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精选6篇)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第1篇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四项监督制度包括《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一、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 1
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四)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者个人改变党委(党组)会议集体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七)授意、指使、强令组织人事部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阻挠、制止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选人用人问题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九)本地区本部门用人上不正之风严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以及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查处不力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在发生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群体性事件及其他紧急情况下,经上一级党组织批准的用人行为,不列入责任追究范围,但事后应当履行有关干部任免程序,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基本条件、任职资格、方式、程序和范围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三)不按照规定征求纪检监察机关对拟任人选的意见,或者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建议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五)对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不进行调查核实以及核实后不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处理的;
(六)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的;
(七)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不力,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六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三)对反映考察对象问题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不如实报告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五)接受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者支付凭证等财物,参加考察对象或者考察对象请托人安排的消费活动,以及接受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特殊接待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七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四)对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的性质严重、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举报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核实的。
第八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营私舞弊,收受或者给予他人财物,安排或者接受他人安排的消费活动的;
(三)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地区、4
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五)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或者选举中搞拉票贿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部门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第九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民意调查中,本地区本部门群众满意度明显偏低、选人用人方面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应当追究负有责任的党委(党组)和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十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或者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组织处理。组织处理的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组织处理的情况,应当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有本办法第八条第(五)项所列情形,已列为考察对象或者提拔人选的,应当首先将其排除出考察对象或者取消其提拔资格,再按照本条前款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 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及有关规定给 5
予党纪处分;应当追究政纪责任的,建议有关机关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同时使用。
第十三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中发现、群众举报或者新闻媒体反映的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必须进行调查处理,也可会同纪检监察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纪检监察机关在受理举报、查办案件等工作中发现的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处理情况应当向组织人事部门通报。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与组织人事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建议方案,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批。
作出责任追究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办理责任追究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因违纪违法受到撤销党内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且在其提拔任职前就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组织人事部门必须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调查。其中,对本级党委(党组)管理的下一级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过程,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直接进行调查。经调查核实,确实存在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问题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五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提出书面申诉。作出责任追究决定的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受理并作出处理。
申诉期间,不停止责任追究决定的执行。
第十六条 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综合考虑其一贯表现、资历、特长等因素,合理安排工作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并同时确定相应的职级待遇。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后拟重新任用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十七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推荐提名、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情况,为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
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上不正之风,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本级党委管理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报告工作,并负责审核下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
第三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一)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越级提拔干部的;
(三)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四)市、县、乡党政正职在同一岗位任期不到3年进行调整的;
(五)其他应当事先报批的事项。
本条第(四)项需要报经更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
报告内容包括提拔调整干部的原由,拟提拔调整对象个 8
人情况、任用意向,职数配备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破格提拔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批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的(具体数量界限由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三)领导干部的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四)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五)领导干部因被问责受到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影响期满拟重新任用的;
(六)超过任职年龄或者规定任期需要继续留任的;
(七)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本条第(三)项所称领导干部的近亲属,是指与领导干部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
征求意见应当以书面形式事前函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随函附报拟提拔任用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等。
第五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审核报告事项,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相关任用事项。党委(党组)会议讨论研究有关干部任用时,本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如实报告 9
征求意见的情况。
第六条 凡违反本办法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三、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以下简称“一报告两评议”)。
第三条 “一报告两评议”一般安排在当年年底或者次年年初的全委(扩大)会上进行,可以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总结或者考核结合进行。下列人员参加民主评议: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及本级党委、政府派出机构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四条 党委负责人代表常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专题报告可作为单独的报告,也可作为常委会工作报告的一个专项内容。报告一般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
(二)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三)创新选人用人措施和办法,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监督机制的情况;
(四)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情况(包括上评议整改措施落实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评议人员采取无记名方式填写《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表》和《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表》。新选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的对象包括近一年内选拔任用的下列人员:
(一)下一级党委、政府正职领导干部;
(二)本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干部;
(三)由本级党委管理的其他正职领导干部;
(四)破格提拔(含越级提拔)的由本级党委管理的领导干部;
(五)其他提拔担任重要岗位领导职务的干部(具体评议对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地方党政领导班子集中换届时,可以只对本级党委新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进行评议。
第六条 “一报告两评议”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会同本级党委组织实施。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提前将开展“一报告两评议”的具体安排报告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民主评议表的收集、统计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负责,本级党委组织部门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或者巡视组本已经对该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过检查和民主评议的,经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
第七条 “一报告两评议”结束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及时反馈民主评议结果。党委常委会应当对民主评议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措施,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全委会成员通报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民主评议结果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八条 根据民主评议结果,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民主评议满意度高、工作成绩突出的,要予以表扬;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经组织考核认定后,按照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进行整改。
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意见集中的干部,12
本级党委组织部门应当对其选拔任用情况作出说明,并进行相应的教育和处理。
第九条 开展“一报告两评议”应当严格遵守纪律。不准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不准干扰参加评议人员表达真实看法,不准更改、伪造民主评议结果,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民主评议。
第十条 各级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党委(党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总结或者考核开展“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以下简称市县党委书记)认真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是指市县党委书记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时,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对其任职期间履行干部 13
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条 对因拟提拔使用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一般结合干部考察进行,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派出的干部考察组负责实施。
第四条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干部监督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任职期间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
(二)任职期间市县党委选拔任用的干部的情况;
(三)任职期间本地区用人风气的情况;
(四)任职期间遵守组织人事纪律的情况特别是离任前有无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情况;
(五)任职期间加强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情况;
(六)其他应当检查的情况。
第六条 离任检查一般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报告任职期间第五条所列情况;
(二)在一定范围内对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和市县党委近期新任用的干部进行民主评议;
(三)通过个别访谈、召开座谈会、受理举报等方式听取干部群众意见;
(四)查阅干部任免相关材料;
(五)向下达检查任务的党委组织部门报告检查情况;
(六)向被检查的市县党委书记反馈检查结果。
市县党委集中换届时,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离任检查,除本条第(一)、(二)项外,其他程序可以结合考察工作适当简化。
第七条 对拟提拔使用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参加人员范围与考察时的参加民主测评人员范围一致。
对因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的民主评议,一般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全委会成员;
(二)本级人大、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
(三)本级纪委常委会成员;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五)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八条 检查结果作为评价、使用市县党委书记的重要依据。对民主评议中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总体评价“满意”、“基本满意”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或者用人风气总体评价“好”、“较好”两项比率合计不足三分之二的人员,经组织考核认定,要采取相应的组织处理措施,其中拟提拔使用的,应当取消其资格。
拟提拔使用干部的考察材料中应当反映检查情况和民主评议结果。
第九条 检查发现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任职期间存 15
在严重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问题的,以及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要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属实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于拟提拔使用的,先取消其提拔资格,再视情况作进一步处理。
对于在新任用的干部民主评议中满意度明显偏低的干部,市县党委书记应当就其任用情况作出说明。考察组或者检查组应当对其任用过程进行调查了解。
第十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党组(党委)书记的离任检查,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第2篇
一、强化思想教育,不断增强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责任意识。认识是行动的先导,执行主体的思想认识是决定制度能否得到有效执行的重要因素。要将制度执行作为廉政文化和制度文化的核心内容,通过加强相关干部队伍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思想教育,使其增强党性修养,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制度文化认同度,产生执行监督制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增强执行意识,提升执行监督制度的自觉性。领导干部在执行监督制度过程中,要牢固树立制度面前没有特权、制度约束没有例外的意识,规范执行制度;牢固树立“对干部严要求就是真关心”的观念,要敢于负责、敢于较真、敢于碰硬。对违反制度规定的干部要抛开情面,及时批评,督促纠正。对违犯党纪党规的干部,要严格按规定处理,绝不能顾情爱面,搞下不为例。
二、强化学习培训,不断提高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能力水平。一支具有较高执行能力的干部队伍,是提高制度执行力的决定因素。提升四项监督制度的执行力必须使执行者通晓干部工作政策和四项监督制度内容。各级干部要用“挤”的方法,利用闲暇之余,工作间隙,认真学习制度文件,做到心中有数;要用“钻”的方法,求得对文件的理解和掌握,不能够搞“蜻蜓点水”式的学习,不能只立足于一知半解,要认真钻研文件精神,吃透政策。各级党组织要充分利用电视、网络、报刊、会议、培训等载体,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及时组织党员干部尤其是各级各部门“一把手”,纪检、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纪检、组工干部,认真学习包括四项监督制度在内的各项选人用人制度,熟练掌握干部选拔任用原则、程序及各项规定、要求,努力使他们成为干部工作中的“政策通”、“活字典”和“行家里手”,不断提高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能力和水平。
三、强化宣传引导,不断改善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舆论环境。开、权力透明等多种有效措施让监督者充分了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事项和依据,努力在社会上形成“尊重遵守制度光荣、漠视违反制度可耻”的良好风气,让尊崇制度的理念深入人们的思想观念和行为准则之中。正确引导干部把忠诚敬畏、坚持原则与胆小怕事、思想死板区分开来,把敢闯敢试、灵活变通与违规违纪、乱开口子区分开来,从而增强干部的制度意识。注重运用制度和机制遏制各式各样的“潜规则”、抵制方方面面的“说情风”、破除形形色色的“关系网”,扫除干扰和影响四项监督制度执行的各种路障,确保四项监督制度的有力实施。注重发挥领导机关、领导干部带头遵守制度的表率作用,影响和带动广大干部群众都来维护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养成严格按制度办事的好习惯。各级领导干部要创造条件全力支持和鼓励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执行监督制度。同时,密切关注网上有关舆情,及时掌握舆情动态,加强舆情研判和应对,搞好跟帖评论,正确引导舆论指向,努力为四项监督制度的执行营造良好氛围。
四、强化规范完善,不断改进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方式方法。四项监督制度是管全局、管根本的,有的内容还比较原则、笼统,只有结合实际创造性地抓好执行,才能充分发挥其作用和效能。应坚持从实际出发,把制度中的原则方针具体化、笼统要求明晰化,从而形成上下衔接、左右呼应、相互支撑、配套齐全的制度体系,增强制度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根据四项监督制度的精神实质对操作环节进行细化,制定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的具体操作办法。在用人失察失误的责任追究上,要突出抓好干部选拔任用全程记实等工作,认真解决“出了问题责任难界定”的问题。通过广泛征求意见建议、交流工作经验、自我整改等措施,及时总结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情况,对一些好的做法,建立长效机制固定下来,对一些需要健全的工作机制,想方设法予以规范完善。
五、强化监督检查,不断增强执行四项监督制度的外在压力。没有监督,制度就成了不带“电”的高压线,就谈不上执行力。维护制度权威性,提高制度执行力,必须着力做好两个方面的重点工作。一方面,要切实加强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实践证明,强化监督检查是推动制度落实的有力手段,强化监督检查可以减少违反制度行为发生的几率。要畅通监督渠道,纪检、组织部门要切实采取开通举报电话、设置意见箱、走访征求意见、提供网络监督平台等有力措施,为干部群众反映选人用人问题提供便利。要综合运用集中检查、重点抽查、专项督查等多种方式开展四项监督制度实施情况检查,对执行有力、成效明显者,要给予肯定和激励;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认真整改,切实纠正。通过一级督一级,一级抓一级,切实增强下级执行制度的自觉性。另一方面,要严肃查处违反制度的行为。要加大对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直属机关党组(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进行离任检查的力度,对存在问题的,要严格进行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决不迁就姑息,决不下不为例或网开一面。要让干部真正明白,监督制度就是一条“高压线”,谁碰谁倒霉,谁触犯谁就必须付出代价。制度有了真正的震慑力,其执行力便油然而生。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一直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也是最易受人们诟病的主题。约束权力的最好方式就是把权力置于阳光下,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人们追求公平正义的诉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责任追究办法》)等四项监督制度的颁布实施,为进一步提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把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有重要的现实和指导意义。四项监督制度颁布实施后,本人对照文件逐条研究,正确把握内涵,务求领会精神,并获得以下心得。
一、四项监督制度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1、四项监督制度是对选人用人权力监督的重要举措。
干部选拔任用问题,历来是社会的焦点,关系民心向背和党的事业兴衰成败。近几年,通过不断加强整治力度虽然取得和大成绩,但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依然是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举措,是深入整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工作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重要的制度创新,显示了我党坚定不移地推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的坚强决心。
2、四项监督制度是根治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制度依据
有权必有责、失责受追究,是权责一致原则的根本要求。选人用人,既是一种权力,更是一种责任,要求必须严格。现实中,用人上的违规行为和失察失误现象时有发生,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干部选拔任用责任主体不清、责权关系不明,致使出了问题往往难以追究到位;还使一些地方和部门该执行的制度没有严格执行,该履行的职责没有认真履行,该查处的问题没有切实查处,损害了干部工作的严肃性。四项监督制度以监督检查和案件查处为利器,在选人用人问题上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对违规失责者应该受到怎样的查处都有明确规定,改变了以往在选人用人上实施责任追究方面模糊不清、不知从何下手的尴尬局面。依据这四个监督制度,就可以及时、有效地处理选人用人上各种违规违纪的行为。
3、四项监督制度是治理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的“组合拳”
四项监督制度,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民主监督、过程监督和效果监督有机结合起来,相互补充,形成合力,为干部选拔任用形成系统的“防控网”。《党政领导干部选拔
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坚持有规必严守、违规要查处,有权必有责、失责要追究的原则,列出了五大类责任主体和39种责任情形,并规定了责任追究措施。《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着眼于事前把关和事前预防,规定了五种干部选拔任用情况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部门,规定了七种干部选拔情况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强化了“事后”监督,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将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情况与其提拔交流直接挂起钩来,详细规定了检查的内容、检查的程序、参加民主评议的范围,同时规定了检查结果的运用。
二、把握四项监督制度的特点
1、监督体系上
四项监督制度相互衔接配套,初步构成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整个选拔过程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
2、责任主体上
通过细化政策界限、规范操作程序、明确追究措施,初步破解了长期以来困扰干部选拔任用 工作的责任主体界定不清、责任情形划分不明、责任追究不到位的难题,使责任追究更具有针对性、操作性和实效性。
3、监督重点和关键环节上
进一步强化了对各级党委(党组)“一把手”及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监督,突出了监督重点,抓住了关键环节,增强了监督效力。
4、监督效果上
改进了监督视角,完善了监督方法,不仅要看干部选拔任用的过程,更要看干部群众对本地区、本单位选人用人满意度高低这个结果,有效地解决选人用人上的问题。
三、学习的关键在贯彻落实
1、要认真学习,拓展广度和深度
积极参与专题辅导讲座、大会交流、典型案例剖析、知识问答测试等方式的学习,使四项监督制度入心入脑,真正的熟知。要将学习贯彻实施四项监督制度,列入日常学习、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通过全面的分析检查,整改提高扩展学习的广度和深度。
2、要全面推行,抓住重点
严格执行这四项党内监督制度,必将对本单位及中心系统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和满意度起到持续的推动作用。认真抓好四项制度的贯彻落实,要关键是抓住重点。推行责任追究制度,重点突是不折不扣地落实“倒查”机制;推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重点是要加强事前防范和监督指导,前移监督关口;推行“一报告两评议”制度,重点是全面覆盖;推行离任检查制度,要重点是离任必须检查,检查必须动真格不搞例外。
3、要督促检查,提高制度执行力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制度建设的效用,不仅在于制度的制定,更在于制度的执行,而制度的执行力则体现了党的执政能力。所以一定要以对国家、对人民、对社会的高度责任感,认真贯彻落实、严格遵照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回应
干部群众的关切和期待,以更加严格的制度监督选人用人行为,约束选人用人权力,进一步营造风清气正的选人用人环境。
总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互为补充,各有侧重,配套衔接,初步构成一个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使选人用人的重要方面、关键环节都纳入监督范围,都置于严格的监督之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四项监督制度的出台,是加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的一项创新性的重大举措。反映了全党同志的愿望和人民群众的期待。体现了我们党坚定不移地推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必先治官的坚强决心,必将推动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沿着更公开、更透明的轨道前进
4月1日,人民日报等中央重要新闻媒体全文刊登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试行)》、《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试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试行)》等四项监督制度。这四项制度配套衔接,相得益彰、相互促进,构成了一个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选拔任用监督体系。下面,笔者结合自己的学习理解,谈几点粗浅认识和体会。
第一,《责任追究办法》着眼于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改革和完善干部人事制度,重点解决了以下问题:什么样的情形要追究责任、应该追究谁的责任、如何追究责任等,详细地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原则,责任追究的对象,以及责任追究的情形、方式与追究实施等条文,为全面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提供了实际有效的法规依据,弥补了以往干部选任监督制度设计上系统性方面的缺漏。
第二,《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了两类报告事项:一类是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方可进行的5种事项,如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等;另一类是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7种事项,如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被问责领导干部影响期满重新任用等。这个《办法》通过明确报告事项,完善审核程序,进一步将关口前移,把好选人用人关。第三,《“一报告两评议”办法》中实行的“一报告两评议”,是指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这个《办法》主要对“一报告两评议”的内容、方式方法、结果运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以期通过规范和全面推行“一报告两评议”工作,强化监督,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第四,《离任检查办法》的基本要求是,对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实行这项制度,看似亡羊补牢,实则防患于未然。这项制度的核心是,把市县党委书记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与自身的进退流转挂起钩来,以倒逼机制促使他们慎始慎终,正确行使用人权。
总之,这四个试行办法意义重大,一是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坚定不移地推行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必先治官的坚强决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是比较容易发生腐败的领域,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关键部位,近年来中央抓住这个核心地带,动真格,下猛力,收到了显著的成效。二是提振了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建设的信心。人民群众早就希望中央出台行之有效的制度规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第3篇
一、企业规章制度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 规章制度的建设没有结合企业实际。
在实践中, 我们经常会观察到这样的现象:有些企业管理者看到别的企业生机勃勃, 就认为其规章制度一定十分完美, 于是, 便不顾自身的实际情况照抄照搬, 将其简单地移植到本企业来。规章制度一般具有三个维度的特征:第一, 它会随时间而逐渐演化, 因而具有时间维特征。规章制度事实上是与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因此, 对于规章制度的简单移植显然存在着时间上的差异。第二, 规章制度与空间环境是一种互动的关系, 不同的空间环境将导致不同的制度体系, 因而规章制度具有空间维特征。有些制度适用的空间尺度大, 适于推广, 而有些制度只在特定的小范围内有效, 缺乏移植的基础。第三, 规章制度具有极强的价值维特征。它反映着规章制度制定者所主张的企业价值观, 并具有很强的内生性, 而移植而来的制度是人为设计的产物, 其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是否能与企业内在的价值观相吻合。如果一味仿效成功企业的规章制度, 就极易造成规章制度“水土不服”的情况, 反而会影响企业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2. 对规章制度的稳定性和开放性把握不当。
企业的管理者似乎总会陷入这样一种两难的境地:一方面, 规章制度必须随着多变的环境及时变化, 以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 规章制度又必须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因为稳定的规章制度可以使人们养成近乎本能的遵循习惯, 可以大大减少规章制度的执行成本。此外, 伴随着管理者的交替, 规章制度会随着个人的管理风格而不断改变, 从而对制度的稳定性提出挑战。实际上, 对于规章制度稳定性的把握不当, 主要根源于制度的制定者对于规章制度的开放性缺乏适度的调控。第一, 规章制度根据其构架方式可分为两类:一是指令性的, 即精确地指示人们应采取什么行动以实现特定的目标;另一类是指导性的, 即并不明确地给出有具体指向, 比如应该干什么的命令, 从而给行为人留下了自主判断和行动的空间。恰当应用这两类规章制度就能使人们的行动得以协调。在应用指令性规章制度的场合, 这种协调靠有形之手和领导者的精确计划来实现;而在应用指导性规章制度的场合, 则靠人们对资源的判断和自发的行动来实现。遗憾的是, 很多管理者没有认识到这一点, 其结果是:提高了执行规章制度的控制和监督成本, 削弱了组织成员的工作动力和创造性, 降低了规章制度对环境变化的适应性。第二, 从规章制度的层次看, 它又有具体制度和核心制度之分。其中, 核心制度与企业文化、企业战略密切相关, 并借此使具体制度得以协调。规章制度的稳定性正是源于核心规章制度。在现实中, 由于对这两类规章制度分辨不清、组合不当, 从而影响了规章制度的开放性, 并进而使规章制度的稳定性陷入困境。
3. 规章制度的执行缺乏公平性。
规章制度的公平性意味着, 它为每一个主体提供了平等的发展机会, 而不能有例外和特权的存在。然而在很多企业中, 尽管管理者相当重视制度管理, 但是在他们的意识或潜意识里, 规章制度只是针对普通职工的, 自己应享有特权, 所以做起事来不受规章制度的约束, 甚至把自己凌驾于规章制度之上, 以权威挑战规则;或是在复杂的人情、亲情关系中败下阵来, 使规章制度在人际关系面前成为一纸空文。特别需要警惕的是, 当一些管理者遇到与规章制度相冲突且不便个人表态的“棘手”问题时, 通常会召集会议, 并以民主的名义进行讨论。这种行为表面上看是尊重集体的决定, 实质上是将所谓的“民主”凌驾于制度之上。只要规章制度在执行中存在不一致或随意性的风险, 那么在规范个人行为的效力上就会大打折扣。
4. 规章制度缺乏系统性
企业规章制度系统性的缺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规章制度时, 简单采取条块分割的办法, 将各种规章制度的制定权按职能下放到各部门, 由各职能部门拟定方案, 再交由上级部门统稿“组装”。由于各职能部门只是站在本部门的立场, 而不是站在企业核心价值观的角度订立制度, 所以不可避免地导致规章制度表面上看面面俱到, 实际上却是各自为政。 (2) 新旧制度相互重叠、相互冲突、相互矛盾。 (3) 在一些企业中, 规章制度只有实体制度, 而没有保证制度实施的程序制度;在另一些企业中, 规章制度缺乏细节设计, 实质上只是一种管理原则。比如, 仅仅在墙上贴上“不准迟到”的标语, 却没有任何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和惩罚措施。这样的“制度”反而会损害规章制度的权威。 (4) 把本该用来规范职工行为的规章制度, 当成巩固个人权威、处罚普通员工的工具。在一些企业中, 规章制度甚至演变成处罚职工的“惩罚条例”, 严重缺乏激励功能。没有激励的规章制度会严重抑制员工的创造性。 (5) 一些企业片面注重规章制度的制定和执行, 而忽视了就制度内容对职工的培训, 这样规章制度就失去了“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二、构建企业规章制度建设的“四项基本原则”
1. 重视企业规章制度的适应性。
首先, 规章制度要与企业的不同发展阶段相适应。比如, 在企业发展初期, 由于规模小, 核心问题是如何生存, 在这一阶段, 订立过多的规章制度反而会束缚企业的手脚, 因此这一阶段规章制度的设计应体现“少而精”的特征;随着规模的扩大, 企业已经在实践中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管理经验, 企业的核心价值和经营理念也得到了检验和深化, 因此在这一阶段企业要注重建设以核心价值观为基础的核心制度, 并围绕其建立具体制度。其次, 规章制度要与企业所处的法律环境相适应。在市场经济环境中, 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自治权, 可以说规章制度的制定权就是企业自治权的一种反映。但是必须强调的是, 企业的自治权是相对的, 企业并非经营者的“独立王国”, 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比如, 我国自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劳动合同法》, 就进一步明确了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 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 提出方案和意见, 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无视国家的政策法律而制定的规章制度显然是无效的。再次, 规章制度要与企业文化形成互动。企业文化本质上是一种隐性内在契约, 良好的企业文化具有增加企业有序化程度的可能性, 如果外生的规章制度能与内生的企业文化相适应, 就能大大减小规章制度的运行成本和阻力。
2. 把握规章制度的稳定性和开放性之间的关系。
在规章制度的变与不变之间, 企业首先需要把握的是指令性规章制度和指导性规章制度、具体规章制度与核心规章制度各自的特征和关系。在此基础之上, 再由战略管理部门进一步分析、鉴别本企业的文化特征, 并结合企业战略制定出核心制度。核心制度应突出稳定性, 在构架方式上应是指导性的, 其主要作用是保证企业战略的顺利实施, 并提供一个框架, 规定具体制度可以进行什么样的变革, 以及应如何就这些变革做出决策。由于核心制度一方面确保了规章制度的稳定性, 另一方面又确保了规章制度系统的内在一致性, 并控制着具体制度调整的程序, 这样具体制度就有了较大的开放性和灵活性。当然, 指令性规章制度和指导性规章制度结合的程度、具体制度与核心制度应用的范围, 在实践中还取决于被规范人的素质。
3. 充分认识制度执行中公平性的重要意义。
针对许多企业中个人标准大于企业标准、权力大于流程的现象, 作为企业领导是企业成员之一, 应该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者必须意识到, 当规章制度无法约束管理者时, 企业中就极易产生专断决策的风险, 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 这种状况还会摧毁组织成员心目中的秩序, 削弱他们的动力和忠诚。相反, 如果管理者能够恪守规章制度, 他们就会为自己制订的规章制度增加可信度, 这样下属们会将管理者的行为等同于一种可预见的内部秩序, 从而减少监督成本和信息成本。
4. 强化规章制度的系统性。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第4篇
一是明确学习目标。该院重点围绕“四项监督制度”读本,采取多项措施,在提高学习内容的针对性、学习载体的多样性、学习效果的有效性上下功夫,进一步加深广大干警对学习内容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求的理解,达到领导要熟知、组工干部要精通、广大干警要了解的学习目的。
二是组织学习机构。该院以中心组学习为主要形式,通过中心组学习把学习成果辐射到广大干警。在中心组学习过程中,要求处级以上干部和中层领导干部全部参加学习。在学习时,该院领导陈祥江检察长讲解了相关内容,同时要求参加学习人员谈看法、做习题、写心得,并将读本印发到各个部门,要求各部门组织干警学习,同时要求部门领导充当辅导员,辅导干警学习。
三是搭建宣传平台。为了把“四项监督制度”宣传工作开展得丰富多样,该院不但组织干警学习,还通过开展演讲、出黑板报等形式广泛宣传“四项监督制度”的内容,特别是通过大电子屏进行滚动宣传,使干警多渠道、多形式接触该项内容。
四是开展主题活动。在加强宣传“四项监督制度”活动中,该院结合全国检察机关开展的“恪守检察职业道德,促进公正廉洁执法”主题实践活动,把宣传学习“四项监督制度”融入其中,开展多形式的教育活动,如组织干警到广西警示教育基地进行警示教育、进行检察官宣誓活动、开展先进事迹宣讲活动等,使宣传学习和教育有效统一。
四项监督制度 第5篇
监督制度
最近,中央办公厅、中央组织部先后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事项报告办法、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和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建立和实施这“四项监督制度”,是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的重要措施。
责任追究制度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一是对有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个人决定干部任免或改变集体决定、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等10种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二是对有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测评和考察情况、对线索清楚内容具体的违规用人问题不进行查核处理、对本地区本部门领导成员违规用人行为不提出反对意见等8种情形之一的,追究组织人事部门主要领导干部和有关人员的责任;三是对有更改伪造推荐测评结果、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造成严重后果等8种情形之一的,追究干部考察组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四是对有在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拉票贿选等8种情形之一的,追究有关领导干部和人员的责任。
有关事项报告制度规定: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在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越
级提拔干部等5种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要求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经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有破格提拔干部、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内提拔任用、除换届外大批量调整干部等7种情形之一的,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的意见。
“一报告两评议”制度规定: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包括选拔任用干部的总体情况、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存在的主要问题和改进的措施等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对民主评议满意度明显偏低、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督促整改。
四项制度监督办法 第6篇
为了进一步推进惩防体系,使 “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土地招拍挂和产权交易”四项制度,事前申报事后监督特推行此办法:
第一: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办法
一、监督范围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和国家七部委12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水利部14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以及《中共江西省纪委、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暂行规定》,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其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目的是检查招标投标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和代理机构工作人员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及时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告知时应提供的材料
应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前实行招标投标告知制度,办理告知事宜。招标人应向监察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1、房建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1)工程的投资计划批准文件(不需履行计划审批的工程项目,应提供招标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文件);(2)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用地手续;(3)已办理规划等有关审批(核准)手续;(4)资金落实的证明(一年内竣工的不少于50%,其它的不少于30%)。
2、公路工程:(1)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2)建设资金来源、落实证明;(3)项目法人(招标人)依法有效,并符合项目法人资格标准要求证明。
3、水利工程:(1)招标人依法有效;(2)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投资计划已经安排;(4)监理单位已确定;(5)具有能满足招标要求的设计文件;(6)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已确定。
三、监督的主要内容
1、行政主管部门是否履行招标投标监管职能。督促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对中介组织(机构)的建设、指导和管理,健全和完善监督管理制度,认真受理招标投标中的投诉举报,查处违规案件,维护市场秩序。具有行政监管职能的部门不积极履行职责,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该部门有关领导的责任。
2、招标投标组织人员是否严格依法行政。
3、招标人是否认真执行告知制度,依法应招标项目是否进行招标,应公开招标项目是否进行公开招标,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是否合法合规。
4、各类招标项目是否按规定进入当地有形市场,依法操作。
5、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项目,业主是否按要求实行了告知、按规定程序组织了招标。
四、主要监督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采取经常性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对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制定的合法性、标底编制的保密性,开标、评标、定标过程程序及合同签订的合法性等情况进行监督。
1、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的监督
重点监督招标公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资质管理文件的要求,是否明确预审后潜在投标人的数量,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是否含有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内容,有无防止和控制串标、围标行为的规定内容。资格预审是否对投标单位的基本要求和强制性、符合性规定进行审核,是否按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投标单位入围。
2、标底编制的监督
重点监督编标纪律是否严格,是否随机抽取具有达到资质条件编制标底单位做标底。公路工程标底编制汇总由专家单人负责,并做好保密工作。
3、开标、评标过程的监督 重点监督开标程序是否合法、运作是否规范,是否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如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是否密封,是否按时送达指定地点,投标文件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投标单位保证金是否按照投标文件要求提交,评标办法及评分细则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评委的组建是否合法,评标过程是否严肃,评标过程是否封闭、保密、公正等。公路工程应注意是否合法组成清标小组,对需澄清、询问的问题是否通知投标单位,省级专家评委是否对清标小组清标内容进行复核。
4、中标合同订立的监督
重点监督在确定中标之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技术条件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或者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进行实质性修改。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和按照建设工程有关规定与中标人订立书面合同。
五、开展事后监督和执法监察
施工合同签订后,是否严格执行合同规定,施工变更、增加工程量是否合法、符合规定,工程是否按规定进行竣工决算和决算审计。工程资金走向是否符合规定,工程施工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问题。防止投标单位的违规转包行为、项目经理多头挂名行为等。公开招标工程经审计后的决算,要及时报送监察机关。
对违反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江西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暂行规定》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二: 国有、集体产权交易监督办法
一、监督范围和依据
根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江西省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上饶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上饶市产权交易市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对财政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处置权等通过市场进行有偿转让的行为进行监督。目的是检查交易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及时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告知时应提交材料
1、产权权属的证明文件。
出让的产权必须清晰。国有产权应由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依法进行产权界定。
2、出资人准予产权出让的有关文件。
出让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产权,应报相应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国有投资主体批准;出让集体产权,应按法定程序经资产所有者同意。
3、资产评估书。出让的产权,须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国有资产评估结果应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
4、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的审核表。
5、产交所出具的产权交易鉴证书。
三、主要监督内容、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对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采取经常性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国有、集体产权转让,是否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
2、产权交易是否按规定程序进行。即按申请登记、挂牌上市、查询洽谈(现场交易)、成交签约、结算交割、变更登记的程序进行。其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应在依法成立的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和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报刊上刊登,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其他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公开挂牌公布期限不少于15天。产权交割应在一年内完成。
3、产权出让是否明确出让底价。国有产权出让价格低于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准或备案评估值90%的,须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即同级政府或政府授权的主管部门或国有投资主体)批准;集体产权出让底价低于评估价值或者所有者授权范围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
4、国有产权向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的,是否存在经营管理者参与国有产权转让的决策、财务审计、离职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是否自卖自买产权;是否有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经营管理者,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5、交易过程中是否存在审查不严、私下交易、弄虚作假、恶意串通、非法转移资产以及其它致使国有、集体资产流失造成严重后果等的行为。
6、经纪会员否同时接受出让方和受让方的委托进行交易。
7、产权交易的成交价及成交合同要报监察部门备案。交易资金没有付清的,不得办理产权交割手续。
8、对违反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共江西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国有、集体产权交易活动中违纪行为纪律处分的规定》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三: 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监 督 办 法
一、监督范围和依据
依据《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使用权规定》、《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关于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进行监督,目的是检查招拍挂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及时查处招拍挂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告知时应提交的材料
1、土地来源证明;
2、政府用地批文;
3、建设规划用地书;
4、国土局局长办公会议用地纪要;
5、土地评估报告;
6、出让方案。
三、主要监督内容、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对经营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活动采取经常性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公告发布是否在告知后进行,公告发布是否在市本级以上报刊媒体发布,其内容是否准确、全面,公告是否在招标拍卖挂牌开始前20个工作日发布。
2、挂牌时间是否达到10个工作日。
3、以拍卖形式出让的,竞买人是否在三人以上,竞价不得低于底价。
4、土地使用权申请人是否经过资格审查,保证金是否按时足额到位。
5、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活动是否按法定程序进行。
6、投标竞买人是否存在互相串通、压低报价、排挤其他申请人、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等违法违规行为。
7、招标拍卖挂牌活动结束后,出让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结果在土地有形市场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公布,不得向受让人收取费用。
8、土地使用证的颁发是否符合规定,受让人是否全部付清土地出让金。受让人依照《国有土地使用出让合同》的约定付清全部出让金后,方可取得土地使用证书。
9、是否有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规插手经营性土地出让及违法违纪问题。
10、成交后土地出让金的到位情况,每月底报监察部门备案;对违约者是否依法予以处理。
11、对违反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有关规定的行为,依据省纪委、省监察厅《关于在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挂牌工作中加强监督严肃纪律的规定》等相关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 政府采购监督办法
一、监督范围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上饶市本级政府采购暂行办法》、《上饶市本级政府货物采购实施细则》、《上饶市本级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和违纪违规处罚暂行办法》、《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监察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活动进行监督。目的是检查采购活动中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决定、命令,及时查处采购活动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二、告知时应提供的材料
1、采购人加盖公章的采购申请;
2、财政业务科室资金来源的审核意见;
3、政府采购办的批转意见;
4、采购方式确认书。
三、主要监督内容、方法
纪检监察机关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采取经常性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的采购事项,采购人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由依法设立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进行采购。
2、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是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有关规定,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采购机构执行法律、程序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3、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是否按照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组织实施采购:(1)采购方式:根据采购种类、品目、数量和金额的不同,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中确定合理的采购方式,特殊采购可采用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2)采购程序:根据不同的采购方式,均应按照各自规定程序进行,其中:公开招标必须在国家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采购信息公告,公告期为20天。
4、部门采购的,采购人是否按照规定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组织实施采购,并及时将采购结果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5、每月5日前,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向监察部门报送上月集中采购项目的市场价、政府采购价、节约率等资料。
四项监督制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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