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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引导范文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适度引导范文(精选6篇)

适度引导 第1篇

马飚强调, 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要全面地落实好中央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 首先要学习好、领会好、把握好、贯彻好、落实好中央适度宽松货币政策的主要内容和具体要求。全区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广西实际, 切实领会中央精神, 全面迅速地贯彻落实于我区当前经济发展的各项工作中。

马飚要求, 要科学认识当前我区经济形势和工作。当前, 我区经济保持了平稳较快增长的基本态势, 一批重大项目陆续开工、竣工, 北部湾经济区开放开发风生水起, 部分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前期工作取得重大突破。同时, 我区提出了实施科学发展三年计划, 作出优先发展重点优势产业、优先发展交通、优先发展广西北部湾经济区的战略部署, 加大自主创新力度, 切实推进节能减排和生态文明建设, 加大民生工程和“三农”投入, 我区经济较快增长的基本面没有改变。但必须认识到, 当前我区碰到的困难和问题为多年少有, 面临的严峻挑战也是多年少有。各地各部门特别是金融部门、银行机构要科学认识当前的发展形势, 积极应对, 只争朝夕, 争分夺秒, 机不可失, 时不我待, 全力做好我区当前的经济工作和金融工作。

马飚强调, 要认真做好我区的金融工作, 加大银行信贷对全区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他对今年以来我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取得的良好业绩表示肯定, 同时要求, 全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主动适应货币政策由“从紧”向“适度宽松”的转变, 以“出手要快, 出拳要重, 措施要准, 工作要实”为要求, 加大银行信贷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一是加大信贷投放力度, 准确把握信贷投向, 确保信贷资金投入效应。要及时调整信贷政策, 积极争取信贷政策支持, 准确把握信贷投向。二要积极推动金融创新, 着力拓宽融资渠道, 积极引进保险资金, 确保投资资金需求。三要切实加强沟通合作, 简化工作程序, 确保信贷资金尽快到位。要加大引导和激励力度, 加强政、银、企合作, 加强银行之间合作, 加强项目推介和沟通的机制, 金融机构尽早介入项目的前期工作, 使项目调查与前期工作同步开展。

马飚最后强调, 要做好今年最后30多天的冲刺, 全力确保今年各项发展任务的圆满完成。要为明年的经济工作做好准备, 及早谋划, 确定明年工作重点, 保持我区经济平稳较快增长势头。

适度引导 第2篇

核心提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文要求,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地方全面负责的要求,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

至不清等问题。

原标题: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新华网北京11月20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全文如下。

伴随我国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农村劳动力大量转移,农业物质技术装备水平不断提高,农户承包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已成为必然趋势。实践证明,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有利于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和提高劳动生产率,有利于保障粮食安全和主要农产品供给,有利于促进农业技术推广应用和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应从我国人多地少、农村情况千差万别的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地推进。为引导农村土地(指承包耕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稳,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弯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二、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三)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四)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地方全面负责的要求,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在工作中,各地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坚持依法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政策,按照规定内容和程序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依靠村民民主协商,自主解决矛盾纠纷;从实际出发,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坚持分级负责,强化县乡两级的责任,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工作质量。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操作性政策建议和具体工作指导意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三、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五)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六)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七)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八)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创新规模经营方式,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通过农民的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九)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加大粮食生产支持力度,原有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应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照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要优先安排。探索选择运行规范的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开展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抓紧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允许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粮食品种保险要逐步实现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并适当提高对产粮大县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配套办法,更好地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支持服务。

(十)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合理引导粮田流转价格,降低粮食生产成本,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四、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十一)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要继续重视和扶持其发展农业生产。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分级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示范引导。鼓励各地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并优先流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农户。

(十二)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为承包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服务,通过统一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各地要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和丰富集体经营的实现形式。

(十三)加快发展农户间的合作经营。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探索建立农户入股土地生产性能评价制度,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参照当地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计价折股。

(十四)鼓励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引导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支持农业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支持经济发达地区通过农业示范园区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共同出资、相互持股,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混合所有制经济。

(十五)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鼓励地方扩大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资金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加快建立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在建设用地指标中可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综合运用货币和财税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分散规模经营风险。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加大扶持力度。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

(十六)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各地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租地条件、经营范围和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要求的可给予政策扶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各地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七)培育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巩固乡镇涉农公共服务机构基础条件建设成果。鼓励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展服务范围。大力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积极发展良种种苗繁育、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粪污集中处理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服务业,支持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和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鼓励以县为单位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积极推广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的托管服务模式,鼓励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

(十八)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制定专门规划和政策,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改善农业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涉农专业办学条件,加快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远程教育。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农业技能和经营能力培养培训,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养培训规模,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的培养培训力度,把青年农民纳入国家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努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探索建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制度。

(十九)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扎实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利用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渠道,深化行业合作,推进技物结合,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推动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终端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鼓励基层供销合作社针对农业生产重要环节,与农民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合作式、订单式服务,提高服务规模化水平。

适度引导 第3篇

近些年来,与工业化、城镇化特别是与农村大量劳动力外出务工就业相适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到去年底,全国农民承包地流转达到了3.4亿亩,占到总承包地面积的26%;经营面积在50亩以上的种植大户超过287万户。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发展,调动了务农投入的积极性,提高了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一些地方也存在强行推动、违背农民意愿和“非粮化”、“非农化”现象。对此,应予以高度重视,避免走弯路。

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需要把握好以下几点:

一是坚持积极稳妥的总基调,严守底线,防止走偏。中央关于农村土地流转的政策十分明确,要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既要看到方向的必然性、明确性,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又要看到推进过程的长期性、复杂性,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与人地关系相匹配,不搞大跃进、不搞行政瞎指挥。

二是土地流转要依法有序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户,土地是否流转、流转价格和流转方式如何确定均应由承包农户来决定,任何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严禁以土地流转之名搞非农建设,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做好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使承包农户能够放心地流转土地。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市场,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

三是引导形成合理的土地经营规模。土地经营规模要与农村劳动力转移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相适应。引导和鼓励各地从当地实际出发,研究确定本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对于符合适宜标准的予以扶持。土地经营规模并非越大越好,过大不符合国情,也会降低土地产出率。

四是积极培育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坚持家庭经营在农业中的基础性地位,培育发展多元化的经营主体。在承包农户基础上孕育产生的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农户,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专业务农,既保留了家庭经营的内核,又具备集约化、专业化从事商品农产品生产的优势,是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有生力量。要加强示范引导,加大扶持力度,重点扶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具备条件的地方,积极稳妥地发展土地股份合作组织,但要防止人为归大堆。对于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建立严格的准入监管和风险保障金制度。

适度引导 第4篇

关键词:土地经营,有序流转,规模经营

近年来,高密市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强化引导、示范带动,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着力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取得显著成效,总体呈现出速度加快、规模扩大的良好态势。目前,土地规模经营面积已达5.19万hm2,土地经营规模化率达到62.3%。

1 强化引导,扎实推进

宣传发动。根据《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因地制宜,采取多形式、多渠道宣传土地流转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引导农民从传统土地观念中解放出来,克服小农意识,消除群众疑虑。采取集中培训、进村宣讲、外出学习等方式,切实提高群众对土地流转问题的了解和认识。

示范带动。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注重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总结经验、以点带面、推动全局。重点总结推广能人大户经营模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模式、龙头企业基地模式等3类土地流转典型,有力促进了土地规模经营,助推了现代农业发展。

政策推动。先后制定下发了《关于深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加快现代农业园区建设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作的意见》等一系列政策性指导文件,配套出台各类优惠政策,为土地流转工作营造了良好环境,极大的激发了群众土地流转的积极性。

2 积极探索,创新形式

大力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始终把培育壮大新型经营主体作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手段,加快发展龙头企业、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和农民合作社。优先投向新型经营主体,优先落实国家各类补贴政策;强化信贷支持,帮助他们拓宽信贷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目前,各类农业经营主体已达3401家,经营土地2.7万hm2。

大力发展现代农业园区。始终把园区作为整合要素资源、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有效载体,总体把握“点上突破、面上推开、连片发展”的方向,在抓好现有园区改造提升的基础上,积极鼓励工商资本、外来资本等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现代农业园区。目前,现代农业园区发展到209个,园区建设面积8900hm2,总投资达到33.6亿元。

大力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以供销社为农服务中心为载体支撑,积极推动支持公益性和经营性社会服务组织协调发展,围绕耕、种、管、收、加、贮、销等农业生产的各个环节,大力推进“保姆式”、“菜单式”等多种形式的土地托管服务,目前规模化服务面积已达2.5万hm2。

3 存在的问题

部分农民恋地情结严重,影响了规模经营发展。受传统农业思想束缚,有的农民恋土情结较重,加之农业税全面取消,各项惠农政策的出台,加大了农民增收空间,导致不愿将土地流转出去。有的农民担心通过村集体长期流转土地会丧失土地承包权,对土地流转持谨慎观望态度。

规模流转价格逐年上涨制约规模经营发展。当前,部分农民有规模经营愿望,但是较高的流转价格使他们望而却步。现在土地规模流转价格都在1000元以上,成本较高。对已经实行规模经营的经营主体来说,考虑到成本因素,扩大经营的意愿不强。另外,受旱情加重、粮食价格偏低等因素影响,不少经营大户处于亏本状态,制约了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规模经营投入大,农业发展融资难。实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是一个资金密集投入的过程。规模经营业主不仅需要缴纳为数不少的土地租金,还需购买生产资料,同时还需投资修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投入资金大,资金常常不足。加之农业生产贷款难,并以短期贷款为主,贷款手续复杂且金额少,难以满足规模生产的需要。

4 建议

以土地承包确权登记颁证为契机,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以实施流转合同制和备案制为重点,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规范管理制度,确保流转规范有序;以完善流转服务组织和网络建设为平台,逐步完善和加强流转信息提供、法律政策咨询等服务,优化流转外部环境。充分考虑流转双方合法利益,正确处理好农民的现有利益和长远利益。

搞好对规模经营主体的扶持,促进现代农业发展。在用地、土地复垦、水利、电力、产品认证、农业开发、资金、技术、信息、税收等方面,加大优惠政策扶持,切实为他们解决好各类发展难题。对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土地专业合作社做好引导规范提升,督促他们加强规范管理、选准特色产业、提高技术能力,增加运营效益。

加强科技支撑,促进适度规模经营稳步健康发展。加大对规模经营主体的科技文化培训,培养造就一大批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相结合的科研创新推广平台,推进农业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农业科技贡献率。加强乡镇农技推广服务机构建设,完善农技推广体系,实现基层农技推广服务全覆盖。

适度引导 第5篇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理解、准确把握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按照加快构建以农户家庭经营为基础、合作与联合为纽带、社会化服务为支撑的立体式复合型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和走生产技术先进、经营规模适度、市场竞争力强、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的要求,以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坚持家庭经营的基础性地位,积极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改革的方向要明,步子要稳,既要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强典型示范引导,鼓励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又要因地制宜、循序渐进,不能搞大跃进,不能搞强迫命令,不能搞行政瞎指挥,使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避免走弯路。

(二)基本原则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推进家庭经营、集体经营、合作经营、企业经营等多种经营方式共同发展。

坚持以改革为动力,充分发挥农民首创精神,鼓励创新,支持基层先行先试,靠改革破解发展难题。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以农民为主体,政府扶持引导,市场配置资源,土地经营权流转不得违背承包农户意愿、不得损害农民权益、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坚持经营规模适度,既要注重提升土地经营规模,又要防止土地过度集中,兼顾效率与公平,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土地产出率和资源利用率,确保农地农用,重点支持发展粮食规模化生产。

二、稳定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

(三)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证书证明权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促进土地经营权流转、发展适度规模经营的重要基础性工作。完善承包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为开展土地流转、调处土地纠纷、完善补贴政策、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提供重要依据。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信息应用平台,方便群众查询,利于服务管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原则上确权到户到地,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切实维护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

(四)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按照中央统一部署、地方全面负责的要求,在稳步扩大试点的基础上,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在工作中,各地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坚持依法规范操作,严格执行政策,按照规定内容和程序开展工作;充分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依靠村民民主协商,自主解决矛盾纠纷;从实际出发,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为基础,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依据,采用符合标准规范、农民群众认可的技术方法;坚持分级负责,强化县乡两级的责任,建立健全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科学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和路线图,确保工作质量。有关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操作性政策建议和具体工作指导意见。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中央财政给予补助。

三、规范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

(五)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

鼓励承包农户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及入股等方式流转承包地。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制定扶持政策,引导农户长期流转承包地并促进其转移就业。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采取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土地流转优先权。以转让方式流转承包地的,原则上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且需经发包方同意。以其他形式流转的,应当依法报发包方备案。抓紧研究探索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在土地流转中的相互权利关系和具体实现形式。按照全国统一安排,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研究制定统一规范的实施办法,探索建立抵押资产处置机制。

(六)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流转收益应归承包农户所有。流转期限应由流转双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协商确定。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农村基层组织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更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防止少数基层干部私相授受,谋取私利。严禁通过定任务、下指标或将流转面积、流转比例纳入绩效考核等方式推动土地流转。

(七)加强土地流转管理和服务。

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流转市场运行规范,加快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依托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平台,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建立土地流转监测制度,为流转双方提供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服务。土地流转服务主体可以开展信息沟通、委托流转等服务,但禁止层层转包从中牟利。土地流转给非本村(组)集体成员或村(组)集体受农户委托统一组织流转并利用集体资金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的,可向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流入方收取基础设施使用费和土地流转管理服务费,用于农田基本建设或其他公益性支出。引导承包农户与流入方签订书面流转合同,并使用统一的省级合同示范文本。依法保护流入方的土地经营权益,流转合同到期后流入方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续约。加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建设,健全纠纷调处机制,妥善化解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纠纷。

(八)合理确定土地经营规模。

各地要依据自然经济条件、农村劳动力转移情况、农业机械化水平等因素,研究确定本地区土地规模经营的适宜标准。防止脱离实际、违背农民意愿,片面追求超大规模经营的倾向。现阶段,对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至15倍、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应当给予重点扶持。创新规模经营方式,在引导土地资源适度集聚的同时,通过农民的合作与联合、开展社会化服务等多种形式,提升农业规模化经营水平。

(九)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

加大粮食生产支持力度,原有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归属由承包农户与流入方协商确定,新增部分应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在有条件的地方开展按照实际粮食播种面积或产量对生产者补贴试点。对从事粮食规模化生产的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经营主体,符合申报农机购置补贴条件的,要优先安排。探索选择运行规范的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开展目标价格保险试点。抓紧开展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营销贷款试点,允许用粮食作物、生产及配套辅助设施进行抵押融资。粮食品种保险要逐步实现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并适当提高对产粮大县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品种保险的保费补贴比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配套办法,更好地为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提供支持服务。

(十)加强土地流转用途管制。

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保护基本农田。严禁借土地流转之名违规搞非农建设。严禁在流转农地上建设或变相建设旅游度假村、高尔夫球场、别墅、私人会所等。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栽树及其他毁坏种植条件的行为。严禁破坏、污染、圈占闲置耕地和损毁农田基础设施。坚决查处通过“以租代征”违法违规进行非农建设的行为,坚决禁止擅自将耕地“非农化”。利用规划和标准引导设施农业发展,强化设施农用地的用途监管。采取措施保证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可以通过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办法遏制撂荒耕地的行为。在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不符合产业规划的经营行为不再享受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合理引导粮田流转价格,降低粮食生产成本,稳定粮食种植面积。

四、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十一)发挥家庭经营的基础作用。

在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普通农户仍占大多数,要继续重视和扶持其发展农业生产。重点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农业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分级建立示范家庭农场名录,健全管理服务制度,加强示范引导。鼓励各地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并优先流向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规模经营农户。

(十二)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

集体经济组织要积极为承包农户开展多种形式的生产服务,通过统一服务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有条件的地方根据农民意愿,可以统一连片整理耕地,将土地折股量化、确权到户,经营所得收益按股分配,也可以引导农民以承包地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组织,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各地要结合实际不断探索和丰富集体经营的实现形式。

(十三)加快发展农户间的合作经营。

鼓励承包农户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发展联户经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深入推进示范社创建活动,促进农民合作社规范发展。在管理民主、运行规范、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和供销合作社基础上,培育发展农村合作金融。引导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开展农社对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探索建立农户入股土地生产性能评价制度,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参照当地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计价折股。

(十四)鼓励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

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重点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和农业社会化服务,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引导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开发农村“四荒”资源发展多种经营。支持农业企业与农户、农民合作社建立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实现合理分工、互利共赢。支持经济发达地区通过农业示范园区引导各类经营主体共同出资、相互持股,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混合所有制经济。

(十五)加大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

鼓励地方扩大对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的扶持资金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加快建立财政项目资金直接投向符合条件的合作社、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合作社持有和管护的管理制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可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并按规定减免相关税费。综合运用货币和财税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信贷支持力度,分散规模经营风险。鼓励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鼓励融资担保机构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通过设立融资担保专项资金、担保风险补偿基金等加大扶持力度。落实和完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农民合作社发展农产品加工流通。

(十六)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

各地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有明确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租地条件、经营范围和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要按面积实行分级备案,严格准入门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浪费农地资源、损害农民土地权益,防范承包农户因流入方违约或经营不善遭受损失。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土地用途和风险防范能力等开展监督检查,查验土地利用、合同履行等情况,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对符合要求的可给予政策扶持。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管理办法,并加强对各地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五、建立健全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十七)培育多元社会化服务组织。

巩固乡镇涉农公共服务机构基础条件建设成果。鼓励农技推广、动植物防疫、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公共服务机构围绕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拓展服务范围。大力培育各类经营性服务组织,积极发展良种种苗繁育、统防统治、测土配方施肥、粪污集中处理等农业生产性服务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服务业,支持建设粮食烘干、农机场库棚和仓储物流等配套基础设施。农产品初加工和农业灌溉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鼓励以县为单位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示范创建活动。开展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试点,鼓励向经营性服务组织购买易监管、可量化的公益性服务。研究制定政府购买农业公益性服务的指导性目录,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标准合同、规范程序和监督机制。积极推广既不改变农户承包关系,又保证地有人种的托管服务模式,鼓励种粮大户、农机大户和农机合作社开展全程托管或主要生产环节托管,实现统一耕作,规模化生产。

(十八)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

制定专门规划和政策,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整合教育培训资源,改善农业职业学校和其他学校涉农专业办学条件,加快发展农业职业教育,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远程教育。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农业技能和经营能力培养培训,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带头人示范培养培训规模,加大对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的培养培训力度,把青年农民纳入国家实用人才培养计划。努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建立公益性农民培养培训制度,探索建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制度。

(十九)发挥供销合作社的优势和作用。

扎实推进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按照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要求,把供销合作社打造成服务农民生产生活的生力军和综合平台。利用供销合作社农资经营渠道,深化行业合作,推进技物结合,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服务。推动供销合作社农产品流通企业、农副产品批发市场、网络终端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开展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鼓励基层供销合作社针对农业生产重要环节,与农民签订服务协议,开展合作式、订单式服务,提高服务规模化水平。

适度引导 第6篇

出台背景从业者土地经营规模扩大

在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中, 农村劳动力逐步转移, 他们原来经营的土地流转出来, 使得农业从业者的土地经营规模不断扩大, 先进的农业技术装备得到利用, 为建设现代农业创造了必要条件。这是世界农业发展的普遍现象, 目前我国正处于这一阶段。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农村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发展。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 要鼓励承包经营权在公开市场上流转, 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 培育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贯彻好中央精神, 有关部门在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规范化管理和服务试点的基础上, 深入基层调研、总结地方经验, 充分听取基层干部和农民群众的意见。《意见》体现了中央的意图, 凝聚了群众的智慧, 是今后一段时期指导农村土地制度和农业经营制度改革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改革取向《意见》的主要政策取向是什么?

《意见》的着眼点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推进现代农业发展。在坚持土地集体所有的前提下, 实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形成土地经营权流转的格局, 大力培育和扶持多元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 走出一条有中国特色的农业现代化道路。二是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保护好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益。坚持依法自愿有偿, 尊重农民的流转主体地位, 让农民成为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积极参与者和真正受益者。三是坚持一切从国情和农村实际出发。

“三权分置”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

当前, 在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背景下, 大量人口和劳动力离开农村, 原来家家户户都种地的农民出现了分化, 承包农户不经营自己承包地的情况越来越多, 在大多数地区, 承包权与经营权分置的条件已经基本成熟。实现土地集体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这是引导土地有序流转的重要基础。

《意见》明确提出, 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 引导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首先要维护好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意见》强调, 一方面要探索新的集体经营方式;另一方面, 要行使好农村集体在土地流转和承包经营上的管理监督权, 发挥好集体为农民流转土地提供服务的组织功能作用。其次, 要保障好土地承包权。《意见》指出, 要抓紧抓实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妥善解决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等问题;要完善承包合同, 健全登记簿, 颁发权属证书, 强化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保护。同时, 要放活经营权。《意见》强调, 要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 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加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 为流转双方提供服务, 保护流转双方的权益。总之, 三权分置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实践探索, 体现了中国特色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理论创新。

谁来种地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制度

《意见》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措施:一是建立新型职业农民制度, 培育新的种地人。包括实施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工程, 积极培养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经营者、农民合作社带头人、农业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农业社会化服务人员和返乡农民工等新型职业农民, 努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二是引导土地资源流向新型农业生产经营主体, 使愿意种地的人能获得更多的土地经营权。鼓励各地整合涉农资金建设连片高标准农田, 并优先流向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农户;有条件的地方可将土地经营权入股组建合作组织, 通过自营或委托经营等方式发展农业规模经营;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工商企业可以适度租赁土地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等现代种养业。三是加大扶持完善服务, 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更好的外部环境。《意见》主要从财政、金融、用地、税收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有针对性的扶持政策。如支持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先承担涉农项目, 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 引导金融机构建立健全针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信贷、保险支持机制, 要求各地在年度建设用地指标中单列一定比例专门用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配套辅助设施等。

在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同时, 不能忽视普通农户的作用。各类新型经营主体在农业的不同领域、不同环节各有优势, 要多元化、融合式地发展。

登记制度可确权确股不确地

加强对承包地的保护, 是促进土地流转起来, 形成规模经营的重要前提。过去, 对农户承包地主要是按照合同进行管理, 存在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 一是针对现实矛盾, 解决好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等问题;二是按照《物权法》要求, 完善合同、健全登记簿、颁发权属证书, 确认农户对承包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各项权利。这是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重要基础, 是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的重要前提, 也是调处承包纠纷、开展抵押担保、落实征地补偿的重要依据。

健全登记制度, 强化对农户承包地权益的保护, 当前最重要的抓手就是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指导各地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意见》明确提出四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按照保持稳定、依法规范、民主协商、因地制宜、分级负责的原则稳步推进;二是原则上要确权到户到地, 在尊重农民意愿前提下, 也可以确权确股不确地;三是强化县乡两级责任, 建立党委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密切协作、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四是加强工作保障, 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中央财政给予补贴。

强调适度土地经营规模非越大越好

一定规模的土地集聚有利于发展现代农业。但是, 任何一种土地经营方式, 都存在劳动生产率与土地产出率如何均衡的问题, 土地经营规模不是越大越好, 应当有一个适宜的范围。

《意见》提出对“两个相当于”的要重点扶持, 即土地经营规模的务农收入相当于当地二、三产业务工收入的, 土地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土地面积10~15倍的, 应当给予重点扶持。这主要考虑到我国农户平均承包土地面积不足0.533hm2, 10~15倍在6.667hm2左右, 按农户家庭2个劳动力种粮计算, 现阶段劳均收入可相当于出外打工。实际是种半年地等于打一年工。当然, 由于各地二、三产业发展水平不一, 农村劳动力转移有快有慢,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的标准。

经营权流转流转土地须用于农业生产

近年来, 农村土地流转呈加快之势。随着规模的扩大, 土地流转也呈现出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的发展态势。流入方仍以农户为主, 但向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的比重逐步上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转包仍是最主要的流转形式, 但出租、股份合作等流转形式比重上升较快。

从总体上看, 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总体上平稳健康, 但也存在一些需要重视和解决的问题。如有的地方强行推动土地流转, 片面追求流转规模、比例, 侵害了农民合法权益;有的地方土地流转市场不健全, 服务水平有待提高;有的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 “非粮化”、“非农化”问题比较突出。这些问题如果不解决好, 就会影响到农村土地的有序流转和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健康发展。

针对上述问题, 在总结基层实践经验的基础上, 《意见》提出了四个方面的具体措施:一是坚守土地流转的底线。要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 坚持依法自愿有偿, 保护农民承包权益, 不能搞大跃进, 不能搞强迫命令, 不能搞行政瞎指挥。要确保流转土地用于农业生产, 重点支持粮食规模化生产。二是鼓励创新土地流转形式。鼓励农民以多种形式长期流转承包地, 鼓励通过互换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 稳步推进土地经营权抵押、担保试点, 允许农民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等。三是严格规范土地流转行为。尊重农民在流转中的主体地位, 村级组织只能在农户书面委托的前提下才能组织统一流转, 禁止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名义将整村整组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四是加强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建设。

防止“非农化”企业租赁承包地加强监管

为鼓励流转土地用于粮食生产, 《意见》提出, 一是通过新增补贴向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倾斜、优先安排农机具购置补贴、开展生产者补贴试点、目标价格保险试点、营销贷款试点、逐步实现粮食生产规模经营主体“愿保尽保”等措施, 重点扶持粮食规模化生产;二是通过粮食主产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高产创建项目实施区的产业规划和相关农业生产扶持政策引导经营主体生产粮食;三是通过合理引导土地流转价格, 以降低粮食生产成本, 稳定粮食种植面积。可以采取停发粮食直接补贴、良种补贴、农资综合补贴等措施, 遏制撂荒耕地。

为防止工商企业下乡引发“非农化”, 《意见》明确:一是鼓励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和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农业。二是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包括, 要求各地对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农户承包地有明确的上限控制;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保障金三项制度, 严格准入门槛, 加强事后监管;定期对租赁土地企业的农业经营能力、流转承包地用途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及时查处纠正违法违规行为等。

积极稳妥推进适度规模经营

发展现代农业,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势在必行。随着工业化和城镇化的不断推进, 越来越多的农民得以离开土地, 从事其他产业并获得高于农业生产的收入。同时也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农户把农业当副业, 有的不再精耕细作, 甚至出现撂荒现象;与此同时, 分散、细碎的土地经营规模, 严重制约着现代农业生产的专业化、标准化、规模化和集约化。“谁来种地”和“怎样种地”的问题日益突出, 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 就是提升农业经营规模, 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近日, 中央下发的《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 明确指出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必要性和重要原则, 积极推动农业经营制度改革沿着正确的轨道前行。

近年来, 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呈加快之势。以“中原粮仓”河南省为例, 全省经营耕地面积在3.33hm2以上的种粮大户达到3.9万户, 家庭农场1.6万家。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浪潮, 正如当年小岗村的“包产到户”一般, 合理的生产关系一旦适应了生产力解放发展的需求, 便如同雨后春笋, 蓬勃发展。土地规模经营的顺势而为, 把握“适度”是关键。既要积极鼓励, 把握规模经营的大方向, 又要恪守原则, 防止贪多求快, 拔苗助长。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讲话中指出, 发展农业规模经营要与城镇化进程和农村劳动力转移规模相适应, 与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手段改进程度相适应, 与农业社会化服务水平提高相适应。

在展现着现代农业宏大气魄的“北大荒”, 耕地总量288万hm2, 户均经营规模超过13.33hm2。53岁的种粮大户张景会和老伴儿承包了43.33hm2土地。规模扩大了, 张景会却深谙精耕细作的道理, “虽然咱地多, 可不能‘摊大饼’、‘和稀泥’, 上百亩的水稻, 得让苗一棵一棵都长好。”张景会的水稻平均亩产达到650~700kg, 代表着世界同纬度寒地水稻的最高水平。

与此同时, 在较早探索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上海松江, 2007年时家庭农场规模是户均8.67hm2, 到了2013年, 规模非但没有扩大, 还缩减调整到7.53hm2。原因就是必须结合农村实际情况来推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 既要考虑农业技术、农业效率, 更要考虑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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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度引导范文(精选6篇)适度引导 第1篇马飚强调, 要认真学习全面贯彻落实中央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要全面地落实好中央适度宽松的货币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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