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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宫财产管理制度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少年宫财产管理制度(精选6篇)

少年宫财产管理制度 第1篇

流泽中学乡村学校少年宫财产管理制度

1、乡村少年宫所有工作人员必须树立主人翁思想,爱护宫内财物,管好宫内财物,反对一切损坏本宫利益的行为。

2、乡村少年宫所有财物均有专人保管,并建立进、销登记制度。

3、凡购进物品,必须先由总务验收,登记,统一进账后方可领用。领用人需本着节约的原则填写登记,反对大手大脚,反对化公为私。

4、总务人员要增强责任感,及时清点宫内财物,对宫内财物做到心中有数。对自然损坏和急需维修、添置的物件及时提出购置意见。

5、严格财产管理制度,宫内所有物品(包括各种乐器)未经领导批准一律不得外借。活动室、教室的钥匙一律不得转交他人,特殊情况,由商借单位出具介绍信,经领导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或租用,并按时交回,如有损坏或遗失应照价赔偿。

少年宫财产管理制度 第2篇

一、物品的购置

1、物资采购必须严格遵守申报、审批、采购、验收、登记入册等程序。

2、5000元以上的物品采购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10000元以上的物品采购由校务会集体研究通决才可办理。

3、大宗物品采购,应严格执行温州市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向政府采购办公室提出申请。审批后,按指示规定进行采购。

4、采购人员必须对学院负责,杜绝伪劣产品进入校园,日常采购要勤跑多问,货比三家,力求做到物美价廉。

5、1000元以上的物品采购,必须由2名以上人员共同经办。6、采购人员(含临时经办人员)禁止利用采购,从中得利,损公利己。

7、大宗物品的采购,必须做到采购途径公开、价格公开、数量公开、用途公开、经办人员公开。

8、采购的物品必须经过保管员验收才能入库,再实行报销制度。

二、发票的报销

1、采购人员凭已签发批准的请购单和已签验收的发票,经院长审批后,应马上向财务人员报销。

2、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予报销:(1)不按批准的计划和请购单所列的有关项目,盲目采购各项物品和材料的开支。

(2)数量不够,规格不符,手续不实等情况的各项开支。(3)购买国家控购物品,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各项开支。(4)不按请购程序,未经院长最后审批的各项开支。

三、财产的保管和领用

1、学院根据校产不同的使用性质,实行统一保管和分室保管制。

2、分室保管的校产必须记入总册,再另立分册。

3、学院专职保管员必须对所有校产进行验收登记,并与分室保管员搞好交接手续,做到收有凭证,发有手续,材料有帐,帐物相符。

4、校产保管员必须经常核对、检查校产保管情况,对易损、易腐烂的物品,要特别加以保护,避免损失。如工作失误造成损失的,要酌情赔偿;如意外事故造成损失的,要及时报损,并做好记录。

5、校产保管员对教学常用物品,要做到库存心中有数,及时提醒采购人员采购,避免影响教学工作,经发出财产,对使用部门有责任检查监督。

6、总务处对保管室和使用部门的在库日用财物,至少要在学期末进行一次盘点,对盘点中发现的长缺应及时查明原因,报请领导处理(如需报废物资,须填报废单,并经领导批准后,方能报废)。

7、凡教育、教学所需的易耗物品的领用,经总务部门同意后,须作登记备查。凡教育、教学工作所需用具的领用,先报教务处、学生处审批方可领用并作登记备查。

8、凡教师领用的教学或生活用品,必须认真保管,小心使用,尽量延长物品的使用期限,提高利用率。如不注意造成损坏的要酌情赔偿。故意损坏领用的校产,要照价两倍以上的赔偿。

9、凡教师领用的教学和生活用品,如已不再需要,要及时归还,供其他教师领用,不得故意拖延不还。

四、校产的维修

1、校产使用者和保管人员发现轻微损坏,应以主人翁的态度及时予以维修,以保证教学工作和校容校貌不受影响,如损坏严重,应马上停止使用,交回总务处。

2、每一学期结束,总务人员都应对损坏的校产进行检查,及时向院长提出大修或报废的报告。

3、对固定的不易损的设施、设备也应根据规定进行保养。特殊情况,及时处理。

4、在维修过程中,一定要秉持勤俭节约的原则,自己能动手的则自己动手;要请人修的,要先讲清价格,再让其修理,修理完毕,要进行认真检查。切忌疏忽马虎,更不能徇私情,违者一经查实,要给予行政处分,并处以罚款。

5、要特别注意危险房的检查和维修。一发现异常情况要用书面形式及时上报,否则后果自负。

五、教学仪器报废

1、仪器设备报废必须按下列程序实行报废:(1)使用部门填写报废申请表(一式三份)。(2)使用部门成立由部门负责人任组长的鉴定小组,鉴定申请报废的设备,并签署同意作废的理由。

(3)根据审批权限,逐级审批后,方可报废。

2、总务处应将报废单除留一份入档外,一份交财务部门销帐,一份返还不使用单位,固定资产卡片连同报废单进行注销。

3、报废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清理,清理后的残值按院有关规定上交计财处。

离婚财产分割制度探析 第3篇

一、离婚财产分割的概述

(一) 离婚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 标志着男女双方婚姻关系的终结和解除, 双方的人身、财产关系发生变化, 对社会、家庭都将产生影响。

(二) 离婚财产分割

所谓离婚财产分割, 也即夫妻双方在离婚时, 就两人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行为。《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离婚财产分割在一般情况下, 是对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进行分割。”在进行财产分割时, 属于子女的财产和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 不在分割之列。如果财产为全体家庭成员共有, 应首先找出属于夫妻共有的, 再对该这些财产进行分割。

二、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依据

(一) 夫妻共同财产认定的法律依据

在离婚财产分割制度中, 只能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可知,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以及夫妻间的约定, 都是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司法解释, 夫妻一方投资所获的收益、男女双方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这些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外, 司法解释还规定了男女双方父母共同为子女买的婚房, 则属按份共有。这些规定都是认定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

(二)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认定的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以及一方专门的生活用品这些均属于个人财产, 不能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配。

此外, 根据司法解释可知, 一方父母在子女婚后买房, 登记在子女名下的, 归子女一方个人所有。这一规定可理解为父母赠送房产给子女。

三、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

(一) 男女平等原则

我国实行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规定夫妻双方在家里地位平等, 有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 共同承担债权债务。

(二) 照顾女方、子女利益原则

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婚姻法的原则之一, 因此夫妻双方财产分割产生分歧诉诸法院时, 应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 在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下进行合理分配。也即在财产数额上对女方适当多分, 也可将某项生活十分需要的财产分配给女方。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 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三) 方便生活原则

含义是对共同财产的分割不能损害物的功效和价值, 对不可分物, 例如房子、电视、冰箱、车等若为共同财产, 则不能分割成两半, 只能将所有权给夫妻一方, 获得所有权的一方需付给另一方付相应数额的金钱, 只有这样才不会破坏物的使用价值, 这样有利于方便生活, 维护社会交易公平。

(四) 照顾无过错方原则

指在当一方存在过错时, 离婚财产分割应当照顾无过错方, 无过错方应多分夫妻共同财产。例如夫妻一方与他人同居、殴打配偶实施家暴、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这些行为, 可视为有过错, 则应对无过错方进行赔偿, 这样有利于维护法的公平正义。

四、对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的思考

我国现行的婚姻法于1980年制定, 随后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三次修改, 婚姻法的规定逐步规范、细化, 完善了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和框架结构。但是目前的婚姻法仍有不足之处, 例如不支持精神损害赔偿, 无法使当事人的利益得到真正保护。

另外, 我国婚姻法缺乏对无形资产的规定, 这对家庭妇女而言是不公平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一方要牺牲自己提升的机会为对方提供支持。女性承担着生产和家庭主要劳务, 牺牲了增加自身无形资产的机会, 男性增加的资本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是有失公平的。因此, 在离婚财产分割时, 要充分评估家务劳动对于夫妻无形资产的影响, 应对一方因自我提升所获的利益进行分割, 对另一方予以适当补偿。

总之, 我国现行婚姻法在夫妻财产的规定方面应继续完善, 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实现法律的公平正义, 使法律精神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陈苇.《婚姻家庭继承法学》[M].群众出版社, 2005年版.

[2]夏吟兰.《离婚平衡机制研究》[J].民商法学, 2005, (1) .

[3]王舒婷.《我国离婚财产分割制度研究》[J].天津商业大学2012年硕士学位论文.

论夫妻财产制度 第4篇

关键词:夫妻财产制度;价值取向;立法完善

一、夫妻财产制度的概念

夫妻财产制又称婚姻财产制,它是关于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的清偿以及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夫妻财产制度是规范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制度。如何界定夫妻财产制里夫妻财产的内容具有重要意义。这里的夫妻财产既包括积极财产,同时也包括消积财产,积极财产即财产的全部,权利,消积的财产即债务,负担。同时夫妻财产既包括有形的财产,主要表现为实物,也包括无形的财产,如知识产权、股权等财产内容。这些财产随着夫妻身份的确立而确立,随着夫妻身份的消灭而消灭,夫妻财产制集身份法与财产法的特点于一身,是婚姻效力的一项重要法律内容,也是近现代家庭财产制的重心所在。

二、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取向

纵观我国六十多年的立法历程,可以发现我国立法对于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走向。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的各制度深受苏联的影响,有关婚姻立法方面也同样如此,另外也受风俗习惯以及其他思想文化等因素的影响。新中国在1950年颁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了夫妻家庭地位平等。该法仅有一条条文规定了夫妻财产内容“夫妻双方对于家庭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处理权”。可得而知,我国当时的法定财产制是典型的一般共同财产制。这从侧面反应了婚姻立法的侧重点在于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以维护社会利益。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与发展,我国市场经济迅速发展,国民的收入与生活水平得到极大的提高,同时也冲击了人民的思想以及教育观念。这些发展变化深层次的影响到了我国的夫妻财产制度,一般的共同财产制已经不再适应我国的社会,在此背景下,我国于2001年公布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婚姻法修正案确立了以婚后所得制为夫妻法定财产制以及特有财产制、以及约定财产制三者相结合的夫妻财产制度。扩大了夫妻个人财产的范围,同时也尊重夫妻双方对财产处置的意愿,在法律上保障夫妻双方真正的平等共同处理家庭财产。自此以后,最高人民法院又相继在2001年、2003年和2011年出台了有关婚姻法使用的若干解释,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婚姻法》的内容。赋予约定财产制优于法定财产制的法律地位,强调了个人意志自由、个人利益自治的价值取向。

三、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立法完善

我国关于夫妻财产制度的价值取向直接决定了立法的走向。我们可以明显的从立法中感受到,在婚姻立法中婚姻家庭的保障功能在逐步淡化,而对个人财产权利的保护和对意思自治的尊重在逐步加强。这对于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现行的夫妻财产制度仍需要完善。首先,夫妻共同财产中的“工资、奖金”解释不明确,导致它的可操作性差;“生产、经营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导致夫妻共同财产的外延增大;其次,“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的规定值得完善,在司法实践中,在婚姻关系解除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常因此发生纠纷,有关法律对此界定不明确。同时隨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财产的范围并不仅仅局限于衣物,洗漱用品等,个人财产的范围逐渐在扩大,但在法律上如何去界定,如何去把握相关财产的个人所有或者是夫妻共同所有的这个度,这是实践中的一个难题,需要相关法律去完善,以维护社会的稳定。最后,在未来的立法中,立法应侧重于去保护弱者的利益,而不仅仅是女性的利益,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思想观念的极大变革,女性不再是弱势群体的代名词,在现代社会中,在夫妻的经济地位中男性处于弱势地位的也不在少数,对此,立法应该侧重于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在婚姻家庭立法中占据重要地位的夫妻财产制度不仅影响夫妻之间的和谐,同时也关系了社会的稳定。因此,我国的相关立法应该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灵活的变化,对夫妻财产制度不断的完善,以维护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参考文献:

[1]王聪.《从立法价值取向看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载于《湖北经济学院报》,2012年第7期.

[2]王琳.《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载于《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8期.

作者简介:

财产管理制度 第5篇

(1)各病区的医疗器械和被褥等用品,均由护士长统一领取和登记报帐,病房要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财产清点簿,一般每季(被服类每月)清点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2)各类物资可分工管理,常用流动物资需每日或每周清点,如有不符,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3)凡因不负责任或违反操作规程损坏、遗失医疗器械,当事人应按医院赔偿制度处理。

(4)财物领取应有计划,不能有积压现象,取用应按日期顺序,防止过期浪费。

(5)掌握各类物品性能,按要求妥善保管,保持良好的功能状态及物品质量。

(6)借出物品要有登记手续,经手人签名,重要物品须经护士长同意后,方可借出,备用抢救器械、药物一般不得外借,所有物品不得借出院外。

(7)贵重医疗仪器要设保管卡,建立规范操作手册,使用后要检查性能,由检查者及保管员签名,必要时班班交接,定期保养。

财产管理制度 第6篇

1、经费使用坚持“统一管理,保证重点,量入为出,合理节约”、“一支笔”审批和“保职工工资、保工作运转”的原则,严格执行财经纪律。

2、购置办公用品。一次性金额在0元以上的,必须事先请示主任同意;一次性支出在00元以上的,须经主任与副主任通气取得一致意见;大额性支出在00元以上的,须经单位职工集体研究决定。

3、差旅费报销。由出差人按规定填写出差报销单,经财会人员审核后,报领导审批。特殊情况需租用车辆,必须事先请示主任同意。

4、单位材料原则上在内部统一打印,节约耗材、纸张,减少人为浪费。因特殊情况(如出版书目等)必需在外印制的,应请示主任同意并在规定地方印制。否则,所产生的费用“谁作主、谁负责”。

5、公务接待应本着“必要、热情、简朴”原则,由主任(或副主任商主任同意)确定接待与否及接待标准,原则上不招待名酒,不找包包烟,不随意给客人购买礼品、土特产品,不安排高消费娱乐活动。

6、公用电话由单位报账员负责管理,原则上不许用办公电话打市外电话办私事。

7、关心、慰问、探望职工(包括离退休干部)。除有规定外,凡职工生病住院以及每年春节慰问离退休干部等,室领导应以集体名义购买100元以内的慰问品前往探望、慰问。职工家庭生活特别困难或发生意外,确需经济援助的,经本人申请,集体研究,可给予适当解决。

二、固定资产管理

1、凡单价在100元以上,使用期超过一年和单价虽不足100元但使用期较长的.物品、设备等均作为本单位固定资产,按办公室进行造册登记,明确责任人进行管理。

2、凡需新购置固定资产,严格按有关规定和本单位财务管理权限进行审批把关,统一办理,造册登记,调配使用,每年清核一次。如工作变动,应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3、单位固定资产不得擅自歪借和私人使用,若确属必要,须经管理财务领导同意,并严格履行借用手续,限期收回。

少年宫财产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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