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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许可范文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施工许可范文(精选12篇)

施工许可 第1篇

笔者在多年的施工现场管理中发现, 工地中往往问题的出现多是工程管理人员工作因繁忙而疏于管理、或工程施工人员的随意性太大, 另常常因为工作繁忙或工地施工任务要穿插进行而造成出错。如某工程在的土建后期的的设备安装阶段, 有一个空气热能热水器进场安装, 可偏偏就是这一个热水器, 安装时远远偏离了设计图纸要求的位置, 但后面追究起来没有人承认, 管理人员也没法确认。这样就对施工质量和工期造成了影响, 如之前施工程序若能经作业研究或妥善考虑规划, 则可按较佳的程序施工, 而使施工在较佳之情况下顺利完成, 必可获得较佳的施工质量;反之若施工程序错误或不当, 则必使工作进行困难或错误, 无法妥善施工, 则其质量必受影响。如果设立了施工许可制度, 安装前就有责任人确定空气热能热水器要安装的位置才签发施工任务单, 施工位置就很明确, 也就很好的解决前面出现的问题。

经过多年工作经验和摸索, 笔者设计了一个施工许可的管理程序。就是在工程的施工前根据网络进度图将项目细化分工, 分工方式应依工程之状况及其它条件而定, 逐层分工至方便施工规划与管理为原则, 分工不宜太粗或太细。分工须将工程由大而小, 作多层次划分, 分工有多种方式, 每一阶层之分工应考量实际施工情况, 采用最适当之方式灵活运用具体到每一个施工作业对象来进行施工许可管理, 每一个作业对象在施工开始前必须由现场施工负责人签发出作业单给施工人员, 施工人员必须取得发出的作业单才可进场施工, 作业完成后必须经过质量员检查通过签名后才可结束该部位作业。这样, 通过该程序可较好的保证施工质量, 提高施工人员的责任心, 跟踪到具体责任人和提高工程品质。可以看到该程序是先将施工对象按网络进度图进行分解, 将工程项目细化到具体的施工项目, 发出工程任务单, 工程任务单必须列明施工项目的工程部位、工程量、作业开始时间、完成时间, 布置人员、作业人员验收人、完成质量等等信息, 作为事后追踪和结算依据清晰明了, 责任分明。

在土建阶段如砌墙项目可分解成放线、内墙砌筑、外墙砌筑、砌筑砂浆供应及每项的工程量清单和相应的质量要求, 分别按搭接关系对施工项目预先编制好统一的表单进行派工, 表单中注明需要施工的部位, 工程量大小, 施工作业时间, 规定要完成的时间, 质量等级等等要求, 具体施工人员进场施工必须签名领取这份许可单后才能进场作业, 并作为工程结算依据, 在每一环节完成施工后由质量员对照施工质量要求进行验收后且必须双方签名确认, 然后才能进行下道工序。这样的施工管理程序承载了具体部位的施工作业人员、责任人、工程量、质量要求及是否满足质量要求等信息。在设备安装阶段, 如安装钢结构, 工程许可单上可对需要安装部位图示, 可针对施工对象的复杂程度细化到一个部件安装, 施工许可表单注明安装对象图样, 安装要求, 施工时间, 完成时间, 施工人员施工前照例在领取许可单时签名才可进场施工。这种程序对发现工程隐患有预知和追踪的功能, 全工程完成后汇集起来就是一个完整的数据链, 非常有利于各分部工程量的收集和统计进行实现计算机管理, 便于安排下一阶段的工作计划。当全部工程完成后, 作为施工方非常容易针对工程类型分析具体人工、机械、材料的构成, 清晰明了的知道每一分部工程的工程量、人力安排、费用的组成、支出大小是否合理、施工时间等等信息, 工程中的问题主要出现在哪些方面及怎样处理或改进。这些信息便于管理人员清晰明了工程的进展及完成情况, 及时调整管理措施, 对后面的工程投标做出快速、准确报价有着极大的帮助。如采用这样的施工管理程序, 类似前面所说的空气热能热水器就不容易安装错误, 即使安装错误也不可能找不到责任人。

并且, 由于采用了施工许可签发管理程序管理, 工程施工流程一旦有不合理安排会及时的发现并可马上采取措施调整, 避免因施工程序错误或不当, 使得工作进行困难或错误, 无法妥善施工, 则其质量必受影响。由于要填写施工任务单, 就会促使相关的责任人会主动、细致地审查施工图纸, 对设计图纸理解也会比较深入, 减少施工浪费, 提高工程质量有着积极的意义。

保证工程合理成本的发生, 减少不合理工程费用的产生。因所有的施工作业人员均实行签名确认, 令每人都树立起了强烈的责任意识, 自然减少了工程不合格质量的发生对施工成本之影响, 若因施工程序之错误或不当, 因而发生质量不符合要求时, 其重做、修改或补救必增加工料之直接成本, 其时间延误工期之增加工程之间接成本。施工程序错误或不当对施工成本之影响甚为重大。

减少安全隐患的存在。有些工程项目施工, 如高大支模的混凝土浇注、施工架之承载, 均很容易因施工程序不当、载重不均衡发生垮塌事故, 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失。国内外发生过很多类似的事故, 大多是由于施工程序不当引起。如参加的施工作业人员均实行签名确认, 并每个环节都经过检查和签字确认, 增强施工人员对施工安全的重视, 也就保证了安全。

工期有保证, 建筑工程将工期列为施工控制相当重要的目标, 业主常为使项目早日回收工程的经济效益, 而将工期列为第一优先目标。施工者也期望工程能提早完工, 至少也须如期完工, 工期短对施工者亦有极大利益。工期之长短与分工情况有密切关系, 分工时应妥为考虑。影响工期长短之因素有:因分工工作范围明确、巨细无遗、责任分明。由于预先将工程进行了分工和细化, 每个部位的施工工期已经安排好, 也就对总工期清晰和明确。采取了合理的控制程序, 减少工程质量的发生、返工, 可以令工期进展疏密有序, 故工期得到合理的保证及执行。

施工许可 第2篇

1、发改委立项批文、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3、建设工程规划审批表 4、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 5、建设工程绿化规划审批书、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建筑工程质量责任卡(原件)7、建设工程交易证明、中标通知书 8、建设资金已经落实的证明(原件)9、施工(原件)、勘察、设计、监理合同 10、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安全报监书 11、设计图纸审查合格书、建设单位提供拖欠工程款兑付证明(原件)13、施工单位提供拖欠农民工工资兑付证明(原件)14、开工前审计、建设资金落实情况(原件)16、预拌混凝土合同、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和防雷装置设计核准书 18、有关规费缴纳证明(含配套费证明)

19、城市排水许可证

专利许可之重 第3篇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民素质不断提高,我国企业、科研机构及个人科研创新能力不断提升,专利申请和授权量增速多年来据世界榜首。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受理3种专利申请163.3万件,其中发明专利申请52.6万件,受理通过《专利合作条约》(PCT)途径提交的国际专利申请1.75万件,同比增长35.3%。截至2011年底,我国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已达69.7万件,已经成为“专利大国”。然而这些专利大多没有真正地应用到实际生产生活当中,专利转化率不足10%。大量的专利长期处在“休眠状态”。其中科研院所及个人的非职务专利转化情况更为“惨淡”。 问题的解决,逻辑性的落到了专利转让和专利许可两种方式上。但由于专利转化成实际应用的技术或产品还需要很多步骤,成果收益先天具有很多的不确定性,专利转让给转让和受让双方都带来很多的市场风险,“许可”无疑成为当前最具可操作性的、优选的专利转化与实现方式。 作为一种典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专利许可,除了履行必要的行政备案手续,更多地是转让和受让方在平等、自愿的原则下,通过对相关专利的应用领域和应用趋势深入了解和估计,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共同签订和履行“专利许可合同”的行为过程。而作为该过程中的核心文件和准则的“专利许可合同”,是个复杂的法律文件,签订过程绝不能“草草完成”。敖谦平诉深圳和宏与飞利浦专利侵权案的败诉,其祸根就是在签订合同时就已埋下。该案给予我们很多的思考与启示。 专利许可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有哪些必须注意的关键问题?OEM、ODM相关的专利许可过程中有哪些特别要注意的问题?权利人如何防范专利许可行为实施中的法律风险? 本刊专题部会同行业资深专家和著名实务律师,经过仔细梳理,给广大读者就专利许可过程中的种种问题进行全面的分析与解读。

施工许可 第4篇

日前, 安徽马鞍山市人社局与市住建委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要求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在办理开工手续前, 应为施工工地的所有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否则不得办理施工许可证。

马鞍山市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办理农民工工伤保险, 以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承包合同总造价 (含追加的合同价款) 为基数, 暂按1.2%的费率一次性缴纳参保期内工伤保险费。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在签订总承包合同后, 须携带加盖公章的含有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程地点、工期等内容的合同, 到市行政服务中心建管处窗口或市人社局征缴中心窗口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建筑装修施工许可 第5篇

1、房屋所有权证、对新建建筑二次装修装饰建设单位应提供房屋竣工验收备案表、非房屋产权人进行房屋装修的提供房屋产权证明及租赁合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2、按照规定应该进行招投标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设计、监理、施工合同(原件);

3、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原件);

4、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备案通知书(原件);

5、建设资金落实证明(原件);

6、建设工程现场勘验记录(原件);

许可证的教训 第6篇

你认真地研究着这些小字,突然发现了你不喜欢的条款,比如你看到了这样的规定:禁止在任何媒体上复制、粘贴或播放通过互联网服务获取的Office模版。

这就麻烦了。你原先计划要把一些Excel模版上传到你的网站上的。于是,你决定不接受这项协议。点击“不同意”,安装立即就停止了。同时,你花了400多英镑买的软件也不能用了。你并不着急,因为只要退货就行了。毕竟,消费者法规定在网上购买的产品七天之内可以退货,并且全额退款,而且不需要任何理由。你通过电子邮件联系提供商,结果被告知不能退货,因为已打开包装的软件不享受退款。

我把这个问题通知了微软在英国的代表处,他们又把它反映到了美国总部。但微软总部也无法做出回应。现在我感觉我问了一个谁也不想回答的问题。微软确实没和最终用户签订任何协议,至少在英国消费者法中没有这样的规定,所以退货只能由零售商负责。另外,最终用户协议也确实可以在网上看到,消费者也理应在阅读过协议之后,再决定是否购买该软件。但这并不是问题的重点,问题在于你要的是一件实实在在的产品,如果不签署协议,那用什么软件呢?

我向一位对这类案件颇有研究的高级IT律师讲了这种情况,他说:“通常所说的打开包装后必须遵循条款的问题是另一回事。现在,情况正好相反,微软或其他任何公司会列出很多理由来说明软件公司和用户之间是有一份合同的。所以软件公司可以附加一些条款,比如使用限制、责任免除、许可范围等等。那么,我们也只能这样想了——鱼与熊掌不可兼得。”

对于此事,我的回答很简单。我建议微软把最终用户协议的主要条款印在软件包装盒的背面,并且做出清楚的提示“您对此软件的使用将受到以上条款的限制。如果您不能接受所有条款的约束,请不要购买此软件。”

施工许可 第7篇

1 排污许可证制度简析

排污许可证制度作为环境管理制度之一, 指的是需要向环境排放污染物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都需要事先到环境保护部门去办理、申领排污许可证的手续, 后经过环保部门批准获得排污许可证后, 才能排放污染物。该制度的目的在于改善环境质量, 以控制污染物的总理作为基础, 对于排污单位或者个人所排放的污染物的性质、种类、方式等进行具体的规定。

根据制度原有的弊端, 1987年原国家环保局在上海等18个城市进行排污许可证制度的视点。1989年第三次全国环保会议上, 排污许可制度被作为环境管理新制度而提出, 并以水污染排放许可证的核发工作为开端在全国实施开来[1]。通过几十年的实践证明, 从不断强化排污许可证管理入手, 对于治理污染, 优化环保有着切实有效的作用。

2 排污许可证制度操作的实质

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概念上看, 即为环保行政的主管部门给予排污单位的认可, 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是合法的, 其排放污染物质的类别、浓度和总量与《排污许可证》的相关要求相契合;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特征上看, 排污许可证是由有排污行为的相关单位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了申请事由, 后经过部门的核查, 相关单位的排污行为满足或者具备一定条件, 方能发放排污许可证给排污单位, 授予排污单位排污的权利;从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形式上看, 排污许可证有两个类型, 分别为《排放污染物许可证》与《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同时分有正本和副本, 并载册说明排污的要求, 它是作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排污单位排污行为的证明。

综上, 排污许可制度的实质是行政许可, 在环境污染的防治与资源的有效保护利用上有着特殊的功能[2]。首先, 表现为具有双重性。它是对排污单位排污权利的确定和认可, 也对其进行权利约束;是政府对破坏环境的排污行为进行监督与管理, 也对此权利进行规制。其次, 为相关环境法律的制度提供制度上的基础保障, 共同改善环境安全。排污行政许可制度作为独立的制度的同时, 也对其他相关的环境法律法规有着辅助的作用, 从而维护环境利益。第三, 作为行政强制措施施行。由于具备事前强制与操作性强等等特点, 排污行政许可被当作常规状态之下改善环境质量最有效的一个行政强制措施。

3 排污许可证制度操作中的一些问题及化解

作为环保行政的许可, 目前排污许可证存在着诸多问题, 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点。

(1) 排污许可证发放要求存在缺陷。行政许可的要求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行政管理的相对人只有在已经尽到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所规定的义务的情况下, 方能享受相应的权利。然而, 目前只是把污染物的达标排放以及满足排污总量的控制目标作为排污许可证要件领取的必要条件, 而没有对排污单位履行、达到相关环节管理要求与否作硬性的规定。因而, 相关持证单位排污上的合法性大受影响。

(2) 排污单位管理与要求不统一。从事法定的某一种行为的行政管理的相对人, 是行政许可对象[3]。换而言之, 间接或者直接对环境排放各种类污染物的法人、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都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但是, 目前施行的排污许可证是基于污染物的总量控制为基础, 其施行的范围是环境污染比较突出的那些地区和流域, 所管制的对象多为主要工业污染源。从而地域、排污单位所排放污染物的不同导致制度在施行过程中, 造成对排污单位管理与要求的不统一、不一致。

(3) 对于排污单位权利义务规定的局限性。颁发行政许可, 目的在于规范排污单位的排污行为, 排污单位一旦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许可证则将被吊扣或者吊销, 之前被许可的行为的合法性也相继消失[4]。对排污单位而言, 排污就得许可, 无证排污行为属于违法行为。现行的排污许可证制度, 只在违反了《排污许可证》所规定的超标超量排污的情况下, 才会根据情节的严重性进行处罚, 进行《排污许可证》的中止或者吊销。而没有明确以及硬性的规定, 排污单位在没有履行其他应尽的环境保护义务的情况下是否应当吊销许可证。

4 排污许可证的强化管理

4.1 树立无证违法, 排污必须许可观念

意识对行为具有重要的作用, 因此树立排污单位的正确观念势在必行。环境保护的目的在于, 通过将环保中的各项制度和措施落到实处, 从而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使得排污单位的排污量与国家、地方所规定的排污标准或者总量的控制目标相契合, 最终改善环境质量。在诸多环境管理制度与措施中, 排污行政许可运用法律手段紧抓这一关键点排污必须许可, 从而达到有效地限制排污的目的。因此, 要彻底地摆脱依附于排污总量的控制制度约束, 对管理对象与范围实施总量控制的规定进行修改。同时, 扩展控制项目的领域, 不仅仅控制住污染物的排放总量及浓度, 还应控制污染物排放强度。例如:2009年10月, 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办公室印发实施的《广东省排污许可证实施细则》第23条明确规定, “新建项目单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 颁发排污许可证;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 不予颁发排污许可证,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 并责令其继续落实相关审批或检查、验收要求。”

4.2 审批规范化, 监管常态化

不仅仅将排污单位的排污达标情况与其满足污染物的总量目标作为发放许可证的条件, 还应将践行相关制度、按时缴纳排污费、排污申报等等法律规章制度规定的义务作为排污单位申领许可证的条件。经过审批部门的严格审查, 才可发证。此外, 根据我国目前的社会、经济等条件的不足, 例如达标排放, 可考虑发放临时性排污许可证, 同时说明需要改进的事项和期限, 等到满足申领许可证条件后, 再发放《排污许可证》。

通过加大对于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整体素质, 配备和展开行政管理许可相符合的现场以及实验室检测、监察的仪器设备, 做好环境监察与检测能力建设, 奠定全面施行排污许可证的基础。对于通过审批获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 应当进行常态化监管, 把排污证管理当做主线, 贯穿全过程。从而, 将持证企业的排污证的执行情况当做日常监督与检查重要的内容。

摘要:作为我国现有环境管理制度其中的一项, 排污许可制度是全面实行排污须许可、无证排污违法的一项制度。强化排污许可证的管理, 利于进一步优化环保许可机制, 促使环境保护执法部门依法行政。

关键词:排污许可证,环保许可,机制

参考文献

[1]王树义.水权制度研究[M].科学出版社, 2005.

[2]吕武.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 2005.

[3]肖爱.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法理探析[J].时代法学.2005 (3) .

施工许可 第8篇

关键词:专利许可,许可决策

一、引言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 各国企业都开始主动加强对知识资产的管理。华为作为中国企业的代表, 这几年积极从事技术研发, 目前在全球已申请超过57800件次专利, 授权专利超过20000件, PCT申请量也居于全球前列。这让华为于2010年首次上榜《财富》, 名列IT企业第29位。而企业通过专利获取收益的重要方式就是专利许可, 我国法律定义专利许可, 是指专利权人按照专利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 采用与被许可者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方法, 在不转让专利所有权的前提下允许被许可者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和范围实施其专利技术的一种交易行为。

关于专利许可的研究, Arrow首先将专利的价值定义为专利权人将专利授权给下游厂商所能获得的收入, 其得出的结论是完全竞争市场比垄断市场能获得更多的专利费, 从而更有效的激励创新。Muto引入产品差异, 研究了以价格竞争为模式的在位厂商与研发机构的许可之间的关系, 认为提成许可优于固定费用许可。Wang基于Cournot双寡头市场结构, 认为产品完全同质时的提成费用许可更优。国内的李长英等分析了耐用品垄断厂商模型, 认为最优合同形式取决于技术创新类型和许可时机。苏平、彭志强基于信息对称的假设, 运用动态博弈研究了竞争市场下双寡头企业的研发投资和专利许可博弈问题, 并比较了固定费专利许可模式和按产量提成专利许可模式的绩效。

二、影响专利许可博弈过程的变量

本文基于许可方企业的角度, 探索影响其专利许可过程的因素, 围绕涉及许可要素、自身条件、市场情况和被许可方能力这四个维度。在文献综述中, 看出研究集中在了对许可费的收费方式、市场结构以及产品的差异化程度对博弈的影响。但并没有形成系统的变量体系, 本文将根据四个维度来设计具体的子变量, 并研究其对许可博弈的影响。

1. 许可谈判过程中的影响变量。

(1) 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排他许可、独占许可) ; (2) 许可期限; (3) 地域范围; (4) 许可费用; (5) 许可费的支付方式。这五个变量就许可谈判关注的问题做出了分析, 综述主要围绕了变量5的最优许可方式。

该维度主要考虑了专利许可谈判合同中涉及的谈判协议要素, 其中前四个变量是许可双方必须约定的, 专利作为高效技术的发明方法, 其可以带来巨大的技术先进性, 企业也希望可以获得专利独占权以维持技术上的竞争优势。

2. 许可方自身条件对许可博弈的影响变量。

(1) 自身将专利产品化的实施意愿; (2) 公司当前的运营状况; (3) 对专利产品化的实施难度; (4) 以往专利许可的经历; (5) 研发经费支出的数量。

被许可方作为技术的专利权人, 通常会被要求提供一些后续的技术支持。同时, 上文已解释现实市场中, 专利是维持竞争优势的要素, 故而通常的许可方企业不会轻易许可专利。维度2的考量是基于许可方自身经营和技术条件的分析。

3. 被许可方自身能力对许可博弈的影响变量。

(1) 被许可方要求对后期技术支持的强度; (2) 被许可方将专利产品化的实施能力; (3) 被许可方实施技术的动机强弱; (4) 被许可方的企业规模及商业信用评估。

合适的被许可方自然是能够给许可方激励效果最大的那一位, 其自身的信誉好坏、实施能力的强弱必然影响许可方最终的许可决策。此维度的要素与维度2有所承接, 故分析时应兼顾考虑。

三、专利许可的权重决策函数

本文的数据按照许可方企业当前的经营状况、被许可方将专利产品化的实施能力、许可的类型和费用、技术领域的研发竞争情况进行5级量表打分, 最后取各维度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维度的权重, 即函数中的K、L、M、N的数值。

四、结论

本文建立了专利许可的权重决策函数, 此外, 通过对问卷中各维度变量数据的统计分析, 还得出了如下结论:

(1) 许可方企业的许可动机更多的来自自身的经营情况, 目前中国企业不愿意将专利进行许可, 而更多的是选择自己实施或储备其专利, 而除非遇到一定的经营瓶颈或自身不具备实施条件才进行专利许可。

(2) 许可方关注被许可方将专利产品化的实施能力及后期对技术支持的要求。因为被许可方的实施能力关系其后期付出的技术支持强度, 进而影响其许可费收入的高低。

(3) 许可方企业对相关技术、产业和宏观经济的发展趋势并不作预期, 而仅在意竞争性企业的技术研发情况。

参考文献

[1]李攀艺.基于非对称信息的专利许可机制研究[D].重庆大学博士学位论文, 2007

[2]冯晓青.知识产权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8

作业许可管理探讨 第9篇

关键词:作业许可,管理,探讨

在石化行业“作业票”是一种常见的作业管理方法,尤其是在生产装置进行相关的作业活动时,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票”,如:用火、开挖、用电、受限空间和高处作业等。随着管理要求的提高,在工程施工现场已全面推行“作业许可管理”,相关的作业活动也要办理“作业票”。这对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有效地降低了事故风险,减少了事故的发生。

1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作业票”管理在石化行业已有几十年的历史,集团公司的安全管理制度对此也有明确的规定。本世纪初,通过与国际工程承包商的合作,在工程建设项目引入“作业许可管理”的理念和方法。通过学习和借鉴,随之在石化工程建设项目逐渐开始推行作业许可管理,各种“作业票证”应运而生。从业主单位、监理单位到施工单位,都在推行作业许可管理,相关的作业活动都要办理相应的“作业票”。作业许可管理已成为施工现场一种常见的安全管理方式。

为什么要进行作业许可管理?一是作业风险大,二是作业难度大,三是作业程序严格,四是意外后果严重。

作业许可制度经过多年的发展和演变,已被证明是一种比较有效的管理方法和手段,无论是在生产装置还是在工程项目中同样适用,这一点不容置疑。

目前,在有些新建工程项目上,从业主或总承包到监理(审批方)都从各自的管理角度要求施工单位(作业方)办理作业票,容易造成以下问题的出现:一是存在盲目审批的现象。由于审批方不直接参与施工作业,也就不会考虑施工过程各工序之间的关联因素,换句话说,审批方有时候不清楚即将开展的施工作业和已经实施的作业活动之间的关系,存在盲目签字批准“作业票”的现象;二是存在走过场的现象。施工单位为了一项作业活动要到审批方多个部门办理,手续繁琐,也只为了“签字”而办票,走一下流程就完事了,既浪费了时间,又增加了管理成本;三是存在不确认的现象。施工单位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是否具有针对性?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方案中写的和实际情况是否一致等等,没有人去现场进行确认;四是存在不封闭的现象。作业完成后或作业票期限到了,没有收回和续签作业票的要求;五是存在图省事的现象。作业票管理不严格,无作业票照常施工等问题时有发生,造成作业许可管理的作用明显下降。例如:现场某区域吊装作业,要使用一台200 t的吊车,将一根管线吊装到20 m的高处进行安装。这里涉及到作业许可要求:一是使用200 t的吊车吊装作业;二是20 m高处作业;三是管道焊接用火作业。按照目前一些项目要求,作业方要办理吊装作业、高处作业和用火作业等三张作业票,到若干部门办理手续;当去审批方签字时,一般情况下看一下作业票,就签字了,至于现场安全措施是否落实?措施是否与方案一致?已经开始的作业活动和即将展开的作业活动之间是否有影响?基本不过问,作业完成是否交回作业票一般也不要求,只要有作业票就签字。但是,在这个区域还有其它的正在进行的作业活动,如:钢结构安装、设备安装、试压或试车等,这些作业活动与即将开始的吊装管道作业必然产生相互影响,那么如果签发了上述作业票,会是一个什么样的情形?在同一个区域就会出现彼此影响较大的作业活动在同时进行,安全的风险可想而知!这才是最大的的隐患。

近几年公司在境外实施工程施工,沙特PET工程项目作业许可管理的具体作法是:项目部专门成立作业许可管理(PTW)办公室,配备专职作业票办理人员,分为作业票签发人员和签收人员;签发人员由专业人员担任(外方人员)负责发放和回收作业票;签收人员由施工单位各专业技术员或各班组长担任。作业票办理人员需要经过专项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由业主签发上岗证才能上岗。每天作业前,由作业票签收人去PTW办公室申请办理作业票,根据任务安排,填写作业票,注明作业内容、作业时间、地点、措施和其他一些相关信息。作业票填写完成后,作业票签发人和签收人到作业现场,由区域安全员陪同对作业条件进行安全确认,合格后,作业票签发人、签收人和区域安全员三人共同签字,作业票方才生效。作业完成后,作业票签收人要对现场进行确认,关闭作业票,并交到PTW办公室存档,作业许可流程结束。

上述作法流程较为严格,但也有缺陷,如:区域施工经理没有全面介入作业许可管理,不能统筹本区域施工管理,给确保施工作业顺利进行带来不利影响。

2事故案例

2003年某施工工地施工已接近尾声,开始试车、调试阶段。一天早上,三个仪表工准备进行热电偶调试,就将控制热电偶的电源开关切断(该开关位于压缩机平台上的配电柜里)随即将管廊上的热电偶拆下进行调试。此后,又有一组试车人员准备开泵试运,当发现没电时,查找到压缩机平台上的配电柜,发现电源开关被切断,顺手就合上了开关,开始试泵。约两小时后,热电偶调试结束开始回装,由于电源回路的开关已被合上,电源线路处于带电状态,一仪表工在回装时不幸触电身亡。分析事故的直接和间接原因,以及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为什么配电柜没上锁?为什么没有悬挂“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牌?为什么没有确认开关断开的原因?为什么回装时没有再检验回路是否有电?等等。要从管理上吸取教训,完善和严格执行管理制度。就本案例来说,当时还没有作业许可管理的要求,形成了施工管理的“无序状态”。假如有作业许可管理的要求,如果施工负责人签发了调试作业票,那么当试车的再办理试车作业票时,施工负责人就会告知等调试完成后再进行试车作业,试车作业票暂时不签,等调试完成后再签发,这样这起事故就可以避免。

目前上述现象在施工现场依然存在,尤其是到了工程后期,问题更为突出,应该引起高度重视,尽快完善作业许可管理制度,解决存在的问题。

3改进建议

针对目前施工现场推行作业许可管理存在的问题,认为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

1)提高作业许可管理的认识。

推行作业许可管理是对传统施工管理的挑战,要组织培训,加强引导,尤其是项目施工生产负责人要转变观念,主动接受作业许可管理的理念,自觉认真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2)统一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作为中国石化的工程板块,企业正面临重组改制,要打造具有国际一流的工程承包商,有必要在作业许可方面制定统一的管理规定,形成企业标准,在国内和境外的项目上积极推广应用,不断完善和改进,以此为抓手,提升项目管理水平。

3)明确作业许可管理的具体做法。

要结合国内和国际的通常做法,取长补短,相互借鉴,对作业许可管理制定具体规定,明确作业许可的管理范围、责任和要求,设定办理程序和统一的作业许可证(作业票)。

4)规定作业许可管理的责任单位。

在系统管辖内的新建工程项目上,明确由施工总承包负责作业许可管理,业主或总承包和监理负责监督检查作业许可的执行情况,划清管理界面,确定职责权限。

5)明确作业许可管理的主管部门。

统一规定在项目上设置专门的机构,明确作业许可管理的主管部门、管理责任和人员配置,提高作业许可管理的规范性。

4结语

随着工程项目管理水平的提高,随着走出去的步伐加快,应该清醒的看到,加强作业许可管理,完善作业许可制度,是提高项目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之一,是检验一个公司、一个项目整体管理水平的具体表现,是项目HSE管理提升的必然要求,是实现项目科学管理的发展方向。

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第10篇

第一条为加强饲料生产许可管理, 保障饲料质量安全,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制定本条件。

第二条设立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 应当符合本条件。

第二章 机构与人员

第三条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 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四条技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熟悉饲料法规、动物营养、产品配方设计等专业知识, 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五条生产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机械、化工与制药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熟悉饲料法规、饲料加工技术与设备、生产过程控制、生产管理等专业知识, 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六条质量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畜牧、兽医、水产、食品、化工与制药、生物科学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熟悉饲料法规、原料与产品质量控制、原料与产品检验、产品质量管理等专业知识, 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七条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 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八条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饲料检验化验员。饲料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企业的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 厂区、布局与设施

第九条企业应当独立设置厂区, 厂区周围没有影响饲料产品质量安全的污染源。

厂区应当布局合理, 生产区与生活、办公等区域分开。厂区整洁卫生, 道路和作业场所应当采用混凝土或沥青硬化, 生活、办公等区域有密闭式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十条生产区应当按照生产工序合理布局, 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有相对独立的、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生产车间、原料库、配料间和成品库。

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有与生产规模相匹配的前处理间、配料间、生产车间、罐装间、外包装间、原料库、成品库。

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500 m2;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350 m2;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区总使用面积不低于1 000 m2。

第十一条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应当单独设立, 生产设备不得与配合饲料、浓缩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线共用。

同时生产固态和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的, 生产车间应当分别设立。

同时生产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和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 生产车间应当分别设立, 且生产设备不得共用。

第十二条生产区建筑物通风和采光良好, 自然采光设施应当有防雨功能, 人工采光灯具应当有防爆功能。

第十三条厂区内应当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或设备。

第十四条厂区内应当有完善的排水系统, 排水系统入口处有防堵塞装置, 出口处有防止动物侵入装置。

第十五条存在安全风险的设备和设施, 应当设置警示标识和防护设施:

(一) 配电柜、配电箱有警示标识, 生产区电源开关有防爆功能;

(二) 高温设备和设施有隔热层和警示标识;

(三) 压力容器有安全防护装置;

(四) 设备传动装置有防护罩;

(五) 投料地坑入口处有完整的栅栏, 车间内吊物孔有坚固的盖板或四周有防护栏, 所有设备维修平台、操作平台和爬梯有防护栏。

企业应当为生产区作业人员配备劳动保护用品。

第十六条企业仓储设施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满足原料、成品、包装材料、备品备件贮存要求并具有防霉、防潮、防鸟、防鼠等功能;

(二) 存放维生素、微生物添加剂和酶制剂等热敏物质的贮存间密闭性能良好, 并配备空调;

(三) 亚硒酸钠等按危险化学品管理的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或贮存柜;

(四) 药物饲料添加剂应当有独立的贮存间;

(五) 具有立筒仓的生产企业, 立筒仓应当配备通风系统和温度监测装置。

第四章 工艺与设备

第十七条固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复合预混合饲料和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2.5 t/h, 混合机容积不小于0.5 m3;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的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 t/h, 混合机容积不小于0.25 m3;

(二) 配备成套加工机组 (包括原料提升、混合和自动包装等设备) , 并具有完整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 (三) 有两台以上混合机, 混合机 (含混合机缓冲仓) 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 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

(四) 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 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 投料口和打包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

(五) 小料配制和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六) 粉碎机、空气压缩机采用隔音或消音装置;

(七) 反刍动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与其他含有动物源性成分的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线应当分别设立。

第十八条液态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生产线由包括原料前处理、称量、配液、过滤、灌装等工序的成套设备组成;

(二) 生产设备、输送管道及管件使用不锈钢或性能更好的材料制造;

(三) 有均质工序的, 高压均质机的工作压力不小于50兆帕, 并具有高压报警装置;

(四) 配液罐具有加热保温功能和温度显示装置;

(五) 有独立的灌装间。

第十九条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10 t/h, 专业加工幼畜禽饲料、种畜禽饲料、水产育苗料、特种饲料、宠物饲料的企业设计生产能力不小于2.5 t/h;

(二) 配备成套加工机组 (包括原料清理、粉碎、提升、配料、混合、自动包装等设备) , 并具有完整的除尘系统和电控系统;生产颗粒饲料产品的, 还应当配备制粒或膨化、冷却、破碎、分级、干燥等后处理设备;

(三) 配料、混合工段采用计算机自动化控制系统, 配料动态精度不大于3‰, 静态精度不大于1‰;

(四) 反刍动物饲料的生产线应当单独设立, 生产设备不得与其他非反刍动物饲料生产线共用;

(五) 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7%;

(六) 粉碎机、空气压缩机、高压风机采用隔音或消音装置, 生产车间和作业场所噪音控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七) 生产线除尘系统使用脉冲式除尘器或性能更好的除尘设备, 采用集中除尘和单点除尘相结合的方式, 投料口采用单点除尘方式;作业区的粉尘浓度和排放浓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 小料配制和复核分别配置电子秤;

(九) 有添加剂预混合工艺的, 应当单独配备至少一台混合机, 混合机 (含混合机缓冲仓) 与物料接触部分使用不锈钢制造, 混合机的混合均匀度变异系数不大于5%。

第五章 质量检验和质量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在厂区内独立设置检验化验室, 并与生产车间和仓储区域分离。

第二十一条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 还应当配备下列专用检验仪器:

1.固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 (配备紫外检测器) 、恒温干燥箱、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2.液态维生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 (配备紫外检测器) 、酸度计;

3.微量元素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目的元素灯) 、恒温干燥箱、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4.复合预混合饲料生产企业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高效液相色谱仪 (配备紫外检测器) 、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 (配备火焰原子化器和被测项目的元素灯) 、恒温干燥箱、高温炉、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二) 检验化验室应当包括天平室、前处理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 使用面积应当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

1.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

2.前处理室有能够满足样品前处理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气瓶柜或气瓶固定装置以及避光、空调等设备设施;同时开展高温或明火操作和易燃试剂操作的, 应当分别设立独立的操作区和通风柜;

3.仪器室满足高效液相色谱仪、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 高效液相色谱仪和原子吸收分光光度计应当分室存放;

4.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

第二十二条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生产企业检验化验室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 除配备常规检验仪器外, 还应当配备万分之一分析天平、可见光分光光度计、恒温干燥箱、高温炉、定氮装置或定氮仪、粗脂肪提取装置或粗脂肪测定仪、真空泵及抽滤装置或粗纤维测定仪、样品粉碎机、标准筛;

(二) 检验化验室应当包括天平室、理化分析室、仪器室和留样观察室等功能室, 使用面积应当满足仪器、设备、设施布局和检验化验工作需要:

1.天平室有满足分析天平放置要求的天平台;

2.理化分析室有能够满足样品理化分析和检验要求的通风柜、实验台、器皿柜、试剂柜;

3.仪器室满足分光光度计等仪器的使用要求;

4.留样观察室有满足原料和产品贮存要求的样品柜。

第二十三条企业应当按照《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的要求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第六章 附则

酝酿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 第11篇

一位参与草案初稿起草工作的人士对《财经国家周刊》记者表示,药品上市许可制度的改革或将写入修订草案,是本次《药品管理法》修订的一个重要看点。

中国《药品管理法》1985年正式实施,1998年启动第一轮修改,后于2001年12月正式颁布施行至今。但随着近几年国内医药产业快速发展,该法律越来越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这其中就包括药品上市许可制度。

根据中国现行的《药品管理法》,药品实行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捆绑式”管理,申请药品生产批准文号的单位必须是药品生产企业,即药品批准文号只颁发给具有《药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企业。

但是,药品从研发到获取批准文号需要巨额投入和较长周期,使得为报批产品而准备的生产线一直闲置。如果在报批过程中出现问题,那么此前投入的生产线就会变成一种浪费。

发达国家和地区普遍采用的是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即药品上市许可与生产许可相分离,也就是上市药品的所有权和生产权可以分离。药品上市许可的申请人可自行生产,也可委托具备条件的生产企业“代工”以获得药品上市许可。药品研发单位从而减少重复建设、提高生产设备利用率、促进专业化分工。

同时,药品责任主体更加明晰,持有上市许可的企业对药品安全负全责,生产企业仅对生产过程负责。如果因生产原因导致质量出现问题,上市许可持有人在对使用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依合同对生产企业进行追偿。

事实上,早在2009年原国家食品药品管理局注册司就曾启动过有关中国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的研究。上述参与草案初稿起草工作的人士透露,当时不少监管一线的人士担心,“捆绑”式管理尚不能保证药品质量,如果将二者分离,有可能会使制药行业涌现出更多不具备能力的“临时工”,不利于保障药品安全;因此虽然在药品上市许可制度改革是大势所趋这个观点上达成了共识,但政策层面却未有动作。

本次《药品管理法》的修订很可能会在药品上市许可方面有所突破。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国家食药监总局与中国药科大学的初稿意见中均提及,应“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据《财经国家周刊》记者了解,在当前药品安全事件频发的局面下,地方药品安全监管一线人员对创新药领域的态度趋于保守,因此对药品上市许可人制度仍多持反对意见,或将成为这项改革在今年破冰的一大阻力。

略论行政许可评价制度 第12篇

1. 行政许可评价制度是行政许可决策的科学依据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指出“完善制约和监督机制, 保证人民赋予的权力始终用来为人民谋利益。确保权力正确行使, 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要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行政许可评价制度就是完善行政许可决策的制度。一方面, 对行政许可实施情况进行总结, 可以获取设定类似行政许可的信息, 为决策的制定奠定科学的基础;另一方面将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力 (或权利) 与义务相结合, 使达不到行政许可目标的行政机关或行政相对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 行政许可评价制度可以使行政许可决策得到可靠的科学依据, 从而优化行政许可决策。

2. 行政许可评价制度能够使财政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行政许可评价最原始的出发点是从财政角度决定行政许可行为的取舍。对于行政许可机关来讲, 支持行政许可运营的财政是有限的, 而行政许可的领域、范围却是庞大的, 总会觉得钱不够花。这就需要建立行政许可评价制度。对行政许可行为所涉及的目标、投资、收益、重要性等方面进行评价, 缩减财政支出, 实现财政支出收益的最大化。行政许可评价从设定开始就离不开决策, 通过成本收益分析对行政许可活动进行系统的全方位的评价, 使财政的有限资金得到充分有效的利用。

3. 行政许可评价制度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

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的建立, 可以使行政许可决策及时瞄准目标, 纠正因行政复杂性、现实的多因素干扰而带来的误差, 从而有效地提高行政效率。行政许可评价制度是对决策的优化, 是以理论指导实践, 通过预测分析, 减少决策的风险性、随意性, 提高决策的理性, 从而改善行政

(二) 行政许可评价的种类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条规定:“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 认为通过本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 应当对设定该行政许可的规定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许可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 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以此为依据, 我们可将行政许可评价分为行政机关评价和行政相对人评价, 而行政机关评价又可进一步分为行政许可的设定机关评价和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评价, 前者实施行政许可评价的时间要求是“定期评价”, 后者实施行政许可评价的时间要求是“适时评价”。

(三) 目前我国行政许可评价制度存在的问题

各级行政机关虽已意识到行政评价制度的重要性和时代性, 也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实践和探索, 但目前对于行政许可评价不论在理论上、观念上还是在实际操作上都还存在许多问题:

第一, 评价主体的单一化。目前我国行政许可评价主要是在行政机构内部进行, 且多是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部门的评价和监督, 缺乏专门的行政许可评价机构和第三方独立评价机构。

第二, 评价指标体系的片面化和绝对化。目前行政许可评价缺乏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 片面或绝对地把经济业绩等同于行政官员的“政绩”, 把经济指标如GDP增长放在首要位置, 很少考虑民众的愿望和利益诉求以及自然、环境等因素, 从而使我国出现不少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

第三, 行政许可评价行为的被动性和评价过程的封闭性。目前我国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评价制度是把它作为解决行政许可问题的手段和措施, 即当某一行政许可问题引起社会民众强烈反响或不满时, 才开始启动行政许可评价制度, 采取诸如社会承诺制度、社会公示和公民听证制度、大评比等方式谋求改进, 因而总处于被动, 从而造成行政许可评价的短期行为, 无法真正实现行政许可行为的持续改进;同时行政许可评价过程也具有很强的封闭性、神秘性, 结果很少向社会公开和对民众公布, 故社会公众很难真正参与到评价过程中去。

(四) 完善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的对策

第一, 畅通民众的利益表达渠道。虽然各级政府开展了“市民评议政府”活动, 也大力推行电子政务, 使民众的利益得到一定程度的表达, 但其利益表达渠道并不畅通, 主要体现在以两个方面:一是民众的利益经常被扭曲和篡改;二是利益表达主体非大众化, 具有片面性, 就电子政务来说, 利益表达的群体是相对于具有计算机能力的城镇居民而言的, 绝大多数农民连电脑都不会, 怎么可能通过网络来表达自己的利益;同时“市民评议政府”活动, 也只是“市民”评议政府, 从来没听说过政府到农村让“村民”来评议政府, 所以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农民群体被边缘化了, 没有机会参与评议政府, 所以畅通民众的利益诉求渠道是当务之急, 更是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的本质所在。

第二, 建立和健全完全独立的专家咨询和公民评议制度。我国许多行政许可决策的失误和行政许可行为的失当, 表面上是领导的独断专权造成的, 但实质上是制度的不完善, 缺乏有力的监督机制和评价制度;同时现在有些所谓的专家论证, 就是领导说出“真理”, 然后由专家去论证领导的“真理”, 为这种“真理”去寻找合理的证据和数据;再加上政府自身决策的封闭性, 缺乏透明度, 从而使民众处于“无知之幕”, 造成公民评议政府是“形式”多于“内容”, 没有对政府产生强有力的约束力。所以要实现行政许可评价制度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行为起到真正的约束作用, 就必须建立、健全独立的专家咨询和公民评议制度。

第三, 健全决策听证制度和结果公示制度。听证是公民政治参与的一种行为, 也是公民监督和评议行政机关的一种主要表现, 但目前我国的听证制度存在很大的缺陷, 亟待完善:第一, 行政许可听证事项过于概括笼统, 缺乏可操作性, 无法适应保障公民权益和各市场主体权益的需要;第二, 对于行政许可听证的组织的有关规定, 不能完全保障当事人的权益。美国实践经验值得借鉴, 美国的听证会结果 (记录) 对于法院的判决或行政机构的决定具有惟一证据的意义, 同时对于所有的结果必须公示。我国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许可的决策都没有公示, 民众根本不知情, 因此要真正发挥行政许可评价制度的作用必须健全行政许可决策听证制度和结果公示制度, 使行政许可行为受民众的质询与监督。

第四, 建立专门的专业行政许可评价机构官方行政许可评价机构与民间行政许可评价机构相结合。要让行政许可评价制度不流于形式, 其必要条件就是必须建立专门的专业评价机构。目前我国有关的行政许可评价之所以流于形式, 其主要原因是我国没有建立专门的行政许可评价机构, 许多评价组织、评价主体大部分时间都是临时组合的, 行政许可评价一结束, 就自动解散, 这样既无法保证其专性, 也不能产生强有力的持续性, 从而出现不规范现象, 甚至出现行贿、受贿的现象, 严重影响了行政许可评价的专业性和权威性、科学性。要使行政许可评价具有持续性、科学性、合理性、专业性, 就必须建立专门的专业行政许可评价机构。笔者认为, 评价机构人员应由三部分人员组成, 即行政专业人士、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

参考文献

[1]汪永清.中华人民共和国许可法教程.中国法制出版社2003.

[2]肖金明.行政许可要论.山东大学出版社, 2003.

[3]孙笑侠.法律对行政的控制.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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