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监管范文
事后监管范文(精选7篇)
事后监管 第1篇
1 事中事后监管存在的问题
河北省行政审批事项取消下放后,一些部门对加强和创新监管重视不够,事中事后监管跟进不及时,或是监管办事过于原则,操作性不强,重审批、轻监管的观念没有根本改变,习惯于通过审批和处罚实施管理,对法律、市场和技术手段运用不够,造成监管缺位,总结来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1 监管的思想观念不相适应
政府机关以往工作中,行政审批要素多、环节复杂,行政机关比较重视行政相对人提供的材料和证明,对事中事后的监管没有投入足够精力,长此以往形成了重审批轻监管、只审批不监管。通过我们开展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重审批”的观念改掉了,但“重监管”的方面仍存在一些消极的与当前改革趋势与改革逻辑不相符思想和观念。一是不愿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入了“深水区”和“攻坚区”,加强监管的难度加大了,且不易于见到立竿见影的效果,因此主观上不愿意去改;二是不用改,认为审批与监管是一体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了,审批事项取消或者转移给社会组织了,因此监管的责任随之取消和弱化了;三是不能改,立足于本位主义,认为市场监管往往涉及若干政府部门,改革必然涉及到利益的调整,因此绝不能主动作为推动改革。这些思想与当前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不符。
1.2 监管的方式不相适应
受传统行政管理模式影响,审批机关及工作人员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研究不够,办法不多,监管方法和手段多围绕通过审批展开,如设置事前门槛、规定提交材料、签订承诺等,这些措施无法满足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要求。同时随着简政放权的推进,尤其是商事登记制度的改革,放宽了对市场主体的设立要求,市场主体数量急剧增加,市场经营方式更加灵活,事中事后监管任务强度、难度和复杂程度将相应增加。传统的行政管理手段难以有效适应。
1.3 监管的能力不相适应
从目前的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逻辑和实践来看,政府部门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各自独立,但是各个部门监管职能的强弱、监管队伍的多少、监管任务轻重各有不同,导致了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管脱节,不得不专注于事前审批或以年检等行政手段代替事中事后监管,事中事后监管或无从开展、或无力开展。具体的表现形式有三种:一是监管力量分散难以形成合力。由于目前的监管权分散于不同监管机构,机构之间互不隶属且缺少必要的沟通联动机制,导致监管的效率十分低下,监管效果难以满意;二是基层监管力量有待加强,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基层政府的监管任务增加,但是监管队伍的编制并没有随之调整;三是专业性技术性能力不足。监管是一项专业性非常强的工作,出了需要有必要的法律知识之外还有要丰富的本行业的专业性技术人员,而我们的监管队伍的组成基本都是通过文管制下形成的公务员考试或事业单位考试招录,监管人员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还不高,行业专家和专业机构参与程度也不够。
2 造成监管问题的原因
2.1 改革不够系统深入
市场监管机构设立的背景、标准各异,性质和体制不同,政府内部机构条块分割的现象也直接导致职责交叉、责任不明等问题,单纯的通过机构整合的改革并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同时由于政府部门之间监管法律法规没有统一,不同层级的政府对部门监管的要求和赋予的任务各有不同,其结果是市场监管中的深层次矛盾没有很好解决,现实中出现的问题没有有效解决。国务院2013年机构改革,成立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后我国依然出现了如“上海福喜事件”、“僵尸肉事件”、“毒凉皮事件”等影响恶劣的食品安全案件就是改革不够系统深入造成的。
2.2 传统观念改变困难
在传统“科层制”文化与计划经济思维作用下,一些监管部门缺乏现代政府的服务意识,权力意识依然较重,没有把为人民服务内化为工作宗旨;同时依法行政的意识不够,仍习惯于随心所欲的人治,对规律规则不重视,对标准规范不在乎。
2.3 部门利益难以突破
当前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最大的阻碍就在于,部门权力化,权力利益化,利益法律化,很多部门通过法律法规形式将自己的利益固化下来。导致改革变成了部门之前利益的博弈,在各个部门之间内部流转,最终改革不能按照既定逻辑开展,改革的措施不能有效落地,改革的成果难以保留巩固,改革的目标就在一种运动式“翻烧饼”过程中逐渐被消磨殆尽。
3 对加强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的建议
3.1 明确监管责任部门
要加强改革的顶层设计,建立精简统一的市场监管机构。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深入,事中事后监管的繁重任务,监管领域越来越宽、行业门类日益复杂,需要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健全一套权责明晰、高效协调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运行机制。探索职能转移的有效办法,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在向下转移下放行政审批事项的同时,相应对下提供技术支持、装备支持,条件允许时还应探索人员编制跨层级下移,使基层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有人员、有技术、有装备、有规范。
3.2 实行科学监管
建立科学有效的监管新模式。一是在目标上推进监管向服务转型,着重发挥政府引导、鼓励市场经济发展的服务功能;二是方式上推进监管由一元主体向多方治理转型,形成政府、社会组织、公民三方合力监管;三是在逻辑上变被动监管为主动发现,改变“头疼医头脚疼医脚”的监管方式,组建市场监管预警系统,对发现的苗头性问题,及时预防,及时防控。
3.3 利用大数据进行监管
以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为基础建立信息联网平台,充分运用信用系统的大数据进行监管,扩展信息信用平台功能,整合监督检查职能,使其担负监控监管任务。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市场主体等都可进入网络平台,对市场主体实行实时监控和多点监控等。同时通过“一次失信,处处受限”的惩处机制,推动监管成果的反馈。
3.4 推进协同监管
充分发挥政府机构以外其他组织的监督作用,引导各类组织和主体自觉参与市场监督和协助政府监督。并且要着重发挥社会媒体舆论监督的作用。通过社会媒体监督,一方面督促政府信息公开、规范执法、科学监管,另一方面畅通公众监督投诉渠道,通过互联网以及举报电话及时收集监管信息。
参考文献
[1]顾平安.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二次设计[J].中国行政管理,2015(06).
事中事后监管制度 第2篇
(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通过现场检查、环境监理(环境影响较大、污染较重或风险较高和涉及敏感区的项目)、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落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施工期环境监理。对污染较重或环境风险较高、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依法要求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开展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等开展环境监理。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定期报送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二)“三同时”监督检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辖区内的建设项目开展环保“三同时”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是否发生重大变动,建设期间是否落实环保设施和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要求,是否存在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检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受理建设竣工环保验收监测(调查)文件后,及时组织对建设项目开展竣工环保验收现场检查。检查的内容为项目各项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措施是否按照环评要求予以落实,各项环境保护设施是否运行正常,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设立情况和制度建设情况以及环评要求的其他事项的落实情况。
(四)依法处理环境违法行为。对在检查过程中发现存在擅自变更、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不到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等环境违法行为的建设项目,依法按程序予以处理。
五、监督检查程序
建设项目环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后,依法要求建设单位开展环境监理。项目建设期间进行不定期的现场检查,核实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污染防治措施等要求落实情况。项目竣工后,对环保设施进行竣工验收。对项目建设内容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一致的,视情况要求建设单位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报备环境影响后评价。
六、监督检查处理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和措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以罚款。
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按照新环保法要求,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
(二)排污许可事项监管
一、监督检查对象
由本级部门核发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二、监督检查内容
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总量执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是否符合规定,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是否符合有关要求,在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中有无违规行为。
三、监督检查方式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需要,开展现场检查、书面核查等,对排污许可证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记录有关情况,建立排污许可证管理档案。对重点排污单位,采取自动监测和监督性监测检查等方式进行检查。
四、监督检查措施
排污单位违反排污规定,污染物排放浓度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或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排污许可证规定的许可排放量的,按照有关规定增加征收排污费,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制定检查工作计划;
(二)实施现场检查和台账资料核查;
(三)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上记录检查情况;
(四)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整改;
(五)对拒不整改的,情况严重的移送公安机关追究环境违法责任。
六、监督检查处理
对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但未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落实的,责令排污单位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对应当取得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排污许可证,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罚款等处罚;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予以处罚。对违反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排污许可证,提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关停;对排污单位依法关闭等情况的,依法注销其排污许可证。
(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减排监测管理
一、监督检查对象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
二、监督检查内容
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自动监控(测)系统建设运行情况、主要污染物排放情况。
三、监督检查方式
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监督性监测、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企业自行监测监管等。
四、监督检查措施
(一)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每季度开展一次;
(二)监督性监测及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
(三)督查企业按照实时报、日报、周报、月报、季报、年报开展自行监测。
(四)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每月至少开展一次检查。
五、监督检查程序
(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初7个工作日内向环保部门报上月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二)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安装自动监控(测)设备且通过环保部门数据有效性审核的,以自动监测数据为依据计算、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对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排污单位,按照国家环保部规定的物料衡算、排污系数等方法计算、核定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每月初2个工作日内向环保部门上报上个月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情况。
(四)监控值守。建立值守制度,对系统监控报警及时做出响应,按责任分工通知排污单位、运营单位和相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五)现场检查。对辖区内的国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每月至少进行一次例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进行重点检查。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例行检查表或重点检查表报至省环保部门。
(六)异常情况管理。国控企业生产停产、污染治理设施停运、检修、调试的,必须在事前5日内书面向辖区内的环保部门报告。自动监控设备在验收后未开展日常运行监督考核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不合格限期整改期间、日常运行监督考核过期或设备不正常运行等情况下,县环保部门须责令国控企业或运维单位限期整改,并报送人工监测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 次,间隔不得超过6 小时。必须在3日内上传书面报告、人工监测数据至省环保部门。
(七)企业定期报告。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线监测设备运营单位每季度初10个工作日内向环保部门上报上个季度自动监控设备日常运行自检情况报告。
六、监督检查处理
监测数据作为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排污申报核定、排污许可证发放、总量控制、环境统计、排污费征收和现场环境执法等环境监督管理的依据,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事后监管 第3篇
找准企业债券定位,
支持重点项目融资
财金司负责人介绍,长期以来,企业债券工作始终围绕中央宏观决策,牢牢抓住服务实体经济的核心定位,募集资金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紧密挂钩。2014年,全年共发行企业债券583支,发行规模8461.98亿元,同比增长35.5%,募集资金主要用于三大领域:一是保障房和棚户区改造领域,2625亿元用于保障房建设,1036.5亿元用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领域,2119亿元用于公路、铁路、港口、机场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1613亿元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623亿元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三是“重点”、“难点”领域,569亿元用于江河湖泊治理、污水处理、节能减排等领域,74.9亿元用于支持创投企业发展,59亿元用于支持小微企业发展,50亿元用于过剩产能兼并重组。
财金司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发展很快,陆续出现了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等不同品种,但这些品种主要用于补充公司营运资金或偿还银行贷款,不直接与项目建设挂钩。市场上也有声音,希望能放开企业债券和项目挂钩的“限制”。这位负责人表示,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挂钩是企业债券的特色和核心定位,有利于发挥企业债券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尤其在当前稳增长、调结构的背景下,通过企业债券融资,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国家重点支持领域,是解决重点领域、重大项目融资需求的重要手段。
今年4月初,为加大企业债券融资对7大类重大投资工程包和6大领域消费工程的支持力度,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出台了战略性新兴产业、养老产业、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城市停车场建设等4个专项债券发行指引,受到了社会广泛关注。据悉,财金司今年还将出台《项目收益债券试点管理办法》。这是2015年企业债券创新工作的重头戏,也是国家发展改革委今年的重点改革任务之一。项目收益债券通过对特定项目产生的收入及现金流实行全封闭运行的制度设计和增加差额补偿人保障条款,将偿债风险与政府信用和企业信用相隔离,是以市场化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投资和运营的积极探索,有望成为市政建设融资的新渠道。
淡化行政审批,提高服务意识
为提高债券审核效率,财金司于2013年底将地方企业申请发行企业债券预审工作委托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充分发挥系统合力。目前各省份预审工作开展顺利,预审质量较高,为加快债券审核速度,更好地满足实体经济融资需求奠定了良好基础。
2014年12月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务服务大厅试运行,企业债券作为行政许可事项率先进入政务服务大厅受理,限时办结。财金司负责人介绍,自从企业债券事项进入大厅办理以来,企业债券的受理和业务接待全部在政务服务大厅进行。这位负责人介绍,2014年12月1日以来,财金司受理的全部企业债券均在3个月法定核准时限内按时办结。审核效率的提高得到了地方政府、发行人、中介机构等社会各方面的认可,相关来访、催办明显减少,树立了企业债券核准政务服务新形象。
为做到阳光审批,财金司配合政务服务大厅,为申请人提供了高效、便捷、透明的受理、查询和沟通途径。企业债券发行核准实现了前端网上预约受理以及核准文件印发后第一时间以手机短信和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联系人。各申请人还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大厅自助设备和政务服务大厅网站查询进度,查看下载《受理告知书》、反馈意见等。
探索债券发行注册制,委托第三方
机构开展技术评估
财金司负责人介绍,当前公司信用类债券市场,不管是核准制还是注册制,大部分仍实行的是实质性审核,由行政部门或下属的事业单位对债券发行“背书”,很难有效发挥市场体制机制作用。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发展并规范债券市场”,为包括股票、债券市场在内的资本市场改革发展指引了方向。目前,《证券法》正在开展新一轮修订,财金司正在探索在《证券法》修订后实行企业债券发行注册制,充分发挥市场体制机制作用,将债券审核从行政约束转化为市场约束。
在实施注册制改革前,为适应企业债券市场化发展需求,财金司正在研究在继续承担企业债券受理、审核和监管责任的前提下,将企业债券审核中的合规性审核、财务指标审核等技术评估工作委托市场专业机构负责。这样有利于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使行政部门从繁琐的微观事务中解脱出来,将主要精力转向制定政策和加强监管,更多地推进品种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角度看,这是一种新的探索。
加强企业债券事中事后监管,防范债券风险
4月17日,财金司组织召开了2015年度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和本息兑付工作会议,各省级发展改革委对本地区今年到期兑付和回售的企业债券进行了逐一盘点,总体来看,今年企业债券兑付准备工作比较充分。财金司负责人介绍,下一步,财金司将把企业债券工作重点转移到制度供给和事中事后监管上面,一年一度的企业债券发行管理和本息兑付工作会议已成为财金司做好事中事后监管的“规定动作”。此外,财金司还结合实际积极开展“自选动作”,如2014年联合委内重大项目稽察人员对全国20个省区市的90家企业债券发行人开展了债券存续期规范运作及风险情况专项检查,进一步规范债券资金使用,防范到期债务风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牵头部门,这项工作也主要由财金司负责。财金司负责人介绍,下一步将着力加强债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将企业债券与社会信用体系工作结合起来,如完善企业债券综合信用承诺制度,建立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共建共享机制,加大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政策力度,实施社会信用约束,运用市场化机制促进债券市场良性发展。
事后监管 第4篇
目前,外商投资在我国改革发展过程中仍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 新的国际贸易规则与传统贸易规则相比发生了变化,贸易环境相对过去也发生了很大变化。
( 一) 外商投资在我国改革发展过程中仍发挥积极重要的作用
外商投资在我国改革发展的进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积极的作用。现在我国的对外投资快速发展,而且在量上超过外商投资,且随着经济规模的扩大,外商投资占整个中国全社会投资的比重与20 世纪80 年代相比降低的比率较大。有人认为,外商投资不太重要了。但国家的有关政策取向非常明确: 在新形势下,仍然要看到,外商投资将对我国改革发展,发挥重要积极的作用。
当然,应该注重通过引入外商投资,学习先进的管理经验和理念,引进高素质的人才和先进的技术。2015 年外商直接投资实际数增长6. 4% ,达到了1623 亿美元,在全球贸易投资相对低迷的情况下,还是保持了增长态势。从结构上来说,2015 年投入中国服务业的外商投资达到772 亿美元,同比增长17. 3% ,比外商投资总量增幅6. 4% 快得多。服务业2015 年占中国外商投资比重上升到61. 1% ,六成多是外资。外商投资,特别是发达国家也认为,其比较优势是在服务业,其中包括金融业。
在这样一个形势和格局下,既要发挥好外资的积极作用,深化对外商投资管理制度的改革,又要使事中事后的监管能够科学、高效、透明、公开,这是在今后的工作推进中需要花大力量的。
( 二) 新的国际贸易规则与传统贸易规则相比发生了变化
负面清单准入制度推进在外商投资作用日趋重要的前提下,其重要性也越来越凸显。从全球来看,现在全球新一轮的贸易投资规则正在形成,像TPP、TTIP、TSA,新的贸易规则与传统的贸易规则有很大不同。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公平交易。以前追求WTO框架下的自由贸易。一个国家能和另一个国家进行自由的通商、自由的贸易,这是追求的目标。进入21世纪以后,中国加入WTO,在国际贸易方面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一些国家认为国内在环境保护、劳工成本方面有些标准过低,低于谈判国家,所以,现在越来越强调公平贸易规则。
第二,要有公平贸易规则。很多的程序、规则、约束都会从 “准入前”放到 “准入后”,在边界内进行设定。
第三,在国际国民待遇方面,全球已经签订了3200 多个投资贸易方面的协定,其中大部分协定都是准入后国民待遇。这两年提的贸易投资规则程序主要的是以准入前国民待遇为标准的。
( 三) 贸易环境相对过去发生了很大变化
国际贸易的规则发生变化,一方面,有中国的因素,但不是主要因素,主要因素是,现在的贸易环境相比过去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交通便利、信息发达,全球化的程度在加深。中国进入新常态,增长速度呈中高速增长,产业发展向中高端产业发展,提出了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一个产业链的改革,从供给到需求,最终落实到政府层面还是加强监管。如果放开监管的话,让市场发挥配置资源的作用,监管能不能跟上,如果监管不到位,改革可能就很难有大的突破。另一方面,现在的投资也发生了大的结构性变化,过去是以吸引外资为主。从近两年来看,现在走出去的步伐在加快。尤其2014 年,从 “走出去” 的投资量、吸收的投资量来看,我们成为资本输出国家。我国在全球进行投资时,可能会遇到阻力,这就要求我们要和其他国家进行谈判,要放开多一点,他们放开多一点,我们也放开多一点,大家相互进行调整。
我国现在处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过程中。回顾历史,我国的发展有两个特点。一是属于大陆型的国家,是内生的,与其他国家通过海洋交往进行贸易交流很少,明朝以后基本就断了。二是从外贸看,我国是相对封闭的国家,包括鸦片战争时,贸易顺差特别大,外国人想打开中国的市场。从这个角度来看,现在我国对TPP不必过于担心。过去外国人就想通过战争的方式打开中国市场,而现在面对中国这么大的市场,更不会把我们排斥于这个体系之外。现在用贸易规则进行谈判,我们在规则谈判当中还处于学习的地位。要求中国在国际社会当中,在经济治理规则中承担更大的责任,而我们对国际责任还相对了解不多。
1979 年联合国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当中,当时规定了国家对外商投资有管理监督权,外资转入属于国家经济主权,加入WTO以后,我国明确给予外商准入后的国民待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的管理战略。要求在整体上加强对外监管。加强投资的监管,实际也不专门针对外商,无论是内资还是外资,应该是一种系统性的监管。改革开放将近40 年,外商投资对于中国经济做出了巨大贡献。无论是产业结构调整、外资外贸,还是技术发展,外商投资对我们的带动性是很大的。2015 年1 月底,累计吸收外资超过了1. 6 万亿美元,而我国对外投资的存量刚好超过1 万亿美元,吸收的投资比对外投资多6000 亿美元。
二、负面清单准入制度推进的难点
( 一) 外商投资存在的问题
一个是垄断性问题。在很多行业隐性或者显性地发现,很多公司、行业实际已经被国外的跨国公司所垄断。随着我国自身技术的发展,外资企业对国内企业技术性的带动和溢出效应正在减弱。长期以来,我国对于外商投资的待遇是超国民待遇。
另一个是结构不合理问题,外资企业当时进来是劳动成本密集型的行业,转移的产业并不是高端产业,而是一些中低端产业。同样地,企业可能把低附加成本的环节转移过来,包括在环境方面有更大的污染。
( 二) 外商投资管理体系存在的问题
我国外商投资的体系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第一,从法律法规来看,外商投资项目当中,有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包括国务院投资体制改革的规定。关于外商企业设立运营方面有 “三法”,即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外商独立这 “三法”。
第二,是从产业导向政策看,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经过了几次修订,目前负面清单还没有实施,未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将在上海几个自由贸易区试验之后,与负面清单整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与负面清单下一步如何进行调整,也是一个重要的难题。在西部大开发当中,为了鼓励、吸引外商投资西部地区,出台了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近两年来,我国外商投资管理改革做了许多大的改进: 一是放宽准入,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从一开始的核准制到大部分的备案制,限制性、禁止性行业比例大大减少,放宽准入方面有了很大进步。提高透明度方面,现在发改委在制定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时会在网上公开,也会征求企业、社会各方面的意见,不断增加透明度,探索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个是对外签订双边协定中进行考量。另一个是通过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试验进行试点。
第三,从负面清单来看,2015 年10 月 《国务院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的意见》 中明确提出,2018 年正式实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目前来看,资金是针对自由贸易区试验,自由贸易区范围有限,要扩展到全国,时间比较紧迫,我国作出的承诺力度相当大。负面清单是全国统一的负面清单,包括内资与外资。上海自由贸易区要试验一个 “大” 清单,外资企业要进入,首先要看 “大” 清单, “大”清单里如果没有,再去看 “小”清单,“大”清单就是针对内外资的负面清单。
中美战略对话中焦点问题是负面清单的谈判。对美国来说,可能不需要太大的改革,但对我们来说,要进行负面清单的改进。从一开始的190 多条到现在的122 条,对我们来说是比较难的。因为无论是从监管机构、法律制度。还是从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建设来说,我们远远没有达到那个程度,制度监管层面硬件不健全。美国内制度已经相当完善了,尤其国家安全侦察制度,外资进来以后,再通过安全审查来限制和禁止交易,即便有些交易成立了还可以取消。美国是以国内法来保护自己国内经济的发展。
以准入后监管为主、准入前负面清单管理为辅的模式,要求监管中心同以前前项的审批到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的监管,以前监管范围是准入阶段到运营阶段的监管,监管方式严格完备有效的监管体系和风险体系。在加强风险管控机构力量方面进行新的部门、职能机构的设置,包括法律方面,行政执法方面的改革,还需要一套系统的改革。目前来看,我们在监管当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从政府的角度来说,30 多年的改革开放,建立了一个平台,好像是政府搭建了一个发展的平台,政府在企业运作中发挥引路人的角色。实际上,要求政府从一个引导企业发展、打造发展的平台,现在要转变为打造一个监管的平台。但是我们现在对事中事后监管不是很熟悉,自由贸易区在试验当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包括专业化的问题,包括人员配备的问题等。
另外,市场管理体制的分散化。在管理方面,很多监管功能、监管机构是分散在不同部门,下一步是否整合,还需要进一步研究。在保险金融方面的监管,尤其是跨境的监管能力需要发挥,资本项下的开放程度也依赖于跨境监管能力的提升。下一步开放的力度越大,需要监管的程度也就越大,如果监管跟不上,开放的力度可能就会受到影响。法律方面也需要完善。
( 三) 开放中需要考虑的几大关系
我们在开放当中要考虑以下四个关系。
一是开放与安全的关系。特别是美国认为,开放与安全是相关的,这是美国自身的特点决定的。美国作为全球的霸主国家,有一种不安全的意识,在吸引企业投资中会首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
二是开放与发展的关系,这是相辅相成的。但是要考虑到一些新生产业是否需要保护,国内产业先发展起来,一定程度上再引进和开放。
三是内资与外资的关系。内资与外资,以后是否还要对内资、外资进行划分,现在还要三法合一,是否用竞争法或者企业法就可以包含,通过行业监管对外资进行限制,是否应该区分内资与外资的关系。
四是考虑开放力度与谈判空间的关系。现在制定的负面清单,尤其2018 年全国执行一个大的负面清单,国际上其他国家谈贸易或者投资协定时,贸易投资协定里的负面清单是不是会受到影响,如果自身开放的力度大,谈判的空间会小一点,这方面可能也要考虑。
( 四) 自由贸易区监管问题
从自由贸易区面临的监管来看有四个问题。
一是自由贸易区受面积的限制的问题。上海自贸区从以前20 多平方千米到现在的120 多平方千米,尽管范围扩大了,但很多产业,即便是在负面清单中的一些行业放开了,但在那个地方也没法做。比如采矿业,那个地方没有煤炭,放开了在那儿也不能做,这样的话在试验方面就会受到影响,试验效果也会打一定的折扣,所以面积对我们有一定的限制。
二是措施不协调。在一定范围内,现在改革牵扯海关、税务、环保部门、安全、金融,这些部门之间如何进行统一协调,目前也是比较困难的,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还需要进一步努力。
三是专业化问题。比如: 怎么判断一个行业是否垄断。因为不同的行业需要不同的背景,在认识上单靠政府部门的监管人员来进行识别还是比较困难的,尤其是自由贸易区刚建立,成立两年多的时间,这么短的时间,人才方面、专业化方面可能还跟不上。
四是海量信息的问题。自贸区成立两年多,大量企业涌入。以前是要审批、登记,提供的信息比较完备,现在,在备案过程中,各部门的信息不能达到共享。比如,上海自贸区有8 万~ 9万家企业,海量的信息,如果没有信息方面的协调和识别,进行监管也是非常困难的。
三、美、英两国外资管理体制的实践
以下对美、英两个很有特色的发达国家的外资管理体制实践进行介绍。
( 一) 美国的国家安全监管审查
美国将外资的监管放到国家安全的地位来考虑,是以国家安全为核心的外商投资审查。美国建国时,对外资没有限制,很多外国企业都可以进去。“一战”时期,开始对德国进行限制,从那时开始,逐渐加强对外资安全方面的监管。而后,开始不断加强监管程度,把国家安全提到了一个非常高的高度。尤其是1975 年,成立了美国外资投资委员会,行使管理外国在美国投资、股票投资活动的功能。1988 年,通过综合贸易竞争法,进一步提出了著名的佛罗里奥修正案,授权美国总统在证据充分时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阻止一些外国投资,把权利交给了总统,总统最终需要国会的批准。
总体来看,美国国家安全审查有四个特点。
一是强调是否影响到了国家的国防安全、卫生安全和经济安全领域等。从国家整体层面来审查,是否有安全的影响,
二是强调外国政府控制的企业进行并购,一定要进行审查。不仅对有形资产进行审查,对于无形资产也进行审查。如果无形资产对美国造成影响,将会受到禁止。如果对生命或者民政信息产生损失的关键资产进行交易,也会受到限制。比如,我国现在对美国有很大的外汇储备,如果改变外汇储备的管理方式,拿出一大部分比例来投资美国实体企业,美国有可能会认为该行为将影响民众的信心,或者对美国产生影响,可以终止交易。
三是通过追溯制度来挽回损失。从国家安全方面对整个国家做了非常严密的保护。即便交易成功,如果发现对国家安全有影响,仍可以通过追溯行为来挽回损失。
四是在外资并购中,美国尤其强调高技术方面的影响。如果并购影响到美国的关键技术领域在世界当中的地位,也会被认为影响到美国的国家安全。
总之,国家安全对外资的限制是美国外资管理体制的核心。金融危机爆发以前,美国有一个规定,外商投资低于10% ,不审查。金融危机以后,这个规定被取消了。从这个角度来讲,任何外资并购在美国都是可以被否决的。
尽管美国国家层面没有统一的负面清单,看上去似乎任何一个企业、行业都可以进来,但是实质上,美国通过国家安全审查来进行监管。2014 年,美国国家安全审查了147 项交易当中,其中有24 项的美国资产收购方是中国投资者。
( 二) 英国的公平竞争反垄断监管审查
英国的外资管理体制与美国相反。英国作为一个老牌的资本主义市场化国家,在过去长达几百年的发展历史中,在制度创新方面确实做了很大的前沿性的安排,很多制度性的安排和框架都是英国提出来的。英国也有国家安全审查,但对于这方面的审查不多。审查的重点放在媒体上。比如,媒体进入可能会受到一些限制。到目前为止,英国还没有任何一项外资并购是因为国家安全而被禁入的。
英国的审查工作重点放在公平竞争方面。以国内的竞争法、企业法为依据,主要审查并购,不管是内资还是外资,均一视同仁。并购如果对英国的市场竞争产生垄断影响,则会责令调整,如果调整不了,就会终止交易或者进行罚款等。监管机构设置上,英国设有竞争与市场管理局,对交易和企业进行监管。还有重点的基础设施行业,包括金融部门,铁路、电力、航空等重点的关系民生的领域,都设有重点的行业监管机构。行业监管机构、综合的竞争与市场管理局和高等法院形成了英国对外资并购的监管体系。行业监管机构、竞争与市场管理局解决不了的问题,可以到法庭解决。企业可以上诉,上诉到法院解决。欧洲也设有专门的市场监管机构和法院,如果交易涉及在欧盟内的几个国家,在欧洲法院达成一致。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建议
以下提出加强我国事中事后监管的七个建议。
( 一) 完善国家经济安全审查机制
2011 年2 月,我国发布了 《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当时确立了部级联席会议制度,具体由商务部进行操作。2015 年7 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出台,从法制上对国家经济安全审查做出了一些规定。从总体上来看,国家经济安全属于兜底条款,为国家监管部门提供了自由裁量权,东道国的执行国家在安全审查过程中享有充分的灵活性。原来审查的、由商务部具体操作的部级联席会议制度,是否需要进一步升级,设立单独的审查机构,是否应该将安全审查置于更高的高度。在此基础上,是否需要建立一个专门的、金融领域的安全审查机构,我国的弱项是在金融领域可能遇到很大困难。如何保证审查的专业化水平值得思考。英国的反垄断审查每次都要成立一个专家小组,公平和贸易局出一个人,从社会上聘专家,有经济学家、会计师、律师等,有一定的任期,通过专家团队来进行审查。
( 二) 反垄断的专业化
目前反垄断存在多头执法的情况。反垄断机构设置在不同的部门中,上层是反垄断审查委员会。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下设监管价格方面垄断问题的司,商务部主要是监管企业集中时是否存在垄断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要是做一些企业日常行为的社会监管,看是否存在垄断行为。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反垄断部门一般都是相对集中的统一的部门。而就我国目前的状况来看,存在各个部门多头执法,信息沟通障碍的问题。有些案件在判断方面,到底属于哪个类型,这方面也有困难,下一步是否进行整合,值得思考。反垄断并不是专门针对外企的,属于行业监管的一部分,而且要做到动态监管、实时管理和定时稽查。
( 三) 防止不正当竞争
1993 年12 月我国颁布了 《反不正当竞争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从2003 年开始进行修正,2010 年年初步完成了修订稿,但现在一直没有出台。这也说明了改革在监管方面还需要加快步伐。随着时间的推移,不正当竞争的条件、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打擦边球的现象越来越多,难以适应新的竞争环境。 《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完全是针对外资企业的,要向行业监管靠拢,向行业监管转变。过于强调国资、民资、外资的身份限定,对不同企业进行区别待遇,无论是在程序上还是在企业自身的感受上,可能都会有一些歧视。如果还是这种性质的划分,将有悖于市场机制下权利平衡、规则平衡、机会平衡的理念。因此,要改变这种监管的路径依赖,进行系统化、顶层设计,同时要结合创新,以行业监管为主,可以学习英国的经验,在一些重点行业进行监管,上层建立统一的监管部门。
( 四) 以信息共享为基础
前文提到了海量信息的问题,这方面必须加强信息的共享。上海自贸区建立了信息共享平台,同时推出了管理办法,深圳前海与中国香港地区加强市场监管方面的市场共享,推行前海跨境数字丰富和互联应用等。
( 五) 以金融管理体制为核心
要建立市场主体性风险分类管理制度。天津自贸区提出了分类风险的管理制度。有四个类别: 良好、警示、失信、严重失信。从信誉角度进行识别。信用好的企业自由度就大一些。上海设立了信用信息综合查询窗口,也提供金融信息查询和公共金融信息的查询。再将竞争部门的市场监管与社会信用体系相结合,尤其现在是网络时代,用户也可以起很好的市场监管作用。建立信息收集、共享披露以及政府多部门的信用联动,惩罚制度放在重要的地位。完善信用管理体系,形成企业各部门优势。比如,促进市场秩序。
( 六) 加强依法监管
我们碎片化还比较严重,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准则,如何处理好改革与法制之间的关系,也是需要考虑的。上海自贸区对负面清单的外商暂时停止实施外资企业三部法律,暂时停止了有关规定,时间为三年。下一步2018 年要通过全国的负面清单,这种监管法律需要尽快出台。
( 七) 打造社会多元共治的监管平台
现在的监管不是政府一家,是行业协会、律师、会计师事务所、社会大众要共同进行监管。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的监管,建立多部门、多层次、多功能的监管体系。同时要建立专业而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代管,国外来看,监管外包也是可行的。
五、需要解决的问题
加强事中事后的监管需要解决以下六个问题。
一是政府监管的动力问题。从政府层面进行监管,政府监管的动力是什么。以前说政府发展经济自身是有动力的,财政收入会提高,如果让政府在监管方面下大力气,如何提高政府监管的动力,包括其他结构的动力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是谁来监督监管者,监管者自身是否需要监管,需要保证公平性。
三是社会监管主体的权威性。如果让社会的第三方,比如会计师、律师事务所来监管,如何保证它的权威性、可信性。
四是如何提高保障的专业化水平。
五是如何保证监管的协同性。各个部门协同监管,如何达到信息共享,在监管同步方面做更大的尝试。监管涉及国家安全、系统金融风险、消费者权益方面、环境等方面,需要对这些方面进行划分监管,还是需要进行合并监管。
六是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带来的问题。负面清单没有提到的产业可以随便进入。现在,我们生活的时代,每天都会产生很多新的行业和产业,如何进行协调。如优步软件的使用。不需要进行注册登记,法律上来说,不一定合法,在监管方面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监管外包制度、德国自由贸易港综合监管快速反应机制、中国台湾的分级监管机制等都值得学习。
摘要:对国家的负面清单准入制度推进的难点、外商投资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做了介绍,通过对美、英两个很有特色的发达国家的外资管理体制实践的介绍,引出了如何既要推进好负面清单制度,又要维护好国家安全的问题,需要通过完善安全审查机制、更好地执行《反垄断法》、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法制建设,社会多元力量参与等多种方式,使负面清单制度之下的监管更加科学、完善和高效。
关键词:负面清单准入制度,多元共治的监管平台,反垄断专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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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后监管 第5篇
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明确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为市场监管的基础性原则。该意见提出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四个谁”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对在行政审批中事中事后监管的内容要求、措施方法、责任分工、责任追究等进行了明确。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转变观念、转变重心、转变方式、转变作风,推动市场监管部门管理重心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要把落实“四个谁”原则与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结合起来。
长期以来,在由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思维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管理思维转变过程当中,出现了一些行政审批部门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现象,主动监管的意识不强,发现问题的能力不足等诸多问题。特别是近几年在大量行政审批项取消后,一些行政机关不清楚管什么、不知道怎么管的问题普遍存在,出现了监管迷茫。过去传统的市场监管手段与现在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早已不相适应。
该意见中提到改革后的“先照后证”是指从事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先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再到许可审批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先照后证“改革是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使市场主体可以更加便利,更加快捷地进入市场,有利于激发民众创业热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发展新动力。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已经实施几年了,从以往几年的工作实践中看,在落实“四个谁”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上还不够,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监管理念滞后。“先照后证”改革后,大多数审批部门对于后续监管存在着“谁批谁管、不批不管”“无照无证经营市场监管部门兜底”的模糊认识。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仍然在履行应由审批、监管部门履行的监管职责,很多行政审批部门习惯性的认为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就应该负责监管市场的一切,未能正确理解“四个谁”原则,出现职责划分不清,推诿扯皮现象。
二、监管职责不清,执法协作机制不健全。“四个谁”原则确立后,并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基层监管执法协作机制尚不健全,对审批、主管部门的履职情况督查不办,一些地方党委、政府在重视地方经济发展的同时忽视了基础性保障。
三、审批、主管部门之间存在较大的监管依赖性。在“四个谁”原则的贯彻落实过程中,各部门之间协作存在误解,认为协作监管就是联合执法,对市场监管部门存在较大的监管依赖性,在各部门间分工负责、各尽其职、相互协作方面欠缺。
四、基层监管压力大。基层市场监管部门因人员退休、年龄偏大、知识更新慢等客观因素,导致执法队伍不断萎缩、人员少、任务重,执法力量严重不足。更缺乏专业技术人员及检验场所、设备设施、检验检测能力弱,不能满足监管需要。
五、解决具体问题方案不明确。就目前在推行“先照后证”的改革中出现了一些具体问题需要引起重视,比如企业先领取了营业执照后办不到后置许可如何处理。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先照后证”改革措施为企业办理了营业执照,但企业在办理相关后置许可时自身并不符合从事该经营范围的条件,无法获得审批许可,按照规定企业就不能从事经营活动。企业为了减少投资损失,在领取执照后,往往会选择擅自开展经营活动,从而构成违法行为,增加了后续监管难度,这就成了一个难题。
“先照后证”改革后,市场主体数量大幅增加,监管压力日益加大。由于降低了市场准入门槛,使市场主体快速增加,良莠不齐的市场主体有意无意的违法行为将会不断增加。市场监管部门主要停留在过去的通过日常巡查模式开展监管工作,而人员少、任务重的现状导致了基层监管部门处于长期严重超负荷运转状态。对此市场监管部门要理顺职能事权关系,建立监管清单,只有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规定,贯彻落实好“四个谁”原则,才能保障市场监管部门履职尽责。
一、严格按照“四个谁”原则加大对各类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力度。对照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的“先照后证”改革相关审批项目,对号入座,对有审批、主管部门的及时移送相关部门处理,落实好“四个谁”原则,切实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二、转变执法观念,调整监管执法方向,细化政策规定。《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明确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并配合审批部门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审批部门负责查处无证经营行为;对无证无照经营行为,按照优先适用上位法和特别法的原则,由审批部门负责查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规定的行业、领域的违反行业秩序法律、法规行为进行查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监管职责或规定不明确的,应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推进统一市场监管,加强综合执法的要求,明确监管部门和监管职责。
三、建立健全信息互联共享机制。按照《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规定,要做到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之间的信息实时传递和无障碍交换。将证照衔接、监管联动、执法协作等方面的制度措施有机贯通,支撑事中事后监管。各部门要建立健全与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相互衔接的市场监管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应按照“四个谁”原则的基本要求,建立健全部门协作机制,就举报受理、移交、调查、情况反馈、纪检监察、社会公开等方面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特别是对“四个谁”原则履行不到位的部门,要加强督查通报和责任追究,逐步在所有审批、主管部门养成及时监管的习惯,防止不作为和乱作为情况发生。
四、做好统筹协调和督查工作。《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明确规定,市场监管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对该意见落实工作的统筹协调、跟踪了解、督促检查,确保改革各项工作平稳有序。根据当前商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市场监管部门应发挥好市场监管牵头作用,加强对“四个谁”原则贯彻落实情况的督查,通过严厉的督查以确保“四个谁”原则真正落到实处,进而有效推动各监管部门执法观念转型,防止出现监管真空,着力构建一个各职能部门通力合作,共同构建社会共治的格局。
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四个谁”原则贯彻的不断深入,市场监管工作的重心也随之发生了变化,将从主体资格监管转移到经营行为监管上来,对市场监管方式和监管执法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为此市场监管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引,要切实担当时代使命,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关于市场监管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履行市场监管职责,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激发广大市场主体的创业热情。
一、抓好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工作
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是市场监管工作的组织保障。要把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当作首要的政治任务,把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放在首位。抓住机遇、凝聚人心、统一思想、统一步调、确保市场监管系统干部职工政治上讲忠诚、组织上讲负责、行动上讲纪律。
强化基层党组织建设,坚定不移正风肃纪反腐,建设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抓好常态化作风建设,以强烈的责任感和过硬的工作作风高标准、高质量推进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落实,全力打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
二
改革创新,优化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服务
坚持创新发展理念,以商事制度改革为切入点,简化审批程序,寓服务于监管之中,提升服务价值。职能随着形势的变化而转变,监管范围到哪里,服务就延伸到哪里。要把服务融进学校、厂矿、社区,切实加强对学校、幼儿园食堂和机关企业食堂的监督检查,防止食品安全事故发生。要紧盯民生难点和薄弱点,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保护弱势群体,市场主体的切身利益。
服务企业、服务民生、服务发展,解决“最后一公里”问题,落实“一趟不用跑、最多跑一趟”,让群众“不跑路”或“只跑一次路”,最大限度地为群众提供便利,方便企业和群众登记注册,使市场主体更加快捷地获得市场“入场券”,营造一个良好的亲商爱商环境。
三、规范监管秩序,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
改革创新,以规范执法、严格监管来确保市场交易秩序的公平、公正。坚持市场监管工作重心转移,将市场监管工作由传统的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在激发市场活力的同时,把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作为市场监管的着力点,逐步构建与商事制度改革相适应的市场监管机制。
积极探索食品安全、药品安全、质量、计量、标准化、特种设备监管等新办法、新措施,取得新成效。统筹执法力量,整合检验检测机构,将原食药监、质监、工商检验测试整合,提高检验检测能力,更好地为行政执法提供依据。
四、严格执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突出市场监管重点,加大反不正当竞争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假冒侵权违法行为,严查虚假违法广告,打击各种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严厉打击限制竞争和垄断行为,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规范和维护市场秩序。针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要商品和人民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惩戒力度,让失信主体“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通过加强市场主体行为监督,规范市场行为,牢固树立消费者至上的理念,加大消费维权工作力度,让人民群众买得放心、用得放心、吃得放心。建立消费者维权体系,畅通诉求渠道。实行首问制度和赔偿先付制度,主动调解消费纠纷,为老百姓的生产生活保驾护航,确保良好的市场消费环境,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
五、坚持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国务院部署的深化“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市场监管部门的重点工作,要深刻理解、准确把握“双随机”监管的丰富内涵和重大意义。
简政放权以来,审批事项不断减少,监管方式也随之发生变化,“双随机、一公开”成为市场监管的主要模式。“双随机”抽查作为一项全新的工作,是对企业日常监管方式的根本性改变,有利于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推进公平公正执法。
市场监管部门要建立由主要负责同志牵头的工作机制,将各业务和职能机构全部纳入进来,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改变只由一个部门、一个业务条线“单打独斗”的现状,注重加强内部各业务条线的融合,将“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理念渗透到日常监管的各项工作中。
六、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落实市场主体责任
市场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运用,规范市场主体信息公示,营造“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处处受限”的社会信用环境。同时要严格落实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制度,依据各自职责分工,做好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列入、移出工作,切实履行法定职责。
要强化行业自律管理,加强部门和地区间执法协作与信息共享,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做好企业信息归集、信息公示、双随机抽查和联合惩戒工作,利用登记注册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为各级党委、政府决策提供依据。
畅通举报投诉维权渠道,发挥媒体监督作用,调动公众参与的积极性,构建企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市场管理体系。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了“构建市场机制有效、微观主体有活力、宏观调控有度的经济体制”“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体制”“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等一系列与市场监管工作直接相关的新要求。新要求就是要市场监管部门更新监管理念,调整监管思路,创新监管手段,最大限度地为投资主体松绑,释放其投资创业活力。
总之,《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之“先照后证”目的就是要建立商事主体资格与经营资格相分离制度,实施“先照后证”后商事主体资格登记与经营许可申请各自独立运行,需要各相关部门通力合作、协同监管、社会共治。
事后监管 第6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p2p网贷,事中事后监管
一、问题的提出
近两年来,p2p网贷平台飞速发展,p2p借贷平台数量从2013年年底的692家增长到2014年年底的1983家;而借贷的金额规模也增幅惊人从2013年的1100亿元左右,增长到2014年的约3000亿。在p2p网贷平台繁荣发展的背后,却隐藏着危机,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15年4月底,出现过涉嫌诈骗、恶意跑路、提现困难、歇业停业等问题平台有614家,p2p网贷平台繁荣发展背后的危机逐步浮出水面。年初发生了骇人听闻的“e租宝案”,一个曾经被捧上神坛的p2p网贷公司发生“跑路事件”,公司被查出涉嫌非法集资581亿元;这些事件敲响了警钟:如果缺乏有效且适度的监管,p2p网贷公司可能会铤而走险进行非法活动。那么p2p网贷平台出现种种乱象的根源是什么?应当以何种方式进行监管?
二、p2p网贷平台可能产生的风险及产生原因
我国官方态度是希望p2p网贷平台仅仅承担信息中介的功能,而不希望其提供信用中介服务。实践中我国的p2p网贷平台出现了异化,直接以理财产品的形式向出借人筹集资金,担保出借人的本金和利息收益等,这些行为已经触犯了我国法律红线,涉嫌非法集资。并且出借人将资金通过转入网贷平台的账户里时,这笔资金已经被网贷平台实际控制,该资金是转入借款人的账户还是被平台自己占有,甚至借款人是否真的存在,出借人与外界很难观察并监督,从而使得平台公司产生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平台公司在收到借款人的资金时到将该笔资金找到合适的借款人乃至转账到借款人的账户时,此间有一段时间差,资金实际上形成了资金池,这段时间平台完全占有和支配这笔资金,这使得p2p网贷平台从一个信息中介服务商变异为如同吸收存款和发放贷款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实践中缺乏监控的p2p网贷平台一方面可能产生平台管理人员挪用甚至侵占出借人的资金,发生迟延兑付甚至跑路的道德风险;另一方面可能由于资金池的庞大引发金融业的系统性风险,干扰整个金融秩序与正常运营。不仅如此,p2p网贷平台还可能成为犯罪分子诈骗的犯罪工具: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创立一个p2p网贷平台,虚构借款人及债券,吸取出借人大量资金后卷款潜逃。
三、应当加强p2p网贷平台的事中事后监管
p2p网贷平台仍然算是一个新事物、新产业。在2015年7月18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位联合发布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明确了p2p网贷平台有银监会负责监管,却没有出台具体的监管细则。我国目前由于尚无针对p2p网贷平台的具体的监管细则,仅有行业组织的自律监管,如中国小额信贷联盟于2014年11月发布的《小额信贷信息中介机构(P2P)行业自律公约(修订版)》,公约中约定了一些风险风险防范的原则,诸如实名登记、业务公开透明等;除此之外则是依据刑法中的非法集资罪对涉事违规平台的负责人进行追责。p2p网贷平台本身就是通过网络向不特定的公众推送借款信息,并且实践中为了吸引出借人投资资金不得不承诺在规定期限内还本付息。这就使得p2p网贷平台踩在违法的边界上,难以监管。
p2p网贷平台作为一个新生事物,任何传统的监管手段都不是合适的方法。美国曾依据1933年的《证券法》将p2p网贷平台界定为票据发行人,认为p2p平台应当受到SEC的监管,并向SEC注册。美国1933年《证券法》对于p2p网贷平台这种灵活的新事物的种种规制,诸如严格的市场准入和高昂的合规成本,严重的阻碍了p2p网贷平台在美国的发展。大批的p2p网贷平台,如英国的Zopa平台逃离了美国市场,而Loanio自2009年向SEC提交注册报告后即没有恢复营业。这表明,过于陈旧的严厉的监管将严重阻碍p2p网贷平台这一新事物的发展。对于新生事物,应当兼顾其活力的同时将其风险控制在最低限度。因此,对于p2p网贷平台的监管,需要一种温和的、有弹性的、能够及时依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的事中事后监管方式。所谓的事中事后监管,主要是指政府依据法律规定和行政法规的要求,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相互协调的基础上,对市场及其市场经营主体的正在进行的或已结束的行为和活动进行整体性、全过程、多方位的监督和管理。其目的在于规范各种市场行为,维护市场基本秩序,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相比较传统的事前监管,事中事后监管制度一方面降低了p2p网贷平台这一新生的金融市场主体进入市场的门槛,增加了平台的活力,促进了小额信贷资金在中小投资者和小额融资人之间的自由流动,降低中小额融资主体的融资成本,提高金融市场运作的效率;另一方面通过事中不断监管和事后的追责体系,对p2p网贷平台极其参与各方的行为进行有效的监控,在p2p网贷平台发生越界行为时能够及时发现和制止,即保证了p2p网贷平台的发展积极性,促进小额信贷市场的活力,实现发展普惠金融的目标,同时也有效的预防和遏制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和金融风险,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利和资金安全,促进p2p网贷平台乃至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四、事中事后监管的建立和完善
面对目前p2p网贷平台出现的各种风险,需要提高金融运行效率的同时兼顾金融安全。要建立和完善一种突破传统的有效的持续的监管体系。同时,需要明确的时,对于p2p网贷平台的各种监管措施与制度应着重于对其业务活动与资金安全的监管,具体如下:
(一)建立持续信息披露制度
对于p2p网贷平台的监管,我们需要时刻掌握平台们的重要信息,据此可以实现对p2p网贷平台的持续不断的监控。应当建立p2p网贷平台的信息披露制度,各平台公司需要依据监管机构的格式、频率和内容的要求对重要信息进行公示。需要披露的信息应当是能够保证p2p网贷平台有效且安全运营所需的信息,即为应当是用于证明平台公司的业务活动合法和资金状态安全的信息。例如最常见的是其平台财务情况,如平台公司负债情况、公司净资产报告,这些报告直接反映了平台公司的财务状况,当财务状况较差时则其发生“跑路”的可能性也就越大,因此可以提前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跑路”,保护出借人和投资人的权利;同时,对于借款人与平台利益相关情况的报告也可以预警不法分子借助网贷平台为自己融资的行为。强制的信息披露构成p2p网贷平台监管的第一道防线,可以为监管机构提供危险信号,及时了解各平台的运行状况;同时也提高了平台机构的违法成本,敦促各平台公司依法运营。
(二)发动全社会参与监督,建立举报奖励制度
发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如媒体,网民公众的力量对p2p网贷金融运营的企业进行全天候全方位的监督。同时对于平台公司违规违法行为的举报,如果查证属实,应当给予举报者物质和精神的奖励。P2p网贷平台披着互联网的外衣,其行为的性质往往极难认定。政府监管部门没有资源同时也没必要对p2p网贷平台乃至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各种商业行为进行逐一认定和审核,这是不明智且无效率的。在互联网金融业蓬勃发展的今天,对数量繁多的p2p网贷平台乃至互联网金融企业及时仅仅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对政府监管部门来说也无疑是一项巨大的工作,市场瞬息万变,违规操作侵害广大投资者的行为千变万化充满迷惑性,往往等到监管部门发现并采取措施时,由于平台公司的商业行为涉及利益主体的广泛性,损失将极其巨大、波及面广且难以挽回。因此应当发动各方面的力量,利用媒体和网络的力量对平台公司们的金融活动进行监督和分析,利用社会各界力量实现全天候的监控,不仅可以以最快的速度防范、发现和化解可能出现的各类风险,预防和减少平台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还能够极大的降低监管部门的工作成本,节约纳税人的资源。
(三)建立平台公司抽查制度
对p2p网贷乃至互联网金融业的监管是为了尽可能预防和减少犯罪的发生,促使行业健康发展。因此应当建立公开抽查制度,类似于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抽查,对具体公司的抽查的时间应当保密,且抽查的频率应当与平台的规模大小相匹配。通过公开的抽查一方面能够及时发现部分p2p网贷公司的违规操作乃至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能够威慑部分平台公司,给予其成员心理压力,提高犯罪成本从而尽可能减少平台的违规甚至违法行为。
五、结语
p2p网贷平台作为一种新事物,中外各国对此的监管都尚处于探索阶段。过于放任监管措施和过于严厉僵硬的监管措施都将毁掉p2p网贷行业的前途,甚至给整个经济发展带来挫折。因此我们既不能过度限制发展p2p网贷行业,也不能放任其野蛮发展,而是要建立一种低成本高效率可靠度高的监管制度来防范和制止可能出现的损害经济秩序和投资者利益的行为。传统的事前监管无法完成这一任务,因此务必要建立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互联网金融发展,我国经济发展将迈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壹号研究院.中国p2p借贷服务行业白皮书2015[M].北京:东方出版社,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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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张永亮,张蕴萍.p2p网贷平台法律监管困局及破解:基于美国经验[J].广东财经大学学报,2015(5).
事后监管 第7篇
近年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不断推进安全生产防控预警研究工作, 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2010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提出《现代安全生产管理方法和实践研究》的新课题——安全生产预警系统。同年,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要求“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 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2011年, 《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 (国发[2011]40号) 中强调“加强安全生产风险监控管理, 充分运用科技和信息手段强化监测监控、预报预警, 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企业要定期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分析。”2013年, 全国危化品安全生产标准化一级企业培植工作现场会上, 明确未建设安全生产预警系统作为危化品企业一级标准化达标的否决项。同年,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深化安全生产管理体制改革, 建立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 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这是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的重大变革, 意义深远, 内涵丰富, 为企业搞好安全生产指明了方向。2014年6月18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局长杨栋梁在《人民日报》发表署名文章《强化红线意识促进安全发展——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同志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 文中写道:“要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风险预防控制体系, 做到防患于未然。”同年12月1日颁布的新安法中也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十二字方针”。“预防为主”就是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口前移, 重心放在预防上, 强化隐患排查治理, 建立预教、预测、预想、预报、预警、预防的递进式、立体化事故隐患预防体系, 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
安全生产预警预测体系在此背景下应运而生, 企业安全生产关系到国家的财产安全、人民生活利益以及企业职工的幸福安康, 是企业最根本的效益所在。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预警机制, 通过科技的力量, 切实帮助企业转变工作方式, 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及时、有针对性地采取预防措施提供帮助, 变事后监管为事前预防, 彻底将事故消灭在源头。
斩断事故之源
2014年5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四司开始组织在15家工贸行业标准化一级示范企业中进行预警信息化系统建设试点, 从预警运行制度层面、系统部署、系统培训、数据分析等全方面服务, 指导企业建立完整的安全生产预警预测体系。
为企业建立一整套安全生产预警系统, 就像建立了安全生产管理的“天气预报”。该系统可将企业内部分散的各专业、维度安全生产状态信息进行有效集成和提炼, 形成一定时期内对安全生产有影响程度的综合预警指数, 直观地反映企业内各部门在安全管理各环节的管理执行情况, 为企业安全生产决策、部署提供依据。
以往的安全生产工作, 多凭经验处理安全管理中出现的安全问题, 基本采用纸质化办公, 很难系统地对企业安全现状做一个梳理和分析;对于企业是否“安全”通常是进行定性评价, 缺乏定量评判的手段及系统性;解决安全问题时总是片断和零碎地进行, 导致到处堵漏洞的被动局面;安全绩效考评多数是根据发生事故多少来评比, 无法体现“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这些普遍存在的问题制约着安全生产的发展。
工贸行业安全生产预警预测指数系统是一套全面、实时辨识和反映企业安全生产状态的指标, 并以综合预警指数的形式发布预警报告的信息化系统。系统通过隐患排查、风险管理等安全方法及工具, 提前发现、分析和判断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信息, 并将导致后果的严重程度进行分析, 及时地发出安全运行态势的预警信息, 提请企业负责人及全体员工注意, 使企业及时、有针对性地采取事前预防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从源头上控制各种不安全因素, 最大限度地消除和降低事故发生概率及后果的严重程度, 使得安全生产系统具有“报警”和“免疫”能力。
以PDCA的思想为设计主线, 实现预警管理的闭环管理流程
安全生产预警预测指数系统是通过“量化数据采集、安全现状诊断、预警指标设计、预警指数建模、指数运行监测、整改措施实施”等环节的PDCA循环闭环过程来运行的。系统建立和运行的过程中主要运用到数据采样、安全评价、风险量化、相关性分析、层次分析、灰色预测等方法和工具。各相关方应先确定预警指标, 建立并运行预警系统, 监控安全风险, 发出预警信号, 采取预防措施。
通用版预警预测系统一般包含4大模块:隐患排查、教育培训、应急救援、事故管理。以企业日常4大模块的结果数据为基础, 辨识和提取有效信息, 通过定性和定量计算的方法, 自动将有关信息进行统计、系数修正、计算, 得出安全生产预警指数, 形成直观的、动态地反映企业安全生产现状的安全生产预警指数图;定期生成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报告, 引导企业及时采取措施, 防范事故发生, 辅助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逐步提升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思路及理念, 同时为创建一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做好准备。
安全生产预警预测系统包含预警指标管理、日常安全管理、预警信息发布、问题整改的符合标准的功能模块, 实现预警系统闭环管理, 具有使用人性化、数据采集便捷、支持安全决策等特点;该系统可提供配置不同用户使用权限的功能, 各模块包括综合查询、录入、修改、删除、数据导出等功能, 后台设计简洁, 操作简单。
该系统同时分为3个业务架构, 一是领导层, 通过系统可以很直观地了解到企业当前的安全形势, 了解安全问题的关键所在;二是业务层, 以安全管理者为核心, 以基层工作者为基础, 实现全员参与;三是支持层, 该系统制度及理论支撑为《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的通知》 (安委办[2012]28号) 中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颁布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及中国安全生产协会研究成果——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理论, 并符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预警系统技术标准 (试行) >的通知》 (安监总厅管四[2014]63号) 规定。
企业安全生产预警预测系统满足企业各项需求分析:一是满足国家政策对一级达标企业要求建立预警指数系统的要求;二是满足企业安全管理部需要监督其他各部门安全活动的评价工具和有力抓手的要求;三是满足企业真正实现全面、综合和关键内容的预警预测, 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提供辅助决策依据;四是满足企业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常态化。
其中, 预警指数是反映企业生产及事故特征指标, 通过录入的隐患等数据, 进行数据统计、分析、建模、计算, 对生产安全状况进行定量化表示, 反映企业某一时间的生产安全状态的数值, 提前预测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 能有效指导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决策, 从事故源头降低企业事故风险, 从而创造出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可防可控的“神话”。
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川渝中烟工业公司四川公司什邡分厂 (以下简称什邡分厂) 作为15家预警预测系统试点单位之一, 于2014年5月开始部署和运行通用版预警系统。经过一段时间的运行, 什邡分厂提出在此基础上结合烟草 (工业) 行业业务和管理特点, 扩展和提升综合预警系统, 进一步提升该厂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水平。
什邡分厂在安全生产信息化方面做了很多尝试和努力。预警预测系统升级之后, 在通用版4大模块之外又增加了危险源、作业管理、设备管控等9大模块, 同时选择了锅炉、HS94、消防系统作为试点运行的设备管控模块, 全面搭建该厂安全生产管理综合预警信息系统平台。
什邡分厂要求员工取消纸质化记录, 在车间增设Wi Fi和电脑设备, 员工将所有数据、信息都输入预警后台, 管理层通过预警预测系统后台, 能够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 做到实时监控, 为企业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提供了痕迹化的管理过程, 使安全生产管理更具科学性、先进性及合理性。
以往公司在设备管控领域的通常做法是设备管理员发现问题再上报, 管理层无法做到实时监管;而现在, 通过预警预测系统的预警指数, 管理层可以清晰地监测到问题。随着预警预测系统不断推广, 以及数据量输入的增多, 预警指数会越来越准确。
事后监管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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