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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贪案件侦查总结

来源:火烈鸟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反贪案件侦查总结(精选6篇)

反贪案件侦查总结 第1篇

浅析微反应识别在反贪案件侦查中的应用

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

作者:翟晓舟 李小娟

编辑:studa1211

论文摘要 反贪案件及其证据信息的获得较之传统刑事案件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涉案人员基于其工作的特殊性又具有较高的反侦查能力,现有的许多侦查技术方法在此类案件的侦查中收效并不理想。本文尝试引入微反应识别技术这种辅助侦查途径应用于针对涉案人员的侦查、讯问过程,并结合反贪案件的特殊性重构微反应识别技术在这一领域内的特殊应用方法,希望可以为反贪案件的侦查工作提供新的思路。

论文关键词 微反应 反贪案件 侦查

在传统的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对于案件相关信息的筛选一般遵循着以被害人的熟人关系以及犯罪现场的密切程度由内向外扩展的原则进行,便于获取相对快速、有效的信息,排除无用信息。除此之外,笔迹、指纹、声纹、面像、虹膜、DNA等生物识别技术的发展在各类刑事案件中为侦查人员提供了大量的刑事侦查技术手段,这些辅助技术不仅在案件侦查中有助于有效信息的提取,有些甚至为案件侦查工作提供相应的直接证据,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贪污、贿赂案件基于其案件性质的特殊性,侦查信息的获取、筛选、证明途径与前述传统刑事案件大相径庭。首先,贪污贿赂案件通常无具体、直接受害人,或者受害人不明显,无法借助受害人本身以及人际群体信息进行证据的采集;其次,无明显作案现场或者作案现场隐蔽,无法进行犯罪现场的现场勘查、检验;最后,职务隐蔽性强或者犯罪嫌疑人同盟化意识较高,难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效供述。这样的侦查困境直接反映于司法实践中就是贪污、贿赂罪等罪名往往由于证据等各种原因,自1988年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设置“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以来,就总是与之“相依相伴”。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不断借鉴和引进一些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或者辅助侦查措施在反贪案件的侦查中就具有了不同于其他类型刑事案件的意义。事实上,这些辅助侦查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也的确起到了缓解这类非传统型犯罪的侦查困境,具有帮助发现证据、筛选有效犯罪信息的重要作用,因此,无论是理论工作者又或者实务工作者都在为此进行积极的探索。以表情识别、微反应等新型辅助侦查措施为例,2012年8月20日,北京市昌平区检察院反贪局就积极地与中国政法大学中国法律信息中心合作开展了心理应激微反应研究。期望为这项研究赋予实务内涵,将微反应原理应用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形成一套辅助侦查方向和突破口选择的侦查技术,完成现有审讯经验的标准化和提问的专业化,摸索出一套适合检察机关侦查工作实际的微反应理论应用流程。

一、微反应的定义及研究意义

微反应的全称,是“心理应激微反应”。它是人们在受到有效刺激的一刹那,不由自主地表现出的不受思维控制的瞬间真实反应。如果要为“微反应”这个心理学领域的新词找个国外的历史性词汇来对应的话,那它的英文原文应该是“Micro-expressions”(通常也译为“微表情”)。简单来说,微反应可以从广义以及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的微反应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能够反映应激后瞬时心理变化的面部表情,常被称作“微表情”;第二,能够反映应激后瞬时心理变化的身体动作,也就是我们常说的“小动作”;第三,能够反映应激后瞬时心理变化的特别语言信息,也被称为“微语言”。狭义的微反应则仅指能够反映应激后瞬时心理变化的面部表情,即“微表情”。在本文中,采用对微反应的狭义理解。

纯人工学意义上的人脸表情识别始于19世纪达尔文关于“人类与动物表情”的相关研究,随之而来的是借助计算机工业迅猛发展带来的人脸表情的人机交互识别。一般来说,人体的对外反应通常是经过人脑有意识的控制后表现出来的动作,也就是受到个体思维控制的有意识反应,这些有意识的反应并不直接表达个体的内心真实想法。从立法的角度上来说,这种控制自身行为的能力是立法确认一个法律主体是否适格的主要依据,也就是“具备辨认、控制能力”。不过,微反应之所以在反贪案件中具有值得研究的意义却不是因为人类的这种“辨认、控制能力”,而是基于一种不能“辨认、控制”,是一种“在刺激有效的情况下,真实可靠的直接反映了测试人的真实想法的,不受思维控制的,被测试人的最初瞬间反应”,这种反应是瞬间产生的,不受控制的产生之后又会极快的被有意识的心理活动所控制,被人体有意识建立的反应所替代,之后微反应会在他人几乎没有注意到的情况下极快的消失。

二、微反应识别的侦查学特征

(一)反贪案件中的微反应基本特征

微反应是人体反应在特殊时间阶段的特殊表现形式,也就是说,微反应虽然特殊,但是遵循的仍然是人体的基本反应规律。从反应者的角度来说,这些表现都是个体自然的情绪反应,是情绪在体内成熟后的外化表现,是个体适应环境与进化自身的手段之一;从观察者的角度来说,任何人的情绪发生并产生反应都是有原始模型的,模型是可塑的,是可类化的,不同形式的微反应在相同类型的案件中是规律可寻的。例如:具有相当学历程度,相似职务行为环境的犯罪嫌疑人,从个体反应者的角度来说,自然流露出的微反应可能是其在学习环境中已经经过教育模式化以及在工作环境中已经经过工作模式渲染过的,应激后的第一种微反应通常不是“街头戏剧式的一哭二闹三上吊”,固有高等教育模式与国家政务工作模式会将快速的内部思维反应以及低速的外部表情、动作、语言反应固化在犯罪嫌疑人的微反应中,因此,观察者是可以通过建立类型化指标对其进行类型化比较、分析的。

(二)反贪案件中的微反应继承特征

任何反应都不是孤立产生的,人类的所有外部反应都是在不同维度空间中交替继承并呈现连续状态的,从平静到激动在短暂的交替都是有过渡进行的,因此,表现于外部反应则应该是有起承转合的。正负心理情绪的分离、变动点一般是最容易暴露于外部微反应的,之后则会体现出反应者对自我心理反应的控制能力和主动程度。例如:警惕与恐惧一般出现在控制空间的两端,分别属于高唤醒、高正性水平情绪和低唤醒、高负性水平情绪。在侦查人员与犯罪嫌疑人的侦查与被侦查关系中,犯罪嫌疑人也会交替出现警惕侦查与恐惧被侦查两种情绪,在情绪交替的过程中,微反应会比较真实地表现出反应者从焦躁、兴奋到惧怕、忧虑的过渡,当然这一过程会极快地被有意识的行为表征替换,并不容易被发现。但是,如果警惕过甚会出现较长时间的焦虑、睡眠障碍、犯罪经历的反复回忆重现等高正性情绪,如果恐惧过甚则会出现较长时间的厌倦、冷漠、放弃的极端高负性水平情绪,这种长时间的失控状态,则较为容易发现以及掌握。

三、微反应识别在反贪案件侦查中的具体应用

在反贪案件中进行微反应识别并非了解几个基本的微反应类型就可以判断反应者的内部心理活动的,比如,“睁大眼睛、瞳孔收缩、再轻轻眯眼”并非在任何案件中,面对任何人都可以被类型化地解释为“看见了不希望看见的人”;“摸鼻子、视线不定、清嗓子”也并非一定代表“紧张、说谎”,等等。期待微反应识别在反贪案件侦查中真正发挥辅助侦查的作用仍需要以一系列的基础条件的建设以及相关技术人员的技术适用能力的结合作为前提。

(一)广泛化标准化表情库的建立

微反应中的表情识别的基础是了解并掌握足够多的不同情形下类型化的面部表情,简单地就一两个模式进行对比并不足以支持侦查人员对反应者表情的辨识并最终作出判断,并且,标准化表情库与以往技术侦查中使用的人脸识别系统十分不同。人脸识别技术是早期应用于侦查实践中的生物识别技术之一,类似于指纹、DNA等人体生物指标的识别,是一种客观性较强的生物指标识别技术,建立了相关技术信息库之后只需要定期完成更新识别技术计算方法并且采集样本、丰富库存信息等重复性技术工作即可,样本本身具有不可变性,采集与统计过程具有技术复制性,整个过程客观而容易操作。标准化表情库的建立,单就微反应中的表情图库一个因素来说,就需要考虑诸多主观因素对判断结果的不利影响。比如,对比对象的标定心情可能会因为环境的不同、对比对象的情绪不同而发生变形,这些都会影响通过微反应对于反应者发出的信息的判断。尽管,其通过微表情图库的识别效果并不确定,但是,表情库的使用仍旧可以缓解纯人工识别的认识局限性、提高识别的速度以及相对准确度,因此具有基础性意义,是微反应识别的基础。现有比较通用的,相对比较完整、客观的标准表情库是Ekman与Fresen建立的基本表情库,可以借鉴使用,并且在这一点上,并不局限于是否属于贪污、贿赂等职务性犯罪的侦查使用,应该说在任何犯罪的侦查使用或者说其他类别的用途上是没有本质区别的。

(二)局域性识别体系的构建

如果说标准化表情库的建立是一种基础的量变,那么局域性识别体系的构建则是基础之上的质变。基于反贪侦查工作的特殊性,仅仅依靠标准化电脑技术识别是不足以保证信息的准确程度的,因为表情受到职业、文化、性别、环境等诸多差异影响,在这些差异条件下,微反应的变形是识别中的最大困难。简单的来说,比如:女性容易比男性产生更加丰富的表情,男性则基于表情本身就不丰富的特性更容易掩饰应激反应;情商较高的人群更加倾向于在应激后加速思维速度而微反应并不明显,情商较低的人群则更容易产生强烈表现于外部的微反应。反贪侦查工作面对的特殊对象,更多的属于因为工作内容的特殊性、工作环境中相关人群的影响、甚至是工作中对外部表情以及肢体反应的特殊要求而较为善于并习惯于降低外部反应的人群,也就是说,这类特殊人群可能在应激后的微反应变化十分微弱,不仅不容易捕捉,并且容易产生控制后的变形表情,不容易与标准表情产生一致性,最终难以进行判断。因此,针对反贪侦查的局域性识别体系的建构反而是整个微反应识别的重要内容,在利用标准表情库的基础之上,建立特殊人群微反应识别技能,比如,针对反贪侦查工作的对应人群来说,被侦查人群特定并且稳定,这类人群的知识结构乃至工作背景类似,甚至在性别、年龄上都具有相对趋同性,因此,在局域内微反应类似程度较高,自身可比性较高。建立以反贪等职务犯罪案件为主的局域性微反应识别体系,在体系内进行反应标准的建立,借助这个特殊人群内部的特殊反应识别标准进行微反应的识别、比较,准确度以及效率可能都会有所提高。

(三)明确微反应识别在反贪案件侦查中的本质作用

案件的侦破不是拍电视,也不是做节目,任何一个案件的侦破得益于为了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依法完成的每一项工作,证据的类型也限定为我国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八大类证据类型。微反应识别只是侦查过程中帮助侦查人员建立侦查思路,完善侦查逻辑性的辅助工具。并且,通过多种途径,包括微反应识别获取的多种信息有可能有助于案件的侦破,也有可能直接导致信息超载、信息误导,从而产生大规模、长时间、高成本的侦查资源浪费。同时,这些通过假定主体的前提反应而将平均反应特征强行类比于个体的方法也往往容易产生技术陷阱。比如:一个“贫困社区犯罪率很高”的统计数据就容易产生“贫困导致犯罪”的错误推论,继而应用到个体,则会产生是贫困导致某个个体犯罪的主要原因,进而模糊了个体犯罪的核心原因,最后演变成为某个贫困的人的犯罪几率较高的错误实践应用。所以,似乎解决宏观问题的规则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容易运用于解决具体问题的实践中去,微反应识别在反贪案件侦查中的实践应用,仍有需要更多的实践探索。

【参考文献】

[1] 朱燕:浅议建造合同准则实践及建议[J].会计师http:///2012(8).[2] 杨庆中:浅议完工百分比法在施工企业核算中的利弊[J].山西财税,2011http://(1).[3] 马彦坤、甘玉江、谢晖:谈建造合同准则在会计实务中的运用[J].财会月刊,2008(12).[4] 周海霞:建造合同准则的应用现状及改进措施[J].财经界http://2011(8).

反贪案件侦查总结 第2篇

反贪侦查工作流程图

一、受案

1.1受案流程图

举报中心移送承办人提出《不予初查意见》对应不予初查自首综合处指挥中心登记线索指挥中心负责人批办意见局长分流线索至侦查处承办人提出《缓查或存查意见》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缓查或存查移送有关部门处理交办下级院并反馈执行情况办案中自行发现下级院上报线索上级院交办侦查处长登记线索处长确定承办人承办人审查线索承办人填写《移送案件通知书》有关部门移送承办人填写《交办案件公函》反贪局接受举报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或《接受举报、控告、举报笔录》或《自首笔录》填写《受理案件登记表》承办人提交《提请初查报告》对应决定初查移送举报中心1.2受案流程描述 反贪子系统流程以线索为中心,附带产生各种文书和报表。线索来源共七种途径。当线索流转到反贪局后,先由综合处指挥中心登记线索,并由指挥中心负责人批办意见,然后反贪局局长分流线索到侦查一处或二处,侦查处长负责登记线索,并确定此线索承办人,承办人对线索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审查意见共分五种:不予初查意见、缓查或存查意见、移送案件意见、交办意见和提请初查意见。针对审查意见,经审核后依据不同流程进入相依环节。对于不予初查案件存档即可;缓查或存查案件存档并能随时开启初查功能;移送案件则移动到相关部门;交办案件则交办到下级院,并反馈交办案件的结果;提请初查案件经审核同意后则进入初查环节。

二、初查

时间约束:初查期限为2个月。

2.1初查流程图

接谈、调查检局处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承办人制作《初查终结报告》查阅、调取帐目资料查询有关银行帐户、存款及汇款初查措施调取证据初查终结实施初查检局处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鉴定承办人制定《初查方案》勘验2.2初查流程描述

初查属于涉密环节,一般不接触当事人。当决定初查后,由案件承办人制定线索初查方案,经审核后开始实施过程。在实施初查过程中需上图虚框中措施,其宏观流程为:针对需要采取的措施,填写审批表,经审核同意后实施初查措施,最后形成这一措施的反馈结果。由于初查措施与侦查措施采取的流程相同,具体措施的流程在侦查措施环节中描述。初查完毕后,承办人制作初查终结报告,经审核后进入立案环节。

三、立案

3.1立案流程图

承办人反馈结果至综合处指挥中心向举报中心反馈结果(针对举报中心移送案件)向上级部门反馈结果(针对上级院交办案件)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报送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审查承办人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对应存档案件终结承办人制作《立案请示报告》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决定立案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或《补充立案决定书》确定犯罪嫌疑人以事立案没发现犯罪嫌疑人侦查承办人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对应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承办人制作《终止侦查报告》,审核后,终止侦查3.2立案流程描述

在初查终结后承办人提出初查终结意见,并作相应文书,分别为:不予立案通知书、立案请示报告和移送案件通知书,经审核后进入相应流程。不予立案案件存档终结,移送案件移送到有关部门处理,立案案件则进入立案环节。对于这三种情况经审核同意后,案件承办人需将审核意见反馈之综合处指挥中心,然后指挥中心依据案件类型反馈到相应部门:举报中心移送案件反馈至举报中心,上级院交办案件则反馈到上级部门。对于决定立案的案件,承办人填写《立案决定书》,经审核后进入侦查环节,同时把案件信息报 2 上级院备案审查。对于以事立案没有发现犯罪嫌疑人的,则终止侦查。

四、侦查

4.1侦查流程图

否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承办人制作《提请中止侦查报告》中止侦查中止侦查条件消失?是承办人制作《提请恢复侦查报告》承办人制作《侦查计划》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实施侦查执行强制措施延长羁押期限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承办人制作《侦查终结报告》执行侦查措施侦查终结需要回避?是承办人制作《回避决定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执行回避4.2侦查流程描述 进入侦查环节后,承办人制作侦查计划,经审核同意后还是实施侦查。在实施侦查过程中主要用到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如需要回避的则执行回避流程。侦查终结后由案件承办人制作《侦查终结报告》,经审核同意后侦查终结,进入结案环节。在侦查过程中如果需要中止侦查的案件,则由案件承办人制作《提请中止侦查报告》,经审核同意后中止侦查。一旦中止侦查的条件消失,则恢复侦查。

侦查是反贪局办案的核心环节,而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是侦查的核心业务。在3.4.3和3.4.4中分别对其进行说明。

4.3 强制措施

强制措施含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在逮捕环节还存在延长羁押期限情况。4.3.1 拘传流程

◆时间约束:12小时 ◆流程图

1.《采取拘传强制措施审批表》2.《拘传证》是办理拘留、逮捕手续拘传公注:变更强制措施应(处局检安当在拘传期限内办理12承办人制作提请拘传报长长察机审长关讯问后需变更小告、填制拘传证审强制措施?核核批时示执行)否返回单位或家属领回 4.3.2取保候审流程 ◆时间约束:12个月 ◆流程图:

取保否候审承办人处局检(嫌疑人法定代理人等对在审查后填写《变更强制措施长长察是否在押?是押犯罪嫌疑人提出审审长12取保候审请求是否同意?是审批表》、《决定释放决定书》核核批示个月否)承办人处长审核填写《驳回申请决定书》局长审核驳回决定检察长批示否执行变更强制是是否需变更措施手续强制措施?检察局处执行取保候审长长长承办人填写《取保候审决定批审审书、执行通知书》示核核期限届满或不追究刑事责任?证人填写《保证书》否辩护人等认为承办人处长审核答复法定代理人是取保候审超期填写《驳回申请决定书》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或委托律师承办人填写通知银行《退还保证金决定书》和决定机关处长审核局长审核解除取保候审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填写《撤销强制措施审批表》、《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 4.3.3监视居住流程 ◆时间约束:6个月 ◆流程图:

监视居住(6个月)承办人填写《撤销、变更强制措施审批表》、《决定释放决定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是承办人填写《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审批书》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嫌疑人是否在押?否承办人填写《监视居住决定书、执行通知书》检处局察长长长审审批核核示否执行变更强制措施手续是是否需变更强制措施?执行监视居住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填写《撤销强制措施审批表》、《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解除监视居住是期限届满或不追究刑事责任?答复法定代理人或委托律师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承办人填写《驳回申请决定书》辩护人认定监视居住超期否4.3.4 拘留流程

◆时间约束:14日内 ◆流程图:

承办人填写《拘留人大代表报告书》是拘留(14日内)承办人填写《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审批表》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是否为人大代表?报人大主席团许可否否执行变更强是需变更制措施手续强制措施?处长审核执行拘留局长审核承办人填写《拘留决定检察长批示书》、《拘留通知书》承办人填写《撤销强制措施审批表》、《解是期限届满或不追除拘留决定书、通究刑事责任?知书》否处长审核局长审核检察长批示辩护人等认定拘留超期处长审核填写《驳回申请决定书》局长审核驳回申请解除拘留检察长批示4.3.5 逮捕流程

◆时间约束:2个月 ◆流程图:

反贪案件侦查总结 第3篇

一、自侦案件犯罪的隐蔽性决定了反贪案件线索制度完善的必要性

自侦案件涉及的犯罪分子通常有两类:一个国家公职人员, 二是行贿人员。在目前的社会中, 这两类人通常都掌握着较为丰富的社会资源, 其中包括金钱、权力、人脉关系等。这些因素都会提高他们实施犯罪时的隐蔽性, 以及面对反贪部门调查时的对抗能力。其次对于贪污受贿等自侦案件, 犯罪的时间不规定, 地点也很随机, 犯罪的具体行为通常会是单独交易, 再加之犯罪分子通常都具有正常、固定、体面的工作, 因而该类犯罪具有很大的隐藏性特性[1]。以上种种都对自侦案件线索制度的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自侦案件犯罪的联系性决定了反贪案件线索制度完善的紧迫性

据相关调查信息显示, 自侦案件具有很大的联系性特点。当发现一个案件线索以后, 在深入侦查后, 往往会引出另一案件甚至一系列的案件。事实表明, 贪污受贿类反贪案件都不是独立存在的, 而是与多个案件具有关联性。比如一些受贿案件往往会涉及到犯罪分子滥用了手中的职权, 可能就同时涉及了相关人员的渎职犯罪职权犯罪。这种联系性的特点体现在不同案件过程中, 而又在每个案件构成元素中相互关联, 因此只要其中一个要素出现错乱, 则犯罪行为无法有效开展[2]。我们抓紧完善反贪案件线索制度, 就能从源头上利用自侦案件犯罪联系性的特点, 去侦查、去突破案件。

三、发动群众是反贪案件线索制度完善的源头

反贪部门的存在, 本身就是我国对反贪任务重视的表现, 也是全面贯彻改革开放理念和运行的体现。贪污受贿是全社会人民群众都深恶痛绝的事, 这就是反贪案件线索最广泛的来源。如何用好这个来源, 是所有反贪部门需要思考和解决的问题。其中, 建立一套科学的举报体系就是反贪局线索制度完善的重要表现。具体地, 一方面反贪部门可以对举报群众或组织进行奖罚制度, 鼓励大众积极参与到反侦查案件中。另一方面反贪部门也要注意对举报人员安全的保护工作。总而言之, 反贪局要在各个行业, 各个部门, 全面宣传反贪污理念建完善预防体系, 加深反贪污理念的宣传, 为国家和各个组织的提供有效的贪污事件的解决方案[3]。

四、互联网大数据是反贪案件线索制度完善的有效途径

立足于我国当前发展情况来看, 反贪污反腐败是关系到我党我国生死存亡的重大问题。而反贪案件线索制度的完善又是这个重大问题的开端。随着目前社会科技发展的日新月异, 我们反贪部门也要建立一套现代化、科学化的线索制度。线索说到底也是一种数据, 一种可能涉及到犯罪的数据。根据司法实践, 通常行贿者、受贿者都不会仅仅只有一次犯罪行为, 而是在不断地连续性的实施犯罪行为。作为反贪部门, 就要尽可能地去掌握这些大数据。比如在一个受贿案件中, 有多名行贿者, 有人涉及行贿犯罪, 有的虽然有行贿行为, 但是还没有构成犯罪, 这些数据我们反贪部门都需要掌握。另外, 每个基层反贪部门的数据也应当尽早实施共享, 只有做到数据收集的规模化, 网络化, 才能为反贪案件线索制度的建立营造生命力。

五、结论

反贪部门在我国的反贪污和犯罪活动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完善反贪案件的线索制度极为重要并且时间紧迫。目前, 检察机关应该充分抓住司法改革的契机, 积极完善反贪侦查中的案件线索制度。在充分利用人民群众反腐败的内在动力的基础上, 发挥现代社会大数据的优势, 积极运用互联网, 加大对贪污腐败行为的打击力度, 减少贪污及行受贿案件的发生率, 为人民群众的安居乐业, 为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贡献了自己的力量。

摘要:反贪局作为国家检察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法治国家建立和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一个反贪案件从线索的审查、初查到案件的侦查再到审讯、立案, 这是一个系统性的工程。随着依法治国的深入, 以及法治观念的不断转变, 反贪侦查也不断遇到新的机遇与挑战, 本文主要就反贪侦查中案件线索制度展开讨论和分析。

关键词:反贪侦查,案件,线索制度,完善

参考文献

[1]陈重喜, 肖力.职务犯罪侦查信息化与侦查模式转变研究[J].法学评论, 2014, 06:184-192.

[2]钱磊.反贪侦查中案件线索制度的完善[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15, 03:123-125.

反贪案件侦查总结 第4篇

【基金项目】电影《反贪风暴》剧照 电影《反贪风暴》,情节从一起简单的家庭暴力事件开始,之后是两千万的黑钱,最终指向了足以左右港府经济的千亿元的贪腐大案。整个影片情节设计并不复杂,因此被媒体广泛诟病,如京华时报就直言其为缩水版的TVB连续剧。但作为出品方之一,乐视影业的老总张昭道出了这一制作的关键:“影片中ICAC是跟中纪委特别像,去ICAC喝咖啡,就等于去中纪委喝茶,这部影片是根据真实案件改编的,很惨烈也会很兴奋,希望大家‘触景生情’让内地观众有联想。”[1]确实,反腐肃贪正是当今中国最热的话题之一,揪出贪腐者虽然大快人心,但贪腐者往往不肯就范,如何揭露其罪行就成为了反腐肃贪的关键。现实中,反贪侦查工作确实存在很多问题,要达到反腐肃贪的效果就必须直面这些问题,寻找相应的对策。

一、影片中的反贪侦查

香港的廉政公署一直作为香港法治形象的有力维护者,影片像许多警匪影片一样从廉政公署的角度入手,以真实案例为背景进行创作,因而力求在最大程度上贴近现实,也正因为如此,反贪侦查过程中的许多问题得以展现在观众面前。首先,以陆志廉为代表的廉署工作人员遭遇的是有详细分工和各种职业构成的犯罪团伙,其中既有律师,又有财团,同时还涉及政府和警务当权者,调查难度较大。其次,由于设定前提与港府民生投资有关,调查期限很短,只有六天,调查难度较大。再次,犯罪成员涉及港府警司,其对各种侦查手段和证据效力的熟悉程度较高,并且其在调查中屡屡制造麻烦,调查难度较大。在“性、命、钱、权、欲”五宗罪面前,陆志廉几乎没有任何胜算。陆志廉的胜主要来源于三大因素:其一,其本人坚定的信念,尤其是妻子的死使其对贪腐的仇视远大于以往。其二,其上司对案件坚定的支持,帮助其解决了后顾之忧。其三,在期限到来的最后阶段偶然发现了关键证人,关键证人的出现一方面是犯罪体系中对必要环节处置不够周密所致,另一方面也是侦办人员锲而不舍寻找的结果,因而,这一案件实为以偶然因素推进必然结果的代表。虽然案件得及时侦破,但也让观众看到了很多不安,如果没有关键证人的出现,案件在如此短的期限内是难以侦破的,那么港府和民众都将承受巨大的损失。再换言之,以法治为核心价值的港府尚且如此,法治程度远逊之的内地贪腐就更加让人无所适从了。

二、现实中反贪侦查存在的问题

(一)反贪侦查难度加大

新形势下,贪腐分子手段多样,人权保障加强,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反贪侦查难度加大。首先,我国法律对人权的保障有所加强。我国法律对于人权的保障始终处在不断的完善过程中,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订,对强迫自证其罪、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等行为都做出了严格的限定,这客观上使侦查机关在侦查阶段的行为更加规范,这同时也增大了侦查机关工作的难度。其次,贪腐分子反侦察能力日益加强。由于涉及切身利益,贪腐分子学习和引入各种反侦察手段,贪腐情节更加复杂,组织分工更加详细,群体性贪腐日益增多,这对侦查机关提出了更高要求,侦查任务更加艰巨,侦查阻力前所未有。

(二)律辩权利形成制约

律师介入贪腐案件主要是依据国家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必要的辩护,形成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利进行保护。当今社会公民的权利保护意识增强,律师作为专业的从业人员,需求度较之以往有明显提高。而律师与侦查机关虽同为从事法律工作,但律师则需站在当事人利益的角度,此外,市场经济的发展,很多律师更加看重经济利益,因此一些律师往往会加强行使会见权,对侦查机关加强监督,一经发现违法情况旋即作为翻案素材,这无疑加大了侦查机关的办案难度。

(三)技术侦查手段受到制约

随着科技的进步,技术侦查手段在反腐肃贪案件中更多应用,在为侦查部门提供帮助的同时也对侦查部门如何合法应用造成了制约。如技术侦查手段所包含的“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录像、秘密获取某些物证、邮检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2]一方面其隐蔽性和智能性为侦查工作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作为新生事物,相关的法律规范不健全,其运用的过程中也受到诸多方面的限制。首先是其先进性对一般人员形成了制约,必须具备一定的基础知识才能使其发挥正常的作用,其次,由于可能涉及公民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的侵犯问题,使用范围也受到限制。

·中国电影评论张喆:从《反贪风暴》看反贪侦查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三、完善反贪侦查的对策

(一)注重证据依法定罪

首先,要倚重证据。要强化证据对案件的证明作用,其一,以证据确定案件线索的客观性,排除主观设想。其二,以证据证明案件违法事实,坚持依法定罪的原则,有证据证实的确定为违法,没有证据证实的一定不能认定为违法。其次,合理使用证据。对口供证据主要侧重于线索确定,确定犯罪事实要更多倚靠物证和书证等证据材料,以防在对犯罪分子定罪的过程中出现意外。再次,在案件的侦办过程中要体现证据与程序的结合,使案件每向前推进一步都有客观事实作为依据,突出案件侦办的客观公正。

(二)尊重律师合法办案

首先,要尊重律师的合法办案行为。其一,通过合法限度内充分保障律师行使权力,限制和制止侦查部门的违法行为和不严谨的工作作风,有利于提高侦查机关的合法办案能力。其二,给予办案律师一定的便利和帮助,有助于熟悉和掌握律师的工作思路,既可以了解犯罪嫌疑人的思想动态,也可以更进一步获取更多的案件资料,甚至是通过律师让其供述罪行。其次,要制止律师违法办案的行为。对于涉嫌违法办案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对其个人应反馈给司法局等相关部门协调处理,同时及时完善该类事件的制度和措施,以防止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拓展加强技术侦查

首先,推进技侦装备建设。可以肯定技术侦查对于反贪的积极作用,所以要加大技术装备的投入,使其武装更多的部门,全面推进反贪工作。其次,加大相关人员的培训。使与之相关的人员都能对装备性能和使用有一定的了解,增强使用技侦设备的意识。再次,加大与公安部门的联合。检察部门对贪污案件的侦查最终要与公安部门联合才能执行,因而,只有加强联合才能使反腐肃贪工作能够落实。最后,切实保障公民隐私。要严格依照操作规程,切忌盲目扩大技侦设备使用的范围和泄漏隐私信息损害群众利益。

参考文献:

[1]李艳.《反贪风暴》:反贪才是全民话题[J].电影世界,2014(6):30.

反贪侦查业务流程(模版) 第5篇

1、受案。对报案、控告、举报、自首等方面的材料予以接受,并在审查后决定是否受理。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统一受理、审查、分流举报线索,但有关机关或者部门移送的线索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查办案件中发现的案件线索,由侦查部门自行审查。受案的结果是:决定受理或决定不受理、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

2、初查: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步调查,收集证据,以判明是否符合立案条件的诉讼活动。初查的结果是决定立案或者决定不立案。

3、立案: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法将其作为犯罪案件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

4、侦查:依照法律进行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强制性措施。侦查措施包括: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调取、扣押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辨认,协助追捕,技术侦查等。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5、侦查终结。经过一系列侦查活动,根据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罪和应否追究刑事责任而不需要继续侦查,或者不具备继续侦查的条件而决定结束侦查,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处理决定的一种诉讼活动。

(1)移送审查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移送审查不起诉: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

(3)撤销案件:在侦查中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将案件撤销、终结侦查的行为。

(4)中止侦查:在侦查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长期潜逃,采取有效措施仍不能缉拿归案的;或者犯罪嫌疑人患有精神病及其他严重疾病不能接受讯问,丧失诉讼行为能力的,暂时中止侦查。中止侦查的理由消失后,应当恢复侦查。

6、补充侦查:

(1)在审查起诉阶段:公诉部门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审查后,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认为需要补充侦查的,退回侦查部门补充侦查。补充侦查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补充侦查后的处理与侦查终结相同。

(2)起诉后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在法庭审理阶段可以要求延期审理,由公诉部门补充侦查,侦查部门协助。补充侦查次数为2次。在宣告判决前,发现不存在犯罪事实,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或者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可以要求撤回起诉。作撤销案件或不起诉处理。

立案的条件和标准

1、立案条件

立案的条件是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2、立案标准

贪污案:5000元或不满5000元贪污特定款物、情节严重的。

挪用公款案:8000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或2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或2万元以上超过3个月未还。

个人受贿案:5000元以上或不满5000元情节严重的。单位受贿案:10万元以上或不满10万元情节严重的。行贿案:1万元以上或不满1万元情节严重的。

对单位行贿案:个人行贿10万元以上,单位行贿20万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的。

介绍贿赂案:介绍个人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万元以上,介绍单位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20万元以上,或情节严重的。

单位行贿案:20万元以上或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数额在10-20万元,情节严重的。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30万元以上。

隐瞒境外存款案:折合人民币30万元以上。

私分国有资产案:累计10万元以上。

私分罚没财物案:累计10万元以上。

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职能

反贪污贿赂局是人民检察院的职能部门,主要履行对贪

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的职能。按照案件分级管辖的规定,市检察院反贪局负责对正副处级干部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管辖案件的范围是:

1、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

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3、贿赂罪:包括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

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单位受贿罪是指国有单位,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对单位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有单位以财物的行为。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4、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

5、隐瞒境外存款罪:国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对在境外的存款隐瞒不报,数额较大的行为。

6、私分国有资产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反贪侦查协作工作调研报告 第6篇

一、我省反贪污贿赂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效及做法

20xx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在省委领导、人大及其会监督下,紧紧围绕福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以加强“两提升五过硬”建设为载体,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反贪污贿赂工作,为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办案力度不断加大。20xx年1月至20xx年6月,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601件2135人,其中贿赂案件1141件1249人,贪污案件338件722人,挪用公款案111件139人,私分国有资产案11件24人;涉案总金额人民币5.18亿余元,通过办案为国家和集体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2.52亿余元。

——突出查办大案要案。在突出办案重点的基础上,坚持集中力量查办分量重、影响大、效果好的大案要案。全省共立案查办贪污贿赂大案(贪污贿赂5万元以上、挪用公款10万元以上)1328件,占立案总数的82.9%,大案率为历史同期最高。立案查办厅处级以上干部要案107人,查办的要案人数同比升幅居全国前列。突出查办了省烟草公司纪检组原组长孙某某挪用公款案;中共XX市委原、XX市委书记骆某某受贿案;中共XX市委原、秘书长陈某受贿案等一批有影响的大案要案。

—— 严肃查办民生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围绕保障群众切身利益,开展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职务犯罪专项工作。顺应基层群众对反腐败工作的新期待,依法惩处发生在食品、医药、教育、拆迁补偿、社会保障、惠农补贴等涉农惠民领域的贪污贿赂案件。漳州、XX市检察机关查办了乡镇XX县区定点医疗机构通过虚增病人和诊疗项目等方式贪污、私分“新农合”补偿金的案件;龙岩、XX市检察机关积极查办农村基层组织工作人员通过虚列农户、虚报种植面积等手段贪污国家粮食补贴的案件;XX市检察院围绕城镇化建设,注意总结“两违”(违法占地、违法建设)犯罪案件的发案特点和侦查方法,指导基层院选准侦查策略和方向。各地查办的案件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和群众的肯定和好评。

—— 着力查办经济发展重点领域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围绕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与行业主管部门、行政执法机关配合,依法查处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等领域涉及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犯罪案件;积极参加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依法查处在项目审批、招标、规划调整、质量监管等环节的贪污贿赂案件;为服务福建生态省建设,省检察院于20xx年在全省开展查办生态文明建设领域贪污贿赂专项工作。专项工作开展以来、在环保、林业、矿产、渔业和国土资源保护等领域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19件。XX市检察院查办的包括省环保厅原副厅长王某某在内的环保系统贪污贿赂窝串案16件16人,涉案金额达260余万元。

(二)办案能力得到增强。针对贪污贿赂犯罪新情况新特点,全省检察机关转变执法观念,改进侦查方式,密切与有关部门的合作,进一步健全反贪污贿赂工作机制,推动侦查能力和水平的提升。

——完善办案工作机制,提升办案水平。进一步深化侦查一体化机制建设,在地市级检察院普遍成立了侦查指挥中心,加强案件线索的统一管理、侦查力量和技术装备的统一调配、侦查活动的统一指挥,有效整合了资源,增强了办案工作合力。

—— 健全协作配合机制、提高办案效率。积极推进职务犯罪案件线索共享机制、信息通报机制、办案协作机制,反贪、反渎、公诉、侦监、林检、职务犯罪预防等部门在线索移送,证据收集、审查等方面协调配合、着力形成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内部合力。加强与公安、工商、税务、电信、金融、房屋管理等部门协调配合,逐步建立快捷高效的侦查信息查询绿色通道,提高侦查效率。比如,XX市检察院依托公安机关户籍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了户籍信息查询专线,还与工商局、银行建立了企业注册、存款信息快速查询绿色通道,为办案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 积极推进惩防体系建设,提升办案效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败方针,在依法严肃查处贪污贿赂犯罪,加大惩治力度的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发案单位和有关主管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促使有关部门健全规章制度,堵塞漏洞。充分利用行贿犯罪档案,为政府工程招投标及物资采购领域提供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实行廉政资质审核。

(三)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检察机关坚持将强化自身监督放在与强化法律监督同等重要位置来抓,采取一系列措施,抓执法规范化建设,提高反贪办案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水平,有效保障了反贪污侦查权的依法规范行使。

——强化规范执法。抓住反贪工作中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环节,20xx年省检察院下发了《福建省检察机关反贪部门深入推进提升检察亲和力、执法公信力建设具体意见》,对立案管辖、强制措施使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侦查环节检务公开、处理涉案财产等进行了规范。进一步规范侦查取证活动,完善和落实非法证据排除机制,坚决防止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等行为,尊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切实加强人权保障。

——强化执法监管。省检察院出台《福建省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实施办法》,对案件的线索受理、初查、立案、侦查到侦查终结等各环节施行严格管理,加强了内部分工和制约。从20xx年1月起,还要求在报请审查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必须随案移送“全面、全部、全程”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进一步强化执法监管。同时,各级检察院普遍设立案件管理部门,对案件实行流程监控、质量管理、案后评查、综合考评,统一接收、保管、移送涉案财物,统一管理、开具法律文书,强化了全程管理和动态监督。

—— 强化监督制约。首先,接受人大及其会的监督。认真贯彻人大及其会的决定和要求,积极配合人大会组织的专题调研,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络,邀请人大代表视察反贪污贿赂工作等;其次,接受人民监督员的监督。对所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拟撤销案件、拟不起诉等“七种情形”提交人民监督员监督;最后,深化检务公开,提高执法透明度。完善侦查、审查逮捕、起诉等环节听取律师意见制度,保障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保障当事人及其近亲属、人民群众更好地监督办案工作。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随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一些腐败现象滋生的势头得到遏制,但是,贪污、腐败的犯罪行为仍然多发。检察机关所承担的反贪污贿赂工作与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差距。反贪污贿赂工作在一些具体案件中仍存在办案手段单一,过于依赖言词证据,执法行为不公开、不透明,不够规范等问题。同时,由于反贪工作任务不断加重,检察机关案多人少矛盾突显,亟须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一)办案力度不够平衡。全省各级检察机关之间查办贪污贿赂犯罪工作发展不平衡,有的检察院查案工作力度起伏波动较大,查办大案要案比例偏低,查办商业贿赂、食品医药、教育就业等重点领域职务犯罪力度有待加大。一些基层院不敢办案、不善办案的现象依然存在,执法理念、工作重点、查办力度等方面不能适应当前反腐败形势发展需要,反贪工作成效与人民群众的期望仍有差距。

(二)办案机制不够完善。案件线索管理、侦查资源整合、侦查预防一体化等机制不够健全。一些地方检察、公安、金融、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不够顺畅和规范。一些地方法治宣传力度不够深入,干部群众对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部门的性质、任务了解不多,使得检察机关案源渠道不畅通,获取有价值的案件线索的面较窄,依靠人民群众开展反贪污贿赂工作还不够到位。

(三)执法行为不够规范。少数干警法治意识和程序意识不高、采集证据不规范合法,讯问环节不规范、不文明现象仍有出现。扣押冻结处置涉案财物管理不够严格到位,在办案中仍存在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问题。一些检察机关执法透明度不高,主动接受外部监督制约的机制有待完善。

(四)办案科技化、专业化水平不高。目前,贪污腐败案件作案手段趋于隐蔽化、智能化、复杂化,涉案人反侦查能力较强,而检察机关侦查信息化和装备现代化建设相对滞后,侦查信息查询平台建设尚处于起步阶段,信息研判、证据收集等环节科技装备应用水平不高。队伍专业化程度总体偏低,熟悉经济、金融、证券、科技等专业知识的侦查人才较缺乏,队伍不够稳定,整体素质有待进一步提升,尤其应该提高初查能力和案件突破能力。

三、我们的建议

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政治问题。全省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倡廉建设的重大部署,进一步加大反贪污贿赂工作力度,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贪污贿赂犯罪发生。进一步打好反腐败持久战、攻坚战、整体战,更好发挥检察机关在惩防腐败体系中的作用。

(一)查办案件的力度须进一步加大。要始终保持惩治贪腐的高压态势,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惩,“老虎”、“苍蝇”一起打,确保法律法规得到严格执行。要突出办案重点,严肃查办发生在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中的贪污、索贿受贿、权钱交易的犯罪案件,要加强土地开发、工程建设等领域的反腐败工作,要加大教育、医疗、政法和环保部门违法问题的查处力度,对与群众切身利益相关的社会保障、医疗卫生、教育科研、扶贫救灾、环境保护等职务犯罪,检察机关要及时介入、严肃查办。

(二)协作配合的机制须进一步完善。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与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的协调配合机制,增强工作合力。会同人民法院做好法律适用等工作,统一执法尺度。严格落实办案安全机制,与公安、医疗等部门在犯罪嫌疑人入所指模采集和体检等安全环节要强化沟通配合。健全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的协作机制,畅通移交案件渠道。要明确公安、金融等有关部门提供信息、协助查办贪污贿赂犯罪的法定义务,实现信息共享,提高检察机关的办案效率,确保反贪侦查工作顺利进行。

(三)惩防体系建设水平须进一步提高。要加强对案件高发领域犯罪防控工作,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贪污贿赂行为的发生。检察机关要做好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检察建议、年度报告等工作,针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帮助有关单位堵塞管理漏洞、制定预防对策、完善监督机制。要充分运用典型案例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教育,增强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一把手”的廉政意识,提高拒腐防变的能力。要加强反腐倡廉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推动形成全社会支持、参与反腐败工作的良好氛围。

反贪案件侦查总结

反贪案件侦查总结(精选6篇)反贪案件侦查总结 第1篇浅析微反应识别在反贪案件侦查中的应用来源:中国论文下载中心作者:翟晓舟 李小娟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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