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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罚学生自查报告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体罚学生自查报告范文第1篇

自 查 报 告

师德是人民教师依法施教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加强师德修养,树立教师的良好形象,对于搞好教书育人是非常重要的。师德修养主要应该包括:依法施教,为人师表,严于律己,爱岗敬业,以人为本,乐于奉献,关爱学生,严谨治学。著名的教育家陶行知先生说过:“学高为师,德高为范。”作为一名光荣的人民教师,不仅要具有广博的知识,更要有高尚的良好的师德。孔子说:“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正人首先正己,以身立教,为人师表。这是师德最基本的要求。教师的一言一行对学生的思想、行为和品质具有潜移默化的影响,教师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将会给学生带来一生的影响, 因此,教师一定要时时处处为学生做出榜样,凡是教师要求学生要做到的,自己首先做到;凡是要求学生不能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严于律已,以身作则,才能让学生心服囗服,把你当成良师益友。

遵纪守法,积极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热爱党、热爱社会主义祖国、热爱教育事业,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不断提高教师的思想觉悟,道德水平。教师不但要用自己的学识教人,更要注意用自己的高尚的人格育人。教师要自敬自重,提高自身的职业道德素养。

爱岗敬业,以人为本,乐于奉献,关爱学生,严谨治学。一个人无论从事什么工作,首先必须热爱自己本职工作,需要专心至力教书育人工作。勤勤恳恳,对学生高度负责。做一个真正无于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关爱学生,需要以人为本,关心爱护和严格要求学生,使他们各方面得到健康发展。古人说:严是爱,松是害。教师对学生的爱体现在了解,关心,理解,信任每一个学生,体现在严格要求,耐心教导,尊重学生的个体差异,不讽刺、挖苦、歧视学生,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树立学生学习的自信心,注重培养他们的学习兴趣。培养学生健康的人格加强政治学习,学习党的教育方针《义务教育法》、《中华人们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文件,按照《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社会公德,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为人师表。不断提高政治素养。

在教书育人方面,需要因材施教,同时要不断加强学习,与时俱进,学习先进的教学理念和方法,更新教育观念,掌握先进的教学技术和手段。

总之,我校全体教师从思想上严格要求自己,在行动上提高自己的工作责任心,树立一切为学生服务的思想,在教育教学工作,从未出现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在工作中,刻苦钻研业务知识,做到政治业务两过硬。用一片赤诚之心培育人,高尚的人格魅力影响人,崇高的师德塑造人。只有不断提高教师自身的道德素养,才能培养出明礼、诚信、自尊、自爱、自信和有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

2010年7月10日

学校教师无体罚 和变相体罚学生

体罚学生自查报告范文第2篇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有偿家教或有偿补课、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教师违法犯罪管理制度

为保证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营造一个稳定详和的教学秩序;为切实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增强教职员工依法施教意识,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质量,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行为,杜绝有偿家教和有偿补课现象,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师法》、《教育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上级部门有关文件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体罚和变相体罚:

(一)体罚与变相体罚的认定

1. 教师与学生有身体的接触,或借助其它物体接触到学生身体,或因物体发生变化而没有接触到学生身体。

2.罚学生长时间站立,罚做作业、罚抄、罚跑、罚劳动,该上课停学生的课,该休息不让学生休息,该吃饭不让吃饭等。

3.不分时间、地点、场合、学生承受能力,对学生进行不当批评,甚至呵斥、挖苦等. 4.唆使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以上行为。

(二)体罚的分类: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视其情节分为较轻、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四种情况。 情节较轻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了伤害,有人举报,但学生本人或家长未到学校反映,经调查属实的。

情节较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明显的伤害,导致学生家长到学校吵闹,在校内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

情节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的身心受到严重伤害,导致学生或学生家长到教务处、教育局或其他部门上告,造成严重后果及较坏的社会影响。

情节特别严重是指实施了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致使学生身心受到特别严重的伤害,并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后果,构成了违法犯罪,影响极其恶劣。

(三)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在事实调查清楚之后,按下列规定处理:

1、情节较轻的,在本人年终考核中扣分;在学校教师例会上检讨。

2、情节较重的,由学校给予处分,并上报中心学校在全团通报批评;由本人在学校例会上检讨,年终考核中评定为基本合格。

3、情节严重的,由学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所需费用全部由本人承担,由学校给予处分通报,学校例会公开检讨,年终考核中评为不合格或不予考核。

4、情节特别严重的,报师教育局取消其教师资格,并由有关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5、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对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所造成的伤害或学生家长因此提出要进行检查、治疗所需的各项检查、治疗和其他费用,一律由体罚者承担。(包括家长提出的学校责任)

6、教师体罚学生或变相体罚学生,所在年级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应负连带责任,可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关处分或罚款。

7、因体罚学生而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二、有偿家教和有偿补课:

(一)有偿家教和有偿补课行为的认定

1、在职教师个人课外辅导学生直接或间接收费的;

2、不同学科教师组成班子在家或借场地进行补课并收费的;

3、教师个人之间相互提供生源或为退休教师、社会家教机构提供生源并获取利益的;

4、未经学校或师市教育局批准,私自在外兼课的;

5、未经学校同意,在家一次对3位以上学生进行课外辅导并收取费用的视为有偿家教;

6、自己虽未代课,但私自以办班形式对学生进行有偿授课或辅导的;

7、其它有关认定为有偿家教行为的。 (二)对有偿家教和有偿补课的处理办法:

1、责令有偿家教教师立即停止违规行为,违规所得一律没收,上缴至团资助贫困生委员会指定的帐户,并扣发本人当年50%的奖励性绩效工资;

2、该考核确定为不合格,三年内不得评先评优,晋级方面一票否决,所聘教师职称和职务工资降一档;

3、被查处两次以上的(含两次),上报上级相关教育部门请示停薪留职半年(半年内每月只发基本生活费),拒不改正的上报上级教育部门请示调离学校或解聘处理。

4、属于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会同相关部门取消相应的称号和经济待遇;

5、因从事有偿家教,致使受辅导学生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取消教师资格,触及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6、学校行政人员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一律给予免职;

三、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

(一)、严禁有关行为的规定

1、严禁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赠送的礼品、礼金、支付凭证或有价证券等。

2、严禁教师以任何借口向学生及家长索要或变相索要礼品、礼金等财物。

3、严禁教师参加学生及家长的宴请,不得参与学生及家长邀请的娱乐、休闲等活动。

4、严禁教师让学生及家长报销或支付应由教师本人及家庭成员承担的任何费用。

5、严禁教师其他以教谋私的行为。

(二)、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1、凡违反上述规定的教师,一经查实,在当年评优、评先、晋升、职称评定等方面实行师德问题一票否决制,当年考核定为不合格,扣除当年学年绩效奖。

2、对于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3、对于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处理。

4、对于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加强社会监督,畅通信访举报渠道

鼓励群众投诉举报教师收受礼品礼金的违规行为,加强对教职员工的教育和管理,组织学习并宣传本规定,同时向社会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和查处教师违规违纪行为。

四、教师违法犯罪管理制度

1、教职工发生不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根据上级文件精神,按以下制度进行责任追究和连带责任追究:

2、违反法律法规情节恶劣,构成犯罪事实的,上报上级部门,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文武实验学校学教师有偿家教或有偿补课、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总结

为了坚决遏制在职教师有偿家教或有偿补课、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深化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重塑教师职业道德,树立教师的良好形象,三十四团中学在全校分阶段、有序的开展了一系列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教师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专项治理活动,现总结如下。

一、宣传发动阶段:

1、成立了以王晓艳校长为组长,校领导班子骨干和教师代表为组员的《三十四团中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2、学校结合实际制定了开展有偿补课、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专项治理方案,并经全体教师表决后进行实施。

3、组织召开了全校教职工参加的有偿补课专项治理工作动员部署会议。

4、结合正在开展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认真组织教师学习了有关师德、师风、师纪的法规、制度和文件。

5、学校统一组织全体教师开展了“在职教师为什么不能参与有偿补课活动”以及“为什么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大讨论,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了有偿补课以及体罚学生的危害性。

6、进一步完善了投诉查处机制,设立了举报箱和举报电话。

二、自查自纠阶段

1、学校组织教师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每位教师对2017年以来是否参与有偿补课等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经过调查,我校没有教师参与有偿补课活动。

2、学校组织全体教师填写了《三十四团中学在职教师不准参与有偿补课情况承诺书》。

3、学校在校务公开栏分批分次的公示了所有教师的《公开承诺书》。

4、学校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通过家访学生和与教师座谈等形式进行调查三十四团中学教师有偿补课情况,收受学生及家长礼品礼金,经调查,没有发现在职教师参与此活动。

5、通过家长课程等形式,由王晓艳校长向全体家长进行了三十四团中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家长会议,并组织家长学习了三十四团中学在职教师有偿补课致家长的一封信;

我校对在职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活动的整治,做到了有方案、有领导、有措施、有承诺,有力的推进了我校教师队伍的建设。同时,也从思想上提高了教职工对开展专项治理活动重要性的认识,立足本职岗位、恪尽职守,上好每一堂课,教好每一个学生,关心每一个学生的健康成长,把主要精力投入到本职工作中去,做崇高师德的塑造者和为人师表的践行者,自觉拒绝和抵制有偿补课行为。

全体教师纷纷表示,将禁止“有偿补课、有偿家教” 作为严格要求自己的基本要求,认真上课,严以律己,争做人民满意的教师。

三十四团中学 文武实验学校学杜绝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

生现象工作小结

按照师市教育局的工作要求,结合我校师德建设的实际情况,学校利用放寒暑假前这段时间,集中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德教育专项活动。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抓师德教育专项活动。

校长在行政会议上传达师市教育局工作要求,对学校各处师德教育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从法律、政治、经济的高度阐述师德教育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召开全校会议,要求每位教师结合自己的教学实际,查找师德方面的不足,反思教学行为是否存在于师德要求相反的情况,并作对照检查。

二、活动深入,效果良好。

全校教师通过学习师德文件、教育法律法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统一了思想,提高了认识。每位教师结合自己的教学实际,以反面教材为戒,认真查找师德方面的问题,在思想和行动上自觉抵制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行为,对照检查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同时学校还将将教师的师德表现纳入教师考核,与教师队伍管理,教师个人的任用、评优树模、职称晋升、绩效发放等挂钩,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收到良好的教育效果。至今,我校没有出现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

三、加强学习,建立长效机制。

学校明确要求每位教师自觉加强对教育法律法规的学习。坚持依法施教,充分爱护学生、尊重学生,做到爱校如家、爱生如子,教书育人,切实关心学生成长,彻底杜绝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的发生。

2017年12月1日

三十四团中学教师无违法犯罪总结

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教师依法执教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由于一些教师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认识较为模糊,在教育教学中遇到一些实际法律问题时,往往不知所措,甚至会产生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使学生遭受了身心痛苦,使学校的声誉受到影响。为此,有必要了解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中容易出现的一些违法行为以预防。一年来,我校教师无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现将活动总结如下:

一、贯彻会议精神,树立法制教育意识。

在教师中继续深入开展法制教育学习活动,帮助广大教师正确认识法制教育的重要性,树立起牢固的法制教育意识,并使教师们在日常教学中能够自觉地渗透法制教育。在学习过程中,学校还将安排教师重点学习《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教育法》、《教师法》等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

二、完善法制教育机构建设

为了进一步做好学校法制宣传教育,我校健全了法制教育组织机构。认真落实各项文件精神,抓好每一细节,保证有领导小组,有工作计划,有辅导教师,有活动场地,有规章制度,号召全校教师统一思想,切实推进依法行政、依法办学、依法治教及争做守法公民的进程,力求在全校范围内营造法制教育的良好氛围。学校组织能力强、知识扎实的政治教师担任法制辅导教师,并有组织地对其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自身素质。

三、在丰富多彩的活动中建起普法平台

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工具:黑板报、广播、放电视录像或放碟片等对全校师生进行道德法制教育。发挥黑板报这一主要宣传作用,规定班级每月出一期内容丰富翔实的黑板报。充分发挥学校广播设施的作用,利用周一课间操国旗下讲话,每学期法制副校长都进入学校对师生进行法制专题讲座。加强教师的职业道德教育,在平时,在教学中应起到表率作用,通过自身的师表形象,影响学生,教育学生,在全校形成全员育人,齐抓共管的氛围。

总之,我校常抓不懈,措施落实,我校教师没有违法犯罪案件发生,法制教育成绩显著。

三十四团中学

体罚学生自查报告范文第3篇

禁止教师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责任书

为认真贯彻落实《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坚决杜绝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现象,特制定本责任书。

1、 每位教师要自觉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认真执行和遵守县教体局“五项承诺”、“八项要求”。履行教师义务,做一名社会认可、家长满意、学生喜欢的四有好教师。

2、 教师不准体罚学生或者变相体罚学生、不准以罚代教。

3、 教师要热爱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准讽刺、挖苦、歧视、排挤学困生。

4、 密切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坚持进行家访,做到学校、家长互相沟通,共同教育。

以上规定要求每位教师自觉遵守,如出现违反,执行以下规定:

1、 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讽刺、挖苦学生,一经学校发现或家长反映,教师要写出书面检查,向家长、学生道歉,挽回影响。

2、 教师因体罚学生造成伤害,治疗期间的一切费用由教师本人承担,对教师本人轻者批评教育、停职检查,停职期间停发工资。后果严重造成影响的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学校有权终止对该教师的聘任合同。

3、 造成社会影响或触犯法律的后果自负。

4、 本规定自本人签字之日生效。

学校(盖章) 教师(本人签字):

体罚学生自查报告范文第4篇

腾鳌二中

金艳

《关于鞍山市湖南小学教师李荣体罚学生一事有感》

3月26日周前会上,我看了关于鞍山市湖南小学教师李荣体罚学生的录像片。之后,我的心一直不能平静下来,同时从心里感到一阵阵后怕,不断告诫自己:千万牢记不能体罚学生,批评学生的时候一定要冷静,不冲动,更不能动手。会后,我又认真学习了《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等法规,对照自己以前工作言行,进行了深刻的反思,现汇报如下:

作为一名老师,在教学工作中,经常会碰到一些学习成绩差的学生或不听话、不按要求做事的学生,无名之火就会升上来,在严格要求学生的时候因方法不当而采取了一些简单粗暴的体罚。有一次,班上学生XX的作业只做了一小题还有很多没做就交了,在我心目中这个学生还不错,不是特差的,当时我改作业时就很生气,心想,这个学生不能不管,一定要严格要求。在教室里我找到这个学生,问他为什么没做完就交了,他不吭声,这时我更生气了,看来不教训他是不行了,一气之下,拧了他的耳朵,当时只是想教育学生不再偷懒,要按时完成作业。通过学习、反思,我现在明白这种教育手段不仅违背了教育规律,有损教育与教师的形象,而且严重伤害了学生的身心,是一种严重的体罚学生现象。

体罚学生这个词,离我们教师越来越遥远,但是这种现象并没有消失。体罚造成的悲剧历历在目,我们要从中吸取教训,不要让悲剧重演。体罚学生给学生带来的是身体和心理的双重伤害;给教师带来的心灵的创伤或内疚;给家长带来的是愤怒或责备或伤心等。真正的严师不是“罚”师,真正热爱教育、热爱学生的好老师,不会体罚学生,而是会采取更为有效的方式去帮助学生。

我认为当学生犯错误时,教师不应该太过于冲动,应控制情绪,冷静下来,心平气和地和学生面对面的交谈,找出问题的真正原因所在,现处理。千万不要在发怒的时候去不分青红皂白的体罚学生。那样会伤害他们幼小的心灵。就算他

们真的犯了错,也要注意惩罚的方式和方法。总之,要真情善待学生,热爱学生,尊重他们,犯错是人生的必修课,成长的重要途径。多与他们沟通,去引导他们认识错误,形成正确的人生观。

在深刻的自我反思之后,我决定有如下个人整改措施:

1、进一步加强对《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要求》等法规的学习,增强法规意识,提高师德修养,坚决做到不再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

2、进一步加强业务学习,在教学中多营造充满生命活力的课堂,尊重学生个性化的学习方式。

3、对学生多一点人文关怀。多一点微笑,多一点宽容,多一点耐心,多一点激励,多一点赏识,允许学生说不,允许学生出错。

体罚学生自查报告范文第5篇

1、 学生的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人身自由是宪法规定的每个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学生也享有此项权利,教育教学中对违犯纪律学生关禁闭或者放学后长时间留学生补作业、面壁、罚站,以及为了没收玩具而搜身等,它不仅侵犯了学生的身体健康权,而且还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更是在某一时间内限制学生的人生自由,这种体罚或变相体罚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2、 学生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

人格尊严是每一个公民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应享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第38条明确规定: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诬告和陷害”,在教学工作中一些教师为了达到所谓的教学目的,所实施的一些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如扯头发、打耳光、罚站立、罚劳动等,表面上出于对学生的惩戒,以达到教育的目的,其实质上教师已经将自身人格凌驾于学生人格之上,借用“教育者”这一名义进行的违法行为,尽管每一次体罚都触及学生的皮肉,但这种伤害却是心灵上永久的痛楚。

3、 学生的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

健康权是有生命的主体,依法享有的保障其自身肌体生理功能的健康的权力,青少年尤其是中小学生正处于身体发育的黄金时期,采用暴力的方式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学生身体器官的损伤,严重者造成终身残疾,如陕西省商州某小学三年级学生李某,就因课后与同学们吵闹,被气极败坏的老师打成脑振荡,并拌有听力减退等症状。

4、学生的受教育权受到侵害

受教育是每一个公民基本的权利,《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

2、4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国家、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4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人学生的受教育权,但是在实际生活中,还有许多的因违犯校规、班规或劳动纪律,被教师逐出教室,罚站或以劳代学等不让学生进入课堂听讲的行为,剥夺了这些学生在教室听课的机会,致使他们不能享有和其他学生平等的受教育的机会,其实质就是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此外,作为一名教育工作者,无论是体罚或者是变相体罚学生,都违犯了相应的教育法律法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体罚学生法律责任的主体

1、因体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问题

在越来越多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案件中,存在着一些争议,尤其是在法制不断健全的今天,以往的处理办法也显出了不足,近几年来,我校也发生了一些体罚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诉讼的事件,其处理过程中也有这样的说法:第一,直接实施体罚,即侵权行为的是教师,老师本人是承担责任的主体;第二,教师实施的是学校的职务行为,由教师所在的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第三,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违犯了校规校纪,学校如对教师教育不力,则学校和教师都应承担责任;第四,教师是违法行为的实施人,学校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分清体罚学生是个人行为还是学校有过错,双方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说法虽各有依据,但要真正确立因体罚导致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问题,首先要认清学校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学校不仅是专门从事教育机构,是学生接受文化知识的场所,还可以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根据法律具备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除了在民事活动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特殊情况下的厂办或机构所属学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民事责任可由所属的法人来承担。

另外,要弄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老师或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不等同于家长与子女的监护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配合学校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因此,监护人与学校之间是一种法定教育管理关系,这种关系不能等同于或代替监护关系”。学校的职责不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教育和关心被监护人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等等,学校没有精力承担监护人的所有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九项权利,其中第二项为“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第四项规定“对受教育者奖励或者处分”,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六项义务,其中第三条规定“维护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学校是国家法定的教学场所,它的主要职责是实施和管理教学活动在学校进行注册的在校生必须服从学校的教学管理。困此,学校在实施教学管理过程中侵害在校学生合法权益的,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老师按学校要求从事日常的活动时,学校从事教学活动的法人行为就分解成教师直接开展教学活动的职务行为,老师为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对学生进行体罚,实质上就是教师代表学校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过激行为,因而,学校应对教师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因体罚导致刑事犯罪的责任主体问题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从主体的自然属性上分,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

二、体罚学生法律责任的主体

1、因体罚造成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主体问题

在越来越多的体罚和变相体罚引发的人身伤害赔偿诉讼案件中,存在着一些争议,尤其是在法制不断健全的今天,以往的处理办法也显出了不足,近几年来,我校也发生了一些体罚学生造成的人身伤害赔偿诉讼的事件,其处理过程中也有这样的说法:第一,直接实施体罚,即侵权行为的是教师,老师本人是承担责任的主体;第二,教师实施的是学校的职务行为,由教师所在的学校承担主体责任;第三,教师对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违犯了校规校纪,学校如对教师教育不力,则学校和教师都应承担责任;第四,教师是违法行为的实施人,学校以第三人身份参与诉讼,分清体罚学生是个人行为还是学校有过错,双方承担相应责任。

以上说法虽各有依据,但要真正确立因体罚导致民事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问题,首先要认清学校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1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学校不仅是专门从事教育机构,是学生接受文化知识的场所,还可以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也可以是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根据法律具备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除了在民事活动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特殊情况下的厂办或机构所属学校,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民事责任可由所属的法人来承担。

另外,要弄清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老师或学校与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不等同于家长与子女的监护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配合学校对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因此,监护人与学校之间是一种法定教育管理关系,这种关系不能等同于或代替监护关系”。学校的职责不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教育和关心被监护人约束被监护人的行为等等,学校没有精力承担监护人的所有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九项权利,其中第二项为“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第四项规定“对受教育者奖励或者处分”,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六项义务,其中第三条规定“维护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从这些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学校是国家法定的教学场所,它的主要职责是实施和管理教学活动在学校进行注册的在校生必须服从学校的教学管理。困此,学校在实施教学管理过程中侵害在校学生合法权益的,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老师按学校要求从事日常的活动时,学校从事教学活动的法人行为就分解成教师直接开展教学活动的职务行为,老师为维护教学管理秩序对学生进行体罚,实质上就是教师代表学校教育管理学生的一种过激行为,因而,学校应对教师的职务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2、因体罚导致刑事犯罪的责任主体问题

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从主体的自然属性上分,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我国刑法中具有普遍意义上的犯罪主体是自然人主体,体罚可能导致的犯罪主要有故意伤害罪,如造成学生严重伤害或伤残罪,过失致人死亡罪、侮辱罪等。我国刑法第30条也阐明了此类观点,单位成为犯罪主体以刑法分则规定为限,因体罚导致刑事犯罪的责任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主体,也就是说,因体罚学生导致犯罪的,其承担责任的主体只能是教师本人,而不能是单位主体,即不可能是学校。

三、教师和学校在体罚学生问题上的责任种类

1、民事责任

(1)一般性体罚,属于普通过错的,应归为法人侵权,由学校承担责任。对于法人的侵权行为能力,民法通则第106条就有规定,法人不仅会违及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而且会实施侵权行为,该条实质上确认为了法人与公民一样有侵权能力,也应承担民事责任。学校作为一个社会组织,其一切活只能通过自然人的行为来实现。因此,学校的行为,不论是民事法律行为,还是侵权行为等其他行为,都是由具体的自然人的行为来体现出来的,老师是学校的职员,是代表学校来向学生传授知识并管理学生,老师为了达到所谓的教学目的,采用一些非常规的教学手段对学生进行体罚或变相体罚,是一种不当的管理学生方式。因此,老师体罚学生属学校的行为,其过错形态属于普通过错,即学校有过错、教师没有过错,其民事责任应有学校承担。(2)一般性体罚,属于共同过错的,应由学校与加害人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学校承担连带责任,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共同过错的内容如果是共同故意和过失,包含以下几种形式,即共同过错既可以是共同故意,也可以是共同过失,还可以是一方愿意而另一方过失,也就是说,数个行为人或其行为或结果具有共同的认识或者对某种结果的发生应该尽到合理的注意而没有注意,就具有共同过错”,针对学校体罚学生中的共同过错来说,一般是指学校没有完善切实可行的制度禁令来约束教师的教学行为,制止杜绝教师体罚学生或者对教师体罚处于放任或半放任状态,而且某些教师为了个人目的,故意惩罚学生的情形,此时学校和教师应分别按照自已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该行为是因为学校的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引起的,学校应承担连带责任。

(3)一般性体罚,属于混合过错的,应由学校、加害人和受害人按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体罚中的混合过错是指学校没有完善的制度明令禁止教师体罚学生或者对教师体罚学生处于放任状态,老师为了个人目的的故意体罚学生,体罚中学生也过错的情形。混合过错制度,不仅体现了公平正义的要求,也体现了责任的自负精神,这种做法,对于教育和督促当事人合理行为,特别是促使受害人采取合理措施注意个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从而预防和减少损害发生,具有更为重要的意义。

2、体罚或变相体罚构成故意或过失伤害罪的行为及学校责任的划分

首先,根据刑法中的罪责自负原则,谁犯了罪,就应该由谁来承担刑事责任,刑罚只及于犯罪者本人,而不能连累无辜。因而,严重的体罚,如殴打、羞辱等构成故意或者过失伤害罪的,犯罪的主体只能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即行为人,对于学校来说,也有可能为了方便管理,提高升学率,制止违纪行为,而对老师的体罚放任自流,但不可能放任犯罪,所以体罚中构成犯罪的,其过错肯定来自于行为人的主观方面。因而,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学校承担民事责任。

3、体罚行为人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体罚学生本身就属违犯法律的行为,除了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害要承担民事责任外,行为人所在单位还要给行为人一定的行政处罚,以严肃单位对本单位职工的管理,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犯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都为学校带来了一定的损失,学校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也可依照相关法律来对行为人进行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除了明确规定“老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外,还在第37条规定,老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总之,体罚学生是一种侵权行为,同时老师也是学校的职工,其行为本身是一种职务行为,给学生造成伤害事故的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体罚行为触及法律规定,造成犯罪的,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学校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老师本身不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规范个人的教育行为,违反相应的教育教学法规,也要受到相应的行政处罚,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全书》郭齐富主编,北京广播学院出版社出版,1995年4月。

2、《中小学管理规范》陈玉安主编,郑州大象出版社出版,2003年6月。

3、《刑法学》北京大学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2003年。

4、《民法侵权行为》王利明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1993年。

体罚学生自查报告范文第6篇

体罚,是教师对学生肉体实施惩罚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殴打、罚站、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等行为。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它间接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如劳动惩罚、抄过量作业、讽刺挖苦、谩骂、等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六条中已明确规定“禁止体罚学生。”但是,还是有少数教师我行我素,照罚不误。这是因为,这些教师太迷信体罚的管理功能,忽视体罚给学生的身心带来了严重影响。

一、常见体罚与变相体罚现象

1、殴打。教师对不同个性的学生采取不同的处罚方式。如果说谩骂、侮辱不足以体现教师地位优越的话,那么对学生打耳光,就表现出教师地位的至高无上了。本以为打耳光是处罚调皮学生最安全的课堂控制方法,但是不仅不会达到预期效果,还会招致社会的谴责和学校的处分。

2、罚站。相对而言,罚站是教师普遍采用的一种体罚方式。从学生习以为常的表情来看,罚站绝不是一种偶然现象。有教师认为:我既不打学生耳光,又不拉学生头发,更不殴打学生,罚站学生,根本不算体罚。同时,罚站也很少招致社会、学校、家长批评,学生又承受得了。因而,只要是学生违规就随时可以让他罚站。甚至有些教师把罚站这一招称之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真理,频频使用,屡屡得手。其实罚站这种教育方法的效果甚微。

3、羞辱。有好大一部分教师,不顾学生的人格和自尊心,任意地训斥、辱骂、讽刺、挖苦和嘲笑学生。这样的差辱必然会损伤学生的自尊心,使他们因痛苦而失望,而变得灰心丧气,学习成为没有兴趣的活动。他们千方百计躲避这样的教师,远离学校甚至离家出走。

4、威胁。一些教师经常威胁、恐吓学生。比如说什么,“你这辈子也改不了!”“以后再做错题就不要你了!”“把家长叫过来!”这种威胁表面上学生感到无所谓,内心却是非常痛苦的,势必会造成学生各种反抗心理的产生,给学校教育带来负面的影响。

二、体罚与变相体罚的危害性

教师总以为自己在校绝对权威不容冒犯。教师对学生不良行为的处罚,是因为学生的行为妨碍了自己预设程序的进行。所谓“双边活动、启发性原则”,对于绝大多数教师来说已是空中楼阁。由于教师放宽了处罚的范围,由于教师无力创设使学生轻松自如的环境,所以他们就在课堂内外频频实施体罚,给教育带来不堪设想的后果,危害性极大。

1、难以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虽然体罚可能达到在特定情境中制止某种行为的目的,却很难转变学生不正确的态度。体罚与变相体罚只能使学生学会逃避体罚,而不是诚心转变态度,改正错误。

2、难以形成良好的教育氛围。“杀鸡儆候”式的体罚使学生在行为上谨小慎微,时时、事事消极防卫,害怕教师。这就不利于学生形成积极向上、勤奋学习的思想品质,也不利于班集体形成文明、和谐、轻松的氛围。

3、体罚与变相体罚会给学生带来不必要的焦虑。这就不利于学生健康心理素质的培养,反而会损害学生身心健康。经常体罚会提高学生对体罚的极度反感,学生对体罚反应迟钝,逐渐失去对体罚的敏感。为了达到应有的效果,教师往往又要加重体罚,这样就导致体罚的恶性循环,带来不堪设想的教育后果。

4、体罚还会导致师生关系紧张,使师生产生冲突乃至对抗。这既损害了教师的社会地位和人格魅力,也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

三、教师应该实施有效的教育

事实上,教育学生只用体罚和变相体罚的老师,也就是“不该出手时就出手”的老师,学生心里只有憎恨。作为教师应有一种奉献精神,在工作中,我认为应该采用以下措施:

1、“软方法”处理。体罚必然引起更严重的师生冲突,自己生气不说,也不能真正解决问题。不妨使用试用“软方法”处理。面对学生故意的对抗行为,不是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宣泄心中的不满情绪,以显示老师的权威,而是调整消极情绪,运用教育机智,不仅避免了师生冲突,融洽了师生关系,带使学生主动承认错误,并发展了学生的特长,真可谓一举多得。

2、表扬式教育。教师在学生违规时,应采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导之以行”的方法,使学生心服口服,而不是一味地去体罚学生,收到较好的效果。

3、即兴教育。即兴教育,即把学生错误的行为引导到正确的轨迹。例如有位班主任在下课时发现几个同学把扫帚当作棍转,他走上去不予批评,而是说:“你们连下课都为班级做好事,打扫班级卫生,真是难能可贵。我相信你们的扫地水平一定不错吧,今天放学后,你们再为班级做一次好事,怎么样?”这几位同学高兴地接受了教师的处罚,同时,也领悟到拿扫帚玩是错的,而打扫卫生是对的。

体罚学生自查报告范文

体罚学生自查报告范文第1篇自 查 报 告师德是人民教师依法施教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加强师德修养,树立教师的良好形象,对于搞好教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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