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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机关范文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权力机关范文(精选6篇)

权力机关 第1篇

公五顾诚磊

公安机关的权力观

我国《宪法》第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决定了我国公安机关的性质为: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和刑事执法的专门机关。并且公安机关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人民警察是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刑事司法力量。既然我国的法律已经给予了我们公安机关管理公共安全的权力,并且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的国家必然会有许多问题,许多问题至今也不能用现有的法律来解决。所以公安机关在这阶段必须强化自己的公共权力,而不是一味地削减自己的职能范围,并且在执法过程中,还要维护自己的权力,如最近出现的一个公安干警被群众咬住手指还打电话请示局长能不能反抗的实例就充分说明在信息化日益强化的当下,公安机关的一举一动都受着人民群众的监视,稍有不慎就会受到抨击,而如果做出了一点成就,则是我们公安的分内之事,不值得宣传,公安机关在如今可以算是一个弱势群体了。

但是作为弱势群体的公安机关们就可以无限扩大自己的领地了吗?回答当然是否定的,试问,盖世太保在二战期间算不算是警察,那作为社会主义的国家,如果有着像盖世太保一样的警察们,我们的社会岂不会大乱?所以,公安机关在放开自己的权力的同时也要步步谨慎,如文强案还有公安干警强奸卖淫女的事件就充分说明我们公安机关必须对自己的权力做出必要的限制,要让公安的权力适当地处于透明状态,让老百姓们了解我们,理解我们,接近我们,当我们是一家人。

公安工作的开展必须还要走必要的途径。这个途径的寻找可以是好的,也可以使坏的。坏的方面诸如暴力执法、严刑逼供等等的事件这几年都见之于报端,对于公安机关的形象有了极大的损害,公安人员有责任要完成自身的工作,但不能为了工作而放弃了作为一名公安干警的基本原则,绝对不能采用损害人民利益的方法来完成工作,毕竟在我们国家警察两字的前面还有“人民”二字。

因此我们公安干警就必须要经过合法的途径来行使自己的权力了。但是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各项法律制度还未完善,并且公安工作常年与老百姓打交道,法律又不能事无巨细地管理到生活的每个方面,这就造成了社会中的许多问题都处于空白管理之下,而公安机关又不知道如何去管理,也就导致了公安机关在某些方面侵犯了老百姓的利益,这就直接造成老百姓与警察的矛盾加剧,对公安工作的开展有了一定的阻碍,而这些阻碍又不能让公安机关摸索出正确的管理办法,因此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

所以,为了使我们公安工作更有序地进行,必须要完善社会主义法律特别是在公安管理这方面的法律,规范公安干警行使权力的途径,指出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使公安工作有章可循,从而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当然,在制定这些法律的时候,还要结合多年实践的经验,不能一味地搞官僚主义,“领导一句话,百姓不说话”的现象也不能出现,要使公安机关的权力实实在在地为老百姓行使。

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公安机关正确行使自身的权力还有相当长的一段路要走。

权力机关 第2篇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不断推进“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的深入开展,促进检务公开和执法规范化建设,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的要求和省(市)政法委、省(市)院的安排部署,现结合基层检察工作实际,特制定我院深化“检务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一、深化“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不断发展和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客观上对“检务公开”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谈到政治建设这一栏中提出了“让权利在阳光下运行”,这是我们党始终不渝追求的目标。我们要切实提高对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重要意义的认识,以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的精神,进一步把“检务公开”抓紧抓好。

深化“检务公开”是检察机关践行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开展以“依法治国、司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为基本内容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具体体现;是坚持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现司法为民、司法便民、司法护民,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有力举措;是检察机关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执法理念和“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正确履行检察职能,保障人民群众实现宪法赋予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民主权利,接受社会监督的有效途径;是推进检察改革,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促进规范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提高检察官素质和执法水平的重要保障。我们要以改革的精神,解放思想,锐意进取,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努力做到检察办案工作机制更加完善,办案力度、质量和效率有新的提高,内外部监督制约更加有效,法律监督能力进一步增强,促进检察工作的全面发展。

二、加强“检务公开”的组织领导

全院干警要通过进一步深化大学习大讨论活动,从司法为民,保障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深刻认识“检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树立自觉接受监督、主动改进工作的指导思想,切实加强领导,把“检务公开”工作列入党组的议事日程,研究和解决深化“检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为此,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精神和省(市)政法委、省(市)院的安排部署,经院党组10月6日研究,决定成立我院深化“检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组 长:曹澄鸣

副组长:雷敦祥、翟新鹏、严掌珠、王旭宏、王跃进、闫景振、刘正兴

成员: 各内设机构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主任: 雷敦祥

副主任:李建民

成员:徐冰、骆成兴、赵伟

要切实加强对“检务公开”工作的领导,院领导小组要定期进行督促、检查、考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检务公开”办公室专门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督促落实以及对推行检务公开后群众举报、社会反映的问题和案件进行全程跟踪督办,保证检务公开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取信于民;同时要抓好全院“检务公开”工作的组织、协调。各内设机构应当结合履行职能,认真积极做好有关“检务公开”工作。

三、把握“检务公开”的基本原则

“检务公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与检察职权相关的不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有关活动和事项。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依法原则。严格按照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应当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开的与检察职权相关的活动和事项予以公开。包括检察机关的性质、任务、职权,各职能部门的设置、主要职责,人民检察院的活动原则、工作制度、办案规程,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以及对不起诉、刑事申诉等案件的审查活动等内容。

(二)真实充分原则。除因涉及国家秘密等原因外,对办案程序、复查案件的工作规程、各个诉讼阶段诉讼参与人的权利和义务、法律监督结果等依法应该公开的事项,都要充分公开,如实公开。

(三)及时便民原则。采取多种形式,包括利用新闻媒介和现代信息手段向社会和诉讼参与人公布、宣传“检务公开”的内容,使“检务公开”更加方便、快捷、及时,便于当事人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四)开拓创新原则。“检务公开”应当与时俱进,随着国家的法治进程而更加开放和透明。对于“检务公开”的具体内容、范围、方式和途径等,应当以改革的精神,不断探索,不断丰富,不断完善。

四、充实“检务公开”的内容范围

随着形势的不断发展,“检务公开”原有的一些内容已经发生变化需要修订,有些新的内容应加以补充。在“检务十公开”的基础上,“检务公开”应当充实、完善以下内容:

(一)检察官的任职资格和管理(由政治处负责提供)。

(二)检察人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由政治处负责提供)。

(三)人民检察院保障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依法执业的规定(由公诉科负责提供)。

(四)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由公诉科负责提供)。

(五)不起诉案件公开审查规则(由公诉科负责提供)。

(六)普通程序简化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程序(由公诉科负责提供)。

(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程序(由公诉科负责提供)。

(八)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由控告申诉科负责提供)。

(九)国家刑事赔偿的规定(由控告申诉科负责提供)。

(十)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由民事行政检察科负责提供)。

(十一)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规定(由人民监督员办公室负责提供)。

(十二)检察工作纪律和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由纪检监察室负责提供)。

(十三)其他依法应当予以公开的内容(由各部门视情况予以确定提供:工作职责、制度纪律、工作承诺、诉讼程序、工作流程等信息内容装框上墙公开。)。

五、深化“检务公开”的方式渠道

(一)利用新闻网络媒体公开。这种方式是适应信息化建设的需求的最便捷、高效的主动公开方式,是“检务公开”和广大群众获取信息的重要渠道。实行检务公开,抓好宣传是关键,深化检务公开,必须在宣传的手段上、形式上、效果上下功夫。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络等多种媒体扩大检务公开的影响,通过我院互联网门户网站和局域网综合信息平台方便群众随时查阅查询检务公开的内容。要继续办好“检察信息”和“荔检队伍建设专刊”,让社会各界关注并支持检务公开活动,大力营造有利用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舆论环境。

(二)编发检察宣传资料公开。要通过编印“检务公开宣传手册”、“大荔检察公报”等形式,将“检务公开”的二十三项内容、涉及检察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重要规范性文件、法律解释等内容汇编成册、印发公报,向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散发宣传。

(三)规划办公办案场所公开。各内设机构要合理布置办公办案场所,修改完善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各项制度、工作承诺、工作流程等信息内容并装框上墙公开。院里要建设好电子阅览室、检务公开展览室,并将检务公开的二十三项内容用网页专栏和公告栏的形式予以公开。

(四)通过办案监督活动公开。一是在监督中公开。进一步加大对公诉、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等部门的办案和监督力度,突出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特色,扩大检察机关的社会影响,增强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各项业务的了解;二是在活动中公开。在每年举报宣传周活动中,改变过去以控告申诉部门为主的状况,形成控告申诉部门牵头,反贪局、反渎职侵权检察局、民事行政检察科、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等部门联动的宣传格局。通过散发宣传资料、解答法律咨询等形式,使人民群众了解检察机关各部门的职责;三是在办案中公开。办案人员将告知涉案人员在侦查、审查起诉阶级所享有的权利和义务贯穿办案全过程,使涉案人对自己所处的境况得以充分了解。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转变执法观念和办案方式,注意审讯方式和细节,加强对讯问活动的监督,固定证实犯罪嫌疑人的有罪证据,确保案件质量;四是在接待中公开。控申部门在受理群众举报信访后向本院其它部门移交案件时,及时告知来信来访者所转交部门的职责及转交的原因;不受理时也应明确地向来信来访者讲明检察机关的受案范围。制定好接待流程图,使上访人员对受案范围和案件流转通过流程图看清楚。

(五)建立检察开放日活动公开。每年七月份组织开展一次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党政机关、人大和政协机关、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新闻媒体等单位代表走进检察机关,以图片、资料、多媒体演示、座谈会咨询、参观等形式,让社会各界充分了解检察机关和检察工作,促进检察机关与社会各界“面对面”的交流和沟通,拉近检民距离,最大限度地保障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破除检察工作的神秘感,增强了检察工作的公开性、亲和力和透明度。

六、健全“检务公开”的制度机制。

由院检务公开办公室牵头,各业务部门主抓,建立健全检务公开各项制度。

(一)严格执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制度。要建立健全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工作机制,探索进一步加强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对于举报、侦查、逮捕、起诉、抗诉、申诉等各个诉讼环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等诉讼参与人权利义务的告知,必须严格依法进行。同时,要将告知的内容通过办案笔录、诉讼文书、工作文书等予以明确记载归卷,定期检查,作为工作绩效考核的一项内容。加强控告申诉接待和涉检信访案件的办理工作,方便群众诉讼。

(二)健全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制度。相关业务部门就依法可以公开的诉讼程序、诉讼期限、办案流程、案件处理情况、法律文书、办案纪律等信息,要主动予以公开。同时,通过建立“检务公开”查询服务窗口等方式,根据有关诉讼参与人的申请,可以有针对性地予以公开。提高“检务公开”的及时性和实效性,在诉讼各个环节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三)完善定期通报制度。要健全检察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由院办公室负责,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重大工作部署、有关司法解释、检察工作的阶段性成果、有重大社会影响案件的办理情况、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等,要及时向人大、政协和新闻界通报,增强检务公开的及时性和权威性,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要定期召开由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参加的会议,就检务公开实施情况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主动邀请人大、政协代表来院里视察,听取他们的建议;积极主动的配合人大、政协的视察、检查和调研,提供方便和条件。坚持在党委的领导下,把重要案件和人员的使用情况及时向党委汇报,争取党委的支持;对一些重要活动的开展要及时向党委汇报,每季度通报一次检察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整改。把应公开的内容全部进行公开。

(四)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作用。为进一步增强检察机关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要继续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在办理直接受理侦查案件过程中,对于“三类案件”、“五种情形”,要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充分听取人民监督员的意见;对于检察工作中遇到的重大业务问题、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等,要多开展专家咨询、论证活动,增强检察决策的民主化和透明度,提高检察机关的社会公信力。

(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检察人员严重违反“检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影响诉讼参与人行使权利的,纪检监察部门应当予以追究;情节严重的,要按照《检察人员纪律处分条例(试行)》严肃处理。

(六)建立监督保障机制。要健全“检务公开”的监督、检查机制,检务公开办公室要加强督查落实,各相关部门要坚持“检务公开”制度,根据各自职能认真履行,院办公室要做好后勤保障工作,同时提供必要的组织协作和物质保障条件,保障“检务公开”持续、有序、深入地开展。

(七)完善检察保密制度。“检务公开“要求向当事人、向社会公开检察信息,检察保密则要求检察人员要保守检察工作秘密,“检务公开“与检察保密是矛盾的统一体。“检务公开“并不是全面公开,而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对不公开部分予以保密,是“检务公开“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和深化。在全面推进“检务公开”工作的同时,要正确处理好“检务公开”和检察保密工作的关系。院办公室要加强保密管理,除了依法应当公开的内容外,在检察工作中,有关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委员会讨论的内部情况等,不得对外公开。检察工作中的保密事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检察机关保密工作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七、深化“检务公开”的时间安排

根据省市政法委、省市检察院关于推行执法公开的工作的安排部署,我院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是动员安排部署。时间为2008年10月份,内容是召开动员大会,由曹澄鸣检察长作动员报告,传达上级会议精神,学习有关文件,各内设机构开展检务公开专题讨论,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深化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第二阶段是完善检务公开内容。时间为2008年11月份,任务是由各内设机构按照各自的职责权限,整理完善提供各部门检务公开的具体内容,修订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工作职责、工作承诺、工作流程等。

第三阶段是全面完成检务公开工作。时间为2008年12月底,具体任务是由院办公室和检务公开办公室牵头,各内设机构配合,完成办公办案场所,各项规章制度和检务公开内容的统一规划,制作图表装框上墙,汇编检务公开宣传册,布置检务公开展览室,网上发布检务公开内容等工作,全面完成今年推进检务公开的各项任务。

八、深化“检务公开”的几点要求

深入推进检务公开制度是一项原则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一项经常性、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任务,也是各内设机构的共同责任,为此院党组提出以下要求:

(一)要高度重视,抓好工作落实。各部门负责人为检务公开的第一责任人,要统筹兼顾、顾全大局、密切配合,协同全院认真负责的做好深化检务公开工作。要结合大学习大讨论活动,开展好深化“检务公开”专题讨论活动,使全体干警从依法治国的高度,以对党、对人民、对检察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实行检务公开的重要意义。

(二)要精心组织,完善部门规范。各内设机构应当结合履行职能,按照检务公开的内容和范围,进一步修订完善好本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研究确定本部门需要公开的具体内容和事项,健全机制,使检务公开真正落实到检察工作的每个环节中去。院党组确定研究室为我院检务公开专门办事机构,并赋予这个机构足够的权力,专门负责对此项工作的督促落实以及对推行检务公开后群众举报、社会反映的问题和案件进行全程跟踪督办,保证检务公开能真正解决实际问题,取信于民。

权力机关 第3篇

1、教材的地位与作用

本课是人教版思想政治必修2《政治生活》第三单元第五课第一框题的内容, 其教学内容主要围绕着人大和人大代表两大主题展开。具体论述了: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人大的性质、地位、职权、常设机关;人大代表的职权、义务及其产生和任期。本框题在政治生活教学内容中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

2、教学目标

(1) 知识目标:

知道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 识记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人民代表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

(2) 能力目标

培养自主学习的能力, 能够运用事例说明关于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具体表现;增强收集材料的能力, 能够多渠道地收集有关人民代表大会活动的有关资料用于学习。

(3) 情感、态度、价值观目标

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的学习, 认同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培养合作学习的团队精神。

3、重点、难点

重点: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地位和职权和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难点: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二、学情分析

关于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关知识, 高一学生在初中就已学过一些粗浅的内容, 日常生活中也或多或少地在电视、新闻中看过有关人大的报道, 这就为学习本课知识奠定了一定的基础。从高一学生心理特点来说, 由于每年召开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重大事件, 备受全国上下关注, 青年学生由于其对新事物的敏感、好奇、热情等心理特点, 对于本课所涉及的热点问题, 将会产生浓厚的兴趣。

三、教法学法

1、教学方法

我在教学方法上贯彻启发式和研讨式原则, 多种教学方法适时运用, 如问题探究法、师生互动法、合作讨论法、情景营造法、分析归纳法等, 交叉刺激学生感官, 以便达到较好的教学效果。

2、学法指导

指导学生自主探究和合作探究学习;通过分析背景资料, 指导学生提取有效信息和归纳问题方法。

四、教学过程

1、导入新课

(播放十一届人大二次会议开幕式的视频)

导入语言:同学们, 每一年的三月, 在我国首都北京都要召开两个重要的会议, 你知道是什么吗?

生: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

师:那你知道今年召开的是全国人大和全国政协的第几届第几次会议? (学生回答)

师:下面让我们观看一段视频去走进人大, 了解人大。刚才同学们真实的感受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的一些情况, 那么, 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怎样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发挥着怎样的作用?它的组成人员又是谁?带着这些问题, 让我们共同来学习第5课《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 (展示人民大会堂图片)

(设计意图:通过层层设问, 激发学生探究的好奇心, 增强他们的学习兴趣。)

2、新授

(一) 人民怎样当家作主

情景设置:

(1) 设问一:在第一课的学习中, 我们了解了我国的国家性质是什么?本质是什么?学生根据以前所学知识, 给出答案。

设问二:我国国家性质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 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 ?那么, 在我国这个人口众多, 地域辽阔的国家, 人民能否直接行使国家权力?学生举例说明, 分析原因。

师生共同总结:人民不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 通过选举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二)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

导入语言;通过以上的学习, 我们知道人民不能直接行使国家权力, 人大代表能够直接行使国家权利, 人大代表是怎样行使的呢?

学生很容易给出答案: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管理国家事物。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设问一:分组自主探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 地位, 职权, 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 常设机关。

设问二:在全国人大召开之前,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也要陆续召开。你能试着归纳一下地方各级人大的性质与职权吗?

2、地方人大的性质, 地位, 职权 (通过这个问题的设置, , 使学生对全国人大了解的基础上进一步概括地方人大的知识。)

学生进一步总结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异同点。

3、人大的职权 (本课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既是重点, 又是难点, 为了突破这一重难点, 并在教学中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 这部分我采取的教学方式是:教师设置问题, 学生结合教材分组讨论, 选派代表发言, 小组其他成员补充, 教师适当点拨, 之后教师分类给出四组图片, 让学生根据图片进行归纳分析, 进一步强化对知识点的理解, 尤其区分四个职权。

(将班级同学分为四组, 布置问题)

设问一:人大的职权包括那些?

学生结合教材分组讨论, 找出关键词, 并试着举例说明。

设问二:每组选出代表, 清谈谈对四种职权的理解。

设问三:你能谈谈决定权与监督权的区别吗?

设问四:你能试着举例吗?

(学生分别举例, 这里学生未必说的很好, 教师进一步补充, 强调关键词。注意区分四个职权。立法权强调制定法律。其中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是全国人大, 地方性法规是省、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任免权强调国家机关领导人及其他组成人员进行选举、任命、罢免、撤职等权力。决定权强调批准、通过。监督权强调审议“一府两院”的报告。)

教师给出图表, 进一步明确知识点。

设问五:下列图片体现人大什么权力?

1、2009年2月28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刑法修正案 (七) 》和新修订的《保险法》。

其中, 食品安全法在经历了四次审议, 多次修改以后, 以158票赞成3票反对4票弃权获得高票通过。该法将于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现行的《食品卫生法》同时废止。 (给出材料)

2、全国人大审议批准政府工作报告 (给出图片)

3、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国家领导人 (给出图片)

4、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

学生分别概括, 加以归纳总结, 深化理解。

(三) 肩负人民的重托 (人大代表)

导入语言:我们刚才学习了人民代表大会, 那么人民代表大会由谁组成?他们是如何产生的呢? (学生根据所学知识回答)

法律地位: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产生方式:民主选举产生 (说明直选与间选)

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为本课重点, 为突破重点, 并在教学中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 这部分我采取的教学方式是:教师给出一段视频, 学生分组讨论, 选派代表发言, 小组其他成员补充, 教师适当点拨的的方式解决。

教师导入: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意志, 那怎么才能当好一个人大代表?老师向大家介绍一位享誉国内外, 深受人民爱戴的好代表申纪兰, 她被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见证人和活化石。 (展示图片)

之后给出一段视频, 申纪兰连续11届当选人大代表。

(将班级同学分组, 布置问题讨论)

设问一:结合视频回答申纪兰为什么能够连续11届当选人大代表?

学生畅所欲言, 在讨论的基础上教师总结:

从人大代表身份看, 认真行使权利, 首次提出同工同酬并得以落实, 55年来提出不计其数的议案, 关心农民, 就农村建设, 农村基础教育, 大学生就业等热点问题多次提出议案, 同时认真履行义务, 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扎身西沟村, 保持农民本色, 听取群众意见, 反映民意, 倾听民声, 许多外地的群众慕名前来反映问题, 请求帮助解决可以看出申纪兰是一个热心人大工作, 不负广大人民群众信任的人大代表。

从自身素质看, 有较强的政治素养, 能力素养, 有很强的学习意识, 从一个大字不识的农民成长为一名参政议政能力很强的人大代表, 从一个农村妇女成长为可以和企业家谈企业经营发展战略的农村致富带头人。可见她肯于钻研, 对自己严格要求, 同时为人质朴, 敢于说真话, 实事求是, 保持农民的本色, , 有着很强的个人魅力。

通过以上学习请同学概括出人大代表的权利与义务。

(1) 权利:提案权, 审议权, 表决权, 质询权。 (学生解释质询权)

给出四组材料, 学生判断分别体现的权利。

(2) 义务: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职权, 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 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努力为人民服务, 对人民负责, 并接受人民监督。

对于人大代表的权利、地位以及责任意识, 我们看了、想了、也说了, 下面该做了, 进入我们下一环节:情景模拟:假如我是人大代表。 (大屏幕展示:)

情景模拟:

假如我是人大代表

情景设定:

第一学习小组工人代表

第二学习小组农民代表

第三学习小组教育界代表

操作要求:

请结合本领域内的实际问题谈谈你当代表以来是怎样做的。

现在我们来一下角色的转变:大家是来自祖国各地, 各阶层的人大代表。第一小组:是工人代表, 第二小组:农民代表, 第三小组:教育界代表。给大家三分钟时间思考、讨论, 然后每人围绕这一话题写一段话, 由小组推荐代表读给大家听。

学生发言后, 教师点评:从大家的发言来看, 大家的社会责任意识都很强, 相信将来大家不管是否能当选为人大代表, 都能够关注国家的命运, 关注人民的根本利益, 积极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 做一个尽责任的公民。

三、课堂小结

四、反馈练习 (图表, 判断对错)

五、作业

板书设计:

六、备课反思

1、本节课的教学设计, 主要是要使学生能够在自主探究、合作学习的过程中完成对对知识的把握, 以激发学生的参与意识与责任意识, 增强学生捕捉和交流信息的能力。但遗憾的是, 教学实际中, 部分学生不敢“脱离”教材, 只唯书;主动参与思考, 但不主动交流, 以至于没有讨论起来。

预算监督与权力机关的地位 第4篇

·人大的权力和在预算监督中的地位

宪法赋予人大非常超然的权力,从法律意义上来讲,其他任何机关及其个人都不能超越它的权威,它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大实际的地位却十分尴尬。虽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民主意识的增强,人大在国家中的实际地位也有很大的提升,然而,作为人大或议会核心的宪政精神却没有真正树立起来,宪政制度在我国的根本大法——宪法中没有得到充分的体现。可以说,人大权力的落实和精神的铸就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我国预算权配置的状况

预算权的横向配置是指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府财政部门和财政内部机构之间进行预算权力的分配,从而形成一个相互制约、相互联系的统一运作系统。从我国预算权配置上看,一般把预算编制权和执行权赋予行政机关,预算审批权、预算执行监督权和决算审批权赋予立法机关,预算执行审计权赋予立法机关、司法机关或独立的审计机关。除了预算权在各个主要机关之间的科学配置外,也会在各个机关内部进行进一步的分配。

·政府与人大的关系:从预算监督角度分析

政府作为主体的经济活动即财政是政府花纳税人的钱,政府预算支出就必须服务于全社会的公共需求。如果公共资金不基于公共需求而合理、有效和正当地使用,就会效益低下。如果没有严格的约束和控制机制,政府不对公共资金的使用后果承担责任,其后果就要由全体公众来承担。

从现有的法律规范来看,我国地方人大财政监督法制逐步健全,职能不断增强,人大已经从原来的“橡皮图章”转变为一个重要的财政监督机构,法律的规定也为其职权的真正贯彻落实提供了前提和依据。

预算权力配置中地方人大地位提升的体现

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主和法治建设进程的加快,部分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滥用权力或不作为的地方政府敢于对其预算案行使否决权,这对于及时纠正政府执政缺失起到了一定的问责作用,也体现了人大在预算权力配置过程中,地位不断提高,权力不断提升。例如, 1984年4月,安徽省铜陵县第八届人大常委会否决县政府提交的《财政决算报告》,开创了我国人大否决地方政府预案的先河。

当前地方人大在预算审查监督中存在的缺陷及完善

尽管在实践中人大地位不断提升,但是当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方仍存在以下主要缺陷:

1、相关法律规定不明确。尽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预算作了规定,但大都比较原则;对于审查监督的范围界定、主要内容、实施程序和操作方法,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等,都没有具体的规定,实际监督工作难以有效开展。另外,法律责任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够,是导致预算监督乏力的重要原因之一。

2、预算不公开不透明。有些地方,人代会期间提交给人大代表审查的材料只是分大类、按功能罗列的预算收支总表,没有部门预算。人大代表根本无法对各部门具体的财政收支计划以及财政收支背后的政府行为,进行深入的了解和审查,形成了“政府给什么看什么,说什么听什么,报什么批什么”的状况。不少地方把预算看成是党和政府的重要“秘密”,认为预算对于公众是保密的。

针对目前人大在预算审查监督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1、建立预算公开监督制度。财政公开是政务公开的核心内容,“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打造“阳光政府”首先必须打造“阳光财政”。把人大审查批准的预算向社会公布,利于实现预算的公开化、透明化,有利于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从而防止腐败和权力的滥用。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预算公开制度的完善对发展我国民主政治有重要的作用。

2、修改和完善法律法规,增强预算监督的可操作性。一是要修改和完善《预算法》。全国人大应适时修改预算法,对一些不合时宜的条款进行修改,对一些界定不清的要界定清楚,对一些应该补充的要尽快补充完善,使地方各级人大在预算审查监督实践中有法可依、有法能依,使于操作执行。二是制定规范国民收入分配的财政法律法规,用法律来规范收入分配制度,使国家收入的分配制度规范化、制度化、透明化,是人大预算审查监督落到实处的关键。

论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第5篇

内容提要:行政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

规章的活动。由于行政立法主体的多层次性和立法内容的广泛多样性,因而,在实际生活中出现了行政机关所立之法相互矛盾、相互重叠的现象,甚至出现了行政机关超越自己的立法权限进行立法、所立之法和国家的宪法、基本法律相抵触的现象,直接给公民和有关组织的权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为了防止行政机关滥用立法权,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必须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本文着重从权力机关入手,对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从原因、模式、监督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国行政立法监督的完善等几个方面作了探讨。

关键词:行政立法 行政立法的监督 权力机关

一、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原因

(一)防止行政机关越权立法和监督用立法权

国家行政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是受权机关,本身并没有固定的立法权,故所有行

政立法都应该是授权立法、其立法主体只能是我国宪法、组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立

法主体,其立法权限不能超越授权机关所授予的权限,其所立法之范围不能超越授权机在所

授予之范围,否则便属于越权立法和滥用立法权。在我国,具有行政立法权的机关是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

准的较大的市。除此之外的其他机关都不具有行政立法权,因而不具有行政立法主体资格。

我国宪法第89条规定,国务院可以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宪法》第90条第2款规定:国务院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这一规定就说明,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委的行政立法权来源于宪法和法律,是基于宪法和法律的授权而产生的,没有宪法和法律根据就不能进行立法活动。然而,在行政立法的实践中,由于立法主体繁多,如国务院有近30个部委,全国有3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28个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18个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都具有行政立法权。这些立法主体处于不同部门、不同地域、不同级别,在进行行政立法的过程中必然从本部门、本地域范围内利益来考虑如何进行立法,缺少纵向与横向的协调性。如果不对其立法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其结果可能会出现如下情况:一是超越了自己的立法权限进行立法;二是所立之法与宪法或法律相抵触;三是出现部门之间所立之法,不同地区之间所立之法相互矛盾、相互冲突现象;四是所立之法规范的对象超出了本部门所管辖之范围。前两种情况必然导致所立之法无效和被撤销,后两种情况会导致立法、执法的混乱。这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遇到有界限的地方为止”。因而只有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包括以整个立法过程的监督,才能防止行政机关越权立法和滥用立法权。

(二)有利于规范立法程序,使行政机关立法规范化。

行政立法程序是行政立法主体依法定权限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所应遵循步骤、方式

和顺序,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制定、修改、废止行政法规利规章的活动程序。在行政

立法实践中,行政立法程序一般包括规划、起草、征求意见、审查、通过、发布与备案等几

个步骤。但是由于立法主体繁多,各立法机关立法人员的素质也不一样,机关领导对立法活

动的重视程度也有所不同,在实践立法过程中,不遵循立法程序,所立之法不规范,质量不

高的现象很普遍。例如,在规划阶段一些地方政府不从整国民经济和发展计划考虑,而只考虑本地区的利益;在起草中缺少有关业务专家和法律工作者的参与;在征求意见阶段只征求主管领导的意见而忽视公民、社会组织甚至专家意见等等。这样制定出的法必然是不健全、不完善、质量不高,缺少可操作性。鉴于此,国务院于2001年底颁布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自2002年1月1日施行。它专门规定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的有关事项。该《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行政法规制定程序,保证行政法规质量,根据宪法、立法法、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这就明确规定了该条例的目的。该《条例》第五条对行政立法的语言规范作了规定。第五条规定,行政立法应当备而不繁,逻辑严密、条文明确、具体,用语准确、简洁、具有可操作性。该《条例》第十七条对审查事项作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国务院法制机构主要从以下方面对行政法规送审稿进行审查:(1)是否符合宪法、法律的规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2)是否符合本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3)是否与有关行政法规协调、衔接;(4)是否正确处理有关机关、组织和公民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意见;(5)其他主要审查的内容。《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明确规定了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审查监督的有关事项使我国行政机关的立法程序进一步走向了规范化。

(三)有利于保护公民和有关组织的合法权益

由于行政机关所立之法是国家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执行力,如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各部委制定的行政规章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的效力,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内具有普遍效力,故一旦它们违法或不适当,将会对公民和有关组织的权益造成广泛的和严重的损害。由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处于不对等地位,即行政主体处于绝对优势地位,而行政相对方处于弱势地位,因此行政立法一旦存在缺陷,将直接损害行政相对方的权益。故必须对行政机关所立之法进行监督和审查。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过程,既是维护行政主体权威和尊严的过程,又是保护行政相对方的合法权益的过程。事前的监督可防止公民和有关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事后的监督可以使受到损害的公民和有关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救济。

二、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由于行政立法是基于授权而产生的,因而制定严格的授权法必定是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最有效的形式。我国没有统一的授权法,但《立法法》的出台在某方面弥补了这方面的不足。在国外,为了有效地控制行政立法,多数国家的立法机关还规定了严格的监督控制方式来达到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目的。下面分别论述:

(一)国外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监督的概况

在国外,有权对行政立法进行监督的机关主要是议会或国会。其主要方式主要是将有关文件提交议会或国会来达到监督授权立法的目的。在美国,美国宪法及其后的修正案或其他联邦法律,并没有直接规定国会如何监督行政机关所发布的命令。美国国会最初采用“立法否决”方式来监督行政命令。所谓立法否决指行政机关制定的行政命令根据国会的授权,它必须在一定期限内没有被国会的任何一院或两院否决,该行政命令才具有效力。这就是说国会在授予行政机关制定命令的同时保留了批准或否决行政机关根据行使授权的行为的权力。但是美国最高法院在1983年的一案件中,推翻了立法否决方式的合宪性。法院认为,国会保留立法否决权是违反宪法的,因而是无效的。现在美国国会主要是利用直接调查权,以明确行政命令是否侵犯立法权。在英国,议会制定的法律对授权立法可能作出的规定有三种: 第一,母法可能规定,法律文件一旦制定,就应当提交议会两院或者提交下院。第二,母法可能会规定,法定文件应不发服从议会的批准决定程序。英国议会对法定文件有两种批准程序,按照第一种批准程序,法定文件立即生效,但它是否继续有效,要靠议会两院的后来批准决定。按照第二种批准程序,法定文件以草案形式提交给议会,在议会没有作出批准决定前不得生效。第三,法定文件可能根据议会的消极决定程序而得到制定。这种程序也有两种形式:第一种程序是法定文件在提交议会时即具有效力,但要受议会两院撤销程序控制,第二种程序是法定文件以草案形式提交议会,如果议会在一定期限内没有撤销提交的法定文件,则法定文件生效。在德国,议会监督授权立法的方式都规定在授权母法中,其主要审查方式有四种:第一,提交议会。德国的某些法律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将依本法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送交议会;第二,听证权之保留。即立法机关在母法中规定,行政机关依本授权法授权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在没有经过议会听证程序前,不得公布:第三,废弃请求权之保留,即立法机关关于母法中的规定,行政机关有义务将依据本法之授权所制定的行政法规,于公布后送交议会审查,议会保留事后请示行政机关废弃命令的权力:第四,同意权之保留,即立法机关在母法中规定,行政机关依据本法制定的行政法规应先送交议会,在议会同意后才能生效。

(二)我国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

在我国,中央一级的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在地方主要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就行政立法而言,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监督国务院及国务院各部委的立法过程,同时也有权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的立法过程。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立法过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大有权监督该市人民政府的立法过程。

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的监督形式有两种:

1、事前监督。指权力机关对行政机关的立法活动在所立之法效力之前所进行的监督。这是最主要的立法监督形式,主要针对授权立法而言的。可以从以卜几个方面考虑:①行政机关是否具备行政立法主体资格。只有具备行政立法主体资格,才能进行相应的行政立法活动。我国具备行政立法主体资格的有国务院、国务院各部委,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②是否在立法权限范围内行使立法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立法权,必须是在授权范围内进行,不能超越法律所规定的权限范围。同时授权应是有严格的限制,不能无限制的授权,否则造成行政权力的极度扩张,最终导致行政专横。⑧是否遵循相应的立法程序。严格的立法程序是正确进行行政立法的有效保障。按照立法程序进行立法,既能防止受领导者个人意志的影响,又可使立法程序规范化。一般而言,如果遵循程序正义,则其结果也是止义的。国务院2001年底颁布的“亍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专门对立法程序问题作了规定。④内容是否违背宪法和法律。行政立法属授权立法,以宪法和法律为依据,因而其内容不得有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之处,否则无效。这是行政立法过程中最易出现问题的地方,特别是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易出现此类情况,一旦出现则属实质违法,因而无效。⑤上下级行政机关所立之法是否矛盾和冲突。在我国,地方国家行政所立之法不得与国务院所立之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2、事后监督。事后监督是指对已经生效的行政法规、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在适用过程中,对其合宪性和合法性产生怀疑而进行审查监督的过程。权力机关对行政立法事后监督的主要

形式是审查行政立法行为,撤销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或规章。这里应考虑几个问

题:一是如果行政法规或规章出现了与宪法或法律相抵触的情况,由谁先提出的问题。笔者

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学案 第6篇

5.1人民代表大会:国家权力机关

【学习目标】知识目标:

1、明确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的主要职权。

2、了解人民代表的法律地位、权利和义务。能力目标:

培养自主学习能力,能够运用事例说明人们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具体表现。增强收集材料能力,从报刊、书籍等渠道查阅收集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关资料用于学习。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培养团队学习的合作精神。重点: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职权。

【合作探究】

材料一:2014年3月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张德江主持会议。上午代表们听取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的政府工作报告,下午分组讨论并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在今年的两会期间,以代表团名义和3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的议案达到了460多件,内容涉及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以及体制改革等。

材料二:2013年3月13日上午9时,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闭幕会在人民大会堂举行。2910名人大代表表决通过关于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表决通过2013年预算执行情况与2014年预算的决议,表决通过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表决通过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决议,表决通过王晓、陈斯喜辞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材料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长张德江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指出,一年来,常委会审议了15件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通过了其中的10件;涉及修改21部法律,新制定2部法律。包括《旅游法》《商标法》《行政诉讼法》等。材料四:唐建强是洲市石峰区龙头铺镇兴隆山村党支部书记,第11届全国人大代表。他讲到“我来自基层农村,对农民的期盼和农村的情况非常了解,现在经济发展了,国家强盛了,要让农民享受更多、更实际的发展成果。”今年两会之前,他准备了11份建议,并把关切的目光投向了农村空巢老人和留守儿童。他说到,在一些农村里,以前还能见到很多年轻人,但是这几年连中年人都很少见了。很多人带着孩子到城里打工,剩下了无依无靠的老人们孤独地生活。每一条建议都流露出他心系基层民生、情牵家乡发展的殷殷情怀。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国人民是怎样当家作主的?

2、材料体现了全国人大行使了哪些职权?全国人大和地方人大的性质、地位和职权一样吗?

3、材料中人大代表行使了哪些权利?

4、结合材料四,唐建强作为全国人大代表是怎样履行自己的职责?他为什么应该这样做?

【学习小结】

【学情反馈】

1、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国务院总理要作政府工作报告,并经各位人大代表审议并表决

后才能通过。这体现了

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②全国人大在行使最高监督权和决定权③人大由政府产生,要对政府负责④国务院在国家权力机构中居于核心地位

A、①②③④B、①②③C、②③④D、①②④

2.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从我国宪法的上述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 ①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②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机关③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它在我国的国家机构中居于最高地位④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是人民代表大会

A.①②③B.①③④C.①③④D.①②④

3.全国人大组织执法检查组,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有关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同时,为进一步提高预算审查工作质量,增加预算监督力度,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增设了预算工作委员会。以上材料说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A.既是权力机关,也是执行机关B.既是立法者,也是执法者

C.既行使立法权,也行使监督权D.既产生行政机关,也监督行政机关

4.人民代表是国家权力的直接行使者,宪法赋予他们特有的权利和义务。下列属于人民代表享有的权利的是 :

①立法权 ②发言、表决免责权 ③任免权 ④质询权 ⑤提案权 ⑥决定权

A.①③⑥B.②③⑤C.②④⑤D.①③④⑤

5.在G市年召开的人民代表大会上,人大代表就G市该年的财政预算案提出了许多批评意见,财政局长几次到会就预算中的一些问题回答代表的提问。在这里,人大代表行使的权力是

A.立法权和决定权B.审议权和质询权

C.任免权和监督权D.提案权和表决权

6.近年来,人大代表经常深入基层,倾听民声,了解民情,反映民意。在今年全国人大会议期间,一位人大代表说了这样一段话:“吃动物怕激素,吃植物怕毒素,喝饮料怕色素,能吃什么心里没数。”以期引起政府高度关注食品安全。这一材料表明

A.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B.听取和反映群众的意见与要求是人民代表的职责

C.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

D.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行使国家的行政权力

7、被称为“议案大王”的全国人大代表罗益锋说:“我背后有一批志愿者,议案的题材是他们为我提供的。我应该要密切联系群众,真正的反映他们的心声。这给我们的启示是

A、人大代表必须经过人民群众推举而产生

B、人大代表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是统一的C、人民参与社会政治生活就是依靠人大代表搭建平台

权力机关范文

权力机关范文(精选6篇)权力机关 第1篇公五顾诚磊公安机关的权力观我国《宪法》第1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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