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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补偿范文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11-201

价值补偿范文(精选9篇)

价值补偿 第1篇

一、价值补偿评估的基本特点

1. 评估对象不同。

一般资产评估的对象是具体的资产, 如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或股权价值等, 是投资人投入资金后所形成的经济资源。价值补偿评估的对象则是项目建设对具体的单位或个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即投资人投入资金后所造成的应予补偿的资源损害或利益流失。

2. 评估方法不同。

一般资产所采用的评估方法主要是市场法、成本法和收益法三大类。价值补偿评估的方法则需要采用对经济损失测算的其他方法, 如会计核算、统计等方法。

3. 评估时间不同。

一般资产评估要确定评估基准日, 是一个时点的概念。而价值补偿评估除了要确定其资产在某一时点的静态损害价值, 还要确定未来一段时期内的利益流失, 这是一个时间概念。因此, 价值补偿评估结果是对静态和动态两方面受损要素进行估值测算的结果。

二、举例说明价值补偿评估的基本方法

1. 案例简介及评估目的。

某水电建设公司按照水电站建设计划, 需在某时间前完成水电站对外交通公路工程。由于该路段是A公司的运矿车辆必经之道, 因此该路段的施工使A公司的运输道路完全中断, 导致A公司完全停产。本次评估的目的:要求对因水电站建设而给A公司所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评估, 以作为建设单位对A公司进行经济赔偿的依据。

2. 评估对象与时间范围。

本次评估对象是因水电站建设占道对A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本次评估的时间范围是10个月, 即2005年1月1日~10月31日。确定这个时间范围的依据是因水电站道路建设导致A公司的运输完全中断开始到A公司的运输完全恢复到正常情况为止。

3. 价值补偿的形成思路及基本计算公式。

本次价值补偿评估的基本思路是:补偿的基本假设是恢复原状。这里的原状是指A公司若无受扰事项的出现而在测算期内应该表现出来的原有状态。因此, 从恢复原状的原则出发, 所要补偿的价值 (金额) 就是原有状态与现实状态的偏离数。

评估人员在搜集资料的基础上, 根据评估事项当事双方在价值补偿方面的意见, 拟定的价值补偿的基本测算公式为:价值补偿额=受损单位正常经营情况下的合理净增利润+影响期间的必要开支及计提。式中:正常经营情况下的合理净增利润=影响销售量的销售收入-影响销售量的矿区生产成本-影响销售量应纳流转环节的税金及附加-影响销售量应分摊的期间费用。所谓影响销售量是指因水电站道路建设对A公司所造成的销售量的减少数。

4. 受损单位正常经营情况下的合理净增利润的测算。

(1) 对影响销售量的测算。影响销售量的主要因素为A公司的生产能力、运输能力和销售能力。根据前面对A公司整个作业链的分析, 可以看出A公司经营的“瓶颈”是交通, 而交通这个“瓶颈”的客观存在使得价值补偿评估在确定正常经营情况下的销售量时有了一个具有坐标意义的参数运输量, 这样, 我们就可以将测算十分复杂的销售量近似地转化为比较容易演算的运输量。

(2) 对销售价格的测算。A公司主要采用订单式销售, 由于受进口铁矿石涨价等因素的影响, 国内价格也呈上涨趋势。但在实际测算时, 仍遵循谨慎性原则, 取在正常经营期间实际有效的价格区间内较低者为本次测算价格。

(3) 对矿区生产成本的测算。经了解, A公司的矿区生产成本由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及折旧、制造费用等四部分构成。具体计算公式为:矿区生产成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及折旧+制造费用;单位产品生产成本= (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及折旧+制造费用) /影响销售量。

(4) 对产品流转环节的税金及附加的测算。经核实, A公司在正常生产经营条件下应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等税费。具体计算公式如下:产品流转环节的税金及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资源税。式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应纳增值税额的5%计算;教育费附加按应纳增值税额的3%计算;地方教育费附加按应纳增值税额的3%计算;矿产资源税按矿石每吨销售量计算。

(5) 对期间费用的测算。A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应当发生的期间费用分为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

5. 对影响期间的必要开支的测算。

这里的影响期间是指A公司因某水电建设公司进行公路工程建设而导致的停产期。停产期必要开支及计提计算公式如下:停工期间必要开支及计提=生产成本+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财务费用+合同赔偿。其中:

(1) 生产成本只考虑企业对矿区生产人员在停产期间按政策发放的人工工资以及相关职工福利费。

(2) 制造费用只计算企业对矿区管理人员在停产期间按政策发放的生活费以及相关职工福利费。

(3) 管理费用同前述期间费用中管理费用的测算基础一样, 其中:工资、福利费是根据企业对管理人员停产期间按政策发放的生活费以及相关职工福利费计算;员工的各项社会统筹保险、车辆闲置管理费、船检等费用按地方现行政策以最低标准计算;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等费用根据A公司在停产期的应有水平测算;租赁费、员工意外伤害保险费等费用按正常执行的合同计算。

(4) 销售费用同前述期间费用中销售费用的测算基础一样, 其中:人工费用如工资、福利费根据企业对保留的驾驶员在停产期间按政策发放的生活费以及相关职工福利费计算;水电等费用则按正常执行的合同计算。

(5) 财务费用是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利息净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及其他费用。

(6) 合同赔偿是根据A公司提供的与其他公司签订的、因建设项目导致A公司停产而未能履行的有关合同, 从而必须依法向合同对方支付的违约金。

三、价值补偿评估中需要注意的问题

1. 要非常重视财务审计。

价值补偿评估是对受损单位的经济损失进行补偿。而价值补偿评估中, 审计是一个不可缺少且非常重要的环节, 应发挥审计的作用。

2. 既要重视直接损失, 更要重视间接损失。

一般来讲, 价值补偿中的直接损失的估价比较容易, 而间接损失的估价则比较困难, 因此对它应格外重视。

3. 经济损失影响期的测算。

一般而言, 直接影响期的测算相对容易一些, 而间接影响期的测算难度则比较大, 因此要特别细心做好这方面的测算工作。

4. 关于假设。

一般的资产评估是对某时点的市场交易的模拟, 是时点假设;而价值补偿类评估则是对一个经营时期或过程 (如工矿搬迁) 的模拟, 是时期假设。必须注意到这个区别, 这样才能体现价值补偿类评估的特点。

参考文献

[1].潘学模等.资产评估学.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 2008

[2].朱萍.资产评估学教程.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 1998

价值补偿 第2篇

本文阐述了我国林价制度建设中育林基金形成及存在的.问题,森林培育成本的补偿及林木资产成本核算对象等几个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建立完善林价制度的思想.

作 者:张艳梅 张鸣宇 毕德军  作者单位:张艳梅(黑龙江省大兴安岭新林林业局)

张鸣宇(东北林业大学)

毕德军(黑龙江省山河屯林业局)

价值补偿 第3篇

关键词 黄河三角洲;湿地;生态价值损失;油田;补偿标准;资金分配方案

中图分类号 X171.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2)06-0140-07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2.06

我国旅游资源生态补偿价值评估研究 第4篇

1 旅游资源生态补偿价值评估标准

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决定了补偿的额度, 关系到补偿的效果, 在我国对于究竟应如何确定补偿标准仍然存在不同观点。生态补偿标准的确定一般参照以下方面进行初步评估与核算。

1.1 按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估

主要是针对由生态保护或环境友好型的旅游资源开发经营方式产生的生态服务价值进行综合评估与核算, 主要包括旅游资源的水土保持、水源涵养、气候调节、生物多样性保护、景观美化等生态服务功能。一般观点是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可以作为生态补偿标准的理论上限值, 而不是作为现实的旅游资源生态补偿价值评估标准。

1.2 按生态保护者的直接投入和机会成本评估

以成本和保持旅游资源持续发挥服务功能为基础, 分析旅游资源生态保护所需的各项经营成本, 从而确定需要提供多少经济补偿, 即生态保护者为了保护旅游资源, 保护生态环境, 投入了一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 同时, 由于生态保护者要保护旅游资源, 牺牲了部分发展权, 产生了机会成本, 这两部分之和可以作为旅游资源生态补偿的价值额。依据这种成本评估标准确定的补偿额度, 是目前国际上普遍接受的补偿水平, 可以作为旅游资源生态补偿标准的理论下限值, 即作为现实价值评估的最低标准。

1.3 按生态受益者的获利计算

旅游资源生态受益者没有为自身享有的产品和服务付费, 使旅游资源生态保护者的保护行为没有得到应有的回报和补偿, 产生了正外部性, 使这部分正外部性内部化, 需要旅游资源生态受益者向生态保护者支付这部分费用, 以使外部性内部化, 这部分费用的额度即旅游资源生态补偿的价值, 可通过产品或服务的市场交易价格和交易量来计算, 这种方法简单易行, 同时有利于激励旅游资源生态保护者采用新的技术来降低生态保护的成本, 促使旅游资源得到有效补偿, 合理利用, 旅游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1.4 按生态破坏的恢复成本计算

旅游资源开发活动会造成一定范围内的植被破坏、水土流失、水资源破坏、生物多样性减少等, 直接影响到水源涵养、水土保持、景观美化、气候调节、生物供养等生态服务功能, 减少了社会公共福利。因此, 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 可以将生态破坏的恢复成本作为确定补偿价值的依据对旅游资源进行生态补偿。

在选择旅游资源生态补偿价值的评估标准时, 需要综合考虑国家和地区的实际情况, 特别是经济发展水平和旅游资源生态破坏程度, 通过协商、博弈或计算确定当前的补偿标准, 再根据旅游资源生态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 与时俱进, 进行适当的动态调整。

2 旅游资源生态补偿价值的评估

2.1 评估的前提假设

生态旅游资源价值评估一般理论模型的假设前提为:一是社会拥有生态旅游资源产权, 生态旅游资源开发和消费的总体目标是实现社会效用最大化;二是生态旅游资源消费和开发没有终止时间的限制;三是生态资源有一个自然生成条件决定的自然增长率, 这一增长率与生态旅游资源的总储量和消耗强度有关, 如果生态旅游资源的消耗强度超过其自然增长率, 就会发生生态环境恶化和生态服务供给能力下降的问题。

2.2 指标体系的建立和量化

指标体系按递阶层次结构建立旅游资源生态价值影响因素集合, 即“总目标层目标层准则层指标层”。第一层为总目标层, 是指标体系的最上层, 反映旅游资源价值评估的总体目标;第二层为总目标下的具体目标, 以A1和A2分别代表生态旅游资源价值和生态旅游资源开发价值, 生态旅游资源价值下的指标主要侧重于旅游资源的自然属性和环境, 生态旅游资源开发价值则主要是考察旅游资源的外部客观环境和区位交通条件;在第三层准则层中定义目标层的结构, 用AiBj (i=1, 2;j=1, 2, , 6) 表示;第四层为指标层, 是整个指标体系的基础层, 设置原始数据指标对旅游资源生态价值的影响因素进行描述, 选择具有代表性的, 对生态价值的判断具有重要作用, 并且可测、可比、独立性较大的变量作为具体指标, 以Xi表示。

A1B1资源价值。反映旅游资源的美学观赏价值、康娱价值、科学考查和教育价值等。

A1B2资源自然属性。主要包括资源要素种类、资源规模、资源稀缺度、资源组合条件和资源集聚度等。

A1B3旅游环境价值。主要包括空气洁净度、植被覆盖率、适游期长度、自然灾害频率、空气负离子含量、植被的危害性和危险天气等。

A2B4客源条件。主要包括客源地的区位条件、区域人口出游率、与相邻旅游地关系等。

A2B5社会经济条件。主要包括区域人均GDP、区域高等教育普及率、可依托城镇条件、旅游服务质量、旅游产业资金投入等。

A2B6区位及交通条件。主要包括与客源市场的距离、便捷性、严重事故发生频率、往返交通费用等。

数据的量化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转化为数值型数据。特征价值模型中所有变量都要求是可以用数值计量的, 对于能够直接获取观测资料的数值变量, 如资源要素种类、区域人均GDP等, 则可以直接使用这些数值, 对于通常表示某种属性的等级关系或存在与否的属性变量, 则需要将这些文字的属性描述转化为数值, 如美学观赏价值, 可分为7个等级, 分别赋值为1、2、37。其次是数据的归一化处理, 即将有量纲的表达式, 经过变换, 化为无量纲的表达式, 使其成为纯量。

2.3 评估方法的选择

旅游资源生态补偿价值的评估就是要找出生态补偿价值和影响价值各种因素之间的关系, 建立一个数学表达式, 计算某一旅游资源需要补偿的价值额度, 值得注意的是, 这个数学表达式可以不是严格的、确定的函数关系, 而是一个适合于特定旅游资源的通用数学模型。这样, 旅游资源生态补偿价值评估就可以选择能够处理变量间相关关系的数理统计方法多元回归分析方法, 将生态补偿价值作为被解释变量 (因变量) , 把影响其价值的若干因素作为解释变量 (自变量) , 依据被解释变量和解释变量之间的内在关系, 建立评估模型, 从而计算出旅游资源生态补偿价值。

2.4 评估模型的设定

由于旅游资源生态补偿价值相关变量之间的内在关系不同, 评估模型有多种函数形式, 生态补偿价值评估的目的是计算出具体的补偿额度, 既可以用绝对量表示, 也可以是基于某一时期的增长量, 因此, 常用的形式有两种:

(1) 线性模型 (linear model) 。基本形式:

3 结语

依据旅游资源生态补偿价值评估的标准, 通过上述六个步骤, 即可完成生态补偿价值的评估, 但是, 实际补偿额度的确定要将理论补偿值与实际支付能力相结合。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可能的支付能力不同, 所以在评估过程中, 首先应对区域进行划分, 再对每个区域范围内旅游资源生态补偿的价值进行评估, 这样可以使评估值切合区域实际, 使旅游资源生态补偿具有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李宁, 丁四保, 王荣成, 赵伟.我国实践区际生态补偿机制的困境与措施研究[J].人文地理, 2010 (1) .

[2]刘兴元, 龙瑞军, 尚占环.草地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其价值评估方法[J].草业学报, 2011 (l) .

[3]王蕾.自然保护区生态效益补助方案研究[D].北京林业大学, 2010.

[4]高新才.甘肃生态补偿机制研究[D].兰州大学, 2011.

[5]孔凡斌.中国生态补偿机制理论、实践与政策设计[M].北京: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2010.

[6]BRENDAN F, KERRY T R, PAUL M.Defining andclassifying ecosystem Services for decision making[J].Ecological Economics, 2009.

价值补偿 第5篇

目前, 社会各界普遍关系失地农民的权益保障, 尤其是征地后的生活水平等方面。因此, 从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来看, 现阶段有必要对失地农民实行完全补偿。本文将在分析耕地资源价值的基础上, 提出征地完全补偿的意义、理论基础、范围和方法等。

一、耕地资源价值的界定及其与征地补偿之间的关系

1.耕地资源价值的界定

(1) 对耕地资源价值的传统看法。对农民来说, 耕地资源的传统价值往往仅局限于其经济价值。过去, 人们常常认为, 耕地是农民的主要收入来源, 尤其是在农民外出务工比例较小的年代。当时, 耕地资源是农民的主要经济来源。虽然, 对农民来说, 耕地资源已经具有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 但是由于当时人们对耕地价值的认识的局限性, 没有充分重视耕地在这两方面的价值。因此, 在评估耕地资源价值时, 也很少考虑耕地的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

(2) 对耕地资源价值的重新认识。事实上, 耕地资源不仅具有经济功能, 还具有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 而且两者在耕地资源总价值中的比例很大。隋雪艳等[1]认为, 在农地非农化过程中农用地不仅丧失了经济功能, 还丧失了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在评估农用地价值时, 应该考虑对农用地的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进行评估。蔡运龙等[2]在重建耕地资源价值时, 将耕地在多方面的功能划分为经济产出功能、生态服务功能和社会保障功能, 并提出了三种功能的计算方法。陈丽等[3]对耕地资源的社会价值进行了细分, 并分别采取不同的方法对各部分价值进行了度量。

数据来源:蔡运龙, 霍雅勤:《中国耕地价值重建方法与案例研究》, 载《地理学报》, 2006年第10期。

从表1可以看出, 在东部地区的潮安县耕地资源的社会功能价值和生态功能价值, 占耕地资源总价值的70%;而在西部地区的会宁县, 耕地资源的两部分之和却高达98%。由此可见, 耕地资源为社会提供的除经济功能之外的其他功能的价值是非常高的, 应给予重视, 并使其价值货币化。

2.基于耕地资源价值的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的缺陷

(1) 补偿标准过低。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 没有充分体现耕地资源所有权的价值, 补偿标准过低。对于产值倍数法的补偿标准存在的弊端, 学术界已经进行了充分的讨论。[4]最近, 比较受到重视新型征地征地补偿方法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法, 也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5]在耕地资源被征用的过程中, 耕地资源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因此, 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 要体现耕地资源所有权的价值。现阶段, 虽然农用地估价方法的研究不够成熟, 但有些方法可以采用, 如收益还原法、市场比较法和成本逼近法等。[6]在充分认识征地过程中耕地所有权转移的前提下, 可以采用以上农用地的估价方法, 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评估。

(2) 忽视了耕地的社会功能价值和生态功能价值。由于人们传统上认为, 对农民而言耕地资源仅具有经济功能, 因此在制定征地补偿标准时, 仅考虑耕地资源的经济功能价值, 而忽视了耕地资源的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价值。人们对耕地资源价值的认识, 影响耕地资源被征用时的补偿标准的制定。传统观点忽视了耕地资源的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 所以在制定补偿标准时, 没有将耕地资源的这两部分功能纳入补偿的范围, 进而降低了补偿标准。

(3) 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由于对耕地资源价值的传统认识的局限性, 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耕地资源的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从本质上讲, 也是来源于农民的辛勤劳动, 或离不开农民对耕地资源的保护, 因此这两部门功能的价值应该属于农民。而且, 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没有准确的评估耕地资源的所有权的价格, 对失地农民的权益构成了损害。西方发达国家对征地一般实行市场化运作, 从补偿范围、到补偿标准、补偿原则, 都对失地农民的损失进行了充分的补偿。[7]与此相比, 我国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损害了实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3.耕地资源价值界定与征地补偿之间的联系

(1) 对耕地资源价值的认识影响着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人们对耕地资源价值的认识影响着对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不管是在大多数地区实行的产值倍数法, 还是在部分地区实行的有一定进步性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法, 都主要基于耕地资源的经济功能来制定征地的补偿标准。这与人们对耕地资源价值的传统看法, 即耕地资源仅有经济功能价值, 有密切的联系。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和人类自身认识水平的进步, 人们逐步重视耕地资源的社会功能价值和生态功能价值, 进而将影响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现在有越来越多的学者呼吁在征地的过程中, 要重视对耕地资源的社会功能价值和生态功能价值的补偿问题。

(2) 耕地资源价值的大小决定着征地补偿标准的高低。耕地资源价值的大小是影响征地补偿标准高低的主要因素之一。在征地的过程中, 人们把耕地看作是一种商品, 虽然各国在征地补偿的原则上所不同, 但无疑在制定补偿标准时, 都主要依据耕地资源价值的大小。这也符合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 商品价格的高低主要由商品的价值大小决定的。

传统看法认为, 耕地资源仅具有经济功能价值, 因此在确定补偿标准时, 仅考虑耕地资源的经济价值。随着社会经济的进步, 人们对耕地资源的价值的认识将会越来越深入, 进而会越来越重视耕地资源本身所具有的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的价值。在以后进行征地制度改革时, 将会考虑将耕地资源的后两部分功能纳入征地补偿的范围。

(3) 耕地资源价值界定的方法及成本也影响着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征地补偿标准的制定与耕地资源价值界定的方法以及界定的成本有一定的联系。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分析, 当产权界定的成本大于由产权界定所增加的收益时, 界定此部分产权是不经济的, 进而导致产权界定的失败。[8]目前, 人们普遍重视耕地资源的经济功能, 而没有考虑耕地资源的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 而这两部分功能无论对社会经济发展来说非常重要。从产权经济学的角度分析, 耕地资源的后两部分功能是耕地资源所产生的正外部性。外部性内在化的方法的有多种方法, 但是比较常用的一种方法是, 对其进行产权界定。然而, 产权界定的方法及成本又与科技水平有关。

产值倍数法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法的应用, 无疑都与耕地资源价值界定的方法及成本有关。这两种方法的应用都是基于耕地资源的经济功能价值, 其原因是耕地资源的经济功能从价值的角度比较容易界定, 即界定的方法简单, 界定的成本较低。多年来, 对耕地资源的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没有给予重视, 与这两部分功能的界定方法和界定成本有一定的联系。目前, 随着人们对耕地资源价值的深入认识和产权经济学的发展, 对耕地资源的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的界定有了可行的界定方法且界定的成本并不高, [1][2][3]所以, 在进行征地补偿制度改革时, 有必要对耕地资源的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进行补偿。

三、基于耕地资源价值的征地完全补偿问题分析

1.征地完全补偿的意义

(1) 全面体现耕地资源的价值。征地补偿制度, 尤其是补偿的范围和标准, 能够体现耕地资源的价值。由于过去对耕地资源价值的认识不够深入, 未将耕地资源的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纳入补偿范围, 仅仅体现了耕地资源的部分价值。很多学者的研究表明, 耕地资源除了具有经济功能之外, 还具有价值较大的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9]如果对耕地资源的经济功能、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等三方面进行补偿即完全补偿, 将全面体现耕地资源的价值。同时, 也将有利于保护耕地, 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等。

(2) 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以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 当耕地被征用后, 失地农民仅得到与耕地资源经济功能有关的价值补偿, 没有对耕地资源的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从经济的角度进行补偿, 因而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从产权的角度分析, 耕地资源的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与耕地资源的经济功能一样, 是耕地资源总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者均来自农民的劳动, 其产权归属应属于农民。如果在征地中忽视对耕地资源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的补偿, 无疑损害了失地农民的利益。因此, 对耕地资源的三方面功能进行全面的补偿, 将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3) 有利于耕地资源的外部性内在化。耕地资源除具有经济功能外, 还具有防风固沙、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等生态功能和养老、就业等社会功能。由于人类对耕地资源价值认识的局限性和产权界定的方法与成本等方面的不足之处, 导致现行征地补偿制度下, 没有将耕地资源的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没有从产权上界定, 即形成了耕地资源的正外部性。目前对耕地资源的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的产权界定方法取得了一定的进展, 如果采用这些方法将耕地资源的这两部分功能从价值上进行评估, 将有利于耕地资源的外部性内在化。同时, 也推进了外部性内在化的理论发展和实践应用。

(4) 有利于提高城镇土地的节约利用和集约利用。耕地资源不断流失的根本原因在于耕地农业利用的比较利益低下。[2]如果实行完全补偿, 那么耕地资源的价值得到了充分体现, 耕地的被征用成本也将提高, 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 将减少耕地资源流失的数量, 促进城镇土地的节约利用, 提高城镇土地的集约利用程度。我国城镇范围内存在大量的闲置土地和土地利用强度较低的土地, 这与征地成本相对较低有关。如果征地成本高于提高现有城镇用地集约利用的成本, 那么城市的经营者和城镇土地的使用者, 将会选择通过提高城镇土地的使用强度而非征地, 来满足自身对城镇土地的需要, 从而提高了城镇土地的节约利用和集约利用水平。

2.征地完全补偿的理论基础

征地完全补偿的提出有一定的依据。有的学者初步探索了征地完全补偿的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和现实依据。[10]本文将讨论征地完全补偿的理论依据。

(1) 国外征地补偿原则。在世界范围内, 征地补偿的原则主要有三种:完全补偿、不完全补偿和相当补偿。发达国家大部分实行完全补偿, 如美国;或偏向于完全补偿, 如英国;或者是补偿的范围较广、标准较高等, 如韩国、日本、加拿大等国。[11]从目前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失地农民生活水平等方面分析, 我国现在实行完全补偿的时机已经成熟。农地非农化过程中产生巨大的增值收益, 与征地补偿标准偏低有一定的关系, 应该让失地农民分享部分增值收益。

(2) 等价交换理论。等价交换理论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本理论之一。虽然商品的成本与收益是否一致受多种因素的影响, 但绝大多数情况下, 商品的价格的高低与其价值量成正相关。传统的观点认为耕地资源仅具有经济功能, 所以在制定补偿标准时, 只考虑对耕地资源的经济功能进行补偿。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人类认识水平的提高, 越来越多的人认为耕地资源除具有经济功能外, 还具有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 因此, 在征地过程中应该把耕地资源的后两项功能纳入补偿的范围。

(3) 外部性内在化理论。外部性, 或称外部经济效应。由于外部性的存在, 会使资源配置产生一定的困境。一般来说, 正外部性使资源配置不足, 而负外部性又会使资源配置过剩。[12]解决外部性的传统方法是实行政府管制或干预, 这种解决方法有很多弊端。科斯从产权的角度提出了解决外部性内在化的新思路。耕地资源具有很大的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 而这两部分功能并没有从经济上得到实现, 即产生了正外部性。通过对征地实行完全补偿, 可以将耕地资源的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等从产权上进行界定并从价值上得到测算。而且对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进行产权界定的成本并不高。因此, 可以说这是对外部性内在化理论的应用与发展。

3.征地完全补偿的范围与标准

(1) 征地完全补偿的范围。耕地资源的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在社会经济发展中发挥着很大的作用。耕地资源对农民来说, 不仅是主要收入来源, 也是其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就业保险的来源;此外, 耕地资源对于社会稳定也有很大的促进作用。从生态的角度分析, 耕地资源具有防风固沙、涵养水源、调节气候、促进生态平衡等功能, 这些作用都是社会经济发展所不可缺少的。

从上面的分析可知, 耕地资源不仅具有经济功能, 还具有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 而且后面两部分在耕地资源总价值中的比重较大, 所以, 应将耕地资源的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纳入征地补偿的范围, 即实行完全补偿。

所以, 本文所指的征地完全补偿范围包括:耕地资源的经济功能、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

(2) 征地完全补偿的标准。一些学者在探索对耕地资源价值评估的方法时, 多采用对耕地资源的三部分价值分别进行估算。①经济功能价值测算。在征地过程中, 耕地资源的所有权发生了转移, 而且是无限期的。所以, 耕地资源的经济功能价值, 可以借助收益还原法在耕地资源纯收益和合理确定还原利率的情况下, 进行估算。

undefined

式中:V1表示耕地资源的经济功能价值, R表示耕地资源的年纯收益, r表示还原利率。②社会功能价值测算。由于不同学者对耕地资源的社会功能的具体内涵的理解有差异, [1]本文认为耕地资源的社会保障功能可以细分为社会保障功能和社会稳定功能。

V2=Va+Vb

式中:V2表示耕地资源的社会功能价值, Va表示社会保障功能价值, Vb表示社会稳定功能价值。

社会保障功能价值的测算有两种方法:[1]一是安置补助费法, 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二是比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以最低人均月总收入为参照对象, 采用个人养老保险法。

农用地的社会稳定功能价值, 根据替代原则, 可以采用耕地开垦费和土壤培肥费作为社会稳定价值的量化值。[1]③生态功能价值测算。对农用地生态价值评估的方法主要有市场价值法、人力资源法、重置成本法、影子工程法和旅行费用法等。本文测算农用地生态功能价值的方法是谢高地等人[1]在Costanza等学者估计的各项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基础上, 假定生态服务功能强度与生物量呈线形关系, 提出的适合我国的单位面积生态服务价值。

资料来源:谢高地等:青藏高原生态资产的价值评估, 载《自然资源学报》, 2003年, 第18卷第2期, 第189~196页。

根据被征用耕地的面积, 并参照表2, 就可以测算出被征用耕地的年生态功能价值。然后利用收益还原法来确定农用地用途变更后的总生态功能价值。用途变更后, 土地的生态功能价值将永远灭失, 所以期限一般采用无限年期。还原利率取银行一年定期存款利率。

V3=Vo+Ve

式中:V3表示农用地的总生态功能价值, Vo表示农用地的年生态功能价值, Ve表示生态功能价值的还原利率。④征地完全补偿标准的测算。从上面的分析可知, 耕地资源价值包括经济功能价值、社会功能价值和生态功能价值, 所以, 征地完全补偿标准就是耕地三部分功能价值之和, 即:

Vt=V1+V2+V3

式中:Vt表示征地完全补偿金额, V1表示被征用耕地的经济功能价值, V2表示被征用耕地的社会功能价值, V3表示被征用耕地的生态功能价值。

四、结论与讨论

1.结论

(1) 耕地资源的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具有巨大的价值, 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作用;因此, 在征地中这两部分功能应和耕地资源的经济功能一样, 对其进行补偿。

(2) 实行完全补偿有重要的意义。对失地农民实行完全补偿, 有利于全面体现耕地资源的价值, 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促进耕地资源的外部性内在化, 提高城镇土地的节约利用和集约利用。

(3) 征地完全补偿的范围包括耕地资源的经济功能价值、社会功能价值和生态功能价值。征地补偿的标准可按各自功能价值的计算方法分别进行测算, 最后加总。

2.讨论

(1) 耕地资源的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的产权归属问题。耕地资源是国家生态安全和粮食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当耕地被征用后, 对国家的粮食安全和生态安全构成了威胁;因此, 耕地资源的生态功能价值是否全部归属于失地农民, 还是由失地农民和国家共同分享, 需要进一步的探索。同理, 耕地资源的社会功能价值的归属也面临着相同的问题。

(2) 耕地资源的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的价值评估问题。虽然近年来一些学者积极探索耕地资源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的价值评估方法, 但是由于采取的方法不同, 测算的结果将会产生一定的差异;因此, 学术界仍需要进一步探索耕地资源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的价值评估方法。

(3) 征地完全补偿的范围。从耕地资源价值的角度分析, 征地完全补偿应该包括耕地资源的经济功能价值、社会功能价值和生态功能价值。但是, 即使对耕地资源的三部分价值均进行了充分的补偿, 是否达到了完全补偿的目的和要求。与国外征地补偿范围相比较, 本文中提出的征地补偿范围仍然较小;依此为标准进行补偿, 能否保证失地农民在被征地后的生活水平不降低。因此, 征地完全补偿的范围仍需要深入的探索。

摘要:征地补偿制度对耕地保护、城市土地利用和失地农民权益保护等产生一定的影响。现行征地补偿制度的制定主要依据耕地资源的经济功能, 而忽视了其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本文从耕地资源的价值分析入手, 提出了在征地补偿时, 应对耕地资源的经济功能、社会功能和生态功能等进行补偿, 即完全补偿。此外, 本文还分析了征地完全补偿的意义、理论基础、范围和标准等。

关键词:耕地资源,征地补偿标准,失地农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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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陈和午.土地征用补偿制度的国际比较及借鉴[J].世界农业, 2004, (08) .

价值补偿 第6篇

目前,农业用水非农化利用的研究已经得到了国内外学术领域专家广泛深入的探讨,出现了丰富的研究成果。Gary[1]等人从公平性视角出发,探讨了Owens valley农业用水向Los Angeles工业用水转移过程中的成本问题,认为农户应该得到一定的价值补偿以弥补其损失。Brendan[2]等以坦桑尼亚水资源转移过程中的价值补偿为例,认为价值补偿中要考虑农户损失、环境等影响因素。我国的专家学者也提出了一些建设性意见。张国珍[3]等通过对黄河流域农业水权交易的研究,认为在水权交易中建立利益补偿机制有利于水资源向高效率的行业或地区转移。陈耀文[4]等在研究宁夏引黄灌区水权转换时发现,水权转换价格应包括转让水权的价格和相关的补偿,这使得对水权转换过程中的利益补偿找到了一种解决的方式。但是,上述国内外研究几乎都是从政府等宏观视角来考查相关的价值补偿,却很少从农民等微观视角进行研究,没有对价值损失进行定量的评价,以及较少关注社会、生态价值的补偿。本文即从微观视角研究农业用水非农化过程中的价值补偿机制,并给出补偿额度的计算公式。

1 农业水资源非农化利用中价值损失的评价模型

1.1 经济价值损失

水资源是生产发展的必备资源,当农业用水不断向其他产业转换的过程中必然会导致农业用水减少,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减少农业产值,带来农业经济产值损失。农业用水非农化经济价值损失额度的测算需依据一定的条件。这些条件主要包括:相关的法律法规、补偿地区的经济发展现状,补偿地区的农作物种植结构或者产品结构、同一地区未受影响的相同产品或作物的产量以及当地的物价水平。农业用水非农化利用的经济损失额度测算的基本思路:

(1)首先计算农业用水非农化后相应作物产量的减少数量。主要通过把该作物现有产量和同一地区相同生产条件下,同一种农作物的正常产量进行比较,注意比较过程中要消除其他因素的影响;

(2)测算所选农作物的产值减少量;

(4)根据所选地区农作物的种植结构,测算出该地区在农业用水转换的过程中所导致的农业综合产值减少量。该测算结果即是经济因农业用水转换而遭受的损失;

(5)基于上述的测算结果,对经济损失额度进行确定。

本文以农业用水非农化给相关主体带来的损失作为非农化用水补偿额的测算依据,简称“损失率测算法”,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V1为单位非农化用水的经济价值损失额度;i为该地区第i种产品(或作物),i=1,2,…,n;C0i为该地区第i种产品(或作物)的正常产量;Ci为该地区第i种产品(或作物)在用水转换影响下的单位面积产量;φi为该地区第i种产品(或作物)用水转换影响系数,代表了用水转换对第i种产品(或作物)产量减少的贡献程度;Ai为该地区第i种作物的种植面积;Pi为该地区第i种产品(或作物)的市场价格,其中WT为地区非农化农业水量。

1.2 社会价值损失

农业用水非农化利用中的社会价值损失主要包括社会保障价值的损失和粮食安全价值的损失。本文所指的社会保障主要是指农业生产为当地农民解决基本生活和就业问题所带来的保障。而粮食安全指的是农业生产保障本地区粮食供应以外,还需满足国内粮食需求。

生活保障价值损失额度可以用养老保险金额来粗略代替。由于目前农村居民的养老金额仍没有确定的标准,可对城镇居民的养老金额进行一定的变换予以代替[5]。具体计算如下:

式中:Vc是城镇居民的养老保险金额;We是该地区农业生产的人均平均用水量;λ是修正系数,它在数值上等于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值。

为了便于计算,就业保障价值损失额度可在农民从事农业生产所获得的工资性收入(单位用水农作物综合产值)的基础上进行一定的修正获得,其计算公式:

式中:Mi是i类作物的产值;Wi是i类作物的用水量;Ni是i类作物的权重;n为作物种类;γ为农民对农业用水依赖程度修正系数,其数值上可等于该区域农业人口非农收入水平与全国农业人口非农收入平均水平比值。

粮食安全价值损失额度的计算,主要依据粮食供需量差额来测算。即单位农业用水所承担的粮食供需价值量差值,并用该区域对国内粮食安全的重要程度系数进行修正。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Fd是粮食需求价值量;Fs是粮食供给价值量;W是该地区农业用水总量;α是区域粮食安全重要程度修正系数,其数值上等于地区单位用水量粮食产量与全国平均水平的比值。

综上,单位非农化用水所带来的社会价值的损失额度V2=V21+V22+V23。

1.3 生态保护价值损失

本文所讲的生态保护价值主要是基于将转换的农业水量用于林木生长所带来的生态价值。文章借鉴李全新[6]研究成果,用非农化的农业用水与森林的生态环境效益的关系来测算生态保护价值损失的额度。为了解决农业用水非农化利用中生态效益损失额度问题,即估算非农化的农业水量用于生态环境建设将产生的生态环境效益。具体步骤如下:

首先确定1hm2林木生长的需水定额Q,计算出非农化的农业水量可供多少面积的林木生长,再根据林木品种确定最佳的采伐时间,并测算林木生产率,森林资源使用价值T是由其提供的木材价值决定的,T可由下式计算得到。

式中:C为林木面积;X为林木生产率;Pt为林木价格。

假设该地区种植了n种林木,那么该地区森林资源使用价值可用地区平均森林资源使用价值代替。再根据森林的使用价值和生态价值之间的转换关系得到森林的生态价值:

式中:β为转换系数,随着地域的不同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根据许多林业专家的研究,在我国β常取7。

森林价值的形成与所需水量存在线性关系,单位非农化农业水量用于林木生产形成的生态效益所应补偿的数额V3=B/Q。

综上所述,农业用水非农化价值损失主要包含经济价值损失、社会价值损失以及生态保护价值损失,其中社会价值损失又包括生活保障价值损失、就业保障价值损失以及粮食安全价值损失,价值损失额度V=(V1+V2+V3)WT(WT为地区非农化农业水量)。农业用水非农化价值分类如图1所示。

图1农业用水价值分类Fig.1 Classification of agricultural water value

2 农业用水非农化价值补偿机制构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农业用水非农化利用会带来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以及生态价值的损失。而过去我们更多的是关注经济价值的损失,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人们对生态的关注,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的损失将会越来越受到重视。为了保护水资源,使得农业用水得到高效的配置和利用,需不断构建和完善农业用水非农化价值补偿机制。

2.1 补偿主客体

农业用水非农化的利益主体主要是农业用水非农化的过程中对农业水资源产生一定影响或从中获得相应利益的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地方政府、农业用水接收方(企业等)以及农民。传统观点认为农业用水非农化价值补偿仅涉及到企业和农民两个利益主体,但是政府作为粮食安全以及生态保护价值的责任主体,在农业用水非农化的过程中其利益也受到了损失,因此必须接受一定的补偿。农业用水非农化价值补偿应遵循“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价值补偿主要是农业用水的接收方(受益方)对政府以及农民(受损方)的补偿。

2.2 补偿机制

在农业用水非农化过程中,受益方需对利益损失方进行补偿,由于政府是粮食安全价值和生态保护价值的受损主体,因此,非农用水企业需对政府进行这两方面的价值补偿,补偿可以采取专项基金的方式;同时农民是经济价值、生活保障价值以及就业保障价值的受损主体,所以非农用水企业需对农民进行这三方面的价值补偿,农业用水非农化价值补偿微观机制如图2所示。

图2农业用水非农化价值补偿微观机制Fig.2 The agricultural water conversion value compensation mechanism

3 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农业水资源非农化过程中将会带来经济价值、社会价值以及生态保护价值的损失,社会价值包括农民生活保障价值、就业保障价值以及粮食安全所带来的社会稳定价值。农业用水非农化利益补偿机制构建中需要把上述各类价值损失补偿到相应的受损主体(政府和农民)。为了对受损主体进行有效的价值补偿,促进农业用水的有效转换,实现水资源的高效率配置,现给出如下建议:

(1)准确核算农业用水非农化价值损失。农业用水非农化价值补偿是建立在对价值损失的准确评估上的。目前,农业用水非农化主要通过农业水权转让的方式展开,转让过程往往只关注对农民的价值补偿,补偿额度也仅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无法真正达到价值补偿的目的。政府作为农业用水非农化过程中的受损方,应探索确定在农业用水非农化过程中价值损失的准确额度,以便真正实现对受损方的价值补偿。

(2)建立农业用水非农化价值补偿制度,实现价值补偿与农业用水转换的良性互动。通过对农业用水非农化的受损主体进行价值补偿,挖掘农业用水转换的内在潜力。同时应创新价值补偿机制,采用多样化的补偿形式并丰富价值补偿的实际内容。通过对农业用水户进行资金的补偿来激励与促进农业节水与用水转换,减少农业水资源的浪费,提高农业水资源的利用效率,真正实现价值补偿与节水行为以及用水转换的良性互动。

(3)明晰农业水权[7],构建农业用水非农化利用基本制度。农业用水非农化其实质是农业水权的转换。现阶段,我国水权制度框架体系仍未完全建立,对于水权的确权登记、流转以及水市场的构建等仍在试点探索阶段。农业水权属于水权范畴,在制度体系上应依附于水权体系,但是,应结合农业水权特点以及农业用水非农化的需要构建农业用水非农化利用的基本经济制度,建立以农户、灌区等多元化主体的农业水权交易巿场。同时,由于产业间水价的较大差异,为了避免农业用水的大量流失,影响正常的农业生产和区域粮食安全,农业用水非农化利用需要在政府的适度管制和有效监督之下进行。

(4)鼓励农业节水以促进农业用水非农化利用。目前,农业用水转化中所涉及的农业水量多是农业节余水量。并且,农业用水之所以从农业转向工业等其他行业,主要是行业之间用水效率和收益的差异所致。农业用水非农化若要长效推进,除了价值补偿外,必须要有一定的农业节余水量,这必然要求农业生产过程中要采取节水措施。由于地理的差异,我国南方省份降水较多,水资源禀赋较北方省份丰富,因此很多地区并未意识到农业节水的重要性,导致地区节水措施无法开展和推广。因此,各级政府应高度重视农业节水,建立农业节水工程,进行工程节水。与此同时,注重节水技术的推广,并将农业节水纳入区域水资源发展规划当中。

摘要:当前,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推进以及农业节水技术的发展,我国农业水资源利用比重出现了下降的趋势,部分农业用水已开始向非农方向转移,这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部分地区用水矛盾。农业用水非农化利用过程中,必然会影响原有用水主体的相关利益。为了实现农业用水非农化的长效利用,要求建立健全农业用水非农化价值补偿机制。在系统分析的基础上将农业用水价值损失划分为经济价值损失、社会价值损失以及生态保护价值损失,通过建立价值损失评估模型,给出了价值损失额度的计算公式。探讨了价值补偿的主客体以及构建了价值补偿机制,最后提出构建农业水资源非农化价值补偿机制的政策建议和措施,以期为我国农业用水非农化价值补偿机制的成功构建提供合理借鉴。

关键词:农业用水,非农化利用,价值损失,价值补偿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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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任平,吴涛,周介铭.耕地资源非农化价值损失评价模型与补偿机制研究[J].中国农业科学,2013,47(4):786-795.

浅谈通货膨胀下的固定资产价值补偿 第7篇

关键词:通货膨胀,固定资产,补偿

在企业中, 固定资产的金额大, 所占比例高, 正确核算固定资产是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折旧额的计算直接影响到企业的成本、费用和利润, 也关系着企业再生产的进行;而通货膨胀的存在, 使原来的折旧计算方法不能体现其价值的补偿, 从而威胁到再生产的进行, 所以改变折旧额的计算方法成为必然。

一、固定资产的含义

会计中的固定资产是指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

(1)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

(2) 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固定资产在企业中是指价值较高使用时间较长的机械设备、房屋等。它们在使用中, 由于磨损其价值以折旧的形式逐渐地转移到产品或费用中去, 以获得价值的补偿。因此, 价值的补偿必须体现磨损的状况。

二、固定资产的磨损形式

固定资产的磨损有两种形式。

1. 有形磨损

有形磨损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或闲置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实体上的磨损或损失。有形磨损可分为以下两种:

(1) 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受力的作用, 会发生摩擦、振动和疲劳等现象, 致使固定资产的实体产生磨损。

(2) 固定资产在闲置过程中, 由于受自然力的作用而产生氧化生锈、腐蚀, 自然丧失使用价值。

2. 无形磨损

无形磨损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或闲置过程中, 由于再生产固定资产的必要劳动耗费减少或新技术的出现而引起固定资产价值的损失。无形磨损可分为以下两种:

(1) 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 生产同样机器设备所需的社会必要劳动耗费减少, 使原来的固定资产贬值。

(2) 由于新技术的发明和应用, 出现了性能更加完善、生产效率更高的生产设备, 使原来的固定资产的价值相对降低甚至完全丧失。

固定资产磨损带来的后果:

技术方面, 使固定资产的使用价值降低甚至完全丧失;

经济方面, 使固定资产的价值部分损失甚至毫无价值。

三、固定资产的价值补偿

固定资产的价值补偿是指固定资产磨损的价值必须得到完全补偿, 以维持固定资产的简单再生产。即:

1. 固定资产的价值必须得到完全补偿。

2. 固定资产的补偿必须体现磨损的状况。

由于技术的进步是逐渐加快的, 因此, 磨损的形式在不同时期是不同的。在早期主要体现在有形磨损;而在当代, 无形磨损的作用日渐突出, 所以现在必须同时体现无形磨损。

在会计核算中, 固定资产的磨损是以折旧的方式来补偿的。企业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现行的方法主要有:

1.年限平均法

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 它主要体现固定资产的有形磨损, 是指固定资产的折旧按照预计使用寿命平均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的一种方法。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相等。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额= (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 /预计使用年限

2.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 是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的余额乘以一个以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为分子、以预计使用寿命逐年数字之和为分母的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3. 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残值的情况下, 根据每期期初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后的余额和双倍的直线法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折旧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 (2/预计使用年限) 100%

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年折旧率

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 主要体现固定资产的无形磨损。

四、现行折旧方法存在的缺陷

由于现行的会计核算是建立在币值不变的基础上, 且固定资产的折旧是以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为基础, 而现实中通货膨胀已经成为常态。因此, 固定资产的价值就不可能得到完全补偿, 特别是使用时间较长的房屋等固定资产, 其实际补偿价值远远小于应该补偿价值。这就违背了固定资产的补偿理论和目的, 使固定资产不能维持简单再生产, 也不符合会计核算的真实性。所以, 应当充分考虑通货膨胀的因素, 修改现行的折旧计算方式, 使其价值得以完全补偿, 同时更能体现会计核算的本质。

五、通货膨胀下的价值补偿

通货膨胀下固定资产折旧额的计算:

1. 年限平均法

年折旧额= (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 /预计使用年限

本年折旧额=年折旧额 (1+本年通货膨胀率)

2. 年数总和法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年限的年数总和100%

第一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1+当年通胀率)

第二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 (1-预计净残值率) 年折旧率 (1+第一年通胀率) (1+第二年通胀率)

依此类推。

3. 双倍余额递减法

年折旧率= (2/预计使用年限) 100%

第一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年折旧率* (1+当年通胀率)

第二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年折旧率 (1+当年通胀率) (1+第二年通胀率)

依此类推。

价值补偿 第8篇

关键词:农业生态系统,生态系统服务,评价指标,生态补偿

我国农业部直接利用国土面积约50%。全球农业生产覆盖25%-30%的土地。农业不仅具有提供食物和工业原料的生产功能, 还具有保护生态、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生态功能。近些年化肥农药的大量使用、森林砍伐等环境问题的出现给生态环境带来了巨大压力;如果农业生态服务功能得不到恢复与保护, 有可能影响其他生态系统功能, 进而将会拖全球环境保护的“后腿”。因此, 农业生态服务功能的恢复和保护应成为全球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农业生产中建立生态补偿机制显得尤为重要。

1农业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内涵及价值构成

农业生态系统服务功能指农业生态系统及其生态经济过程向人类所提供的一系列功能与效益和所维持的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本文采用国际上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普遍分类方法, 将其分为使用价值与非使用价值。

使用价值包括:①直接使用价值。指农业生态系统向人类社会经济系统所提供的各种农产品及其副产品的市场价值。②间接使用价值。指农业生态系统在大气调节、维持生物多样性、农业废弃物处理与吸收、传粉播种、养分的循环与贮存、防止水土流失、以及景观审美等方面具有服务功能的价值。

非使用价值包括:①选择价值。是人们为了将来能直接利用与间接利用某种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支付意愿。例如, 人们为将来能利用生态系统的涵养水源、净化大气以及游憩娱乐等功能的支付意愿。②遗产价值。为了保证下一代将来能够有机会享受、使用生态系统的服务而愿意支付的价值。③存在价值。存在价值亦称内在价值, 是人们为确保生态系统服务功能能继续存在的支付意愿。存在价值是介于经济价值与生态价值之间的一种过渡性价值, 它可为经济学家和生态学家提供共同的价值观。

2农业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评价指标和核算方法

(1) 农业生物产品服务价值评价。

利用市场价值法, 计算农业生物的生物量及目标经济产量的价值:Vep= (P+B) *P, B=P* (1一w) /r, 式中:B为农业生物生物量;P为经济产量;p为产品价格;W为经济产量含水率;r为经济系数。

(2) 大气调节服务价值评价。

运用恢复费用法估算农业生态系统吸收CO2和释放CO2的大气调节功能价值。根据光和作用方程式, 生态系统每生产1.009植物干物质能固定1.639CO2, 1.00g植物干物质能释放1.20gO2。从而推算出各生态系统固定CO2的量, 再换算成纯碳量。然后使用造林成本法分别估算各生态系统固定CO2的价值和释放CO2的价值。公式表达为:var=NPP* (1.63*12/44*Pc+1.20*Po2) , 式中:NPP业生态系统的净初级生产量;Pc为碳的造林成本或碳税率;Po2为氧气的造林成本或制氧工业成本。

(3) 环境净化价值评价。

Vec=Vec1+Vec2+vec3。①净化空气。农业生态系统的净化空气的服务主要体现在吸收SO2、HF等空气污染物和灰尘的滞纳作用。公式表达为:Vecundefined农作物、果树、蔬菜等;j=SO2、HF、粉尘等) , 式中:Ai为i类型农业生态系统的面积;Ci为i类型农业生态系统对j种污染物的净化能力;Pj为j种污染物的人工净化处理成本。②废弃物处理与吸收。根据农业生态系统的产量水平和需氮系数确定各种作物需氮量, 再根据畜禽粪便的氮养分含量估算出特定生产条件下各类作物农田所能消纳的最大畜禽粪便量。如果没有农田这种特有的消纳降解功能, 那么为了减少畜禽粪便污染环境, 需要对其进行净化处理, 目前一般加工处理成有机肥料, 其处理成本直接体现在有机肥料价格中。可以以有机肥价格作为农田处理废弃物的替代价格 (杨志新等, 2005) 。公式表达为:Vec2=Ai*Mi*P, 式中, Ai为i类型农业生态系统的面积;Mi为i类型农业生态系统的畜禽粪便消纳量;P为处理畜禽粪便的成本。③污水净化。随着农业水资源的紧张, 各地采用调污灌溉的办法比较普遍。可以采用影子工程法计算此价值, 计算公式为:Vec3=VOL*P, 式中:VOL为农业实际年污灌量;P为处理污水的费用。

(4) 土壤保持价值评价 (肖寒, 欧阳志云等, 2000) :

Vsm=Vsm1+Vsm2+Vsm3, 式中:Vsm1为土壤肥力保持价值估算;Vsm2为减少土地废弃价值;Vsm3为减轻泥沙淤积价值估算。①Vsmundefined, 式中:Ac为土壤保持量, Ci为土壤中的氮、磷、钾的纯含量;Pi为氮、磷、钾的价格。②Vsm2=Ac*I/ (0.6*10000ρ) , 式中:Ac为土壤保持量;I为林业年均收益;p为土壤容重;0.6为土层平均厚度。③Vsm3=24%*Ac*C/ρ, 式中:24%是根据我国土壤侵蚀流失的泥沙有24%淤积于水库、江河、湖泊确定为本公式常数;Ac为土壤保持量;C为水库工程费用, ρ为土壤容重。

(5) 水分贮存价值评价。

采用差值法, 以有作物覆盖的土壤持水量减去裸地土壤持水量, 计算农田土壤的水分贮存价值。公式表达为:Vws= (WI-Wo) *Pw*AI, 式中:WI为某种作物覆被条件下土壤的水分含量;Wo代表裸沙地土壤水分含量;Pw是水价;AI代表植被分布面积。

(6) 传粉播种价值评价。

运用替代法和市场价值法, 取有通过昆虫传粉的农作物产量的数据与没有通过授粉的作物对比, 提高产量的经济价值即为农业生态系统传粉服务功能的服务价值。

(7) 病虫草害防治价值评价。

可以采用替代法, 以农业生态系统每年花费在农业病虫害防治的费用来替代农业生态系统病虫草害控制的服务价值。

(8) 生物多样性及景观、娱乐、文化价值评价。

可采用意愿调查和旅游花费法, 测算时可考虑区域农业观光旅游收入来表示农业生态系统景观、娱乐价值;对于文化价值可采用区域农业相关的出版物的价值来表示。

(9) 非使用价值评价。

目前大多建议采用意愿调查法来研究, 本文建议用当地农户每人每年的生活消费价值来计算。因为当地特定的农业生态系统至少维持了当地人的生活需求, 否则, 当地人就只好移居它地了。

3农业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在农业生态补偿中的应用

(1) 农业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理论是农业生态补偿的重要理论依据。

长期以来人们对农业生产只注重直接服务价值, 而忽略了整个生态系统至关重要的间接服务功能。比如, 对于传统的农业生产, 由于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没有纳入农户的生产成本里面, 许多不合理农业生产措施造成了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下降, 使得传统农业的生态代价较大。而生态系统服务保护型的农业生产方式 (例如生态农业) 不仅可以获得传统的产品收入, 还可以避免了传统生产方式带来的生态代价, 并保持相对份额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因为生态系统服务保护型的农业生产方式的产品收益低于传统生产方式, 农户经济收益受到一定的影响。如果不建立农业生态补偿机制, 给与农民一定的补偿, 生态环境建设很难持续。

(2) 生态农业生态补偿量化模型。

对于农业生产方式的生态补偿问题, 首先必须确定生态系统服务保护型的农业生产方式才能得到补偿。因此, 可以依据这种生态系统服务保护型的农业生产方式的产品收益和其保持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来确定生态补偿量。这种补偿方式的补偿数额必须是大于农户采取生态系统服务保护型的农业生产方式后产品收益的损失, 同时也必须小于等于这种生产方式带来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对农户进行生态补偿的数额确定在此范围内, 各地可以根据当地的经济实力确定具体的补偿数额。具体公式表达如下:

Ett一Ect

4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应用于生态补偿所存在的问题

由于目前采用的评价指标、价值核算等方面尚缺乏统一的标准, 有些生态系统服务的价值估算方法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例如, 生物多样性、传粉播种价值以及非使用价值等仍很难找合适的方法或不易操作。对于同一种服务功能, 不同方法的选择也尚待斟酌。此外, 补偿标准 (针对生态服务的提供者, 即受偿方) 和支付标准 (针对生态服务的受益者, 即支付方) 是生态补偿的两个关键指标。以往的研究侧重于前者, 而现实情况是, 除了受益程度这一重要因素之外, 受益者的支付能力和支付意愿也是制定支付标准必须考虑的因素。由于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与现实的补偿能力方面有较大的差距, 因此, 按照生态服务功能计算出的补偿标准只能作为补偿的的参考和理论的上限值。

5结语

农业生态系统既有自然生态系统的基本特征, 又有社会经济系统的一些特性, 这种“双重”性决定了农业生产不能简单地依靠自然的力量来维持, 而且还需要人工辅助功能的投入来维持农业生态系统的发展。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研究的重要意义在于为生态环境的治理提供了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 从而可以纳入到生态治理的政策和决策范畴以及公众的生态意识之中。通过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估算可以提高公众的生态保护意识。通过引导农民认识到从农业生态系统的生态服务价值与经济收益价值同等重要, 保障农业生态补偿建设的有效性和可持续性。

参考文献

[1]于书霞.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及其价值核算[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04.

[2]欧阳志云, 王如松.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生态价值与可持续发展[J].世界科技研究与发展, 2000.

[3]陈源泉, 高旺盛.农业生态补偿的原理与决策模型初探[J].生态环境, 2007.

价值补偿 第9篇

长期以来, 由于对耕地价值的认识仅停留在经济产出层面, 而对其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等关注不够, 致使我国土地非农化过程迅速, 耕地资源价值大量流失。近年来, 关于耕地资源价值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取得较大发展, 耕地资源不仅具有经济价值, 而且包含经济、社会、生态等价值于一体的理念已得到广泛认同, 且社会价值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耕地资源价值内涵已经丰富的背景下, 以此为基础的耕地保护补偿标准理应相应地更新与完善。湖南省及其下辖市县区按照上级政府的要求, 分别制定并公布了本区域的征地补偿标准。本文采用相关数据, 从社会价值的构成和计算方法出发, 得到株洲市2012年的耕地资源社会价值, 并结合其他学者相关研究成果, 探讨当地征用耕地补偿标准的合理性。

1 基本概念

1.1 耕地

根据2007年全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 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 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宽<1 m, 北方宽<2 m的沟、渠、路和田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 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1]。本文所指的耕地包括水田、水浇地和旱地。

1.2 耕地资源

耕地资源包括已被开发成耕地的土地和未来可能被开发成耕地的土地资源。从传统观念的角度和目前我国现实情况来看, 耕地资源具有养育、承载、增值与保值、信用担保等功能, 长期以来一直是农民基本生活、养老、就业、保险和信用担保的可靠基础和保障的重要手段。

1.3 耕地资源价值

价值是需求与效用的关系, 按作用方式的不同, 可分为直接价值和间接价值。针对耕地资源而言, 其直接价值包括耕地经济价值、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生态价值所产生的间接价值, 即社会价值。耕地的经济价值是指耕地用于农业生产获得的所有农副产品的价值;生态价值指耕地及其上的动植物共同组成的生态系统所具有的生态价值, 包括气候调节、水源涵养、环境净化、土壤保持和生物多样性维持等;社会价值是指由耕地提供的直接的物质价值转化为社会功能的间接价值, 主要包括提供生存和就业保障、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价值, 不包括精神享受价值。

2 耕地资源社会价值内涵及构成

本文结合株洲市实际情况, 并考虑资料收集的可能性和价值测度的可操作性, 将耕地资源社会价值构成归纳为社会保障价值、社会稳定价值两个方面, 其中社会保障价值又以基本生活保障价值、失业保障价值为主, 基本生活保障价值可用农村养老保险来替代, 失业保障价值可采用影子价格法, 用教育和培训费用替代;社会稳定价值包括国家和地区的粮食安全价值, 可通过国家对占用耕地征收的费用和保护耕地投入的费用来计算, 前者包括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后者可参考当地政府的“三农”支出和财政农资综合直补资金、粮食直补资金以及土地出让收入的15%用于农业开发补贴部分。耕地资源社会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 Vs为耕地资源社会总价值, Vb为耕地的社会保障价值, Vw为耕地的社会稳定价值。

对于社会保障价值, 从基本生活保障和失业保障2个方面来进行测算。2012年株洲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已实现100%覆盖, 所以基本生活保障价值可直接采用农村养老保险来代替, 计算方法借鉴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计算人均养老保险趸缴金额的公式。失业保障价值采用再就业所需要的教育和培训费用替代, 可以为确定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成本提供借鉴。

耕地资源社会保障价值Vb的计算公式如下:

式中:Eb为单位面积耕地基本生活保障价值;Ee为单位面积耕地失业保障价值;Aa为人均耕地资源面积;Ea为平均年龄为a时每人保险费趸缴金额;Ym为a年龄男性公民养老保险费趸缴金额基数;Yw为a年龄女性公民养老保险费趸缴金额基数;b为男性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 c为女性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趸缴金额=趸缴基数×12×20%。M1为被征地农民月基本生活费 (月保险费领取标准) ;M0为月保险费基数 (取100) ;Ec为单位面积耕地资源的失业保障价值;m为单位面积耕地资源承载的人口数;f为单位劳动力的培训费;A为人均每年培训费;r为耕地还原利率[5]。Vw的计算方法将在后文中讨论。

3 株洲市耕地资源社会价值测算

3.1 基本生活保障价值

据统计, 株洲市2012年耕地总面积202858.39 hm2, 年末常住人口390.66万人, 其中农村人口159.78万人, 人均耕地面积0.07 hm2, 每公顷耕地承载的农村人口数约为7.88人;不考虑劳动能力差异, 假设完全依靠投保取得养老金, 30岁男性公民养老保险趸缴金额基数Ym为2960元/月, 30岁女性公民养老保险趸缴金额基数Yw为2860元/月, b为51.36%, c为48.64%;按当年株洲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被征地农民月基本生活费即月保险费领取标准M1为370元, M0取100元, 可计算得每人保险费趸缴金额Ea为26284.8元, 单位面积耕地资源的基本生活保障价值为37.55万元/hm2 (表1) 。

3.2 失业保障价值

仅考虑对家庭中的子女进行教育和培训, 补偿从小学教育算起 (包括已经接受教育的成员) , 按每户2个子女计算, 受教育年限为12年 (9年义务教育和3年技术培训) [2];r为耕地还原利率, 2012年一年期银行存款利率为3.38%, 同期物价指数为101.7%, 经计算r为3.32%。根据株洲市统计年鉴和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公布数据, 人均每年教育培训费约为1262元。由此, 计算出耕地失业保障价值 (表2) 。

3.3 社会稳定价值

社会稳定价值可由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农资综合直补和粮食直补资金等各项相加获得。

耕地开垦费的计算, 依据2011年3月发布的《株洲市耕地开垦费征收标准表》, 市本级 (一等) 水田和旱地补偿标准分别为2.4万元/667 m2和1.6万元/667 m2, 醴陵市、攸县、株洲县 (三等) 水田和旱地补偿标准分别为2万元/667 m2和1.2万元/667 m2, 茶陵县、炎陵县 (四等) 水田和旱地补偿标准分别为1.6万元/667 m2和1万元/667 m2。经面积比例加权求和, 得出株洲市耕地开垦费总额为6511754万元。

依据2008年11月发布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办法》, 株洲市荷塘区、石峰区、天元区、芦淞区耕地占用税为40元/m2, 醴陵市为28元/m2, 攸县、株洲县为25元/m2, 茶陵县和炎陵县为23元/m2, 经面积比例加权求和, 得出株洲市耕地占用税总额为5913322万元。

依据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全国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收标准, 株洲市荷塘区、芦淞区、石峰区、天元区属于七等, 执行48元/m2, 醴陵市属于十一等, 执行24元/m2, 攸县、株洲县属于十二等, 执行20元/m2, 炎陵县和茶陵县属于十三等, 执行16元/m2, 经面积比例加权求和, 得出株洲市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总额为5229689万元。

根据湖南财政网公布信息, 2012年株洲市完成农林水事务支出17.67亿元, 粮食直补资金2874.32万元, 农资综合补贴资金21229.79万元, 共兑付补贴资金24104.11万元。由于难以确定政府“三农”支出中直接用于耕地保护的比例和农业开发补贴中用于耕地开发的比例, 所以在此仅采用农资综合补贴资金和粮食直补资金代表政府对保护耕地的投入费用。计算得出耕地社会稳定价值Vw (表3) 。

运用公式 (1) , 求得株洲市耕地资源社会总价值为135.06万元/hm2, 计算式如下 (单位均为万元/hm2) 。

社会总价值135.06=社会保障价值47.91 (含基本生活保障价值37.55, 失业保障价值10.36) +社会稳定价值87.15

4 株洲市耕地资源综合价值估算

本文采用以种植业增加值来代表耕地经济产出价值的方法[3]。2012年株洲市种植业增加值为721334万元, 即代表耕地当年的经济产出价值为721334万元, 单位面积耕地经济产出价值为3.56万元/hm2。另借鉴覃事娅对湖南省耕地资源生态系统服务价值的研究成果[4], 考虑株洲市耕地的实际状况, 株洲市耕地生态服务价值取二、三、四等级的均值9.25万元/hm2。

耕地资源综合价值为经济价值、社会价值、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之和, 通过计算可得株洲市单位耕地资源综合价值为147.78万元/hm2, 其中社会价值所占比重最大 (91.34%) , 计算式如下 (单位均为万元/hm2) 。

耕地资源综合价值147.78=单位耕地经济价值3.56+单位耕地社会价值135.06+单位耕地生态价值9.25

5 株洲市征地补偿标准合理性探讨

根据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 分片区等级和各地类的不同, 制定不同的征地补偿标准, 各区县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制定补偿标准并确定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数额。根据2012年修订的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 如表4所示, 株洲市区最高补偿标准为108万元/hm2, 最低补偿标准为63万元/hm2, 平均补偿标准为75万元/hm2, 仅为前文得出的耕地资源价值147.87万元/hm2的50.72%。由此, 本文认为株洲市征地补偿标准过低。

为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合法权益, 征地补偿费中8.3%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用表4提供的征地补偿标准数据, 乘以8.3%可得株洲市各区县征地补偿费中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结果可知, 最高值为市区I区9万元/hm2, 最低值为炎陵县Ⅲ区5.23万元/hm2, 取中位数代表全市平均水平, 则株洲市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平均数额为6.23万元/hm2, 与通过分解求和法得到的单位面积耕地资源社会基本生活保障价值37.55万元/hm2相比相差较大。由此可见, 当地征地补偿费用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数额标准不合理。

6 结论与讨论

(1) 株洲市单位耕地资源社会价值为135.06万元/hm2, 与覃事娅研究得出的湖南省耕地资源社会价值[4]相差较大, 原因在于计算方法不同, 本文加上了社会稳定价值部分, 而其只计算了社会保障价值。据本文测算结果可知, 株洲市耕地资源的社会稳定价值占社会总价值64.53%, 是社会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作用不容忽视。

(2) 根据2012年株洲市种植业增加值, 并借鉴覃事娅得出的湖南省耕地资源生态服务价值[4], 大致估算出株洲市耕地资源综合价值为147.87万元/hm2, 比王仕菊得出的全国2006年单位面积耕地资产价值123万元/hm2[6]高出20.22%。原因可能在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 无论是耕地资源的经济产出能力还是社会保障功能都得到极大提高, 加之株洲市在全国和中部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处于中等偏上水平, 耕地资源相应地具有更高价值。

(3) 株洲市2012年调整的征地补偿标准比耕地资源综合价值偏低将近一半, 用于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数额与计算所得的耕地基本生活保障价值相差达83.41%, 补偿标准明显过低。建议地方政府今后应逐步完善征地补偿和城乡社会保障体系, 内化耕地的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 提高农民保护耕地的积极性, 促进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参考文献

[1]GB/T21010-200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S].

[2]陈丽, 曲福田, 师学义.耕地资源社会价值测算方法探讨——以山西省柳林县为例[J].资源科学, 2006, (11) :86-89.

[3]李景刚, 欧名豪, 张效军, 等.耕地资源价值重建及其货币化评价——以青岛市为例[J].自然资源学报, 2009, (11) :1870-1877.

[4]覃事娅.基于不同价值构成的耕地资源价值评估——以湖南省为例[J].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 2012, (4) :466-471.

[5]李翠珍, 孔祥斌, 孔宪海.北京市耕地资源价值体系及价值估算方法[J].地理学报, 2008, (3) :321-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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