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精选12篇)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1篇
市经济信息化委等印发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2010-9-20 10:45:25来源:中国上海
各区县经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集团公司:
为了加强和规范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工作,促进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加快发挥项目的投资效益,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经济信息化委等三部门制订的<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发[2009]35号)相关规定,特制定了《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二○一○年九月八日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加强和规范本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工作,全面考核项目建设情况和专项资金使用情况,促进项目按时竣工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根据《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
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条(竣工验收的要求)
申请竣工验收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等方面的规范、标准、规定以及项目批准文件。
前款所指的项目批准文件包括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项目计划、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项目立项和调整等批准文件。
第四条(竣工验收部门)
项目按照专项资金的来源,由市、区(县)两级分别组织验收:
(一)专项资金全额由市级财政负担的项目,由市级项目审核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二)专项资金由市、区(县)两级财政共同负担的项目,委托区(县)项目审核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后,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
第五条(申请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一)已完成项目批准文件所列的各项建设内容,能够满足生产和使用的需求。
(二)项目建筑安装工程经验收合格并通过建设主管部门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三)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经联动、负荷试运转达到设计要求;按有关规定和合同引进国外技术和装备并安装调试完毕,经验收合格。
(四)环境保护、消防、安全、职业卫生等设施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
(五)项目工程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完成,经审计部门或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
(六)所有项目工程档案分类立卷,文件资料完整、准确,并按规定归档。
项目基本符合前款所列条件,尚有零星土建工程未实施完毕或者少数非主要设备未到位,但不影响主体工程正常生产和使用,且未完成投资占投资总概算比例小于10%的,经竣工验收部门同意,也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第六条(申请时限)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后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向竣工验收部门报送竣工验收申请及相关材料。
项目建设单位如不能按时申请竣工验收的,经竣工验收部门同意,可适当延期。
第七条(竣工验收材料)
申请竣工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
(二)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并附项目批准文件;
(三)竣工财务决算审核报告;
(四)有关职能部门的单项验收文件;
(五)与项目竣工验收有关的其他材料。
竣工验收总结报告应当规范、完整、真实,并包括项目建设概况,建设安装工程情况,仪器设备购置情况,资金到位、使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产品质量、用户反馈意见、操作规程以及档案资料情况,项目实施与运行情况,项目效益与建设效果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改进措施等。
第八条(验收组织)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竣工验收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3个月内,组织验收组进行竣工验收。验收组由竣工验收部门和相关委、办、局人员以及工程、技术、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九条(验收内容)
竣工验收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内容、项目规模、项目工期、总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是否符合项目批准文件。
(二)主体项目建设、配套设施安装调试、设备仪器的购置与试运转情况,生产性项目试生产情况,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应用情况,海外收购兼并、股权变更情况。
(三)项目的财务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项目资金是否到位,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项目建设成本(费用)归集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是否经审计部门或者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审核,并按照有关审核意见进行调整。
(五)项目招标投标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六)项目批准文件、设计文件、财务档案、施工管理资料、监理文件、竣工文件以及各项技术文件是否齐全、准确并按规定归档。
第十条(验收方式)
验收组通过对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进行全面的现场检查,对项目完成情况和项目建设的科学性、合理性、完整性做出评价,形成竣工验收意见。
第十一条(投资调减)
项目投资调减比例小于10%的,应当报项目审核部门备案。
项目投资调减比例超过10%(含10%)的,应当报项目审核部门批准同意;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按照同比例核减专项资金。
第十二条(资金拨付)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项目单位凭竣工验收意见,办理剩余专项资金的拨付手续,并应当及时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加强各项资产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法律责任)
项目未通过竣工验收的,项目单位应当限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市经济信息化委;逾期未整改的,项目单位应当退还前期拨付的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生效期限)
本办法自2010年10月8日起施行,有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2篇
关于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川经信技改〔2011〕170号
各市(州)经信委,扩权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根据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工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发改办产业〔2010〕1733号)要求,为做好我省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包括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工作,现将项目验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验收依据
项目竣工验收依据包括:国家有关项目和财政性资金的管理规定、项目资金申请报告及批复,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投资计划,环境影响评估报告及批复,节能评估及其审查意见等相关文件。
二、验收条件
(一)按照国家发改委、工信部下达的投资计划文件,完成各项投资。
(二)生产性和辅助性设施已按照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批复的要求建设完成,主要工艺设备及配套设施联动负荷试车合格,能够生产出符合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规定的产品,生产准备工作能够满足投产的需要。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项目已按批复要求淘汰。
(三)竣工决算报告已经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注册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审计。审计报告中须明确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四)环境保护、消防安全设施等配套工程已按照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相关职能部门已经同意进行验收。
(五)项目文件资料已经系统整理,立卷归档。
如项目建设内容、建设地点等发生重大变更,或项目总投资调整10%以上的,应视实际情况调整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按照调整后的项目内容组织验收。
三、验收材料
(一)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内容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基本情况、项目概况,资金到 1
位、使用及财务管理情况(其中中央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需单独说明),技术改造后工艺水平、产品水平、质量及生产能力提升情况,招标情况,工装装备、材料工艺、外协件质量及人员培训等生产准备情况,项目总体评价等。(报告格式规范可参考附件)
(二)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及注册会计(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三)环保、节能、消防等主管部门的意见。
四、验收程序和组织。
(一)国家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项目完工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由项目实施企业通过市州经信委或扩权县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向省经信委提出竣工验收申请(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相关材料)。
(二)省经信委审查申请竣工验收报告达到规定要求后,组织验收或委托地方经信部门组织验收。
(三)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委员会,由经信、财政、环保等有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设计、施工等单位参加验收。
(四)召开验收会议。验收委员会负责审查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听取项目单位的汇报,审阅项目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建筑及公用工程、设备安装工程、试生产等情况,对项目投资、设计施工、设备和投资效益等方面作出全面评价,形成验收意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限期整改,整改后进行复验。
五、其他
(一)工业中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项目参照上述要求组织验收,可适当简化程序,着重对投资完成、生产线建设、产能达标、环境保护、中央专项资金使用等方面进行评价。
(二)委托地方经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要及时形成验收意见,并将验收意见、验收委员会名单报省经信委批复。
(三)如本通知与国家发改委和工信部下发的竣工验收办法相冲突,以国家下发的竣工验收办法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参考格式)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
重点产业振兴和技术改造专项
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参考格式)
一、项目承担企业的基本情况
项目承担企业基本情况介绍,重点介绍生产装备、生产经营效益等方面情况。
二、项目建设依据
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编制单位,项目核准(备案)批准机关及批准文号、日期。实施过程中有变更的,说明变更原因、变更内容和批准机关。
三、项目建设规模及主要内容
项目批准的改造目标及主要改造内容。
四、项目完成情况
项目批准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技术设备、土建、辅助设施等完成情况;环保、消防安全等设施“三同时”情况;项目资金到位、使用管理和财务决算情况(其中,中央专项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需单独说明);项目招标情况;项目档案情况;项目目标完成情况。项目生产准备及试生产情况。
五、技术经济效益情况
包括产品、工艺、技术装备升级换代情况,产品质量、技术水平变化情况,改造前后的企业生产能力、经济和社会效益。
七、技术改造的经验和存在问题
八、总结评价
是否达到项目标志性目标等总体情况概述。
附件:
1、项目资金申请报告、项目核准(备案)等批复文件;
2、国家有关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文件;
3、环境评估报告,及环保部门同意验收意见;消防安全主管部门同意验收意见;
4、项目土建或设备中标通知书;
5、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关于项目财务决算审计报告;
6、有淘汰落后能力的项目提供淘汰证明;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3篇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是指环境监测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管理、运行及其效果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全面的检查与测试, 是考核建设项目落实“三同时”制度的重要手段, 是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重要依据。验收监测工作包括现场勘察、环境管理检查、监测方案制定、现场监测与采样、实验室样品分析和报告编写等前后衔接的几个部分, 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勘察与环境管理检查是整个验收监测工作中基础和关键的步骤, 直接关系到监测方案制定和现场监测等后续工作能否全面、完整、客观、顺利地完成以及验收监测报告编写的质量。目前, 国家关于现场勘察和环境管理检查相关的环保技术规范较少, 本文结合环境监测单位的工作实际, 就项目验收监测中现场勘察与环境管理检查工作中的重点问题和容易忽视的问题进行分析, 并提出解决方案。
1 现场勘察应注意的重点问题
1.1 项目建设内容变更问题
核实项目实际建设内容与初步设计、环评报告及批复等文件是否一致是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前期现场勘察的重要内容, 特别是项目建设期比较长、市场情况变化比较大以及环保意识不是很强的中小企业, 项目变更是经常有的。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辅助工程、公用工程、环保工程、主要产品及原辅材料等均是建设内容现场勘查的重点, 也是判断项目变更的重要环节, 一旦发现项目存在变更, 要根据变更的内容和程度解决以下主要问题:
1.1.1 确认是否需要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如果建设项目的主要产品的种类和数量、主要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主要污染物处理工艺和设施发生变更, 在调查变更情况之后要同环保主管部门及时沟通, 确定是否属于重大项目变更, 发生重大项目变更时, 要终止项目验收监测, 并告知企业需要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
1.1.2 判断变更是否可行, 报告增加相关内容
如不属重大变更, 要进一步确定变更是否可行, 判别标准主要是基于变更是否采用更先进工艺或以降低能耗、污染减排和更有利于保护环境为目的, 同时在监测报告中要详细介绍生产工艺或主要设备变更的内容、变更的原因、变更后引起污染物的种类和排放量的变化情况、企业应对这种变化原来设计的污染防治设施是否进行了相应调整等内容。若变更不可行, 也要终止项目验收监测, 同时上报环保主管部门并告知企业。
1.1.3 在环评文件基础上重新进行污染因素分析, 补充监测方案
若变更可行, 要按变更后的主要原辅材料的品种、成份、生产工艺流程分析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的产生情况、主要污染因子、相应配套治理设施及流程、污染物排放去向、排放周期、及排放方式等进行污染因素分析。还要注意在验收监测方案中增加由于项目变更而新增的污染物、排放口以及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监测, 避免缺项。
1.2 验收监测范围确定
在环评文件中明确分期建设的项目, 原则上应分期验收, 但个别企业也有未分期申报验收的现象, 根据实际情况可做整体验收。在现场勘察中如果发现应整体建设验收的项目由于市场、资金等原因减少建设内容或分期投产的, 应在企业征得管理部门同意后进行分期验收。现场勘察时要确定好各期的建设内容和验收范围, 注意在前期已经验收过的污染防治设施如果增加处理负荷的话, 应重新对其运行效果进行监测考核。另外, 在线监测设备作为项目污染防治措施的一部分, 其建设和运行效果比对监测考核也要纳入到验收监测工作当中。
1.3 进行排污口规范查, 确定是否具备监测条件
排污口规范化建设与否直接影响监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和可比性, 而排污口没按规范建设是一些中小企业经常出现的问题, 现场勘察时要注意确认废气排放筒和无组织排放源、废水外排口、噪声源等的具体位置, 并根据监测规范并结合环环评文件提出的污染防治对策要求检查排污口规范化建设情况, 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责令企业整改后再进行现场监测。
2 环境管理检查重点内容
环境管理检查是对项目建设单位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和考核, 目前基本是由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监测部门来做, 内容主要包括项目环评批复落实情况、环保审批手续及环境保护档案资料的检查、环境管理工作检查、污染防治设施及在线监测仪器安装、运行情况检查、固废处理处置情况、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制度、卫生防护距离落实情况等, 可以认为凡是监测数据不能反映的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均属环境管理检查范畴。
2.1 环评批复落实情况检查
环评批复落实情况检查包括环评报告污染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和主管部门环评批复意见的落实情况, 其中重复的内容要事先归纳好再逐条对其落实程度和效果进行现场检查并体现在验收监测报告中, 涉及项目环境监理的内容直接将环境监理报告相关结论作为附件以减少验收监测报告的重复赘述内容。
2.2 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运行情况和效果检查
验收监测期间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状况和效果良好并不能代表其日常运行效果, 要注意从操作人员培训、熟练程度、对操作人员的现场提问、各项操作规程的建立、药品物资的贮备和消耗、主要设备的备份、运行记录、在线或手工监测结果、建设和试运行期间是否发生信访及污染事故等多方面综合判断其日常运行是否正常, 处理效果是否达标。
2.3 危险废物管理、风险防范与事故应急工作检查
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检查中要注意对照建设单位在环保部门备案登记的内容进行危险废物种类和数量的核实, 在报告中要给出其产生量同临时存放量和转移处置量之间的对应关系。要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 (HJ2025-) 对危险废物的厂内收集、运输及贮存设施的规范性、规章制度、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运行记录等进行检查, 危险废物的转移和处置要有转移联单、合同、发票及处置单位的资质证书等佐证材料。
2.4 环境管理检查结果在报告中的体现方式
环境管理检查的结果在验收监测报告中的体现方式最好是在文字叙述的基础上以照片、图表、企业提供的固废处理处置协议、日常委托监测协议、企业内部与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文件和运行维护记录、环境监理报告结论、财务报表等作为附件佐证以弥补文字叙述的不足。注意在报告中对所检查的内容进行客观如实反映即可, 落实与否的结论由管理部门组织专家对其进行现场核实后在验收会上给出。
3 其他容易忽视的问题
3.1 生产工况考核方法
在验收监测期间应监控各生产环节主要原材料的消耗量、成品量, 并按设计的主要原辅材料用量、成品产量核算其生产负荷。但有些项目存在下列特殊情况需要在现场勘察与检查的基础上同企业协商确定工况考核方案:
3.1.1 生产能力能达到环评设计产量, 但由于市场等原因试运行期间或短期内达不到生产负荷要求的, 可与企业协商, 在验收监测期间内生产负荷达到产量的75%以上;若长期达不到设计工况要求的应分阶段验收, 并注明验收监测期间的实际生产工况及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工况。
3.1.2 医药和化工类项目生产工艺过程复杂, 合成中间体和成品的过程时间较长, 同时还存在多种产品共用一套生产设施的情况, 此类项目的工况考核可以针对验收监测期间主要生产工段和主要产品进行, 同时需要收集项目前一个月的生产记录作为其他产品生产工况的佐证。
3.1.3 大型机械加工类项目可能需要数月才能生产出几套大型产品设备, 此类项目监测期间工况应考核主要产品零部件的生产工况或主要生产设备的运行负荷, 同时收集该项目完成一批设备生产期间内的生产工况作为佐证。如果有必要也可以同时给出项目验收监测前的月或季度产量与设计年产量进行比较, 判断工况是否达到要求。
3.1.4 污染防治设施作为项目建设内容的一部分, 其运行工况同产品生产工况一样也需要进行监督考核。
3.2 验收监测数据的使用
验收监测在客观上是事先告知企业并在被监测企业配合下才能完成的工作, 企业的生产工况达到正常工况的75%以上、污染防治设施能够正常运行并保持良好处理效果是验收监测的前提, 所以验收监测结果往往好于日常监督监测结果, 因此验收监测数据不应作为排污收费等日常监督性监测数据使用。
3.3 现场监测安全问题
除了排污口规范化中提到的安全保障措施外, 在现场勘查中要注意向企业了解掌握其危险化学品的贮存区域和生产工段、化工等特殊行业的防爆、防火、防中毒、防静电等安全注意事项。在监测方案中要有相应章节向现场监测人员说明, 以采取相应的个人安全防护措施, 并规定监测人员在企业的活动区域范围。必要时应请企业负责安全的技术人员对监测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后再进入企业监测, 确保现场监测人员的人身安全。
4 结论
4.1 项目建设
内容发生变更时, 要根据变更是否采用更先进的生产工艺并以降低能耗、污染减排和更有利于保护环境为目的来判断变更是否可行, 同时应重新进行污染因素分析, 补充监测方案。项目建设内容发生重大变更时, 需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2 项目由于
市场、资金等原因减少建设内容或分期投产的, 应进行分期验收。前期已经验收过的污染防治设施如果增加处理负荷的话, 应重新对其运行效果进行监测考核。在线监测设备作为项目污染防治措施的一部分, 要一并进行验收监测和考核。
4.3 项目长期
达不到设计工况要求的应分阶段验收。医药、化工、大型机械加工等特殊项目的工况监督除了要分别结合监测期间主要生产工段、主要生产设备和主要产品及零部件的工况进行判断外, 还要将项目的月或季度产量与设计年产量进行比较, 判断工况是否达到要求。
4.4 环境管理
检查要注重证据的搜集, 在报告中要多用照片、图表、企业提供的固废处置协议、企业内部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管理文件和运行记录、环境监理报告结论等作为附件佐证。
4.5 为保证监
测数据的代表性、准确性和可比性, 排污口建设不符合监测规范要求的, 应整改后再监测。对现场监测人员要进行必要的安全培训, 确保人身安全。
参考文献
[1]环发[2000]3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Z].北京:国家环保总局, 2000.
[2]第13号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Z].北京:国家环保总局, 2001.
[3]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培训教材[M].北京:中国环境出版社, 2013.
[4]张晓勇, 张金池.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中问题分析研究[J].环境科学与管理, 2014, 39 (06) :115-117.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4篇
关键词: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设施; 监测; 措施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检测验收的总体要求
建设工程在项目踏勘阶段必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相关规定,建设项目必须满足所处地域对于环境质量、环境功能划分和生态功能划分的要求;在建设过程中采取有效的生态保护措施,杜绝发生破坏生态的行为;建设工程中需要落实的污染防治措施必须满足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产的要求。
2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点位、监测因子及监测频次的确定
2.1 监测点位的布设
现场监测点位的布设应该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下发的《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中附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试行)》规定。
2.1.1废水
通过在现场环境中对各种废水产生的源头设置采样点来衡量源头处废水的原始浓度,对处置设施的出口设置采样点来衡量处置后的出口浓度,通过对源头和出口两处采集到的去除效率浓度值进行比较可以验证现场设置的的处置设施的处置效率,对处置设施的处置能力进行评价。在有多级处置设施的废水处理系统中,要在不同级的处置设施出口处分别设置采样点,系统的检测废水处置过程,这样能够在系统的检测多级废水处理系统的处置效率,更有助于分析发现多级系统中的问题设施,有助于发现问题并有效的进行解决。
2.1.2 废气
在现场环境中设置废气采样点的思路和废水采样点相同,必须在废气产生源头和处置设施出口同时设置,现场烟道的布点应该遵循离烟道变径及弯头部位的的距离要求,一般在上述部位上游应该保持上游三倍直径或者下游为六倍直径的距离,当现场烟道实际情况不满足在上述规定的距离进行布点时,应优先将监测点设置在烟道的竖直段。在烟道上设置监测点必须在风机之前,多处理设施进行排气时,应在总排气管布点;进行现场布点工作时,应该在烟道上明确标注好开孔位置,孔径应大于70mm;当现场存在多个排出的废气为同一规格污染物且满足等风量条件时,也可以对多个烟道出口随机进行布点,但是布点烟道的数量必须大于总数的一半。
2.1.3 噪声
对建设项目进行噪声监测布点时应该按照《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的要求进行,在按照厂界噪声进行测量时,还应该结合项目周围的实际情况,厂中厂以及周围均为公路时,可不测定项目的厂界噪声;当项目所处的周边为居民区特别是学校等敏感目标时,必须按照测量方法要求提高监测点的布控密度,准确的掌握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敏感目标的影响程度,一旦检测到噪声超标一定要准确的找出噪声源头,采取相应的措施控制源头产生噪声源强值,提出整改意见,并对整改后对敏感目标的影响程度进行持续监测。
2.1.4 固体废弃物
对固体废气物进行监测点布控时必须充分了解被检测物的物理性质,一般固体废弃物只需要在集中存放点进行检测;对与储存在符合存放要求的安全存放点可按照一般固体废弃物进行布点;一旦发现危险废弃物出现渗出液,就必须加强监测布点力度,对渗出部位和周围地面设置监测点。
2.2确定监测因子
针对建设项目,监测因子应该包括以下方面:建设项目《工程初步设计(环保篇)》和“环评”中的污染因子;在项目现场勘查时,在工艺过程中找出的特征污染因子;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经进行明确划分的污染物;“环评”批复中特殊要求的污染因子、“环评”批复要求总量控制的污染物指标、“环评”批复中影响环境质量的污染物等。
2.3监测频次
规定采样频次应本着全面真实反应污染物排放以及环保设施的达标情况的原则,合理规范的采样频次设置能够有得到准确的检测结果,真实的反映出建设项目排污状况以及配套的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确定检测频次应该本着以下原则:
(1)对于生产周期性强,污染物排放水平固定的建设项目,采样周期可以延长至两至三周,每个采样周期内确保采样次数不低于标准规定,通常为三次至五次。
(2)对于生产周期性不强,但是生产状况稳定、且连续性强的建设项目,采样周期应不低于两天,在采样周期内对于废气的采样每天为三次;废水的采样每天为四次;噪声则在采样周期内连续每个白天和晚上各采集一次;固体废弃物应以适当的时间间隔进行采集,确保在每个采样周期内采集的次数多余六次。
(3)对于生产周期性无规律同时污染物排放不稳定的建设项目,必须增加采样频次,密切关注各污染源污染排放情况。
3提高环境保护验收监测工作水平的措施
3.1 提高建设企业环保意识
作为建设主体,建设企业应该加强自身的环保意思,在建设过程中应该贯彻环保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增强建设项目从设计、施工到竣工全过程的环境保护主动性,从根本上落实环境保护“三同时”政策,实现建设项目的达标排放。此外,要从根本上扭转企业负责人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主观意识,引导企业负责人合理的平衡企业所产生的环境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努力将一贯以来被动的污染治理工作变为积极主动。
3.2 加强建设企业环保管理
建设企业加强环保管理工作才能有效的杜绝在项目竣工验收检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问题。作为建设企业的环境管理职能部门,必须从制度上加强对建设企业的环境管理,在制度的制定和落实过程中不但要注重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更应该监督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做好环境保护和污染物排放的防治共组,促进“三同时”政策良好开展和落实。环保部门必须重视审批人员责任心教育工作,在进行试运行现场核查过程中,审批人员必须根绝检测流程对建设项目做出合理准确的检查的环保检查和评价。
3.3 提高验收人员业务素质
对于从事环保验收监测工作的业务人员,必须在日常加强相关理论知识的学习,积极拓展自身的知识面,对环保监测相关工作涉及的基本技术和技术操作规范要达到熟练掌握的程度,对所负责监测的行业的生产工艺过程和污染产生环节要全面了解,对该行业涉及的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要有一定程度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提高环保监测验收的工作效率,在监测过程中准确的发现问题。
参考文献: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5篇
备注:本表须递交一式两份(原件);国家涉密项目需在各申报材料上标注密级。
上海环保局制2010-
4声明:特此确认,本申请表所填写内容及所附文件和材料均为真实的。我/我单位承诺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内容不实之后果。
(建设单位盖章)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填表单位(盖章):填表人(签字):项目经办人(签字):
注:
1、排放增减量:(+)表示增加,(-)表示减少
2、(12)=(6)-(8)-(11),(9)=(4)-(5)-(8)-(11)+(1)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6篇
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自治区重点技术创新财政补助资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资金管理办法》(新财企【2010】164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要法所称项目验收是指列入《自治区重点技术创新财政补助资金项目计划》,并得到自治区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验收。
第三条 项目产品属自治区新产品的,项目承担单位可申请新产品鉴定和项目验收同步进行。已通过国家、自治区有关部门鉴定,并出具新产品鉴定证书的项目,只进行项目验收。
第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满六个月内,完成项目验收工作,项目因客观原因需延期验收的,应说明理由及延期期限,凡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项目验收,不再安排新的财政资金支持项目。
第五条 自治区经信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归口管理项目验收工作,并委托自治区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学)会(以下简称验收主持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第六条 验收主持单位负责项目实施期内的监督检查,在项目完成后,应及时指导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项目验收。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行业项目实施情况和项目验收情况总结,报送自 1
治区经信委和财政厅。
第二章验收内容及资料
第七条 项目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资金申请报告所规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及考核目标完成情况;
(二)技术的先进性、新颖性和自主创新情况;
(三)项目资金落实情况、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八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自治区重点技术创新财政补助资金项目计划》及原资金申请报告复印件;
(二)项目验收总结报告;
(三)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项目执行期内的企业审计报告、有关项目财务报表、财政资金支出凭证及其它相关资料(对部分重大项目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五)专利及获奖证书等其他附件(非必须);
(六)申请新产品鉴定和项目验收同步进行的,还需提供新产品鉴定相关资料。
第三章申请验收程序
第九条 申请程序
(一)项目承担单位按要求准备完整、真实的项目验收资料,向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地、州(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验收资料进行审查,并到企业现场进行核实,审查合格
后向自治区经信委和财政厅提出申请。办理时限7个工作日。
(三)自治区经信委和财政厅委根据项目所属行业,指定验收主持单位组织专家进行项目验收。办理时限3个工作日。
第十条 验收程序
(一)验收主持单位确定项目验收组成员,并组织专家到项目承担单位实施项目验收工作。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
对于集中验收或个别不到现场的验收项目,验收主持单位必须在会议验收前组织专家进行现场勘验,并形成勘验意见。
(二)项目验收组对通过验收的项目出具验收意见,由验收主持单位行文并附验收意见,报自治区经信委和财政厅备案。
(三)对未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在3个月内重新申请项目验收,在规定期限内未重新申请项目验收的,按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处理。
第四章验收管理
第十一条 验收主持单位职责:
(一)审核项目验收资料,做出是否受理的答复;
(二)确定验收形式、验收组成员和验收议程;
(三)审核验收组提交的验收意见,如有重大缺陷,责成补充验收和评价;
(四)委托任务完成后将有关情况报告自治区经信委和财政厅。
第十二条 验收组由大专院校、行业的技术专家、财务专家及管理专家组成,人数为5至9人,原则上为单数。其中具
有高级职称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项目承担单位和合作单位的人员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不得参加验收组。
第十三条 验收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受验收主持单位委托,负责组织验收工作;
(二)审议项目承担单位的答辩及现场勘验;
(三)本着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原则,对项目完成情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四)提出验收意见,对结论持有异议的问题在意见中注明;
(五)验收组成员在验收意见上签字,对验收结论负责。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自治区经信委会同财政厅对项目验收情况进行抽查,验收主持单位不按本办法规定组织项目验收或授意验收组出具虚假验收意见的,将取消其验收主持单位资格。
第十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过程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验收主持单位有权中止验收;已经完成验收的应予以撤销;给予国家、社会造成损失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参加项目验收工作的专家玩忽职守,或出具虚假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取消其承担验收任务的资格,通报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并建议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七条 参加项目验收的有关人员,未经项目承担单位许可,擅自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转让该项目中涉及的技术、商业秘密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追究其责任,涉及国家技
术秘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 国家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验收或非自治区财政支持的技术创新项目验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7篇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的批复文件和备案文件及其它有关文件;
单项工程和设备验收意见,有关竣工资料.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8篇
关键词:风电,环保验收,调查220k V升压站重点
风能因其可再生、无污染等特点,是新能源中具有极大发展潜力的一个领域,风电开发还具备建设周期短、投资灵活、运行成本低等优点。合理利用风能,既可减少环境污染,又可减轻能源短缺的压力,其综合的社会效益十分可观。经过多年发展,风电生产成本持续下降,已接近具有与常规能源竞争的能力。为此,风力发电正日益受到各国政府的重视,在世界范围内都得到广泛的开发和应用,也是我国鼓励和支持开发的清洁能源,发展潜力巨大。
安徽地区拥有较为丰富的风能资源,从长远战略出发,开发利用风能资源,既能改善环境又可作为常规能源的补充,风电项目的建设将有助于调整本地区能源结构,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2015年底,安徽省风电并网规模约达150×104kW,年发电量约20×108k W·h。
本文根据日常工作实践,总结出风电项目竣工环保验收时需要关注的要点及难点,以期为风电场竣工环保验收工作提供参考和依据。
1 调查风机点位是否变化
风机点位的布置为环评阶段的重要评价内容,如何判定风机点位是否发生变更,是风电类项目验收调查时的重点、难点。
安徽地区风电项目主要分布在滁州、宣城、安庆等地区,山地型风电项目居多,以凤阳风电项目为例,该风电场处于丘陵地区,占地面积达2.7hm[2],共有33个机位,分布于不同的山坡之上,山坡周边分布着村庄等环境敏感点。实地勘察现场时调查人员需要往返于风机点位之间,勘察周围环境状况,风机点位之间及与敏感点间均间隔较远,现场实地勘察存在一定的困难性。针对上述情况,可利用几种方法相结合来调查风机点位是否发生变化。
1.1 采用无人机技术进行现场勘查,无人机飞行速度快,不受地形影响,一天时间内就能完成整个风电场的遥感调查,且勘查照片中地面植被情况,风机、房屋等均清晰可见,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航拍的图像经过后期处理,制作成实景图像数据,每个风机点位和敏感点的具体信息都被详细地标注出来,可以帮助判定风机点位的变化情况,遥感技术的应用为风电场的环保验收提供了技术支持和参考依据。
1.2 查阅工程施工期环境监理报告、工程施工总结报告中关于建成的风机点位坐标,与环评报告中风机点位坐标进行对比,来判定是否发生变化。如果风机点位发生变化,应及时向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报备,根据变化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变更环评。
2 升压站电磁辐射情况
以安徽凤阳风电项目为例,风电场设置1座220kV升压站,占地面积18800m[2],主要布置一台150MWA变压器、35kV开关室、SVG控制室、生产综合楼等,升压站内高压电气设备产生工频电磁场,电气设备由于局部电晕或火花放电时会产生无线电干扰。
验收时应对升压站电磁辐射及无线电干扰情况进行监测,监测点位布设情况见表1。
备注:150MWA变压器、SVG控制室布置在升压站东侧。
根据监测结果,升压站周边工频电场强度为1 V/m~1173V/m,综合磁感应强度为0.34μT~1.27μT,无线电干扰为42.2 dB~47.1dB(0.5MHz),工频电场强度和磁感应强度满足《电磁环境控制限值》(GB8702-2014)中表1公众曝露控制限值要求(频率50Hz的工频电场强度公众曝露控制限值为4kV/m,工频磁感应强度公众曝露控制限值为100uT),无线电干扰满足《高压交流架空送电线无线电干扰限值》(GB15707-1995)中标准要求(53dB)。
3 结语
风电项目的环保验收调查过程中应重视风机点位的变化情况及升压站电磁辐射、无线电干扰情况,做好风电项目的环保验收调查。
参考文献
[1]朱京海,王晓臣,问鼎,梁婷.无人机遥感技术在风电场竣工环保验收中的应用[J].环境科技,2014(3):41-44.
[2]曹艳芳,杨月梅,王淼,赵珍伟.风力发电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中的问题及建议[J].能源与节能,2015(9):83-84.
竣工住宅房屋质量检查验收重点 第9篇
住宅工程质量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涉及到群众住户的切身利益,尤其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住宅实行商品化后,人们对购房的质量要求已愈来愈高,对交付的房屋质量验收亦更加严格。为此,为使购房者得到称心满意、安全可靠、功能完善的住房,现提出验收房屋质量的几项重点项目如下:
1.户型及结构质量
购房者在接收购房以及入住前,首先要向售房单位索取《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房屋使用说明书》,然后进行实物查验,要核对布局是否合理,平面尺寸是否准确,对角线有无误差,层高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其次查楼地面、墙体及梁板結构有无异常异缝,室内有无渗漏痕迹,有无使用劣、次材料的情况,否则不予签收并要求售房单位处理,如遭到拒绝应向市质监站投诉。
2.门窗质量
验收时,首先要看门窗的规格型号、使用材料及配件,固定位置,开启方向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再查安装是否牢固,有无变形,能否满足使用功能,其中:木门窗框与扇的质量要达到裁口顺直,刨面平整、开关灵活、稳定无回弹和倒翘,安装的小五金必须数量齐全,槽边整齐,木螺丝拧紧、卧平,插销开启灵活,压缝条、盖口条应尺寸一致,与门窗结合牢固严密,框与扇的上缝留缝宽度应为1—1.5mm,框与地面的留缝宽度内门应为6—8mm,外门应为4—5mm,扇对口和扇与框间留缝宽度为1.5—2.5mm,门窗板面无起鼓、脱胶、裂缝。
门窗的油漆光滑、光亮、无脱皮、漏刷、透底、流坠、皱皮且色泽均匀、刷纹通顺、不污染五金及玻璃。
安装的玻璃应无明显的气泡和波纹,应尺寸准确,底垫灰饱满,安装牢固、平整、无松动现象,钉子不在油灰表面显露。
铝合金推拉门窗的安装应表面洁净,大面无划痕、无碰伤、锈蚀、框与墙体间的预留槽内及框料接缝处的防水密封胶必须饱满严密,涂胶均匀、光滑无气孔,窗扇的限位器、毛条等附件齐全,安装牢固、灵活、适用,泻水孔通畅,橡皮垫镶嵌必须交圈到位、并与裁口玻璃皮压条紧贴。
3.楼地面及室内装饰
楼地面、墙面及顶棚的抹灰层与基层之间必须粘结牢固、无脱层、空鼓、面层无爆灭和裂缝(风裂除外),观感应光滑,接槎平整、线角顺直,墙体的内窗台不得低于外窗台,喷刷涂料应颜色一致,洁净无污染,不得出现掉粉起皮、漏刷和透底,喷点要均匀,刷纹应通顺无明显的泛碱、咬色、流坠、溅沫、砂眼、麻面等缺陷。
楼地面及墙面的饰面(瓷)砖镶贴应无空鼓歪斜和缺楞掉角及裂缝等缺陷且表面平整、洁净、色泽一致,接缝平直,勾缝密实,宽窄均匀,镶贴于墙面的瓷砖应阴阳角方正,套割准确,台度平顺无污染,卫生间及厨房间的地面高度应低于室内2cm,设计有坡度的地面面层应满足排除液体要求,不倒泛水,无渗漏。地漏盖板低于地坪最低处5cm。初装修地面面层的拉毛纹路应均匀,无起砂现象。
4.室内排水管及电气安装
给水管道安装的支托架位置应正确,埋设平整、牢固,与管道接触紧密,丝扣紧固,管端清洁不乱丝,麻头(生料带)应干净,穿过卫生间或厨房间的楼板处应加钢套管,高出地面5cm,排水管的坡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承插连接应平直,环形间隙应均匀,橡胶密封环应紧密,卫生器具与接口的连接必须紧密,无渗漏,制动部分灵活、准确,支托架安装牢固,砂浆饱满,不突出墙面,采用螺栓固定的器具必须增设橡胶垫片。
灯具安装的高度应一致,位置应正确,暗插座、暗开关的盖板紧贴墙面,四周无缝隙,单相插座的接线,面对插座,左极为零线,右极应为相线,单相三孔,三相四孔插座的接地(接零)线应在正上方。
5.分户验收的组织及程序
(1)住宅分户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人员由建设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施工单位由具备建造师、质量检查员、施工员等执业资格,监理单位由相关专业的监理工程师组成,已选定物业公司的,物业公司宜参与住宅工程分户验收工作。
(2)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应按以下程序及要求进行:
1)依照分户验收要求的验收内容、质量要求、检查数量合理分组,成立分户验收组,做好分户验收前准备工作。
2)分户验收过程中,验收人员应及时填写,签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每户验收符合要求后应在户内醒目位置张贴《住宅工
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
3)分户验收过程中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分户或公共部位检查单元,检查小组应对不符合要求部位及时标注并记录,并按相应规则进行处理。
4)单位工程通过分户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填写《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汇总表》。
(3)住宅工程竣工验收时,竣工验收组应通过现场抽查的方式复核分户验收记录,检查分户验收标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组复核工作予以监督。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复核发现验收条件不符合相关规定,分户验收内容不真实或存在影响主要使用功能的严重质量问题时,应终止验收,责令改正,符合要求后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4)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向住宅提交《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合格证》,《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表》由建设单位保存。
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报告 第10篇
一.具备验收条件
项目总体建设完成,剩余工作量有描述.各单项已验收合格。三同时已分别通过有资质的部门审查通过。
环保-环保管理部门/消防-消防管理/安全及卫生-卫生部 竣工决算通过审计(国债项目要求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二.由项目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的申请(项目单位红头文件)见附件: 附件
关于--------------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的申请报告(建议方案)*******竣工验收小组
立项过程及相关批复描述,经过前期工作.项目于 年 月开始实施,项目经过可研/初步设计/土建施工/设备安装/调试和试生产.到 年 月项目已基本建成,具备了竣工验收条件.一.建设依据 1.项目立项呈报
2.国家及省级部门相关批复(备案.核准.可研.初步设计)3.省市级环境保护部门的意见和批复 4.项目重大调整的批复意见 二.项目的批准
项目批准投资总额 万元(含外汇 万美元),其中建筑工程 万元,设备及安装工程 万元,其他投资 万元.资金来源;项目新增建设投资 万元其中.自筹 万元,申请银行贷款 万元.项目批准批准新增建筑面积平方米,实际建筑面积平方米.项目批准新增设备 台(套),其中含进口设备 台(套),国内设备(台/套).实际采购--三.实际完成情况
截至 年 月,项目共完成投资 万元(含外汇 万美元),其中;建筑工程完成投资 万元,设备及安装工程完成投资 万元.完成投资与概算相比资金的增加/减少,实际完成建筑面积平方米,占批准面积的 %.实际新增设备 台套,其中进口设备 台,国产设备 台,到厂设备 已安装 台,占全部设备的 %.到厂设备已经全部安装完毕,设备技术状况良好,已全部投入试生产并于 年 月转入固定资产.以上投资完成情况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已经 完成竣工决算审计确认.环保.消防.劳动安全卫生等方面都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项目的建设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生产准备所需的技术图纸/工艺文件资料已准备完毕,可以满足生产需要.(如有剩余工作量要作出描述)四/经济效益
项目完成后 技术达到了 先进水平,预计下一可实现销售收入 万元,实现利税 万元,投资回收期 年,项目的技术经济效益显著.特此申请竣工验收
项目单位 盖章 年 月 日
----------项目竣工验收签定书
项目负责实施单位(48厂)设计单位及主要施工单位:(工厂设计院/省建一局)验收组织单位:规划部/财务部/审计部 验收时间:(请各项目单位据此草拟)
------时间由---部门主持召开了-----项目的竣工验收会议,与会代表听取了----针对项目的汇报.审阅了有关资料检查了实施内容现场.经讨论作出如下鉴定意见: 一.项目立项,实施依据齐全,项目有关手续是否完备.审批情况/计划的下达/三同时有关情况及相关手续 二.项目建设任务已经完成,是否达到了批复目标.(描述:产品/纲领/投资等几个方面)三.投资完成情况及初步效益评价 四.项目三同时完成情况及审查意见评价 五.剩余工作量的确认
六.验收结论意见;完成情况总体评价,水平.设备运转情况.文件管理齐全.三同时验收合格,准予验收,希望在现有基础上----方面加以整改.项目竣工验收资料附件目录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备案/核准材料.二、环境评估报告及环保部门单项验收合格文件(管理部)
三、消防、卫生验收合格文件(请东风消防处联系上级部门、与国家卫生部对口的业务部门)
四、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竣工决算审计
五、设备中标通知书
六、投资、资金计划的下达
七、投资决算审计报告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第11篇
第二条 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高新办)负责重点项目的验收工作;重点项目承担单位所在市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地高新办)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负责重点项目验收材料的初审和验收申报工作。
第三条 重点项目验收委员会由省高新办、行业主管部门、提供贷款的金融机构等的有关人员和同行专家组成,一般5-7人。
第四条 重点项目的验收标准和依据是经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的《##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及其附件。若项目的投资总额和生产能力等指标确需调整,须经过省高新办批准。
第五条 申请验收的重点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按领导小组批准文件全部建成投产,生产能力已经达到申报时的计划指标;
2、生产设备运行正常,生产工艺先进,可完成申报时预定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
3、产品质量检测设备齐全,产品质量稳定,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4、安全生产措施完善;
5、三废排放达标。
第六条 重点项目承担单位申请验收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
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3、项目贷款合同复印件;
4、《##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申报书》;
5、项目产品技术水平、质量水平评价证明;
6、项目产品销售合同复印件;
7、医药、食品、通讯产品、公共安全产品、计量设备等许可证制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8、项目验收月份前几个月财务报表;
9、与项目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环保、安全、奖励等)。
第七条 重点项目验收程序如下:
1、重点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并填报《##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审批书》相关材料,经所在市地高新办或项目组织申报部门初审合格后,报送省高新办;
2、省高新办项目管理部对验收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省高新办派员与市地有关人员组成测试组,对符合验收条件的重点项目进行生产测试,出具生产测试考核报告;
4、验收委员会按照领导小组批准的重点项目申报书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对重点项目进行会议验收。经过听取企业汇报和考核组生产测试考核报告、查看生产线、审查材料、质疑、答辩和充分讨论后,验收委员会作出验收结论。
第八条 验收结果经省高新办批准后生效。对验收合格者,颁发《##省高新技术产业化重点项目验收合格证》;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分别予以责成整改或取消重点项目资格的处理。验收结果及处理意见报告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
化工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第12篇
【颁布时间】1997-4-10 【失效时间】
【全文】
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化学工业部
化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实施办法 化学工业部
竣工验收工作是全面总结和考核建设成果,检验设计、施工质量的重要建设程序,对促进建设项目及时交付生产,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提高化工建设的管理水平有着重要作用。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办法》的通知”精神(计建设[1990]1215号),结合化工行业的特点,特制定本办法。
一、竣工验收范围和内容
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二、竣工验收依据
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范以及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变更、调整文件等。
从国外引进新技术、成套设备或单机设备以及中外合资建设项目,还应按照签定的合同和国外提供的设计文件等资料,进行验收。
三、竣工验收标准
(一)生产性装置和公用、辅助性公用设施,已按设计内容要求建成,能满足生产使用。
(二)能够生产出设计文件规定的产品。经考核,生产能力、工艺指标、产品质量、主要原材料消耗、主要设备、自控水平等经济技术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三)按国家环保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三同时”制度。在项目建成投产的同时,“三废”治理工作按设计规定的内容同时建成投产。劳动保护、工业卫生、安全消防设施等符合设计要求。
(四)技术文件、档案资料齐全、完整。
(五)生活福利实施按设计要求基本建成,能够适应投产初期的需要。
(六)化学矿山建设按设计内容完成采矿试生产和选矿试运转。
(七)引进装置的验收标准按合同规定执行。
四、竣工验收时间及要求
(一)生产装置经试车考核,已达到设计能力,要及时向国家上报新增生产能力,并办理竣工验收。化工建设项目,从化工投料试车出产品时起一般安排三个月的试生产。在试生产期间选择适当时机对生产装置进行生产考核(一般为72小时)。完成生产考核后即办理竣工验收,办理 交付使用资产手续。
(二)生产装置经试车考核证明能生产出合格产品,但确实达不到设计能力的,由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定,可按实际考核能力核定新的生产能力,并以此为依据进行工程竣工验收。
(三)生产装置经试车考核,能生产出合格产品,也能达到设计生产能力,但由于原料、燃料、销路及经济效益等原因投产后不能达产,甚至要发生亏损的项目,也应分析原因按期组织验收,新增生产能力仍按设计能力计算。
(四)少数项目建成后,经化工投料试车发生工艺技术和设备缺陷等问题,使生产装置试车不正常或不能生产合格产品的,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等单位进行鉴定,分析原因,提出责任报告。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完善方案,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尽快达标达产。整改完善时间一
般不得超过两年。待条件具备后即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办理交付使用资产手续。
(五)有的建设项目主要生产装置及配套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标准,只是少数零星土建工程及个别设备没有到货安装,但不影响正常生产,亦应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对剩余工作量按设计内容一次审定工程尾工,留足投资,包干使用,限期完成。
(六)已具备竣工验收标准的项目,必须抓紧时间进行验收的各项准备工作,尽快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资产手续,一年内不办理验收和交付使用资产手续的,新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五、竣工验收组织
(一)按照国家计委(计建设[1990]1215号)文件规定,基建大中型项目由国家计委或由国家计委委托的行业主管部门、地方主管部门组织验收。一般大中型建设项目和限额以上技改项目由项目所在省、区、市主管部门以及部建设协调司共同组织验收。
(二)部直属企业建设项目由部建设协调司或有关司局组织验收。
(三)地方企业小型基建和技改项目按各省、区、市的规定办理。
(四)受国务院和国家计委委托,由主管部门或地方综合部门组织验收的化工国家重点工程和大型建设项目其环保设施由化工部环境保护办公室会同地方主管部门组织预验收。
(五)根据工程规模大小及复杂程度组织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验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委员若干名;验收领导小组设组长一名,副组长1-2名,成员若干名。验收工作应邀请参加单位主要有:当地建委、计委、经委、财政、银行、环保、劳动、统
计、消防、卫生、档案及建设单位等。化工部参加的单位主要有:建设协调司、计划司、财务司及其他有关司局。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也应参加竣工验收工作。
六、竣工验收方法和步骤
根据化工建设项目的特点,竣工验收可分为单项工程验收和全部工程验收两种情况。
(一)单项工程验收:一个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完,经试车考核已具备使用条件,建设单位要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整理有关施工技术资料和竣工图(竣工图的编制按原国家建委“编制基本建设工程竣工图的几项暂行规定”(建发施字[1982]50 号))执行,办理单项工程财务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交接手续,而后按单项工程上报新增生产能力。
由几个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的单项工程,当其中某一个单位所负责的部分已按设计要求完成,即可向建设单位办理交工手续。
(二)全部工程验收:整个建设项目已符合本规定的竣工验收标准,即应进行全部工程验收。全部工程验收具体可按三个步骤进行: 1.准备阶段
(1)按照原国家建委规定编制好工程竣工图;
(2)对财务进行清理,按有关规定编制竣工决算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对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需报上级审计部门进行审计,部直属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需报部财务司和审计局进行审查;
(3)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清理工程量和剩余尾工,并提出处理意见;
(4)对应该移交的工程办理移交手续,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理并编好固定资产清册;(5)清理工程“三材”使用量和库存物资,并提出处理意见;
(6)对设计、施工和主要设备质量进行质量评定或核定。其中国家重点项目的工程质量必须由部化工质量监督站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评定或核定,一般大中型项目由各省化工质量监督站进行评定或核定;
(7)对各种竣工资料,包括“三废”治理、工业卫生、安全消防。劳动保护等资料整理分类,装订成册;(8)编写竣工验收报告;
(9)代国家验收委员会起草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为落实各项准备工作,以建设单位为主,组织施工、设计,生产等单位并邀请当地银行参加。适时组成项目竣工验收小组或竣工验收办公室,负责竣工验收的具体准备工作。2.资料审查阶段
准备工作就绪后,将竣工验收报告及其它资料在送主管部门审查的同时,分送当地有关部门审查。凡属部组织和参加的验收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及鉴定书要报送部建设协调司审阅,并就验收组织及验收会议的有关事项进行商议。3.验收阶段
工程竣工验收一般采取验收会议形式进行。验收会议由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国家重点工程和大型化工项目在正式验收前可组织预验收,一般项目可按环保消防、工业卫生等专业对口进行预验收。正式验收时,验收委员会或验收领导小组要听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预验
收工作情况的汇报;审阅工程档案资料;检查验收工程现场;对工程建设、设计、施工和设备质量、经济效益等工作作出全面评价;对未完工程和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组织讨论通过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并验收签字。不合格工程不予验收。
七、其它
1.化工建设项目经过工程竣工验收并取得国家验收鉴定证后,方可交付生产管理。
2.本办法由化工部建设协调司负责解释。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化学工业部基本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暂行办法》([83]化基字第450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竣工验收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竣工验收报告文字说明部分 1.建设情况
(1)工程项目批准依据、建设规模、产品方案及新增生产能力
(2)设计情况,包括设计依据、设计单位、设计阶段、设计批准部门、重大设计变更等
(3)施工情况,包括施工单位、历年施工形象进度、施工中大事记录等(4)设计概算、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的总额及其构成分析(5)化学矿山建设项目要专门编制施工终了的地质、矿量的变更报告 2.生产准备状况,包括组织机构、人员培训、原材料、水、电、汽设备维修和安全技术准备状况。矿山项目要编制投产前的三级(二级)矿量报告
3.试车考核情况,各阶段试车结果及各项经济指标考核结果。矿山项目要编制采矿试验,选矿试生产结果和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报告 4.工程质量总评
5.三废治理工程完成情况和试运转结果 6.劳动保护、工业卫生方面的情况 7.工程遗留问题及处理意见 8.外事工作和合同执行情况 9.投资效果分析 10.经验教训
(二)竣工验收报告的附表 1.竣工工程概况表(附表一)2.已完工程明细一览表(附表二)3.未完工程明细一览表(附表三)
4.工程竣工验收清册及交付使用资产表(附表四)5.移交设备、工具、器具、家具清册(附表五)6.库存结余设备、材料表(附表六)7.重大事故一览表(附表七)8.重大设计变更一览表(附表八)9.单项工程质量评定表(附表九)10.关键设备质量评定表(附表十)11.“三废”治理情况表(附表十一)12.工业卫生、劳动保护情况表(附表十二)
13.化学矿山建设项目地质勘探储量一览表(附表十三)
附件二:验收鉴定书的内容 1.工程名称 2.建设规模 3.工程地址 4.移交生产日期 5.工程建设情况总说明 6.验收委员会鉴定意见 7.验收委员会名单及验收签字
注:竣工验收报告和验收鉴定书为十六开本,封面为色烫金字。
附件三:施工单位移交给建设单位的技术资料
1.永久性水准点的座标位置。主要建筑物、构筑物、测绘记录和沉降观测及变形观测记录;
2.图纸会审记录和设计变更通知单; 3.材料、构件和设备质量合格证明; 4.施工记录和隐蔽工程证书;
5.工程质量检验评定和事故处理资料; 6.设备调试和试压、试运转记录;
7.主体结构和主要部位试件材料试验检验记录;
8.按原国家建委(88〕建发施字50号文规定应由施工单位提供的竣工图和其它有关技术文件;
9.矿山建设项目,要提交井上下测量控制成果资料、井上下对照图、露天矿坑基建终了图。矿井(坑)地质素描图、地质图件资料及三级矿量计算资料、巷道断面图及生产能力测定资料、地下工程与隐蔽工程记录、采矿试验与选矿试生产成果。
附件四:化学矿山基本建设形成生产能力的标准
(一)采矿
1.按批准设计规定建成设计规模时所需的采矿全部基建工程。并形成设计规定应保有的与矿山设计能力相适应的各级矿量。各级矿量的保有期限,应按《化学矿山三级
(二)矿量管理办法》(试行)([80]化矿字第1067号)执行。2.按设计规定建成提升、运输、通风、排水、供水、供电、压风、防洪、排废、破碎、储运及修理设施等工业建设。并按设计规定配齐矿山生产设备。
(二)选矿
按批准设计规定的产品流程建成全部工程。即建成设计规定的原矿储运、破碎筛分、磨矿分级、选矿工艺、脱水干燥、尾矿精矿设施,以及供排水、供电、供热、压缩空气、运输、选矿药剂、选矿试验、化验分析等辅助配套工程,并按设计规定配齐选矿生产设备。
(三)按环保要求,在主体工程建成投产的同时,环保和综合利用工程按设计规定建成。
(四)职工宿舍和公共福利设施按批准设计规定建设,并能适应投产的需要(新建项目的生活福利设施竣工面积一般不低于设计总面积的三分之二)。
(五)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联运负荷试运转正常。
(六)生产准备工作能适应试车考核的需要(包括生产和管理人员的配备,工人培训、工器具购置、原材料、燃料、备品备件等)。
(七)一些投产项目,已按批准设计规定建成,符合上述新增生产能力条件的基本要求,仅是其中个别非主要生产环节的少数非主要设备及某些特殊材料短期不能解决,或部分辅助设备配套不全,经采取必要的措施后,暂不影响正常生产,并经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先移交生产,计算新 增生产能力。
上海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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