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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劳动纠纷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来源:莲生三十二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发生劳动纠纷如何申请劳动仲裁(精选6篇)

发生劳动纠纷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第1篇

工伤认定结论出来后对“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可否申请劳动仲裁

[案情]

2007年2月,某机械厂承建道路给排水工程,组织彦某等人施工。彦某因故于2008年1月底之后没有再来上班,机械厂已另外请人顶替彦某的工作。2008年2月底的一天,彦某来到其原来的施工工地办事(是否因公无法证实,该厂不知道彦来了),彦某乘坐该厂一员工的摩托车外出时发生了交通事故,事故责任在该厂员工和另一肇事者。之后彦某被鉴定为三级伤残,接着就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为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工伤认定结论是彦某的受伤是因工作原因外出发生事故受伤,予以认定为工伤。某机械厂对此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认为彦某在2008年2月底发生交通事故时,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从而就不能将彦某的受伤认定是工伤。而行政复议机关则认为对劳动关系存在争议的话,先应该通过向劳动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为仲裁委)申请调解或仲裁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

于是,机械厂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该仲裁委以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驳回了机械厂的申请,机械厂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诉讼。因为劳动关系的确认还有待法院的结论,故行政复议程序中止。

[分歧]

在诉讼中,争议的最关键的焦点是:工伤认定结论出来后对“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可否申请劳动仲裁?

持否定意见的一方(代表劳动者)认为:

1、工伤认定结论已经包含了对劳动关系的确认,如有一方不服,均可一并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解决,无需另行劳动仲裁;

2、社保局具备相应的职权,即使需要另行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也只能是向该局申请确认。《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指出,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

3、如果在进行工伤认定时一并对劳动关系进行确认并没有违反规定。

4、对劳动关系的存在发生争议时用人单位没有权利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只有劳动者才具备申请人的资格。司法实践中都认为只有劳动者提出来确认劳动关系存在的情形,从来都没有用人单位申请确认劳动关系不存在的情形。

持肯定意见的一方(代表企业)认为: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产生了明显的争议,未就其劳动关系的争议先行裁决,直接进行工伤认定,也就是在当事人劳动关系争议尚未依法确认的情况下,就进行了工伤认定,显然没有法律依据。

2、社保局虽然具备确认劳动关系的相应的职权,但是《答复》)只说明其职权的存在,并没有规定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如因劳动关系发生了争议后该怎么办?这里存在4个疑问:①能否因为工伤成立的前提是劳动关系必须存在,无需另行确认劳动关系存在,就对该争议不作程序上的处理而直接只对工伤作出认定?②在工伤结论出来后(此时并不是处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就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否不能(或不需要)再向仲裁委申请仲裁?③在工伤认定结论的复议或诉讼中不能对劳动关系争议进行审查时,当事人的争议如何解决?④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的争议是否不能作为仲裁的申请人?上述疑问不能仅由《答复》一概解决,所以,劳动关系的确认程序是一个独立的程序,而不能以工伤认定结论包含了劳动关系的存在,从而省略劳动关系的确认程序。在对劳动关系发生了争议后,用人单位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劳动者一样有权申请仲裁。

[评析]

笔者同意肯定性的意见,其理由如下:

1、只有在劳动关系成立且无争议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工伤认定。劳动关系的争议是确认工伤是否成立的前提,如果劳动关系的争议没有进行裁决,那么,工伤认定结论将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即使是工伤结论出来以后,同样面临着这种困境。《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提出工伤认定的必要材料之一就是“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第十九条也规定了在工伤认定程序中社保局“根据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第五十三条规定了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从而尽量保证工伤认定结论的真实性、公正性和合法性。但是,就工伤认定结论来说,这并不能充分反映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就一定客观存在,也不能证明工伤认定结论就能代替劳动关系争议的结论,更不能直接证明劳动关系争议结论的真实性、公正性和合法性。首先,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救济程序不包括对“劳动关系”争议结论的审查。就“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救济途径中,无论是行政复议还是行政诉讼,其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仅限于已经明确作出结论的行政行为(工伤认定),而对于劳动关系的争议没有明确的裁决结论,无法就“劳动关系结论”的合法性审查与“工伤认定结论”的合法性审查一并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即使提了也不会审查),所以,劳动关系争议悬而未决。由此及彼,工伤认定结论将会成为空中楼阁。其次,工伤认定程序中不是必须对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作实质审查,这样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可能存在缺陷。工伤认定程序中,对劳动关系不是工伤认定直接审查的目标,一般对劳动关系争议不会作出结论,社保局只是“根据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在仅限于“根据需要”的前提下才对“事故伤害”(没有强调对劳动关系)进行调查核实。如果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具备了形式要件(牵涉的用人单位恰好又没能参与听证),那么,“劳动关系”的调查核实工作就不是非做不可的。工伤认定结论在完全避而不谈劳动关系争议的情形下,形式上也可能完整无缺,但实质上可能欠缺真实性、公正性和合法性。再次,劳动关系的确认不是依职权而作的行政行为,工伤认定程序中对劳动关系不能主动审查。劳动关系的确认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只有在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时才能依法作出确认。如果没有人提出申请,行政机关不能主动作出确认。所以,笔者认为,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可能涉及到的劳动关系的争议,不能一并与工伤认定事项作出结论。基于上述情况,只能先将工伤认定程序中止,由申请人提出确认劳动关系的申请,然后,对该争议作出结论,再据此作出工伤认定结论。至于在这种情形下是否只能向社保局提出申请,对于申请和具体的裁决程序在《答复》中没有明确,也还没有其他法律法规对社保局确认劳动关系的裁决程序作出规定,而仲裁委的仲裁程序已相当完备,那么,申请人向仲裁委提出申请的途径更为便捷。笔者认为向仲裁委申请仲裁是首要选择。最后,劳动关系争议的确认是独立的程序,不受工伤认定程序的影响。《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第一项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这已经明确了该程序的独立性。所以,工伤认定程序并不包含该项程序。即使是工伤认定结论已经作出,当事人如对劳动关系发生了争议,在无法通过对工伤认定结论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程序得以解决的情形下,另行提起劳动关系确认程序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

2、在劳动关系争议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是“当事人”,地位平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就劳动关系发生争议时有权申请劳动仲裁。对此,相关法律法规都有规定。如:《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法院提起诉讼”。;《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第一项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适用该法; 第五条 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二十二条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从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分析本案,社保局在接受彦某的申请后,就此作出了彦某的工伤认定结论。机械厂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主要是劳动关系存在争议,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复议机关认为因工伤认定结论中对劳动关系发生争议不是本案行政复议程序审查的范围,应该另外提起劳动关系确认程序的观点不是没有法律依据。在社保局没有对劳动关系争议进行确认时,机械厂作为一方当事人,在“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的情况下,完全具备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的法定资格,有权申请劳动仲裁。

发生劳动纠纷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第2篇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电话

被申请人:单位全称、住所、电话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

仲裁请求:(要有明确的请求和具体的数额)

事实和理由:(阐明请求事项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 致

__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签名摁手印)

(申请人系用人单位的盖公章)

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之我见 第3篇

《就业与保障》杂志2009年第八期“小保信箱”栏目刊登的《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给出的答复有误。顾先锋先生提出的关于其自2004年2月在某公司上班。2008年1月8日, 该公司以其培训仍不能胜任工作为由, 解聘了其并支付了相当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09年1月9日要求增发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遭拒绝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 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起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为一年。顾先锋先生于2008年1月8日被解聘并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因此, 如果认为其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争议自2008年1月8日起就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 其与该公司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应当是2008年1月8日, 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为2008年1月8日起一年内, 而不是第八期小保所答复的2009年1月9日起一年内。至于应当知道其权益被侵害之日并不是以其知道为标准, 而是以法律界定的应当知道为标准。这一点可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 (法释[2006]6号) 第一条第三款关于“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后产生的支付工资、经济补偿金、福利待遇等争议, 劳动者能够证明用人单位承诺支付的时间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的具体日期的, 用人单位承诺支付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劳动者不能证明的,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小保在第八期的答复顾先锋的劳动仲裁时效是明显错误的, 请予以更正。

针对本刊第八期“小保信箱”答复有误的问题, 廖建同志给出了正确答案, 深表谢意。本刊编辑部特此联系了提供本则咨询回复答案的律师, 并给予告诫。对出现的失误, 本刊特向读者致歉!

发生劳动纠纷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第4篇

梁某2008年6月到南宁市某文化培训学校从事公关和市场开拓工作。双方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约定梁某月工资为1300元。2009年2月初,梁某持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工资发放存折等证据材料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诉称某文化培训学校因内部合伙人问题暂没有发放其2008年9月至12月工资,并承诺等学校工作走上正轨后予以补发,但迟迟未补发。为此,梁某请求裁令某文化培训学校支付其2008年9月至12月工资共计5200元,并补缴上述期间的社会保险费。

处理结果: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后,依法向某文化培训学校送达应诉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在规定的开庭时间,某文化培训学校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没有向仲裁委提交答辩材料。仲裁委认真审查梁某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缺席审理,作出裁决,支持梁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案例评析: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六条、《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八条规定,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当然,某文化培训学校虽未到庭,但也不是说梁某说什么仲裁委就认定什么,而是要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和证据材料,查明案件事实,依法作出裁决。

专家建议:

发生劳动纠纷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第5篇

一、当事人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应当提交申诉书,并按被诉人数提交副本。申诉书应当裁明下列事项:

1、职工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和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证人的姓名和住址。

二、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7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申诉书的副本送达被诉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被诉人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仲裁委员会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或者补充证据。

三、仲裁庭于开庭的4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和书面通知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接到副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据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对申诉人按撤诉处理,对被诉人可以缺席工资裁决。

四、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应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五、仲裁庭作出裁决后,制作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仲裁决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六、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仲裁申请程序

仲裁申请人应当提交书面的仲裁申请,并依照被申请人的数量提交副本。申请书应载明法定内容,包括: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仲裁委员会在受到申请后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或5日内不作出任何答复的,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起诉。决定受理的,应当制作受理决定并送达申请人,并在受理后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当在10日内提交答辩书,但是不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案件的仲裁。

仲裁开庭及裁决的主要程序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仲裁员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裁决的先予执行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员工离职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第6篇

王某经朋友介绍到一家电子生产厂家做客服,工作期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3月,王某在看病时,发现医疗保险费用不够。后来经咨询公司人事部了解到,因为王某是关系户,是朋友介绍的,所以公司只是帮忙,并没有把他当正式员工,因此,也没有给他签订合同,同时也没有给他办理社保。王某非常生气,怎么自己工作了一年多了,还不是正式员工呢?他要求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补交社保,公司没有同意他的要求。王某左右为难,自己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是电子厂家的员工。请结合本案例分析,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员工离职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员工离职如何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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