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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精选6篇)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1篇

申请编号: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受理日期: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

安全生产许可证

申请书

申请单位

取证单位

经 办 人

联系电话

填写日期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样

填表说明

一、本申请书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也适用于依照《非煤矿

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手续。

二、申请书由申请单位填写并提供附件所列的文件、资料。

三、申请书应当用钢笔、签字笔填写或用计算机打印,要求字迹清楚、工整。

四、申请书封面的“申请编号”、“申请日期”、“受理编号”、“受理日期”由发证机关填

写,其余各项由申请单位填写。其中,“经办人”是指申请单位指定的办理申请事宜的人员;“联系电话”是指经办人的电话。

五、申请书的“申请单位”和“取证单位”填写方法:

1.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外资公司、合资公司)只填写“申请单位”栏,不填写 “取证单位”栏。

2.中石油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中石化集团公司与股份公司、中海油总公司与股份公司下属的地区分公司、子公司、石油管理局、石油勘探局、直属专业化公司等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只填写“申请单位”栏,不填写 “取证单位”栏。

3.上述单位为其下属生产单位、生产设施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单位”为上述地区分公司、子公司、石油管理局、石油勘探局、直属专业化公司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取证单位”指需要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生产单位、生产设施。

六、申请书封面的“申请单位”处应加盖单位公章。

七、申请书表格中单位“名称”栏,填写工商登记的单位全称;“地址”栏填写工商登

记的详细地址。

八、申请书表格中单位的“安全负责人”指安全管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职工人数”

指单位在册职工人数;“安全人员数”指专职安全人员数。

九、申请书表格中“电子信箱”为选填项。

十、申请书表格中的“申请许可范围”栏,按照“取证单位”申请业务范围分别选择。

十一、申请书表格中“隶属企业意见”、“取证单位意见”和“申请单位意见”栏内,应

由主要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用钢笔、签字笔签字。如果“申请单位”具有法人资格,不需要填写“隶属企业意见”栏;如果“申请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需由其所在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填写“隶属企业意见”栏。

附件

申请单位依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依法应取得的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三、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

四、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五、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考核合格证明材料。

六、特种作业人员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证明材料。

七、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有关证明材料。

八、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材料。

九、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救护队的文件或与专业救护队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

对中央管理的石油天然气企业(集团公司、总公司、上市公司)只提供上述二、三、四、五项。

地区分公司等为其下属生产单位、生产设施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除上述五、六、七项外,还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十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十二、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价报告或发证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书。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2篇

油气开采工业企业安全防火规程

(ППБС РК-10-98)

1998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能源、工业和贸易部 “里海穆纳天然气”国家科学研究设计院

审核:

批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紧急状态委员会

能源、工业与贸易部 国家消防局司

油气开采工业企业安全防火规程

ППБС РК-10-98

本“油气开采工业企业安全防火规程”由“里海穆纳天然气”国家科学研究设计院所属的技术安全科学研究中心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国家管理部门的决议制定。

本规程中收入了哈萨克斯坦内务部消防总局“基本规程”(防火安全基本规程-93)中所述的最新防火安全要求及其它原有专业规范的内容。

从本规程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实施起,1974年4月3日由苏联石油工业部批准的“石油工业企业安全防火规范”将停止生效。在必要情况下,实施本规程中要求的期限可以同地方国家防火监督部门及其上级部门(订货方)协商。

“油气工业企业安全防火规范-97”使用过程中的补充提议应按规定程序发来。

前言

油气开采工业企业和其它个别工程生产活动的特点是发生爆炸及火灾的危险性较高。

企业的防火安全由在设计中制定的工程技术防火措施,以及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和运行防火安全规范来保证。

通过对石油天然气工业工程所发生的火灾进行分析,多数火灾是由于生产设备损坏、违反操作规程、对待火灾麻痹大意、生产运营中违反规则,或是由于电、气焊所生产的火花引起的。

在保障企业防火安全的综合措施中,重要的不仅是严格遵守现行标准和规范,还要理解这些根据具体生产情况制定的要求的实质,而且企业员工同消防人员在日常工作和预防可能发生的火灾工作中要紧密合作。

使现行方针和新方针确保防火安全是领导的重要工作内容之一。作为企业领导,应完全了解生产设备运行中火灾危险的特点和火灾预防措施的情况。

1.概述

1.1.本规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油气开采领域的所有企业和部门都必须遵守。

1.2.本规程确定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所有现有工程设计、投产、运行、修理、改造、停产和清算期间的防火安全要求,不论其归哪个行政部门管辖,也不论其所有制形式如何。

1.3.对于油气开采工业企业的消防状况,及对于国家消防局规定、建议的执行情况由上述企业的领导负责。

对于个别项目设施(生产车间、工段、设备、仓储间)的防火安全、保障这些项目设施的基本灭火器材、相应地遵守现行防火规范和要求,则由企业或部门领导任命的车间主任、工段长,及其它有关人员负责。

每个项目设施,都应在明显的位置上悬挂防火安全责任表,其中应注明责任人的姓、名、父称,及职务。

1.4.每个企业的每个项目设施都应同当地消防部门协商在本规程的基础上制定防火安全工作细则,并报企业领导批准。

1.5.对于防火安全工作细则的遵守情况由项目、企业的主管部门进行监督。

1.6.项目的每个员工及参观人员都应了解防火安全规范,并严格遵守,万一发生火灾,应采取一切措施抢救人员,进行灭火。

1.7.为车间、工段制定的项目防火细则应悬挂在明显位置(如果无法悬挂,则应放置于通道处)。1.8.每个项目都应由企业领导指示建立工作制度,对全体员工(包括临时工)在上岗前进行基本防火安全措施指导。

禁止未经安全防火措施指导的人员进入。防火指导可与安全技术指导同时进行。关于进行防火安全指导与安全技术指导的情况,工人将在企业人事处下发的证明信上进行登记。

在工地上进行见习也必须遵守防火安全措施。在工人进入独立工作之前,委员会应该检查其对防火安全规范的掌握情况。

项目安全防火的工作的负责人还应重复进行安全指导。当项目间员工调换和进行新的任命时,由于具体工作岗位的火灾危险的特点不同,一定要进行安全指导。关于进行指导的情况必须在“指导登记薄”上进行记录,并由接受指导人和防火安全指导负责人签字。

1.9.没有达到现行规范、规定和标准的安全防火要求的项目,不准投入生产运行。

1.10.对于本规程的个别条款进行修改和补充,需经规程制定、审批部门同意后,由本规程制定人员进行。

1.11.对于违反安全防火规程的行为应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现行法律承担纪律、行政及刑事责任。

1.12.企业领导应做到以下方面: -监督安全防火措施的执行情况;

-在分析项目设施消防状况的基础上,制定防火安全措施; -为落实消防措施和购置灭火器材进行必要的拨款; -组建消防技术委员会和消防志愿队; -对于有爆炸、火灾危险的项目,组织消防技术基础知识训练。1.13.项目防火安全的责任人应做到以下方面:

-了解工艺流程、设备的防火安全知识,保证项目防火安全规范的实施;

-监督员工严格遵守防火安全规定;

-未经项目负责人的书面批准,并同消防部门协商(批准书),不允许在有火灾及爆炸危险的项目设施处使用明火。

-禁止堵塞井口、通往生产项目设施入口及通往水源入口,不堵塞楼内通道、楼梯通道及通往消防设施的通道。

-定期(依照工作细则和工作计划)对设备和灭火器材的完好情况、使用期限,及其可用状况进行检查,了解其用途、结构和使用方法;

-对所属员工进行培训,并在指导登记薄(可更换安全技术工作薄)上进行记录;

-发现违反防火安全规程的行为,或者设备损坏,采取补救措施,并使过失人承担相应责任,并应定期向企业领导和消防局汇报安全防火情况;

-如果发生火灾或者危急情况,应立即呼叫消防部门,同时利用现有的人员与器材进行灭火或抢险。

1.14.工人及项目(工地)参观者应做到以下几点: -在本工作地段或企业其它地段发现的所有违反防火安全措施的行为,或者消防设备及消防通信器材损坏、使用不当等情况,应立即通知相应项目(车间)的防火安全负责人和消防局。

-采取措施阻止破坏防火安全规程的行为。

2.防火安全的总要求

2.1.厂区、建筑物、厂房房间及设施管理

2.1.1.油气开采工业企业的全部生产项目设施区、生产车间都应保持清洁、有序。

禁止易燃、可燃液体、垃圾及生产废料污染生产区和生产车间。2.1.2.在有爆炸和火灾危险的项目设施区,以及在存放和加工可燃物的地方,未经批准禁止使用明火。

2.2.3.在项目设施区蒸汽及其它气体容易聚集的地段,禁止机动车辆通行,关于这一点应悬挂警示牌(标志)。

2.1.4.汽车临时停放处应在项目配套建筑工程计划中确定,禁止将停车站与其它设施混设,或设置在运送可燃、易燃液体、气体汽车车库附近。

2.1.5.通往设施、水池、消火栓和灭火器的道路、通道、入口处,以及设施与存储库之间的防火间隔禁止堵塞或用来存放物品。

2.1.6.在项目设施专门隔离区和装备区,货物应装在集装箱内、存储架上包装存放,以便可以迅速撤出。

2.1.7.消火栓旁边应设有指示牌,并配有夜间照明装置。冬季消火栓上及通往消火栓的通道上无积雪,消火栓井盖儿无冰。通往防火水池及消火栓的道路和通道路面坚挺,并应保持斜度,以便雨水和融化的雪水自然排出。

2.1.8.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项目设施、车间、仓库,及其所在区域禁止吸烟,并应在这些地方设置“禁止吸烟”的警示标志。

2.1.9.企业厂区内禁止将石油和其它易燃、可燃液体存放于配套建筑设施方案中没有规定的露天蓄池、油池内。

2.1.10.分层离析装置、火焰加热器和独立油罐仓库的围堤应与设计方案相符,保持完好。

禁止在围堤分布区内种植树木和灌木丛。

2.1.11.在油气开采企业厂区内广场、有火灾、爆炸危险的设施、建筑周围5米以上半径范围内要定期割草,并将其运出厂区外。

在厂区内禁止点燃篝火、燃烧杂草、石油。

2.1.12.可燃润滑品、易燃、可燃液体储罐距离内燃机装置存放处不少于20米。

2.1.13.生产项目设施和建筑的可燃结构应使用防火漆或通过浸渍进行防火,受到破坏的防火物资应得到恢复。

2.1.14.查看存储石油的设备、油罐应借助于自然照明,或使用手提式防爆照明装置,其电压不超过12伏。禁止在设备和油罐内开关照明装置,应一直保持接通状态。

2.1.15.禁止使用火炬、火柴、蜡烛、煤油灯、篝火及其它明火为正在进行钻探或生产的油井、油泵、石油运输码头、石油收集与处理站、商品油罐区和其它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设施和存储设施照明。

2.1.16.对于冻住的设备、配件、管道、阀门和洗涤溶液,只能使用蒸汽或热水解冻,禁止使用明火。

2.1.17.对于设备的密封性(尤其是阀门连接处和密封套)必须严格检查,如果发现有泄漏,应采取措施进行补救。

2.1.18.只有在同企业消防部门协商后,才能打开自来水输送网个别部分和某些消火栓、消火龙头,降低自来水输送网的额定压力。

2.1.19.由于修理(或其它原因)封闭道路个别地段,阻碍了消防车辆的通行的,应同企业消防部门和最近处的消防队协商后方可。在道路上进行修理或其它作业时,应设置绕行标志,或在修理路段留出不低于3.5米宽的过道。

2.1.20.在建筑与设施的防火间隔上,不得存放物品和设备、进行建筑或设置车站。

2.1.21.进入有火灾、爆炸危险的企业和设施区应通过专门通道进入,汽车运输应配备带有火花罩的消声器。

2.1.22.陆上和海上的生产设施与建筑(现有的和运转的油井、泵、压缩机、分离装置、储油罐等),及其之间的间隔,应符合按照建筑规范与标准的要求。

2.1.23.建筑、设施的容量计划方案应符合现行建筑规范与标准,食保证车间和建筑内的人数不超过定额标准。2.1.24.通道、出口、走廊、固定消防楼梯、楼顶不可燃安全装置、楼梯间和阁楼必须保持完好,不得用任何东西堵塞。阁楼应上锁、天窗关闭。禁止在楼梯间设置小仓库。

2.1.25.禁止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内使用或存放爆炸物品和装有天然气和其它有燃烧危险物资的容器。

用来排烟和灭火的地下室和半地下室的透光窗井和坑口井应保持清洁,并且状态完好。禁止在井上和窗户上安置严密的金属罩,禁止在洞口处堆放物品和堵塞洞口。

2.1.26.阁楼间不得用于生产目的,必须上锁,钥匙应放固定地点保管。

2.1.27.固定消防楼梯、楼房外竖梯和楼顶隔离安全装置应保持完好,一旦发生火灾保证可用。

2.1.28.所有房间、装备、设施都应保证„„防火安全责任表。

禁止为与消防无关的生产经营需要使用消防设备和消防器材。2.1.29.浸过油或其它可燃物的擦拭材料应收集在专门的带密封盖的金属箱中,下班前(或换班前)必须将箱子放置到安全处。

2.1.30.生产车间存放的可燃润滑材料不可超过一昼夜消耗量,存放于不可燃橱柜、密封容器或带密封盖的匣子中,而超过一昼夜消耗量的可燃润滑材料应存放于专门用于此类物品存放的房间。

2.1.31.工作服应存放在专门衣物间个人的衣柜里,禁止将工作服放在工作岗位上。禁止靠近热源悬挂晾晒浸泡过石油的衣物和其它物品。

2.1.32.禁止靠近蒸汽管道、暖气管、热风机堆放和保存可燃材料。

2.1.33.禁止使用易燃、可燃液体擦洗地板、墙面、清洗设备、或洗涤衣物。应用水清洗地板和水槽中的石油和污渍。

2.1.34.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安装与房间爆炸危险性级别相当的防爆设计电话和信号装置。

每部电话机旁边应悬挂专门的消防队电话号码表,以便发生火灾时及时呼叫。

2.1.35.企业厂区内应在明显位置标示呼叫消防队办法,并设置消防器材陈列台。

2.1.36.应系统地从企业厂区、基地和仓库内清除一切可燃废弃物和垃圾等。

2.2.消防障碍管理

2.2.1.与分离气体工艺相关的油矿项目、设施的建设应考虑主风向和卫生防护带的因素。

2.2.2.卫生防护区的宽度应根据现行卫生标准确定,卫生防护带外靠近采油区一侧为最少的油井。

卫生防护带应保持清洁。

2.2.3.防火障碍、隔离建筑和设施应符合现行建筑规范与标准的要求。

为了预防火灾蔓延至所有建筑,应设置防火墙、防火楼板等防火障碍,或设置消防隔离带。

防火墙应打地基,全部高度都应建成防火墙。防火墙用来将生产间、仓储间与各种火灾危险隔开。

2.2.4.防火带应建在一个或一系列的不可燃的基座上,并有一个不可燃的覆盖层。

横向和纵向防火带的截面应镶有竖向凸榫。

2.2.5.在各种管线和结构穿过防火障碍处,其孔洞和缝隙应用耐燃材料严密封好。

2.2.6.排烟道、通往房顶的门和出口、阳台之间的通道禁止封严,用于疏散的内阳台和外阳台禁止安装玻璃。

2.2.7.建筑结构的砂浆防护层或其它防火涂层不得有破损处。

2.2.8.内墙和楼层隔板上的墙洞和门洞中的防火设施应始终有人照管,并处于工作状态。

2.2.9.建筑及设施内部禁止使用木料,在聚合物或其它物质的基础上进行装修。

楼梯间护板不得使用可燃材料,护栏除外。突出的护板和护栏不得占用楼梯和楼梯平台的空间。

2.3.人员的安全疏散

2.3.1.防火安全负责人负责临时执行保障前来企业或个别项目设施的人员的防火安全措施。

2.3.2.人员疏散路线图应悬挂在明显位置。2.3.3.如果发生火灾,应保证楼内人员安全疏散。2.3.4.所有疏散出口的门都应朝向大楼出口方向自由敞开。疏散通道上的门应由固定设施保证其自动开关,并应保持完好。在人员疏散通道上,不得设置暗锁,代替容易打开的门闩。在特殊情况下,门上使用暗锁,整套钥匙应放值班室保管。

2.3.5.房间、楼道及大楼疏散出口的门禁止封严。2.3.6.楼梯间内禁止设置仓库或其它用途的房间、禁止铺设输气管道和其它易燃、可燃液体管道,禁止安放设备,阻碍人员通行。

2.3.7.疏散通道上不得设置无斜坡或台阶的陡坡和凸起。2.3.8.人员疏散通道上禁止用可燃材料对墙面和构件进行贴面和包装。

2.3.9.在车间、建筑设施的工作时间内,不得超额安排无法保证安全疏散的人员进入。

2.4.发生火灾时员工的行动

2.4.1.发生火灾时,项目管理部门和消防部门应根据“消除事故纲要”集中保证人员的安全和疏散。

2.4.2.每个发现火灾的员工都应做到以下几点: -立即通知消防部门;

-根据“消除事故纲要”和具体情况,利用基本的固定灭火器材,采取措施救火;

-呼叫项目负责人、消防部门及其它负责人员前来火场。2.4.3.赶到火场的项目负责人,在确定是否已呼叫消防部门后,应做到以下几点:

-立即向企业领导报告火情;

-在消防队到达之前,根据“消除事故纲要”率领救火和疏散人员;

-组织迎接消防队,协助选择到达火场最近的通路,和协助使用灭火器材;

-检查自动(固定)灭火系统是否接通,和正常工作。-将房间内所有非救火人员撤出危险区;

-在必要情况下,切断电源,采取措施预防火势蔓延; -中断火区内项目上除灭火外的所有工作;

-在必要情况下,呼叫瓦斯事故急救、医疗和其它部门; -在人员有生命危险的时候,利用现有的人力和器材,立即组织抢救和疏散;

-保护参加救火人员的安全,避免建筑物坍塌砸伤、触电、中毒或烧伤;

-保证人员、物资、设备疏散,以及石油产品排出和收集的运输; -进行灭火同时,对由于高温而面临危险的工艺设备和建筑结构进行冷水冷却。

-在灭火过程中,遵守安全技术要求。

2.4.4.在消防分队到达前,此前曾领导过灭火工作的项目高级领导应做到以下几点: -向消防部门高级业务领导报告关于危急项目的特点和灭火进展情况的必要信息;

-保障消防队灭火工作安全,不受电力和其它危险因素的影响。-报告关于被困于房间内的人员的状况。

2.4.5.根据由于消防队的情况和人员力量,灭火指挥员可以组织、率领灭火作战指挥部,指挥部中必须有项目(企业)代表参加。

2.4.6.列入灭火指挥部的企业代表,应做到以下几点: -就生产工艺流程问题和危急项目的专业特点向灭火指挥员提出建议,并向其报告危险区内是否存在有毒及放射性物品、产品、设备、容器,以及存放地点;

-保障灭火和财产转移所需指挥部人员力量和工程技术人员; -保障灭火和防止火势蔓延所需汽车运输和技术设备; -按照灭火指挥员的指示,切断或转接各种管线的电源,组织排出储罐和工艺设备里面易燃、可燃液体;

-纠正灭火部门和灭火个人的错误行为。

2.4.7.对于项目上发生的每一起火灾事故,项目管理部门负责弄清所有促使火灾发生和发展的因素,落实必要的预防措施,并进行调查。

2.5.房间及外部设施的电气设备

2.5.1.房间和外部设施的电气设备的型号和使用应符合房间及外部设施火灾、爆炸危险等级,并符合环境特点,其制造和使用应符合“电气设备安装规程”、“消费者电气设备技术使用规程”、“消费者电气设备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2.5.2.房间内每个项目上都应明确保证电气设备状态、保证电气设备及时维修保养和技术使用的责任。

2.5.3.每种用途的导体都应保证可以达到事故状态下加热极限的要求。

2.5.4.生产所需的电热器应防止靠近可燃材料,并应设有耐燃性外壳。

仓库禁止使用电热器。

2.5.5.在仓库或生产间保存或使用可燃材料或具有可燃外皮(纺织品、纸、木料等)材料的情况下,照明装置应用玻璃罩封起来。

2.5.6.便携式照明装置应使用防爆设计型,用于В-1、В-1а级房间的照明装置,应具有不碎材料制成的灯罩(散射器),或具有提前断开闭锁装置和保护性金属网。

2.5.7.任何用途仓库的照明只能使用电气照明。每个仓库电气照明的接通与断开应独立进行。带有护罩、闸刀式开关、插座的配电盘,应在仓库外在不可燃墙壁上,或独立的基座上,在封闭的耐燃材料的箱子里进行装配,非工作时间应上锁封闭或进行铅封。

2.5.8.禁止在露天仓库上方架设空中电网或在空中电线下方的广场上存放原料和物质。2.5.9.禁止在仓库房顶、或距房檐、料堆10米的范围内架设电网或安装聚光灯。

2.5.10.高压线距封闭式仓库、房檐或料堆的距离应为电线基座高的1.5倍。

2.5.11.所有电气设备都应设有会导致火灾和燃烧的电流短路和其它非常情况保护装置。

2.5.12.为了避免瞬间电阻引起火灾,必须经过压力试验后,通过熔焊、钎焊或使用专门线卡对导线和电缆芯线进行连接、封端和分支。

2.5.13.使用电器装置时禁止以下做法: -在不合适的房间里使用家用电器做饭;

-使用钉子固定导线,将导线从门扇中间穿过,在导线、滑轮、开关上悬挂物件等;

-用纸、布料,或其它可燃材料缠绕电灯; -采用无线电、电话线做电网;

-未经允许,且无必要根据,更换结算电路和电器装置; -电线紧靠金属结构。

2.5.14.电路和电器设备损坏,可能导致产生电火花和升温的,应立即由值班人员排除隐患。

损坏的电路应立即断开,直到其恢复安全状态。2.5.15.紧急照明装置应设独立电源。

2.5.16.其间有任何级别危险区的封闭仓库中的电气设备,无论仓库内是否装有断开装置,仓库外必须设置断开装置。

2.5.17.禁止使用管状导线的金属皮做接地线。2.5.18.带有不接地中线的电路中,电压达到1000伏及1000伏以上的变压器,应设置绝缘控制装置。

2.5.19.如果空中电线与油气火炬相近,火炬的设置应考虑主风向。而且,空中电线距火炬不得少于60米。

2.5.20.如果电缆线路与管道——其中包括油气管道——相交,电缆与管道之间的距离不得低于0.5米。

2.5.21.便携式用电器的接地装置应使用带有外皮的柔软相位导线,可靠地接入接地网。禁止直接使用电器的接地零线用作接地装置。

2.5.22.禁止使用外皮破损(有孔、开口等)的软管电缆。

2.6.有爆炸危险房间和外部设施的电气设备

2.6.1.有爆炸危险房间和外部设施所使用的电路和电气设备应符合现行“消费者电气设备安装规程”、“消费者电气设备技术使用规程”、“消费者电气设备使用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2.6.2.每个具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和设施都应根据有爆炸危险房舍分类手册或电气设备安装规程确定等级,并在登记表上注明。

2.6.3.房间和外部设施中只能安装使用型号符合房间、设施火灾、爆炸危险等级和环境特点的电气设备。

在有爆炸危险房间只能使用防爆电气设备,其型号应符合该房间可能产生的易爆混合物的类别。电气设备必须具有防爆标志。2.6.4.禁止对防爆电气设备的结构做任何改动。2.6.5.禁止使用去掉了外壳零件——其中包括其结构上所具有的紧固件——的防爆电气设备。

2.6.6.有爆炸危险房间和外部设施里,达到1000伏、并且中性线严密接地的电气设备,其导体的挑选应如下进行:在电路闭合的情况下,机身或零线会产生短路。

2.6.7.工作电压超过1000伏以上的导线和电缆应进行短路检验。

2.6.8.零线应具有等效于相线的绝缘,并与其共同敷设在同一管中,或外皮中。

2.6.9.禁止在有爆炸危险房间明设裸露导体。

2.6.10.禁止使用含有可燃性或爆炸性混合物的导管用做接地装置或地线。

2.6.11.电线和电缆的敷设不得经过仓库、生产间及其它用途的房间。

2.6.12.在存有可燃材料和包装可燃的制品的生产间和仓库中,电灯应具有防爆设施(带玻璃罩)。

2.6.13.电动机、照明装置、导线、配电装置每月至少两次清除可燃性粉尘,而在粉尘产生较多的房间——每月至少四次。

2.6.14.设置在楼房内的充油电气设备,应根据“电气设备安装规程”配备固定或移动式灭火设施。

2.6.15.在有爆炸危险房间和外部设施内禁止: 2.6.15.1.在保护性接地装置损坏、设备顶盖闭塞损坏、„„防爆外壳损坏的情况下,电气设备投入工作;

2.6.15.2.导电部分有电压存在时拆开防爆电气设备的外皮;

2.6.15.3.在没有弄清和消除断电原因的情况下,接通因短路自动断开的电气设备;

2.6.15.4.不用的电路仍存在电压;

2.6.15.5.在没有短路保护和超负荷保护的情况下接通电气设备;

2.6.15.6.电气设备、导线和电缆超过额定负荷; 2.6.15.7.在供应火花安全仪器的专门变压器上接入不属于该设备体系的装置和线路;

2.6.15.8.更换电气设备保护装置(热元件、保险装置、释放器)的类型或额定参数。

2.6.16.当在有爆炸危险房间和外部设施内进行电焊时,除了遵守“电气设备技术使用规程”和“电气设备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外,还应遵守部门守则和以下要求:

2.6.16.1.焊接发电机、变压器和断开设备禁止放置在可燃气体和蒸汽或可燃液体可能聚集的地方,以及石油产品浸染处;

2.6.16.2.电焊或其它导线的所有接头都应使用已用绝缘带绝缘的接嘴或螺栓接头;

2.6.16.3.禁止挪动存在电压的电焊导线。导线的挪动要盘成卷,然后再展开,敷设。

2.6.16.4.没有可靠的绝缘,禁止沿金属物体敷设电焊导线。

2.6.16.5.禁止使用地线、金属构件、设备机身和管道作为回路导线,回路导线应同通向电极卡头的导线相同。

2.6.17.应由企业责任电工使用仪器或表面观察,对电缆绝缘、连接是否可靠、保护性接地、电动机的工作状态进行检查。

测量导线绝缘电阻应在“消费者电气设备技术使用规程”和“消费者电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规定的期限内进行,写成文件,并在记事薄上记录。

2.7.有爆炸危险房间和外部设施的照明

2.7.1.任何用途的照明只能用电照明。

2.7.2.设施中(房间和外部设施),如果工作照明中断,或是与此相关的设备和机械装置无法正常工作(工作中断或是员工的误操作),可能引起爆炸或火灾的,应设置紧急照明装置。

2.7.3.便携式手提照明装置的电压不得超过12伏。由独立电源或双线圈变压器对其供应电流,变压器外壳和线圈(12伏)的一根输出线接地。

禁止使用无设计上规定的灯罩、玻璃罩或网罩的固定式或手提式照明装置。

2.7.4.有爆炸危险房间的电气照明开关应独立设置。2.7.5.有爆炸危险房间的电气照明应使用防爆型照明装置,或使用防尘型照明装置,设在楼外,从窗口照明。

2.7.6.照明电线应根据生产环境的类别选择。

在有爆炸、火灾危险的生产环境,电线放在输气钢管里或用覆盖层保护起来(沥清漆、瓷漆)。

2.7.7.照明装置中灯泡的功率不得超过该种照明装置允许的最大功率。

2.7.8.在更换、移动照明装置配件,或设置新的照明装置时,必须注意,连在配件或灯座上的导线从连接处起应具有绝缘外皮。

在导线接入照明装置的连接处不应有拉伸、磨损,与灯座之间靠机械力连接。

2.7.9.在原料间或有爆炸、火灾危险房间设置无密封圈的照明装置,其入孔应用专门浇铸液灌满密封。

2.7.10.系列照明线路可以敷设在有爆炸危险房间外面。2.7.11.无论如何必须保证照明装置配件安装牢固可靠。悬挂式配件应挂在专用钩子上,或用螺纹接头固定在钢管上。禁止将照明装置配件挂在导线上。

禁止在用来安装配件的固定基座或管子内部连接导线。2.7.12.配电盘和开关应设在仓库外面。

2.7.13.禁止使用没有防爆标志、铅封,以及结构所要求的个别零件的防爆照明装置。

2.7.14.必须由照明装置维修人员更换防爆照明装置的灯泡、电池、电池组,而且应在没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内进行。

2.8.采暖设备的保养

2.8.1.2.8.1.1.2.8.1.2.2.8.2.2.8.3.2.8.4.2.8.5.2.8.6.2.8.7.2.8.8.采暖季节开始前,应检查锅炉、采暖设备和当地采暖设备,发现问题及时修复。所有产热设备、装置均应登记造册。

温度超过1000C的供热管道、仪器,应距建筑物可燃物体10厘米。

载热体超过1000C的管道穿过可燃结构时,应加隔热套管。套管与管道间的间隙,应不小于100毫米。

生产厂房和辅助厂房的采暖系统,应符合建筑标准与规程“采暖、通风与空调。设计标准的规范”的要求。

安装、使用电加热和当地供暖设备,应经消防部门书面同意,单位领导批准,并指定执行责任人。

禁止安装不符合“电气装置安装规范”的临时电线和非标准保险,使用自己制作的电加热装置。

禁止在无人监督看守的情况下使用无自动断电装置的电加热器。

下班后(工作结束后),取暖炉要停烧,电加热装置应断电。

炉具改烧煤气或使用煤气设备,应遵守“煤气设备安全规范”的要求。

家用液体燃料取暖装置只能用在产品说明规定的场2.8.9.2.8.10.2.8.11.2.8.12.2.8.13.2.8.14.2.8.15.所、房间,且必须按产品说明书完成安全措施,按国家标准通过消防安全方面专门试验。

禁止使用与建筑物可燃结构无防火耐火隔离层的锅炉、炉具和其他取暖设备。

液体燃料锅炉房内,应在每个喷油嘴旁放一个消防沙池。燃料管道上至少安装两个阀门,靠近燃烧室端和燃料容器端各1个。

空气加热器和取暖装置的放置,应方便人可靠近检查和清洁。

可燃材料、设备、电缆离炉具应不小于0.7米,距火口则应不小于1.25米。

锅炉房内可安装封闭式消耗燃料箱,但容积不超过1立方米,嵌入式锅炉房 – 容积不超过5立方米。

锅炉房禁止其他无关作业,锅炉内燃烧管道不得渗油漏气。发现渗漏应立即修理。禁止给已熄火的喷油嘴和燃气油嘴给油给气。燃烧室工况自动监控仪故障时禁止燃烧锅炉。锅炉装置预吹管前禁止点火。

禁止在锅炉上和蒸汽管道上烘干可燃材料。禁止用可燃材料封堵热取暖器的百叶窗风口。

安装临时金属炉时,应遵守下列消防安全要求: – 金属炉脚高度应不低于0.2米 2.8.16.2.8.17.2.8.18.2.8.19.2.8.20.– 金属炉下的可燃地板用一层砖隔热,或用12毫米厚的阻燃材料,上面饰一层白铁皮。

– 金属炉的安装位置,距建筑物防燃烧木结构不小于1米,距防燃烧结构不小于0.7米。

– 安装无脚金属炉及临时砖炉,应在木地板上砌4层砖(其中一层可留空隙)作炉基。

在可燃天花板下或可燃壁板平行敷设供热金属管道,管道离可燃墙、板应不小于0.7米,如无隔热层,管道表面温度应不超过900C。

取暖炉火口前面的木地板上,应钉50X70厘米的金属板。

禁止在建筑物周围顷倒未燃尽的炉灰,炉渣和煤块。炉灰炉渣池距建筑物应不小于15米。

燃料应保管在距可燃建筑结构8米外的专用保管场所或场地。

使用炉具取暖,禁止:

— 禁止将燃料直接堆放在炉具火口前; — 禁止用汽油、柴油、煤油及其他易燃液生火; — 禁止在火炉上烘干木材,衣物 — 及其他可燃物品和材料; — 禁止烧煤、焦炭、瓦斯取暖;

— 禁止使用长度超过炉具燃料室的木材,禁止使用无2.8.21.2.8.22.2.8.23.2.8.24.2.8.25.2.8.26.炉门的炉具。

安装水暖气暖设备,管道和加热装置距建筑物可燃结构应不小于10厘米。

发现采暖装置故障,温度超高,温度调节装置失灵等,应立即关闭并通知使用负责人。

使用电炉取暖时,禁止: — 不断电禁止移动电炉;

— 电炉不得接入非专用插座和开关;

— 禁止在取暖机上烘衣服、木材、抹布等物品; — 禁止将电炉放在易燃易爆场所;

— 禁止使用未按国家标准进行消防安全试验的电炉。

在房间内保管存放可燃材料、物品,应采取安全措施,防止其落在取暖器上。

应按电气设备安装要求,将电热器接入独立电网。给电加热装置送电应同时打开通风装置。

使用电热器装置时,不得:

—不得在电热装置上烘衣服及其他易燃材料; —不得在使用电热装置的房间内存放可燃材料和物质;

—不得接通电热装置而无人看管;

—无气温监测装置,进风管无10X10毫米网眼的金属罩,不得使用电热装置。2.8.27.2.8.28.2.8.29.2.8.30.2.8.30.1.2.8.30.2热发生器的燃料容器,容积应不大于200升,且应置于室外,离可燃液体应不小于12米,离易燃材料应不小于20米。

给热发生器添加燃烧,应经过金属管道,管道上应安装断开阀。

盛燃料的容器底下,应安装集油器收集可能溢出的液体燃料,同时应采取防雷电防静电措施。

热发生器所在的房间,可安装密封的消耗燃料箱,但其容积不应大于100升,距热发生器侧壁不小于2米。

禁止将燃料箱安装在热发生器喷油嘴对面。消耗燃料箱应通过直径50毫米的管子连通大气。

启动、使用、停止必须遵守下列各项措施:

— 启动前,应检查供热设备的燃料箱、水箱;必要时,应加水加油;

— 通电前,用空气吹燃烧室; — 确认电嘴的电极产生电火花; — 调节进气;

— 调节燃烧过程,使火焰清洁明亮。

安装、使用气体燃料发热装置,适应遵守以下要求:

给发热装置供气,管道压力应为0.05公斤/平方厘米。独立的发热装置房的压力6公斤/平方厘米的气体。调.2.8.30.3.2.8.30.4.2.8.30.5.2.8.31.2.8.32.2.8.33.节装置,可与燃气发热电装置安装在同一室内,或安装在相邻房间内,通过敞开的与房同高的孔洞相连。同时,保证该房间每小时3次换气。一间房屋内只能安装一台气体调节装置,且只保证一间房屋的供气。

燃气管道不应阻碍房屋的入口。燃气锅炉和发热装置应装备有工厂合格证的标准喷气嘴。

安装了发热装置的房屋,每天应换气3次。

固体燃料锅炉的烟囱,应装配灭火花器,每月至少除烟灰3次。

可燃房顶建筑物的烟囱,应安装网眼不超过5毫米的金属网作火花罩。

金属烟囱管通过窗户,应使用白铁做成3倍烟囱直径的管保护窗户。

炉壁通过带阁楼房屋烟道和管子的炉子,应该刷白(本句原文似有误—译者注)。

取暖季节开始前及取暖季节中间,炉子和烟道除烟灰的次数应不少于:

— 取暖炉每2月不少于1次;

— 厨房做饭炉、开水炉每月不少于1次; — 长时间燃烧专用炉每1个月不少于2次。

2.9.通风和防烟装置的保养

2.9.1.使用通风系统时,对其技术状况、完好程度、遵守防火要求的责任,由企业、项目设施的命令作出规定。

2.9.2.工作指南应规定通风系统、设备的使用和消防工作制度,规定消防安全措施,预检维护时间(通风机、空气管道、过滤器、耐火阀门等检修,维护),发生火灾、意外事故等情况下维护人员的行动等。

2.9.3.2.9.4.一旦发生火灾,应立即断开通风装置。

通风系统与自动火灾警报系统,灭火系统连锁装置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2.9.5.使用通风系统时,必须密切注视洁净空气进口处应无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蒸汽、烟雾、火星及明火。

2.9.6.可能析出易燃液和可燃液、蒸汽和气体的生产厂房,通风系统的构造和设备应避免发生火花。

2.9.7.安装在易燃易爆生产厂房的通风系统金属输气管应该接地。

2.9.8.油气配气站应装备自然抽排气装置,使用带电介质的竖风道将房屋的上部和下部的空气排出。

2.9.9.实验室装备带机械搅动的进排气装置,必要时,再安装局部抽排气装置。2.9.10.2.9.11.2.9.12.2.9.13.2.9.14.2.9.15.2.9.16.2.9.17.石油泵汲站安装公共进排气通风装置,将室内有毒有害气体抽出。

从事特别有毒有害物作业的厂房,应安装独立的通风装置,不与其他房屋的通风装置相连。

多个易爆厂房不得使用公共风管(导气装置)。

通风装置工作时,禁止: — 禁止用通风道作烟道;

— 禁止将燃气取暖装置与通风道连通; — 禁止断开或取下耐火装置;

— 禁止燃烧积在气道、气罩中的油污和其他可燃物。

装有防烟设备的设施,至少每周一次检查自动装置电源盘上的锁和铅封。

为保持防烟系统良好工作状态,必须:

— 定期清洁通风孔板,阀门、执行机构、可熔闩上的污垢和灰尘,冬季则即使去掉百叶风挡上的结冰; — 不得损坏气道和保护、不得损坏手动开关及从地面排烟孔。

消防系统和排烟系统应按计划进行维护保养,保持良好状态。

防烟系统装置手动控制台应备使用操作细则。

2.10.实验室和控制器材、自动装置的维护保养 2.10.1.2.10.2.2.10.3.2.10.4.2.10.5.2.10.6.2.10.7.2.10.8.2.10.9.2.10.10.2.10.11.2.10.12.实验室的建设安装应符合建筑定额标准与规程的要求。

每个实验室均应悬挂标牌,写上房号及防火安全责任人的姓名。

每天开实验室门的人员,必须在工作日开始前确认,实验室空气新鲜,不会危险气体。

实验室的气体管道和设备,应符合安全规程的要求。实验室的气体管网,除工作点的阀门外,还应在室外管道上安装截止阀。

一旦发现漏气,应立即关闭总阀门,实验室通风换气。

不得使用明火试验管道和仪器是否漏气。正确方法是在怀疑漏气部位涂肥皂水或使用气体分析仪检查。

进行气体分析时,实验室必须有两人。禁止一人单独在实验室工作。

析出易燃和可燃液体、蒸汽和气体的工作,必须在抽排气柜进行,且必须打开通风装置。

所有实验室的进气排气通风装置,必须在实验室工作前就打开,工作结束后才关闭。

抽排气柜内使用的灯具应是防爆型的。灯具的电线,应符合B-1类防爆场所电线要求,且能抗化学作用。

对易燃易爆物进行分析用的工作台、抽排气柜、应饰阻燃材料做的面层并有凸缘,使溢出的可燃易燃液不流到外面。

2.10.13.一旦易燃液溢出或可燃气体泄漏,应立即熄灭所有燃烧喷嘴,清除溢出的液体。

2.10.14.分析前需加热的石油、易燃液体,应先行脱水,以免2.10.15.2.10.16.2.10.17.2.10.18.2.10.19.2.10.20.2.10.21.2.10.22.试验时起泡溅出。

在试验室加热和煮沸易燃液体,只能在封闭式水罐或电炉,且必须使用回流冷却器。

加热或蒸发油产品时,不得在工作台存放,分倒油产品,也不得往分析仪器内添加热品。

加热、蒸发作业时,工作人员必须一直在场观察监视。

若突然停水,不能向冷却装置加水,应立即熄灭加热喷嘴,立即断电。

在实验室存放保管易燃可燃液,必须严格按品种分开存放。相互化学作用可能导致火灾或爆炸的易燃可燃液,不得存放在一起。

实验室只允许保管存放一昼夜工作所需的量。易燃可燃液备量只能存放在专用保管库。

禁止将液态空气和液态氧同可燃物存放于一室。液态空气、液态氧和其他气体必须装入专用容器送到实验室,放置在不会损坏容器造成泄漏的安全地方。

装压缩可燃气和液化可燃气的气瓶,必须保管在试验室外的金属柜内。

2.10.23.2.10.24.2.10.25.实验室内只能用惰性气体瓶。气瓶应安装在专用架上,加装安全罩。实验室内禁止修理压缩气液化气气瓶的阀门。

2.10.26.使用电气设备,产生火花设备或其他火源的房间内,2.10.27.2.10.28.2.10.29.2.10.30.禁止对液化和压缩气、液态氧,可燃气体进行工作(分析处理)。

每作业班组必须仔细检查气瓶气管的阀门。

洗器皿用的(化学)物质,应放在专用容器中并加盖。实验室内禁止:

— 禁止用汽油、煤油及其他可燃物擦洗、清洁地板、家俱等;

— 禁止敞开放置浸透了易燃物的擦洗用品(如毛巾、抹布)。一班(一个工作日)以上; — 禁止在取暖设备上烘烤任何物品; — 禁止在蒸汽采暖管上处理石油产品;

— 对溢出的油品必须及时收拾干净,不能弃之不管; — 禁止用喷火枪烧溢出的油品。

实验室工作结束后,防火安全责任人或其委托的责任人,必须:

— 关闭气阀、水阀并关闭通实验室的气体管道总阀; — 断开喷火嘴,电加热装具,熄火火源; — 关灯、关闭通风装置。2.10.31.必须根据标准为所有实验室装备灭火器材(附录1)。

2.10.32.监控和自动化装置的安装和使用,应符合如下规范规2.10.33.2.10.34.2.10.35.2.10.36.2.10.37.2.10.38.2.10.39.程的要求:“油气工业企业监控和自动化装置设计的消防技术条件”,“用户电气设备技术操作规程”,“用户电气设备操作中的安全技术规程”,“电气设备安装规程”。

生产设备应装备消防参数(温度、压力、液位、气化度等)监控、自动保护和调节系统。

自动装置的调节机构(阀门、闸阀等)应配开关程度当地显示器和遥控显示器,同时应有手动控制。

自动控制和调节仪器设备并安装在单独的房间,与生产厂房分离。

在爆炸危险的室内和室外爆炸危险装置上使用带电路的自动装置,但装置应满足“爆炸危险电气设备和矿山设备制造标准”和“电气设备安装规程”的要求,且有相应易爆混合液种类防爆连锁装置。

自动装置配电盘应为柜式,符合消防安全等级。配电盘柜必须上锁,钥匙由自动装置操作人员保管,同时存放一把在调度室。

所有自动监控和调节装置需经值班长批准方可检查、试验。检查试验时应遵守防火安全规程,避免产生火花。

自动监控、保护、控制和调节仪器仪表,报警装置应处于良好工作状态。2.10.40.发现自动监控,调节系统和信号系统故障,应立即启动备用仪器仪表或改为手动。有故障的仪器立即更换。

2.10.41.自动监控和调节仪器仪表进行小修,应先关闭连接管线上的截止阀,卸压后与工艺设备断开。

2.10.42.在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室内修理自动仪器仪表,只能采2.10.43.2.10.44.2.10.45.3.1.3.2.用冷方法,禁止用火和高温。

距含易爆介质的房舍或析出易爆蒸汽和气体的场所不小于15米的监控室内,应注入洁净空气。

试验室设备的布置,应不影响阻碍人员疏散。设备之间通道的最小容许宽度为1米。

试验室内台、架、柜的工作表面(处理易燃易爆液用)应有阻燃材料饰面及高度不小于10毫米的凸缘,以防止易燃液流出。

3.对工艺过程、仪器设备的要求

工艺设备和工艺过程在规定工作制度下应防火防爆。设备和设备安装地不应有发热燃烧。

设计方案中和使用工程中,应规定出现险情和事故情况下的安全措施(自动断电,连锁等),限制火源,范围,减少火灾后果。

以现行建筑定额标准与规程、消防安全规程、电气设备安装规程,国家标准及其他标准化文件为基础,在设计中明确规定生产设施,车间、厂房、设备、装置、仓库的火灾和爆炸危险等级。若设计发生变化或补充(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建设标准与规程A-

2、2-1-96),设备制造厂家的技术文件修改,火灾危险和爆炸危险等级可变更。

火灾和爆炸危险设施(厂房、车间、仓库等)入口处应张贴警示标志,写明其危险等级。

3.3.根据火灾和爆炸危险等级,选用防火和信号报警系统的设备和器材。应根据本规程附录1,现行建筑定额标准和规程、安全技术规程、电气装置安装规程等进行计算。必要时,制定各项目设施的消防计划(国家标准28130-89)。

3.4.应对设备维护人员和工艺过程操作人员进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使其了解所用设备的易燃易爆危险,了解工艺过程及所用材料、物品的易燃易爆危险。

生产、工艺过程中禁止使用其火灾、爆炸危险参数不明的材料和物质。

3.5.其中有分离出易燃蒸汽、易燃气体的物质的工艺设备、仪器、管道,应当密封。

3.6.规定有压力、温度、气体浓度、电压等要求的设备和装置,不能带故障工作,也不能在断开防火防爆,监测仪表的情况下工作。

所有违反工艺规程标准和参数的情况,均应记入当班日志,领导和负责人应仔细检查分析,找出原因,采取措施,防止类似情况再度发生。

3.7.室内设备工作时,其表面温度不应比环境温度超出450C,室外装置则不得比环境温度超出600C。

3.8.管道表面高温可能引起材料、气体的燃烧和爆炸,应使用阻燃材料隔热,将管道表面温度降至安全值。

3.9.禁止修理带压管道。禁止对正在工作的泵、空压机、闸阀、法兰盘连接处添加填料或加固密封。进行此类作业,必须先卸压,将系统内压力降至大气压力,使有害气体含量不超标。

解除密封进行修理后,投入使用前必须试压。试压必须遵守现行安全规程。按生产规程或计划规定的方法和压力进行试验。试验结果应记入实验报告。

3.10.设备、装置和管道,接收石油和油产品前应使用惰性气体或水蒸气吹洗干净。

3.11.调节设备、装置的温度和压力,应慢而平稳,按设备和装置的操作规程和出厂技术资料操作。

3.12.设备、装置、仪器工作过程中,禁止使用可能产生火花的工具开启、关闭闸阀,调节阀等附件。

3.13.发现管道连接设备装置漏气,应立即停止使用,采取措施消缺。

3.14.在火灾和爆炸危险设施中,应根据部门细则和工艺规程监测空气介质中的有害气体含量。3.15.使用、保管分离可燃气体和蒸汽的物质的厂房和仓库,应装自动气体分析仪对其空气介质进行监测。

若无系列生产的气体分析仪,可定期进行试验室分析,使用移动仪表进行监测。

3.16.有火灾危险的厂房和可能有火灾、爆炸的设备上,应根据国家标准“信号颜色和安全标志”做好禁用明火标志,小心易燃易爆物标志。

单位在管部门应向所属人员介绍各种标志的含义。

3.17.压力设备上的安全阀、盖、孔,应保持良好状态。保险阀应有材质和厚度均严格符合计算数据的标准膜。禁止使用无标准膜的设备。隔膜阀和翻板阀应能保证将排出物导入安全方向,或通过排出管排入大气层。

应根据使用细则对保险阀进行外观检查和破裂检查。禁止使用有缺陷的、断开或未调好保险阀的、无从室内住外排气管的、排气管带闸阀的容器和设备。

3.18.用于紧急情况下和发生火灾时从容器设备卸液化气,易燃液,可燃和有害液的容器,应完好无渗漏。紧急卸液管道上应有识别标记,可无障碍通达卸液管道。

3.19.禁止使用液封故障、阻火器有毛病的容器盛热气热液。阻火器和液封应装在便于检查和修理的地方。

3.20.因工艺条件无法避免使用敞开容器盛易燃和可燃液的厂房内必须: — 明确规定各工位同时需用的可燃液最低量,且不得超量;

— 工作时必须打开进气排气式通风装置,使用当地抽排气装置收集排出分离出的有害蒸汽; — 确保有可能从容器中放出易燃可燃液; — 使用火灾危险小的液体。

3.21.零件、部件的清洁和脱脂,应使用不燃液,膏、乳剂,超声装置及其他无火灾危险装置。

特殊情况下,若不燃液剂不能保证清洗洁度而必须使用易燃液清洁时,应采取可靠防火措施,对清洁过程密切监视。

3.22.使用易燃液可燃液设备,使用、保管油漆材料的场所,对零件部件清洗和脱脂的场所,不得进行需动火或起火花的作业(如电焊气焊、切割磨削等)。

3.23.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必须密切注视作业磨擦温度,防止因冲击火花或温度升高起火花。温度不应超过规定值。同时,应及时给摩擦部分加滑油。

— 应避免机械的运动部分撞击机器设备的不动部分产生火花;

— 开启关闭机器设备的盖和现场修理时避免碰撞产生火花;

— 避免其他硬物掉落在机器设备上摩擦产生火花。机器设备在工作运转中出现不正常噪音,应立即停机检查,找出原因,予以排除。

在А、Б级危险厂房,禁止进行长时间摩擦作业(如磨、削、钻作业)。

3.24.А、Б级爆炸危险厂房中的推车、运输车、移动梯等,其轮子上应安装软金属或橡胶圈,避免撞击摩擦。

4.对消防设备、灭火器材、通信及报警信号装置保养和使用的要求

4.1.基层灭火器材

4.1.1.各具体项目设施的灭火器材的型号和数量,由设计方案根据本规程附录1的要求和防火要求作出规定。项目设施使用过程中,企业可与当地国家消防机构协商进行补充。

若无设计文件,根据企业领导批准,当地国家消防机构同意的器材清单增加配套。

选择灭火器材时,应考虑灭火器的灭火特点,看其是否会对企业的设备、材料、物品造成损坏。

4.1.2.灭火器,灭火装置和火警装置的配置,根据劳动安全国家标准“保护项目设施的消防器材”的要求。

灭火器应放置在房屋进口(或出口)处的消防器材架(柜)上及可能产生火源的作业点上。灭火器材不能放在紧急疏散通道上。

灭火器与可能的火源间的距离,公共建筑和设施内不得超过20米,A、Б、B级(可燃气体液体)场所不超过30米;B、Г、级场所——不超过40米,A级场所不超过70米。

灭火器的放置位置与指示图标一致。图标应在距地面2-2.5米高(室内外均如此)醒目处。

灭火器的使用和维护,按生产厂家的说明进行。装备自动固定灭火装置的厂房和房屋,配计算数量50%的灭火器。

4.1.3.4.1.4.严禁将消防设备和器材用于生活、生产和其他方面。各项目设施应悬挂消防器材清单及保管人员名单。交接班时,应在日志上注明消防器材是否齐全,状况是否良好。

消防器材使用操作指南应置于易见到拿到的地方。

4.1.5.灭火器的强度试验和充装,由专业单位根据生产厂家说明书进行。

4.1.6.灭火器在起火源附近使用。扑灭固体和气状物火焰,灭火器正对火点。灭液体火焰,从旁边移向中心,逐步覆盖燃烧表面。

4.2.固定灭火装置

4.2.1.油气开采工业企业设施根据设计。建筑标准与规程、本规程附录2装备成套固定灭火装置。根据订货方,设计单位和消防监督部门的规定,附件2所列可增加。

4.2.2.安装了自动灭火装置的单位,应将此情况通报所属全体人员,并向其讲清工作原理和安全技术规程。

4.2.3.应从技术人员中指定专人负责固定(自动和非自动)灭火装置的维护管理,保持其良好状态。指定工人小组参加专门培训,负责昼夜轮班维护。负责灭火装置技术状态的人员,应系统地(每周不少于1次)检查灭火装置的状态,检查值班日志填写是否正确,维护小组人员是否知道自己的职责。

4.2.4.值班时,维护小组应检查灭火材料储备情况,增压管道和供给网的压力值,截止阀位置是否正确,喷嘴和喷水器、自动和遥控启动装置及配水管道传感器的状况。检查日期和结果应记入专门日志。

气体灭火装置,每3个月应检查一次。气瓶泄漏的,应立即更换。

自动灭火装置增压系统应每月检查。一昼夜压力应不降低0.02兆帕(0.2千公斤力/平方厘米)。容许的泄漏,应及时补偿。

4.2.5.自动灭火系统应每年彻底检查一次。结果记入检查登记簿。

4.2.6.每3年至少进行一次液压试验,检查灭火装置、管道的强度和密封,同时进行内外清洗。4.2.7.4.2.8.4.2.9.4.2.10.4.2.11.4.2.12.4.3.1.任命的灭火器材负责人和消防保卫工作人员一起对器材进行检查和试验。检查、试验结果写成记录文件。

冬季到来前检查灭火装置,应特别注意装置防冻的取暖装置和隔热保温。

安装了自动灭火装置的项目设施中,应特别注意灭火装喷嘴至注液液位或堆放物上层间的距离。

消防管道上的截止阀应安装在便于靠近的地方。每个截止阀都应有明显的标记,注明其所服务的设施。夜间,每个控制点都应配照明。

泡沫灭火装置的泡沫发生器,每半年必须检查一次。泡沫发生器的使用、保管条件和质量检查,见“泡沫发生器使用、运输、保管及质量检查细则。”

泡沫发生器容器的维护和修理时必须遵守的防火安全措施,与修理油罐及油品容器时相同。

自动灭火和火警系统的使用操作,应遵守“自动灭火装置的技术保养规程”和“灭火装置、警卫—火警信号装置规范化技术维护的组织和实施细则”。

4.3.移动灭火装置

移动灭火装置的型号、数量,由设计决定。若无设计文件,由企业领导征得当地消防监督部门同意,根据附录1(表3)和制造(供应)厂商的文件确定。4.3.2.移动灭火装置、器材的数量,以1次火灾所需灭火器材的最大消耗量为依据计算确定。

各设施移动灭火装置的配备根据附录3所列标准。产生泡沫,用泡沫灭火的装置,属于泡沫灭火装置器材—有泡沫混合器、空气泡沫枪、高倍泡沫产生器、起泡剂等。

确定灭火装置的需要量,应考虑设施位置,该处基础设施状况,一定时间内可能蔓延到该设施的起火部件的距离。

4.3.3.附录3未列设施的需要量,由该设施所在企业的领导会同当地消防监督机构研究确定。

4.3.4.单位消防部门拟制并与生产部门、国家消防监督部门代表商定“消防器材装备单”,列出消防车、消防泵、消防服、消防工具、器材等。同时,装备单中还应按各种工具器材的名称、型号、规格列出备用数量。

4.3.5.起泡剂的数量,根据“油罐中石油和石油产品灭火指南”,消防器材生产厂的使用细则和灭火方法确定。

4.3.6.移动灭火器材(消防车,消防泵等)和灭火设备应保持良好,时刻处于使用状态。应有带取暖设施的消防车库。

4.3.7.泡沫混合器、空气泡沫枪、高倍泡沫发生器等泡沫灭火装置,每月至少检查一次。除整体检查外,还应检查一些重点部位,清洁机器,对磨擦部位上润滑油,并将检查结果记入日志。

4.4.消防通信和消防报警器材

4.4.1.油、气工业企业应按“油、气开采企业建设设计消防条件”和其他现行标准、规范装备电话通信,电子消防报警装置,无线通信设备。

4.4.2.每个电话机旁均应悬挂标牌,写明如何发火警信号,如何呼叫消防队。有故障的电话,应作标记,“本电话机坏,不能用”,以免误事。

4.4.3.应保持自动灭火装置的良好状态,及时采取维护保养措施。使用保证期已过的,应大修或更换。

4.4.4.火灾通报系统应能:

— 同时向在危险区内的全体人员通报;

— 考虑建筑物内人群的特点(是否能独立疏散,是否清楚疏散路线,人群的身体状况,民族等);

— 火灾通报系统应在疏散的全过程中发生作用; — 若需从毗邻区疏散,应分区进行; — 同一建筑各层人员均疏散。

5.油井气井的建设

5.1.总要求

5.1.1.油、气井建设的各个阶段,均应遵守“油气工业企业安全规程”(阿拉木图市,1994年),“统一技术规程”(阿克纠宾斯克市,1995年)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其他现行技术标准化文件。

5.1.2.设计文件中应包含符合消防安全规范和本规程的防火消防措施。

5.1.3.油、气井钻探、试验、大修的地面设备、防喷设备、监测站、生产厂房和住房、仓库、道路、直升机起降场等的位置,应考虑各具体地区主要的风向。

5.1.4.设备装置安装地域,应是无地面和地下管网、电缆、林木、草场、的空旷地段。

交通工具、消防机械地面设施周围应平坦、场地宽度应为10-12米。

油、气田区平面图布图,应考虑井口和地面设施能排水排液至专门的水池油池。

5.1.5.设施的掩蔽有不燃材料。其他情况下,结构采用防火型。

5.1.6.燃料容器和装置离地面房舍、管道、设备至少20米。

燃料容器应装备泵、液面仪和警示牌。

燃料容器装置所在地应修路,根据燃滑油料容器筑固堤。

5.1.7.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工艺系统的管道,除安装阀门和连接仪器仪表处外,不得使用法兰盘连接和接头连接。

5.1.8.泵送可燃物的泵和空气压缩机的进管和压出管上应安5.1.9.5.1.10.5.1.11.5.1.12.5.1.13.5.1.14.装截止阀,截断阀和保险阀。

截断闸阀的安装位置,距动力装置(泵)或基础不得小于5米。

若发现燃滑油料和石油品泄漏,密封不良,应立即处理修复,渗漏处擦洗干净。

禁止在易燃易爆设施内保管储藏燃滑油料和易燃物质。

灭火装置应放置在火灾危险场所附近(动力装置和泵、燃料容器、电站、井口等。)

内燃机排气管排出口距井口应不小于15米,距机器设备掩蔽体壁(基础)不小于5米,距房顶(棚)上部应不小于1.5米。

排气管不能敷设在发动机下,机器设备基础和地板下面。

排气管穿过墙壁、顶棚时,孔洞不应小于排气管直径2倍。穿管后,孔隙用绝缘隔热材料和不燃材料填堵。

排气管道应安装灭火花装置。

寒冷季节,设备和管道应防冻,但不得使用明火加热。易燃易爆场所,机器设备下面,危险气体场所,保存燃滑油料,可燃物和化学试剂,石油和石油产品的场所,禁止动用明火,禁止吸烟。

应在安全区设配备专门设备的吸烟室。5.1.15.5.1.16.5.1.17.5.2.1.5.2.2.5.2.3.进行动火作业、危险气体作业和电焊,应遵守现行部门规定细则。

有害气体过量,有燃滑油料和石油、石油产品污迹的场所,禁止进行上述作业。

动力设备、钻探和采油设备,掩蔽,井口及项目设施区域应保持防火安全,经常清理油污,燃滑油料和石油,石油产品溢出油迹。

全体人员应明确各自职责,一旦出现火灾危险,油、气井冒油、气,井喷,燃烧威胁,应严格按消除事故计划行动。

5.2.钻井

井的钻探、固定、试验的设备和工艺应最大限度避免地层矿层流体、涌出失控。

出现冒油冒气和紧急作业时,地面设备和连接管线应紧封,冒出的矿层流体、引至远离油气井的安全距离,确保消除冒油冒气作业不发生火灾和爆炸危险。

开钻时,企业验收委员会应检查设备防火防爆安全,检查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无紧急照明,消防人员是否配齐。检查结果应记入验收报告。

钻探过程中,钻井队长班长和当班人员应检查消防情况,确保消防器材处于戒备状态。交接班时要交接、记录消防设备情况。

5.2.4.使用以碳氢化合物为基础的钻液钻井,应采取补充措施防火防爆,监测空气介质中的有害气体含量。有害气体含量标准在专门细则和作业计划中作出规定。

以碳氢化合物为基础的溶液的自燃温度应为摄氏50度,高于井口和配制溶液时予期最高温度。

5.2.5.发现作业区有害物和易燃易爆物超过最大容许浓度,必须立即停止生产工艺过程,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和值班长,确定出现问题的原因和有害气体过量的区域范围,人员立即启用个人防护器材,检查消防器具,根据消除事故计划和当时具体情况采取行动。

5.2.6.钻井作业、试验结束,消除冒气冒油、井喷和事故后,必须对井塔井架,钻探设备进行清洁除油污,撤走多余设备和材料,保证通往井场的道路畅能无阻。

5.2.7.进行水泥灌浆、修建石油池、酸池、进行勘测和消除事故作业用的专门机械设备,应在排气管上安装灭火装置。

6.油井气井的开采 6.1.油的开发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3篇

石油天然气的开采要同时注意污染防治和开采活动等多方面内容, 对油气田进行整体开采规划、布局, 将防止环境污染作为重要项目, 结合当地地质情况进行合理开采、清洁开采。在石油天然气开采前, 要进行勘察, 对其生态、环境进行详细的了解, 做出总体评价, 制定合理的方案, 加强对生态、环境污染的防范措施, 以及风险发生时的治理方案。

1清洁生产石油天然气

1.1在石油天然气开采时要注意不得违背国际公约的条例, 禁止用含有化学物质的油气田化学剂, 逐渐剔除油气田中具有微毒的化学剂, 使用无毒的化学剂进行石油天然气开采。

1.2石油天然气在开发的时候要集中规划, 结合各方面影响和被影响因素进行合理布局, 进而降低石油天然气在开采中的损失, 以及缩小占地面积, 合理集中排放废物和实现油气的集中处理。

1.3在石油天然气的勘察开采过程中, 要尽量避免产生落地原油现象。在井下作业时要配备相应的刮油器、泄油器等设备。对落地的原油要及时采取回收措施, 以保护不可再生资源的妥善利用。

1.4燃料泄漏造成污染我们熟知的问题, 在石油天然气勘察开采中, 要使用可控震源和环保型炸药, 并采取全面的防渗措施, 以防燃料的泄露现象对环境造成不同程度的污染, 破坏生态平衡。

1.5钻井时, 要制定环保型钻井体系, 配备完善的设施, 硬件设备, 专业的作业人员, 以保证钻井液的循环使用率达到95%以上, 并且在钻井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应合理回收利用。

1.6井下作业过程中, 对压裂液和酸化液要集中配置, 并将压裂残液和酸化残液进行无害处理或者回收利用, 操作过程中都要做好防漏、防溢、防刺等相关措施。

2石油天然气开采是的生态保护

2.1在油气田建设时, 要以减少占地面积和废物的产生做基础, 建设丛式井组, 采用空气钻井、多分支井、小孔钻井、水平井等钻井的技术。

2.2勘测过程中, 要采用核磁共振的技术, 减少对生态平衡的破坏, 进行科学环保测井;测井放射源的运输车辆也要安装定位系统, 以做安全保障。

2.3在对油气田的勘察时, 需要对爆炸点和行车路线进行合理的规划, 避免让环境受到破坏, 对爆炸点要及时采取恢复措施。

2.4石油天然气开采的过程中, 要将不可回收的物质, 进行充分燃烧, 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量, 达到80%的可回收率。

2.5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 对附近植被的影响也是层出不穷的现象。在开采前, 要注意做好防护措施, 及时对被破坏的植被进行恢复。加强对地下水质的监控, 防止对地下水造成污染。

2.6在油气田被建设在鸟类必要的活动范围, 及自然保护区时, 其附近的油井、油田, 会对其生态造成严重的影响, 因此, 要将采油管线及电线都埋置在地下, 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3石油天然气开采中的污染防治

3.1石油天然气开采中会产生许多固体废物, 因此, 对固体废物的存放、收集、处理都需要按照相应的规范采取合理的防渗措施, 及时封闭试油的废弃贮池。

3.2在开采时, 造成的污染, 无论是土壤, 还是植被, 都要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恢复。

3.3注意各开采企业尽量采用SO2的尾气处理方式, 对天然气进行净化处理。

3.4对石油天然气开采中出现的落地原油现象, 应及时采取回收措施, 在原油及废水的处理中, 产生的油泥等, 含有油类物质, 对其利用率要达到90%以上, 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以及危险物品的鉴别, 对残余的固体废物, 要依据相关条例进行识别, 并采取无害处理或资源利用。

3.5在钻井与井下作业的过程中, 其产生的污水和污油要作为资源在生产流程中进行循环利用, 没有进入生产流程的污水、污油要根据情况采取废水处理、固液分离等处理方式, 直至处理达标后向外排出。

4污染防治新技术的研发

污染防治作为石油天然气开采中的重点问题, 其技术的研发鼓励以下几点:

4.1二氧化碳的驱采油技术, 是低渗透地层中, 注水的处理技术。

4.2采用压裂、酸化技术, 将钻井产生的废物, 所钻井直接处理, 提高天然气的净化回收率, 采用环境友好的压裂液、酸化液、钻井液、油田化学剂等。

4.3对井下作业的废液、油污泥、废弃钻井液等进行无害处理或资源利用, 石油污染物的降解技术, 受污染地下水、土壤的修复技术。

5结语

在石油天然气的开采过程中, 要注意其运行的管理和对其风险的防范。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适用的环境保护等管理规定, 建立安全、环保的管理体系。加强在油气田的勘察、建设、开采中的环境监测, 加强对开采设备的监测与维护, 防止石油天然气开采时出现泄露现象污染地下水。石油天然气的开采很重要, 但对环境污染的防治也是国家发出的号召, 加强污染防治技术, 促进经济发展。

摘要:石油天然气的开采是为经济发展提供必要能源的重要过程。本文从石油天然气的清洁生产、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技术研发等方面, 对石油天然气的开采进行分析, 概括有效的污染防治技术政策。

关键词:清洁生产,生态保护,污染防治,技术研发

参考文献

[1]周志强.油田安全生产的影响因素及应对措施油田安全生产的影响因素及应对措施[J].2013, (08) :62.

[2]梁赛.多种政策对我国物质流和价值流变化的综合作用分析[D].清华大学, 2013 (1) .

[3]吕远征.不确定性条件下我国石油天然气资源最优开采规模研究1[D].西安科技大学, 2012 (6) .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4篇

摘 要 随着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越来越多的石油企业必须学会和使用国外的石油会计,明白国际会计准则和国内会计准则的区别。为使会计人员能游刃有余的工作。本文就石油天然气开采国际会计准则和国内准则进行系统比较。

关键词 国际会计准则 国内会计准则 名称 适用范围

随着中国石油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国石油企业在全球范围内获得了更多的油气资源,同时越来越多的企业也必须学会和使用国外的石油会计,必须明白石油天然气开采的国际会计准则和国内会计准则的区别。这样才能比较出不同,使会计人员在国外更加游刃有余的工作,不会出现大的差错和争论。我在工作中结合了多年的工作经验,整理了一下,仅供参考。

一、名称不同

国际会计准则 IFRS6“矿产资源勘探和评价”

国内会计准则 CAS27《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二、准则制定目的不同

国际会计准则IFRS6是规范矿产资源勘探和评价的财务报告。具体而言,准则要求:(1)对勘探和评价支出的现行会计实务进行有限的改进;(2)确认勘探和评价资产的主体按照本准则对这些资产进行减值评估,并按照国际会计准则ISA36“资产减值”计量这些资产的减值;(3)披露用于认定和解释因矿产资源的勘探和评价而在主体财务报表中确认的金额的信息,帮助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主体确认的勘探和评价资产所带来的未来现金流量的金额、时间和确定性。

国内会计准则CAS27是为了规范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

从目的性就能看出国际会计准则IFRS6和国内会计准则CAS27的显著差异。国际会计准则IFRS6是对矿产资源勘探和评价的财务报告进行规定,而国内会计准则CAS27是对石油天然气开采活动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进行规定。因为他们的目的不同,导致他们的适用范围不同。

三、准则的适用范围不同

国际会计准则IFRS6的规定仅适用于矿产资源的勘探和评价活动,它未能涵盖油气开采活动的完整阶段,并且它是针对所有矿产资源的勘探进行一般性的规定,未能突出油气开采活动区别于其他矿产资源活动的特点。

国内会计准则CAS27 油气开采活动包括矿区权益的取得以及油气的勘探、开发和生产等阶段。

从适用范围上看,国际会计准则IFRS6的规定仅适用于矿产资源和评价活动,它未能涵盖油气开采活动的完整阶段,只是针对所有矿产资源的勘探进行一般性规定。国内会计准则CAS27是对石油各环节的会计处理,适用于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四、关键性名词

国际会计准则IFRS6

1.勘探和评价资产(Exploration and Evaluation Assets)指主體根据其会计政策所确定的、与矿产资源的勘探和评价有关的资产。

2.勘探和评价支出(Exploration and Evaluation Expenditures)指在开采矿产资源的技术可行性和商业价值能够得到证明之前,主体所发生的与矿产资源勘探和评价有关的支出。

3.矿产资源的勘探和评价(Exploration for and Evaluation of Mineral Resources)指主体在取得一个特定区域的法定勘探权以后,在该区域寻找矿产资源(包括矿物、天热气及类似的不可再生资源)的活动,包括对开采矿产资源的技术可行性和商业价值的评估活动。

国内会计准则CAS27涉及关键名词如下:

1.矿区权益:是指企业取得的在矿区内勘探、开发和生产油气的权利。矿区权益分为探明矿区权益和未探明矿区权益。探明矿区是指已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未探明矿区是指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

2.油气勘探:是指为了识别勘探区域或探明油气储量而进行的地质和工程分析,可合理确定的能够从已知油藏中开采的油气数量。

3.油气开发:是指为了取得探明矿区中的油气储量而进行的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钻探活动以及其他相关活动。

国际会计准则IFRS6主要就勘探和评价涉及的名词做出定义,国内会计准则CAS27主要就油气开采“上游活动”涉及的一些概念做出定义。

五、油气勘探支出的会计处理

国际会计准则IFRS6 国际惯例和实务。目前国际大的石油公司主要采用成果法。中小石油公司一般采用完全成本法。即在成果法下,只有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勘探支出才能予以资本化。其他勘探支出要作为当期费用处理。在完全成本法下,全部勘探支出都应当予以资本化。

国内会计准则CAS27 为取得矿区权益而发生的成本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

六、井及相关设施折耗的计算方法

国际会计准则IFRS6 采用产量法

国内会计准则CAS27企业采用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对探明矿区权益计提折耗。采用产量法计提折耗的,折耗额可按照单个矿区计算,也可以按照若干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结构特征或储层条件的相邻矿区所组成的矿区组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探明矿区权益折耗额=探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探明矿区权益折耗率

探明矿区权益折耗率=探明矿区当期产量÷(探明矿区期末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探明矿区当期产量)

国际会计准则IFRS6采用产量法反对年限平均法的理由是:(1)由于在资产的使用年限内,每年的产量都不一样。直线法将违反成本与收益相配比的原则。单位成本带来的收益应该相等,但年限平均法并不能反映单位成本相同的收益。(2)由于早期不恰当的折旧费用,年限平均法可能使投产前成本的剩余的账面值比例大于剩余储量的比例。(3) 如果可折旧年限小于储量的期望寿命,年限平均法可能存在不恰当配比的问题。

产量法一个前提是生产的矿物产量在开发期内不可能保持不变。例如在石油业中,开始几年年产量要高于随后几年的年产量。如果采用年限平均法,则开始几年单位产量的折旧随后几年单位产量的折旧低。再考虑到生产后期单位生产成本上升的事实,意味着年限平均法可能歪曲企业的经营成果,即开始的利润比较大,而随后年份的利润较低。后期单位生产成本上升的部分原因是许多生产成本保持不变,产量却降低。另外还可能由于单位变动成本增加,因为越来越难开采,需要支出更多的设备维修费用。产量法更能反映消耗资产的方式,国际惯例和实务主要采用产量法,而国内会计准则CAS27允许产量法或年限平均法。

参考文献:

[1]国际会计准则IFRS6.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5篇

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6号)的相关规定,现就西藏自治区金属矿山开采和尾矿库企业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程序规定如下:

一、新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程序

第一步预评价报告备案:企业依据《可行性研究》,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经自治区安全生产协会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企业分别提请县、地(市)、区局备案。

第二步安全设施设计及安全专篇审查备案:企业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编制《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及安全专篇》,《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及安全专篇》经区局组织专家审查修改后,区局对审查合格的下批复,企业将批复分别送县、地(市)局备案。

第三步矿山建设:企业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开始矿山建设,矿山建设竣工后,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做《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报区安全监管局,区局委托自治区安全生产协会组织专家评审,评审通过后,分别送县、地(市)局备案。

第四步现场审查:企业向县局提请现场审查,由县局组织现场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由县局向县政府汇报,由县政府出具同意审查意见的批复。

地(市)局根据企业申请和县政府的审查意见批复,组织现场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向地区行署(市政府)汇报,由地区行署(市政府)出具同意审查意见的批复。区局依据企业申请(材料齐全)、地区行署(市政府)出具的审查意见函,区局聘请专家进行现场审查。

第五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审查合格的,由监管一处审查企业提交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给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延期换证程序

第一步县局现场审查:企业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中介机构编制《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经自治区安全生产协会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企业向县局提出申请,由县局组织现场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由县局向县政府汇报,由县政府出具同意审查意见的批复。第二步地(市)局现场审查:地(市)局根据企业申请和县政府的审查意见函,组织现场审查,对审查合格的,向地区行署(市政府)汇报,由地区行署(市政府)出具同意审查意见的批复。

第三步区局现场审查:区局依据企业申请、地区行署(市政府)出具的同意审查意见的批复,聘请专家进行现场审查。第四步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对审查合格的,由区局监管一处审查企业提交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给予延期换证。

三、变更单位名称、主要负责人、单位地址、经济类型和许可证范围换证程序

企业向区局提出申请,区局监管一处审查企业提供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给予延期、变更。

四、地质勘查和采掘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延期及变更程序

企业向区局提出申请,区局监管一处审查企业提供材料,对符合条件的,报经分管领导批准后,给予颁发、延期及变更。

五、槽探、坑探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企业委托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编制《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及安全专篇》,《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及安全专篇》经区局组织专家评审修改后,区局对审查合格的,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下批复,企业将批复分别送作业所在地的县、地(市)局备案。

六、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交材料

(一)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采矿许可证复印件(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

(四)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

(五)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目录清单;

(六)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七)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八)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

(九)足额提取安全生产费用、缴纳并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证明材料;

(十)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或者雇主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

(十一)危险性较大的设备、设施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合格的检测检验报告;

(十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或者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

(十三)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证明材料。

七、受理、审查及发证时限

区局根据《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依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6篇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

目录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2.2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2.3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2.4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3.预警预防

3.1事故分级 3.2预警预防机制 3.3预警预防行动 4.信息报告

4.1报告程序和时限 4.2报告内容 5.应急响应

5.1分级响应 5.2响应程序 5.3现场处置 5.4通信 5.5信息发布 5.6应急结束 6.应急保障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6.2救援装备保障 6.3应急队伍保障 6.4交通运输保障 6.5医疗卫生保障 6.6治安保障 6.7救援物资保障 6.8救援人员安全保障7.后期处置

7.1善后处置 7.2事故调查

7.3应急救援调查总结8.宣传、培训和演练 9.附则

9.1预案管理 9.2监督检查 9.3奖励与责任追究 9.4名词术语解释 9.5预案解释部门 9.6预案实施时间 10.附录

成都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增强应对和防范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风险和事故灾难的能力,加强对事故灾难的有效控制,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灾难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生命、国家财产安全,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和《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成都市境内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发生的下列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

(1)较大(含较大)以上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2)超出区(市)县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灾难;(3)跨区(市)县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事故灾难;(4)市安监局认为需要处置的事故灾难。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坚持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首位,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

(2)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在市安监委的统一领导下,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分类管理的原则,负责石油天然气开采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石油天然气企业要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应急救援体系。

(3)整合资源,协同应对。充分发挥政府、企业和社会救援力量的作用,实现组织、资源、信息的有机整合和共享,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职责

市安监局在市政府及市安监委统一领导下,负责统一指导、协调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必要时,市安监局设立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如下:

组 长:市安监局局长 副组长:市安监局分管领导 成员单位: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协调处、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综合监督处、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监察支队、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负责指挥、协调应急救援行动;建立与相关应急机构、部门、人员的通信联络;分析事故紧急状态和确定相关危险类型、潜在后果、现有资源和控制紧急情况的行动类型;负责事故情况的上报和请求援助等。

矿山安全监督管理处职责:负责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的日常工作;负责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参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和信息,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承办事故结案工作和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

协调处职责: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专家赶赴事故现场参与事故应急救援。

办公室职责:负责组织应急值守,保证24小时值班;负责向市委、市政府、省安监局上报或向有关部门通报事故信息;传达上级指示、要求;做好跟踪续报工作;保障市安监局内网、外网的畅通运行。

政策法规处职责:负责与市委宣传部和驻蓉中央媒体、省、市级主要新闻媒体的联系,负责做好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综合监督处职责:参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 工作,负责事故应急救援过程中的交通、运输协调工作,负责协调交管部门对事故发生区域实施交通管制。

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处职责:参与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的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对发生事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情况和信息,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提供与事故相关的危险化学品基本数据与信息。

监察支队职责:负责监督检查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落实情况;监督检查企业有无违法、违规和重大隐患情况;查处隐患,严格执法;参与事故调查,负责对造成事故的原因进行查处。

市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职责:负责彭州、出江应急救援中队参与事故应急救援的协调指挥工作。

2.2应急救援专家组及职责

2.2.1应急救援专家组组成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由成都市安全生产专家组专家和发生事故企业的专家组成。

2.2.2应急救援专家组职责

接受应急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当好参谋;协助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判断事故危害发展的趋势、程度;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应急救援措施和建议;为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的决策提供依据和方案。

2.3 有关部门(机构)职责

根据事故级别情况,需要有关部门配合时,有关部门(机构)职 责按照《成都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执行。

区(市)县安监部门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机构与职责,比照市安监局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处置机构与职责,结合本地实际,由当地安监部门确定。

2.4 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职责

按事故灾难等级和分级响应原则,由相应的区(市)县人民政府组成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总指挥由区(市)县人民政府负责人担任,全面负责应急救援指挥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由熟悉事故现场情况的有关领导具体负责现场抢救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指挥所有参与应急救援的队伍和人员实施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安监局报告事故及救援情况,需要外部力量增援的,报请市安监局协调,并说明需要的救援力量、救援装备等情况。

发生的事故灾难涉及多个领域、跨多个地区或影响特别恶劣,必要时由市安委会办公室或者市级有关部门组织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应急救援协调指挥工作。3.预警预防

3.1事故分级

按事故灾难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和一般事故(Ⅳ级)。

3.1.1特大事故(Ⅰ级):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发生特别重大井喷、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00人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10万人以上、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严重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

3.1.2重大事故(Ⅱ级):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发生重大井喷、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10~29人死亡、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50~100人中毒、或5000~10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3.1.3较大事故(Ⅲ级):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发生较大井喷、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9人死亡、或危及3~9人生命安全、或30~50人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大、或较大社会影响等。

3.1.4一般事故(Ⅳ级):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过程中发生井喷、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危及3人以下生命安全、或30人以下中毒、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3.2预警预防机制

(1)建立政府领导指挥、石油天然气企业预防、专业队伍应急救援、专家咨询指导、社会参与救援的事故灾难预防控制体系。

(2)建立市、区(市)县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实现协调指挥、预测预警、信息传输与处理、视频实时传输、会议和办公自动 化;建立事故灾难信息综合数据库。

(3)建立石油天然气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的长效机制。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石油天然气企业建立和完善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制度和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切实落实各项防范治理措施。

(4)建立事故灾难评价、评估体系,对高压、高产、高含硫、高二氧化碳油气井,或地质条件复杂的油气井,或油气井周边有井工开采的矿山等要实施重点监控。

(5)以科研单位、大专院校为依托,开展事故灾难监测预警、应急处置技术和救援装备研究。鼓励社团组织、中介机构、石油天然气行业专家积极为安全生产工作献计献策。

3.3 预警预防行动

区(市)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接到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信息后,应按规定立即上报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预防行动。区(市)县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及中石油、中石化在成都分公司(指挥部)接到可能导致Ⅳ级事故灾难的信息后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做好监测、预警和应急准备,事态可能演化为Ⅲ级或Ⅱ级事故灾难时,应立即上报市政府并抄报市政府应急办、市安监局。

4.信息报告

事故灾难信息由事发地安监局负责统一接收、处理、统计分析,经核实后及时上报成都市安监局。市安监局经统计核实后按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市政府和省安监局。4.1报告程序和时限

事故灾难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紧急情况下,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区(市)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向区(市)县人民政府、成都市人民政府、市安监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市安监局接报后,在2小时内向市政府、省安监局报告。4.2报告内容

事故灾难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故灾难的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已造成的后果、影响范围、事态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下一步工作意见、领导到现场情况、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及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5.应急响应

5.1 分级响应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根据事故等级及时上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根据事故灾难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本级应 急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上一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发生Ⅲ级事故及险情,启动本预案及以下各级预案。5.2响应程序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区(市)县政府、相关部门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按相应的应急预案规定进入响应程序。

市安监局接到Ⅲ级(含Ⅲ级)以上事故信息后:(1)立即向市委、市政府和省安监局报告;

(2)通知市级有关部门和有关中石油、中石化在成都分公司(指挥部)按各自职责分工进行应急处置;

(3)通知石油天然气行业有关专家、救援队伍,调集有关装备、物资等投入应急救援工作;

(4)市安监局派人赶赴事故现场。5.3现场处置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按照保护人员优先、防止和遏制事故扩大优先,保护环境优先的“三优先”原则,在现场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区(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有关石油天然气企业按照各自职责要求,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5.3.1区(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主要工作(1)群众疏散 区(市)县人民政府接到发生事故的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请求组织事故现场周边群众疏散的信息报告后,按照应急预案的规定和信息报告的具体要求立即通知公安、交通、民政部门和自愿者组织,迅速开展群众疏散工作。

①发出警报,开通应急有线广播,播放应急公告,根据实际需要还可使用广播宣传车或专人通知,确保警报盲区人员和特殊人群疏散;

②根据信息报告的内容要求,确定人群疏散的范围、数量、安全距离;

③公告疏散方向、路线、交通工具、乘车地点、安置地点及紧急自救保护措施;

④确保疏散经过的道路、桥梁的安全、可靠,维护群众疏散时的交通秩序;

⑤安置场所要有醒目标志,统一编号,保证安全,对疏散群众的生活、医疗要妥善安排,维护好社会治安;

⑥对疏散人群的情况进行跟踪和记录。(2)医疗卫生

各级医疗卫生部门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或集结地,全力抢救受伤人员,做好卫生防疫工作。

①根据需要设立固定或流动医疗卫生站点,实行一对一救治; ②紧急调集所需的医疗器械和药品;

③紧急招请外伤、烧伤、硫化氢中毒等方面的医疗专家和医护人员; ④做好安置场所的卫生防疫和特殊人群的疾患治疗;

⑤对伤员实行“一卡式”跟踪救治服务,适时转移治疗,做好伤员人数和康复情况的统计记录。

(3)监测监控

环保、气象等部门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环境、气象等监测监控工作。

①应用先进环境监测监控技术和设备,对事故现场和周边的可燃气体、有毒气体及水体、空气、环境情况进行监测,有关数据及时报现场指挥部;

②应用先进气象监测技术和设备,对事故现场和周边风向、风速、气温、雨量情况进行监测,有关数据及时报现场指挥部。

(4)保护重点目标

保护国家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和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

5.3.2 石油开采企业主要工作

(1)根据事故发生、变化的情况及对周边环境的影响,需要迅速疏散群众时,发生事故的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应立即报告所在地人民政府,并明确群众疏散的范围和方向。现场指挥部成立后,需要再次组织群众疏散时,应报现场指挥部组织实施。

(2)迅速撤离与现场抢险无关人员,设置警示标识,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备、设备,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并尽量将易燃易爆物品撤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3)及时组织制定事故的应急抢险处置方案(放喷点火、压井、灭火、堵漏等),并根据现场指挥部的命令组织实施。

(4)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避免烧伤、中毒等人身伤害。(5)负责事故灾难应急抢险装备、物资的征调。(6)负责事故现场后勤保障工作。5.4 通信

市安监局接到Ⅲ级以上(含Ⅲ级)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报告后,要立即建立与事故现场指挥部、当地各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有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市安监委有关成员、有关专家以及事故企业所属企业分部或总部的通信联系,保证信息畅通。(联系方式见附录)5.5 信息发布

按照《成都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执行。5.6应急结束

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事故抢救现场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后期处置工作结束后,由事发地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6.应急保障

6.1 通信信息保障

各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要结合安全生产工作的实际,建设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平台,保证应急指挥决策、视频音频和数据等通信传输的通畅。做好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 的监控,抓好应急救援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处理等工作。

6.2 技术装备保障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必须加强应急救援专家队伍建设,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各专业应急队伍按规定配备应急装备和设施。各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和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要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加强应急装备建设。

6.3应急队伍保障

以公安消防部队为依托,以中石油、中石化在成都石油天然气开采、储运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骨干,充分发挥当地其他应急救援队伍的作用,建立一支适应全市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救援需要的应急救援队伍。

武警的消防队伍、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化部队是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救援的重要救援力量,成都市矿山应急救援彭州、出江中队是事故灾难应急救援的补充力量。

6.4交通运输保障

各级公安、交通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车辆及应急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保证应急需要。

6.5医疗卫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和装备建设,按职责做好事故灾难的医疗卫生应急救援准备和现场救护工作。

6.6社会治安保障

根据事故灾难发生状况和应急救援需要,事发地公安机关负责组 织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交通管制,维持现场秩序,做好群众疏散转移工作。

6.7救援物资保障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储备应急救援物资,区(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急机构根据本地区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实际情况储备一定数量的常备应急救援物资。成都市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工作按照《成都市物资储备应急预案》处置;应急救援经费按照《成都市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处置。

6.8人员安全保障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当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出事故现场的有关规定。7.后期处置

7.1 善后处置

事故发生地区(市)县政府负责组织善后处置工作,市级有关部门和中石油、中石化在成都分公司(指挥部)要做好有关协调工作。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善后处置经费由事故单位承担。

7.2 事故调查

重大事故灾难由市政府协助省政府或省政府授权的部门进行调查;较大事故灾难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组织调查;一般事故灾难由区(市)县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必要时由市政府直接调查处理。7.3 应急救援调查总结

应急救援工作结束后,现场指挥部应对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进行全面评估和总结,并在1周内向市指挥部和上级应急机构书面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事故的基本情况、接报和抢险过程、抢救组织指挥、应急预案执行情况、抢险各阶段采取的主要措施、抢险效果、遇到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经验教训和改进的措施及建议。市安监局在1周内向市政府和省安监局书面报告。8.宣传、培训和演练

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石油天然气企业要组织有关应急救援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减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按有关规定定期组织各类应急演练和专业人员培训。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定期组织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并于演习结束后向市安监局提交书面总结;市安监局根据当年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重特大事故发生的特点,适时组织演练。

9.附则

9.1 预案管理

本预案是指导各区(市)县制订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基本框架。市安监局每两年或必要时对预案进行评审、修订,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9.2 监督检查

市安监局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成都市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事故灾 难应急预案的编制和执行情况每年进行监督检查。

9.3奖励与责任追究

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在应急救援中,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在事故灾难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给予行政处分;触犯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规定制订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2)拒绝履行应急准备和应急救援责任的;(3)瞒报、漏报、迟报事故灾难信息的;

(4)拒不执行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物资的;

(6)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进行破坏活动的;(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8)有其他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9.4名词术语解释 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陆上石油天然气开采是一个连续的勘探开发过程,包括油气田的预探、评价、产能建设和生产阶段,即从第一口预探井开始,到发现油气田、进行评价、投入开发、实施产能建设、维持已建设成产能油气田的正常生产,最终将采集的油气进行集输和处理,供给使用单位。

9.5 预案解释部门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精选6篇)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1篇申请编号:受理编号: 申请日期:受理日期:石油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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