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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历史街区保护英文翻译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11-201

建筑与历史街区保护英文翻译(精选6篇)

建筑与历史街区保护英文翻译 第1篇

MESEUM OF CONTEMPORARY ART

当代博物馆艺术

Facing page:The former Hamburger Bahnhof in Berlin is a distinguished example of the neoclassical style of the 1840s;it ceased to be used as a station as long ago as 1904.面对页面:Hamburger Bahnhof在柏林是1840年代新古典主义风格的一个杰出的例子;早在1904年它已不再是用作站。

In some countries,such as the USA and Britain,redundant railway buildings have posed problems of reuse,which are usually exacerbated by their grand scale.In Germany,the railway heritage was decimated by wartime bombing.Berlin suffered badly.(One of the major casualties,the splendid Anhalter Bahnhof,was left as a gutted shell and was torn down by the DDR in the 1960s.)The original Hamburger Bahnhof,the terminus for trains from Hamburg,was built in 1845-47,the iron and glass sheds being prefaced by a handsome neoclassical frontage in stone by Ferdinand Wilhelm Holz.(The plan of the station was unusual,in that tracks ran through arches in the terminal building to turntables,used to turn around locomotives.)The building was a key monument of the first German railway age,but after less than 40 years of use it was closed and trains were diverted to a new station.In 1904-6 the building was converted to a museum of transport and engineering,a use which continued until the Second World War,when it was damaged but not destroyed.The museum conversion,designed by Ernst Schwartz,included the construction in 1912-15 of gallery wings flanking the main frontage,which were in keeping with the original building.在一些国家,如美国和英国,多余的铁路建筑已经构成重用的问题,这种问题通常加剧了其规模宏大。在德国,铁路遗产被战时炸弹摧毁,柏林受到严重影响。(一个主要的伤亡,富丽堂皇的安哈尔特巴赫夫,被烧毁的外壳,在1960年代被拆除的DDR)。最开始的Hamburger Bahnhof,建于1845-47年,列车的终点站起始于Hamburger,铁和玻璃棚被一个英俊的新古典主义者费迪南德威廉霍尔兹点缀在临街石头上。(空间站的计划是不寻常的,在这个追踪中,穿过航站楼的拱门到转盘,用于扭转机车。)建筑是德国第一个铁路时代的一个重要纪念碑,但不到40年的使用它就关闭了,火车转变成一个新车站。在1904 到1906年,建筑交通和工程转变成一个博物馆。,当它被破坏而不是摧毁的时候,这种使用一直持续到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博物馆的功能转换,包括建设191295),苏黎世的赫尔佐格和德梅隆为了新泰特美术馆而引起战争。伦敦的现代艺术博物馆,位于前电站南岸,这令那些认为建筑(1963年由贾尔斯吉尔伯特•斯科特爵士完成架构包层)值得被保留的自然资源保护论者很高兴。当其他竞争对手(特别是亚军大卫Chipperfield)对建筑提出了激进的改变措施时,赫尔佐格和德梅隆的计划却使其外部基本完好无损。另一方面,一些批评家认为建筑强加了一个强大的但不一定是正面的过去机构形象,而这个机构曾致力于研究现在和未来。

Bankside,just across the Thames from St Paul‟s,was controversial when first built,but it provided a highly practical container for the new Tate,a key millennium project funded by the National Lottery,and expected to attracted two million visitors annually.The vast interior included a huge turbine hall,152 meters(500 feet)long and 26 metres(85 feet)high,and scope for providing 11,150 square metres(120,000 square feet)of gallery space-larger than the total area of the existing Tate Gallery,Millbank.The transformation project,ranking in scale alongside Paris‟s Parc de la Villette and Turin‟s Lingotto,aims to retain the best qualities of the old building while infusing it with elements that are entirely new and innovative.The project is seen to be as much about regeneration as it is about reuse in that it will transform the long-neglected South Bank(see pages 124-127).The Bankside Tate will be linked to the City by a new bridge,designed by Sir Norman Foster and Sir Anthony Caro.跨泰晤士河南岸,穿越圣保罗,在初建时,是有争议的,但是它为新泰特提供了一个非常实用的参考,这个重要的千年项目由国家彩票资助,预计每年吸引二百万名游客,其中包括一个巨大的涡轮大厅,152米(500英尺)长,26米(85英尺)高,提供11150平方米的范围RES(120000平方英尺)的画廊空间,大于现有的泰特美术馆总面积,Millbank。这个转换项目,它的规模与巴黎的帕洛阿尔托研究中心·德·拉·维莱特和都灵的会场相排名,旨在保留老建筑的最好特性而注入全新和创新的元素。这个项目被认为是尽可能多的再生和重用,它将改变长期被忽视的南岸(见124and the centrepiece of92年已经恢复的主要的候诊室里,在这个项目中有充分体现。1996年,开始翻新其余复杂的部分,操作支持是2亿美元的公共和私人资金,主要解决的是平衡建筑的各种角色中的问题。1980年代恢复联合车站,华盛顿特区,在那里乘客更稀疏,把公共建筑变成一个购物中心,与原车站的功能几乎都不一样。BBB的设计宗旨,在于使车站工作更好地通过商业开发为乘客创造收入。但后者是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不允许占主要地位。

The main concourse is the centrepiece,as ever.Under the completely renovated ceiling,painted with a representation of the night sky, the concourse has been given a much extended use,with restaurants and cafes along the three sides of the first-floor gallery.Previously,gallery level was accessible only by the grand west staircase leading to Vanderbilt Avenue.BBB duplicated this staircase in replica on the east side of the concourse,reviving an unexecuted plan by Warren &Wetmore.The ramps leading to the lower concourse,long sunk below inserted floors of offices,were now removed to allow daylight to penetrate the lower level.The suburban concourse itself has become a food court for informal eating,supplementing the historic Oyster Bar.(Escalators,unobtrusively slotted in,provide additional access for train users.)New retail outlets have been concentrated in a „market‟ area between the upper concourse and the much improved entry from Lexington Avenueat the insistence of city planners and landmark Commission officials-adhered to the style of the original(even to the extent of dusting off 80-years old plans),it has inaugurated a new era for the terminal,anchoring it more firmly than ever in the business and social life of the metropolis.The transformation of Grand Central reflects New York‟s pride in its past and faith in its future.中央车站曾在美国保护法律上做了测试。现在它已经成为一个作为权力转换的纪念碑。尽管BBB的翻新,坚持着原来的风格,但仍对城市规划者和委员会官员具有里程碑意义。(即使在80年的旧计划的范围内),它创立了一个新时代的终端,在商业和社会生活的大都市中,锚定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坚定地。中央车站的转变反映了纽约骄傲的过去和对未来的信心。

Grand Central remains a dominant monument in central Manhattan,despite the presence of the Met Life(formerly Pan Am)building constructed on an adjacent site in the 1960s.在1960年代,尽管Met Life建筑(原名泛美)曾在相邻网站上出现,但中央车站在曼哈顿中心仍是一个占主导地位的纪念碑。

The great pained ceiling of the main concourse of Grand Central Terminal,showing the night stars,has been completely restored as part of the refurbishment programme.中央车站主要广场上空的巨大天花板,能够看到夜空的星星,已经完全恢复了整修计划的一部分。

建筑与历史街区保护英文翻译 第2篇

【发布文号】杭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0号 【发布日期】2013-04-09 【生效日期】2013-10-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号

2012年12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已经2013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3年4月9日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的决定

(2013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对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进行了审议,现决定予以批准,由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布施行。

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条例

(2012年12月31日杭州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继承和弘扬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市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可持续性,保持居民生活的延续性。第四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经费保障。

第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内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机构可以受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全市历史建筑保护的专业管理及指导工作。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组建的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负责历史文化街区的日常保护和管理工作,并受同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城乡规划、建设、文物、文化、国土资源、旅游、财政、公安、工商、城管、环保、民族宗教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工作。第六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保护资金,专项用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

保护资金的来源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上级财政专项补助的资金;

(三)境内外个人、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捐赠;

(四)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

保护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第七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城乡规划、房产、建筑、国土资源、文物、历史、文化、社会、法律和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士组成。

专家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认定、调整、撤销以及规划、保护等有关事项的评审工作,为市、县(市)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捐赠、资助、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第二章 保护名录确定

第九条 历史文化街区包括省历史文化街区和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

省历史文化街区的申报、批准的条件和程序,依照《浙江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

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具有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者较好地体现杭州某一历史时期传统风貌、地域文化特征的建筑集中成片,历史遗存较为丰富,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保存较为完整的区域。第十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建筑物、构筑物,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具有艺术特色和科学研究价值的;

(二)反映杭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三)属于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属于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近代现代重要的代表性建筑物、构筑物;

(五)其他具有特殊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一条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推荐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组织普查,并根据普查成果和社会推荐情况,进行历史资料挖掘和保护价值与类别的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提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征求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所有权人以及社会公众意见后,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报本级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第十三条 在城市建设中发现可能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时,建设单位应当暂时停止拆除或者施工,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立即向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告。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评估论证。经评估论证具有保护价值的,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所有人、使用人应当采取先予保护的措施,再按照本条例规定申报历史建筑。经评估论证不具有保护价值的,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恢复建设活动。

建设单位及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并报告的,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停工损失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由市、县(市)人民政府设立保护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第十五条 依法确定的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因不可抗力导致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灭失或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的,或者情况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撤销的,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由本级人民政府组织专家委员会论证后公布。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文物保护点的,自公布之日起不再列入历史建筑名录。

第三章 保护措施

第一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

第十六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在历史文化街区确定公布后一年内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在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公众意见后,经专家委员会评审,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第十七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文化街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特色及其保护准则;

(二)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范围;

(三)历史文化街区的用地规划以及建筑空间环境、景观的保护要求;

(四)历史文化街区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维修、整改的要求;

(五)规划管理及实施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第十八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以及下列规定:

(一)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二)对现有建筑进行整修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拆除不属于历史建筑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应当经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批准;

(三)不得擅自改变历史文化街区的空间格局,不得擅自改变其相互依存的自然景观和空间环境以及建筑的外部风貌和使用性质;

(四)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传统格局和空间环境,不得新建客运货运枢纽、公交停车场和维修保养场、加油站等设施;

(五)不得修建生产、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场所。

第十九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文化街区的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历史环境要素和景观特征,不得危及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安全。

第二十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的,市、县(市)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前,应当征求同级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土地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市、县(市)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二条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的基础设施配置、绿化等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确因历史文化街区保护需要,无法按照标准、规范配置的,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保障方案,明确相关布局、措施等。

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因实施保护规划需要整修、翻建,难以符合相关建设标准和规范的,在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积且不减少相邻建筑原有日照时间的情况下,可以办理规划许可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三条 区、县(市)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市、区、县(市)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的相关政策;

(二)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街区整体风貌环境、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的日常维护、巡查和管理工作,对濒危或者有损毁危险的建筑物、构筑物组织抢救性修缮;可以按照保护整修计划的要求对历史文化街区组织统一整修;

(三)指导、督促相关保护责任人履行义务,对历史文化街区内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加以劝阻,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四)做好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和管理的其他工作。第二节 历史建筑保护

第二十四条 根据历史建筑的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以及存续年份、完好程度等,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历史建筑保护类别和相应的保护要求,实行分类保护:

(一)历史文化价值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高,具有典型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其建筑的外部风貌、主要平面布局、特色结构和构件不得改变;

(二)历史文化价值较高或者科学、艺术价值较高,具有一定代表性的历史建筑,其建筑的外部风貌、特色结构和构件不得改变;

(三)具有一定的历史文化或者科学、艺术价值的历史建筑,其建筑的主要外部风貌、特色构件不得改变。

第二十五条 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和历史建筑所在地的区、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编制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图则,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基本信息、风貌特色;

(二)保护范围;

(三)使用要求等。

第二十六条 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图则的要求,编制市区、县(市)每处历史建筑的保护使用导则,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类别、修缮维护、保护管理等具体要求。

第二十七条 历史建筑公布后,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将历史建筑的保护和使用要求书面告知保护责任人。书面告知应当明确保护责任人在历史建筑保护管理中的权利与义务,具体格式由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八条 在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因保护历史建筑确需建造附属设施的,应当符合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和保护使用导则的规定,并报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城乡规划、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损坏历史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者其他危害历史建筑安全的活动。第二十九条 历史建筑的使用性质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使用性质的,不得违反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和保护使用导则确定的保护要求,并报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城乡规划、文物主管部门审批前应当征求同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国土资源等部门的意见。第四章 整修利用

第三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历史建筑中非国有建筑的所有权人和国有建筑的使用人为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按照本条例规定承担相应的保护和管理责任,负责建筑的维护和修缮,并承担相应的修缮费用。使用人应当配合保护责任人做好相应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改善历史文化街区的道路、供水、排水、排污、电力、消防等基础设施条件。

第三十二条 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和实际现状,组织编制保护整修计划,指导、督促保护责任人、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实施保护整修。

区、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在征得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同意后,可以代为修缮历史建筑,所需费用由保护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三条 对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的,维护修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保护使用导则的要求编制修缮方案,报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审查。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对修缮方案提出的修改意见,维护修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予以采纳。第三十四条 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修缮的,修缮实施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要求编制修缮方案,报送区、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十五条 历史建筑存在损毁危险的,保护责任人应当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区、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报告。区、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协助保护责任人进行抢险保护。

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历史建筑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根据鉴定报告,及时采取加固、修缮等保护措施。保护责任人不具备保护能力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进行保护。

第三十六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建筑、历史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招牌、泛光照明、空调外机、雨篷等外部设施,应当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外部风貌相协调。

相关部门在编制户外广告设置总体规划、详细规划时,涉及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应当征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第三十七条 在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范围内因实施保护规划,或者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确需征收历史建筑的,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法予以补偿。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且安置房所在地段等级低于被征收房屋所在地段等级的,可以另行给予奖励。奖励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八条 经批准迁移保护历史建筑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报有关部门审批,并在领取迁移新址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实施迁移。建设单位在实施历史建筑迁移保护或者拆除时应当做好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整理工作,并及时将有关档案资料报送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

第三十九条 因实施历史建筑保护修缮工程需要,确需居民临时搬迁过渡的,应当给予相应的搬迁、临时安置补偿。

第四十条 在符合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对历史建筑进行合理利用。鼓励保护责任人将历史建筑对公众开放。

第四十一条 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督促历史文化街区管理机构和保护责任人加强保护措施。对达到保护管理要求的保护责任人和列入保护整修计划的项目,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资金补助。

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与国有建筑使用人、非国有历史建筑所有人签订历史建筑保护协议,对历史建筑的保护义务和享受补助等事项作出约定。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本条例规定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属于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实施。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未及时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采取保护措施或者其他补救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建设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标志的,由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规定,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的,由市、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法建设行为发生在历史文化街区核心保护范围内、历史建筑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七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县(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备案的修缮方案对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确定的历史建筑以外的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进行修缮,致使历史文化街区传统格局、历史文化风貌受到破坏性影响的;

(二)修缮方案未经审查、审查未通过或者未按照修缮方案审查要求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致使历史建筑受到破坏性影响的。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审批职责的;

(二)发现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

建筑与历史街区保护英文翻译 第3篇

关键词:整旧如旧,中山路,骑楼,历史文化,创意,保护,利用

1 泉州中山路的历史沿革

泉州古城原在丰州,在唐代就形成了街市。唐久视元年(700年),泉州成为武荣州的州治,并建设了州治的府衙、六曹都堂署和参军厅等行政建筑。府衙前的南大街(现中山路的一部分)被设为市,并严格管理。宋元时期中国政治、文化中心南移,泉州社会、经济繁荣,成为东西方贸易的主要中心之一,被马可波罗称为“东方第一大港”,这是泉州发展的鼎盛时期,城市建设也达到相当水平。其中,中山路街道宽阔,“可容十四匹马齐驱”,而且街市已经完全不同于唐代,许多地方沿街设店,城市中有多处市街。明清后,朝廷闭关自守,海外贸易萎缩,泉州渐渐失去其“东方第一大港”的地位,中山路逐渐退化,到清末时,街道宽度减小到一丈多。[1]

民国初年(19201930年),泉州南北大街由南洋华侨投资改造为骑楼街道,建筑形式明显受到南洋的影响。其街道按人车分行设计,长2.5km、宽约12m,石路面,骑楼宽约2.7m、高2层。1924年,南北大街全线贯通;随后,为了永久纪念孙中山先生,全国各城市的主要街道统一命名为“中山路”。泉州南北大街改称“中山路”。“东西两座塔,南北一条街”后一句说的就是泉州的中山路。后来,中山路街道建筑历经多年,陈旧不堪,为了保护这条著名的中山路古街历史风貌,泉州市政府于2000年启动实施“中山路整治与保护”项目。[2]2001年,泉州“中山路整治与保护”项目获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亚太地区遗产保护优秀奖。

2 泉州中山路历史街区的价值分析

泉州市中山路曾获得联合国教科文组织“2001年亚太地区遗产保护优秀奖”。它长达二公里多,路两边的连排式骑楼建筑,既结合泉州民居的传统特色,又融入海交文化的建筑精华,正所谓“南国多雨天,骑楼可避风”,是历史上中西合璧的成功范例,也是中国仅有的、保存最完整的、最长的连排式骑楼建筑商业街,是泉州从古代向现代转折过渡的历史见证。[3]中山路上,罗马式钟楼、大上海理发店、原为施琅后花园所在地的基督教堂、花桥慈济宫、秀才读书的泮宫,同样散发着古城特有的文化魅力。

2.1 历史价值

泉州是著名的历史文化名城,中山路作为其主要街道,历经八十多年的风风雨雨,承载了古城的变迁,见证了古城的发展,述说着古城的故事。它的历史价值可由年代形容,可由多处的历史遗留证明。

2.2 文物价值

“中山路就像一条璀璨的珍珠项链,串起古城的重要文物史迹,走在这里就像翻阅一本厚重的书籍,可以通读古城的历史。”作为一名老泉州人,周火昆民这样说。[4]

泉州中山路街道历史文物保护遗址有:

(1)泉山门

(2)中山公园

中山公园初建时间为1929年。1957年公园建围墙,1960年建灯光球场,1986年改为人民体育场。2000年,市委、市政府及鲤城区决定在原有基础上进行修建性调整,并将其列为“为民办实事”项目,将以往单一性质的体育公园,改变为集休闲、健身、文化于一体的综合性公园。[5]

(3)威远楼

(4)钟楼

泉州钟楼是1934年建设东西街十字路时建的标准钟楼,于次年完工。钟楼高13.8米,由留英设计师设计,具有欧洲风格。泉州钟楼与东西塔、谯楼等成为古城独特的景色,吸引了众多海内外游客。[6]

(5)大上海理发厅

(6)基督教泉南堂

泉州基督教泉南堂位于泉州市中山中路374号。清同治二年(1863年),英国长老会杜嘉德牧师将福音传入泉州。三年后,泉南堂正式成立,当时正值施琅将军后人转手出让施琅将军后花园“新花山”书房的旧址,教会就把它买了下来,建成泉州第一座教堂。[7]泉南堂自建成以来有多次重建,设教至今141年,历来是泉州市区基督教活动中心和市基督教两会所在地,在海内外颇负盛名,亦广有影响。

(7)私立海疆学术资料馆

(8)花桥慈济宫

花桥慈济宫始建于宋绍兴年间(11311162年)。祀北宋泉州名医吴本(9791036年)字华基,号云冲。闽台尊称吴真人、大道公、花桥公、保生大帝。据史志载,其一生“以医名天下,以济人救物为念,而义不取人一钱”,“业医无贵贱,按病授药,如矢破的”。[8]

(9)府文庙

府文庙始建于唐,宋太平兴国初(976981年)移建今址。府文庙建筑规模宏大,是集宋、元、明、清四朝代的建筑形式的孔庙建筑群;历史悠久,规制完整,气势宏大,文化内涵丰厚,是东南地区名闻遐迩的最大的文庙建筑群;布局匀称,建筑优美,造型独特,是宋代中原文化和闽南古建筑艺术的有机结合。[9]

(10)泮宫

泮宫亦称圣贤门,在孔庙西南边,面临南大街,坐东朝西。宋时建筑已废,后改为水泥,仿木建筑,歇山顶二层楼阁式、面阔三开间、三层,中间为通道,门楣横书“泮宫”二字。泮宫楼上撰有楹联:“海国闽疆东南重镇;典章文物邹鲁遗风”。[9]

(11)文庄蔡公祠

(12)侨光电影院

(13)天后宫

泉州天后宫位于泉州市区南门天后路1号,始建于宋庆元二年(1196年),地处城南晋江之滨,“蕃舶客航聚集之地”。[6]该宫是我国东南沿海现存最早、规模最大的一座妈祖庙,有温陵天后祖庙之称,台湾和东南亚的许多妈祖庙都是从这里分灵的。

2.3 文化价值

泉州市中山路承载了悠久的历史沧桑,同时也蕴含着深厚的文化渊源。闽南本土文化、海交南洋文化、连排骑楼建筑文化以及华侨文化等,至今还影响着泉州人民的现代生活。[10]

2.4 商业价值

泉州中山路贯穿城市南北,是重要的交通要道。其路宽与楼高组成的街道尺度,加上商户小巧,门面精致,街长适度,恰为人们逛街休闲的理想步道。

3 泉州中山路历史街区的发展现状

目前,泉州中山路上大部分建筑,还是民国时期留下来的。值得庆幸的是,它整体上保持着原来的风味,熙熙攘攘的人群和往来不断的车辆,表明它还是繁华的街道。但经历了那么多年的风雨,毕竟陈旧了不少,一楼都用来做了商铺,二楼因屋漏、长草、墙体脱落等原因,除了储藏杂物的,大多数是闲置着,有些浪费了。

4 泉州中山路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的思路

4.1 泉州中山路街区历史建筑应如何保护

泉州中山路两旁建筑,饱含着丰富的历史文化,述说着以往的熙熙攘攘,是很多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对泉州的兴趣所在。

因此,应保护泉州中山路街区历史建筑。建议采取分级保护的措施:[11]

一级(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已成为国家级或省级历史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遗迹):威远楼、中山公园、泉山门、钟楼、基督教堂、泮宫、文庙、天后宫。

二级(街道上具有旧时象征的老旧店面):银行、大上海理发店、私立海疆学术资料馆、新华书店、侨光电影院。

三级:街道上具有本土特色及南洋风格的骑楼建筑。

这些被列入保护名录的历史遗迹,在重新整治街道时,不准拆除,不准改变风格,也不应闲置一边,应好好利用,设为景点或活动区,供人们参观了解,启发人们对史迹的保护意识。[12]

4.2 泉州中山路街区历史建筑的发展利用新思路

上海新天地总设计师本杰明伍德说“对于城市和他的建筑,变化是一个很自然的过程”。[13]世间万事万物都是不断变化发展的,泉州中山路两旁的历史建筑也一样,固守着它们原来的样子,不去动它们,任它们风吹雨打,是不对的。因为它们需要保养,生命才能继续,闲置着不理,最终的结果是坍塌、消失。

4.2.1 对泉州山路保养的方法

整旧如旧是最好的办法。不改变建筑物的整体风格,不全部拆除重建,对其做的主要是修葺,添砖补瓦、割除杂草、清理废品、粉刷修饰等,所用建筑材料和工艺最好是与原来一样,但这样可能会有难度,因为以前的材料和工艺大都早已失传,于是我们想到了模仿,模仿也是积极有效的方法。在这整个过程中,一定要注重民众参与,减小阻力。[14]之前出台的《泉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泉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表示要尽快成立泉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发展基金会,并抓紧制订资金管理和使用办法,每年从财政收入中拨出一定经费作为资本金,并向社会融资,筹集古城保护基金。在奖励居民按照保护规划对传统历史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的同时,对历史文化名城核心区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一类传统民居、优秀近现代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街巷的维护和修缮给予一定的补助。[15]

4.2.2 如何经营这条历史街区

发展旅游是复兴古城的一条重要思路。中山路这条历史名街,有着太多的特色,“手巾寮”商住结合的沿街建筑,满面的胭脂砖,街道宽度、骑楼高度、开间大小、窗的花式,组成一个黄金比例,恰是一个利于邻里交流的小街区,这恰好的街道尺度,富于人性化、人情味。再加上有那么多的历史遗迹,开发创意长廊,发展文化休闲旅游是最好不过的。[16]

改变商业氛围,引入休闲、设计、展示、文物、艺术品、拍卖、书店、演艺、娱乐、创意、咖啡、酒吧、服装、理发、主题酒店、超市等项目,结合泉州本土文化、本土产业特色,如南音、提线木偶、石雕、白瓷,特色小吃,还有九牧王、七匹狼、安踏等的企业文化。[17]把这些统统集聚在这条历史街区上,吸引海内外旅游者的到来,为其增加新的活力和趣味。[18]

当然,这样一个街道不是那么容易打造的,还要考虑到配套设施的问题。作为贯穿城市南北的主要交通干线,中山路改造成为步行街是有难度的,但也不是不可能,可以把中山路的机动车辆转移到两旁平行的新华路、南俊路、百源路和温陵路上。中山路停车场的建设也是要考虑的重要因素。路两旁的建筑不可能拆建,可以考虑两旁建筑后面的巷子,有很多久未使用的旧房子都面临着坍塌和毁灭,把它们占用的地重新规划,建设成为停车场。除此之外,还要考虑绿化、街道小品、公共厕所等必要的配套设施。

5 结束语

建筑与历史街区保护英文翻译 第4篇

〔关键词〕 历史街区历史建筑 城市文化 城市规划 保护与发展

一杭州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与杭州城市文化

1、杭州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与杭州城市文化之间的辩证关系

城市是人类在历史文明发展进程中改造自然的基础上创造的聚居地。在这一改造和创造的过程中,正如著名的“文化景观学派”所认为的那样,任何文化景观的塑造过程,既离不开自然因素也必然体现人的思想和行为,反应出人类自身知识以及思想的演进。可见,“城市”与“文化”之间具有如影随形的亲密关联,既可以说城市是人类文化的产物,同时又是人类文化的载体。而人类文化则是城市得以发展的内在力量和品质,二者共同滋养和培育了“城市文化”。可以说,杭州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就是在历史过程成长起来并保留至今的杭州城市文化遗产,他既是城市过去文化的结晶,也是城市当前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2、杭州历史街区历史建筑是杭城历史的见证,是杭州城市特色的独特体现

城市如人,有其诞生、发展的历史过程。杭州历史街区历史建筑记录了杭州城市发展的历史片段,是杭州城市历史过程不可或缺的部分,体现了杭城特定时段、地段的建设风貌,也保留下了不同时段、地段的杭城人们的生活足迹。这些历史风貌和足迹可以说是很普通的,但正是这具有普通风貌和足迹的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却以其独特性、不可复制和不可再生性,往往成为杭州独一无二的发展见证,甚至成为杭州的重要形象。因而,保留至今的杭州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就成为我们认识杭州城市发展的重要“文本”。

3、杭州历史街区历史建筑是杭州城市发展的重要资源

文化被誉为是“经济发展的原动力”,未来城市竞争将是以文化为主导的竞争。作为杭城文化独特见证的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则具有多方面的资源效应,他在杭州城市形象的宣传、历史文化教育、乡土情结的维系、生态环境建设、和谐人居环境的构建等多方面具有综合的价值。因此,我们应该认识到杭州城市发展中的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不是杭城发展的包袱,而是杭城发展的财富、资本和动力。

二杭州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事业的基本状况及其面临的问题

1、杭州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事业的基本状况

继2004年杭州市公布第一批历史建筑以来,杭州市的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事业取得了较大的进展。2005年杭州市出台的《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及《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办法实施细则》,标志着杭州市以历史风貌保护为中心内容的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制度的形成。随着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和认识的不断提高,近年来,相继出台了《杭州市历史建筑保护利用规定》、《关于加强杭州市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危旧房改善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工作中若干问题的通知》等配套管理规定。目前,基本形成了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认定、保护规划、保护修缮、保护利用、资金筹措、工作机制、搬迁安置等七个方面较为系统的政策法规体系。截止目前,杭州市共确定了26处历史文化街区(包括11处历史街区、15处历史地段),总占地面积约416万平方米,共分五批公布了284处历史建筑,总建筑面积约40余万平方米,且数量和类型都有较大的拓展,标志着杭州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力度的加强。由此可见,杭州市的歷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事业正处在上升阶段,“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已成为耳熟能详的词语,其保护和利用也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

2、杭州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面临诸多问题

杭州市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事业蒸蒸日上的同时,也存在着诸多难点和问题。

杭城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的直接破坏总体来说来自两大方面。一为自然损害,包括暴风雨、火灾、白蚁等,这些自然因素是无所不在的,甚至是一种“日常状态”,我们只能加强预防和防范,而不可能完全地杜绝。其实自然破坏之外,最令人担忧的是人为破坏,包括非法盗窃、基础建设以及管理、决策、立法、规划等保护工作不到位。虽然有时候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不得不为城市现代化建设有所让步,但是一些过于无知无畏的表现,则是非常令人痛心和遗憾的。

同时,当前杭城的历史街区历史建筑正经受着快速城市化和经济全球化所带来的冲击与挑战。“特色危机”以及“城市记忆的消失”已经成为城市建设中的共性问题。杭州也不例外,像早期规划建设的清河坊历史街区,现在也是颇具争议,传统的老街区已被彻底地清理,“假古董”和外来商业文化充斥着整个街巷。

三几点建议

1、杭州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应在城市规划建设中得到切实落实

现代城市的发展,一方面需要开拓创新,谋求现代文明;另一方面又不可能完全抹去和抛开城市的历史传统和历史遗产,创造一个所谓的全新的城市。如同个人的发展道路,也不可能断然与其成长历史分开一样。克拉孔就曾说过,“一个社会要想从它以往的文化中完全解放出来是根本不可想象的事。”离开文化传统的基础而求变革求创新,其结果必然招致悲剧,一个城市的发展其实也是如此。面对城市化和全球化的迅猛发展之势,杭州的城市规划离不开城市的文化建设,而杭州的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则是杭州城市文化中很重要的一部分。我们有理由相信“越是地方性的,就越是世界性的”,当前杭州正努力建设文化名城,打造全国文化创意中心,这就需要我们抓住这个契机,在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规划中注重学术层面的深入评析和讨论,注重规划的前瞻性和可行性,做好对保护规划的落实、监督、管理等,不随意调整和改变保护规划,让保护规划能经得起时间的考验,多做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精品工程。

2、杭州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视野要开阔

杭州历史街区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具有复杂性和多样性,而且包含着物质、精神、行为和制度多层面的意义和特征,因此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绝不是单纯的建设行为和技术行为,而是一项长期的、系统的、综合的文化继承和创新工程。以杭州历史街区为例,既要加强街区内物质文化的保护,也要加强非物质文化的保护;既要加强地上文化遗产的保护,也要保护好地下遗产;既要重视可视性强的“上等”建筑,也要重视那些“貌不惊人”但代表广大民众生活的普通建筑。而在保护办法和管理层面,则要加强保护领域各个环节的保护力度和协调合作,并扩大保护和利用领域。既要加强政策、制度、法律保障体系的建设,也要加强保护科研和技术的提高;既要加强政府层面的保护力度,也要引导广大公众的参与。凡此等等,都需要增加我们工作的广度、深度以及成效。

3、加强杭州城市文化建设及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研究

杭城文化建设以及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只凭一腔热情还是不够的,“好心办坏事”所引发的建设性或保护性破坏屡有耳闻。尤其是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领域,一些短视、庸俗和过度的开发行为,不但不能揭示街区和建筑所具有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而且往往造成一些不可逆转的破坏。因此在开展具体工作时,务必坚持保护的基本原则,并加大人力、资金的投入,探讨符合保护的原则及方法,一方面要善于学习国内外文化建设以及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领域已有的而且比较成熟的先进理念和保护原则;另一方面,也要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探索杭州本土建设和保护途径,构建具有杭城特色的文化建设和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体系。

四结语

杭州作为中国七大古都之一,是首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好、利用好杭城的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并传递给子孙后代,是我们杭城每一代人的责任和义务。正如盛唐时期著名诗人孟浩然所感怀的那样,“人事有代谢,往来成古今。江山留胜迹,我辈复登临。”不断演进的历史告诉我们,“现在”只是历史长河中的一个瞬间,“我们”也只是历史过程中的匆匆过客,而文化的前延后续、生生不息才是最为重要的。做好杭州历史街区历史建筑保护和利用,继承和创新杭州城市文化,是我们肩头所负的时代使命。

参考文献

〔1〕吴良庸.人居环境科学导论.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1:379-395

〔2〕吴良庸.城市设计与建筑创作.北京规划建设.1995(2):2-4

〔3〕吴良庸.北京市的旧城改造及有关问题.建筑学报.1982(2):8-18

〔4〕吴良庸.系统的分析,统筹的战略—人居环境科学与新发展观.城市规划.2005(2):15-17

〔5〕 余英时.试论中国文化的重建问题.文化传统与文化建设.三联书店.2004:249

〔6〕约翰·汤姆林森著,郭英剑译,全球化与文化.南京大学出版社.2002:26

建筑与历史街区保护英文翻译 第5篇

(二)国有历史建筑修缮、维修、改善资金;

(三)对非国有历史建筑修缮、维修、改善的补助;

(四)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规划编制;

(五)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作出重大贡献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表彰。

第八条. (专家委员会)

在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框架下,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市级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区人民政府可相应设立区级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城乡规划、建筑、文化、历史、土地、社会、法律和经济等领域的专业人士组成。

专家委员会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有关咨询、审议和评定等工作,为市、区人民政府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第九条. (单位、个人义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对破坏、损害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行为有权进行劝阻、举报和控告。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设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保护社会机构,以资助、提供技术服务等方式参与本市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工作。

第二章 保护名录确定

第十条. (历史文化街区认定标准及名录)

历史文化街区,是指经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具有革命纪念意义或较高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

历史文化街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比较完整的历史格局和风貌;

(二)有比较丰富的历史建筑和历史环境要素;

(三)占地面积不少于2.5公顷,其中核心保护范围用地面积不小于1公顷;

(四)核心保护范围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具有传统风貌建筑的占地面积不少于总占地的60%。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的保护名录,报请省人民政府核定后,向社会公布。其中对保护价值较高的历史建筑,可核定为广东省历史建筑。保护名录的申报、批准的条件和程序,依照《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历史建筑认定标准)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具有一定该保护价值且未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构)筑物,可以确定公布为历史建筑:

(一)建筑样式、结构、材料、施工工艺或者工程技术反映地域建筑历史文化特点、艺术特色或者具有科学研究价值;

(二)反映佛山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的;

(三)属于在地方发展里程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四)与重要历史事件、革命运动和著名人物有关、具有纪念意义的代表性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构)筑物、市政基础设施、园林等。

第十二条. (普查程序)

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国土、房屋管理等部门,指导区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有计划地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普查和建档工作,并建立历史建筑信息管理系统。普查成果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及历史建筑进行保护,并告知保护责任人和区房屋管理部门,由区房屋管理部门负责日常巡查和现场保护。

建筑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市、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推荐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

市、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会同同级文物管理部门,根据普查成果和社会推荐情况,进行历史资料挖掘和保护价值与类别的评估。

第十三条. (确定和公布)

市、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文物管理部门提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建议名录,征求相关部门、所有权人、其他利害关系人以及社会公众意后,经市级专家委员会评审,由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保护名录,报请省人民政府核定。

第十四条. (征收前调查)

房屋征收部门在征收房屋前,应当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确认该地块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的普查情况;尚未进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普查的,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房屋管理等部门在征收房屋前指导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完成调查工作。未完成调查的,不得征收房屋。

市、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将地块历史建筑的保护要求在规划条件或者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附图附件中载明。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房屋征收部门或者改造主体应当按照保护要求将历史建筑统一纳入征收或者改造补偿方案,对所有权人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的价值给予货币补偿或者调换房屋产权;历史建筑的所有权人不同意被征收或者改造的,所有权人应当按照保护要求自行合理利用。

第十五条. (预先保护)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应建立预先保护响应机制,以应对建设活动进行过程中发生的应急性保护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可以向市、区人民政府或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报告。在城市建设中发现可能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时,建设单位应立即停工,采取临时保护措施,并立即报告。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预先保护响应机制,应即时通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房屋管理、城乡规划及文物管理部门,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活动,并告知区房屋管理部门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

经市文物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查,该建筑不属于文物且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区文物管理部门会同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派员到场调查并进行论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一)建设地块尚未进行文化遗产普查的;

(二)建设地块的普查结论已超过十年的;

(三)有新的证据证明该建筑符合历史建筑认定标准的;

(四)其他合理情形。

处理意见应通报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及市级相关管理部门,经确定不予保护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应当通知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区级房屋管理部门解除预先保护。应当予以保护的,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当通知该建筑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及区级房屋管理部门,由区级房屋管理部门告知保护责任人;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完成申报。

预先保护的期限为自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管理委员会发出预先保护通知之日起的12个月,预先保护期间该建筑不得损坏或者拆除,确需修缮的按本条例相关条款执行。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政府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建筑与历史街区保护英文翻译 第6篇

摘要:随着城市的快速发展,历史街区保护整治与旧城更新的问题日益严重。分析二者的涵义及内容,阐述二者的关系和异同,同时指出目前我国在历史街区保护与旧城更新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桐芳巷”和“新天地”两种典型的模式进行分析,探讨城市发展中如何对待历史街区保护整治与旧城更新。

关键词:历史街区保护整治;旧城更新;“桐芳巷”模式;“新天地”模式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ities, protection and renovation of historical streets and update of the old city is a growing problem.Analysis of its meaning and content, elaborate the relationship and the similarities and differences between both cases, and point out that at present our country exist problems in the protection and renovation of historical streets and update of the old city, then analyze two typical modes of “Tong fang alley” and “the New world” lane to explore how to deal with protection and renovation of historical streets and update of the old city in the process of city development.Key words:Protection and renovation of historical streets, Update of the old city, “Tong fang alley” mode, “The New world” mode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城乡面貌日新月异,成就斐然。与此同时,城市旧城改造的步伐也大大加快,近20 年来出现了大规模的城市改造。然而,城市改造是一把双刃剑,在大规模的改造中, 也发生了许多空前毁灭性的开发改造,各地大拆大建,“旧貌换新颜”,造成许多有价值的、承载城市文化底蕴的历史街区遭到严重的破坏甚至已经慢慢消失,城市特色风貌失去应有的保护。

于是,在城市发展过程中,合理进行旧城更新保护并延续其城市历史街区文化的呼声已日渐高涨。在城市化和城市改造当中, 要求我们要具体界定好历史街区的内涵,厘清拆除与重建, 再开发与扩充, 修复与保护等的区别,将历史文化街区整体保护与旧城有机更新相结合,既可加快城市化的步伐, 又不失历史文化的传统底蕴,同时保护挖掘城市历史文化优势,延续城市文脉。

二、历史街区保护整治与旧城更新的内涵

1、历史街区保护的内涵

历史街区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历史建筑集中成片、能够较完整和真实地体现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区域。其基本特征是:(1)历史街区有一定的规模,并具有较完整或可整治的景观风貌,没有严重的视觉环境干扰,能反映某一民族及某个地方的鲜明特色,在这一地区的历史文化上占有重要地位;(2)有一定比例的真实遗存,携带着真实的历史信息;(3)历史街区应在城镇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是生生不息的、具有活力的社区,这也就决定了历史街区不但记载了过去城市的大量的文化信息,而且还不断并继续记载着当今城市发展的大量信息。

因此,对于历史街区的整体保护,不仅包括保护街区内的文物建筑、传统建筑群、街巷格局、建筑风貌及河道水系等外观整体风貌,而且要保护街区所承载的文化,即保护地名典故、民俗礼仪等非物质形态内容,维持文化多样性。

2、旧城更新的内涵

所谓旧城,是指历史上某一时期的产物, 是指较完整地保持了最初的风格, 在功能上已经不能有效满足使用者实际生活需求,在结构上日益危旧,但更多的是在历史发展的过程中逐步形成的, 而且现在仍在发展的城市居住建筑集中成片的生活区域。在这一区域内普遍存在着基础设施不健全, 土地利用率低下,布局混乱, 环境恶化等问题。旧城更新则可以理解为“是一个过程,是一种状态,是一个目标”。20世纪70年代末期,吴良镛先生通过对北京旧城规划建设进行长期研究,在对新都市主义等城市发展理论认识基础上,结合北京实际情况提出了一个新的概念理论,即旧城有机更新理论。北京菊儿胡同的成功改造

图1

北京菊儿胡同 正是这一理论的成功范例(图1、2)。吴良镛先生在归纳这一实践成果时提出:“所谓‘有机更新’即采用适当规模、合适尺度、依据改造的内容与要求,妥善处理目前与将来的关系—不断提高规划设计的质量,使每一片的发展达到相对的完整性,这样集无数相对完整性之和,即能促进北京旧城的整体环境得到改善,达到有机更新的目的”。

图2

北京菊儿胡同

三、历史街区保护整治与旧城更新的异同

历史街区保护整治与旧城更新是不可割裂的、相得益彰的。历史街区保护整治是旧城更新的一个组成部分,其包含在旧城范围之内, 是旧城更新过程中重点考虑的对象,是旧城更新的前提和目的,二者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1、历史街区保护整治与旧城更新都注重历史

两者在保护过程中都注重挖掘历史文化优势, 延续城市文脉, 充分体现尊重历史的规划理念, 注重对历史建筑的保护性利用。

2、历史街区保护整治与旧城更新都考虑环境优先

两者都综合考虑环境功能, 包括绿化生态环境、基础设施环境、交通环境、人文环境和风貌的塑造与延续, 以及生活品质的提高, 都强调公共空间、绿地、城市交通组织、社区服务设施等的整体规划。

3、历史街区保护整治与旧城更新都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

两者的“无形文化”在于他们通过保持良好的居住模式、组织形态、生活方式等以保持社会结构的稳定性。两者的目的都是为了在精神和物质上给居民提供更好的环境空间。历史保护给人以亲切感, 让人遐想, 回忆过去;城市再开发则赋予城市新的生命力, 提高了城市的品位和文化内涵。

4、历史街区保护整治与旧城更新两者的目标不同

旧城有机更新是一个集开发、修复、保护为一体的综合性城市改造建设, 主要以城市的再造为主, 这种方式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可以大大增强城市的活力;而历史街区保护整治则是以保护与整治为主, 是人们对于历史价值的充分认识和尊重。

5、历史街区保护整治与旧城更新两者的层面不同

旧城有机更新从区域角度全盘考虑城市的功能布局和结构调整, 它是一个系统工程, 不同于纯静态的保护, 而是一个连续不断的过程;而历史街区的保护整治则更多地从建筑的角度来考虑环境的整体风貌。历史街区保护整治是旧城有机更新的深化。

四、我国历史街区保护整治与旧城更新中存在的问题

“城市” 既是历史文化的客观载体,又是社会经济的物质景观。城市建设一方面要为城市功能更新、经济发展和市民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 另一方面又要保护好各个不同时期留下的历史文化遗产, 做到保护与发展并行。目前, 我国许多城市都在进行大规模的旧城改造, 城市的面貌固然焕然一新,但许多有价值的历史街区也随之消失,城市变得 “ 千城一面”,此时我们不禁要对这种行为进行反思。我国在历史街区保护和旧城更新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1、以追求经济效益为目标

历史街区保护大都面临资金缺乏的问题, 因此, 历史街区多是作为旧城改造的一部分, 由政府出政策和场地, 房地产开发公司出钱进行“ 保护”。在有的城市中, 旧城用地成为个别开发商追求高额利润的竞争地, 从而与历史街区的保护背道而驰。

2、历史街区建筑的大拆大建

由于决策者对城市现状与发展缺乏深入细致的科学研究, 盲目地开展规模大、内容单一的投资项目, 致使对历史街区大拆大建, 造成城市外部空间丧失、历史文脉断裂和社区归属感模糊等问题。

3、历史街区生活网络的破坏

对历史街区的任何保护措施, 都会对当地居民的利益产生直接影响。然而, 在保护规划方案中, 居民少有发表意见的权利, 侵害居民利益的现象经常发生。出于保护要求, 必然需要降低历史街区的建筑密度, 减少那里的居住人口。但考虑当地居民各种潜在的生活危机也是十分重要的。

五、我国历史街区保护整治与旧城更新模式的探索

历史街区作为旧城的历史遗存,是城市历史进程的产物,它的保护与更新是对城市传统风貌最直接的保护和继承。针对目前在历史街区保护与旧城更新进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国做了一系列的探索。苏州 “桐芳巷”小区改建与上海“新天地”的改造是典型的历史街区保护、旧城更新模式的探索与实践,为历史街区保护整治和旧城更新提供了新的途径。

1、苏州“桐芳巷”模式

“桐芳巷”位于古典园林狮子林南部的古城区,面积约3.6公顷,规划设计以“再现和延续”古城风貌特色为思想,在建筑上除保留一栋质量较好的老建筑外,其余均拆除新建,新建建筑和小区空间结构从风格和尺度上尽量接近苏州传统,使整个小区与古城风貌相协调,成功地继承了苏州城市的传统特色;道路系统则保留原有的“街—巷—弄”的传统街区格局,在原有街巷的基础上,适当拓宽打通。以“桐芳巷”为代表的“新建街区,风貌延续”已成为苏州古城更新的主要模式(图3、4)。但是昂贵的价格,使得居民的回迁成了一句空话,原有的社区网络遭到破坏,目前居住的大多是外来的富人。

图3 桐芳巷:再现传统街巷风貌

(资料来源:谭庆琏.城市住宅试点小区精选.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 9 9 7.)

图4 桐芳巷:传统风貌的联体小住宅

(资料来源:谭庆琏.城市住宅试点小区精选.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 9 9 7.)

此后,苏州的一些街区大都按此模式进行改造更新,如定慧寺巷改造、狮林苑小区,甚至是商业街区的建设(如学士街的改建、拙政园附近的园外苑改建)等。不同的是,以后的街区更新更多地采用了现代小区规划的基本理念与传统形式的结合,即现代多层公寓式住宅,配以传统风格的外表和外部空间局部节点的传统装饰,借此与苏州古城传统风貌相协调。然而,这种商业性开发模式必然带来整齐划一的建筑布局和道路结构,使“再现和延续”大打折扣,继承传统变成了对城市传统特色的简单模仿。

2、上海“新天地”模式

上海“新天地”里弄改造是保留传统形式、改变原有功能的代表性实例,成为在尊重历史和建筑文脉的基础上保留外观、更新内部设施的历史街区更新模式。

“新天地”位于上海卢湾区东北角的太平桥地区,紧靠淮海中路、西藏路等商业街,区位条件优越。区内有国家重点保护单位“中共一大会址”和许多建于上世纪初属于典型的上海石库门里弄建筑,历史文化内涵丰富。该地块要

图5 新天地:中共“一大会址” 求开发建设必须严格保护“一大会址”及其原有风貌和空间格局,周围建筑的改建必须在尊重历史建筑文脉的基础上进行,在建设高度、建筑形式和保护方面都有一定的要求。

地段改造采用了“存表去里”的方式,通过“街—弄堂”的传统道路结构形式与建筑有机结合,形成传统的围合空间格局。即对保留建筑进行必要的维护、修缮,保留建筑外观和外部环境,对内部进行全面更新,以适应新的使用功能(如图6);新建建筑则有机地融入保护区的环境之中,与保留建筑融合“共生”。

“新天地”成功地保护了包括“中图6 新天地:保留建筑外观传统形式,改变原有功能

共一大会址”在内的历史街区风貌和历史文脉,也表达了人们观念中天生保守和怀旧的情怀,并吸引了许多人前来购物、休闲、过夜生活,把这里变成为了人群高密集和环境高品质地区,带动了周边地价的全面涨价,取得了良好的社会和经济效益,这种手法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

六、结语

随着经济、社会、文化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历史街区的保护整治与旧城更新问题变得更复杂、更多样,它已不仅仅是物质环境的更新改造问题,而且还广泛地涉及到社会、文化甚至是时空等因素。我们在借鉴前人或他人成功经验的同时,必须探索适合历史街区和旧城自身特点的发展对策和实施道路。

通过研究和实践有力的证明,对历史街区的保护整治和旧城更新必须坚持原真性保护和可持续发展利用的原则,必须对历史街区和旧城内的资源进行有效整合利用,重点是规划资源整合图景和激活当地的发展要素,保护历史空间的形态,在保持传统文化内涵的同时,改善居民的生活环境,提高生活“现代”舒适度的同时,做到以人为本。

同时,正确处理好历史街区保护整治与旧城更新的关系,界定好二者的涵义,如果说历史街区的保护整治是基础,是对城市文化的尊重,那么对旧城的合理更新就是保护的延伸,是城市文脉的延续。只有将旧城更新和街区保护置于城市整体的发展过程中, 整体规划、统筹安排、综合开发, 才能最终推动城市整体的发展。

参考文献:

[1] 吴良镛,北京旧城和菊儿胡同,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4年

[2] 方可,当代北京旧城更新:调查、研究、探索,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0年 [3] 阮仪三 孙 萌,我国历史街区保护与规划的若干问题研究,城市规划, 2001(10)[4] 陈柳,华中科技大学,城市历史街区的保护与更新,长江建设,2004年03月 [5] 单霁翔,城市化发展与文化遗产保护,天津大学出版社,2006年6月 [6] 万勇,旧城的和谐更新,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6年9月

[7] 田继忠,历史文化街区整体保护及有机更新路径研究,北京规划建设,2011年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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