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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开论文范文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司法公开论文范文(精选9篇)

司法公开论文 第1篇

当前, 法院审理案件的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 这对人民法院来说, 既是机遇, 也是挑战。一方面, 为人民法院推进司法公开提供了前所未有的机遇, 广阔、便捷、高效的媒体平台为宣传人民法院工作、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提供了便利, 人民法院与社会公众之间的信息交流与互动能够充分地展示良好的司法形象;另一方面, 人民法院如何应对媒体成为新的挑战, 媒体使得社会公众可以更加自由、多元化评判法院工作, 思想舆论引导难度日益增加, 问题复杂化的态势日渐明显。

二、人民法院司法公开的必要性

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 推进司法公开、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等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强调, 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 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 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 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人民法院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 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全面深化司法公开, 有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一要充分认识司法公开工作的重要意义。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决定必须推进司法公开。

二是全面开展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司法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是人民法院深化司法公开的一项重大举措, 所以要抓住机遇, 充分发挥信息技术的正面作用, 推动司法公开工作取得实质性进展。

三是准确把握司法公开原则。一是转变被动公开意识。二是转变内部公开方式。让司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检验。三要转变选择性公开工作惯性。四是转变形式公开方式。

三、人民法院在处理与媒体关系中容易产生的问题

当前, 世界已进入新媒体时代, 新媒体也在飞速发展。新媒体的式样越来越多, 特别是微博等新媒体的广泛应用, 一些个别事件有可能在网上掀起舆论风暴。例如:三公支出引发的舆情层出不穷;法院审理的各类案件, 一旦出现冤假错案, 社会反响将极为强烈, 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形象;法官与律师的冲突事件越来越多;与民生问题密切相关的案件, 稍有不慎, 就会引发公众不满情绪, 爆发事端;法官违法违纪案件, 一直是公众关注的热点。

四、人民法院在处理与媒体关系中产生的问题的原因

(一) 认识不到位。人民法院缺乏与媒体主动沟通意识。

(二) 机制不完善。人民法院网络舆情收集和分析机制相对滞后。

(三) 队伍不稳定。基层法院担任宣传报道任务的多为综合部门或其他庭室兼职人员。

(四) 形式单一亮点少。

五、正确处理与媒体的关系的对策

(一) 着力提高思想认识。

法院新闻宣传工作是审判工作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两者相辅相成, 相互促进, 法院宣传围绕审判工作进行, 以审判工作为中心, 服务于审判;而审判工作的发展则离不开宣传。

(二) 完善舆情风险防范机制。

一是建立舆情预防监控机制, 及时捕捉舆情热点, 从源头上消除舆情隐患。二是迅速启动应急预案, 力争抓住舆情“爆发点”舆情发生后, 要明确应对舆情的组织领导, 快速反应、处置方法和应对策略等重点工作措施, 确保预案运行实施的快、准、实;三是发生舆情时应在第一时间上报案情, 统一口径、统一指挥。对重大舆情, 实现与媒体的良性互动。对博客、论坛等媒介出现偏颇、失真的报道, 要求舆情应对员主动介入舆情, 网评员及时进行跟帖、发帖, 引导舆论, 消除负面影响, 防止个别问题扩大化、简单问题复杂化。

(三) 完善司法公开平台建设。

裁判文书公开、审判流程公开、执行信息公开平台准确发布司法解释和案件审理、执行信息, 使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更加了解、理解和信任。通过新媒体、全媒体不断增强司法与媒体的相互联系, 增强互信通过司法公开平台, 认真听取人民群众的各种诉求。

(四) 充分利用新媒体优势, 加强正面宣传和法制宣传。

充分利用新媒体技术搭建司法公开平台, 以群众熟悉的语言和方式, 及时反映法院工作情况。

(五) 扩大司法公开、民主, 发挥陪审员作用。

人民陪审员参审率逐年提高, 可以使各项司法工作更加民主、公正、廉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要求提请人大常委会专门召开会议, 审议通过提请任命人民陪审员, 完成人民陪审员“倍增计划”。为了解决“陪而不审, 审而不议”的问题, 组织一线办案法官对新任陪审员进行了系统的岗前培训, 进一步提高人民陪审员的综合素质。

(六) 加强培训和学习, 着力打造一支既精通法律, 又懂得舆情处置的复合型法官队伍。

要经常性地浏览、发布有关法院审判工作、队伍建设等评论文章, 及时发现和掌握舆情苗头性和预警性信息, 引导舆情走向。要发挥网络信息新媒体优势, 提升法院工作亲和力和公信力, 必须加强对网络信息新媒体应用能力的培训和学习。为适应网络信息新媒体发展趋势, 应将网络信息新媒体应用能力纳入法官培训课程并列入考核范围, 定期进行网络信息新媒体应用技能培训。

参考文献

司法公开 第2篇

事迹材料

公开审判是宪法规定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程序制度。推进司法公开,弘扬司法民主,加强监督制约,始终是当前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也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关键所在。近年来,我院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的精神为指导,结合《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的具体要求,把推行司法公开、党务公开作为推进司法规范建设和促进司法公正效率的重要切入点,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增强司法公开、党务公开透明度,规范司法自由裁量权,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对此,我院着力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司法公开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公开意识

组织领导到位。我院专门成立了由院长担任组长,党组成员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司法公开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及督查室,由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明确各自工作职责,为有效推动司法公开工作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思想认识到位。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将其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多次专题研究。组织全院干警学习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以及《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切实提高全院干警对司法公开工作的认识。

二、围绕三步环节,落实公开内涵

(一)立案信息公开,完善便民举措

1、公开立案流程。我院在立案大厅以公告牌的形式,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法律文书样式、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程序和条件、当事人权利义务等内容。帮助当事人全面、详细地了解整个立案流程。为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处理情况,我院建立了案件信息网上查询系统,内容包括案件的案号、立案日期、案由、当事人姓名或名称、案件承办人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案件流程等。

2、完善导诉服务。我院在立案大厅设立立案、信访服务窗口,设置导诉台,配备导诉人员,告知诉讼风险、查询案件信息、解答诉讼疑问、引导当事人合理选择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进行信访接待答复等。

3、受理情况及时通知。我院重视及时将案件受理情况告知当事人,急当事人之所急,尽可能为当事人节省时间、降低诉讼成本。对于不予受理的,应当及时将不予受理裁定书、不予受理再审申请通知书、驳回再审申请裁定书、驳回申诉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依法送达当事人,并说明理由,告知当事人有关诉讼权利。

(二)审判流程公开,规范庭审运作

1、严格执行公开审判。我院严格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于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允许当事人近亲属、媒体记者和公众旁听。本着有序开放、有效管理的旁听和庭审报道规则,我院多措并举,致力于消除公众和媒体知情监督的障碍。具体措施是建立案件邀请旁听制度,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有关方面关注的案件,除法律规定不允许公开审理外,一律公开开庭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者有关方面代表旁听庭审;完善庭审旁听制度,对依法可以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允许旁听,并优先保证当事人近亲属旁听的需要;建立健全新闻媒体旁听和报道庭审制度,确保媒体旁听不受限制我院大法庭还设有媒体席,并设立同步庭审视频室,对那些无法当场旁听的公众,还可以通过庭审视频、直播录播的方式了解到案件审理情况。

2、抓好抓实程序公正。我院重视证据在案件审理中的重要作用,严格把握对证据“三性”的审查,所有证据均要求在法庭上公开并质证,对于能够当庭认证的,均予以当庭认证。对于案件的证人及鉴定人,我院严格要求,逐年提高其出庭比率。对于未能在审限内审结的案件,我院均能在法定期限届满前中止诉讼或延长审限,并能及时将该情况告知当事人。对于需要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我院均向当事人宣布了审委会委员名单,以保证当事人能够行使其申请回避的诉讼权利。

3、重点开展答疑释明。我院要求各业务庭在裁判文书送达时,由承办法官向当事人重点解释经庭审查明的事实、认定的证据、采信证据的理由以及裁判的法律依据,并主动征询当事人对判决有无疑问,对于当事人就判决内容提出的疑问,耐心进行解释,特别是抓住诉讼当事人争议或反复纠缠的突出问题进行有针对性的说理,努力追求胜败双方都服从和尊重裁判。

(三)执行信息公开,解决“执行难”问题

1、完善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工作。我院在本院网站上,公开了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收费标准、执行风险、执行规范、执行程序等信息。在执行案件信息查询系统中公开了当事人情况、立案信息、被执行财产信息、执行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书、执行中止情况和理由、结案信息、执行异议信息以及变更、追加被执行人阶段的听证信息等。对选择鉴定、评估、拍卖等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全面向当事人公开;对执行款项的收取发放、执行标的物的保管、评估、拍卖、变卖的程序和结果等重点环节和重要事项,及时告知当事人,使执行工作在双方当事人监督下进行。

2、实行重大执行手段告知制度。我院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重大措施后,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公开选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条件、程序,向社会公布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评估机构、拍卖机构名单。案件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的,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评估、拍卖的过程和结果。

3、加大对“老赖”的曝光力度。我院通过报纸、网络等媒体公布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财产状况、执行标的等信息。对于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完成执行行为的,我院均能及时向申请执行人说明原因。

三、强化三类制度,保障公开质量

(一)完善听证制度,保障当事人知情权

我院在开庭审理中,对于审理程序之外的涉及当事人或者案外人重大权益的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并将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听证法官、听证参加人的权利义务予以公告。我院注意在听证工作中扩大听证范围,在审查刑事、行政、执行申诉案件及民商事申请再审案件中普遍推进听证制度,并公开听证事由、时间、地点和听证合议庭成员及承办人信息,扩大听证参加人范围,全面接受听证参加人的监督,依法保障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各级人民法院普遍将听证范围扩大到涉诉信访案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机关和组织、律师、专家学者、信访机构领导、信访人的亲友和同事、邻居等相关人员共同参与听证。

(二)规范文书公开,便宜群众监督

裁判文书是案件处理结果的载体,实行裁判文书公开,有利于接受当事人和群众对案件的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近年来,我院在裁判文书中公开了诉讼过程和程序,充分表述当事人各方的诉辩意见,阐述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内容;加强裁判说理,在裁判文书中全面公开证据采信情况及理由,对当事人的请求和主张详细论证支持与否的理由,做到说理公开,当事人胜得明白,输得服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规定,实行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制度,并注意上网文书中个人信息的保护,对文书中涉及的个人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平衡好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之间的关系。

(三)畅通审务公开,注意与公众的沟通联络 在审务公开方面,我院充分利用法院网站或者其他信息公开平台,公布工作流程、管理制度、人员状况等基本情况,并公布重大案件审判情况、法院重要活动部署和规范性文件等信息;积极利用媒体宣传法院工作,并对网络舆论进行合理疏导。

四、建立三项机制,奠定公开基础

(一)考评督查机制。由我院司法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具体落实司法公开工作,并按照示范法院的考评标准,严格要求各项工作的开展,定期组织专项检查。对违反司法公开规定,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进行查处。

(二)举报投诉机制。

我院为保证司法公开工作取得应有效果,确保各项工作按照预先规定开展,在我院网站及立案大厅设立投诉电话、举报投诉邮箱,以及时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三)物质保障机制。

我院领导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着力解决立案大厅及审判法庭的设施、技术建设,分配专人管理法院网站,使对网站的更新维护常态化,一系列的资金、技术投入,为司法公开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司法公开提速幕后操盘手浮现 第3篇

这背后的直接“操盘手”,则是刚刚履新不久的最高法新闻局副局长陈海发。此前,他曾长期担任河南省高院网络办主任,今年11月被最高法点名上调。

最高法官方微博、微信开通当日就发出一批“硬货”,如《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等都通过长微博形式发布。该微博开通当天,粉丝量即达到近10万人。

12月11日,最高法又开通了“中国法院庭审直播网”,全国各高、中级和基层法院均可通过该平台在网上直播案件庭审,公众也可在“直播回顾”栏目中,查看以往案件的庭审实况。此外,该网站提供的视频查询功能还可以使公众很方便地查询到自己所关注案件的庭审视频。

陈海发在最高法的一系列举动,得益于其在河南工作时积累的大量经验,有些甚至直接移植了“河南做法”。

他担任河南省高院网络办主任一职多年,管理着河南省高院的官方微博、微信“豫法阳光”,以及河南省高院的裁判文书网、庭审直播网等。据陈海发在河南省高院的前同事介绍,最高法院院长周强还在担任湖南省委书记时,就注意到了河南省高院的官方微博“豫法阳光”,并一直关注着,“每次发什么他就知道”。

司法公开与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第4篇

司法公开是法治国家发展的必然趋势,是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理念,同时更是对司法权进行有效监督的必要措施,其核心体现了“把权力置于阳光下”的理念,并以公开促进公正、以公正加强公信。世界各国都在理论上将司法公开作为本国司法制度研究的关键,将审判公开作为司法公开的核心原则,并在实践中设立了相关具体措施。

何为“司法公开”?按照陈光中教授的表述:“审判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和宣告判决都公开进行,允许公民到法庭旁听,允许新闻记者采访和报道。”[1]据此,我们可以认为,司法公开与审判公开的内涵应当是一致的,但是司法公开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应该更强调整个司法运作过程的公开,其范围也应该更广,还应包括审前程序的公开及司法文书的公开。

司法公开,作为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在公民权利意识不断觉醒并要求制约公权力来保障私权利的对抗过程中形成的。我国现在正处于法治建设的关键时期,探索适合中国的司法公开制度以促进中国法治建设更是法治进程中的重大课题。[2]在我国近几年的司法改革中,司法公开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但是其实际运行效果却不尽人意:尚未到达彻底公开的程度,甚至使过去存在的问题和矛盾不但没有得到解决反而进一步被激化。其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在于与审判权独立行使的关系。而此矛盾的焦点集中在司法文书的公开上。

司法文书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将其制作的司法文书通过报纸、刊物、网络等媒介向全社会发布、公布的状况。[3]从公开的内容上看,司法文书公开包括司法主体的公开、司法事实的公开、司法理由的公开,以及司法结论的公开,即司法文书的实质公开。从公开的对象而言,司法文书公开包括向当事人公开和向社会公众公开,即司法文书的形式公开。

司法文书公开是审判公开原则的延伸,在我国法律中可以找出司法文书公开的印记。我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明文规定的特殊情况以外,一律公开进行。”《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宪法》第125条和《民事诉讼法》第134条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司法文书是审判公开的具体内容,但是“裁判文书对于推动整个司法改革,其价值不仅仅在于排解和吸附纷争,执行、阐释和创设法律,体现和培养法官素质,而且由于它浓缩了诉讼程序制度、司法制度,以及构成司法制度运作环境的各种经济、政治、文化因素,因此成为窥探一国司法制度和法律文化的窗口。”裁判文书作为法院审理案件的结果,是保障和维护当事人权益的重要载体和说明书,我国法律设置审判公开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而裁判文书则是这一目的的重要载体。

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指,非经司法机关的审判,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财产和自由。只有有效保证审判权是、行政权和立法权三权分立和制衡,才能保证行政权合法、合理地行使,不妨碍审判权地独立行使,不侵害公民权利。审判权的独立行使又可分为内部独立和外部独立。

内部独立是指司法体系内部独立地运行,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具体包括法官独立和法院独立。法官独立是指法官不受其他法官的态度和行为的影响,在依照法律的前提下,对案件进行审判,独立地行使审判权。在实践中,在法官之间可能因为同事关系或者亲戚关系等各种关系,给正在审案的法官打招呼和送礼等手段,使审判法官不能公正地审案。

内部独立的第二层意思是法院独立。法院独立是指法院审理案件不受其他法院的影响,依职权独立的审理案件,这里的其他法院是指审理案件的上、下级法院和同级法院。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各法院之间是监督和指导的关系,而不是领导和被领导的关系。具体地说是最高人民法院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业务工作。各级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到其他法院的影响,并且审级独立也是法院和法官在司法工作中应当维护的原则。

外部独立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只依法进行,不能受到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实践中,行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基于某一特定的目的,也可能会通过自己的影响力向法院施压。此外对于社会影响重大的案件,一般会经过新闻媒体报纸的报道与炒作,这样就带来巨大的舆论压力,法院和法官就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这会影响法院审判权地独立行使。

二、司法文书公开过程中妨碍独立行使审判权的障碍及完善

司法公开的适度性恰恰体现出如何既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保证案件审理的质量,又不影响案件的独立审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25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形式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特和个人的干涉。”除此之外,如果一个经过相关媒体报道而引起社会轰动的案件,法官是否能够完全忽视社会舆论的巨大压力而保持公正审判呢?

以最具代表性的司法文书公开制度为例,我国目前存在的问题:申请司法文书公开的主体不明确;司法文书的公开的内容不明确;司法文书公开的范围不广;司法文书公开的途径少;需求多,办案人数少及司法文书公布的说理片段少等。具体到个案问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和在案件审理完结后,法官的言论自由的界限和尺度是什么?法官是否有特权在判决书没有下来之前在微博上,其他场合发表对正在承办案件的看法?法官是否有特权在审判结束后在相关研讨会,论文学术上发表对此案的看法?

这就要求在司法实践中要考虑公开的裁判文书是否应该包括合议庭持不同意见成员的书面意见,是否应该包括审判委员会成员的少数不同意见?是否应该包括评议的过程和内容纪要等等,这些在现在的公开的裁判文书中都是没有的。而这些少数意见,也是说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公众合理评判案件,甚至颠覆对案件的看法都有很重要的指导理解作用。同时,建立法官言论限制制度。首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判决书尚未作出之前,法官不得发表对本案的任何言论看法。其次,当判决书作出之后,法官不能再对案件进行评论。因为一审法官的评论会形成一种舆论,影响二审法院的审判。

法律工作者在司法公开过程中还要考虑到当事人因个体文化和诉讼地位等具体情况的不同,导致其诉求有所不同。有些当事人不愿法院公开其司法文书,如婚姻家庭纠纷中的离婚双方为避免给以后的生活带来麻烦,希望法院不对外公开其离婚原因的司法文书。也有些当事人希望法院公开其司法文书,比如工会要求法院尽量多地公开各种类型的劳动争议案件司法文书,以便于工会组织劳动者学习,并将此作为与用人单位进行沟通谈判的法律依据。同时作为劳动者保护自身权利的范本。不同的群体对法院司法文书公开有不同的诉求,导致司法文书公开工作难以完全满足各类人群的利益诉求。因此,司法文书公开应当注重人性化,平衡各方当事人的利益,使司法公开不要流于形式,是审判工作不仅从形式上公正,也从实质上真正公正。

综上,法院应该保持法官的中立,尤其是客观上的中立,即指言行中立。言行中立是指法官在案件判决作出前和判决作出后,不得发表言论进行偏袒。保障案件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使案件不受任何其他因素的干扰,公正审判。同时,也要保证当事人的知情权,使案件置于公众的监督之下,实现“阳光司法”,进一步保证司法公正。

参考文献

[1]陈光中主编.刑事诉讼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

[2]李德顺.法治文化及其意义[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

裕安法院司法公开材料 第5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工作事迹材料

近年来,我院认真贯彻落实最高院《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精神,把推行司法公开作为推进司法规范化建设和促进司法公正效率的重要切入点,不断创新工作思路,以健全机构为抓手,积极确保司法公开工作的长效性;以制度建设为前提,不断推动司法公开工作的规范化;以信息技术为支撑,着力加强司法公开工作的科技含量;以宣传为推手,努力推动司法公开工作的社会化,有效提升了司法公信力。我院先后被省高院授予‚全省优秀法院‛,被中院授予‚全市优秀法院‛,被评为六安市‚文明行业先进单位‛、市第四、第五、第六届文明单位,机关党委被评为‚全市先进基层党组织‛、‚六安市‘五个好’基层党组织‛等。我院推行司法公开工作的主要做法及成效是:

一、领导重视,多措并举,增强司法公开实效性

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司法公开意识。我院党组高度重视司法公开工作,将其提上重要议事日程。组织全院干警学习最高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公开的六项规定》以及《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切实提高全院干警对司法公开工作的认识。专门成立了由院长担任组长,党组成员担任副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司法公开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在政治处,由 1 分管领导担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司法公开的日常工作,为有效推动司法公开工作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健全工作机制,推进司法公开规范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司法公开示范法院标准》,紧密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裕安区法院司法公开实施方案》,全面深入推进立案公开、庭审公开、执行公开、听证公开、文书公开和审务公开。

重视科技强院,拓宽司法公开渠道。信息化建设是司法公开原则落实的重要依托。近年来,我院逐步加大网络建设投入,2008年9月,正式开通了‚裕安区人民法院网‛,网站紧紧按照‚内容真实全面、栏目科学创新、更新及时有效、审核把关严格‛的网络公开平台建设标准,设置了法院快报、案件传真、裁判文书、党建活动、阳光司法、院长信箱等9个栏目,突出对开庭信息、诉讼及审判流程、法律文书、管理制度等群众比较关注的事项进行公开,网站访问量达25万人次,已经成为裕安法院司法公开的重要窗口。积极构建以信息化为基础的审判管理体系,推进网上办案,形成了内部透明的监督制约机制,着力确保案件信息、办案过程、办案质量和办案效果的公开。目前,我院正在着手建设数字化法庭,启用多媒体证据电子显示系统,实现对庭审活动中的各种文书、资料、实物证据、庭审笔录等进行当庭展示。我院的信息化建设已基本达到硬件设备完善、网络覆盖法庭、数据即时生成、资源共享互通的运行管理模式,为司法公开各项措施的运行提供了较好的信息技术保障。加强法制宣传,强化司法公开效果。开展‚法官进社区、进乡村‛活动,在乡镇街道设立巡回审判站,在社区和村(居)设立便民诉讼联络点,大力开展巡回审理、就地办案,送法进学校、企业、机关、社区、农村,扩大法制宣传的辐射面;深化与高校皖西学院政法学院的合作共建,建立法学实践基地,并邀请专家教授对疑难案件提供法律咨询,指导法官开展深层次课题调研等,实现智力资源的共享;建立法院各党支部与乡村党支部联系点制度,全院19个党支部与9个城乡基层党组织成立联合党委,开展共建活动,党员法官深入村组、困难农户了解民情,结对帮扶、宣讲法律、调处矛盾纠纷,帮助解决新农村建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大对法院工作的宣传力度,在《人民法院报》、《中国审判》、《新安晚报》、《安徽法院网》等报刊媒体上充分展示我院审判执行、文化建设、信访化解等工作的实践和改革成果,不断提升法院新形象。

二、拓展范围,创新渠道,深化司法公开内涵

加大立案信访公开力度。根据立案公开的具体要求,依法公开各类案件的立案条件、立案流程、诉讼费用标准、缓减免交诉讼费等程序和条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以及诉讼风险等内容,帮助当事人全面、详细地了解整个立案流程。不断完善诉讼服务中心功能,建成诉前调解、判后答疑、信访接待等多功能、综合性、一站式的诉讼服务工作平台,依法、快捷、文明立案,提供法律咨询、诉讼指导、材料收转等便民服务,引导当事人正确行使诉权。实行摇号分案,杜绝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消除了当事人的合理怀疑。院、庭长工作日轮流值班接待当事人,进一步扩展了法院与人民群众之间的沟通渠道,受到群众欢迎。

拓展庭审公开方式。认真落实审判公开原则,对依法应公开审理的案件全部公开开庭审理,公开开庭率达到了100%,对于社会关注程度高,有一定影响和维稳风险的案件,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当事人亲属以及新闻媒体参加案件庭审、调解、旁听;完善庭审旁听制度,对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允许旁听,建立健全新闻媒体旁听和报道庭审制度,确保媒体旁听不受限制。

挖掘执行公开深度。执行公开是司法公开的重中之重。建立执行‚110‛快速反应机制,将办案干警的联系方式等信息制向申请执行人公开,申请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者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立即拨打执行热线,执行人员根据具体情况将在第一时间出警执行。对当事人公开为加大执行工作的透明度,扩大查询范围,为当事人查询执行案件信息提供方便。对执行过程中的通知、传票、财产申报、查封、扣押、评估、拍卖、交付、征求分配方案等各个环节进行详细记录,并向申请执行人全过程反馈执行案件进展情况;对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执行措施的,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对选择鉴定、评估、拍卖等机构的过程和结果,全面向当事人公开;对执行款项的收取发放、执行标的物的保管、评估、拍卖、变卖的程 序和结果等重点环节和重要事项,及时告知当事人,使执行工作在双方当事人监督下进行;对于无法执结的案件,依法予以中止、终结,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对中止、终结的理由、条件以及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和途径。

规范文书公开内容。裁判文书是案件处理结果的载体,实行裁判文书公开,有利于接受当事人和群众对案件的监督,提高司法公信力。我院明确规定裁判文书制作规范,在裁判文书中公开诉讼过程和程序,充分表述当事人各方的诉辩意见,阐述当事人举证、质证的内容;加强裁判说理,在裁判文书中全面公开证据采信情况及理由,对当事人的请求和主张详细论证支持与否的理由,做到说理公开,当事人胜得明白,输得服气;裁判文书附注引用法律条文。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的裁判文书上网公开的规定,实行生效裁判文书上网制度,除依法不公开上网的裁判文书外,均将裁判文书上网公开。

畅通审务公开渠道。充分利用法院网站、简报等信息公开平台,公布工作流程、管理制度以及重大案件审判情况、法院重要活动部署和规范性文件等信息;举办‚法院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区综治成员单位有关人员等参观法院,让人民群众参与和感受司法;设置院长电子信箱,搭建与网民交流的直通车。

三、创新载体,强化监督,确保司法公开质量

实行开门纳谏。落实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及时向党委、人大汇报重大工作举措和重点案件审判执行情况。近年来,向区 人大常委会专题报告了队伍建设情况、执行工作情况,并针对区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切实整改。适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法院工作、旁听案件庭审;同时,积极开展走访代表、委员活动,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努力改进法院各项工作,实现监督与公开双促进。

扩大司法民主。我院认真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选任了37名人民陪审员,实行规范管理、科学调配、统一使用,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矛盾纠纷‚调解员‛、普法‚宣传员‛、矫治少年犯罪的‚帮教员‛、司法为民‚监督员‛和人民法院与老百姓之间的‚联络员‛作用,2011全市法院工作考核中,我院一审陪审率获全市最高分,有效推动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开,促进了司法公正。

加强内外监督。我院院外聘请多名司法廉政监督员,院内在重点庭室设兼职廉政监察员,此外,我院还设立了24小时录音投诉电话、随案发放‚廉政监督卡‛等,广泛收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审务督察,对法院各单位和人员的尽职尽责程度,是否侵害群众利益问题,司法作风问题,违规违纪问题,审判行为规范问题,违规接受礼金、吃请问题,立案信访窗口的规范问题等八个方面进行督察,审务督察小组以定期督查与随时督查相结合,通过明察暗访收集与纪律作风等督查事项相关的情况,并对案件进行随机抽查,对来信反映的问题有针对的检查,一旦发现问题,即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发送《审务督察 告知书》或《审务督察建议书》,要求限期整改并将督查情况纳入年终岗责考评,干警自律意识进一步增强。

几年来,我院通过认真落实司法公开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司法公开理念进一步深入人心、公开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开平台进一步广阔拓展、公开方式进一步开拓创新、公开措施进一步落实到位,有效地促进了司法公正,提升了司法能力,规范了司法行为,保障了司法廉洁。但是,在落实司法公开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和困难,如司法公开的流程的环节还不够全面;司法公开水平的资金和技术保障条件有待于进一步提升,司法公开的长效机制有待于进一步完善,等等。在今后的工作中,我院将继续按照上级法院的统一部署和王胜俊院长提出的‚公开透明、阳光司法‛的目标,紧紧围绕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继续抓好司法公开工作的推进,使司法公开工作向纵深发展,扩大司法公开的社会效果,让司法公正以群众看得见的形式得以实现。

浅析如何以检务公开促司法公正 第6篇

关键词:检务公开 司法公正

2014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检务公开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此举对促进司法公开透明,加强检察机关外部监督,促进执法办案规范化建设,提升检察机关形象和司法公信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最高人民检察院曹建明检察长曾明确指出:当前,我们整个社会环境日益开放、高度透明,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特别是网络媒体对执法、司法公正的关注度不断提高、关注点日益扩大,执法、司法的敏感性明显加强。同时,检察机关也应清醒地认识到检务公开面临的新挑战。笔者认为,推进司法公开是保障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的举措,此举能够更好地保证检察权在阳光下运行,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提高执法公信力。

一、检务工作公开的重要性

(一)增加司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

我国现行《宪法》虽然没有明确规定公民拥有知情权,但是《宪法》规定的人民主权原则及《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政治权利,为公民知情权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依据。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经过了半个世纪的发展,已日趋完善和成熟,公民权利愈来愈受到国家重视,国家也正在试图通过一系列改革来让渡权利给公民,让公民能更多的参与社会管理和国家的治理,真正行使国家主人的权利。十八届三中全会在《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将推进审判公开、检务公开作为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增加司法工作透明度,保障公民的知情权,提升公民对国家政治生活的参与度。

(二)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树立司法公信力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公平是其主要的价值追求之一,如何让检察机关在缺乏外部监督的情况下始终保持公平公正,这是一个难题。近年来,一系列冤假错案的曝光,民众对司法有愈来愈多的失望和不信任,致使国家开始意识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和重塑司法机关形象的必要性。法治的推进不仅要依靠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更多的是要依赖于公民对法治自觉的接受和认可。如果检察机关所办理的案件信息能及时向外界公布,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检务公开的工作就会在阳光下畅行。

(三)培养公民的法律意识

我国历来重视普法工作,每年全国范围内都会开展诸如法治宣传月、法治宣传周等一系列普法活动。这种普法模式大多过于陈旧,不管是内容还是形式都没有适应社会的变革;从实践的效果来看,这种普法的效果并不理想,民众对于法律的不信任、不尊重的现象还是没有得到根本改变,部分公民选择上访而不是诉讼来解决纠纷、主张权利。如何打破传统思维,采用更加科学合理的普法方式,向民众传递正确的法治理念和司法价值观,这是普法工作亟需解决的问题。以检务公开来促进法律知识的传播是一种切实可行的普法模式。将一个完整的刑事诉讼程序向社会公开,公民就可以从中了解到诉讼的基本程序,乃至于了解并认可法律的逻辑思维模式和价值追求等更深层次的法理知识。

二、当前实践中检务公开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认识不到位

有的地方检察院没有站在全局的角度看待检务公开工作,而是将检务公开作为上级交办的一个任务,工作的动力也往往是来自上级的压力,其自身对检务公开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足,没有认识到检务公开对提高检察公信力、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意义,在工作推进中缺乏长远眼光。同时,长远制度的建设往往缺乏延续性,部分地方检察院在推进检务公开工作时不够积极,在推进硬件设施建设方面动作快,而在配套制度的研究和具体运行方面则相对滞后,导致检务公开工作流于形式,耗费了人力物力,但成效却不太明显。如何提高检察机关对检务公开的正确认识,将检务公开与长远的法治建设相结合,这是当前检务公开工作推进过程中的一大难题。

(二)制度有待完善

一是制度研究制定相对滞后,近年来,部分地方检察院率先试点检务公开工作,主要包括网络配置、建设门户网站,开通微博、微信等工作。但从各地推进检务公开制度实际情况来看,大家对于硬件设施建设比较积极主动,工作推动也相对较快,但对于相关制度的探索与实践则相对滞后。

二是制度还需不断完善,虽然许多地方检察院都制定了检务公开实施意见、操作细则和考核办法等一系列详尽的制度,但是这些制度尚需经过实践的检验,需要不断修正和完善。

三是已有制度运行不充分,有些办案部门对于检务公开工作不够重视,认为与业务工作相比,检务公开只是附属工作,公开只是为了完成上级交办任务,加上基层院普遍案多人少,在业务工作的压力下,对于检务公开主动的思考和探索较少,甚至对自己在检务公开中承担的任务和职责不清楚,对于哪些信息需要公开也不清楚。

(三)公民权利意识不强,没有形成公开与监督的良性互动

虽然现阶段公民的权力意识普遍高于权利意识,但是大多数民众不太善于行使自己的权利,不善于表达诉求,加之有些地方检务公开工作宣传力度不到位,致使检务公开在群众中知悉度不高,群众平时也很少关注,这影响了检务公开的效果,特别是对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少有申请;而依申请公开的内容往往是比较重要的案件信息,是检务公开工作的核心,这部分内容公开不充分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检务公开的实际效果。

三、完善检务公开制度的建议

(一)着重探索检务听证制度、告知制度和阅卷制度

首先建立完善听证制度。目前一部地方检察院对听证制度,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实践,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对听证程序的启动和听证范围等缺乏统一的操作规范,因此必须制定统一的检务听证程序规则,才能规范听证程序,充分发挥听证制度的作用。

其次建立完善告知制度。告知制度是检务公开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保障了社会民众对法律及程序的知情权,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的秉公办案和透明决策。但是,由于缺乏法定制约,导致在实践中有的未认真履行告知义务。在检务公开实践中,需进一步完善该制度。

再次建立完善当事人阅卷制度。查阅卷宗是当事人在检务处理程序中了解有关信息的重要权利,当事人阅卷的案件范围应依法律规定,阅卷的材料范围限于一般的案卷材料,不得查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秘密性材料。

(二)建立完善检察保密制度

一方面,检务公开要求向当事人、向社会公开检察信息;另一方面,检察保密规定则要求检察人员要保守检察工作之秘密;这样看来检务公开与检察保密是矛盾体。按照《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务公开并不是全面公开,而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现行的保密制度是在检务公开制度实行之前制定的,有不少规定与检务公开的要求不相适应,亟待修改完善。应当划清检务公开与检察保密的界限,确立检务公开保密程序和内容,从制度上解决检务公开与检察保密的矛盾关系,促进检务公开的健康发展。

四、新形势下积极推进检务公开工作

(一)明确检察监督权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法律监督的神圣职责。这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国家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神圣的监督权,其监督权主要明确弄清五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对侦查机关立案侦查的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破坏经济秩序、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等刑事犯罪,依法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出庭支持公诉。二是对侦查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表现在监督纠正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错误立案以及刑讯逼供、指供诱供、非法查封扣押冻结当事人财物等错误行为。三是对监狱、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以及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四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行政裁判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主要表现在受理当事人申诉,对人民法院已生效但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以提请抗诉、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方式予以监督纠正。五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侦查和预防,检察机关直接受理和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渎职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并结合办案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

(二)丰富检务公开形式

广泛开展检察开放日活动,健全检察新闻发布制度,建立不起诉宣告厅、申诉案件听证,强化法律监督文书释法说理,进一步拓展检务公开的深度和广度,做到依法应该公开的必须全部予以公开。把公开延伸到执法办案全过程,我院经新浪微博、腾讯微博、正义网法律微博认证的检察院官方微博已经确定,真心实意的接受各个方面的监督,并积极回应。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检察工作,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与支持。我院已经建成以“检务公开大厅”为平台的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的建设,向社会公布“12309”举报电话,建立检察长接待日,通过这些形式和手段,方便群众查询案件办理情况、业务咨询、控申接待、律师会见阅卷、检察长接访等,确保群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发挥重要作用,也是对检务公开形式的不断丰富。

(三)保证司法公正

公开决定公正。检察机关要实现监督别人的目标,就必须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努力做到自身正、自身硬、自身净。因此,检务公开促进司法公正,检察机关务必积极推进以下几点工作:

一是更加注重加强和改进与社会各界的联系。定期或不定期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等社会各界汇报、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和重大工作部署,广泛听取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增强检察决策的民主性和科学性,提高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

二是更加注重强化检察宣传。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利用新闻媒体和现代信息手段向社会各界公布、宣传检务公开的有关内容,便于当事人更好地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三是更加注重完善“检察开放日”制度。通过组织社会各界群众参观检察院办公办案区、来访接待室、侦查指挥中心、院史展览室和荣誉室等,并制作展板、绘制流程图,发放检务公开手册、宣传资料,展示检察工作情况,让人民群众亲身感受检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情况。还可以通过召开座谈会、回答提问和咨询、填写调查问卷和意见表等形式,征求意见和建议。

四是更加注重丰富检务公开的内容。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意见规定,公开内容包括:

1.检察案件信息。全面落实《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主动及时发布重要案件信息,网上公开生效法律文书,依申请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主动公开具有指导性、警示性、教育性的典型案例,职务犯罪案件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处理结果,以及对久押不决、超期羁押问题和违法或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纠正情况。

2.检察政务信息。主动公开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职责、机构设置、工作流程等与检察职能相关的内容,检察工作报告、专项工作报告,检察工作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创新举措、重大专项活动等内容,检察改革进展情况,与检察机关司法办案有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违反规定程序过问案件的情况和检察机关接受监督的情况,检察统计数据及综合分析,年度部门预算、决算。

司法公开论文 第7篇

一、减刑假释的概述

减刑假释是我国变更刑罚的重要法律制度, 减刑是指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内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 可依法减轻其刑罚的一种制度。而假释指的是被判处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执行一定的刑期以后, 认真遵守监规, 接受教育接受刑罚改造后, 确有悔改表现, 不致再危害社会, 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我国减刑假释案件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 提起方式的特殊。减刑假释案件不同于民事、行政案件, 是由刑罚执行机关直接向法院报请, 罪犯本人无权申请。第二, 一裁终结。同样不同于民诉、行政案件, 对于减刑假释案件而言, 其由刑罚执行机关提出减刑及假释的建议, 再由法院审查罪犯是否表现良好、是否符合减刑假释的资格等, 检察机关如果没有发现减刑假释中存在违法的行为, 则不能以对抗对方立场提出反对的意见, 社区矫正机构作为假释后罪犯的管理者一样不能对减刑假释建议提出法案对意见。由此可见, 减刑假释案件交由法院独自审查, 而且一裁终结, 不存在上诉或抗诉而引发二审。第三, 审理内容特殊。刑事案件的审理一般是审理案件事实, 根据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 通过证据的加以证明, 再由法官审查证据的充分性, 作出被告有罪或无罪的判决。然后对于减刑、假释案件, 审判的内容则是罪犯服刑期间的表现、接受教育的改造情况、悔过表现, 再结合罪犯的人格特征、所犯罪行等各种因素判断其假释后的危险性程度。对于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涉及对罪犯主观心理的因素的考量。

二、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现状

(一) 减刑假释提请程序

第一, 我国的减刑、假释案件由刑罚执行机关根据罪犯的服刑情况和立功表现, 提出减刑假释加以报送法院, 其余任何个人和组织都无权提请。根据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要求, 刑罚执行机关根据罪犯的改造情况进行记分, 分数最终兑换成奖励, 而这些奖励可以折抵一定的刑期。司法部《程序规定》对监狱提出减刑假释建议作出了明确规定, 提请减刑假释的步骤包括确定人员、进行形式和实质审查、评审、公示、作出建议决定。虽然刑罚执行机关与罪犯朝夕相处, 了解罪犯的改造情况与思想变化, 但是只能由刑罚机关提出减刑假释建议, 将罪犯排除在减刑程序之外, 很多法学者认为申请减刑假释应当是罪犯的一种权利, 而不应该是国家单方面的行为。

第二, 减刑假释审理程序。依照我国现行律法规规定, 我国减刑假释的裁判机关为人民法院。根据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363条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假释案件, 应当首先对执行机关移送的材料进行审查。人民法院根据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但是我国相关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减刑假释裁判的审理方式, 所以在在司法实践中, 法院对于减刑假释案件多是直接采用书面审理, 即合议庭对于刑法机关报送的拟减刑假释的罪犯的全部材料进行阅读、审核、分析、讨论, 然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减刑假释的裁定。然而由于这种审理的粗糙使得法院的审查往往做不到实质性的审查。

(二) 减刑假释监督程序

司法部《监狱提请减刑假释工作程序规定》第5条规定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监狱不仅要送交人民法院, 还应送交驻监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有权对减刑假释建议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建议可以提出反对意见。我国《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454条也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减刑假释裁定提出纠正意见的权利。

三、我国减刑假释的不足

第一, 罪犯权利的缺失。奖励说是我国减刑假释制度的主要依据, 刑罚执行机关通过对犯罪人员的服刑改造情况、悔过表现、立功表现等进行计分, 然后对于表现较好的罪犯给予一定的奖励, 即减免刑罚或提请假释。但是减刑假释的提请权掌握在刑罚执行机关手中, 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都无权提请。然而减刑假释的提请权作为与罪犯息息相关的权利, 他们虽然身负接受刑罚的义务, 但是我们不能因此而剥夺他们的其他权利。而现今我们由刑罚执行机关单独负责减刑假释的提请权造成了罪犯提请权利的丧失。而且罪犯对于减刑假释的审判也不具有任何参与权, 由人民法院审查, 检察机关监督。

第二, 法院审判的审理的书面形式化、不透明化。人民法院根据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但是我国相关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减刑假释裁判是否需要开庭审理, 因而在司法实践中, 法院对于减刑假释案件多数都是书面审理, 也正是因为这种审判方式, 致使部分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 流于形式上的审查, 往往只审查由刑罚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 对材料的真实性也不会去核实审查。也就很容易出现“暗箱操作”的现象。

第三, 检察机关的监督不足。我国检察机关对于减刑假释案件的监督有着明显的不足。首先对于刑罚执行机关提请的减刑假释建议进行审查, 对于罪犯的了解不足等原因很有可能无法对此作出实质性的审查, 也只是做形式审查, 而且对于假释犯涉及到考虑罪犯的主观心理因素来考察罪犯的社会危害性, 这显然对加大了检察机关实践中监督的难度。

四、对完善我国减刑假释程序的建议

第一, 赋予罪犯提请减刑假释的权利。我国将申请减刑假释的权利主要赋予刑罚执行机关, 但同时赋予罪犯在未能得到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刑假释的情况下赋予其自己提请减刑假释的权利, 让认为自己满足申请条件, 但是刑罚执行机关未提请的情况下, 可以为保障自己的利益由自己提出申请, 这样一来既能充分调动罪犯积极改造, 通过对自己的自我约束, 来减轻刑罚, 早日回归社会, 也对监狱的监管秩序有极大的稳定作用。第二, 法院审判公开透明化, 加强检察机关的监督力度, 全民监督。法院在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时, 很容易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推动建立公开、规范的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 公示审理结果, 让司法在阳光下运行, 让公民参与监督, 制止“暗箱操作”现象, 防止司法腐败, 有效提升司法公信力。对于某些社会关注度高或者影响重大的案件有必要进行开庭审理。而且要尽量扩大庭审的比例, 面审与庭审相结合, 加强实质性审查。第三, 完善救济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人民检察院如果认为人民法院的减刑假释裁定不当, 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意见, 但是还是由人民法院重组合议庭进行审理并最终裁定。这条规定表明我国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实行一裁终结, 服刑人员对于裁定不服的无权提出意见, 这显然没有体现出对罪犯权利的保护, 他们应有权对于自己认为符合条件却未获准许得到合理的解释, 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立法应给予服刑人员上诉的权利, 当检察机关认为法院所作出的裁定不当时, 也可以提起抗诉, 而且上诉或抗诉的减刑假释案件一定要开庭审理, 以确保其更加公正。

摘要:减刑假释是我国刑罚执行变更的重要措施, 是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所规定的重要制度。经过长期的实践和不断的完善, 其在刑罚执行、激励罪犯积极改造、回归社会等有重要意义, 但我国的减刑假释程序方面仍存在种种不足, 使得案件审理出现形式化、“暗箱操作”等现象, 文章通过分析现状并给出一些完善减刑假释的建议。

关键词:减刑,假释,程序完善

参考文献

[1]邱兴隆.刑罚学[M].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9年版.

[2]柳忠卫.假释制度比较研究[M].山东大学出版社, 2005年版.

[3]金川.罪犯权利缺损与救济研究[M].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8年版.

[4]徐静村.减刑假释制度改革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1年版.

司法公开论文 第8篇

随着司法走向公开,电视媒体良好的传播效果和已经拥有的传播资源立即被司法界、大众、传媒同行所认可, 在两者互动的一来一往中,司法公开的“电视”时代已然拉开序幕。

1.司法在社会发展中对公开化的自身需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各种社会民生活动逐步纳入法治轨道,人民的法治意识和公民意识不断增强,对司法的需求与日俱增。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司法则被寄予了相当大的期望。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法治中国”成为非常显眼的词汇,也为今后一个时期司法的发展和运行环境的改善提供了明确目标。

然而,由于社会监督需求和权力运行机制性质的使然,司法并非迥然一身,高高在上。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路易斯仼布兰代斯(LouisD. Brandeis)曾言:“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司法之所以获得权威和信任,一是源于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功能和定位,更是源于其本身寻求在公众中传播法治思想,希望获得公众认可的结果。因此,司法的公开化成为现代法治发展的必然:只有公开,司法公正才能实现,司法权威才能树立,司法独立才有社会基础,司法效能才能最大发挥。

2.电视媒体属性的供给回应了司法公开的需求

电视媒体作为大众传播渠道中非常显眼的一种,其在引领时代潮流、营造文化氛围、创新发展观念上有着无与伦比的优势。例如,中央电视台作为国家电视台,在社会舆论引导方面承担着重要责任,深刻地影响我国社会生活和观众情绪;各地省级电视台,在传播地方文化和发展情况时,具有很高知名度, 其影响力不容小觑。

首先,电视媒体的权威属性和开放属性,满足了司法公开对正面信息披露的需求。我国传统电视媒体始终注重对社会正能量的传播,通过法治类节目、新闻时事评论类节目,不断惩恶扬善、有所批判、有所弘扬,通过几十年的努力树立了开放、自主、权威的受众印象,对公民意识引导、社会公正维护、公共权益保障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而这一点上的属性供给,恰好被司法公开的需求所相中。

其次,电视媒体所具有的精良水准和迅捷效率,满足了司法公开对信息传播全面化、深刻化、及时化的需求。电视媒体始终奉行“铁肩担道义,妙笔著文章”的初衷,在内容选取和节目制作上形成了深挖、细究、叙述加上评论的形式传统,在传播对象上注重图文、声像并茂,在传播手法上注重分析升华, 能够达到司法宣传所要求的广度和深度。另外,电视媒体以不同节目形式, 能够提供迅即的报道,或者较为详述的评论,赋予了司法公开得以选择各种公开对象的可能。可以说,是电视媒体不断翻新花样的传播方式使其倍受瞩目, 传播集动态视听为一体,对司法公开而言,有着非常重要的应用价值。

实例:近年来中国电视媒体在司法公开中的应用形式

司法节目上电视已经不是什么新鲜事了,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不同的节目形式和节目内容却吸引了不同的目光,形成了不同的效果。

1.电视直播实例

电视直播司法公开是指通过电视银屏直接向受众展示司法进程的全过程, 直播对象一般是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情况。电视直播在上世纪90年代曾经风靡一时,相关材料显示,“1996年2月,广州市中级法院电视直播番禺12仼22’特大劫钞案;1998年7月11日,国内十大电影制片厂诉电影著作权被侵权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庭审,中央电视台首次做了现场直播;当年7月27日至30日,广州电视台更是连续3天,对广州市中院审理的两枪一斧’抢劫案进行庭审直播。”可见,电视直播庭审情况的方式早已为各电视媒体接受。距离现在比较近的例子,是2013年11月26日上午,奇虎360诉腾讯垄断一案的二审在最高人民法院开庭,中央电视台、湖南卫视对该案庭审进行了直播。其实,因为电视直播全过程一般占用的播出资源较大、时间较长,目前,除极重大案件或能够引起社会极大关注的案件外,电视直播方式已逐渐淡出电视银屏,不为电视媒体行业所推崇。

2.新闻报道实例

新闻报道司法公开是在现场采访、记录的基础上,通过文字和图像加工, 融入新闻类节目制作的元素和手法,以更为精炼、高效的形式向受众传播司法公开内容的一种形式。随着社会大众对司法公开需求的与日俱增,新闻报道司法公开目前已成为电视播报司法相关内容最重要的方式和最常见的手段。

从对象上看,常见的有四种:一是播报公安或检察机关查获案件情况的新闻,其侧重点在于侦破案件中的疑点、难点,展示司法进程的不易性、复杂性,旨在彰显司法本身打击犯罪、惩恶扬善的一面,比如中央电视台新闻频道每天中午播出的《法治在线》栏目, 经常以破案、救援、审讯等司法内容为播报对象进行播报。二是播报法庭审理案件过程的基本情况和争议焦点,其侧重点在于展示原被告双方、公诉与辩护双方的对抗性,目的在于引起社会大众对案件争议焦点的思考,显示司法的公平、公开性,增强社会对司法程序的可信度,比如中央电视台于2013年8月对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薄熙来案”的过程所进行的报道,突出庭审关注的薄熙来受贿等焦点问题,既展示公诉人追究被告人薄熙来刑事责任的意见,又展示辩护人及被告人薄熙来本人的辩解内容;三是播报法院对司法案件的裁判结果及相关执行工作的进展,其侧重点在于向社会宣告司法机关对于案件和当事人的实体处理结果,以期将司法机关的态度和决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进行公开,达到公示效果,实现对社会大众的观点、观念进行明确和引导,比如东方卫视对“特大跨境电信诈骗案”宣判结果所做的电视报道,旨在对司法结论性意见进行宣告;四是专门针对司法过程的行为对象、参与者、执行者及相关各方进行报道,其将目光聚焦在当事者本身,侧重点在于报道司法对于当事者的影响或者当事者对司法的影响, 更突出纪实性、单方面性,以“亲历感”吸引受众,比如中央电视台2013年6月25日的“新闻1+1”对“聂树斌案”相关情况所做报道。

从报道深度和时长上看,常见的分为三种:一是口头播报,一般采用新闻主播直接播报的形式,不进行实况、资料等图像的切换且播出时长较短;二是新闻简讯,在新闻主播播报、现场情况、资料图像、专家访谈、相关人员意见看法等多视频资料间进行切换,时长一般在几分钟,能够全面展示司法公开的内容;三是深度报道,除与常规报道在播报内容上基本一致外,最大的特征是报道最全面、分析最深入,旨在引发受众深层的思考,时长一般在30分钟以上。

3.法制栏目实例

法制栏目形式是指以一定时长的节目专题形式,具有较强针对性地对拟传播内容做深入报道的方法。目前,司法公开最为常见的电视媒体形式就是法制栏目,例如中央电视台的“今日说法”“经济与法”“大家看法”,山东电视台的“说事拉理”,贵州电视台的“法治第一线”等。

以法制栏目的形式播报司法公开内容具有以下三个突出优势。

一是法制栏目为节目制作和准备提供了较为充足的时间和空间,节目质量有保证。法制栏目播出时效要求不及新闻类节目,也不同于庭审直播的现场性,留给节目制作方充足的时间进行准备。同时,法制节目常涉及跨地域、跨行业的问题,法制栏目记者和新闻采编人员有条件进行信息搜集、整理、提炼。

二是法制栏目对深入报道拟播报内容具有较强的可操作空间,节目制作所达深度和广度都可依需要灵活选择。法制栏目形式,既可以以点带面叙述一类法制现象,也可以集中报道资源专注于一次偶然事件;既可以通过还原事实真相引人入胜,也可以提炼出抽象法律规律和哲理教育引导观众;既可以通过亲历者的讲述引发观众共鸣,也可以聘请专家学者进行深入的学理分析。

三是法制栏目播报形式具有稳定性,通过塑造传媒品牌,可以担负起沟通电视媒体行业与司法行业的作用。实践证明,常年播出的法制栏目随着社会大众法制意识提高和司法需求的持续旺盛,获得了较好的传播效果和节目口碑。司法公开在选择传播途径时,电视法制栏目已然是节目形式、内容、效果相对稳定和具有可预见性的较好选择。

目前,法制栏目已经从最初的案例分析报道,逐渐分化为包括案例分析、法学讲座、案例还原、法制访谈、司法人物推介、司法技能竞赛转播等多种形式的节目。法制栏目制作在考虑兼具实 用性、学理性的同时,为适应不同观众对知识、经验、情况的复杂需求,力求新颖、生动、易接受。就眼下诸多节目形式的收视效果看,法制栏目已然成为观众了解司法、感受司法的一个最佳途径。

思考:电视媒体在司法公开中的窘迫和困境

不可否认,电视媒体在司法公开上的应用逐渐从单一走向多样化,通过庭审直播、新闻报道和法制栏目等不同形式向大众传播适合司法内容。但是, 在传播的过程中,电视媒体并不仅仅是一种传播工具,其结合自身特征所产生的影响力,也在对司法公开本身形成影响。随着司法公开在电视媒体上的广泛应用,电视媒体在进行司法公开时也面临了新的窘迫和困境,这些问题既有来自电视媒体自身的原因,也有来自非电视行业的原因。

问题一:报道司法公开的过程可能产生介入司法的结果,电视媒体角色定位存在不清晰问题。

以庭审直播为例,虽然对大多数电视观众而言,从电视银屏上直接收看法庭审判的全过程既新鲜又直观,似乎很符合公开、公平的法治追求。然而, 随着直播数量的上升和因曝光产生的非议,电视媒体庭审直播形式逐渐遭到质疑。

北京大学贺卫方教授认为,“直播会干扰法庭、庭审并不是受所有观众欢迎,另外,电视只是直播了审’的过程,而没有直播判’的过程”,即便需要通过媒体对法官进行监督,但是“这对法官的监督作用有限”是显然的。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认为, “公众传媒对法庭审判的报道,必须避免产生预先定罪或者形成情感性审判的效果。如果预期可能出现这种影响,可以限制或禁止无线电台和电视台播送审判情况。”还有学者专门就“舆论审判问题”提出,“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的独立审判权以及人民法院的权威性都在媒体的异化报道中遭受侵害,更胜者可能对法官的判决产生间接影响,且这种侵害有愈演愈烈之倾向,近些年一些轰动性案件报道就是很有力的佐证。”上述学者从不同角度论证,但却表达了一个共同的主旨,就是传媒介入的影响力可能远远超过传播本身,其引起的社会关注和民意选择则对司法审判具有明显的反作用力,甚至于可能干遇到个案审判,形成新的不公平。显然,这种因舆论压力、围观效应而形成的“公判”不但与司法公开的初衷司法获得认可、赢得威信相违背,而且还使得司法和司法从业人员遭到不应有的干扰甚至干预。

曾几何时,当国内某个地方一些难以解决、严重违背公义和法律的事件得不到解决,《焦点访谈》这种以新闻报道形式揭露法制事件及其背景的做法,得到了大众的高度赞扬,甚至被一些人认为是解决当下中国某些顽疾的唯一途径。上了《焦点访谈》就一定能够解决,再难的事情也能解决。这种似乎将解决社会法律问题、道德问题、政治问题的希望被寄托给一档新闻类电视节目而不是司法机关,不得不说是一种悲哀。

要说电视媒体节目形式当中,庭审直播曾经有过“缩减数量”到“重出江湖”的经历,那么,新闻报道和法制栏目形式则是始终处于扩展的快车道中。近年来通过电视媒体被曝光的法制事件和审判案例,已经成为社会各界、街头巷尾讨论的热烈议题:比如一些冤假错案“赵国海”案、“佘祥林”案, 比如一些法制运行问题的揭露“躲猫猫”事件、“上海法官集体嫖娼”事件,比如影响重大的案件情况“湄公河惨案系列报道”“药家鑫”案、“长春杀婴”案等。通常,这些法制事件的运行和处理正处在未完结的状态,社会评价和群众期待对其所产生的影响,一点一滴转化为现实,融入法制事件本身,甚至于要不是因为传媒报道,很多事件或者当事人可能都不为观众所知。不经意间,电视媒体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呢?显然,该角色早已超越了传播信息这一基本功能。

问题二:新媒体的出现,使得传统电视媒体报道形式的效果和影响有所降低。

近年来,微博、微信、网络视频、网络电视等新技术手段的出现,已经将以电视台为重要集合单位的传统电视媒体逼到了不得不求变的状态。我国传媒格局所发生的深刻调整表现在,除了党报党刊等传统主流媒体之外,市场化媒体日益壮大,网络等新媒体异军突起, 舆论的不可控性、复杂性和碎片化前所未有,电视逐渐湮没在新媒体的言论当中。可以说,是新技术改变了人们的生活习惯,同时,也改变了人们对于不同信息追逐的价值取向,甚至形成了新的文化族群。

基于这一情境认识,司法公开在选择传播途径时,传统的电视媒体是否“沦落”为其诸多选择“之一”呢?虽然答案是肯定的,但是也不必如此悲观。客观上,相对于新媒体而言,电视传播方式具有三大优势和三大不足。

其三大优势是:一是其具有成型的节目制作流程和相对稳定的受众群体, 得益于较为稳定的信息来源,其能够保证司法公开所需要达到的基本传播效果和舆论引导需求;二是其普遍具有官方背景,能够与广播、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形成深入互动交流,可同其他媒体传播取长补短以有效应对新媒体挑战; 三是其本身通过影音同步传输、信息对比、专家点评、现场还原等制作技巧和包装形式制作而成的综合性电视节目, 在短时间内可以集中播放巨大的信息量,受众感受较好,比不成熟的、单纯通过图片和文字进行传输的新媒体更容易获得观众青睐。

其三大不足是:一是随着信息来源的增多,对同一事件的看法、角度以及评价更加多元化,电视媒体一家之言的形式容易受到挑战和批判。一旦这种制作形式因失误或不全面而出现披露, 极易引发受众的不信任感从而丧失市场占有。二是随着移动互联和职能手机普及,人们已经开始逐渐习惯利用碎片时间获取资讯,传统电视媒体需要受众在获取信息的过程中保持对电视的持续关注和稳定期待,其对每个受众个体不具有灵活性和针对性的特点,限制了电视媒体无缝对接不同情况和背景的受众。甚至于,相比较网络节目视频,形成了“不要电视”的情况。三是人们在原有获取信息详情的基础上,已经不满足于信息表面,希望获取信息背后更多的背景,新媒体海量数据特征及与相关信息的紧密互联正好可以满足这方面的需求。当观众所知已经多于、深于电视媒体制作出的节目内容时,电视媒体则陷入了“外行”“业余”的职业尴尬。

创新:电视媒体在司法公开应用中的趋势和机遇

然而,面对新时代所带来的变化, 电视媒体在司法公开应用中并非无用武之地。相反,只要顺应历史发展潮流而动,不断完善创新,电视媒体在司法公开应用中仍具有其他传媒形式无法比拟的特点,赢得观众较高的忠实度。

第一,需要依靠自身严格的管控办法,理顺官方引导和市场需求间的关系,让电视节目制作更加趋于理性客观,使电视司法公开更具信服力。目前,官方背景较为明显的传统电视媒体,必须适应市场需求的瞬息万变,在报道具有社会管理和社会公益性质的司法内容时,既要坚持司法本身和社会期许的公平、公正、公开,又需要瞄准受众最感兴趣、最关心、最期望获得答案的司法内容予以报道,将传递司法动态和电视观众需求紧密结合起来,为电视媒体报道司法建构群众基础。

第二,需要突破被动受请报道司法的“传媒惰性”,通过进一步加强与司法单位、个人间的互动,走入司法宣传的前沿,为司法公开提供服务、支撑而非被动性报道。电视媒体因具有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容易“坐在家里等新闻”。司法公开本身并非仅为了让司法机关向社会进行自我展示,同时社会也需要通过传媒力量对司法形成监督。电视媒体应当在这一过程中充当重要角色,主动走入司法前沿,在法律允许、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更多地深入报道高质量、有水准的法制节目。

第三 , 可以主动 寻求与新 媒体合作,在司法公开领域做好倾向性分工,互相促进、扬长避短。有学者做过统计,“当发生重大新闻事件后, 87%的受访者都认为自己会等候传统媒体主流权威的报道。在重大事件中, 受众绝大多数仍愿相信主流权威的传统媒体的报道。”其中,“电视媒体仍旧是受众使用率最高的,也是受众最喜欢的媒介,受众非常愿意借助微博和电视媒体进行交流。他们认为电视媒体开设的微博能给自己带来正面引导作用,而电视人微博中个人生活观点对青少年受众有着强烈的引导作用。”因此,新媒体对于电视媒体的“闯入”并非“侵占”,而是媒体传播方式上的“竞争性邀请”,电视媒体应主动予以应对,以保持其优势并拓展影响力。

结语

司法公开论文 第9篇

摘要:近期,针对我国减刑、假释案件司法实践中曾长期存在的违法行为,中央决定将“严格规范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程序,强化监督制度”作为今后一段时间内司法改革的重点来抓。本文,笔者拟从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的视角论述其对司法公信建设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减刑 假释 司法公信 意义

1 减刑、假释公开审理在我国的发展历程

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正式确立了减刑、假释制度,但没有规定公开审理。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和1998年9月8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三个该司法解释都没有涉及两类案件公开审理的问题。2012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解释第26条规定了6种情形需要对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2014年4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将“公示制度”作为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的前置程序,并且明确规定了减刑、假释案件开庭审理的范围,对促进司法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2 减刑、假释公开审理对于司法公信建设的重要意义

2.1 有利于贯彻宪法原则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司法权也同样来自人民,人民有权利依法参与司法活动,对司法活动行使监督权。学者论述到,“法律必须公布,晓之于民众,以便被指望服从规则的人们了解规则是什么。”笔者认为,被指望服从规则的人们在了解了规则是什么之后尚显不足,还需要了解是哪些人在怎么样适用这些关系自身利益的规则,他们适用这些规则是否合情合理或者合法。

减刑、假释公开审理,将刑罚执行变更的活动公之于众,则人民了解缩短宣告刑时间或者变更刑罚执行地点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明确自己所赋予人民法院行使的司法权之运行过程,知晓法院并没有滥用权力,而是在科学以及审慎地使用人民赋予的权力,从而建立对法院的信任。减刑、假释公开审理,增强了司法公信,保障了人民在司法环节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

2.2 有利于祛除减刑、假释神秘色彩 长期以来,监狱行刑工作在高墙电网、武警站岗的封闭环境中进行,外界对罪犯在监狱中的活动充满好奇。减刑、假释工作大多限于书面审理,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这一司法活动的神秘性。与世隔绝的监狱和停留在办公室内的减刑、假释审理使这项司法活动不象刑事审判活动一样能为公众接触,因此变更宣告刑的实际执行时间或者执行地点成为人们十分感兴趣的事情,往往认为其中容易存在暗箱操作。罪犯获得减刑出狱,有些情况下会再次实施犯罪,媒体报道中常常提起该罪犯曾经多次获得减刑,话语中充满了对减刑的不理解和不满意。对部分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使罪犯在监狱中的表现公之于众,能够令公众对罪犯确有悔改表现、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情形有直观的认识。对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司法过程向公民、媒体公布,能够使公民理解相关法律的设立原因,适用背景及罪犯在监狱内的活动情况。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假释的活动公之于众,有利于祛除减刑、假释工作的神秘色彩,增加公民对法律适用、执行的感性认识,从而增强司法公信。

2.3 有利于保障罪犯的权利 对部分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有利于保障罪犯的知情权,了解自己为什么不能获得减刑、假释,他人为什么能够获得。对罪犯在监狱中的确有悔改表现、重大立功、是否累犯、犯罪情节是否恶劣、是否及时缴纳罚金、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情况等均在申请减刑、假释前予以公示,有利于被减刑的罪犯知晓自己被提请减刑和法院裁决减刑之间出现差距的原因,从而理解法律运行的规律,明白日后努力的方向。“一个理性的公民,只有当他相信司法机构对法律有足够的忠诚并有足够的‘护法力量的时候,他才能够相信法律不会在他有所需要的时间和地点走开。”公开审理减刑、假释案件,能够保障罪犯的基本权利,使被减刑、假释的罪犯以及其他罪犯清楚了解这一制度的运行过程,从而对人民法院的裁定心服口服,相信法律会保护他的权利。

2.4 有利于保障被害人的权利 被害人是犯罪行为最直接的承受者,通常情况下,犯罪人获得减刑或者假释容易引起被害人的不满。林山田教授指出,刑罚是对犯罪的报应,报应论的思想根源在于正义的概念。由于减刑、假释不公开审理,被害人并不能了解罪犯在监狱等设施中的表现以及自由被剥夺后的痛苦,不了解罪犯在工厂中付出的辛勤劳动和其他方面的努力,他们从自身角度出发,认为裁定不公正,从而不信任司法机关。即使司法机关具有高度的信用,但是如果不能得到信任,就会缺乏公信力,不利于公权力的行使。减刑、假释案件公开审理,可以邀请被害人参与开庭,听取犯罪人在监禁设施中的良好表现,促进正义的实现。

3 结束语

司法公信建设,是个艰难且漫长的工程,与每个法律人都息息相关,与法律运行的每个环节都无法分开,它需要在精密的法律制度设计中实现,需要在繁琐的法律运行程序中实现。二千多年前的先哲曾说,泰山不拒细壤,故能成其高;江海不择细流,故能就其深。司法公信建设,需要从减刑、假释这样的法治细节中开始起步。

参考文献:

[1]夏勇.法治源流——东方与西方[M].社会科学文献出版,2004年版.

[2]顾培东.公众判意的法理解析——对许霆案的延伸思考[J].中国法学,2008(4).

[3]郑成良.法治公信力和司法公信力.法学研究,200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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