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版范文
非法出版范文(精选11篇)
非法出版 第1篇
在“迎国庆 保平安 树文明”非法出版物
集中销毁行动上的讲话
2009年9月23日
领导和同志们:
今天,XX县委、县政府在此举行“迎国庆 保平安 树
文明”非法出版物集中销毁行动,销毁一年来XX“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收缴的非法书籍、音像制品、盗版软件等10000余件,这既是一件XX人民拍手称快的大事,也是一份为祖国六十周年献上的浓重厚礼!借此机会,我代表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市文化执法总队向XX这一年取得的辉煌成绩表示亲切的慰问和崇高的敬意!并向辛苦战斗在第一线的执法人员道一声:你们辛苦了!
打击制售侵权盗版及非法出版物行动,是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的需要,也是我国政府履行国际义务,树立国际形象的需要。市委、市府历来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坚决贯彻执行中央国务院的指示,采取有力的措施,积极开展严厉打击非法侵权盗版活动。XX在这块工作上走在了全县的前列,执法大队多次被市“扫黄打非”领导小组评为先进集体。去年10月份以来,XX县“扫黄打非”和文化市场监管部门紧紧围绕“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监管”的方针,目标明确、工作主动,在强化出版物市场监管、防止政治性非法出版物传播、封堵互联网有害信息、打击淫秽色情出版
物、查处取缔非法报刊制售活动、查处盗版教学用书、清查出版物市场、查堵非法出版物运输渠道以及查办大案要案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端掉了一批地下窝点,收缴了一批非法出版物,查处了一批大要案件,惩治了一批不法分子,有效地净化了出版物市场,有力地维护了XX社会稳定和文化市场秩序,净化了社会环境,展示了XX打击侵权盗版和非法活动的工作成果。
同志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认识到非法出版物管理工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和艰巨性,我们一定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清“扫黄打非”、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坚决贯彻中央、市委的决策和部署,以高度的责任感,各负其责,齐抓共管,一如既往,再接再厉,继续抓好XX的“扫黄打非”工作,为XX的文明添砖加瓦,为祖国的六十华诞献青春、洒热血!最后,预祝XX“扫黄打非”工作取得更辉煌的成绩!
谢谢大家!
非法出版 第2篇
为进一步加大出版物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政治性非法出版物买卖行为,根据铜扫黄打非办发【2015】13号文件精神以及区扫黄办的统一安排,王益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迅速部署,从8月3日以来,认真组织开展政治性非法出版物专项整治行动。
1、按照上级安排,立即组织全体文化综合执法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加强宣传工作,同时成立由执法队队长张孟虎任组长、副队长杨刚为副组长、全体执法人员为成员的专项整治小组,扎实开展此次专项整治行动。
2、针对当前我区出版物市场实际情况,全面整治,突出重点部位,对辖区10家书店、3家音像店、9家书报亭、15家复印打字店进行了专项检查整治,从严从细,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重点检查红旗街地区的读者书屋、贝贝书店、新世纪书店以及新风、大厦、正大3家音像零售店,在整治检查中主要查看销售情况、进货渠道、有无委托备案手续等。
3、从整治情况看,全区出版物市场情况良好,未发现订购销售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现象,也未发现违规承印政治性非法出版物现象。本次政治性非法出版物专项整治加强和提高了出版物经营单位和印刷企业的自律意识,全区政治性非法出版物市场的健康环境、良好秩序得到有效巩固。
王益区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恶法非法 第3篇
———亚里士多德
善法与恶法的划分标准是相对的, 即随着社会价值观念的变迁, 善法可能转化为恶法, 恶法也可能变为善法。若要为其限定一个定义, 则善法是符合社会学的要求, 限制侵害他人的行为的法律, 而恶法是相对于善法而言的, 限制人们的行为的法律。
法学界持久存在着“恶法亦法”和“恶法非法”的争论, 分析法学派认为将法律与道德相结合会导致无政府主义和专制主义, 法律之所以成为法律, 是因为其是通过某种被普遍承认的立法程序产生的, 与所谓的道德标准无关, 他们主张“恶法亦法”。而自然法学派认为, 法律和道德具有内在的一致性[1], 法律要符合“应然法”的要求, 若与其相悖, 就失去了作为法律的效力, 即“恶法非法”。
笔者认为相对于“恶法亦法”而言, “恶法非法”更利于历史推进。
首先, “恶法非法”更能体现法律的性质与目的, 维护法律与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促进社会的发展。法律是维持公平的工具, 它以正义为基石, 其目的是调整人的行为规范, 使人类更好地和谐发展, 而恶法是不符合多数人的意志和利益, 不符合历史发展规律, 不利于生产力的发展的, 这显然不符合法律的性质及其存在的目的与意义, 恶法本身就是对法律存在的合理性的挑战, 不具有强大的说服力, “恶法亦法”更是将法律的正义性推上了风口浪尖, 同时, 它也对法律的权威性产生了极大的威胁, 当其与法律存在的初衷南辕北辙时, 执法者又有什么立场坚定地执法, 而守法者又有什么义务坚定地守法呢?
其次, 分析法学派依仗社会与法律的稳定性为其有力攻击武器, 然而其思想本身却有着明显的僵化性, “恶法亦法”固然可以一时维护法律的稳定, 但恶法本身就是违背法律正义性与社会道德的存在, 恶法的执行势必引起人民的怨怼, 当怨恨积累到一定程度时, 便会达到“水能载舟, 亦能覆舟”的效果, 威胁统治者的统治, 而“覆巢之下焉有完卵”, 社会动乱, 法律必不能自保。恶法常“容情”固然会损害少数人的利益, 但社会的进步从来就不是绝对公平的, “恶法非法”是会导致社会些微不满的出现, 但拒绝恶法毕竟是符合正义与道德的, 这少数不平没有土壤滋长与蔓延, 而“恶法亦法”所导致的大多数的愤懑, 历史告诉我们其力量足以动摇一个政权。
同时, “恶法非法”也促进了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对恶法的质疑与否定是人们人权意识的提高, 是人们对法律体系的修正与完善的期盼与努力。恶法的推翻必然会相对更加符合当时人们心中的道德标准, 更加符合与维护当时大多数人的利益, 符合社会发展的潮流。固然“恶法亦法”所导致革命带来的变化可能大于“恶法非法”改革所带来的微小缓慢的改变, 但毕竟这种改变是突然的、跳跃的, 不若循序渐进的改变更能在统治者与被统治者心中扎下稳定的根基, 换言之, 即“恶法亦法”所带来的社会发展是不稳定的、易推翻的。
“恶法亦法”酿成的更多的是悲剧, 在悲剧《安提戈涅》中, 国王克瑞翁下达了谁为背叛城邦的Polyneices安葬就处以死刑的命令, 然而Polyneices的妹妹安提戈涅依旧以遵循“天条”为由埋葬了Polyneices, 克瑞翁毅然下令将其处死, 最终安提戈涅的情人, 也是克瑞翁唯一的儿子责备克瑞翁后自杀, 克瑞翁的妻子也在得知儿子的死讯后责备他而后自杀。这只是文学对于“恶法亦法”对个人影响的典型演绎, 然而真实的案例可能更触目惊心。二战期间纳粹的恶行令人发指, 在纽伦堡审判上, 面对全世界反法西斯人民的声讨, 他们却理直气壮地宣称:战胜国和盟军无权对他们进行审判, 因为他们是在执行战时德国的法律和战时元首希特勒的指令, 他们杀害盟军军人和平民是在执法, 他们没有犯罪!当审判僵持时, 德国著名哲学家拉德·布鲁赫做出了一个经典的论述, “法律分法上之法和法下之法, 以人类的共同理性, 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作为展示内容的法是法上之法;凡是以背弃人类理性, 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为特征的法都是法下之法, 法下之法是恶法, 恶法非法也。”他的这一思想很快使法官们达成了共识, 最终使审判顺利进行下去, 惩治了纳粹罪犯的罪行。[2]试想如果众多德国军人奉行“恶法非法”, 没有视纳粹恶法为自身行为要求, 那么如此众多的受害犹太人是否能够幸免呢?而二战又是否可以避免呢?
有益的法律是正义与道德的代言, 而恶法作为其对立面是不应该被严格执行与遵守的, “恶法非法”维护的不仅仅是一个人的权利, 而是全人类的正义与道德追求, 是社会发展的潮流。正如科殷所说, 在社会道德领域, 正义排在第一位至高无上。
摘要:“恶法亦法”和“恶法非法”的争论一直在法学界存在着, 本文从法律的性质与目的、法律与社会的稳定性、“恶法非法”的作用等角度论证了“恶法非法”。
关键词:恶法非法,正义,稳定,发展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2011.
[2]杜美霖.浅析“恶法非法”——以分析实证法学为视角[J].法治与社会, 2010.10.
非法出版 第4篇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已连续十几年每年举行集中销毁活动,近5年来已开展7次集中销毁活动,累计销毁侵权盗版制品及非法出版物2.33亿件。据统计,今年全国共销毁盗版音像制品、盗版图书、盗版电子出版物及非法报刊2944万余件。其中,河北、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北、广东、贵州、云南、甘肃14个省(区)的销毁数量超过100万件。
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专职副组长李长江宣布销毁活动开始,启动销毁机器电源,正式拉开了全国集中销毁活动的序幕。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副组长兼办公室主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党组书记、副局长蒋建国主持北京主会场的集中销毁活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副局长邬书林代表活动主办方讲话。他指出,长期以来,“扫黄打非”部门高举保护知识产权旗帜,坚决打击侵权盗版行为,取得了重要成效。2012年,“扫黄打非”工作以强化日常监管和开展并深化专项行动为主要抓手,坚决打击侵权盗版等各种非法出版活动,全面开展督查工作,切实加大办案力度,全年查办侵权盗版案件4045件,收缴侵权盗版出版物3085万余件。制售侵权盗版出版物现象明显减少,印刷企业经营管理明显规范,网络文化环境明显净化,出版物市场面貌明显改观。在持续的高压态势下,今年一季度全国收缴侵权盗版出版物359万件,与往年同期相比,为近年来首次较大幅度下降。邬书林强调,由于侵权盗版、非法出版传播活动加速向网上转移,并呈现规模化、专业化趋势,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监管措施,加大执法办案力度,重点查缴盗版重大题材出版物、教材教辅、畅销书等,集中整治视听节目网站、网上书店、电子商务平台等销售传播侵权盗版制品的行为,继续深入开展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工作,落实软件正版化长效机制,推进著作权法修订工作,积极开展全国诚信印刷企业信用等级评选活动,切实加大“扫黄打非”宣传力度。同时,他也呼吁世界各国进一步携手合作,有效打击各类跨国(境)侵权盗版活动。
在北京主会场,北京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淼代表北京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讲话。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代表互联网企业发言,承诺肩负社会责任,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防范侵权盗版等违法和不良信息,净化网络环境。北京市朝阳区社区居民李振向全市居民发出倡议,不购买、不阅读、不传播侵权盗版出版物,及时举报侵权盗版行为。参加销毁活动的各界群众亲手销毁盗版光盘并签名加入绿书签行动。
国家邮政局副局长赵晓光及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成员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北京主会场的销毁活动。北京市“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及成员单位负责同志,市公安、工商、城管、交通、文化执法和北京海关等部门同志,有关国际组织驻华机构代表及各界群众代表参加了此次销毁活动。全国其他省(区、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和“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了各分会场的销毁活动。
各地重点活动链接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在南宁市设主会场,在全区其他13个市设分会场,举行2013年侵权盗版制品及非法出版物集中销毁活动,公开销毁89.6万件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物。2012年以来,广西“扫黄打非”各级各部门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的行动部署,组织动员全社会各方面力量,深入开展“扫黄打非”专项行动。突出抓好封堵非法出版物、清查网络淫秽色情出版物、打击侵权盗版三项重点任务,坚决打击各类非法出版物,坚决遏制各类侵权盗版行为,坚决扫除淫秽色情出版物等文化垃圾,取得显著成效,极大净化了广西社会文化环境,维护了社会和谐稳定。
云南省:销毁活动公开销毁了全省各地“扫黄打非”工作部门最近一年来依法收缴的侵权盗版制品及非法出版物126万余盘(张、册),是近年来销毁数量最多的一次。云南省“扫黄打非”办公室为加强“绿书签行动”宣传效果,专门印制13000份宣传海报、2万份“绿书签”发送到全省各地。
上海市:集中销毁侵权盗版音像制品、盗版软件及电子出版物共14万件。通过有关部门和机构,向市民发放1000张“拒绝盗版、拥抱梦想”为主题的宣传海报和1万张“绿书签”,倡导尊重知识、崇尚创新的社会风尚。
内蒙古自治区:此次集中销毁活动中,内蒙古自治区共销毁各类侵权盗版和非法出版物175.1万件,数量、种类均创历年新高。其中销毁各类盗版书报刊19.8万件,盗版音像制品154.9万张。
山东省:销毁活动现场集中销毁了近几年文化市场行政执法部门收缴盗版光盘、非法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等非法文化产品63万件,还举行了发放“绿书签”、学生代表宣读“拒绝盗版、拥抱梦想”倡议书、中小学生“拒绝盗版、拥抱梦想”百米画卷展示、文化法律法规宣传、重大突发事件应急演练等活动。
浙江省:销毁各类侵权盗版音像制品软件及电子出版物、非法图书报纸期刊、非法经营的游戏机等总量达49万余件,销毁总量达到158万余件。这也是近年来浙江省连续开展“扫黄打非”斗争现场销毁规模较大、一次性销毁各类侵权盗版制品及各类非法出版物数量较多的集中销毁活动。
四川省:成都主会场集中销毁各类侵权盗版及非法出版物近120万件。与此同时,德阳、内江、乐山等市(州)分别设立分会场,销毁侵权盗版制品及各类非法出版物共计70余万件。同时,按照全国统一安排,成都主会场和各地分会场的领导、嘉宾还参加了以“拒绝盗版,拥抱梦想”为主题的“绿书签行动”宣传活动,并向群众代表派发“绿书签”。
陕西省:陕西省侵权盗版及非法出版物集中销毁活动分会场安排了三项相关活动:一是组织观众开展“拒绝盗版、拥抱梦想”签名活动;二是发放“绿书签”和宣传海报;三是由陕西省新闻出版局(省版权局)开展版权保护咨询活动,共销毁50.7余万件侵权盗版制品及非法出版物。
安徽省:全省此次共销毁侵权盗版及非法出版物102.3万余件,省直“扫黄打非”相关成员单位选择3至5个大型广场或社区,各市选择3所中小学、10家网吧、10家书(音像)店、3家影剧院张贴宣传海报、派发绿书签、举行反盗版签名活动,号召广大群众自觉远离盗版,主动抵制盗版,争做诚信公民。
吉林省:从4月初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先期启动以“拒绝盗版,拥抱梦想”为主题的“绿书签行动”系列宣传活动,省内各地选取中小学校、影剧院、书(音像)店、广场和社区,张贴“绿书签行动2013”宣传海报1500余份,向群众派发“绿书签”11600多张,并组织开展了优惠购书活动,同时通过现场、电话、网络等不同渠道和方式受理群众举报。
非法出版 第5篇
新闻出版总署2006年12月12日新出法规【2006】1284号
重庆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
你队《关于云阳中学非法出版物案有关法律适用的请示》(渝文执文[2006]64号)收悉。现就你局请示中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是我署依据《出版管理条例》于2003年7月24日以新闻出版总署第20号令颁布的部门规章。2004年6月18日,我署以新闻出版总署第23号令对其进行了修订。该规章制定、修订后均按照《立法法》、《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履行了备案程序;备案后,国务院法制机构未提出审查修改意见。据此,《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是在我国境内现行有效的规章。
二、作为国务院部门规章,《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可以对《出版管理条例》比较原则的规定进一步具体化。关于案件涉及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与《出版管理条例》的关系问题,我署认为:
首先,《出版管理条例》未对出版物“发行”做出定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二条将“发行”概括为“总发行、批发、零售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属于列举式定义。该定义只概括了出版物发行的主要环节或形式,未涉及其它相关活动。
其次,《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所称的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与“总发行、批发、零售”紧密结合在一起,是出版物从出版者到最终消费者的必要活动,属于出版物发行活动的范畴。
第三,对于从事出版物“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活动的主体虽然未实行许可证管理,但也应作为出版物发行活动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行为主体从事违禁、非法出版物的“征订、储存、运输、邮寄、投递、散发、附送”等活动,与从事“批发、零售”活动同样具有社会危害性,应一并适用对发行活动的处罚条款。因此,《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第五十条的规定未超出《出版管理条例》的规定,也是出版管理部门对出版物市场实施监管所必需的。
综上,依你队请示中所附的材料看,你队对云阳中学非法出版物案定性及法律适用是正确的。
关于中小学校征订发放教辅资料行为定性的意见
时间:1999-09-11新闻出版总署2005年3月9日新出字【2005】54号 湖南省新闻出版局:
你局《关于中小学校征订发放教辅资料行为定性的请示》(湘新出字【2005】5号)收悉。经研究,我署认为:
非法出版 第6篇
净化整治网络淫秽色情信息 非法出版物专项治理“净网”行动
工作总结报告
石宝小学
2013年5月9日 石宝小学净化整治网络淫秽色情信息非法出版物专项治理“净网”行动工作总结报告
为了认真贯彻和落实《关于净化整治网络淫秽色情信息非法出版物专项治理“净网”行动方案》(达教发[2013]第124号),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网上各类违法犯罪,集中清理网上淫秽色情和低俗不良信息,净化校园互联网环境,加强校园网和校园内上网场所管理,落实“互联网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更好地开展网络精神文明宣传教育活动,我校结合实际情况,开展了以下工作:
1、对校内网络设备进行了全面的排查、清理、查杀病毒、木马行动。
2、使用户外LED屏滚动显示、发放宣传单等措施对学生进行全面宣传。在全体教职工中大力开展互联网法制和精神文明宣传工作。加强校园网安全管理和精神文明教育工作,净化校园网络教育环境。
3、加强了各办公室、多媒体室和微机室的网络安全管理,对网络IP地址进行了统一分配和使用。
4、开展全校师生“抵制不良信息,倡导文明上网”承诺书签名活动,强化抵制网络低俗之风。
石宝小学 2013年5月9日
图为学生在认真阅读宣传单内容
整治非法营运和非法拉客宣传口号 第7篇
1、天上不会掉馅饼,主动拒绝拉客仔。
2、非法拉客不要上,发生纠纷没保障。
3、黑车惹出烦心事,亲朋好友空泪垂。
4、黑车暗藏隐患,打击刻不容缓。
5、黑车安全难保证,但怕人财都遇险。
6、净化空港客运市场,树立深圳崭新形象。
7、打击营运黑车,提升空港形象。
8、黑车害人害己,拒乘从我做起。
9、护航空港始于心,拒乘黑车践于行。
10、黑车拉客有风险,黑你宰客有套路。
11、手拉手拒乘非法黑车,心连心护航深圳机场。
12、费尽叮咛关怀语,只为乘客平安行。
13、打击拉客搭讪,护航深圳机场。
14、黑车有风险,乘坐危害大。
15、打击非法营运齐参与,同享社会和谐共受益。
16、携手拒乘非法黑车,齐心护航深圳机场。
17、领整治黑车风,筑和谐机场梦。
18、打击黑车持续高压,和谐空港温馨万家。
19、拒绝黑车拉客,确保平安出行。
20、打击营运黑车树形象,筑梦深圳空港同翱翔。
21、打击机场治安隐患,整治非法营运拉客。
22、打击黑车暖人心,和谐空港更温馨。
23、前车之鉴历历在,非法拉客莫理睬。
24、抵制非法营运,勿入拉客陷阱。
25、深圳机场有活力,拒乘黑车靠自己。
26、打击黑车联勤联动,和谐空港同心同行。
27、整治非法营运拉客,志愿空港在行动。
28、乘坐黑车危害大,拉客搭讪需谨防。
29、拉客搭讪值得警惕,拒乘黑车从我做起。
30、安全至上,正规有保障。
31、乘坐黑车不得利,合规出行不折本。
32、非法营运是毒瘤,严厉打击不松手。
33、非法黑车要打击,拉客搭讪要留意。
34、安全出行千万条,不上黑车第一条。
35、拒绝非法拉客,抵制运营黑车。
36、主动搭讪不可信,乘坐公交才放心。
37、抵制拉客,拒乘黑车。
38、人生关键时刻,远离非法拉客。
39、和谐空港一往情“深”,打击黑车“圳”奋人心。
40、黑车便捷一秒,出事后悔三年。
41、美丽机场传雅韵,整治黑车聚知音。
42、非法拉客莫上当,小心驶得万年船。
43、平安空港粤港澳,打击黑车是首要。
44、黑车莫上,平安相伴。
45、整治非法营运拉客,维护深圳机场平安。
46、拉客搭讪莫大意,不坐黑车要牢记。
47、出行虽知天下事,乘车代步安为先。
48、乘坐专线专车,不坐非法黑车。
49、谨防搭讪拉客,拒乘非法黑车。
50、拒绝拉客,远离黑车。
51、黑车拉客有风险,果断拒绝防被骗。
52、拉客搭讪需谨防,保持清醒免上当。
53、深圳机场有活力,抵制黑车靠自己。
54、拒乘非法营运车,避免黑车来宰客。
55、非法营运要避免,拒乘黑车除风险。
56、行动,让黑车“远离”跑道。
57、更“深”一步扫黑车路障,聚“圳”能量在机场绽放。
58、乘坐黑车有隐患,合力打击护安全。
59、非法营运过街老鼠,非法拉客人人喊打。
论非法出版活动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第8篇
[关键词]知识产权;非法出版;法律救济
[作者简介]王礞礞,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信息研究所。
自从世贸组织将知识产权纳入国际贸易的基本框架,学者们更愿意研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对于我国技术扩散、经济增长和社会福利等所产生的影响。因为知识产权保护一直都是一项和执法、司法以及立法相关的问题,对某个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进行直接度量十分困难,所以,在社会以及经济逐渐全球化的今天,我国要求有进步、公正和公平的国际法律进行保障。
一、非法出版活动的界定
1. 古代非法出版活动的界定
学术界认为,出版就是指用其他复制方法或印刷方法,把作品制作成出版物,使其能够在社会上传播。在未发明印刷术之前,古代出版通常采用手工复制这一方式,由此产生手抄本、帛书、简册等出版物。由于古代的技术比较落后,再加上书写材料存在限制,秦朝以前并没有实现出版物的商业化。公元前105年,蔡伦发明了纸,造纸技术逐渐在全国普及,整个社会的纸张数量和文化发展大幅度增加,书籍开始成为一种商品,于是产生了以售书为业的书肆。抄本时期通常根据抄工和纸张来计算书的价格,作者不会得到图书创作的报酬,抄书者也不能得到巨额稿酬。因为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需要书籍,手工抄书已经不能满足人们的需求,这就使人们不断努力寻找方法来增加书籍的产量,雕版印刷术得以产生。人们应客观看待雕版印刷术的产生,因为雕版印刷术不仅加快书籍出版的速度,而且为非法出版活动的泛滥提供了便利。835年,冯宿出使到两川地带,看到有人私自印制书籍进行出售,这说明在当时便有人利用雕版印刷术私自印制书籍谋取利益,因为这些印历有损皇家权威,所以,冯宿上书请求查禁。宋代形成坊刻、私刻、官刻三大出版系统,对很多著作进行了刊刻,但是因为商品经济不断发展,宋代已经产生金钱崇拜,出版成为书商谋求利益的手段。在追求高利润的同时,有些书商对其他书商出版的图书进行盗版翻印。在元代和明清时期,非法出版活动猖獗,刊印国家禁书以及盗版印刷等行为屡禁不止。
2. 现代非法出版活动的界定
(1)现代非法出版活动的特点
在当前市场经济的环境下,竞争机制存在于市场领域中,和其他市场竞争相同,出版物市场中的竞争本质是市场活动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竞争。按照我国社会主义的市场规则,这一种竞争必须有序、公平、公开和公正,但是,我国出版物市场一直都处在混乱、无序竞争之中。例如教辅图书的出版从来没有停止过恶性竞争,不法书商是导致这种恶性竞争的始作俑者,他们导致现代非法出版活动具有团伙化、法人化、“合法化”等特点。其中,团伙化主要体现在厂商合谋、无店经营、店店串通等;法人化包括擅自制售、大量销赃等行为;“合法化”是指“做书”现象、里应外合、借鸡生蛋等行为。
(2)非法出版活动中知识产权保护的监督
我国的出版物市场是一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开展的市场,我国市场经济具有竞争性、开放性、平等性以及自主性等特征。但是出版物市场的逐利性很强,导致出版物市场在自身运行过程中的短期行为、不确定性、投机性、盲目性、波动性等,非法出版活动将这种内在缺点表现出来,抛弃信用性,破坏了出版物的市场秩序。因此,国家应采取一定的调控手段,对市场行为进行规范,保证出版物市场能健康有序开展。
二、非法出版活动的危害
1. 非法出版活动不利于国家财政收入
相关数据表明,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在文化娱乐产品中的消费已经占据整个社会总体消费比重的百分之三十,接近消费工业产品水平,其中出版物消费已达百分之八。2003年,美国仅影音产品的年出口收入就为八百亿美元,高于美国航空工业产品输出的水平,由此我们可以看出,美国的文化产业对于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作用。而我国的非法出版活动十分猖獗,严重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非法出版活动的获利是隐形的,很多非法出版的单位都会漏税和偷税,因为非法出版物自身廉价,占有很大的市场份额,导致我国很多文化产业收入被归到非法出版活动人员的腰包。
2. 非法出版活动降低作者创作积极性
非法出版活动不仅不利于整个出版业的发展,更加伤害到作者。在一些版权保护水平很高的国家,作家经常会因为某一部畅销书而名利双收,一名歌手或者词曲作者也会因为某一首歌曲而扬名内外。但是,我国的作者往往会遭到非法出版者的“偷袭”,非法出版者通过不正当渠道获得巨额利润,直接降低了作者创作的积极性。
3. 非法出版活动直接影响出版业发展
因为非法出版活动具有盗用和非法侵占等行为,非法出版活动和正规出版活动大不相同。正规出版发行单位不仅要面对良性竞争,还要和非法出版者开展“争夺战”,非法出版活动与正规出版活动在资金投入和回报方面也有很大差别。非法出版活动组织者受到利益的驱使,消费者也无法抵抗低廉价格的诱惑,導致非法出版物具有广阔的市场。非法出版活动不利于正规出版机构的发展和进步,将最终影响我国出版业又快又好的发展。
三、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出版物的措施
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我国法律做了多角度和多层次开展。《知识产权协议》要求各缔约方保证这一个协议所规定执法程序能够按照缔约方国内法进行贯彻和落实,旨在有效制止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1. 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
在民事主体中,知识产权是依法享有的重要权利,侵犯民事主体知识产权的行为不仅损害个人权益,更加扰乱社会秩序,侵害社会公众和国家的根本利益。因此,非法出版活动不仅侵犯私权领域,更加侵犯国家公权领域,是一种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面对这种情况,要求行为人对侵权行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同时对违反知识产权行为所导致的后果承担相应责任。我国设有专门的行政管理机关,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专利局等,同时成立了相关的管理知识产权事务的行政部门,如知识产权局和工业产权局等,这些行政管理机构通过对相关知识产品实施进出境管理、使用管理和审查登记等,采用各种行政措施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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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知识产权的刑事保护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严重程度各有不同,如果某种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已经达到触犯国家刑事法律规范的严重程度,那么就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范进行事前防范与事后惩罚。由于非法出版活动不仅侵害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也对出版市场的正常运作构成危害,各国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法律规范较国际条约中的规定往往更为严格。我国新刑法中对非法出版行为的规定,既出現在侵犯知识产权的相关规定中,也出现在与扰乱市场秩序相关的罪名等规定之中。可见,国家在对非法出版活动进行法律规范的调整过程之中,必须注意刑事法律方面的各种具体措施。
3. 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
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刑事法律规范的严格调整与规制固然必不可少,但是刑事手段也有其自身的缺陷。由于刑事法律规范一般适用于较为严重的侵害行为,对于非法出版活动而言,一般是指那些严重损害被害人利益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行为,其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均由检察机关行使公诉权而主动发起,一般不考虑当事人的意思表达。同时,刑法对于侵害法益的行为,其处罚力度也相对更为严厉。相比之下,民法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则更为人性化,也更加尊重当事人自身的意思自治。提倡当事人以民事的救济措施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一方面可以对被侵害人所受到的损失给予直接的经济补偿;另一方面,也可以对一些严重程度尚不构成犯罪的非法出版活动进行有效地规制与调整。人民法院在与非法出版有关的民事案件审理中,对于权利人维护自身合法知识产权权利的主张,应当依法支持。对于上述与非法出版有关的知识产权案件,如果当事人以民事途径寻求救济并得到法院的依法支持,那么相关的判例也会对其他非法出版行为人形成一定的教育作用,从而进一步防止甚至杜绝非法出版活动的产生,进而达到有效保护知识产权的目的。
[1] 易波.试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的非违法之诉[A].《WTO法与中国论坛》文集——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年会论文集(八)[C].2009.
[2] 陈小慧.TRIPS框架下对专利产品平行进口的法律研究[A].WTO法与中国论丛(2009年卷)——《WTO法与中国论坛》暨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2008年年会论文集[C].2008.
[3] 陈益君,朱慧红.数字图书馆解决知识产权问题的相关原则探讨[A].新世纪的图书馆与信息服务——浙江省图书馆学会第九次学术研讨会论文集[C].2004.
[4] 陈晓宇,院国强.论TRIPS协定与中国知识产权法的发展与完善[A].WTO法与中国论丛(2009年卷)——《WTO法与中国论坛》暨中国法学会世界贸易组织法研究会2008年年会论文集[C].2008.
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报告 第9篇
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是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权益的一项重要工作。自卫生部和公安部联合下发《关于在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加强衔接配合的暂行规定》(卫监督发„2009‟29号)(以下简称《规定》)后,各地积极探索有效工作机制,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由于个别地区工作发展不平衡,非法行医现象依然存在,非法采供血出现了抬头迹象,为此,国务院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研究有效治理措施。为进一步加大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力度,防止反弹,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履行职责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坚持以人为本,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对社会的危害性,切实增强责任意识。要按照《规定》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落实,继续保持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高压态势。要依据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研究、落实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的治本措施。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把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列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二、完善落实制度,加强衔接配合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公安机关要进一步完善、落实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通报、联席会议、重大案件联合查办等相关制度,借鉴江苏、浙江等省打击非法行医黑名单制度。要加强在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工作中的衔接配合,定期通报打击工作相关信息。打击非法行医工作还要进一步加强与工商、药监、计生等部门的沟通、合作,有效压缩非法行医违法犯罪活动的生存空间。地方公安机关要协助卫生部门对涉嫌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有关人员进行身份核实,作到快捷、准确地打击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违法犯罪行为。
三、加大查处力度,规范案件移送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重视群众投诉举报线索,狠抓案件查办工作,采取多种形式拓宽举报渠道;对举报属实的案件,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在案件查办中,要注重办案程序,认真收集证据,规范制作执法文书。对涉嫌犯罪的案件,要按照《规定》要求,在法定时间内完成案件移送工作,公安机关要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
(一)》积极立案查处。对非法行医造成人身损害的案件,要及时交由有鉴定资格的单位进行人身伤害鉴定。
四、创新工作方式,重视信息监测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借鉴天津市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依托,形成非法行医监测报告网络,进一步落实卫生监督案件个案报告制度。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已开发全国卫生监督案件查处信息报告系统,各地要及时录入非法行医个案信息,充分利用全国卫生监督信息报告系统进行检索、查询,有效打击流动性非法行医。要利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平台,及时收集辖区内的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信息,提高非法行为的发现率,严厉打击非法行为。各地公安机关要会同卫生部门和社区、居(村)委会、房屋出租管理办公室等单位收集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相关信息,及时协查,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打击。
五、强化执法能力,增强宣传力度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卫生监督体系建设、医疗服务与血液安全执法能力建设,保障卫生监督机构必要的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加强基层监督人员培训工作,提高执法工作水平。同时,要加强相关法规宣传,通过典型案例曝光,震慑违法行为。结合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开展“防范非法行医和非法采供血”宣传活动,增强群众自我保护意识。
打击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工作总结 第10篇
打击非法行医工作总结,打击非法采供血工作总结
卫生部、科技部、公安部、监察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4月13日在京联合召开全国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动员部署暨非法采供血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电视电话会议。全国整规办有关领导应邀出席会议。会议在总结去年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全面动员和部署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据不完全统计,在2005年非法采供血液和单采血浆专项整治工作中全国共出动执法检查人员14000人次,检查采供血机构2700余户次,检查临床用血医
疗机构54000余户次。专项整治开始以来,全国共查处违规采供血和非法组织他人卖血案106件。其中行政案件95件,包括采供血机构违法违规采供血案件30件;医疗机构违规自采自供血液案件40件;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违规案件1件;其他行政案件24件。依法查处冒名顶替献血单位13家,依法吊销、注销了9家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和1家血液制品生产企业《药品生产许可证》。查办刑事案件11件,抓获犯罪嫌疑人33人,其中15人已被判刑。此外,天津市还将6名倒卖献血证的违法人员进行了治安拘留。各地在查处违法违规案件的同时,依纪依法对102名采供血机构、医疗机构和卫生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其中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留用察看处分的2人,给予行政撤职处分的11人、给予其他党内或行政处分的85人次,免职、调离工作岗位的15人。有些责任追究工作还在处理之中。全国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
通力合作对30余起重点案件进行了督查督办、挂牌督办和联合查办,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卫生部去年在全国部署开展了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专项整治。据不完全统计,专项整治期间全国共出动执法人员49万人次,查处案件77000余件,取缔非法行医54000余户,没收违法所得2525万元,罚款4817万元。卫生部、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去年还组织对2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一些医疗机构违法对外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进行了处理。各地依法依纪对60家医疗机构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查处。
据悉,本次专项行动的重点是打击“黑诊所”、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出租、承包科室的违法违规行为;严肃查处“地下性病诊所”和
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的违法行为;严肃查处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此次专项行动从今年4月份开始启动,分动员部署、组织实施、总结检查三个阶段,为期一年。在第一阶段(2006年4~5月),各地要组成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建立工作机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对本辖区内开展专项行动进行全面动员部署和自查工作。第二阶段(2006年5月~2007年5月),各部门要按照行动方案确定的职责分工和工作部署,认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针对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坚决取缔无证行医,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完善长效监管机制。各地专项行动牵头单位要会同有关部门明查暗访,对专项行动开展和自查自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部将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地方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第三阶段(2007年6月)要重点抓落实。各地要做到整改措施落实到位、案件查处到
位、责任追究到位、长效机制建立到位。同时,要认真做好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作总结,并上报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全国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对重点地区进行联合督查。
会议要求,各地首先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其次,切实加强领导,做到认识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要按照《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要求,建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工作制度,对辖区内专项行动进行具体动员和部署;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落实整改措施;突出重点,查找问题;加大执法力度,坚决依法查处违法犯罪行为,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党纪政纪责任;加大宣传力度。第三,打建并举,整顿与规范相结合,加强综合治理。一方面对违法犯罪决不姑息,决不手软,切实做到案件查处到位、责任追究到位、整改措施到位。另
一方面要标本兼治,积极改革、探索建立健全覆盖全社会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长效监管机制。
非法出版 第11篇
乡镇整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方案一
为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积极稳妥防范和化解风险隐患,切实维护经济社会稳定,维护正常金融秩序,按照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工作部署,决定于4月份按照市金融办关于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要求,在全街道组织开展清理整顿涉嫌非法从事金融活动,结合我街道实际,为做好专项整治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落实责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结合实际制定详细的工作计划,明确工作责任和要求,并对辖区村、居、工业和商业企业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活动工作进行动员部署,切实做到思想认识到位,组织领导到位,工作落实到位,同时结合我街道实际,分阶段细化和分解排查责任,严格工作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工作原则。坚持“管区主导、村居配合、全民参与”工作原则,按照“条块结合、重点突出、全域覆盖”工作要求,在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整治活动行动中,切实做到严查彻处,决不姑息;同时分片包干,责任到人。各相关管区、村庄、居委会要认真调查摸底,确定排查重点,周密部署,集中时间对辖区村、居、工业和商业企业进行详细排查,摸清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数量、区域分布、发案特点、主要方式、风险状况、危害后果,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上报,确保让辖区内大部群众成为宣传活动的受众主体。
(三)任务目标。通过持续、深入、有效宣传,采取广播、发放宣传资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以及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及时向辖区广大居民、经营户和消费者通报非法集资的新形式和特点,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群众远离非法集资,引导广大市民对非法集资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培育公众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正确理念,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培养公众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护权益的意识,在全街道营造浓厚的社会氛围,切实维护稳定的金融秩序。
二、主要工作安排
(一)充分利用各管区、社区居委会优势,集中宣传。各管区利用各村集市人员密集时段、社区居委会利用集中交费时段在显著位置张贴宣传海报、横幅等,提醒广大群众提高警惕理性购买理财产品。
(二)利用群众工作日,深入宣传。利用机关干部帮包村庄,深入宣传,发放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单,提醒广大村民提高警惕,发现类似案件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
(三)积极宣传**微信公众号。在**公众号和微信群和其他微信群中大量转发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文章,用事实案例让村民了解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和打击非法集资的重要性,调动村民的参与积极性。
(四)利用各村老年活动室等重点宣传。老年人是金融诈骗的重点人群,对各村老年人集中的活动室进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提高老年人防范意识,保护好个人的经济财产不受损失。
三、工作机制
(一)职责分工
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由办事处主任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派出所、党政办、企业中心、执法中队、农业中心、经管中心、市场监管所、各管区、各社区居委会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建立信息网络,各村(居)委会和各单位都要设立打击非法金融活动信息联络员。
(二)宣传动员
制定工作方案,起草、发放有关通知和文件,召开各专项排查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利用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教育活动。悬挂宣传条幅,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通告,发动宣传车,做到宣传工作全覆盖,宣传工作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家庭,大力宣传非法集资的危害性以及依法惩处非法集资的法律法规,提高社会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引导群众远离非法集资。
(三)确定排查范围
研究制定我街道防范和协助处置非法金融活动的各项制度和措施,对街道范围内投融资公司、典当行、寄卖行、担保公司、房地产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汽车租赁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吸储、放贷行为重点排查,及时查处非法集资案件,特别是社会影响面大、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依法解决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落实疑似非法集资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制度,每周向企业发展服务中心报送统计表,“有事报情况,无事报平安”,建立风险台账。
(四)强化宣传维稳
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悬挂宣传条幅,设置宣传栏,张贴宣传通告,发动宣传车,做到宣传工作全覆盖,不留死角,宣传工作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机关、进家庭,打击防范并重,从源头上防控风险。
(五)稳妥处置风险
坚持“打早打小”依法依规进行性质认定,对认定为非法金融活动的,要迅速报告,对工作推诿或者不作为处置不力,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六)积极推行银行+社区机制
组织市场监管、银行等单位定期对各村庄、居委会进行金融业务培训,加强甄别非法集资活动能力;同时,由各银行机构为每个居委会配备一名专职处非工作人员,作为该属地的金融顾问,负责排查非法集资工作,确保我街道辖区内隐患排查无死角、无盲区。
乡镇整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方案二
为贯彻落实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文件《淮安市洪泽区持续打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攻坚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20**-2020年)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现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和全省金融工作会议精神,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文件要求,全面摸清风险底数,逐一处置存量风险,坚决防控增量风险,扎实推进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攻坚战。
(二)工作目标。到20**年底,完善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工作机制;深入排查涉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潜在风险;按照打早打小工作思路开展早期干预;坚决清理非金融企业涉及金融业务的广告;确保商事注册前置审批和会商机制对涉及金融领域实现全覆盖;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线下门面店逐步减少。到20**年底,各类非法金融机构组织得到有效清理;非法放贷、非法保险等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明显减少。到2020年底,非法集资存量风险得到有序处置,增量风险得到有效遏制,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增长势头得到根本扭转。
(三)工作原则。坚持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对排查发现的风险点,要逐一研判、分类处置。对于尚未构成 犯罪的,要即查即处,争取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期处置化解风险。对于涉嫌犯罪的要打早打小,及时将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切实防止风险扩散蔓延。处置过程中,要坚持底线思维,讲究策略方法,有序可控处置个案风险,积极防范处置风险中的次生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
二、深入开展风险排查
各分局要根据本行动方案每年5-7月组织开展的涉嫌非法集资风险专项排查工作要求,立足监管职能,围绕《非法金融活动风险排查指南》,制定对非法金融活动特别是非法吸收社会公众资金行为的排查办法,把所有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纳入监测排查范围,深入排查每一条线索,查清违法违规事实,摸清风险底数,及时固定证据并向个企科报送违法线索,并持续跟踪监测,彻底处置消除风险隐患。自20**年第4季度开始,进入滚动式、常态化风险排查处置阶段。
(一)排查重点领域。要重点排查近年来非法集资犯罪案件高发频发领域。
1、各类无证金融业务活动。重点排查未获得金融业务许可或者未经依法批准(备案),擅自从事金融业务活动的一般企业。
2、各类消费高额返利活动。重点排查假借各种创新旗号、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一般企业。
3、各类交纳保证金活动。重点排查以交纳押金、保证金、加盟费、预付款等名义,变相吸收社会公众资金的一般企业。
(二)细化排查手段。要以识别风险、发现风险为导向,充分利用现有系统、机制和人员优势,探索可操作性强、短期见效快、长期可持续的工作举措。开展线上、线下排查研判。
1、利用信息系统开展线上排查。充分发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违法广告监测系统、市场监管信息平台,12315投诉举报、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系统作用,多维度、多角度发现非法金融活动线索,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区非法集资监测预警实施办法进行分类处理、移交和预警。
2、利用现有工作机制开展线下排查。充分发挥双随机抽查、日常巡查、专项检查等工作机制,采取随机抽查、定向检查、扫楼扫街等措施开展线下排查。要把排查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纳入月份重点工作,强化对市场主体的监测预警。
3、利用实施网格化监管方式开展排查。把每条路段、每个街道、每个市场落实到人,及时发现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三)摸清风险底数。对于排查发现和上级交办的每一条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线索,要明确风险排查责任人,组织力量落地核查,查清涉嫌单位或者个人是否面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有无募集资金或者开展相关金融业务的合法资质,以及业务模式、集资方式、集资规模、涉及范围、风险趋势、资金资产、盈利能力等情况,及时固定违法证据并向个企科报送违法线索,并持续跟踪监测。
三、依法依规及早处置
机关各部门、各分局,各直属单位要坚持边核查、边处置,综合考虑违法性质、风险敞口、还款意愿及能力、舆论热度、涉稳隐患、轻重缓急等因素,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分类采取督促整改、行政执法、移送公安机关等措施,强化风险早期干预,防止风险扩散蔓延,逐一消除风险隐患,确保风险得以及时处置。
(一)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 活动的,要加强对其主要企业及关联企业、主要人员进行商事注册管控,及时提请公安机关对其主要人员采取边控等强制措施,直至风险处置完毕。
(二)早期处置化解风险。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 活动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要积极采取函告提示、约谈劝导、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等措施,督促涉嫌违法违规单位限期清理清退参与人资金并落实专户监管;提请城管等部门监督广告活动主体立即停止制作、代理、发布相关广告,提请宣传、信息中心、信息办、文广新、公安等部门监督各类媒体、网站、酒店等立即停止相关宣传报导及线下活动;提请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根据法定职责依法认定、取缔、实施行政处罚,提请人民银行组织相关金融机构停止办理结算、支付、贷款等相关业务;个企科要视情况依法将其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
(三)依法移送涉嫌犯罪线索。对于涉嫌犯罪、依法需要 追究刑事责任的,根据职责和权限将涉嫌犯罪的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必要时可提请区处非办研究会商后再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四、坚决清理广告资讯宣传活动
所有发布涉及金融业务的广告和宣传资讯,必须具备中央 金融管理部门或者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许可证或者审批文件。各分局要根据本行动方案每年8-9月组织开展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工作要求,把所有面向社会公众公开传播投资理财资讯信息的行为全面纳入监测排查范围,查清违法违规事实,及时固定证据,坚决清理非金融企业发布的金融业务广告,坚决制止非金融企业主办的金融业务宣传推广活动。各分局于每季度末向个企科报送广告资讯排查清理情况。
(一)强化金融业务广告资讯发布审查。企业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未涉及金融业务、金融属性有关字样的,以及自然人,一律不得发布涉及金融业务内容的广告(含店招广告)及相关资讯信息。各单位要指导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代言人等市场主体,强化对广告主从事金融业务广告资讯发布资格的事前审查。
(二)清理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广告资讯。要对广告发布者等市场主体的监督,严格执行《关于处置非法集资活动中加强广告审查和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要求,强化广告资讯发布监测与抽测,落实广告属地监管责任,加强广告的源头管控。要坚持即查即处,及时查处各类涉及非法金融活动的违法广告,坚决清理一般企业发布的非法金融业务广告和涉嫌非法集资的广告资讯。
(三)坚决管控非法金融活动的宣传造势行为。要组织排查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宣传行为(含推介会、宣讲会、形象宣传、人物专访等),强化监测预警,依法清理制止,督导各类媒体(含新闻媒体、网络媒体、自媒体等)强化自律责任,自觉封堵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宣传造势行为。
五、坚决遏制增量风险
坚决遏制增量风险,严把市场准入关,健全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强化宣传教育,规范公职人员和金融从业人员行为。
(一)持续实施商事注册会商机制。未经驻洪中央金融管 理部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或者经会商机制同意,新设企 业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一律不得使用涉及金融业务、金融属性有关字样。特殊情况的各分局要向个企科报告,由个企科会同相关部门,严格进行会商审查。
1、明确会商审查范围。对于“金融”“资产管理”“贷款”等字样的特许经营项目,未经许可或批准一律不得使用。对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已明确由地方负责监管的“7+4”类金融活动中暂无行政审批的,要实施会商审查。对在注册名称或者经营范围中使用“理财”“投资管理”“财富管理”等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所涉16个字样的,以及“货款中介”“借贷咨询”等银保监会等四部委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文件所涉3个字样的,要实施会商审查。
2、严格审查并加强事中事后监测。对存在风险隐患的要坚决劝退、不予通过会商审查。对于通过会商审查的,要进行事中事后监管,按月监测相关市场主体经营活动,加强广告发布行为监测。发现相关行业主体经营存在涉嫌非法金融活动的行为,要及时报个企科,根据实际情况协调相关各方做好非法金融活动的查处取缔。
(二)规范公职人员和金融从业人员行为。要进一步规范约束公职人员和金融从业人员的投资行为,督促其不得从事、参与或者协助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主动劝诫家人朋友远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
(三)持续精准宣传。要把集中宣传和日常宣传结合起来,推进宣传工作制度化、常态化。要采取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件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着力开展理性投资、风险自担的投资者教育。
六、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四个意识”,坚决打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攻坚战。
1、加大督查力度。个企科要加大督查频次和督查力度,对于风险排查不彻底、处置工作不及时的单位,要采取通报、约谈、建议启动执纪问责程序等措施,压紧压实工作责任。
2、加大考核力度。以结果为导向,发挥考核评价作用,既要对作风不实、处置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也要对真抓实干、成效显著的予以激励表彰。
3、按时报送总结材料。各单位要对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风险防范和处置情况进行量化统计,按照本方案列明的相关报送要求做好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的相关要求,按时统计并报至个企科。各分局每年报送信息不少于1篇,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亮点及成效、突出风险及处置、典型案例事例、问题困难、意见建议等。
乡镇整治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方案三
为打好我镇防控金融风险攻坚战,加强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交易场所等重点领域风险防控工作,及时查隐患、堵漏洞、防风险,严防涉众型经济纠纷引发群体性事件发生,切实维护全镇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以及四中五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全省金融工作会议、全市、全县金融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工作要求,按照“预防为主、打击为辅”的工作思路,坚持立足于保障全镇经济安全运行、维护群众合法权益、优化金融生态环境,建立健全管理、预防、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工作机制,加大防范预警、案件处置、宣传教育等工作力度,切实维护正常金融秩序,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二)工作目标。涉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违规业务、交易场所违法违规经营等非法金融活动存量风险及时化解,增量风险逐步减少。非法金融活动监测到位,预警及时,防范得力,处置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人民群众法律意识和风险防范能力显著提高,非法金融活动生存土壤逐步消除。
(三)工作原则
1.统筹协调。各村(社区)作为本辖区整治非法金融活动的第一责任人,对辖区内整治工作负总责,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做好宣传教育、风险排查、监测预警、案件处置和维护稳定等工作。
2.严管严控。相关站所要按照监管与市场准入行业管理挂钩原则,认真落实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日常监管,确保监管防范不留真空。
3.防打结合。依法有序妥善处置风险,在解决好浮出水面问题的同时,做好防范预警、强化宣传教育,发挥群众举报作用,一旦发生要打早打小,在苗头时期、涉众范围较小时解决问题。
4.依法处置。相关站所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权限,齐抓共管、协同配合,抓住重点领域、重点区域,依法持续严厉打击非法金融违法犯罪行为。
5.维护稳定。坚持积极稳妥、措施得当、维护稳定的原则,认真做好信访维稳和舆情引导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有效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重点任务
(一)健全完善预警机制
依托省处非办牵头建设的非法集资监测预警信息化系统,建立健全立体化、社会化、信息化的监测预警体系。将整治非法金融活动工作纳入基层网格化管理范畴,切实落实好非法集资举报奖励制度,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群防群治。在社区、村组开展防范预警工作,及时发现非法金融活动线索,早介入、早处置,努力将风险隐患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阶段。
责任单位:各村(社区),石屯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所
(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
1.强化市场准入管理。非金融机构及不从事金融活动的企业,在注册名称和经营范围中,原则上不使用“交易所、交易中心金融、资产管理、理财、基金、基金管理、投资管理、财富管理股权投资基金、网贷、网络借贷、P2P、股权众筹、互联网保险、支付”等字样,市场监督管理所要加强登记管理,发现使用上述字样进行登记注册的,要及时告知上级金融管理部门。
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所
2.强化事中事后监管。相关站所要认真履行一线把关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管行业必须管风险的原则,加强对所主(监)管机构和业务的风险排查行政执法,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综合运用抽查检查信息公示、风险警示约谈、市场准入限制等手段,加强市场监督管理,探索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和联动综合执法机制,提升执法效果。
责任单位:镇综治办、镇信访办、石屯派出所、民政办、财政所、劳保所、国土所、城建所、农业站、林站、市场监督管理所
3.强化广告资讯管理。相关站所要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违规业务、校园网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广告讯息的日常监测,严厉查处并曝光长期、大量发布违法投融资类广告的发布者、经营者;对于公安机关认定涉嫌非法集资犯罪或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认为构成非法集资活动的广告,责令发布单位立即停止发布,依法查处。定期组织开展涉嫌非法集资广告资讯信息排查清理活动,重点对在街头巷尾、车站公园、超市广场等人流量大的场所及摆摊设点散发的涉嫌非法集资广告传单进行清理,有效封堵各类非法集资广告宣传和变相广告宣传。
责任单位:石屯派出所、市场监督管理所
(三)依法稳妥处置违法违规案件
1.依法惩处非法金融违法犯罪活动。公安部门要加大对非法集资案件侦办打击力度,加大陈案处置力度,消化存量风险;要充分发挥刑事打击的主动性,摸排非法集资线索,做到打早打小,提高案件侦办效能法院要按照法律规定程序,依法处置涉案资产,最大限度追赃减损,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责任单位:石屯派出所
2.维护社会稳定。相关站所要综合运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措施,讲究执法策略、方式、尺度和时机,依法合理制定非法金融活动处置方案,分类处置,防止矛盾激化,努力实现执法效果与经济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各村(社区)要严格落实维稳属地责任,将风险处置和信访维稳工作有机结合,在处置案件的同时制定相应的维稳预案。信访办要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注重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积极引导涉案群众依法维权,有效防止群体性事件和极端情况发生。
责任单位:镇综治办、镇信访办,石屯派出所、村(社区)
(四)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1.重点做好“四类人群”的宣传教育。相关站所要加强对基层金融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严防工作人员参与非法金融活动。要加强对大中专院校学生特别是新生的宣传教育,严防非法校园网贷蔓延扩散。要加强对老年人进行防范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宣传教育,将防范识别非法金融活动的知识宣传贯穿到“为老服务”工作中,做好老年人的提醒工作。
责任单位:各村(社区)、劳保所、民政办
2.丰富宣传教育方式。积极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网络、公共交通设施等各类媒介或载体,以法律政策解读、典型案例剖析、投资风险教育等方式,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针对性、有效性。金融机构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张贴警示标识,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定期开展不同主题、种类的宣传教育活动,推动防范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宣传工作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进社区、进村组,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进行宣传教育;各村(社区)要充分发动社区、居委会、村委会等基层组织作用,发展培训义务宣传员,引导广大群众对非法金融活动不参与、能识别、敢揭发,切断非法金融活动在基层的传播链条。
责任单位:市场监督管理所、石屯派出所、各金融机构、各村(社区)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镇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组机制作用,统筹推进各项工作落实,各村(社区)要建立相应工作机制,强化属地非法金融活动防范处置。各村(社区)和相关站所要高度重视非法集资、互联网金融违规业务、交易场所违法违规经营等非法金融活动的防范和处置工作,明确专门机构和专职人员,落实职责分工,优化工作程序。
(二)加强协作配合。相关站所要认真落实本方案提出的各项任务,加强纵向工作部署,强化横向联系沟通,有效共享信息,实现工作联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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