 或国家对无承包地农民给以适量补贴, 缓解农村人地利益矛盾, 才能从根本上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第二, 尝试按人口发放国家种粮补贴。农村有的家庭人口减少了承包地没有减, 有的家庭人口增多了承包地没有增, 在这些人地利益矛盾突出的地方, 国家按承包地数量发放的种粮补贴有其不公平的一面, 能否在这些人地利益矛盾突出的地方, 尝试按人口发放国家种粮补贴。实际上国家种粮补贴在河北许多农村, 现在就是按人口发放的。
第三, 探索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当前有承包地依然是大部分农民的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的唯一依靠。农民争要承包地是为了要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要积极而稳妥地推进农村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制度改革, 逐步将农村的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 由依靠承包地转变为依靠社会和相关制度。采取“因地制宜, 量力而行, 形式多样, 农民自愿”的原则, 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地兴办养老、医疗、生育、教育、伤残等农村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和福利补偿, 由此相对减少农民对承包地的经济依靠和心理依赖。
第四, 减少农业就业人口。发展乡镇企业, 拓展就业岗位, 壮大县域经济, 多渠道转移农民剩余劳动力, 建立专门的机耕、灌溉、种苗、植保等生产环节, 建立产前的生产资料服务环节, 建立产后的包装、运输、贮藏、保鲜等服务环节。发展农村全方位、立体化统一经营和服务网络, 让农民从农业生产中分离出来, 推动农村人口非农化, 不断减少农业人口, 减少农民对土地的依赖, 最大限度地缓解农村人地利益矛盾。
3. 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规模经营。
稳定土地承包关系, 限制土地承包关系的频繁变更, 确保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稳定不变, 是激活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关键, 是培育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的基础。
第一, 探索建立乡镇土地经营权流转服务中心, 为农村土地经营流转提供中介服务。建立政府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监管机制, 加强流转纠纷调解工作, 维护土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乡镇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做好基层调解工作, 为土地纠纷提供经济、便捷的救济途径。农业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 认真开展土地承包及其流转中的纠纷调解和仲裁工作, 依法保障土地流转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基层法院要依法受理土地承包及其流转纠纷案件, 切实成为土地流转当事人权利保护的最后屏障。
第二, 因地制宜, 积极稳妥地引导土地经营权流转。不违背农民的主观愿望, 不侵犯农民的切身利益, 不搞强迫命令, 尊重农村生产力发展规律, 遵循市场规则, 按照依法、自愿、有偿、规范的原则, 最大限度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发挥亿万农民建设新农村的主体作用。在农民自愿互利的基础上, 开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一是农户间土地经营权流转;二是农户和村集体的土地经营权流转;三是农户和国有企业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四是农户和承包大户之间的土地经营权流转。
第三, 增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规范化和市场化程度。农民在邻里、亲戚和本村成员自发进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 建议他们变口头委托约定为签订规范合同, 扩大流转范围、延长流转时限, 帮助他们提高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市场化程度。支持农村邻里土地连片, 成立互助组, 或土地入股合作经营, 有条件的地方可建立农业股份合作社实行统一经营。培育有实力的多种形式的农业经营市场主体, 逐步推动家庭分散经营向统一经营、规模化经营过渡。
第四, 建立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 为土地流转供求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具体讲:一是建立流转土地储备数据库。由农户提供需要流转土地的具体地块、面积、价格、期限和建议种植作物等要求, 村集体负责统计上报乡镇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对于村集体依法收回或托管的撂荒地, 也应进入流转土地储备库。二是发布信息。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应利用各种媒体, 将需要流转土地的有关信息对外发布, 扩大信息的覆盖范围。三是参与农业项目的招商引资, 培育、引进龙头企业和农业大户等土地流转主体。四是提供法律政策咨询、合同签订、合同签证、档案保管和纠纷调处等交易服务。五是开展流转土地的收益评估, 为金融机构以流转土地的经营权为抵押物的信贷活动提供支持, 解决龙头企业和农业大户贷款难问题。
第五, 创新农业经营体制, 实现农业生产的专业化、产业化和社会化。培育、引进农业龙头企业, 鼓励种植大户、龙头企业大规模、跨区域对流转土地进行集中经营, 特别要鼓励长期租赁、入股、转让等方式的土地经营流转, 培育有实力的市场主体, 提升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逐步实现农业专业化、多元化和社会化经营。
农村土地承包权案上诉状 第2篇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黄群珠,男,19x6年x月23日出生,汉族,住惠州市龙门县麻榨镇桥中路xx号。电话1353333xxx8
被上诉人:惠州市龙门县麻榨镇凤岗村牛背坑村民小组
负责人:王远军,村民小组长。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王剑辉,男,19x9年x月11日出生,汉族,住龙门县麻榨镇寨下村王老村民小组x号。
上诉人因不服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人民法院惠龙法民一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2013)惠龙法民一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改判确认被上诉人龙门县麻榨镇凤岗村牛背坑村民小组与王剑辉于8月1日签订的《租用合同合同书》无效。
2:改判被上诉人龙门县麻榨镇凤岗村牛背坑村民小组约定收取王剑辉的转包土地租赁费(180000)归上诉人所有。
3: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事实和理由:
首先,一审法院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是客观的。
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严重偏袒被上诉人,未保护上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合法权益。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并判准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
3月8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龙门县麻榨镇凤岗村牛背坑村民小组签订《承包山地合同》,并按约一次性付清了50年的承包款,按照该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上诉人已取得该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期限到2051年8月1日终止),一审法院已认定该合同合法有效,但被上诉人龙门县麻榨镇凤岗村牛背坑村民小组在合同期内违约,擅自将上诉人承包合法经营的土地再次租赁给本案第三人王剑辉,同时,王剑辉是明知该宗土地已经由上诉人承包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国家保护集体土地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条:“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地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第十四条:“发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三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第三十五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承包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第三十六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转包费、租金、转让费等,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流转的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第六条又规定:“ 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承包土地是否流转、流转的对象和方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其承包土地”。第七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归承包方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扣缴。”第十三条:“ 受让方将承包方以转包、出租方式流转的土地实行再流转,应当取得原承包方的.同意。”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土地发包权人)龙门县麻榨镇凤岗村牛背坑村民小组无权将该宗土地转包给第三人王剑辉,如王剑辉需要租赁该宗土地时,必须与上诉人签订土地租赁合同,交纳租赁费给上诉人,而不是将租赁费交给被上诉人龙门县麻榨镇凤岗村牛背坑村民小组。
但是,一审法院在认定被上诉人龙门县麻榨镇凤岗村牛背坑村民小组与王剑辉于208月1日签订的《租用合同合同书》无效的同时,却不予明确判决确认,未对上诉人一审要求确认俩被上诉人于年8月1日签订的《租用合同合同书》无效的该诉请进行判决处理,
一审期间,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赔偿10000元是基于被上诉人侵权,损毁了上诉人承包土地上的附着物(林木)的财产损失,而不是侵犯承包经营权的损失。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一审法院并未判决处理。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处理本案时,为了偏袒被上诉人,不适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等立法机关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合同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等专门法律法规,而是按照《惠州市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管理规定》来处理,该行为本身就违反了上位法优先适用的法律规定,同时,按照《惠州市农村集体林地承包管理规定》来处理本案,本身就是错误的适用法律,因为该规定并未授权被上诉人可以侵犯上诉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未剥夺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参照适用该规定不能解决本案的土地承包权纠纷。
据此,上诉人请求二审法院正确适用法律,依法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并判准上诉人的全部上诉请求,以维护法律的尊严,打击被上诉人的违约、违法、侵权行为,用个案的公正合法处理来教育公民自觉尊守法律。
此致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 第3篇
1 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的基础
1.1 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属性不同
对于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说, 两者在权利属性方面存在着很大的不同,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 权利的主体存在着差异。在土地承包权中, 主体主要是该集体中的成员, 具有非常显著的身份属性;但是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 主体可以是该集体中的成员, 也可以是其他产业的经营人员, 对成员的身份属性没有太大的限制;其次, 权利的内容存在着差异。对于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来说, 在权利内容方面不管是利益表现形式、现实性还是所涉及的其他因素都存在着较大的差异;最后, 权利的性质存在着差异。对于土地承包权来说, 具有一种成员权的权利, 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具有较强的益物权, 两者权利的性质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
1.2 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救济制度存在差异
在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过程中, 分离的一个重要基础就是两者的救济制度不同, 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首先, 两者侵权的形式存在不同。对于土地承包权来说, 侵权形式的主要表现是发包方争夺以及非法制约承包方的土地承包权;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权形式为:在承包期内, 发包人无缘无故将土地收回、调整土地的承包商或者是强行制止承包商继续承包等;其次, 针对上述问题的救济制定不同。土地承包权实际上是成员本身的权利, 从实体法的角度出发, 一旦受到侵害, 要按照《物权法》中第63 条第2 款的规定来进行救济, 土地承包人员可以根据法律行使撤销权;而在土地承包经营权受到损害时, 可以按照《物权法》中第33 条规定进行全力的保护。
2 商河县白桥乡的概述
2.1 商河县白桥乡的地理情况
白桥乡坐落在济南市的北郊, 位于商河县的东南方位, 是黄河冲积的平原, 土质非常肥沃, 而且四面环水的状态, 主要河流有土马河、徒骇河以及商东河等, 水资源相当丰富, 生产条件也非常优越, 是商河县20万亩大蒜基地, 被称为济南市科技兴农示范基地。白桥乡的交通非常便利, 与县城的距离在20公里左右, 与220国道只有8公里, 西面直通省道248线, 南面直到济阳县城。
2.2商河县白桥乡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所需的资料
在进行白桥乡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时, 需要大量的资料为其提供数据支持, 这些资料基本上全部是利用浙江浙大万维科技有限公司的WalkISurvey软件进行整理和汇总的, 其中主要包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资料、农村土地所有权数据、数字正射影像图、基本农田划分数据、发包方资料、承包方资料、农民信息、行政区界限、代码以及主要的地形数据和电子信息等。数据汇总完成后, 由商河县白桥乡农经站工作人员进行管理, 并将相关数据交给测绘单位进行工作, 确保所有权分离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上述资料的整理和汇总, 确保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工作的顺利进行。
3 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路径
3.1 数学基础的确立
在进行数学基础的确立时, 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第一, 坐标系统采用2000 国家大地坐标系统;第二, 高程基准采用的是1985 国家高程基准;第三, 比例尺采取的1:2000 的比例;第四, 投影方式为3°分带, 中央经线117°的高斯- 克吕格投影;第五, 计量单位的选取。对于长度单位来说采用的米, 要保留小数点的后两位, 面积单位采用的是平方米和亩, 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的是公顷和亩, 也是保留小数点的后两位。
3.2 精度指标的明确
在分离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时, 要进行精度指标的明确, 具体的内容如表1、表2 所示:
3.3 相关资料的调查
在进行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时, 要对下面的资料进行调查:首先, 发包方的调查。在分离白桥乡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时, 发包方主要是村民委员会, 由白桥乡农经站负责调查, ;其次, 承包方的调查。在白桥乡中, 承包方主要是以家庭为单位的农户, 获取承包方信息也由白桥乡农经站负责, 在工作中按照实际的情况进行更改;再次, 承包土地的调查。要对承包土地的面积、名称、界址以及用途等进行详细的调查, 为相应工作的开展提供帮助。
3.4 土地的测量
在进行承包土地的测量时, 可以使用统一配置的GNSS接收机对土地界址点的坐标进行获取, 从而测量对应的土地。制作土地分布图。
在进行土地分布图的制作时, 利用浙江浙大万维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WalkISurvey软件来进行。
3.5 土地面积的计算
通常情况下, 要想计算土地的面积, 可以先测量界址点的坐标, 之后再利用浙江浙大万维科技有限公司所提供的WalkISurvey软件来进行土地面积的计算。
3.6 公示审核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数据库的建立
所有数据采集、汇总完成后, 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示审核, 并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核实、修改, 然后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并按照相关规程建立数据库, 对数据进行统一动态管理,
4 结语
综上所述, 农村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对确保农民的利益, 搞活农村经济, 提高农村生产力都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对农村土地制度进行改革要坚定不移地进行下去, 从而实现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有效分离。
摘要:近年来, 我国的社会经济和市场经济处在快速发展的阶段, 家庭承包责任制的出现对农业规模的发展起到了限制性的作用, 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中的土地承包权当作土地流转情况下的制度来说, 缺少相应的理论支持。因此, 一定要充分明确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含义, 实现两者的分离, 将两者的作用发挥的淋漓尽致。本文以商河县白桥乡为例, 分析了土地承包权和土地承包经营的分离情况。
关键词:土地承包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分离
参考文献
[1]张力, 郑志峰.推进农村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再分离的法制构造研究[J].农业经济问题, 2015 (01) .
[2]丁文.论土地承包权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离[J].中国法学, 2015 (03) .
土地承包权 第4篇
根据《物权法》规定,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一种用益物权,是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而创设的,且不采纳登记生效主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仅仅是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凭证,并非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因此,土地承包合同与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记载的内容不一致的情形下,应当以土地承包合同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这就是说,依法签订的承包合同一经成立,立即产生法律效力,承包方随即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不需要办理其他批准、登记手续而生效。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取得,不是取决于政府是否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行政登记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发放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应主动履行的职责,是政府依据土地承包合同进行颁发的,承包人无须提出申请,只要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取得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条规定再次说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应自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生效时设立,是否取得政府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不是合同生效的要件。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不是物权设立的公示方法,对承包合同的成立、生效和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并无影响,应属于备案性质。
第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后,国家依法确认承包方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凭证”。根据该规定不难看出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基于土地承包合同的依法成立而产生的,其属于国家对承包经营权的一种事后确认,而不是直接赋予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许可证书,其颁发、变更、作废是完全依附于土地承包合同的,通俗地说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随着土地承包合同的变动而变动的,不是土地承包合同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动而变动。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与土地承包合同内容存在不一致性如何认定其效力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采取转
土地承包权 第5篇
@经济参考报 首部针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全国性指导文件日前正式印发。这份名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文件,对现阶段能进场的农村产权交易品种作出明确规定:以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集体林地经营权为主,且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专家表示,由于农村土地的产权权属关系复杂,适用的规则也不同,《意见》在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上进行了分类指导,旨在落实决策层提出的“三权分置”理论,防止农民因流转而失地。
专家声音
@张云华(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研究员) 一块土地从物质上看不出来产权所属,只有在权利系统里明确产权界定,才能保护农户和集体的利益。集体土地所有权不能流转保护了集体所有的权利,而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亦不能流转则是保护了个体承包方的权利。
@郑风田(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副院长) 改革开放至今,除了所有权以外,农村土地承包权和经营权大部分时间是合二为一的,统称土地承包经营权。三权分置以后,农民可以放心地把自己的承包地转让经营,获得租金,同时又不用担忧失去对土地的承包关系,为土地在更大范围内优化流动配置和发挥作用拓展了巨大空间,也为形成多元化的农地经营模式创造了必要条件。
我国土地承包权流转法律问题探究 第6篇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含义及特点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三个特点。其一,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享有承包经营权的农户。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的主体是享有承包权的农户, 农户得依自己的意思对享有的承包经营权以转包、互换、出租、转让或者其它方式流转,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其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客体是承包方所享有的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或者全部。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实际上是对地土权的处分。其包含有两种模式, 一种是对承包合同的处分, 即是农户将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的承包合同有条件地转让给第三人, 从而解除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一种是不改变原与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关系, 而是将承包合同的标的物转由第三人使用、控制。其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目的是为了处分收益或获得补偿。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形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 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基于家庭承包方式而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基于其他方式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两大类。前者的主体限于农村集体组织的成员, 其取得方式为农业承包合同, 适用于一般耕地、林地、草地等;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 称为“其他方式的承包”, 据此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可以被称之为其他方式而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也可以称“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 此类承包经营权也是基于承包合同产生, 其主体不限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1、法律制度内流转形式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和2004年农业部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规定, 我国目前制度内有六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一是基于家庭承包方式而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是转让式。这是指承包方有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 经承包方申请和发包方同意, 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让渡给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 由其履行相应土地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后原土地承包关系自行终止, 原承包方承包期内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部分或全部灭失。三是转包。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转给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其他农户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转包后原土地承包关系不变, 原承包方继续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接包方按转包时约定的条件对转包方负责。承包方将土地交他人代耕不足一年的除外。四是互换。指承包方之间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 对属于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块进行交换, 同时交换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五是入股。是指实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 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股权, 自愿联合从事农业合作生产经营;六是出租。是指承包方将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以一定期限租赁给他人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承租方按出租时约定的条件对承包方负责。
2、“四荒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 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3、法律制度外的流转形式
理想的市场经济运行状态是经济主体自由进出市场、商品自由流通、要素自由组合、价格自由议定、结构自由调整。这些经济学领域的自由体现在法律制度上, 就是权利的自由。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 我国广大地区特别是一些经济发达的省份出现了许多不同的、在现行制度框架之外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形式。
反租倒包:即农户在保留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 由乡镇、村集体经济组织把农民承包的土地反租过来, 集体将集中后的土地出租给种田大户或其他经营单位, 形成规模经营。当然这种形式有待商榷, 但如果不能解决农民对土地的收益, 这种承包显然有悖于土地法和中央精神。
抵押:承包人在与其他农户签订某些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时, 将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抵押给他人经营。在抵押期内, 原承包人不享有经营收益, 这种抵押形式的经营都有契约约束。另一种意义上的抵押, 是以土地作为信用保证或抵押品来获取长期信贷的行为, 称之为土地抵押信用。
自由流转形式:一是把“口粮田、责任田、经济田”统一确定为商品田, 由农民自由转让, 承包面积不限。二是把土地划分为口粮田和承包田。口粮田按人头均分, 作为社会保障用地, 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 负担农业税, 但不缴纳承包费, 不负担国家定购任务。三是承包田集中连片招标承包, 负担国家任务和向集体交纳标定的承包费。增加或减少人口, 采用“动账不动地”的办法, 即增加人口增加口粮田, 减少人口减少口粮田, 向集体交纳的承包费用即随之发生变化。四是将土地分为口粮田、承包田和经济田三部分。口粮田为解决农民基本生活保障之用, 人均分配到户, 负担农业税, 但不缴纳承包费, 也不交国家订购粮;承包田因有偿使用, 要交纳承包费, 并要向国家交售订购粮;经济田招标承包, 除交纳国税和订购粮外, 还要向集体交纳一定标准的承包费。五是“全托制。这种起源于江苏省高淳县漕塘乡竹墩村, 该村近年约有80%的劳力外出打工、经商, 但又不愿意放弃承包田。为了做到包田、打工两不误, 除种收以外的全部工作, 只要每667m2交30元的“全托费”, 全部由专职人员负责, 并保证增产一成。这一做法使得全村13.3hm2抛荒、半抛荒水田全部种上了水稻。六是顺义模式 (集体农场制) 。在全区4万余hm2粮田中采用农场、专业队和专业户三种形式实现规模经营。农场是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一个承包单位, 实行“以场核算、统收统支, 承包到人, 以产计酬、工资保底、实物归场“的制度。对于没有非农收入的纯农户和拥有主要生产资料的种田能手, 以“两优先”承包土地。对极少数不能不包地, 又不能多包地的农民, 仍维持其小规模经营。七是股份合作制。即以土地入股为标志, 集体拥有所有权, 农民拥有承包权和股权, 合作经济组织拥有法人财产权, 是土地的实物形态与价值形态相分离, 股权的分散化与土地资源配置的社会化相统一, 按股份分红与按劳分配相结合, 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各司其职的一种新型土地产权制度。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动因分析
从理论上看, 制度变迁的原因在于制度变迁主体的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 即当在现有制度结构下, 由外部性、规模经济、风险和交易成本所引起的潜在的收入增加不能实现时, 一种新的制度创新可能产生, 并使这些潜在收入成为可能。除了在理论上的研究之外, 相当一部分学者还从实证研究的角度分别对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问题进行了探讨。发达地区认为:一是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带来了农户家庭收入非农化和农民就业非农化趋势, 进而导致农村城镇化步伐的加快, 这一变化必然伴随着农村土地的流转, 并且由于农民对于土地的依赖越来越少, 土地从部分承包户手中流出是必然的;二是依附于土地的税费相对较高, 造成农民负担过重, 而农产品市场价格却呈下降趋势, 大部分农民只能收支平衡甚至亏损, 这一现象加速了土地从承包户手中流转出去:三是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出面将部分田地收回, 集中承包给大户, 每年给被收回土地的承包户一定金额的补偿 (即反租倒包) , 这部分农户可能认为补偿金额高于自己种地的收入而自愿转包出其土地, 这也是造成土地流转的原因之一, 其间当然也有少数村、组强性收回承包户土地并转包给他人的现象发生。四是其他原因引起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如承包方丧失劳动能力等。同时在一些欠发达地区由于农业比较效益低, “逼”出了土地流转。近几年农产品价格持续低迷, 比较效益普遍较低。还有的学者在分析发达地区和不发达地区土地流转的原因的同时, 注意分析了不同主体参与土地流转的利益动机。一是农民为了追求收益最大化, 只要从事非农产业的边际收益大于务农的边际收益, 就会转出土地;反之, 则会流入土地。在实际生活中, 由于部分农民从事非农产业的收入稳定, 而部分农民也期望在市场的要求下扩大土地经营规模, 进行产业结构调整, 发展高效经济农作物, 这在一定程度上又推动了土地流转。二是村组集体通过支持土地流转顺利实现其要完成上级政府部门的各项任务和促进集体经济与社区发展的双重目标, 也对土地流转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三是政府促进土地流转的意愿比较强烈, 因为土地流转有助于实现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 并增加税收和减少对农业的转移支付。四是工商业主投资农业生产往往选择效益较高的开发项目。
综上所述, 我国现行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流转制度是建立在我国土地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农民集体使用的基础之上的, 所以在对这一问题进行研究的时候, 应在借鉴国外经验的同时, 一定要立足于中国的现实。对于实践中出现的多种多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 我们必须进行认真的分析, 只有符合农民最根本利益并且适应具有我国现代农业发展的要求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形式, 我们在法律法规以及规章中才能予以肯定。在我国目前的条件下, 在没有解决农民的就业和农民社会保障之前, 任何所谓可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的规模经营、集约经营都不会有很大的发展空问。因此, 建议在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时, 立法应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在兼顾不同地区经济发展状况的前提下和在保持土地保障功能和福利功能的基础上, 按效率最大化原则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参考文献
[1]张红宇:《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变迁》[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1]张红宇:《中国农村的土地制度变迁》[M]中国农业出版社2002
[2]陈健:《中国土地使用权制度》[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2]陈健:《中国土地使用权制度》[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3
土地承包权 第7篇
陈锡文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规规定,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抵押,但承包林地、四荒地的经营权可以用于抵押。原因在于前者是农民生活的必需品,而后者是农民维持温饱所需之外的生产资料。
陈锡文表示,用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作抵押并不是解决贷款风险的有效方式。在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房产是农民最后的生存依据,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拿走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房产,否则会引发农民流离失所,影响社会稳定。
当前不能将土地承包权、宅基地和农民房产作抵押,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中国社会保障体系尚不完善,必须避免农民“失地、失业、失住房”的情况发生。
保障城镇化进程中的农民土地承包权 第8篇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实现城镇化的国家,他们的成功之道在于创造了“离土不离乡”的乡村工业模式,政府通过重点发展以农产品加工为主的乡村工业,逐步把农村改造成为小城镇,把农民就地转变为市民。相比之下,巴西的城镇化就曲折得多。巴西70%的土地为私人所有,0.9%的农场主拥有44.6%的农村土地,而40%的农民只有1%的土地。上个世纪50年代,巴西城市化飞速发展,大量农村人涌入城市,1970年城镇化率就超过了50%,但是,由于工业化进程缓慢,大量的进城农民无法充分就业,既留不了城、又回不了乡,不少城市形成了失地失业农民聚居的“贫民窟”。这个问题,巴西几十年都消化不了。英国和巴西正反两方面事例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一个国家城镇化道路是否顺畅,关键要看是否稳住了农村、稳住了农民。
与英国和巴西相比,我们国情不同、土地制度不同、现阶段面临的形势也不相同,但经验可以借鉴、教训可以吸取。我国目前正处于城镇化加速发展的关键时期,数以亿计的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越来越多的农村人转户进城,这对加快推进农业现代化来讲是件好事。但是,一定要清醒地看到,大量农村人进入城镇,未必就能一下子全部稳住,其中可能有相当部分人还要在城乡之间徘徊,一旦城市留不下来,农村又没有地,就会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也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所以,加快推进城镇化,最基础的是要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切实保障进城人员的土地承包权,让他们进退有路、流动自由。
推进城镇化是个漫长的过程,不能急于求成,欲速则不达。这个过程中,要深化改革,与时俱进地创新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实现形式。一方面,坚持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的思路,落实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民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搭建平台,创造条件,引导和推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让愿种地、会种地的人种更多的地,使农村土地得到充分高效利用;另一方面,对具备条件的转户农民,在充分尊重其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探索有偿退出农村土地的具体方式和办法,让他们带着资金进城,使城乡居民各得其所。
土地承包权 第9篇
关键词:土地承包权,投入意愿,稳定效应,焦作市
1 引言
自20 世纪80 年代初我国开始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国家为保证农村土地承包者有长期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先后出台了多项政策[1]。1984 年1 月1 日《中共中央关于1984 年农村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 土地承包期一般应在15 年以上; 生产周期长的和开发性的项目,如果树、林木、荒山、荒地等,承包期应当更长一些。在延长承包期以前,群众有调整土地要求的,可本着“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经过充分商量,由集体统一调整( 称之为第一轮土地承包)[2]。在15 年承包期即将到期之际,1993 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提出土地承包15 年到期后再延长到30 年不变和提倡承包期内实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 称之为第二轮土地承包)[3]。1998 年,部分地区15 年承包期已到期,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再次提出“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 年”的政策[4,5]。1998 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也随之规定“土地承包权经营期限为30年”。2002 年颁布的《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 条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30 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50 年,林地的承包期为30—70 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2008 年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提出“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现有土地承包关系要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6]。2013 年“中央一号”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提出: “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抓紧研究现有土地承包关系保持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具体实现形式,完善相关法律制度”。2014 年11 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提出促使承包权和经营权分离,形成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经营权流转的格局,同时要“稳定农户承包权”。由此可见,30 多年来,党和政府一直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7]。尽管国家强烈希望土地承包者拥有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但由于征地或其他原因造成的土地调整仍然频繁出现[8,9]。土地调整会带来耕地的分散化和细碎化,阻碍规模经营,影响农户收益预期和对农地的长期投资,不利于增加农民收入和我国农业的发展[10]。
国内学者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政策落实情况、地权稳定的重要性、农地调整制度和影响地权稳定性因素进行了探索和分析。在政策落实情况方面,叶剑平等认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执行,能得到大部分农民的认可,但仍然需要完善[11]。孔祥建认为,要定期对土地使用权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测,保证90% 以上实现30 年不变政策[12]。在地权稳定重要性方面,稳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土地承包经营权永佃化对稳定农户对土地心理预期、保护耕地、增加土地投资和促进农地流转具有积极的作用[13]。在农地调整制度方面,姚洋认为我国的调整制度是理性和政治共同决策的结果[14]。在影响地权稳定性因素方面,刘红梅等认为农户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长久不变的认知,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农村孩子登记为城市户口都会影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稳定[15]。国外对相关方面的研究侧重于地权稳定性对农户投入和产量的影响,主要认为稳定地权不可能立竿见影见到产量上升的效果,其作用主要是通过促进土地长期投资达到可持续发展的目的[16]。
综上所述,目前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的研究内容和研究体系尚未完善,尤其是在定量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稳定效应和调整制度优化等方面的研究较少。本文在问卷调查的基础上分析了农户在不同土地承包权调整模式下的投入意愿,以期为农村土地承包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依据。
2 数据来源及分析
2. 1 研究区域概况
焦作市位于河南省西北部,北依太行山,与山西接壤; 南临黄河,与郑州、洛阳毗邻,东接新乡,西邻济源,地处112°43'31″—113°38'35″E、34°41'03″—35°29'45″N之间,东西长约102. 05km,南北宽约75. 43km,全区土地总面积4000. 89km2。焦作市辖4 县、2 市、5 区( 市区) ,分别为沁阳市、孟州市、温县、修武县、武陟县和博爱县,解放区、山阳区、中站区、马村区及高新区。全市农田水利设施较完善、粮食播面单产较高,农作物类型主要有小麦、玉米、稻谷、大豆等。依据研究区域的自然、经济和社会生态因子的分布及其各生态因子对耕地资源开发利用的影响,可将焦作市划分为北部山地丘陵区、山前冲积平原区、城镇工贸区和沿黄( 河) 农林开发区。
2. 2 样本特征分析
样本容量及样本分配: 2013 年12 月在焦作市郊区( 市辖区农村区域) 、沁阳市和武陟县开展问卷调查。其中,焦作市郊区属于城乡结合部,沁阳市属于山前平原区,武陟县属于沿黄农林开发区,三个区域各具特点,具有较强的典型性。农户调查区域涉及焦作市郊区、沁阳市和武陟县的25 个行政村。单个行政村调研样本量控制在10 份左右,共发放调查问卷264 份,回收有效问卷231 份。
样本特征: ①社会特征。农户社会特征主要包括受访者的性别、年龄、教育程度、家庭人口以及家庭劳动力状况。由于调查时间是在冬季,不是农忙时节,家庭的主要劳动力外出打工较多,所以受访农户的女性比重高于男性,中老年人比重高于年轻人。从受教育程度上看,受访者多为高中及以下学历; 从家庭总人数分布上看,7 人及以上的家庭仅占21. 97% ,说明目前农村较大人口规模的家庭比重不多; 在家庭劳动力方面,受访农户家庭劳动力人数在2—4 人范围内的占77. 65% ,而从事农业劳动的劳动力有1—2 人的受访农户占67. 80% ,说明农户除了耕种土地获得经济收入以外,绝大部分农户都有其他非农收入。②经济特征。农户的经济特征研究主要包括农户经营耕地面积、主要收入来源和家庭收入三个方面。调查显示,66. 23%的受访农户经营耕地的面积多数在0. 33hm2以下,种田大户较少,反映出研究区域农地经营规模较小,耕地细碎化程度高; 61. 47% 受访农户收入的主要来源为本地或外地打工,仅有29. 00% 受访农户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耕种土地,表明目前研究区域农户收入来源的多样化。
2. 3 农户对相关政策的认知情况
在231 份有效问卷中,听说过《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受访农户有223 位,占96. 54% ,仅有8 人不知道,占3. 46% ,表明《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时间越久,相关政策信息越能广泛地传达给农村人口。在了解《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方式方面,223 位受访农户中通过电视了解的有86 人( 38. 57% ) ,通过村干部宣传的有30 人( 13. 45% ) ,通过报纸的有14 人( 6. 28% ) ,通过宣传册的有7 人( 3. 14% ) ,通过村民会议的有34 人( 15. 25% ) ,通过村里广播的有16 人( 7. 17% ) ,通过收音机的有19 人( 8. 52% ) ,通过宣传车和土地承包合同或证书的仅有3 人( 1. 35% ) ,通过上级干部的宣传的有14 人( 6. 28% ) 。可见,绝大多数农户是通过电视、村干部宣传和村民会议了解《农村土地承包法》的,其中通过电视了解的农户最多,绝大多数( 94. 81% ) 受访农户听说过“土地承包期30 年不变”的政策。
在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他政策法规具体内容了解情况方面,受访者了解的情况参差不齐( 表1) 。大部分受访者都了解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发包方有义务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发包方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应给农户发放土地承包合同或证书; 但对女儿出嫁若未获得土地的,不得收回原先的承包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的了解程度较低。
3 农村土地承包权稳定效应分析
本次调查中,选取的研究区域既包括城乡结合部的郊区,也包括山前平原区的沁阳市和沿黄农林开发区的武陟县。研究表明,不同调整模式下不同区域的受访农户投入意愿有显著不同,对土地承包权调整模式选择取方向也有较大差异。
3. 1 不同调整制度下农户投入意愿分析
在不同调整模式下,农户的投入意愿具有较大差异且具有一定的规律性: 无论经营自家承包地还是租用他人承包地,随着承包期限( 或租用期限) 的延长,农户的投入意愿会逐渐提高。从研究区域平均投入意愿变化来看,3—5 年调整制度下经营自家承包地每年平均投入意愿为5974 元/hm2,而长久不变调整制度下经营自家承包地每年平均投入意愿则达到8630 元/hm2。同样,3—5 年调整制度下租用他人承包地每年平均投入意愿为5968 元/hm2,而永久租赁他人承包地每年平均投入意愿则为8234 元/hm2( 图1、图2) 。该规律表明,土地承包权的稳定性是影响农户投入的决定性因素。
从区域来看,武陟县受访农户的平均投入意愿最高,沁阳受访农户的投入意愿最低,城乡结合部的郊区受访农户投入意愿居中。其原因可能是: 沿黄农林开发区武陟县户均耕地承包面积较大且相当部分土地是苗木种植,投入成本较高; 山前平原区的沁阳市户均耕地面积较小,且主要种植粮食作物、油料作物、药材、蔬菜、棉花和果树,投入成本相对较低。因此,在一定的调整制度下,较大规模的户均耕地面积是吸引农户增加投入的重要因素之一。
3. 2 自家承包地与租用他人承包地投入意愿分析
对比郊区、沁阳市、武陟县自家承包地投入意愿和租用他人承包地投入意愿见表2。虽然各研究区域的投入意愿高低各异,但共同特点是在不同调整模式下,租用他人的承包地投入意愿与自家承包地的投入意愿差别不大。该特征进一步验证了土地承包权期限是影响农户投入意愿的决定性因素。即无论是自家承包地还是租用他人承包地,期限的长短直接影响着农户对土地投入回收的预期。
3. 3 不同调整模式农户选择取向分析
为了解受访农户对调整制度的接受程度,本次调查设置了3—5 年、5—10 年、10—20 年、30 年和长久不变5 种调整模式,受访农户的选择情况见表3。从表3可见,受访农户中选择3—5 年调整模式的最少,仅占7. 79% ; 选择最多的是长久不变调整模式,为54. 55% ;选择5—10 年、10—20 年、30 年一调整模式的分别为11. 26% 、14. 71% 、11. 69% ,三者合计为37. 67% 。该特征表明: 从受访农户意愿来看,总体上希望土地承包期限延长。需要引起注意的是,选择保持长久不变模式的农户虽然比重最高,但也仅刚超过50% ,仍有近50% 的农户希望土地承包权定期调整。
4 结论与政策建议
研究区域农户对土地承包权调整相关政策的认知和了解度较高。调查表明,96. 54% 的受访农户听说过《农村土地承包法》; 94. 81% 的受访农户听说过“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变”政策; 70% 以上的受访农户对土地调整具体政策内容有较深入的了解( 除“对女儿出嫁若未获得土地,不得收回原先承包地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的了解程度较低外) 。农户对土地承包权调整相关政策较高的认知和了解度是影响农户投入意愿提高的必要条件,因此县、乡( 镇) 、村基层组织应进一步通过电视、宣传册和村民会议等多种途径对目前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农户对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权期限、承包方的责任和义务的了解和认知度,这样既有利于激励农户对农地的投入意愿,又提高了农地的集约利用程度。
无论是经营自家承包地还是租用他人承包地,随着承包期限( 或租用期限) 的延长,农户的投入意愿会逐渐提高,该特征反映出土地承包权的稳定性是影响农户投入的决定性因素。在一定的土地承包权调整模式下,租用他人的承包地投入意愿与自家承包地的投入意愿差别不大,该特征进一步验证了土地承包权期限是影响农户投入意愿的决定性因素,即期限的长短( 土地承包权的稳定性) 将直接影响着农户对土地投入回收的预期。今后,国家应进一步保持农村土地承包权的总体稳定性,提高农户经营农地收益预期,强化农地承包权作为用益物权的属性。
浅谈农村土地承包问题 第10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承包
中图分类号:F321.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0432(2012)-09-0056-1
1 当前农村土地承保存在的问题
1.1 历史遗留问题
个别村土地延包时遗留问题至今未得到解决。有的村当时采取动账不动地方式延包,实际土地承包不均,现在需要重新分配土地;有的村土地延包后的几年里又因为农业结构调整等原因,抽调了农民的土地等。
1.2 人口回迁和新增人口造成人地矛盾
税费改革前有的村民为了回避统筹提留等税费负担外迁了户口,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这些人没有土地承包权,但农村形势和政策变化的吸引,使得他们要求回迁户口和分配土地;也有的家庭近些年增加了人口,按照他们的传统观念,增加了人口就要增加土地,而按照土地承包法律法规的规定,土地承包关系要长期稳定,确需小调整的也规定了严格的条件。这两方面原因造成的人地矛盾带有普遍性,如果不能合理解决就会出现纠纷、矛盾。
1.3 违规违法调整土地
随着法律意识的逐渐增强,违规违法调整土地的现象已经越来越少,但是个别村依然不顾《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不经过民主决议和必须的审批程序,随意调整土地,经常出现根据人口增减调整土地,有的甚至一年一调,被抽地农户往往有意见。还有的村在机动地能够满足新增人口需要的情况下,仍然抽回减少人口农户的土地,或把减少人口农户的土地变为机动地收取土地承包费。
1.4 要均分机动地
有的村延包时有预留机动地、建设预留地、果园地等土地,这些土地有的到了承包期,有的已成了可耕地,现在村民要求均分这部分土地,但原承包户不肯倒地,产生纠纷。
1.5 土地流转不规范产生纠纷
在农村税费改革前,很多农民由于当时税费的负担及种地效益低等原因,流转了土地,流转时又没有规范的手续,没有签订正式流转合同,只是口头流转,现在政策变好了,又想收回土地,这样双方就产生了矛盾和纠纷。
2 问题存在的主要原因
2.1 个别基层组织对土地延包问题重视不够
这些基层组织干部对党的农村土地承包政策和土地承包法律法规学习不够,对存在的土地承包问题重视不够,对问题解决无措施无办法,群众反映突出的一些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影响了农村的稳定发展。
2.2 基层干部群众传统的土地承包观念与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
随着党的农村政策的调整、支农惠农政策力度不断加大以及失地补偿的增多,农民占有土地的愿望越来越强烈,要求增人分地,而不顾及法律的规定。基层干部如果不注意掌握政策,就难以正确认识和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
2.3 村级存在不依法行政的问题
有的村仍然按过去的管理方式来对待土地承包工作,违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有关法规政策进行土地调整和土地管理,引发减少土地农户的不满,造成纠纷矛盾。
3 处理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的建议
3.1 加强业务指导,帮助基层解决好土地延包突出问题
各级农经业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指导督促力度,帮助基层组织处理好土地延包存在的问题,化解矛盾纠纷。要总结好的典型经验,指导帮助基层组织对存在问题的村开展综合治理,在理顺好干群关系的基础上,做好延包完善工作。
3.2 加强土地承包管理
基层组织要对农村土地的小调整加强管理。土地小调整必须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和审批程序。对土地流转要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实行合同化管理,各级要做好流转管理与服务工作。加强机动地等土地的承包管理,把这些土地的发包纳入村级集体资产资源和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范围,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发包,维护村集体的合法权益。做好征占农民土地的补偿工作,尊重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
3.3 多渠道多办法解决问题
当前农村土地承包问题,绝大部分可以通过基层予以解决。基层高度重视群众反映的问题,依法办事,积极主动化解矛盾纠纷。基层调处有困难的,要积极与上级业务部门联系,共同解决。要多渠道多角度解决土地纠纷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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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权 第11篇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核算客观依据
人们赖以生存的农村土地农业经济资源, 具有固定资产的有形资产使用性、金融性、无减耗折旧、不可再生性, 其产权表现为农村土地所有权及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属性。农户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土地耕种经营并获得收益, 体现了无形资产具有资产性的会计核算内容特征。首先, 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及其流转核算的主体。根据“农地承包法”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 承包期内, 集体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并且明确规定农户依法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所属农业用地的耕种经营收益, 同时允许农户依法有偿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享受其流转环节收益。因此, 农户应该成为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核算主体。其次, 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及其流转确认计量核算内容。在农村土地家庭承包责任制度实施过程中, 农户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 按人口平均方式分配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开始, 农户就拥有持续保持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的法属权利。因此, 由农户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 实行的自身耕种经营业务, 以及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出租、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投资、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经济交易, 构成会计确认和计量及披露反映内容。还有,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属, 且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 由村集体公开招标等方式发出承包。这部分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归属村农民集体组织所有并核算。因此, 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会计核算, 不但要分清核算主体、确认和计量内容, 同时还要客观反映农村土地农业耕种用途、村集体所有权属关系和农民生存保障权等经济资源属性特征。
二、农村土地资产核算与收益管理特征
在我国社会主义农村土地管理过程中, 无论是人民公社还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 都体现了耕者有其田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及其收益管理形式。 (1) 人民公社体制农村土地资产核算与收益管理。在人民公社管理体制组织形式下, 农村土地实行以生产队为基础, 大队、人民公社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土地及其收益分配核算管理。此时, 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及土地固定资产紧密相结合, 同属于生产队集体所有。具体由生产队组织劳动力进行共同投入、共同耕种, 年末全体村民成员共同分享农业公共资产收益。可见, 此时的生产队集体组织既是农村土地的所有者和经营使用权, 同时也是收益分配核算单位。 (2) 承包经营责任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核算与收益管理特征。在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形式下, 村集体组织把集体所有的农村土地, 以本组织户籍人口为基础, 平均分配到农户, 把农村土地的有形固定资产使用权, 通过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形式依法授予给农户。农户在承包经营期间, 自行组织劳动力和生产资料, 进行对农地的投入和作物生产经营, 也可以依法有偿转让, 农户享受责任田经营及其无形资产流转收益。因此, 农户承包经营责任制的实施, 农户成为农村土地的生产经营单位, 农户既是生产经营者和也是独立的收益承载主体, 应该成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与收益核算内容。
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流转及收益管理核算模式
在家庭承包经营责任制度下, 村集体所有的农用土地客观存在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运行。为了确保村集体农用土地所有权的完整性, 准确把握农村土地的农业收益和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收益, 首先, 必须分别设立以镇和村民小组为单位的农用土地所有权无形资产的核算制度。其次, 确定村民小组农户家庭成员的农用土地承包经营权。还有, 在村民小组会计核算中, 对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自营和流转经济业务进行确认和计量, 连续反映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的自营收益和流转经济收益。从目前农村土地的行政管理体制分析看来, 实行县一级实行农村土地的产权证管理;乡镇进行流转合同管理;村进行土地所有权管理;农户拥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农地使用及流转权利。因此, 必须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自营及其流转收益核算管理, 必须建立能持续核算反映农村土地的主体、经济交易活动和经营成果核算管理模式。 (1) 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的初始确认计量及收益核算。农户成为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当农户从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初次分配取得农地时, 表现为农户核算主体的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项目增加的同时, 拥有农村土地耕种经营使用权。农户在以后会计期间不断获得农业经营收益成果。因此, 会计核算必须对农户取得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进行初始确认和计量, 同时反映农户耕种农地的经营收益成果信息。 (2) 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流转交易的确认计量及收益核算。根据农村土地管理制度, 农村土地的产权证、所有权行政管理保持不变, 其产权也不直接产生经济利益。只有农户持有的承包经营权, 才会在自行耕种经营中产生农业经济收益, 以及在流转过程产生无形资产流转交易的环节收益。因此, 会计核算应该对农户的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转包等流转经济业务过程与收益内容, 进行全面确认和计量, 全面反映资产状况及收益信息。 (3) 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流转过程及收益管理的会计核算。在我国现行农村承包责任制和惠农政策下, 以农户为主体的会计核算, 首先, 必须反映农户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 进行自身耕种经营农地并获得农业经济收益的经济业务内容;其次, 确认和计量农户把土地使用权转包让渡流转, 而获得资产使用权流转让渡收益内容;再次, 核算农户把资产作为对外投入资本, 形成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及其分享的权益分配经济收入内容;还有, 反映国家对农户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的农业补贴收益内容。因此, 通过会计核算对农户持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无形资产的连续核算和综合反映, 有利于准确把握农村土地使用与流转状况和经济收益成果。
土地承包权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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