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需要改进的问题人大政协
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需要改进的问题人大政协(精选11篇)
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需要改进的问题人大政协 第1篇
提高审议质量需要改进的问题
一、规范“一府两院”向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意识和行为 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依法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自觉接受监督已成为“一府两院”的共识和行动。但是,从进一步提高审议质量的角度看,在现实运行过程中还存在着列席人员出席率低、报告内容不规范、报告产生的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挫伤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的积极性。为此,一是要不断加强对人大的性质、地位和作用的宣传和再认识,促使“一府两院”组成人员牢固树立起人大意识,不断提高向人大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的自觉性。二是有必要制定列席人员守则。守则中可以明确规定:凡属人大常委会依法召开的例会,“一府两院”必须有一名负责同志列席,议题涉及部门的正职领导必须列席。三是规范报告起草程序。规范的程序应该是:先由政府主管领导主持拟写报告提纲,然后由政府主管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主持报告起草工作。报告初稿形成后,先由副秘书长或办公室副主任修改,再交副市(县、区)长审定,最后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形成集体意见。同时,根据报告的内容,确定由政府组成人员即市(县、区)长、副市(县、区)长或局长报告,没有特殊情况不得交部门副职报告。
二、改进调查报告 人大常委会机关为常委会会议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提供的调查报告,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一府两院”报告的事实依据,而不是“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补充。而我们的调查报告往往篇幅冗长,主题不鲜明,研究不深,针对性不强,没棱没角,质量不高。我们认为,要提高调查报告的质量,在致力于不断提高我们自身素质,增强工作责任心、责任感,走出认识误区的同时,在拟稿过程中应突出人大调查报告的特点:一是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坚持实事求是、恰如其分、客观公正的原则,做到不以个人喜好看事,不带感情色彩对人,产生的调查报告能够经得起实践的检验,能够使人信服。二是多研究问题,少夸奖成绩,避免和“一府两院”报告的雷同。三是多解剖麻雀,少讲面上情况。四是多提建设性意见,少作空泛议论。
三、拓宽服务途径 审议“一府两院”报告时,常会出现“冷场”、“跑题”现象,大大淡化了审议发言的应有效果。要提高审议效果,必须注重以下三个环节:一是组织好会前学法。根据议题的需要,邀请有关学者、专家讲解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通报常委会机关的调查情况,使常委会组成人员掌握审议的法律武器和事实依据,有利于提高议事质量。二是组织好审议的重点发言。应根据议题的需要,事先从常委会组成人员中选择确定重点发言人选,并请他们认真准备。对一些专业性较强的审议事项,为增加审议深度,还可邀请部分代表或专家列席会议,作典型发言。重点发言既要见解独到,准确无误,又要讲得深刻、尖锐,不能隔靴搔痒。三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会议期间可以适当采用审议与视察相结合的方式,加深组成人员对有关议题内容的了解,从而能够对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中肯的意见。
四、注重审议结果落实的实效性 审议意见是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的总和,是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一种体现。落实好审议意见,是提高审议质量的归宿。但是,对审议意见如何落实办理,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自身又缺乏一整套严格、系统、有效的监督制度,完全取决于“一府两院”的重视程度。对此,一是从制度上规范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即从审议意见的交办方式、办理的要求、办理的时限、办理的反馈等方面作出规定,规范办理工作,提高办理质量,达到“议而有果”的目的。二是在督办上下工夫。把督办审议意见与督办人代会上代表提出的意见、建议相结合;与述职评议工作相结合;与代表视察调查相结合。对一些事关全局、人民关注的问题,还可以实行“二次审议”,以提高督办力度。三是在反馈上严要求。针对不同内容的审议意见,应提出不同的办理反馈的时间和反馈的形式。在办理反馈的时间要求上,应切合实际,把握好“度”。在反馈的形式上,应根据不同的审议意见,分别采用向常委会会议、主任会议书面汇报的方式进行。办理情况反馈后,对办理不满意的,应责成其重新办理;对办理不认真的,应提出严厉的批评,甚至进行质询。这样,才能保证审议意见取得应有的效果。
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需要改进的问题人大政协 第2篇
一、深入开展会前调查研究
常委会会议议题有关事项的调查工作一般应在会议召开20日前进行。会前调查由主任会议或工作委员会负责组织。对于事关全局性议题的调查,可以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和部分人大机关工作人员参加,也可视情况邀请部分人大代表参加;对于专题性议题的调查,可以由工委和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会前调查应由常委会领导或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负责人带队,分组进行。调查主要围绕“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和议案有关的事项,采取看、听、查、访等方式进行。调查组要根据调查内容,深入基层认真听取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找准“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调查范围要广泛,了解情况要深入,查找问题要准确。调查结束后,由与审议议题相关的工委综合情况,写出书面调查报告,供会议参考。同时,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在会前也要按要求围绕会议议题,结合工作就近搞好调查研究,全面了解有关情况,为参加会议作好充分准备。
二、积极开展会前学法活动
一是在每次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正式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议案之前,首先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中学习与审议议题相关的法律法规,为常委会的审议提供确切的法律依据,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时更具有针对性。二是每次人大常委会会议散会前,或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围绕下次常委会会议议题,举办法律知识讲座,组织观看法律知识光盘,或邀请有关法律专家、学者、法律工作者和长期从事人大工作的同志进行授课,为下次会议做好充分准备。三是在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的5日前,相关工委要将与会议议题有关的法律法规发放到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手中,要求他们认真进行自学,了解和掌握有关法律知识,做到审议时胸中有数,依法审议。
三、认真组织会中审议
要按照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组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对会议议题进行认真审议,务求实效。一是要认真听取“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结合会前调查和会前学法情况,深入分析工作报告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总结成绩是否实事求是,查摆问题是否客观公正,整改措施是否切实可行。二是安排好分组审议,各组由召集人负责召集,相关工委负责人首先进行引导性发言,与会常委会组成人员都要本着总结成绩简明扼要,指出问题一针见血,提出意见切实可行的原则,积极发言,认真审议,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形成畅所欲言、各抒己见的民主气氛。同时注意听取列席人员和旁听公民的意见。各组要指定审议记录人,详细记录本组审议发言情况。三是在分组审议的基础上,认真组织集中审议。由各调查组指定一名发言人,简要汇报本组调查情况。各审议组同时指定一名发言人,综合本组发言情况,向会议作简要汇报。综合发言要高度概括,简单明了,重在提出问题,提出建议。审议发言情况由与会议议题相关的工委负责综合汇总。四是相关工委在会前要根据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初步审查和调查情况,草拟出审议意见(草案),提交会议进行审议,并根据审议情况进行认真修改后,以常委会文件形式交“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办理。五是为了确保常委会组成人员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议,常委会会议的会期一般为两天。常委会召开会议时,除报告机关外,会议议题所涉及的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列席会议听取意见,同时邀请部分乡镇人大主席和人大代表列席会议。公民经申请批准可以旁听会议。
四、改进和完善审议表决方式
遵照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的原则和人大常委会应集体依法行使职权的要求,积极改进和完善人大常委会的审议表决方式。凡是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审议通过的议案,均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以过半数票为通过。对“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和专题工作报告的表决,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按同意、不同意、弃权三个档次进行,同意票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者为通过,表决结果当场公布。对于未获通过的工作报告,由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责成报告机关进行认真整改,并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重新报告。重新报告仍未获得通过的,人大常委会可以就工作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或组织进行质询和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
五、强化审议意见的督办落实
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根据工作分工,认真负责常委会审议意见和有关决议、决定的督办落实工作。常委会会议结束后,有关工作机构要及时将审议意见和决议、决定交由报告机关及有关部门办理和执行,要跟踪了解办理情况,并负责向下次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书面报告督办情况。报告机关要以积极、认真、负责的态度,切实抓好常委会决议、决定的贯彻执行和审议意见的办理工作,办理时限一般为两个月,对于短期内不能办结的事项,经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延长办理时限。办理工作结束后,重要的审议意见,由办理机关在下次常委会会议上报告办理结果,一般的审议意见,在主任会议上报告办理结果。常委会会议或主任会议经过审议,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按满意、不满意两个档次进行表决,满意票超过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半数者为通过,表决结果当场公布。会议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责成办理机关限期重新办理,并重新报告办理结果。
六、严格会议材料送审和工作报告程序
为了保证区人大常委会会议如期进行,使“一府两院”和有关部门提前做好会议准备,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要在会议召开的30日前发出书面会议通知,并在襄阳电视台上公布会议公告,及时向社会公布会议时间和议题。主任会议建议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工作报告和有关机关提请常委会审议的议案,报告和提请机关应在会议召开的15日前将工作报告、议案、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材料报送人大常委会,常委会相关工委审查后,报常委会分管主任把关,认为报告内容不适当或不清楚的,可以退由提出报告的机关进行补充修改。工作报告和有关会议材料,要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按要求打印成册,报人大常委会,由相关工委于会议召开的5日前送达常委会组成人员审阅。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时,报告机关的主要负责人要到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属政府综合性工作报告,由区长到会作报告,区长因特殊情况请假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区长到会作报告;属专题性工作报告,可以由区政府委托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到会作报告;属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由院长、检察长到会作报告,院长、检察长因特殊情况请假不能到会时,可以委托副院长、副检察长到会作报告。“一府两院”报告工作时,要指派办公室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干部到会作好记录。为了严格审议程序,把好审议质量关,凡是报告机关主要负责人无正当理由不到会报告工作的,不按时间要求提交工作报告和议案的,经审查认为报告内容不适当、不清楚而报告机关又未及时进行修改或提供说明材料的,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和所提请议案的有关事项未组织调查的,工作报告和议案违反报送程序的,经主任会议研究,可以不提请列入本次常委会会议议程,不予审议。原创文章,尽在文秘知音网。
七、不断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的素质
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需要改进的问题人大政协 第3篇
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需要改进的问题人大政协 第4篇
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高低,直接体现了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关系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发挥,如何才能进一步提高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既是一个老生常谈的话题,也是一个必须面对、常谈常新的课题。
1.仔细审查会议材料。人大常委会的会议材料是否有份量,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常委会会议的质量。常委会会议的主要材料,无论是调查报告、视察报告,还是审议意见、决议决定等,都力求事实清楚、言简意赅、重点突出、观点鲜明、分析透彻、语言规定、文字流畅,切忌繁琐的流水账和大量文字的堆砌,切忌空洞无物的大话、空话、过头话。对一般性的调查报告、视察报告,首先要在调查组、视察组内统一认识,集中意见和智慧,在此基础上形成的材料再送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查认可;对决议、决定草案和审议意见,先由对口工作委员会或办公室修改后交常委会分管领导审查,重大的或带有综合性的材料,经分管领导审查提议后,再提交主任会议审定。
2.改进审议方式。对一些重大事项或有争议的议题,做到个人发言和集中审议相结合,委员询问与“一府两院”及其工作部门负责人回答相结合,调查组专题发言与委员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自由发言相结合,充分调动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的积极性,必要时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从而提高常委会会议质量。
3.突出审议重点。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时,着重审议其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情况,执行上级和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决议、决定和审议意见的贯彻落实情况;审议其是否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是否有利于解决社会普遍关注和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等;审议议案和决议、决定草案时,着重审议其合法性、规范性和可行性。
4.扩大会议列席人员。为充分审议有关工作报告、提高会议审议效果,每次召开常委会会议,都邀请区委、区政协领导出席指导会议;根据实际情况,通知有关部门负责人和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列席常委会会议;对一些与其他工作部门联系紧密的议题,如计划、财政预决算及审议工作的报告,除了要求计划、财政、审计等工作部门必须列席会议外,通知统计、税务等其它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就有关情况进行汇报,便于综合了解实际情况,深化对议题的审议效果。
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需要改进的问题人大政协 第5篇
钟昌发
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是监督法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监督法规定人大常委会监督的一种基本的监督方式。提高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质量,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实施监督法,推进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都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要提高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的质量,需要在以下四个方面下功夫。
一、正确把握三个“度”,精选审议工作议题
“一府两院”工作林林种种,人大常委会要审议其工作报告只有进行选择。本人认为,要想提高审议工作报告的质量,应把握以下三个度,精选审议工作报告的议题:
1、把握“量度”,在数量上宜精不宜多。一方面,人大干部队伍情况特殊,队伍年龄偏老,专业人才缺乏,素质参差不齐,职务层次差距大,且有人事安排导向影响人大干部积极性的发挥。另一方面,人大监督措施的刚性不足,工作中要摸清情况,要督促落实到位,都要费很多时间和精力。因此,审议工作报告不宜安排过多,建议每次会议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1-2项,最多不要超过3项。
2、把握“宽度”,在涉及面上宜小不宜大。各项工作涵盖范围有差异,涉及面有大小,有的涉及面很大。对于涉及面大的议题,情况复杂,牵涉时间长,牵涉单位多,要全面弄清情况,需要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有的甚至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去调查研究,情况是摸到不少,但因为议题大,要求的层面高,范围大,被监督者也往往不知从何着手整改,整改也往往达不到要求。而涉及面小的议题,监督起来不仅省时省力,而且情况摸得准,提出的意见建议针对性强,监督对象整改起来也更容易找到切入点,效果往往会更好。因此,选择审议工作报告的议题,不求大,而求准,抓住某一大块工作中的某一个重要专题开展专题工作进行审议。
3、把握“温度”,在影响上宜热不宜冷。抓不同的工作产生不同的影响。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进行监督,能引起人民群众的关注,能引起更多人的共鸣,能得到更多人的支持,做好这类工作能取得更好的社会影响。而比较少的人去关注的问题,也就是说冷门问题,监督起来自然很难吸引人们的注意力。因此,审议工作报告要紧紧围绕干部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去开展,关注热点问题,多说热门话题。对于偏辟的问题,冷门的问题,不必花太多的力量去关注。
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
调查研究的力度直接影响到掌握情况的程度。掌握情况全面与否,真实与否,是影响审议能否具有针对性的重要因素。所以要在调查研究环节上下功夫,抓好三个“安排”,深入调研,摸清摸准审议工作的情况。
1、把好力量配置关,配齐配强调研队伍。有些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会前调查重视不够,力量安排不足,调查往往出现走马观花、蜻蜓点水的现象。本人认为,应切实加强调查的领导力量和工作力量,确保调查有足够的人力。每次审议工作报告,都要成立一个由常委会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指挥协调、由对口联系的专门委员会或工委具体负责、其他专委或工委的人员及部分兼职委员和从事专业工作的人大代表参加的调查组,必要时调查组又可以分成若干小组,扩大调查范围。
2、把好调研方式选择关,综合运用多种有效调研方式。各种调查方式都有各不相同的效果,要尽可能采取多种调查方式,取长补短,相得益彰。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搞调查研究,仅仅到需要作汇报的单位听一听介绍,或召开一两个共一、二十人参加的座谈会听一听反映。如此掌握的情况不全面、也不一定准确可靠中。笔者认为,审议工作报告前的调查研究,除要采取听取汇报、召集座谈等常见的调查方式外,还应采用执法检查、视察、明查暗访、督促审计介入等方式方法,尽可能查看更多的资料,接触更多的知情者,征求更多专家、专业工作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确保总结成绩实事求是、梳理问题和提出改进意见具有较强的针对性。
3、把好情况分析关,抓住要点,突出重点。人大监督,不是向“一府两院”布置工作,不需要也不宜面面俱到。事实上,每一次象审议工作报告这样的监督活动,如能解决一个或几个突出问题,监督成效人就算不错。所以笔者认为,无论是会前调查,还是会上审议,或是会后形成的审议意见,都不宜提出太多的问题,而是要抓住要点,突出重点,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和反映较为强烈的问题,作为重点来写深议透。至于并不突出的问题,可以一概不提。在篇幅的分配上,笔者认为,总结成绩时力求简明扼要,主要篇幅应放在指出问题和提出建议的部分。
三、把好三道“关”,规范审议意见形成程序。审议意见如何形成,直接关系到审议意见本身的质量和效力,进而影响审议工作报告的质量和效果。审议意见的形成,监督法没有作明确规定,还处于探索中,各地的实践又不大一样。有的是由相关工委负责整理会议审议情况,交主要领导审定签发。有的是由办公室负责整理交主任会议审定后签发。本人认为,前一种做法,难以保证审议意见的的质量,也难以保证审议意见的效力。后一种做法形成的审议意见,质量提高了较多,但效力却也很难提高多少。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审议工作报告后产生的一种法律性文件,是具有法律强制力的。如果审议意见由某一个人或某少部分人说了算,或由主任会议等其他机构决定,都有越俎代庖之嫌。因此,要积极探索研究审议意见的形成程序,以提高审议意见的效力和质量。笔者认为,审议意见的形成应把握以下几个程序:
1、把好审议意见初稿关,在会议召开前,主任会议初步审查工作报告,形成。常委会会议前,主任会议要就需要提交会议审议的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结合相关工委撰写的调查报告,提出意见建议,形成审议意见初稿。
2、把好审议意见完善关,在审议结束后,主任会议研究审议发言情况,形成审议意见草案。当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完成后,主任会议对会上的审议发言情况进行研究,根据审议发言,修改完善审议意见初稿,并在审议意见初稿的基础上形成审议意见草案。
3、把好审议意见表决关,在会议结束前,常委会讨论审议意见草案,表决通过审议意见。审议意见草案形成后,提交常委会会议讨论,发表意见,最后由常委会组成人员进行表决通过,形成具有法律意义的审议意见,交“一府两院”及相关部门处理。
四、强化督查,务求实效
审议意见能否得到处理落实,直接反映审议工作报告的效果。有的不少地方人大常委会调查研究搞得有声有色,会议审议严肃尖锐,但是对于问题的整改却不大关注,结果很多问题不了了之,出现人们常说的“雷声大、雨点小”的现象。本人认为要想审议工作报告取得好的质量,必须在督促检查这个环节上下功夫。
1、对于督促检查的组织实施,要精心部署。督促检查这一环节,应该象调查研究一样,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主任会议进行专门研究,明确检查人员,确定检查时间、阶段、范围和方式,明确检查要求,确保检查不走过场,全面真实地掌握整改情况。
2、对于督促检查的情况,要集体研究。督促检查要分多个阶段进行。在每一阶段结束后,查检组都要对检查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提出下一步整改重点。督促检查工作全面结束后,主任会议要研究检查的情况,分析整改成绩,找准整改差距,为提出审议意见初稿打下基础。
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需要改进的问题人大政协 第6篇
一、当前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方面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伴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前进步伐,坚持民主集中制,严格依法、依程序办事,集体行使职权,在着力提高会议审议质量上进行了大胆尝试和积极探索,不断创新举措,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工作制度,进一步规范了工作程序,使常委会会议的审议方式和操作程序趋于科学合理,会议审议质量显著提高。但是,在具体工作实践中,我们也发现常委会的审议监督工作与新形势下更好地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职能作用的需要,还有不相适应的地方,仍然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和问题。
(一)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议监督的认识有待进一步深化,部分组成人员参与审议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不高,有畏难情绪,不敢大胆行使监督权,听会、陪会现象突出,个别组成人员甚至长期缺席会议,严重影响会议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审议质量。
(二)审议意见缺乏应有的深度,会期偏短,议题偏多,审议时间上得不到保证,许多审议停留在讲成绩多、谈问题少,讲建议多、提缺点少以及避重言轻、隔靴挠痒的状况;还有部分组成人员对所审议的议题缺乏必要的专业知识,加之会前调研不深,研究不够,从而造成审议时无从谈起,抓不住问题的要害,提出的审议意见不具体,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
(三)没有对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和整改情况提出详实的要求,“重审议轻办理”、“文来文往”的现象仍然突出,特别是涉及多个部门的审议意见,落实的难度大,效果不够理想。同时,对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情况没有很好地进行跟
踪落实督办,审议意见落实难,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提了也白提”现象的发生,极大地挫损了组成人员审议的积极性。
(四)缺少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由于法律法规对常委会会议只是作了程序性的规定,实际运作中虽大同小异,但也存在不同的操作方式,随意性也很大。在常委会审议决定重大事项的界定、审议意见办理落实情况回审制度的建立、长期缺席会议人员的制约、列席会议人员的要求等还需在实践中继续探索,不断完善。
二、影响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质量的原因分析
影响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和效率的上述问题,既有制度层面上的原因,也有审议主体(地方人大常委会)和审议客体(一府两院)方面的原因,具体归结在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存在误区。少数常委会组成人员满足于 “委员”的政治身份,只有光荣感,缺少责任感,对常委会开展审议监督存有模糊认识,参加审议不积极,会前没有深入调研,会上也不发言;有的履职能力不强,参加调查、视察,既发现不了问题,又提不出意见;个别委员因为工作等原因,出席常委会会议难以保障;由于职责虚化,一定程度上了影响会议的严肃性、合法性和质量,制约了组成人员整体职能的发挥。
(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高。常委会组成人员中懂法律法规、精专业知识、熟悉人大业务的专家型人员不多,同时,一些委员平时不注重对相关知识的学习和信息的收集,在审议专题工作中,由于审议者与报告者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等,报告者长篇累牍,口若悬河,审议者雾里看花,往往抓不准要害,议不到关键。
(三)部分会议的议题较多,审议时间有限,重点不够突出。表现为一般性、程序性议案多,专项审议、实质性审议少,使审议工作显得一般化。有时会议安排议题过多,会议的主要时间用在了听取报告上,审议时间安排不够充分,致使会议审议不深、不透,形成的决议及审议意见缺乏有针对性的实际内容,缺乏解决问题的必要措施和可操作性。
(四)审议意见督办落实不够有效。目前,虽然各地都建立健全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跟踪督办、责任追究机制,但制度的落实还与现实相脱节。在审议发言中提出的一些具体问题因种种原因得不到解决,对一些工作提出的改进意见得不到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对人大常委会提出的问题和建议,特别是对涉及到要求几个部门需协调配合的建议意见,有时难以落到实处。对没有办理和办理不了的,法律上也没有作出具体的处理规定,使审议意见的办理大打折扣。
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需要改进的问题人大政协 第7篇
司诉 讼
理由
是什么?
关于地方人大立法审议机制的若干问题
依照法定程序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是省级地方人大立法活动的重要环节,也是省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重要职权。立法审议机制是否健全,直接关系到地方性法规的质量,关系到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效率和法定职责的履行。二十多年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健全立法审议机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以下简称《立法法》)施行两年来,市人大常委会依照该法的规定确立了统一审议机制,由市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对于进一步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发挥了积极作用。
现就近年来市人大立法审议机制形成的一些经验和需要完善的方面,提出个人的粗浅意见如下:
继续完善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审议机制
1、关于法规案的审次把握。
根据《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法规案一般实行常委会两审表决制,某些内容较为单一的法规案也可以一次审议后交付表决。在立法实践中,这一原则规定尚需细化。一是常委会对某项法规案进行初审,需要在常委会会议前确定其审次,以便安排会议议程、日程和准备相应的立法文件,而不能“视审议情况”再确定该法规案由本次会议表决还是交由下次会议表决。二是同为法规案,制定、修改或者废止法规案的审议要求和实际工作量是很不相同的,在审次上宜作区别对待。此外,根据法规审议和修改的不同情况,常委会会议可以在本次审议后即进行表决,也可以在本次审议后暂不表决,留出修改时间,交由下次常委会会议表决。
适当地确定某一法规案的审次,既关系到保证审议质量,也关系到提高常委会的工作效率。审次的确定,一般可以由有关专门委员会在法规案的审议意见报告中提出建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的审议情况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确认,经常委会主任会议讨论决定。确定法规案审次的一般原则是:
(1)新制定法规,一般实行两审制。初次审议中意见较为一致的,可在二审后同次会议交付表决;审议后问题多、修改量大的,宜在二审后下次会议交付表决。
采用简化体例“若干规定”的法规案,或者常委会就内容单一的法律问题作出决定,可以在一审后即交付表决。
(2)修改法规案,采用修订草案方式的,一般均实行两审制;采用修正案草案方式的,审次视修改内容的多少和难度而定。
(3)废止法规案,一般均可由常委会一次审议后即交付表决。审议中有争议的,也可在一审后交付下次会议表决。
2、常委会审议方式和法规案审议时间的把握。
常委会审议法规案,采用大会审议和分组审议相结合的方式,是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多年实践形成的一项立法经验,并已作为工作规范写入《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十三条)。大会审议的优势在于集思广益,视野开阔,可以避免常委会组成人员个人认识的局限性和片面性;分组审议的优势在于讨论和交换意见比较充分,有助于提高审议的深度。经过分组审议,由小组召集人在常委会大会审议时先作汇报交流,可以使常委会组成人员全面了解各组的审议意见,加以比较并作出正确的抉择。但是,召集人的汇报发言并不能完全代替组内其他委员的审议发言。组内其他委员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可以对本组召集人的发言作补充和纠正,可以重申个人的不同意见,也可以发表新的意见。
有鉴于此,安排常委会会议日程时,必须给大会审议留出充裕的时间。不论是法规案初审中分组审议后的大会审议,还是法规案二审中的大会审议,单件法规的审议时间一般不宜少于2小时;有的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条文较多的法规草案,安排审议的时间宜更多些。如果在一个半天的会期中安排议题过多,势必使委员们审议法规案言犹未尽,难以充分发表意见,影响法规案的审议质量。此外,同常委会大会审议法规案一样,分组审议法规案也应当安排充分的审议时间,不宜在分组审议法规案时过多地穿插安排其他议题。
3、努力形成常委会审议的辩论机制。
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法规草案或者草案修改稿发表审议意见,不仅要指出条文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而且要提出不同的修改方案,或者调整章节结构的具体建议,以供常委会进行比较,作出选择。要倡导在常委会审议中发表不同的观点、意见和修改方案,倡导开展辩论,通过辩论找到最佳方案,为会后的条文具体修改工作指明方向。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个人名义发表审议意见,是其法定权利,应不受限制和约束。某一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的不同成员可以发表不同的意见;对专门委员会向常委会所作的审议意见报告、审议结果报告和修改情况报告,持有保留意见的该委员会成员也可以在会上发表个人的不同意见。分组审议后召集人向全体会议汇报审议情况,既要介绍一致的意见,也要介绍不同意见的争论。总之,要倡导和支持常委会审议中不同意见的争辩,并在较多委员发表意见的基础上,由主持人及时作出归纳,形成常委会的审议意见。这是保证审议质量、体现立法民主的重要机制。
4、努力形成常委会审议的单项表决机制。
表决,是常委会经过审议作出选择、表达意志的重要方式。在立法审议中,除了审议结束时对法规案通过与否需要付表决外,在审议过程中还应当适时启动单项表决机制。即对某一具体问题或者方案进行单项表决,以准确表达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个人意志并体现多数人的真实意向,从而避免对法规案作一揽子总体表决的局限性。常委会审议中出现如下情况时,一般可以考虑启动单项表决:
(1)常委会初次审议法规案,对该法规的立法必要性产生分歧,需要决断是继续审议还是搁置审议时;
(2)常委会审议中对法规草案中某一条(款)的设置产生争议,需要决断是删除还是保留该条(款)时;
(3)常委会审议中对某一条款的修改方案产生分歧,需要对不同的方案作出抉择时;
(4)常委会审议中对法规草案使用的名称、适用范围和调整对象等立法要素的表述产生分歧,需要对是否修改、如何修改作出抉择时。
审议期间单项表决的启动,可由常委会会议主持人同常委会其他负责人即时商议后决定。这种表决方式的启动具有随机性,要由常委会会议的主持人根据审议的实际进程,审时度势及时作出判断。这就要求主持人不能拘泥于工作部门事先准备的会议主持稿。因为这种表决不可能进入预定的会议议程,无法事先作出安排。
5、常委会分组审议法规草案应当规范化。
人大常委会依法审议议案,通常有大会审议和分组审议两种方式。由于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数较多,常委会全体会议即大会审议单项议题的时间十分有限,因此不可能让太多的组成人员在全体会议上得到审议发言的机会,需要通过分组会议的方式,使更多的组成人员有机会发表意见。尤其是审议法规草案,组成人员发表意见往往比较热烈,全体会议发言和分组会议发言两种审议方式互为补充,很有必要。但是,目前分组审议的重要意义和法律地位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分组审议的基本要求和程序、规则,在早年制定的《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和新制定的《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这两件法规中都未作出具体规范。同全体会议审议相比,分组审议往往显得松散。其主要表现,一是出席率难以保证。全体会议审议时因有插卡考勤的制约,且必须符合法定人数方能开会,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般不会轻易缺席,即便不能到会也能自觉履行请假手续。分组审议就不同了,因为没有设置考勤程序,一些委员尤其是非驻会委员,往往一到分组审议便请假去处理其他公务。此外,常委会会议期间如有法规案要交付本次会议表决时,有关专门委员会和法工委的成员往往会在分组审议时另行开会、修改有关文件;常委会会议期间的主任会议也时常安排在分组审议的后半段同步进行。这些都影响了分组审议的出席率和审议效果。二是审议发言的规则不明确。有的委员发言未能紧扣议题,有的委员发言过于拖沓,耗时过多,有的委员甚至会穿插一些题外话。因无明确的规则制约,召集人主持会议颇为不易。因此,分组审议有时较难形成集中统一的意见,审议的质量和效率均低于全体会议。应当通过修订常委会议事规则,对分组审议作出明确规范,使分组审议同大会审议具有同等的严密程序和法律地位,成为常委会集体行使审议权的重要途径。
6、进一步提高常委会审议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本届市人大常委会在发扬立法民主、提高立法透明度方面有许多积极的举措,例如将常委会立法计划印发全体市人大代表,鼓励代表参与相关项目的立法活动;分期分批邀请市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市人大有关委员会就立法项目接受新闻媒体的采访,以加大对人大立法活动的报道深度,等等。但是,从总体而言,全社会对本市地方立法的进程了解甚少,对市人大常委会的法定职能和工作机制了解甚少,对每一件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过程特别是常委会审议中的决断情况了解甚少。这也是市民对现行法规知晓度低,某些法规实施效果不理想的一个重要原因。现在新闻媒体对市人大常委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定、审议通过法规的报道,是以报纸上的会议新闻为主,极少对一次常委会会议审议某一议题作全程报道。电台、电视台的报道也是以会议的片断和结果为主,报告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或者是闻其声而不见其人(电台广播);或者是见其人而不闻其声(电视新闻),使社会公众难以对立法审议有直接的感受。随着政务公开的不断推进,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日益提高,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尤其是立法工作的透明度也应当进一步提高。凡是同市民切身利益相关的法规案的审议,可以尝试由电视台作实况转播,使常委会委员们反映民心、集中民智、声情并茂的审议发言直接同市民见面。此举不但可以使市民对法规产生亲近感,知法、懂法从而自觉守法、护法,而且可以体现人大代表和市民对市人大常委会工作的监督,有助于增强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责任感,提高常委会的立法审议质量。
进一步完善人大法制委员会的统一审议机制
1、关于统一审议的内涵和性质。
2000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立法法》,把多年来行之有效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对法律草案进行统一审议的机制,引入地方立法程序。《立法法》第六十八条二款作出的原则规定是:
“地方性法规草案由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提出审议结果的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据此作出相应规定,确定省级人大设立负责统一审议的专门委员会,定名为法制委员会。
根据本市两年来的立法实践,我们对统一审议的内涵和性质的认识逐步深化,从而在把握统一审议机制方面积累了初步经验。这一认识的基本点是:
(1)法制委员会是适应地方立法统一审议机制的需要应运而生的,其所担负的立法审议的职责决定了其作为人大专门委员会的法律地位。
(2)在现阶段,法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应是对法规案实行统一审议;为了集中全力履行这一重要职责,目前不宜要求其承担一般专门委员会具有的其他职能,例如直接组织起草法规、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组织执法检查等。
(3)法制委员会进行统一审议,是综合各方面的意见,进行分析、比较、论证后形成集体审议意见。常委会对法规草案的初步审议是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的基础;法规案起草部门的意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报告,以及立法听证会上提出的意见,都是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的对象和要素。但只有在常委会对法规案进行初审后,统一审议的进程才能启动。
(4)统一审议是为常委会在初步审议的基础上对法规草案作深入审议服务的,统一审议的成果是形成法规草案修改稿、表决稿和审议结果报告、修改情况报告,为常委会的深入审议提供抉择依据和方案。
2、法工委在统一审议机制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工委作为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机构,有其相对独立的职能。一是受主任会议委托或者协助其他专门委员会起草、修改法规案;二是配合法制委做好统一审议工作;三是承担常委会的法制综合工作,例如编制立法计划和规划、核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研究有关法律问题和立法技术规范、答复同法规执行相关的询问等。但是在统一审议的过程中,法工委又是法制委的工作机构,负责法规条文的具体修改和起草有关立法文件,即负责把法制委形成的统一审议意见书面化、文字化,形成提请常委会审议的文件。为了承担
起这一职责,法工委需要参加法规起草的前期工作即提前介入,了解法规起草的背景和全过程,参与或者自主组织必要的立法调研,并把有关情况及时报告法制委。法制委员会的个别成员必要时也可以参与上述活动,但是作为一级机构,其主要职责和工作方式是举行会议并发表审议意见,一般并不需要也无必要独立和直接进行基础性的调研论证工作,以免同法工委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立法前期工作交叉重复,影响工作效率。
3、法制委员会履行统一审议职能的基本做法。
《上海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第二十四条对统一审议的具体要求是:“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后,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法制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上海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一年多来在地方立法中认真实践了上述要求,在贯彻《立法法》规定的统一审议原则方面形成了一套基本做法,其要点是:
(1)法制委员会建立立法项目的委员分工联系负责制。每一项计划立法项目都有一名委员领衔分管,做到任务明确,责任到人,形成项目负责制。
(2)发扬立法民主,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常委会一审后由法工委将法规草案印发各区县人大常委会、部分市人大代表及有关社会团体征求意见;由法工委负责对常委会的一审意见作汇总整理,形成书面材料作为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的基础;法制委员会的分管委员和法工委工作班子一道,就一审中的热点问题召开座谈会或进行调研,听取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专门委员的意见并进行分析,形成法规草案修改的初步方案供法制委员会审议、研究。
(3)对于常委会一审中有争议、一时难以定夺的问题,在统一审议之前可以先举行立法听证会,形成立法听证报告作为统一审议的重要依据,并印送常委会组成人员。
(4)常委会二审之前,由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法工委综合各方意见形成的法规草案修改建议稿逐条进行审议,读稿时由法工委分管领导逐一说明对主要审议意见采纳与否的方案和理由。出现不同意见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邀请有关专门委员会的负责同志、市政府法制办负责人和起草部门、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同志列席法制委员会的统一审议会议,参与研究和讨论。
常委会二审以后,仍由法工委综合各方意见后形成法规草案表决稿,法制委员会全体会议对其中重点修改的条文有针对性地进行统一审议。
4、统一审议尚需改进和完善的几个环节。
由于省级地方人大的立法机制和全国人大的立法机制有所不同,特别是省级地方人大负责统一审议的机构法制委员会和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的成员组成同全国人大有较大差异,地方立法的统一审议不宜完全照搬全国人大的做法,而应在遵循统一审议基本原则和要求的前提下,在实践中探索,因地制宜,逐步形成各具特色的统一审议机制。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实践看,统一审议尚有以下环节需要统一认识,加以改进和完善。
(1)有关专门委员会对法规案的初步审议和法制委员会的统一审议应当各有侧重,发挥各自的优势。对法规草案的初步审议,主要是分析该项目的立法必要性和可行性,审查法规草案的合法性、同相关法规的衔接性,以及对法规草案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意见和修改建议。审议意见报告的作用是协助常委会会议抓住审议要点,对常委会审议具有提示、导向作用。对法规草案的统一审议,主要是在综合分析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确认法规内容的合法性,对常委会一审提出的各种意见作出选择并说明取舍的理由,提出条文的具体修改方案。对于一审中争议较大的条款,可以提出不同的修改方案供常委会选择。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和修改情况报告主要是协助常委会作出修改抉择,不需要重复陈述审议意见报告中已予说明的立法必要性等内容。
(2)法制委员会的统一审议是基于常委会的全体会议审议和分组审议,常委会是审议的主体,审议结果报告中的修改说明应当围绕常委会带有代表性、倾向性的集体审议意见,说明采纳或者不采纳的理由。但是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个别审议发言宜作分析、梳理,作出不同的处理。对于有实质性内容、可能具有代表性的重要意见作出分析判断;对于个别组成人员提出的纯属技术性、文字性的意见,则不需要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一一应答;对于不具有代表性的、不拟采纳的个别意见,可以通过会外个别交换意见的方式进行沟通,一般不需要在报告中一一列举陈述。审议结果报告的结构和表述方式,宜根据实际情况灵活掌握,既可以依照法规条序逐条陈述,也可以按审议意见的内容适当归纳成若干问题分别表述。总之,审议结果报告应当抓住要点、言简意赅、表意到位、顺畅明了,避免繁琐和冗长。
(3)法制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和修改情况说明,都是反映常委会审议意见的重要的立法文件,既是常委会也是法制委员会集体智慧的结晶,应当列为常委会的审议内容之一。因此,同法规草案的修改稿、表决稿一样,这两项文件经法工委起草后,应当在法制委员会的全体会议上进行讨论,会后经法工委按讨论意见修改后由法制委负责人审签。
(4)为了提高统一审议的质量和效率,法制委员会的统一审议应当抓住重点问题、有争议的重点条款进行,防止平均使用力量、一般化的“过堂”;应当着重于合法性、协调性方面的把关,不拘泥于表述技巧和文字性争论。凡属文字性、技术性的问题,只需在审议中指出而不必展开讨论,可以授权法工委在会后统一修改。此外,提请统一审议的法规草案修改稿和有关说明文件,宜在开会前二至三天印送各位委员,以便委员们有时间事先审阅,作好审议准备。
(5)统一审议是法制委员会的集体审议,不是法制委员会成员的个人行为。因此,充分发挥法制委员会的集体智慧,是确保统一审议质量的关键之一。法规案的个人分工联系负责制,要同委员会成员的集体研讨结合起来,防止因分兵把关,各顾一头而忽略集体研讨。在法制委员会开会正式进行统一审议之前,对于单件法规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于具有代表性、普遍性的法理问题,对于分歧较大的法规案的具体修
“四字诀”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 第8篇
黄丽嫦(广东)
审议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履行职能最基本、最主要的方式,审议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到人大常委会的履职水平和人大的权威性。广东省博罗县人大常委会多年来积极探索,认为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应从以下四个方面下工夫。
在选题上求好
选好审议议题,是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的前提和基础。博罗县人大常委会坚持在审议前及早做好计划,统筹安排。年初,常委会召开主任扩大会议,在认真分析、研究事关本县经济社会全局发展的重大事项和突出问题的基础上,由各工委(办)结合年度工作安排提出拟审议议题,然后经主任会议筛选审定。主任会议将所选的议题征求意见稿提前发给县人大常委会各组成人员,各组成人员围绕县委决策部署、全县中心工作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深入调研和认真选择,确定好议题。
在调研上求深
调查是掌握第一手材料的有效途径,只有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才能更全面地了解情况,才能有的放矢地发表有分量的意见、建议并作出有针对性的决议决定。博罗县人大常委会非常重视调研工作,每次在组织调查、视察前,都会拟订出调查、视察方案。同时根据不同的调查内容分配负责该领域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邀请这一界别的人大代表及政府机关相关人员参加。在调研中绝不“走走看、过过场”,而是安排一个星期左右的时间,边看、边听、边记和边提问题。通过调查研究后认真撰写调研报告,尤其是针对“一府两院”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薄弱环节,要积极提出有针对性和可操性的改进意见,避免调研报告空泛。在审议上求真
会中审议是直接关系常委会会议质量的关键环节。为提高常委会审议质量,博罗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会提前将工作报告的格式等要求向“一府两院”说明,并让“一府两院”提前一个星期将工作报告交给常委会办公室,由常委会办公室分发给各组成人员审阅。邀请“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采用专业小组审议与全体会议审议相结合、审议与询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发言时均能做到实事求是,提出切中主题、合理合法且具有可操作性的对策,能够形成正确的决议决定供县委决策参考。同时,还要求“一府两院”负责人对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问题作出解释或改进的承诺。
在督办上求严
人大审议财政工作的决议 第9篇
市人民政府:
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市审计局陈犹远副局长受市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2003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会议认为,2003年,我市审计工作紧紧围绕我市经济工作中心,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认真贯彻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预算审查监督的规定》,依法履行审计职能,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健康发展和廉政建设做了大量工作。2003年,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良好,财政各项改革工作稳步推进,支出结构进一步优化,财政财务管理得到加强。会议对2003年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表示肯定,同时指出一些问题,主要有:
一是有的单位收支不平衡、账实不相符、收入上缴和往来款项清理不及时、虚列支出、坐收坐支、挪用、大量使用不真实、不合法的收款收据等违规违纪现象仍然存在。
二是国有资产、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管理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是滥发奖金、补贴的现象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四是资金使用效益不高、损失浪费现象和重大违法违纪案件依然存在。
五是审计意见(决定)整改不够落实,有的长年得不到有效解决,审计成果的综合分析、开发利用有待进一步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实效性有待提高。
六是税费征管力度必须进一步加强。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本级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会议提出如下审议意见:
一、统筹安排,突出审计重点,依法履行监督职能
针对当前我市经济运行中存在的财政支出增长快、资金供需矛盾突出的问题,审计机关要继续坚持“全面审计,突出重点”的方针,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部门和重点资金的审计监督,特别是对那些管理薄弱、国有资产流失严重、容易滋生违法违纪和腐败的部门和单位,要集中力量,审深审透。
1.切实搞好专项资金和重点建设项目审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今年要重点加强对教育、卫生、九十九溪等涉农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要加强对政府性投资项目的审计,坚持财政性资金走向与审计同步实施,落实建设工程项目预决算的审计监督,重点审查建设资金的效益情况,提高建设资金使用效益。
2.进一步深化经济责任审计,促进廉政建设。进一步规范和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质量,努力提高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效性。
3.切实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审计监督。严肃查处损失浪费、虚列支出、坐收坐支、挪用、国有资产流失以及乱收费、乱罚款等行为。认真检查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促进其管理的科学化和规范化。
二、推进审计工作创新,拓展审计领域
1.深化预算执行审计。审计机关要紧跟财税改革步伐,抓住“预算执行”这条主线,加强对财政预决算包括编制和执行情况的审查,进一步规范预算收支管理和财政分配秩序,促进完善预算管理机制,推动公共财政体制框架的建设。要进一步加强税收审计,注意发现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继续加强对镇(街道)财政决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审计监督,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要试行部门预算审签制度,进一步规范部门预算。本级预算执行审计要与政务公开、控制行政成本有机结合起来,使预算执行审计成为政府指导和管理经济的重要环节。
2.加强探索和实践,努力在效益审计方面实现突破。要把效益审计作为“转型期”审计工作实现突破的一项重要内容,深入理解,大胆尝试,以求真务实的精神,循序渐进地探索效益审计的新路子。一是要正确把握效益审计的范围和工作重点。二是要把效益审计作为一个独立的审计类型来积极探索,不能满足于在合法、真实审计中发现一些效益方面的问题。三是要坚持积极稳妥,注意谨慎评价,降低审计风险。四是在方法上既要重在实践,努力探索,又要学习外地的先进经验。在积极推进效益审计的同时,不能忽视真实、合法审计是效益审计的基础和前提。
三、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
审计部门要认真执行审计署制定的《审计机关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建立严格的审计工作责任制度,采用现代技术方法,逐步实现对审计质量的实时监控,保证各项质量控制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要进一步加强 “人、法、技”和审计信息化建设,提高审计质量。审计部门既要严格执法,又要善于执法,敢于坚持原则,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纪问题。各级各部门要增强法制观念,自觉执行审计决定,及时落实整改措施。对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部门要大胆履职,该追究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审计结果要逐步试行以审计公告的形式及时向社会披露。
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需要改进的问题人大政协 第10篇
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 结构新颖、实事求是,通篇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宗旨,体现了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工作导向,也体现了省人大常委会务实亲民、深入扎实的工作作风。对这个报告,我完全赞成。
通观报告全文,集中体现了四个明显的特点,并可以简单概括为四个字。即:一是把握政治方向“牢”。无论是回顾去年工作,还是安排今年任务,报告都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保持了正确的政治方向。二是围绕工作大局“紧”。常委会安排部署各项工作,始终紧紧围绕推进省“十二五”规划和“建设幸福广东”的决策部署,落实工作要求,创新工作机制,提高履职能力,展现了新形势下人大工作与时俱进的时代特征。三是与人民群众关系“近”。报告坚持从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充分体现了以人为本的理念。四是依法履职“严”。常委会严格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正确处理了与省委、政府、“两院”的关系,做到了不越位、不错位、不失位。
细读报告的内容,*个方面的重点工作的总结,让人印象深刻。我们真切的感觉到,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做了大量工作,尤其是在立法和监督上卓有成效,一年来共讨论、审议各类法律法规**部,是我省“十一五”期间取得辉煌成就的坚实基础和强大后盾。对此,作为一名直接参与其中的人大代表,我深感自豪!
XX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度 第11篇
第一条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每年听取和审议旗人民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要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安排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受主任会议的委托,可以听取本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同本委员会有关的专项工作汇报。
旗人大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条旗人大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旗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根据下列途径反映的问题确定:
(一)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二)旗人大代表对旗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
(三)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
(四)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工作委员会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
(五)旗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命令、制定的行政措施、规范性文件,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应当报送旗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经审查认定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不适当的决定或文件规定的有关问题;
(六)人民群众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
(七)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
旗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旗人民代表大会常(2008年3月4日 XX区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XX区人大常委会审议制度
务委员会要求报告专项工作。
第三条旗人大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未组织专题调研时,组成人员个人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
旗人大常务委员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务委员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第四条旗人大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及时将征集到的各方面的意见进行汇总,交由旗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
第五条旗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旗人大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旗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旗人大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
旗人大常务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第六条在会议召开之前,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根据调研情况对报告进行认真审查,审查后要写出审议发言提纲。
第七条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查报告时,对报告中不清楚或不明白的情况或问题,可以通过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或直接向“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询问。“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要认真回答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询问或疑问。
第八条专项工作报告由旗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的负责人向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人民政府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负责人向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旗人大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工作报告时,有关机关或者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第九条旗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要根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积极发表审议意见,提出的意见建议要符合实际、有针对性、合理可行。旗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要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及时整理成审议意见。
第十条旗人大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旗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旗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后,向常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旗人大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
告作出决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旗人民政府报送旗人大常委会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一般由旗人大常委会委托法制委员会进行审查。经审查,发现有同宪法、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相抵触或者不适当的,应当向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出报告。经主任会议审议认定同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不适当的决定或文件,主任会议可以责成文件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制定机关拒不纠正的,主任会议可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第十二条旗人大常务委员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旗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者执行情况的报告,由旗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向旗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通报。
第十三条审议意见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应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
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质量需要改进的问题人大政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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