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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精选12篇)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第1篇

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

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是: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

1、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申请报检-受理报检-办理通关-实施检验检疫-放行

(1)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2)提供有关的资料;

(3)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审核有关资料,符合要求,受理报检并计收费用转施检部门签署意见,计收费;

(4)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传染病、动植物疫情的入境货物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入境废物、活动物等除外)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

(5)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

(6)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重要的考点)单选题:

1、某企业进口一批货物(检验检疫类别为M/N),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后发现该批货物不合格,该企业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发(),用于对外索赔。

A.入境货物通关单

B.入境货物调离通知单

C.检验检疫证书

D.入境货物处理通知书

答案:C2、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等特殊货物,按规定,要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合格以后才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3、最终目的地不在进境检验检疫管辖区内的货物,可以在货物通关后,调往目的检验检疫进行检验检疫。出入境集装箱、交通工具、人员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一)出入境集装箱的报检

1、入境集装箱的报检

(1)进境集装箱的报检人应在办理报关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

指空的集装箱,或者集装箱装的是非法检货物

(2)对于装载法定检验检疫货物的进境集装箱,与进境货物一起报检,一起签证放行

2、出境集装箱的报检

(1)出境集装箱的报检人应在装货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空的集装箱)

(2)对于装载出境货物的集装箱,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启运地检验检疫出具的检疫证单验证放行。

(3)对于在出境口岸拼装货物的集装箱,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二)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

1、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

必须在口岸检验检疫指定的地点接受检疫。

2、出境交通工具和人员

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报检/申报、计/收费、抽样/采样、检验检疫、卫生除害处理、签证放行。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第2篇

特殊监管区域进口货物预检验 及核销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特殊监管区域内进口货物预检验及核销管理,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的运营成本,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预检验及核销是指检验检疫机构根据在特殊监管区仓储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以下称企业)申请,对特殊监管区内拟进口的法定检验货物,预先受理报检,预先实施检验;货物实际进口出区时,检验检疫机构进行分批核销,不再实施已预检项目检验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

企业可以在货物入境进区时申请预检验,也可以在区内仓储期间申请预检验。企业在进区时申请预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一次性完成检疫和检验工作。

第四条

经预检验合格的货物,由检验检疫机构登记并签发核销凭证。预检验合格的全部或部分货物可在区内企业间自由流转,预检验核销凭证随货物流转在企业间作相应结转。

第五条

预检验合格货物分批出区进口时,检验检疫机构实施以下措施:

(一)核查比对货物申报信息和预检验合格货物信息,核查比对无误的核销放行,免于检验。

(二)对货物实施现场核查货证,现场核查无误后核销放行。无需现场核查货证的直接核销放行。

第六条

以下情况应在出区进口时重新实施检验:

(一)申报的货物信息和预检验合格货物信息不符或经现场核查货证不符的;

(二)区内存放条件不良,货物品质发生变化的;

(三)有保质期、有效期等要求的货物可能存在超期的;

(四)超过检验检疫有效期的;

(五)其他需要重新实施检验的。

第七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加强对实施预检验企业的监督管理,并纳入信用管理。

第八条

从境外输入区内的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危险货物及其包装、散装商品等不适用预检验及核销的货物,在入区时按原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第九条

检验检疫机构应向企业告知预检验及核销管理的有关要求。

第十条

本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跨境电商入境货物检验监管探讨 第3篇

然而, 由于跨境电商进口货物监管的法律法规的缺失、质量监管体系的不完善以及监管方式的不明确, 导致消费者通过网络购买的进口商品存在着极大的质量安全风险。从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公布的2014年目录外进出口商品抽查情况可以发现, 该局从网络购买的16批次进口商品经检验全部不合格。跨境电子商务一方面给国内消费者带来便利和实惠;另一方面给政府职能部门对相关商品的监管带来极大的挑战。如何维护国门安全, 有效防控跨境电商进口商品给我国人民带来的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风险, 成为政府监管部门尤其是检验检疫部门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4年7月1日, 江苏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以下简称“江苏局”) 颁布了《江苏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 明确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管以贸易便利化为原则, 以信用管理和风险管理为核心, 以信息化为依托, 建立“企业全备案、商品全申报、质量全追溯”的监管制度。苏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以下简称“苏州局”) 在江苏局的领导下, 积极探索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进口货物的监管模式。苏州局经过科学的风险分析、大量细致的学习调研和具体实践, 循序渐进地摸索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进口货物的监管制度及方法。

一、加强培训, 促进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进口商、经销商的贸易行为是决定进口货物质量安全的第一道关口, 作为进口食品经营企业应承担货物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主体责任的落实, 需要企业具备较强的法律意识和质量意识, 以及丰富的质量管理知识和质量控制能力。跨境电子商务企业进口的货物品种多、产品更新快、通关速度要求高, 不管对进口企业自身还是监管部门, 在质量管控方面都存在较大的挑战。

作为进口产品质量监管部门, 检验检疫机构有必要通过一定的手段促使企业具备产品准入判定、标签审核、质量检测等方面的能力, 否则检验检疫机构将陷入“保姆式”的极为被动的监管局面。苏州局在不断加强检验检疫人员的业务素质的同时, 对协助辖区企业质量管理人员业务能力的提升同样不遗余力。苏州局多次组织进口企业质量安全人员进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质量管理体系方面的培训或宣贯活动, 帮助企业人员熟悉各种产品的检验检疫要求, 并督促进口企业建立或完善科学的供应商审查、货物准入判定、来货查验、产品追溯、产品召回、投诉应对等一系列主体责任制度。苏州局将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全部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针对诚实守信的企业给予一定的便利措施, 针对失信企业加严监管乃至限制进口。

二、科学监管, 严格筑牢进口货物质量安全底线

目前跨境电商涉及的进口货物, 主要通过B2B (企业对企业) 、B2C (企业对消费者) 、B2B2C (企业对企业对消费者) 的贸易模式。B2B贸易模式即常规的货物贸易, 只要按照常规的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实施监管即可。B2C模式主要是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子商务网络管理平台订购货物后, 境外发货人直接通过国际包裹或国际快递的方式发给境内个人。通过该种方式进口的食品存在总数量多、单个包裹量小、同产品重复率低等特点, 因此无法按照常规的抽样检验检测的方式进行质量安全监管。此类货物质量安全的保障, 只能依赖于两种方式:一是跨境电商所在地区监管部门对电商平台运营进口产品的日常监督管理;二是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负面清单”物品 (存在检疫风险的物品、危险品等) 的管控。苏州局设有国际邮件办事处, 对指定收件区域内的国际邮件一一查验, 针对禁止邮寄的物品进行截留处置。

B2B2C模式主要是由境内电商向境外企业集中采购货物, 进口后在保税区囤积, 依据消费者在网络平台的订单将货物以个人物品形式通关发往消费者。此类贸易模式的特点是单批货物品种多, 涉及新品多, 某些品种货物可能单批数量较少甚至达不到抽样量。动辄一个货柜数十个品种的入境货物, 若全部按照常规方法实施抽样检测, 不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 通关效率也会极其低下。因此, 有必要通过一系列措施, 确保在高效通关的前提下, 消费者使用到安全、合格的进口产品。结合《江苏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试行) 》的要求, 笔者认为可从以下方面实施检验检疫监管:

(一) 实施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通过严格审查企业的质量安全制度、硬件设施、人员配备等条件来提高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的准入门槛。建立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能力的评估制度, 对评估不达标的企业督促整改直至达标, 对拒不整改的企业不予备案。促使企业完善质量安全员建设, 建立一支专业程度高、业务能力强的质量安全员队伍, 不仅有助于企业主体责任的履行, 而且对降低企业运营风险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 实施入境商品预申报制度。

检验检疫人员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意向进口即将进口的货物实施产品准入、食品标签等要素的前置性审查以及新产品评估, 有效缩短通关时间。

(三) 实施货物风险分类管理制度。

通过科学的风险分析, 按照产品质量风险等级, 借助风险分析平台的作用, 针对不同货物, 制定不同的监管方案。对风险隐患高的货物 (如婴幼儿乳粉等) 实施批批检验的模式。针对风险低、数量少的货物, 采信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国外官方提供的检测报告或证书作为放行依据。将监管重心放在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的项目上, 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安全。针对列入“负面清单”的商品, 不纳入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经营范围。

(四) 建立电子商务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鼓励电商建立货物信息质量追溯网络平台, 针对每批进口货物完整记录原产国、生产企业、出口商、进口口岸、最终消费者、消费者质量投诉、消费者对产品的评价、产品召回情况等信息, 并运用数据分析等方法, 查找产品质量风险, 加大对产品源头、渠道、区域的管控力度。跨境电商企业依据数据分析结果, 对存在质量问题严重的产品和供应商及时调整。监管部门帮助企业针对不合格商品建立召回制度, 明确召回流程, 防止不合格跨境电子商务商品再次进入市场流通。

三、促进协作, 建立健全多监管部门联动长效机制

跨境电子商务企业相关监管部门建立统一的跨境电子商务监管信息平台, 实现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检验检疫机构和其他监管部门信息的共享和交换, 以达到多部门联动有效监管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及其进口货物的目的。例如:消费者所在地工商部门接到跨境电子商务货物投诉后, 可通过信息平台将投诉转移至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所在地工商部门, 后者通过平台获悉货物信息后, 可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的配合下对货物进行妥善处置。针对高风险的跨境电商经营货物, 如食品等, 可在某个部门 (如食安委) 的统一指挥下, 多部门联动实现对不合格货物的处置。

摘要:跨境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中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的重要推动力之一。本文探讨跨境电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监管模式及具体措施。

关键词:跨境电子商务,检验检疫模式

参考文献

[1]石良平, 汤蕴懿.中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及政府监管问题研究——以小额跨境网购为例[J].上海经济研究, 2014.9.

[2]王外连等.中国跨境电子商务的现状分析及建议[J].电子商务, 2013.9.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第4篇

关键词:出入境检验检疫;可持续发展;管理

中图分类号:F752 文獻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5-0088-02

“可持续发展”是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一个新概念,并由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于1987年在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中首次对这一概念进行了系统的阐述。经过多年的发展,这一概念已逐渐被世界各国的决策层所接受,现已涵盖了经济、社会、生态等多个方面。而且随着全球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进程的深入,以保障人类生命健康安全、动植物安全、环境安全,以及维护贸易的公平竞争和贸易中各方合法权益为主要目的检验检疫在可持续发展中的地位日趋突出,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作用。

一、检验检疫职责与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要求相符合

检验检疫的工作职责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紧密相关。检验检疫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对出入境的货物、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邮包携带物等进行包括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商品检验等检查,防止生物的疫病疫情的传入传出,从而起到保护人类生命健康安全、动植物安全、环境安全的作用。而且通过检验检疫工作的开展,不仅能够有效地减少由于有害的外来生物的入侵和危害对农、林、牧、渔业等与之相关的产业的影响,而且在降低因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同时,发挥了对国内环境、生态平衡等方面的保护作用。这一点正与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含义中提出的“促进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的要求相吻合。因此,不断地完善我国的检验检疫工作对于保证国家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检验检疫工作的特点和性质与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的主导思想相符。检验检疫所负责的工作是一种提前预防措施,通过该工作的开展,可以起到“严把国门”的作用,可以将疫病疫情拒之于国门之外。而且检验检疫战略措施也是长远的,发展的,是立足于当前,着眼于未来,这与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思路不谋而合。

二、加强能力建设是出入境检验检疫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虽然检验检疫部门利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高效的检验检测手段,维护了我国在国际贸易市场上的权利,促进我国经济贸易的发展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仍要充分认识到我国现有的检验检疫水平,与发达国家之间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要想在国际贸易的舞台上立于不败之地,必须进一步加强执法、管理、科技创新和学科体系四个方面的能力建设。

1.加强检验检疫执法能力建设

一方面,要加快推进法规法律完善进程。在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认真整理的基础上,总结以往法律、法规的修改经验,抓紧进行检验检疫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调研和修订工作,使检验检疫的执法依据、执法手段、执法程序以及执法评价标准逐步步入国际轨道。另一方面,要开展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培训、学习和再教育活动,强化检验检疫执法人员的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从而提高整个检验检疫队伍的执法能力。

2.加强检验检疫管理能力建设

首先,要理顺管理体制,调整组织结构,精减人员,确立以国家质检总局为领导决策层,以管理型直属机构为中间管理层,以口岸机构和内地机构协作配合为执行实施层的层级模式,形成上、中、下三个层级,垂直管理的国家检验检疫组织结构网络,强化垂直管理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业务检验检疫机构的作用,强化执法的统一性。其次,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依靠地方、联合部门、抓住企业、监管产品”的检验检疫管理新模式,确立企业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加强与农业、卫生、环保、工商等行政部门的合作,建立相关政府部门之间协作的长效机制。最后,还要以国家级检验检疫科学研究机构为依托,建立健全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标准体系、计量体系、认证认可体系、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尽快制定技术机构和实验室发展规划,稳步推进检验检疫技术机构的改革。

3.加强检验检疫科技创新能力建设

第一,要对检验检疫科研机构现行的体制机制进行创新,为科研人员发挥最大的创新潜力以制度上的保障,提高科研人员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第二,紧密围绕国家科技发展的需要,紧跟国际科技发展的前沿,积极争取战略性的科研项目,提升检验检疫科研人员的科研水平。第三,加大对科研人才队伍建设的投入力度,不但要通过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联合,加快培养熟悉规则的高素质检验检疫专业人才,还应积极引进国内外的优秀人才为我所用,从根本上提高检验检疫科技人员的整体素质和工作效率。第四,采用多种方式和形式的信息渠道,完善现有的科技信息网络建设,以便及时、迅速、准确地获得来自世界各个国家,特别是欧美发达国家有关贸易政策、法规、检验检疫标准的最新信息,确定今后检验检疫科技的发展方向。

4.推动检验检疫学科体系的建设

通过加快推动检验检疫学会的组建工作,进一步密切联系海内外、系统内外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以及学术团体、科学技术机构,吸引到更多的人才和机构团体参与到检验检疫工作中,进一步推进检验检疫学科的建设和发展,确立和提升检验检疫的学术层次和地位,自主培养和造就一批更高层次的检验检疫专业人才,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外交外贸大局和质检事业发展的需要。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在新形势下的可持续发展

当前,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国际往来程度的加深,正在逐渐地打破国际贸易中的关税壁垒,推动着区域性自由贸易区的不断形成,提高了自由贸易的发展速度。在这种新形势下,检验检疫必然紧跟国际发展趋势,紧紧围绕着国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需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加强、完善和调整自身的各项工作,从而实现检验检疫的协调可持续发展。

1.检验检疫的可持续发展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出:“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性……”可以看出,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与可持续发展的核心要求相一致,科学发展观是可持续发展的观点结合我国发展的实际所做出的系统的解读,是可持续发展概念在我国的发展与延伸。因此,检验检疫的可持续发展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在实际工作中,做到以人为本,转变监管观念,创新管理模式,提高科研水平,从而实现检验检疫的全面协调可持续性的发展。

2.检验检可持续发展必须服务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要求

当前以粗放型的出口经济增长模式已经付出了很高的代价,不仅是高能耗低产出,而且为环境和生态结构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而且,欧洲主权债务危机拖累了欧洲成员国的经济复苏,使得欧洲各国国内需求不旺,严重地抑制了我国出口企业的商品生产。在面对资源环境和我国出口需求转弱的双重影响,我国做出了必须对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的决定,这就要求今后检验检疫工作重点也要随之调整,调整到帮扶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高出口附加值,以及为企业生产提供必要的技术改进和升级建议上,从而提升出口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促进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3.检验检疫可持续发展必须加强信息监测与研判体系建设

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为了及时了解国际经济贸易发展的最新信息和疫病疫情的最新动态,检验检疫部门已经初步建立起以信息分析为主的信息搜集和监控体系,并在跟踪一些重大疫病疫情的发生、传播、扩散中,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对信息处理以及对信息处理结果的宣贯方面仍需进一步加强。因此,在未来的工作中,在完善信息收集汇总能力的同时,检验检疫部门应该加大对信息解读、研判工作和对企业的结果宣贯的投入力度,以便提高检验检疫工作的应对能力和企业风险管理能力,增强进出口企业的国际竞争力。

4.检验检疫可持续发展需要加强对进口产品的监管

长期以来,外贸作为拉动我国经济快速增长的“三驾马车”之一,由于受到欧美等国经济弱增长的影响,今后对经济的拉动作用将减弱,我国的经济增长的拉动势必要靠内需来完成。内需包括消费和投资,我国当前的消费潜力非常大,而且消费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是平稳而可靠的。因此,虽然在短期内外贸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不会有较大的改变,但是随着拉动经济增长的方式从外贸逐渐转向消费,检验检疫的监管工作也应当进行适当的调整,逐步由重点监管出口商品向监管进口商品转移,尤其是做好对商品的进口趋势的科学研判工作。

参考文献:

[1] 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會上的报告[N].人民日报,2007-10-25.

[2] 刘胜利.科技进步是检验检疫事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J].检验检疫学刊,2005,(1).

[3] 卢超,张立等.浅述出入境检验检疫与非传统安全问题的治理[J].检验检疫学刊,2011,(1).

[4] 朱水芳.新时期检验检疫科技工作理论与实际问题初探[J].检验检疫学刊,2011,(4).

[5] 陈诗一.能源消耗、二氧化碳排放与中国工业的可持续发展[J].中国检验检疫,2009,(4):41-56.

[6] 邓楠.中国的可持续发展与绿色经济——2011中国可持续发展论坛主旨报告[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2,(1):1-3.

[7] 杨丽华.基于国际比较视角的进口可持续发展评价体系的构建与实证研究[J].国际贸易问题,2012,(2):14-24.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第5篇

报检应提供的单证资料:

1、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贸易和运输单证。

2、凡实施安全质量许可证、卫生注册、检疫审批的货物,应提供有关证明。

3、报检品质检验还应提供国外品质证书或质保书,产品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标准和技术资料;凭样成交的,须附成交样品;以品级或公量计价结算的,应同时申请重量鉴定。

4、报检入境废物,还应提供国家环保部门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和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关认可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装运前检验合格证书等。

5、申请残损鉴定的还应提供理货残损单、铁路商务记录、空运事故记录或海事报告等证明货损情况的有关单证。

6、申请重(数)量鉴定的还应提供重量明细单、理货清单等。

7、货物经收、用货部门验收或其他单位检测的,应随附验收报告或检测结果以及重量明细单。

8、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还应提供输出国或地区官方的检疫证书;需办理进境审批手续的,还应提供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9、过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报检时,应持货运提单和输出国或地区官方出具的检疫证书;运输动物出境时,还应提交国家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动物过境许可证》。

10、报检入境运输工具的,还应提供相关检疫证书。

11、入境旅客、交通员工携带的伴侣动物,还应提供入境动物检疫证书及预防接种证明。

12、因科研等特殊需要,输入禁止进境物的,必须提供特许审批证明。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第6篇

第一章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和程序

第一节出入境检验检疫的工作内容

一、法定检验检疫(法检)

1、实施目录管理(《法检目录》)。目录由五项构成:“商品编码”“商品名称及备注”“计量单位”“海关监管条件”“检验检疫类别”组成。前三项是根据海关“商品编码”编制。

2、“监管条件”有A、B、D类。A:进境检验检疫; B:出境检验检疫; D:商检与海关联管。

3、“检验检疫类别”有M、N、P、Q、R、S。M:进口商检; N:出口商检; P:进境动植物检疫; Q:出境动植物检疫; R:进口食品卫生检验检疫; S:出口食品卫生检验检疫; L:民用品入境验证。

4、成套设备:“A / M”管理,属于进口法检商品。不论其拆成零件还是成套,都属于主动报检。

5、除了“法检”商品、“成套设备”外,还有废旧物品、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出口纺织品、援外物资。

二、进出口商检:

除了上述商品外,实施“抽检”,对于合格商品,可以施加“检验检疫标志”或“封志”。

三、动植物检疫:

1、范围:进、出、过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容器、包装物、铺垫物; / 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运输工具。

2、进境检疫许可制度:签订进口合同之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范围:(进境)动物及产品;植物种子及种苗;新鲜水果;粮谷、豆、薯类;烟草;饲料;植物栽培介质。

3、出境的动植物、产品、及其储、运、产实行检疫监管;过境监管;携带、邮寄进境监管;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现场检疫和消毒。

四、卫生检疫与处理:

1、对染疫(鼠疫、霍乱、黄热病)人员采取隔离、留验、就地诊验措施;

2、运输工具及其排放物、包装物、货物、物品等实施消毒、除鼠、除虫处理;

*、对于艾滋病、性病、麻疯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病人,直接阻止入境。

五、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到货后必检

我国对于废物原料的进口实行许可制度,签订合同前必须取得环保总局《进口废物批准证书》;合同中订明“装运前检验”条款;到货后施检(法检)

进口旧机电产品,签订合同前到总局或直属局进行备案(,必要的装运前预检)。到货后施检(法检)

六、进口商品认证管理验证(书)、查验货证是否一致。

七、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管理

我国对重要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并对其出口实行验证管理(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

我国对食品相关产业实行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取得卫生注册登记证书,方可从业。

八、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性能鉴定”“使用鉴定”

九、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出具《价值鉴定证书》,凭以办理验资手续

十、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适载鉴定,(监装监卸),残损鉴定(为索赔)

十一、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合格者,允许商品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十二、审核认可和监督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总局负责;须取得《外商投资检验公司资格证书》。

十三、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第二节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程序

一、货物检验检疫程序

(一)进境货物检验检疫程序:(通关:给海关出具证明)

1、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放行前要收费,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处理,之后发放《入境货物通关单》放行;检验检疫后,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和/或《检验检疫证书》(索赔用),准予销售使用。(通知书,不合格)

2、入境货物异地施检:口岸报检通关;目的地检验检疫。

(二)出境货物检验检疫程序:

1、先检验检疫,再放行通关。

a、口岸即产地:施检合格直接发放《出境货物通关单》

b、口岸非产地:产地施检,合格签发《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条》并发送电子数据给口岸商检;口

岸验证,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

二、集装箱、交通工具、人员检验检疫程序

1、与货物一并施检:一次报检、一次签证放行。未检前不得任何动作。

2、出境拼箱货,口岸施检;整箱货,凭起运地商检“换证凭条/单”换证(通关单)放行(也可口岸)。

3、运输工具和人员在离境口岸、进境口岸接受检疫;检疫前不得任何动作。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1、报检/申报(审核)——抽样/采样——检验检疫——卫生除害——签证放行《出/入境货物通关单》。

2、检验检疫的方式:全数检验,抽检,型式试验,过程检验,登记备案,符合性验证,符合性评估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第7篇

1.进出口商品检验

凡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规定进口商品应检验未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准销售、使用;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

2.动植物检疫

检验检疫部门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有:进境、出境、过境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装载容器、包装物、铺垫材料;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运输工具;进境拆解的废旧船舶;有关法律、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贸易合同约定应当实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其他货物、物品。

3.卫生检疫与处理

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统一负责对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负责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出入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负责对发现的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的入境人员实施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对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或发现传染病媒介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检验检疫机构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或出境检疫证。

4.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和旧机电产品,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须订明所进口废物原料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实施装运前检验的目的,是防止境外有害废物或不符合我国安全、卫生和环保等技术规范要求的旧机电进入国内,从而有效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有效地保护环境。

5.进口商品认证管理

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动植物生命和健康、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认证合格、取得认证证书后,方可进口。

6.出口商品质量许可

国家对重要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未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发放的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不准出口。检验检疫部门已对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类等商品实施出品商品质量许可制度。

7.卫生注册管理

国家对出口食品及其生产企业(包括加工厂、屠宰场、冷库、仓库等)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出H食品生产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取得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8.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

生产危险货物出口包装容器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包装容器经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后,方可用于包装危险货物。生产出口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经检验检疫机构鉴定合格的,方可包装危险货物出口。

9.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的内容包括外商投资财产的品种、质量、数量、价值和损失鉴定等。通过价值鉴定,可有效防止低价高报或高价低报的现象,保护外商投资企业各投资方的合法权益。

10.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

用船舶和集装箱装运粮油食品、冷冻品等易腐食品出H的,应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检验船舶和集装箱,经检验符合装运技术条件并发给证书后,方准装运。

11.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

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同外国有关机构签订的协议或者接受外国有关机构的委托进行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工作,准许有关单位在认证合格的进出H商品上使用质量认证标志。

12.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

国家质量检验检疫监督总局负责对拟没立的中外合资、合作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公司就其资格信誉、技术力量、装备设施及业务范围四方面进行审查,对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认证业务公司的经营活动实行统一监督管理,对境内外检验鉴定认证公司设在各地的办事处实行备案管理。

13.与外国政府部门及UN、APEC、ASEM等国际组织开展合作,并承担WTO/TBT协议、WTO/SPS协议的相关业务

提升上海口岸货物出入境管理效率 第8篇

【关键词】国际贸易;海关;物流绩效;出入境管理

0引言

我国国际物流绩效处于全球150个国家中的第30位,在中低收入国家中居第1位,与世界领先的国家(如新加坡、荷兰等)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与亚太地区领先的国家(如日本、韩国等)相比也还有一定的差距。国际物流过程是由国际运输、货物集拼、仓储、边境检查、国内配送和支付等一系列活动构成的。这一系列的活动效率不能简单地用单一指标来衡量,应由一系列综合指标来衡量。

1上海货物出入境管理现状及问题

货物出入境管理的效率是影响国际物流绩效的重要因素。海关在出入境管理中扮演重要的角色,是提高出入境管理效率的关键所在。根据世界银行的报告,总体来说,由于海关改革的实施,许多国家海关的效率相对其他出入境管理机构的效率要高。在海关效率较高的国家,只有加强海关与其他出入境管理机构的协调性,才能在出入境管理效率上有更大的提升。

本文选择座谈会与个别访谈相结合的调研方式,查找上海货物出入境管理中影响国际物流效率的主要问题及其原因。调研主要着重于以下几个方面:(1)上海口岸海关履行职能的现状;(2)上海动植物检验检疫机构履行职能的现状;(3)上海各出入境管理机构之间的协调情况;(4)上海出入境管理机构的信息透明度;(5)出入境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性和执行情况。近几年,许多国家进行海关现代化改革,我国也不例外,上海更是走在改革的前列;但调查发现上海货物出入境管理方面存在不少问题(见表1)。

表1上海国际贸易物流中海关及其他边境管理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

2引起的后果

上海海关及其他出入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从3个方面影响上海国际物流的绩效

表现:(1)时间延长;(2)可靠性降低;(3)成本增加。具体表现见表2。

表2上海海关及其他边境管理机构存在问题引起的后果

3改进建议

针对上海货物出入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从以下方面提出建议。

3.1加强各机构间的协调和协作

货物出入境通关过程涉及众多机构,包括海关、检验检疫部门等,这些机构之间的协调和协作程度直接影响上海口岸货物出入境管理的效率。要实现部门之间的“无缝”连接,提高口岸通关效率,需要在国家级层面上进行系统改革。一些国际贸易物流发达的国家已经在这方面取得优势。如果实现“并联式”的通关流程,允许货主同时完成报关、报检以及其他程序,货主就可以一次性提交所有单据。在现有条件下,建议通关过程中涉及的所有机构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讨论通关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供旨在解决现有问题和改善通关整体效率的设想和方法。

3.2采用风险管理和进口后审查机制

采用风险管理和进口后审查管理机制,目的是在为企业提供货物通关方面的优惠待遇的同时加强对货物的监督和管理,寻求提高通关效率与加强货物进出口管理之间的平衡点。

风险管理需要以系统的方式进行,才能避免主观判断产生的误差并防止人力资源的浪费。在2007年上海海关进行的无纸化通关的试点改革中已经引入风险管理系统。需要强调的是,风险管理系统需要不断完善。

进口后审查是风险管理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之一。进口后审查需要进口商或出口商有完备的内部控制系统,同时需要以系统的方式进行,履行这一职能的审查人员还需要经过必要的培训。

3.3加快电子通关平台建设

国外先进的通关经验表明,掌握和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信息资源交流和共享,对改善贸易环境有重大作用。上海电子通关平台的建设应以实现以下的职能为目标:(1)提供权威的、安全的、标准的中央数据处理平台,使海关、检验检疫、税务、银行、口岸、货主等单位能够在平台上进行数据处理,实现网上通关;(2)形成关于海关及其他经贸政策的公共信息发布和咨询平台;(3)帮助海关等部门完善风险管理体系,提供企业档案数据库。

3.4加强立法同时提高与海关事务有关的行政法令的透明度

世界海关组织(WCO)在20世纪90年代末进行的一次调查表明,大约80%以上的监管机关面临落后的立法工作所造成的困难。上海出入境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也与此有关。立法改革是全国性的,考虑到上海的战略地位,可以争取将上海作为立法改革的试点。

当前关于海关的立法大多采用以下基本原则:(1)海关立法应该是描述性的而不是规范性的。也就是说,不应该把海关立法局限于定义和解释,而应当尝试提供一种商业环境;(2)海关立法的次则(法规或法令)应该阐明对进出口商的要求,同时还应当建立对这些法规或法令进行迅速修正或者取消的机制。(3)海关需要发布关于应当遵守的程序的指导方针。

3.5加强合作伙伴关系管理

给予不同风险等级的进出口商不同的待遇,并对其进行合作伙伴关系管理。合作伙伴关系管理是很多国家海关管理改革中的重要内容,在上海海关的管理工作中也可以找到相关内容。1999年4月海关总署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办法》,2006年6月进行修订并于2008年4月1日开始实施经过修订后的办法。新办法将所有的进出口企业进行AA,A,B,C,D等5种分类,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差别管理。对AA类和A类企业适用通关便利措施,对B类企业适用常规管理措施,对C类和D类企业适用严密监管措施。截至2008年12月8日,上海AA类企业有42家,A类企业有834家。这个数字在上海海关登记注册的进出口企业的总数中仅占很小的比例。

超过80%的货物的风险是很小的(无论是从价值、数量,还是从进出口商的角度来衡量)。从这个角度来讲,海关应该为大部分低风险货物提供通关便利。

3.6培训海关人员海关管理面临诸多挑战,越来越多的技术创新也对海关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人员素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培训的质量。海关人员培训项目可包括但不限于对人员技能的开发、思维方式的培养、法律条文的理解等,培训的方式也应突破传统,可采用网络教育、远程学习等方式。

参考文献:

[1]甘蜜.我国港口物流中货物通关效率的模型研究[J].交通运输工程与信息学报,2008,6(4):40-44.

[2]高妍.试论中国海关通关效率的提高[J].今日财富,2008(10):192.

[3]郭春荣,郑秉秀.浅析我国海关便捷通关模式[J].对外经贸实务,2006(5):61-62.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第9篇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的主要内容,概括起来一共有13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一)法定检验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

(三)动植物检疫

(四)卫生检疫与处理

(五)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六)进口商品认证管理

(七)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管理

(八)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

(九)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十)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

(十一)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

(十二)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

(十三)与外国和国际组织开展合作

(一)法定检验

1、概念“法定检验检疫”,又称强制性检验检疫。(参见教材P9.)

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对必须检验检疫的出入境货物、交通运输工具、人员及其事项等依照规定的程序实施强制性的措施。

★★

2、目录中“海关监管条件”项下的代码分别表示:(重点)

A:实施进境检验检疫;

B:实施出境检验检疫;

D:海关与检验检疫联合监管,共3个

★★

3、目录中“检验检疫类别”项下的代码分别表示:(重点)

M:进口商品检验

N:出口商品检验

P:进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Q: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检疫

R: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S:出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

L:民用商品入境验证

成套设备:海关监管类别是“A”,检验检疫类别是“M”

表示进口成套设备属于法定检验检疫,应实施进口商品检验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

(1)凡列入《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的进出口商品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须经检验的进出口商品,必须经过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或其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

(2)必须实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是指确定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是否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的合格评定活动。

(3)合格评定程序包括:

① 抽样、检验和检查;

② 评估、验证和合格保证;

③ 注册、认可和批准以及各项的组合。

(4)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对检验合格的进出口商品,可以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封识。

(三)动植物检疫

1、依法实施动植物检疫的情形(包括5种,这5中情况,咱们在学习到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时候会学到),在这里大家先有一个印象。

2、对于国家列明的禁止进境物作退回或销毁处理;(这是一个比较重要的靠垫,做如何处理)

3、对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实行进境检疫许可制度,在签订合同之前,先办理检疫审批;

4、对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或其他检疫物,检验检疫机构对其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施检疫监管;

5、对过境运输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实行检疫监管;

6、对携带、邮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的进境实行检疫监管;

7、对来自疫区的运输工具,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现场检疫和有关消毒处理。

(四)卫生检疫与处理

(1)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出入境的人员、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实施医学检查和卫生检查。

(2)检验检疫机构对未染有检疫传染病或者已实施卫生处理的交通工具,签发入境或者出境检疫证。

(3)检验检疫机构对入境、出境人员实施传染病监测,有权要求出入境人员填写健康申明卡、出示预防接种证书、健康证书或其他有关证件。

(4)对患有鼠疫、霍乱、黄热病的出入境人员,应实施隔离留验。

(5)对患有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开放性肺结核的外国人应阻止其入境。

(6)对患有监测传染病的出入境人员,视情况分别采取留验、发就诊方便卡等措施。

(7)对国境口岸和停留在国境口岸的入出境交通工具的卫生状况实施卫生监督。该项卫生监督包括:

① 监督和指导对啮齿动物、病媒昆虫的防除;

② 检查和检验食品、饮用水及其储存、供应、运输设施;

③ 监督从事食品、饮用水供应的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

④ 监督和检查垃圾、废物、污水、粪便、压舱水的处理;

⑤ 可对卫生状况不良和可能引起传染病传播的因素采取必要措施。

(8)对发现的患有检疫传染病、监测传染病、疑似检疫传染病的入境人员实施隔离、留验和就地诊验等医学措施。

(9)对来自疫区、被传染病污染、发现传染病媒介的出入境交通工具、集装箱、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进行消毒、除鼠、除虫等卫生处理。

(五)进口废物原料、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1、“进口废物原料装运前检验”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1)对国家允许作为原料进口的废物,实施装运前检验制度,防止境外有害废物向我国转运。

进口废物前,进口单位应先取得国家环保总局签发的《进口废物批准证书》。

(2)收货人与发货人签订的废物原料进口贸易合同中,必须订明所进口的废物原料须符合中国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的要求,并约定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

2、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

进口旧机电产品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合同签署前向国家质检总局或收货人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办理备案手续。

对按规定应当实施装运前预检验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或国家质检总局认可的装运前预检检验机构实施装运前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装运。运抵口岸后,检验检疫机构仍将按规定实施到货检验。

(六)进口商品认证管理

“进口商品认证管理”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1、国家对涉及人类健康和动植物生命和健康,以及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的产品实行强制性认证制度。

2、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内的商品,必须经过指定的认证机构认证合格、取得指定认证机构颁发的认证证书、并加施认证标志后,方可进口。

(七)出口商品质量许可和卫生注册管理

1、“出口商品质量许可”的主要内容和规定

(1)国家对重要出口商品实行质量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发放出口商品质量许可证的工作,未获得质量许可证书的商品不准出口。

(2)检验检疫部门已对机械、电子、轻工、机电、玩具、医疗器械、煤炭等类商品实施出口产品质量许可制度。国内生产企业或其代理人可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出口质量许可证书。

(3)对于实施质量许可制度的出口商品实行验证管理。

2、卫生注册管理

国家对出口的食品及其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实施卫生注册登记制度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取得登记证书后,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八)出口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验;

1、生产危险货物出口包装容器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包装容器的性能鉴定。

2、生产危险货物的企业,必须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使用鉴定。

(九)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

外商投资财产鉴定包括价值鉴定,损失鉴定,品种、质量、数量鉴定等。

(十)货物装载和残损鉴定;

1、对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的食品、冷冻的船舶和集装箱等运输工具,承运人、集装箱单位或其代理人必须在装运前向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适载检验。

2、对外贸易关系人及仲裁、司法等机构,对海运进口商品可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监视、残损鉴定、监视卸载、海损鉴定、验残等残损鉴定工作。

(十一)进出口商品质量认证

(十二)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和监督涉外检验检疫、鉴定、认证机构审核认可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第10篇

所谓入境植物检疫审批,就是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有关农、林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对输入境内的植物、植物产品进行审查,并最终决定是否允许进境的过程。

一、办理检疫审批的条件和应遵循的原则

(一)办理检疫审批的条件按照《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只有符合下列条件,方可办理进境检疫审批手续。

(1)输出国或者地区无重大植物疫情。

(2)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3)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有关双边检疫条约,包括检疫协定、检疫议定书、检疫会谈备忘录等。

(二)办理检疫审批应遵循的原则(1)办理检疫审批的引种单位或个人应当是具有经营权的法人或对外签约者。受委托代办检疫审批手续的,代理人在办理审批时须同时提交委托书并承担相应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2)检疫审批手续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

规定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妥检疫审批手续主要有两个目的:一是避免进口商未经检疫机关批准,盲目签订有关植物、植物产品的贸易合同,导致货物到达口岸后不能进境而造成损失。二是审批机关在办理审批时,对进口植物、植物产品提出检疫要求,这些检疫要求须在贸易合同或协议中订明。检疫审批机关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检疫审批,如果买卖双方签订的贸易合同与审批要求不一致,必须服从于审批决定,造成毁约的情况和经济纠纷或损失,由货主自负。有些贸易合同签订时,没有订明检疫要求,当审批机关审批时提出检疫要求后,进口方应当与出口方修改合同,不能修改的只能终止合同的执行。

二、检疫审批的办理步骤

(一)一般检疫审批的办理按照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的有关规定,从国外引进农、林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实行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林业厅(局)两级审批。其执行机构分别是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国家林业局森林保护司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的森保部门。

一般检疫审批的办理步骤如下:(1)提出申请。引进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单位(个人)或代理进口单位,应当在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协议30日前,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国务院和中央各部门所属在京单位、驻京部队单位、外国驻京机构等,向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或林业局森林保护司提出申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单位和中央京外单位向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或林业(农林)厅(局)的森保部门提出申请。

(2)填写《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及《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引种单位提出申请时,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及要求如实填写《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申请书》和《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引进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检疫审批单》;引进生产用种苗须同时提供有效的进口种苗权证明材料。报农业部全国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审批的生产用种苗,还须提供种植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植物检疫(植保植检)站签署的有关种苗的疫情监测报告。

引种单位在申请前应调查了解引进植物在原产地的病虫发生情况,对于引进数量较大、疫情不清、与农业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种苗,引种单位还应事先进行有检疫人员参加的种苗原产地疫情调查。以便在申请时向检疫审批单位提供有关疫情资料。

(3)审批。审批机关对申请单位提供的有效证件和相关单证是否齐全进行审查后,根据国家的有关检疫法规和输出国家或地区的植物疫情,以及两国间签订的检疫卫生条件,签署审批意见。对于批准进境的,提出具体的检疫要求及批准的数量(有关生产种苗、种质资源和科研试材引进检疫审批限量见相关文件),同时指定允许进境的口岸。

(4)审批单证的发放和废止。经检疫审批机关审批同意后,由审批机关发给《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审批单的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特殊情况可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年。在有效期内,如果输出国发生重大疫情时,检验检疫机关有权宣布已审批的审批单作废或延期执行。

(5)审批单的更改与重新办理。《审批单》在办理后,申请单位如需更改进境国家或地区、时间、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种类、数量的,均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超过有效期的,亦须重新办理。

(二)特许审批的办理凡从国外引进《动植物检疫法》第5条第1款规定中与植物检疫相关的禁止进境物的,引进单位或个人必须在引进前向国家检验检疫局提出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办理特许审批须遵循以下原则:

(1)引进单位或其代理人必须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应出具以下证明和说明材料:

①上级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企业还须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②详细说明“特批物”的品种、产地、引进的数量、引进的特殊需要、引进和使用方式及进境后的防疫和管理措施。

办理工业原料用土的植物检疫特许进口审批手续时,还须提供工业原料用土的来源、成份、生产工艺流程的有效证明,并说明拟进口的工业原料用土是否已经高温处理(不低于170℃/90分钟)。

办理进口烟叶的检疫审批,进口单位需事先征得中国烟草总公司的同意,再由中国烟草进出口总公司统一提前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进口检疫审批手续;因特殊需要进口疫区烟叶办理检疫审批手续时,须附上进口原因、进口国家及烟叶的产期、品种、等级和进口后使用范围等。

办理进口粮的检疫审批,贸易部门须按要求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粮食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加盖公章后送或寄国家检验检疫局办理;边境贸易、数量较小(100吨/次以下)的进口粮食检疫审批,由粮食进境口岸的检验检疫机关按规定办理。

(2)引进单位将上述证明和说明材料交所在地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进行验核,验核合格的可领取植物检疫特许审批单。

(3)引进单位将填写后的植物检疫特许审批单连同证明和说明材料一并报国家检验检疫局审批。

(4)国家检验检疫局根据“特批物”进境后的特殊需要和使用方式,决定批准的数量,提出检疫要求,指定进境口岸,并委托有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核查和监督使用;同时签署植物检疫特许审批单。

(5)审批单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进口粮为1年。特许审批单在签发后如更改或过期,均需重新办理。

(三)携带、邮寄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进境检疫审批的办理

入境货物报检-货物木质包装 第11篇

一、报检范围:

木质包装是指: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木质材料,如:木板箱、木条箱、木托盘、木框、木桶、木轴、木楔、垫木、衬木等,胶合板、纤维板等人造板材除外。

二、报检要求:

对来自美国、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货物和入境货物的木质包装,在入境口岸清关的,货主或其代理人凭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向口岸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三、报检应提供的单据(重要考点)

1、美国、日本输往中国的货物,根据货物的包装情况,货主或其代理人按如下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有关证书或声明:

(1)使用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美国、日本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2)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3)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凡未提供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有关声明的,检验检疫机构不予受理报检。)

例:来自美国、日本的货物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的,报检时应提供由()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A.输出国官方机构

B.输出国的民间机构

C.发货人

D.收货人

答案:C

2、韩国输往中国的货物,应避免使用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

备考资料

(1)使用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的,需在出口前进行热处理,或经中方认可的其他有效除害处理,并由韩国官方检疫部门出具植物检疫证书证明进行了上述处理。(入境时,货主或其代理人按有关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须提交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2)使用非针叶树木制作木质包装,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出口商出具的《使用非针叶树木质包装声明》

(3)未使用木质包装的,提供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3、欧盟输往中国的货物,入境报检时应提供以下证书和声明:

(1)使用木质包装的货物,报检人应提供由欧盟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符合要求的植物检疫证书。

(2)无木质包装的货物,报检人应提供由出口商出具的《无木质包装声明》。

(来自其他国家应实施检疫的货物的木质包装在报检时,应提供我国要求提供的证单。)

美国、日本

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第12篇

关键词:伴侣动物;检验检疫;措施

中图分类号:S851.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7-273X(2014)08-0085-02

近年来,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不断增加,来我国旅游和定居的国外人员也越来越多,从而导致入境的伴侣动物的数量也是逐年增加,这给我国伴侣动物入境检疫检验工作带来巨大挑战。目前我国在这方面还停留在初始阶段,只能采用手工操作模式,尚缺乏完善的理论指导和管理模式,缺乏科学有效的操作方法[1-3]。

由于伴侣动物常常携带一些传染病的病原,如犬瘟热病毒、细小病毒、狂犬病病毒、弓形体等病原体,这些病原体除了可以感染本国伴侣动物外,还可以感染人,给人类健康造成严重威胁。如果入境检验检疫监管措施不当,就可造成疫病传入我国,给我国的畜牧业及人民群众带来安全隐患。

1 国际上对入境伴侣动物的检验检疫措施

目前世界上发达国家对伴侣动物入境检验检疫措施已经趋于成熟,特别是澳大利亚等国家的检验检疫措施具有代表性。

1.1 澳大利亚

在澳大利亚,为了防止烈性传染病由外国传入,制定了一套非常严格的伴侣宠物入境的检验检疫措施,主要通过严格的入境检验检疫许可、复杂的动物入境官方检验检疫程序和高昂的入境检验检疫费用,来防止疫病的入侵。

1.1.1 严格的入境检验检疫许可 澳大利亚伴侣动物如果想要入境,首先应在澳大利亚动植物检疫局填写入境动物许可证申请,内容包括动物原产地、出口者情况、进口者情况、伴侣宠物情况、动物受孕情况、是否接受与其他动物一起接受隔离、出口国家官方出具的证明等。澳大利亚对伴侣宠物入境隔离主要与出口的国家有关,澳大利亚将其他国家根据狂犬病控制的情况分为六类,其中一类国家不需要进行隔离,二类国家需要至少隔离30 d,三类国家需要至少隔离60 d,四类国家需要至少隔离90 d,五类国家需要至少隔离120 d,六类国家禁止直接入境,只能通过间接的途径入境。

1.1.2 复杂的官方检验检疫程序

(1)口岸检疫。任何入境的伴侣宠物都必须提前通知动植物检疫局,以便相关检疫人员进行检疫。需要隔离的伴侣宠物只能从澳大利亚的悉尼、珀斯和墨尔本三个口岸入境。

(2)从一类国家入境的伴侣宠物不需要隔离检疫,只需要在入境时进行清洗消毒后,检疫监管30 d后即可入境。

(3)隔离检疫。除一类国家以外,其他国家地区的宠物入境应进行检验检疫,对于不符合要求的,则拒绝入境。隔离期内允许宠物主人探望被隔离的宠物,隔离期满后,主人应及时接走其被隔离宠物。

1.1.3 高昂的检疫费用 在澳大利亚,入境宠物不仅检验检疫严格,而且检疫费用昂贵。一般入境犬的检疫费用在2 000澳元左右,入境猫的检疫费用在1 500澳元左右,高昂的检疫费用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进入澳大利亚的宠物数量。

1.2 日本

日本非常重视宠物入境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检疫制度,取得了较好的效果。根据《日本从非指定地区进口犬、猫和其他的动物检疫指南》规定,对非指定国家或地区进口犬、猫等宠物,需要按照日本的《家畜传染病防治法》进行检疫。同时,日本还对于入境动物的主人提出了五条处理措施:①入境动物要进行免疫接种,可接种三联疫苗。②驱虫,在离境前对入境伴侣宠物进行驱虫,包括体内寄生虫和体外寄生虫,如蠕形螨、痒螨、线虫等。③动物运输过程要装笼,最后是一个动物一笼。④伴侣动物入境前4 d要向入境动物检疫处报告,准备入境。⑤要考虑入境伴侣动物的健康状况,对于幼年动物、老年动物、哺乳动物、妊娠动物或有病史正在接受治疗的动物等不建议入境。

1.3 英国

英国对入境宠物的检验检疫主要是根据海关相关的规定,一般英国海关要求入境宠物要进行隔离检疫6个月,以防止传染病传入。

2 我国伴侣动物入境检验检疫的做法

我国早在1993年就发布了《关于旅客携带伴侣犬、猫进境的管理规定》,之后又制定了《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并于2004年1月1日实施。

我国在伴侣动物入境检疫时主要依据来源国家出具的健康检疫证明和狂犬病疫苗接种证明,只要有以上两种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即可。现场检疫合格后,然后再按有关规定对入境动物进行为期30d的检疫隔离。一般我国检疫隔离是居家隔离,隔离期满后,经所在辖区的检疫检验局出具《入境检验检疫合格证明》,即可完成入境检验检疫。我国还规定入境旅客每人每次只能携带一只伴侣动物,如携带两只以上的伴侣动物,则需要按照贸易性入境动物的检疫程序办理。

3 我国入境伴侣动物检验检疫存在的问题

(1)伴侣动物入境时,检验检疫人员只检查入境伴侣动物的健康证明和免疫接种证明,入境动物的健康状况只凭经验和肉眼观察,缺少科学的检测方法及先进的检测仪器。

(2)缺少规范的伴侣动物隔离场地,容易造成一些传染病的传播及蔓延。

(3)发达国家的伴侣宠物多数已经植入了带有国际通用的宠物信息芯片,而我国缺少相应的读取手段,导致信息不能共享,给检验检疫工作带来不便。

(4)如果入境伴侣动物的主人提供虚假信息,就会造成不能与动物主人及时取得联系,不能进行检疫隔离工作,也无法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 对我国伴侣动物入境检疫的建议

(1)建立健全的入境动物检验检疫实验室[1]。由于入境的伴侣动物存在的病原微生物可能会对人类健康带来潜在的风险,因此不能仅凭经验及肉眼观察作为入境的依据,应施行严格的实验室检疫,以确保我国不受到外来病原微生物的入侵。

(2)应建立规范的入境动物的隔离场所,这样才能保证入境伴侣动物的隔离检疫效果最大化。

(3)在伴侣动物检疫口岸应配备与国际相一致的宠物信息芯片读取设备,以获取最为准确的伴侣动物的信息,为入境动物检疫提供依据[2]。

(4)入境口岸可收取相当的抵押金,在伴侣动物完成辖区内检疫隔离工作合格后,再凭借合格证明退换入境动物主人抵押金。

由于我国入境伴侣动物逐年增多,应尽快建立健全完善的入境宠物检验检疫措施[3],以保证有效地防止传染病的传入,给我国的人民健康及农牧业生产安全消除隐患。

参考文献:

[1] 凌宗帅,刘友清,潘学昌,等.出入境伴侣动物检疫现状及建议 [J]中国动物检疫.2003,20(10):43-44.

[2] 郭明星.动物疫病流行趋势与出入境动物检疫对策[J].动物医学进展,2005,26(1):112-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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