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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城县林业局木材运输管理“执法监督年”活动方案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汝城县林业局木材运输管理“执法监督年”活动方案(精选4篇)

汝城县林业局木材运输管理“执法监督年”活动方案 第1篇

汝林„2011‟45号

汝城县林业局

关于印发《汝城县开展木材运输管理“执法监督年”

活动的方案》的通知

局属各单位:

《汝城县开展木材运输管理“执法监督年”活动方案》经局务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认真抓好落实。

二、主要活动内容

1、扎实推进“五统一”工作。按照木材运输“五统一”的要求坚定不移地抓好落实,配合市局认真做好“五统一”的验收工作,并做好迎接省厅抽查。

2、大力开展业务培训。为提高木材运输检查队伍整体素质,结合今年省厅举办的各市州、县木材检查管理站长和木材运输巡查队长警示教育和业务培训班内容,着重思想政治教育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等知识。制定可行的培训计划,切实抓好培训工作。

3、严格规范执法行为。木材运输检查系统要把加强行风建设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在木材运输检查执法中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做到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真正打造一支“形象像军人、作风像铁人、执法像巨人、服务像仆人”的执法检查队伍。坚持木材检查“五严禁”,既:未经省厅批准,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上路巡查;木材巡查执法范围仅限于在林区县、乡道和采伐山场源头,严禁上国省道和高速公路以及县、乡公路和采伐山场以外的范围巡查执法;严禁下达罚没款指标;严禁无执法资格人员上路巡查执法;严禁搭车收费。木材运输检查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按规定着装,佩带有效证件,不得超越职权和范围执行公务,更不准以权谋私。加强源头管理,减少上路执法的频率,切实解决以罚代纠、只罚不纠等问题。

四、其他要求

要将活动开展与日常执法工作结合起来,不断加强各项执法措施,健全检查执法机制,以开展“执法监督年”活动为契机,推广好的经验做法和典型,纠正不良作风,以点促面,深入推进,为活动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二○一一年六月十三日

汝城县林业局木材运输管理“执法监督年”活动方案 第2篇

农业局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

为组织开展好“种子执法年”活动,切实加强种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农业实际,特制定以下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区种业发展为核心,以严格执法为重点,以规范企业行为为切入点,以集中整治和引导为手段,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打防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通过加大种子执法力度,进一步净化市场,建立种子市场长效管理机制等措施,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

境和企业发展环境,确保优良种的有效供应和种业的健康发展。

二、活动目标

一是通过清理种子生产经营企业,淘汰不合格种子企业,提升种子企业实力;二是通过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制售假劣种子和侵权的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三是通过公开种业信息,提高种子管理执法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五是通过开展种子执法年活动,进一步提高种子管理水平,确保优良种的生产、供应和质量安全。

三、整治重点

清理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和种子经销户

清查范围:由区农业局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所有种子企业以及持有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书的经销户。

检查内容:一是严格按照《种子法》、《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及《云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中

有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经营备案书等相关规定的要求逐一检查。二是要求企业提供银行、或是会计事务所、或审计事务所出具的底该企业资产证明。三是要求企业出具生产、加工、仓储、检验等设施设备有效地产权证明;要求种子经销户出具种子门市。保管等设施的产权证明。四是对于繁育推销一体化的企业,要求有相应的育种条件以及品种权证书或者是品种全转让合同。五是要求企业出具种子质量检查员。种子加工、种子贮藏和种子生产技术人员的有效证明,以及该技术人员为本企业正式员工的有效证明;要求种子经销户出具种子经营从业人员资格证明。五是严格检查企业是否有制售假劣种子、侵权、未审先推、套牌销售、散种销售、无证生产和没有进行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等违法行为。六是严格检查种子经销户是否有制售假劣种子、未审先推、套牌销售、散种销售和没有进行种子生产经营备案等违法行为。

四.工作要求

1、采取书面材料审查与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对已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已有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书的经销户进行逐一清查。清查前先向被检查企业下达检查通知书,要求企业积极配合检查。

2、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要使用统一检查文书,并如实全面记录有关信息,并要求被检经营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确认。

3、对于不符合相应种子生产。经营条件的企业和不具备种子销售的经销户,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要依法处理;对于许可证。备案书有效期已过,或有违法行为的企业和经销户,要依法注销或吊销其许可证及备案书。

五、组织保障

为加强领导,统一指挥,确保我区种子执法年活动有序推进,特成立区种子执法年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张树清

副组长:牛 勇

祁 俊

成 员:李兴东

罗桂华

尹俊杰

杨云翠

徐石华

吴红妮

沈 能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农业局科教法规科。

六、工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保证种子执法年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取得成效,各涉农街道办事处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把种子执法年活动作为的一项工作重点,确保执法年各项措施落实到位。

2、细化整治方案,明确工作进度。根据《昆明市农业局种子执法年活动方案》的要求,相关部门要制订工作方案,明确工作任务、工作目标和工作责任,更好的执行种子执法年活动。

3、突出工作重点,确保整体提升。在整治行动中,要抓住辖区内的突出问题,重点清理种子生产、经营企业和种子经销户,确保种子市场的安全。

4、及时报送信息。要加强沟通交流,及时报送信息,对于在整治行动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和突发事件,应立即报告,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5、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宣传作用,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杂志等媒体,对种子执法年活动进行广泛的宣传报道。

六、工作安排

1、全面清查阶段:4月—5月中旬,对辖区内已核发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已有农作物种子经营备案书的经销户进行全面清查。

2、清查情况汇总阶段:5月下旬,对本辖区种子企业和种子经销户清查情况进行汇总。

3、清查结果上报阶段:将在5月

汝城县林业局木材运输管理“执法监督年”活动方案 第3篇

近日广西自治区林业局以桂林用发 [2006]6号文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木 材经营(加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通 知制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 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森林管理办法》、《国 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工 作的意见》(林资发[2005]131号)和《广 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沿海地区 林浆纸原料林基地建设的若干意见)(桂政 发[2004]66号)的规定,自治区林业局决

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木材经营(加工)单 位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加强木材经营(加 工)监督管理。

一、全区范围内开展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顿工作

(一)清理整顿工作范围

凡在我区收购、销售,加工利用木材 的单位和个人,均属于本次清理整顿的范围。

(二)清理整顿工作主要内容

1、经营(加工)单位依法设立情况: 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是否经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持有木材 经营(加工)许可证。

2、经营(加工)单位生产经营情况:

主要原料来源渠道、年均消耗林木数量(折 合材积),是否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原料来 源、购销、加工利用登记台帐;有无违法 收购、销售、加工利用非法来源木材行为; 有无超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行为;有无转包、转租行为。

3、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管情况:是否 建立木材经营(加工)原料来源审核制度等;是否有无超范围审批行为。

(三)开展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清理整顿的措施

1、关闭和取缔非法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根据《森林法实施条例》、《广西森林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坚决关闭和取缔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单位。

2、整顿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对经营(加工)非法来源木材的单位,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超核准登记经营范围从事木材经营(加工)的单位,要依法进行查处。

3、对超范围审批行为要子以纠正。

二、加强木材经营(加工)监督检查

(一)加强对各级林业主管部门实施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

通过听取县(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情况汇报、查阅实施和监督实施行政许可的文件资料、向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及时纠正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实施中的违法行为。监督检查的内容:

1、是否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

2、是否有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

3、是否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决定的行为;

4、是否有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的行为;

5、是否有不落实事后监管措施的情 况。

(二)加强对木材经营(加工)单位 和个人的监督检查。

通过询问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 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的情况、查 阅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人有关木材 经营(加工)台帐等资料、调查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和个

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过程,履行监督责任。监督检查内容:

1、是否有收购无林木采伐许可证、木 材运输证的木材或者收购的木材来源不合 法的行为;

2、是否有销售违法收购或者收购的木 材来源不合法的行为;

3、是否有无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 而经营(加工)木材的行为;

4、是否有超越木材经营(加工)许可 证规定的范围经营(加工)木材的行为;

5、是否有伪造、倒卖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倒卖的木材经营(加 工)许可证加工木材的行为;

6、是否按规定建立木材经营(加工)台帐,并保存完好。

三、规范木材经营(加工)单位审批。

严格按照国家的产业政策,按照有利 于保护和节约资源、提高木材资源利用效 率的要求,限制发展高耗材、低效益、规 模小的木材加工企业。严格控制与林浆纸 一体化争资源的木材经营(加工)项目的 审批,今后凡不符合自治区发展规划布局 的利用木材加工项目不予核准建设,新建 利用木材加工项目要达到一定规模、符合 林业产业政策、布局,并配套建设有相应 的原料林基地。

(一)申办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

1、符合国家林业产业政策,符合自治 区、市、县的林业产业布局,项目建设达 到一定规模(胶合板单线1万立方米/年及 以上,高中密度纤维板单线5万立方米/年及以上,刨花板单线3万立方米/年及以上);

2、有合法的木材来源,新建人造板、木片、旋(刨)切单板厂等木材资源消耗企业,建厂所在地必须有与建厂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自己营造的相当规模工业原料林基地及其他可供的木材资源;新建消耗1万立方米木材资源的企业,要相应建设1万亩以上工业原料林基地,依此类推;

3、有从事木材经营(加工)项目相应的资金;

4、有与经营(加工)项目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和设施;

5、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申办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需提交以下材料:

1、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申请书(统一格式);

2、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申请表;

3、当地工商部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通知书;

4、单位法定代表人合法身份证明;

5、固定经营(加工)场所和木材集材场地证明(房产、土地使用证或租赁合同证明);

6、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报告(由林业行业管理部门编制);

7、报市级审批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

8、报自治区审批的,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

9、提供银行或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金证明(流动资金或注册资金);

10、提供单位和个人营造工业原料林基地合同(协议)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可供木材资源证明。

(三)数量限制。

依法批准设立的木材经营(加工)企业经营加工木材的总量与当地森林资源的承载能力相当。每个县(市、区)的木片加工企业要限制在4个以下。

(四)申请与受理.

申请人从事木材经营(加工)活动,依法需要取得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 的,应当

向当地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 门提出书面申请。在县域内向县林业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设区的市辖区内向

市(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五)审查与决定

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人 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在县域内的木材收购、销售、木材加 工[除人造板、旋(刨)切单板、木片外] 行政许可的申请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给木材经营(加 工)行政许可证。

2、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在设区的市辖区内的木材收购、销售、木材加工(除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等 三种人造板外)行政许可的申请由市辖区(或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由市级林业 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行政审批决定,并发给 木材经营(加工)行政许可证。

3、自治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人造板(指胶合板、纤维板、刨花板 等三种)生产加工行政许可的申请,由县 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并出具 当地木材资源证明,上报市级林业行政主 管部门。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县级 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来申请材料后,必要 时派出相关技术人员到现场审核,同意后 再上报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核 准后,由市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木材 经营(加工)许可证。

汝城县林业局木材运输管理“执法监督年”活动方案 第4篇

为切实加强和规范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有效遏制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的传播和蔓延,保护森林生态安全,省林业厅决定今年在全省开展林业植物检疫执法年活动,按照省林业厅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意义

林业植物检疫是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前哨,是控制疫情扩散蔓延的第一道防线,是保护森林资源的屏障,事关生态安全,事关行业社会形象,事关林农增收和经贸发展,责任日益重大,必须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重点常抓不懈。通过开展林业植物“检疫执法年”活动,重点防止以松材线虫等为主的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随染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人为传播,保护森林资源和国土生态安全,逐步建立健全林业检疫执法体系。

二、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贯彻实施《植物检疫条例(林业部分)》及其《安徽省森林植物检疫实施办法》,高举检疫执法大旗,实施“依法兴检”战略,以“防止外来有害生物传播、保障生态安全、服务经济发展”为目标,从加强法制宣传,强化企业诚信自律意识入手,以转变职能,强化行业自身建设为基础,以严格检疫监管和执法检查为手段,以规范检疫行为为突破口,加大宣传力度,全面提升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社会认知度,不断提高检疫行政执法、行业监管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促进我市林业植物检疫工作走向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轨道。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领导,县林业局成立林业植物检疫执法年工作领导小组。县林业局党组成员、工会主席徐绍斌任组长,县森防站站长王学林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森防站,主任:王学林。成员:各乡镇林业站长、各场圃负责人、何骏、宋亚明、漆敏、周玉兰、李家林、陈刚。

四、主要内容

(一)健全“三位一体”的检疫工作体系

积极构建集检疫行政许可、检疫执法、社会服务“三位一体”的新型林业植物检疫工作体系和执法格局,逐步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消灭监管盲区和执法死角的工作目标。

1、针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经营主体多元化的新情况,进一步强化基层检疫机构建设,加快林业有害生物检疫机构职能转变,积极争取实现“站改局”和“参照公务员管理”,强化森检机构检疫执法和行政管理职能,将工作重点从“防治技术服务”为主转变到“行政执法管理”和“防治技术服务”并重的轨道上来。

2、加强基层检疫执法力量。要充分发挥基层林业站的作用,落实基层林业植物检疫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增挂“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办公室”牌子。

(二)抓好“两项管理”

1、狠抓专职检疫员队伍管理。强化以专职检疫员为重点的检疫执法队伍的管理,凡在岗的专职检疫人员必须统一着、换装,在执行植物检疫任务时必须着装和佩戴植物检疫标志,树立严格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形象,努力打造一支政治合格、业务精通、作风过硬的高素质的检疫执法队伍。加强专、兼职检疫员培训,着力提升检疫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建设。积极开展对本辖区内应检单位和个人检疫监管要求和规范报检程序等检疫业务知识培训活动。

2、严格植物检疫证书的管理和签发。严格执行现场检疫、换证及检疫要求制度。从今年起,《植物检疫证书》领用在“以旧换新”的基础上,每本《植物检疫证书》中涉及林木种苗和签发松木及其制品的证书应附《产地检疫合格证》(副联),坚决杜绝只签证不检疫和违规签证行为,对存在缺页、遗失、签证不规范等情形的,将责令整改,同时作为各县、区检疫工作目标考核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开展检疫执法专项检查

继续推进检疫执法专项行动,重点对涉木企业、涉木市场、林木种苗花卉基地以及重点建设工程进行检疫执法检查。

1、开展林木种苗繁殖、花木培育基地检疫执法检查。重点对林业工程造林用苗,花卉市场和花卉、苗木基地(苗圃)、在建绿化工地、重点绿化建成区域进行检疫执法检查,摸清当地种子苗木繁育、生产、经销情况,特别是从外地调入的种苗要查验其是否具备完善的检疫手续,并按照《检疫技术规程》进行抽检,本地种苗要有森防检疫机构开具的《产地检疫合格证》,严防病苗、带疫苗用于造林绿化。

2、开展木竹生产、加工企业(包括家具、木质包装等)检疫执法检查。加强松木及其制品的检疫监管,严肃查处从松材线虫病疫区非法收购、经营、调运疫木等行为。认真做好检疫登记工作,对辖区内的涉木单位进行全面登记管理。实行企业涉木制品调运流向台账备案制,对企业进出的每批涉木制品及时严格进行登记,确保进货源头可溯,销售流向清楚。尤其要加强对疫木加工企业的监管,确保出现问题能够一查到底,并依法予以严惩。

3、开展重点物流领域和大型工程建设工地检疫执法检查。加强对市场货运、铁路运输、物流公司(货运部)承运木制包装情况和大型工程建设工地使用木制包装材料(含松木电缆盘、光缆盘)进行全面摸底调查,查看是否依法办理检疫手续;强化调运检疫和复检工作,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输工具、堆放货场等都要严格检疫,重点是对施工沿线遗弃的松木及其制品是否进行清理、销毁,并有记录。

4、对本辖区森林植物检疫检查站履行检疫职责情况,特别是对松材线虫病重点预防区松木及其制品季节性检疫检查工作和美国白蛾专项普查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四)加强“四项建设”

1、大力开展法制宣传。各级森防站(局)要充分利用“森防宣传月”、“防灾减灾日”等活动,通过各类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植物检疫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形成强大舆论氛围,提高全社会对林业植物检疫工作的认知度和公众知晓率。要组织开展植物检疫宣传进报检“窗口”、进企业活动,实现面对面、点对点的宣传,重点向涉检单位和个人广泛宣传检验检疫监管措施,积极开展咨询和指导服务,引导企业规范经营,充分发挥植物检疫宣传─把关─服务的功能,形成社会普遍知法、经营者自觉守法、各方广泛支持、管理机构规范执法的“依法兴检,检企共赢”工作新格局。

2、加强以林业项目为载体的检疫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和整合项目资源,落实检疫基础设施等建设内容,配备和更新相应仪器设备和交通、通讯工具,提高检疫执法能力。

3、加强制度建设,规范行业管理。进一步规范检疫员管理,明确森林植物检疫员的职责、权利、义务和行为规范,提高林业植物检疫执法水平。进一步强化检疫执法地位建设。各地要及时总结专项整治的经验,建立完善检疫管理制度。

4、加强应检企业或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加强对应检单位或个人的监督,并对报检员的日常检验检疫工作进行指导。对企业要加强诚信度宣传,把涉检企业诚信意识、检疫安全责任真正落实到企业,并与企业的声誉挂钩。建立应检企业和个人诚信档案,全面实行“黑名单”管理,严厉惩处失信行为。将此项工作作为源头检疫监管的重要内容,以构建长效的检疫监管体系。

(五)参加沪苏浙皖闽鲁省际林业植物检疫联合执法行动

参加由国家林业局牵头在长三角及周边地区的沪苏浙皖及山东、福建等地组织开展为期6个月的“为世博服务、保生物安全”林业植物检疫联合执法行动。在活动期间,凡从我县调往上海的苗木、花卉及木质材料均应加施(盖)检疫标识。安徽省检疫标识由省林检局负责设计并统一印制下发。凡调往上海的苗木、花卉、木质材料均应实施现场检疫,并加施(盖)检疫标识,对违反规定调运的单位或个人将按有关行政处罚上限处理。

四、实施步骤

林业植物“检疫执法年”活动从2010年4月份开始到2010年12月底结束。共分四个阶段:

(一)部署启动阶段(5月中旬前)。根据部署,制定全市“检疫执法年”活动实施方案,在全市范围内部署开展“检疫执法年”活动。各地、各部门细化活动内容,落实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

(二)实施推进阶段(5月中旬至9月)。各地、各部门按照工作部署,全面深入开展“检疫执法年”活动,落实各项活动内容。按照开展活动与确保日常检疫监管工作质量相结合、开展活动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开展活动与落实工作部署相结合的原则,全面完成活动的各项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

(三)督导检查阶段(10月至11月)。各地组织自查,对活动的各项进度及时总结分析,查缺补漏。市林业局组织检查,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督促整改,巩固活动成果。

(四)总结提高阶段(12月)。对“检疫执法年”活动进行总结,包括活动成效、创新做法、成功经验、完善和推广应用长效监管措施等。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领导要提高认识,深刻认识开展“检疫执法年”活动的重大意义,纳入2010年林业重点工作,精心部署、周密安排、积极组织、科学实施,切实做到认识到位、宣传到位、管理到位、整治到位、服务到位,使“检疫执法年”成为检疫宣传年、检疫提升年、检疫服务年、检疫整治年和检疫建设年,成为检疫工作强基础、提水平、树形象、大变样之年。

(二)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各地要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细化落实目标任务,制订切实可行的具体实施方案,分阶段、有步骤、创造性地组织实施,突出重点、做出亮点、体现特色、增强执行力,提高有效性。各地应于5月中旬将具体实施方案报市林检局。

(三)协同联动,形成合力

林业植物检疫执法范围宽,任务重,时间跨度长,具有很强的社会性,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部门合作,主动加强与出入境、铁路、交通、邮政、通讯、电力、经贸、工商等相关部门的沟通协助,同时加强森检机构、森林公安、林政管理、林业综合执法等系统内力量整合,密切配合,实行联合办案,综合执法,探索建立部门之间和行业内部的协作、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增强执法效能。

(四)加强交流,畅通信息。

各地要确定专人,加强对“检疫执法年”活动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及时上报活动进展情况以便掌握情况,沟通协调,加强指导,有序推进。要及时编发工作简报,每阶段提供工作总结,活动中的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重要信息、典型案件随时报送。活动结束后,各县区要上报“检疫执法年”活动总结材料,上报有份量的经验交流文章和创新建议。

(五)督导检查,确保实效。

汝城县林业局木材运输管理“执法监督年”活动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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