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交通系统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浅谈交通系统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精选8篇)
浅谈交通系统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第1篇
交通系统是金融系统以外又一个职务犯罪的重灾区。近些年来,交通厅长纷纷落马是经济犯罪领域一个奇特的现象。从四川省交通厅厅长刘中山,贵州省交通厅厅长卢万里开始,先后有广东、广西、湖南、河南、江苏等多省(自治区)10余名交通厅长、副厅长犯下经济大案。河南更是创下了三任交通厅长“前腐后继”的犯罪记录。在交通企业,职务犯罪的案例也比比皆是。省交通厅纪检组和福建监察协会交通分会编印的《反腐倡廉警示录》,使人们在阅读之余,大为震惊,不禁产生疑问:交通系统何以会盛产职务犯罪?有何预防对策?
一、交通系统职务犯罪概念的理解
交通系统职务犯罪就是发生在交通系统的职务犯罪。什么是职务犯罪? 在法律上,犯罪有行政犯和伦理犯的划分,伦理犯意义上的犯罪是指老百姓及古今中外都认为是犯罪的,例如抢劫、q####j、杀人等。行政犯意义上的犯罪,有的老百姓不认为他是犯罪,但由于政府的规定为犯罪,如果人们触犯了这些规定就构成犯罪。职务犯罪既有行政犯的特点,又有伦理犯的特点。关于职务犯罪的概念,目前法学界普遍认同的观点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违反有关职务的行政、经济法规,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违背其职务的犯罪或者消极地不履行其职务所要求的行为,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犯罪行为,依照《刑法》应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的总称。1979年我国颁布的第一部《刑法》规定了192个罪名,其中牵涉到职务经济犯罪的有20多个;1997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规定的罪名有418个,其中涉及职务经济犯罪有100多个。特别是《刑法修正案》规定作为单位可构成单位犯罪的有几十个罪名。在 100多个职务经济犯罪罪名中,可能触犯的主要罪名有近30个。主要有: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受贿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及为亲友非法牟利罪等。
二、交通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
根据已发生的交通系统职务犯罪案例分析,具有以下五个显著特点:
(一)身居要职,影响恶劣。如四川的刘中山和郑道访、湖南的马其伟、河南的曾锦成、张昆桐等,案发前都是现职交通系统厅级干部,由于身份特殊,他们贪污受贿不仅给单位部门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到单位部门内部的正常管理秩序,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党和政府声誉。
(二)多数是集体犯罪。案发后各项业务工作都无法正常运转,进而导致管理和生产上的脱节。大的如广东省交通系统2001年查获的涉案人员涉嫌受贿金额人民币1200多万元,港币149万元,美元2.1万元以及一批贵重物品的“5.28”特大腐败案,涉及国家公务人员89人,其中厅级干部4人,处级干部20人,牵涉30多个公路建设管理单位。小的如笔者所在企业的一个下属公司,去年发生的集体贪污案件,4个党政领导,全部牵涉其中。
(三)犯罪目的从个人占有转向长期经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一些犯罪分子作案的目的不只限于满足一时的消费和占有,作案对象也不仅限于钱和物,而出现了由生活资料的占有向生产资料的占有转化,从财物的积累向资本的积累转化,通过资本经营和资本运作使钱再生钱,以满足未来更高的需求。如四川省原交通厅长刘中山在收购北海招商的法人股权时,将对方多报1000多万元按报价支付,然后将这1000多万元的资金按照事先商定比例,以他人名义成立“合众公司”,通过该公司具体管理和运用这笔资金进行炒股。
(四)权钱交易直接化,形式隐蔽化。他们或侵吞、挪用公款用于私人企业的经营和注册资金;或将盈利业务交于自己或亲友经营的企业经营,以明显高价采购其商品;或以单位法人名义为私人企业违章贷款担保;或挪用公款从事个人经营等,在一些资金结算、项目发包等业务中,经常渗透着权钱交易的黑幕:有的以权入股、以权经商;有的在关系单位以本人或亲属名义挂虚职收“工资”;有的以赞助出境旅游、联系家居装潢为由获利;有的将贿赂以礼金、压岁钱等方式公然来往;更有的相互间不以直接金钱来往而以间接利益互馈等。
(五)借改革转制之机侵吞国有资产,将国有资产“转化”为私有资产,企业多年来辛辛苦苦积累起来的财产,竟被腐败分子以种种名义蚕食,引起职工群众不满和痛恨。
三、交通系统职务犯罪的成因
职务犯罪的成因是多方面的,笔者着重从思想、经济、体制三个层面分析交通系统职务犯罪成因:
(一)从思想根源上分析。交通系统,由于点多面广,人员分散,对领导干部教育管理存在一定难度。有的领导干部常常借工作繁忙推脱参加政治教育或法制培训的机会,松懈了思想防线,使犯罪苗头得不到及时扼制,在走上领导岗位时,还能从严要求自己,工作有业绩,群众口碑好,随着时间的推移,地位的变化,外部环境的影响,私欲开始膨胀,进而利用职务之便,大肆实施职务犯罪。究其思想根源有三:一是封建特权思想的影响,民主意识较差,特权思想严重,在决策上,不走群众路线,不发扬民主作风,一意孤行,搞一人说了算。专制导致腐败,并诱发犯罪。二是资本主义奢侈生活方式的影响。交通行业,流动和接触面广的特点,导致一些思想自制能力较差的人容易受不健康思想意识和外来生活方式的浸染和金钱物欲的诱惑,经受不住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考验,追求腐朽生活方式,入不敷出,以权钱交易满足私欲。三是拜金主义的影响。受金钱至上的思想观念的影响,认为“权就是钱”,把自己手中的权力,作为在市场经济中交换的筹码。一心钻进钱眼里,为在经济上“翻身”,以贪婪之心大肆贪污受贿,千方百计利用职权聚敛不义之财;有的将临退休或退居二线,认为“有权不用过期作废”,抓住最后机会“狠捞一把”。把手中的权力视为谋取私利的资本。
(二)从经济根源上分析。中国的腐败是与重大的经济体制变革挂上了钩的。每当经济体制发生重大转变、利益格局发生重大调整(或分配)时,权力腐败总是趁虚而入,利用手中执掌权力的优势与境内外的不法商人相勾结,疯狂抢占“利益制高点”,将利益的天平向自己、自己的家族、自己的“利益集团”倾斜。上世纪70年代末期,因为商品短缺(短缺经济),消费品不足,人们为了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如能搞到一台彩电、冰箱),为了一张票据而奔波,而“走后门”;到了80年代,仍然是这个短缺经济,社会为了奔向“市场经济”而不得不实行价格的“双轨制”,因为计划价格与市场价格之间存在巨大的落差,导致了“官倒”的大量出现;90年代中后期,我国经济进入了一个飞速发展期,经济体制改革进入深化期。新一轮的重大腐败案件往往都是围绕着超大规模的工程(或称“先行工程”),围绕着“国有资产的出售”、“国有企业改制”展开,浓浓地烙上了“权力资本腐败”的时代痕迹。经济腐败的主要原因:有的领导干部对预期个人收入期望太高,加上我国现行体制下养老保险、离退休金制度的不完善,一些领导干部,在任时和离任反差太大,心理难免失衡。特别是国有企业的领导,退休前后收入差别更大,使有的领导干部产生把国有资产慢慢转化为个人私有,为自己的将来先留后路的思想。四川的刘中山正是看到自己快要退下来了,想在离职之前捞一把,为自己留好后路,结果走上不归路。
(三)从社会体制根源上分析。一是政治体制根源。正如邓小平同志所指出的一样,党和国家现行的一些具体制度中,还存在不少弊端,严重妨碍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发挥。交通企业长期实行的是计划经济经营模式,管理方式是半军事化的管理制度。这种体制主要的弊端一是产生官僚主义现象和形形色色的特权现象。河南省交通厅的一位负责制作计划的同志感叹,每年究竟有多少投资是在酒桌上拍板的,谁也说不清,计划只好按照厅长的喜怒哀乐倒着数。二是对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制约机制相当薄弱,没有形成规范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在对干部的考核选拔任用上,重能力、轻品行;衡量领导干部是否称职常常是唯政绩论;有的上级部门领导对自己提拔的干部偏爱有加,盲目信任;有的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软弱无力,不能完全履行起监督职责,甚至满足于表面上的“相安无事”,认为不出问题就是监督有效;职工群众参与意识不高,民主管理较薄弱。机制上的缺陷一步步助长腐败者们的胆识,附之于带有封建烙印的旧官场游戏规则,给予腐败施展“才能”的机遇。二是经济体制根源。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以来,实行社会主义经济体制,经济体制改革取得显著成绩。但是,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政企关系仍未得到科学解决,公平竞争机制还未建立起来,完整的市场调节体系还未形成,这就给一些人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提供了条件。在一些交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不到位,管理混乱、粗放,不按市场经济规律运作,没有一整套行之有效的管理监督措施。特别是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以后,对权力几乎没有监督,致使国企“私营化”,有的腐败分子为满足个人贪欲,还故意破坏制度、违法经营、虚设监督,形成职务犯罪的“小环境”、“小气候”,不仅个人犯罪,还带出串案、窝案。这些做法为滋生腐败埋下了祸根。
四、交通系统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
职务犯罪的预防是一个系统工程,只有从全社会的高度上,建立全社会的犯罪预防机制,才能将职务犯罪控制到最低的限度。主要对策有:
(一)建立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体系。职务犯罪被称为“政治之癌”,是腐败现象的极端表现,较之一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在职务犯罪已呈现出新特点的情况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是加快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步伐。我国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相对滞后,主要是规范权力行为、廉洁行政、明确责任的立法滞后。业已出台的一些廉政法规原则性要求多,具体实施办法少,应急的办法多,治本的措施少,应性的规定多,制约的内容少,执行起来难度大。要借鉴国外经验,加强立法的预见性,并且结合中国的国情,加强对需要通过立法解决的问题的预见性研究,从根本上解决预防职务犯罪问题。地方也可以进行相关立法,全国已有湖南、四川、黑龙江、安徽等省和无锡、邯郸、鞍山市等24个地方人大制定了地方性预防职务犯罪立法,有62个地方人大制定了地方性规范性文件,有75个地方人大及检察机关正在研究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立法草案。二是要根据系统科学原理和廉政机制建设的需要,建立起我国完备的廉政机制建设法律体系,实现公共权力运行和对权力监督制约过程的高度法律化、制度化、规范化。
(二)建立和健全监督体系,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制约。法国著名哲学家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爱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变的经验。防止权力滥用的办法,就是用权力约束权力。权力不受约束必然产生腐败。”在管理学中有两条重要原则:一是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二是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否则就无法避免道德风险。预防职务犯罪,必须切实加强对管人管事管钱管物的人的制约和监督。制约要靠制衡机制,真正形成分权制约的格局,全面发挥稽核监督、财务监控、审计监督、考核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把自上而下的监督与自下而上的监督、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专门监督部门的监督与员工的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监督的整体合力,保证领导者正确行使职权。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一方面要完善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体制,充分发挥党内监督的重要作用,通过理顺各权力监督机构的内部关系和工作职责,使其监督职能落到实处;另一方面,通过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将公职行为置于媒体与公众的监督之下,鼓励人民群众对公职人员不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对于人民群众对不法干部的举报,一定要认真受理和查处。此外,还应设置保密措施,保证举报人的权益;设立举报基金调动其积极性;将调查结果公布于众,增强其可信度,使人民群众举报既无远虑又无近忧。要按照贯彻惩治于既然,防范于未然的思想,把查办案件作为预防的补救措施和必要支撑。注意用预防成果巩固查办案件的成果。
(三)加强思想道德教育。道德教育就是通过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思想教育,提高其抵制外界各种致罪因素的免疫力。这种教育应当包括思想道德教育、法律法规教育、党风行风教育等各方面的内容。胡锦涛同志指出,教育抓好了,德治加强了,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精神境界提高了,可以有力地防范和减少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学习教育活动,定期组织学习培训,营造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的氛围。要通过教育,使每一位身居要职的领导干部提高思想道德水平,特别是廉洁自律意识,真正树立共产主义人生观、价值观和世界观,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建立起以思想观念和伦理道德为基础的自律防线,将廉政建设的理念转化为自觉行为,从内因上解决廉洁自律问题。做到自觉地以党和人民利益为重,筑起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防线,模范地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保持共产党人的纯洁性和先进性,争当廉洁奉公的表率。
(四)建立完备的廉政建设体制。预防职务犯罪仅靠道德教育是远远不够的,道德教育不一定对每个人都有效。而高薪养廉制度在我国尚不具备实行的条件。所以,要在加大道德教育力度的同时,推进我国的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的进程。通过体制改革,堵住滋生腐败的漏洞,使腐败分子无处可贪。一是建立和完善严格选用领导干部的机制。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要慎之又慎,要严格执行党中央关于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有关规定,坚持“四化”标准和德才兼备原则,反对任人唯亲和搞小圈子;要坚持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改变由少数人选人,在少数人中选人的不正常情况;要健全干部考核制度,把领导考核与群众参与考核,集中考核与日常考核,政绩考核与政风考核,以及考核与奖惩、职务升降结合起来,形成合理竞争及淘汰机制,严肃处理买官卖官、跑官要官行为,营造优秀人才健康成长的环境。
建立比较完备的制度体系,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制度不健全,人们无所适从,管理必然混乱,就易于产生职务犯罪。现代管理本质上是制度管理,要完善财务审批监督制度,个人收入申报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制度,以及定期和离任审计制度等规章制度,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约束人。
预防职务犯罪,只有制度和监督还不够,还必须坚决执行制度,做到令行禁止、违规必纠。有了制度却不执行,往往比没有更糟糕;没有监督固然不行,但发现问题却搞下不为例,监督就起不到遏制作用。因此必须坚持原则,敢于碰硬,敢抓敢管,始终坚持有令必行、有禁必止,有规必循、违规必究,使制度真正成为制约领导干部行为的规范和准则。要完善和落实连带责任制,对出现“一把手”严重违法犯罪的,要追究其上级主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领导的相应责任。
(五)提高防治职务犯罪的预警能力。就交通系统来说,应该以省(直辖市、自治区)交通厅为单位,率先建立一个以党委牵头,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联合一体的大预防架构,通过打击犯罪、法制教育、警示教育等一系列的手段,进一步规范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建立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长效机制。
省交通厅纪检组和福建监察协会交通分会要加强职务犯罪的研究,充分运用社会资源共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加强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务犯罪原因、特点和规律的专题调研,科学预测职务犯罪发展变化趋势,提高对职务犯罪发展变化的规律性的认识。要结合有关系统、领域、部门和单位对预防工作的实际需求,积极提出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和管理监督制度等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科学设计预防方案,制定预防措施,推广预防经验。要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调研和重大政策的前期论证,通过分析可能产生职务犯罪的薄弱环节和漏洞,提出完善和落实建议。要积极推动和建立健全各有关单位、部门参加的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加强与纪检监察、行政执法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建立联席会议等制度,及时交流信息,加强沟通和协调。加强预防职务犯罪信息系统建设,建立预防工作信息库。有针对性地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和咨询,增强针对性、实效性和权威性。要大胆借鉴国内外有益经验和做法,完善预防机制,增强预防效果。
职务犯罪猖獗,已是不争事实,分析职务犯罪成因,找出预防对策,匹夫有责。为预防职务犯罪献上一孔之见,仅供参考。
浅谈交通系统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第2篇
国税稽查是整个国税征管流程中处于最后一道关口,其主要职能是打击偷、逃、骗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堵塞税收流失的漏洞,促进依法纳税,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征管秩序。由于稽查工作处于偷骗税与反偷骗税办案的第一线,因此,税务稽查部门和广大税务稽查干部始终面临着腐蚀与反腐蚀的严峻考验。近年来,所出现的国税稽查干部职务犯罪因其危害性极大,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关注和忧虑。作为税务稽查人员的职务犯罪,不仅干扰和破坏国家正常的税收征管活动与税收法律关系,而且由于职务犯罪本身所具有的一些复杂性和特殊性,也影响到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形象及执法活动。下面就当前我们国税稽查部门职务犯罪的成因及预防对策浅议如下。
一、官僚主义的腐朽思想及钱、权、利益的驱使是职务犯罪产生的直接原因。官僚主义的腐朽思想及钱、权这两个封建等级社会 所极度崇尚的东西在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则表现为对权力的崇拜和对金钱的贪婪,这种“利欲熏心”的官僚主义直接导致了一部分公职人员目无法纪,走向犯罪道路。由于市场经济浪潮的冲击,在很多人的脑海中,什么共产主义理想信念,什么为人民服务,什么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早已忘的一干二净。他们为之追求的,是自己的升迁,自己的钱财,自己的后路,家人的享受和子女的“前程”,因此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偏离。作为国税稽查干部长 期工作在复杂又充满诱惑的环境中,思想防线稍有松懈就可能跌入职务犯罪的深渊。
二、体制弊端是职务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中权力过于集中,过分集中往往把党的领导变成个人的领导,过分集中的权力为某些掌权的人提供了自由公用的可能,膨胀了个人意志。国税稽查部门属于执法机关,在稽查工作中当然会或多或少握有一定的权力,权力在使用过程中又往往缺乏有力的制约和监督,没有制约的权力容易被滥用。当权力过度集中而又失控或约束不力的情况下,个人的意志常会处于无压的情形下,从而使掌握权力的人随意使用手中的权力。而由于缺乏制约机制作保障,权力行为常常丧失原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得不到真正的贯彻。所以说,权力越大就越是应当予以规范和约束。而现实中则是相反,即权力地位越高,受到的制约和监督越弱,使得有些人有恃无恐,肆意妄为。
三、法律制度的滞后和不健全是税务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发生的另一个重要原因。社会主义中国成立之后的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我国的法律制度仍处于极不完善的状态。改革开放后,我国的立法活动才真正的步入正轨。近年来我国虽每年都有不少新法律、法规、制度出台,但法制建设在飞速发展的社会政治经济生活中仍是显得滞后,与职务活动有关的法律制度的建设也不例外。首先行政管理和其他公共事务管理法律制度不完善,公职人员在履行职务时主观性强,随意性强,缺乏明显的规范,使某些公职人员利用这些漏洞谋私利己,钻法律的空子。再者惩治职务犯罪的刑事法律不够周密,远不能够适应职务犯罪层出不穷、五花八门的形势。一些职务犯罪分子们仍逍遥法外。三是有关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保障不足,这直接导致了预防职务犯罪无法可依,无法形成全国性的强有力的预防职务犯罪体系。四是民主监督缺乏法律制度保障。一些地方和部门在干部人事制度等方面缺乏科学的、具有足够透明度的、真正体现民意的、对人民负责的法律制度保证,使民主监督无法落实。另外,我国长期以来由于行政权力的干预,往往使司法不能真正的独立依照法律对职务犯罪人作出公正的判决,这使很大一部分有腐败思想的公职人员心存侥幸,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助长了这种腐败思想的蔓延。
在综合剖析了职务犯罪的成因后,现就如何预防国税稽查部门职务犯罪简要谈几点对策。
一、要加强道德、法制以及科学发展观教育,提高国税稽查干部队伍素质,构筑起廉洁自律的思想道德防线,使人不想犯罪。纵观国税系统出现的李真、潘景山等税务干部犯罪案件可以发现,他们虽然违法犯罪的时间不同、表现不同、情节不同,但有一点却是共同的,那就是他们的犯罪都是首先起源于思想上的堕落。他们的问题,看似经济问题,但实质是理想信念问题,是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这个人生“总开关”的问题。因此要加强对干部队伍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三观”教育。在纷繁复杂的大千世界中要始终保持人生的正确航向,自觉地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头脑,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学习,不断更新观念、更新知识,把握科学的思维方式和方法论,只有这样才能明辨是非、抵御诱惑、处事不乱。其次要加强对稽查干部队伍的职业道德教育。道德虽然是一种社会软约束,但其在人的一生中对行为的制约作用是不容忽视的。我们要加强对税务稽查人员爱岗敬业的教育,树立为纳税人服务的思想,树立无私奉献意识,加强甘于清贫淡泊名利的教育。再次加强对稽查干部队伍的以依法治税为重点的法制教育。道德是一种软约束,而法律却是对公民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硬性的行为强制。加强税务稽查人员的法制教育对于有效预防职务犯罪有积极作用,使税务人员明白是非界线,及时纠正错误,树立正确的行为准则,对内对外实行以法治税,杜绝人为随意性,根除滋生税务职务犯罪的客观条件。
二、要创新管理体制,构筑起科学规范的制度体系和现代化技术手段为保障的制度防线,使人不能犯罪。
税务人员职务犯罪源于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所以,预防此类犯罪,必须认真总结分析新形势下税收工作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针对“两权”运作过程中易发、多发职务犯罪的环节,从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着手,逐步健全和完善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保证税务稽查权力依法、规范、有序运作。对稽查过程严格按照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运行。
三、强化监督制约和查办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构筑强大的监督制约和法纪威慑防线,使人不敢犯罪。
税务系统违法违纪案件的事实证明,“两权” 监督制约不力,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违纪不究,必然导致权力滥用诱发腐败。因此,抓住“两权”监督制约,加大查办税收执法和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等违法违纪案件,惩治当事者,震慑其他人是税务稽查部门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的关键。
总之,税务稽查部门应认真总结“两权”监督制约的经验,建立上级监督、同级监督、下级监督、社会和舆论监督相互配合的全方位监督体系和事前、事中、事后监督相结合的全过程监督机制,形成一套“公开透明、信息共享、过程监控、责任追究”的监督制约体系,以促进廉政和效能建设。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和做法 必须坚持,不健全欠完善的应进一步总结完善,纯形式无效果的应即废止。认真学习、贯彻税务工作法律法规要求,形成廉洁守法、按规用法、严格执法的良好氛围。要以责任制为抓手,进一步完善税务稽查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建立健全请示报告和巡查回访等制度,加大对一线执法人员的全程实时监管。要加大工作的透明度,大力推行政务公开,实行全方位的“阳光作业”,杜绝“暗箱操作”,让权力始终置于群众和制度的监督制约之下。在查处违法违纪案件上,要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践证明,打击和预防职务犯罪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有机整体,是辩证统一的关系。打击是手段,预防是目的。没有打击的预防,是软弱无力的预防;没有预防的打击,是漫无目的的打击。只打不防,就会出现打不胜打的局面;只防不打,则会出现防不胜防的情况。只有做到打击的同时抓预防,预防的同时抓打击,防中有打,打中有防,打防结合,“两手抓,两手都要硬”,才能有效遏制违法违纪和职务犯罪的蔓延。因此,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害群之马,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迁就,以发挥法律的警戒和威慑作用。同时要抓好经常性的法制宣传教育和正反面典型警示教育,让国家税务公职人员警钟长鸣,时刻牢记法不可违,罪不可犯。
浅谈交通系统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第3篇
一、职务犯罪的现状及主要特点
1.职务犯罪从个人逐渐向群体方向发展,窝案、串案不断出现。改革开放初期,职务犯罪多数以个人为主,近年来,职务犯罪向群体化方向发展的趋势十分明显,多人共同犯罪现象逐渐增多,窝案、串案等团伙性案件不断出现。另外,职务犯罪还出现了家族化的倾向,一些中、高级领导干部的家族成员如夫妻、父子、 亲戚等共同参与职务犯罪逐渐增多。
2.从占有生活资料和金钱转向生产资料和资本积累。改革开放初期,一些职务犯罪人员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改变家庭的经济状况或者是个人享乐,主要表现为对金钱或实物的占有,但近些年这种状况已逐渐改变,一些职务犯罪人员为了获取更大的财富,往往去侵占生产资料或是把赃款转为生产资本投入到经营中,以此获取更多的财富,职务犯罪的目的从占有生活资料和金钱转向了个人资本的积累。
3.职务犯罪由过去的几个部门、行业渗透到各个部门、各行各业,涉案领域不断延伸。改革开放初期,职务犯罪领域主要为经济部门,如金融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等;20世纪90年代以后,职务犯罪涉及的范围越来越广,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的职务犯罪现象明显增多,成为职务犯罪新的多发区。而且,在传统意义上的“清水衙门”,例如科技、文化、教育、卫生等部门也大量出现。
4.某类职务犯罪在同一部门周而复始反复产生,同一职位的人员前“腐”后继。如在金融、电力、医疗、工程建设等行业或部门,同一职位反复发生职务犯罪,其职务犯罪具有一定的连续性,例如,河南省交通厅曾有连续三任厅长均因经济问题被逮捕;再如,广东省高速公路公司曾有三任总经理均因贪污受贿问题被立案查处,职务犯罪前“腐”后继令人惊叹。
5.某些职务犯罪隐蔽性强、作案手段智能化程度高。近年来, 一些职务犯罪人员文化程度较高,对本行业的管理制度等情况非常熟悉,深知其漏洞所在,在实施职务犯罪时规避法律的手段越来越狡猾,行为方式越来越隐蔽;另外,随着科技的发展和金融信息化程度的提高,一些职务犯罪人员利用信息网络等科技手段作案的问题也日渐增多。例如:有的伪造金融凭证盗取客户资金,有的修改交易数据非法转移客户资金,有的盗取系统密码非法占有客户资金,职务犯罪人员利用高科技手段的现象不断出现,智能化程度高、隐蔽性强的特点十分明显。
6.职务犯罪人员畏罪潜逃、资产外流现象日益严重。一些职务犯罪人员携巨款畏罪潜逃,近些年来日益增多。前些年,职务犯罪人员往往是在犯罪事实即将败露之际或是已经败露之后才匆忙外逃;而最近几年,职务犯罪人员畏罪潜逃又呈现出新的特点,就是在其正常任职期间就有计划、分步骤地把大量赃款和资产转移到国外,同时也让其亲属加入他国国籍,然后再寻找时机从容潜逃。
二、职务犯罪的成因分析
1.封建残余观念和西方腐朽思想等的影响。封建主义残余观念和西方腐朽思想相结合,是当前职务犯罪行为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一方面,我国经历了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封建传统观念根深蒂固,特权思想、当官发财的思想、官本位观念等封建残余渗透在一些领导干部的头脑中,在其行使权力时,有时就表现在行动上;另一方面,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西方的一些腐朽思想、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渗透进来,使一些领导干部的世界观、人生观受到冲击,享乐主义、拜金主义膨胀起来。这样,历史上的封建残余观念和现实中的西方腐朽思想相结合,共同构成了职务犯罪行为产生的社会历史根源。
2.思想政治教育存在一些薄弱环节。近年来,在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有些部门和单位只强调抓经济,忽视了思想政治工作,对于思想政治教育认识上存在误区,舆论宣传工作不适应新的形势。对工作人员偏于使用,疏于教育,导致一些国家工作人员放松了世界观的改造,丢掉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法制观念淡薄,存在侥幸心理,只想趁手中有权时多捞一点,从而使这些人具有了走上贪污贿赂犯罪的思想基础。
3.社会分配不公与消费上攀比心理的影响。近些年来,分配不公已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有些人不付出任何劳动或付出很少劳动,就能一夜暴富,而国家公职人员的工资收入与这些人根本不能相比。当国家公职人员发现人家生活非常富裕时,心里自然会不平衡,进而会形成攀比心理。当他们无法通过正常的收入来满足这种攀比心理时,就有可能出卖手中的权力来获得他人已有的现代化生活设施,这样,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行为就会产生。
4.对职务犯罪行为执法不严,打击不力。近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查处了大批职务犯罪行为,特别是查处了一大批高级领导干部的职务犯罪行为,但因种种原因,反腐力度与人民的预期还有一定差距:一是查处犯罪数与实际发案数相差较大,助长了一些违法犯罪人的侥幸心理;二是惩处率低,职务犯罪风险小;三是受惩力度不够,刑罚的作用未得到充分的的发挥。我国刑法对贪污受贿犯罪所规定的刑罚幅度伸缩性较大,且刑期偏短,未体现从重原则,这就使一些职务犯罪者觉得风险小、成本低,胆子越来越大。
5.干部选任体制上的不科学性。现在,我们大多数干部职位的产生形式,基本上还是上级对下级进行任命,而群众对其职务升降则作用不大。如此选任机制,就会使人产生一种误解,即认为权力是上级给的,以致一些领导干部不能把对上级负责和对人民负责结合起来,甚至调侃说:“对上级负责往上升、对下级负责往下降”。因而就只对上级负责,不对下级和群众负责,整天一门心事讨好上级,跑官要官,把党的宗旨抛至脑后,行贿受贿,贪赃枉法,忘记了“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神圣职责。
6.权力配置不科学,权力运行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当前, 由于权力配置上的不科学、不均衡性导致一些部门、一些岗位或一些人权力过大,过分集中;另外,权力运行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权力运行规则不严密、不规范,对滥用权力者的抑制和防范主要表现在道德层面的说服教育,强调自律,对滥用权力者缺乏有力的监督约束机制。这种情况下,过分集中的权力再加上权力运行中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就为某些掌权的人提供了自由用权的可能,为个别领导干部滥用权力、违法犯罪提供了客观便利1。
三、职务犯罪的防治对策和建议
1.加强思想道德教育,提高拒腐防变能力。当前,理想信念动摇,道德觉悟下降,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的颓废等,是职务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因此,大力加强思想道德教育,对于从根本上消除腐败意义重大。为此,一要在广大公职人员中加强党的宗旨教育,狠抓理想信念教育,增强公职人员拒腐防变的能力。 二要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法制教育,增强公职人员的法制观念。三要加强警示教育,要通过组织广大公职人员参观警示教育基地、旁听对职务犯罪案件的开庭审判,或是组织广大公职人员参观监狱、与有关职务犯罪人员直接对话等形式,开展形象生动的预防职务犯罪教育活动,促进广大公职人员自警、自省、自重、自励。
2.建立健全法规制度,加大对职务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当前,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有关职务犯罪的预防、惩治、监督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形成一套比较完善的预防和惩治职务犯罪的法规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二要严格执行所有的法律规章制度,对违法者要严惩不贷,确保法律法规的刚性效应。三要进一步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大幅提高职务犯罪行为的成本, 对职务犯罪人员,政治上要使其身败名裂,经济上要使其倾家荡产,道德上要使其遗臭万年,使职务犯罪行为从“低风险,高收益”变为“高风险,低收益”,使每个公职人员都觉得搞腐败得不偿失,从而不敢腐败、不愿腐败2。
3.适当提高薪水待遇,建立行之有效的经济保障机制。虽然高薪未必能够养廉,但低薪极易导致腐败,这就在客观上要求给国家工职人员一定的物质基础和生活保障,以改变职务犯罪行为的诱发环境。从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状况来看,对公职人员实行高薪养廉的条件尚不具备,而且高薪也未必能够养廉,但对公职人员适当增加薪水,实行相对的高薪即“优薪”养廉制度还是可以的,当然,实行这一制度还需要在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努力:一是要继续推进党政机构改革,大量裁减冗员,优化公职人员队伍;二是建立行之有效的经济保障机制。要在优化公职人员队伍的基础上,根据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消费水平,逐年适当提高公职人员的薪水待遇,逐步实现“优薪养廉”的经济保障机制,使广大公职人员能“衣食”无忧,安心工作。
4. 合理配置各方权力,构建科学合理的权力分解和制衡机制。为此目的,一要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权力配置专题研究, 通过科学论证,在不同国家机关和机关内部不同部门之间合理配置职权,构建合理的权力结构。二要按照职能对权力进行科学划分,对权力过分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进行科学合理的分权、放权和裁权,使权力适当分解和制衡,形成科学合理的权力制约关系。三要在正确合理分解权力的情况下,彻底割断官场和市场之间的不正当关系,杜绝权力寻租、官商结合的条件和温床。
5.规范权力运行,构建科学、合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为此目的,一要组织有关专家学者进行权力运行机制专题研究,积极探索权力运行法制化、程序化、制度化的途径和办法,制定权力运行的程序和规范。二要建立科学决策机制,保证科学决策。在做出重大决策前,要进行程序化运作,要通过听证、议政、 民意调查、专家咨询等方式广泛吸纳民意民智,在此基础上形成科学决策。三要建立权力民主机制,重点放在民主议事和民主决策上。民主的程序要科学、合理、严格、规范,对重大事项、对涉及民生民利的大事,可以让权力运行公开化,除涉及安全、保密等事项外应尽可能全方位公开,要让尽可能多的人了解公共权力运作的全过程,让公共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这样,职务犯罪行为才能得到有效的遏制。
浅谈交通系统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第4篇
一、入室盗窃案的作案特点
1.发案地域特点
一是物业管理比较薄弱、松散或不健全的住宅小区;二是效益比较好的单位住宅区;三是保安措施不力、形同虚设的单位住宅区、商业小区;四是治安管理比较混乱的自然村和出租房屋。
2.犯罪分子特点
一是多出身于农村或城乡结合部。商洛市发生的87起盗窃案件105名犯罪分子中,出身于农村及城乡结合部的69人,占犯罪总人数的65.7%;二是成年人犯罪多于未成年人,且以18岁至35岁居多;三是初犯、偶犯多于惯犯、累犯,105人中属初犯、偶犯者64人,占60.9%;四是“瘾君子”作案;当地一些吸毒人员为筹集毒资而盗窃作案;五是辍学在家的青少年,他们因上网、酗酒、娱乐而筹集资金,实施作案。
3.发案时间上的特点
发生在住宅区和出租房屋的盗窃案件,分为两大类:
一是撬门入室盗窃,主要发生在白天上班时间和傍晚;
二是爬窗和插片入室盗窃案件,主要发生在下半夜;发生在办公场所的入室盗窃主要选择在深夜和中午12:00-2:00,特别是选择节假日和双休日作案。
二、入室盗窃作案的成因分析
入室盗窃案件频发,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
1.社会因素
入室盗窃案件是各个社会阶段,均有的犯罪类型,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结构出现转型,人、财、物大流通,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同时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并积累了一定的财富,社会出现了明显的贫富两极分化。一些经济落后地区的社会成员不断涌入较为发达的地区,在这些流动的进城大军中,一部分人目睹贫富差距心态失衡,滋生暴富心里,认为在较为发达地区随便偷一次,就可以获得在贫苦地方劳动几个月甚至一年、几年的“收入”,于是有的人铤而走险,干起盗窃的勾当。
2.犯罪主体因素
入室盗窃的主体,大致分为三种类型:
(1)致富型。绝大数入室盗窃犯罪主体实施盗窃犯罪并非因生活所迫,而是为了追求迅速暴富,但是通过正常渠道很难实现,于是选择盗窃犯罪作为致富“捷径”。
(2)谋生型。有一部分入室盗窃犯罪人,其原始动机是因为无一技之长,很难找到就业机会,为了生存,不惜冒险从事盗窃犯罪及侵财犯罪;有的是因为家庭遇到生病或其他需要大量花钱的事,求告无门,迫于生计而冒险干起了盗窃等侵财犯罪。
(3)顺手牵羊型。部分犯罪分子可能有职业,在日常生活中,一旦发现机会,偶尔实施入室盗窃犯罪,以及以盗窃为生的惯犯瘾君子,辍学或单身家庭的少年。
3.社会防控因素
当前入室盗窃案件事发的因素除上述因素之外,与当前社会防控因素有着十分重要的联系。
4.防范意识淡薄,治安管理滞后
有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思想上不重视防范工作,一些个人也不重视防范工作,存在麻痹大意和侥幸心理,有的存在“各人自扫门前雪,哪管他人地上霜”,对单位或者居家的安全问题很少研究。
5.社会法制因素
(1)《刑事诉讼法》对盗窃犯罪的量刑处罚明显偏轻,除盗窃文物及金融部门可以判处死刑外,其他形式的盗窃犯罪不论损失与危害多大,均不可以判处死刑。同时现行法律制度不能根据地城和时间的特点,适当提高刑罚的量刑幅度,刑罚对盗窃犯罪的震撼力降低。
(2)个别案例的过分渲染,造成盗窃分子的误解,某些方面也纵容了盗窃犯罪活动。如某案例盗窃分子因偷盗被人追赶,案犯急于逃脱而上马路被车轧死,法院判决肇事司机赔偿损失等。
三、防范对策
1.加强法律宣传,提高公民法律意识,增强法制观念
司法机关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地开展法制宣传。如可以结合典型案件,以案说法,使人们充分认识盗窃犯罪的危害性、打击和预防盗窃犯罪的必要性,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
2.加大打击力度,建立防范网络
对人民群众的报案要及时立案,认真查处。要加强对废品收购站、二手市场的管理,堵住销赃渠道。人民法院审理盗窃案件,应当贯彻罪罚相应、宽严相济的方针。对一些盗窃次数多,盗窃数额大,流传作案地域广,作案情节后果严重及共同犯罪的主犯、累犯等,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嚴惩。对一些数额小盗窃次数少,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具备缓刑条件的犯罪分子,可以依法宣告缓刑。
3.要养成平时安全检查的习惯
特别是门窗、阳台、卫生间、厨房的窗子,以及是否有供贼人可爬的设施,如有应尽快整改。锁子坏了要及时更换,门窗有问题应及时修理,房前屋后的树木应及时修剪,钥匙丢时要及时更换。门框、门体除美观外,主要是注意是否坚固,门缝是否密封,固定锁体、锁扣部分的门体、门框是否牢固结实。
4.要养成睡前安全检查的习惯
不要以为安装有防盗门窗,就掉以轻心,要记着将防盗门的防盗锁锁上,将阳台、卫生间、厨房的锁扣锁上。要养成睡前进行安全检查的习惯。
5.要养成保密的习惯
不要随意将家中的经济状况外漏,不要在公共场合谈论家中的情况,防止被“有心人”听到,如要进货、办喜事、领取工资、还款等等。另外,家中的电话号码不要外泄。这就叫“害人之心不可有,防贼之心不可无”。
6.要养成外出离家前安全检查的习惯
不论是长时间度假、旅游探亲,还是外出乘凉、购物的短时间外出,都要关、锁好门窗。
浅谈交通系统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第5篇
摘要近几年来,青少年犯罪呈上升趋势,预防和防止青少年犯罪,是一个非常紧迫和重要的任务。青少年犯罪表现出盲目追求金钱和满足物质欲望,虚荣心极强,以盗窃、抢劫等犯罪居多,多以侵占财产为目的,并不同程度地带有暴力。文化程度偏低,法律意识淡薄。青少年违法犯罪的原因固然很多,但综合起来,不外乎家庭、学校、社会及自身等因素。青少年自身素质差,是最终导致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的根本原因。家庭环境不良或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重要因素。青少年思想不成熟,社会阅历浅,辨别是非能力差;学校只是一味的追求升学率,不重视制教育,使青少年不能从小树立法制观念。预防青少年犯罪需要家庭、学校、社会三方面的力量互相配合,共同营造一个适合青少年健康成长的优良环境,遏制青少年犯罪的发生。
关键词 青少年犯罪 原因 预防
一、青少年犯罪的界定
青少年犯罪泛指青少年这一特殊主体所实施的犯罪,亦即主体由儿童向成年过渡这个特定年龄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实施的各种犯罪统称。中国的青少年犯罪主要是指已年满十四周岁至未满二十五周岁的人触犯了刑事法律而应受到法律规定处罚的行为。当前在我国青少年犯罪总数已经占到了刑事犯罪总数的70%以上,这已被国际社会列为吸毒贩毒、环境污染之后的第三大公害。
二、青少年犯罪的现状
(一)犯罪问题突出。据权威资料显示,近几年,我国14—18岁未成年作案成员占全部刑事作案成员的比例一直处于10%以上
(二)呈现低龄趋势。15岁以下的少年违法犯罪增多。违法犯罪的低龄趋势潜伏着巨大的社会危害。
(三)犯罪突发性强。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从幼稚走向成熟的关键时期。青少年生理发育快,心理状态不够稳定,自我控制能力弱,容易冲动,做事往往不顾后果
(四)团伙犯罪严重。团伙犯罪是青少年犯罪中常见的、频发的犯罪方式。青少年犯罪案件中70%左右由青少年组成团伙作案。
三、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分析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加以分析
(一)1、个人因素青少年犯罪最根本的原因在于青少年本身的素质。青少年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育成长阶段,辨别是非、区分良莠和抵御外界影响的能力差,自控力弱,行为不稳,模仿力强,好冲动,易被诱惑实施犯罪;有的青少年对社会上不良风气、各种诱惑,以及一些低级趣味的色情文化,有一种神秘感,想试试的心理;有的学生成绩差,受到老师、同学的歧视,自尊心受挫,产生强烈的逆反心理和报复心理。正是由于大多数青少年犯文化素质不高和其脆弱的心理,使得他们分辨事非能力较差,其处世的无知性、盲目性就很难应付来自社会各方面的影响,经不起诱惑,很容易被别人拉拢、利用,或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绪,义气用事,不计后果等,从而走上了犯罪的道路。
(二)、家庭因素 家庭是未成年成长的“第一所学校”。家庭境和教育对未成年人成长的影
响和作用是潜移默化的,影响着未成年人的性格形成,尤其是特殊的家庭因素,带给未成年人的影响是破坏性的。在当今社会,具有普遍性的特殊家庭教育环境主要是两种:一是隔代教养。所谓隔代教养就指父母因为工作等原因无暇顾及子女,把孩子委托给自己的父母进行抚养,使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成为监护人实际监护教育的现象。二是单亲教育。在这样的特殊家庭环境下成长的大学生,长期得不到家庭应有的温暖和关爱,心灵极易受到创伤,从而养成不良的癖性,感情冷漠,情绪变化反复无常,甚至还会产生急噪、敌视或残忍的变态心理。此外,父母的不良行为,也对未成年的身心健康造成破坏。家庭中父母的不良行为主要有:一是父母不和、经常吵架,秽语连嘴,给青少年造成心理伤害;三是父母教育方法简单、粗暴,对子女的过错不是打就是骂,不尊重孩子的人格,在这种“高压”下,孩子的心理畸形;四是父母行为不检点、不务正业,经常酗酒严重影响孩子世界观的形成;五是溺爱孩子,视独生子女为掌上明珠重视物质方面的满足,娇生惯养,随着时间的推移,助长了子女的自私和奢侈;青少年在这种不良的家庭环境耳濡目睹,久而久之,使他们孤独、自卑、怨恨、极易被坏人所利用,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学校因素一是素质教育已实行行多年,但不少学校还热衷于应试教育,片面追求升学率,忽视德育教育,对一些基本的社会常识、做人道理和社会公德规范的教育不够;二是法制教育缺乏,很少对学生上法制课、出法制黑板报等进行普法教育;四是有些教师岐视后进生,动不动就进行所谓的“批评”,甚至是人格侮辱,极大的伤害了学生幼小的心灵,影响了身心健康;在校生在这样的一个环境中学习,极易走上邪路。
(四)社会因素社会上不良风气的影响以及腐朽思想和不良网络文化是导致青少年犯罪的原因之一。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文化娱乐等中充斥着大量的凶杀暴力、淫秽色情以及其它有损人民群众健康的内容,对涉世不深生活在这种环境下的青少年产生极大的消极影响。尤其是网络不良文化的传播,导致青少年心理扭曲,加快了犯罪进程,更甚者受网络影响,传统的青少年犯罪形态发生了新的变化,具体表现为:;网络的淫秽站点泛滥,;网络暴力文化的传播,使青少年中毒至深。
四、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一)加强家庭教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家庭教育的好坏,直接影响孩子的人格品质和思想品质的形成。”提高家庭教育水平,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转变家长教育理念。家长要以民主、平等、宽容取代专横、权威、独断、惟命是从,承担起为人父母的教养责任,和他们谈心,努力缩小代沟,尊重孩子的人格,多鼓励提高孩子的上进心、自信心。注意孩子在社会受到的不良影响,在重视孩子的学习成绩时,更要关心孩子的思想品德修养。改善家庭教育方法。青少年家长应加强学习法律常识和德育知识、育孩常识,成为孩子的良师益友。支持子女参加有益的社会活动;创造一个和谐、温馨的家庭气氛,让子女在学校或社会受到某种压力或产生心理矛盾时,能在家里有宣泄、排解的机会,及时化解矛盾,预防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二)充分发挥学校教育的作用
在学校教育中,加强青少年预防犯罪教育应采取如下措施:进一步转变观念,真正把德
育放在与智育同等重要的位置,并实现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全面转轨。学校应重视对双差生、后进生、农村留守青少年的关心、鼓励、帮助和爱护工作,努力减少和避免学生辍学、失学。第二,应切实提高学校法制教育的效果。应当结合实际,组织、举办多种形式的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法制宣传活动。
(三)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不断净化青少年成长的社会环境。
坚持不懈地开展“扫黄打非”斗争,共青团、公安、文化等有关部门应联合行动,对各类中小学、高教园区周边的各种娱乐场所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彻底的清理、整治,严厉打击危害学校正常秩序,侵害青少年学生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保障学生有一个安全、和谐、健康的学习环境。加大打击力度,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四)政法部门应认真做好青少年特殊群体的帮教转化工作,建立和完善青少年司法制度。
做好青少年特殊群体帮教转化工作,可有效防止和减少这一群体的违法犯罪特别是重新犯罪。对犯罪的在校生,要严格贯彻教育、挽救惩治的方针,尽最大可能的挽救失足在校生,实行帮教制度,防止其重新犯罪。建立社会、家庭、政法部门参加的三结合帮教组织,开展帮教活动,落实帮教措施。要帮助辍学学生重返校园,接受义务教育。对流浪、乞讨儿童,民政、公安部门要做好收容遣送以及救助工作,防止他们流落街头,走上歧途。做好刑释解教青少年的安置帮教工作,做到政治上不歧视,安置上不偏见,生活上多关心,同时做好接茬帮教,防止其重新犯罪。
浅谈交通系统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第6篇
严桂新
近年来,国家各级税务机关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认真实施人才兴税和管理强税战略,切实加强税收法治建设和征管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了税收管理职能作用,为努力推进和实现“扎实保增长、全面达小康”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国税系统职务犯罪也时有发生,这些案件社会影响重大,危害后果严重,不仅侵犯了纳税主体的合法利益,破坏了征纳关系,还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此,应对这些职务犯罪案件作出原因分析,提出应对策略,以期有效遏止国税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高发态势。
一、国税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税务稽查职务犯罪高发。国税系统从上到下都负有税务稽查职能,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负责对计划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和税务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审理、执行,税收案件举报的受理、转办,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等。这些部门作为一线税务执法单位,与纳税企业接触最多,稽查谁、稽查频率、稽查的深度、处罚的幅度,都在该部门的掌握中,因此一些掌握公权的人趁机捞取不法之财,索贿受贿案件屡有发生。
(二)权钱交易比较突出。一些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把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等价交换原则引入到政府机关职务活动中来,利用工作职权作为交换资本,以权谋私,以税谋私。这种畸形交易关系的目的是通过权钱交换,以牺牲国家或集体的利益为代价,以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来满足个人或小团体的私欲。
(三)“一把手”犯罪比较典型。“一把手”往往以国税权力为本源,进行职务犯罪,有的数种犯罪手段并用,呈现出多样化、智能化特点。这些“一把手”在子女出国、儿女婚嫁、家属生病住院、购买商品房、外出旅游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染指。有的甚至不管是份内份外,事情能否办成,有钱则收,收则不退,贪得无厌。
(四)贪、赌、色集于一身。一些人走上领导岗位后,便热衷于待遇享受,开始讲排场,摆阔气,结交一些有权、有钱的人,甚至与一些偷漏国税的犯罪分子相勾结。他们花天酒地,大肆挥霍,打牌玩赌,昏天黑地。身边的女人也频频亮相,毫无羞耻心,既损害了国税形象,又败坏了机关风气。他们总认为手中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于是声色犬马、“莺歌燕舞”,灵魂嬗变,权、钱、赌、色成为他们人生的四部曲。
二、国税系统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一)抵挡不住诱惑。税务机关是国家和政府税收工作职能部门,它通过贯彻国家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来组织各种税收收入,运用税收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督。这种经济权利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各种利益的包围,有的不法分子为偷税漏税拉拢腐蚀税务干部。一些意志薄弱者经受不住“物欲横流”的诱惑,思想防线决堤,走上不归路。
(二)体制还不够完善。税务部门在执法中自由裁量活动的空间过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对罚款规定的弹性过大,导致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更大,增强了一些人实施职务犯罪的投机心理,为滋生以税换贿提供了土壤。同时,一些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法律意识不强,希望通过偷逃税款达到致富的目的,以为只要和税务征管部门搞好关系,就可以少缴税甚至不缴税或者少罚款、不罚款,因此把一线税务人员作为拉拢腐蚀的主要对象,税务人员经受不住利诱就会被腐蚀走上犯罪道路。
(三)制度得不到落实。各级国税机关在规范行政管理权、税收执法权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制定了大量的规章制度,如税收管理员和稽查员“勤廉双述双评”制度、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制度、基层分局勤廉巡查制度等等,但由于少数领导干部维护制度、坚守制度的自觉性不够,把个人或小集团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把党和政府赋予的公共权力私有化、商品化,不能严格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致使不少制度未能得到有效落实,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四)监督过于弱化。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一些国税部门和单位在对干部的监督管理中,存在着失之以宽、失之以软的问题,监督还没有渗透到税收执法的全过程和干部的“八小时之外”,从而给个别私欲膨胀的干部留下了空档和可乘之机。特别是对“一把手”监督存在盲区。上一级国税机关对基层国税局长、分局长尚缺乏刚性的监督制约机制,表扬的多,批评的少,谈工作的多,找问题的少,缺乏警示教育和警钟长鸣,因此一些领导干部老抱着侥幸心理违法犯罪,甚至铤而走险。
三、国税系统职务犯罪防治的对策
(一)优化税收征管业务流程,严防自由裁量权滥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完善的、操作性强的岗责体系,加强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的业务衔接,要实行税收管理定期轮岗制、稽查、审计和监察首查责任制、复查制,通过完善征管体制,形成权力层层分解、工作环环相扣、相互联系制约的科学严密的管理链条,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有效防止不廉行为的发生。同时,还应当调整税收征管工作的重点,应重视税收日常管理工作,不过分倚重税收稽查。过分税收稽查就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对减免税收、不处罚、不罚款税收案件,要引入外部监督机制或上调一级管理机制,最大限度遏制因裁量权滥用而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预警机制建设,突出廉政风险防范。要坚持静态与动态相结合、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原则,畅通预防信息渠道。要通过来信来访、领导班子考察、专门督察、巡视检查、经济审计、案件查处等途径,获取有关信息。特别注重从机构调整、人事变动、重大节日、婚丧嫁娶及税务干部社交圈、生活圈、娱乐圈了解和掌握信息,加强预警信息的评估和分析,对获取的信息要及时进行梳理、分析,正确评估和判断腐败行为的苗头和动向,从中发现案件线索,并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相关措施,不断完善机制和制度,关口前移,防范在先,把腐败现象遏制在萌芽状态。要建立健全“定期会诊”制度,经常对税务工作各环节进行风险排查,针对暴露出来的苗头性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剖析原因,举一反三,及时制定规范,堵塞漏洞,做到未雨绸缪。同时,针对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和漏洞,加强税收政策的研究、改进和完善,避免执法风险。
(三)开展行业专项整改,狠刹行业不正之风。要针对案件暴露出的各种问题,进一步查找本行业本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深刻反思,认真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很抓落实。建议开展一次专门的行业专项整改活动,重点纠正税务干部与纳税企业吃吃喝喝、打牌赌博等消费娱乐现象;重申禁令,严格排查税务干部收受企业单位红包、购物卡等违令违纪问题,严肃查处税务干部以各种名义投资经商办企业,借服务之名为公司企业生产经营充当马前足等问题。对税务干部与纳税企业单位非正常性接触,要制定严密的综合性防范措施,加大督察力度,对发现的不良现象和问题,要及时进行警示通报,防止小苗头演变成大问题,小疾病引发成流行病,小隐患酿成大要案,坚决遏制行业歪风。
(四)规范干部选拔任用,防止用人失察失误。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通过民主测评等形式广泛听取干部群众对拟任人选的意见,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重点考察个人品德。凡考察对象在现任工作单位时间不满三年的,还应到以前工作单位进行延伸考察。考察对象在考察过程中应申报住房、投资等财产状况和配偶、子女从业及出国(境)求学、定居等个人有关事项。有意隐瞒报告事项的,取消其拟任用资格,已经任命的,撤销任命。要规定配偶和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对于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的,要对上一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对于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形,要按照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五)改革权力运行机制,重点预防“一把手”犯罪。多年来,由于监督机制、体制的原因,导致监督缺乏应有的力度,对各级“一把手”的监督制约仍然是一个难点和重点。因此,要实施领导干部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分解“一把手”过于集中的权力。要建立和实施“一把手”对本单位工作负总责、履行决策和监督职责的制度。规定和实施在领导班子分工中,“一把手”不具体直管人事、财务、审批、执法等事项,明确由班子其他成员协助正职分管。“一把手”着重对班子其他成员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必要时行使否决权。班子其他成员应认真履行分管职责,主动接受一把手“的领导和监督,及时向一把手”报告分管情况,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合力。
浅谈交通系统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第7篇
职务犯罪的特点及成因探讨
今年以来,我市两级检察院依照“系统查、查系统”的方案,立足“关注民生、服务民生、维护民生”,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系统乱收费、学校领导贪污、贿赂等问题,在教育系统开展了专项的职务犯罪查办活动,截止4月底,已立案侦查6件7人,其中部分案件已侦结并起诉到法院,犯罪嫌疑人将面临严厉制裁。但案件却给人们留下许多深思:学校本是一方“净土”,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开始滋长、蔓延,出现“人类灵魂的豆腐渣工程”,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十分巨大。结合我市今年所查办的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笔者试着对我市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及成因进行探讨,并提出行之有效的预防措施,以减少、遏制、防止教育系统职务犯罪。
一、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共性
一是犯罪主体相对集中,多为学校校长、财务人员。在我市查办的6件(涉案人员7人)教育系统案件中,涉案人员中4人为校长、两人为学校财务人员,他们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把权力转变为谋取私利的工具,以权谋私,最终落入犯罪的泥潭。
二是涉案人员文化层次较高。涉案人员都有较长的教龄、大专以上的文化程度,有的甚至在教育战线上奋斗了几十年,曾经有过辉煌的业绩,但在事业发展的鼎盛时期放松警惕,私欲膨 1 胀,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如我院查处的会宁县新庄初级中学前校长刘某,其学历为大专,系中学高级教师,讲课深受学生喜欢,但任校长后经不住诱惑,挪用公款构成犯罪。
三是发案环节集中,主要是私设小金库,然后在小金库中进行侵吞、挪用。我市地处西部,属经济欠发达地区,再加上随着国家税费改革后取消了学校的收费,学校经费本身不足,甚至可以用捉襟见肘来形容,但一些学校管理者,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私设小金库,以便自己挥霍、侵吞或挪用。从我市查处的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看,其小金库的主要来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教辅读物回扣不入账、套取国家专项款、收取补习费或高学费、捐资助学款等。在我市初查过的学校中,几乎都设有小金库,只是管理方式以及金额大小不同。如我院初查的会宁县平头川中学将虚报来的“普九债务”清欠款20余万元私设小金库,然后用于日常接待、老师福利等支出,其中不乏违纪行为;我院查处的靖远县大芦中学校长周某受贿案,就是虚报国家专项款“普九债务”清欠款,然后任公款滞留于建筑老板靳某手中让其周转使用,靳某为表示感谢,在其离任校长后,送给其感谢费2万元;我市平川区元查办的平川区共和中学校长赵某与会计张某共同贪污案,也是虚报债务,套取国家专项款后私设小金库而后合伙侵吞;我院查处的会宁县新庄中学校长刘某挪用公款案,就是将某单位的捐资助学款私设小金库后予以挪用的。
四是作案手段隐密,但方式简单,犯罪形式较单一,其中贪污案件居多。作案时主要是校领导安排财务人员将部分收入不入账或虚列支出套取公款后私设小金库,所以对私设小金库的事知情人一般不会超过三人,使公款失去监管,为下一步进行犯罪活动创造条件。作为校领导或财务人员,一般会通过在小金库中以白条、收据等形式虚列支出进行贪污,或以借款形式先挪用后再找相关条据冲账,予以贪污。我市查处的6案7人中,有3案4人为贪污,占所查办案件数的50%。
五是主观恶性小,查处时间短,涉案金额较小。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涉案金额与其他领域动辄几十万上百万相比不算大,作案手法也比较单一,相对于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的作案人要“单纯”、“老实”得多,归案后一般能如实交待犯罪事实,交待问题时也比较主动、详尽,犯罪后普遍怀有愧疚感。我市查办的6案7人教育系统职务犯罪中,案值在10万元以上的占2案3人,其中1案2人共同贪污10万元,1案1人为挪用公款11万余元,占查办案件数的三分之一。大部分犯罪嫌疑人到案后,能主动交代问题,基本不需过多的审讯,我市办理的案件中有1人认定为自首。
二、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原因
教育腐败的蔓延,暴露出教育系统一些单位和部门在教育、管理、监督、制约上存在着诸多问题。经过我们认真调查分析,造成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有:
一是个人法制观念淡薄,私欲膨胀。“物必自腐而后虫生”。犯罪人的个体心理因素是职务犯罪行为发生的内因。从教育系统腐败分子由“正面教员”变为“反面教员”的思想演变轨迹看,内因起着决定性作用,在私欲面前放松了对自己的主观世界改造,在社会不正之风的影响下,他们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逐渐发生变化,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当作了捞取金钱的资本,异化为个人谋私的工具,在金钱的诱惑下,最终必然走上犯罪道路。如我县中学校长刘某本是一名优秀教师,担任校长之后将手中的权力当成了个人谋利的工具,不检点自己的行为,甚至染上赌博的恶习,终于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挪用公款11万余元。
二是监督制约机制不健全。
1、上级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作用发挥欠缺。从我们深入一些发案单位了解,我市教育部门纪检组对学校及“一把手”在收费、财务管理及干部的廉政教育上虽有原则规定,但在基建建设、教师招聘等重大问题上缺乏有针对性的监督与制约,对学校“一把手”的监督机制处于失控状态,造成同级难以监督,上级疏于监督的局面。
2、社会监督相对弱化。长期以来,各职能部门及人民群众把学校当作“净土”,客观上造成了人们对学校腐败缺乏警惕性和预见性,缺乏有效的腐败“预警”和“发现”机制,一些教育腐败无人察觉,无从发现,也就无法查处。
三是法制宣传不到位,打击防范工作力度不够,使违法犯罪者产生侥幸心理。在查处的6起案件的涉案人员中,有近三分 4 之二的人对检察机关的管辖范围、职能知之甚少,有的学校竟没有一份法律方面的报刊、杂志,加之认识上有误区,始终认为学校是一方净土,结果使这个“无案件”可办的教育系统,出现了大量有恃无恐的犯罪分子。
三、预防和减少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对策
百年大计,教育为先。为有效地预防和减少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发生,从源头上解决和治理教育腐败问题,确保我市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是加强教育队伍的思想政治教育,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教育部门要经常性对系统内工作人员开展品德教育、廉政教育、警示教育和法纪教育。要充分发挥党纪国法的教育功能,使他们充分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清正廉明的公仆意识和为人师表的思想,增强“戒贪”、“防渐”、“慎独”的自律意识和拒腐防变的廉政意识,使他们能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正确对待、使用手中的权力,促进依法治教和廉洁从教。
二是加大查处和预防力度,力求取得“打击一个教育一片”的效果。检察机关要加大依法查办教育系统职务犯罪的力度,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严厉惩治和震慑腐败分子。在认真查处的同时,应结合办案积极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首先要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联络机制,将教育系统纳入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选择典型案例以案说法,结合教育系统 5 的特点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多方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做到警钟长鸣;其次要结合办案及时发现案发单位在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存在问题和漏洞,有针对性地发出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等,帮助案发单位建章立制,堵塞漏洞,铲除滋生职务犯罪的土壤和条件。
三是强化内外监督机制,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首先要强化教育系统内部纪检工作力度,切实加强内部监督制约机制,避免一人说了算,权力过于集中的现象,建立制约管理体系,扩大民主监督的范围、渠道,推行行之有效的群众监督制度及班子成员之间监督等相应制度,并且配以有力的惩戒措施,使腐败及早发现,及时遏制。其次要建立执法公示承诺制度和个案监督制度,设立举报信箱和举报电话,鼓励群众对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教育兴则国兴,教育是国家和民族的根本,是关乎国家和民族未来的大计。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遏制教育界的腐败,还教育系统一片清澈的蓝天。
浅谈交通系统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第8篇
一、涉农职务犯罪的成因
(一) 主观方面
文化水平、政治素养低, 道德理想灭失, 追求个人享乐主义。从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来看, 绝大多数的犯罪嫌疑人不能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 走上了腐败的道路, 触犯了刑法。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头脑中产生“有权不用, 过期作废”等错误认识, 他们身上出现的问题, 表面上看是贪污、受贿等经济问题, 实质上却是他们的理想信念出现了问题。
法治意识淡薄、不懂法、不学法。部分基层组织负责人对法律知识一知半解, 不敬畏法律, 个人主义膨胀, 认为“老子天下第一”。还有的人认为法不责众, 只要大家都贪了、占了, 组织上就不会追究。还有的耍小聪明, 认为就他们几个人干的事, 只要自己不说, 就不会出事, 抱着侥幸心理。
(二) 客观方面
经济, 经济落后、生活贫穷是引发涉农职务犯罪的一个基本原因, 而活跃的经济活动往往又会加速催生一些涉农职务犯罪。近几年经过政府改革, 精简了村干部职数, 村干部工作的难度和繁简程度较以前大大增加, 但大部分村干部待遇偏低, 村干部工资收入在4000-7000元左右, 付出与所得失衡[1]。
法律和制度, 职务犯罪前监督缺失, 职务犯罪后惩罚缺位。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相关的单位、部门、行政村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 有的甚至根本就没有监督、管理制度, 这样就导致了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干部办事不依章法, 完全凭自己的个人意志悠意行事, 独断专横。涉农职务犯罪对象被查处后多数被判处缓刑, 对于基层组织的这些本来身份就是农民的负责人, 从政治上、经济上都影响不大, 没有形成震慑力。
二、涉农职务犯罪的社会危害性
作为一类特殊的犯罪, 涉农职务犯罪直接侵害了广大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影响了广大农民的日常生活。总体来说, 涉农职务犯罪侵害的是国家对农村公共事务的管理职能和政府的廉洁。
涉农职务犯罪直接侵害农民群众利益, 严重影响和制约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涉农职务犯罪中贪污罪的目标就是让私人通过非法的手段占有农村公共财物[2]。受贿罪是出于个人获利的目的, 利用手中的权力交换财物, 以成行贿人之私利, 损害的却是村民的合法利益, 制约农村经济的有序发展。
涉农职务犯罪破坏国家公共管理职能, 直接影响了党和国家各项政策在农村的贯彻实施, 严重损害党和政府的形象。基层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干部直接代表党和政府在广大农村执行党和国家各项法律、政策, 行使权力, 维护农村公共利益, 但是我们的部分国家工作人员和村干部为了个人私利, 滥用权力, 使得政策走调, 权力变样。结果, 党和国家各项法律、惠农政策在农村得不到执行, 制定的工作计划得不到全面落实, 既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利益, 又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破坏农村生产、生活秩序, 严重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涉农职务犯罪引起民怨民恨, 社会反响大, 引发大量的重复举报、联名举报、多头举报, 有的案件甚至引发集体上访、越级上访, 破坏了农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 严重影响农村的社会稳定。
三、检察机关打击涉农职务犯罪的对策
打造一支专业精、能力强、人力分布均匀的侦查队伍, 智慧办案、科技破案。培养年轻侦查干警, 强化经验丰富的老干警办案激情, 充分利用传统兵法计谋办案, 采用现代信息分析涉农职务犯罪领域特点, 根据涉农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 预测未来查处犯罪可能遇到的问题, 超前采取应对措施, 掌握工作的主动权[3];重视侦查、取证手段, 严守办案程序。涉农职务犯罪案件的涉案人员大部分为年龄偏大的村支书、主任, 虽然其本身文化水平较低, 但社会经验丰富, 在办案时要充分运用传统兵法计谋, 打破其心理防线;运用现代侦查设备巧妙合理的获取物证。
“集中力量办大事”重点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民生工程案件。对农民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妨碍新农村发展大局的涉农职务犯罪案件重拳出击, 集中反贪、反渎中坚力量及现有最先进的侦查设备;优先车辆调配、办案经费单独拨付。打击涉农职务犯罪重点发生的几个领域:“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涉及三农’财政性资金、粮农补贴资金、扶贫幵发资金、退耕还林等支农惠农资金审批、发放、管理领域。”克服办案人手不够及办案设备和经费不足的缺陷。
建立联席机制, 与纪委、审计等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对涉农职务犯罪快侦快结快诉, 避开“人情网”的影响[4]。在涉农侵害村民利益中, 有些行为触犯党纪, 但没有触犯刑法;有些行为只违反政府行政规定, 未触犯国家刑法规定;有些行为既违反党纪, 也触犯刑法。与纪委、审计部门通力合作, 在打击犯罪的同时, 也让侵害村民的违纪行为无所遁形, 在多部门的共同监督和参与下, 让“人情网, 打招呼”失去效力。
侦防结合, 重视检察建议, 坚持一件案件一检察建议。加强与涉农职务犯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基层组织主要负责人主管部门的协调和配合, 发挥主管部门的监督作用, 将检察建议的内容落到实处, 通过检察建议进行整改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 且具有普遍性意义的, 积极通过向行业系统进行推广。通过采取法律讲座、法制宣传等各种有效形式和途径, 加强对农村基层国家工作人员和村“两委”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在起诉涉农职务犯罪案件时, 邀请其他村委工作人员现场观摩, 直接让其感受到法律的权威和作用, 从而将检察建议落到实处。有组织、有计划地在农村开展普法教育, 通过加强培育农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 使其懂得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从而阻止权力滥用, 为打击和预防农村基层干部涉农职务犯罪奠定群众基础。
关键词:涉农职务犯罪,成因,危害,对策
参考文献
[1]汪军.对农村基层组织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分析[EB/OL].北大法律信息网, 2013-11-23.
[2]彭新林.我国基层干部职务犯罪的成因和对策[N].人民法院报, 2014-1-8.
[3]刘超.探究新农合领域职务犯罪特点、成因及对策[EB/OL].正义网, 2012.
浅谈交通系统职务犯罪的成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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