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法律制度范文
税收法律制度范文(精选11篇)
税收法律制度 第1篇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工业化进程的加快, 人类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过度开发环境资源, 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给人类的生存发展也带来了严重的影响。人们已经开始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 我国也采取了很多举措进行环境保护。但在环境税法律制度方面还有所欠缺, 仅有一些针对环境保护的税收优惠政策, 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也还不健全, 环境税收政策难以发挥有效的作用。因此, 必须加强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建设, 加强环境税的设立、征收和管理, 从而推动我国的经济发展模式朝生态化的方向发展。
1 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发展现状及问题
1.1 缺乏专门性环境保护税种
目前, 我国环境保护的手段大多还是依靠某些税种中的税收优惠政策来发挥作用, 与环境保护相关的专门性税种仅有资源税。而资源税是为了有效地管理和合理利用资源而设置的, 像国外发达国家普遍征收的汽车燃料税、噪音税、污染税等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行为直接征收的专门性税种都没有设立。与发达国家相比, 我国环境保护税收法律制度建设还比较落后。环境税种的缺位严重限制了税收对破坏环境行为的调控力度, 弱化了税收对环境保护的作用。
1.2 缺乏科学系统的税收优惠措施
在我国, 现行的税收优惠措施还是比较多的, 但对于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来说还缺乏系统性和科学性。主要表现为:首先, 现有的税收优惠措施形式多是减税、免税, 范围窄, 缺乏针对性, 政策之间协调性不足, 税收政策在环境保护方面的鼓励激励作用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其次, 现有的环境税费优惠措施中使用新能源和清洁能源的观念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 针对预防环境污染的行为的鼓励政策不够;再次, 各项优惠政策散布在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等各大税种中, 难以掌握。并且, 优惠政策的执行方式也是多样的, 如免征、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等, 给优惠政策的落实到位带来困难。
2 环境保护税收制度的最新进展
日前, 经过调整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向社会公布, 环境保护法就位列这76个立法项目中。7月9日, 国务院法制办公布的《环境保护税法 (征求意见稿) 》 (简称征求意见稿) 也已经结束了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明确了“费改税”方案, 规定的税额标准与现行排污费的征收标准基本一致。环境保护税法的出台已势在必行, 这将为整个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建立奠定坚实基础。
3 加强环境税收法制度建设的措施
3.1 严格遵循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
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建立既要符合我国发展的国情, 又要考虑到理论上的合理性。我国在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建立上, 应当遵守以下原则。第一, 谨慎性原则。税收是国家的命脉, 它由经济决定, 同时又反作用于经济。而环保税作为针对环境污染等行为征收的税种, 其中涉及的专业性判断要比一般市场交易行为更为复杂。因此, 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建立需要严谨的法律规范, 一旦设立将会促使企业将污染成本由外内化为生产成本, 进而对企业乃至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产生重大影响, 因此必须设立时要坚持好谨慎性原则;第二, 环境保护优先原则。环境污染存在于方方面面, 既然环保税的目标是保护环境, 那么在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建设的过程中, 应当适当扩大征收范围, 进行多样尝试。例如, 对新购置的机动车由销售企业代扣代缴环保税等, 维护好环保税收制度的全面性。第三, 协调性原则。环境保护是一项社会工程, 牵涉到的主体众多。环境保护是环保部门的工作职能, 并且环保部门对环境的鉴定检测具有权威性。而征税是税务部门的职能, 环保部门无权干涉。一旦双方产生分歧, 就会导致环境保护税收工作陷入尴尬境地。因此在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建立过程中, 还要建立好环保主管部门与税务机关之间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机制, 这是环保税征收过程中必须重视的问题。
3.2 建立完善科学的税收征管制度
《环境保护税法 (征求意见稿) 》公布后, 引起了社会的热议:“费改税”后, 税费征管一旦从环保部门移交到税务部门, “无费可收”的环保部门会不会为弥补经费缺口而滥用罚款权?费改税”后会不会成为环保部门新的“敛财工具”?在环境保护税征收之后, 一定要建立完善的税收征管制度, 既要按照税法规定应收尽收, 又要防止征收“过头税”。
3.3 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
出台环境保护税法还只是第一步, 税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还有更大潜力可挖, 完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还任重道远。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 我国应该在环保法律制度建设方面加强与国际的交流, 借鉴先进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建立的先进经验, 从环境保护的政策、管理和技术上进行深入协作, 结合我国实际的发展情况, 使环保税收法律制度得到更大提升。
4 结语
综上所述, 随着环境问题的日益严峻, 我国应该严格遵循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的立法原则, 借鉴国外税收法律制度的先进经验, 结合我国国情, 建立科学、系统、完善的环境税收法律制度, 真正发挥出税收在治理和减少环境污染上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培立.我国环境税法律制度的构建[D].北方工业大学, 2012.
[2]刘洁.我国环境税收法律制度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2012.
税收法律制度3 第2篇
一、多项选择题
1.下列各项中,属于纳税申报方式的有()。
A.直接申报B.简易申报C.邮寄申报D.数据文字申报
2.以下税率符合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有()。
A.20%B.25%C.15%D.33%
3.根据个人秘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个人所得税居民纳税人的有()。
A.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B.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个人
C.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D.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4.根据计税标准不同,可以的税收划分为()。
A.从价税B.从量税C.直接税D.间接税
5.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收强制执行措施的有()。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从其存款中直接扣缴税款
B.拍卖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C.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D.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6.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自行到税务机关办理申报纳税,申报方式包括()。
A.直接申报B.邮寄申报C.数据电文方式D.简易申报
7.下列有关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表述中,符合我国税法规定的有()。
A.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
B.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实际收到货款的当天
C.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D.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货物的代销清单的当天
8.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将企业划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标准有()。
A.登记注册地B.实际管理机构C.机构、场所所在地D.所得来源地
9.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关于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纳税义务发生时间说法正确的有()。
A.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或者无背面合同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
B.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的,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C.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的,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
D.纳税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为纳税人提货的当天
10.按照现行规定,下列纳税人可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有()。
A.年不含税销售额在12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生产的纳税人
B.年不合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的从事货物零售的纳税人
C.年不含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从事货物批发的纳税人
D.年不合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会计核算制度健全的从事货物生产的纳税人
11.下列税法要素中,属于基本要素的有()。
A.纳税义务人B.征税对象C.税率D.税目
1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关于企业所和的纳税地点,符合规定的有()。
A.一般情况下,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B.居民企业的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C.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D.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在实际联系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13.下列属于流转税类的有()。
A.增值税B.消费税C.房产税D.印花税
税务法律制度
114.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下列项目中,应该并人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的有()。
A.纳税人销售货物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B.纳税人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
15.根据消费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应税消费品中,实行从价定率与从量定额相结合的复合计税方法的有()。
A.烟丝B.卷烟C.粮食白酒D.薯类白酒
16.下列应税消费品中,适用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全合计算缴纳消费税的有()。
A.啤酒B.白酒C.卷烟D.化妆品
17.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税务机关采取的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在()。
A.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暂停支付纳税人存款B.书面通知纳税人开启银行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C.拍卖所扣押的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
D.扣押纳税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财产
18.下列各项中,应计入增值税的应税销售额的有()。
A.向购买者收取的包装物租金B.向购买者收取的恰当销项税额
C.因销信货物向购买者收取的手续费D.因销售货物向购买者收取的代收款项
19.下列说法正确的有()。
A.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
B.纳税人进口货物,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送进口的次日
C.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D.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收到款项的当天
20.一般来说税收具有()方面的重要作用。
A.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B.税收是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C.税收是维护社会治安的重要手段D.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21.税收具有()特征。
A.强制性B.无偿性C.惩罚性D.固定性
22.下列属于税收的作用的有()。
A.是国际经济交往中维护国家利益的可靠保证
B.国家调控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C.税收是国家组织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
D.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
23.营业税按行业实行有差别的比例税率,其中适用5%营业税税率的有()。
A.文化体育业B.金融保险业C.交通运输业D.销售不动产
24.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前,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
A.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B.缴销发票
C.向税务机关缴纳应缴纳的罚款D.缴销税务登记证件
25.下列科目,属于中央地方共享税的有()。
A.增值税B.资源税C.所得税D.营业税
26.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在关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股份有限公司在申报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时,应出示的证件和资料有()。
A.银行账号证明B.合同、章程和协议书C.营业执照D.公司出资证明书
27.增值税中规定的销售额包括()。
A.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B.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
C.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D.向购买方收取代垫的运费
28.下列各项中,属于我国税款征收方式的有()。
A.查账征收B.查定征收C.查验征收D.定期定额征收
29.下列各项中,属于企业秘得税规定的免税收入的有()。
A.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B.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C.财政拨款D.国俩转让收益
30.下列应当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有()。
A.工商局B.个体工商户C.某公司在上海的分公司D.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
税务法律制度
231.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人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方式有()。
A.口头申报B.数据电文申报C.邮寄方式申报D.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32.下列关于设立税务登记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B.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C.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的,应当自项目合同或协议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项目向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D.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税务登记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税务机关核发扣缴税款登记证件
33.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在申报税务登记时,应当提供的资料,包括()。
A.营业执照B.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银行账号证明C.居民身份证
34.下列税收,属于由海关负责征收管理的有()。
A.进口关税B.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增值税
C.由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的消费税D.船舶吨税
35.下列各项中,适用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有()。
A.有限责任公司B.合伙企业
浅析我国证券行业的税收法律制度 第3篇
证券市场, 从在我国成立至今, 一直都是人们关注的焦点之一。股市的每一次变动, 无不牵动着成千上万股民的心跳。前段时间股市的长期低迷不是没有原因的, 我国现行的证券税收制度, 在股市的每一次变迁中无不起着“导火索”的作用。
一、我国证券行业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
要找出我国证券行业的症结之所在, 就不得不对我国现阶段证券行业的税收法律制度有个全面的了解。根据税基的不同, 证券课税一般包括证券交易税、证券所得税以及证券遗赠税。其中, 仅就证券交易环节的征税情况来看, 由于历史和国情的不同, 各国实行的证券市场流转税政策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我国现行的证券市场税制是以证券流转税 (证券交易印花税) 为主体税种。目前我国在证券交易环节尚未开征证券交易税, 而是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即按交易双方的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征收印花税, 并且只对二级市场上的股票交易征收, 对国债、金融债券、企业债券以及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的交易免税, 对国家股和法人股也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证券交易所以外的股票交易和转让更是处于真空地带。
二、我国证券行业现行税收法律制度的不足
在我国开征证券交易印花税时, 我国证券市场的证券种类主要是股票, 因此我国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主要是针对股票进行征收, 而对证券投资基金、国债、金融和企业债券则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而现阶段我国的金融领域也不断创新、壮大, 有价证券的种类也越来越丰富, 除股票以外的其他有价证券的规模在整个证券市场的占比越来越大, 从这一点来说, 若只对股票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明显有失公平了, 也不利于股票市场的发展。除此之外, 我国目前只针对股票的二级市场, 而对股票的一级市场不征税, 这就又造成了另一层意义上的不公平, 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其次, 从税的一般理论上来看, 印花税属于凭证税的一种, 目前我国只对股票的交易行为征收印花税, 而不是征收严格意义上的印花税, 这点实际上与理论背道而驰。最后, 从目前来看, 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调整过于频繁。我国证券市场经常出现非市场性的波动, 在这种情况下利用证券交易印花税来进行干预是不可避免的, 但是由于每次调整都是突然公布, 让公众措手不及, 而且调整过程不公开、不透明, 如此反复无常的税收调整影响了国家税收政策的连续性和严肃性。
三、发达国家在证券市场实行的税收法律制度
分析完我国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 必然要针对这些问题提出合理对策。要得出一些可行性的对策, 笔者认为有必要分析一些典型国家的证券税收制度。笔者在此, 将以美国、日本作为典型来进行分析, 得出二者在证券税收领域的一些特点, 以便于我国在证券业的发展中能有所借鉴。
先从美国来看, 美国在证券业领域的主要税种有: (一) 流转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 (二) 收益税:证券投资收益并入个人所得, 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 资本利得税:资本利得与普通所得合并征税。 (四) 遗产和赠与税:总遗产和赠与税制。看完美国, 让我们再来看看日本的证券税收制度。日本证券税收的主要税种有: (一) 流转税:包括印花税、证券登记许可税、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所税; (二) 收益税:对个人单独设立资本收益税, 但可允许个人选择申报, 法人资本收益并入普通所得征税, 不单独征税; (三) 资本利得税:对个人单独设资本利得税, 而法人并入普通所得征税, 不单设资本利得税, 但资本利得税只对法人和个人居民征收; (四) 遗产和赠与税:实行分遗产和赠与税制。从上可明显看出, 美国和日本的证券税收体系独立、系统、完善;税种齐全, 征收面广, 充分发挥着税收在证券方面的调控作用。
四、我国证券行业税收法律制度的改善建议
美、日作为东西方发达国家的代表, 其证券市场的税收制度也必然都有值得我国学习之处。纵观我国证券市场, 从金融危机以来已经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低迷。虽然政府也采取了与以往类似的措施如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 但目前来看, 这种单一的方式对市场来说已经不再是万能灵药了。一方面, 是千万股民对政府随意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率而带来的信任危机, 另一方面股市在现阶段刚出现转机, 此时更需要证券税制的改变。政府应当制定清晰、确定、公平、公开的证券交易税制, 使股民理解即使税率的调整也是正常的、公开的, 这也要求了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 征税更应当依据的是效力较高的法律。另一方面, 笔者并不认为单纯的将证券交易印花税改为证券交易税是很好的方法。实际上, 我国证券市场的“印花税”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印花税。它一直以来所起的功能并不是凭证税而是行为税, 所以其已经很大一部分体现了证券交易税的功能。为了繁荣当下刚处于苏醒期的股市, 我国不应当征收证券交易税或证券交易印花税, 而应当在证券业资本利得税领域效仿日本, 将所得税从资本利得税中分离, 再分别对个人投资者和企业适当征收一定的资本利得税, 至于具体税率, 笔者认为若是以现行的证券交易印花税为参照, 则不应高于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
总之, 只有制定的税种、税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证券市场的状况、发展, 再适当借鉴美国、日本的成功经验, 建立和不断完善我国证券税收体系, 逐步开征和调整我国证券税收, 才可能促进我国证券市场长期、有序、稳定、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魏兴耘.《证券税制设置的国际比较与相关建议》.证券市场导报, 2000年第8期.
[2]黄正吉.《日本证券税制改革对我国的启示》.税务, 2002年第12期.
[3]李连伟.《我国证券市场税制存在的问题与改革思路》.时代金融, 2014年第17期.
[4]文雪莲.《完善我国证券交易印花税制度的思考》.硕士论文:华东政法大学, 2014年.
第三章 税收法律制度 第4篇
第一节 税收概述
一、税收的概念与分类
(一)税收的概念与作用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以国家为主体,为实现国家职能,凭借政治权利,按照法定标准,无偿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特定分配方式。它体现了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税、纳税的利益分配上的一种特殊关系,是一定社会制度下的一种特定分配关系。税收是政府收入的重要来源,它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税收与国家存在直接联系,是政府机器赖以生存并实现其职能的物质基础。税收是一个分配范畴,是国家参与并调节国民收入分配的一种手段,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形式。税收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特殊分配关系,即以国家为主体的分配关系。
2、税收的作用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中,税收主要具有资源配置、收入再分配、稳定经济和维护国家政权四个方面的作用:
(1)税收具有资源配置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为提供公共产品筹集资金,以及通过影响消费倾向改变社会的资源配置两个方面。从筹集公共产品的生产资金来看,主要目的在于协调公共产品和非公共产品的供给关系。每个纳税人都有权享受公共产品的利益,政府通过提供公共产品介入生产和消费之中,直接联系生产者和消费者。从影响部
门间的资源配置来说,主要是通过税收影响个人收入水平,从而影响人们的消费倾向,进而影响投资需求来改变资源配置。
(2)税收具有收入再分配的作用。一方面体现在通过税收征收,使市场机制下形成的高收入者多负担税收,低收入者少负担税收,从而使税后收入分配趋向公平;另一方面体现在通过税收支出、税收优惠,进而对国民收入再分配。
(3)税收具有调控经济运行的作用。经济决定税收,税收反作用于经济。国家通过税收的设置,以及加成征收或减免税等手段来影响社会成员的经济利益,改变社会财富分配状况,对资源配置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影响,调节社会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从而达到调控经济运行的目的,促进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4)税收具有维护国家政权的作用。国家政权是税收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条件,而国家政权的存在又有赖于税收的存在。没有税收,国家机器就不可能有效运转。同时,税收分配不是按照等价原则和所有权原则分配的,而是凭借政治权利,对物质利益进行调节,体现国家支持什么,限制什么,从而达到巩固国家政权的政治目的。
(二)税收的特征
税收与其他财政收入形式相比,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三个特征。这就是所谓的税收“三性”,它是税收本身所固有的。强制性是指国家以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凭借政权力量,通过颁布法律或法规,按照一定的征收标准进行强制征税。负有纳税人义务的社会集团和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国家强制性的税收法律制度,依法纳税,否
则就要受到法律制裁。无偿性是指国家取得税收收入既不需要偿还,也不需对纳税人付出任何对价。税收的无偿特征,是与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治权利进行收入分配的本质关联的。它既不是凭借财产所得权取得的收入,也不像商品交换那样,需要使用价值的转换或提供特定服务取得收入。固定性是指国家征收以法律的形式预先规定征税范围和征收比例,便于征纳双方共同遵守。税收的固定性既包括时间上的连续性,又包括征收比例的固定性。税收是按照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标准征收的,在征税之前就以法律形式将课税对象、征收比例或数额等公布于众,然后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征收。课税对象、征收比例或数额等制定公布后,在一定时期内保持不变,未经严格的立法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征税标准都不得随意变更或修改,因此,税收是一种固定的连续性收入。
(三)税收的分类
对税收的分类有很多中方法,主要有按课税对象性质、经济性质及其转嫁归宿状况分类。我国的税收分类方式主要有:
1.按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分类
按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可分为流转税类、所得税类、资源税类、财产税类、行为税类五大类型。
(1)流转税类。是以商品生产、商品流通和劳动服务的流转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流转税包括两种:一是商品流转额,即商品的交易或数量;二是非商品流转额,即各种劳务收入或服务性业务收入的金额。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流转税,是我国税制
体系中的主体税种,其中又以增值税为主。
(2)所得税类。是以纳税人的各种收益额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所得税类税收属于终端税种,他体现了量能负担的原则,即所得多的多征,所得少的少征,无所得的不征。如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3)资源税类。是以自然资源和某些社会资源为征税对象的税收。其特点是:税负高低与资源级差收益水平关系密切,征税范围的选择比较灵活。如资源税等。
(4)财产税类。是以纳税人拥有的财产数量或财产价值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其特点是:税收负担与财产价值、数量关系密切,体现调节财富、合理分配等原则。如房产税、契税等。
(5)行为税类。它是国家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目的,以纳税人的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收。如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船舶吨税等。
2.按管理和使用权限不同分类
按管理和使用权限不同,可分为中央税、地方税和中央地方共享税。
(1)中央税。如关税、消费税
(2)地方税。
税收法律制度 第5篇
关键词:税收法律制度;资格考试;教学模式
一、课题提出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1.问题的提出
《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是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中一门必考的科目,在这门课程中《税收法律制度》这部分内容又是这门考试科目中的重点与难点,一方面需要记忆的考试知识点比较多,在本门课程考试的总体分值中占得比重比较大;另一方面涉及到计算,有些税种的计算还比较复杂,如何进行本部分内容的教学和辅导对于提高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这门课程通过率至为重要。
这门课程在教学时过去大多都是采用传统的讲授方式,学生处于被动的局面,这种传授方式显然严重阻碍了学生学习积极性及对知识的掌握巩固,不利于学生对问题的理解和运用,因此对这门课程进行教学模式的改革势在必行。“教中学、学中练、练中学” 在侧重教师的主导作用的同时,还强调学生的主体作用,能够很好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以及培养学生分析理解能力。
2.本课题的主要目的
本课题的主要目的是通过“教中学、学中练、练中学”提高学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课程的考试通过率;同时,通过这门课程的学习使学生掌握税收法律基本知识,为学生后续的工作就业打下良好的专业知识基础,提高其运用法律特别是税收法律的技能和终生学习的能力。
二、课题研究的过程和主要内容
1.实施途径
研究《税收法律制度》教学内容,对教学内容进行分析整合,选择出适合“教中学、学中练、练中学”的教学内容并进行教学实践尝试;
对常见的教学模式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总结出适合《税收法律制度》应试教育不同教学内容教学的主要教学模式和方法;
2.研究及开发阶段
本课题通过调查、资料收集、不同教学模式探索、教学内容、方法改革的实践,来提炼和总结出适合我校学生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实际情况的有效的教学方法。
三、课题主要成果说明
经过课题教学实践活动的实施,改革结合工作岗位进行税收法律制度的课程教学内容和教学项目,已经圆满的完成了课题的研究任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成果:
1.形成 “教中学、学中练、练中学”在《税收法律制度》教学过程中的实践研究方案
有效的师生互动,既要体现课堂教学的指向性,突出重难点,又要有利于学生创造能力的形成,所以,教师在利用“教中学、学中练、练中学”教学模式进行教学时,要把握好以下几个维度:
1)必须摆正学生的主体地位
众所周知,教学过程是教师和学生共同参与的双向活动过程。教师的教学活动,都是针对学生的,教师把已有的学识、能力传授给学生。教学中,必须摆正学生的主体地位。这样能更好地完成教学任务。
2)选择合适的教学内容
一般来讲,采用教中学、学中练、练中学的教学内容应该是学生平时能够感觉到的或是容易理解和体验的,这样可以很容易激起学生的学习兴趣,使他们不会感到为难。比如在《税收法律制度》这门课中我就选择了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作为使用教中学、学中练、练中学的实例,经过实践检验,效果十分良好。
3)必须给予学生练习的空间和时间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就紧紧围绕教学活动的设计,努力体现开放性。给学生足够的时间和空间进行充分的准备,要求他们在准备过程中能够大胆探索,勇于创新。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采用“启发式”、“探究式”、“讨论式”等方法。尽量体现真理面前师生平等,让学生敢于各抒己见,逐渐培养学生的表达能力。
4)教师要适时进行点评和总结,及时给出恰当的评价
在具体实施教中学、学中练、练中学时,为了能够建立和谐、融洽的师生关系和亲密、真挚的师生感情,教师在与学生进行互动研讨后要及时给予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价,这样才能为后续的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开展创造良好条件,才能优化教学过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形成“教中学、学中练、练中学”在《税收法律制度》教学过程中的教学改革总结
以案例分析、随堂练习等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参与思考的积极性。将《税收法律制度》的相关内容大致设计成讲解型案例、练习型案例,同时设置各税种案例,通过案例演示能够较好地将教学内容向学生展开,以工作任务驱动教学法,是学中练、练中学的进一步深化,可以强化学生的职业情感。将考证知识点设计为相应的课堂学习行为,学生共同探讨完成练习所需的知识点,并举一反三;主讲教师向学生演示各税种的主要知识点,设计练习,然后学生共同解决问题。
3.完成了《税收法律制度》部分教学内容的教学设计与教学课件制作
在整个课题研究实践过程中,一直要遵循的原则之一是师生共同教学,共同评价,让学生充分参与课堂教学中的“教”的活动,激发学生主动探究,让教学活动“动”起来,师生互为补充。让学生参与课堂教学评价,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和民主意识,教师还可通过学生的评价全面了解学生,及时调整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效果。
五、课题研究中的不足及今后发展方向
应试能力的培养与提高是会计类专业教学的核心内容之一。学生对税收知识掌握情况最终将影响其可持续发展能力与职业迁移能力的养成。本课题研究重点在教中学、学中练、练中学的应用,通过师生互动,让学生能够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为出发点,以实际工作需要来构建知识结构,注重对知识点的理解和掌握,,尽可能地实现模拟练习与实际考试的一致性,从而培养与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理解能力以及应试能力。
六、结论:
通过本课题为期半年的实践和探索,对《税收法律制度》课程教学中通常采用的“教师案例示范模式”、“教中学、学中练、练中学”等教学模式进行对比分析研究,找出了适合我校学生的最佳教学效果的教学方法与模式,从而进一步提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课程《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的教学质量。
浅析我国税收流失法律控制制度 第6篇
一、法律是控制税收流失的主要手段
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消息, 2009年全年完成税收收入 (不包括关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63104亿元, 比上年增加5241亿元, 增长9.1%。分税种看, 我国第一大税种增值税2009年完成18820亿元, 增速只有3.8%;企业所得税更是出现了多年来的首次负增长, 完成12157亿元, 下降0.3%。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针对《第一财经日报》表示:“从往年收入结构来看, 增值税占我国税收收入的30%左右, 企业所得税占20%左右, 而这两大税种去年一个增长乏力, 另一个则出现负增长, 直接拖累了我国税收收入的整体增幅。”
税法是我国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之间在征收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也可以说是国家凭借其权利, 利用税收的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的特征参与社会与产品和国民收入分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和税收密不可分, 可以描述为“有税必有法, 无法不成税”, 税法是税收的法律表现形式, 税收是税法所确定的具体内容。税法和税种是国家征税的依据, 同时从法律控制的角度判断是否有税收流失现象, 必须明确纳税人是在哪个税种违反了税法规定。为此, 研究税收流失的法律控制, 必须要了解我国税法对控制税收流失的相关规定。本文将把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作为主要的研究对象, 下面就对这两个与税收流失有关的主要税种作进一步说明。
二、我国税法对控制税收流失的相关规定及其评价
(一) 增值税
我国征收增值税的法律依据是国务院1993年第134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的解释、通知、办法、决定等。增值税的法律由行政机关制定, 从立法层次上来说属于行政立法, 因而会出现制度变动较频繁的现象。增值税的税收流失主要是通过各种途径造成的应缴税收收入的减少, 基本途径是纳税人采取偷税、避税、逃税、骗税等方式。但增值税由于采取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不同于其他税种的征缴机制, 因此, 增值税税收流失的途径和手段方面又有其特殊性。从法律规制的角度出发, 第一, 要注重增值税制的科学化, 进一步规范在征税范围、税率、抵扣范围方面的相关规定。第二, 在加强税收征管水平的基础上, 以法律规制的方式完善专用发票的使用和管理, 才能在各个环节预防“假报”, 从源头上控制增值税税收流失。第三, 增值税优惠政策涉及的范围较广, 就会给纳税人更大的偷逃税的空间。用法律进一步规制和完善增值税优惠, 是减少增值税税收流失的有效途径。
(二) 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的第二大税种, 对企业收入和国家财政收入起着重要的调节作用。它的改革方向被界定为“两法合并”将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的不同企业所得税制合并为一个统一的企业所得税制。这项改革几经周折, 在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终获通过, 统一的新企业所得税制在2008年开始实施。由此, 实现了“四个统一”的目标:统一税法, 统一税率, 统一税前扣除和统一税收优惠。相关行政法规及文件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部门规章及文件主要有《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等三十多个。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流失现象十分严重。企业所得税税收流失主要特征表现在两个方面:偷逃税手段更加隐蔽化、复杂化和欠税规模巨大。因此, 不仅要对税收行为主体的法律责任加以规定, 还要有相应的惩罚措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了滞纳金, 纳税人从滞纳税款之日起, 按日加收滞纳税款5‰的滞纳金, 其本质还是责令纳税人解缴税款。督促纳税人自觉缴纳税款, 实现控制税收流失的最终目的。
三、健全我国税收流失法律控制制度体系
(一) 控制税收流失的立法完善
当前, 我国的税收实体法中除《个人所得税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是由我国的立法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外, 其他的各项税收实体法都属于授权立法, 这不仅降低了税法的权威性, 更增加了其不稳定性。
1. 规范我国现行税收立法权限
税收立法权限改进和完善, 是解决我国税收立法中以及由税收立法所产生的税法体系问题的前提条件, 使我国税收流失的法律控制功能和作用得到更好的发挥。首先必须依法明确划分税收立法权限, 国家税收立法权应集中在代表人民意志和利益的国家权力机关, 即一国的税法体系应以税收法律为主, 税收行政法规为辅。其次要提高税收法律的立法层次, 减少授权立法, 尽快使现行的税收行政法规与行政规章上升到税收法律的高度。
2. 相关法律法规要配合税法控制税收流失
主要是指《破产法》《刑法》《行政诉讼法》对税法的配合。首先, 建议《税收征收管理法》对税收债权与有担保债权的受偿顺序规定与《企业破产法》一致。其次, 完善涉税犯罪的刑事立法, 规范法律用语, 强化与税法规范的总体协调, 消除法条间的矛盾, 注重罪名之间、法条之间的协调统一, 从司法解释上增强刑法的可操作性。最后, 使行政诉讼的启动程序宽松化, 保障多机制解决税务纠纷。
(二) 控制税收流失的司法补缺
从法律的角度来说, 税收的流失意味着国家税收债权被侵害。既然司法是权利救济的最终途径, 那么, 司法介入税收流失的治理, 对已受到侵害的税收债权给予救济, 保障国家征税权的正常行为同样有其重要的意义。
1.明确税务机关的诉讼地位
在我国现行的司法体制下, 将税务案件单独分离出来由税务机关行使调查权或起诉权显然并不现实。一种较为可行的办法是, 确立税务机关在造成税收流失后果的涉税违法案件中作为被害人参与相应的诉讼程序。由此, 税务机关便可以行使被害人的权利和义务, 在诉讼过程中证明征税所受到的侵害以及损害的程度和范围, 以保证国家的税收收入。
2.实现司法审判的独立性
司法机关作为独立的纠纷解决主体能够更为客观和公正地解决征纳双方的纠纷, 及时确定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所各自享有的权利和义务, 以司法机关的独立审判保证税务机关征税权行使的权威性, 促使双方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精通税法的法官具有相应的财税知识和法律常识, 审判过程中能够进行独立的法律判断和事实判断, 进而根据价值选择做出独立的法律认定, 解决涉税争议。
(三) 控制税收流失的执法监督保障
1.推行税务代理制度
实践证明, 税务代理作为一种中介服务体系, 可以使纳税人的纳税申报、申诉、税务纠纷等事宜得到及时、正确处理, 有利于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它还增强了监督机制, 有利于正确执行税法, 减少以权代法等偷逃税现象。随着我国新税制的推行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实施, 要求我们必须积极、稳妥地发展税务代理, 科学地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进一步扩大税务代理的范围, 提高税务代理的质量和效率, 逐步建立完善的税务代理组织机构。
2.强化税务稽查制度
《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从法律上对稽查局职能给予了明确定位, 即“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稽查工作规程》的修订, 进一步强调了“执法型稽查”的理念。第一, 要提高税务稽查的准确性和效率。第二, 建立稽查考核指标体系, 重点考核选案的准确率、检查的查补率、稽查的处罚率以及执行的入库率等项指标。第三, 加大对查实税收违法违纪的处罚力度, 依法从重从严处罚。
摘要:税收流失不但弱化了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导致了社会财富的分配不公, 而且直接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的机制, 破坏了税收公平原则。如何有效地控制我国税收流失的规模己经成为我国财税界所关注的热点问题。对我国税收流失问题进行研究, 离不开对我国实践中各种税收流失具体问题的分析, 需要对我国现实中具体的税收流失问题进行剖析, 分析我国税法对控制税收流失相关规定, 并得出有现实针对性的结论和政策建议。
关键词:税收流失,法律控制,税收立法
参考文献
[1]任舫.中国税收优惠指南.中国税务出版社, 2001:41.
试论我国外资税收法律制度的完善 第7篇
1 统一税法, 坚持税收法定主义原则
我国采用的是分税立法的模式, 一方面造成各税法之间的参差不齐, 相互矛盾;另一方面造成立法上的重复现象突出。因此我国应在遵循公平税负、促进平等竞争, 统一税收优惠、规范税制, 坚持国际惯例与我国国情相结合的原则指导下, 制定一部税收基本法。将征税中的共同事项在同一部法律中加以规定, 比如税收的概念、税收的目的、税收的基本原则以及税收征管权的划分等一系列的基本问题。在此基础上逐步统一税法, 对征税对象一致的税种制定内外企业统一适用的税法, 逐步取消国内外纳税人在法律适用上的区别待遇。外商来我国投资并不是搞福利事业, 他们是看中了我国劳动力成本低、政治经济环境相对稳定、信用风险低等其他一些投资所必需的便利条件。笔者认为, 在中资企业已经成长壮大、生态环境正在日益恶化、外汇储备规模庞大以及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非常充裕的情况下, 中国一方面应逐步推进对外开放进程, 另一方面应及早统一中外资企业的税率和税前抵扣标准。由于政局稳定, 劳动力资源丰富, 市场潜力很大, 因此只要不在税收、土地等方面采取歧视性的政策, 就用不着担心外资会逃走。“重外轻内”的政策损害了中资企业的发展潜力, 加速了中资企业外资化的进程, 为今后的资本实质性外逃埋下了隐患。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也加剧了对外贸易的不平衡, 使中国连续十一年成为国际反倾销的首要对象。在出口贸易中, 利润最丰厚的品牌、技术和销售环节基本掌握在外商手中, 中国企业只能拿到少量的加工费;尽管如此, 在贸易争端及能源、原材料价格上升过程中中国却是受到不公正指责的少数国家之一。
2 适时调整税法, 缩小地区间差异
我国在调整税收优惠时, 应由原来的注重区域性优惠向注重结构性优惠转化, 在制定税收优惠措施是充分考虑到其促进实现国家产业政策的功能, 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战略选择需要优先发展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给予税收减免等优惠, 并对面临国际竞争的支柱产业提供投资抵免、加速折旧、研发费用提取等优惠政策, 以提高支柱产业的国际竞争力。具体而言, 在东南部沿海地区, 税收优惠应由粗放型为主逐步转变为集约型为主的经济政策, 减轻出口企业的税收负担;同时为了与我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相适应, 税收优惠倾斜的重点应放在待开发的边远贫困地区。所以, 从整体上分析, 地区性的税收优惠也应紧密结合产业政策发展的需要, 加入产业性、技术性税收优惠内容。对于高新技术产业和资本密集产业, 除给予减免税的优惠外, 还应采取加速折旧、允许折扣资本购进项目的全部增值税税款, 允许扣除研究开发费用等措施, 以降低企业的投资风险, 对于技术转让和科技成果转让的所得应给予免税或减税。所以我们既要保持税收中性以促进微观经济效率, 又注意国家适当发挥税收手段的宏观调控作用,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地区经济的协调发展, 建立起产业政策导向与区域发展战略导向相协调的所得税优惠机制。
3 贯彻产业政策以转变优惠的目标
根据当前形势的发展, 将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目标转到产业政策导向上来, 即实行以贯彻产业结构优化目标的税收优惠制度, 将产业结构调整至区域政策之前, 确保国家经济调整到位。在对待不同产业的发展上, 可以实行产业平衡增长战略, 解决当前税收政策与产业政策的矛盾。具体做法是, 按照国家产业发展序列要求, 对能源和原材料工业、交通运输和通讯业、农林水利等基础工业和基础设施、高新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以及其他继续发展的产业和项目, 可根据需要给予不同程度的税收优惠;对一般加工工业, 特别是劳动密集型产业, 则是控制发展范围, 不应再给予优惠, 同时还应鼓励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的投资[2]。与此同时, 还应统一规范各地优惠政策, 除保留海南、浦东等四个经济特区和一些“老少边穷”地区的特殊政策, 其他地区一律实行统一的优惠政策, 地方政策不得自行越权给予优惠。
4 将直接优惠转变为间接优惠, 改变优惠形式
我国应将现行的税收优惠调整为有直接减免为主转变为间接减免为主, 充分发挥间接减免方式在税收优惠中的作用。在具体操作中可以根据具体的产业和地区特点, 灵活采用跨企结转、项目扣除、缩短折旧年限、延长减免税期等办法将税收减免的重点转向间接减免。
根据产业局调整的需要, 对资本投入较大、时间长、短期内经济效果不明显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前期资本投入大的能源、交通、通讯等基础建设项目准予加大项目折扣余额;对于投资绿色环保型农业的外资企业给与较长的免税减税年限;对前期投资较大、短期内经济效益不明显甚至会短期亏损的高新技术企业, 可以延长期限;增加关于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税收优惠, 用于鼓励外商投资与科技含量高、社会效益好的环保产业和节能产业, 这对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意义重大。
另外, 税收激励使许多国家在激励知识创新及运用中普遍采取的政策工具, 在当前的情况下, 我国也有必要将科技进步方面的税收激励作为税制设计的一项重要原则。
一方面我们应拓宽科技税收优惠的领域, 变以往单纯的收益调节为货币基金的获取, 科技开发、科技投入的风险分担, 以及收益分配等多方面的税收优惠。
另一方面应根据科技产品开发的特殊性, 调整科技税收优惠的环节, 变以往单纯偏重结果的科技优惠为结果与过程并重的优惠[3]。正是因为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是以减免税和低税率为主的, 所以更要使税收优惠切实起到鼓励外商投资的作用, 从而达到使外国投资者真正享有税收优惠待遇的目的, 因此, 我国应在对外谈判缔结国际税收协定时, 应力争订立税收饶让条款。
今后, 税收优惠应该以产业和技术为导向;无论是中资还是外资, 谁具备了规定的条件, 谁就应该享受国家给予的优惠。税收方面的差异化政策, 该成为引进先进技术、树立民族品牌、鼓励自主创新、保护环境以及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有力手段。
参考文献
[1]柴青山.外资税收漏洞[N].21世纪经济报道, 2006-06-19 (29) .
[2]浙江省国际税收研究会课题组.我国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现状及完善建议[J].涉外税务, 2005 (12) :31-33.
税收法律制度 第8篇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和普及, 对我国商业工作的开展和国际贸易的进行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更是给我国生产和生活带来巨大的影响, 特别是给我国税收提供了新的增长源。而且电子商务的出现给我国传统的税收利益的分配和监管也产生了影响。当前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主要是针对有形产品制定的, 同时将产品的归属地以及销售地作为管辖范围。实现纳税义务和纳税人之间的联系。针对电子商务本身具有网络化和数字化特征, 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不能服务于电子商务。
1 建立新型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 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都不完善, 电子商务起步较晚, 应用相对加大力度。根据电子商务发展情况看, 我国电子商务目前正处于萌芽期, 而近些年伴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 信息化水平的提升, 我国网民的数量在不断增加, 电子商务的发展也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国际电子商务交易额在我国进出口贸易处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 我国税收法律制度面临着更大的冲击和挑战, 如何做好电子商务背景下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制定仍是目前我国一个重要任务。如何解决国内产业发展和增加税收来源两者之间的矛盾, 在国际税收利益分配中做好我国利益的最大限度的维护, 还有就是在未来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以及国际税收条约签订的过程总赢得主动权。只有做好以上几个问题的处理工作, 制定相关的战略措施, 才能保证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正确性, 避免因取向和选择的不正确, 使得我国在电子商务贸易的交易过程中处于不利的位置, 降低我国税收流失的风险和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贸易和谈判中不利地位。
2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制定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2.1 坚持国家利益的最大化的原则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中需要做好两方面工作, 一方面是要求电子商务能够符合和顺应我国产业的发展方向, 这也是提升我国对外贸易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就是电子商务作为我国重要的税收来源, 是我国财政税收的重要部分。站在国家利益的角度, 需要我国在进行电子税收战略制定时坚持国家利益最大化, 发挥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 实现电子商务发展和税收利益两者有效的结合, 更好为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
2.2 公平高效的经济环境
从电子商务的本质上研究, 电子商务和传统的贸易都是交易手段和交易实现方式的转变, 在本质上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没有任何的区别, 所以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制定上要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 做到既不歧视税收政策, 也不盲目的开展免税政策, 这样才能确保我国市场秩序的公平, 减少因人为因素造成经济活动扭曲的现象, 保证我国电子商务的有序发展, 做到满足国家税收利益的需求。我国政府需要提升对电子商务工作的重视, 通过采取基础设施、市场秩序以及法律制度等手段进行电子商务工作的保护和对电子商务工作进行投入, 从而做好取代简单税收减免。
2.3 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
任何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在进行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时, 在面对国家税制时会产生很大的矛盾, 总是希望能够做到两套税制的同时实行。而在面对WTO规则和经贸组织等给出的压力时, 又要做好内外税收政策的一致。所以需要我国做到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 处理好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电子商务税制的平衡, 实现与WTO规则及相关国际组织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衔接。此外需要我国在进行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制度的建立时充分考虑国际电子商务规则, 尽量减少被动接受国际规则。实现国家电子商务税收利益的文化, 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帮助我国电子商务关系的发展, 同时我国要积极的联系广大的发展中国家, 采用提升来源地的方式, 扩大发展中国家在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利分配的地位。
3 建立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法律制度
3.1 在战略选择方面
针对目前世界各国的发展形态和战略选择情况, 美国所采取的免税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我国发展的需求, 虽然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速度在不断提升, 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电子商务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电子商务中很多产业都不够成熟, 没有建立完善和强大的产业, 所以免税方式不利于我国各产业的发展, 更无法满足我国税收利益的需求。同时, 过于严格的税收法律制度不利于未来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和进步。进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选择时, 一定要结合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 以及未来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计划, 制定出更加长远和满足我国整体利益, 又符合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形势的税收法律制度。
3.2 做好发展计划
目前我国商务部门和工信部门等管理者已经针对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展开了研究, 也在逐步制定符合、服从和服务于我国电子商务未来发展战略的税收法律制度。此外, 制定符合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的策略, 需要做到巧妙的应对美国电子商务的免税压力, 达成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最后就是要积极主动的参与电子商务国际法律制度的制定, 利用我国强化的市场和发展快速的优势, 将我国未来的发展计划尽力的应用和贯彻到国际组织制定的电子商务税制中去, 做好我国利益的保护工作。
3.3 做好网络税收工作
收集、分析网络交易的税源情况。当前, 税务机关应调查、分析网络交易的税源情况。一是调查销售额未达到纳税标准的网络商店的销售情况;二是调查销售额达到纳税标准且纳入税收管理的网络商店的销售情况;三是调查达到纳税标准未纳入税收管理的网络商店的销售情况。查清税源, 加强税收管理, 防止税收流失。
4 结语
网络交易作为一种新的有别于传统商务的贸易方式, 客观上对现有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造成了很大的冲击。它使原有判断各项税制要素的基础变得模糊不清, 使得现有税收实体法中关于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目税率、纳税环节、纳税地点等税收要素的规定产生不确定性。对税务登记、税收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等税收征管工作以及税务稽查、税收管辖权、国际避税与反避税等都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摘要:21世纪是电子商务时代, 为了降低电子商务对我国目前税收法律制度的冲击, 进行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法律制度的制定和研究尤为必要。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框架的确定为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奠定基础, 本文就是针对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和征管体系进行研究和完善, 进一步提出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确立。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甘翠平.电子商务环境下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战略选择[J].兰州学刊, 2011 (4) :219-221.
[2]彭立.电子商务环境下若干税法及税收问题的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 2012 (14) :122.
[3]洪欣.浅析电子商务征税影响[J].今日湖北 (下旬刊) , 2013 (7) .
税收法律制度 第9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
0 引言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和普及, 对我国商业工作的开展和国际贸易的进行都具有深远的影响, 更是给我国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影响, 特别是给我国税收提供了新的增长源。而且电子商务的出现给我国传统的税收利益的分配和监管也产生了影响。当前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主要是针对有形产品制定的, 同时将产品的归属地以及销售地作为管辖范围。实现纳税义务和纳税人之间的联系。针对电子商务本身具有网络化和数字化特征, 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不能服务于电子商务。
1 建立新型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我国是发展中国家, 网络信息基础设施建设都不完善, 电子商务起步较晚, 应用相对落实。根据电子商务发展情况看, 我国电子商务目前正处于萌芽期, 而近些年伴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 信息化水平的提升, 我国网民的数量在不断增加, 电子商务的发展也进入了飞速发展的阶段。国际电子商务交易额在我国进出口贸易处所占的比例越来越高, 我国税收法律制度面临着更大的冲击和挑战, 如何做好电子商务背景下我国税收法律制度的制定仍是目前我国的一个重要任务。如何解决国内产业发展和增加税收来源两者之间的矛盾, 在国际税收利益分配中做好我国利益的最大限度的维护, 还有就是在未来国际税收法律制度以及国际税收条约签订的过程中赢得主动权。只有做好以上几个问题的处理工作, 制定相关的战略措施, 才能保证我国电子商务法律制度的正确性, 避免因取向和选择的不正确, 使得我国在电子商务贸易的交易过程中处于不利的位置, 降低我国税收流失的风险和在电子商务领域的贸易和谈判中的不利地位。
2 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制度制定应遵守的基本原则
2.1 坚持国家利益的最大化原则。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中需要做好两方面工作, 一方面是要求电子商务能够符合和顺应我国产业的发展方向, 这也是提升我国对外贸易和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就是电子商务作为我国重要的税收来源, 是我国财政税收的重要部分。站在国家利益的角度, 需要我国在进行电子税收战略制定时坚持国家利益最大化, 发挥税收政策的杠杆作用, 实现电子商务发展和税收利益两者有效的结合, 更好为我国整体经济的发展提供服务。
2.2 公平高效的经济环境
从电子商务的本质上研究, 电子商务和传统的贸易都是交易手段和交易实现方式的转变, 在本质上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没有任何的区别, 所以在电子商务税收政策制定上要保持税收中性的原则, 做到既不歧视税收政策, 也不盲目的开展免税政策, 这样才能确保我国市场秩序的公平, 减少因人为因素造成经济活动扭曲的现象, 保证我国电子商务的有序发展, 做到满足国家税收利益的需求。我国政府需要提升对电子商务工作的重视, 通过采取基础设施、市场秩序以及法律制度等手段进行电子商务工作的保护和对电子商务工作进行投入, 从而做好取代简单税收减免。
2.3 对外开放和国际合作
任何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在进行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时, 在面对国内税制和国家税制时都会产生很大的矛盾, 总是希望能够做到两套税制的同时实行。而在面对WTO规则和经合组织等给出的压力时, 又要做好内外税收政策的一致。所以需要我国做到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 处理好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电子商务税制的平衡, 实现与WTO规则及相关国际组织电子商务示范法的衔接。此外需要我国在进行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大量制度的建立时充分考虑国际电子商务规则, 尽量减少被动接受国际规则。实现国家电子商务税收利益的文化, 建立一个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帮助我国电子商务关系的发展, 同时我国要积极的联系广大的发展中国家, 采用提升来源地的方式, 扩大发展中国家在电子商务税收管辖权利分配的地位。
3 建立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税收法律制度
3.1 在战略选择方面
针对目前世界各国的发展形态和战略选择情况, 美国所采取的免税方式已经不能满足我国发展的需求, 虽然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速度在不断提升, 但从整体上看我国电子商务仍然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 电子商务中很多产业都不够成熟, 没有建立完善和强大的产业, 所以免税方式不利于我国各产业的发展, 更无法满足我国税收利益的需求。同时, 过于严格的税收法律制度不利于未来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和进步。进行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选择时, 已经要结合目前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 以及未来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计划, 制定出更加长远和满足我国整体利益, 又符合当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形势的税收法律制度。
3.2 当前紧迫任务方面
目前我国商务部门和工信部门等管理者已经针对目前我国电子商务发展展开了研究, 也在逐步制定符合、服从和服务于我国电子商务未来发展战略的税收法律制度。此外, 制定符合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的策略, 需要做到巧妙的应对美国电子商务的免税压力, 达成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最后就是要积极主动的参与电子商务国际法律制度的制定, 利用我国强化的市场和发展快速的优势, 将我国未来的发展计划尽力地应用和贯彻到国际组织制定的电子商务税制中去, 做好我国利益的保护工作。
参考文献
[1]彭立.电子商务环境下若干税法及税收问题的研究[J].现代经济信息, 2012 (14) :122.
[2]洪欣.浅析电子商务征税影响[J].今日湖北 (下旬刊) , 2013 (7) :55, 56.
税收法律制度 第10篇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借鉴
一、企业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国际比较
一般来说针对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税收优惠政策,在国际上主要包括两大类:分别是产业优惠政策和区域优惠政策。
1.产业优惠政策
一般而言,这一类型的优惠政策主要是针对不同国家自身经济的实际情况,有选择性开展自身国家所特定产业与项目。同时,本类优惠政策也是目前国外的普遍使用的措施。例如,在日本,其针对于国内企业研究开发费以及科技发展支出,可以选择用作递延资产进行处理,也可选择到期进行全额扣除的模式,又或者是两者均选择。同时,其对于部分符合要求的费用还可以通过直接抵免应纳税额的优惠;而部分用在基础技术开发与研究的折旧资产,则可以依据当年本项支出的5%以抵免税额;而针对一些已缴股本低于1亿日元中小企业其科技的投入以及研究开发费的支出是可以根据当年本项支出的6%以用作抵免税额;而企业在有效运用能源、环保等方面的专项支出,可以根据6%额外抵免税额。在世界发达国家,其高新科技进步所带来的价值往往占了整体的60%-70%,明显要比我国的水平高。
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的作用有限虽然清理、规范部分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会扩大税基、增加税负,但同时调低税率可抵消部分因调整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所增加的税负。从名义税率看,虽然新税率提高至25%,压缩了其优惠空间,但比起28.6%的世界平均水平,我国还是偏低的。在这种形势下,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调整不会改变外资进人中国的决策,但会优化引进外资结构,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不用担心会出现外资出逃的现象。
2.区域优惠政策
在国外,区域性优惠政策关键在于让特定区域经济能够得以快速发展,进而针对这些区域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些特定地区包括有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等。在法国,明确规定于开发区内的新办企业拥有免征企业税10年的优惠政策;在意大利,明确规定在在其国家梅泽洛地区新办企业均可以获取免征企业税10年的优惠政政策;在巴西,明确规定,所有于巴西东北部、北部亚马逊地区开办的公司,均能够得到减免税优惠等。区域优惠政策,不但已经被发展中国家普遍用在吸纳外资发展地区经济,同时也已经被发达国家广泛使用,将用作于发展区域经济的重要手段。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国际趋势
1.加大对中小企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力度
为了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各国普遍重视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韩国、日本、印度尼西亚、俄罗斯、法国、瑞士、荷兰、挪威、希腊、意大利、美国、智利、澳大利亚、新西兰、摩洛哥和中国等国家,采取各种措施减轻中小企业税收负担。这些优惠措施有:适用优惠税率、针对中小企业的亏损结转或研究与开发税收抵免方案、定期减免等一系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措施。这些措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为经济的高速发展注入了一剂剂强心剂。
2.税式支出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力度
美国的税式支出是对基准税制体系规定的一种优惠性的例外。税式支出报告包括全部税式支出,基准包括正常的税制基准和相关法律基准。加拿大对基准税制的定义较窄,只有税收体系中最基本的结构因素才被认为是基准税制。税式支出报告包括框架性和非框架性及部分临界线上的条款。意大利的税式支出包括所有的税收优惠,包括框架性和非框架性的,即指税制的基本规定、统一性和累进性的例外。英国由权威机构将税收减免分别规定为基准税制的组成部分或税式支出。区分税式支出和框架性的减免,后者尽管属于基准税制但在税式支出测算时仍然要考虑。德国财政补贴报告包括直接财政补贴和税收减免。法国使用税式支出的定义和基准税制。比利时将税式支出定义为收入放弃,税式支出报告包括影响政府收入的各类免税、扣除和宽免。
3.提高科研税收抵免
一些国家和地区为了鼓励科技创新,加大了科研税收抵免的力度。这些国家和地区有:韩国、新加坡、越南、爱尔兰、法国、荷兰、意大利、俄罗斯、卢森堡、挪威、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等。这说明,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为了推动本国科技的创新和经济的发展,不断加大科研税收抵免的力度。
4.增强对可持续发展的支持力度
世界许多国家采用税收优惠的方式去影响人们经济行为,以此来促进环境的可持续发展。美国政府把税收手段引入环保领域,其生态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直接税收减免、投资税收抵免、加速折旧等税式支出措施上。早在20世纪60年代,美国就对研究污染控制新技术和生产污染替代品予以减免所得税。随后,美国不断加大对环境可以发展的支持力度。美国联邦政府对州和地方政府控制环境污染债券的利息以及对净化水、气以及减少污染设施的建设援助款不计入所得税税基。同时,美国还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提供抵税优惠。
三、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继续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
在美国,就业的增长主要源于小企业,还因为通过税收优惠来和这些企业实现互动是比较廉价的,因此对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是一种实现联邦政府政策的一种恰当方法,那么在我们中国,中小企业也是活跃经济,增加就业的重要推动力,然而由于其规模小、抵御风险的能力低,需要国家加大对其税收优惠的力度,以更好地发挥其辐射带动作用。因此,我们应该继续加大对中小企业税收优惠的力度。
2.增加科研税收抵免,加大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力度
对各国政府来说,尤其发展中国家,寻找一种能够促进科研發展并且能够带动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方法是一种巨大的挑战。但是,在寻找各种有效的税收优惠的过程中,人们必须承认的是增量的税收抵免是成本最低的方法。另外,要实现科技的高速发展,必须要能够优化科研税收优惠的制度、明确界定科研税收优惠、增强税收优惠之间的持续性和协调性。因此我们应该增强对科研税收抵免的力度,采取多种措施,发挥科研税收优惠对科技发展的最大效应,以期以较小的成本获得较大的收益。
3.增强对环保型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促进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各国都在积极努力采取各种措施地推动这一目标的实现,而税收优惠成为各国实现这一目标的重要手段。在我国,由于认定条件的苛刻或其他制度原因,造成税收优惠对可持续发展的引导效果较差。所以,我们应该加大对环保型企业的税收优惠的力度,清除各种制度障碍,积极引导企业的环境保护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行为,进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4.优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产业导向
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解析 第11篇
(一) 免税收入
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二) 减免税所得
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的所得以及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 实行减免税。
(三) 加计扣除
包括: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等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 确需的加速折旧;企业综合利用资源, 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
(四) 税率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以及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分别实行20%、l0%的低税率优惠。
二、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变化
(一) 由“地区优惠为主”转变为“产业优惠为主, 地区优惠为辅”
原企业所得税法为了解决我国地区经济发展极不平衡问题, 确立了以“地区优惠为主, 产业优惠为辅”的优惠体系: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侧重于民族自治地区、经济特区等特殊地区的区域性优惠和鼓励外商向生产型行业项目投资。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 地区差距的逐渐缩小, 《企业所得税法》重新确立了“产业优惠为主, 地区优惠为辅”新的优惠体系, 新税法把优惠落实到了产业政策上, 注重产业结构导向, 规定对国家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 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新税法将地区优惠由东向西的转向更好地体观了税收“扶弱济贫”的调控手段, 有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
(二) 由“直接优惠为主”转变为“间接优惠为主, 直接优惠为辅”
以减免税为主的直接优惠具有透明度高、激励性强的特点, 但其也存在明显的弊端, 体现的是事后调节, 只能使有盈利的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 并且, 优惠形式单一, 这必然影响政府宏观政策目标的实观, 因此, 我国转变了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方式。新税法采用加速折旧、税前扣除以及加计扣除等间接优惠方式, 体现的是事前调节, 使优惠范围更广、形式更多样及目标更明确。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在保留并完善减免税这种直接优惠的基础上, 逐步增加间接优惠的使用, 最终与世界先进国家接轨, 形成了以间接优惠为主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新格局。
(三) 转变了对高新技术产业及技术进步企业的税收优惠
多年来, 我国税法一直给予高新技术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 但这种优惠有严格的限制, 即要求高新技术企业必须是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且经认定的企业, 其中认定重要标准之一是企业在高新技术产品目录范围内的高新技术产品收入要占到总收入的一定比例。为了更科学、全面地扶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 《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原来对高新技术产业税收优惠的诸多限制, 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鼓励以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增长, 取消了区域限制, 以技术项目来确定税收优惠, 真正体现国家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政策导向, 同时避免了一些项目“搭便车”的行为, 放宽了技术开发费用的扣除适用范围, 当年不足抵扣的可无限期结转到以后年度抵扣。重新建立对风险投资的税收倾斜: (1) 对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的, 按所持股份从企业获取的收益或将所持股份转让得到的收入, 实行减免税。 (2) 对企业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所获得的利润再投资于高新技术产业的, 无论其经济性质如何, 均退还其用于投资部分所获利润已缴的企业所得税。
三、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实施对优惠主体的影响
(一) 税收优惠对吸引外资的作用有限
虽然清理、规范部分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会扩大税基、增加税负, 但同时调低税率可抵消部分因调整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所增加的税负。从名义税率看, 虽然新税率提高至25%, 压缩了其优惠空间, 但比起28.6%的世界平均水平, 我国还是偏低的。并且, 外国投资者的关注点已从享受优惠政策转到占有中国市场上来, 对长期享受优惠税率的外企而言, 他们只会改变投资方向, 根据自身情况, 从新目录中寻找自身的受益点。在这种形势下, 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调整不会改变外资进入中国的决策, 但会优化引进外资结构, 捉高利用外资的质量, 不用担心会出现外资出逃的现象。
(二) 新税法整合并规范了税收优惠法律制度, 使内资企业获得更多的优惠
新税法规定, 招收残疾工人的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可以亨受按照实际支付给残疾工人工资的两倍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新税法规定,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考虑福利企业人员数量、生产规模、盈利水平以及国家对残疾人事业的长期支持等方面因素, 大多数的福利企业都属于小型微利企业的范踌。因此, 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 尽量利用好税收优惠条件, 对于不能同时亨受的优惠条件, 可选择对企业最有利的优惠, 做好税收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公平的竞争环境, 优化了外商直接投资结构, 促进了产业结构调整, 有利于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尽管新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建设已经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还存在一些问题, 需要进一步完善。规范税收优惠的法律属性, 必须以“税收优惠法律制度”来取代“税收优惠政策”, 使我国的税收优惠制度和其他的税收制度一样成为透明、具有可预见性的规范。
参考文献
税收法律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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