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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影响范文

来源:开心麻花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反向影响范文(精选12篇)

反向影响 第1篇

本文以甘肃省白银电网为例,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剖析和研究,提出了对反向无功充电功率在贸易结算方面的措施及建议,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

1 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的四象限无功计量

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由于在电能计量方面具有精度高、电压适应范围宽、过载能力强、功能扩展方便、抗干扰性能强、功耗低和电磁兼容性好等优点,在电力部门和用电企业的电网监控和电能测量方面得到了广泛使用。根据DL/T645—1997《多功能电能表通信规约》规定,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的四象限无功计量的示意图如图1所示。在图1中,QL为感性无功电量,QC为容性无功电量,Φ为相位角。

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的四象限无功计量确定了电能交换的真实状态,在一个确定的计量点,不同象限的无功对应4种无功状态。但对发电厂来说,它和普通用户的参考方向不同,发电态:输出有功(P+)=电厂向电网送电;用电态:输入有功(P-)=电厂从电网取电。但无论发电厂是发电态还是用电态均存在无功的交互,输出无功(Q+)=电厂向电网送无功,输入无功(Q-)=电厂向电网吸收无功。发电厂的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的四象限功率计量如图2所示。在图2中,发电态无功电量(正向无功)=Ⅰ象限无功+Ⅳ象限无功,用电态吸收无功电量(反向无功)=Ⅱ象限无功+Ⅲ象限无功。

2 反向无功充电功率在计量时存在的问题

白银电网位于甘肃电网北部,风力资源丰富,近年来风电场大规模接入电网运行,同时该电网还主要担负着为干塘和干武电气化铁路供电的任务,境内分布着7座电气化铁路牵引变电站,此外还有部分高可靠性双电源空载线路以及空载电力电缆线路存在,这些都是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在反向无功充电功率的贸易结算方面出现一些难题,具体如下。

2.1 风电场的反向无功充电功率计量问题

风电场既是发电企业又是用电客户,其多数计量点的上下网共用一块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如白银电网中的捡财塘风电场,装机容量为45MW,共安装了30台1.5MW的风力发电机组,通过3条35kV集电线路汇集到升压变电站35kV母线,再经一台50MV·A的变压器升压至110kV,通过110kV下财线在风电场侧并网,在计量点安装了爱拓立SL7000型电能表,用于风电场与供电企业上下网电量的计量。由于风力的不确定性,使计量点的四象限无功变化无常。当风速在3~22m/s时,风电场处于发电态,风力发电机组自身耗电量由自身发电供给,无需电网供电。而其余情况为待风态,需电网供给风力发电机组电量,以维持其自身的控制、保护及设备检修的用电。

由于风电场需要消耗大量动态无功以维持待风电压和发电,为了避免其从电网吸收大量无功,而影响电网的稳定性和经济性,所以一般要求风电场要配置足额的动态无功补偿,而不允许风电场从电网吸收大量无功,但允许风电场在发电态向电网送无功。

在捡财塘风电场刚投入运行时,由于把风电场视为普通客户,而按照对普通客户的用电营业规则,客户向电网送无功视同为使用无功,要进行功率因数电费考核,用电总无功为Ⅲ象限+Ⅳ象限。这样明显将Ⅳ象限发电态的无功视为使用无功来进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考核,这对风电场运营方来说有失公平,因此不能将风电场视为普通客户来进行无功抄算。

2.2 电气化铁路空载架空线路的反向无功充电功率计量问题

白银电网境内分布着7座电气化铁路牵引变电站,负荷主要由330kV石城变电站、芦阳变电站、东台变电站和220kV龙川变电站供电。

由于牵引变电站为一级负荷,所以全部采用双电源一主一备供电,其计量点设在电网侧变电站,牵引变电站备用电源的空载架空线路存在大量无功,从架空线路末端流向首段。按照对普通客户的用电营业规则,客户向电网送无功视同用无功,要进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而此时空载架空线路的大量无功电量流入贸易结算点,但在架空线路空载情况下,由于电晕、线损等原因,在贸易结算点尚有少量的有功,因为贸易结算点的无功很大、有功很小,所以功率因数非常低,按照《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就存在大量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如果减免,从表计显示来说因有功无功电量均存在,会形成违反规定的可能,如果征收,对电气化铁路来说,显失公平,因此常常存在争议。虽然在电气化铁路变电站加装了静止无功补偿装置(SVC),但是依然存在空载架空线路充电功率向电网倒送无功的情况,而客户认为空载架空线路反向充电无功电量不应参与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

2.3 高可靠性双电源空载架空线路的反向无功充电功率计量问题

大型电厂的水源系统为一级负荷,要求采用来自不同变电站的110kV双电源供电(一主一备供电)。如白银电网中的靖远电厂水源变电站,负荷约为1万kW,月用电量约为600万kW·h,由来自供电公司两个不同变电站的110kV双电源专线供电(一主一备供电),计量点设在供电公司变电站内。其中,热备用架空线路全长为7.826km,计量点安装的是MK6型三相四线电子式电能表,该供电公司用电检查人员通过电能量远程采集系统采集到的信息显示反向的无功电量为一固定值,每天约为6600kvar·h。该热备用架空线路投运后至当月电费结算日时,已累计的无功电量达数万千乏时,靖远电厂就此部分电量提出异议,认为空载架空线路反向充电无功电量不应参与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

2.4 空载电力电缆的反向无功充电功率计量问题

白银电网分布着大量高载能客户,其中新天际钢厂是其中之一。新天际钢厂由110kV红星变电站采用35kV电缆专线供电,其电缆型号为YJV—240,长度为0.55km,客户容量为18950kV·A,计量点设在红星变电站侧。在2012年1月,由于钢铁行情不好,新天际钢厂对内部的变压器全部办理了暂停业务,但为防止电缆被盗和受潮,电缆继续空载运行。在次月进行用电量结算时,由于线路损耗和所用负荷仅有少量有功,但是却出现了大量无功,造成功率因数仅为0.008,有功电量电费为190元,但功率因数调整电费高达30万元。新天际钢厂对此提出了质疑,认为空载电缆反向充电无功电量不应参与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

3 反向无功充电功率影响电量正确计量的原因

1) 风电场的反向无功充电功率。因爱拓立SL7000型电能表四象限默认设置为:正向无功=Ⅰ象限+Ⅱ象限,反向无功=Ⅲ象限+Ⅳ象限。因为对于大部分普通客户,计算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考虑正向有功电量与正反向无功电量绝对值之和来计算。但此种计算方法在计算风电场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未考虑上下网的实际无功象限,因此该表计由电能量远程采集系统采集终端返回的数字不能作为计算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依据,仅可作为参考。

2) 电气化铁路和高可靠性双电源空载110kV架空线路的反向无功充电功率。因备用架空线路空载运行,所以其产生的无功功率为架空线路对地及架空线路相间的充电功率。经查表[2]得该架空线路每百公里的充电功率为3.43MV·A(线路参数:供电电压为110kV、线路型号为LGJ—240、线路长度为7.826km),因此可计算得到该架空线路的日充电电容无功电量为6442kvar·h。该值与电能量远程采集系统采集到的反向无功充电电量6600kvar·h接近。由此可知,空载架空线路对地及相间分布电容引起的容性充电功率是造成反向无功充电电量的根本原因,其大小与电压等级及线路长度成正比。因此,空载架空线路在热备用状态下,因线路只有容性充电电流流入合闸一侧,导致无功电能表走字,这是引起了计量争议的主要原因。

3) 空载电力电缆的反向无功充电功率。因备用电力电缆空载运行,所以其产生的无功功率主要为电缆线路相间的充电功率,可按公式进行估算,也可查表。但因采用公式计算的电缆月充电电容无功电量与实际相差太远,所以一般不采纳。采用查表法[2]得到新天际钢厂供电的电缆的月充电电容无功电量为32731kvar。该值与电能量远程采集系统采集到的反向无功充电电量32760kvar近似相等。由此可知,空载电缆线路对地及相间分布电容引起的容性反向无功充电功率是造成反向无功电量的根本原因,其大小与电压等级及线路长度成正比。因此,在空载电缆热备用状态下,因电缆线路只有容性充电电流流入合闸一侧,导致无功电能表走字,这是引起计量争议的主要原因。

4 解决措施及建议

1) 对于风电场,在计算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不应按照普通客户由正向有功电量与正反向无功电量绝对值之和来计算,而要求按照风电场实际用电状态下的无功使用情况进行无功四象限的正确抄录和计算。由于风电场在用电态,从网上吸收有功,此时发电机待机,完全等同普通客户,将此时的无功视为普通客户管理较合理,因此应将用电总无功设置为Ⅱ象限+Ⅲ象限来进行计量。该无功计算方法也得到风电场方的认可。

2) 对于高可靠性双电源空载架空线路的反向无功充电功率,要在功率因数调整电费计算中充分考虑反向无功充电功率的影响,在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协商减免空载架空线路在热备用状态下倒送无功电量造成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由于充电功率是从负荷侧流向电源侧,如果计量装置装在客户侧,在架空线路空载运行时,当客户侧开关处于断开位置,空载无功不会计入;当客户侧开关处于合上位置,无论是客户从电网取得的无功还是倒送无功,均可计入,不存在计入空载架空线路倒送无功的问题。因此,当没有窃电风险、计量装置迁移安装不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可将空载架空线路的无功计量点由目前的电网侧迁移至客户侧,并加计线损,来进行计量和功率因数电费调整的计算,可以从根本上防范此类问题的再次发生。

3) 对于空载电力电缆的充电功率。因目前电网中存在大量的电力电缆,其充电功率对计量的影响要充分考虑,不容忽视。为了避免空载电力电缆的充电无功功率影响,如果客户电缆不存在被盗和受潮的可能性,在客户申请办理暂停业务时,应该将电力电缆同时停运。对于电力电缆停运存在被盗和受潮的可能性等实际困难的情况,应该本着公平合理的原则,通过协商减免空载电力电缆情况下倒送无功电量造成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另外,可考虑将空载电力电缆的无功计量点由目前的电网侧迁移至客户侧,并加计线损,来进行计量和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计算。但装设在客户变电站的电能表应由客户妥为保护,而供电企业需采取防窃电措施。

4) 对于35kV及以上空载架空线路和空载电缆线路且计量点设在电网侧的客户,要求电力调度部门及线路两侧供用电双方变电运行人员,记录好线路空载运行时及方式变化时的起止电量、功率因数和时间等相关数据,以便在电量结算时将这部分电量核增(减)。

5 结语

1) 在对风电场、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空载架空线路和空载电缆线路等特殊用户引起的反向无功充电功率计量的贸易结算方面,供用电双方存在分歧,使《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实施凸显种种局限性。

2) 为了维护正常稳定的供用电秩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本文提出了解决风电场接入、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空载架空线路和空载电缆线路反向无功充电功率对电能计量正确性影响,对于风电场,在计算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时应按照实际用电状态下的无功使用情况进行无功四象限的正确抄录和计算;对于存在35kV及以上电压等级空载架空线路和空载电缆线路的用户,可考虑将无功计量点由目前的电网侧迁移至客户侧,并通过协商来减免空载情况下倒送无功电量引起的功率因数调整电费。

摘要:对一些特殊用户的反向无功充电功率计量的贸易结算,供用电双方存在意见分歧。介绍了电子式多功能电能表的四象限无功计量方式,分析了风电场、电气化铁路空载架空线路、高可靠性双电源空载架空线路、空载电力电缆引起的反向无功充电功率计量问题,以及影响电量正确计量的原因,提出了解决措施及建议。

关键词:反向无功充电功率,多功能电表,电能计量

参考文献

[1]刘强,刘永放.空载热备用输电线路电能表计量分析[J].电测与仪表,2006(2):27-31.

[2]肖冀,程帆,赵福平.分布电容对电能计量的影响[J].重庆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5):79-81.

[3]余斌,秦明亮,杨秀朝.充电无功功率对无功计量的影响[J].水电能源科学,1998(7):63-66.

反向影响 第2篇

1) 首先您要知道这个IP的反向域名解析是由哪台DNS服务器负责的,您可以用这个网页查询反向域名解析信息 www.dnsstuff.com/tools/ptr.ch?ip=211.147.9.106

看最后一段

Details:

ns.cnc.ac.cn.(an authoritative nameserver for 147.211.in-addr.arpa., which is in charge of the reverse DNS for 211.147.9.106)

says that there are no PTR records for 211.147.9.106.

To get reverse DNS set up for 211.147.9.106, you need to speak to your Internet provider. You could also

check with sun@cnnic.cn., who is in charge of the 147.211.in-addr.arpa. zone.

大概意思是您需要跟ns.cnc.ac.cn联系,ns.cnc.ac.cn负责211.147.9.106的反向域名解析,

2) 然后您可以要求您的IP提供商,也就是您的主机托管商,如果你的企业用户有固定IP,你应该找电信。要他们跟ns.cnc.ac.cn联系,给您的这个IP加上反向域名解析记录,一般将这个IP反向解析成您的邮件服务器对应的mx记录。

反向思维赢市场 第3篇

一家著名集团公司总裁用特殊的方法遴选总经理:在赛马场上,这位总裁面色凝重地注视着甲乙两位候选人,指着眼前的一匹黑马对甲说:“这匹黑马是你的”,指着一匹白马对乙说:“你骑这匹白马”。然后规定比赛规则是马跑得最慢者为总经理人选。只听一声枪响,比赛开始。正当甲还在发懵之时,乙却一下子跨上甲的黑马,奔驰而去。等甲反应过来时,他的马已经快跑到终点了……其实,无论是用人之道、广告创作,还是市场营销,“反其道而行之”都可谓一种生存智慧。

企业做生意推销产品,有时也需要拓开思路,“反弹琵琶”,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中,发现“亮点”,并先人一步,抢占市场的“制高点”。

逆向思维是一种重要的思考能力,是在对事物的性质、功能、方位、趋势进行综合思考后,发现常态思维已经“山穷水尽疑无路”,将思维反转,有时会意外地“柳暗花明又一村”,产生出奇制胜的效果。东风雪铁龙、曙光实业集团、清华博众等企业在用人或营销等方面成功地运用“逆向思维”,在激烈的竞争中轻松反超。

用人:量短用短出佳绩

人才是企业得以发展壮大的“血脉”,每一位企业家都懂得“用人之长”的道理,可是对“用人之短”未必就能达成共识。对于“短处”,许多管理者认为是可怕的,甚至将其视为工作中潜在的“炸弹”,而中国400富人榜第345名的曙光实业集团老总张春来却不这样认为,他说,“尺有所短,寸有所长”,在一定的环境和条件下,“短”就是长,要量短,用短。

他要求曙光领导在“赛马”中“相马”,对人的短处仔细掂量,寻求其背后对企业有用的潜在因素,并在一定条件下人的短处的可用性。比如曙光选派疑心较重的人去从事商务谈判,签订经营合同。这样的人虽在同事相处时容易产生误解,但在与对手进行谈判时能很敏感地抓住要害,在签订合同时往往能发现许多疑点,很少受到欺骗造成失误。而对于“恃才傲物”有些自大的人,很难与他人合作,曙光就派他们单独从事设计任务,他们往往肯于钻研,认真查阅资料,到了技术的攻关阶段甚至能废寝忘食,很圆满地完成任务。

曙光还充分挖掘人的长处,并为其所用。一位中学老师来企业后,表现出较强的组织管理才能,因此担任了曙光集团的副总经理。还有学习财会专业的,有的当了厂长,有的当了销售经理,创造了突出的业绩。曙光在“赛马”中“相马”,看口齿,观毛色,即使是最优秀的伯乐也看不出哪个是好马,只有让马驾车奔驶。实质上是通过实践对各种人才的重新定位,以达到人力资源的最佳配置和合理组合。不但用尺的长处,还发挥尺的短处;不仅挖掘寸的长处,还善用寸的短处,这样的用人之道真可谓用得明白,简直是用到了极至。

无独有偶,柯达公司在用人方面也采用了逆向思维,大胆起用有“短处”的人。据称,该公司在中国也推行过这样的用人之道。该公司的人事资源开发部启用盲人生产照相感光材料,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以前在该公司生产照相感光材料的暗室里,要求雇员们在没有光线的环境里工作,因此必须花很长一段时间才能培训出一批熟练工人。现在启用盲人上岗,他们在暗室里活动起来十分方便,不但稍加训练就可以上岗,而且干起活来要精细得多。

古代成汤的辅相伊尹大兴土木时,用独眼人推车,用驼背人做弯腰涂抹的活,使残疾人的作用也得到充分发挥,也是同样的道理。残疾人尚且能发挥长处,对于有缺点的员工,人力资源专家指出,与其采取被动地“容忍”的态度,不如巧妙利用其“短处”,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危害。比如说,可以考虑仓库管理员由斤斤计较的人担任,质检员的人选从吹毛求疵者当中产生,让好出风头的人去做市场公关工作,抓生产的重任交给争强好胜的人。

另外一些“反其道而行之”的用人之道,也非常值得推崇和借鉴。如摩托罗拉公司推行的重金“回聘”前雇员方法就与大多数人抱守的“好马不吃回头草”想法大相径庭。该公司在中国和其他国家都推行的“回聘”制度可谓是企业人力资源开发的一大特色。公司高层达成了这样两点共识:一是前雇员已经对企业文化和公司业务十分熟悉,和新进来的员工相比可以大大地降低招聘和培养成本;二是他们在离开摩托罗拉公司期间转换了公司和工作岗位,返回后能给企业带来更多的新经验和新做法。业内专家认为,摩托罗拉的这一制度体现了包容、达观、开放等先进的用人理念,将用人的真谛揣摩得很深。

现代用人制度中流行的关于“用”与“疑”的新观点也很值得关注。常言道:“疑人不用,用人不疑。”而今在企业管理中却流行一个新观点:“疑人也用,用人也疑。”的确,企业用人也是一种风险投资,成败也很难有定论,但即使有“他究竟能否干好”的疑惑,也应该用用看看。而“用人也疑”则是企业管理中必需的监督机制。传统的“用人不疑”实际上是企业缺乏完善运营机制的体现。人力资源专家称,这种新观点将思维反转,在新形势下丰富了“疑”、“用”的矛盾统一关系。

广告:特立独行抢先机

几乎所有的广告都千篇一律地塑造完美,追求极至,也好像人们用了他的产品世界就会因此而改变,就将发生什么乌托邦式的幻象。“反其道而行之”的广告创新正是通过大胆反叛,自曝其“丑”等方式跌破了所有广告人的眼镜,打破了所有观众的欣赏预期,在给消费者洗脑的同时亦创造了一个又一个销售奇迹。

世界消费业巨头联合利华旗下的多芬品牌2004年末推出了极富创造力的全球广告攻略:它摒弃了典型广告中以纤瘦、年轻和精心修饰的美女为模特的做法,而是启用长着皱纹甚至雀斑的40岁左右的老牌明星当模特,怀孕的大肚子女性也成为他们的当红模特。广告结束语这样问道:“超重还是超出色?”,“有皱纹还是有魅力?”这一“反其道而行之”的广告攻势已经在市场上引起了轩然大波。

有的人拍手称快,认为“太棒了”,也有人对于这种过于真实甚至有点丑的形象吓了一跳。这种好坏参半的反应引起了服装和美容界广泛的争论,无论怎样,多芬重新吸引了人们的眼球。就多芬品牌而言,销售额确有好转。数据显示,自广告于去年10月份在美国推出后的头6个月,多芬品牌的洗面奶和香皂的销售额增长了2.8%。

其实,人们熟悉的化妆品广告中,所谓的美女皮肤并非真的白皙透明毫无瑕疵,头发也并非天生就黑直飘逸,牙齿也非真的皓白闪亮,都是经过一番鬼斧神工的后天改造,其目的无非是诱惑消费者,去追逐那遥不可及的美丽标准。业界人士认为,多芬品牌用一种全新的思维诠释了化妆用品的真意:化妆品不是万能的,不能把每个普通人都变成美女,也不能毫不现实地逾越年龄,与其掩盖缺点不如展示真实,其实真实没有想象的那么可怕。

的确,在生死搏杀的广告业,花样翻新的创意几乎穷尽之时,平庸和普通也就成了一种特立独行。今年年初中国移动推出的大众卡广告就是在拍摄精美的广告中独树一帜,吸引了大众的眼球。

它在众多的候车亭广告中非常突出。它的突出是因为它的表现形式,整个画面没有图,全是字,密密麻麻的一堆中国汉字。在一排五彩斑斓、精美绝伦的户外广告中显然成为万花丛中一点绿,吸引人们驻足观看。

这是中国移动大众卡的系列户外广告,大家来看看其中的一则文字:“喂,儿子,妈妈快到家了。作业做完了吗?你看你,都读高中了,还要我操心,现在竞争多激烈。人家隔壁王师奶的儿子都出国了。唉,要不等你大学毕业了,也去外国留学吧,到时候也把我接过去看看,你妈长这么大,还没出过国呢,也不知道好不好,儿子,你说人家那边有人懂中国话吗?要是不懂……刚才说到哪儿了?哦,竞争激烈……有神州大众卡,再多话说也不怕。”

以汉字作为创意表现主元素的广告不少,但多是一个或不多的几个,利用汉字的字形和字意做文章,像这种以一百几十个啰里啰嗦的家常话做主画面的还真少见。“少见”是它吸引大众的唯一原因,“少见”也使它在众多的广告中脱颖而出。据了解,这则广告的市场反响不错,大众卡的宣传由于贴近百姓生活,受到了普通消费者的青睐。

对于广告的制胜秘诀,一位广告业界的资深人士一语道破:其实很简单,让消费者记住你,在他需要的时候购买你。逆性思维的广告创意正是帮助消费者在琳琅满目的产品中“非你不选”。

清华博众的安睡美胶囊凭借着充分的市场调研和市场细分,更凭借着这句“男人失眠,我们无能为力! ”语出惊人的广告语,将其定位为“专业女性助眠产品”,从而迅速打开是面女性这一巨大消费市场。

该产品的广告代理公司刚开始设计了很多标题如“女性睡眠养护专家”、“让女人告别失眠”、“爱惜女人,养护睡眠”、“养心、养颜、养睡眠”……,标题一个个被提出,又一个个被否决。原因很简单:平平无奇,无法吸引消费者眼球。而一个标题令大家眼前一亮;男人失眠,我们无能为力! 它不但抢眼,而且运用逆向思维,从反面诉求安睡美是专为女人准备的,非常切合产品定位。安睡美围绕这一主题展开了一系列的营销推广活动,推出仅一两个月就喜报频传,销售业绩不断攀升。

市场营销:反弹琵琶赢市场

企业做生意推销产品,有时也需要拓开思路,“反弹琵琶”,在逆向思维之中常常就会“无心插柳柳成荫”。能否赢得市场,关键要看经营者有否洞察市场的“眼力”,能在瞬息万变的市场中,发现“亮点”,捕捉到商机;要看出手是否灵敏,并先人一步,抢占市场的“制高点”。

人们普遍认为,春节期间是车市传统的“淡季”,所以汽车销售企业都关门歇业。但东风雪铁龙却反其道而行之,在今年春节期间所有4S店正常营业,并在七天的“黄金周”中取得了近500台的销售业绩。

原来东风雪铁龙通过市场调研发现,最近几年,伴随着中国汽车市场的繁荣以及价格战之下,汽车价格的不断下降,已经有越来越多的消费者把春节购物的目标转向了汽车这样的高档产品。这实际上就为春节的车市孕育了一个巨大的市场机会。

于是在春节假期之前,东风雪铁龙就做好了准备:向全国所有的“4S”店发出通知,要求春节放假期间全部开门正常营业。同时,为了配合“4S”店的销售,东风雪铁龙为用户服务的400用户投诉平台和800救援服务平台也在节日期间正常工作。

东风雪铁龙想别人所未想,提前捕捉到了商机,不仅使众多消费者实现了“买辆新车过新年”的愿望,也为该月的销售业绩加上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由此看来,企业应该转变“淡季”意识,树立“淡季不淡”的全新观念。相信“市”在人为,只要转变观念,采取积极措施,淡季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甚至可以比所谓的旺季销售更好。

人们普遍认为,夏天是白酒的销售淡季,白酒最适合在冬天喝。但目前一些白酒企业,针对夏季开发出一种无碍畅饮又能降温驱热、有别于啤酒的夏令白酒,改变白酒单纯“热气荡肠”的固有风格,赋予白酒冷热兼容的新特性。还有一些白酒企业推出适合夏季饮用的冰白酒、超低度黑米酒以及保健营养型白酒,包括“白云边”的“纯净酒”,天津的“绞股蓝”,云南的“荞酒”、“松子酒”,河北的“枣花酒”以及浙江的“钙米酒”等,开创出夏季热销的新卖点。

反向影响 第4篇

定向增发,也称非公开发行,指向特定的少数(通常不超过10名)投资者发行股票的再融资行为,是发行方和认购方协商的结果,具有定向发行和增资的两层含义,在国外归于私募。自2006年5月8月中国证监会颁布并实施《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建立了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的新制度以来,定向增发以其具有门槛低、审批易、方式灵活等优点,开始成为中国资本市场最主流的再融资方式。

然而,尽管定向增发给上市公司带来了如此大的便利,但由于定向增发所获得的利益是通过在获得增发的股东和没有获得增发的原有股东之间的重新分配得到的,因而存在损坏没有获得增发股东利益的问题。曾连续多年“负资产运行”的厦华电子,于2009年5月27日起被暂停上市,却于2011年12月6日通过定向募资方式(反向以股抵债)实现净资产转正,并于2013年3月成功摘帽。那么,此举定向增发行为会产生什么样的财务效应,即对公司整体的经营绩效会带来怎样的影响呢?这一问题不仅关系到上市公司今后能否在证券市场募集到更多的资金,也关系到上市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还将影响到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正是基于这样的背景,本文以厦华电子成功实施定向增发为研究样本,对其定向增发的市场反应和财务效应进行系统的分析。

二、案例背景

厦门华侨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华电子”),始创于1983年,1985年12月19日在厦门经济特区正式成立,1995年2月,厦华电子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0870。厦华电子是以液晶电视、等离子电视,数字高清电视为主的彩电制造商,系国家级“创新型企业”和中国最大的彩电出口企业之一。

厦华电子因2 0 0 6年度、2 0 0 7年度连续两年亏损,公司股票在2 0 0 8年5月5日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带上了ST的“帽子”。随着2008年度继续亏损,该股票自2009年5月27日起被暂停上市。然而,厦华电子于2011年11月14日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2月6日股东大会通过了向特定对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9.6亿元的议案,并于2012年11月12日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复核发行,于2 012年11月2 8日办理完登记托管手续。至此,公司经审计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所有者权益,已由2011年87846万元转为8283.21万元。因此,已不存在触及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厦华电子于2 013年3月14日复牌并公告,并于3月8日向上交所申请撤销公司股票的其他风险警示,3月12日获得批准。

2012年11月21日,福建华兴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该次发行进行了验资,并出具了闽华兴所(2012)验字G-017号《验资报告》。截至2012年11月21日其发行的情况和结果如表1所示。

三、案例分析

厦华电子发表的公告显示,华映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对上市公司的委托贷款3亿元和无息借款2亿元认购股份,华映视讯(吴江)有限公司和福建华映显示科技有限公司分别以委托贷款6 000万元和1亿元认购股份,厦门建发集团有限公司则以无息借款1亿元和现金2亿元认购股份。认购后四家机构分别持有厦华电子的股权为:15.17%,20.96%,3.03%,9.10%。由此可知,此次定向增发的募集现金仅为2亿元,再加上扣除发行费用2700多万元后,募集的现金净额不到1.8亿元。因此可以看出,厦华电子的此次定向增发,实质是一种“反向以股抵债”,即上市公司向债权人定向增发以达到将债权人手中的债权转换成股权的目的。这个和以股抵债的最大区别就是以股抵债往往是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而反向以股抵债中的债却是上市公司欠大股东的钱,因此反向以股抵债和债转股比较相似。这种定向发行的方式一方面帮助上市公司解决了长期债务问题,企业的债务负担减轻,利息成本支出就减少,资产负债状况得到改善,降低了公司的财务风险。另一方面使得大股东所持股权变为优良股权,实现追回不良资产损失的目标,另外大股东所持有的流通股在锁定期满后,即可上市流通,分享二级市场股价上涨的收益,同时还能巩固控股股东对上市公司的控制。以下就公司这一行为对市场的反应以及对公司的偿债能力和盈利能力的影响进行分析。

(一)反向以股抵债对市场的反应

采用事件研究法,以2011年11月公布非公开发行预案为事件当日,前后5个月作为事件期,每月的实际收益率,用CSM A R中国股票市场交易数据库下的个股交易数据中“考虑现金红利再投资的月个股回报率”数值替代。正常收益率,用CSMAR中国股票市场交易数据库下的各分市场交易数据中的“考虑现金红利再投资的月市场回报率(流通股市值加权平均法)”数值替代。通过实际收益率与正常收益率之差计算得出每月的超额收益率AR,再通过AR计算累计的超额收益率CAR,用stata画出的图形如图1所示。

从图1中我们可以看到累计超额收益率在消息公布后有明显的下降趋势,并且显著不为0,说明市场对这一消息有及时的反应,但并不是正的回应,即厦华电子公布定向增发预案给市场的并非“利好”消息。这是由于投资者越来越趋于理性,理性的投资者在选择股票时,更注重公司的内在价值,如公司业绩的稳定增长和所在行业的景气周期以及公司未来的发展潜力和盈利能力等,价值投资成为市场的主流投资模式。

(二)反向以股抵债对偿债能力的影响

本文从CSMAR数据库中选取厦华电子反映偿债能力的指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和资产负债率,来分析此次反向以股抵债对厦华电子偿债能力的影响。分析的数据选自2010年1月1日到2013年9月30日,通过每年的四个季度加总平均得出每年的指标,但由于2013年只有前三个季度,因而2013年的数值是通过三个季度的加总平均获得。对获得的数据通过Excel处理后如表2所示。

通常认为流动比率为2:1,速动比率为1:1比较合适,从表2中来看,厦华电子的流动比率都不足2:1这个比值,速动比率也不足1:1,但自2011年后其流动比率一直处于上升趋势,速动比率也呈现上升趋势,表明厦华电子自反向以股抵债后,短期偿债能力明显得到改善,从厦华电子的资产负债率来看,自2011年后资产负债率呈现下降的趋势,表明厦华电子负债在总资产中的比率越来越小,厦华电子通过反向以股抵债,较大程度上减轻了公司的债务负担,降低了财务风险。

(三)反向以股抵债对盈利能力的影响

从CSMAR数据库中选取厦华电子反映盈利能力的指标营业毛利率、销售净利率和资产报酬率,来分析此次反向以股抵债对公司盈利能力的影响。分析的数据同样选自2010年1月11日到2013年9月30日,通过每年的四个季度加总平均得出每年的指标,2013年的数值通过三个季度的加总平均获得。对获得的数据通过Excel处理后如表3所示。

从表中可以看出,公司自反向以股抵债后其营业毛利率波动并不大,有很小的上升趋势;销售净利率呈现上下不定波动,但波动幅度也不是很大;资产报酬率在2011年与2012年几乎持平,但2013年变化较大,这与近期公司暂停牌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有关。总的来说,以股抵债并没有改善企业的盈利能力。

四、结论

反向分析贷款养老 第5篇

杨重业

2012015178

分析反向贷款养老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是指:拥有房屋产权的老年人将房屋产权抵押给金融机构,由相应的金融机构对借款人的年龄、预计寿命、房屋的现值、未来的增值折旧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后,将其房屋的价值化整为零,按月或按年支付现金给借款人,一直延续到借款人去世。它使得投保人可以提前支用该房屋的销售款,借款人在获得现金的同时,将继续获得房屋的居住权并负责维护。当借款人去世后,相应的金融机构获得房屋的产权,可进行销售、出租或者拍卖,所得用来偿还贷款本息,相应的金融机构同时享有房产的升值部分。

一、国外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发展现状

当前美国市场上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产品主要有三种,其中两种由公营机构推出并由政府担保,包括住房和城市发展部(Departmentof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 HUD)提供的房屋价值转换抵押贷款(Home EquityConversion Mortgage, HECM)和Fannie Mae 提供的房屋持有者(Home Keeper)贷款,第三种是由私营机构自由基金公司提供的财务独立计划(Financial Freedom)。三种反向抵押贷款产品在适用对象上有很大的区别,HECM计划主要适用于价值较低的房屋,Home Keeper计划适用于中等价值的房屋,而Financial Freedom计划则适用于价值较高的房屋。在上述三种方式中,政府主导的HECM目前遍布全美各州,在反向抵押贷款市场中占据了90%以上的份额。之所以如此,主要原因是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虽然可以通过向资本市场发行债券、掉期互换等方式来规避风险,但其复杂性和风险程度均高于其他类型的金融产品,因而市场化程度不高。

房屋价值转换抵押贷款(HECM)是一种为老年房主提供贴现住房价值来养老的金融机制,老年借款人不需要出售或搬离他们的住房,并可以通过转换住房资产获取养老金。反向抵押贷款可以一次性支付、按月支付或按信用额度支付。HECM是美国国会特别授权的一种反向抵押贷款商品,其全过程接受国会的监督,住房和城市发展部(HUD)必须定期将HECM计划的全部运作情况向国会报告。

根据2010年《华尔街改革与金融消费者保护法案》而新成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正 式成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监管机构。据该局2012年6月向国会提交的报告,2009年,美国超过一半的62岁及以上老人其全部资产的55%是房产,因而发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 具有一定现实基础。只要62岁以上并拥有自有产权房屋者均可申请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该贷款由住房和城市发展部支持的吉利美(Ginnie Mae)、房地美(Freddie Mac)、房利美(Fannie Mae)等担保机构为借贷双方提供担保,确保HECM计划的借款人可按时获得借款;而当贷款期限结束时,如果贷款人本息之和超过被抵押房屋价值,其差额部分则由保险基金来补偿,该基金抵押贷款保险费中2%的HECM计划的法律风险因此而转移给了联邦政府。HECM计划在国会的介入和政府政策的支持下,运作非常成功。在美国,联邦住房署担保的贷款手续费包括2%的贷款发放费(或2000美元,两者取其高者),以及包括因抵押贷款而产生的房产评估费、产权保险费和政府记录费在内的清算费用(陈近,2010)。基于2008年的《住房与经济复兴法案》中对房屋抵押限额的要求,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公布的2014予以担保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HECM计划最高额度为625, 500美元,而此前仅为417, 000美元。在2011年统计的所有贷款发放机构中,大都会人寿银行(METLIFE BANK)占零售市场的18%,居第一位,富国银行(WELLSFARGO BANK)占零售市场的6%,第一国民银行(THE FIRST NATIONAL BANK)占零售市场的2%,其余则为非银行金融机构,前十位放贷机构占市场的51%,其中没有保险公司。

马萨诸塞州2001年针对老年参加者的抽样调查发现,大部分老年人仅在积蓄即将耗尽或债务负担沉重的时候才会选择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大都会人寿(MetLife)与美国国家老龄化委员会2010年联合进行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者贷款用途调查(可多选)中,约73%的被调查者是用于归还其他房屋的按揭等债务,31%是为了增加日常消费,26%是为了提高生活质量,21%是为了应对不时之需(MetLife, 2012)。由此可见,对于今天己经有数十年住房反向抵押经验的美国来说,由于老年人的债务负担过重,老年人以房养老的最主要原因是还债,而非传统的用于补充养老金的不足。

除美国外,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在经合组织(OECD)其他成员国也发展迅速。在澳大利亚,2005-2011年间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数量增加了一倍;英国1992-2011年的20年间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数量和金额都在持续增加;新西兰仅2006年就有4500例住房反向抵押贷款,房屋价值2.27亿新元,比2005年增加了一倍(Smith, 2004;Davey,2007;OECD, 2013)。按照Reifner等人(2009)的统计,2007年欧盟各国共签署了45, 238个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合同,房屋价值达33.1亿欧元。

二、我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模式

(1)南京模式

此种养老模式是南京汤山的留园老年公寓于2005年4月推出的,也是在全国首家推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模式。最大特点是由养老院或老年公寓为老人提供贷款,不像国外由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为老人提供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南京汤山“温泉留园”规定,拥有该市60平方米以上产权房,六旬以上的孤残老人,资源将其房产抵押给留园公寓的,经公证后可入住老年公寓,并将终身免交一切费用,老年公寓对老人吃住治病全包。但房屋产权将在老人逝世后贵养老院所有。

(2)上海模式

上海模式就是有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推行的,于2007年5月在上海试点的一种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模式,该模式也被叫做“以房自助养老”模式。此种模式的做法:65岁以上的老年人,居住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将自己的产权房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房屋买卖交易,具体的做法是: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在于老年人签订合同时,便约定按照经评估的市场价格将房屋产权转让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此后中心以优惠价格将房屋返租给老人,房屋交易价扣除租金部分的金额,一次性支付给老人用作养老。如果租期满老人还健在,则续租的租金在保证金抵用后可以全免;如果老人在租期内去世,则剩余的租金归老人的遗产继承人。对于老人搬出或死亡后的房屋流向问题,公积金管理中心将用于城市的廉租房建设。

(3)北京模式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模式在国外一般是由银行、保险公司提供的,而在国内,保险公司因担心房价下跌的风险、银行机构担心评估和经营层面的难度,双双对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养老模式止于研究阶段,没有推到市场上去。在保监会认可由保险机构作为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运作实体的模式之后,由于担心房地产市场发生波动,对整个运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保险公司产生巨大的风险,于是保监会决定新增一家保险公司——“幸福人寿”保险公司,而不是直接批准已有的保险公司经营住房反向抵押贷款。这样,设计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资金不是保险业的存量资金,而是新资金。一但房地产市场发生波动,即便造成巨大的风险,其可能波及的也只有这一家。而不是设计对保险业存量资金的威胁,比较安全。于是2007年10月正式开展住房反向抵押贷款。

北京模式对投保人的要求就是62岁以上的老年人,同时,还需要对房产的面积进行限制,规定不小于一定的平方米,以利于保险公司收回之后经营获利。投保人将房屋产权抵押给保险公司,进行销售,出租或拍卖。同时给付金的计算是按其房屋的评估价值减去预期折算和预制利息,并按平均寿命计算,分摊到投保人的预期寿命年限中去。

三、总结

反向思维法 第6篇

这是反向思维方法激发思维创造性的实例之一。反向思维是发散性思维中的一种。发散性思维的特点是富于变通性和灵活性,即在一定条件下,探索者的思维能够机动灵活地转移到各种不同的方向。反向思维就是把思维改变到与原来思路相反的方向。例如:吊扇,一枝吊杆在上,扇在下。若把它颠倒过来,就变为吊杆在下、扇在上的落地“吊扇”了。爱迪生将“声音引起振动”颠倒思考为“振动还原为声音”,于是产生了发明留声机的设想;赫柏布斯把吹尘器的原理反过来,设计出新的除尘装置,结果发明了吸尘器。这些都说明了反向思维会助发明一臂之力。

反向思维为什么具有创新效能呢?因为人们的思路一般是根据成长背景或传统观念来确定的,而任何时代的成长背景和传统观念都只是人类认识事物的一个暂时阶段,它不可能完全正确地反映事物的本质和客观规律。人的认识必须在不断扬弃成长背景和传统观念的过程中,才能更加深刻全面地把握事物的本质。当你面对一个史无前例的新问题,沿着某一固定方向思考而百思不得其解时,如果你能灵活地调整一下思维方向,摆脱传统观念的束缚,从不同的角度展开思路,甚至把事情整个反过来设想一下,那么就有可能茅塞顿开,恍然大悟,由“山重水复”的歧途,而步人“柳暗花明”的佳境。

过去的圆珠笔芯常漏油,开始人们遵循常规的思路去想问题:因为笔珠被磨损而慢慢变小,笔油就随之流出,所以应该增强笔珠的耐磨性。可是又产生了新的问题,笔珠的耐磨性强了,笔芯头部内侧与笔珠接触的部分便容易被磨损,以致口变大,漏油问题仍然没有解决。后来,日本的中田藤三郎采取了反向思维的方式,分析出漏油的另一个原因——油墨过剩,随之想到控制油墨的装填量。他想,当圆珠笔写到2.5万字左右时,笔珠就变小、漏油,那么将笔芯容量减少,写到两万字时笔芯就没有油墨了,这样,问题不就解决了吗?他采用这个方式,很巧妙地解决了圆珠笔漏油的问题。

壳体零件反向建模 第7篇

逆向工程是在没有设计图纸或图纸不完整,在只有样品的情况下,利用3D数字化测量仪,准确、快速地获取样品表面点数据或轮廓线条,加以点云数据处理,曲面创建,以获得零件的数模图,在此之上可以对模型作进一步的修改,然后传至CAD/CAM系统,再由CAD系统传至CNC加工机床或加速成型机来制作[1]。具体流程如图1所示。

2 壳体逆向建模

2.1 点云获取

壳体零件如图2所示,为小型发动机的壳体。该件由双层板料压制成型,深度大,深浅不一,各深度之间锥度大小不一样,周边有一圈不规则的翻边,实体表面光亮,有很浅的压印。用非接触式激光扫描三坐标测量仪提取实体的表面信息,点云数据由ATOS系统的*.nas格式输出,初始点云如图3所示。

对初始点云要进行精简,本文采用均匀网格方法[4]将壳体零件提取的点云由初始的2445623减少到113280个,剩余的点云数要保证曲线和曲面的创建。其次,在测量的过程中,因环境的变化(光线的强弱)或人为操作的原因,测量获得数据中存在误差较大的数据。为避免这些点对后续操作的影响,必须要将其去除。这类点云与实体点云偏差较大,将图局部放大后,可以进行手工剔去。图4为经过数据精简后壳件点云数据图。

2.2 数据分块

覆盖件的形面复杂,由多个曲面组成,各个曲面的曲率相差大,因此需要根据形面的曲率进行分块。分析图4可知,零件分为翻边和内部的壳体特征。其中零件的翻边特征的创建相对比较简单,其难点是内部的壳体特征。为此重点进行内部壳体特征的建立,首先剔去翻边的点云,然后根据其特征将其分为如图5所示的3个部分,逐一建模。

2.3 构造关键曲面

2.3.1 NURBS曲线和曲面

在NURBS方法得到广泛应用之前,常用的自由型曲面描述方法主要有B样条曲面、孔斯(Coons)曲面、贝齐尔(Bezier)曲面以及费格森(Ferguson)曲面等。1991年,关于产品模型数据交换与描述的国际标准STEP中把非均匀有理B样条(NURBS)方法作为定义工业产品几何形状的唯一数学方法,目前成为CAD设计者最欢迎的一种曲线设计工具。NURBS曲线的有理多项式函数为:

式中ωi是权因子;pi是控制顶点;Ni,p是p次规范B样条基函数。

由于加权值的引入,使得控制点对曲线的控制产生不同比例的影响,当加权值修改时会使得曲线远离或接近控制多边形。NURSS曲线具有与一般B样条曲线类型的性质,如局部性、连续性、凸包性等,它是描述样条曲线的一种有效方法,它能够将二次圆锥曲线和自由曲线统一起来,并且给了使用者更多的控制调整曲线形状的能力。

NURBS曲面是非有理张量和B样条曲面的推广:

式中ωi是权因子;pi,j是控制顶点;Ni,p(u)和Nj,q(v)分别是u向和v向的p次和q次规范B样条基函数,分别定义各节点向量。

2.3.2关键曲线和曲面构建

对于本文来说,曲线的重构和光顺主要分为3个步骤进行:(1)基于点云构建特征曲线;(2)粗光顺曲线,利用曲率梳工具寻找坏点,删除坏点,使曲线上各段曲率单凸或单凹;(3)精光顺曲线,使曲线上各段的曲率变化均匀[7]。这是一个繁琐、仔细的操作过程。在保证曲线精度的条件下,建立的各个特征的特征曲线如图6所示。

曲面的创建主要采用的构建方法为:(1)点到面。根据特征线直接提出点云,由点云生成曲面片。(2)线到面。利用关键特征线直接进行曲面创建。(3)点、线结合重构曲面(Fit w/could and curve)[8]。由特征线提取点云,利用特征线和点云直接创建曲面。构建的各个特征曲面如图7所示。

利用四点平面构建底部平面,如图8所示。提取翻边特征边界线拉深成型,构建底部孔特征如图9所示。至此曲面的构建完成(顶部螺栓定位特征是后续装配产生的特征,在此不需创建)。

3 误差分析

为检验逆向零件的精度,需要进行误差分析。本文利用逆向工程软件所具有的功能进行了误差分析,误差分析的结果如图10所示。从图中可以看到,零件总体误差0.25mm左右,较大误差出现在零件的边缘和复杂的角部。对于边缘的较大误差,从图4的点云中可以看出由于在边缘处有较多的杂点存在造成了较大的点云误差,但此处并不影响零件的形状;角部的误差是由保证复杂曲面的光顺性要求时产生的,根据零件的使用要求,角部0.5mm内的误差是满足要求的。因此通过以上点云建立的模型是满足要求的,在点云图4中,捕捉孔的位置,进行拉伸得到图11所示的壳体数模。

4 结论

在现代产品的设计中,尤其在汽车覆盖件制造领域,反向工程技术是不可替代的一种方法。本文通过对壳体零件反向建模过程的叙述,证明了反向工程的可行性,为壳体的加工成形提供了前提。同时对逆向建模中的点、线、面的获取方法和技巧总结也为同类零件的反向建模提供了一点借鉴。

摘要: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模具CAD/CAM技术的广泛应用,逆向工程是当前产品和模具设计的重要手段之一。文中借助于在当今汽车覆盖件设计与制造领域广为流行的逆向工程技术,叙述了壳体零件从点云提取、构件关键曲线和获得产品的CAD模型的过程,为产品的后续设计与制造提供数模,缩短了设计时间。

关键词:逆向工程,覆盖件,建模技术,壳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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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蔡清华,刘伟军.基于Imageware的点云数据预处理研究[J].机械设计与制造,2003(10):7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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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单岩,谢斌飞.Imageware逆向造型技术基础[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8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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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Hugues H.Surface Reconstruction from Unorganized Points[J].Computer Graphics,1992,26(2):71-78.

浅析商标反向假冒问题 第8篇

一、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发展与含义

1. 商标反向假冒理论的发展

假冒最早是英国普通法中的违法行为。在一些案例中, 竞争者的欺骗或误导使原告失去自己的消费者。假冒之诉保护的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商业信誉, 只要经营者继续经营活动, 就有权利反对假冒。可以看出, 商标作为一种商业标识, 可以被视为一种无形财产, 能够表现出经营者的商业信誉。也就是说, 假冒之诉存在的基础是商业信誉的存在。

商标假冒是被告在自己生产的商品上贴用他人的商标, 通过简单的替换来假冒来源于原告的商品。但相反的情况也存在, 被告声称原告的商品实际是自己生产的, 也就是经营者将他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合法取得后, 未经商标权人同意, 更换其注册商标的行为, 这就构成了反向假冒。

2.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内涵

商标反向假冒问题, 在法律规定上可以追溯到1946年美国成文商标法即兰哈姆法 (Lanham Act) , 但该法并没有对反向假冒作出明确规定。所谓的商标反向假冒, 是指侵权人擅自将他人商品上的商标除去, 再将该商品投入市场, 向公众隐瞒商品的真正生产者并对商品来源做出虚假表述的行为。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 可以将反向假冒分为显性和隐性两种。所谓显性反向假冒, 是指侵权人擅自将他人商品上的商标除去而换上自己的商标并将该商品作为自己的产品再次投入市场流通的行为。这是最为典型的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所谓隐性反向假冒, 是指侵权人擅自将他人商品上的商标除去并将该商品再次投入市场的行为。与前者不同的是, 侵权人并未用自己的商标代替真正生产者的商标而成为无商标产品。不论是显性还是隐性反向假冒都反映了反向假冒的根本特征对商品来源的虚假表述。

我国于2001年10月27日进行的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 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即美国法上说的显性反向假冒。通俗地说, 假冒是拿了别人的牌子去卖自己的东西, 而反向假冒则是以自己的牌子去卖别人的东西。反向假冒在表现形式上又分为两类:一是“知名商标的反向假冒”, 即用知名商标假冒他人不知名商标, 其结果是使得不知名商标的所有人为知名商标的所有人“打工”;二是“反向假冒知名商标”, 以不知名商标假冒他人知名商标, 其结果是使知名商标的产品为假冒者“创牌子”。

二、商标反向假冒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及认定

1. 商标反向假冒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商标反向假冒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 被告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来源做了虚假表示, 欺骗了消费者。商标的重要功能在于使一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 被告虚假的表示商品来源的信息, 错误引导了消费者, 使消费者做出购买行为, 这显然是欺诈。第二, 被告虚假表示商品的来源信息, 从商品的商誉中获得利益。被告之所以要进行反向假冒, 就是想要“搭顺风车”, 以此来获得不正当的利益。消费者使用商标提供的关于商品来源的信息, 获得物美价廉的商品或服务。对商品有满意经历的消费者会记住一些商标, 将来可能继续选择这一品牌, 消费者通过利用商标来获得以前消费所创造的商誉。商誉创造的重要方式是消费者的购买经验。一般的商标假冒是利用商标所代表的质量信息来获得利益, 而商标反向假冒则是利用商品低廉的价格和优良的质量来获得商誉。反向假冒理论扩展了侵权的范围。是否采纳反向假冒理论, 对于商标功能的认识有着密切的关系。商标功能决定了商标的保护范围, 传统理论认为商标就是为了区别来源, 现代理论则认为商标还具有反淡化的功能。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区别不同企业的商品。特定的商品与特定的商标联系在一起, 人们依赖这一点选择商品。由此派生出商标的另外一个功能, 即标识来源的功能, 是人们在购买商品时有理由相信同一商标的商品具有相同的来源。商标权人有使用商标的排他性的权利, 通过禁止竞争者试图利用商标的地位和影响非法销售商品来保护自己。这样的保护既给制造者提供了一种对其商品开发和改进的激励, 又可以确保稳定的用户, 当消费者每次重返市场时都可以从市场上获得相同的商品, 并且禁止某些商人用与商标权人的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低劣的相似商品, 来阻止不正当利益的获得。因此, 我国《商标法》将导致商标来源混淆的行为都视为侵权行为。

2.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认定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1)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2)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 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 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其中第四项规定了商标反向假冒的行为。

实践中, 对注册商标的利用, 除原申请人自主使用外, 还有可能通过转让或许可使用来完成。因此, 应将《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中的“注册商标人”修正为“对注册商标权享有最终处分权的人”。这样, 规制的权利主体就是:不管权利人是原注册商标的申请人, 还是通过继承、馈赠或转让合同而继受取得商标权的人, 或者订立独占使用许可的被许可人, 不管权利人对商标权的享有是单独的还是共同的, 也不管其权利的享有是长期的还是暂时的, 只要该主体对商标享有最终处分权, 就是适格的主体, 其权利的行使就能受到《商标法》的保障。

所谓“更换”商标, 一般的理解是取下注册商标人的商标换上自己或他人商标的行为。对此, 不应局限于字面意义, 而应做扩张解释。所谓“投入市场”主要是指但不限于在市场中销售的行为, 还应包括任何在公众场合进行广泛使用, 以及利用商品进行的广告宣传、推销、促销等。作为他人是否有权将自己做了加工的商品去除原来的商标或者更换其原来的商标, 我国《商标法》中无明确规定。实践中, 许多大型企业所销售商品的每一个部件并非都是它们自己生产的, 一些生产产品部件的企业 (即所谓的上游企业) 也不乏驰名商标, 因此《商标法》应明确规定, 无论对所购之产品是否进行了加工, 其购买者都无权去除或者更换他人的注册商标。综上所述, 《商标法》第52条第四项应修正为:将他人商品上的商标去除或者进行更换, 然后进行加工、出售、在公众场合中使用, 或者在广告宣传、推销、促销当中加以利用的行为。

三、商标反向假冒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及意义

1. 商标反向假冒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反向假冒行为侵害的权利是多重的, 在法律适用上问题上必然存在竞合。受损方可自由选择一种对自己有利的诉讼方式来寻求司法救济。司法实践中, 还涉及一个举证责任问题。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民事举证责任的分配涉及两个问题:一是应当由当事人中的何方来证明。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 在反向假冒侵犯商标权的诉讼中, 商标权利人是权利的主张者, 如果商标权利人要主张自己的商标权利, 必然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 以取得法律上的许可。二是证明何种事实。应该是侵权人的行为构成了反向假冒行为。在美国, 一般认为反向假冒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点:侵权商标来源于原告;原告为了在消费者心中建立信誉而付出了努力;未经原告许可被告错误标示了产品的来源;错误标示可能引起消费者混淆;原告必须因虚假表述而受到损害。司法实践中, 我国也是从以上几个方面加以证明的。权利主张人要维护自己的商标权利, 就必须证明侵权人的行为造成了损害。

2. 规定商标反向假冒侵权行为的意义

在现代经济中, 商业信誉是企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 而使用商标是企业获得较高商誉的重要方式。商标的本质在于对其商品的识别作用、保证商品质量及广告宣传作用等, 这些都是企业商誉产生的重要源泉。而在商誉产生过程中, 必须在企业与消费者间建立一个信息渠道, 如果这种渠道被切断, 企业的商誉就无法建立, 这对企业来说是巨大的损失。所以应禁止他人实施阻碍商标发挥作用的一切活动。在商标反向假冒中, 将别人的商标去掉, 在该商品上贴上自己的商标, 就会影响原商标有效发挥作用, 不利于很好地维护商标权人的利益。

在现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当中, 如何避免经营者之间的不正当竞争, 成为规范市场秩序的首要任务。反向假冒行为对于市场竞争秩序有很大的危害。首先, 阻碍了企业商誉的形成, 造成消费者在选购商品时的盲目性。其次, 作为其他经营者完全可以用反向假冒的方式将本应属于他人的商誉窃为己有, 造成市场的混乱。这不利于形成一个正常的市场竞争环境。

刍议商标的反向假冒 第9篇

(一) 定义

商标反向假冒的概念源自美国的兰哈姆法 (即美国商标法) 。该法第1125条的第127款在界定这一行为的一组词是“reverse passing off”, 字面的意思就是相反的骗卖或者是相反的骗买[1]。普通的假冒商标行为是将他人的商标冒充自己的商标用在自己的商品上, 所以在此处“相反的”应理解为将自己的商标贴在他人的商品上冒充为自己的商品。美国法学界将反向假冒分为显形反向假冒和隐形反向假冒, 前者是指行为人购买商标权人的产品, 然后将原商标除去, 换为自己的商标出售;后者是指行为人购买商标权人的产品, 然后将原商标除去, 在无任何标志的情况下出售。二者均属商标反向假冒行为。

在中国学界基本上都认为是商标假冒的“反向”。商标假冒行为是指在自己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 是一种常见的侵权行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而撤掉原商标换自己的商标, 再将商品投入市场的行为[2]。

(二) 反向假冒的特征

一般认为, 反向假冒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更换商标注册人的商标。

即从市场上买来他人的商品后, 撤下商标注册人的商标换上自己的商标。如果更换的是非注册商标, 则不应认定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

2. 该行为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认。因为一旦造成误认, 消费者就无法区别商品的来源, 使商标丧失其基本功能。

3.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同意。如果更换商标是经过商标权人同意的, 当然不构成侵犯。

4. 为了商业目的。

如果不是为了商业目的, 则不构成商标侵权。所谓为商业目的是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更换他人的注册商标, 并将更换过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获得非法利益。

二、反向假冒的性质分析

对反向假冒商标的行为的性质, 学界存在着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第二种观点认为, 反向假冒行为既构成商标侵权, 也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三种观点认为, 从商标权角度看, 反向假冒属商标侵权行为[3]。实质上, 反向假冒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这种说法更合理。

(一)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构成商标侵权与商标权穷竭理论是不矛盾的

所谓商标权穷竭, 是指合法载有某商标的商品一经投放市场, 商标权人就丧失了对它的控制, 其权利被视为用尽。该理论的目的在于防止商标权的滥用, 保护他人 (转售人) 转售带有原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发展中国家商标、商号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示范法》第20条规定, “商标的注册不能使注册所有者排除第三方将该商标用于在该国以该商标合法销售的产品, 但条件是这些商品没有受到任何改变。”因此, 商标权穷竭理论仅适用于商品没有受到任何改变。对带有自己商标的商品被换上他人的商标转销或分销行为, 商标权人应有权控制。因为商标专用权不仅指商标注册人有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即“行”的一面, 还包括商标注册人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在其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即“禁”的一面。反向假冒行为人把商标权人的商标与商品割裂, 把自己的商标与他人商品联系起来, 割裂了商标与生产者、经营者的联系, 混淆了商标本来的识别作用, 应属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二)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人并未取得商标权, 只取得了商品的物权

行为人通过支付对价, 合法取得了他人生产的商品后。作为商品所有人, 有权对该商品进行支配。但这并不意味着对附属商标标识也取得了支配权。商标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 其重要特征是无形性, 这种无形权利需要一定的物质载体, 而权利与其物质载体是可以相互独立的。当商标权人转让附有商标的商品时, 并不等于将商品上的商标权也转让了。反向假冒行为人虽然通过支付对价取得该商品物权但并未取得该商品商标权, 而商标与其标识的商品之间存在着全方位的联系。将商标权人附着于商品的商标强行撤换, 贴上自己的商标再投入流通, 切断商标与商品的联系, 显然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

(三) 行为人对原商标权人商标的功能的实现造成了障碍

商标最基本的功能是识别不同生产者。如果是消费者在买回商品后除去商标, 该行为并不会影响商标识别功能的实现;但是在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中, 行为人买回商品后, 撤换上面的注册商标然后再将该商品投放市场的行为, 就会使消费者无法知悉商品的真正生产者, 影响了商标的识别功能。

三、各国对于反向假冒的法律规制及对我国的启发

商标反向假冒理论源于英美法系。但是由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至少妨碍了他人对自己商标的正常使用, 阻止了他人商誉的建立, 并且欺骗了消费者, 因此, “不论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 反向假冒都是要受到法律禁止及制裁的。”[4]但对其法律性质的认定却不同。有些国家是从禁止不正当竞争角度看待去除撤换商标行为的。如土耳其新商标法第61条规定了构成商标侵权的行为, 在这一条里并没有提到去除商标行为。但是在规定刑事犯罪的第61/A条中除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同时构成犯罪外, 又明确提到, 未经许可将注册商标从商品或包装上去除的行为, 虚假陈述商标权所有人的行为, 谎称自己是商标权所有人的行为, 没有商标权而转让、许可商标的行为等构成犯罪。对这些行为消费者协会、有关机构或主管行政机关有向刑事追诉机关告诉的权利。有些国家则规定反向假冒行为是侵犯商标权。如法国知识产权法典第713-2条规定, 注册商标权人享有正、反两方面的权利, 即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与自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也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撤换自己依法贴附在商品上的

(二) 完善中国《商标法》对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法律规制

商标反向假冒在中国一般是指显性反向假冒。对于该行为, 2001年10月修订《商标法》第52条第4款明确规定,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 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之一。

1. 应明确区分商标权与商标专用权。

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依法对其使用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 包括商标专用权、禁止权、许可权、转让权等。而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注册的商标的权利, 是商标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可见, 商标权与商标专用权是两个既相互紧密联系, 又有不同内涵和外延的概念。虽然中国商标法中对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作了全面的规定, 但在用词上却使用了一个不能全面反映权利内容的概念商标专用权, 以商标专用权来代替了商标权, 如《商标法》第51条规定, 注册商标专用权, 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此处的商标专用权应改为商标权更为恰当。应进一步明确构成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具体标准。中国《商标法》第52条第4项中规定, 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 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入市场的, 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所谓“投入市场”应该解释为在市场中销售的行为。但是, 如果某企业将他人的商品购买后不进行出售, 而是换上自己的商标后在广告中进行宣传, 这也会在损害商标注册人的潜在市场利益, 与在市场中销售产生相同后果。因此, 对于“投入市场”应做扩大解释, 对于任何在公众场合进行广泛使用, 以及利用商品进行广告宣传、推销、促销等行为, 都应属于“投入市场”的行为, 同样应认定为商标的反向假冒侵权行为。

2. 应完善反向假冒中举证责任分配制度。

从我国民事法律规范所确认的举证规则来看, 除了法律有明文规定的几种特殊侵权行为采取举证责任倒置以外, 对于一般侵权行为, 均采取“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商标的反向假冒行为并未被我国民事法律列为特殊侵权行为, 即被假冒者在诉讼中要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而在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中, 假冒行为通常比较隐蔽, 不易被发现, 对于被假冒者的影响也是在长期的经济行为中逐渐表现出来的。通常有了假冒行为, 而损害结果却尚未发生, 被假冒者无法举证或举证困难。因此, 由被假冒者举证难以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 对于反向假冒者的行为也难以起到限制作用。因此, 中国《商标法》应借鉴“TRIPS协议”第45条的规定:对于商标权人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 侵权人负有举证责任。将商标反向假冒侵权行为列为特殊侵权行为, 采取举证责任倒置。

3. 应明确赔偿金的适用规则。

中国《商标法》仅规定对商标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要予以赔偿, 对于难以确定损失的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但在实践中, 由反向假冒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往往难以确定, 其实际损失也可能会超过50万元。在这种情况下, 《商标法》的这一规定就很难弥补被假冒者所受的损失, 也不利于对商标反向假冒者的惩戒。对于这个问题, 应在我国《商标法》中, 对反向假冒行为所导致的损害赔偿问题上增加适用惩罚性赔偿金, 不仅被假冒者因商标侵权所受的利润损失应列入赔偿额, 而且被假冒者也有权获得一定的法定赔偿金。这样, 不仅能使被假冒者的利益得到保护, 而且还能对假冒者起到惩戒作用。

摘要:对商标反向假冒理论的发展轨迹进行追溯, 通过对反向假冒行为的构成和性质进行分析, 指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一种。并结合200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对反向假冒行为的规定, 提出了新的看法。

关键词:反向假冒,侵权行为,商标专用权

参考文献

[1]王小玮, 马彬.商标反向假冒性质认定[J].经济与法, 2005, (12) :122.

[2]郑成思.浅议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的交叉与重叠[J].知识产权, 1998, (4) .

[3]王连峰.商标法通论[M].郑州:郑州大学出版社, 2003:179.

[4]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 1997:321.

商标反向假冒之剖析 第10篇

关键词:反向假冒,商标侵权,虚假陈述

商标是企业信誉的凝结和产品质量的表现,它与所标识的产品或服务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商标与商品之间的这种稳固的联系,正是商标价值的源泉,而商标的反向假冒恰恰割裂了这种联系,使商标与所标识的商品相分离,并且使该商品与其他商标建立了联系,从而导致企业资产流失,也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造成市场交易秩序的紊乱。因此商家不仅要保护自己的注册商标不被他人正向假冒,更应防止他人反向假冒。

一、商标反向假冒的含义和种类

所谓商标的反向假冒,所谓商标反向假冒 (reverse passing off) ,是指侵权人擅自将他人商品上的商标除去,再将该商品投入市场,向公众隐瞒商品的真正生产者并对商品来源做出虚假表述的行为。

根据行为方式的不同,可以将反向假冒分为显性和隐性两种。所谓显性反向假冒 (express reverse passing off) ,是指侵权人擅自将他人商品上的商标除去换上自己的商标并将该商品作为自己的产品再次投入市场流通的行为。这是最为典型的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所谓隐性反向假冒 (implied reverse passing off) ,是指侵权人擅自将他人商品上的商标除去并将该商品再次投入市场的行为。与前者不同的是,侵权人并未用自己的商标代替真正生产者的商标,再次投入市场的商品成为无商标产品。不论是显性还是隐性反向假冒,都反映了反向假冒的根本特征:对商品来源的虚假表述。

二、商标反向假冒的构成要件

依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反向假冒的构成要件是:

1. 商品必须来源于被反向假冒人。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是指在他人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如果商品来源于反向假冒商标本人,那么就不存在反向假冒的行为。

2. 商标必须是行为人自已的。

如果行为人在甲的商品上贴上乙的商标, 则应当属于侵犯商标权的行为, 此时行为人侵犯了两个人的商标权,既侵犯了甲的商标权,同时也侵犯了乙的商标权。但不属于本文讨论的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本人的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专指在甲的商品上贴上自已的商标。

3. 未经被反向假冒人同意,擅自更换商标,虚假地表述商品的来源。

虚假表述来源是构成反向假冒的重要因素。如果被反向假冒人同意行为人对其商品的商标更换或对其商品的来源作不当描述,那么这将不构成反向假冒商标行为,而是合法商标许可行为。

4. 被反向假冒人必须因虚假表述而受到损害。

反向假冒人不仅更换了其商标,虚假地表述商品的来源,欺骗了消费者,而且这种欺骗导致了原告的物质利益或者商誉的损失。因为被反向假冒人努力通过其商品质量在消费者心中建立其商标信誉和商号信誉等,而反向假冒的关键就是反向假冒商标人利用他人的商品信誉经营自已的商标,从他人商品的信誉中使自已的商标获得较高的商誉,从而使被反向假冒商标人的商标信誉受损,而使自已受益。

三、商标反向假冒侵权三种具体行为的定性分析

1. 常见的三种侵权行为。

甲公司是国内生产模具机床的专业厂家,其“翔宇”牌机床质量好、价格优,机床的销售供不应求。注册商标“翔宇”在国内外同行业中享有较高的声誉,给甲公司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效益。同行乙公司规模较小,生产的“万佳”牌机床技术含量低、质量不符合现代工业化生产的要求,机床销售不畅。按正常情况,乙公司应当积极进行技术改革,提高机床的市场竞争力。然而,乙公司并未采取技改措施、扩大生产规模,相反却采取了以下三项“竞争”措施,双方引起纠纷。

行为一:乙公司从市场上回购已使用过的“翔宇”牌二手机床,除去甲公司机床上的“翔宇”商标铭牌,再通过自己公司清洗翻新,贴上“元元”商标进行销售。

行为二::乙公司从市场上购回已使用过的“翔宇”牌二手机床,除去甲公司机床上的“翔宇”商标铭牌,再通过自己公司清洗翻新后直接进入市场销售。

行为三:乙公司从市场上购回已使用过的“翔宇”牌二手机床,通过自己公司清洗翻新,仍以“翔宇”牌机床的名义销售。

2. 三种行为的定性分析。

结合上述的商标反向假冒侵权的构成要件和分类,我们可以对这三种具体侵权行为作如下定性。

(1)行为一属于显性反向假冒行为。在行为一中,乙公司擅自将甲公司商品上的商标除去,并换上自己的商标并将该商品作为自己的产品再次投入市场流通,向公众作虚假表示商品来源,甲公司因此而蒙受损失。勿容置疑,乙公司的行为完全符合商标“反向假冒”的侵权要件,属显性反向假冒,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2)行为二属于隐性反向假冒行为。在行为二中,乙公司从市场上购回已被使用过的甲公司二手机床,除去机床上原有的商标,清洗翻新后直接进入市场销售。这种行为虽然未换上自己的商标,但是该行为的危害性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一样,侵权人一般都通过对商品进行再包装使公众误认为该商品来自行为人,既妨碍甲公司扩大其商标的知名度,又挤占了甲公司产品在市场上的份额。所以,在司法实践中,将此类行为定性为隐性反向假冒行为,仍需承担侵权责任。

(3)行为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乙公司回购甲公司二手机床,经翻新后直接以原“翔宇”商标销售的行为,其法律性质最难认定。有观点认为,乙公司的这种行为侵犯了甲公司的商标专用权。因为回购二手机床翻新的过程,是对原产品的“二次加工”,翻新后形成的是新产品,故仍以原商标销售属“冒牌”。也有观点认为,乙公司的行为属正常经营,并不构成侵权。

但笔者认为行为三中乙公司以“原商标”销售的行为性质应当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乙公司“原商标”销售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侵害甲公司的商标权,但乙公司具有特殊性,其不是普通商家,而是生产同类模具机床的生产性企业,与甲公司之间形成直接的竞争关系,是同业竞争者。乙公司的行为显然违背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与公平有序的市场准则,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调整的范畴。另外,乙公司的行为亦违背商业活动的通常做法和行业惯例,即使乙公司的行为主观上并无恶意,但只要模具机床的消费者误认为是甲公司生产的产品,引起市场混淆,也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对于同类型模具机床而言,市场的需求量是恒定的,乙公司利用甲公司的二手产品翻新后销售,在模具机床市场上不正当的获取了竞争优势,侵占了本应由甲公司新机床占有的市场份额,即破坏了甲公司的竞争优势,形成了一种不健康的竞争秩序,损害了甲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现行法律依据

在我国,现行《商标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从不同角度出发对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作了规定。

1.《商标法》的调整。

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五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明确规定了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是侵犯注册商标权的行为,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人违背法律规定,应依法承担侵犯商标权之法律责任。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了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真实信息的义务;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时的赔偿责任。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侵犯了对商品的来源作了虚假陈述,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属欺诈消费者行为,故消费者可依法要求行为人赔偿损失。

3.《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了什么是不正当竞争,把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涵盖在内;第五条第四项规定了虚假表示行为,反向假冒商标即意味着商品质量的虚假表示,从而可将反向假冒商标行为视为虚假表示行为;第十一条规定了低价竞销行为,如果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人为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进价之价格在相同市场上销售竞争对手生产的商品,则构成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此外,该法第二十、二十一、二十四条规定了受害经营者的诉权和上面三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被反向假冒人可依据这些规定诉请法院制裁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人,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吴汉东主编:知识产权法[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

[2]程永顺主编: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M].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5

“反向思维”讲评 第11篇

阅读下面的文字,按要求作文。

救落水之人,通常是跳入水中,可司马光却砸缸救人;狗拿耗子,多管闲事,可有人却说,狗拿耗子值得提倡;飞蛾扑火,自取灭亡,可有人却说,飞蛾扑火精神可佩;鸡毛蒜皮,不值一提,可有人却说,鸡毛蒜皮需讲究;吹毛求疵,小题大做,可有人却说,吹毛求疵也是一种科学精神……

类似的还有:不看风焉使舵,铁柱何必磨成针,“多难”未必“兴邦”,近墨者不一定黑,近朱者也不一定赤……这些都是人们在惯常观点下的反向思维。

请你就人们某一通常观点作反向思维写一篇文章。要求:题目自拟,文体自选,立意自定,800字左右。

[写作指导]

材料中给出了很多反向思维的例子:司马光砸缸,狗拿耗子值得提倡,飞蛾扑火精神可佩,鸡毛蒜皮需讲究,吹毛求疵也是一种科学精神,不看风焉使舵,铁柱何必磨成针,“多难”未必“兴邦”,近墨者不一定黑,近朱者也不一定赤……

生活中,像这样反向思维的例子是很多很多的,类似的还有,如:寻找苦难,走向黑暗,平庸是福,努力之祸,癌症万岁,失败乃英雄,母爱是毒药,不赢尊重,畏惧也是一种美德,趁年青把“坏事”干尽,做个不“孝”之子,杞人忧天新解,懒虫精神的可贵,三个和尚更有水吃,丑陋的“中国人”,“死”在兴趣爱好上,无需珍惜生命,兴趣不是最好的老师……

反向思维又叫逆向思维,能够作这种思维的人,往往就是个与众不同的人,是个努力求新求变的人。这样的人也往往最容易写出佳作的。你想啊,因循守旧,人云亦云,拾人牙慧,有几个人还能写出新颖别致的文章来呢?所以,有句俗话说得好:新颖是文章的生命。而反向思维往往是最能够出新出异,新人耳目的。

选好了一个反向思维的作文题目后,就是具体的行文了。在具体的行文时,要注意这么几点,一是集中写一个话题,不要多,要力争在一个话题上深挖深究,追本探源;二是缩小范围,不要漫天撒网,泛泛而谈;三是例证充实,以理服人,把为什么写足。譬如,有篇写《寻找苦难》的作文就注意了以上几点。请看看例文吧。

[作文示例]

寻找苦难

李德宁

年少时我们爱吃甜的糖果,长大后我们却爱喝苦的咖啡。这说明随着年龄的增长,我们越来越懂得苦的重要性。我渴望苦难,苦难是人生中不可或缺的一环;苦难是攀登过程中必须翻越的高山;苦难是黎明前最后的黑暗。因为渴望,所以我要寻找苦难。

苦难能铸就坚强的意志。“古之立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韧不拔之志。”坚强的意志是成功的保障,而苦难则能铸就坚强的意志。“宝剑锋从磨砺出,梅花香自苦寒来。”因为经过烈火的煅烧,所以铁能拥有钢的意志;因为经过岩石的阻挠,所以种子能长成大树;因为经过狂风暴雨的磨砺,所以鹰能搏击长空。动物如此,人也一样。杜甫独滞夔州,苏轼漂泊海南,吴敬梓一生落魄修儒林,曹雪芹满腔哀思寄红楼。他们经过苦难的磨砺,意志更加坚强,所以取得了常人无法取得的成绩,从而名流千古。

苦难能成就高贵的人格。只有经过苦难才能成就高贵的人格。“人生自古谁无死,留取丹心照汗青。”文天祥,我看见你一路走来,荆棘丛生,沼泽遍布。国破家亡,亡不了你爱国的志向;伶仃洋被俘,俘不了你的一片忠心。你的苦难所带来的高贵的人格,让元军都低下了头。并且它必将永载史册,照耀千古。文天祥历经苦难,让他的人格更加高贵。他是民族的脊梁。所以,苦難能成就高贵的人格。

苦难能迎来多彩的人生。张爱玲曾经说过:“没有谁可以将日子过得如行云流水。走过平湖烟雨,岁月山河,那些历经磨难,尝遍人生百味的人,将变得更加生动而干净。”的确,只有历经苦难,我们的青春才会绚丽,我们的人生才会多彩。司马迁多彩的人生不仅仅是因为《史记》,更是因为宫刑为他的人生添上了浓厚的一笔。若是没有宫刑,想必他的人生也会因此而少了些浓厚的墨色。所以,苦难能迎来多彩的人生。

苦难是山,呵护生命火;苦难是火,点燃理想的灯;苦难是路,伴随我一生。

因为渴望苦难,所以我要寻找苦难。

[点评]

该文有数点值得借鉴。一是,逆向思维,推陈出新。在人人都远离苦难之时,作者却喜欢苦难,并坚定地去寻找苦难。与众不同,标新立异。且这一点,对于现如今生活在蜜糖里的青少年学生来说,不无警示意义。二是,观点鲜明,论述有力。苦难铸就坚强的意志、苦难成就高贵的人格、苦难迎来多彩的人生:三个分论点,不仅例证、引证、析理充分,而且使得文章极富层次感。三是,语言精炼,文意畅达。大量排比句和格言警句的使用,使文章文采斐然,文意厚实。(李弗不)

杞人忧天新解

——是谁拉你走向了平庸

莫云瑞

据《列子·天瑞》记载:“杞国有人忧天地崩坠,身亡所寄,废寝忘食……”但我常常以为,杞人的这点点玄思冥想并没有什么不好,没准儿,就靠着这股玄思,他还能由此悟出某个世间真理或是揭示某条科学定律呢。然而,历史不容假设,经过一位“智者”的开导,杞人便“舍然大喜”,不再“忧天”了。很可惜,我们又失去了一次拥有一位大哲学家、大科学家的机会。

这是历史的偶然吗?不,不是的。但凡重大哲学思想的提出或科学定律的发现,都必将经历一番被人误解、饱受诟病的前奏。像春蚕作茧自缚、似学子寒门苦读、如梅花严冬吐蕊,这是成功之山土石积淀千年的沉默、胜利之海江流汇聚万载的无声。牛顿在苹果树下那么“愚笨”地被苹果砸中,在我们的“聪明人”看来,这不像杞人忧天一样可笑吗?爱迪生在鸡笼里那么“天真”地尝试孵小鸡,在我们的“聪明人”看来,这不像杞人忧天一样徒劳吗?法布尔在树林中那么“幼稚”地将虫子放进嘴中,在我们的“聪明人”看来,这不像杞人忧天一样愚蠢吗?试想想,如果牛顿、爱迪生、法布尔没有成功,那么我们还会认为他们“忧天”式的行为是他们成功的诱因吗?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的“聪明人”总是习惯以成败论英雄,对于尚未成功的“杞人”就总是非议、嘲笑不断,对于已功成名就的“杞人”便总能以其既有的成绩“完美”地为他们“忧天”式的行为作出最合乎情理的解释,殊不知早已颠倒了因果。

由此可见,古往今来,似乎聪明人总与杞人“不共戴天”,何也?在时代的熏陶下,我们通过学习直接获得了前人几千年积累下来的知识,变得越来越“聪明”。然而,正是这些固有的知识,让我们对新知识、新观点产生了“惰性”,让我们习惯于墨守成规,而不敢或不愿做出哪怕只是一点点的细小的尝试,去自辟蹊径、吐故纳新。这阻止了我们成为“杞人”。同时,出于对已有知识的尊崇,怠于对新事物、新知识的接纳、吸收,我们的眼光也变得愈加“客观”,对于任何试图挑战常规,推陈出新的“杞人”,我们都一律视之为离经叛道、荒谬愚蠢,并总是努力地向这位“杞人”发出诘难,希望他能“豁然开朗”。这便阻止了别人成为“杞人”。长此以往下去,人类文明越是进步,“聪明人”便越来越多,这样一来,只要哪里出现了一个“杞人”,就一定会有一群“聪明人”站出来用“真理”开导他,硬是把他拉拽进平庸的芸芸众生的行伍之中。可怜的杞人啊,不但自己失去了鹤立鸡群的机会,反而成为了真理不可动摇的反例和“聪明人”茶余飯后的笑柄。岂不悲哉!

社会需要发展,时代呼唤“杞人”。首先,我们若想做一位“杞人”,并想在“忧天”这方面弄出点名堂,就必须本着追求真理的初心,始终不渝渴求真理之志,方能对抗来自四面八方的非难和嘲笑,自当凌绝顸;再者,我们社会、国家也应加大对“杞人”的培养、扶持力度,让他们得以专心致志地“忧天”;此外,有关部门还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使事必求是、理必求真在全社会上下蔚然成风,让“杞人”遍布大江南北,而不复为众人中的另类。唯有如此,我们才能引领时代潮流,让社会良性发展。

[点评]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研究 第12篇

反抵押贷款最早源自荷兰, 是指符合一定条件的老人, 在不失去所有房屋的产权和居住权的情况下, 将自己的房产作抵押向金融保险机构提出申请, 提前从房屋权益中支取现金, 同时继续居住在该房屋中, 直到去世, 然后由机构将房屋拍卖, 用所得的价款弥补支付给老人的贷款, 同时获得一定的收益。在贷款人各期所获贷款额的贴现值的总额与房产价值一致的前提下, 通过对资产定价理论、保险精算理论、鞅定价理论、期权理论与期权定价理论的研究, 构建出反向抵押贷款的基本框架。

二、我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

(一) 市场需求难以打开。

随着中国老龄化社会的快速到来, 养老越来越难以保障。同时, 我国实行住房商品化, 老人大多数拥有属于自己的住房, 也就造成了“房子富人, 货币穷人”的尴尬情况。有外国学者利用SIPP数据进行研究, 对老年人的资产组成进行了详细分析, 他们认为住房是增加老年人消费资产的唯一途径。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背景下, 存在着大量的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产品的隐性需求, 但是把这一需求转化为实际需求, 却存在着难以解决的问题。传统的思想意识形态给这一金融产品的推行带来巨大的阻力。

(二) 社会供给难以保障。

在中国宏观经济的大背景下, 我国推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存在较多的供给问题。中国的房地产行业存在着大量的泡沫经济, 未来的房价走势难以预测, 而反向抵押贷款运行的周期比较长, 存在的风险相对较大, 这也就使得许多金融机构不敢涉足房地产行业。我国现行的金融市场不健全, 资本未实现完全的证券化, 资本流动性存在较多的问题, 抗风险能力比较差, 同时我国的监督机制不健全, 政府缺少相应的政策支持。

(三) 反向抵押贷款定价风险难以规避

1、长寿风险问题。

金融机构的产品设计要针对社会大众, 因此要考虑借款人的预期寿命, 它的合同期限与房屋持有者的寿命直接相关, 但寿命具有很高的不可测定性, 导致养老金的给付与房产价值之间财务失衡, 使得金融机构存在较大的风险, 受损失的可能性比较大。尽管金融机构会采取严格的寿险精算分析, 但是由于贷款人一般年龄偏大, 健康因素会受较多方面的影响, 所以按照生命表计算的误差会比较大。这也就使得在研究反向抵押贷款定价时受到预期寿命的影响会比较大。

2、利率风险问题。

住房反向抵押贷款的定价与市场利率有关, 一般情况下利率越高, 老年住户取得的贷款金便越少, 反之亦然。反向抵押贷款的定价不仅与当期利率有关, 还与老人去世后, 房产出售时的利率有关, 但在中国现行的经济体制下, 利率会受我国的通货膨胀率、经济发展形势以及宏观调控政策有关, 金融机构很难对未来的利率进行估计, 而且贷款运作时间越长风险就越大。

3、房产价值波动风险问题。

反向抵押贷款的定价除了受利率、预期寿命的影响, 还会被房产的价值波动影响。对反向抵押贷款定价时, 不仅仅需要考虑现行的房价, 还要考虑当借款人去世, 合同到期, 金融机构要拍卖房子时, 未来的房产价值, 这就要求金融机构在进行贷款定价时要考虑未来房价价值变动的趋势。而且还要考虑房屋的使用、损耗等引起的折旧、房产使用寿命、土地使用年限等多方面问题。

三、我国住房反向抵押贷款问题解决对策

(一) 加大对这一金融产品的宣传力度。

加大宣传可以使得老年人更多的了解这一金融产品, 同时提供一些政府的支持政策, 增加老年人对这一金融产品的信心, 改变老年人的思想意识, 形成开放的思想观。政府还可以相应的提高遗产税税率, 这可以相对减少老年人为子女留下遗产的数量, 增加老年人的即期消费, 也会扩大这一金融产品的需求。

(二) 政府应出台一些政策支持。

毋庸置疑, 政府在这一政策的推行中应处于领导地位, 组织相关的学者、法律人士构建完善的法律体制, 同时提供一些扶植政策, 增加老人与金融机构的信心, 完善养老保障体制, 同时加强对房地产行业的管理, 合理确定我国商品房的价格, 减少房地产行业的泡沫经济, 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 推行金融创新, 合理地改变我国的金融市场环境。

(三) 扩大参与此项金融产品的人数。

我们应该明确的是人的寿命符合一定的大数定理, 当参加此业务的人数足够多时, 它的风险便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分散, 因此金融机构应积极扩大业务数量, 这样便可以形成一个相对确定的概率, 进而可以确定相应的利润率。

(四) 采取有条件的浮动利率制度。

在确定老年住户每个月的养老金时, 我们应采用有条件的浮动利率制度。这种金融产品运作周期长, 单纯的采用固定利率风险比较大, 可以采用浮动利率的计算方式, 根据市场利率的变动, 当利率变动的幅度超过一定的范围时, 合理的调控贷款利率, 这样可以降低运作的风险, 有利于这一业务的开展。

(五) 给予金融机构房地产补贴。

国家及相关部门应给予机构一定的政策补贴, 以减少房产价值波动给机构带来的经营风险;还可以设计出一种再保险产品, 针对被抵押的房产进行二次保险, 分散机构的经营风险, 合理的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摘要:由于我国的房地产市场, 资本与金融市场以及政府引导等宏观经济条件不成熟, 使得我国推行住房反向抵押贷款产品还存在一定的阻力。为解决这些问题, 做出相关研究。

关键词:以房养老,反向抵押贷款,定价风险

参考文献

[1]柴效武.美国反向抵押贷款发展历程及对我国的启迪[J].经济与管理研究, 2010.4.

[2]宋唯琳.从美国模式到中国本土化[J].现代经济, 2008.7.13.

[3]黎民.反向抵押贷款养老的中国困局及其突破[J].贵州社会科学, 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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