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公众责任险条款
人保公众责任险条款(精选6篇)
人保公众责任险条款 第1篇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468号)
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5版)》或《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1999版)》等公众责任类保险(以下均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下列本附加险。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条款目录:
B 罢工、**、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不受控制条款
C 叉车责任条款 承租人责任条款 错误与遗漏条款 出租人责任条款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D 电缆损失责任条款
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临时海外出差责任条款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 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 电瓶车责任条款 电梯责任条款 F 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 附加被保险人条款
G 雇员及合伙人条款 锅炉爆炸责任条款 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H 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 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J 急救费用条款 急救责任条款 酒类责任条款 救火费用条款 交叉责任条款 建筑物改变条款
K 恐怖活动条款 客人财产责任条款
L 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
Q 契约责任条款
R 人身侵害责任条款
S 社交及娱乐场所责任条款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T 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
W 卫生装置条款
X 消防队与水损条款
Y 衣帽间条款
游泳池及健身房责任条款娱乐设施条款
Z 展览会责任条款 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 注销保单条款 租用汽车责任条款
条款正文
B 罢工、**、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暴力行为、抢劫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发生暴力行为、抢劫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不受控制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C 叉车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有的或占有的并在被保险场所内或周围使用的,可不按照道路交通相关法规投保强制责任保险的叉车等车辆因意外事故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承租人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作为承租人对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由于意外事故造成财产损坏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错误与遗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所占用的场地、被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而受拒负,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立即向保险人申报上述情况,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出租人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出租的房屋建筑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车辆装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在营业场所内进行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D 电缆损失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单列明的保险财产地址范围内,由于被保险人疏忽、过失造成电缆被盗时依法应由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电梯、机器及大厦自动装置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保单列明的保险财产地址范围内的客货电梯、大厦自动装置、设施及机器设备发生意外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保证由授权承包商进行定期检查与维修。
除非制造商和发证机构推荐其投入运行,否则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临时海外出差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通常居住于中国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临时海外(中国以外但不包括美国及其领地及加拿大)出差,引起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但是,有关在中国以外的任何国家提出的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如果在该国有代表被保险人的分支机构或居住于该国的雇员,或有公司、商号或个人持有被保险人的代理权,则本扩展条款不适用。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第三者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董事及经理人员在保险期限内外出进行与经营业务有关活动或业务旅行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独立承包人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拥有、占用或管理的场所进行改建或扩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但上述工程的合同价值总计不得超过____________。
双方进一步同意,如果任何索赔可以在被保险人或其承包商持有的有效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或建筑工程一切险的第三者责任部分项下得到的赔偿,则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不负责赔偿。
电瓶车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拥有的电瓶车在营业所处内使用过程中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物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电梯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持有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电梯、升降机合格证书,并保证对电梯、升降机有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F 放弃代位追偿权利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保险人在此同意放弃向被保险人的联营公司或分公司,任何子公司、控股公司,或任何有关的团体、官员或个人进行追偿的权利,除非该种权利是源于被保险人的欺骗、不实陈述、隐瞒或违反条款。
附加被保险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指定被保险人与任何个人或组织所签定的合同,要求将该个人或组织列于本保险单项下,则本保险单将视该个人或组织为附加被保险人,而适用所提供的人身伤害责任、人身侵害责任及财产损失责任保险,但仅限于指定被保险人所有的或掌管的为其工作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在此提供的保险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一)此保险不适用于上述附加被保险人在任何合同或协议项下承担的责任;(二)无论何种情况,此保险的限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三)本保险的责任限额不得与本保险单合同责任保险部分列明的责任限额相累积;(四)附加被保险人如有其他类似的保险保障,本保单将被视为该保单的超赔保障。
G 雇员及合伙人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雇员及合伙人应视为包括在“被保险人名称”之中,但他们应遵守及履行本保险的条款及条件。
锅炉爆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由于锅炉本身内部压力产生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持有有关政府部门颁发的锅炉合格证书,并保证对锅炉由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广告及装饰装置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经营场所内或其他列明场所布置的广告、霓虹灯、装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H 火灾、爆炸、烟熏、水损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水灾、爆炸、烟熏或水损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若存在其他保单,本保单仅负责其他保单超额部分的赔偿责任.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火灾和爆炸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火灾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J 急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
急救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实施急救或采取了类似措施,造成第三者意外的人身伤害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部分的赔偿扩展仅适用于被保险人经过急救训练的员工或取得资格的开业医生,但对于任何误诊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以下列条件为前提:(一)上述人员不能从其他来源获得赔偿;
(二)上述人员应如被保险人一样地遵守及履行所应适用的本保险单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酒类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在累计限额____________之内,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因其销售或提供酒精饮料过程中,其顾客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救火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发生火灾时,所花费的必需的、合理的费用。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交叉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保障将适用于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如同保险人对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
建筑物改变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措施以防止在维修或装修过程中发生意外。
K 恐怖活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经营场所由于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客人财产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照管下的客人财产损失,并按下列限额负责赔偿:
1、对每一客人的赔偿责任以______为限;
2、对每一客人保存在安全保管箱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以_______为限。本保险中客人财产包括客人送洗的衣物。
L 临时海外公干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员工出国公干,引起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对位于国外的代表被保险人的分支机构及雇员或享有被保险人代理权的公司、机构和个人提起的索赔。
Q 契约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并在投保时将有关契约向保险人申报并获得保险人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保险人同意承保的契约而承担的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
R 人身侵害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情况造成第三者人身侵害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1、错误逮捕、拘留或监禁或诬告;
2、侮辱、诽谤或侵犯私人权利;
3、非法侵入、驱逐或其它侵犯私人权利行为。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将是保险人承担任何责任的先决条件。
S 社交及娱乐场所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举办任何社交活动或在娱乐场所内活动所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食品、饮料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其提供的食品、饮料或掺有异物的食品、饮料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克尽职责防止出售或提供任何不洁的或不符合相关标准的食品或饮料。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每次事故每人赔偿限额: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T 提供物品及服务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提供物品及服务,包括作为其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运输服务,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W 卫生装置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被保险人提供的有缺陷的卫生装置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尽职责防止出售或提供任何不洁的或不符合相关标准的卫生装置。
X 消防队与水损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发生火灾时,消防部门使用水或化学剂进行灭火而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Y 衣帽间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客人衣服或私人物品但不包括其中的贵重物品及现金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但每位客人不得超过____________。
游泳池及健身房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交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及健身房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前提是:被保险人应保证在游泳池开放时有合格救生员值勤,健身房有专门人员负责。
娱乐设施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娱乐设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Z 展览会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参加展览会或产品推广会活动过程中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自动承保新地点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的赔偿将自明细表中描述的新置财产建成或获得,或其转移至被保险人名下,或被保险人开始对其保管、占有(除非有其他保险存在)时起,自动适用于和包括其所引致的被保险人的法律赔偿责任。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应在获得上述财产的十五天内通知本公司,投保人应按日比例支付附加保险费。
注销保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可以提前 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
投保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
租用汽车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投保人已支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营业使用非被保险人所有或提供的汽车造成第三者(含乘客)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双方进一步同意,本扩展条款仅作为超额保险,承担被保险人所能获得的,任何其它有效保险之上超出部分的赔偿责任。
人保公众责任险条款 第2篇
医疗责任保险条款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40号)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以下简称“依法”)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期限或追溯期及承保区域范围内,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因执业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在本保险期限内,由患者或其近亲属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条 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发生后,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法律费用,包括事故鉴定费、查勘费、取证费、仲裁或诉讼费、案件受理费、律师费等,保险人在约定的限额内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的故意行为和非执业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盗窃、抢劫;
(三)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但使用放射器材治疗发生的赔偿责任,不在此限;
(四)地震、雷击、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及火灾、爆炸等意外事故。
第六条 下列情形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合格的医务人员进行的诊疗护理工作;
(二)不以治疗为目的的诊疗护理活动造成患者的人身损害;
(三)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从事未经国家有关部门许可的诊疗护理工作;
(四)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被吊销执业许可或被取消执业资格以及受停业、停职处分后仍继续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五)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在酒醉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诊疗护理工作;
(六)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伪劣药品、医疗器械或被感染的血液制品;
(七)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但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进行临床实验所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不在此限;
(八)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在正当的诊断、治疗范围外使用麻醉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或其代表的人身伤亡;
(二)直接或间接由于计算机2000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三)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四)本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五)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对患者在诊疗护理期间的人身损害无过失,但由于发生医疗意外造成患者人身损害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六)被保险人与患者或其近亲属签订的协议所特别约定的责任,但不包括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七)自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终止在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内工作之日起,所发生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第八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四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三十日内未能核定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根据实际情形商议合理期间,保险人在商定的期间内作出核定结果并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活动中,应该遵守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恪守医疗服务职业道德,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及其医务人员的专业资格、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及其他各项医疗条件进行查验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提供保险人需要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对发现的任何缺陷或危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在保险期限内,由于医务人员发生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被保险人应当书面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患者人身损害事故发生,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申请或进行调查、分析、鉴定。被保险人应妥善保管有关的原始资料,并对引起不良后果的药品、医疗器械等现场实物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封存并妥善保管,以备查验;
(三)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四)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收到患者或其近亲属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患者或其近亲属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单证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有关责任人的资格和执业证明、医疗机构与责任人的劳动关系证明;
(三)患者完整的病例资料:患者伤残的,应当提供权威部门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死亡证明书;
(四)患者的书面索赔申请;
(五)事故情况说明、赔偿项目清单;
(六)经国家批准或认可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提供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经法院、仲裁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判决、裁决、裁定或调解的,应当提供判决、裁定文件或调解书;
(七)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有关费用的证明材料以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除外)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接到被保险人的索赔申请后,有权聘请专业技术人员参与调查、处理。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对每位患者的赔偿金额以患者或其近亲属与被保险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金额或经法院、仲裁机构或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判决、裁决、裁定或调解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医疗责任每人赔偿限额。对于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医疗责任每人赔偿限额的30%为限,并计算在每人赔偿限额之内。对于被保险人对每位患者人身伤害的赔偿责任和精神损害的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每次索赔免赔额后赔偿,最高不超过医疗责任每人赔偿限额。
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医疗责任累计赔偿限额。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对法律费用的每次索赔赔偿金额以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为准,但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法律费用每次索赔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限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多次索赔的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给患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患者或其近亲属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单负责赔偿损失、费用或责任时,若另有其他保障相同的保险存在,不论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以其名义投保,也不论该保险赔偿与否,本保险单仅负责按比例分摊赔偿的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人保公众责任险条款 第3篇
补充责任来源于大陆法系的不真正连带债务学说, 是由判例学说发展而来的民法理论, 并为各国司法实践所采用, 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侵权补充责任的性质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多数债务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偶然产生的同一内容的给付, 各负全部履行之义务, 并因债务人之一的履行而使全体债务人的债务均归于消灭的债务。侵权行为补充责任属于不真正连带责任 (或称不真正连带债务) 中的一种, 是指多数行为人就基于不同发生原因而产生的同一给付内容的数个责任, 各个负担全部履行义务, 并因行为人之一的履行行为而使全体行为人的责任均归于消灭的侵权责任形态。
补充责任和连带责任都是侵权行为的责任形态。侵权补充责任与共同侵权行为的连带责任有很多相似之处。一是行为人均为多数;二是给付的内容相同;三是各行为人均负全部赔偿的责任;四是因一行为人的给付而使全体责任归于消灭。但是, 侵权补充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也有显著区别: (1) 产生的原因不同。侵权连带责任基于共同侵权行为而产生, 其损害后果的发生是基于一个侵权行为, 数个共同侵权行为人的行为是一个行为。而侵权补充责任的产生必须具有损害后果的不同发生原因, 即数个行为人与受害人造成损害的原因是不同的法律事实, 并不是一个行为, 而是几个行为, 他们之间的责任关系必须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而产生; (2) 行为人的主观状态不同。侵权连带责任的产生, 共同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过错, 各行为人在主观上互相关联, 或者有共同故意, 或者有共同过失, 共同过错将他们每一个人的行为连接在一起, 成为了一个行为。而侵权补充责任的数个行为人则没有共同过错, 行为人各自具有单一的主观状态, 没有任何意思上的联系, 责任相同纯属于相关的法律关系发生巧合, 使责任竞合在一起。在实践中考察连带责任和补充责任的区别, 最重要的就是考察不同的行为人之间是否具有共同过错, 因为共同过错是区分侵权连带责任和侵权补充责任的主要标准之一。只有具有共同过错的行为人才能成为共同侵权行为人, 承担连带责任。加害人具有主观上的联系, 有共同过错的, 不能成为补充责任的行为人。损害结果的发生纯属偶然, 各行为人侵权责任的产生相互并无关联, 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体责任消灭, 但这只不过维护公平及不使受害人因其他人承担责任而额外获益才作出这样的规定, 并非不同的行为人之间具有实质上的联系。 (3) 行为人之间的关系不同。侵权连带责任的行为人尽管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共同加害人之间有当然的潜在的内部责任份额关系, 依据这种关系, 共同加害人之间存在内部求偿权。在一个或者数个共同加害人承担了全部责任之后, 对其他没有承担侵权责任的共同加害人有权请求其赔偿为承担全部责任而损失的不属于自己份额的那些损失。补充责任的行为人之间不存在这种内部分担关系, 负有补充责任的人承担了赔偿责任, 有向其他加害人请求赔偿的求偿权, 但是这种求偿也非基于分担关系, 而是基于最终的责任承担。
在了解了侵权责任的基本理论后, 对比法释[2003]20号第6条第2款规定与《侵权责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可以发现, 前者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 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 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 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 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 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明确规定了第三人介入时安全保障义务人要承担补充责任, 并且将其补充责任的范围限定在过错范围内;同时也赋予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承担赔偿责任之后对实际侵权的第三人享有追偿权。后者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 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取消了追偿权的规定。
关于补充责任人在承担补充责任后是否可以依法向实际侵权的第三人行使追偿权, 有人认为:赋予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人在承担了补充赔偿责任后对第三人的追偿权的依据在于, 实施积极加害行为的第三人理应对受害人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这种责任不因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而全部或者部分免除。比较两者的过错程度, 第三人的过错明显重于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人。不赋予安全保障义务违反人追偿权不符合过错责任原则尤其是比较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
与上述观点不同, 有学者认为:依照法律规定, 基于同一损害事实产生两个以上的赔偿请求权, 数个请求权的救济目的相同, 但对请求权的行使顺序有特别规定的, 受害人应当首先向直接加害人请求赔偿。在直接加害人不能赔偿或赔偿不足时, 受害人可以向补充责任人请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补充赔偿责任人应当满足受害人的请求, 补充赔偿责任人的赔偿责任范围, 并不是直接责任人不能赔偿的部分, 而是“相应”的部分。据此观点, 补充责任人承担补充责任的范围是直接侵权人不能赔偿的剩余部分, 这意味着, 如果直接侵权人无资力赔偿, 则补充责任人要承担全部责任。补充责任人对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的责任部分无权向直接加害人追偿。
根据第一种解释, 安全保障义务人的承担的补充责任是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的责任, 无过错则无须承担责任。但既然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为何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承担自己过错范围内的责任后还可以向直接侵权人追偿, 追偿就意味着安全保障义务人对自己的过错可以不承担责任, 这显然违背了现代侵权法中过错责任的基本精神。
侵权责任法根据后一种解释, 取消安全保障义务人在承担自己过错范围内的责任后对直接侵权人的追偿权, 在逻辑上解决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漏洞。
参考文献
[1].王利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释义.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0
[2].奚晓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0
[3].杨立新主编.具体侵权行为的法律界定暨实例评析.吉林人民出版社, 1999
人保公众责任险条款 第4篇
关键词:保险合同;除外责任条款;航行迟延免责
一、案例引入
A公司于某年4月27日从巴西进口了大豆,并向B公司发出投保单,投保单上未载明险别内容,仅表明投保一切险加战争险、罢工险等。4月28日,B公司签发了载有被保险人、被保险货物、货物单价、保险金额等的货运保险单,但其上并未载明保险价值。保险单正反两面分别载明了承保条件以及海运货物英文保险条款。
5月4日到7日这期间大豆被装上货轮。5月7日,该轮船长金某签发了正本指示提单一式三份,提单正面载明大豆已清洁装船等,A公司在托运人背书持有该提单。在货物装船前检验了货轮船舱,检验证书表明船舱情况良好,适合装运货物。
货轮于6月16日抵达湛江港,19日做好卸货准备, 8月1日该轮第5、6舱才开始卸货,同日,检验人员抽测时发现有发霉等不良状况,遂以电话告知B公司,并于20日向其发出出险通知书,直至9月3日完成卸货。
10月28日,A公司书面求偿,B公司未予赔偿。A公司于次年5月26日向海事法院起诉,其認为B公司在订约过程中并未向A公司作出特别告知,就英文免责条款而言,无权援引之以拒绝赔偿。请求法院判令B公司偿付货损、残损货物施救费及船舶滞期费等一系列费用。
B公司辩称: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B公司已对包括英文条款在内的保险条款的全部内容作了明确说明。况且,合同的免责条款是A公司自己选择的,保险合同的全部条款也是双方达致同一的。本案货物损失的绝大部分属除外责任,B公司只应承担其中的一小部分。
二、争议焦点及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有二,其一是B公司可否以保险单中的除外责任条款为由拒绝对A公司赔偿?其二是B公司能否因航行迟延而实际免责?
(一)保险人可否依除外责任条款拒绝赔偿
对免责条款充分理解对被保险人的利益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因此在签订合同的时候被保险人应当被告知免责条款。如果B公司在与A公司签订合同时向其告知了免责条款,则遇险后可以以免责条款拒绝赔付,而若B公司没有履行告知义务,则在遇险后应向保险人A公司进行赔付。
从案件事实中可以看出,除外责任是用英文载明的。而本案中当事人均为国内当事人,以英文规定除外责任的形式对A公司详细了解除外责任条款并非便利之举,所以B公司有告知义务。而B公司是以邮件形式寄发保险单给A公司的,难以陈述方式向A公司详细告知除外责任条款,据此尚难推定A公司对除外责任条款有清楚的认知。同样,也难推定B公司已就除外责任条款履行了告知义务。
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由于英文保险条款的存在不利于中国被保险人的理解,且B公司没有举证证明其履行了说明义务,所以B公司无权依此拒绝赔偿。
除外责任条款对保险人的利益影响很大,保险人为了自身的利益常常会利用除外责任条款任意规定免责范围,而我们并不能苛求被保险人掌握专业的知识,此种不平衡的情况下保险人处于弱势。司法实践中都会要求保险人举证证明其履行了说明义务,若其无法举证,法院不可推定被保险人对除外责任条款已了解。
(二)保险人可否因航行迟延免责
航行迟延一般来说是指船舶的实际航行时间晚于合同中约定的时间,可本案中的提单并未明确约定这些时间节点。既然没有约定这些时间节点,B公司的主张便没有事实依据的支撑。鉴于《海商法》未对“航行迟延”作出定义,因此,有学者认为应根据实践中的通常观念来认定。本案中,不仅双方当事人也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按照实践中的一般观念来看,本案的事实情况也显而易见属于“航行迟延”、“交货迟延”。
此外,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举证责任不同。一方面,保险人应对除外风险的发生及其所造成的损失进行举证,被保险人则应对承保的风险及其所造成的损失进行举证。另一方面,若一方举证不能则应承担诉讼的不利后果。本案中,双方均举证证明通风不良的问题在运输过程中一直存在,是导致货损的原因之一。被保险人还举证类似货轮从事类似运输而所运输的货物未明显受损,以此证明了交货迟延并不是导致货损的必然原因,从而间接证明了通风不良才是货损的主要原因。至此,被保险人完成了其举证责任。而保险人仅就运输迟延期间的货损进行了举证,未能证明迟延在全部损失中的比例,因而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三、案件启示
首先,我们应该认识到,对保险合同双方而言,保险公司提供的是专业化的服务,而被保险人几乎都是门外汉。保险人应该就除外责任向被保险人明确告知。法律不能对非专业的被保险人有过高的期待,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明确说明除外责任条款才更符合法律实质上的正义。
其次,证据对案件的审理至关重要,在案件中要完成己方的举证责任才能获得对己方有利的判决,若举证不能就要承担不利后果。在本案中,被保险人不仅从正面举证了保险合同承保的风险及其所造成的损失以及证明了通风不良是在运输过程中导致货损的原因之一,还从侧面举证了交货迟延并不是导致货损的必然原因。双管齐下,其证明力较强,更能获得法院的认可。而保险人未能有效地举证,所以要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参考文献:
[1]廖建梅,杨斐.保险人的免责与格式条款[J].政法学刊,2005,(5):22
[2]Kevin X. Li. REVIEW OF CHINESE MARITIME LAW:2006 [J]. Journal of Maritime Law and Commerce, vol.38, 2007
[3]Ronald D. Wenkart,J.D. THE BURDEN OF PROOF IN IDEA DUE PROCESS HEARINGS [J].West's Education Law Reporter,vol.187, 2004
作者简介:
邵天婷,1991年7月,女,汉族,南京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国际法方向;
人保公众责任险条款 第5篇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322号)
保险责任
第一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险人的员工(以下简称“员工”)在工作期间受到非典型肺炎(SARS)传染、感染,并在保险期间开始满七日观察期后确诊,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约定的赔偿范围内负责赔偿。
赔偿处理
第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患病员工患病详细过程的说明材料、病历、诊断单据、死亡证明和有关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 保险人的赔偿范围仅限于住院治疗期间工资福利赔偿和死亡赔偿。赔偿数额按下列方式确定:
(一)员工被确诊患有非典型肺炎(SARS)后住院治疗的,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日赔偿标准,向被保险人赔偿该员工住院治疗期间应享受的工资福利,但赔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百日。
日赔偿标准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载于保险单明细表中。
(二)员工因患非典型肺炎(SARS)在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七日内死亡的,保险人按每人赔偿限额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每人赔偿限额是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一位员工的最高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明细表中载明。
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附加险条款生效后,投保人要求解除的,须征得保险人同意;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不得解除本附加险条款。
第五条 投保人连续投保本附加险的,本附加险条款第一条中七日观察期的约定不再适用。投保人在前一保险期间届满后七日内继续投保本附加险的,为连续投保。
人保公众责任险条款 第6篇
注册税务师执业责任保险附加险条款
在投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注册税务师执业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下列附加险。
附加帐册文件丢失险条款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410号)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注册税务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从事本保险合同列明业务的过程中因疏忽或过失造成委托人提供的帐册、报表、文件或其他会计资料的损毁、灭失和丢失,而发生的寻找和恢复这些帐册、报表、文件或其他会计资料的费用。
对于上述费用,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费用金额进行赔偿;被保险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但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载明的相应的赔偿限额。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首次投保追溯期扩展条款
(2009年9月18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备案,编号:人保(备案)[2009]N411号)
兹经保险合同双方特别约定且投保人已支付相应的保险费,保险人同意将首次投保的追溯期扩展至投保人约定的时间,但本保险合同生效时,投保人、被保险人在首次投保约定扩展的追溯期内可以合理预见的索赔,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首次投保的追溯期扩展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5年。
对于首次投保,如果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一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80%计算保险费;如果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两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70%计算保险费;如果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三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60%计算保险费;如果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四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50%计算保险费;如果约定扩展的追溯期为五年,则应按照该追溯期内实际业务收入的40%计算保险费。
人保公众责任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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