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贷款材料目录
企业贷款材料目录(精选6篇)
企业贷款材料目录 第1篇
企业贷款目录
一、借款单位资料
1、董事会(股东会)同意借款决议
2、借款申请
3、贷款项目的可行性分析报告及资金需求量的分析与测算
4、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董事会成员或股东会成员、主要负责人财务主管签字样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材料及个人信用报告
6、企业简介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国、地)、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及最新的年检证明
8、棉花收购证.、加工证复印件
9、设定抵押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
10、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合格证复印件
11、计量合格确认证书复印件
12、企业开户情况说明及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13、贷款证、贷款卡复印件及最新年检证明和企业信用报告
14、最新版本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15、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16、经审计的近三年和申请贷款最近月份(季度)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17、申请贷款最近月份(季度)的详细财务信息
18、企业本年度及最近月份的存借款及对外担保和在其他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说明
19、贷款调查报告(需有资金需求与测算的内容)、流动资金测算表
20、担保人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财务人员负债及不良信用记录调查材料
21、配比资金到账证明
22、信用社审贷小组贷款审批会议记录复印件
23、联社审贷会会议记录复印件,理事会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记录复印件
24、驻厂信贷员确认书
25、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保证合同
26、财产保险单复印件
27、财产保险赔偿代理委托书复印件
28、抵押物权利凭证移交清单复印件
29、贷款审批表
二、担保单位资料
1、担保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董事会成员或股东会成员、主要负责人财务主管签字样本和身份证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简历材料及个人信用报告
4、资质证、验资报告复印件
5、最新版本的公司章程
6、贷款证、贷款卡复印件及最新年检证明和企业信用报告
7、同意抵押担保承诺书
8、董事会(股东会)同意抵押、担保决议
9、经审计的近三年和申请贷款最近月份(季度)的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10、抵押物权证书复印件、抵押物他项权证复印件
12、抵押物财产共有人身份证及同意抵押的意见书复印件
13、企业法人、负责人、股东、财务负责人保证担保书
14、企业动产清单及抵押登记证书复印件
15、企业土地产权、房屋产权证及企业法人、股东房地产权证及抵押登记他项权证复印件
16、集体土地村委会出具的企业用地抵押意见书
注:凡企业提供的各种证照必须是经年检有效的,复印件必须与原件相符,复印件及相关资料必须逐页加盖企业公章。
企业贷款材料目录 第2篇
一、关于筹建吉林市恒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请示
二、组建吉林市恒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吉林市恒瑞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筹建工作方案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五、股东大会同意出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以及筹建工作小组的决议,附出资协议书、股东名录、筹建工作小组成员名录及联系方式
六、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草案
七、各出资人出具的自觉遵守公司章程、参与管理并承担风险、入股资金来源合法的承诺书
八、出资人情况证明材料
九、律师中介机构出具的股东之间关联情况的法律意见书
十、小额贷款公司不进行非法集资、吸收公众存款的承诺书
十一、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申报材料
十二、拟设公司主要管理制度
十三、地方政府出具的承担风险防范和处置责任的承诺书
十四、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申报材料初审意见
企业贷款材料目录 第3篇
2013年, 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会同中国砖瓦工业协会、中国加气混凝土协会、中国建筑砌块协会、中国绝热节能材料协会、中国混凝土与水泥制品协会等制定发布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和《墙体材料行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简称两个《目录 (2013年本》) 。
为适应墙材行业改革发展和形势变化的需要, 使之能够更好地引领、指导墙材行业的科学发展, 我们在广泛征求行业意见建议的基础上, 对两个《目录》作了进一步修订、完善, 形成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 (2016年本) 》和《墙体材料行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6年本) 》。
现予以印发, 望遵照执行。
附件一:《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 (2016年本》
附件二:《墙体材料行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6年本》
2016年1月19日
附件1:
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目录 (2016年本)
一、板材类
1.纸面石膏板、装饰纸面石膏板 (必须达到GB/T9775、JC/T997要求) 。
2.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灰渣混凝土空心隔墙板、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 (必须达到GB/T23451、GB/T23449、GB/T19631要求) 。
3.纤维水泥夹芯复合墙板 (必须达到JC/T1055要求) 。
4.石膏空心条板 (必须达到JC/T829要求) 。
5.复合保温石膏板 (必须达到JC/T2077要求)
6.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必须达到GB15762要求) 。
7.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 (必须达到GB/T23932要求) 。
8.纤维增强硅酸钙板、蒸压纤维水泥板 (必须达到JC/T564.1、JC/T412.1要求) 。
9.纤维增强低碱度水泥建筑平板、维纶纤维增强水泥平板 (必须达到JC/T626、JC/T671要求) 。
10.纤维增强水泥外墙装饰挂板 (必须达到JC/T 2085要求) 。
11.建筑用U型玻璃 (必须达到JC/T867要求) 。
12.外墙外保温系统用钢丝网架模塑聚苯乙烯板 (必须达到GB26540要求) 。13.建筑隔墙用保温条板 (必须达到GB/T23450要求) 。
14.钢丝网架水泥聚苯乙烯夹芯板 (必须达到JC623要求) 。
15.玻璃纤维增强水泥外墙板 (必须达到JC/T1057要求) 。
16.烧结装饰板 (必须达到GB/T30018要求) 。
17.建筑用膨胀珍珠岩保温板 (必须达到JC/T2298要求) 。
18.建筑外墙保温用岩棉制品 (必须达到GB/T25975要求) 。
19.建筑用金属面酚醛泡沫夹芯板 (必须达到JC/T 2155要求) 。
二、砌块类
1.烧结多孔砌块、烧结空心砌块、烧结保温砌块、烧结复合保温砌块 (必须达到GB13544、GB/T13545、GB26538、GB/T29060要求) 。
2.普通混凝土小型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装饰混凝土砌块、复合保温砌块 (必须达到GB/T 8239、GB/T15229、JC/T641、GB/T29060要求) 。
3.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必须达到GB11968要求) 。
4.石膏砌块 (必须达到JC/T698要求) 。
5.蒸压泡沫混凝土砌块 (必须达到GB/T29062要求) 。
三、砖类
1.烧结多孔砖、烧结空心砖、烧结保温砖、烧结复合保温砖 (必须达到GB13544、GB13545、GB26538、GB/T29060要求) 。
2.烧结装饰砖 (必须达到正在报批的GBxxxx要求) 。
3.烧结路面砖 (必须达到GB/T26001要求) 。
4.烧结瓦 (必须达到GB/T21149要求) 。
5.蒸压灰砂多孔砖、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多孔砖、蒸压粉煤灰砖 (必须达到JC/T637、GB11945、GB26541、JC/T 239要求) 。
6.承重混凝土多孔砖 (必须达到GB25779要求) 。
7.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 (必须达到GB/T24492要求) 。
8.装饰混凝土砖 (必须达到GB/T24493要求) 。
9.复合保温砖 (必须达到GB/T29060要求) 。
四、其它
1.必须达到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 并经行业或省级有关部门鉴定通过的复合保温砌块 (砖、板) 、预制复合墙板等产品。
2.利用各种工业、农业、矿山废渣、建筑渣土、淤泥、污泥等, 经无害化处理并检测必须达到国家有关规定, 废渣掺量必须达到资源综合利用有关规定, 放射性核素限量符合GB6566《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要求, 技术性能必须达到国家或行业相关标准的墙材产品。
(标准引用说明:所有产品必须执行最新版本标准。)
附件2:
墙体材料行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 (2016年本)
一、鼓励发展类
(一) 板材类
1. 纸面石膏板 (工业副产石膏为原料) 必须达到GB/T9775要求, 同时满足GB6566《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标准中A类装修材料要求, 以工业副产石膏为主要原料, 单线年生产规模3000万平方米及以上生产线。
2. 建筑用轻质隔墙条板、灰渣混凝土空心隔墙板、玻璃纤维增强水泥轻质多孔隔墙条板, 必须达到GB/T23451、GB/T23449、GB/T19631要求, 采用机械化生产, 单线年生产规模≥15万平方米。
3. 纤维水泥夹芯复合墙板, 必须达到JC/T1055要求, 采用成组立模生产工艺, 年生产规模50万平方米及以上生产线。
4. 石膏空心条板 (工业副产石膏为原料) , 必须达到JC/T829要求, 采用机械化生产, 年生产规模15万平方米及以上生产线。
5. 蒸压加气混凝土板, 必须达到GB15762要求, 年生产规模20万立方米及以上生产线。
6. 建筑用金属面绝热夹芯板, 必须达到GB/T23932要求, 绝热材料必须达到国家有关防火安全要求, 年生产规模50万平方米及以上生产线。
7.纤维增强硅酸钙板、蒸压纤维水泥板, 必须达到JC/T564.1、JC/T412.1要求, 并增加高密度板比例, 单线年生产规模800万平方米及以上生产线。
8. 建筑用U型玻璃 (以废玻璃为原料) , 必须达到JC/T867、06J505-1、11J508构造图集技术要求, 以废碎玻璃为原料, 年生产规模60万平方米及以上生产线。
9. 玻璃纤维增强水泥外墙板, 必须达到JC/T1057要求, 以耐碱玻璃纤维、低碱度水泥为原料, 采用机械化喷射成型工艺, 年生产规模20万平方米及以上生产线。
1 0. 烧结装饰板, 必须达到GB/T30018要求。
1 1. 纤维增强水泥外墙装饰挂板, 必须达到JC/T 2085要求, 不含石棉纤维, 机械化预混压制成型, 单线年生产规模100万平方米及以上机械化生产线。
1 2. 矿棉吸声板, 必须达到GB/T25998要求, 单线年产规模1000万平方米及以上自动化生产线。
1 3. 建筑用膨胀珍珠岩保温板, 必须达到JC/T2298要求, 年生产规模10万立方米及以上机械化生产线。
1 4. 建筑用金属面酚醛泡沫夹芯板, 必须达到JC/T 2155要求, 单线年生产规模50万平方米及以上生产线。
(二) 砌块类
1.采用以煤矸石、粉煤灰、页岩、建筑基坑土、建筑渣土、江河湖 (渠) 海淤泥、污泥、为建设用地平整土丘荒坡土等为原料的烧结多孔砌块、烧结空心砌块、烧结保温砌块、烧结复合保温砌块, 必须达到GB13544、GB/T13545、GB26538、GB/T 29060要求, 经过原料精细化处理 (包括建设陈化库) 、55型以上成型砖机、人工干燥、自动码卸坯、4.6米以上断面的隧道窑、自动控温, 单线年生产规模6000万块标砖及以上生产线 (烧结复合保温 (砖) 砌块单线年生产规模3万立方及以上生产线) 。
2.普通混凝土小型砌块、轻集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装饰混凝土砌块、复合保温砌块, 必须达到GB/T8239、GB/T15229、JC/T641、GB/T 29060要求, 成型主机功率为40 k W以上, 振动频率55 Hz以上, 振幅为1.2 mm~1.5mm, 全套全自动化混凝土砌块生产系统, 包含:自动计量配料, 人工养护 (包括太阳能养护) , 机械码坯系统, 生产规模单机单班年生产规模10万立方米及以上生产线 (复合保温砌块单线年生产规模3万立方方及以上生产线) 。
3.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 必须达到GB11968要求, 采用4.2米以上切割机, 年生产规模20万立方米及以上生产线。
4. 石膏 (空心) 砌块 (工业副产石膏为原料) , 必须达到JC/T698要求, 采用自动生产工艺成型, 年单线生产规模30万平方米及以上生产线。
(三) 砖类
1. 采用以煤矸石、粉煤灰、页岩、建筑渣土、建筑基坑土、江河湖 (渠) 海淤泥、污泥、为建设用地平整土丘荒坡土等为主要原料生产的烧结多孔砖、烧结空心砖、烧结保温砖、烧结路面砖、烧结复合保温砖, 必须达到GB13544、GB13545、GB26538、GB/T26001、GB/T29060要求, 经过原料精细化处理 (包括建设陈化库) 、55型以上成型砖机、人工干燥、自动码卸坯、4.6米以上断面的隧道窑、自动控温, 单线年生产规模6000万块标砖及以上生产线 (烧结路面砖单线年生产规模3000万块标砖及以上生产线, 烧结复合保温砖单线年生产规模3万立方及以上生产线) 。
2. 蒸压灰砂多孔砖、蒸压粉煤灰多孔砖, 必须达到JC/T637、GB26541要求, 采用双向液压成型机、公称压力8000k N以上、自动计量配料, 年生产规模6000万块标砖及以上生产线。
3.混凝土路面砖、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承重混凝土多孔砖、装饰混凝土砖生产线, 必须达到GB28635、GB/T24492、GB25779、GB/T24493要求, 采用成型主机功率为40 k W以上, 振动频率55 Hz以上, 振幅为1.2 mm~1.5mm, 采用全套自动化生产线, 包含:自动计量配料, 人工养护 (包括太阳能养护) , 机械码坯, 单机单班年生产规模3000万块 (折标砖) 及以上生产线。
4. 复合保温砖, 必须达到GB/T29060要求。
5. 烧结装饰砖, 必须达到正在报批的GBXXXX要求。
6. 烧结瓦, 必须达到GB/T21149要求, 采用以煤矸石、粉煤灰、页岩、建筑渣土、建筑基坑土、江河湖 (渠) 海淤泥、污泥、为建设用地平整土丘荒坡土等为原料, 并经过原料精细化处理 (包括建设陈化库) 、挤出成型机、压瓦机、自动码卸坯、人工干燥、隧道窑焙烧、自动控温, 年生产规模500万片及以上生产线。
二、限制类
(一) 板材类
1. 年生产规模15万平方米以下的各种条板、复合板生产线。
2. 年生产规模800万平方米以下的各种纤维水泥平板生产线。
3. 年生产规模3000万平方米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二) 砌块类
1.成型主机功率小于40 k W, 振动频率小于55Hz, 振幅大于2.0 mm, 配料无自动计量、无养护室 (窑) 单机单班年生产规模5.0万立方米以下的混凝土砌块生产线。
2. 年生产规模20万立方米以下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线。 (经济不发达地区和边远地区除外)
3. 机械化程度较低, 单线年生产规模50万平方米以下的石膏砌块生产线。
(三) 砖类
1. 采用50型或以下挤砖机, 单线年生产规模3000万块标砖以下的各种烧结砖及烧结空心砌块生产线。
2. 压砖机成型压力低于200吨, 年生产规模3000万块标砖以下的蒸压灰砂砖、蒸压粉煤灰砖生产线。
3.成型主机功率小于40 k W, 振动频率小于55Hz, 振幅大于2.0 mm, 配料无自动计量, 无养护室 (窑) , 单机单班年生产规模3000万块 (折标砖) 以下的混凝土实心砖、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承重混凝土多孔砖、装饰混凝土砖和混凝土路面砖生产线。
三、淘汰类
(一) 板材类
1. 各种手工制作墙板的生产线。
2. 使用非耐碱玻璃纤维和非低碱度水泥生产的玻纤增强水泥空心条板生产线。
3. 年产2000万平方米以下的纸面石膏板生产线。
(二) 砌块类
1. 以破坏农田、耕地和破坏环境取土为主要原料的粘土烧结砌块生产线。
2.成型主机功率小于20 k W, 振动频率40 Hz以下, 采用简易移动式混凝土砌块成型机或附着式振动成型台, 单机单班年生产规模2.5万立方米以下的混凝土砌块生产线。
3.年生产规模10万立方米以下的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线;手工切割或预铺钢丝式蒸压养护加气混凝土生产线;非蒸压养护的加气混凝土砌块生产线。
4. 以粘土为原料生产的陶粒生产线 (陕西、青海、甘肃、新疆、西藏、宁夏六省除外) 。
5. 人工浇注, 非机械成型石膏空心砌块生产线。
(三) 砖类
1. 破坏农田、耕地和破坏环境取土烧制的实心粘土砖生产线。
2. 轮窑及立窑、无顶轮窑、马蹄窑等土窑生产线。 (轮窑在2020年前完成)
3. 普通挤砖机、SJ1580—3000双轴、单轴制砖搅拌机。
4. SQP400500———700500双辊破碎机、1000型普通切条机。
5. 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以及在城市规划区、生态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和国道、省道、铁路、高速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烧结砖瓦窑生产线。
6. 成型主机在200吨 (不含) 以下盘转式压砖成型的蒸压灰砂砖和蒸压粉煤灰砖生产线。
7. 非烧结、非蒸压粉煤灰砖生产线。
8.成型主机功率小于20 k W, 振动频率40 Hz以下, 单机单班年生产规模2.5万立方米以下生产线, 采用简易移动式成型机或附着式振动成型台的混凝土砖生产线。
企业贷款材料目录 第4篇
一、基本案情
2011年8月,江苏同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以该公司购买原材料需要资金为由,在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和反担保人宿迁市文丰包装有限公司、江苏新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省腾文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的担保下,使用虚假的公司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购销合同等材料,从泗洪农村商业银行办理了400万元贷款。2012年8月,该贷款到期后,江苏同达有限公司经营亏损,刘某因无力偿还贷款外出躲避,后该贷款由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代偿。2013年12月,刘某将江苏同达有限公司资产转售,向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清偿债务。
二、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构成骗取贷款罪。根据201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下称《规定(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刘某的行为完全符合上述追诉犯罪的规定,依法应构成骗取贷款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不构成骗取贷款罪。根据刑法骗取贷款罪的罪状表述,骗取贷款的行为须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骗取贷款罪。本案中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合同约定代刘某偿还贷款,并未给银行造成损失,也不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规定(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根据刑法罪状理解适用。
三、评析意见
我们认为,刘某的行为不构成骗取贷款罪,应作为贷款纠纷处理,具体理由如下:
(一)骗取贷款罪的立法背景及目的
2006年6月召开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安建在关于刑法修正案(六)增设骗取贷款罪立法草案的说明中指出,“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了贷款诈骗罪,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规定了刑事责任。人民银行等金融部门提出,近来一些单位和个人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危害金融安全,但要认定骗贷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很困难。建议规定,只要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情节严重的,就应追究刑事责任。法工委经同有关部门研究,拟保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贷款诈骗罪的规定,并在刑法中增加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追究刑事责任。”可见,该罪的立法用意在于弥补刑事司法中对贷款诈骗罪难以证明“非法占有”贷款目的的立法缺陷,增设该罪的根本原因是“骗取金融机构信用与贷款,使金融资产运行处于可能无法收回的巨大风险之中”。[1]因此,该罪保护的法益与贷款诈骗罪具有一致性,即保护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的安全,防范贷款风险。
(二)骗取贷款罪的性质
《刑法》第175条之一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构成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据此规定,骗取贷款罪是情节犯,即必须在具有已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严重情节”的情况下才能追究刑事责任,而该罪的“情节严重”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二是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从文义解释角度理解,“重大损失”与“其他严重情节”并列,说明“重大损失”是“严重情节”的表现之一。实际上,刑法中的许多情节犯,看上去比较广泛,但司法解释为了减少裁量的任意性,控制入罪面,将情节犯或者还原为数额犯,或者限定为危险犯,骗取贷款罪也理应如此。从该罪的客体是危及金融安全的角度出发,此处将“重大损失”还原为数额犯、将“其他严重情节”解释为实际上的危险犯是可行的。因为,该罪常态的入罪条件是造成“重大损失”,即“导致一定数额的金融资金无法归还”,与其对应的入罪条件,从逻辑上应该与造成“重大损失”危害程度具有相当性。单纯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贷款,没有造成“重大损失”的危险性,难以相当,只有在虽然没有造成现实的“重大损失”,但由于行为人的欺骗手段,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巨额金融资金陷入巨大风险”的情况下,才能危及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资金的安全,将其界定为“有造成重大损失危险的”,才具有相当性。[2]
(三)骗取贷款罪的构成
骗取贷款罪实质是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要素:一是“欺骗手段”的实行行为,二是“欺骗”与“取得贷款”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三是具有对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严重情节”。
1.欺骗手段
实践中,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商业贷款中,借款人形式上需要提供的贷款资料名目繁多,是否凡借款人提供了不真实的贷款资料就构成骗取贷款罪之“欺骗手段”呢?答案是否定的。
一是本罪的“欺骗手段”须是借款人主观上故意为之,即借款人认识到的是与客观事实不一致的材料或者陈述,但为了取得贷款而故意提供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如果欠缺认识要件,即使借款人取得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也不成立本罪,否则即属客观归罪。二是本罪的“欺骗手段”须足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如果仅仅是手段有瑕疵,但不足以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就不构成本罪的“欺骗手段”。从司法实践看,本罪的欺骗手段最主要最根本的表现是虚构投资项目、虚构担保单位、虚设抵押物,除此之外很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资金安全带来风险。只要投资项目真实、担保单位可靠和抵押物足额,其他资料、手续纵有虚假,也不致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不致危害金融管理秩序。[3]这种解释,在一些国家的刑法中也有规定,如在日本是否成立不法贷款的背信犯罪,“要根据实质性的标准来判断”,“即使属于不当贷款,如果确实采取了设定担保等确保债权回收的必要措施,那么仍不构成背信罪。”[4]
事实上,在本罪立法讨论中,银监会认为将“造成重大损失”作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之一,不利于打击此类违法犯罪,应将本罪以是否实施行为作为构成要件,即只要实施了采取欺骗手段骗取贷款的行为就可构成骗取贷款罪,而这一立法建议并没有得到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采纳,这也说明了并非任何欺骗手段都能够被认定为本罪意义上的“欺骗手段”。
2.“欺骗手段”须与“取得贷款”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借款人使用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或其他手段申请贷款,须致使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陷入或强化认识错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须基于认识错误发放贷款,借款人因此而取得,如果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并非因借款人欺骗而陷入或强化错误认识,以为行借款人符合申请贷款的资格与条件从而发放贷款的,则不构成本罪。[5]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发布的《贷款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调查和检查。”实际上,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对于任何一笔贷款都有规范的风险防控措施及操作流程,如《中国银行贷款跟踪管理暂行规定》。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提供了真实担保的骗取贷款行为,对于银行是否被骗要进行综合判断。首先,应审查银行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时,是否对所有手续进行了实质审查。其次,应审查银行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后,是否依照银行的规定,定期检查企业情况、规范跟踪贷款流转。如银行工作人员发放贷款时,仅对贷款用途、企业交易及资产状况等进行形式审查,发放贷款后没有继续关注调查企业经营状况、贷款具体去向、经营项目盈利情况的,则一般可以推定其并非因为借款人提供了不真实申请材料等而发放贷款,而是因为其抵押、担保真实发放贷款,没有陷入或强化错误认识。
3.严重情节
前文已述,本罪“严重情节”包括造成“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但“重大损失”和“其他严重情节”具体指多大数额损失以及何种严重情况,刑法及司法解释均未作出明确规定。为弥补这一不足,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0年5月出台《规定(二)》,在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凡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或者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的,以及其他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从文义解释角度理解,只要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一百万以上,或者多次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即可定罪,而不管是否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然而,这种理解明显不符合本罪的性质,如果骗取贷款一百万元以上,或者多次骗取贷款,并且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在二十万元以上,或者虽未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但利用贷款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自应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但如果仅仅骗取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多次骗取贷款,并未给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造成实际损失或带来资金风险,亦未利用贷款进行任何非法活动的,就明显属于一般的市场背信行为,并未给金融管理秩序造成危害,当然不应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6]如果对这两种情形不加以区分,一概认为均需立案追诉的话,将违背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因此,要准确理解《规定(二)》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必须将该条与本罪立法原意结合起来作全面分析,而不能孤立地理解,否则就会出现上述认识上的偏差。
(四)本案的法律适用
从表面上看,本案似乎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构成骗取贷款罪,但是从本罪立法原意则可看出,本案不构成骗取贷款罪。
1.刘某的欺骗手段并非本罪严格意义上的“欺骗手段”
刘某虽然明知自己不符合泗洪农村商业银行规定的贷款资格与条件,但为了能够获取贷款化解公司经营困难,故意伪造了购销合同、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采取欺骗手段获取了该银行贷款,但是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其提供了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且在办理贷款时即将担保人的400万元保证金存放于该银行,无论刘某是否履行贷款合同或者如何使用资金,该银行都不会有资金风险,因为刘某一旦到期不偿还贷款,该银行就可以直接从刘某提供的贷款担保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贷款数额,不可能对该行金融管理秩序造成破坏。
2.刘某的“欺骗手段”与“取得贷款”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
由于刘某提供了真实的担保单位和足额的担保物,刘某到期不偿还贷款不可能对金融管理秩序造成破坏,泗洪农村商业银行对此也十分清楚,其向刘某发放贷款考虑更多的也是如此,而非因受刘某欺骗所致,对刘某提供的贷款手续是否进行全面实质审查,是否对刘某公司经营状况、贷款使用流转情况依照规定进行跟踪调查已经没有多大意义。事实上,该银行也并未对刘某提供的贷款手续进行实质审查,在贷款发放后也未开展过有关贷款使用流转风险调查和规范活动,不能认定该银行因受刘某欺骗而陷入或强化错误认识,进而基于错误认识发放贷款。
3.刘某行为不存在严重情节
一方面,虽然刘某没有按照贷款合同约定向泗洪农村商业银行如期返还贷款且外出躲避,但该银行通过民事法律途径及时得到了担保人泗洪县银文资金信用担保有限公司的足额代偿,并未遭受损失,且刘某外出躲避期间想方设法筹措资金欲偿还担保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最终将自己公司资产转售向担保人清偿了债务。另一方面,刘某行为也未导致其他与重大损失相当的严重情节。刘某虽然骗取该银行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但其借款时已向该银行提供了真实可靠的担保单位和足额的担保物,也并未利用贷款进行任何非法活动贷,不可能给该银行带来资金风险。
4.刘某行为应作为贷款纠纷处理
现实生活中,贷款过程中的欺骗行为各种各样,绝大部分情况下,这些行为都可以通过其他法律法规进行规制调整。《贷款通则》对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条件、流程、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详细规定,如第72条规定,“借款人向贷款人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资料的,或者不如实向贷款人提供所有开户行、账号及存贷款余额等资料的,或者拒绝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监督的,由贷款人责令改正。情节特别严重或逾期不改正的,由贷款人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贷款,并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因此,在对银行没有造成实际损失或者没有形成资金风险时,刘某的行为作为贷款纠纷处理是有依据的,如果对其立案追诉,行政上的处罚和民事上的规制就失去了空间。
注释:
[1]黄太云:《刑法修正案解读全编——根据刑法修正案(八)全新阐释》,人民法院出版社2011年版,第194页。
[2]参见孙国祥:《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中的三个问题》,载《政治与法律》2012年第5期。
[3]参见马长生、贺志军:《四个层面解析骗取贷款罪司法认定》,载《检察日报》2010年7月12日。
[4][日]芝原邦尔:《经济刑法》,金光旭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28页。
[5]参见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531页。
个人办理经营性贷款材料-目录 第5篇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借款人)1份……………………第页 营业执照复印件(正、副本)2份 ………………………………………… 第页 税务登记证(国、地正副本)复印件2份 ………………………………… 第页 在人行办理的贷款卡复印件1份 …………………………………………… 第页 产品购销合同(上下游)各4份 …………………………………………… 第页 公司章程1份(工商局备案)……………………………………………… 第页 存款基本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1份 ………………………………………… 第公司简介1份 ………………………………………………………………… 第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1份 ………………………………………………… 第银行流水单1份(公司账户,近3个月)………………………………… 第电脑咨询单1份(工商局打印)…………………………………………… 第企业概况表1份 ……………………………………………………………… 第用款计划1份 ………………………………………………………………… 第纳税申报表 …………………………………………………………………… 第财务报表(近三年年报及近3个月月报,含现金流量表)………………第个人部分:
书面借款申请书(报告)1 份……………………第页
身份证(夫妻双方)……………………第页
户口本(夫妻双方)……………………第页
结婚证(或未婚证明)……………………第页
借款人与经营项目的合作协议……………………第页
借款人银行流水(近3个月)……………………第页
个人收入证明……………………第页
房屋评估报告……………………第页
企业贷款材料目录 第6篇
一、设立珠海横琴新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书··························4-5
二、小额贷款公司设立方案(设立步骤、时间安排,注册资本、股东名册
及其出资额、出资比例)···············································6-15
(一)小额贷款公司章程 ················································16-25
(二)业务管理制度
1.信贷业务管理制度····················································26-35
2.信贷资产五级分类管理办法············································36-44
3.法人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45-48
4.个人客户信用评级管理办法············································49-53
5.信贷档案管理制度····················································54-59
(三)财务管理制度·····················································60-68
(四)风险监控制度
1.风险监控制度························································69-77
2.贷款风险管理制度····················································78-86
3.贷后管理制度························································87-94
4.不良贷款管理办法···················································95-101
5.财务稽核制度······················································102-103
6.现场稽核操作规程··················································104-106
(五)信息披露制度···················································107-120
三、责任承诺书(股东承诺书)··········································121-134
四、关于设立珠海横琴新区蓝顿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135-154
五、股东基本情况
(一)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出资协议书·······································155-159
(二)股东之间无关联关系承诺书(附法律意见书)··························160-169
(三)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出资情况·············································170
(四)各股东情况介绍及有关证明材料
1.法人股东情况介绍及有关证明材料
(1)法人股东情况介绍·····················································171
(2)法人股东的股东会决议·················································172
(3)法人营业执照及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代码证·······················173-175
(4)法人股东诚信材料:公安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工商局出具的无违规经营的证明,国税、地税局出具无欠税证明,国税、地税局最近一年纳税证明··················176-181
(5)最近3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及附注复印件·······182-218
(6)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219
(7)法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犯罪记录证明、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复印件220-225
2.自然人股东情况介绍及有关证明材料
(1)情况介绍······························································226
(2)简历、身份证、个人财产性收入证明材料复印件·······················227-310
(3)诚信状况材料:公安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人民银行出具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311-372
(4)信用记录查询授权书···············································373-385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86-387
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另附)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388-390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材料
1.小额贷款公司任职资格申请书··········································391-398
2.小额贷款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拟任职决议················399
3.拟任人任职资格考察报告···············································400-403
4.小额贷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404-411
5.拟任人未来履职计划··················································412-415
6.承诺书······························································416-420
7.拟任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证明··································421-432(韩明见220-225页,蒋威风见311页和324页)
8.拟任人相关证书(身份证、毕业证、专业技术职务证明等)·················433-4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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