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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加工结转范文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深加工结转范文(精选3篇)

深加工结转 第1篇

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进程中, 企业根据自身的特点开展一种或者多种贸易形式, 诸如:一般贸易、转口贸易、深加工结转贸易等等。下面我们针对当前一些企业开展的深加工结转贸易进行阐述与分析。

二、管理部门政策及各自侧重点不同

(一) 部门政策依据

海关目前实行进料深加工结转政策主要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10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及相关海关政策。

财税部门目前对深加工结在全国范围没有统一的政策出台, 这也是造成国内各地区深加工结转贸易税收政策的不一致性的主要原因。

外汇管理部门目前对进料深加工结转收结汇主要是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发[2001]64号) 及其近年来关于深加工结转收付汇一些调整政策。

(二) 海关政策及监管难度

现阶段, 一方面, 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的监管主要是依靠企业申报和通过对申报单证进行审核实现的。由于加工贸易结转货物的物流同国内普通货物的物流一样, 不需要海关加施封志, 不使用海关监管的车辆, 不进海关监管场所, 所以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实际货物进行监控存在一定的难度。

走私企业利用海关对加工贸易结转货物难以监管的缺点, 实施“假结转、真内销”的走私行为。走私企业通过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 核销加工贸易手册, 并将加工贸易货物内销牟利, 偷逃国家税款, 一些假结转情况也存在。

另一方面, 海关总署关于实行加工贸易企业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且实行商品分类管理和企业分类管理。

(三) 现行税收政策及存在问题

深加工结转货物在国内结转环节视同内销开具增值税发票, 操作过程将出现以下问题:税务部门根据2009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风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 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深加工结转货物根据此条例规定, 内销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实行税款抵扣制度, 在管理上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来监控产品的国内结转, "一单一票"的管理。由此以来, 一是对上游企业转出的产品是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 没有进项税用来抵扣, 只有转出时在税务部门的监管下开具的销项税额;二是对下游企业其转入时是税务部门监管下开具的进项税额, 出口时是海关监管下免税货物, 没有销项税额, 两种管理方式的不同, 造成了进出口企业税负不均。深加工结转货物在国内结转环节视同内销开具增值税发票征税的弊端, 如果实行征税政策, 企业避免转厂征税的负担, 我国相当部分的加工贸易企业的产品被迫进行“一日出境游”。既严重加大我国口岸货物进出口的压力, 同时增加企业产品的运输成本;也产生双重税赋的问题。即企业在加工贸易转厂环节需交纳与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等值的保证金, 再在下一道转厂环节征税, 将产生双重税赋的问题;其次对出口退税造成更大的压力和影响。

深加工国内结转实施“环环免税”的政策, 对于国内深加工结转的层层结转的每一个结转环节都视同“出口”, 实行各个环节免税的政策。深加工国内结转实施“环环免税”的政策弊端, (1) 对深加工结转货物实行道道免税政策, 即实行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及加工费免税, 而对国产料件进项税额计入成本, 不能退税。这样不利于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 (2) 不利于鼓励一般贸易出口; (3) 不利于税收管理。

(四) 外汇管理政策

外汇结算:深加工结转上、下游企业之间可比照进出口贸易以外汇结算, 并按规定办理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等外汇核销手续。

按照《深加工结转售付汇及核销操作程序》规定, 对经海关批准来料转进料、进料转进料的情况, 外汇指定银行可以凭经核对无误的正本进口报关单、正本出口报关单复印件、结转合同、进口付汇核销单等单证, 为转入方企业办理有关售付汇或境内外汇划转手续。

外汇核销:随着“口岸电子执法系统”的实施, 在深加工结转的报关业务中, 海关要求“一张报关单对应一张外汇核销单”, 即料件转出方必须凭出口收汇核销单办理核销。深加工结转企业之间必须以外汇结算, 并办理相应的外汇核销手续。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 却有许多不便之处, 主要表现在:深加工结转涉及的售付汇、收汇环节较多, 且手续繁琐。一方面, 转入方企业需要凭各种有效单据到银行办理售汇申请、购汇、划转等手续;另一方面, 转出方企业需要凭各种有效单据到银行办理结汇或入账、领取出口收汇核销专用联等手续, 为企业开展深加工贸易带来诸多不便之处。

三、对策建议

(一) 海关管理方面

一方面简化申请备案环节和手续, 提高深加工结转的效率.利用网络和计算机技术, 在H2000和电子口岸上开发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 通过外部网 (电子口岸) 与H2000的连接.实现对深加工结转实行网络审批、备案、实时监控等监管手段。目前此系统已建立。系统建立后既不需企业频繁地往返海关办理手续, 可节约企业运营时间和成本, 提高企业管理和经济效益, 又减轻海关的单证审核压力, 提高工作效率和审核质量, 达到双赢的目的;另一方面, 完善收发货登记和管理, 使结转信息能及时共享。在建立深加工结转管理系统中, 考虑建立对企业收发货单实行自动登记管理, 并与申请表和报关单衔接起来。即企业申请结转什么, 才可收发什么, 最后方可申报什么, 由计算机自动对相关数据进行核对, 同时增加数据查询平台。这并非只是增加了一个简单的查询平台或查询功能, 实际上是解决长期以来结转的数据流和物流不能同步的问题和单货分离的问题。

(二) 税收管理方面

应该将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问题置于改革和完善加工贸易总体政策大背景下, 并将税收政策与有效管理相结合, 实行分类管理。一是进一步落实出口加工区、保税区的政策定位, 充分发挥其区域封闭管理的优势。为根本解决深加工结转问题, 建议按优惠最大化原则, 统一保税区和出口加工区的政策;二是对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以外的资信好、规模大、高新技术加工贸易企业, 建议比照目前钢材“以产顶进”政策, 由国家税务总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实行列名企业管理, 对这些列名企业进行深加工结转的加工 (销售) 增值部分及使用国产原材料部分予以免税, 在规定的时间内不加工出口, 由税务部门照章补税;三是对开展国家鼓励的产业目录的、资信好、中小型加工贸易企业, 继续按现行规定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 即:对进口料件由海关保税监管, 税务部门对结转环节不征收增值税, 对使用国产料件的不予以退税。

(三) 外汇管理

深加工结转业务过程中采取外汇结算更有利于外汇管理部门对企业外汇进行有效管理, 同时加强了与海关管理措施的配合。同时外汇管理部门要不断改进核销流程, 从而简化深加工结转外汇核销的工作量。一方面, 进一步完善深加工结转业务外汇法规, 鉴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特殊性、复杂性, 为了便于企业、银行、外汇局操作, 应完善现行有关深加工结转业务外汇法规;另一方面, 外汇局应加强业务人员的培训, 外汇局核销人员应认真掌握有关政策规定, 出口核销经办人员要了解与业务相关的进口付汇核销管理规定, 进口核销经办人员也要了解与掌握与业务相关的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规定, 这样才能准确解答银行、企业的咨询, 提高监管水平和服务工作的效率, 起到促进、支持对外贸易发展的作用。

四、结语

深加工贸易政策性强, 涉及环节多, 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 尽快实现部门间加工贸易审批、备案、核销等计算机全国联网, 共同做好加工贸易管理工作和深加工结转的信息监管力度。利用现代信息传输和监管手段, 对于申报的电子信息与出口单证的比对管理。结转产品在国内多环节流通, 严格比对管理十分必要。从转出和转入结转手续的办理, 到产品的实际出口, 企业都必须按规定程序在海关监管下实际转交产品或出口, 海关和税务部门应通过联网进行数据信息传输, 采取联合监管方式。

政策是对市场的反映, 必须与时俱进, 才能促进发展。深加工结转贸易政策应该从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现状出发, 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 促进深加工贸易充分发挥其技术升级、产业升级和加长产业链的潜力, 从而有利于深加工结转贸易全面稳定持续地发展。

摘要:全国有一半左右的加工贸易企业涉及深加工结转业务, 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问题, 多年来一直受到众多加工贸易企业关注, 反响很大, 其中既有涉及海关和外汇管理, 也有税收政策及其征管问题。结合当前国内深加工结转贸易中出现的情况和现状进行剖析, 提出有关深加工结转贸易海关、税收、外汇管理政策方面的对策建议。从而得出结论:深加工结转贸易政策应该从我国加工贸易发展的现状出发, 在规范管理的基础上, 只有在政策统一、稳定的前提下, 才能更好地促进深加工结转贸易全面稳定、持续地发展。

关键词:深加工结转,存在问题,政策,探索,对策与建议

参考文献

[1]安保华, 钱国强.宏业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实行新办法[J].中国海关, 2004, (4)

深加工结转 第2篇

一、申请条件

1转出企业、转入企业均已取得海关核发的加工贸易登记手册(进料加工或来料加工手册);

2转出企业、转入企业之间已签定加工贸易结转合同或协议; 3结转交易发生在加工贸易登记手册的有效期内。

二、结转方式 1申请表的备案

(1)转出企业在QP系统中录入结转转出情况,申报后,产生“电子口岸统一编号”,将申请表E-MAIL或传真给转入企业;

(2)转入企业在QP系统中录入结转转入情况,申报后,产生电子结转申请表号码(X11000123xxx);此时,转出、转入状态均变为“成功入海关库”

(3)转出企业向转出地海关申请审批,转出海关审批后,转出状态变为“审批通过”

(4)转入企业向转入地海关申请审批,转入海关审批后,转入状态也变为“审批通过”。

此时,申请表方始有效,可以办理收发货。(申请表如果是不需要人工审批的,状态是直接变成审核通过)

(5)一份申请表对应一个转出企业和一个转入企业;一份申请只能对应转出企业一本手册,但可对应转入企业多本手册。

(6)结转双方备案的海关商品编码必须一致;(商品编码前8位必须一致,不一致会转人工审批)

(7)结转双方备的案数量、计量单位应当一致或折算成一致。(E账册联网企业《申请表》无须报备数量。

(8)对经海关审核通过后的《申请表》允许对其数量进行变更及增加新结转商品项目。

2收发货单登记

(1)转出企业在实际发货后10天内(因技术原因无法在规定时效内申报发货数据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适当延长申报时限,但最长不超过20天),于QP系统中录入发货记录,产生《收发货单》号码(X11000123XXX1000X,前12位同结转申请表号码),并E-MAIL或传真给转入企业;(2)转入企业在收到转出企业《收发货单》并在实际收货后10天内(因技术原因无法在规定时效内申报发货数据的,经主管海关同意,可适当延长申报时限,但最长不超过20天),于QP系统中录入收货记录。(3)《收发货单》登记后,由海关系统自动审批通过。

如果转入企业发现转出企业的发货登记存在错误,在录入收货记录前,可以告知转出企业并由转出企业撤消该收发货单,再重新做一份。

(4)如有退货,应录入《退货单》,由转入企业录入后,再由退货接收方转出企业录入,海关系统自动审批通过《退货单》。

(5)海关对《申请表》进行暂停处理的,在暂停期间企业不能进行收、发货,但《申请表》项下已实际收发货的,允许办理报关手续。

注:发货方在系统中登记后30日之内,转入方要做收货登记,否则转出放数据自动作废。(申请表也是)

3结转报关(先报进口再报出口)

(1)转入、转出企业在每次实际收发货后的10天内,进行对账,并完成《收发货单》;

(2)在次月20号之前,转入企业将转出企业提供的合同、发票、箱单等单证,向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进口报关手续,并在进口报关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内将报关情况通知转出企业;

(3)转出企业自接到转入企业通知之日起至月底前,即《申请表》有效期内并进口报关之日起10天内,凭结转进口报关单复印件、合同、发票、箱单等单证向转出地海关办结出口报关手续;

4结转报关注意事项

(1)转出、转入企业分别在转出地、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出、转入企业凭电子结转申请表分批或者集中办理报关手续。

(2)转出、转入企业应当在实际收发货的次月底前办结该批货物的报关手续,但不得超过手册(包括联网监管电子账册、电子化手册)有效期或核销截止日期,且最长不得超过1年。

(3)转入、转出报关单的随附单证代码填写大写的“K”,随附单证号填写电子结转申请表的号码,海关系统自动核对收发货数据做自动核扣,因此报关前必须注意做好电子收发货单的登记手续。

(4)结转进口、出口报关的申报价格为结转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

(5)一份结转进口报关单对应一份结转出口报关单,两份报关单之间对应的申报序号、商品编码、数量、价格和手册号应当一致;

深加工结转 第3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及国际上的流行的定义, 加工贸易是指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采取进口原材料、辅料、零件或者配套件等, 在本国加工成成品或半成品后再出口到国外, 赚取以外汇体现的附加值的一种贸易方式。常见的加工贸易有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以及装配业务。

深加工结转业务指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委托另一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进一步加工本企业的产品 (通常是已经进行初步加工的企业产品) , 然后再出口的一种经营活动。这一经营活动涉及进口和出口两项业务, 对委托企业而言, 深加工结转业务视同出口, 应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对被委托企业而言, 深加工结转业务视为进口业务, 因此, 也应该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我国加工贸易开始于1978年, 早期的贸易方式主要是来料加工, 在这种贸易方式下, 我国企业主要赚取加工费, 不必承担贸易风险。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市场开放程度的提高, 进料加工逐渐取代来料加工, 并于1989年以192.5亿美元的进出口总额超过来料加工进出口总额。此后, 进料加工飞速发展, 牢牢占据了我国加工贸易的主导地位, 到2009年, 我国进料加工贸易总额为8276.62亿美元, 占加工贸易总额的81.97%, 而来料加工的贸易总额为1820.51亿美元, 仅占加工贸易总额的18.03%, 由此可见, 进料加工贸易已经是我国当前加工贸易的主要方式 (见下表) 。

入世以来, 伴随着国内市场与国际市场的接轨, 我国加工贸易总额飞速增长, 逐渐成为我国对外贸易顺差的主要来源之一, 加工贸易不仅有力地拉动我国外贸活动的发展, 同时为我国提供了数量可观的工作岗位, 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我国的失业率。由于加工贸易关注的是国际和国内两个市场, 在将新产品投入国内市场的同时, 也为我国带来了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基于加工贸易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国家对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给与了很多经济和政策上的支持。文章从国家税收政策的角度, 探讨了我国加工贸易, 尤其是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处理问题。

二、我国深加工贸易结转业务的税收政策简析

1. 我国现行的深加工贸易结转业务的税收管理情况。

我国目前并没有全国统一的深加工结转业务的税收政策, 1999年出台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1999]35号) 中, 对于深加工贸易结转业务的管理问题, 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关于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审批、备案制度;二是深加工贸易的监管制度;三是深加工贸易的外汇核销管理;四是相关的税收管理问题。但是, 关于深加工贸易结转业务的税收管理问题该文件并没有给出具体、统一的规定。2002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试行) 的通知 (国税发[2002]11号) 仅在第六条中注明“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的规定另行下达”。多年来, 各省或者依据国务院下发各省的税收的具体政策, 或者根据相关内销政策对本省的深加工贸易结转业务采取征税、免税或者采取“免、抵、退”税政策。

2. 对深加工贸易结转业务采取三种税收政策的对比分析。

经过对江苏、上海、浙江以及广东四个省份的深加工贸易结转业务的税收政策以及各省深加工贸易的实际发展情况的调查研究, 现将对深加工贸易结转业务采取统一征税、免税及“免、抵、退”税三种政策的不足之处总结如下:

(1) 对深加工贸易结转业务采取统一征税政策。经过调查研究, 对深加工贸易结转业务采取统一征收增值税、关税等税收, 将产生以下问题:第一, 实行统一征税与现行的加工贸易的审批、监管以及外汇结算等政策相互矛盾, 将造成外管部门、海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实际工作中的冲突;第二, 对深加工贸易征税增加企业的经营负担, 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企业竞争力下降;第三, 对深加工贸易征税延长了企业业务链条, 降低产品的附加值, 这样将导致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合作减少, 最终造成我国出口贸易额的减少;第四, 容易造成地区之间税收的不公平。例如, 深圳地区的深加工结转业务可以将结转国内的料件报出口至香港, 然后再由国内相关合作企业进口, 这样一来, 利用自身区位优势规避了深加工结转业务的应缴税额。但是其他省份的企业不具备这一区位优势, 所以统一对深加工结转业务征税势必造成地区间在税收上的不公平性。

(2) 对深加工贸易结转业务实行免税政策。目前, 我国有关省份主要是对进料深加工贸易国内部分的结转业务实行免税政策, 实际操作中产生的问题是:第一, 与政府“鼓励加工贸易企业使用国产料件”的政策相违背。对完全使用国内料件深加工的企业征税, 将加重这部分企业的生产成本, 企业从成本角度出发, 将趋向于在今后的生产中用进口料件取代国产料件, 这不符合国家的政策;第二, 从税收管理角度来看, 加重了税务部门的工作负担。由于不同企业同一产品使用进料的比重不尽相同, 同一企业不同时期的产品中使用进料的比重也可能存在差异, 导致税务部门难以明确确定免税与征税部分, 加之各企业进口料件时结转环节也存在差异, 这样大大增加了税务部门的工作负担;第三, 不利于我国对加工贸易的规范化和统一化管理。国家为了引导加工贸易逐渐走向规范化和统一化, 设立出口加工区, 对于加工区内的企业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 吸引加工企业向区内集中。但是对深加工贸易结转业务实行免税政策, 将导致区内区外在税收上并无明显差异, 反之, 由于区外的监管以及约束方面弱于区内, 从事加工贸易的企业更倾向于在区外从事生产, 这不利于我国加工贸易的规范化和统一化管理;第四, 不利于减少税额流失的现象。

(3) 对深加工贸易结转业务实行“免、抵、退”税政策。实行“免、抵、退”税政策产生的主要问题为降低加工企业向加工贸易区集中的积极性, 与免税政策一样, 不利于我国对加工贸易的规范化和统一化管理。主要是因为实行“免、抵、退”税后, 区内区外的税收政策并无明显差异, 这样一来, 国家成立加工区就毫无意义了。

三、对我国深加工结转税收政策的建议

根据上述对比分析可知, “免、抵、退”税政策明显优于统一征税和免税这两种政策, 基于目前对深加工贸易结转业务税收政策不明, 结合实际管理过程, 本文认为实行“免、抵、退”税, 同时加强实际征税过程中的管理切实可行。具体建议有以下三点:

1. 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征收深加工贸易结转业务的增值税。

一来可以统一全国的税收政策, 减轻税务部门的工作负担;二来可以减少企业的生产成本, 提高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

2. 扩大企业自主权, 给予企业选择适用何种税收政策的权力。

由于各个企业的规模、业务等方面的差异, 企业的实际退税率以及最终应缴纳的税额不尽相同, 为了减轻企业压力, 鼓励出口, 可以给予企业选择免税政策或者“免、抵、退”税政策的自主权。

3. 适当提高企业的退税率。

提高退税率可以有效地减少企业的生产成本, 进而促进我国深加工贸易结转业务繁荣。

参考文献

[1]郭吉毅.关于进料深加工结转业务税收问题的思考[J].税务研究, 2003 (7) [1]郭吉毅.关于进料深加工结转业务税收问题的思考[J].税务研究, 2003 (7)

[2]周艳斌, 苏秋, 李楠平.对深加工结转出口货物征税与免税政策的辨析[J].国际商务财会, 2006 (1) [2]周艳斌, 苏秋, 李楠平.对深加工结转出口货物征税与免税政策的辨析[J].国际商务财会, 2006 (1)

[3]赵书博.北京市加工贸易出口退税的调查与思考[J].涉外税务, 2007 (11) [3]赵书博.北京市加工贸易出口退税的调查与思考[J].涉外税务, 2007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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