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制服着装规范
人民检察院制服着装规范(精选4篇)
人民检察院制服着装规范 第1篇
新绛县人民检察院 检 察 制 服 着 装 制 度
第一条为加严格执行《人民检察院检察制服着装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维护检察机关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人民检察院实行统一着装,是维护国家法治尊严,依法行使检察权的需要。检察制服是检察人员依法履行法律职务 时统一穿着的制式服装。检察徽章是证明检察人员身份的专用标 识
第三条检察人员在下列工作中,应当穿着检察制服,佩戴检察徽章:
(一)出席法庭;
(二)进行刑事案件现场勘查;
(三)到监管场所进行检察,执行死刑临场监督;(四)接待来访群众;(五)接受新闻媒体采访;
(六)其他要求着装的公务活动。
第四条检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穿着检察制服,不佩戴检察徽章:
(一)执行案件侦查任务不宜着装的;(二)非因公外出的;
(三)检察人员因违纪违法被停职检查或因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
(四)其他不宜或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检察制服应当按照规范配套穿着。
(一)夏服。着夏服时,浅蓝色短(长)袖衬衣配夏裤(裙),扎系检察 专用制式蓝色领带,夏服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不得露 在外边敞穿。
(二)春、秋、冬服。着春秋服、冬服时,上身内穿白色长袖衬衣扎系检察专用 制式红色领带,衬衣下摆扎系于裤(裙)腰内。
(三)防寒大衣。着检察防寒大衣时,内穿检察春秋服或冬服;取下保暖内胆 时,可作风衣穿着。
(四)穿着检察制服要着黑色皮鞋。男同志配穿深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3厘米;女同志配穿肤色袜鞋跟一般不高于 5厘米。
第六条检察徽章应按下列规定佩戴:
(一)佩戴检察徽章的检察制服为:夏服、春秋服、冬服和大衣;
(二)出席法庭必须佩戴检察徽章,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场合也应佩戴检察徽章;
(三)检察徽章佩戴的位置为:夏服佩戴在左胸前口袋沿上方1厘米徽章佩戴标记处;春秋服或冬服应佩戴在左驳头装饰扣眼处;检察大衣佩戴在左胸前上方线迹中间位置;(四)检察徽章不得在其他服装上佩戴,穿着检察制服也不 得佩戴检察徽章以外的徽章。
第七条穿着检察制服,应当做到服装整齐洁净,仪表端庄得体,注重礼仪规范,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敞怀、披衣、挽袖子、卷裤腿;
(二)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彩发。男同志不得留长发(发 长侧面不过耳后面不过衣领)、剃光头、蓄胡须。女同志不得披散长发、染指甲、化浓妆,不得佩戴耳环、项链等首饰;(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 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八条检察机关司法警察着装要求,应参照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执行。
第九条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负责对检察人员的着装行为进行督察。对违反本规定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检察人员,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人民检察院制服着装规范 第2篇
(征求意见稿)
重庆事业处各事业单位:
为规范员工的着装行为,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促进公司的经营和发展,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着装分类
1、西服:行政人员;
2、操作服:电工、保洁员;
3、餐饮工作服:餐厅服务人员;
4、厨师服:厨师;
5、保安服:安保人员;
6、仪式服:殡导师;
7、短袖T恤:行政人员、电工、保洁员、餐厅服务人员、厨师、安保人员;
8、黑色大衣:行政人员、电工、保洁员、餐厅服务人员、厨师、安保人员。
二、着装要求
1、春夏季节通常着春夏装,秋冬季节通常着秋冬装,必须成套穿着,不得混穿。员工可依据季节温度的变化,自动进行工作服换季穿着。
2、穿着正装时男士应着西服、着白衬衣、打领带、穿皮鞋,女士应着西装、白衬衣、丝巾、西裤或套裙、穿皮鞋。
3、穿着工作服时应配挂工作牌于左胸前。
4、上班或公务活动严禁员工穿短裤、短裙、背心、拖鞋,保存良好的工作形象。
5、员工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工作服,不得任意改动工作服样式和穿着方法,保持清洁,如工作服遗失应及时上报补发,费用 1
自理。
三、违反着装处罚规定
1、不按规定着装,发现一次扣5元、二次10元,依次类推;
2、重大集会不按规定着装加倍处罚即一次扣10元/月,二次扣20元/月。
公关人着装礼仪规范 第3篇
公关人员着装要求
日本著名的推销大王齐藤竹之助在《高明的推销术》中说:“服装虽不能造出完人,但是,初次见面给人印象的3 0%是由于服饰。”可见,服装对于人们的重要性。总体来讲,公关人员的基本着装礼仪规范为整洁、美观、得体。具体要求为:
一、服装与自身形象相和谐
服饰表达人们的心声。男士服装是要体现稳重、成熟,女士服饰则可以体现优雅、端庄。公关人员要结合自身定位于年龄阶层,选择合适的服装搭配个人形象,合适的身份搭配合适的衣服。
二、服装与出入场所相和谐
休闲场合穿着以舒适为宜,公务场合以稳重大方为宜,而社交场合则以优雅端庄为宜。可见,不同的场合要搭配不同的着装,这样才能更好的融入环境氛围,穿着如果太突兀则会显得格格不入。
三、服装色彩搭配和谐
衣服颜色不要太杂,三种以内为宜。不要把自己打扮成千层蛋糕或者圣诞树,会穿的人,正式场合出来,色彩要少而精,一般要符合我们前面讲的三色原则。在正式场合,最好是穿深色套装,白色衬衫,黑色皮鞋。美在和谐,首位的要求是色彩要少。
四、服装款式搭配和谐
公关人员最好准备几套高档的时装,款式可以不必太花哨,这样可以穿的时间久一些也不会过时,因为它简洁、脱俗,但是高雅大方。不要过分追求前卫、招摇和与众不同,这样会造成人们对公关人员职业的不信任等,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公关人员衣橱必备服装
一、礼服
公关人员经常出席一些社交正式场合,拥有几套能够体现个人特色的礼服无疑会为自己增光添彩。
礼服当中,黑色的保险系数最高,不用多说肯定是大多数保险派女性首选的色彩,但不会出错的同时也是最容易淹没在人群中的色彩。不妨尝试一些亮片的装饰,如手工钉珠亮片、闪耀的手镯、耳环等配饰,其他一些诸如蕾丝等细节元素一样能够丰富黑色的层次。
同时,可以根据个人的肤色选择一些色彩艳丽的礼服,粉色、白色、蓝色、金色等都可以选择,只需要巧妙地搭配用色比例,便会有不同的风情。
二职业装
依靠“着装”制造影响力是新时代职业女性的一种优势。职业装要体现这种影响力就是要利用一种不经意的吸引力和散发出来的气场,它比女人所追求的优雅多一分气度,少一点刻意的修饰。
公关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可以从千篇一律的制服装中解脱出来,花一点小心思在职业装上,让平静的办公室工作也变得有个性色彩。
三、休闲装
工作之余,赶快摆脱给人捆绑之感的职业装,换上一身舒适又不失个性的休闲装,是职场人士释放压力的一种途径。衣橱中是少不了这些的。
公关人员着装要适应场合
公关人员在不同场合需要穿不同的衣服。正式的场合、休闲的场合以及公务场合等都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衣服进行搭配。
一、社交场合
社交场合一般为比较轻松的氛围,如宴会、舞会、音乐会,朋友之间的聚会,各种各样的Party沙龙等。这种场合下着装的基本要求是时尚个性,就是要与众不同。可穿色彩、图案活泼一些的服装,如花格呢、粗条纹、淡色的服装等都可以。
社交场合一般穿时装、穿礼服、穿民族服装比较好,但是穿着过于正式则显得不够得体。
二、公务场合
日常上班时间,公关人员的着装要求为庄重保守。这样的场合下,正装、套裙为首选,也可以穿制服,给人严谨庄重、整齐大方的感觉。公关人员切忌不可穿短裤、运动服或者超短裙以显示个性,有失个人及公司形象。
三、正式场合
在一些比较隆重、正规的社交场合如记者招待会上,公关人员着装应讲究。男士可穿颜色深一点的西装并搭配白色的衬衣和领带。女士可穿套裙或旗袍,颜色高雅艳丽为宜。
四、休闲场合
在日常工作、社交与正式场合之外,一切个人活动期间,人们一般用来在家休息,观光游览、逛街购物、健身锻炼等等。这样的场合下着装可以不必太正式,基本要求为舒适、自然,但是也没有必要过分招摇。
下班后,三五好友一块吃饭、逛街等,穿牛仔装、运动装、沙滩装、拖鞋、T恤、短裤最佳,这样都比较随意。
公关人员不恰当着装
过分时髦型。现代女性热爱流行的时装是很正常的现象,即使你不去刻意追求流行。流行也会左右着你。有些女性几近盲目地追求时髦。一个成功的职业女性对于流行的选择必须有正确的判断力,同时要切记:在办公室中,主要表现工作能力而非赶时髦的能力。
过分潇洒型。最典型的样子就是一件随随便便的T恤或罩衫,配上一条泛白的“破”牛仔裤,丝毫不顾及办公室的原则和体制。这样的穿着可以说是非常不合适了。
过分暴露型。夏天的时候,许多职业女性便不够注重自己的身份,穿起颇为性感的服装。这样你的才能和智慧便会被埋没,甚至还会被看成轻浮。因此,再热的天气,应注意自己仪表的整洁、大方。
过分紧身型。现在流行紧身装,工作场合,有些女性职员穿着一身紧身的性感服装,很不合适。紧身装应该是在休闲场合下穿着。办公室着装以正式、大方为主。
由人民陪审员制服引发的思考 第4篇
关键词:陪审制;人民陪审员制服;民主价值
中图分类号:D925.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8-0122-02
2004年8月,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作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单行法律性文件,成为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强势复苏的里程碑。此后,最高人民法院单独或者联合其他部委出台,纷纷开展人民陪审工作的改革和创新。其中,针对人民陪审员统一着装的改革举措引发了笔者的关注和思考。
现行有关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法规没有对陪审员是否应该统一着装做出规定。而据不完全统计,从2004年至今,全国各地已有数十家法院对陪审员的着装进行了统一,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报》等主流官方媒体对此做了积极报道。据《新京报》报道,在北京地区率先推出人民陪审员统一着装是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05年3月,该院53名人民陪审员着统一服装集体宣誓。自此,该院的人民陪审员不再穿便装出庭,着法院统一配发的服装出庭参加案件的审理。
《现代汉语词典》对“制服”一词做了如下解释:特定身份的人穿戴的有统一规定式样的服装。因此,法院给人民陪审员统一服装就是法院为陪审员发制服,陪审员制服标识着陪审员的特定身份。由此引发出两个疑问,其一,陪审员有无必要着制服?其二,如果陪审员需要着制服,那么由法院作为主体为其发制服是否合适?笔者认为,陪审员不应着制服;即便是陪审员应着制服,也不应由法院作为颁发制服的主体。
认为陪审员有必要着制服主要基于以下几点原因。
第一,与法官同职同权的体现。《决定》第一条规定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有同等权利(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既然立法规定二者同职同权,而一般而言,制服作为一种特殊身份的象征,具有符号学意义,标识着某种权利和义务,体现着制服者在行使职权的特殊地位,有无制服在某种意义上代表着是否拥有某种权限。然而法官出庭时着法官制服,而陪审员却和普通老百姓一样着装,仅就服饰一点就反映出二者的权利不同,在外在体现上就将法官与陪审员的距离明显拉开。若陪审员与法官都着相似的制服,那么在符号学的意义上就反映了陪审员与法官在外在形式上同职同权。
第二,维护司法形象的需求。《决定》第13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应当遵守法官履行职责的规定,保守审判秘密、注重司法礼仪、维护司法形象。”某地法院负责人认为,来自各行各业的陪审员各人有不同的着装品位和习惯,参加案件庭审时往往穿着混乱。试想,如果让不同职业的陪审员穿着花花绿绿的自由装出庭,与端坐在国徽下、身着制服的法官并肩问案,这不仅与着装统一的法官、律师反差极大,显得有些滑稽,而且与法律的尊严、司法的统一相违背,有损法庭的威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陪审员的公正形象。
第三,树立陪审员权威的需要。据调查,一些当事人认为陪审员没有什么权力,甚至就是一个“摆设”。因为他们在开庭时看到陪审员和普通人一样着装,并且在庭审中,由于都是由法官主导整个诉讼过程,陪审员往往很少发问,甚至自始至终不发问。此外,在陪审员参与的其他活动,如在外参与执行时,因为他们没有制服,往往显得不具有公信力,对开展有些需要运用职权的工作显然不利。
第四,激励陪审员工作的需要。笔者在陪审制度实地调研时,经常听到陪审员在座谈会上提出“希望法院为陪审员颁发制服”的建议。他们认为,对于陪审员自身而言,有了制服在某种程度上就有了底气,感到自己的身份得到了认可,是一种荣誉和权威,有助于提升他们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因此,有些法院在陪审员制服上特意标示出“人民陪审员”字样,以使陪审员有一种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意识。
在此,笔者对以上四点原因存在不同看法。第一,陪审员着制服不能作为反映其与法官同职同权的体现。首先,陪审员制服并不是法官服,是其陪审身份在服饰上的体现。其次,同职同权并不必须要用制服来体现,即便是让陪审员与法官着同样的制服,也不能一定说明陪审员与法官拥有同等权利。第二,维护司法形象关键在于提升陪审员自身素质。也许制服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显得更加庄严,体现着司法形象,但这仅是一个表象,而维护司法形象提升关键在于提高陪审员自身的素质,使得陪审员的言行举止符合司法礼仪,这是单靠制服所不能解决的问题。而对陪审工作不重视,应付了事的陪审员即便是穿上了制服也无法提升司法形象,甚至更加有损法律尊严。第三,树立陪审员权威实质在于切实保障陪审员权利。子曰:“质胜文则野,文胜质则史,文质彬彬,然后君子。”陪审员制服显然是“文胜质则史”。因为我国各地法院制作的陪审员制服与法官制服(分日常审判服及法袍)区别不大(陪审员无法袍,但很多基层法院只在刑事庭配有3至5件法袍,民商事案件法官开庭审理基本上是穿日常审判服,而陪审员制服一般是参照法官日常审判服的样式设计)。而在实践中,基于种种原因,陪审员并没有拥有如同法官的权利,“陪而不审,合而不议”普遍存在。如果陪审员在实际权利上与法官相差甚远,而在服饰上与法官类似,不免让人产生“外华而实不至”之感。第四,激励陪审员工作可以通过其他更适合的途径。笔者在调研中了解到,绝大多数陪审员认为陪审工作的物质保障不足,有些陪审员开庭一次所获得的补助还不够其往返法院的车费。在此种情况下,通过制服来激励陪审员工作可行性极低。在社会大众对陪审员认识不足的背景下,加强陪审制的宣传力度、经费投入和制度保障是迫切需要;而长远来看,形成诸如英美等发达国家全民参与陪审的法律文化才是王道。
而陪审员不应着制服,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量。
第一,陪审员着制服与陪审制的价值理念相悖。这是最重要的原因。在世界范围内,无论是陪审团制还是参审制,司法民主是其普世价值。托克维尔在《论美国的民主》中指出,“陪审制度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应当把它看成是人民主权的一种形式”。在实行参审制的大陆法系国家,如德、法,以及在实行陪审团制度的英美法系国家,如美、英,组成陪审团的陪审员在法庭上的穿戴是绝对平民化的。有学者这样描述其在美国法庭时的见闻:陪审员有染发的,大部分人穿牛仔裤,随身携带的物品也多种多样。总之,陪审员进法庭和中国人进菜市场没有区别,目的是为了体现陪审员的大众化,而大众化正是陪审制的民主价值的体现。陪审员价值的核心内涵体现为司法民主。我国人民陪审员制作为一种陪审制度,其内在核心价值之一也在于司法民主。在《决定》出台后,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沈德咏指出,人民陪审员制首先是有利于弘扬司法民主。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最直接、最重要的形式,是健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民主的重要体现。陪审员着制服容易导致陪审员与普通民众的脱离,而使其“官员化”,将陪审员的本质特点抹杀,没有体现陪审制中民主政治和平民司法的重要理念。
第二,较多法院陪审经费不足,无力承担陪审员制服费用。经费不足是长期困扰法院的问题。尤其在欠发达的中西部地区,很多基层法院的经费捉襟见肘,很多陪审员参与庭审的补助都不能足额发放,更不用说有经济能力为他们定做制服,这是一个在现实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在笔者调研的七家中部地区基层法院,没有一家有充足的经费为陪审员制做制服。即使在发达地区的法院有相对较多经费用于陪审工作的改革,那么,法院也应该将钱更多地投入到更需要的方面,如改善陪审员的待遇,提供更多的培训机会等,以提高陪审员的审判能力和陪审积极性。
此外还需一提的是,即便是陪审员应着制服,也不应由法院作为主体为其颁发制服。《决定》规定陪审员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因此,作为陪审员身份象征的制服也应由人大常委会颁发。而陪审员的权利是由人大赋予的,而非法院,法院为陪审员颁发制服就有越俎代庖之嫌。另有,保证司法廉洁是陪审制的又一价值,陪审员作为人民监督员应该对法院司法活动进行监督。而法院对陪审员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其中包括统一陪审员着装),这就产生了由被监督者管理监督者的悖论。于是有学者建议,将陪审员的管理从法院脱离,设立专门的机构管理陪审工作。
当然,目前人民陪审员制度并未真正走进广大人民群众中,社会对陪审员价值认知不明,法院统一人民陪审员着装,作为一个“形象工程”或宣传方式,对提升陪审员身份地位,增强陪审员的责任意识,增进社会对陪审员的认可等或多或少发挥着积极作用。然而,这并不是一种长久之计,并且与陪审的民主价值相违。真正治标之法仍在于通过人民陪审员制度以及有关配套措施的改革与完善,使得陪审制走入大众生活,形成一种社会文化。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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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制服着装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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