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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政策论文范文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税务政策论文范文(精选10篇)

税务政策论文 第1篇

40号公告参照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顺序来制定规定,包括搬迁收入的确定、搬迁费用的范围、搬迁资产的税务处理、搬迁所得额的确认与处理以及征收管理要求等几个部分,可谓思路清晰,结构合理,层次分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税务处理得到完善。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40号公告进行解读,以供纳税人参考。

一、政策性搬迁范围更明确

40号公告对政策性搬迁进行了新的定义,并列举了范围,相对118号文更加明确,易于纳税人掌握。

4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定义突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企业只要能拿出依据,能证明搬迁行为是由于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就属于政策性搬迁的范围。

并对属于政策性搬迁进行列举。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政策性搬迁收入范围一搬迁补偿收入和资产处置收入

40号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包括两项收入,搬迁补偿收入和资产处置收入。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五)其他补偿收入。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但是纳税人应注意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三、两类支出可确认为搬迁费用

40号公告规定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可以作为搬迁费用。

搬迁费用支出,是指企业搬迁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用、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以及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上述规定消除了实务中的税企争议:1.对搬迁费用进行列举,更具操作性。2.消除了重置固定资产的政策性搬迁中资产损失是否可以税前列支的争议。

企业在搬迁中对资产进行处置而发生损失,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实务中原来至少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重置固定资产的情况下,政策性搬迁是政府以财政资金首先抵偿原资产折余成本,然后再根据市场重置现状以及预计的搬迁费用给予企业一定数量的额外补偿。也就是说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的,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因已得到补偿,不得再税前扣除。另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只将处置资产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列举的可扣除支出,并不包括搬迁过程中产生的资产处置损失,因此也不允许扣除资产处置损失。

第二种观点认为,不允许搬迁企业扣除实际发生的资产处置损失,违背《企业所得税》第八条规定,显然是不合理的,企业搬迁过程中资产损失允许税前扣除。但在资产损失如何扣除的处理上又存在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根据搬迁规划重置固定资产,或对其他固定资产进行改良,或进行技术改造,或安置职工的,准予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资产处置损失应作为上述可扣除支出组成部分,冲减企业搬迁补偿收入。另一种意见认为国税函[2009]118号文中列举的可扣除支出,并不包括搬迁过程中产生的资产处置损失,因此,该损失不能作冲减搬迁补偿收入处理,而应该根据资产损失扣除的相关规定在当年作税前申报扣除处理。又有一种意见认为取得政策性搬迁和处置收入后重置固定资产,应比照改建固定资产处理应该更合适。根据《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改建的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在重置固定资产使用期间以折旧的形式在税前扣除。

而此次,40号公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资产处置支出属于搬迁费用,也就是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属于搬迁费用。

四、搬迁资产税务处理发生重要变化四项资产相关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扣除

40号公告明确或隐含规定了存货处置损失及相关支出、原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购置的各类资产支出和原资产更新改造支出等四类资产相关支出不得扣减搬迁收入,是40号公告与国税函[2009]118号最大的不同之处。

(一)存回处置损失及相关支出

40号公告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因此,相对应地由于搬迁处置存货的损失或相关支出,也不得搬迁收入中扣除。存货处置损失及相关支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第025号)的相关规定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进行清单申报或专项申报进行税前扣除。

(二)原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

40号公告第十二条规定,企业搬迁的资产,需要进行大修理后才能重新使用的,应就该资产的净值,加上大修理过程所发生的支出,为该资产的计税成本。在该项资产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

笔者认为上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有关固定资产大修理的条件,即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如不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相关修理支出可以在当期扣除,但不能扣减搬迁收入。如果同时符合上述两个条件,则大修理支出应进行资本化处理,增加搬迁资产的计税成本,重新投入使用后,按该资产尚可使用的年限,计提折旧或摊销,作为正常经营期的折旧费用在税前扣除。因此,无论是搬迁资产的大修理支出,还是其他修理支出均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三)购置资产支出

40号公告第十四条规定,企业搬迁期间新购置的各类资产,应按《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计算确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及折旧或摊销年限。

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而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企业利用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购置或改良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现行税收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该项规定,对于从搬迁收入中扣除重置固定资产价值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普遍认为是对搬迁或处置收入减计收入的一种优惠,相当于享受免税待遇。不影响对用收入购置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或摊销的税前扣除,因此这部分应产生的是会计与税法的永久性差异。

而事实上重置固定资产支出按国税函[2009]118号规定,属于拆迁补偿收入的抵减项,这部分成本已经抵减了拆迁补偿收入,如果再允许通过折旧分期扣除的话,就会导致成本重复扣除,显然违反《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512号)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和本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复扣除。”所以,此次40号公告规定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是对企业所得法的遵从。

(四)原资产更新改造支出

40号公告第二十七条规定,本办法未规定的企业搬迁税务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40号公告中未提到原资产的更新改造支出,笔者认为应根据《企业所得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改建的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在重置固定资产使用期间以折旧的形式在税前扣除。因此,笔者认为原资产更新改造支出同样不得从搬迁收入扣除。

五、政策性搬迁所得如何计算及处理

40号公告对搬迁所得的税务处理,主要包括搬迁所得的计算、纳税申报、税收待遇等规定。

(一)搬迁所得(或损失)的计算和纳税申报

40号公告十六条规定,企业的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为企业的搬迁所得。企业应在搬迁完成年度,将搬迁所得计入当年度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纳税。

用公式表示搬迁所得计算公式:

搬迁所得=搬迁补偿收入+资产处置收入一搬迁费用支出一资产处置支出

当然上述计算结果为负,则可以作为损失抵减企业应纳税所得。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一)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二)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

也就是40号公告采用了企业所得税年度清算汇缴的征管思维,将企业搬迁补偿业务做了还原处理,讲两类搬迁收入和搬迁费用归集为“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来计算所得。要求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及相关资料,并将搬迁所得(损失)并入当年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进行纳税申报。

(二)纳税所得的税收待遇

40号公告所给予搬迁企业的特殊待遇就是一个递延纳税,搬迁所得推迟到了搬迁完成后才纳税,这也是有正当理由的,也算是给搬迁企业的一项优惠。

第十五条规定,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为此,也对完成搬迁的年度进行了明确规定,易于操作。

第十七条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一)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二)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对完成搬迁进行量化处理。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一)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二)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如果是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六、征收管理要求

(一)注意报送备案时间逾期未报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

40号公告规定,企业应当自搬迁开始年度,至次年5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包括迁出地和迁入地)报送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逾期未报的,除特殊原因并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外,按非政策性搬迁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的规定。

注意如果搬迁,迁出地和迁入地属于不同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向双方进行备案。

(二)报送资料

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的政策性搬迁依据、搬迁规划等相关材料,包括:(一)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二)搬迁重置总体规划;(三)拆迁补偿协议;(四)资产处置计划;(五)其他与搬迁相关的事项。

企业搬迁完成当年,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时,应同时报送《企业政策性搬迁清算损益表》(表样附后)及相关材料。

(三)搬迁清算的主管税务机关为迁入地

企业迁出地和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发生变化的,由迁入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企业搬迁清算。

(四)政策衔接

40号公告规定,企业在本办法生效前尚未完成搬迁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搬迁事项,一律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生效年度以前已经完成搬迁且已按原规定进行税务处理的,不再调整。未规定的企业搬迁税务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进行税务处理。

七、核算要求

40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企业应按本办法的要求,就政策性搬迁过程中涉及的搬迁收入,搬迁支出、搬迁资产税务处理、搬迁所得等所得税征收管理事项,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不能单独进行税务管理和核算的,应视为企业自行搬迁或商业性搬迁等非政策性搬迁进行所得税处理,不得执行本办法规定。

税务政策论文 第2篇

自2008年两税合并实施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被废止失效,而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对于税前扣除的规定却极为简单: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铂略咨询作为一家服务于跨国企业的专业财务管理培训提供商,特为Linked-F会员总结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各个项目和处理要点:

一、工资薪金及相关支出的税前扣除

(一)工资薪金“人”的范围解析

任职或受雇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但下列情况除外:

1.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职工食堂、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上述人员的工资薪金应纳入职工福利费,但是在超出职工福利费14%标准的情况下,作为工资发也一样缴纳个人所得税,且不占14%的标准,也是可行的。

2.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下岗职工、待岗职工、离退休职工(不含返聘);

税务机关可能会以“与企业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为理由使上述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3.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

在个人所得税中,在企业任职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按照工资薪金计算个税;不任职的,按照其他项目,劳务报酬,来计算。由于在个人所得税中不作为工资薪金,所以未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在企业所得税税前也不能以工资薪金来计算。

另:企业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而支付的一次性补偿,在实际支付时据实扣除,但不得计入工资薪金总额

在会计处理上,有些企业将其计入营业外支出或在应付职工薪酬中单独列出科目“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都是可行的,但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其他扣除标准时,应从工资薪金中剔除。

(二)劳务派遣的“复杂”关系明确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由用工单位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劳务派遣单位不再重复计入工资总额。

目前劳务派遣公司为企业派遣员工,通常的操作方法有两种:

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所有的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福利,企业只承担成本和费用,即劳务派遣公司给企业开的票;

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社保等,由企业负责部分工资及费用同时给劳务派遣公司一笔费用,就会出现派遣员工的工资及费用无法入账。

二、职工教育经费范围

职工教育经费是企业经常忽略的问题,往往喜欢开会议费、咨询费、办公用品等发票,但有些其实是可以开职工教育经费。现行的关于职工教育经费的规定文件为《关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与使用管理的意见》(财建[2006]317号),但在讨论稿中,特别明确了其范围:

职工教育经费是指上岗和转岗培训、各类岗位适应性培训、岗位培训、职业技术等级培训、高技能人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职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

等经费支出、购置教学设备与设施、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有关职工教育的其他开支。

企业组织的职工外送培训的经费支出:很多企业认为只有教育报班的费用是属于职工教育经费,但其实如异地的培训所涉及的来回交通费、住宿费、餐费等都可以被计入职工教育经费。

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学位教育的学费,不得计入教育经费,也不得在税前扣除,但是企业可以转换思维,计入职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虽然都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但是后者可以在税前扣除。

职工教育培训管理费用:例如企业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管理人员的费用等。

职工参加学历教育、学位教育的学费,如成教的硕士、博士、MBA、EMBA等与个人有关的,都不得计入职工教育经费,且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三、劳动保护性支出

劳劢保护性支出是指确因工作需要为雇员配备或提供工作服、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所发生的支出,只有范围,没有标准。

企业应正确划分职工福利费支出与劳动保护支出。职工福利费支出的进项是不允许抵扣的,而对劳动保护支出并没有规定不允许抵扣。

工作服:由企业统一制作并要求员工工作时统一着装所发生的工作服饰费用。工作服的发放可能会被认为是员工福利,需要交个人所得税。企业可以在员工手册中添加一条“员工在离职时需将工作服归还”,那么可以认为工作服是属于企业的,不需要交个人所得税。

四、成本及费用支出管理

明确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其他耗费、销售费用定义和范围。每个企业的主营业务成本和其他成本是不同的,例如房子,在房产公司就属于存货,在卖的时候是属于主营业务成本,但对于一般的企业,就是属于固定资产清理,是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的问题,所以税务机关不应该去对这些进行定义。

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将成本核算方法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定义

广告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广告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发布;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制作、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禁止广告的支出,不属不广告费。

业务宣传费,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以宣传本企业的资产、劳务、服务为目的;以画册、光盘、适当的实物为载体;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以业务宣传名义向客户或特定关系人赠送礼品的支出,不属于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以往,在礼品上印上公司的Logo赠送给客户可作为业务宣传费,需交个人所得税,但在增值税上不用视同销售。但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新办法慢慢将这个路子堵住。

六、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手续费及佣金支出,是指企业支付给其他单位或非本企业雇员的支出。企业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销售提成等支出,不属于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手续费和佣金支出有一个5%的扣除比例,是针对每一个合同,并非指所有的收入。

七、运输费用

运输费用,是指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费用:费用与购销货物或生产经营中的运输业务相关;取得合法有效的运费凭证;运费凭证与购货发票、销货发票及其他相关凭证的信息一致。

由于运输费用的发票混乱,如有运输费用资质的企业,可以给其他企业开票,收取管理费,因此会出现很多运输费用的假票。而税务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企业的过路过桥费、路上的加油票等来查运输费用的真假。而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讨论稿中,对此的提出也是变化非常大的,企业需要慢慢适应,做好准备。(铂略提示:运输费用凭证要求可参考营改增系列文件中的具体规定。)

八、管理费用

管理费用是指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生产经营所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 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董事会和行政管理部门在企业或者应由企业统一负担的公司经费(包括行政管理部门职工工资及福利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办公费和差旅费、租赁费等)、工会经费、董事会费(包括董事会成员津贴、会议费和差旅费等)、聘请中介机构费、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税、诉讼费、业务招待费、技术转让费、矿产资源补偿费、研发费、排污费等。

聘请中介机构费:如果其中会涉及一些中介机构人员的路费、餐费、住宿费等,这些费用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认为是业务招待费,建议企业将这些费用一起开入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中。

九、开办费支出

开办费支出,是指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以及予以资本化的支出以外的支出。

铂略提示,新扣除办法可能定义期间为:筹建期自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或合同之日起,至领取营业执照或有关部门批准登记之日止。

开办费支出的账务处理,可以按照一次性计入损益或者待摊费用,企业可以选择一下哪种更适合。

发票的合理凭证,开办费的开票抬头应该按照投资方签订的协议上的名字或者按工商局备案的名字开具,才能税前扣除开办费支出。

由于开办期间没有收入,无法按照收入比计算,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计入开办费税前扣除,广告业务宣传费可全额扣除。

十、业务招待费支出

业务招待费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必要的、合理的交际、应酬支出。企业应区分业务招待费与业务宣传费、销售费用、会议费,上述费用无法分清的,均计入业务招待费。

企业申报扣除的业务招待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提供证明真实发生的足够的有效凭证或资料。不能提供的,不得在税前扣除。其证明资料内容包括支出金额、商业目的、与被招待人的业务关系、招待的时间地点。企业投资者或雇员的个人娱乐支出和业余爱好支出不得作为业务招待费申报扣除。

十一、差旅费

企业申报税前扣除差旅费,应提供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内容填写完整、审批手续齐全的差旅费报销单以及车(船、机)票、住宿发票、行李托运发票等。出差过程中发生的业务招待费,不属于差旅费。

合理的差旅补助(包括出差人员误餐补助)允许在税前扣除,对补助标准较高或经常性支出的,税务机关要求的,企业应提供差旅费相关管理制度。

差旅费用实行定额管理或包干的,企业应提供差旅费定额管理或包干制度,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定额费用或包干费用,允许再税前扣除。差旅费定额费用或包干费用不包括业务招待费和工资薪金性质的支出。

未来对于定额费用和包干费用在个人所得税上一定也会需要缴纳。

十二、会议费

会议费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召开会议的文件、通知、会议纪要、参会人员的签到单等能够证明会议真实性的资料以及会议费发票、会议费用明细单等。

其中会议费应该包括场地租赁费、住宿费、餐费。

十三、咨询费支出

咨询费支出,是指与企业生产经营相关的技术咨询、营销咨询、法律咨询、财务咨询、人力资源咨询等支出。职工培训费用不属于咨询费支出。

很多企业在开具咨询费的发票时,并不会明确咨询的内容,企业还是应该准备一些能佐证咨询费支出的材料。

十四、绿化费支出

绿化费支出,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用地范围内发生的、不属于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树木、草坪、花卉等购置支出。绿化费支出金额较大、具有长期资产性质的,应按受益期摊销,最低摊销年限不得低于3年。

十五、财务费用

与会计有差异,财务费用是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筹资费用,包括:借款费用、汇兑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企业给予的现金折扣以及其他非资本化的支出。

十六、固定资产的“成本调整”

有企业想要进行调整,出具新的评估报告,将房屋和土地上升,折旧就可以高了,所得税就低了。而企业固定资产的历史成本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铂略提示:上述三种情形调整时,以前年度已扣除的折旧额不进行追溯调整。以后年度的折旧额按调整后的历史成本减除已扣除折旧后的余额和剩余折旧年限计算。

企业依据财务、会计处理办法计提各类资产的折旧或摊销额,如会计折旧或摊销年限大于税法规定最低年限的,在税务处理时,应按会计上确认的折旧或摊销额税前扣除。

十七、装修装潢支出

某企业花400万一次性装修了房屋,但是房屋原值将近2000万,因为没有到50%的固定资产大修理的标准,也不是企业自有房屋,因此不能以长期待摊处理,所以计入一次性进入损益。由于这种情况的存在,讨论稿规定了:

自有房屋或者建筑物的装修、装潢支出,如改变房屋、建筑物结构或延长房屋或者建筑物使用年限的,属于固定资产改建支出;

租入房屋、建筑物的装修、装潢支出,如改变房屋、建筑物结构或者延长房屋或者建筑物使用年限的,属于长期待摊费用支出。

十八、公允价值模式计量资产

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名人字画、古玩、黄金、高档会所、俱乐部会员资格。其持有期间公允价值的变动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应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目前政策尚未明确,但可以看到:

按公允价值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视同投资资产管理,若在其投资期间对外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该项投资性房地产不得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非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企业,购买的名人字画、古董和非生产性生物资产等其他投资行为,持有期间的增值或减值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在实际处置时,其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若有增值应当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税务政策论文 第3篇

【关键词】房地产公司;税务筹划;会计政策

一方面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重要的经济发展支柱,国家相继出台了很多政策法规支持房地产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房地产行业作为第三产业中的一种,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房地产行业的规范发展至关重要,国家相关部门也出台了很多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税收政策来规范房地产行业的发展,但是这也增加了房地产企业的税收,使其经济压力过大。税务筹划是日前房地产企业采用最多的一种降低税负成本的方式,对缓解房地产企业的经济压力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会计政策与税务筹划的关系论述

财务问题是任何行业、任何公司都会遇到的问题,对财务问题处理不到位就会触犯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在财务问题处理的过程中,需要运用到各种会计规则,通过会计规则的运用,来筹划公司的税务,减轻企业的经济负担,是财务问题处理的最佳方式选择。房地产行业是财务问题比较多的行业之一,在日常的财务税务问题处理的过程中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即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企业的财务进行调整,来节约企业的纳税成本。企业是社会的主要经济体,同时也是国家的主要纳税主体。企业经营的最终的目标是为了追求经济价值最大化,而过重的纳税负担则严重影响到企业的经济利益,在纳税的环节中灵活运用纳税规则,根据企业的情况制定符合自身实际的资金规范方案可以有效减轻纳税负担,这对企业减轻经济负担、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来说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房地产公司的相关税务筹划、会计政策的选择

1.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措施与问题

因为我国日前的财务专业、税法专业、税务专业等都是培育一些专业型的人才,在这样的形势下,企业越来越重视税务筹划的重要性。特别是房地产需要通过税务筹划在一定程度上为企业减轻很多税务负担。当代,根据房地产上市上市公司的一些报告数据显示,税务筹划面临着这样的情况。依据新企业会计法律规章,企业应该在年末时检查各项收款,进一步分析和研究各项收款的收回性,估计会产生一些坏账,并且各企业也需要根据坏账的损失状况,提前做好坏账的计划。近年来,很多房地产公司都选择了个别账龄分析法,进一步确认企业的收入。从各方面上来讲掌握收入的方式对于税务筹划有着直接的影响。因为在房地产销售过程中,它的收入结算方式是比较特别的,同时商品也有着很高的价值,且它的销售收入确认必须要根据工程的完成进度和劳务的进步才能进行确认。近年来,我国大多数房地产产业都选择了合同法。根据同定资材的进行折旧所展开计算,企业发展的物质基础是同定资材,其折旧方法的不同会直接影响着企业损益影响度。依旧最近几年来,我同房地产产业会计政策的不同性,大多数房地产产业都选择了年限平均方式。企业在做税务筹划的时候应该清楚地认识到税务筹划的目标是税负的最小化以及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因此,房地产企业在做税务筹划的过程中要对筹划的目标有一个准确的认识。从日前我国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现状来看还存在诸多问题,其中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对企业发展的全面性与持续性没有准确的把握,因此,税收政策的统筹发展没有做到真正的统筹,使得房地产企业的税务筹划还存在一定的风险。针对上述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中存在的问题应该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事项即会计政策与筹划的对象相符合和保证税务筹划中使用的会计信息的准确性。

2.企业税务筹划的长期性与专业性

房地产企业在做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必须清晰的认识到企业的税务筹划是一个长期的筹划,筹划的过程中必须结合企业的长期经营计划以及企业的长久利益,只有这样做出的税务筹划才能让企业的利益从长远的角度达到最大值。企业在规避税务筹划风险的时候必须清晰的认识到税务筹划风险的来源,一般情况下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来源包括四个方面:第一,税务人员对于税收政策的理解不到位,错误理解了税收政策的内容。第二,企业在实行优惠政策的时候实行不当做成了严重的节税消耗,出现了节税消耗远远大于税收的现象。第三,企业在做整体系统税务规划的时候对政策整体的把握不准确。所以,房地产企业想要做到真正的规避风险必须对产生风险的原因有一个清醒的认识,从整体上对于税收政策有一个准确的把握,同时也要求企业的税务筹划机构以及税务筹划人员具备较强的专业水平,只有这样才能使得企业的利益最大化。第四,应该在不同地企业发展阶段来选择适应该阶段的税务筹划方法。但是总是需要遵循一个原则,就是需要维护好其企业的稳定性、整体性以及长效性。结合自身企业发展的需求来制定企业未来发展的战略,再根据发展战略来规划详细的税务筹划方案,让企业能够得到全面长足地发展。

三、结语

近年来,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政策迫使企业的税务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越来越正规,税收政策在规范企业会计活动的同时,也给企业的税务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提供了一个发展的平台。房地产企业通过税务筹划以及会计政策的选择不断改善自己的会计业务活动,为企业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起到了重要的促进作用。

参考文献:

[1]包国栋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研究[D]内蒙古财经大学,2012

浅析股权收购的税务及会计政策 第4篇

一、股权收购涉及的税种及其政策

企业将自身所有的股权转让给某公司 (个人) , 则该股权转让行为涉及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营业税、契税、印花税等相关税种。

(一) 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规定:企业重组 (股权收购是其中一种形式) 的税务处理区分不同条件分别适用一般税务处理规定和特殊税务处理规定。笔者就公司股权收购涉及的一般税务处理和特殊税务处理分别进行分析。

1. 一般税务处理规定涉及的收购企业和被收购企业股东的所得税处理如下:

股权收购一般性税务处理为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收购方取得的股权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2. 股权收购特殊性税务处理按以下规定处理:

(1) 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 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 各方股权支付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3) 非股权支付额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其中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

(二) 个人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国税函[2009]285号)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个人股东转让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及其他企业的股权所得, 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转让股权以转让人为纳税人, 以支付股权转让所得的单位和个人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个人股东转让股权, 以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计税成本和转让过程中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三) 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2]191号) 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四) 契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75号) 规定:在股权转让中, 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 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 不征收契税。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9]89号) 规定, 财税[2008]175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定的“股权转让”, 仅包括股权转让后企业法人存续的情况, 不包括企业法人注销的情况。

(五) 印花税

股权转让合同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计税依据为合同所载金额, 税率为万分之五, 纳税人为书立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分别纳税。

二、股权收购的会计处理

根据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 股权收购可以分为一般重组条件和特殊重组条件下的股权收购。其重组的条件不同, 会计处理存在差异。以下分别按照一般重组条件与特殊重组条件下的股权收购会计处理政策进行浅析。

(一) 一般重组条件下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

例1:收购方丙企业 (个人) 以现金21 250万元购买被收购企业A企业甲股东的85%股权, A企业购买日财务数据如下:

1. 被收购企业A企业的会计处理。

收购方丙企业 (个人) 股款一次性到位时, 一种情况是收购方丙企业 (个人) 通过A公司间接支付给被收购企业股东甲股款。股权转让交割, 丙企业 (个人) 汇入A公司股款时, 其会计处理为:

2. 收购方丙企业 (个人) 的会计处理。

收购方丙收购甲股权时, 区分是法人企业或是自然人, 其会计处理会有差异。

假设丙为法人企业, 向出让方甲支付股款时, 其会计处理为:

假如丙为自然人, 向出让方甲支付股款时, 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

3. 被收购A企业甲股东的会计处理。

被收购企业甲股东转让股权时, 区分是法人股东或是自然人股东, 其会计处理会有不同。

假设甲为法人股东, 向收购方丙转让股权时, 其会计处理为:

假设转让方甲为自然人股东, 向收购方丙转让股权时, 其收到股款时, 需由收购方丙代扣代缴被收购方甲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 (21 250-5 950) 20%=3 060 (万元) 。被收购方甲股东无需账务处理。

(二) 特殊重组条件下股权转让的会计处理

例2:承例1, 丙企业以本公司25%的股权 (公允价值20 250万元, 计税基础2 000万元) 和现金1 000万元作为支付对价, 购买A企业甲股东的85%股权。

由于丙企业收购A企业股权的比例大于75% (实际收购了85%) , 股权支付占交易总额的比例=20 250÷21 250=95.29% (大于85%) , 假设同时符合特殊处理的其他条件, 则丙企业股权收购属于特殊重组。由于被收购企业股东甲取得收购企业丙的股权外, 还取得收购企业丙的非股权支付现金1 000万元, 被收购企业股东甲应确认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 (30 000-15 000) 1 000/21 250=705.88 (万元) 。其会计处理如下:

1. 被收购企业A的会计处理。

2. 收购企业丙的会计处理。

3. 被收购企业股东甲的会计处理。

应该注意的是, 投资收益中非股权支付确认的705.88万元应计入被收购企业收购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股权支付确认的投资收益14 594.12万元, 根据财税[2009]59号规定可以暂不确认收益, 作为纳税调减, 其应纳税所得额计入递延所得税负债。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59号) .

[2].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 .

[3].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6.

税务新政策中需要改正的问题思考 第5篇

新政策中需要改正的问题思考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规定:2005年6月1日后,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2年)的符合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的住房对外销售时,可持该住房的坐落、容积率、房屋面积、成交价格等地税部门要求的证明材料向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免

征营业税手续。如不能提供属于普通住房的证明材料或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一律按非普通住房的有关营业税政策全额征收营业税。地方税务部门应根据当地公布的普通住房标准,利用房地产部门和规划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对纳税人申请免税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凡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免税。

市建委已公布本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宅标准。该标准规定住房须同时满足3个条件才能认定为普通住房。这3个条件是: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含)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含)倍以下。好范文版权所有

对于这一优惠政策,在实际操作中,市民遇到的最大难题是:难以提供容积率证明。一位业主说,容积率当初在开发商手中,但现在要卖房了很难再找到原来掌握数据的人。

所谓“容积率”,是指一个小区的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对于发展商来说,容积率决定地价成本在房屋中占的比例,而对于住户来说,容积率直接涉及到居住的舒适度。这个比率决定了这个项目是从人的居住需求角度,还是从纯粹赚钱的角度来设计一个社区。一个良好的居住小区,高层住宅容积率应不超过5,多层住宅应不超过3,绿化率应不低于30。基于以上原因,受土地成本的限制,并不是所有项目都能做得到,而且也不是每个开发商都愿意正确提供这项数字的。

税务政策论文 第6篇

一、政策性搬迁及其补偿款的特殊性

政策性搬迁是指政府因城市规划、基础设施建设等政策性因素,要求企业整体搬迁和处置部分资产的行为。 政策性搬迁带有强制性和政府主导的特点,且要求搬迁企业必须具备政府搬迁文件或公告,搬迁协议和搬迁计划,方能享受搬迁有关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性搬迁补偿款是国家对企业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生产经营能力的一种经济补偿,主要用于企业停工期间安置职工,支付人员工资和福利费等;用于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和其他相关的费用开支;用于企业购置或建造与搬迁前相同或类似性质、用途或者新的固定资产和土地使用权投资(以下简称重置资产)。 其中重置资产在补偿款支出中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关系到企业的发展方向和产业布局,这也是国家政策激励、引导企业开展重建自救的目的。 政策性搬迁补偿款从税务角度分析具有资金来源的特殊性、投资项目的限制性(仅限于重置资产)、实施期限的紧迫性(最长搬迁完成年限为自搬迁年度起五年时间)、缴纳所得税的限时性(搬迁完成时单独进行所得税清算,如果不能在规定期限完成搬迁时补偿款需要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与此相对应的是, 如果搬迁企业不符合政策性搬迁条件,仅是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基于双方自愿的市场收购、转让土地使用权或处置相关资产的行为,则属于非政策搬迁即商业性搬迁。 其取得的补偿款实质上是处置固定资产及转让不动产等从交易对方取得的全部收入,按税法规定应该对此收入计征流转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等税费,即使存在使用扣除税金后的剩余补偿款购置资产的情况也属于一般性投资行为,与企业纯粹使用闲置资金进行投资无异。

由于政策性搬迁的特殊性,和搬迁补偿款使用的诸多限制,利用政策性搬迁补偿款重置资产存在一定风险性。 企业在投资项目论证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

二、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涉及政策性搬迁的税务政策主要包括:《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18号)、《关于发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和《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 其中国税函〔2009〕118号适用于2012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搬迁协议并且搬迁所得已经清算的企业,其搬迁行为已经结束,该文也已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2012年第40号同时废止。

目前在用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和2013年第11号,共同对政策性搬迁所涉企业所得税事项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适用于2012年10月1日之后签订搬迁协议并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 重置资产不再作为搬迁支出,不再允许在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中直接扣除;2013年第11号公告则属于过渡性政策性搬迁企业所得税政策,针对2012年10月1日前已签订搬迁协议,但在2012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尚未完成搬迁清算的企业。

2013年第11号公告规定:企业在重建或恢复生产过程中购置的各类资产,享受可以作为搬迁支出,从搬迁收入中扣除的优惠纳税政策。 但购置的各类资产,应剔除该搬迁补偿收入后,作为该资产的计税基础,并按规定计算折旧或费用摊销。 即如果搬迁所得(搬迁收入-搬迁支出,下同)>0,且搬迁所得-重置资产>0时,在搬迁完成年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重置资产不再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如果搬迁所得>0,但搬迁所得-重置资产≤0,只能递减至0,重置资产不再计提折旧和摊销费用;如果搬迁所得≤0时,在搬迁完成年度以实际金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重置资产不得在当期扣除,可按规定计算折旧或摊销费用, 以搬迁所得重置的资产其计税基础为0,如果将来在资产处置时将补缴其应承担的所得税。

鉴于2013年第11号公告仍然属于税收优惠政策,且当前不少企业仍然在执行中, 本文拟对此举一实例予以剖析,供大家参考。

三、案例分析

甲公司是以仓储服务、租赁为主业的国有企业,同时兼营工业生产资料、百货、五金交电、针纺织品销售等,2011年初因当地政府道路施工,甲公司仓库地块被搬迁。 甲公司随即与某房屋搬迁安置办公室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补偿金额1.23亿元,已就搬迁事宜在当地税务机关进行了征管备案。

由于搬迁开始年度为2011年,截止目前尚未完成搬迁清算,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1号规定。

甲公司在安置完分流职工、 支付搬迁费用等搬迁款0.23亿元后,尚有1亿元补偿款未能使用,准备通过重置资产方式减少搬迁所得税支出2500万元(该企业所得税率25%,且重置资产价值正好等于搬迁所得)。 经该公司投资发展部门认真比选论证,拟考虑选择下述项目。 同时考虑到公司未来存在国有资产改制和业务转型要求, 准备持有资产不超过十年,到期进行资产转让处理。 这样既取得了资产收益同时又减少了搬迁清算支付的所得税款,经财务部门根据相关资料进行测算后,再予以决策。

四、重置资产项目的财务测算

(一)重置资产项目的背景资料

甲公司欲购置的资产项目系一处商业房产,该房产位于市中心CBD商业区,房产总体建筑面积78694.66 ㎡,项目单价28280元/㎡,土地使用年限40年,精装修,可以立刻出租,其中欲购置面积3536㎡, 据经甲公司聘请的专业机构测算,未来10年租金静态平均回报率5.08%,起始租金为3.8元/㎡/日。

(二)财务部门的测算

财务部门决定选择以净现值和现值指数做为主要财务指标进行测算,相应财务假设如下:

(1) 由于目前国债利率最高均为五年期利率, 拟选择2015年4月8日最新2015年10年期国债中标利率3.64%, 以此作为贴现率,计算时间价值;

(2)项目拟10年内处理,假设以10年作为计算周期测算;

(3)资产出租收益环节涉及税金包括:房产税、营业税金及附加、印花税,应扣除税金合计17.7%;

单位:万元

备注:第8行,第1-9年所得税金= (4-5)*25%;第10年所得税金= (4-5+6-1-7)*25%+1*25%,其中6-1为资产出售净额;第9行,现金净流量= 4-5+6-7-8;第3-9年计算过程略。

(4)该公司评估机构预测 “项目购入后未来3—10年年均上涨增值率可维持3%—5%”,第10年处置资产时以年增值率4%中值来测算;

(5)资产处置环节涉及税金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和所得税,其中营业税计税基础为“单位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 土地增值税按照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本项目资产增值额未超过50%)测算;

(6)该公司评估机构预测, 该地段自第三年开始项目租金增长率平均在6%,出租率自第二年开始按照100%计;

(7)为简化计算,本项目未考虑购置契税和公共维修基金,也不考虑新增投入营运资金。

根据净现值和现值指数指标计算结果来看,净现值小于0、现值指数小于1,该项目财务上不可行,且项目第十年溢价40%处置该重置资产竟然无法收回原投资本金1亿元。

为更全面评价项目得失,考虑到租金单价、出租率和租金增长率三个因素对项目影响较大,财务部门单独对其进行了敏感性分析(见表2)。

通过三因素敏感性分析可以看出, 出租率因素影响最大。 但从总体指标来看,该项目仍然未能实现净现值大于0,财务评价最终不可行。

经补充测算,如果要实现项目净现值为0时,即项目本身的内含报酬率时, 需要项目租金达到5.03元/㎡/天,10年平均租金回报率为6.7%,方可收回本金1亿(计算过程略),而这远远超过该地段租金水平和回报率。

出现这一结果,令该企业管理层感到非常困惑。 因为该项目测算时每年租金回报率已经达到了当地实际平均水平,且通过重置资产又解决了搬迁所得所需缴纳所得税的问题,应该是个一举两得的决策。 但项目财务论证的结果却不是这样,更糟糕的是,如果未来十年平均出租率下滑到70%时,项目净现值竟然出现了超过2500万元负值的情形,还不如采取当前直接缴纳所得税2500万(1亿×25%)而不去购置资产更经济的现象。

五、导致项目不可行的主要原因

出现上述现象, 除了项目收益率相对不高的原因外,最主要的是按照上述国税公告〔2013〕11号文要求,企业搬迁重置的资产不得在使用期内计提折旧,在资产处置环节时还需要对搬迁补偿款购置的资产初始原值全额纳税, 即第1-9年无法享受折旧抵减所得税62.5万元(假设该项目无残值,每年折旧额250万元),第10年的1亿资产处置全额缴纳25%所得税2500万元,由此造成当年度现金净流入金额小, 仅9883.84万元,无法收回资产投资原值1亿元;这告诉我们,相较与搬迁企业不重置资产当前直接纳税来说,重置资产计税基础为0,在未来资产使用和处置时都存在所得税金不得扣除的问题。

而如果假设甲企业政策性搬迁搬迁在2012年10月1日前就已经签订搬迁协议并完成了搬迁所得税清算,适用国税函〔2009〕118号文,其折旧额每年就可以计提且可以税前扣除,第10年处置资产时计税基础也是以扣除折旧后的资产净值计算所得税,其净现值将为577万元(测算表略),则该项目将变得可行,可见,税务政策的变化对企业项目影响至关重要。

六、建议

由此看来,企业在实施投资项目评价时,应建立在充分了解税法的基础之上,通过查阅、研究相关税收法律政策,寻求专业税务人士的帮助,同时充分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和协调,多方配合,才能达到满意的投资效果。 具体到政策性搬迁时,企业也要权衡各项因素,甚至包括在没有高收益项目可选时,也可以考虑直接将搬迁所得纳税,否则一旦冒然投资,造成项目成为烫手山芋对企业未来发展十分不利。

摘要:企业发展需要投资项目的支持,处于政策性搬迁条件下的企业在资产购置时,除了要考虑投资项目一般性评价因素外,还需要考虑政策性搬迁税务政策带来的影响,有时后者对项目是否可行起着关键性的作用。文章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剖析,从实务角度阐释了政策性搬迁税务政策在投资项目选择中的应用。

关键词:政策性搬迁所得税,重置资产,净现值

参考文献

[1]钟焕毓.企业政策性搬迁期间重置资产所得税筹划研究〔J〕.经济视角(中旬刊),2014(1).

[2]陈仓罗.关于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纳税筹划的思考与探讨〔J〕.财经界,2015(9).

永续债的税务处理及政策建议 第7篇

一、永续债的特点

发行期限:永续债没有到期时间,但实际上,永续债一般都带有赎回条款,即赋予发行人在条款约定的时点(一般是债券发行后N年付息日)拥有赎回选择权。

利率跳升机制(不赎回惩罚机制):永续债的票息水平一般很高。如果发行人不行使赎回权,则需要向上重置票面利率,这样的安排实际上达到了刺激发行人赎回债券的效果。

利息延迟支付:永续债的发行人可自主决定延迟支付利息或在一定条件下强制延迟支付利息。

对分红、减资限制条款:永续债利息未获全额清偿前,清偿顺序相同或靠后的证券亦不得派息。

次级属性的判断:永续债的在破产清偿顺序上等同于其他高级债,优先于普通股与优先股。

二、永续债的税务处理

在会计核算上,根据《金融负债与权益工具的区分及相关的会计处理》(财会[2014]13号),永续债发行人可以有条件避免以交付或其他金融资产来履行一项合同的义务,同时基本不存在以交付发行方权益工具结算等或有结算事项。因此,在会计核算上永续债划分为权益工具,列入所有者权益中“其他权益工具—永续债”。在利息处理上,文件规定“对于归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无论其名称中是否包含债,其利息支出或股利分配都应当作为发行企业的利润分配”,因此永续债的利息计提和支付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体现,而不在利润表中体现。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混合性投资业务(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①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③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④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⑤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对照永续债的发行条款,由于永续债没有明确的投资期限,并且被投资企业(发行人)拥有的是投资赎回选择权,而不是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赎回投资的义务,因此永续债不符合条件②的要求,不能在税务上税前列支税务成本。

事实上,总局2013年第41号公告是目前唯一针对股债划分的税务处理的公告,对比公告出台的背景,公告更多是为了解决股权信托等混合投资行为的税务处理问题,而永续债是在2014年以后才在国内出现的创新金融工具,无法适用2013年41号公告。

三、永续债税务处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尚未出台针对永续债税务处理的具体公告,在所得税处理上,永续债的投资人取得的利息收入均要求申报所得税,而发行人支付的利息费用无法在税前扣除,产生了所得税的混合错配问题。另一方面,由于没有利息抵税效用,永续债的融资成本不再是简单的票面利率,而将税务成本计入将大幅跃升实际融资成本,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永续债的发行和国家鼓励直接融资政策执行效果。从笔者调查的6家发行永续债的央企总部和上市公司来看,无一例外的均将永续债利息支出在税后列支。

在国际上,对永续债等混合金融工具股权和债权性质的界定也是世界各国税务机关面临的一项挑战。以OECD范本为例,OECD范本以风险作为债和股的评判标准,认为“是否分享公司的利润不是区分股权和债权的根本标准,主要在合同中明显的表现出有利息的贷款特性即足以认定为债权,而是否确实承担债务人公司的风险才是认定一项投资构成股权的基本标准”。OECD范本对股权和债权以风险作为判断标准,但是由于各国公司法和税法的差异,未能明确具体的判断标准。

美国在股债判断上采用多因素的事实判断法。美国Notice94-47文强调,金融工具的属性取决于金融工具的条款和所有的事实与环境因素。在判定属性时应考虑:①是否存在无条件根据对方要求或在可以合理预计的未来固定的到期日需要支付固定金额的承诺;②持有人强制执行本金和利息的支付的权利;③持有人的偿付权利是否劣后于一般债权人;④金融工具是否授予持有人参与发行人管理的权利;⑤发行人是否存在资本弱化;⑥持有人与发行人的股东是否相同;⑦金融工具的发行发和购买方如何进行账务处理;⑧基于非税收目的,金融工具在监管、评级或者财务层面如何认定。该通知强调,无特定因素是具有决定意义的,任何因素的权重应取决于所有的事实和环境,金融工具的整体效果也应当予以考虑。从美国税法分析,永续债在①和②出显示出股性,而在剩余条件均显示出债性,在①和②中虽然不符合债的相关约定,由于永续债有利率调升机制的存在,实际上发行人在可赎回期常选择不续期而直接要求赎回债券,从这一点来看,实际上永续债的股性偏弱,因此从总体上看,永续债在税务上应按债券进行处理,利息支出应可以在税前扣除。

永续债作为一种创新性的金融商品,在推动企业融资方式变革的同时,也在促进我国税收法律体系的完善,建议应从鼓励金融创新、消除重复纳税出发,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出台对鼓励永续债、优先股等混合金融工具的税务处理政策。

参考文献

税务政策论文 第8篇

地税存量发票管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6 年第26 号)规定,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发票。各地地税机关不得再印制发票,已印制尚未发放的发票,应做好登记、造册、封存、销毁等工作,并将销毁发票的种类、代码、号码等信息通报国税机关。

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使用期限

2016 年4 月30 日之前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单的发票,可使用至2016年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第三条第七项所称“特殊情况”是指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如医院、博物馆等)使用的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地税机关已发放发票的缴销

国税、地税机关应该共同做好地税已发放发票情况的清分核对工作。纳税人已开具发票的验票及空白发票的缴销工作,由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办理,地税机关应积极做好协同配合工作。初次在国税机关领用发票的纳税人,须缴销地税机关已发放的发票后,方可领用;凡在国税机关已领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发放的发票一律缴销。

有奖发票的衔接

会计政策选择下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第9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于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并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后, 非常有必要对企业所得税筹划的方式、方法进行及时的调整和必要的修改。本文正是基于这一政策背景, 探讨了基于会计政策选择的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问题。

一、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理论概述

税务筹划与会计政策有着密切的联系。合理的税务筹划不但可以降低企业经营成本, 提高其获利能力, 而且还可以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和竞争力。所得税作为企业必须缴纳的最重要税种之一, 具有税基大、税率高、税负不易转嫁、计算环节复杂等特点, 使其具备了税务筹划的必要性和可能性。

(一) 税务筹划含义及所得税税务筹划必要性具体如下:

(1) 税务筹划含义。税务筹划亦称税收筹划或税务筹划。在西方发达国家, 税务筹划对纳税人是耳熟能详。而在我国, 则处于初始阶段, 人们对此有极大的兴趣, 但又似乎心有所忌。什么是税务筹划, 如何定义税务筹划, 国内外学者有着不同的表达。

美国南加州WB梅格斯博士在与别人合著的、已发行多版的《会计学》中说道:“人们合理而又合法地安排自己的经营活动, 使之缴纳可能最低的税收。他们使用的方法可称之为税收筹划少缴税和递延缴纳税收是税务筹划的目标所在。”另外他还说:“在纳税发生之前, 有系统地对企业经营或投资行为作出事先安排, 以达到尽量地少缴所得税, 这个过程就是税务筹划”。

中国人民大学教授张中秀认为:“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非违法的避税方法和合法的节税方法以及税负转嫁方法来达到尽可能减少税收负担的行为。

归纳上述分析, 可以将税务筹划概括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 根据政府的政策导向, 纳税人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 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安排, 尽可能地节减纳税成本, 取得最大经济利益的一种行为”。

(2) 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必要性。税务筹划在我国出现的历史较短, 并且发展缓慢, 尽管目前有关税务筹划的专著已不少见, 但整体上系统地对税务筹划的理论和务实的探讨还比较缺乏, 有待于进一步加强理论和实践的探索。税收的本质特点决定了税务筹划的存在。税收就其本质来说, 是国家为了实现其职能, 凭借政治权力按预定标准无偿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它的基本特点就是无偿性、强制性、固定性。税收的本质特点决定了税收是纳税人财产所有权的单方向转移, 税款一旦交出去就不会再回来, 对企业来说, 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 而且没有与之相配比的收入项目。从这个意义上说, 节约税收支付等于增加纳税人的净收益。站在纳税人的角度, 积极地进行税务筹划, 减少税款支出是合理的。税务筹划不仅符合税法的规定, 而且符合税法的立法意图, 这是税务筹划区别于偷税的根本点, 是纳税主体获得合法税收利益的唯一途径。

企业所税税务筹划是税务筹划的主要内容。所得税作为国家参与企业经济利益分配的最主要的税种之一, 贯穿于财务决策的始终, 制约着企业的会计收益和企业目标的实现, 而且它的税源广, 税负弹性大, 具有很大的筹划空间, 故而成为企业微观经济主体进行税务筹划时的首选税种。随着新税法的实施税务筹划的思路和方法发生了很大变化, 因此有必要进行新的合理的所得税税务筹划, 以达到合理避税, 提高企业经营效益之目的。

(二) 会计政策选择与企业所得税税务筹划

会计政策, 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会计政策选择, 是指在允许的会计原则、计量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中作出指定或具体的选择。由于企业经济业务的复杂性和多样化, 某些经济业务在符合会计原则和计量基础的要求下, 可以有多种会计处理方法, 即存在不只一种可供选择的会计政策。目前, 我国会计政策可分为两大类:一类为强制性会计政策, 即一般会计原则;另一类为可选择会计政策, 即具体会计原则和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基于会计政策选择的所得税税务筹划, 是纳税人按照税法的具体要求和生产经营活动的特点, 合理地选择会计制度, 使企业既依法纳税, 又能充分享受税法所规定权利和优惠政策, 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财务目标的财务决策活动。与其他税务筹划方法相比, 会计政策选择与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关系最为密切, 相辅相成。

第一、会计政策选择是所得税税务筹划的前提。会计政策的选择既包括某项经济业务初次发生时的选择, 也包括由于客观环境的变化而变更原会计政策, 转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企业应当在国家会计法规的指导下, 结合实际情况选择能恰当反映本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某种会计原则、方法和程序, 而正确的会计政策选择也是企业达到节税目的的前提条件。

第二、会计政策选择也是企业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行之有效的手段。在各种税务筹划中, 通过选择恰当的会计政策, 来实现税务筹划的目标最为有效, 且不受外部的经济、技术条件的约束。筹划成本低, 易于操作, 一般不改变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和经营方式。所以利用会计政策选择进行税务筹划会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重视。

第三、所得税税务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同时受税法制约。企业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必须符合国家的税法规定, 企业在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也受税法的约束, 在企业所得税法没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状况, 选择能够“节税”的最优会计政策。

二、所得税税务筹划中会计政策选择运用

企业所得税是对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征收的税种, 企业所得税直接影响企业税后净利润的形成, 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在所得税税务筹划中, 常用的会计政策选择包括存货计价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成本费用的摊销方法、收入确认和结算方式等。本文主要以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存货计价方法、费用列支方法、及长期股权投资方法为例来进行所得税税务筹划。

(一) 固定资产折旧所得税税务筹划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税务筹划的影响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期内, 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在成本中分摊, 以调节每年应纳税额, 有着“税收挡板”的效用。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常用的折旧方法有平均年限法、工作量法和加速折旧法。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是不相等的, 因而分摊到各期生产成本中的固定资产成本也不同。因此, 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将影响到成本, 进而影响到企业的利润水平, 最终影响企业税负。由于在折旧方法上存有差异, 这为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一般情况下, 企业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进行税务筹划时, 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 固定资产折旧税法规定。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要符合法律规定。企业减轻税负必须以不违背法律和不损害国家利益为前提。因此, 在进行折旧方法选择时必须充分了解现行法律规定, 固定资产折旧是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 通过逐渐损耗 (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 而转移到产品成本或商品流通费中的那部分价值。新《企业所得税法》第11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 准予扣除。同时第32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 确需加速折旧的, 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可在实行新税法的当年, 对技术进步等原因引起损耗较大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 增加税前扣除, 以减少所得税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26条规定,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 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 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 由纳税人提出申请, 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 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因此企业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企业的折旧方法做出选择。

(2)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按现行制度规定,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历史成本进行初始计量。这样如果存在通货膨胀, 则企业按成本收回的实际购买力无疑已大大贬值, 无法按现行的市价进行固定资产简单再生产的重置。在这种情况下, 如果企业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既可以使企业加快投资的回收速度, 又可以使企业的折旧速度加快, 有利于前期的折旧成本获得更多的税收挡避额, 而且对企业来说已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仍可为企业服务, 却没有占用资金, 这项秘密资金的存在给企业未来的经营亏损提供了避难所, 也给经营者提供一个较为宽松的财务环境。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从表面上看, 在固定资产价值固定的情况下, 无论企业采用什么折旧方法, 无论折旧年限多长, 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 使不同时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不等值。所以, 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带来的税收收益时, 必须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提的折旧按当时的资本市场利率进行贴现后, 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抵减额现值总和, 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折旧税收挡抵减额现值总和, 并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 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抵减额现值的折旧方法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必须考虑折旧年限的影响。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均给予企业一定的选择空间。现行财务制度规定了生产用房的折旧年限为30~40年;受腐蚀生产用房的折旧年限为20~25年等等。这样, 企业便可根据具体情况, 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一般情况下, 在企业创办初期且享有减免税优惠待遇时, 企业可通过延长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将计提的折旧递延到减免税期满后计入成本, 从而获取“节税”的税收收益。但对处于正常经营期且未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企业来说, 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往往可以加速固定资产成本的回收, 使企业后期成本费用前移, 从而获得延期纳税的好处。但企业在确定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时, 最长的折旧年限通常不得超过财务制度规定的最长折旧年限。最短的折旧年限则在考虑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同时, 还必须考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中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的规定。因此, 企业在利用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进行税务筹划时, 也要考虑这些相关的限制因素, 在法律在允许的范围内进行选择。

综上所述,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折旧年限的有效选择, 能给企业带来一笔较大的税收收益。但税务筹划是企业一种长期行为和事前筹划活动, 需要企业管理者具有长远的战略眼光, 要着眼于总体的管理决策, 有时还要与企业的发展战略结合起来, 选择能使企业总体收益最大、最优的方案。只有这样, 才能真正做到“节税增收”。

(二) 存货计价方法所得税税务筹划

存货不仅是企业的一项重要资产, 也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份, 合理选择存货的计价方法, 可以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存货成本通过影响企业的营业成本来影响企业的应税收益, 进而影响按应税收益计税的所得税。根据税法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企业存货的计价方法包括个别计价法、加权平均法、先进先出法、移动平均法。

(1) 企业存货计价方法选择标准。存货不同的计价方法, 对企业成本、利润或纳税的计算结果是不同的, 它是通过利用市场价格水平变动的差异来达到合理避税目的。商品的市场价格总是不断变化, 这为企业使自己得到最大利益创造了前提。对材料费用计算而言, 企业获得最大利益的基本手段就是选择最有利的存货计价方法, 进行税务筹划。

为了恰当反映存货流转, 在确定存货计价的方法时, 要坚持以历史成本为基础, 坚持客观性原则和坚持谨慎性原则。企业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应考虑如下因素:

第一, 存货的特点及其管理要求。对于不能互相替换的存货项目以及为特定项目生产和存放的存货, 应当采用个别计价法。在大多数情况下, 存货的实物管理可能是“先进先出”, 因此, 采用先进先出法比较符合存货的实际情况。

第二, 对企业财务的影响。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会直接影响期末存货价值的确定和销售成本的计算, 进而对企业的利润、税收负担、现金流量、财务比率等产生影响。

第三, 对企业经营管理和业绩评价的影响。由于存货的实物管理一般是“先进先出”的, 所以采用先进先出法更为合理。在不同企业之间进行经营业绩的比较时, 存货计价方法的不同也将影响业绩评价的正确性。

总之, 企业存货作为企业的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企业的生存和发展。因此, 存货管理成为企业财务管理的难题之一。存货管理包括很多方面, 存货的计价方法则是其中的一个重要方面。通过存货计价方法的研究, 将会促进企业加强对存货的管理, 使存货的管理向着有利于企业发展的方向上迈进, 最终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2) 存货计价方法比较。选择合理的存货计价方法, 可以减轻企业的所得税税负。在物价持续上涨情况下, 采用先进先出法使存货发生成本降至最低, 从而使账面利润虚增, 导致资本分派过度, 对企业的长期经营不利。经营活动受存货形态影响较大或存货容易腐烂变质的企业, 一般采用此法。加权平均法虽然使用起来比较方便, 但是它只能在期末确定存货成本, 无法随时从账面上提供存货的结存金额, 不利于加强存货的日常管理。计算出的存货成本与现行成本有一定的差距, 并且这种方法只能用于实地盘存制。移动平均法的优点在于能使管理人员及时了解存货的结存情况, 并且每次购入存货的单位成本和购入前库存存货的单位成本对发出存货成本的影响, 分别与购入数量加购入前库存数量的多少成正比, 因而成本计算较为客观可信, 但与市价仍有一定差距, 而且频繁地计算移动单位平均成本, 使存货核算相当繁琐。对于储存在同一地点性能相同的大量存货一般采用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现举例说明如下 (在物价持续上涨情况下) :

某企业三月份的购销情况如下:月初存货结存10万公斤, 单价3元。3月5日购进40万公斤货物, 单价4元。3月10日购进60万公斤货物, 单价5元, 销售100万公斤货物, 单价5.5元。3月20日购进65万公斤货物, 单价6元, 售出50万公斤, 单价7元。接下来用除个别计价法外的其他三种计价方法计算企业的利润。

方案一, 采用先进先出法:

销售成本=103+404+505+105+406=730

销售收入=1005.5+507=900

销售利润=900-730=170

方案二, 采用加权平均法:

存货平均单价= (30+160+300+390) /175=5.03

销售成本=5.03150=754.3

销售收入=900

销售利润=900-754.3=145.7

方案三, 采用移动平均法:

3月10日结存存货单价= (310+404+605) /110=4.45

3月20日结存存货单价= (44.5+390) / (10+65) =5.79

销售成本=1004.45+505.79=445+289.5=734.5

销售收入=900

销售利润=900-734.5=165.5

因此, 在进货价格呈上升趋势时, 最佳方案是加权平均法, 可以平衡由物价上涨带来的成本费用的增加。物价呈下降趋势时, 最佳方案是采用先进先出法, 如电子产品, 由于产品更新换代快, 价格逐渐下降, 选择先进先出法对企业有利。

(三) 费用列支所得税筹划

现行税法和会计制度在费用的列支和资产摊销上都做了相应规定, 允许企业选择分摊期限和分摊方法, 这就给企业提供了税务筹划空间。采用不同的费用分摊方法, 每期所分摊的成本费用不同, 相应的税前利润和应纳所得税额也不同。企业在进行这方面的税务筹划时, 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 选择使企业纳税利益最大化的方法。具体来说有以下几点:

第一, 对于国家规定限额列支的费用争取充分列支。限额列支费用有业务招待费 (发生额的60%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人的0.5%)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不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 ;公益性捐赠支出 (符合相关条件, 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的12%) 等, 应准确掌握这类科目的列支标准, 避免把不属于此类费用的项目列入此类科目多纳所得税, 也不要为了减少纳税将属于此类费用的项目列人其他项目, 以防造成偷逃税款而被罚款等严重后果。

第二, 在盈利年度应选择加速成本费用分摊的方法, 充分发挥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 获得延迟纳税收益。在亏损年度, 分摊方法的选择要考察亏损的税前弥补情况。在亏损额不能或不能全部在未来年度得到税前弥补时, 应选择使本年度分摊费用最少的方法。这样可以使成本费用尽量摊入盈利或亏损能够全部得到弥补的年度, 使成本费用的抵税作用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第三, 在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年度, 应选择使优惠期内成本费用分摊额最小的方法, 以避免成本费用抵税作用被优惠政策抵消。这里要注意, 我国会计制度规定, 会计核算方法不得随意变更, 因此在进行成本费用的税务筹划时, 会计核算方法的选择必须建立在对客观经济情况合理预期的基础上。

(四) 长期股权投资核算方法所得税税务筹划

企业在对外投资时, 可根据目标企业的财务状况, 制定不同的投资额方案, 从而确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

第一, 被投资企业的亏损状况。通常情况下, 尽管权益法和成本法的应纳所得税总额相同, 但在被投资企业亏损的情况下, 选用权益法可利用盈亏抵补的税收优惠, 以被投资企业亏损冲减投资企业利润, 从而递延所得税, 获得这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

第二, 被投资企业的股利分配政策。股利分配政策决定了被投资企业如何分红, 以何种方式发放股利, 投资企业何时收到现金股利等。采用成本法, 投资企业的投资收益已实现但未分回投资之前, 不作账务处理, 也就不需要计入所得税的计税基数。采用权益法, 无论投资收益是否分回, 都要作账务处理, 计算缴纳所得税。因此, 被投资企业是否每年度都分配股利, 也影响着投资企业的会计选择。

第三, 在被投资企业资本中的比例因素。我国会计制度规定: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 采用权益法核算;对被投资单位无控制或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采用成本法核算。当长期投资的股份低于被投资企业股份20%时, 所拥有的股权不足以对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决策产生重大影响时, 适用以成本法进行长期投资核算。在这种规定下, 当企业投资份额占20%以上小于50%时, 就无法避免其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在企业投资份额未占到20%的比例时, 可以成功地将纳税时间推迟。

三、会计政策选择中进行所得税筹划应注意问题

企业在会计政策选择中进行所得税筹划, 不能单纯考虑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而必须兼顾方方面面, 在会计政策选择中进行所得税筹划应注意以下问题。

(一) 合法合规

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时必须贯彻国家要求, 遵守会计法规、会计准则和税法。税务筹划的一大特点就是合法性, 不能为了少纳税而违反会计制度和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二) 合理选择

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会计政策。应以企业经营目标和政策为导向, 会计政策的选择应与本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理财环境相结合, 即企业在选择会计政策时应考虑行业特点、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内部管理、企业经营, 业绩、现金流量、偿债能力等多种因素, 不能把税务筹划作为唯一目标。

(三) 注意协调

会计政策选择还应注意整体的协调。会计政策选择不是个别而是整体性的选择。由于不同会计政策的作用点、作用方向和作用程度不同, 进行组合性会计政策选择, 使期限既能最恰当地表达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又能与企业整体目标相协调;既以节省税收数额作为标准, 还需要考虑税务筹划的风险。应以企业整体利益为出发点, 细致分析一切影响和制约税务筹划的条件和因素, 权衡会计政策选择的利与弊, 选择可能使企业税负并非最轻但却使企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方案。

企业应当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 选择适合自己的会计政策进行税务筹划。会计政策一旦确定, 除特殊情况外, 一定时期 (一年或长于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 内不得随意变更, 否则势必削弱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如确要变更, 需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 或经理 (厂长) 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 并在下一个纳税年度开始前上报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备案, 同时在变更当期的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企业对所得税的理解与筹划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效益和发展前途。无论中小企业还是大型企业, 只有尽快掌握所得税筹划的技能, 才能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提高自身竞争能力。在众多的所得税筹划方法中, 会计政策选择的所得税筹划主要运用了缩小税基和延期纳税两种方法。在采用延期纳税方法时除了要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外, 还必须考虑企业所处税制环境的变化、企业实际经营状况及企业其他税收优惠配合运用, 为企业赢取更多利润。

参考文献

[1]曹云:《企业税务筹划与会计政策选择》, 《财会研究》2006年第2期。

税务政策论文 第10篇

“营改增”是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政策的简称, 具体来说, 即国家计划在“十二五”期间, 将在原本征收营业税的行业全面改为征收增值税。我国的传统行业如制造业等一直都是通过征收增值税来执行纳税义务, 但是, 很多第二、第三产业如房地产行业、交通行业、金融业、餐饮业等, 基本都是征收营业税, 而营业税存在一个最大的缺点——容易出现重复征税现象, 增加企业负担。因此, 为了让税务征收更加透明化也更加人性化, “营改增”政策的施行刻不容缓。

2016年3月18日, 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面“营改增”试点方案, 明确自2016年5月1日起, 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纳入试点范围。新增4个试点行业税率确定为: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适用11%税率, 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适用6%税率。

2 营业税和增值税的区别和比较

2.1 营业税

顾名思义, 营业税是一种根据营业额按照规定税率征收的税种, 该税种的优点就是计算方便, 例如:营业额为100万元, 税率为5%, 那么, 企业所要缴纳的税款就是5万元。但是, 营业税也存在很多问题, 其中最严重的问题就是, 由于营业税只以营业全额为依据而不考虑增值情况, 所以, 在流通过程中, 营业税征收会出现重复征税的情况。例如:某企业以100万元的价格购入某产品, 按照5%的税率, 这100万元中已经包括了5万元的营业税, 然后该企业又以120万元的价格将该产品转卖出去, 此时, 该企业就要以120万作为营业全额再次缴纳120万元×5%=6万元的税款, 其中, 有100万元的营业额则是重复征收的部分。因此, 按照营业税的征收方式, 产品流转过程越多, 重复缴纳的税款也越多, 这种情况将会大大增加企业的经济负担。

2.2 增值税

增值税与营业税的不同之处就在于征收税款的依据不同, 营业税以营业总额为依据, 增值税则以增值部分为依据。即, 同样是100万元购进某产品再120万元卖出, 按照5%的增值税税率, 只需要征收 (120万元-100万元) ×5%=1万元的税款。因此, 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 相较于营业税, 增值税可以大大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并且很多小规模企业增值税税率只有3%, 所以, 从这一方面来说, 增值税是非常具有优势的。

2.3 增值税的优势

首先, 增值税可以降低产品流通成本, 从而让消费者间接受益。增值税代替营业税后, 产品销售者在转手某产品时, 只需要缴纳增值部分的税款, 以同样的价格购买某产品, 销售者的利润将大大提高, 购买者在了解“营改增”的情况下, 可以让销售者在价格上做出一些让步, 从而让买卖双方都得到实惠。

其次, “营改增”政策实现了国家机关对税务更好的监管, 从而加强中央集权。营业税主要由地税局征收, 征收到之后先交给地方再上交中央, 而增值税由国税局征收, 税款先交到中央, 再由中央分配到地方, 由此可见, 增值税由国家中央直接管理, “营改增”即中央将税款征收权利上收, 是一种加强国家中央集权的举措, 可以实现我国对税款进行更好的监管, 在征收过程中有效打击偷税漏税现象, 在使用过程中则可以尽量避免中饱私囊。

2.4 增值税的弊端

增值税在具有巨大优势的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 其中, 最大的弊端就是很多行业无法核算进项。例如:某厂商以100万元的价格购进设备生产产品, 这100万元中有20万元税金是进项, 因此在销售环节, 可以抵扣20万元税金。但是, 如果是某高科技企业花费100万元请技术人员设计一套软件, 则这100万元人工成本得由企业全部承担。因此, 很多依靠人力而非机器的新兴行业如高科技行业、金融业、服务业等不仅无法通过“营改增”政策获益, 反而会增加企业负担。

3 税务筹划概述及其在“营改增”政策下的具体实施

因为增值税政策在某些行业存在的问题, 税务筹划工作在这个行业便刻不容缓。税务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 借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 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 以达到减少税款缴纳或递延税款缴纳目的的一种合法经济行为。税务筹划按照筹划对象的不同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纳税人身份筹划、采购业务筹划、销售业务筹划、优惠政策筹划和税务申报筹划。下面, 笔者将对这五大部分税务筹划工作进行具体分析。

3.1 纳税人身份筹划

在“营改增”政策施行的大环境之下, 企业想要最大限度减少纳税首先就要做好纳税人身份筹划工作。纳税人主要分为两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普遍施行简易的征收办法, 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的方式征收税款, 且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相对较低, 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按照增值额乘以规定税率进行纳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主要依据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 当增值率大于无差别平衡点时, 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 按照销售额乘以较低税率的方式进行纳税更为划算;而当增值率小于无差别平衡点时, 进项抵扣相对于较低税率节约的税款更多。因此, 此时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

3.2 采购业务筹划

纳税人身份不同, 其采购业务的筹划也不同。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由于其按照销售额乘以较低税率的方式纳税, 进项款不能抵扣, 所以, 在商品质量差不多的情况下, 采购者应该尽量选择价格较低的供应商;而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 由于可以抵扣进项款, 因此, 在质量和价格相差不多的情况下, 应该尽量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 这样才能尽可能多的抵扣进项款。

3.3 销售业务筹划

销售业务筹划主要从三个方面着手, 首先是劳务外包筹划, 试点地区的相关企业为了更好地享受“营改增”政策带来的好处, 可以将承担的劳务业务外包给试点地区的同行, 从而享受进项税额的抵扣, 实现企业税费的合理优化配置;其次是结算方式筹划, 企业可以以分期付款、委托代销等方式代替直接收款, 从而分摊一次性直接收款的税收负担, 让节省下来的资金因为时间的推迟而不断增值, 从而提高企业资金的有效利用率;最后是经营模式筹划, 由于国家相关税收部门对于相同行业的不同经营模式的征收税率有所不同, 因此, 企业应该适时调整经营模式以降低税收。例如:国家对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的税率规定为17%, 对交通运输业的税率规定为11%, 因此, 企业可以为自身具有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性质的远洋运输或航空运输产业配备专业人员, 将其性质转变为交通运输业, 从而降低6%的税款。

3.4 优惠政策筹划

首先, 国家对于某些改革试点会推行一些原营业税优惠政策, 试点企业应该对“营改增”的过渡政策进行详细的研读, 了解其中对自身有利的政策, 从而在有效时间内充分利用相关政策为企业谋得实惠。其次, 企业应该了解增值税差额纳税的政策。该政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进项抵扣额, 降低所要缴纳税款, 所以, 企业应该尽量争取纳入差额纳税范畴, 从而减轻企业税收负担。最后, 国家在推行营改增的过程中, 会推出相关免税项目, 企业可以依据这些免税政策选择入驻相应的行业。

3.5 税务申报筹划

财税[2011]111号文第四十二条规定: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企业可以在纳税申报时选择合并申报和各自申报两种方式, 而在确定具体申报方式之前, 企业可以通过相关政策规定, 计算两种不同申报方式所有缴纳的税款, 再根据税款大小做出合理选择。

4 结语

“营改增”政策的出台和施行是我国不断完善税收制度的具体体现, 该政策虽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但是, 如果企业能够具有预见性地做好税务筹划工作, 便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其弊端, 利用其优势, 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摘要:国务院发出通知, 从2016年5月1日起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 以解决目前营业税征收过程中存在的重复征税问题。“营改增”政策施行的目的虽然是不断完善我国的税收制度, 但是, 由于该政策目前处于初期试行阶段, 还存在很多有待完善的地方, 导致部分企业由于税率增大、进项抵扣不足的原因出现税负不减反增现象。因此, 企业如何通过税务筹划来达到减税降负的目的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将结合营业税和增值税的比较分析, 探究企业税务筹划的具体措施。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税务筹划

参考文献

[1]禹奎, 陈小芳.我国建筑业“营改增”的税率选择与征管[J].税务研究, 2014 (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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