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权利范文
人身权利范文(精选4篇)
人身权利 第1篇
自人类社会出现了新闻传播的框架时,新闻自由就成为了协调统治阶级、工作媒体和人民群众三方关系好坏的症结所在。在法国大革命期间,新闻自由的程度成为了衡量一个国家民主程度的最主要标准之一。而我国近代史上也有梁启超和周韬奋这样为新闻自由举旗的新闻业先锋。那么在现代法制社会的背景下,面对多样而强大的新闻媒体和逐渐增加的新闻渠道,新闻工作中的自由和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的冲突也越来越明显,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进一步加强关于新闻业的法制建设,同时也要提高公民对社会现象的关注度以及公民自身的道德水平,这对于调和新闻工作和人民群众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新闻自由与人身权利的冲突
新闻媒体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这类案件的影响一般都比较大,而且容易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此类案件发生的原因也是双方面的,很多单位借着法律赋予的新闻自由权利,以此为借口侵犯公民的名誉权,还有一些公民以名誉和隐私侵权为借口限制其他公民的新闻自由。这就要求立法机关要明确新闻自由和名誉权以及隐私权之间的界限,明确新闻自由是否达到了侮辱与诽谤他人的标准,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标准就属于新闻自由的范围内。
当新闻媒体和公众的隐私权利发生冲突时,很多人认为只要满足了公共利益和合理的需求就要满足公众的知情权, 因为公众人物的一些事业情况不仅是他们个人的情况,也是整个社会和公众的情况,人们群众也就有义务有权利了解他们的情况。但是在一些公众人物看来,即使自己是公众人物,从社会的角度来讲他们的社会本质属性仍然是普通的公民,享有宪法赋予公民的一切基本权利,这些基本权利中基本权利就是隐私权、名誉权等基本人身权利,所以对于这些公众人物,在公众和媒体的工作过程中对于公众人物的公共空间的私人空间,在区分要以法律的形式加以明确限制。
新闻自由从其他的角度来说,为很多新闻媒体侵犯自由人的隐私及其他的私人空间提供了很多的机会,就新闻报道这方面来说,记者在进行新闻采编和公众投稿处理的过程中可以引发很多社会公众对于该现象或者个人的舆论评价,以此达到新闻传播和监督的目的,但是如果新闻报道中含有较多的个人隐私信息,这就会给被报道对象的隐私权及隐私空间带来非常严重的危害,从而造成被报道单位的生活上的不便。显示中很多的新闻媒体工作者单纯为了提高新闻媒体的收视率或达到监督目的,经常在没有得到被报道对象许可的情况下将其隐私进行公开报道, 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引发了关于个人和新闻媒体之间的隐私纠纷案例。因此,隐私权自产生的时候就和新闻媒体的工作自由存在着一定的冲突和矛盾,这些冲突和矛盾一方面表现在新闻媒体对公民隐私空间的侵犯纠纷,在另一方面还体现在隐私空间的过分扩大而造成新闻单位工作自由的妨碍和抵触。对于隐私空间的内涵和外延,不同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和意见,而我国对于隐私权利及其相关权利的主要界定是隐私权是指自然人所享有的私人领域不受非法侵犯、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得和公开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
2新闻道德与新闻自由
如今大众媒体工作日益活跃,信息交流也日益通畅,新闻工作的自由越来越大的程度上得到了实现,这也是新闻行业发展迅速的表现,这就需要提高公民民主自由权利的意识,但是新闻道德却没有得到同等的重视,这就导致了新闻工作者在进行工作中没有充分尊重个人的隐私权利和相关的人身权利。
在新闻媒体的工作自由和新闻道德之间,存在着一个平衡点,这个平衡点是一个新闻道德的建设过程,这也建立在人类社会的自由之上,人类社会如果没有实现最基本的自由,任何行动都无法是自由的。被迫传播的新闻是不能承担社会道德责任的,但是在任何一种形态下的人类社会所有选择都不可能存在绝对的自由,所以新闻工作都需要承担一定的社会道德责任,这种责任是一种不可逃避的责任。所以说只有新闻工作方面的自身道德要求和被赋予的自由权利实现统一时才能实现新闻传播的真正自由。
在当今的信息社会中公众人物逐渐成为了整个社会的焦点,但是这并不意味这公众人物所有的信息都能够被公众了解,也不是新闻媒体可以进行随意的采集和传播。但是在公众猎奇和趣味心理的驱使下,很多新闻媒体工作者及工作单位都在不同程度上存在着对新闻媒体工作自由的滥用,这就造成了对公众人格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侵害。虽然从理论上来说新闻媒体工作的自由和人身自由权利是相互矛盾的,但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只要找到平衡点就可以协调两者的发展,建立一个良好的法律法规体系就能够实现对双方的调节。一般大陆法系都对滥用新闻自由的一些行为做出相关的限制性规定,但是在我国的宪法中却缺乏相关的规定,存在着很大程度上的局限性。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先后修订的四部宪法当中都明确规定了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但是没有形成明确的法律条文,很多新闻自由和公民的私人隐私权利冲突问题的解决仍然无法可依。所以我国新闻界方面的法制建设仍然有很长的路要走。
3结束语
综上所述,新闻不仅要求在传播过程中要做到广为人知,在公民隐私方面要做到不为人知,但是如何处理两个方面的平衡,这就不仅要提高新闻工作者以及普通人民群众对于新闻自由的支持,明确对于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权意识,同时也要站在法律的角度来考虑问题,制定出系统性和细致化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只有做到这些才能真正使得新闻自由得以实现,新闻行业才能真正做到为社会和人民群众服务。
摘要:随着近几年来我国新闻事业的快速发展,新闻活动的工作重点逐渐转移到自由和发现上,因此越来越多的新闻活动在不经意的工作过程中就侵犯了公民或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如隐私权和人格权等多方面的权利。本文就新闻工作中的工作自由和公民或自然人的权利之间可能存在的冲突进行了讨论,同时提出了一系列相关的调和措施。
尊重人身权利,感受法律尊严教案 第2篇
八、《尊重人身权利,感受法律尊严》复习课教案
农二师八一中学九年级思品老师:赵显如
一、课程标准
使学生体会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特别重视公民的人身权利,从人权的视角增进中学生对社会主义的认同。维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既要维护自己做人的尊严,又要尊重他人的人格尊严,既要维护个人隐私权,又要尊重他人的隐私权,这不仅是我们大力提倡的社会公德,也是一个人有文明修养的表现。我们在努力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隐私权利的同时,还要遵法守法,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
《初中学业考试复习学与练指导丛书思想品德》(2011版)根据这一目标设计了《
八、尊重人身权利,感受法律尊严》的内容。由三个主题组成:“公民最基本的权利”、“维护做人的尊严”、“我们也有隐私权”,从认知规律的角度来看,按照“维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尊重生命的健康权这一基本的权利、维护做人的尊严、维护自身的隐私权”来组织教材的。我们的教学目的立足于使学生通过对本单元的复习能运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基本权利、人格尊严、隐私权利,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同时,也引导他们能遵纪守法,尊重他人的人身权利。加深对知识点的记忆,以及提升对知识在材料分析题中的应用能力。
二、教学目标
1、巩固对《
八、尊重人身权利,感受法律尊严》所涵盖的知识点的记忆。
2、把握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形成知识脉络,通过选择题的练习,检测知识点的记忆,总结选择题做题经验。
3、通过对材料的分析,提升利用知识解答实际问题的能力,汇总做题的规律及方法。
三、学情分析
进入第一轮复习阶段,学生所有课程知识业已学完,五册书的内容有了大致了解,但知识内在的逻辑及联系还不够清楚,脑海中知识脉络还不够清晰,必须让学生在巩固知识点的基础上加入对知识脉络的梳理,同时在脑海中形成对知识的总的认识。(下图为本节课复习的知识脉络)尊
重人
身
权利
感受
法律
尊
严
四、授课时数
1课时
五、授课方法
先学后教,当堂训练。
六、教学过程
(一)、导入
利用2012年春节人们比较关注的热点新闻——龙江河镉污染事件,激发学生对其所涉及到的相关法律知识的探讨,引发对所学法律知识的回顾,并进一步复习回顾利用完成表格的形式对知识进行梳理。(了解学生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从而决定下一个环节用时的多少。)
(二)巩固原有基础知识
1、以知识点的汇编方式,发给学生(或者以框架形式发给学生),利用5分钟时间或者更长一些时间记忆基础知识。
2、以填空的形式予以检测,看学生是否真正记牢了这些知识点。(设计目的:很多学生以为开卷就可以不记忆知识点,等到考试的时候,只要拿上中考必备就可以应付一切,实际考试时间一定,在有限的时间内,想要拿到高分,必须把一些琐细的知识点熟记,牢固掌握的好处就是节约时间,这样就可以将更多的时间用于更需要时间的试题上了。同样,如果连知识点都记不住,如果有材料用到这些知识点,那么脑海中一点印象都没有,翻书都无从找起。所以设计这样一个环节,意在加强学生对琐碎知识点的识记。每节复习课都可以找一些需要记忆的知识点进行加强记忆。)
3、同桌互改,有错的互相指出。(不过关的将作为日清的对象。)
(三)进行针对性的选择题练习
1、挑选具有代表性的选择题进行当堂训练。
2、出示选择题答案,让学生进行互改、互教,互教后仍不懂的全班解
决。
3、进行选择题做题经验的梳理和总结。(这一环节主要是让学生互相探讨做题的技巧,提供做题经验让大家共享,以提升选择题的做题的正确率。)
4、老师总结。(把从网上找到的中考思想品德选择题做题技巧的“五选八不选”公示在屏幕上,以备学生记忆。)
(四)、出示材料分析题
1、学生自我分析,同桌互相探讨。(首先让学生自己去做,然后同桌相互探讨,找到一个接近的答案。)
2、出示答案,对照答案找出不足,进行总结。
3、老师总结:材料分析题的做题方法与技巧的讲解。
(五)板书设计
人身权利 第3篇
[关键词] 律师 人身权利 侵害 保障
一.“安检门”事件引发律师集体维权
自今年6月份以来,深圳各级法院发生多起“安检门”事件,即律师进入法院办公区之前不仅要例行X光机对随身物品的检验之外,还要被迫接受保安用探测仪等设备进行的“贴身检查”。一时间这一做法引起广大律师的不满,认为此举有违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5月24日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中对律师只“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的相关规定,从而群起捍卫尊严,维护权益……
终于,深圳市中院于近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法院办公和审判场所安全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取消了对于律师的身体检查,才使得持续了两个月的“安检门”风波逐渐平息。其实,这只是律师执业过程中人身权利遭受肆意侵犯的“冰山一角”,诸如受到辱骂、殴打甚至被陷害入狱等更为严重的侵权事件屡见不鲜。难怪对律师职业会有这样一句描述:“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1]。众所周知,律师最主要的作用就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如果他们自身的权利都不能够得到很好的保障,又凭什么、该怎样去实现对委托人的保护呢?所以,加强律师执业过程中人身权利的保障势在必行。
二.律师执业过程中人身权利的特殊性
人身权利通常是“指那些直接关系到人得以维护生存、从事社会活动所不可缺少的最基本权利,如生命安全、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基本的社会保障等”。[2]律师首先是一位普通公民,在此基础上具有律师的特定身份,所以当然的享有上述权利且应受到宪法和法律的保护。
然而,由于律师执业的特点使得在其执业过程中的人身权利也具有了一定的特殊性。其中最主要的就是:这时的人身权利往往是和其执业过程中不同阶段的各项活动紧密相连的,和各种执业(职业)权利一起构成了律师权利的主要内容。因此,受到侵害的来源、客体及结果也与一般条件下的人身权利不同。笔者在下文首先就对律师执业过程中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特点进行粗浅的分析。
三.律师执业过程中人身权利受侵害之特点分析
依据《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执业即是(律师、医生、会计和某些中介服务机构的人员等)进行业务活动。据此,律师的执业过程就是其接受委托后从事各项相关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包括从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到案件终审判决直至执行为止。笔者以据发生的主要业务活动的不同将这一过程划分为三个阶段:其一,审前准备阶段;其二,审理阶段;其三,判决及执行阶段。各个阶段中,律师人身权利受侵害的特点各不相同,现逐一进行分析:
1.审前准备阶段
这一阶段开始于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其中主要的业务活动都是围绕着委托人进行的包括会见相关的当事人、调查取证等等。由于此时律师代表的是一方当事人的利益,所以其人身权利的侵害主要来源于利益受到消极影响的相对方当事人,如对方当事人的侮辱、诽谤等。由于此时案件的一切都还是未知数,所以律师受到的侵害往往只是人格方面的权利如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2.审理阶段
进入到此阶段后,律师会进行大量的司法活动,包括阅卷、进一步搜集证据以及出庭等。因此就不可避免的与公安局、检察院、法院以及相关的行政部门发生频繁的接触。那么此时其所代表的利益就极有可能与这些代表国家公权力机关的利益相冲突,为了能缓和这种紧张的关系,更好的实现委托人的权益,律师往往自觉不自觉的把自己放在了相对较低的位置。所以,其人格尊严受到侵犯的几率增加;在刑事辩护中,甚至其人身自由权、生命权都会受到非法的侵害。《中国律师》引用司法部官员的话,说:“我国现在每年有一百多名律师因为代理诉讼而被羁押、逮捕。”[3]而这其中绝大部分的律师最终都被宣告无罪。
这个阶段是律师执业过程中最关键的阶段,所以也是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最严重的阶段,往往会危及到律师的财产、人身甚至生命的安全。
3.判决及执行阶段
此时,案件结果基本确定,整个执业过程接近尾声。律师可能受到的侵害则主要来源于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不服判决的当事人(委托人或相对方)的报复;二是案件所引起社会舆论的压力。
综上,律师执业过程中人身权利的侵害主要来自于当事人、公、检、法、行政机关以及社会这六个方面;可能被侵害的权利客体几乎包括了生命在内的各项人身权利,因此,必须依据其特定探寻行之有效的保障机制。
四.国外律师人身权利保障的相关制度
为了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侵害律师的人身权利,世界上其他国家依靠以下措施保障律师的人身权利,包括律师享有刑事辩护豁免权、拒绝作证权、拒绝扣押权,严格限制对律师办公室和住宅的搜查等。[4]这些措施与制度无疑使律师的人身权利得到了更好的保障,从而确保其能够全心投入到执业过程中,利于律师执业价值的体现。
五.我国律师人身权利保障的现状与构想
1.现状
由于我国律师业起步较晚,尚处在成长阶段,因此律师人身权利保障的机制尚不健全。主要表现在立法的不足、救济措施的缺乏以及相应案件的管理机构未成体系。所以往往导致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律师无法得到相应的补偿。
2.构想
尽管新《律师法》第3条规定了“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但是,这样笼统的规定对于实务中难以预料的人身权利侵害而言是明显不够的。所以,首先应当从立法层面考虑制定专门具体的条文对不同的侵权行为予以惩罚,甚至可以规定相应的刑罚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加以制裁。
其次,加强对司法程序公正的监督,加大对公、检、法及相关行政部门滥用公权力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保障律师在各项司法活动中的人格尊严及平等的权利。
第三,完善相应的救济制度,建立健全律师人身权利专门保障机构,对有关律师执业过程中人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案件进行相对集中的处理。制定合理的赔偿办法以弥补律师因执业而受到的人身,财产等伤害。
最后,在上述外部措施健全的基础上,还要从律师行业内部着手来加强对自身人身权利的保障。一方面要赋予行业协会更多维权的合法途径以是使其能更好的履行保护律师合法权益的职责;另一方面应当督促其强加行业自律,提高律师素质从而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以期能够呼唤社会的力量给与律师人身权利保障以无形的支持。
六.结语
律师作为委托人的代言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在某种程度上,律师的人身权利可以视为公民(法人)的权利,因此对它们的保障就是对公民(法人)权利的维护;同时,律师职业的最终价值在于其伸张正义,保障司法公正并促进法治进程,只有在其人身权利能够得到保障的基础上才能更好的是这一价值得以体现从而真正实现“法治天下”。所以,要必要把律师执业过程中人身权利的保障机制的完善作为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完成!
参考文献:
[1] 陈宜:《律师执业环境十年回顾》,载http://www.lawyering—cupl.cn.。
[2] 陈启超:《 律师、人权保障与和谐社会》,载http://www.southlawyer.net,转引自张文显主编:《法理学》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3] 朱永华:《辩护律师的人身权保障研究》,载《法治与社会》2008年第2期(上)。
[4] 徐莹:《试论辩护律师的人身权保障》,载《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年12月第30卷第6期。
[5] 曲涛:《大陆法系律师权利保障制度初探——以法国和德国为例》,载《安阳师范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
[6] 王师:《论如何保护律师在司法活动中的人身权利》,载《理论界》2007年第11期。
[7] 刘文英:《律师执业权利的法律思考》,载《江南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年12月第1卷第6期。
[8] 蔡庆发:《律师在法治社会中的地位和价值》,
人身权利 第4篇
三、自觉维护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权利
1.要如何维护自己和他人的这些权利呢?
做法:可以打“110”电话报警,也可以直接到附近的公安部门向公安人员求教,或通知家人、朋友,向社会求教。受到伤害,要依法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以讨还公道和获得赔偿。
阅读“小链接”:自我保护的方法
案例分析:一小偷在工地偷东西时被人逮住,并被工地的工人用皮带和竹板打得遍体鳞伤。
你是否赞同工人这样的做法呢?为什么?
多数市民认为:他被打是活该!但也有少数市民认为,抓住小偷后应马上送公安部门处理,而不应动手打他。
律师说,小偷虽然是犯罪嫌疑人,但也有自己的人身权利;市民仇恨小偷的心态可以理解,但殴打等暴力行为,如果不是正当防卫,都是法律不容许的,情节严重的会构成犯罪。当然,小偷要为自己的偷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小结:法律捍卫我们的人身自由与生命健康权
2.每个公民有义务不去伤害别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
我们享有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的权利,相应地就有义务不去伤害别人的人身自由和生命健康。(举例子)
实践与评价:p32-33“李民的教训”---中学生故意伤害要负法律责任吗?
设计目的:
(1) 使学生清楚刑事责任年龄问题;
(2) 针对中学生日常的小矛盾提出正确的解决办法,防止学生因此做出违法犯罪行为。
学生回答p33后面的问题,教师小结:
15岁,正是求学增知的黄金时代,李民等人却要在牢狱里度过。中学生年轻气盛,如果法制观念淡薄,就容易为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打架斗殴,甚至动用器械,以致酿成悲剧。假如他们两个中有一个人理智一点,就不至于出现这样的结果。这不能不令我们深思。
作为青少年要加强和注重个人修养,以和为贵,遇到同学间的矛盾要冷静处理,互相体谅,或寻求老师、家长的帮助,化解矛盾。
堂上练习:
分析说明题:某校女生徐某和蔡某去商场购物,商场工作人员怀疑她俩偷了一瓶化妆品,便对她俩进行责问、盘查、搜包,但未发现“赃物”。继而又要搜身,被两名女生严厉制止。工作人员将两名女生非法扣留达一个多小时。事后,两名女生向人民法院状告该商场侵权。法院经审理,判决商场向两名女生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影响,并向两名女生给付精神损失抚慰金4000元。
阅读材料,运用法律知识回答:
(1)商场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了两名女生的哪些权利?
(2)法院的判决说明了什么?
(3)你从这一案件中受到了什么启示?
参考答案:
(1)商场工作人员的行为侵犯了两名女生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或名誉权)。
(2)说明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不受非法侵犯,任何侵犯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和人格尊严权的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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