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精选8篇)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第1篇
X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保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保密工作,保证公司商业秘密和工作秘密 的安全,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私募 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自律规则,特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保密工作坚持“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保守公司 秘密,又有利于开展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二章保密原则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负责和组织本公司的保密工作。
第四条公司对旗下管理的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信息和相关资料 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审 计要求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五条公司应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使员工牢固树立保密意 识,确保公司涉及的保密信息不被泄露。
第六条公司应做好员工离职时的涉密文件、资料交接工作。第七条公司所有员工均负有私募投资基金的投资信息和相关 业务资料的保密义务。/4
第三章办公场所电子门禁管理
第八条为防止无关人员随意进出公司,公司实施办公场所电子 门禁管理。
第九条公司所有办公场所应对外实施全封闭式、独立管理。部 门内不同业务办公场所应相互独立。
第十条业务办公场所授权管理采用电子门禁卡方式。独立门禁 各业务室可独立设置单独门禁,用来保证各业务室独立、安全。
第四章电话录音系统管理
第十一条公司安装固定电话录音监听系统,对部内电话进行实 时录音。
第十二条公司安排专人管理电话录音系统。除法律法规和其他 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及审计要求外,不得向任何机构或者个人泄露 电话录音记录。
第十三条公司合规或风控负责人办理稽核工作时可使用电话录 音监听系统,调用录音资料。
第五章录像监控系统管理
第十四条为确保公司安全和对突发事件的防范取证能力,公司 在办公区域内应安装录像监控系统,安装录像头,对办公场所内动态 进行视频监视。
第十五条录像监控系统由公司指定专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4
除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监管机构及及审计要求外,不得向任何 机构或者个人泄露录像监控记录。
第十六条公司合规风控负责人办理稽核工作时可使用录像监 控系统,调用录像监控记录。
第六章业务资料的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公司业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旗下管理的私募投资基 金的投资信息、基金合同、投资者的身份证明资料、投资者购买基金 产品的单据等相关资料。业务资料保密管理由公司总经理组织,各岗 位对各自接触的业务资料保密性负责。公司业务资料未经批准不得随 意对外提供,如需对外提供,须经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第十八条公司各业务岗位应妥善处理业务资料。不得擅自向外 透露业务资料信息;不得以复印、拍照、扫描、下载、拷贝、抄录等 任何方式将业务资料用在业务之外;非工作需要,不得将业务资料带 出办公室;存有业务资料的电脑需设置开机密码和屏幕保护密码,做 到电脑离开本人视线时退出业务系统或文件。
第十九条公司业务资料如需在会议、培训班等较多人参与的活 动中散发,应在资料上标明“内部资料,妥善保管”或“内部资料,对外保密”等字样,并要求领取人妥善保管,不得扩散。
第二十条公司对旗下基金产品的相关信息负有严格的保密义务,除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应予披露的信息外。
第二十一条公司员工应严格保密公司旗下基金产品信息,不得 / 4
向外泄露及谈论的产品投资组合情况,不得将产品的财务报表和交易 的有关报表外传。
第二十二条公司员工须在入职时签署《未公开信息保密承诺书》(附件一),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保守工作秘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本公司依据基金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 自律规则进行编制、解释和修订。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公司正式发布之日起生效。
XXXX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6年6月1日 / 4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第2篇
基金公司是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从事证券投资基金业务的企业法人。公司董事会是基金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基金公司的发起人一般是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基金管理公司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设立的对基金的募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基金财产的投资、收益分配等基金运作活动进行管理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以后主要的任务就是发行、管理基金。
基金管理型公司设立条件:
《一》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
《二》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三》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
经验。
《四》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基金型公司设立条件:
《一》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二》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
《三》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资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
验。
《四》基金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1)、发放贷款;
(2)、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
(3)、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
(4)、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设立基金公司应提交材料: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内含《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法人代表人登记表》、《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
2.公司章程(提交打印件一份,请全体股东亲笔签字;法人股
东要加盖法人单位公章);
3.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及《预核准名称投资人名录》;
6.股东资格证明;
7.《指定(委托)书》
8.《企业秘书(联系人)登记表》;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许可项目,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基金企业是如何寻找投资项目的:
私募股权基金要取得良好的投资回报,如何在众多项目中以较低的成本和较快的速度获得好的项目是关键。因此,基金经理在充分利用公司自有资源的同时也会积极从外部渠道获取项目信息,整合内外部资源,建立多元化的项目来源渠道。一般来说,投资项目的来源渠道主要包括自有渠道、中介渠道以及品牌渠道等。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第3篇
关键词: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准入制度
一、中国基金管理公司市场准入的制度变迁
中国基金管理公司市场准入制度的变迁是伴随着中国基金业的发展而不断演变的。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中国基金业从成立至今的制度变迁。
1991年10月, 我国最初的一批老基金“武汉证券投资基金”和“深圳南山风险投资基金”宣告成立, 这标志着我国基金业的正式起步。
2005年2月20日, 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联合公布了《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办法》。4月6日, 确定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交通银行成为首批直接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银行。这一重大金融改革的实行, 对于深化我国商业银行改革, 促进资本市场长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必将推动中国金融业新格局的出现。
2006年5月8日, 根据《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要求:第一,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 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并符合公司章程的要求。基金管理公司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及本通知的规定履行法律程序。第二, 任何机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或受让基金管理公司股权, 应当对基金行业发展状况、基金管理公司制度安排及监管要求、受让公司真实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等进行认真了解, 按照其决策程序审慎决策。第三, 任何机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除《管理办法》及《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的材料外, 还需提交该机构按照其自身决策程序同意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决定。股权转让协议经股东会批准之日起至获得证监会批准期间公司经营运作的安排方案。
二、中国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规则
(一) 重要制度
1.“1+1”规则
在当前和今后的一段时间内, 我国管理层鼓励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着力搞好一家基金管理公司。无论内资或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 一家机构参股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超过两家, 其中, 控股 (包括绝对控股和相对控股) 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超过一家。这就是所谓的“1+1”规则, 也称为“一控一参”发起数量限制规则。
2.“好人举手”制度
所谓的“好人举手”自律承诺制度, 是中国证监会2001年5月起要求申请设立基金公司的机构预先规范证券投资行为并提交自律承诺书制度的俗称。制度规定, 凡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市场信誉较好、运作规范的机构均可发起设立基金公司。符合条件设立内资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根据《关于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要求, 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自律材料和自律承诺书, 承诺严格规范其证券投资活动。境内股东必须遵守中国证监会关于自律备案的有关规定, 提交自律承诺书的日期到提出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之日的时间间隔原则上应不少于12个月, 这一年就是好人举手的公示考验期。这一制度的实施, 标志着行业准入一度蒙上垄断色彩的基金管理业, 开始向社会全面开放, 只要是符合“好人”标准的机构, 经过一年的检验, 都可以提出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
(二) 内资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条件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 设立基金管理公司,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 有符合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2) 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 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 主要股东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 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4) 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 (5) 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6) 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 《证券投资基金法》在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的要求方面, 出现两个明显变化。
一是历史业务经验上, 《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以下称《暂行办法》) 规定只有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两类公司可以作为主要发起人, 而《基金法》对此则规定了“具有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的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根据这一最新的规定, 具备条件的商业银行、专业投资咨询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无疑都是符合发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资格的。《基金法》对发起人资格限制的放宽, 打破了基金管理业务向少数金融机构集中的垄断局面, 有利于基金业在数量、规模等方面实现新的突破, 也有利于推动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结构多元化和合理化。
二是明显的变化是在历史盈利记录方面, 《暂行办法》规定主要股东必须连续三年盈利, 《基金法》则没有这一要求, 只是要求有“较好的经营业绩和良好的社会信誉, 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取消盈利记录的限制, 体现了对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的审核重点放在对发起人过往合规经营和拟成立基金管理公司的未来管理能力方面, 而这一思路也与国际通行做法相符合。
(三)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规定
2005年2月20日,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规定:一家商业银行直接和间接控股的基金公司数量不得超过两家;银行基金管理公司要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 严格按照“法人分业”的原则, 在商业银行与其出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隔离制度, 并报银监会备案;商业银行与其投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共享客户信息资料, 其业务往来不得损害客户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不得以优于非关联第三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交易。
在具体的风险控制上也有详细规定。银行基金管理公司管理的基金资产不得用于购买其股东商业银行发行的有价证券;商业银行为其投资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和旗下基金提供融资支持, 应报送银监会备案。
三、关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市场准入制度的建议
(一) 建立与基金管理公司市场准入制度相配套的退出机制
酝酿基金管理公司的退出机制, 与管理层设立基金公司风险准备金提取机制、规范基金公司投资运作等一系列措施一脉相承, 有助于建立起一整套保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游戏规则。尤其是在净资产和流动资产方面设限, 有助于在基金公司财务状况彻底陷入困境之前提前启动退出机制, 起到预防作用。基金管理公司如果具有下列问题, 可以停止基金管理资格, 实施“退出”:公司治理不健全, 严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完整性和统一性;公司内部风险控制制度不完善, 相关制度不能有效执行, 严重影响公司和基金运作或者存在重大风险隐患;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不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法第13条规定的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条件的。
(二) 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需要相关法律做出修改
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意味着我国金融业开始从“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模式过渡到“混业经营、分业监管”, 需要对现有《证券法》、《商业银行法》等有关细则做出修改。我国开放式基金属契约型基金, 其法律和法规基础是《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 尽管在这些法规中, 对委托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及基金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规定, 但在具体操作时, 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持有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还是缺乏严格的相互制衡机制, 在实践中可能出现基金持有人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商业银行在设立基金公司之前, 仅作为基金资产的托管人参与基金业务, 现在商业银行可以自行设立基金公司, 界定清楚商业银行传统业务和基金业务, 在传统银行业务与基金业务之间制定风险隔离制度十分必要。
(三) 投资基金设立的审核制度应逐渐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
按照政府介入程度的不同, 可把准入制度分为核准制和注册制。核准制, 也称为实质管理主义, 是指基金管理人或发起人申请发行基金单位, 除了要满足信息公开的条件外, 还必须符合投资基金法规定的实施条件, 并经主管部门 (证监会) 实质审查并核准。核准制是以证券市场是弱势有效资本市场假设理论为基础的, 认为通过主管部门的实质审查, 能排除无投资价值和投资价值较低的证券发行, 以减少投资者的受损机会。但其缺陷也很明显:审核周期长, 各种费用和成本较大, 效率较低, 政府包办也加大了投资者对政府的依赖性, 不利于投资者理念的成熟, 扩大了向政府寻租的空间等。
注册制, 也称完全公开主义, 发行人只需满足完全公开程序, 无须申请主管部门核准即可发行基金证券。注册制的法律理念是基金投资人都是经纪人, 是谋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理性人, 能自觉地趋利避害, 无需政府的过度干预。该制度的优点是减少了政府干预, 节约了发行时间和发行成本, 提高了发行效率, 有利于理性投资者的培养。在金融自由化和放松管制思想的影响下, 对投资基金设立的审核制度应逐渐由核准制向注册制过渡。
参考文献
[1]何德旭.中国投资基金制度变迁分析[M].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3.
[2]何孝星.证券投资基金运行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
[3]何孝星.中国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论[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 2003.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第4篇
根据WIND资讯的统计,截至6月30日,184只公布二季度季报的基金总规模达到3506.96亿份。相比3月底的3016亿有16.26%的增长。其中,货币基金的增幅最大,达到38%,份额净增471亿,几乎占了所有基金增量的96%。股票型开放式的基金也有10%的份额增长。配置型基金的份额缩水3.12%,保本型基金减少9.21%,债券型基金规模萎缩了13.85%。
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规模也同样出现明显分化。管理规模最大的基金管理公司,本期末仅开放式基金的规模就已经达到528.48亿,而管理规模最小的基金公司只有3.89亿,两者相差135倍。显示“贫富分化”的局面确实已经在基金业出现。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工作规划 第5篇
一、目标定位
围绕私募证券投资核心,建立与公司发展相适应的组织架构,打 造优秀的投资顾问团队,健全合理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为投资人和股东实现良好的投资回报,树立业内一定的知名度,做大做强,通过三到五年的努力,跻身浙江省内阳光私募行业前十强。具体规划目标:
第一年打基础,物人才,建团队,抓内部管理,树品牌,保持公 司资产的稳定和投资团队日趋稳健和成熟。
第二年扩发展,寻求资产管理规模的持续增长,同比第一年增长 100%。
第三年增规模,力争实现资产管理规模突破十亿,利润上千万。
二、工作纲要
总体纲要(18个字):抓管理、聚人才、建团队、重渠道、勤交流、树品牌
(一)建立公司内部管理的制度和体系
适当调整组织架构和部门设置,根据岗位,做出人员调整。进一步明确各岗位的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强化工作效率和结果导向。
(二)搭建两个核心管理团队
一是投资顾问研究团队,内外结合,培养出一到两名有较丰富实战经验,又有扎实专业背景的投资总监级人选。初步团队规划,在现有人员的基础上增加两到三人。
二是渠道拓展团队,通过市场化选拨原则,力争建立至少一支金融机构、上市公司、资产端或项目端有一定资源和人脉的队伍,初步人员规划三到五人。
(三)建立广泛的外联通道
一是通过公司资源和管理团队个人资源,多走出去,加强与各类金融机构,包括信托、银行、证券、期货以及同行的交流,探讨双方业务合作的切入点,寻求资源的无缝对接,实现融资和项目两端的有效引导。
(四)保持公司产品形式的丰富和多元化,实现各类产品的募集销售
在监管政策许可的前提下,研究探索各类金融产品的组合,丰富公司产品线,有针对性地投向目标群体。通对路演、会议营销、金融沙龙等形式,在市场趋好的环境下,适时适当地推出。
(五)申请创新业务牌照,利用控股平台资源,实现创新业务的增收
成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有哪些要求 第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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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有哪些要求
随着国家对私募投资领域的开放,私募基金步入投资者的视野以来,发展形势一直很好,越来越多的人想成立私募基金公司,想在这个繁荣的大市场中分一本羹,但是国家对此有着严格的规定。那么,成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都有哪些要求呢?赢了网的小编为您解答。
一、名称方面
名称应符合《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允许达到规模的投资企业名称使用“投资基金”字样。
名称中的行业用语可以使用“风险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等字样。“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分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
二、注册资金
基金型:投资基金公司“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5亿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 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不低于1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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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5年内注册资本按照公司章程(合伙协议书)承诺全部到位。”
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基金型企业的经营范围核定为:非证券业务的投资、投资管理、咨询。(基金型企业可申请从事上述经营范围以外的其他经营项目,但不得从事下列业务:发放贷款;公开交易证券类投资或金融衍生品交易;以公开方式募集资金;对除被投资企业以外的企业提供担保。
管理型基金公司:投资基金管理:“注册资本(出资数额)不低于3000万元,全部为货币形式出资,设立时实收资本(实际缴付的出资额)”单个投资者的投资额不低于100万元(有限合伙企业中的普通合伙人不在本限制条款内)。至少3名高管具备股权投基金管理运作经验或相关业务经验。
三、主要股东具备的条件
第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主要股东是指出资额占基金管理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以下简称出资比例)最高,且不低于25%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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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证券经营、证券投资咨询、信托资产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资产管理;
(二)注册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
(三)具有较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质量良好;
(四)持续经营3个以上完整的会计,公司治理健全,内部监控制度完善;
(五)最近3年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六)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七)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八)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最近3年在税务、工商等行政机关,以及金融监管、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第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除主要股东外的其他股东,注册资本、净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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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资产质量良好,且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中,出资比例最高的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主要股东的条件;其他境内股东应当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
境外股东具备的条件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境外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为依其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法律设立,合法存续并具有金融资产管理经验的金融机构,财务稳健,资信良好,最近3年没有受到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的处罚;
(二)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具有完善的证券法律和监管制度,其证券监管机构已与中国证监会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机构签订证券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
(三)实缴资本不少于3亿元人民币的等值可自由兑换货币;(四)经国务院批准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机构比照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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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不得持有其他股东的股份或者拥有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得与其他股东同属一个实际控制人或者有其他关联关系。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外资出资比例或者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包括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不得超过国家证券业对外开放所做的承诺。
第五条 一家机构或者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多家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两家,其中控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一家。
第六条 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申请人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送设立申请材料。主要股东应当组织、协调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相关事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第七条 申请期间申请材料涉及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变化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更新材料;股东发生变动的,应当重新报送申请材料。
第八条 中国证监会依照《行政许可法》和《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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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受理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并进行审查,做出决定。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审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申请,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征求相关机构和部门关于股东条件等方面的意见;
(二)采取专家评审、核查等方式对申请材料的内容进行审查;
(三)自受理之日起5个月内现场检查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准备情况。
第十条 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中国证监会领取《基金管理资格证书》。
中外合资基金管理公司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申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开设外汇资本金账户。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自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10日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将公司成立事项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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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内容是成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的各种要求,国家对名字、注册资金、股东资质等方面都做了具体的详细的规定,要全部满足这些条件才可以成立私募基金公司。私募管理公司和私募投资公司相比只是在对注册资金要求少了很多,别的其他方面的要求都是一样的。
来源:(成立私募基金管理公司有哪些要求http://s.yingle.com/cm/308169.html)公司经营.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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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第7篇
中国阳光私募的历史始于2004年,经过10年的发展,中国私募证券基金行业从无到有由小到大,不断地壮大和成熟。而去年以来政府和主管部门又颁布和落实了一系列政策对私募基金行业予以支持。去年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健全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2014年8月21日《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公布。《办法》的制定和执行为私募基金的设立和运营提供明确的依据,并起到了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私募行业发展的作用。
据证监会协会统计,国内已备案的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有1100余家,管理规模逾3000 亿元。过去几年中,阳光私募基金的发行渠道也不断拓展,从最初的只能通过信托渠道发行,到现在基金专户、私募自主发行契约式基金等。私募产品的投向不断丰富,从最初单纯投向股票型二级市场,到现在可以投向定向增发、股指期货、融资融券等不同的投资工具和领域。
在《办法》明确了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和今年以来股票市场的好转双重利好因素的影响下,近来有越来越多的专业投资者有兴趣进入私募行业,想要了解如何设立自己的私募基金。根据证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分类,私募基金根据其投向主要可分为私募证券基金和私募股权基金。下面为大家简要地讲解一下如何设立一个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一、设立一个投资企业
要发行一只私募基金,首先要有一个“私募基金管理人”,根据《证券投资 基金法》规定,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按照证监会和 基金业协会的解释,私募基金管理人适用同样的标准,即私募基金管理人由依法 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自然人不能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所以首先要 设立一个公司或合伙企业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
大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是公司制的,少部分采取有限合伙制。有限合伙制理 论上有一些优点,如没有注册资本的要求、不需要验资,因而便于注册;不需要 缴纳企业所得税,从而避免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双重征税的问题等。但是实 际操作中由于现实中有限合伙制企业数量相对较少,性质相对特殊和使用的法规 相对冷僻,有限合伙制企业在经营中可能会碰到一些问题。比如,一些地区的工 商税务等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并不了解有限合伙制所涉及的相关政策和法规,不了 解有限合伙制和公司制的区别,与有限合伙企业相关的一些重要术语“普通合伙 人”、“有限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派代表” 对于一些较少接触有限合伙企业的工商、税务局的工作人员来说也不太了解,还有个别有限合伙制私募机构反映在个别地区的税务局遇到过税务专管员要求有 限合伙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情况。
在企业设立上,除了企业形式之外,需要注意的另一方面是企业的注册资本 金和实收资本金。根据《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要求,第三方 为信托产品担任投顾的,需要满足实收资本金不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所以,如果打算将来通过信托渠道发行私募基金,则作为基金管理人设立的投资企业需
要具备相应的资本。注册资本/认缴资本,实收资本/实缴资本,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这三证的号码和照片,员工人数等。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性别、国籍、证件号码、从业资格、学历和工作经历等。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主要包括自然人股东的姓名、国籍、证件号,机构股东的名称、企业性质、组织形式,以及股东的认缴金额、比例,实缴金额、比例等。
三、准备尽调材料 私募机构要发产品,势必要和外部各种形形色色的机构打交道,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等经纪商、信托公司或公募基金等通道方,银行或者三方销售平台等资金方、销售渠道等。在产品筹备期,这些涉及的机构都会对私募管理人进行尽职调查,需要管理人提供相关材料。尽职调查的内容一般包括:
1.公司概况
介绍公司和主要人员的基本情况,主要有企业成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情况、部门构架、投研团队、高管与核心投研人员的学历和工作背景。在这部分介绍中要尽量突出核心人员的能力和优势,如高学历团队、学术权威、在国内外大型投资机构担任高管或投资经理的从业经验、业绩著名的明星股票分析师、资深的实体产业背景、历经多轮熊牛市的实战经验和百里挑一的历史业绩等。
2.投资流程和风控制度
投资流程的介绍主要在于投资决策制度,比如是否有投资决策委员会,投决会如何组成的和运行;是采取基金经理负责制,还是集体决策制;备选投资标的物的入选流程,买卖的决策和操作流程等;各部门在投研中的职责和配合机制等。风控制度主要包括是否有风控部门、具体的风控标准、风控操作流程等。
3.投资理念、投资策略、历史业绩、交易记录
这方面可以介绍单位的投资理念是价值投资还是布局成长股;是针对企业经营情况、商品供求等基本面进行分析还是根据人类普遍性的人性弱点和认识偏差造成的行为偏差进行针对性操作,是追求大概率的机会还是专注小概率的黑天鹅事件等等。投资策略,可以介绍单位使用的投资方法、投资策略,比如是多空对冲还是单边趋势,是高抛低吸还是追涨杀跌,是长期持有还是波段操作、短线买卖等。通过这些内容,让外界能理解自己的投资思路、投资方法、投资风格。除了相对抽象的投资理念和策略,投顾还需要提供一些历史业绩,比如以往管理的各类产品或单账户业绩等。如果以往业绩是非阳光化的产品,业绩公信力不强,则投顾可能还需要提供一些以往的股票交割单或期货结算单。为了能有一个具有公信力的历史业绩,大部分投顾会选择先以自有资金发行第一只阳光化产品。
4.获奖情况
如果有本机构或核心人员参加各类比赛或评比的获奖记录,那么也可以做在介绍材料中作为亮点为自己加分。
四、产品结构设计
产品的结构是产品设计中最重要的要素之一。产品结构可分为结构化和管理型。
1.结构化产品
在结构化产品中,产品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型,每一类份额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最常见的结构化产品分为优先级和劣后级(又称B级、风险级、普通级)两类份额,由劣后级资金为优先级资金承担所有损失或者由劣后级资金来确保优先级的固定收益。通过结构化的设计,优先级资金一般享有优先分配产品利润的权利和本金安全的保障,而劣后级资金在承担产品的大部分或全部的风险的同时有可能获得较高的收益。
一般来说,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结构化产品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投顾资金实力和知名度都较小,募资能力也较弱。这种情况下,投顾在发行第一只私募产品时往往会选择结构化产品,这样投顾不需要募集整个产品的全部资金,而只需投入占产品规模一小部分的资金作为劣后级,然后从银行或信托资金池对接优先级资金,就能使产品成立,使以后投顾再要发行产品时能拿出自己管理的阳光化产品的历史业绩。另一种情况是成熟投顾为了追求更高收益而主动选择发行结构化产品,通过结构化产品放杠杆,追求高收益,同时也承担更高的风险。
2.管理型(非结构化)产品
在管理型(非结构化)产品中,所有份额享有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同的风险。比起结构化产品,更多的投顾还是更青睐管理型产品,因为管理型产品没有为优先级保本保收益的压力,压力更小,操作更自如。根据朝阳永续数据库统计,截止2014年11月7日,存续中且有持续业绩公布的信托产品共有3318只,其中管理型产品1868只,占比56.3%。
五、决定发行通道
目前,私募发行的通道主要有信托通道、公募专户通道、私募备案自主发行、有限合伙、伞形子信托等。这些通道有不同的限制和优势,在这里为大家逐一介绍。
1.信托
信托是阳光私募最早的通道,也是目前最主要的通道。根据朝阳永续数据库统计,目前全市场存续中且有持续业绩公布的信托产品共有3318只。信托型私募产品的规模一般不小于3000万,有50个300万以下的小额名额。集合信托产品参与股指期货交易只用用于套保或套利,不能参与商品期货交易。信托产品不是纳税主体,所以不用为投资者代扣个人所得税。结构化信托产品的优先级可以对接银行优先资金。信托产品的业绩一般在信托网站公示,公信力最强。信托产品需向信托公司支付信托通道费,此外还需向托管银行支付银行托管费。
2.公募专户
私募基金可以通过公募基金专户发行私募产品。根据朝阳永续数据库统计,目前全市场存续中且有持续业绩公布的公募专户共有214只。公募专户型私募产品的规模一般不小于3000万,200个300万以下小额名额。股指多空都能做,也能做商品期货。和信托产品一样不代扣个人所得税。结构化的公募专户产品的优先级可以对接银行优先资金。业绩在公募基金网站上可以登录账号进行查询,需支付公募专户通道费,此外还需支付银行托管费。3.契约型备案私募
今年《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出台后,私募基金发行的可选通道在原有的信托、公募专户等通道的基础上新增了契约型私募备案登记自主发行这一选项。契约型私募无规模起点的要求。投资者人数累计不超过200人。投向上限制较少,股指期货和商品期货都能做。不代扣个人所得税。目前难以对接银行优先资金。估值、外部风控、托管可以由券商一站式解决,需支付一笔托管和服务费用给券商,费用较信托和公募专户低。
4.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制基金无规模起点的要求,合伙人不超过50个,合伙企业需向税务局申报投资人的个人所得税。此外有限合伙型基金的一个缺点是理论上每一次有任何投资者(合伙人)的加入和退出都需要到工商局、税务局办理合伙人的变更,而这些变更往往需要全体合伙人到场或者提供所有合伙人的证件办理,流程非常麻烦。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主要优点是资金投向上几乎没有限制,有限合伙是一种企业形式,所以有限合伙企业不仅可以投资于证券市场也可以投资任何合法的领域,当然实际操作中有限合伙基金的合伙协议中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基金的投向做出一定的限制。前几年在还没有公募专户通道和契约型备案私募这两个通道的情况下,发行私募基金主要靠信托渠道。而信托产品在投向上有限制较多,比如不能交易期货,所以当时不少想要参与股指期货、商品期货等衍生品的投资机构会选择发行有限合伙制的产品,近两年有了公募专户和契约型备案私募这两个在投向上限制很少的通道之后,有限合伙基金这一形式在私募证券基金上使用得越来越少了。
5.伞形子信托
伞形子信托严格来说不是独立产品,而是伞形信托产品下的子账户,但是由信托进行独立的收益核算,对于资金规模较小的投顾来说,伞形子信托提供了一个门槛较低的阳光化产品的发行和业绩展示途径。伞形子信托产品的规模可以小到1000万以下,有些产品甚至只有200-300万。伞形子信托产品可以是管理型,也可以做成由投顾单一劣后资金对接信托优先资金的结构化。大部分伞形自信托不能做股指期货、不能融资融券、不能做商品。另外,有一些私募机构反映他们操作的伞形子信托存在交易速度慢的问题。
六、选择销售渠道
产品的结构和发行渠道确定后,产品要最终成立还要解决产品资金来源的问题。一种情况是,产品的资金完全来自于投顾公司或公司团队的自有资金。而更常见的情况是,产品的资金大部分或者全部来自于外部资金,这就引出了如何进行产品的资金募集、如何选择销售渠道的问题。目前私募基金主要的销售渠道有基金管理人自行销售、经纪商销售、三方平台销售、银行销售等。根据实际情况不同可以选择只通过其中的某一种渠道销售,或是同时借助多个渠道进行销售。除了自行销售外,其他的渠道方一般都会收取一定的销售费用,费用高低会根据具体的情况而定。
1.自行销售
自行销售适合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市场号召力大、市场影响强的情况。比如核心投研负责人人员原来是公募明星基金经理,券商资管明星投资主办,券商明星分析师等。有这样背景的投研负责人往往在业内有相当的号召力,在之前的工作中已经积累了大量的现成的客户资源。这种情况下,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自己解决私募产品的募资问题。而大多数投顾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核心人员在业内可能不是很知名,客户资源不是非常丰富,这种情况下自行销售会很困难,需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销售。
2.经纪商销售
经纪商(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对投顾比较了解,对投顾有信心,投顾发行产品经纪商还能获得佣金收入、通道收入、服务收入等收入以及结算量、规模存量的业绩提升,因而经纪商在帮助投顾发产品的事情上有着强烈的合作意愿。但是经纪商销售的问题有:一方面经纪商的高净值客户的风险偏好相对较高,一般来说更偏好高收益的产品而较难接受低风险低收益的产品。另一方面,大经纪商销售能力较强,而中小经纪商销售能力较弱。
3.三方平台销售 作为专业的私募产品销售机构,第三方平台的优势是:有各类不同风险收益偏好的高净值客户,可以将适合的产品卖给适合的客户,并且可以通过自己的平台和合作方为私募基金向合格投资者做各种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的宣传。第三方对投顾的情况不如经纪商了解,对投顾有一个尽调和跟踪的过程,并进行一定的比较和筛选,在通过一定的筛选流程后产品才能上线销售。
4.银行销售
作为募资渠道,银行不论自有资金池还是高净值客户资源的量都非常大。保收益型的结构化产品的优先资金一般都是对接银行资金池的资金。银行还有大量的高净值客户资源,银行高净值客户对银行高度信任,容易接受银行推荐的私募理财产品。但是银行对风险非常敏感,银行客户的在风险偏好上也相对偏保守,一般来说银行和银行客户更偏好风格稳健、风险较低的产品。而且要通过银行销售可能需要通过银行内部繁复的审核流程,具体根据各银行内部制度来定。
七、产品备案登记
私募基金募集成立后,还需要在基金业协会的私募备案平台上进行产品的登记备案。
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私募及基金募集完毕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备案,并根据私募基金的主要投资方向注明基金类别,填报基金名称、资本规模、投资者、基金合同等信息。私募基金备案材料完备且符合要求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自收齐备案材料之日20个工作日内,通过网站公示私募基金的基本情况。
小结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第8篇
一、现行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结构分析
1. 独立董事人数和构成比例符合现
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但远未达到有效约束的地步。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 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人数不得少于3人, 且不得少于董事会人数的13。从实际执行结果看, 目前已成立运营的60家基金管理公司共选聘了202名独立董事, 每家平均3.37人, 占董事会成员的38.33%, 虽然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但无论是独立董事的绝对人数, 还是在董事会成员中的相对构成, 比例都不是很高。具体来说, 从独立董事的人数情况来看, 独立董事人数为5人、4人和3人的基金管理公司分别有1家、20家和39家, 分别占基金管理公司家数的1.67%、33.33%和65%, 说明近2/3的基金管理公司仅仅是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最低要求;从独立董事构成分布情况看, 独立董事人数占董事会成员33.33%、36.36%40%和40%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分别有19家、16家和25家, 分别占全部基金管理公司家数的31.67%、26.67%和41.66%, 说明占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40%以上的基金管理公司不足半数, 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影响能力有待提高。目前我国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只有1家占据了董事会构成的多数, 绝大多数仅仅是为了达到法定最低限额。不论是独立董事的绝对人数, 还是独立董事的相对构成, 远没有达到能够有效约束的程度, 因此, 若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 首先必须增加独立董事的人数, 扩大独立董事的比例。
2. 现行独立董事的学历构成良好,
但职称构成还需要进一步提高具有执业资格的独立董事的比例。从学历情况看, 现行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中, 除了有9.41%的人学历情况不详之外, 本科学历以下的独立董事仅为2.48%, 而硕士以上学历的独立董事达到了66.34%, 高学历的独立董事已近全部独立董事的2/3。我们再进一步分析没有披露学历情况的19名独立董事的具体情况, 结果表明这部分独立董事大多为年龄较高的已退休者, 囿于当时的环境与条件限制, 可能他们的学历情况不高, 如果对独立董事的最高年龄予以限制, 高学历独立董事的比例则会进一步提升。因此, 完全可以说, 独立董事阵营已经聚集了众多高学历的人才, 从学历背景上完全可以满足其任职资格的要求。独立董事制度没有达到预期的治理效果, 并非因为独立董事的素质问题。
从职称构成看, 现行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中, 除了24.75%的独立董事没有职称或没有披露职称情况外, 其他独立董事拥有副高级以上职称的比例为57.43%, 具有执业资格 (注册会计师、注册分析师和律师) 的比例为15.352%。由此说明, 绝大多数独立董事任职者的职称背景对其在董事会中发挥作用是构成支持的。
3. 独立董事的职业来源过于集中学
校或科研机构, 而来自市场一线的专业人士比例偏低。统计数据显示, 现行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中, 来自于学校与科研机构的学者型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为38.61%, 而来自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金融机构的专业型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却仅为27.72%, 两者相差近11个百分点。尽管学者们具备独立董事任职所要求的知识背景与任职时间要求, 但专业技能和经营管理背景的不足, 却是学者型独立董事面临的最大问题。同时, 在学者型独立董事中, 有41人在学校或研究机构担任不同级别的行政职务, 占学者型独立董事的比例达到了52.56%, 已经超过了半数;有32名独立董事担任博士生导师, 占全部学者型独立董事总数的比例为41.03%。这些独立董事能否有足够的精力按要求履行自己的职责, 令人堪忧。此外, 现已离退休的32名独立董事所占比例已经达到15.84%, 与来自于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员大体相同, 这些人在离退休前, 绝大部分曾在各类机关任职, 有些还位居高官, 不乏社会影响能力, 基金管理公司聘任这类人员出任独立董事, 主要是因为他们可为公司带来可资利用的社会关系, 而与独立董事职位本身没有直接的关系。
二、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思考
1. 适当提高独立董事的人数和比例。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于1962年公布的Wharton研究报告就已经揭示: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40%的比例对基金监管起不到应有的效果。美国现行独立董事制度的独立董事比例已经达到了2/3以上。比较我国现行基金管理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 无论在人数上, 还是在构成上都有进一步提升的空间, 唯有如此, 才能发挥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但从我国现实情况看, 要想达到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要求, 既不现实, 也没必要。从目前我国的实际情况看, 职业独立董事市场尚未形成, 合格的独立董事备选人才较为匮乏, 且现有独立董事来源结构还存在问题, 如果提高幅度过大, 有些基金管理公司很有可能陷入找不到足够的任职人选的尴尬。因此, 现实可行的方案是将现行独立董事的人数由原来的3人增加到4人;独立董事占全体董事的比例由原来的不得低于1/3, 提高至不得低于40%。
2. 强化独立董事市场培育进程, 优化独立董事来源结构。
(1) 制定独立董事自律规则。为了促使独立董事遵守“客观、公正、独立”的执业原则, 规范独立董事的执业行为, 提高独立董事的执业水平, 要抓紧制定独立董事的执业准则、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 实行独立董事的自律管理。 (2) 加强独立任职资格管理。一方面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时间和精力无从保证, 另一方面也限制了基金管理公司挑选独立董事的空间, 所以要增加独立董事的有效供给, 就要使独立董事职业化, 形成类似注册会计师一样的制度体系, 建立严格的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管理制度, 加大对备选独立董事的培训力度、法律知识考试和任职资格的认定与管理, 对符合独立董事资格要求并通过相关考试者颁发执业资格证书。 (3) 完善独立董事激励机制。要建立一支职业化的独立董事队伍, 就必然加快独立董事市场化的进程, 建立独立董事信用体系, 通过声誉传导机制和激励机制激励独立董事更加“尽心、勤勉、独立、客观”地履行监督职责, 提高监督效率。但由于独立董事市场的形成需要一个长期和渐进的过程, 要达到国外独立董事市场成熟的发达国家的声誉机制效应和激励机制效应还有待时日, 因此, 建立一套包括独立董事考核、评价、激励和约束在内的循序渐进的激励机制就显得十分必要。 (4) 建立独立董事保险制度。为了防止独立董事的理性冷漠, 提高其独立性和约束力, 降低其监督风险, 又要使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可行的方式是建立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 设立专门的独立董事责任险, 由聘任独立董事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投保。
3. 明确独立董事法定职责, 改变独立董事选聘机制。
私募基金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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