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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抵押金协议书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风险抵押金协议书(精选8篇)

风险抵押金协议书 第1篇

天津蓝巢电力检修有限公司神华包头煤化工项目部

2011安全风险抵押金协议

安全风险抵押金协议书

(工作负责人、技术员、班长)

一、协议单位:

甲方:天津蓝巢电力检修有限公司神华包头煤化工项目部 乙方:

二、协议目的:

为了进一步夯实我项目部的安全基础,提升安全管理、增加员工技能、完善安全质量标准,项目部在2011年进行主要员工安全风险抵押,其目的是提高共同的风险意识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安全生产奠定基础,全面实现2011年的安全奋斗目标,双方签订本协议。

三、协议内容:

(一)、双方共同遵守条款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与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及天津蓝巢电力检修有限公司神华包头项目部的相关规定。

2、双方都要共同遵守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规定。

(二)甲方执行条款

1、甲方必须按照《2011年风险抵押金管理规定》上的内容对已方进行考核与奖励。

2、对施工现场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乙方停止施工作业。

(三)乙方执行条款(详见岗位职责)

1、个人不发生违章行为(违章作业和违章指挥);

2、所属班内不发生违章违纪行为;

3、所属班内所办理工作票票面合格率100%;

4、所属班内所办理工作票动态检查合格率100%;

5、所属班内不发生“误”字头事故;

6、所属班内无我方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7、所属班内不发生因维护或检修原因造成的非停或降出力事故;

8、所属班内不发生火灾事故;

9、所属班内不发生设备损坏事故;

10、所属班内不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11、所属班内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四)、乙方违反本协议及相关规定的处理

乙方违反本协议及相关规定的处理,按甲方《2011年风险抵押金管理规定》执行(见安全风险抵押金考评细则)。

(五)作业中发生事故的处理:

1、由于乙方工作不善、违章或个人安全意识不强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负责,必须及时

天津蓝巢电力检修有限公司神华包头煤化工项目部

2011安全风险抵押金协议

通知甲方。

2、乙方应向安监、项目部报告所有与乙方现场工作有关的事故和未遂事件。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直接和间接原因、管理或计划的缺陷、整改措施、整改负责人、整改时间表。

(六)其他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协商解决,本协议与相关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项目部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3、本协议书一式二份,乙方及甲方各持一份。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甲方因其他原因调离或者是辞职等离开后,本协议书即行终止。

甲方:

(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

月 日

天津蓝巢电力检修有限公司神华包头煤化工项目部

2011安全风险抵押金协议

安全风险抵押金协议书

(专工、主管、调度长)

一、协议单位:

甲方:天津蓝巢电力检修有限公司神华包头煤化工项目部 乙方:

二、协议目的:

为了进一步夯实我项目部的安全基础,提升安全管理、增加员工技能、完善安全质量标准,项目部在2011年进行主要员工安全风险抵押,其目的是提高共同的风险意识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安全生产奠定基础,全面实现2011年的安全奋斗目标,双方签订本协议。

三、协议内容:

(一)、双方共同遵守条款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与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及天津蓝巢电力检修有限公司神华包头项目部的相关规定。

2、双方都要共同遵守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规定。

(二)甲方执行条款

1、甲方必须按照《2011年风险抵押金管理规定》上的内容对已方进行考核与奖励。

2、对施工现场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乙方停止施工作业。

(三)乙方执行条款(详见岗位职责)

1、个人不发生违章行为;

2、所管辖专业内工作票票面合格率为100%;

3、所管辖专业内工作票动态检查合格率为100%;

4、所管辖专业内无违章违纪行为;

5、所管辖专业内不发生“误”字头事故;

6、所管辖专业内无我方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7、所管辖专业内不发生因维护或检修原因造成的非停或降出力事故;

8、所管辖专业内不发生火灾事故;

9、所管辖专业内不发生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10、所管辖专业内不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11、所属专业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四)、乙方违反本协议及相关规定的处理

乙方违反本协议及相关规定的处理,按甲方《2011年风险抵押金管理规定》执行(见安全风险抵押金考评细则)。

(五)作业中发生事故的处理:

1、由于乙方工作不善、违章或个人安全意识不强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负责,必须及时

天津蓝巢电力检修有限公司神华包头煤化工项目部

2011安全风险抵押金协议

通知甲方。

2、乙方应向安监、项目部报告所有与乙方现场工作有关的事故和未遂事件。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直接和间接原因、管理或计划的缺陷、整改措施、整改负责人、整改时间表。

(六)其他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协商解决,本协议与相关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项目部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3、本协议书一式二份,乙方及甲方各持一份。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甲方因其他原因调离或者是辞职等离开后,本协议书即行终止。

甲方:

(盖章)乙方:(签字)

****年**月**日

月 日

天津蓝巢电力检修有限公司神华包头煤化工项目部

2011安全风险抵押金协议

安全风险抵押金协议书

(副总工、部长、安全主管)

一、协议单位:

甲方:天津蓝巢电力检修有限公司神华包头煤化工项目部 乙方:

二、协议目的:

为了进一步夯实我项目部的安全基础,提升安全管理、增加员工技能、完善安全质量标准,项目部在2011年进行主要员工安全风险抵押,其目的是提高共同的风险意识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安全生产奠定基础,全面实现2011年的安全奋斗目标,双方签订本协议。

三、协议内容:

(一)、双方共同遵守条款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与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及天津蓝巢电力检修有限公司神华包头项目部的相关规定。

2、双方都要共同遵守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规定。

(二)甲方执行条款

1、甲方必须按照《2011年风险抵押金管理规定》上的内容对已方进行考核与奖励。

2、对施工现场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乙方停止施工作业。

(三)乙方执行条款(详见岗位职责)

1、个人不发生违章行为;

2、项目部工作票票面合格率为100%;

3、项目部工作票动态检查合格率为100%;

4、项目部内无违章违纪行为;

5、项目部不发生“误”字头事故;

6、所属项目部内无我方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7、项目部不发生因维护或检修原因造成的非停或降出力事故;

8、项目部不发生火灾事故;

9、项目部不发生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10、项目部不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11、项目部不发生环境污染事故。

(四)、乙方违反本协议及相关规定的处理

乙方违反本协议及相关规定的处理,按甲方《2011年风险抵押金管理规定》执行(见安全风险抵押金考评细则)。

(五)作业中发生事故的处理:

1、由于乙方工作不善、违章或个人安全意识不强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负责,必须及时

天津蓝巢电力检修有限公司神华包头煤化工项目部

2011安全风险抵押金协议

通知甲方。

2、乙方应向安监、项目部报告所有与乙方现场工作有关的事故和未遂事件。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直接和间接原因、管理或计划的缺陷、整改措施、整改负责人、整改时间表。

(六)其他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协商解决,本协议与相关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项目部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3、本协议书一式二份,乙方及甲方各持一份。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甲方因其他原因调离或者是辞职等离开后,本协议书即行终止。

甲方:

(盖章)

乙方:(签字)

****年**月**日

月 日

天津蓝巢电力检修有限公司神华包头煤化工项目部

2011安全风险抵押金协议

安全风险抵押金协议书

(司机)

一、协议单位:

甲方:天津蓝巢电力检修有限公司神华包头煤化工项目部 乙方:

二、协议目的:

为了进一步夯实我项目部的安全基础,提升安全管理、增加员工技能、完善安全质量标准,项目部在2011年进行主要员工安全风险抵押,其目的是提高共同的风险意识和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安全生产奠定基础,全面实现2011年的安全奋斗目标,双方签订本协议。

三、协议内容:

(一)、双方共同遵守条款

1、甲乙双方必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与环保法律、法规、标准、规章及天津蓝巢电力检修有限公司神华包头项目部的相关规定。

2、双方都要共同遵守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规定。

(二)甲方执行条款

1、甲方必须按照《2011年风险抵押金管理规定》上的内容对已方进行考核与奖励。

2、对施工现场作业条件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乙方停止工作。

(三)乙方执行条款(详见岗位职责)

1、个人严格遵守交通规则,不发生道路交通违章行为;

2、不酒后、疲劳驾车;

3、在厂区内驾车严格遵守厂内机动车辆管理规定;

4、严格遵守项目交通管理规定;

5、做好车辆保养、检修等相关记录;

6、不发生轻伤及以上人身伤亡事故;

7、无我方负主要责任的重大交通事故;

(四)、乙方违反本协议及相关规定的处理

乙方违反本协议及相关规定的处理,按甲方《2011年风险抵押金管理规定》执行(见安全风险抵押金考评细则)。

(五)作业中发生事故的处理:

1、由于乙方工作不善、违章或个人安全意识不强等非甲方原因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负责,必须及时通知甲方。

2、乙方应向安监、项目部报告所有与乙方现场工作有关的事故和未遂事件。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经过、直接和间接原因、管理或计划的缺陷、整改措施、整改负责人、整改时间表。

天津蓝巢电力检修有限公司神华包头煤化工项目部

2011安全风险抵押金协议

(六)其他事宜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协商解决,本协议与相关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双方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项目部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3、本协议书一式二份,乙方及甲方各持一份。

4、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后生效,甲方因其他原因调离或者是辞职等离开后,本协议书即行终止。

甲方:

年 月 日

月(签字)

(盖章)乙方:

风险抵押金协议书 第2篇

为严格队伍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强化班组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经队班子讨论研究决定,特制定本抵押考核办法。

一、抵押办法:

1、本班当月未出现严重“三违”工伤事故,被矿,科组织事故追 查的,当月金额全部兑现。

2、当月本班出现严重“三违”的,当月班中出现工伤(休三天以上的),分管干部班长抵押金全部没收,当月月底前重新抵押,不予上交抵押的,次月不兑现;当月班中出现一般“三违”轻伤(休三天以内的),或被矿、科室按事故追查的,当月兑现50%,一月连续出现2次一般“三违”的,不予兑现抵押。

二、抵押金额

1、分管干部抵押400元。

2、班长抵押300元。

三、抵押人员:

冯心立 卫小林 王建峰 郭向欢 陈龙飞 孙红川 胡炳华 万保华 王廷亮 王保伟

四、附 则:

本办法于2012年3月1日执行,其它情况按矿、队制度执行。

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物风险研究 第3篇

关键词:林权抵押贷款,抵押林权,风险防范

林权抵押贷款作为一种创新型的金融产品,林农可以将森林资源进行抵押,缓解在扩大化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乏问题。目前,林权抵押贷款得到了初步发展,但由于抵押资产的评估风险、保全风险、处置风险等因素,影响了银行放贷的积极性,面临发展瓶颈[1]。由于信息不对称,银行难以掌握有效信用信息,往往采用“惜贷”的方式控制风险[2],林权仍尚未成为普遍接受的抵押品,制约了林权抵押贷款在全国的推广[3],风险化解能力弱等原因使得林农山林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4]。从笔者整理的大量文献来看,林权抵押贷款发展过程中受多重因素制约,发展遇到瓶颈[5]。鉴于专家学者们的研究成果,本文从抵押林权风险视角出发,把林权抵押贷款风险转化为对林权抵押物风险进行研究,对林权抵押物意义和所面临的风险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林权抵押贷款发展瓶颈的政策建议,以期推动林权抵押贷款发展。

一、引入林权抵押物的意义

第一,林权抵押物具备优质抵押品的潜力,拓宽了商业银行资金运用渠道。Benton E.Gup等(2009)提出优质抵押品需符合或部分符合几个条件:确定性、耐用性、价值稳定性、可交易性。林权抵押物基本符合这几个条件:首先,符合确定性,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全面展开,森林资源已经从法律上得到产权归属确认;其次,满足耐用性和价值稳定性条件,森林资源是可再生的生态资源,可反复利用,而且林地作为不动产,价值稳定性高;再次,具备可交易性功能,权利人可通过林木买卖、林权流转等方式进行交易,不过目前林权可交易性功能存在一些制约,一方面林权采伐指标受林业部门严格控制,另一方面林权交易市场存在市场分割严重、市场机制不健全、缺乏有效的定价机制交易费用高等问题。可见,林权已基本符合优质抵押品的条件,只要完善相应的监管和保障制度,就能成为商业银行信贷领域的优质抵押品。通过引入林权抵押物,可解决当前商业银行担保品单一的问题,为商业银行丰富资产组合、分散业务风险。

第二,盘活森林资源,破解林农融资难题。由于林业基础薄弱,林农内源融资有限,实现林业发展更依赖外源融资[6],不过由于银行体系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主导地位,加上长期以来由于农村缺乏有效担保品,林农从正规金融机构融资阻碍较大,引入林权抵押物可以盘活森林资源,拓宽林业融资渠道,破解林农融资难题[7]。

第三,全国推广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目前全国已确权林地面积不断增加,目前已确权林地占集体林地面积的98%,在全国推广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从目前情况来看,用作抵押的林地面积占总的确权林地面积比例还很小,绝大部分林地尚未用作抵押。

二、林权抵押物面临的风险

(一)安全性风险

1. 抵押林权真实性风险。

抵押林权真实性风险包括权属清晰真实性和抵押林权资产价值评估真实性。权属清晰真实风险取决于抵押的森林资源信息是否真实可靠,由于目前我国林权登记管理制度尚不完善,一些投机分子通过虚假抵押、抵押权虚置的骗取贷款。

抵押林权资产价值评估是贷款决策的重要依据,森林资源资产是特殊的抵押资产,对它们进行评估需要很强的专业技术。另外,林木市场价格波动很大,公允价值难以确定,很难做到准确评估,甚至一些评估人员还违反职业道德,和借款人串通报高抵押林木价值,骗取高额贷款。

2. 森林资源保存风险。

林业生产具有受自然作用影响大、资金投资周期长等特点,使得林权抵押贷款的抵押物在保存过程中面临许多不确定因素。

首先,森林资源培育周期长、投入资金循环周期长,一般大径级材林木生产周期为25—30年,小径级材为10—15年,间伐最早为中龄林和近熟林,其中砍伐中龄林只能获取小径级材,培育周期长使得投入林业资金的循环周期也较长,增加了林权抵押贷款的不确定风险。其次,自然力作用大,其生产增值过分依赖于自然环境的好坏,自然灾害对其影响巨大。据统计,2014年全国发生森林火灾3 929次,其中一般火灾2 347次,较大火灾1 582次,受害森林面积总计13 724公顷。除此之外,每年因病虫鼠害所损失的森林面积都高达1万多公顷。另外还有寒潮、风灾、干旱、雪灾等气候灾害,水土流失、山体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都会造成抵押物减值损失甚至是毁灭性的破坏。最后,不良管护等人为因素也会造成抵押森林资源资产价值损失。由于林业是需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管理维护的产业,要想实现林业资产增值、保值,就需要对其精心管护,做好日常管理维护、科学种植。另外,林地经营分布地点较为偏远,银行在发放贷款后无法做到经常性地监管巡查,经常会有盗砍滥伐、化学污染等人为破坏事件的发生。

3. 价值补偿风险。

价值补偿风险是指抵押林权在遭受意外灾害后,能否得到合理的价值补偿,现阶段抵押林权价值补偿主要取决于森林保险。森林保险是指参与投保的森林资源资产遭受损毁或是灭失后,保险公司会予以相应的补偿。健全的森林保险制度能够有效转移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然而目前我国森林保险业务的发展严重滞后于林业发展的风险规避需求,存在诸多问题,如保险机构对开展森林保险业务的积极性不高,保险市场供给明显不足;险种太单一,只提供森林火灾险,没有森林资源病虫鼠害、地质灾害等灾害造成的损失补偿;保险期限大多只有一年,而林权抵押贷款期限常常是三四年,有些甚至长达十年,保险期限与贷款期限不匹配;很多林农缺乏森林投保意识,参保意愿并不高,这些都使得森林保险对于林权抵押贷款风险分散作用有限。

(二)盈利性风险

森林资源是能够产生价值增值的特殊抵押品,其盈利性可通过对该项森林资源的产出收入与营林成本相抵计算得到,营林成本取决于林地立地条件、森林经营水平和所采用的技术以及社会物价和工资水平,相对较为稳定。森林资源资产最终产出是林木和林产品,林木和林产品市场价格是随社会投资需求变化而变化的,价格波动较大。

(三)流动性风险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后,林业经营者虽获得了经营权、收益权和处置权等,但是在现实操作中,林业经营主体对森林资源资产处置变现仍受诸多政策制度的约束,导致了抵押物流动性风险。

1. 限额采伐管理制度。

为保护森林生态资源,政府规定林业经营主体要对林木资产进行砍伐需要获取采伐许可证,而采伐许可证受林业部门的严格控制,以用材林为例,按照《森林采伐更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实行主伐”,而且主伐还需满足林木树龄、林木经、林密度等限制性要求,即使债务清偿期满,林木尚不满足这些要求,依然不能采伐,直接制约了森林资源资产处置变现能力。

2. 林权交易管理制度。

我国目前林权交易市场尚未成熟,林权流转的社会服务体系欠缺,存在市场分割、市场机制不健全等问题,使得林权交易手续烦琐,增加了交易成本。

3. 林地管理政策。

目前,我国实行林地统一管理政策,政府常常为满足交通、建筑等建设需求,强制征收占用林地,违规、违法征占林地现象严重,导致林权权利人不能按自己意愿自由变现林权。

4. 天然林保护政策。

为保护社会生态环境,政府规定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内严格控制采伐量甚至直接禁伐,林权所有者对森林资源资产的处置变现受约束,影响林权权利人变现林权的预期。

三、化解风险措施

(一)健全林权抵押登记管理制度

林业管理部门应对林权抵押登记的抵押物权属、资产评估报告等有关材料进行严格的审核,对通过抵押登记审核的事项,及时予以办结。对银行处置不良贷款需采伐指标的,审批机关应优先进行安排。对于列入林权抵押登记的森林资源,林业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抵押双方的监督管理,防止抵押物受损。

(二)积极推进森林保险业务发展

积极推进森林保险业务的发展,对于森林保险风险大、盈利差的情况,政府应适当提高财政补贴。同时,应加大对森林保险的宣传力度,提高林农森林保险意识。

(三)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水平

提高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水平应从完善外部评估机构行业规范和提高银行内部评估水平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应健全森林资源资产相关法律法规,落实评估责任制度,规范外部评估机构确保评估机构的独立性,确保每一份评估报告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应提高银行内部评估能力,引进相关专业人才,不断加强信贷人员业务培训,提高相关工作人员素质。

参考文献

[1]吕洁华,那颂.林权抵押贷款的金融风险与防范策略——基于银行信贷风险视角[J].林业经济问题,2015,(3):238-241.

[2]何安华,孔祥智.林业专业合作社发展与林权抵押贷款担保——以浙江丽水市创新竹木专业合作社为例[J].林业经济问题,2009,(4):331-335.

[3]倪剑.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管理研究[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2014,(2):81-86.

[4]肖建中.林权制度改革与抵押贷款的政策分析——以浙江丽水市为例[J].农业经济问题,2009,(10):79-83.

[5]陆燕元,潘立,马焕成.林权抵押贷款的金融风险生成机理与防范策略[J].林业经济,2014,(1):33-35.

[6]张兰花.林权抵押贷款信用风险评估研究[D].福州:福建农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0.

风险抵押金协议书 第4篇

关键词:浮动抵押;抵押人;抵押权人

一、追本溯源—浮动抵押制度起源与发展

19世纪中叶前,浮动抵押制度在英国并未得到认可,他们认为,抵押只有设定于确定的财产之上,才能得到确定的财产关系,进而债权人的利益才能够得以维护。但19世纪50年代后,工商业发展迅速,企业融资需求增大,而这些企业的财产中可用于传统抵押的确定财产数量很少,多为不断替换变动的动产。为满足企业发展和融资的需求,动产浮动抵押制度在英国应运而生。20世纪70年代,英国《公司浮动抵押和托管人法》颁布,浮动抵押制度以成文法的形式在英国得以确立。

英国浮动抵押制度中,抵押标的包括动产、不动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等,囊括债权人现有和将有的财产,范围广泛。英国浮动抵押人的范围限于公司。在浮动抵押结晶前,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享有正常的经营权。

英国的浮动抵押制度为日后的多国所移植。1952年美国《统一商法典》,以成文法形式对浮动抵押制度作出规定。与英国不同的是,美国浮动抵押制度规定了更广泛的适用主体,不仅适用于公司,也适用于合伙、个人等主体。日本、挪威、瑞典、俄罗斯以及原英属殖民地的大多数国家也都移植了浮动抵押制度。

二、师夷长技—我国对浮动抵押制度的移植

根据国内外的相关立法以及笔者对浮动抵押制度的理解,浮动抵押制度可以概括为,抵押人设定于现在或将来的全部或部分动产,并对该动产保有正常经营范围内的自由处分权,而在发生法定或者约定事由,浮动抵押结晶后,抵押权人有权实现其抵押权的一种抵押制度。

在我国,农业、中小企业已成为社会发展的中坚力量。在农业、中小企业的发展中,资金问题成为制约其发展的瓶颈。传统融资担保方式多要求以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作为担保物。而农业、中小企业的资产多以生产设备、原材料等动产为主。这一冲突,导致了农业、中小企业融资难、贷款难。基于此,《物权法》以181条、189条、196条的形式,共同规定了我国浮动抵押制度。但《物权法》实施的这几年中,浮动抵押制度实施效果却不尽如人意。法制的进步,却没带来应有的效果,归结起来,主要原因在于,我国虽然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浮动抵押制度,但法律规定过于粗糙,缺乏对抵押权人权利保护机制,抵押权人出于对自身权利风险的担忧,多对浮动抵押避而远之,致使浮动抵押制度形同虚设。为使浮动抵押制度发挥其应有效能,应完善相关立法,保护抵押权人权益,降低抵押权人风险。

三、收之桑榆—完善抵押权人权益保护机制

若想使浮动抵押制度发挥其应有效用,首要的在于构建完善的抵押权人利益保护机制。本文以现有的法律规定为框架,以浮动抵押权成立的时间顺序为轴线,以保护抵押权人利益为目的,对浮动抵押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

(一)设立抵押人分级权限制度

《物权法》第181条将浮动抵押人范围规定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有学者认为,我国浮动抵押人范围规定过于宽泛,不应将抵押人范围囊括一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原因在于前述主体的财产状况以及经济能力使其经受风险能力不足,没有公司企业那样明确的章程和财务制度,为其设定浮动抵押不切实际,且可能导致骗保骗贷。国外立法中多将抵押人的范围限定为公司。本文认为确定浮动抵押的主体范围,应根据浮动抵押制度的立法目的及我国的实际情况。我国的浮动抵押制度正是在中小企业主和农民贷款难这一背景下产生的,其目的也正在于为解决这一类主体的贷款难题,盲目效仿国外,会违背我国现状以及立法目的。

本文认为,我国应在保持现有抵押人范围不变的基础上,对抵押人进行分级权限管理。对财务制度健全、诚信度高、资金实力强的抵押人,如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等,可采取完全浮动抵押方式;对不易财政管理、资金实力不强的抵押人,如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等,采取有限的抵押方式。通过抵押人分级权限管理方式,能够使浮动抵押制度的融资功能发挥到最大,同时能够有效避免抵押权人的权益风险。

(二)扩大抵押财产标的范围

《物权法》181条,将浮动抵押标的仅限于四类动产,范围过于狭隘。实际经营活动中中小企业资产近半数以应收账款和存货形式存在。为保障抵押权人更好的实现债权,也为了抵押人能够提供更多的抵押财产,获得贷款,立法中应进一步扩大抵押财产标的范围,诸如不动产、知识产权、票据、债券、应收款项、商誉、各项财产性权利、无形资产等,都应纳入抵押财产标的范围,概而言之,浮动抵押的标的,应为抵押人不动产外的全部财产,包括动产以及无形权利等。

(三)完善浮动抵押登记制度,确立消极担保条款法律效力

现有的登记制度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当然的到工商行政登记部门登记,无须赘述;对农业生产经营者作为抵押人的登记机关,从实用角度考虑,应规定为农业经济管理站。登记事项应包括: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身份信息;被担保债权的信息;足以使公众明确浮动抵押财产范围的抵押财产描述信息。此外,消极担保条款也应强制登记。所谓消极担保条款,是指抵押人向抵押权人承诺,在贷款偿清前,不得在其抵押财产上设定其他担保。消极担保条款登记后,也应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对于第三人而言,查询债务人抵押状况也应成为其谨慎义务。

(四)合理规制抵押人自由处分权,厘清“日常经营”内涵与外延

浮动抵押的最大特点,正在于抵押财产不受锢与抵押设定时的范围,即抵押人在正常经营范围内对抵押财产拥有自由处分权。显然,浮动抵押人对抵押财产的自由处分,使资金利用效率提高。“利之所在,弊之所存”,若抵押人滥用自由处分权,则会使抵押权人的利益面临风险,这势必会影响抵押权人对浮动抵押制度的信心,进而影响浮动抵押制度在我国的适用。合理规制抵押人自由处分权,首要的应当是合理界定抵押人“日常经营”范围。

我国今后的立法中,可采取概括加列举的方式,合理界定何为抵押人“日常经营”行为,以防止抵押人滥用自由处分权。

(五)赋予抵押权人权利,维护抵押权人利益

浮动抵押制度构造中对于抵押权人利益的保护处于空白。因此,法律应赋予抵押权人保护自己利益的相应权利。具体而言,应包括:一、质疑权。浮动抵押人应定期汇报企业的资产运作和财产流动情况,如果抵押权人认为其超越“正常经营活动”范围,可以提出质疑,抵押人应对此作出回答。二、变更权。抵押权人在浮动抵押存续期间,如能证明抵押人经营状况恶化,足以影响抵押权人实现其权利时,抵押权人可行使变更权,将浮动抵押变更为固定抵押。三、撤销与代位权。借鉴《合同法》中的撤销权与代位权制度,在浮动抵押结晶前,若抵押人恶意处分其财产并足以损害抵押权人权利时,抵押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申请法院撤销该行为;如抵押人怠于行使权利并因此使抵押权人权利有受损之虞时,立法应赋予抵押权人代位权,以通过自力救济保护抵押权人权益。(作者单位:吉林财经大学)

参考文献:

[1]赵德勇.浮动抵押中抵押权人利益保护机制的构建[J]社会科学家,2013,(9):90-93

[2]王仰光,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2.186

煤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第5篇

进一步提高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定我矿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

一、实行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的目的

(一)合理调整分配结构,将工资单纯与产量挂钩,调整为与产量和安全生产双挂钩,加大对安全生产的分配力度。

(二)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强化安全责任考核,在员工中树立我要安全的意识。建立安全生产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规范员工的安全生产行为。

(三)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既要承担岗位责任,又要享受相应待遇。

二、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的范围 入井作业人员和地面生产人员。

三、安全风险抵押金的标准

(一)矿级领导500元;

(二)采掘队长300元;

(三)采掘班长200元;

(四)井下其他作业人员100元;

(五)地面生产人员50元。

四、安全风险抵押考核及兑现

(一)煤矿成立安全风险抵押金考核领导小组,由安全副矿长任组长,成员由其他管理人员组成。每月根据各队(班)组的工程质量、轻重伤情况、“三违”人次、上级部门检查通报情况等提出奖罚兑现标准,经矿长签发后兑现。

(二)安全风险抵押金由个人缴纳,上交煤矿财务统一管理。经考核扣罚本金的下一月重新缴纳本金。扣罚的本金列入安全风险抵押金基数,可用于奖励其他安全生产有功人员。

(三)当月队(班)组完成安全考核指标,个人无违章、违规行 为,本队(班)组按安全风险抵押金的20%进行兑现奖励。

(四)月内抽查一次不达标,当班存在安全隐患,班组长、安全员按10%兑现,班组成员按15%兑现奖励。

(五)月内抽查两次不达标,都存在安全隐患,班组长、安全员不予兑现,班组成员按10%兑现。

(六)存在“三违”行为的,当班带班领导、队(区)长、班长、安全员、“三违”者扣罚抵押金本金的30%,本班其他成员扣罚抵押金本金的20%。发现“三违”者不予处罚,本队(班)组自抓“三违”只扣罚“三违”人员本人。

(七)出现一次重大安全隐患或上级部门检查而责令停产整改的,所有矿级管理人员和当班队(区)长、班长、安全员扣罚抵押金本金的50%,本班其他人员扣罚抵押金本金的30%。

(八)井上下出现重伤事故,所有矿级管理人员和当班队(区)长、班长、安全员扣罚抵押金本金的80%,本班其他人员扣罚本金的50%。

(九)出现重大未遂事故,所有矿级管理人员和当班队(区)长、班长、安全员、本班其他人员扣罚抵押金本金,下月重新抵押。

安全风险抵押金管理办法 第6篇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财政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各二级分行、各相关企业: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四川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

四川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企业安全生产意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管理,保证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企业,是指矿山(煤矿除外)、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以下简称风险抵押金),是指企业以其法人或合伙人名义将本企业资金专户存储,用于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四条 按照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期间的规模大小和行业特点,综合考虑产量、从业人数、销售收入等因素,确定如下具体存储金额:

(一)小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万元(不含30万元);

(二)中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不含100万元);

(三)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150万元(不含150万元);

(四)特大型企业存储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不含200万元)。风险抵押金存储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

(五)本办法施行前,各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标准高于本实施细则规定标准的,仍然按照原标准执行,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五条根据企业风险抵押金属地管理的原则,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重点企业(名单附后)的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确定,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核定,并逐级备案。

第六条 企业不得以各种理由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

第七条 为便于统一监管,指定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为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

各企业在接到风险抵押金核定通知后一个月内,应在企业所在地的工商银行营业网点开立风险抵押金专户。企业当地没有工商银行营业网点的,应就近选择一家国有商业银行开立风险抵押金专户。

风险抵押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逐级备案。

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重点企业必须到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指定的风险抵押金代理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四川省分行营业部滨江支行开户开设风险抵押金专户,并于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将风险抵押金一次性存入其风险抵押金专户。

集团性质的企业,由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统一办理,其分公司不再单独缴存。第八条 本年内,企业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发生的风险抵押金利息收入,开户银行应返还该企业,或征得企业同意后转为下年风险抵押金的存储。

第九条 跨市、县(区)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和交通运输企业,在企业注册地已缴纳风险抵押金并能出示有效证明的,经企业所属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不再另外存储风险抵押金。

第三章 风险抵押金的使用

第十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范围为:

(一)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费用支出;

(二)为处理本企业生产安全事故善后事宜而直接发生的费用支出。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产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先行支付。

确实需要动用风险抵押金专户资金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财政部门批准后,持《四川省生产企业风险抵押金审批报告书》(见附表一)和相关支付凭证到工商银行专户开户网点具体办理支付手续。

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重点企业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批准。其他企业报市(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财政局批准,并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二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省、市(州)、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工作需要,将风险抵押金部分或者全部转作事故抢险、救灾和善后处理所需资金:

(一)企业负责人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逃逸的;

(二)企业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主动承担责任,支付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的。

第十三条 企业正常处理安全事故和事故善后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企业负担,不属于风险抵押金使用范畴。

第四章 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第十四条 风险抵押金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市、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属地原则共同负责。

各市(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所属辖内企业风险抵押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实行监管,并将收支情况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五条 中央在川企业和省属重点企业的风险抵押金管理,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省财政厅负责。

集团性质的企业,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同级财政局负责,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其他企业,由所在市(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同级财政局负责,逐级上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六条 各企业每半年应与开户银行核对风险抵押金结存金额。

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财政部门、开户银行必须在当年7月末和次年1月末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汇总上报辖内所属企业上半年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情况表和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情况表(见附表二)。

第十七条 企业持续生产经营期间,当年未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没有动用风险抵押金的,风险抵押金自然结转,下年不再增加存储。当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动用风险抵押金的,省、市(州)、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重新核定企业应存储的风险抵押金数额,并及时告知企业,企业应在核定通知送达后1个月内按规定标准将风险抵押金补齐。

第十八条 企业生产经营规模如发生较大变化,省、市(州)、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应当于下第一季度结束前调整其风险抵押金存储数额,并按照调整后的差额通知企业补存(退还)风险抵押金。

第十九条 企业依法关闭、破产或者转入其他行业的,在企业提出申请,并经过省、市(州)、县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企业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支配其风险抵押金专户结存资金。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或者公司制改建的,其存储的风险抵押金仍按照本实施细则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条 风险抵押金实际支出时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行制定。具体会计核算问题,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二十一条 每年终了后2个月内,各市(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及财政部门应当将上本地区风险抵押金存储、使用、管理有关情况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省财政厅。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存和使用风险抵押金。对不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缴存风险抵押金的企业,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有权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有权向风险抵押金管理机构和代理银行查询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和结存情况,发现有擅自变更风险抵押金用途的行为,企业有权要求有关管理机构和代理银行予以纠正,并向相关部门举报。第二十四条 风险抵押金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挪用风险抵押金等违反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企业风险抵押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不属于本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范围的企业集团,其内部分公司、车间属于规定范围的,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风险抵押金退款申请 第7篇

风险抵押金退款申请

本人于2017年12月25日在北京城建亚泰建设集团第一项目经理部涿鹿荣仕名门住宅小区工程缴纳风险抵押金20000元整(贰万元整),现因工作调动,已被调至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现申请退还已缴纳的风险抵押金。

申请人:

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物处置风险研究 第8篇

依据《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 林权即林业产权, 是指森林资源资产森林、林木和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和林地承包经营权, 以及上述权利所派生出来的附属权利处分权、收益权等财产性权利。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林权的所有人或者第三人 (担保人) 以其森林资源资产作为债权担保, 不转移对其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 向相关金融机构借款, 当借款人逾期无法履行还款义务时, 抵押贷款人可将抵押物依法处置, 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二、林权抵押贷款中抵押物存在的问题

在抵押担保贷款中, 放贷金融机构通常接受市场上易于流通变现能力强, 权属清晰明确, 安全不易贬值等传统资产如房产、证券等作为担保贷款的抵押物, 而森林资源资产相较于传统抵押资产有其自身的问题。

(一) 资产风险性高

林业资源生长周期长, 在林木生长的过程中, 其面临诸多风险威胁, 造成资产价值损坏。一是自然损坏, 比如:泥石流、雪灾、火灾、病虫害、等较多自然灾害, 其中森林火灾对林业资产的危害最大, 造成的损失往往是毁灭性的。据国家林业局统计, 2014年, 全国主要林业有害生物发生1206.45万公顷;全国共发生森林火灾3703起, 全国森林火灾受害森林面积19110公顷。二是人为损坏, 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产面临人为偷盗灭失的风险较高。森林资源资产漫布于广阔的林地上, 往往地处偏僻, 交通不便, 森林资源管理难度较大, 部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 滥砍盗伐林木的情况时有发生, 导致森林资源资产易于流失, 增加了资产损失的可能性。

(二) 对资产估值困难

一是森林资源资产结构复杂, 其价值由林木的价值和林地的价值组成。林木的价值又由于树种、树龄的不同而不同, 人工林和原始林价值差异巨大;林地价值又由于所处区域、自然状况的不同而不同。因此, 其价值的评估需要具有资质的专业评估机构以及专业的森林资产评估人员。二是由于我国林权交易市场的不规范、不完善, 市场交易程度低, 相应的参照物难以寻找, 导致森林资源资产的公允价值难以确定。

(三) 资产流动性差

一项流动性良好的资产通常具有活跃的交易市场, 易于被交易者认可, 变现能力强。林权制度改革在我国已取得了积极进展, 林权流转体系逐步建立, 各省市都相继成立了相应的产权交易中心, 但是整体林权交易市场缺乏统一规范的机制, 现阶段我国还没有一部完善的林权流转法律法规, 导致部分流转行为混乱, 制约了林权交易市场的发展。依据各省市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理论上林权流转过程为提出申请、相关机构受理并审核、异议期公告, 签订合同及发证登记, 但实际操作过程涉及部门盖章签字较多, 对林农而言其操作复杂, 导致农户的流转意愿低, 流转市场活跃度较低。

(四) 部分产权归属不清晰

随着我国林权制度改革, 林地确权后, 统一颁发了林权证, 但部分抵押林权存在证界不符、界址不明、界述不准、权属不清, 产权纠纷、规划调整等问题, 其产权不清晰对抵押物的可抵押性造成阻碍。据国家林业局统计, 自2003年开展了全国范围内的集体林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来, 至2012初, 经登记核发林权证确认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面积达22.65亿亩, 发放林权证9785万本, 8397万农户领取了林权证。本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全国累计调处林权纠纷80多万起[1]。

三、林权抵押贷款抵押物处置风险因素分析

当发生借款人违约时, 放贷金融机构为确保资金安全对抵押物变现主要有2种方式:一个是在林权交易中心处置林权变现, 另一个是采伐相应林木处置变现。对抵押物处置变现, 作为确保放贷金融机构资金安全的重要保障, 面临着多方面的风险。

(一) 相关法律法规限制, 导致无法处置

森林资源具有生态、经济和社会三大效益功能, 由于其特殊性, 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森林资源制定了严格的保护政策。采伐许可证和限额采伐规定限制了森林资源资产的处置。我国《森林法》规定, 国家根据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 严格控制森林年采伐量;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 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审核发放采伐许可证的部门, 不得超过批准的年采伐限额发放采伐许可证 (1) 。处置变现抵押林木时, 放贷金融机构面临申请许可证和采伐指标的限制, 未经林业管理部门许可, 司法、金融机构均无权对抵押物处置变现。因此, 当借款人违约逾期无法还款, 金融机构处置林木资产时, 须经林木采伐申请、作业设计、现场勘验、采伐公示、签发《林木采伐许可证》、伐区验收等繁复程序方可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金融机构难以对抵押资产实行有效及时处置, 增加了放贷机构对抵押林木的变现难度, 从而加大了贷款风险。

(二) 缺乏规范统一的评估、交易体系, 造成处置困难

相比于传统的房地产抵押贷款, 房地产抵押贷款申请、评估、登记、制度等体系完善, 房地产管理中心、交易中心等服务机构市场化程度高, 而林权抵押贷款, 相应的法律法规, 管理体系不健全;同时与之相配套的服务机构如林权评估机构、林权交易中心等虽以在各省市逐步建立, 但整体评估要求专业能力强, 林木的多样性与地区差异, 评估结果难以规范统一, 社会接受程度低, 造成森林资源资产交易市场发展缓慢, 市场交易活跃度低, 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森林资源资产的流转, 加大了林权抵押贷款中借款人违约时抵押物的处置变现风险。

(三) 部分产权归属不清晰, 致使林权流转困难

我国集体林权证大部分是在上世纪80年代初林业“林业三定”时发放的, 由于当时勘定测量条件和配套管理政策不到位等原因, 难免出现界址不明, 权属不清, 甚至重复填证发证等现象[2]。而目前林业部门对发放不规范的林权证核查工作相对缓慢, “林业三定”之后林权归属改变较大, 变更登记工作相对滞后, 部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仍然虚拟或悬置, 有些林地使用权与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不对称, 各种联营、合作的林权归属不够具体。由于上述问题, 使抵押物的产权模糊不清, 给抵押物的处理受偿带来纠纷。

(四) 森林资产估值虚高及价格受市场影响, 折价处置低于贷款额的风险

由于森林资产的自身的特殊性:地处偏僻之地, 范围广, 林木种类多等, 其价值的评估需要具备专业技能的评估机构, 现阶段我国完善的林权交易市场和统一规范的森林资产评估体系还未建立, 往往造成其价值估值不准;同时, 在林权抵押贷款中, 借款者为了获得较多的贷款额度, 串通评估机构, 双方为了各自利益虚抬高估其评估价值;再者, 林木资产的价格受市场状况的影响, 价格波动较大, 2008年金融危机时, 房地产、基础设施建设等木材消费市场紧缩, 林产品出口大幅减少, 人造板、木地板出口价格下降25%~30%, 林业企业销售不畅。上述因素都导致抵押物变现时, 资产折价处置的风险[3]。

(五) 抵押物灭失, 使贷款无法完全受偿

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 根据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 当抵押人因抵押物灭失而获得赔偿时, 抵押权人仍然得就其赔偿金而优先受偿。林业生产周期长, 易遭受各种自然灾害, 我国森林保险发展缓慢, 森林保险覆盖率低, 且保险品种单一, 主要险种为森林火灾线, 难以满足病虫害、地质灾害、气象灾害等所造成的抵押物灭失风险, 林权抵押贷款中信贷分险分担机制不健全。如此, 在林权处置过程中, 森林资源资产作为其主要资产的借款人, 一旦森林资源资产发生灭失毁损, 无其他资产和保险赔偿金补偿贷款金融机构。

四、促进林权抵押贷款, 降低抵押物处置风险若干建议

(一) 加强林权资产的评估体系和流转市场的建立与完善

森林资源资产价值的合理评估与否, 关系到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的发放额度和资金安全, 并对流转交易市场建立与完善产生影响。完善森林资源的资产评估包括专业资产评估机构、专业评估人员以及科学评估标准等相关制度, 主要目的是防止金融、信贷机构评估不当, 为了将评估结果的可信度和权威度提高, 应该把资产评估机构的资质有效的规范化, 加强评估人员的评估技能和业务的培训, 从而完善森林资产价值评估制定。林权管理中心真正承担起日常林权登记、变更, 林权证发放, 以及承包合同、流转交易、评估监管、抵押登记等管理职责。同时, 加强林权拍卖方面的规范化管理, 进一步完善森林资源招标、拍卖、挂牌运行机制, 将具有一定规模的森林资源统一纳入招投标中心, 实行挂牌流转和转让, 采取采伐计划与流转相挂钩的方法, 实现森林资源价值最大化[4]。

(二) 积极开展林业资产保险, 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在森林保险工作中, 政府要加强对相关金融机构的引导和支持。正确规划森林保险的险种、保险范围、开展地区等, 同时加强森林保险宣传, 提高广大林农对林业生产所面临风险的认识以及规避风险的意识。对森林保险制定差异化补贴措施, 积极引导保险机构开展病虫害险、自然灾害险等林木综合险, 提高林业生产主体抵御各种灾害的能力, 分散林权抵押贷款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政府和相关金融机构要相互配合, 在加强信息、担保、收储等流转市场配套体系建设的基础上, 建立风险防范协调机制, 构建专业性的林业担保体系。

(三) 强化林权产权登记管理, 明晰产权

推动建立全国性的林权管理信息平台, 林权登记信息实现各级共享, 支持社会查询, 为各级林权交易方提供良好的咨询服务。加强技术和设备更新, 提高林地勘测技术, 加强各管理部门的协调, 实现土地管理信息的资源共享, 为林地的确权工作提供保障。林权登记管理部门要加强林权初始登记、变更登、抵押、更正、预告、异议、注销登记等登记管理工作, 明确登记类型, 对其适用情况做出清晰规定, 各种登记之间要有序衔接, 登记流程尽量简明具体, 易于广大林农理解和操作。积极妥善解决林权纠纷, 减少林权权属瑕疵, 明晰产权。

(四) 金融机构加强贷前审查和贷后管理

金融机构在放贷前要加强对借款人的审查, 特别注意检查用于抵押的资产是否存在权属不清、林权纠纷或存在一证多用, 一林多证的情况, 是否为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抵押流转或禁止、限制采伐的资源, 是否参保相关森林保险, 是否经专业的、具有相应资质评估机构评估, 建立合理的放贷标准, 从源头上控制风险。积极探索贷后差异化管理, 集中力量针对高风险客户、高风险环节、高风险时期, 采取贷后管理措施。在贷后要跟踪检查, 着重检查借款人贷款使用情况, 资产管理情况等, 及时发现问题贷款。信贷员通过实地检查借款人的财务信息, 了解抵押林木的防火、防盗、防自然灾害等情况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认真进行贷款复核,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引进外部检查[5]。

参考文献

[1]国家林业局.2015年中国林业发展报告[EB/OL].[2015-12-04].http://www.forestry.gov.cn/main/62/content-825636.html.

[2]宁文兴.如何处理山林权属纠纷的确权问题[J].北京农业:下旬刊, 2015, 0 (4) :71-71.

[3]倪剑.林权抵押贷款风险管理研究[J].北京林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4, (2) :81-86.

[4]郑开玲.林权抵押贷款信贷风险案例分析[J].绿色财会, 2014, 0 (10) :20-22.

风险抵押金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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