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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委和发改委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11-201

工信委和发改委(精选3篇)

工信委和发改委 第1篇

发改委和工信部发布《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发改委和工信部昨日发布《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对食品安全问题做了重点关注,提出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立责令召回和退市制度,使食品召回及退市制度切实可行,重点推进乳制品、肉类、酒类等行业可追溯体系建设。

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近年来,“地沟油”、“毒奶粉”等引起公众对食品安全问题的广泛关注。《规划》中提出,目前食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食品质量安全已成为全社会高度关注的焦点。我国食品质量标准体系尚不完善,一些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自律意识不强,诚信缺失。

在政策措施一项中,《规划》表示:要健全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建立健全符合我国国情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机制,明晰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堵塞监管漏洞。此外建立和完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和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主动召回、责令召回及退市制度,明确食品召回范围、召回级别、召回处置等具体规定,使食品召回及退市制度切实可行。

分析称我国召回制度不完善

2006年,国家发改委在《食品工业“十一五”发展纲要》中提到,鼓励食品加工企业建立严格的食品召回制度,支持流通企业建设完善的食品溯源制度。去年5月23日起,国家质检总局公开征求《食品召回管理规定》修改意见。征求意见稿规定,食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食品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并在3日内向地方质量监督部门提交食品召回计划,召回已经销售的食品。

据悉,在2008年三聚氰胺危机以后,2009年我国将召回制度列入了《食品安全法》。

乳业专家王丁棉昨日表示,“从实施情况来看,我国的召回制度并不完善,缺乏对企业在实施中的监督及召回产品如何处理的监督。此外,也存在国家相关部门职责分配不清的情况。”

关于食品行业可追溯体系建设,王丁棉举例称,近期发生的蒙牛致癌**,企业本应该按照国家对于可追溯体系建设的要求,向公众公布问题饲料来源的查询追溯,但企业至今未公布。

王丁棉表示,在美国及欧盟,召回制度及可追溯体系的建设相对完善,“在执行过程中全程都有专人跟踪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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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乳制品企业兼并重组

《规划》对于乳制品工业做了较为详细的部署。积极引导企业通过跨地区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从而提出了培育形成一批年销售收入超过20亿元的骨干企业。

“培育技术先进、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企业集团,改变乳制品工业企业布局不合理、重复建设严重的局面;加快淘汰规模小、技术落后的乳制品加工产能,推动形成特色鲜明、布局合理、协调发展的乳制品工业新格局。”

《规划》中要求在大城市周边产区,原则上不再布局新的加工项目。支持乳制品加工科技的研究与产业升级,率先实现乳业现代化;鼓励新型乳制品的开发,主要发展巴氏杀菌乳、酸乳等低温产品,适当发展干酪、奶油、功能性乳制品。目标到2015年,原料乳产量达到5000万吨,增长33.4%;乳制品产量达到2700万吨,增长15%,其中干乳制品(乳粉、炼乳、奶油、干酪素、乳糖等)产量900万吨,液体乳产量1800万吨。

■ 链接

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目标

到2015年,形成自主创新能力强、保障安全和营养健康,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现代食品产业。

●食品安全和营养水平明显提升。完善食品工业标准体系,加强食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建设,制(修)订国家和行业标准1000项;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体系。

●到2015年,食品工业总产值达到12.3万亿元,增长100%,年均增长15%;利税达到1.88万亿元,增长75%,年均增长12%。食品工业总产值与农业总产值之比提高到1.5:1。

●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食品安全控制、新型节能环保等关键技术取得突破,掌握和开发一批具有独立自主知识产权的食品加工核心技术和先进装备。●企业组织结构不断优化。培育形成一批辐射带动力强、发展前景好、具有竞争力优势的大型食品企业和企业集团,提高重点行业的生产集中度,到2015年,销售收入百亿元以上的食品工业企业达到50家以上。

●区域结构布局更加合理。到2015年,中西部和东北地区食品工业产值占全国比重提高到60%左右,全国建成数百个具有一定规模和较强区域影响力的现代食品产业园区。

●资源利用和节能减排成效显著。

●产品结构取得明显改善。

据《食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

工信委和发改委 第2篇

为贯彻落实《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修正案),进一步形成统一、系统、规范的清洁生产技术支撑文件体系,指导和推动企业依法实施清洁生产,我们整合修编了《平板玻璃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铅锌采选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黄磷工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制定了《生物药品制造业(血液制品)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现予以发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第3号公告)、《电镀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第28号公告)、《铅锌行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07年第24号公告)中铅锌采选部分内容、《黄磷工业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2009年第3号公告),环境保护部发布的《清洁生产标准平板玻璃行业》(HJ/T 361—2007)、《清洁生产标准电镀行业》(HJ/T314—2006)同时停止施行。

工信委和发改委 第3篇

外资并购中资企业的审批主导权之争,正在国家发改委与商务部之间展开。

2007年2月2日,商务部外资司司长李志群和国家发改委外资司副司长王东一同在“中国经济形势和有关立法对话说明会”表示,两部委正在协同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进行修订,新的版本将会在今年上半年对外公布。

几乎同一时间,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突然对外透露,他们刚刚完成了一份报告(具体名称暂未定,以下暂简称“报告”),其中就外资并购和产业安全问题建议“设立一个由发改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的部际联合审查机制”。而此前一直主导外资并购审批的是商务部。

在报告出来后不久,与发改委研究院同属智囊性质的商务部研究院外国投资研究部主任金伯生明确指出,“此事要看国家政策的需要”,其言外之意被外界解读为“不能由发改委一家说了算”。

《目录》与报告的同时“露面”,其出发点都是在外资疯狂进入中国的态势下,防范可能威胁国家经济安全的外资垄断现象的积极措施。但其中值得关注的是,报告的建议和金伯生的观点,分别折射出站在身后的国家发改委与商务部的意志。两部委谁将主导今后的外资并购审核和批准,成为当前的一大看点。

惹事的“报告”

事实表明,是发改委宏观研究研的报告制造了发改委与商务部之间的权利相争。那么,这究竟是一份怎样的报告?

据知情人士向《IT时代周刊》透露,该报告是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在得到发改委的授意下执行该项目,大概始于2006年8月间,也就是“凯雷购徐工案”引发争议甚嚣尘上之时,完成于今年2月初。

在报告中,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的专家们对外资在相关关键性产业投资并购的具体情况和对产业安全的影响作了分析,其中对外资并购是否已经“威胁”到我国产业安全没有明确表态,但主张要“未雨绸缪”,尽快完善相关法规和行政措施,“确保关键产业不受外资控制”。

该报告指出,目前我国施行的有关外资并购的政策法规主要是针对“绿地投资”的(指外商在东道国直接设立新企业的投资方式),并不完全适用于现在风行的并购投资,有些措施甚至是与政策制定的初衷相违背的,比如对高新技术、先进技术和装备制造业等的优惠政策。而报告主张,对外资在这些方面的并购“不仅不能给予优惠鼓励,还应加强审查”。

此外,报告列出了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行业和关键领域。对于命脉行业,报告列出了军工国防科技、电网电力、石油石化、电信、煤炭、民航、航运、金融和文化等9个行业。而对于关键领域,报告列出了重大装备制造、汽车、电子信息、建筑、钢铁、有色金属、化工、勘察设计和科技等9个领域。报告建议,今后对这18个行业和领域内的重大外商投资项目要重点审查,这一名单与2006年12月由国资委发布的《关于推进国有资本调整和国有企业重组的指导意见》中所列行业基本一致。

此外,针对外资并购涉及的基础性和支柱性产业领域,报告特别建议要列出这些产业内的骨干企业和行业“排头兵”的保护名单,直接保护,“从严审查”。同时报告称这一保护名单在具体操作时不宜固化,应当根据企业竞争力的变化,3~5年调整一次。

最后,在法律体系方面,报告认为需要对《目录》和外资并购规定进行修补,尽快出台反垄断法,依法阻止控制性并购行为。

各不相让

在旁观者看来,“报告”的确突显了发改委所能发挥的作用。

“报告”认为,我国对外商投资、并购的管理现在处于多头分散的状态,涉及众多部门,部门间的职责分工也不利于维护产业安全和国家经济安全。为此,报告明确提出“应该改变由商务部作为实际上的外资并购投资主管部门的做法,对监督和管理权进行适度、有效的整合与集中”。因此,发改委研究院给出的建议是“成立一个由发改委牵头,相关部门参与组成常设的‘外商投资联合审查委员会’”,并指称在“具体形式可以参照美国的‘外国对美投资审查委员会’,依靠行政审核来保护产业安全”。

据相关人士介绍,我国现行政策中,对外资直接投资的管理主要有2个关节:一个是对外商投资项目的核准,由发改委负责;另一个是对外资企业设立以及合同、章程的程序性核准,由商务部负责。但由于这种分工主要是针对“绿地投资”和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的,而对于并购投资项目、特别是那些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项目,比如服务贸易,则不需要经过发改委的项目审核或审批环节。

发改委系统的一位专家告诉《IT时代周刊》:“作为投资主管部门,发改委的项目审核主要是从经济安全、合理开发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以及市场准入等方面考虑。”而外资并购脱离了这方面的审核,就缺少了产业和经济安全方面的“保护屏障”。

2006年9月8日,商务部等6部委联合颁布实施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该文件要求涉及重点行业、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和可能影响国家经济安全的外资并购,都应当主动向商务部申报。未予申报的,商务部审查可以采取否决措施。

不易为行业注意的是,参与制定这个新规的6部委中居然没有发改委。这种分工因而受到上述发改委系统专家的质疑,他指出,这意味着商务部成为了国家管理外资并购行为和批准外资并购项目的主管部门和审批部门,而发改委被置之度外。“可实际上,发改委作为众多行业的投资主管部门,对技术和产业发展趋势,对行业龙头企业的经营情况都更熟悉一些,也更了解并购项目对产业安全的影响。”这位专家说。

对于外资并购的审批权,有金融学专家认为,商务部虽然拥有对外资并购的审批权,但在具体操作时,如果并购涉及到反垄断审核,一般会由发改委、工商总局和商务部等部门共同参与;而如果涉及国企以及上市公司的并购,则还需要国资委、证监会等多个部门协调。

来自商务部下属机构的专家也表达了类似看法,他认为一直以来对于外资并购的审查,都不是商务部一家说了算,每次都需要各部委的参与。商务部研究院外国投资研究部主任金伯生进一步对此举例说:“比方说涉及金融并购的离不开财政部和银监会,涉及国企并购的离不开国资委,涉及上市公司的离不开证监会。”

对于报告建议设立由发改委牵头的联合审查机制,金伯生承认现行的并购审查机制确实需要完善,其中的主要问题是效率太低。金伯生说:“并购是一种相对来说短平快的投资方式,需要简便高效的审查机制,如果时间拖太长,不利于发挥这种外资利用方式的作用。”他同时表示,外资并购审查机制由目前的“松散式”走向“紧密型”的改革方向是明确的,但具体方案还在探讨过程中,是成立外资并购审查委员会还是其它的选择,需要各部委取得共识。

第4次修订《目录》

虽说商务部与国家发改委正就“外资并购审批权”的主导权而暗中较劲,必须修改当前的“目录”则是双方达成的共识,两部委也正在协同对《目录》进行修订。这已经是第4次修改了。

中国首次发布“目录”是在1995年6月,此间经历过2次修改,目前使用的《目录》正是2004年11月30日的第3次修订版。

《IT时代周刊》从知情人士处获悉,正在修订的版本将保留原《目录》中对外商投资领域分为鼓励、限制和禁止3大类内容的格局,但会根据新的情况对具体行业进行调整。

此外,据王东透露,此次对《目录》的修改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工作。因为2004年版本附件中的部分内容在中国结束入世5年过渡期后已作废,此次会根据入世的情况进行修改,而且对鼓励类的外商投资可能要增加内容,适当进行调整。关于调整的具体内容,此前商务部已经明确表示,未来5年中国将会重点鼓励外资投向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和环保产业等5大产业。

工信委和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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