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用补偿协议书
房屋征用补偿协议书(精选9篇)
房屋征用补偿协议书 第1篇
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适用居住房屋货币补偿和易地新建房屋)
沪()迁协字第 号
甲 方:拆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房屋拆迁实施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房屋拆迁资格证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 方:被拆迁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证件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建设需要,甲方取得拆迁乙方住房的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许可证号___________)。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根据《上海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拆迁房屋补偿安置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经双方商定,订立本协议,以供双方遵守执行。
一、乙方所有的房屋座落在_________村_________宅_____号,房屋结构________,建筑面积__________平方米。
二、乙方住房经____________________评估公司(所)评估,其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为_________元/平方米(建筑面积)。根据《若干规定》规定,_________区县政府规定的被拆除房屋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_______元,价格补贴_________元/建筑面积。
三、根据《若干规定》第六、七条规定,甲方应当支付给乙方货币补偿款,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计算方式如下: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根据《若干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甲方应当支付给乙方棚舍和其他附属物补偿款,计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乙方在签订本协议后_______天,即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搬迁原址并负责房屋使用人如其搬迁。房屋使用人未按期搬迁的,视作乙方未搬迁。
六、甲方按规定付给乙方搬家补助费____________________元。设备迁移费___________元。
七、甲方应在乙方搬离原址后,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支付给乙方补偿款,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
八、乙方应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将被拆除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宅基地使用证》、建房批准文件等交甲方。
九、乙方迁离原址时不得拆除原住房中的房屋建筑材料和甲方以给予补偿的棚舍和其他附属物,乙方应当将空房完整移交甲方。
十、符合《若干规定》第七条规定易地建房的,易地建房的土地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乙方过渡期从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日止。过渡费按建筑物面积每平方米每月__________元计算,合计___________元。过渡费自乙方搬迁之日次月起计算。
十一、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的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选定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不选定的划除);
(1)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可附另页):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______份,甲方执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份,拆迁实施单位_______份,由甲方报送_______________房地局_______份。
甲方(盖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拆迁实施单位(盖章):
负责人:
经办人:
年 月 日
上海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印制(不得翻印)
房屋征用补偿协议书 第2篇
我们是阳山县七拱镇塘坪村委会蛇坑村蛇三小组的村民。原是本县太平镇牛鼻村委会单竹村民小组村民,单竹村是石灰岩山区,石灰岩山区最突出的特点是七分石头三分土,耕作条件十分差。我们的口粮是靠在旱地上种植玉米及其它旱地作物为来源。遇上天气干旱,农作物就处于失收或半失收状态,日常生活就靠国家统销粮来维持。石头山上难以发展经济,一年到头每家每户只靠养1-2头猪和7-8只鸡的收入来维持日常开支。食水更为困难,每年有8个月是食天下雨在山沟积蓄的水,其余4个月则要到相距5公里的牛鼻河挑水食。交通不便,农用化肥等生产生活物资需在公路肩挑5公里才到住址。子女无法就近入学,有病无法就近求医,生活非常艰苦。为求生存、谋发展,为下一代子孙着想,走出穷山沟,于1990年得到七拱镇塘坪管理区蛇坑村一队、二队全体村民的同情和支持,同意我们五户搬迁到该村建房居住,并在集体农户水田腾出田地给我们永久性耕作,以解决我们的温饱问题,直至2008年长达18年之久。在未进行农业税费改革前,我们五户移民均按时到七拱镇财政所(设立专户)交纳国家农业税和各项统筹粮,从不拖欠。18年来,我们五户移民与当地群众亲如兄弟,和睦相处,相互团结,扎根该村发展生产和经济,1998年该村民小组同意接纳我们五户移民,并办理了户口迁移手续,正式成为该村的村民,享受该村村民福利。近年,县委、县政府及当地党委、政府为了充分利用本地有利的资源优势,建造一个绿色工业园区,修建与清连高速公路相接的二级公路,把珠江三角州民营企业引入来,发展工业生产,振兴当地经济。这对山区经济发展起了带动作用,切实解决农村劳动力就近就业问题,需征用土地、拆迁房屋,我们都给予支持和配合。为此,我们蛇三小组村民请求被征用的田地和房屋的补偿款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补偿,并对我们五户人今后的生活、居住给予合理的安置。以上请示,恳请批复。
此致
敬礼
附件:
1:户口簿复印件;2:身份证复印件。
蛇坑村蛇三小组村民:
现行农地征用补偿机制剖析 第3篇
关键词:农地征用制度,补偿机制,土地产权
在我国, 农地征用制度是指国家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的一种制度安排。我国现行的农地征用补偿制度产生于计划经济时期, 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 对于保障国家经济建设, 加快工业化和城市化, 起了巨大的作用, 农民也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虽然后来也进行过几次修订, 补偿金额有所提高, 但总体上还是以原土地农业产值的倍数加以补偿, 不能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求。最明显的改革措施是2004年11月13日发布的《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的相关内容, 它肯定了土地对农民的社会保障功能。提高了土地补偿标准。承认了农民的土地财产权, 确保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的农户。对征地补偿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 确定了农业生产、重新择业、入股分红等三种农民安置方式。这对于缓解当前土地征收中存在的矛盾, 平衡政府、用地单位与农民之间的关系, 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综观我国农地征用领域的机制, 全面的农地产权权属与征用程序及流程、各级政府在征地中的职责及公平正义性服务准则、县乡村三级协调分工及利益分配机理到农民在征地中的责权利规定等, 均没有实现科学、合理、清晰、明确的运作。特别是城镇化进程中的征地补偿标准又低于其他性质的征地补偿标准, 存在的明显弊端或隐性问题长期没有得到彻底解决。
一、国家垄断土地一级市场使征地长期在政府行政强制色彩中运行
中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方法》规定,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但一方面没有明确界定什么是“公共利益”, 也未清晰阐述“公共利益”的含义和范畴, 对公共利益的规定过于笼统, 导致实际操作过程中“公共利益”被轻易地扩大化。地方政府在土地征用运作实践中, 除国家公益性、重点建设或服务项目按照“公共利益”要求进行征地外, 包括企业用地等其他范围的用地, 凡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 也一股脑儿地行使国家征地权和公权力。甚至不少的地方政府追求短期经济效应或眼前经济利益而通过农地征用大搞经济开发, 乐此不疲地进行权利寻租行为。另一方面, 这样的法律规定事实上从法律的角度明确和保障了国家对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最终处置权, 有关政府部门实际上严格管制着土地的征用, 任何单位用地均必须到政府部门办理严格的审批手续。而当被征用土地的用途、价格和去向在真正的被征用土地使用主体被边缘化而被省、市、县、乡政府与新的用地主体协商确定后, 土地征用就根本不以被征地农民的同意为前提, 作为对被征土地拥有集体所有权的村一级单位便主要发挥行政命令的执行角色, 而不能履行谈判角色。村集体经济组织大会或农民也没有多少可以影响农地征用的决策的能力了。村领导在农地征用执行过程前后, 只有发挥“模范带头”、“说服引导”和“安抚一方”的份儿, 但当遇到征地补偿的各方利益分配不均等由法律、政策或行政命令才能造成的问题时, 显然简单的说服、劝导和安抚已经难以起到应有的作用。于是容易形成地方政府与农民对峙的局面, 造成对社会稳定、和谐极为不利的因素, 这种博弈主体法律地位的不平等造成的现象或问题长期得不到深入人心的解决或改进, 在国家全神贯注发展经济、实现社会长治久安的欣欣向荣的大环境中形成不安定隐患。
二、不清晰的土地产权界定导致征地补偿中利益分配比例的不明确性和随意性
我国法律规定, 集体土地归各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所有, 但并没有确认究竟归哪一类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且目前我国农村缺乏行使集体所有权的严谨的组织形式和程序。农村土地至今呈现的所有结构依然是:第一级所有为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第二级所有是村农民集体所有;第三级所有是乡 (集) 农民所有。尽管农村土地归村民小组、村这些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但村民小组、村的土地所有权是不完全的, 通常不得不因行政隶属的原因而在遇到农地征用问题时服从乡一级集体经济组织的安排意见。所谓农村土地集体成员共同所有, 也实际上变成了无人所有, 或乡、村干部小团体所有, 造成集体土地所有权的虚位或易位。我国目前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不确定, 实质就是产权不明晰, 这就为不合理的农地征用留下可乘之机, 进而导致了不合理的征地补偿。
我国农地的产权特征是:产权主体模糊, 产权权能残缺, 农地产权稳定性差、流动性弱 (指单向度的权属转移) 。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实际上存在不确定性, 农民持有土地的财产权, 但对是否拥有农地发展权存在很大争议, 本应该部分归属于私人的产权混淆于公共领域中, 这样的由于产权不清晰现状而产生的博弈的结果, 当然农民职能是处于“弱势位置”, 于是农民的部分利益未被重视就“自然”地被剥夺了。
农民集体土地产权不清, 导致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不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混乱, 导致了土地征用补偿费分配的纠纷。我国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 这在《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农业法》等法律中, 都有明确的规定。但是, “集体”究竟是指哪一级, 法律规定则较为模糊。在不涉及利益分配时, 乡 (镇) 政府、村委会、乡 (村) 经济组织都不关心所有权主体问题, 一旦有土地征用补偿费下发时, 大家都争先恐后地当土地所有权主体, 都举出充足的理由来证明自身的合法主体地位。正是因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的含糊不清, 才产生了土地征用补偿费“乡 (镇) 扣”、“村留”、“乡 (村) 经济组织提”的现象, 使得原本就很少的征用费到农民手中几乎所剩无几。而且截留于集体经济组织之中的土地补偿费, 也无法由作为集体成员的农民直接支配, 便出现了“人人所有, 人人无权”的现象, 加之现实集体组织对土地征用费管理使用不规范, 被少数几个管理者所控制, 进而被用于发放工资、奖金、福利, 挥霍浪费, 甚至是贪污挪用, 严重损害了广大农民的合法权益。有关政府部门在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转变为国有土地时, 从集体土地中转移了巨额的价值。从而呈现出征地收益分配的不合理及征地补偿费在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和基层政府之间的分配不合理。虽然这种状况在近几年因各地征地补偿标准的上涨有所好转, 即农民得到的补偿安置费用有所提高, 但这种分配的比例依然未得到根本的改观, 被征土地的收益分配格局依然大概是:政府占20%~30%, 新的用地主体占40%~50%, 村级组织占25%~30%, 农民仅占5%~10%。同时农地征用后的土地增值部分的收益以各种名义或形式流向政府, 征地受偿主体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而将农民排除在外, 被征地农民只能在集体经济组织中受偿, 这显然有失公平。
从理论上讲, 农民土地的所有权也应该是一种特殊的财产所有权, 农民对自己财产 (土地) 也应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只因这种产权关系的长期不明确, 农民只能是被动地接受这种僵化的征地机制给他们带来的他们其实并不情愿的变化。随着城镇化的加快发展和国家产业调整互动发展的深入, 农民一方面因农村和城市收入水平及生活水准差距的拉大而无法继续承受越来越大的征地收益损失, 另一方面农民也开始越来越强烈地不满于这种不公平状况的持续, 于是由此引发的农民和村级经济组织或政府之间的矛盾日益增多, 也日益尖锐, 促成了当前制约社会稳定和谐的一大消极因素。
三、现行征地补偿标准的不合理性和不科学性
在将农业用地转为非农业用地时, 国家对被征地者所受到的损害只是给予一定的补偿, 我国实行的是部分补偿的原则。在《土地管理法》对征地补偿的规定中并没有区分公共利益性质的征地补偿和非公共利益的征地补偿, 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三大块组成。依据《土地管理法》, 中国现行的征地补偿费计算方式为“产值倍数法”, 即征用土地补偿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6-10倍, 安置补助费为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产值的4-6倍。在实际工作中, 由于年产值不确定, 倍数标准存在较大幅度, 政府往往在法定范围内采取下限, 不足以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而即便按最高补偿30倍来算, 一亩地平均产值1000元, 其全部征地补偿费也不过3万元左右。这个问题在人多地少的地方表现尤为突出。这种补偿标准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 从而导致了农用地的补偿标准随意性较大却没有相应有效的监督监控机制, 为部分官员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现行的征地补偿标准, 以土地平均农业年产值的若干倍计算, 只考虑了对土地的农产品的补偿, 没有充分考虑土地作为农民的生产资料和重要社会保障的价值, 也没有考虑对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 更没有体现土地利用的潜在价值, 使被征地农民难以分享土地利用方式改变带来的增值, 也难以分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这种按照年产值来确定的补偿标准, 未体现土地发生用途转换的巨大增值价值, 更没有体现土地市场的供求状况, 没有体现市场经济的价值规律和市场定位的原则, 征地补偿标准严重偏低。
四、补偿安置方式单一
按照现行的补偿政策来看, 对失地农民的安置方式主要采取两种形式, 一种是货币安置, 另一种是就业安置, 其中以货币安置为主。目前, 国家对失地农民的补偿方式通常是一次性的货币安置, 农民在失去土地以后, 征地部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以货币的形式一次性支付给农民。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操作简单, 能减轻国土部门和用地单位的安置压力。但是, 由于我国农地具有农民社会保障的功能, 一次性支付一笔有限的土地补偿和安置费用, 对农民的生计出路缺乏长远考虑。在经济发达地区, 二、三产业比较发达, 失地农民较易通过自谋职业来解决自己的生计。但是, 在一些经济不发达地区, 失地农民在补偿金用完后, 连最基本的生活都无法正常维持, 给社会的安定带来不稳定因素。就业安置是指地方政府或用地单位依据征地数量有比例地安排“农转非”人员就业。这是从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存延的一种老办法, 现时期实施起来困难加大。有些单位为了取得政府的安置补偿费, 就先安排一部分失地农民就业, 等拿到政府补贴后, 就将其解雇。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 企业有用工的自由, 而我国农村人口素质不高, 文化程度低、劳动技能少, 缺乏市场竞争力, 即使再就业, 也面临着很大大的下岗风险。之前的招工就业安置在实践中已失去了意义和作用。现行征地机制未考虑中国二元经济结构下农民社会保障问题。中国农村土地承载着农业生产资料和农民社会保障的双重功能, 而且随着人口的增加, 正在显示出“保障重于生产”的特征。失去土地的农民, 在没有任何保障的条件下寻找就业机会, 加大了就业风险和就业成本。
五、征地过程缺乏透明度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有关部门批准征地要有公告程序, 在征地前给于农民知情权与参与权。但在实际的操作中很少遵循, 缺乏应有的透明度。不少地方征用土地不能做到公开透明, 不注意或根本就不听取农民的意见, 不做深入细致的工作, 只强调征地具有强制性, 方式简单粗暴。由于我国长期城乡分割的二元经济结构, 再加上自身知识文化素质的限制, 农民一直处于弱势地位。一些地方政府或者因热衷于增加地方财政收入, 或者因在征地过程中取得了不小的个人收益, 大量征地, 甚至在农民没有发言权的情况下, 将其土地低价处理了。有些地方甚至采取未批先征, 不征就占的方法, 将农民赶离土地, 然后由政府出让。土地预征导致政府征地行为更加随意、土地资源浪费、腐败机会增多、政府与农民利益关系激化, 进而导致社会不稳定。
六、结语
我国城镇化的建设虽然如火如荼, 但因长期以来, 城镇化建设进程中的征地补偿一直不能实现失地农民满意的生计和发展, 造成了城镇化率较高与失地农民生存和发展质量参差不齐且改善不佳的状况, 制度安排不到位、市场经济在征地补偿中体现不完全、农民的弱势地位的改善没有真正提到应有的高度等是造成这种现象的主要体制背景和原因。在改革开放已经深入推进30多年的今天, 应该像其他经济发展领域的改革开放一样, 进一步大胆解放思想、拓宽思路, 实现农地征用补偿的科学合理运行, 使得我国城镇化进程中的农地征用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 失地农民的生计得到合理改善, 并启发或促进“三农”问题的持续改进和解决。
参考文献
[1].冯子标.土地市场化与“三农”问题的出路.中国农村观察, 2002 (5)
[2].冯子标.论建立农村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制度.当代经济研究, 2002 (5)
[3].周诚.土地经济学原理.北京:商务印书馆, 2003
[4].党国英.土地制度对农民的剥夺.中国改革, 2005 (7)
[5].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 1995
[6].张逢君, 刘杰.“社保有份”:托起失地农民的明天.中国土地, 2007 (6)
我国农地征用补偿制度研究 第4篇
关键词:农地征用;征用补偿;公共利益;补偿方式;补偿标准
一、农地征用补偿制度的理论分析
(一)农地征用补偿制度的概念
我国实行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的基本制度,因此在我国,所谓的土地征用补偿制度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强制性取得土地权利并给予补偿的行为。在典型的土地私有制国家,土地征用实质上就是土地购买,表现为一种市场行为。世界各国和地区普遍建立了土地征用制度,因不同的法律背景,称谓不一。美国称之为“最高土地权行使”;英国称“强制取得”;法国、德国及我国台湾地区则称为“土地征收”。我国的农地征收是以补偿为条件,国家将农村集体土地强制性的收归国有的行为。
(二)农地征用补偿制度的特征
1.强制性
农地征用是国家依据法律赋予的征地权,强制性地剥夺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利,国家在进行农地征用时,不需要取得土地使用者的同意,并非民事法律行为,而是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行为,是基于国家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具有国家强制性的行为特征。因土地资源具有稀缺性,是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资源,当存量土地无法满足国家国防建设、公共设施、能源交通和其他各项经济社会建设需要时,必须通过国家干预,进行土地资源优化配置,强制性地取得土地,以满足社会公共利益或公用事业建设的需要。
2.补偿性
土地征用补偿与土地征用的强制性紧密相关,土地征用不同于没收土地,政府强制性的取得土地必须给予补偿,土地征用不是无偿强制性的取得土地,而是有偿进行的。其强制性表现为把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属强制性转移为国家所有。这本身依然是对土地所有者土地财产权的一种损害,因此对被征地者必须给予经济补偿。世界各国普遍适用完全补偿原则,即不但补偿失地人的财产损失,还补偿其精神损失。我国农地征用针对土地的原用途给予失地农民集体以补偿。
3.公共目的性
公共利益是公法的核心,也是掌握在公权力执行者手中对私权进行限制的一把利剑。正确界定公共利益是把握公权与私权界限的关键。我国《宪法》第10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2条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公共利益是农地征用权行使的法定条件和正当化基础,但何为公共利益,目前实践中其范围并不明晰,即使这样,各国普遍的做法是:承认一定的利益,确定法律确认这些利益的限度,在确定的限度内尽力保护得到承认的利益。公共利益就是这样一种需要不断明确的利益。
二、我国农用地征用补偿制度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法律规定的“公共利益”范围不明确
按照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的前提应当是“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但是我国只是原则性的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但具体什么事业符合“公共利益”却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土地征用的过程中,“公共利益”的概念被地方政府人为地进行了扩大。那些诸如道路、基础设施、水利工程等项目,被界定为“公共利益”一般不会有什么异议,但近年来,在全国范围内兴起的房地产建设高潮,商品房建设或其他商业设施的建设也打着“公共利益”旗号行使国家征地权,就不得不使人产生怀疑。
(二)土地征用补偿立法缺失
我国现行土地征用的立法仍有缺失之处,农村集体土地征用的无序、失范等与此不无关系。比如,《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如果对征用补偿标准有异议,由批准征用的人民政府进行裁决。但是,裁决程序如何,裁决适用的标准、责任认定等等,都没有作出具体规定。这一立法缺陷,客观上为批准土地征用的政府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机会,为相关利益方侵害失地农民利益提供了更多的可能性,也造成了失地农民利益诉求的产生。
三、完善我国农地征用补偿制度的思路
(一)明确农地征用补偿的原则
1.比例原则
这是从目的手段的角度确定衡量农地征收的方法,比例原则源于德国,其核心是尽可能最小侵害原则,是指政府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应该尽可能采用损害最小的方法,这一原则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
2.合理补偿原则
国家基于主权者地位,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强制性的取得主体的土地财产权,相对人负有容忍义务,但这不意味着其财产权可以任意被剥夺。
3.公平补偿原则
由于征地中公共利益的实现往往涉及对私权的限制等等,一个以公平正义为旨归的法治社会,对这种限制进行补偿显然是非常必要的。
(二)确立农地征用补偿的科学、规范标准
完善农地征用补偿的法定程序:
(1)确立征收前先行协商程序,即在农地征收中,申请征收前先行协商程序,是指需要土地人申请征收土地前,应先于土地权利人协议价购或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权利人拒绝参与协商或经开会未能达成协议的,才能申请征收以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确保其参与权、谈判权。
土地征用补偿协议书 第5篇
甲方:仁怀市三合镇街道社区居委会
乙方:仁怀市三合镇街道社区居委会村民组农户,身份证号:。
按照我镇修建中心幼儿园的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贵州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政策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土地经营管理权征用补偿协议:
一、甲方依法有偿征用乙方的土地使用权,统一规划,用于三合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并对乙方进行补偿。乙方服从甲方征用土地使用权并领取补偿费。
二、经甲、乙双方共同现场指界丈量,认真计算,乙方认可甲方按下列项目进行补偿:耕地亩元;青苗亩,补偿元,另有,合计补偿金额:元(人民币大写:)。
三、本次征用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原则,甲方将乙方土地征用补偿费一次性付给乙方。
四、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一份,镇人民政府一份,相关部门各—份。
甲方(盖章):法人代表(签字)乙方:(签字、搭迹)
土地征用补偿协议 第6篇
甲方(征用方):陕西长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被征用方):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陕西省定边县的有关规定,就陕西省定边县姬塬镇蔡瑶子村征地补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5亩。
第二条 征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
1、根据陕西省的有关规定,所征土地上的青苗按该地年产值的%补偿,乙方人员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以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甲方一律不予补偿。
2、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核定,第三条 补偿费用计算
以上合计,甲方共应支付乙方征地总费用为50000元人民币(大写:伍万元整)。
以上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
第四条 结算方式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实地勘验征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桩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支付全部各类补偿费,付款均通过银行转帐托付。
第五条 青苗的种植和收获
1、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乙方有责任告知所属村民不得在征用土地内种植作物,不得砍伐林木和损坏其它附着物,有违反者,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损失。经甲方同意在征地上种植作物的,乙方应统一安排,不得逾期。
2、甲方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等待乙方收获,不得铲毁;凡在当地一个耕种收获期内尚不要使用的土地,甲方应当与乙方签订协议,允许乙方耕种。
第六条 工程临时用地
1、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它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
2、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甲方向原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主管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乙方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乙方前三年土地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
3、甲方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4、甲方使用期满,应当恢复乙方土地的耕种条件,及时归还乙方,或按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七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九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土地征用补偿协议 第7篇
甲方:关口镇江北村委会(法人代表:)乙方:江北村一组 村民
因关口区域敬老院建设的需要,需征用乙方土地,在镇、村干部的主持参与下,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双方自愿同意的基础上土地征用补偿事宜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双方遵照执行。
一、征用土地的地点、面积、地类。
被征用土地位于关口镇江北村一组,小地名:吕家塘,面积 亩。其中旱平地 亩,旱坡地 亩,用材林 亩,退耕还林地 亩。
二、征用土地四至界畔 东齐: 南齐: 西齐: 北齐:
三、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和《陕西省征用占用林地及补偿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参照西康二线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方案,结合实际,给予一次性补偿,旱平地征用补偿标准为 元/亩,旱坡地征用补偿标准为 元/亩。用材林转让单价为 元/亩(含林木补偿费),退耕还林地征用补偿单价 元/亩。土地征用补偿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及地面青苗补偿费。地面零星树木及附属物补偿标准:特大果树 元/根,盛果树 元/根,初挂果 元/根,未 挂果 元/根,果树苗为元/根,成材树 元/根,未成材木 元/根,挂果经济树 元/根,经济幼树 元/根,宅基地 元/亩,水窖 元/口,砖瓦窖 元/口,干砌 元/立方。共计一次性补偿款: 元(大写)。具体实物指标数量详见现场丈量原始登记表(附后),凡补偿过的实物指标,所有权一律归甲方所有。被征用土地由甲方负责支配,长期使用。
四、征地补偿款支付时间、方式:本协议双方签字后,仲证机关盖章五日内,乙方凭协议由甲方负责一次性付清补偿款。
五、责任:甲方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施工建设及使用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借口进行干涉和阻挠,否则,依法承担因此而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责任。甲方在施工、建设过程中,不得随意占用、侵占、破坏乙方征用地块以外的土地,所造成的损失和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
六、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七、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八、本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签证机关各持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代表(签章):
乙方代表(签章):
签证机关(签章):
林地征用补偿协议 第8篇
甲方:巴XXXXX制砂厂(以下简称甲方)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修建砂石厂,需征用乙方林地,经双方协商同意,甲、乙双方现就林地征用相关事宜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甲方所征用乙方河道侧山林长米,高米,面积平方米,按总额元给予乙方一次性补偿。
二、乙方领取补偿款后,在甲方以后经营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任何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甲方正常生产经营业务。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三、乙方应向甲方现场划定所征用林地界畔,确保权属清楚、边界无纠纷。
四、甲方对所征林地上的附着物自行砍伐、清理,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五、为确保安全生产,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无故进入甲方生产区域。
六、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七、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机关存一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负责人:
集体土地征用补偿协议 第9篇
合同编号:_____ ____
甲方(征用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被征用方):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就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_________乡(镇)_________村征地补偿安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征用土地数量及方位
1、甲方征用乙方土地共_________亩,其中,稻田_________亩,水塘_________亩,菜地_________亩,坡地_________亩,宅基地_________亩,林木_________亩,共有树木_________株。
2、所征土地东起_________,南起_________,西起_________,北起_________。
第二条 征用土地的各类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1、根据_____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关于征用土地的补偿规定,各类耕地(包括菜地)按该地年产值的_________倍(一般为该耕地年产值的三至六倍)补偿。征用无收益的土地,不予补偿。(征用园地、鱼塘、藕塘、苇塘、宅基地、林地、牧场草原等的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办法执行;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还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向国家缴纳新菜地开发基金。)
2、根据_________省(或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规定,所征土地上的青苗按该地年产值的_________%补偿,所征土地上的水井、林木、水塘等附着物按_________办法补偿。房屋的补偿办法另订拆迁合同。乙方人员在开始协商征地方案以后抢种的作物、树木和抢建的设施,甲方一律不予补偿。
3、各类耕地的年产值按耕地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核定,稻田按平均亩产大米为_________公斤,每公斤计价_____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_____元;旱地按平均亩产玉米(或小麦)_________公斤,每公斤计价_____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_____元;菜地按平均亩产大白菜_________公斤计算,每公斤计价_________元,年产值每亩核定为_________元。
4、根据《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的规定,乙方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征地前农业人口和耕地面积的比例及征地数量计算,共计_________人;甲方对乙方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按所征耕地每亩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年产值按被征用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和国家规定的价格计算,但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其年产值的十倍);征用宅基地不付安置补助费(征用园地、鱼塘、藕塘、林地、牧场、草原等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省、市、自治区政府的标准计算)。
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上签字,并实地勘验征用地界、定立永久性界桩后_________日内,甲方向乙方一次(或商定于某段时期内几次)支付全部各类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共_________元(其中,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被征土地年产值的二十倍),付款均通过建设银行转帐托付。
第三条 补偿费用计算
┌──────┬─────────┬─────────┬─────────┐
│
│
一级区片
│
二级区片
│
三级区片
│
│
├───┬─────┼───┬─────┼───┬─────┤
│ 地
类 │面积(│补偿标准 │面积(│补偿标准 │面积(│补偿标准 │
│
│公顷)│(万元/公 │公顷)│(万元/公 │公顷)│(万元/公 │
│
│
│顷)
│
│ 顷)
│
│顷)
│
├──────┼───┼─────┼───┼─────┼───┼─────┤
│耕地、园地、│
│
│
│
│
│
│
│农水、养殖用│
│
│
│
│
│
│
│地、建设用地│
│
│
│
│
│
│
├──────┼───┼─────┼───┼─────┼───┼─────┤
│林地、未利用│
│
│
│
│
│
│
│地
│
│
│
│
│
│
│
├──────┼───┴─────┼───┴─────┼───┴─────┤
│
│
四级区片
│
五级区片
│
合计
│
│
├───┬─────┼───┬─────┼───┬─────┤
│ 地
类 │面积(│补偿标准 │面积(│补偿标准 │面积(│补偿标准 │
│
│公顷)│(万元/公 │公顷)│(万元/公 │公顷)│(万元)│
│
│
│顷)
│
│ 顷)
│
│
├──────┼───┼─────┼───┼─────┼───┼─────┤
│耕地、园地、│
│
│
│
│
│
│
│农水、养殖用│
│
│
│
│
│
│
┤
│ │地、建设用地│
│
│
│
│
│
│ ├──────┼───┼─────┼───┼─────┼───┼─────│林地、未利用│
│
│
│
│
│
│
│地
│
│
│
│
│
│
└──────┴───┴─────┴───┴─────┴───┴─────┘
以上合计,甲方共应支付乙方征地总费用为_________万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仟________佰________拾________万________仟_________佰_________拾_________元整)。
以上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四项。
第四条 手续的办理
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办理_________手续,并将原所有、使用的所列项目完整地交给甲方,甲方应派员验收。验收中如发现与所列项目不符时,对意外情况,乙方应向甲方如实说明情况;对因乙方过错而造成的损失,乙方应负赔偿责任。
第五条 结算方式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结算,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和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_________市(县)政府的有关规定,在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前到甲方所在地办理。
第六条 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
甲乙双方按照_________人民政府的规定,根据被征土地的亩数,向_________人民政府呈递减免公、余粮交售任务的申请报告。实际减免量,以_________人民政府的批文为准。
第七条 安置办法
乙方因被征用土地造成农业剩余劳力,甲方应向有关单位联系,采取以下第_________项办法解决:
1、发展农业生产。
(1)甲方协助乙方改良土壤,兴修水利,改善耕作条件;
(2)在可能和合理的条件下,经县、市土地管理机关批准,适当开荒,扩大耕种面积;
(3)也可由甲方结合工程施工帮助造地,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2、发展社队工副业生产。
在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下,甲方帮助乙方因地制宜,兴办对国计民生有利的工副业和服务性事业,但要从安置补助费中扣除甲方的资助费用。
3、迁队或并队。
(1)土地已被征完或基本征完的生产队,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组织迁队;
(2)也可按照自愿互利的原则,与附近生产队合并,甲方要积极为乙方迁队或并队创造条件。
乙方用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兴建生产生活设施所需建设物资,乡村能够解决的,由乡村自行解决;乡村不能解决的,由当地政府协助解决;地方无法解决的少数统配部管物资,经县(或市)土地管理机关审查核实后,由甲方随同建设项目向国家有关部门申请分配,物资价款由乙方支付。
第八条 青苗的种植和收获
1、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乙方有责任告知所属村民不得在征用土地内种植作物,不得砍伐林木和损坏其它附着物,有违反者,乙方必须赔偿甲方的损失。经甲方同意在征地上种植作物的,乙方应统一安排,不得逾期。
2、甲方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应当等待乙方收获,不得铲毁;凡在当地一个耕种收获期内尚不要使用的土地,甲方应当与乙方签订协议,允许乙方耕种。
第九条 征用土地的使用
1、乙方在本合同订立后需在征用土地上架设电线、兴修沟渠等,应经甲方同意,乙方应在不影响建设工程的前提下动工,否则按侵犯公有财产报请有关机关处理。
2、甲方已征用二年还不使用的土地(铁路沿线以及因安全防护等特殊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留用土地,不得视为征而未用的土地),除经原批准征地的机关同意延期使用的土地外,当地县(或市)人民政府有权收回处理,甲乙方均不得擅自侵占或处理。
第十条 逾期支付补偿的责任
甲方如逾期不向乙方支付征地的各种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乙方可凭本合同正本申请建设银行从甲方银行帐户内拨付,并可请求甲方按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偿付违约金。
第十一条 工程临时用地
1、甲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需要建设材料堆场、运输通路和其它临时设施的,应当尽量在征地范围内安排。
2、确实需要另行增加临时用地的,由甲方向原批准工程项目用地的主管机关提出临时用地数量和期限的申请,经批准后,同乙方签订临时用地协议,并按乙方前三年土地平均年产值逐年给予补偿。
3、甲方在临时用地上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4、甲方使用期满,应当恢复乙方土地的耕种条件,及时归还乙方,或按恢复土地耕种条件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费用。
第十二条 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十四条 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十五条 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第十七条 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第十八条 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征地方案的批准
甲方按本协议计算的征地补偿标准据实编制征地方案,征地方案和本协议经有权批准的人民政府批准后,本协议自动生效,由甲方根据实际批准征用面积一次性支付乙方征地费用。如征地方案和本协议未获批准,本协议自动失效,拟征土地仍归乙方所有并负责继续耕种。
第二十条 交地的保证
征地方案和本协议批准后,并且征地费用已全部支付,乙方应在_________日内无条件地交地,并做好被征地农民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交地。甲方接受土地后按规定用于拟建项目建设,但因规划调整等因素,可以调整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效力
1、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_日。
3、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_________份,送_________人民政府、计委、建委、建设银行、农委_________各留存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房屋征用补偿协议书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