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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的正义范文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社会中的正义范文(精选7篇)

社会中的正义 第1篇

关键词:生态社会主义,社会正义,分配差异,平等

古希腊可以说是西方正义的来源, 古希腊著名的哲学家柏拉图主张, “社会正义就是每一个人都只做适合他的本性的事情”[1], 得到他应得的东西, 各司其职而不触犯别人的利益。这个相比于古代的东方也有不在其位, 不谋其政的说法。那么, 要谈社会正义观, 把它放在社会的层面, 似乎又上升了一个层次。也有人说社会正义应该是分配的正义, 包含经济的正义, 生态或环境的正义, 社区或公共的正义, 而该文认为社会正义观应是正确看待分配中的差异现象, 并能对此提出一定的解决措施。

1 当前生态社会主义中的分配差异现象

生态社会主义是在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 由于生产力的发展, 技术的进步对环境的负面影响逐渐加深的而产生的。生态社会主义主张社会正义, 改变人与人之间的不平等, 而我们的分配过程中存在着权利、空间以及收入的不平等现象。在现实中, 人们所提出生态公平问题, 就是因为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还存在着明显的不公平现象, 在此主要从以下3方面来看。

1.1 权利不平等

生态与社会的关系是相当密切的, 不能单独的解决其中的某个问题。它所强调权利的分配中, 不仅是传统的社会保障权利、就业权利, 还有女权、移民权利等。而女权也是受到关注最多的, 要达到自然的公正, 首先得在人群中达到性别公正。由于长期受到传统思维的影响, 女性在生活中的地位相当不稳定, 或者有时会受到不公正的对待。还有一个是代际权利的公平, 不仅要考虑当代人的平等机会, 还要考虑后代人的机会平等。我们不能只考虑当代人的利益, 而不考虑后代人的权利。我们不能毫无顾忌的为了自身的利益破坏环境, 向大自然无限的索取, 这对下一代是不公平的。我们应既考虑到当代人的利益, 也保全后代人的权益, 这才是权利的平等。

1.2 空间不平等

分配过程中另一个不平等的表现就是空间的不平等。空间不平等更多地关注社会中弱势群体在环境中的不正义的处境。空间的正义要求所有的人, 不论民族、国家和阶层, 在所有与环境相关的行为和实践中, 都享有公平的权利。而现今世界, 存在着社会剥削和生态环境的污染, 穷人是生态环境破坏的最直接的受害者。开发商把工厂建在新的土地上, 他们获得了利润, 而当地居民却要承受环境的污染带来的伤害。在自然面前, 有的人利用自然资源获利多而对环境保护的投入少, 有的人在自然资源中获益少, 却要负担更多的环境保护责任。

1.3 收入不平等

社会公平的标准来自于主体间的比较, 有人工作投入多, 却回报少, 有人工作投入并不多, 却通过其它方式获取高回报, 便产生了社会不公的现象。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 人们对经济和政治领域的公平问题特别关注。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条件下, 人们收入分配的差距在扩大, 社会上出现了一些腐败现象, 让人们对当前的收入分配感到不那么乐观。相比较来说, 收入分配是一个新的更加复杂的问题, 尽管收入分配问题已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 但人们大部分还停留在一般性的议论中, 还没有对这个问题背后的原因进行深入的分析。相比较来说, 收入分配的差异表现的比较明显, 在普通大众身上有较为突出的表现。当然, “生态社会主义者主张, 未来社会要特别重视缩小贫富之间的差距, 要千方百计使低收入的人的基本需求得到满足”[2]可是在社会发展道路中, 要实现这个目标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2 分配差异现象的原因

生态社会主义想要“建立一种自我约束的、更节俭的、生态上可持续发展, 人与自然和谐的绿色社会”[3], 而现实发展中却出现上面的空间、权利、收入的不平等的现象, 那么这些现象是由什么原因造成的, 具体来说有以下几个方面。

2.1 利用与补偿不相对应

在现实中,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利用自然上存在着不公平的问题。发达国家过多指责发展中国家对自然的破坏, 更多地要求发展中国家对自然环境进行补偿, 却没有对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开发、利用自然中的获益程度进行对比, 也没有把发达国家对自然资源破坏所付出的代价作为一个评判的标准。而且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 一部分企业和部门利用自然资源, 创造了更多的个人利益, 但也带来了很多环境方面的问题。相反, 没有从中获益很多的人却要承受他们环境污染带来的影响, 这当然是不公平的。即就是说, 自然资源和环境的利用不是无偿的, 人们利用自然与利益的补偿是不相对应的。

2.2 发展道路的环境破坏程度高

随着工业文明进程的加速推进, 人类改造自然的能力不断增强, 所创造的物质产品也日益丰富, 但是人类由于受到经济利益的驱动, 自觉或不自觉给生态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人们发展道路中还存在着先污染, 后治理的理念, 发展道路中还存在着较大的人与自然不和谐现象, 对环境的破坏程度较高。人们对蓬勃兴起的工业文明不加限制, 也不节制自身的欲望, 结果导致自然对人的报复。

2.3 人们对生态公平的理念尚没有完全建立

由于长期追逐高利润而忽视生态环境保护, 以及发展过程中更多关注的是利益的不平等现象, 而没有看到更多的具体的不平等的原因。人们对生态公平的理念认识不够全面、不够深刻, 导致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即使出现生态不平等现象, 如果没有损害到自身的利益, 人们也可能采取事不关己, 高高挂起的态度, 不去捍卫生态的公平。可见现实中人们对生态公平的理念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 这也是出现不平等现象的一个重要的原因。

3 实现平等的举措

3.1 建立良好的补偿机制

对于经济相对落后但生态环境也需要保护的特定地区, 国家也应加大投入力度, 补偿他们在维护生态平衡中而造成的利益损失。从企业层面上来说, 要严格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严格限制这些企业的排污量, 促使他们真正在节能减排上发挥更大的作用。从个人层面来说, 一些使用对环境影响较大的消费品, 应承担起必要的补偿责任, 如:高排量的汽车、空调等, 也应为可能导致的生态恶化付出代价。

3.2 建立有益于环境的科学发展道路

对于之前先污染后治理的开发自然的思路, 不利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而应创新发展思路, 树立可持续的生态保护理念, 生产可持续、可循环的产品。生活中也常见建筑物的拆除与新建, 产生了不少建筑垃圾, 应该发展绿色建筑业, 使用清洁能源, 不仅是生产者, 还有消费者也要树立绿色消费意识购买清洁产品, 有利于我们保护自然, 保护人们的生态平衡。

3.3 建设生态环境及道德评价系统

针对人们生态公平理念尚未完全建立的基础上, 重视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建设生态环境及道德评价系统, 引导人们能自觉地保护环境, 实现人与自然的可持续发展。从思想上首先改变态度, 生态环境问题不是与自己无关, 而是有关我们每一个人生存发展需要的问题, 要重视生态环境的保护, 对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道德上的谴责, 建立良好的生态环境和道德评价系统, 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

4 结语

生态社会主义者主张“建立一种在人与环境之间平等、和谐关系的生态社会主义社会”[4], 而为了实现社会正义, 生态社会主义在很多方面做了努力。生态社会主义的社会正义观在当时及后世产生很大的影响, 且社会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 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有不同的表现形式, 所以面对现今存在的权利、空间、收入方面的不平等问题, 我们也要正确看待并积极应对这些问题。

参考文献

[1]赵敦华.西方哲学简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1.

[2]彭绪琴.西方生态社会主义的民主观及其启示[J].濮阳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 24 (4) :29-31.

[3]蔡春玲.浅析生态社会主义[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 2003, 3 (2) :74-75.

《社会规则与正义》教案 第2篇

第一时社会规则与正义

一、教材分析:

1、重点:制度规则、道德规范与正义

2、难点:正义的制度有效地保障了社会合作的公平性。

二、学生分析:

1、针对的问题:初中学生对规则意识的认知程度比较低,对什么是正义缺乏正确的认识。

2、学生的需要:了解制度规则、道德规范与正义的关系,培养正确的规则意识。

三、综合设计思路:

1、导入新:用学生耳熟能详的“超人”导入,引出正义这个话题。

2、制度规则与正义Flash《交通事故》引导学生讨论:制度规则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指出制度规则与正义的关系。;用《盘子一定要洗七次》和探究园的事例加以比较,揭示遵守制度规则在社会生活中的意义。以“我是个正义的人吗”引发学生自我剖析,认真填写“我思我行”,结合生活中的事例加以阐析。

3、道德规范与正义用Flash《正义的使者》阐释道德规范在人们的生活中的重要性。以本中的小剧场《王莹该怎么办?》,引出道德规范与制度规则之间的区别。

4、小结升华:正义的制度规则和良好的道德规范保证了社会合作和社会生活的有效运行。一个有正义感的人不仅是一个遵守制度规则的人,而且是一个遵守公共道德规范的人。

四、教学中存在的疑问:如何用好教材资源?新程提倡用教材教而不是教教材,这意味着老师可以对教材进行处理。但处理的时候是不是应该有个“度”的问题?这个“度”到底该如何把握呢?第二时

做有正义感的人

一、教材分析:

1、重点:做有正义感的人

2、难点:如何才能做一个有正义感的人

二、学生分析:

1、针对的问题:初中学生一方面憎恶生活中的一些违反规则的现象,但另一方面由于世俗社会的影响产生从众心理,为了自己的一时便利而违反规则。

2、学生的需要:懂得怎样做才是正义的行为,从而指导他们在生活和学习中的行为。

三、综合设计思路:前布置学生搜集中国与外国“规则意识”及其有关的内容的。以“中外规则意识报告会”的形式贯穿堂,在学生展示了成果后及时予以总结,了解国内外的一些具体事例,加以比较,引出在我们身边提倡正义感的必要性,并分别概括总结怎样才是一个有正义感的人。让学生在情感上加以体验,并通过老师的指导加以升华,以期对学生的行为加以影响和指导。

四、教学中存在的疑问:如何达到思想品德“践行”这个目标?这门有它的一个特殊性——转变思想、指导行为。学生通过学习虽然懂得了如何明辨是非,知道什么是该做的,什么是不应该做的,但在平时的生活学习中却经常会明知不可为而为之。这样思想品德是不是会失去了存在的意义?附录:

(一)盘子一定要洗七次一名中国的留学生在日本的餐馆当杂工,洗盘子。那里有这样一个规定:洗盘子必须洗七次。但这位中国留学生为了方便,却只洗了五次,这样,果然效率大大提高。和他一起的一位日本学生问他有什么秘诀,他说出了原由,听了他的话,那位日本学生和他疏远了。有一次,餐馆的老板用特殊的测纸检测出他洗盘子时,少洗很多次,便把他开除了。他失业后便又到很多餐馆去找工作,但老板们一知道他就是少洗了几次盘子的人,便都不要他。

(二)道德规范道德规范是道德意识现象的内容之一。一定社会为了调整人们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要求人们遵循的行为准则。是人们的道德行为和道德关系普遍规律的反映,是一定社会或阶级对人们行为的基本要求的概括,是人们的社会关系在道德生活中的体现。道德规范源于人们的道德生活和社会实践,又高于人们的道德生活和社会实践。历史上不同时代、不同阶级的道德规范,都是从相应的时代要求和阶级利益出发,经过概括而形成的,并用以指导人们的道德生活和道德行为。道德规范指判断善和恶、正当和不正当、正义和非正义、荣和辱、诚实和虚伪、权利和义务等道德准则。人们能够按照道德规范的要求行为,就是善行;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就是恶行。道德规范是由一定的社会物质条和社会关系所决定的,同时又是一定社会或一定阶级的人们自觉行为的产物。道德规范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的,具有历史性和继承性。在阶级社会和有阶级存在的社会,道德规范的形成、发展及其在实践中的贯彻,同现实社会的阶级关系和阶级斗争有密切的关系。不同社会的不同阶级有不同的道德规范。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的行为,凡是有利于社会进步和社会发展的,就是合乎道德的,反之就是不道德的。肯定道德规范的历史性和阶级性,并不否认道德本身的继承性。任何先进阶级的道德规范总是要继承和发展先前社会中的有积极和进步作用的道德规范。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道德规范,是从无产阶级的阶级斗争的利益和全人类的利益中引申出来的,是最先进的道德规范。

社会中的正义 第3篇

关键词:教育救助;社会正义;社会救助;补偿正义;代际正义

教育救助是社会救助(social assistance)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社会救助中具有特殊伦理意义的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教育救助在实践中获得了一定的发展,取得了历史性成就,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问题已经得到基本解决。现在,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特别是高校贫困生教育救助问题开始成为政府和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什么是教育救助?高校贫困生教育救助面临什么样的伦理困境?实施高校贫困生教育救助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依据何在?本文拟从伦理学的角度对这些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一、教育救助的伦理意蕴及高校贫困生教育救助的伦理困境

(一)教育救助的伦理意蕴

救助活动萌芽于原始社会末期,与人类的生存状况紧密相关。人类的生存、发展始终与贫困、灾难、风险和不平等相伴随,人类也一直通过集体的拯救、支援与帮助与之抗争。救助活动关系着人的生存和人类的福祉,也显示着人的尊严和人性的光辉,构成了人类的一种基本存在方式,是人类道德生活世界的重要组成部分。救助活动,从伦理学的视角分析具有两个层面的涵义:一是个体行为的层面,救助是一种慈善或仁爱的道德行为,体现个体的美德;二是社会制度的层面,救助体现为社会救助,社会救助主要是一种政府公共行为,是一种蕴涵人道和正义的社会制度设计。社会救助随着社会、经济、文化和政治等要素的发展而不断发生变化,它是社会进步和社会文明的重要标志。社会救助作为一个现代概念,是指国家和社会对依靠自身努力难以满足其生存发展基本需求的公民给予物质帮助和服务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安排旨在促进人的尊严自由平等和社会的安全稳定和谐。社会救助是现代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子系统,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之一,是社会的“安全阀”和“稳定器”,是社会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前,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救助制度是贯彻科学发展观和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题中之义。

目前,我国社会救助的内容主要包括“低保”制度、灾害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流浪乞讨救助等。我们认为,教育救助作为社会救助的重要内容,是一种发展性救助,比其它救助更具有深刻的伦理意义。社会救助的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而教育救助的对象是社会弱势群体的子女和后代。教育救助具有阶段性,包括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也包括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救助,高校贫困生教育救助属于非义务阶段的教育救助。教育救助关系到社会弱势群体子女的受教育权利能否实现,这是由教育救助的特殊性决定的。可以这样说,生活救助关系的是救助对象的生存权,而教育救助关系的是救助对象(弱势群体子女)的发展权。在当代社会,生存和发展是紧密相关的,没有生存就没有发展,同时没有发展也就不能很好地生存。要满足和促进个体的发展,离不开教育。接受教育是一种基本的社会善,是当代社会个体发展的必不可少的途径。个体受教育的基本善如果被剥夺,就缺少发展的内涵,很难彻底摆脱贫困,很难有一个好的生活前景。教育救助符合社会主义人道主义的基本要求,即不仅要“把人当人看”,而且要“使人成为人”。同时,教育救助有利于维持社会人力资源的再生产和积累,有利于实现我国从人力资源大国向人力资源强国迈进。

教育救助是分配正义的价值体现。著名经济学家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提出了以实现“生活内容”的能力来评估平等与不平等的新思路。他认为基于人际相异性,能力平等比机会平等更重要,社會制度安排的正义性应该体现出能力平等,个体的自由不仅表现为个体福利自由,更表现为个体主体性自由(积极自由),主体性自由是一种更高层次的自由。[1]森认为贫困是一个绝对的概念,贫困反映的是贫困者缺乏实现自己能力的社会资源。森的分配正义原则是能力平等,主张关注人的积极自由,主张社会应该保证每个人具有发挥其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能力的机会和资源。我们认为,在现代社会接受良好教育是个体积极自由的重要表现,也是现代社会个体提高实现“生活内容”能力的基本途径,因而教育救助对于贫困者来说具有重要的伦理道德意义。沃尔泽(Michael Walzer)关于“统治善”和“垄断善”的思想,对于我们理解和把握教育救助的分配正义价值同样具有深刻借鉴意义。沃尔泽指出:“如果一些人拥有某种善,并因其拥有就能支配大量其他的善,那么我称这种善是统治性的。如果一个男人或女人,一个价值世界的君主——或者一群男人和女人,一群寡头——战胜所有对手而拥有它,那么这种善是垄断性的。”[2]沃尔泽认为,对善的垄断和统治都是不正义的,他的关于社会正义的“复合平等”理论的基本思想之一就是反对善与善之间的越界,反对一个领域的善越过、侵入和统治另一个领域的善。沃尔泽分配正义的核心是反对压迫,他认为金钱是统治性善的典型例子,金钱经常超越自己的领域界限而支配其他的善,如职位、权力和教育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实施教育救助可以有效防止金钱对教育的越界和垄断。由此可见,教育救助作为一种发展性的救助,是一种更高层次的社会救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更深刻的伦理道德价值,是分配正义的价值体现。生活救助满足的是救助对象的基本生存需求,而教育救助满足的是救助对象的发展需要,特别是对大学生的教育救助。

(二)当前高校贫困生教育救助的伦理困境

1. 救助理念落后。当前,高校贫困生教育救助的理念还停留在传统的观念上,带有浓厚的道德色彩,没有上升到制度正义的层面。我国传统社会救助,包括教育救助建立在一种不平等的施舍、仁慈的理念上,没有上升到平等权利和社会正义的制度层面,这是由传统社会伦理秩序所决定的。有学者指出,目前很多关于教育救助的研究对“教育救助”和“教育资助”的概念不分。[3]这种现象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非常明显地存在。大学生“教育资助”的范围很广,包括目前通常所谓的“奖、贷、助、补、减”,以及社会上的各种资助行为。“教育救助”属于社会救助的范畴,即属于社会保障范畴。“社会救助”是在英文“social assistance”的意义上使用。所以,“教育救助”和“教育资助”是两个本质上不同的概念,要根本解决高校贫困生问题,必须要强化“教育救助”的理念,要从制度正义的层面来思考解决高校贫困生问题的根本途径和方法。

2. 责任主体界定不合理。理念落后必然导致主体责任不明。大学生教育救助的主体是政府部门、民间组织还是学校,国家的有关部门没有给予明确规定。实际工作中,高校基本上承担了救助主体的角色,救助对象的界定,救助工作的实施,救助资金的落实,以及救助的责任似乎都落到了高校的身上,让高校不堪重负,无所适从。许多高校,特别是一些地方高校本身财政就紧张,为贫困生问题既要出钱,又要费力,耗费了大量的精力、财力和人力,不利于高等教育的持续健康发展。这种现状显然是不合理的。高校是教育机构,它的主要任务是培养人才和发展科学技术。高校不是政府机构,更不是救助机构,高校必须摆脱这种尴尬的伦理处境和力不从心的局面。

3. 救助方式落后,救助效果不明显。目前,高校贫困生教育救助由于理念落后、责任不明,自然导致救助方式落后。首先,谁是贫困生?贫困的程度怎样?这是一个值得关注和非常敏感的伦理问题。作为一种公共行为,贫困生的鉴定本来应该由政府社会救助部门通过有关法定程序进行。但是目前确定贫困生都是由高校组织进行,其途径是:自己申请——当地政府部门盖章——学校审核——学校按比例确认——建立贫困生库。由于学生来源的多样性,地区不一样,城乡不一样,家庭状况千差万别,学校既缺乏必要的技术手段,又缺少实际的依据,很难对所有申请贫困生的学生进行逐一调查核实,主要依据就是学生本人的申请书和当地政府部门的意见。这样,在政府与学校、学生与学生的相互博弈过程中容易导致“假贫困生”和夸大贫困程度的现象。同时,和其它社会救助活动一样,随着政府教育救助力度的加大,贫困生的依赖心理增强,“贫困陷阱”开始在贫困生中出现,不仅带来新的不平等,而且不利于贫困生的自我救助,也极大地浪费了救助资源,降低了教育救助的效果。其次,教育救助(资助)的方式仍然是一种不平等的慈善施舍方式,而不是平等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味强调政府和学校的道德关怀,贫困生名单被公示,到处被媒体宣传,忽视被救助大学生的自尊心和心理承受能力,这样导致一部分贫困生由于自卑感和羞耻感而拒绝接受救助(资助),同样导致教育救助的低效。

二、高校贫困生教育救助的道德合理性与合法性证明

(一)我国高校贫困生教育救助与补偿正义

在现代社会,贫困不仅是一种经济现象,也是一种政治现象和社会现象。我国高校贫困生问题是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社会问题,有客观的历史的原因,但也是我国在现代化进程中社会、经济政策和制度安排的必然结果。制度经济学研究表明制度的选择与改革对资源配置和经济效率产生重要功能,同时制度的改革也是一个重要的伦理问题,关系到利益的重新分配与调整。马克思指出:“一切社会变迁和政治变革的终极原因,不应当到人们的头脑中,到人们对永恒真理和正义的日益增进的认识中去寻找,而应当到生产方式和交换方式的变更中去寻找;不应当到有关时代的哲学中去寻找,而应当到有关时代的经济中去寻找。”[4]我国目前高校贫困生的基本来源:一是贫困农村学生;二是城市下岗职工和城市低收入等其他城市贫困家庭的学生;三是来自挫折家庭的学生。可见,高校贫困生主要来自社会弱势群体家庭。1999年,北京市有关部门曾对北京8所大学来自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400名学生进行问卷调查,调查表明:在被调查的贫困学生中,有70%以上来自农村,其中又有57.6%的学生来自“经济落后地区”,有8.9%是因为“家庭成员下岗”,这表明多数贫困生来自农村和经济不发达地区,或者说“老、少、边、穷”地区。近年来城镇居民中下岗人员的大幅度增加,使部分城镇家庭的大学生也面临交不起学费和没有生活费的困扰,这一数字正呈上升趋势。

有学者指出,中国的贫困宏观上有五大特征,即区域性、民族性、阶层性、制度性和长期性与复杂性,其中制度是造成中国贫困的重要因素。[5]经济政策方面,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实施的是“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裕起来”的政策,形成了东部、中部和西部发展不平衡的基本现状。同时,我国是一个二元经济结构极其明显的国家,城乡之间、工农之间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农民成为我国最大的弱势群体。中国贫富差距在很大程度上即是城乡贫富差距。有学者(李昌平)分析了我国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指出有17项政策(被形象地称为城市对农村的“抽水机”)严重影响到了农村的发展,包括产权制度、财税制度、社会保障制度、金融制度、教育医疗制度、就业制度、土地制度、户籍制度等等。作者深刻地指出这些不平等的制度设计是导致农民苦和农村穷的根本原因,同时指出这些不平等的制度设计是社会主流人群有意或者无意间形成的。值得指出的是,我國现有的社会保障(社会救助)制度不但没有起到缩小贫富差距的功能,反而存在着逆向补偿的倾向。无疑,农民收入低是导致高校贫困生70%来自农村的重要原因。同时,城市贫困现象开始引起政府和社会的高度关注。由于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国有企业的改革带来城市大批的下岗职工,下岗职工、待岗和失业人员成为城市贫困阶层和弱势群体。截止到2003年上半年,我国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为2160多万人。城市贫困主要是一种相对贫困,相对贫困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社会分配不平等的状况。[6]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城乡居民收入水平虽然有了显著提高,但是不同地区、行业、所有制、城乡、同一区域贫富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在不断地扩大。有关资料显示,城镇金融资产的分布是收入最高的20%家庭拥有总金融资产的48.5%,而收入最低的20%家庭只拥有7.1%;而农村居民的金融资产远远低于城镇居民,农村低收入家庭几乎没有金融资产。[7]财富占有的不平等,说明中国已经存在着“穷是穷的原因,富是富的原因”的贫困和财富的代际积累因果循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收入分配不平等的程度持续扩大,1978年前我国的基尼系数为0.168,现在已经达到0.4以上。王小鲁、樊纲认为:“我国居民的收入差距迅速扩大,中国的基尼系数在120个国家和地区中排到第85位,已经接近某些社会分化严重、经济增长停滞的拉美和非洲国家的水平。收入分配状况恶化对社公正提出了严重的挑战。”[8]同时,两位专家指出教育机会不均等是导致过大收入差距的关键因素。市场经济活动所遵循的公平原则是一种形式的公平,或者说规则的公平,它与社会财富占有上的不平等有必然的内在联系。同时当前社会生活中的财富分配的不平等,更来自不公正的市场游戏,通过权力、信息不对称,以及企业改制,变国有为私有等不法或合法的手段,使得社会财富迅速向少数人集中。

因此,基于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状况,基于高校贫困生的来源和构成,可以看出,对贫困生教育救助是补偿正义和矫正正义的重要内容。补偿正义是一种分配正义,这种补偿正义符合我国现代化建设的基本国情,是缩小贫富分化,促进社会平等的重要措施。“贫穷不是社会主义,两极分化也不是社会主义。”教育救助的补偿分配正义价值也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共建”、“共享”的重要分配原则。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以人为本”的社会,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全体人民应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的成果。分配正义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关注、扶持社会弱势群体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本伦理要求。

(二)高校贫困生教育救助与代际正义

教育应维护支持社会正义 第4篇

从本真的意义上讲, 教育在其本质上就应该是以人为本的。但是, 在现实生活中, 由于教育常常背离人本教育的出发点, 于是, 教育才有了自己的精神, 这一精神就是使教育回到人本教育这个理念上来的种种努力。然而, “回到人本教育”的理念和目标, 如果不能被具体的教育准则与教育活动所分解和贯彻, 那它同样可能变成口号或教条。

从目标的语义上看, “回到人本教育”与实现人的解放、争取人的全面发展就是一回事。

虽然人的全面发展是有限的, 但人也必须预设一个全面发展的目标。然而, 任何目标的预设都不能离开教育活动以及教育活动置身于其中的社会生活。换句话说, 只有在实践中获得并引导实践的教育精神才是有意义的。任何时代都有自己的教育背景——社会生活背景、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背景, 因此, 教育活动也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和不同的内涵, 至少在教育方式的选择和知识的选择上是不同的。

不过, 有一点是不变的, 那就是不管在什么样的背景下, 作为人本教育的教育活动都必须支持社会正义。只有支持社会正义的教育才可能走向以人为本的教育, 否则, 教育就只能停留在传授知识的层面。专事传授知识的教育对知识是缺乏判断力的, 知识有可能在这种教育活动中变得呆滞、僵化和死板。当然, 我们必须清楚地意识到, 这里所说的社会正义, 乃是建立在可靠的社会良心、社会道德和社会良知的基本价值取向上的社会正义。只有当社会正义的价值目标和教育的价值目标协调一致的时候, 教育活动才最大限度地获得了自己的意义。这是一种教育的理想, 是一种可靠的、人性的教育理想, 而不是为“超人”鼓与呼的、泛滥的理想主义。

泛滥的理想主义就是非理性主义, 这是教育必须时常警惕的。非理性主义不一定以疯狂的、极端的方式破坏社会正义。相反, 在和平年代, 非理性主义常常以空泛的社会道德和社会责任, 甚至以正义的名义来影响本真的教育活动, 在大众心理最薄弱的地方破门而入, 征服世道人心。非理性主义就是极端化的、粗暴的理性主义和理想主义。

保障公平正义 维护社会和谐 第5篇

现代意义上的公平指的是一种合理的社会状态,它包括社会成员之间的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过程公平和结果公平。但当今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落实依然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社会保障体系覆盖面窄,每年实际参保者所占的比重比较小。失业保险和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保障制度相对滞后,对于新出现并将在相当长期内有增无减的以结构性下岗失业为主的贫困群体缺乏妥善的处理办法。

第二,低收入群体和社会保障体系有脱节的现象,这些在社会分化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问题,农民工进城务工后普遍面临着工资待遇偏低、劳动时间过长、工作环境恶劣、社会保障不全、合法权益屡被侵犯等不公平待遇,并享受不到城市人的权利,如落户、子女入学、就业、住房等。

第三,社会各阶层的利益不均衡,群体事件多发,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通道和司法保障机制的无法实现,凭借势力和权力行事的情况经常发生。司法的软弱会助纣为虐,导致更多纠纷的发生。

第四,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市场本身的不完善和市场职能缺陷的问题逐渐显露出来,收入差距越来越悬殊,使得我们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个高收入者少数而偏低收入者占绝大数的现象。

在现阶段我国生产力发展水平仍然较低的情况下,实现真正意义

上的公平与正义需要从社会的各个方面去努力。

第一,实现公平正义要靠发展。发展是促进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生产力,用发展的办法解决前进中的问题,为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创造雄厚的物质基础。

第二,正确认识和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过去由于效率优先,但没有很好地兼顾公平,导致实际工作中虽然经济建设效率较高,但产生了一些比较突出的社会矛盾,造成局部性的社会不和谐。我们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下更大的力气、花更多的精力,从收入分配、利益调节、社会保障、公民权利保障、政府施政、执法司法等多方面切实采取措施,努力营造公平的社会环境。

第三,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往往是社会矛盾表现最集中的领域,因而也是关系社会和谐的关键问题。如近年来比较突出的收入分配问题、行业垄断问题、企业改制问题、土地征用问题、拆迁问题、教育医疗问题、“三乱”问题、腐败问题等。

第四,以健全的制度保障社会公平正义。要加强保障公平正义的制度体系建设,最终建立一个以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完整的社会公平制度保障体系。同时要抓好制度的落实。

第五,进一步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合理的收入分配制度是社会公平的重要体现。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

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

社会中的正义 第6篇

上个世纪初美国的社会进步运动,以及揭露社会丑恶的“扒粪运动”(muckraker movement),最终一扫美国的腐败,为三十年代的新政以及二战后的经济社会全面进步奠定了基础。19世纪后期,美国的经济高速发展,国家迅速致富。1894年,美国的工业总产值超过英国,居世界第一。工业化、城市化虽然给社会带来了丰富的物质财富,但并没有消除社会贫困和不满,相反,社会矛盾日益激化,社会骚动频繁发生。当时美国有一本小说《民主》,里面有一句话说:“我七十多岁了,跑遍了全世界,走了这么多国家,还没有见过一个比美国更腐败的国家。”从1900年到1917年,美国兴起了一场社会进步运动——反垄断、反特权、反歧视;争取平等权利、改善工人待遇、缓解劳资矛盾;开展社会慈善运动、安居运动,消除贫困、救济穷人,解决食品安全、环境卫生、贫困人口教育等问题,纾解民生困境;开展“扒粪运动”,揭露社会黑暗与弊端、抑制权贵经济;进行政治改革、重建法治规则、商业道德和社会价值,等等,社会进步运动几乎囊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日后美国的进一步发展和长治久安影响深远。

目前中国的病态非常类似于100年前的美国,中国也正需要一场社会正义运动或社会进步运动,改变是非颠倒、道德堕落、社会危机的现状。

一、开展反垄断、反特权、反歧视运动。拆分垄断企业,推进企业的民营化,保障民营企业的平等权利;取消特权制度,遏制三公消费甚至四公腐败(公款吃喝公款用车公款旅游出国+公款建房公权力占房);废除二元户籍,取缔对农民的种种歧视,在金融、财政、土地、就业、失业、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方面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

二、采取措施,帮助工人争取自身的权利、改善工人待遇、缓解劳资矛盾。改革工会体制,由工人选举产生工会领导人,促使工会能够代表工人群体;出台罢工法,制止非法罢工,保护合法罢工,保障劳动者和资方双方的权益;禁止地方政府非理性地弹压一切罢工,避免劳资矛盾转变成官民矛盾。

三、开展社会慈善运动、安居运动,消除贫困、救济穷人、解决食品安全、环境卫生、贫困人口教育等问题、纾解民生困境。改变慈善行为的官方垄断,由社会举办慈善公益事业,支持NGO、公民组织的发展;大力兴建保障性住房、公租房等。

四、开展“扒粪运动”,揭露社会黑暗与弊端、抑制权贵经济。充分发挥媒体“第四权”的监督作用,鼓励批评性和揭露时弊的报道,以媒体自由和新闻民主遏止既得利益集团。

五、进行政治改革、重建法治规则、商业道德和社会价值。1949年至1978年,支撑中国的是三大制度——经济方面的国有计划制度、社会方面的户籍制度、人民公社制度以及封闭的单位制度、司法方面的劳教劳改制度。1978年以后,计划经济制度被抛弃,但国有制度大部分被保留,经济方面的改革任务完成了一半;1978年以来,户籍制度逐渐松动,但没有本质上的改变;人民公社制度被取缔,但乡镇政府依然成为两千多年来皇权不下县、乡镇由乡绅自治之传统的反动;封闭的单位制度有所改变,人民拥有了择业自由。总体上来看,中国在社会方面的改革有所进展,但进步不大。在司法方面,劳改制度早已被比较规范的监狱体制所取代,这是一个进步,但没有法律依据的劳教制度依然存在。从上面可以看出,中国三十多年来的改革尽管成就巨大,但最艰难的改革尚未开始,除了经济领域之外的大部分领域都还没有进行实质性的改革。未来,中国必须加快社会改革和政治改革,尤其要坚定地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

从人的社会属性出发探讨正义 第7篇

关键词:正义 社会性 契约

中图分类号:B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925X(2012)O8-0012-01

一、应在何种概念下讨论正义

就其现实性而言,人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这是马克思关于人的本质的定义。人跟其他生物的差异就在于人的社会性,而人与人之间的差异也存在于人的社会性。不管是单个人,还是集体,还是一个国家,其各种特性都存在于这种社会性。人在出生之时就被决定了各方面的生理条件,而且伴随这些生理条件而来的相对更为重要的是人之所以为人的特权,这些特权都是先验的,无需任何证明,如果非要一个理由的话,那么人本身就是这些特权的证明。这一观点在罗尔斯看来,可能符合他的“无知之幕”,但是,在笔者看来是不同的。因为像自由平等在内的这些特权都是先验的,是无需证明的,这是先验特权是在人的自然概念内就应该存在的,而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则是在讨论一系列社会性的问题时的一个思想实验的情境而已,也就是说无知之幕是在人的社会概念之中探讨才能够成立的。所以说,我前面提到的人的自然概念与罗尔斯的无知之幕是有差异的,即前者正义是先验特权,后者只是思想实验的开题条件。

那么在自认概念内探讨正义问题时没有任何意义的,真正值得研究的是社会概念的人的正义,相对于自然概念社会概念的正义具有完全的可选择性。我们生来就有头发,但是我们如何对待头发却是完全不同的,各式的发型都存在着,但它不一定就是出生时的模样。正义也一样,不同个人,不同社会对正义的理解不同,维护正义的方式更不一样。所以,正义以什么样的姿态存在于我们当代的社会中是非常值得探讨的。

二、对社会性的理解

首先,要理解正义就必须得理解这种社会性,也就是说这个社会是如何形成的,又是按照怎样的程序在运转。按照契约理论,我们知道当个体活动不能够保证人的生存时,人们便会聚集起来形成一个群体以求生存和发展,但是在集体生活中又必须有一些制度规章等来保证集体生活的正常运行,没有秩序就会出现混乱的状态,这种混乱状态有多种的表现形式,如战争,掠夺等等,其本质就是非正义,换句话表达秩序就是公正。所以,人们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权力,将这些权力让渡给公共权力,由公权力行驶来保证成员的各项权利。第一,这种公权力是由社会成员赋予的,它也应该遵循社会成员的意愿;第二,这种公权力是公共的,不是私人的,不是其执行者的;第三,这种公权力是用来维持整个社会生活正常运行的。也就是说通过契约形成的这种结合方式,要最终保证成员的人身和财富,使成员的自由在契约的缔结之下不受侵犯。“这些条款无疑地可以全部归结为一句话,那就是:每个结合者及自身的一切权利全部都转让给整个的集体。”1

由社会契约论可以得出正义在社会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是不区分国家的性质的,也就是是说不管是资本主义性质还是社会主义性质,只要存在社会,那么就应该存在正义。根据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其理由有以下三点。第一,组成集体也就是社会时,每个人都把自己的权利同等的奉献出来了,所以每个人都应该是同等的,社会在进行各种资源分配时就应该严格恪守公平这一原则;第二,“转让既然是毫无保留的,所以联合体也就会尽可能地完美,而每个结合者也就不会再有什么要求了。”2这一点在我看来是最为重要,也是在社会生活中最容易被蔑视的一点。往往实际生活中是这样的,一些人会比另外一些人有得到更多权利的更大的欲望。按照阶级学说来举例的话,在奴隶制社会,奴隶主比奴隶占有更多的权利;在封建社会,地主阶级比农民占有更多的权利;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家比无产阶级占有更多的权利。这种对契约的破坏是严重违反正义原则的。如果,这种权利的掠夺持续的话,这种形式的结合就会成为空话甚至暴政。第三,这种权利让渡的方向是个人向群体,而不是个人向个人。也就是说公权力的执行者的意愿并不能代表社会成员的利益,因为人们把权力让渡出来不是给个人私用的,而是给整个社会集体,所以它之所以被命名为公权力而不是私权利。这样,集体就应该公正的保证个人让渡出的这部分权利的使用,这也就符合了社会成立的目的。

三、当代中国社会呼吁正义

当代中国是一种新旧事物矛盾存在的社会,这个社会在运行过程中出现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这些问题得不到解决就会造成人与人之间,人与国家机构之间的矛盾,换言之就是人们与当下这种社会形式之间的矛盾激烈,这就需要正义这个在人与社会的契约生活中充分必要的原则来发挥其本身的作用调解各种矛盾。

正义的这种作用在我国可以得到某种程度的实现,我们可以从两点来证明,第一,正义现实。任何人都得承认正义是存在的,只要有社会存在,那么就会有正义存在。第二,正义意愿。无论是当代中国社会的社会成员,还是这个国家的执政党和政府都在强调公平正义的必要性,都希望能够为中国的正义事业做出努力。

正义保障社会体制分配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确定社会合作生产所产生的利益的分配方式,从而使每个社会成员让渡出的权利达起到了它的作用,同时,也就回到了这个原始协议缔结的目的,即正义本身。所以,正义是一种结果,却更应该是开始。

注释: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03月版.p25.

[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03月版.p25.

参考文献:

[1][法]卢梭著,何兆武译.社会契约论[M].商务印书馆,2003年03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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