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所有制改革
集体所有制改革(精选6篇)
集体所有制改革 第1篇
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强化党支部核心领导地位,选好配强集体所有制连队党支部领导班子。
一、班子配备要求
(一)班子职数设置。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两委”)总职数一般为5至9名。
连队党支部委员会由连队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一般设委员3至5名。“访惠聚”、驻连管寺等驻连干部可参加所驻连队“两委”选举。驻连民警在连队兼任副书记或副连长,不占职数。
(二)班子成员人选条件。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道德品行好、带富能力强、协调能力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践行兵团精神、热心为群众服务的党员组成。党支部书记还应当具备一定的政策水平,坚持依法办事,善于做群众工作,热爱兵团、敢于担当、甘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少数民族聚居连队党支部书记除应当具备规定的一般条件外,应熟练掌握国家通用语言和少数民族语言;
本连队没有合适人选的,上级党组织可以跨单位或者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选派。
(三)“两委”交叉任职和班子结构。“两委”成员交叉任职,一般交叉3至5名,条件不具备的可适当减少。连队党支部书记应通过法定程序担任管理委员会指导员,在有条件的连队同时担任连长。原则上“两委”成员中至少要有符合条件的1名女性、1名35岁以下年轻骨干和1名高校毕业生。
二、选举工作方法步骤
(一)部署启动
1.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2.成立选举工作领导和工作机构。连队成立党支部委员会选举工作筹备小组(以下简称连队选举筹备小组),由3—5人单数组成,设组长1名、成员若干,负责党支部委员会选举工作。
3.报送召开党员大会请示。
4.确定参加党员大会人数。党员因下列5种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在征求党员本人和家属意见的基础上,报团场党委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患有精神病或因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愿的;
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拘留或服刑的;
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工作调动,外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
(二)确定人选
1.制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推荐产生办法。
2.连队党员和居民群众推荐候选人初步人选。连队选举筹备小组组织全体党员召开会议,按照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委员职数2倍的人数,推荐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和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参加推荐的党员超过应到会人数一半以上,推荐有效。推荐票要当场唱票、计票,公布推荐结果。连队选举筹备小组根据推荐票情况和候选人条件,在得票超过推荐票一半以上的党员中,按照不低于委员职数20%的差额比例,确定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和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缺额人选在未当选得票多的被推荐人中另行推荐产生。
连队选举筹备小组组织召开居民代表会议,对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和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投信任票,现场公开计票。参会的居民代表超过应到会居民代表总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有效。
连队选举筹备小组结合党员推荐和居民代表推荐结果,按照不低于委员职数20%的差额比例,确定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和副书记候选人初步人选,报团场党委审核。连队选举筹备小组推荐的初步人选,经团场党委审核认为不已列入的,向连队选举筹备小组反馈并作出说明,缺额人选由连队选举筹备小组根据推荐结果确定上报。
3.团场党委推荐候选人初步人选。
4.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考察对象。连队选举筹备小组召开会议,结合党员、居民代表推荐和团场党委推荐情况,按照不低于委员职数20%的差额比例,研究确定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和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考察名单,报团场党委组织考察。考察情况反馈连队选举筹备小组。
5.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连队选举筹备小组召开会议,结合团场党委考察情况,研究确定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和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并在本连队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3天。
6.请示批复候选人预备人选。
7.候选人预备人选作出纪律承诺。团场党委与连队党支部委员会委员、书记和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签订遵守选举纪律承诺书,明确在选举中必须遵守的纪律要求。候选人预备人选作出书面承诺并进行公示,接受党员群众监督。
(三)大会选举
1.向参加党员大会党员发出通知。连队选举筹备小组提前向参加党员大会的应到党员发出书面通知,明确党员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期、主要议题、基本要求等;
对外出党员,书面通知要发到家属手中,并通过其他方式通知到本人。
2.布置党员大会会场。
3.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三、选举工作和纪律要求
对参与或指使他人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票数等手段,以及利用宗族宗教势力等破坏、妨碍选举的,依法严肃查处;
对以不正当竞争手段参选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参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宣布当选无效。
集体所有制连队管理委员会选举政策摘要
建立集体所有制连队党支部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民主管理机制,民主选举连队管理委员会,选好配强连队管理委员会班子。
一、班子配备要求
(一)班子职数和设置。连队管理委员会一般由指导员、连长、副连长和委员会共5—7人单数组成。连队管理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成员由连队居民直接选举产生。
(二)班子成员人选条件。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连规民约;
政治坚定,热爱祖国、热爱新疆、热爱兵团,维护祖国统一、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反对民族分裂、反对暴力恐怖、反对宗教极端和非法宗教活动;
品行良好、办事公道、廉洁奉公、作风正派、群众公认;
热心为群众服务,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能带领群众发展生产,共同致富;
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身体健康。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提名为连队管理委员会成员候选人:政治立场动摇,表面上拥护党的领导、忠诚于党,实际上阳奉阴违的“两面人”;
对宗教极端言行、民族分裂活动、非法宗教活动等知情不报、不敢发声亮剑、不愿管不敢管的;
曾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被收押处理,仍有危害社会可能性的;
党纪政务处分期和影响期内的,或正被纪检机关调查、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的;
胆大妄为、利欲熏心、公权私用、贪污腐化、侵占国家和集体利益的;
不作为、乱作为,办事不公、优亲厚友、损害群众利益,群众反映强烈的;
存在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义务教育法行为的;
参与、策划、煽动群众聚众上访或越级上访等非正常上访的;
拒不执行连队党支部工作部署,拒不履行连规民约规定义务的;
被依法依规罢免职务未满3年的。宗教人士不得作为候选人。
二、选举工作方法步骤
(一)制定选举工作方案。
(二)推选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连队管理委员会的选举由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及组成。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由5—9人单数组成,一般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若干名。连队党支部提出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候选人,征得团场党委同意后,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连队党支部第一书记或书记,要按照法定推选程序担任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主任,主持选举委员会工作。居民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不宜同时担任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三)参选居民登记
1.公布参选居民登记日。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发布公告,告知连队管理委员会选举日期和参选居民登记日期。
2.明确参选登记对象。参加登记的居民应年满18周岁。居民年龄以身份证为准,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籍登记为准。计算年龄的时间截止到选举日。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进行造册。
参选居民登记范围:(1)户籍在本连队并且在本连队居住的居民;
(2)户籍在本连队,但是不在本连队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居民;
(3)户籍不在本连队,但是在本连队居住一年以上以及从机关、企事业单位选派到连队任职人员、从其他连队交流任职人员、在连队工作高校毕业生,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居民会议或者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连队或居住连队登记参加集体所有制连队选举的居民,不得再参加其他集体所有制连队管理委员会的选举。
对在外不能返回的居民,要将书面通知发放到家属手中,并通过电话联系、微信联系等多种方式告知本人,做好记录,确保全覆盖、不漏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法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
本人书面表示不参加选举的;
登记期间不在本连队居住,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
3.公布参选居民名单。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对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于选举日的20日前公布。对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5日内向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申诉,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3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名单出现变动的,由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及时公布。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向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发放参选证。
(四)提名确定管理委员会候选人。连队管理委员会选举中,只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本连队有选举权的居民才具有候选人的提名权。
1.组织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提名候选人初步人选。在团场党委、连队党支部领导下,由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组织过半数的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提名。每一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提出的初步人选数不得超过应选人数。一人同时被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的候选人,由候选人以书面形式确认一项职务参加选举。推行党支部书记和连长“一肩挑”的连队,候选人可同时提名为指导员和连长。
2.候选人初步人选资格审查。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通过相关程序提出连队管理委员会指导员、连长、副连长、委员候选人初步人选范围,提交连队党支部审核。连队党支部审核、团场党委审核后提交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按照得票顺序公布名单。自愿放弃的应书面提出。
3.再次推荐提名候选人。
4.候选人考察。
5.确定管理委员会候选人。
候选人名单于选举日5日前公布。不愿作为候选人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2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缺额递补并公布。候选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不得担任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和选举工作人员。团场党委要对候选人进行集体谈话,审核有关选举纪律承诺书并公示。
(五)候选人演讲。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于选举日前组织候选人参与参加选举的居民见面,介绍候选人情况,让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思路打算,并回答参加选举居民提出的问题,候选人演讲材料应提交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审核。材料主要包括:候选人基本情况,履职设想和打算,对待当选与落选态度等。
参加选举的居民向候选人提出的问题,应当是维护稳定、经济发展、服务群众等方面的问题,不得进行人身攻击。不准私下组织与参加选举的居民见面和随意许愿。
(六)投票选举
1.做好选举大会准备工作。
对因老、弱、病、残等原因不能到选举大会投票的居民,经团场选举工作机构批准,可以设立流动票箱,每个流动票箱由3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其中至少有一个连队居民委员会成员。
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到场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连队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凡本连队有近亲属的,严禁委托他人。在本连队没有近亲属的,可以委托本连队除候选人之外的其他有选举权的居民代为投票。连队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每一参加选举的居民接受的委托投票不得超过3人;
提名为候选人的,不得接受委托;受委托人不得再委托他人。
2.召开选举大会。
3.选举有效性确认。有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过半数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
收回选票数多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无效。
4.确认当选。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居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
如果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四、选举工作和纪律要求
候选人及其亲友直接或指使他人采取利益交换、赠送财物、宴会吃请、胁迫诱使等手段,收买参选居民、选举工作人员或其他候选人,影响参选居民意愿的,均属于贿选行为。对拉票贿选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从快从严查处,决不姑息。进一步巩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和集中整治工作成果,对宗族势力干扰或以威胁、恐吓、欺骗等手段妨碍、破坏选举的,坚决依法打击、从重处罚。
集体所有制连队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政策摘要
坚持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坚持承包关系长久稳定,依法赋予连队居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权利。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完善兵团土地承包经营制度,2021年3月底前完成集体连队居民(以户为单位确权登记颁证,下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做到承包连队居民地块面积准确、四至清晰、空间位置明确、登记簿健全,实现承包面积、承包合同、登记簿、承包经营权证“四相符”,确保连队居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规范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集体连队居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调整完善,不是推倒重来、打乱重分,不能借机调整或收回连队居民承包地。坚持大稳定小调整,先调整再确权。要严格按照国家一、二轮承包政策开展工作,保持政策的延续性,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对个别连队部分连队居民要求调地的,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慎重把握、妥善处理。对于确因自然灾害毁损等原因,需要个别调整的,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调整后再予确权。
(二)坚持以连队居民为主体。连队居民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是搞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的关键。集体连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要在本集体成员内部充分讨论,连队居民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同意,达成一致。充分发挥老党员、老干部熟悉情况、调解纷争的积极作用。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表格材料要经过连队居民签字认可。对于外出不在家的连队居民,要采取多种方式及时通知到户到人,充分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确权过程中要坚持“阳光操作”,坚持“四议两公开”的办法,做到“四签两不准”和“四榜定案”,严禁暗箱操作、以权谋私。在确权工作中涉及用工时,要以优先有偿使用连队居民为原则。
(三)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相关师团要依法依规收回经营地,妥善处理好职工承包集体连队土地的问题,连队“两委”制定的承包方案,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尊重历史和连队居民意愿,以农村社会稳定为前提,要保证连队居民依法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师团要从实际出发,加强分类指导,坚持一连一案,不搞“一刀切”。
三、确权范围
要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厘清集体连队土地范围,既要防止集体连队侵占团场国有土地,也要防止团场侵占集体连队土地。范围明确后,确认集体连队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连队使用的土地,必须经法定程序确认集体连队土地使用权。
四、加强分类指导
(一)妥善解决集体连队中职工承包的问题。土地性质为国家所有的集体连队。职工土地相对独立、集中连片的,职工和土地可以就近划转至相邻全民所欲制连队。不宜划转的,要尊重职工意愿,在全民所有制连队重新划分身份地;
或经连队居民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同意,以职工退休年限为过渡期,过渡期内不收取土地租赁费,职工退休后将土地退还集体连队。
(二)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相对稳定,分类推进土地确权颁证。按照国家一、二轮土地承包政策给连队居民划分了基本生活地的集体连队,以最近一次调整的承包土地面积为准,总体按照“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和“大稳定、小调整”的原则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与全国和自治区农村保持相对一致,集体连队居民承包期限均定为2028年。
五、政策界限
(一)健全完善土地承包方案和承包合同。连队“两委”要根据连队土地资源状况和连队居民承包现状制定承包方案,土地承包方案要坚持“一连一案”原则。对连队居民承包土地没有登记或承包合同缺失的,要按照“尊重历史,照顾现实”的原则,依据相关资料、连队居民回忆、现实情况通过民主程序予以确认。承包合同签订要规范,不能增加与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条款。
(二)明确集体连队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国家所有依法由集体连队使用的土地,必须经法定程序确认集体连队土地使用权。
(三)妥善处理自留地、自留园等问题。自留地、自留园凡不属于宅基地之内的一律纳入承包范围进行登记。自留园属于宅基地范围的(房前屋后)不在登记范围。
(四)妥善处理连队居民自行开垦土地的问题。连队居民超越原承包地界限自行开垦的土地,应依法进行清理并按照实际面积纳入集体机动地进行管理。
(五)依法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妇女作为家庭成员,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应记载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簿及权属证书上,确保妇女“证上有名,名下有权”。妇女因婚嫁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妇女离婚或丧偶的,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六)妥善处理其他问题。土地承包期内,连队范围内公益设施建设、农田水利设施建设、连队居民修建住房占用部分承包地等重大问题,应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尊重历史和连队居民意愿,经连队居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居民代表同意后,进行登记。
六、主要工作和进度安排(2021年3月底结束)
(一)准备阶段(2020年10月—11月中旬)。
(二)调查摸底清理阶段(2020年11月中旬—12月)。
1.全面开展精准核查。师市、团场要对土地进行分项精准核查和档案资料清查,做到地清、身份清。查清团场集体连队耕地、园地、开发性用地、未利用地等基本情况,按大田种植、果园、设施种植等分类查清各类承包地、经营地面积,承包各类土地的连队居民及其他人员等详实数据,核实到地块到连队居民。查清现有承包地权利归属后,制作调查结果公示表。
2.清理经营地和职工承包地。要依法依规收回经营地,妥善处理好职工承包集体连队土地的问题,确保连队居民承包土地的权利。
(三)清查核实颁证阶段(2021年1月—2月)。
1.绘制确权工作底图。由专业测绘机构绘制详实的连队土地确权工作底图,进行公示,作为农用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的依据。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进行补测核实。
2.确定承包地块和面积。连队“两委”要根据连队土地资源状况和连队居民承包现状制定承包方案,各连队土地确权承包方案,要按照民主程序,经本连队居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的居民代表同意。经师团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组织全体连队居民划定连队居民承包地四至界线。以连队农用地现状图为工作底图,依据连队居民承包地四至界线绘制承包地权籍图,并制作承包连队居民登记表和承包地块登记表,做到图表对应,经连队公示、修正、再公示后,最终确定连队居民承包地权籍调查图,须经连队居民户主签字确认。
3.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公示结果,连队居民参照兵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样本,签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参照自治区农村土地第二轮承包到期时间,结合兵团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实签订到2028年,承包期满后再延长30年。承包合同一式三份,连队、连队居民、团场各持一份。
4.建立健全登记簿。根据承包合同,按照连队居民一户一簿的原则,由团场建立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基础依据。登记簿应当记载合同名称,发包方全称、承包连队居民、身份证号码、社会保障号码、户籍所在地、合同代码、承包期限。承包土地的地块代码、面积、坐落(四至)、是否永久基本农田,确保与承包合同、承包经营权证记载内容相一致。
5.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根据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和登记簿,在确保信息准确无误、责权利明确的基础上,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的相关规定,经师市核准,由团场向承包连队居民颁发兵团统一印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6.建立档案管理制度。依据土地承包管理档案,对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或依法被征收、占用,致使承包土地部分或全部丧失需要调整的,对以互换方式进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或注销登记。
(四)完善总结阶段(2021年3月底前)。
集体所有制改革 第2篇
王庄村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尧都区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要求,积极配合金殿镇政府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的开展,结合我村实际,经本村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制定实施方案。
一、基本情况
(一)人口现状
经调查核实,公示后确认,王庄村共计347户1438人,参加本次林改以2010年11月10日前农业在册人口为准,包括在校大、中专学生10人,合同兵、义务兵3人。
(二)林权现状
全村共五个居民小组,347户居民,1438人,全村总面积5851.2亩,荒山荒坡面积4769.2亩,耕地面积1082亩。
二、指导思想
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尧都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要求,坚持森林分类经营方针,进一步明晰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创新林业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加快推进现代林业生态建设,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三、基本原则
坚持依法改革的原则;坚持权益平等的原则;坚持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坚持尊重历史、维护稳定的原则。
四、总体目标
全村集体林地实施林权制度改革,在2010年到2011年两年时间内全面完成主体改革任务。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进一步稳定和完善承包关系。逐步建立起产权归属明晰、经营主体落实、责权划分明确、利益分配合理、流转程序规范、监督服务有效、配套机制完善的现代林权制度,逐步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努力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
五、林改的方式
均山到人、联户承包的方式。
六、林改的方法
(一)我村荒山荒坡面积4769.2亩,耕地面积1082亩。
(二)将本村分山户数347户,按照村现小组5个组,由农户自愿推出本组代表人,农户再将自己的林地委托给代表人,根据委托书和联户承包议事规则行使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本方案经全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表决通过后,报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
王庄村村民委员会
集体所有制改革 第3篇
1.1 全面完成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 夯实改革发展基石
至2010年12月, 全县共确权发证16.2万本, 确权到户率99.01%、发证率99.5%, 全面完成了主体改革, 实现了 “四权同确”。改革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确保收益权, 明确农民对山林的责、权、利, 提升主人翁地位, 打通制约改革发展的瓶颈。
1.2 率先成立林业要素市场管理中心, 加强林权动态管理
2010年5月, 剑阁县在全市范围内率先设立林业要素市场管理中心, 承担林权业务办理和动态监督管理的职责。开展林权改革“回头看”, 制定剑阁县林权流转办法, 启动对违规流转林权的整改, 规范林权交易市场运行和监督机制。代办《林权证》挂失580起, 整理林权档案6309卷, 组织调解林权纠纷320件, 完成16.2万本《林权证》、55万多宗林权登记大数据库录入, 建立了林权动态管理平台。
1.3 搭建全省首家县级林权交易平台, 健全网络交易市场
2014年5月, 依托中国西部 (成都) 农村产权交易网开通了剑阁分网站, 构建涵盖省、市、县、乡四级林权交易平台和服务体系, 搭建全省首家林权交易平台, 实现林权交易信息统一发布、全面共享。目前, 在交易平台网站发布交易信息25条, 实现联网交易林地5宗、261.65hm2。
1.4 举办全省首例网络现场竞价活动, 拓宽林权交易渠道
2015年6月, 与成都农村产权交易所合作, 成功举办全省首例网络林权现场竞价交易试点。公店乡平乐村52户农户拥有的50.04hm2山林在林权网交平台上以120元/667m2起拍, 参与的9家竞价公司经17min, 52轮激烈竞价, 最终以455元/667m2成交, 亩均价是起拍价的3.8倍, 溢价率279.17%, 创造了全省网上林权转让最高成交价格, 实现把最大利益还赠于林农的目的。网络现场竞价试点活动的成功举办, 标志我省林权交易成功“触网”, 正在开启“互联网+林权”交易模式。
2 借势发力, 在探索林权交易上出实招
2.1 规范流转程序
坚持“先试点、后扩面, 抓监管、促规范”的原则, 完善“一办法、三流程、六制度”的流转管理机制, 积极引导林农以自愿、自主、自治的方式参与林权流转。制定“三严格、三到位、五确保、五一致”的监管措施, 对违规三权转让林权的进行全面、彻底整改, 做到了规范一块认定一块转让一块, 全县整改面积0.37万hm2, 取缔违规转让林权0.1万hm2。
2.2 丰富流转方式
以“三权”转让方式为企业整合林业资源近0.67万hm2, 建原料林基地0.33万hm2。以大户承包、入股合作为主的流转方式建家庭林场4个, 建核桃示范基地8个、建中药材种植基地5个, 建林下养殖场150处, 较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组建7家专业合作社以股份合作方式均股均利, 流转林权0.15万hm2, 成为新经济增长点。截止目前, 全县采取转让、转包、出租、互换、托管、股份合作等形式规范流转林权1.62万hm2, 农户获得的直接收入约5 000万元。
2.3 创新交易模式
在传统的“一对一”的交易模式上, 积极探索更便捷、透明、公正、高效的网络交易模式和引入竞争机制, 认真组织开展了2次网络交易和1次网络现场竞价活动。依托互联网交易平台, 运用信息技术手段, 以电子竞价方式公开竞价拍卖。全程网络操作, 竞价数据、竞价程度和竞价结果由电子竞价系统自动生成, 没有人为干扰因素。本次流转较于以往传统“一对一”的流转模式, 具有交易模式更科学、程序更规范、方式更便捷、竞价更激烈和效果更明显的特点。
3 改活改实, 在助推林业民生上见实效
3.1 生态惠民
改革紧紧围绕“良好生态环境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这一观念, 加强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和利用。根据森林分类区划对5.36万hm2天然林进行了有效管护, 向林农及时足额兑现生态效益补偿金。以林业工程项目为带动, 鼓励企业、大户采取承包、转让等方式流转林权, 通过荒山造林、低产低效林改造、封山育林等方式培育森林资源0.24万hm2。全县在林改后新增造林0.35万hm2, 森林覆盖率比林改前增加1.1个百分点, 筑牢了绿色生态屏障。
3.2 产业富民
改革优化了投资环境, 激活了沉睡的林业资源, 吸引了大量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林业发展, 森林旅游、林下经济、林产加工业快速推进, 为县域经济增添活力。通过林权流转整合资源、技术、资金等生产要素, 有效解决了林产加工业当下原材料供给和长远原料储备问题, 带动剑门关土鸡、剑门香柏木地板、红鑫猕猴桃等品牌逐步崛起, 增强企业凝聚力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 正在形成上下结合、长短结合的循环经济发展模式。
3.3 改革助民
改革为地方经济注入活力, 把改革重点布局于库区移民和边远贫困乡镇, 指导和协助店子、公店、广坪、木马、正兴、义兴等6个乡镇转让林权3 333.33多hm2。改革合理配置生产要素, 积极为企业、大户、专合组织争取多项政策支持, 优先规划退耕还林、中央投资造林以及退耕还林后续项目等, 主动提供纠纷调解、林权流转、林地使用等方面的服务, 切实解决在发展中的具体困难。改革为贫困群众开创致富新路, 林权改革后, 林下养殖和种植业非常活跃, 林农从林业上直接获得经济收益人均增加200多元, 同时创造了1.7万多个就业岗位, 也为返乡民工搭建创业、创新平台。
摘要:剑阁县林业资源丰富, 现有林业用地16.63万hm2, 活立木总蓄积793.9万m3, 森林覆盖率51.45%, 有可供流转的商品林面积10.00万hm2, 林地是最大的资源, 绿水青山是最大的财富。近年来, 剑阁县委县政府深化林权改革, 推进林业资源转化, 让绿水青山变成金山银山, 吹响向青山要效益的集结号。截止10月底, 全县林业总产值达18.6亿元, 林农从林业上直接获得纯收入为1050元。
关键词:林权,制度,改革,民生
参考文献
集体林权改革 第4篇
最近,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这份作为指导我国集体林权改革的纲领性文件,把这项与13亿国人息息相关的改革定性为:“中国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突破”。
“之所以说,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又一次重大突破,是因为:在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集体林地一直没有涉及产权制度改革这一重大问题。现在,根据我国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实行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这是一个重大突破,改革的范围已经远远突破了联产承包责任制原有范围。”
从国家林业局局长贾治邦的这段话中,可以找到此次集体林权改革对中国社会经济改革的战略意义所在。土地是非常重要和特殊的生产资料,我国历朝历代都十分重视土地的变革和调整,“这个事情处理好了,人民就安居乐业,社会就稳定,政权就巩固。”他说。
1978年开启的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被誉为自土地改革以来“第二次生产力解放”,就是对土地的调整和变革。现在,以产权制度改革为突破口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对土地制度调整力度之深刻,将会启发我国社会发展新一轮的生产力解放“大潮”。
“林权制度改革以及衍生出的一系列其他方面改革,对推动整个农村综合改革的深入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陈锡文解释说,“林权制度改革本身涉及产权制度、组织制度等一系列改革,包括怎么去改革政府管理制度,怎么去改革要素市场,等等。”而这些改革已远远超出了林业所涉及的改革内容。
也因此,贾治邦提出,“必须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当前农村改革的重点全面推进,以全面解放和发展整个农村生产力。”
中央党校教育长李兴山告诉记者,“我们国家的改革是从‘大包干’为核心的农村制度创新肇始,改革开放30年后又通过林权改革这个制度创新再次从农村改革出发,将可能形成中国生产力解放的更大场面。”
用产权冲破束缚
上世纪80年代,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广大群众把这次改革称为解放以后的“第二次土改”。但从农村的实际情况来看,那次改革主要是耕地的联产承包,受益的主要是种地的农民。而对于广大的山区和林地来说,虽然也曾实行过“三定”,但收效不大。
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从广度上讲,改革由平原推进到山区、由农民涵盖到林农、由农业深入到林业;从深度上来说,这是一次从承包责任制到产权制度的改革,从生产经营到市场交易的改革,从放权让利到政府职能转变的改革。正是由于这一原因,广大山区农民把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称为是“第三次土地改革”。
“农村生产力的解放,关键还是要调整生产关系。”李兴山介绍说,在我国,山区是整个农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山区面积占整个国土面积的69%,在全国2100多个行政县、区中有1500多个山区县。但是,长期以来,我国山区经济社会发展严重滞后,目前全国500多个国家级贫困县,有490多个在山区。
从全国的总体情况来看,目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最薄弱的环节在农村,而农村发展最薄弱的环节在山区。如果能下决心推行林权制度改革,同时通过各种配套措施,把更多生产要素引向山区、引向林业,就能为山区致富、林农增收提供可靠的保证。
关于这一点,已在先行推动集体林权改革的一些省得到了充分证明。其中,江西省从2004年到2006年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仅两年时间,就新增社会对林业的投资48亿元,新增林业从业人数50.63万。农民人均林业总收入两年共增加了278.72元,增长幅度为69%。
李兴山调研中发现,林权制度改革以后,由于林农有了山林的经营权、处置权、受益权,这就不但使他们把山林看成是自己的生存和致富之本,而且把植树造林看成是在山上“办银行”,是为子孙后代留财产,“不但能自觉地制止乱砍滥伐,而且对可持续发展也有了内在动力。”
据江西省的统计,仅从2004年实行集体林权改革以来的两年时间,全省的造林面积就由121.2万亩增加到273.3万亩,增长了125.5%。“由此可见,林權改革不但是一个改革问题、体制问题,还是发展问题、建设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把体制改革作为发展和建设的突破口,就会产生巨大的生产力解放。”李兴山说。
产权仍是农村改革突破口
近十多年来,我国城市的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探索和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都有很大进展,而农村的制度创新则无太大的实质性进展。
李兴山介绍说,城市先后建立了劳动力、资本等要素市场,而农村的要素市场不但无从建立,反而使大量资金外流,造成了“融资难”、“贷款难”等问题。
在他看来,农村改革要取得新成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管理创新。从国外的一些经验来看,韩国之所以只向每村发放335袋水泥,就启动了全国的“新村运动”;以色列之所以在沙漠、荒山占国土2/3,50%的国土降雨量不到150毫米的情况下,却大量出口粮食、蔬菜、水果等,都不是因为国家有多大的投入或者具备多好的发展条件,关键是因为有一个好的体制机制。
他认为,各国好的机制和我国上世纪80年代农村改革经验类似,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既要在“多予少取”上尽力而为,更要在如何“放活”上多做文章,也就是产权上如何改革的问题。对此,李兴山指出,2004年以来推进的林权改革试点已经取得了许多重大突破。
“产权制度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抓住了产权制度改革就是抓住了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李兴山认为,林权改革突出产权制度改革,从而破除了制约林业林区发展的体制性和机制性障碍,充分发挥了市场经济优化资源配置的各种功能,使过去许多难以解决的问题迎刃而解。
“改革也要坚持以人为本。”李兴山反复强调,实现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是改革得以继续的基本动力。江西省在这次林业体制改革中,就得出一个非常重要的改革经验,改革中把广大林农是否在改革中受益作为衡量改革成败的主要标准,政府管理部门不怕砸自己的饭碗,地方财政出钱自担改革成本,极大地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拥护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从而从根本上保证了改革的顺利进行。
相反,如果改革不是强调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是强化部门的既得利益;不是实行民主决策,而是政府包办代替,那就不可能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改革也不可能取得成功。
最关键的一点是,“政府职能转变是改革攻坚的关键,政府既应是改革的领导者,又应是改革的带头者。”对这个判断,李兴山解释说,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中,政府职能转变是最根本的转变,政府机构改革是最关键的改革。所谓体制改革打攻坚战,最主要的“坚”,就是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机构改革。
农村生产力再解放
改革开放30年后,改革开放的动力再从农村寻找源泉,已经决定了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不是简单的单一领域的制度创新探索。
比如,对下一步农村改革而言,此次林改提出的“还山于民、还权于民”,按照李兴山的理解,其制度意义已经超越了还停留在“放权让利”阶段的承包责任制改革,“林改抓住了产权改革这个核心内容,而且比承包制从性质上更加深入,不但考虑到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等问题,还进一步深入到产权交易。”
因此,从这个角度突破的改革,本质上来说,就是解决权利平等问题,在改革当中逐步消除城乡二元体制结构,使广大农民真正成为权利平等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进一步使之得到发展和解放,来推进农村改革。
他具体解释说,对于农村改革,不论是现在改革承包制还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一个出发点就是农民很苦、农村很穷、农业问题很严重。因此,往往把国家所采取的一系列“多予少取放活”的政策措施仅看成是对农村、农民的“关怀”、“照顾”、“优惠”、“倾斜”或者“重中之重”,等等。
“其实,照顾优惠没必要,何况照顾优惠本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也是不平等。目前,农民最需要的不是照顾而是权利的平等。”李兴山说,我国的城乡二元结构,不仅仅表现在经济方面、社会方面,还表现在体制方面、制度方面,已成为城乡差距不断拉大的重要表现和原因,“逐步消除城乡二元体制结构,不可能依靠对农民的同情得以解决,而需要权利地位的平等得以解放。”
如果能将林权改革在产权制度创新意义上实现的权利平等,借鉴到下一步农村整体改革当中,将会进一步调整农村生产关系、促进农村生产力的又一次解放。“当然,改革将是长期的过程,不能一蹴而就,但是这个方向必须明确和坚定。”李兴山最后说。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第5篇
相关政策及工作程序讲座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到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技术要求高,为了在全区范围内统一政策和技术规程,自治区林改领导小组下发了《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这是我区林改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它包括林改相关政策和操作规程两个部分。我们这个讲座主要是对这个《办法》进行学习、理解,掌握《办法》的精神要点,以便在林改工作中能够熟练运用。第一部分林改相关政策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对我们在林改工作中经常用到的一些相关政策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共有
1、自留山政策,2、责任山政策,3、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政策,4、谁种谁有政策,5、林地流转政策,6、生态公益林政策,7、退耕还林政策,8、确权发证主体与对象的政策等八个方面。
1、自留山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 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第三条 规定,自留山长期稳定不变。继续实行“生不补,死不收”、长期无偿使用、允许继承的政策。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其成员只有使用权,不得擅自用于建房等非林业生产用途。自留山长期归农户使用,其经营权受国家保护。
自留山划定后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的应当退还农户或者划定新的自留山给农户,但农村户口转为城镇户口,其自留山在林改前已由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协议收回的,不予退还;尚未收回的,维持不变。
集体经济组织在农户自留山统一组织造林的,不得改变自留山的使用权,所造林木可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和采伐时间,也可由集体经济组织向农户收取营林费用后将所造林木归农户所有。
林业“三定”后,自留山、责任山合并,实行“两山并一山”管理,农户要求区分自留山、责任山的,应当按照农户的要求分别确权发证;农户不要求区分的,可按责任山的形式予以确权发证。
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当时已经过县级人民政府造册登记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及时发放林权证;未经造册登记,但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可以确认为自留山。
自留山位于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内的,由集体经济组织、自留山使用权;人与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共同协商处理。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给予等量置换;也可以由自然保护区或森林公园经营管理单位与自留山使用权人签订合同,明确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属、利益分成、使用期限。集体经济组织的山林全部纳入自然保护区或者森
林公园的,应将生态公益林的补助、补偿落实给自留山使用权人。
自留山使用权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的,其自留山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原存在的承包经营等法律关系不变。
2、责任山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第四条 规定,责任山在承包期内保持稳定不变。承包方必须与发包方签订全区统一规范的承包合同,明确双方的责权利,承包期限为70年,承包期内承包方依法享有责任山的使用、收益和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力,并允许继承。
集体经济组织与成员已签订有承包合同,但没有明确承包面积、四至范围和期限的,要完善承包合同,明确承包面积、四至范围和承包期限,承包期满后可以按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责任山已落实到农户但没有签订承包合同的,要补签承包合同,明确承包面积、四至范围和承包期限。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擅自收回和调整承包的林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外迁,其要求保留承包经营权的,应当予以保留。承包合同生效后,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承包合同。承包期内,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继续承包。
承包的林地,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开发、经营和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不得将承包的林地用于非林业建设。
责任山由集体经济组织收回统一经营,承包方要求归还的,应当归还。
3、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第五条 规定,林业“三定”时未承包到户,目前仍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的,凡适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按本次林改时确定的人数承包到户;不适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可以按下列办法之一处理:
(一)通过招标、拍卖、出租、公开协商等承包方式确定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其他经营主体经营,所得收入按规定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进行分配;
(二)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形式,继续由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的林地、林木折股分配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均等持有,收益按股分配。
农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种植的林木,由该农户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林木处置办法,林木处置后,林地使用权收归集体,并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落实经营主体。
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或者通过流转获得的收益,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分配或公益事业,其中70%以上应当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各成员。分配方案应经村民会议
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4、谁种谁有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 第六条规定,在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种植的林木,坚持“谁造谁有,可以继承,可以作价转让,林木依法采伐,产品自主处理”的政策。集体经济组织未与农户签订承包合同的,应补签承包合同,确定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第十七条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经济组织所有且未承包到户的集体林地上种植的林木,由林木所有人与集体经济组织协商林木处置办法,林地使用权收归集体,落实经营主体后登记发证。
5、林地流转政策:《广西壮族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确权发证办法(试行)》第七条 承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全部或者部分林地使用权通过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给第三方,发包方与承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流转期限不得超过剩余的承包期限。
集体林权改革 第6篇
整体说明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情况统计表主要是反映改革的进展情况表中所填的数据为进度数据,要求填写每期期末(累计)数和本期新增数。其中期末(累计)数,主要是指标在统计期期末状态,有些指标需要填写林改以来发展到现在的累计数。本期新增数,主要指统计期内数值的变化状况。
指标1-3 地(市)、县级、乡(镇)成立林改工作机构个数:是指地(市)、县级、乡(镇)级人民政府成立的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的林改工作 机构。
指标4 林权管理服务机构:是指经编办批准成立的集信息发布、政策咨询、中介服务于一体的林业综合性管理与中介服务机构。
指标5 林业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机构:是指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设立的机构,承担林业承包经营过程中产生的林权纠纷调解仲裁的日常工作。
指标6 林改培训人数:是指本行政区内参加各级林改培训的人数,包括各级林改工作人员、乡村干部及林改工作骨干等。
指标7 纳入改革范围的集体林地面积:指全省的集体林地面积。
指标8 已确权集体林地面积:是指经过本次林权改革,已经明确产权归属的集体林地
面积。
指标9 自留山面积:指“三定”时或这次林改中,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划定的自留山。指标10 家庭承包经营面积:是指通过均分到户,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面积。
指标11 联户承包面积:是指多个农户共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面积,共有一个林权证。指标12 集体股份经营面积:是农民持有股份,林地由集体统一经营的集体林地面积。指标13 集体统一经营面积:是指由集体统一经营,未将股份量化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集体林地的面积。
指标14 大户承包面积:主要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招标、租赁、公开协商方式承包的集体林地面积。
指标15 其它形式经营面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等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集体林地面积。指标16 发证本数:是指明确权属后,发放林权证的本数。指标17 发证面积:是指已发放林权证的集体林地面积。
指标18 发证户数:是指通过均山到户和大户承包获得林地后,发放林权证的农户数。联户承包后,林权证在农户手中的算1户,林权证在村集体里的,暂不纳入统计。
指标19-23 林权纠纷:主要是指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发生的纠纷;因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流转发生的纠纷;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因确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因侵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的纠纷;指因界线争议引起的纠纷。纠纷发生件数:是指发生的林权纠纷数量;调处件数:是指已经调处的纠纷数量;纠纷争议面积:以上各类纠纷涉及的总面积;已调处面积:是指纠纷调处后消除争议的面积。
指标24-28 国有林业单位经营集体林地面积:主要指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等国有单位经营集体林地的面积。同一块林地,有多个单位经营的,只统计1次,不重复计算。已发证面积:指已发放林权证的国有单位经营集体林地的面积;发证到户面积:指林权证已发放给农户的国有单位经营集体林地的面积。
指标29 补偿面积:是指纳入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集体林地面积。指标31 中央财政:是指中央财政对国家级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金额。指标32 地方财政:是指地方财政对国家级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金额。指标33 补偿面积:是指纳入地方重点公益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的集体林地面积。指标35 省级财政:是指省级财政对地方重点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金额。指标36 市、县财政:是指市、县级财政对地方重点公益林的生态效益补偿金额。指标37 抵押面积:是指用于取得抵押贷款的集体林地面积。指标38 农户抵押面积:是指农户用于取得抵押贷款的集体林地面积。指标39 贷款金额:是指获得的林权抵押贷款金额,填写累计数。
指标40 农户贷款金额:是指农户获得的林权抵押贷款金额,包括联户和大户的林权抵押贷款。
指标41 贷款农户数:指获得林权抵押贷款的农户数量。
指标42 农户贷款余额:指农户持有林权抵押贷款的余额,等于当年新增的林权抵贷款金额加上上年底的林权抵押贷款余额减去当年归还的林权抵押贷款金额。指标43 投保面积:指参加森林保险的集体林面积。
指标44 保险金额: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金额。
指标45 每亩投保金额:指保险金额与投保林地面积之比。指标46 保费:指投保人向保险公司交纳的保险费。
指标47 保费费率:是指保费占保险金额的比率,等于所交保费与保险金额之比。指标48-51 政策性补贴:是指保费中政府补贴的部分,包括中央、省级和县级政府补贴。指标52 林农负担:是指保险费中农民自己承担的部分。
指标53 林权交易服务机构:是指县级及以上的林权交易机构,包括综合服务中心中设立的交易机构。
指标54 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是指县级及以上的评估机构,包括设立在林权交易机构里的评估机构。
指标55 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是指经过资产评估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资产评估资质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机构。
指标56 有资质的资产评估人员:是指取得资产评估资质,具有资产评估师证书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人员。
指标57 流转面积:是指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依法采取转包、出租、入股、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集体林地面积。
指标58 林权交易机构中流转面积:指经过林权交易服务机构流转的集体林地面积。指标59 转让:指林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其拥有的未到期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以一定的方式和条件移转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指标60 入股:是指农户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依法采取入股的方式,与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组织或团体入股经营的行为。
指标61 出租:主要是指承包方将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林地,在一定期限内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并收取租金的行为。
转包:主要是指承包方把自己承包期内承包的林地,在承包期限内二次承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其他农户的行为。林地承包经营权转包主要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农户之间。受转包人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使用的权利,获取承包林地的收益,并向转包人支付转包费。转包无需经发包人许可,但转包合同需向发包人备案。指标62 其他:是指除了转让、入股、出租、转包以外,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依法采取其他流转方式。
指标63 本集体组织内:是指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依法流转给本集体组织内部农户。
指标64 本集体组织外:是指集体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依法流转给本集体组织以外的企业、团体、个人等。
指标65 流转蓄积量:是指发生林权流转的林地的林木蓄积量。
指标66 林权交易机构中流转蓄积量:指经过林权交易服务机构流转的林地活立木蓄积量。
指标67 流转金额:是指农户通过集体林权流转所获得的资金数。
指标68 林权交易机构中流转金额:是指经过林权交易服务机构流转所获得的资金数。指标69 林业合作组织:是农民自愿参加的,以农户林业生产经营为基础,以某一林产业或林产品为纽带,以增加成员收入为目的,实行资金、技术、生产、购销、加工等互助合作经济组织,包括林业专业合作社、各种林业协会等。
指标70 加入合作组织的农户数:指加入林业合作组织的农户总数。指标71 合作组织经营林地面积:指林业合作组织经营的集体林地面积。
指标72 林业专业合作社:是指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经工商部门注册成立的,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林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合作组织的一种形式,数量应小于等于林业合作组织数量。
指标73 加入合作社的农户数:指加入林业专业合作社的农户总数。指标74 合作社经营林地面积:指林业专业合作社经营的集体林地面积。
指标75 种植面积:指林下经济作物种植的面积,包括林药、林菜、林菌、林草、林粮等多种形式。
指标76 农户数:指开展林下经济作物种植的农户数量。指标77 产值:指开展林下经济作物种植所产生的总产值。
指标78-80 养殖规模:指进行林下养殖的动物数量,主要统计林畜、林禽、林蜂三种形式。
指标81 农户数:指开展林下养殖的农户数量。指标82 产值:农户林下养殖所产生的总产值。指标83 集体林地面积:是指以林地资源为依托,开展森林景观利用,如森林人家、森林观光旅游等的集体林地面积。
指标84 农户数:指利用森林景观,办农家乐的农户数量。指标85 收入:指农户开展森林景观利用所获得的收入。
指标86 农户数:指从事林下产品采集加工,并从中能够获得经营收入的农户数量。指标87 产值:指农户通过林下产品采集加工所产生的产值。
指标88 林下经济相关专业合作社个数:所有与林下经济相关的林业专业合作社的个数。
指标89 林改涉及农户数:指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到的农户数量。指标90 林改涉及人口数:指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到的农村人口数量。指标91 林改县农民人均收入=∑各林改县农村人口数ⅹ农民人均收入/∑林改县农村人口数。
指标92 来自林业的收入 =∑各林改县农村人口数ⅹ人均林业收入/∑林改县农村人口数。
集体所有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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