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名言范文
法律名言范文(精选14篇)
法律名言 第1篇
1. 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
2. 搞好平安创建,服务经济建设
3. 没有诚信的坚强基石,法制便犹如是建在沙土上的高层建筑。
4. 诚信走遍天下,法治和谐人间。
5. 经常用诚信的尺子丈量自己,坚持以诚信的言行对待别人。
6. 做人要诚信,做事要守法。
7. 用诚信美化心灵,用法治规范社会。
8. 以诚取信心灵美,依法循规事业兴。
9. 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沈家本(清)
10.以道为常,以法为本。——《韩非子·饰邪》
★ 中国法律格言
★ 法律名言警示语
★ 中国法律格言警句名言谚语诗句
★ 关于法律的名言名句
★ 法律的英文名言
★ 中国经典名言
法律名言 第2篇
法律是社会习俗和思想的结晶。
——(美国总统威尔逊 W)
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
——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
——英国作家哥尔德斯密斯
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
种行为,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
——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
没有哪个社会可以制订一部永远适用的宪法,甚至一条永远适用的法律。
法律名言 第3篇
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是由其1971 年的一系列演讲整理而成, 梁治平先生翻译了这本著作, 同时也在序言中表达了他自己的见解。书中的主要观点是:法律与宗教是彼此区别又相互联系的两个方面, 是社会经验的两个维度。二者不容混淆, 却又息息相关。其中诸如“法律必须被信仰, 否则将形同虚设”之类的经典论述, 对于法治社会建设有着深刻的指导意义。
根据伯尔曼的论述, 西方法律传统出现了一种整体性危机, 体现为社会各阶层对法律的一种蔑视, 以至于避法、违法、抗法。究其根源, 伯尔曼认为, 这“与宗教信仰和法律信任的丧失有关”, 也就是人们“对于正式的宗教和法律的幻灭”, “意味着我们从根本上丧失了对于基本的宗教价值和法律价值的信任, 意味着对使生活变得有意义的超验实体的信仰和委身意识逐渐消失, 以及对于带来社会秩序与社会正义的任何一种结构和秩序的信赖和归属感的式微”。 (1) 所以, 伯尔曼所认为的这场危机源于人们对于法律信任的严重丧失和对于宗教信仰的丧失殆尽, 并且他将这一切归咎于“法律与宗教的截然分离”。 (2)
伯尔曼所认为的西方法律传统的整体性危机的直觉和反应也许有些放大, 但至少还是能相对客观的反映社会现实的。他从法律与宗教的视角论述了危机之源, 以及对于未来社会作了预言和构想。另外, 有些学者就对“法律信仰”一词提出批判质疑 (3) , 他们认为“信仰”必须是高于现实的, 这样看对国家制定的实在法的信仰就不合逻辑了。他们认为对法律只能是信任, 而非信仰。笔者认为, 这种观点貌似合理, 实则是狭隘的。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 伯尔曼所论述的“法律”所指是法律的内在价值和追求, 是或接近于是“自然法”的概念, 也就是这种先验的理念才能与超验的宗教精神相匹配, 而并非指为有些人所混淆的充满着理性主义和世俗主义的现实规则——国家制定法。
所以基于这种法律的内在价值和追求来谈法律的信仰是完全有理由的。然而, 置之于我国的特殊语境, 由于我国并不存在一种普遍性的宗教信仰, 或者说不存在一种将宗教与法律并论的环境, 所以这里就没有讨论法律与宗教信仰的必要性。但并不是说绝没有谈论信仰的必要, 任何国家和民族都需要一种信仰。在我国, 对法律的信仰、对道德的信仰仍是社会健康发展的迫切需求。另外, 在一定程度上, 我国的传统道德也是人们基于社会生活经验和情感而产生的对社会生活的终极意义和目的的一种主观把握方式, 由此而获得一种心灵的满足、依赖和尊敬, 并且愿意为之献身。这与伯尔曼所论述的西方宗教是相通的。因此, 我们完全可以从法律的道德维度展开探析法律信仰。
二、法律的道德性问题
伯尔曼认为, 法律与宗教必须紧密的融合在一起。“没有宗教的法律, 会退化成一种机械的法条。没有法律的宗教, 则会丧失其社会有效性……把法律视为社会中分配权利与义务的结构和程序, 把宗教视为社会关于终极意义和生活目的的直觉知识和献身”。 (4) 伯尔曼对法律与宗教的关系的精辟论述, 这很容易让我们联想到法律与道德的关系。宗教要义是出于神的指示, 而道德是源于人性的要求, 二者有其共通点, 即都是一种高于现实的准则和期望。
以自然法学的观点来看, 法律与道德本就是不可分的, 法律离不开道德。法律必须体现其内在的道德性。如若没有这样的法, 不仅无法弘扬法律的道德性, 反而还会给社会一种恶性的导向。这可能并非出于立法本意, 却可能导致意料外的恶果。比如一些地方房屋拆迁通知发文“以户为单位发放拆迁补贴和拆迁安置房” (5) , 许多家庭为了多获得一份拆迁补贴, 竟然纷纷办理“离婚”登记, 结果导致短时间内离婚率急速上升。这类事件的发生除了与人们忽视传统的伦理道德、一味追求利益的心态有关外, 与法律制度的不合理、不完善也有很大关系。
我国五千年的传统儒家文化极其重视伦理道德, 各朝各代也主要将“礼”“法”合一作为治国理家的核心准则体系, 甚至很多时候“礼”的地位都要高过“法”, 我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从来都与道德礼制分不开。比之于西方社会的爱上帝、爱自由、爱正义、守契约, 我国古代法律文化也处处体现着“忠义礼智信”、“忠孝节义”等传统道德理念, 比如“亲亲相隐”、“准五服以制罪”等。
然而, 我国法律发展到现在, 丢弃了太多这样体现我们国家传统文化和道德的精神。受功利主义和法律工具主义的影响, 法律逐渐走向了虚无, 法律的道德性逐渐被忽视和否定。随着清末法律的近代化历程, 对西方法律思想和制度的引进学习, 作为“精神”和“信念”的道德性的“礼法”消失殆尽, 留下的只是作为具体制度的“法律”规则。人们在这样的法律中变得自私无礼, 变得麻木和漠视, 整个社会越来越暴露出从来都不与我们礼仪之邦气质相契合的问题。笔者认为, 我国也正经受着一场法律与道德的信仰危机。
三、法律信仰危机:道德维度之危机
伯尔曼所论述西方的宗教信仰危机给西方法律社会带来的影响, 很容易就能让我们想起我们正所身处的社会。一切都很熟悉, 我们也生活在他所描述的那样的社会:“所有继承西方法律传统的国家的法律制度都一直根源于某些信仰和假设不仅正从法学家、立法者、法官、律师和法律职业的其他成员脑中消失;法律正变得更加零碎、主观, 更加接近于权术和远离道德”。 (6) 也许我们的社会的问题要比这严重得多, 因为伯尔曼所认为正在消失的这些优秀的法律传统和信仰在他们的社会都曾经发生过, 而在我们这里, 法律信仰从来未能真正树立, 而道德传统却丧失殆尽。
海外著名历史学家唐德刚认为, 从五四起中国人的公共道德就开始下滑。其原因是:打碎了旧的儒家道德, 却又未有新的道德观念来填补原来的位置, 导致人心涣散, 毫无原则, 人情冷漠。诚然, 自五四以来, 各种传统道德被破坏, 也被新的思潮所冲击, 法律的现代化并没有很好地对我国古代传统道德文化吸收, 当时的策略是“全盘否定”, 这对后世社会的影响极其深远。
法律与道德的危机的成因有两个方面:其一是先天畸形, 其二是后天歪曲。
对于第一点, 梁治平先生在《法律与宗教》的代译序中这样说:“一种本质上是西方文化产物的原则、制度, 如果能够唤起我们对于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 又怎么能够激发我们乐于为之献身的信仰与激情?” (7) 这表明了梁先生对于中国法律现代化历程的批判态度。朱苏力先生以其著作《法治及其本土资源》表达了类似观点, 并且提出了一些如何善用这些本土资源的主张。
所以, 我国在大量引进和学习西方法律文化的同时, 忽视了对我国传统道德的深掘, 导致整个社会都充满了功利主义, 摒弃了许多原来我们曾为之追求的理念和信仰。近年来已经有太多这样的社会事件发人深省, 比如“小悦悦事件”、“老人摔倒不敢扶”的现象等, 都直接指向了人性的道德底线。
法律没有道德基础, 一方面加剧了道德危机, 另一方面也使得这样的法律难以被人们所信仰。一方面西方法律思想对我们传统伦理道德进行着大清洗, 另一方面人们又从未真正相信现在的法律就是体现着美德和正义的良法。为什么会担心药家鑫不死, 为什么如此担心李刚的儿子受不到应有的惩罚, 为什么老人摔倒却不敢扶, 这一切都是人们对法律不信任的体现。
当然, 法律在制定出来以后没有被良好的执行也是法律信仰难以树立的重要原因, 也就是“后天歪曲”了立法者的本意, 即法律的道德性没有得到遵守, 在法律运行过程中被忽视了, 并且成为一种常态, 比如行政机关不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司法不公等现象, 从而导致人们再也难以以善良的道德面对伪善的法律, 这种情况下来要求人们树立对法律的信仰也是没有理由的。
这种法律与道德的信仰危机使得我们的法治社会始终缺乏价值根基。就像伯尔曼所论述的苏联崩溃的原因就在于“信念”的崩溃, 而这种信念指的就是“社会主义道德” (8) 。所以, 我们国家的法治进程必须要重视我国的传统道德文化, 将其渗透到我们的法治精神中去, 使之成为一种人人遵守的信仰, 就像西方的宗教精神在人们心中的指导意义一样。
在认可宗教信仰与道德信仰的某些相似性的基础上, 伯尔曼在书中所述的一段文字, “仅从效力角度考虑法律, 则我们使之丧失的, 便正好是效力。没有对法律中的宗教要素予以充分的注意, 我们就消除了它施行正义的能力, 可能甚至夺去了它生存的能力” (9) , 同样可以用到我国语境下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中。因而, 仅从效力角度考虑法律而罔顾法律的内在道德性, 最终的后果必然也是法律得不到遵守, 无法发挥实效。法治离不开良法, 即正义的法律, 有德性的法律。有德性的法, 才会有权威, 才会得到公民的自觉执行。所以, 我们在立法活动中必须考虑我国的传统道德文化, 而不应全盘引进吸收西方法律制度, 那样可能会导致法治的“水土不服”;另外, 有德性的法必然产生于公共道德良好的公民社会, 所以重拾传统道德文化是我们重塑法律与道德信仰的重要内容。如此, 才能实现与本民族文化相一致的法律现代化和法治。
摘要:伯尔曼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详细论述了法律与宗教的关系, 认为要解决西方法律传统的整体性危机必须要创造彼此相融的法律与宗教。由此将其置于我国语境下, 引发了法律与道德的信仰的问题, 进而探讨当前我国法律信仰危机的成因及其解决之策, 即重视法律的内在道德性, 重拾我国传统道德文化, 实现法律与道德相融合。
关键词:法律,宗教,道德,法律信仰
参考文献
[1][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3.
法律方法之法律解释 第4篇
关键词:法律方法 法律解释 法律适用
案情简介:2004年2月起,原告漆建国采取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银利来公司的建筑工程,漆建国组建建筑工程队已有几年时间,工程队人员经常保持有十几人以上。但由于既无营业执照,又未依法登记,属非法用工。唐国生2004年正月参加漆建国的工程队,在拆除一栋旧厂棚时不幸从房顶摔下受伤。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认唐国生和漆建国建筑务工队的劳动关系,认定唐国生所受之伤为工伤。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县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漆建国一次性赔偿唐国生各种损失共计72455元,在漆建国无能力赔偿时,由银利来公司承担。漆建国、银利来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被告的各项损失共计82351.45元,由原告漆建国负责赔偿,原告湖南银利来公司对原告漆建国承担的上述赔偿款负连带责任。
二审判决被告的各项损失共计82351.45元,由原告漆建国负责赔偿,原告湖南银利来公司在47988.75元范围内对唐国生承担责任。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两个方面,一 ,该案是否构成工伤事故,二,伤者医疗费用等损失应该由谁承担以及应该怎样承担。
一、该案是否构成工伤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工伤是指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劳动时间在劳动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根据法律方法的的文义解释,本案被告在原告的工程队接受原告的安排,从事其安排的工作,获得相应的报酬,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人身伤害,符合工伤的三大特征。所以一审二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第二款“……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都认为漆建国所组建的建筑工程隊是未依法登记的单位。同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所以被告唐国生应属漆建国建筑工程队的职工。这些法律规定以及法律解释就是当地劳动部门以及一审二审法院认定该案应按公司事故处理的原因所在。
但笔者认为像本案原告这样没有资质的工程队在我国农村广泛存在,所谓的工程队其实也就是个人雇佣的形式将周边的农民组建起来的,因此组建者与工人之间应该适用劳动关系调整还是运用雇佣关系调整,值得商榷。
此类民间工程队人员流动性很大,组建者个人财力也非常有限,由组建者为工人缴纳社会保险几无可能。而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本案中的工程队不具备法人的条件,不符合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所以在发生此类案件时到底应该按照工伤事故处理还是人身损害纠纷处理应由相关部门作出相应的法律解释。
二、法律适用问题
1、对原告漆建国的法律适用问题。
根据一审二审法院的判决依据,该案被认定为工伤,所以原告漆建国应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规定承担责任。但笔者对此保留意见,认为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决更合理,原因不再赘述。
2、对原告银利来公司的法律适用问题。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根据该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之规定,判决原告银利来公司对原告漆建国承担的赔偿款负连带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银利来公司未直接与发生劳动关系,不是唐国生的用工主体,在工伤认定的过程中,也未作为当事人参与工伤认定程序,《职工工伤认定决定》也没有赋予银利来公司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对于工伤认定的过程和结果银利来公司处于完全被动承受的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均未规定应由发包方的银利来公司承担用工主体责任,因此一审法院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判决由银利来公司对漆建国所承担的工伤事故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有失公平。
根据体系解释理论,笔者支持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本案就是违反安全生产法的案件,发包方将建设项目发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继而发生事故,发包方应与承包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既然认定该案属于工伤事故,那么对伤者造成的损失就应按照工伤事故处理办法的标准予以赔偿,不应该对发包方和承包商采取不同的赔偿计算标准。此类案件发生之后劳社部出台了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规定“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该通知的出台为发包方与承包方的赔偿责任以及赔偿标准给了同一规定,也支持了笔者的观点深感欣慰。
法律名言名句 第5篇
2. 生活离不开阳光社会更需要法治手牵手同建和谐汉中心连心共做守法公民自律他律还得靠法律学法守法才能不犯法
3. 依法治国是金和谐治国是福播种法治意识收获幸福生活
4. 法治为友天长地久法治进万家幸福你我他人无信不立国无法不安不懂法不学法犹如肓人骑瞎马
5. 以法护身者荣以身试法者耻共建法治家园同享和谐生活手拉手同享法治心连心共建和谐
6. 知法用法和谐万家人人心有法和谐进万家建设法治新汉中共享和谐新生活
7. 与时代同行与法治同步法治你我他和谐千万家
8. 普法是平安的基石守法是和谐的根本和谐生活从法治开始法治生活从懂法起步
9. 诚信为道法治先行和谐源于一点一滴法治始于一言一行法治长城始于一砖一石诚信文明来自一言一行
10. 读书明理知法善用树文明风尚铸法治长城做人以城为本治国以法为基
11. 法治红绿灯常在心头亮文明美化心灵法治和谐生活法律知识深入人心和谐理念家喻户晓
12. 铸法治长城建和谐社会千严万严执法要严金贵银贵和谐最贵
13. 手牵手与法治同行心连心把和谐创建法治意识心中生人生常明幸福灯
14. 普及法律知识减少无知犯罪贪婪之心不可有法律知识不可无
15. 幸福连着你我他法治建设靠大家学法守法用法爱法护法才是幸福生活的好方法
16.平时不学法遇事没办法做事先做人做人法先行
17. 诚信营造和谐生活法治铸就平安生活因爱生活更爱法
18. 普法是和谐的源头守法是平安的根本遵章守法远离伤害相互礼让与爱随行
19. 一时糊涂念失足又感叹人人要懂法共建和谐园
20. 人人学法莫自夸知情达理靠大家历览现今多少事成功建业要懂法
21. 冲动于事无补法律帮你解决知法守法从我做起法治意识娃娃抓起
22. 遵纪守法是公民文明的标志依法治国是社会进步的基石再狡猾的猎物也逃不过猎人的法眼再狡猾的罪犯也逃不过法律的制裁
23. 法律是明灯指引着生活的航程法律是标尺刻画出人生的去从以人为本民心顺以法治国天下兴
24. 学法是醒悟守法是觉悟法治为国保驾诚信为社会护航遵法守法达天下知法犯法步难行
25. 用法理明辨是是非用行动伸张正义学法懂法坦荡人生守法护法锦绣前程法治是正义之剑和谐是强国之源
敬畏法律的名言 第6篇
2)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3) 程序是法治和恣意而治的分水岭。西方法谚
4)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Justice delayer is justice denied)。西方法谚
5) 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应当以人们看的见的方式实现。英国法谚
6) 一次不公的裁判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尤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裁判则把水源败坏了。【英】培根《论司法》
7) 诉讼一方的陈述等于无陈述;裁判者应听取双方的陈述。英国法谚(自然正义原则:裁判者应听取双方的陈述)
8)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利,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予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英】洛克《政府论》
9) 我已经发现,混乱和一切祸害的起源、原因和发展都与各种社会的腐败的法制有关。[法]摩莱里
10) 法律如果没有法院来阐说和界定其真正含义和实际操作就是一纸空文。 汉密尔顿
11) 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庞德(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12)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
13) 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管子(战国)《管子•禁藏》
14) 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管子(战国)《管子•七臣七主》
关于法律名言 第7篇
2、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陈弘毅
3、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查士丁尼
4、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德沃金
5、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埃利希
6、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李普曼
7、全部历史就是利益的斗争,而法是那些占了上风的利益的权威性的表现。――拉布里奥拉(意)《关于历史唯物主义》
8、法律,在它支配着地球上所有人民的场合,就是人类的理性。――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9、法律只不过是我们意志的记录。――卢梭(法)《社会契约论》
10、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11、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斯宾诺莎(荷)《神学政治论》
12、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苏)《社会民主党在~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
13、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庞德(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14、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
15、法者,天下之仪也。所以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管子(战国)《管子禁藏》
16、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管子(战国)《管子七臣七主》
17、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英)《政府论》
18、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19、法律的效力是以它所引起的爱戴和尊重为转移的,而这种爱戴和尊重是以内心感到法律公正和合理为转移的。――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20、如果我们的法律只是自然规律的幼芽,它毫无疑问是好法律。这样的法律可以抑恶扬善。――大仲马(法)《马希里选集》
21、当秩序成了混乱的时候,就不得不用混乱来维持秩序,拯救法律了。――罗曼罗兰(法)《哥拉布勒尼翁》
22、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苏辙
23、法律不可能给每个人以方便,如果它有益于全体和大多数人,我们就该满足了。李维
24、法律不能使人人平等,但是在法律面前人人是平等的。波洛克
25、法律的基础有两个,而且只有两个公平和实用。伯克
26、法律的力量应当跟随着公民,就像影子跟随着身体一样。贝卡利亚
27、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阿奎那
28、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罗伯斯庇尔
29、法律地在暴力面前是没有发言权的。西塞罗
30、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格老秀斯
31、法律和制度必须跟上人类思想进步。杰弗逊
32、法律就是法律它是一座雄伟的大夏,庇护着我们大家;它的每一块砖石都垒在另一块砖石上。高尔斯华绥
33、法律就是秩序,有好的法律才有好的秩序。亚里士多德
34、法律如果不讲道理,即使延续时间再长,也还是没有制约力的。爱科克
35、法律是社会的习惯和思想的结晶。托伍威尔逊
36、法律是为了保护无辜而制定的。爱略特
37、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托马斯
38、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克
39、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哥尔德斯密斯
40、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毕达哥拉斯
41、法律一多,公正就少。托富勒
42、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弗洛里奥
43、法律有权打破平静。马格林
44、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
45、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西塞罗
46、犯罪总是以惩罚相补偿;只有处罚才能使犯罪得到偿还。达雷尔
47、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塞约翰逊
48、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时。威皮物特
49、公正的法律限制不了好的自由,因为好人不会去做法律不允许的事情。弗劳德
50、好法律是由坏风俗创造出来的。马克罗维乌斯
51、极端的法规,就是极端的不公。西塞罗
52、举证责任之所在,即败诉之所在。法谚
53、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
54、在世界各主要文明中,中国是距离法治最为遥远的一种,甚至与欧洲形成了两极相对的反差。滋贺秀兰
55、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阿奎那
56、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亚里士多德
57、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劳伦却伯
58、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萨维尼
59、法律是人类为了共同利益,由人类智慧遵循人类经验所做出的最后成果。 强森
60、法治意味着,政府除非实施众所周知的规则,否则不得对个人实施强制。 哈耶克
61、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斯宾诺莎
62、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霍姆斯
63、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波斯纳
64、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65、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66、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边沁
67、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拉德布鲁赫
68、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西塞罗
69、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马基雅弗利
遵守法律的名言 第8篇
2) 以法治国铸伟业,秉德安民兴中华。
3) 以诚待人,人人敬;依法办事,事事成。
4) 依法生产,守法经营,合法发展。
5) 依法纳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6) 依法纳税、诚信纳税、纳税光荣
7) 依法诚信纳税,共建小康社会。
8) 一个人怎样才能认识自己呢?绝不是通过思考,而是通过实践,尽力履行你的职责,那你就会立刻知道你的价值。
9) 一个人应该:活泼而守纪律,天真而不幼稚,勇敢而不鲁莽,倔强而有原则,热情而不冲动、不盲目。
10) 要使人成为真正有教养的人,必须具备三个品质,渊博的知识,思维的习惯和高尚的情操,知识不多就是愚昧,不习惯于思维就是粗鲁和蠢笨,没有高尚的情操,就是卑俗。
11) 做人不可有傲志,然不可无傲骨,有傲志,则起人憎厌贱,窃笑腹诽;有傲骨,则凡事不卑污苟浅,人品斯正。
12) 遵章守法事事顺,违法犯规时时难。
13) 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
14) 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15) 遵守法律,只是对我们最低的要求;而高尚的道德观念是我们最高的追求。
16) 遵从法制点滴做起勿以恶小而为之;顺应国律教化子孙莫因善小而不为。
17) 学法者智,用法者兴,守法者安。
18) 学法则明智,用法则业兴。
19) 学法源于一点一滴,守法始于一言一行。
古代法律名言 第9篇
2) 所以能制胜于天下者,用法明也。诸葛亮《论斩马谡》
3) 虽有巧目利手,不如拙规矩之正方圆也。故巧者能生规矩,不能废规矩
4) 私情行而公法毁。《管子八观》
5) 私情行而公法毁。《管子八观》
6) 守一而制万物者,法也。《羲冠子度一》
7) 守法为官,一生平安;守法做人,清白本分;守法处事,达理明志;守法致富,根基稳固。田桑
8) 是法平等,无有高下。史襄哉《中华谚海》
9) 视时而立仪。《管子国难》
10) 事断于法。邓析
11) 石以砥焉,化钝为利;法以砥焉,化愚为智。刘禹锡《砥石赋》
12) 圣人之为国也,观俗立法则治。《商君书算地》
13) 圣人之立法,本以公天下。陈亮
14) 圣人为法国者,必逆于世,而顺于道德。《韩非子奸劫弑臣》
15) 圣人立法以导民之心,各使自然。使生者无德,死者无怨。《文子自然》
16) 省刑之要在禁文巧。《管子牧民》
17) 罪疑惟轻,功疑惟重。与其杀不辜,宁失不经。《尚书大禹谟》
18) 诛禁不当,反受其央。《马王堆汉墓帛书国次》
19) 诛恶不避亲爱,举善不避仇仇。《汉书》
法律的中外名言 第10篇
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此谓为大治.
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管子七臣七主》
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政者,正也。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众恶之,必察焉;众好之,必察焉。
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论语》
徒法不足以自行,徒善不足以为政《孟子》
法者,定分止争也。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是以赏莫如厚而信,使民利之;罚莫如重而必,使民畏之;法莫如一而固,使民知之。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夫,赏善不遗匹夫。《韩非子》
禁奸止过,莫如重刑,刑重而必得,则民不敢试,故国无刑民,国无刑民,故曰明刑不戮。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生,则重者无所至矣,此谓治之于其治也;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其乱也《商君书赏刑篇》
礼禁未然之前,法施已然之后 司马迁《史记太史公自序》
任能者责成而不劳,任己者事废而无功
法能刑人而不能使人廉,能杀人而不能使人仁所贵良吏者,贵其绝恶于未萌,使之不为非,非贵其拘之囹圄而刑杀之也《盐铁论》
惩其未犯,防其未然长孙无忌《唐律疏议》
销恶于未萌,弥祸于未形司马光
大臣为小臣之表率,京官为外吏之观型。大法则小廉,源清则流洁,此从来不易之理。大臣果能精白乃心,恪遵法纪,勤修职业,公而忘私,小臣自有顾畏,不敢妄行康熙《清圣祖实录》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国不可无法,有法而不善与无法等沈家本
昔之欲抑民权,必以塞民智为第一义;今日欲伸民权,必以广民智为第一义梁启超
立国于大地,不可无法也。立国于20世纪文明竞进之秋,尤不可以无法,所以障人权,亦所以过邪僻,法治国之善者,可以绝寇贼、息讼争孙中山
法是关于人世和神世的学问,关于正义与不正义的科学---《法学阶梯》
刑为盛世所不能废,而亦盛世所不尚【中】《四库全书政法类法令之属按语》
法治概念的最高层次是一种信念,相信一切法律的基础,应该是对于人的价值的尊重陈弘毅
法律显示了国家几个世纪以来发展的故事,它不能被视为仅仅是数学课本中的定律及推算方式。
霍姆斯
宪法创制者给我们的是一个罗盘,而不是一张蓝图。
波斯纳
法律提供保护以对抗专断,它给人们以一种安全感和可靠感,并使人们不致在未来处于不祥的黑暗之中。
布鲁纳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
庞德
在一个法治的政府之下,善良公民的座右铭是什么?那就是“严格地服从,自由地批判”。
边沁
一项法律越是在它的接受者那里以恶行为前提,那么它本身就越好。
拉德布鲁赫
无论何人,如为他人制定法律,应将同一法律应用于自己身上。
阿奎那
真想解除一国的内忧应该依靠良好的立法,不能依靠偶然的机会。
亚里士多德
宪法是一个无穷尽的`、一个国家的世代人都参与对话的流动的话语。
劳伦却伯
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
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虽然可能因其缺陷而失效,甚至根本失效,但它绝不是一种荒唐的玩笑。
德沃金
法发展的重心不在立法、不在法学,也不在司法判决,而在社会本身。
埃利希
自由是一种必须有其自己的权威、纪律以及制约性的生活方式。
李普曼
有理智的人在一般法律体系中生活比在无拘无束的孤独中更为自由。
斯宾诺莎
自由就是做法律许可范围内的事情的权利。
西塞罗
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所以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
法律信仰的名言 第11篇
2)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己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罗伯斯庇尔(法)《革命法制和审判》
3) 权力导致腐败(或者专制),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专制)。
4) 以权力制约权力!
5) 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语)
6) 法乃善良公正之术”(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士)
7) 法官是法律世界的国王,除了法律就没有别的上司。卡尔马克思
8)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法]罗伯斯比尔
9) 法律是无私的,对谁都一视同仁。在每件事上,她都不徇私情。托马斯
10) 风俗可以造就法律,也可以废除法律。塞约翰逊
11) 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时。威皮物特
12) 法律是最保险的头盔。爱科克
13) 法律吸吮穷人的膏血,而富人却掌握着权柄。英国作家 哥尔德斯密斯
14) 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毕达哥拉斯
15) 法律一多,公正就少。托富勒
16) 法律因罪恶而发展,并且惩办罪恶。弗洛里奥
17) 法律有权打破平静。马格林
18) 法律源于人的自卫本能。英格索尔
19) 法律总是把全民的安全置于个人的安全之上。西塞罗
法律信仰的名言 第12篇
2) 在这个物欲横行的时代,作为一名学法律的将来从事法律的人,我们要有自己的信仰,这种信仰当然不是芸芸众生所能理解和达到的,尤其是在现在的中国。这种信仰应是对法律的信仰, 是对法律的坚持,是对法律的追求这就是法律信仰。
3) 那么我们该有怎么样的法律信仰呢?怎样才能不迷失自己?
4) 这就是追求公平、正义、良法之治的自然法精神。
5) 一个法律人只有有了和这种信仰,才会不断的去追求法的价值、法的良知,才会更好的为弱者服务进而为自己的信仰仰奋斗。 让他人了解自己的信仰进而使这种信仰成为他人的信仰,实现法律人的价值。
6) 一个法律人为了追求这种信仰,要敢于牺牲自己,让民众了解这种信仰,从而使民众尊重法律、相信法律、依靠法律,用法律来保护自己,维护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依靠政治,因为让被民众依靠政治维护自己的利益是我们法律人的悲哀),从而树立法律的权威性,只有这样才能为法治打下良好的基础,才是我们法律人的价值体现。
7) 法律界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
8) 美国大法官卡多佐曾说过:“为了某种直觉认为是最高尚伟大的东西,沉浸于理想的追求之中,准备完全奉献自己,慷慨地,不需要任何理由。他们在遭受迫害与傲慢无礼的对待时,仍然苦苦守候,或许一百年,或许一千年,虽然这些价值的成果他们可能无法得到。然而,他们仍然选择这些价值,毫不犹豫,毫无怨言,充满了欢乐与喜悦。一句话,要成为永恒价值的布道士。”
9) 美国这个法律氛围浓厚的国家亦如此,那么在我们这个历史丰富、哲学贫困、法律意识薄弱的中国来说,法律信仰这条道路的实现会是何尝的曲折和艰难?
10) 法律人,你准备好了没有?为中国法治信仰而献身?
11) 法律信仰、信仰法律。公平、正义、自由、良法之治
12)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 康德
13) 在民主的国家里,法律就是国王;在专制的国家里,国王就是法律。马克思
14) 当你做代理时,你必须是忠诚地为其服务,当你为你的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时,你不是自由派,也不是保守派,也无所谓你是黑人还是白人,不管你是男性还是女性,不管你是犹太人还是__徒,你只是为你的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德肖微茨
15) 即使判决并没有准确地判定过去发生的事实真相,争端各方只要确信他们受到了公正的对待,他们也会自愿接受法院的裁判结果。迈克尔贝勒斯
16) 不管一个国家的政体如何,如果在它的管辖范围内有一个人可以不遵守法律,所有其他的人就必然会受到这个人的任意支配。卢梭
17) 如果政府不认真对待权利,那么它也就不能认真地对待法律。罗纳德徳沃金
18) 正义从来都不会缺席,只会迟到。休尼特
19) 如果司法权不与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孟德斯鸠
关于法律名言 第13篇
2) 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吴兢(唐)《贞观政要公平》
3) 人民就应为法律而战斗,就像为了城墙而战斗一样。赫拉克利特
4) 法律就应是铁的,像铁锁那样。高尔基(苏)《我的大学》
5) 民众对权利和审判的漠不关心的态度对法律来说,是一个坏兆头。庞德
6) 大海和陆地服从宇宙,而人类生活是受最高法律的命令的管辖。西塞罗(古希腊)《法律篇》
7) 法律一旦成为人们的需要,人们就不再配享受自由了。毕达哥拉斯
8) 解释法律系法律学之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萨维尼
9) 由于有法律才能保障良好的举止,因此也要有良好的举止才能维护法律。马基雅弗利
10) 法律的制定是为了保证每一个人自由发挥自我的才能,而不是为了束缚他的才能。罗伯斯庇尔
11) 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安提戈捏
12) 法无授权不得为,法无禁止不得罚。
13) 制定法律法令,就是为了不让强者做什么事都横行霸道。奥维德
14) 在一千磅法律里,没有一盎司仁爱。英国
15) 法律规定的惩罚不是为了私人的利益,而是为了公共的利益;一部分靠有害的强制,一部分靠榜样的效力。格老秀斯(荷)
16) 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迅速累聚,进而变成法律。朱尼厄斯
17) 法者,天下之仪也。因此决疑而明是非也,百姓所县命也。管子(战国)《管子禁藏》
18) 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苏辙(宋)《河南府进士策问三首之一》
19) 在一切能够理解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英)《政府论》
有关法律名言 第14篇
2) 所谓人的法律,我是指生活的一种方策,使生命与国家皆得安全。――斯宾诺莎(荷)《神学政治论》
3) 法律又是什么?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列宁(苏)《社会民主党在~年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
4) 法是一套权威性的审判指南或者基础。――庞德(美)《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5) 法律是一种强制性秩序。――凯尔森(美)《法律和国家概论》
6) 在一切能够接受法律支配的人类的状态中,哪里没有法律,那里就没有自由。――洛克(英)《政府论》
7) 法律总是要遇到立法者的感情和成见的。――孟德斯鸠(法)《论法的精神》
8) 圣人能生法,不能废法而治国。――管子(战国)《管子•法法》
9) 法令者,治之具,而非制治清浊之源也。――司马迁(汉)《史记•酷吏列传》
10) 凡法始立必有病。――韩愈(唐)《钱重物轻状》
11) 法大行,则是为公是,非为公非。――刘禹锡(唐)《天论上》
12) 法小弛则是非驳。――刘禹锡(唐)《天论上》
13) 规外求圆,无圆矣;法外求平,无平矣。――宋祁(宋)《宋景文笔记》
14) 法宽则刑者少,刑者少则民为耻矣。――崔敦礼(宋)《刍言》
15) 法律的真正目的是诱导那些受法律支配的人求得他们自己的德行。――阿奎那(意)《神学大全》
16) 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列宁
17) 世界上唯有两样东西能让我们的内心受到深深的震撼,一是我们头顶上灿烂的星空,一是我们内心崇高的道德法则。康德
18) 在民法慈母般的眼神中,每个人就是整个国家。孟德斯鸠
19) 法律研究的目的是一种预测,即对公共权力通过法院的工具性的活动产生影响的预测。【美】霍姆斯《普通法》
法律名言范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