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分配制度范文
律所分配制度范文(精选6篇)
律所分配制度 第1篇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金种子培训制度》(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培训目的为帮助青年律师提高专业技能、执业能力和执业水平,有效掌握各项专业法律技巧,增强业务拓展能力,为其早日成为一名成功的律师奠定基础,特制订《金种子培训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权责划分
1、由培训部负责金种子培训的具体工作
2、由各律师团队负责人协助培训工作
第二章培训体系
第三条培训对象
执业不满三年的律师、律师助理、实习律师、见习生
第四条培训形式
律所集中培训
第五条培训内容
基本执业技能培训;电脑与网络技能培训;新法规研究;公司法、房地产法、合同法实务培训等
第三章培训实施
第六条培训部负责邀请主讲人,安排讲课时间,组织培训现场。
第七条每次培训,培训部提前五天通知全体培训人员。
第八条每次培训前30分钟轮流由四名参加培训人员自由演讲5分钟,主题不限。
第九条每位高级合伙人每年至少授课一次,主讲人提前制作好PPT,确保讲座效果和质量。
第四章培训管理
第十条每次培训现场签到,由培训部抽查。
第十一条凡应参加人员,迟到、早退罚款50元;不请假缺席罚款100元;一年因私或因病(因病住院请长假的除外)请假超过三次的,每增加一次,罚款50元;因公请假的,请假条须经团队负责人书面签字。
第十二条罚款由参加人员所在律师团队负责人先垫付,作为“金种子”培训经费。
律所分配制度 第2篇
2015-07-02
文/栾少湖、房立棠 转自无讼阅读
2015年6月29日19时,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依上市审核规则,批准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特殊的普通合伙)在四板市场挂牌交易,并定于2015年7月3日正式敲锣上市。成为中国首家“上市”律所。中国律所上市究竟意味着什么,无讼特约德衡所主任为大家分享德衡上市的前前后后。西方有谚语道:要想走得快,就一个人走;要想走得远,就大家一起走。律所上市为中国律所管理和发展开辟了一个崭新的路径,其未来值得我们期待。
2013年7月,我在希腊雅典举办的第九次欧中日律协会长峰会上曾放言:让非律师拥有和管理律师所(详见《方圆律政》2013年第八期)。斗转星移,2014年7月,山东德衡律师所向青岛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提交“四板”挂牌申请,中国第一家拟上市交易的律师所由此诞生。
为什么要申请在四板市场挂牌“上市”?
山东德衡所为什么要申请在四板市场挂牌“上市”?可以说部分原因与在四板挂牌的非律所公司一样,也可以说与墨尔本斯莱特·戈登律师所一样。无非是:(1)借助资本市场,通过股权定向增发、私募债、股权质押贷款,以及各类个性化融资方案,实现资本聚集实力,促使公司扩大规模,快速发展;(2)促使公司增加规范性和透明度,注重服务质量,提高服务能力,提升内外形象,树立品牌价值。但与其他公司不同,山东德衡挂牌有着更深层次的原因,那就是 “敢为人先”的律所文化和“百年大计”的律所愿景使然。
总部位于青岛的山东德衡所上世纪九十年代就“走出青岛”,在济南正式设立分所,继而“走出山东”、“走出中国”,先后在北京、上海和中国香港、韩国汉城等境内外热点城市设立律师分所或代表处。正是这些当时颇为破格的举措使它可以直接分享先进律师所发展与管理理念,律师业务也迅速从传统业务扩展至公司融资上市、企业并购、外商投资等,较早地“走出诉讼”,从而打破了区域性律所的发展瓶颈,实现了其自身跨越式率先发展。成立20多年,山东德衡事事敢为天下先,也屡屡品尝到敢为人先的甜头,对于当前信息化革命带来的网络服务盛宴,德衡人更不会漠视。山东德衡合伙人早就意识到,传统法律服务程序复杂、价格高昂、服务个性差异大的形象,束缚着法律服务市场整体的扩张,与互联网时代的消费理念也是格格不入。2013年10月,山东德衡所就悄悄地启动了创新线上法律服务调研。同年12月,山东德衡合伙人会议原则通过了投资3000万为传统法律服务再插上网络翅膀的决议,决定投资开发网上法律服务平台-德翼法律服务广场。该平台为客户提供在线法律服务,致力于用透明、快捷、便宜的法律服务满足市场需要,弥补传统法律服务面的短板。同时,在线服务模式还会激发大量潜在的法律需要。在传统法律服务市场中,一些因畏惧繁琐不去律所的潜在客户,将来可能愿意从线上法律服务提供商那里购买法律服务产品,这一定会激发释放出更大的法律服务市场。从根本上说,该平台的建立将会极大改变目前法律服务市场的状况,推动法律消费理念的提升和社会法治理念的进步。目标明确后,律所决策者们把为了开发线上法律服务平台筹集资金的眼光瞄向了国内资本市场。渐渐地,大家的眼光清晰地聚焦定格在“四板”市场上,原因简单而明了:四板市场不仅可以要求根据仅向特定合法对象转让和交易等个性化量身定做融资方案,也可对挂牌者的信息披露仅要求最低标准,甚至可以对部分商业秘密信息申请豁免披露,从而解决保护投资者利益与保护当事人商业秘密及隐私、忠诚于当事人的“两难困境”。
同时,山东德衡所为实现“百年大计”,数年来,一直在探索律师员工“人人都当(律所)主人翁”的实现途径。近年山东德衡所迅速发展,规模不断扩大,先后被《亚洲法律事务》杂志(ALB)评选为“亚太地区发展最快和最具活力的三十家律师事务所”之一(2006年)、“中国内地十大律师事务所”之一(2007年)、“发展最迅速的十家中国律师事务所”之一(2008年),2013年再被ALB评选为“亚洲律师所50强”之一和“国内律师所20强”之一。伴随着律师员工队伍的不断扩大,山东德衡所管理人考虑的重点问题之一是如何留住人才、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并吸引更高档次的法律人士加盟德衡,共同把德衡品牌进一步做强、做大,并能始终保持青春活力和行业领先地位。实行股权激励,通过股权吸引和挽留人才,提升员工的主人翁意识,是德衡所反复权衡后的一个选择。在四板挂牌,通过市场发现德衡所股权的价值,并实现股权的流通性,真正体现股权的价值,增加德衡所品牌的吸引力和号召力,这样既可通过全员持股和股权激励引进人才、留住人才,又可为合伙人资产开辟长久传承之路,可谓一举多得。
挂牌上市融资则是解决发展资金问题的最佳途径
另外,通过挂牌募集资金对中国律师行业的发展还有特殊价值。资金不足是目前困扰中国律师所快速追赶欧美同行的主要困难,挂牌上市融资则是解决发展资金问题的最佳途径。应该看到,1993年以来,中国律师事业发展迅速,执业人数发展比例大有以20年赶超西方国家200年之势,境内外法律服务市场也正在被催醒、开发、激发出来。但是,问题也随之而来:(1)中国律师技能业务培训普遍缺乏。除了律师协会每年少的可怜的免费小餐之外,律师所内部培训几乎是空白,而社会化、市场化的高端专业培训则动辄需数千甚至上万元,令绝大多数律师难以承担、望而却步。(2)中国律师所硬件整体偏低。不论从外在的写字间办公环境,到内部的办公设施设备,再深入进内部计算机软硬件应用,中国律师至少落后于西方律师业20年以上。譬如至今还没听说哪家中国律师所为了更好地为客户保密而自行购置和拥有终端服务器,而在英美大所能拿出整层或数层甚至整幢独立大楼来做此事的已不在少数。(3)中国律师没有“走出去”提供跨境服务的经济能力。中国律师“走出去”一靠聚拢国际化中外人才,二靠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三靠投入市场宣传开发,没有一项不需要巨额资本。(4)中国青年律师嗷嗷待哺。由于资金不足,加上制度设计与引导不够,中国律师95%以上薪酬模式实际上是律师几乎都是“提成制”。已经无利可图赔本赚吆喝的律所合伙人们实在无能力给刚入职的青年律师新人发工资、搞培训。当下大多数中国青年律师处于无工资、无保险、无人管的三无状态,令人唏嘘堪忧。(5)中国律师市场创新能力不足。绝大多数律师们仍然在已开发的狭窄市场空间内拼抢,律师所几乎很少有组织团队进行市场拓展和新业务研发,更少有人去关注法律服务O2O电商模式创新或与会计师混业经营创新之类。(6)中国律师业务宣传尚处于低级阶段。“酒香也怕巷子深”,律师法和行业管理并不禁止律所与律师的正当广告宣传行为,但是大多律所除了廉价简单的纸质简介或少数空洞乏味的所谓网站,几乎没有能力做一些能登大雅之堂和吸引客户的宣传公益活动。资金不足已经扼住了中国律师继续快速发展的喉咙,挂牌上市是能够解决危机并实现行业二次加速的好办法。
从国际上看,律师事务所也在不断地尝试与资本市场进行结合。英国于2007年10月30日开始实施的《2007年法律服务法》,允许非律师成为律师事务所的正式合伙人,参与事务所的管理,但是非律师合伙人的比例不能超过25%。2011年10月6日,被戏称为“乐购法”的《法律服务法》正式实施,其旨在为英国创造一个更加开放和自由的法律服务市场。自此,该法给英国法律服务业带来更具震撼性的变化:允许律师事务所接受外部投资或在外部所有权人控制下运作,允许创设新型替代性商业机构。英国政府认为,“乐购法”这一法律改变了数百年来对律师事务所管理模式、所有权以及资金来源严格控制的传统。澳大利亚最新立法也规定,律所可以公开募集资金、非律师人士也可以投资入股律所2007年5月21日,斯莱特·戈登律师事务所在澳大利亚证交所IPO,当日其股票上涨40%,筹集到3500万澳元(约合2900万美元)的资金。今年6月8日,英国律所Gateley在上市首日募资3000万英镑(约人民币3亿元),市值达到1亿英镑。估价比发行价95英镑高出15%。根据其之前公告,最近一次年报收入为5400多万英镑,市值为年收入的两倍。目前国内有多家律师事务所正致力于全国化甚至全球化的规模扩张,不少律师事务所需要通过外部融资来解决其扩张过程中的资金需求。有人预言,中国律所挂牌融资,逐步与资本市场对接,实现律所管理的规范化和透明化可能已经成为打破行业桎梏的必然选择之一。
国内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也为律所挂牌上市交易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目前,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初具雏形。其中,四板市场的目标是建设新型市场化融资平台,通过私募股权、私募债等方式帮助中小企业筹集资金,并将中小企业融资风险严格限制在小众投资范围内,强调市场自治,规则公开,卖者有责,买者自负,通过市场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实现市场有序运转。而对企业法律形式,各区域性市场要求并不统一。多数市场要求企业为股份有限公司,少数则不作要求,比如广州股权交易中心除了股份有限公司外也可接受有限责任公司挂牌,而深圳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更是允许合伙制企业挂牌。日前,广东中汇第三方供应链采购中心作为一家有限合伙企业已经在前海股权交易中心成功挂牌。现实中有许多合伙企业和民办非企业法人,包括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民办学校、医院、福利院等,都有募集资金、招募合作伙伴、转移财务份额、扩大营销宣传等实际需要,如何满足他们的需求、推动这些行业按照市场化的道路健康自主发展,应当是资本市场,特别是四板市场重点研究解决的课题之一,也是未来四板市场扩容的一个重要增长点。2012年5月14日证监会发布的《关于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作要点的通知》中提出多项促进民营企业融资和规范发展的具体措施,积极扶持民营企业的资本市场创新。市场主体的资格限制正被逐渐突破,律师事务所等新兴主体开始进军资本市场,为资本市场创造新的活力,这有利于促进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和丰富完善,也契合国务院和证监会鼓励创新的精神。
律所在四板挂牌具备充分可行性
实际上,律所在四板挂牌具备充分可行性。首先,根据《律师法》及《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包括合伙律师事务所、个人律师事务所和国家律师事务所三种。除了国家律所和个人律所不适宜挂牌交易外,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的出资份额完全可以挂牌交易。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普通合伙的合伙人可以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需要履行的义务一是需要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二是要保障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转让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比较,不同之处仅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转让股权需要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的转让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如果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财产转让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合伙人拥有的财产份额的转让流通并无实质障碍。其次,律所可以对投资者限定条件,使投资者符合行业规定。律所挂牌后,投资者的身份可以限定于律所内部律师人员或愿意加入挂牌律所的执业律师,以符合《律师法》的要求;同时,律所合伙人会议和司法部门对投资者的身份进行审查,行业风险将被严格控制。股权交易中心也可以对投资者受让存量份额和认缴新增份额作出符合行业要求的程序性的细致规定,以保证交易能够实际操作。再者,投资者投资律所可以依法获得合理回报。目前,德衡所正在拟定《投资者权益分配及风险承担管理制度》,约定挂牌后投资者按照其投资额享有固定比例的投资回报,或者约定德衡所每年将会把一定比例的利润进行分红,以吸引投资者加入德衡所。当前中国律所挂牌上市的主要障碍是思想解放不够和相关管理规定滞后。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永无止境。律师事务所挂牌上市这一新生事物,需要用深化律师管理制度改革、激发律师所发展活力的魄力和眼光来看待,需要顶层设计安排。而打破限制律师所走向市场的条条框框则是当务之急,其中之一便是应当明确允许律师事务所可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为合伙企业。司法部曾于1990年3月6日发出《关于律师事务所不应进行工商登记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最近一些地方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律师事务所进行工商登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我国律师是国家法律工作者,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是向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事业单位,不是经营性组织,除专业性律师事务所经司法部批准外,律师事务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批准,即可开展律师业务,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因此,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不应进行工商登记。显然,这一纸曾具有正面积极意义的通知应该退出历史舞台了,实践中许多地方也已经开始给律师事务所颁发工商营业执照,司法部应该顺势而为,协调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制定新的注册登记办法。另外,需要尽快对现行《律师法》和《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中所称的“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进行解释,律师所为发展法律服务业务主业解决资金困难等到资本市场募集资金不应在限止之列,并应当响应《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号召,明确支持律师事务所挂牌上市。
国枫律所跨越前进 第3篇
国枫律师事务所2010年IPO业绩
1.厦门科华恒盛股份有限公司
2.上海康耐特光学股份有限公司
3.广东天龙油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福建三元达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5.北京当升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6.秦皇岛天业通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7.江阴中南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8.福建海源自动化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9.昆山金利表面材料应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河北建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1.新疆西部牧业股份有限公司
12.浙江永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3.江苏宝利沥青股份有限公司
14.中顺洁柔纸业股份有限公司
15.苏州宝鑫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16.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7.山东矿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枫律师事务所2010年再融资、并购重组
1.浙江宏达经编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
2.新疆百花村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3.芜湖港口储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4.湖南科力远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5.美克国际家具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6.新疆国际实业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7.青海贤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8.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
2010年对于国枫来说是飞跃前进的一年。“2010年资本市场非常好,我们的业务收入在前年的基础上翻了一番。”国枫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张利国对国枫的成绩非常满意。“2010年的国枫,规模稳步扩大,收入高速增长,队伍也更加成熟,目前整个律所有将近100个律师,首发IPO通过的案子有18个,并购重组的案子做了12个。同时,国枫在私募基金方面也有所深入和扩展。”
对于国枫来说,2010年最大的进展就是在业务有新的突破。宏达经编是国枫接手的一个特别的项目。宏达经编于2009年重启重组方案,重组方案为宏达经编拟向6名自然人非公开发行不超过4400万股的A股股份,以购买该6名自然人合计持有的深圳市威尔德医疗电子股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重组完成后,“威尔德”将成为宏达经编的全资子公司。“宏达经编这个案子是国内上市公司重组第一例,在原来公司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股东和主营业务,这在中国的资本市场是第一例。”张利国告诉记者。这是国枫去年业务中的第一个突破,张利国和他的团队破解了这个难题。
第二个创新是国枫在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的业务完成了一站式的全面服务,以往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通常需要分别请财务顾问和律师,而在2010年国枫所完成的股权激励案子包揽了财务顾问和法律顾问的所有业务,独立完成对企业的整套业务。“我们在股权激励方面表现不错,独立完成的案子都成功了。”张利国非常欣慰。
律所群英传 第4篇
辩人是非者,反成是非人。
资本的世界,律师既是矛盾的调停者,又是规则的监督者,甚至是制定者。他们是一群要你钱又要你命的人,他们又是一群送你钱又保你命的人。
无论你是爱他们,还是恨他们,在中国,律师已经发展到超过27万人,律所也已经发展到超过2万多家。2012~2014年,仅北京市地区律所营业收入就高达327亿元。
恍惚间,熙来攘往,只不过是“利”字的主场。
律所江湖
若为中国律所江湖排个座次,毫无疑问,北京大成律所会以超过4000人的门徒,稳坐规模最大律所宝座。当然,这还不算2015年,一举合并国外Dentons律所,称霸了世界。
英雄难当。欲独霸江湖,在业务上,必有过人的气势。大成的气势,还要从它3年前的一桩风险代理案讲起。
2012年,大成律所房地产业务部来了位不速之客。上景纸业老总李新在北京怀柔区雁栖湖畔投资2000多万元修建的度假村,被政府低价拆迁。李求助大成“少说也要政府赔个上亿元。”
在业内,对于可能争取到超出当事人期望的案子时,为了多赚一些代理费,律所一般会签订风险代理合同。以李的案子为例,既然当事人只想索赔上亿元,大成顺水推舟,与其约定,以1.4亿元作为风险代理下限,超出此范围的补偿款,大成律所可以按照一定比例提取风险代理费:1.4~2亿元部分收8%;2亿元以上部分收12%。如果补偿款低于1.4亿元,大成律所就是免费给李新打官司。
几个月后,大成派出4名律师,一连向地方政府出具了5份法律意见书,成功帮助李新争取到了高达3.3亿元的补偿款。而按照合同规定,李必须支付大成律所诉讼代理费2040万元。
李新本以为,这桩官司只值70万元代理费,没想到竟高出这么多,拒不支付。
其实,按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关于风险代理合同的规定,大成收9000万元代理费都是合法的。2014年,几经协商无效,大成对“赖账”的李新提起诉讼。李新败诉,以赔偿2110万元的价格,赔掉了一座度假村。
在中国风险代理案中,虽然律所本身承担一定风险,但在一件普通拆迁补偿案件中,能够获得上千万元的代理费,大成之前,确无古人。
事实上,在以“计时收费”,上不封顶的香港律所面前,大成的2000多万元尚不够打个牙祭。
2014年,香港政务司前司长许仕仁,香港四大家族之一新鸿基地产郭炳江、郭炳联兄弟等5人涉嫌行贿受贿,被香港律政司提起诉讼。
香港律政司从英国请来了Prestige Lawyers律所御用大律师David Perry坐镇。而David Perry曾被《泰晤时报》选为“英国百大最佳御用大状”,更因2013年胜诉小甜甜龚如心的“假遗嘱案”,而使得Prestige Lawyers律所在香港一战成名。
郭氏兄弟与许仕仁也不甘示弱。大哥郭炳江请到英国Matrix Chambers律所的大律师Clare Montgomery,此君因代表瑞典政府处理维基解密创办人阿桑奇引渡案而成名。另外,还请到30人超大律师团助阵,各大状分别以“打包收费”或“每日计算”收取报酬。小弟郭炳联请来了曾成功洗脱利物浦队长谢拉特伤人案的英国Criminal Bar律所大律师John Kelsey-Fry,更有香港前大律师公会副主席郭兆铭、资深大状麦高义等加盟。虽因破产,未能聘用外籍律师,许仕仁也请来了香港擅长应对证监会内幕交易官司的私人执业大律师蔡维邦、黄国基等为代表。
历时131天车轮战,David Perry团队,以日薪2~5万港元不等,狂卷2亿港元律师费。Clare Montgomery团队,以日薪1.5~15万港元不等,分获5亿港元。John Kelsey-Fry团队稍逊,获得3亿港元。蔡维邦、黄国基等以350万港元“友情价”陪跑……这桩“香港世纪贪污案”成了一场烧掉12亿港元律师费的世纪大战。
所以,在律所的世界里,江湖无情,费用有价。
事实上,与房地产风险代理案、遗嘱案、贪污案等散落的“个矿”相比,有座满是钻石的矿山,更引得律所江湖各路人马竞相厮杀……
IPO光明顶
这座矿山,叫上市,这个“光明顶”,叫IPO。
中国A股IPO自2009年重启,行至2011年,114家律师事务所共计获得8.5亿元法律服务收入。其中过往,满是各大律所之间的刀光剑影。
律所围攻IPO项目的主要渠道支持有三个,分别是投行、发行企业和风投。不过,无论是哪种获取项目的渠道,靠的都是硬杠杠的江湖关系。素有京城第一状的 “武当派”IPO大佬金杜律所,正是以深不可测的人脉资源,在IPO之路上一骑绝尘。
2012年,国浩律所因帮助唯冠科技有限公司赢得iPad商标案而成名,确立了“天地会”江湖地位,雄心突起,觊觎IPO,遂带领律所江湖各大门派,剑指金杜。
简言之,国浩就是打粗暴简单的价格战。
在金杜律所,平均每单IPO法务代理收费134万元,而国浩把价格压到平均每单116万元。甚至,在某一IPO项目上,国浩律所只收了32万元,创下律所IPO收费的最低纪录。
国浩的价格战,无疑对金杜律所当头一棒。但这还不算完,价格战仅是表象,国浩打出的是一套组合拳。
国浩剑走偏锋,躲开了金杜的高大上项目,主攻中小板扩容和创业板业务,成功开拓了一块蓝海市场。在此期间,国浩加快全国“翻牌”的节奏,即全国招揽律所品牌加盟,用人海战术,获得了超过金杜3~4倍的业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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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此同时,国浩又召集了一批前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专职委员做合伙人,从IPO上游的投行入手,抢夺IPO资源,成功晋升为国信证券第一大、平安证券第二大律所合作伙伴。
投桃报李,国浩又将接触到的拟上市公司举荐给国信或平安证券,成功黏住了投行。
2年之内,凭借价格、人海战术、抢占上游、差异化市场四招组合拳,国浩渐具IPO王者风范。
不过,IPO江湖绝非金杜、国浩所能一手遮天,竞天公诚、大成、君合、中伦、盈科等众豪杰分庭抗礼,均对光明顶虎视眈眈。
在追逐利益的过程中,一连串IPO丑闻似乎是不可避免地爆发了 。
在国浩承办的冠华股份上市一案中,冠华股份二次过会被否,理由是“招股书涉嫌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同样涉嫌信息隐瞒的还有浙江伟明环保上市一案。无独有偶,金杜承办的秦皇岛上市案、山西普德药业上市案,均因“涉嫌信息隐瞒”、“涉嫌以严重偏离公允价格的转股价转让股份给内部大股东”等问题折戟。
竞天公诚、大成,更是由于IPO造假,使得证监会出面审查,一度被暂停业务,接受立案调查处理。
英雄气短,光明顶犹在。
律界360
绞杀仍在继续,突破往往在另一条车道上。
在以人脉为核心的律师圈,高端业务IPO展示了老牌名所在资源、专业上的霸主地位。年轻的新所,若想分一杯羹,就有可能被大佬们一巴掌拍成照片。然而谁也没想到,一个清华大学汽车工程专业的局外人,用不到6年的时间,改变了律所江湖的格局。
2007年作为合伙人加入只有20多人,濒临倒闭的盈科律所,初来乍到的梅向荣,只能在大佬云集的夹缝里,暗自模仿与创新。为了生存,暗修外功和内功。
为了获取案源,梅向荣专门设置来电咨询业务和网络在线服务平台,把业务入口做低、做到线上,吸引流量。关键是梅向荣完全免费,就像360运用免费模式收拾金山一样,一举打破了大成在中低端市场近乎垄断的地位。因此,盈科律所也赢得一个“律界360”的称号。
为增加社会知名度,梅向荣还参加了《非你莫属》,为自己也为盈科造势,更是对“宿敌”大成频繁亮相《职来职往》进行社会化营销的回应。显然,大成没有意识到,小小的盈科竟敢把矛头指向自己。在成功招聘到合伙人后,大成就从《职来职往》销声匿迹了,只留下梅向荣,凭借严肃、活泼的表演,成了电视节目里最耀眼的律师嘉宾。
在律所内功的修炼方面,梅向荣更是狠招频出。
传统律所,律师凭借自己的专业能力,建立自己的人脉,有自己独立的案源、独立的客户圈子,各自营销。然而,当案源重叠时,很容易为了利益互起争端。
而在盈科,梅向荣实行“全员营销”计划,每位律师都是“业务销售员”。只要是案子,尽管接手,若非自己业务范畴,只需把当事人的资料登记到系统,在盈科内部寻找到可以解决的律师,就能从该笔业务收入中获得相应的分成。此案源利益分享机制,改变了律师各自为政的痼疾,不仅把律师独立的案源、圈子在盈科内部整合在了一起,而且还实现了利益共享。
另外,梅向荣又引入了公司化的职业经理人制度;对全球分所直接投资、控股经营,无论总部,还是分所主任,在盈科都是经理人。经理人手下分成若干事业部,每个事业部有专门的律师做“学科带头人”,负责某个领域的案件。经理人不接案子,只充当销售员,收益完全来源于自己主管单位的绩效和提成。简单说,就是用业务量考核经理人的“人脉”。此举再次打破大成等综合性律所内,可能以大欺小的利益纠葛和“翻牌”加盟不易管控的问题。
6年时间,内外双修,梅向荣的盈科已经发展成3000多名执业律师,50多家全球分所的行业第二大规模律所。距离行业规模第一的大成,似乎只有一步之遥。
毫无疑问,盈科为还在厮杀在IPO等高端领域的小型律所提供了一个可以借鉴的突围路径,也为野蛮生长三十多年的律师行业引来了一汪活水。
很有意思的是,盈科的总部就坐落在北京大成国际大厦上,距离大成律所真正所在地仅有5.5千米的步行距离。
这是直捣虎穴,还是取而代之?律所江湖,必将再次风云际会,热闹非凡。
大成律所 第5篇
大成律师事务所(“大成”)成立于1992年,是中国成立最早、规模最大的综合性律师事务所。
大成自2004年起进行了从个体化作业向团队化作业转型,向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的探索和改革。通过一系列的研究和改革,大成目前已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不仅规模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而且规范化、专业化、团队化建设也取得了丰硕成果。大成现已建立了先进的管理体制和专业化团队作业模式,奠定了有效控制业务质量的基础,建设了资源共享机制的路径。大成将坚持不懈地积极探索中国律师事务所品牌化、国际化的建设和发展道路。
大成拥有4000余名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员。其中,大多数律师毕业于国内外知名的法学院校;多数律师取得了美、英、法、日、韩、俄等国一流法学院校学位,并具有在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工作的经验;相当数量的律师还具备国际贸易、金融、建筑工程、工商管理、会计、税务等其他专业背景。大成的律师及其他专业人员能够以英、法、日、韩、俄、蒙古等语言为客户提供服务。大成作为一家大型的、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始终贯彻最大程度维护客户利益的执业宗旨,为国内外客户及时提供专业的、全面的、务实的法律及商务解决方案。大成的主要专业领域包括:公司综合类业务、公司收购、兼并与重组、证券与资本市场、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国企改制与产权交易、银行与金融、外商直接投资与外资并购、境外投资、反垄断与国家安全审查、税务、国际贸易、国际贸易救济与WTO业务、海商海事、知识产权、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矿业、能源与自然资源、诉讼仲裁、刑事辩护和劳动法等。
大成已建立了覆盖全国、遍布世界重要城市的全球法律服务网络,大成的境内外机构均可共享大成全球法律服务网络内的项目信息、专业知识、业务经验、专业人才、社会关系等资源。大成的总部设在北京,在长春、长沙、常州、成都、重庆、大连、福州、广州、哈尔滨、海口、杭州、合肥、呼和浩特、黄石、吉林、济南、昆明、拉萨、南昌、南京、南宁、南通、宁波、青岛、苏州、上海、深圳、沈阳、石家庄、天津、太原、武汉、无锡、乌鲁木齐、温州、西宁、厦门、西安、银川、郑州、舟山、珠海等42个境内城市均设有分所。同时,大成在芝加哥、巴黎、洛杉矶、纽约、新加坡、台湾、莫斯科及蒙古等境外均设有当地律师事务所。
业务领域
大成自2004年起进行了从个体化作业向团队化作业转型,向规模化、规范化、专业化、品牌化、国际化方向发展的探索和改革。通过一系列的研究和改革,大成目前已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不仅规模化建设取得明显成效,而且规范化、专业化、团队化建设也取得了丰硕成果。大成现已建立了先进的管理体制和专业化团队作业模式,奠定了有效控制业务质量的基础,建设了资源共享机制的路径。大成将坚持不懈地积极探索中国律师事务所品牌化、国际化的建设和发展道路。
公司综合类业务
业务介绍
大成长期为客户提供公司设立、变更、日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服务。近年来,大成围绕客户的主营业务、管理体系,选择不同的切入点,梳理公司面临的各类法律风险,形成了可以嵌入客户日常经营管理的法律风险管理系列产品。大成在该领域的主要服务包括:
公司设立及变更 公司合并、分立 公司清算注销 公司常年法律顾问 全面法律风险管理 单一业务模块或管理模块的法律风险管理 公司法人治理 家族企业治理
公司收购、兼并与重组
业务介绍
大成是中国公司收购、兼并及重组市场主要法律服务机构之一,代表各类客户完成了众多复杂、重大的商业并购交易。大成在该市场领域的特色是,充分发挥其全球法律服务网络优势,组成跨地域、跨国家的服务团队,为客户提供综合法律服务及相关增值服务。多年来,国内外有关权威机构和媒体一直将大成评为收购与兼并领域的最佳中国律师事务所之一,大成于2008年4月荣获“ALB2008最佳破产重组业务大奖”,2011年荣获清科集团“2011 年(VC/PE支持)中国境内并购市场最佳法律顾问机构”。
大成在该领域的主要服务包括:
法律尽职调查 行业政策分析 交易结构设计 交易文件的审查、起草、谈判 就交易的监管和批准等事项出具分析意见 就重大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协助办理政府部门的审批 交易的交割执行 并购后整合
证券与资本市场
业务介绍
大成是中国首批获得证券从业资格的律师机构,长期从事包括股票、债券等各项资本工具在内的证券与资本市场业务,特别是近几年来,大成在该领域十分活跃,协助众多中国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发行股票及债券等。在清科集团的评比中,大成进入(VC/PE支持)中国企业海外上市法律顾问机构10强,排名第9。在2012年(VC/PE支持)中国企业境内上市法律顾问机构10强,大成排名第6。
除传统股票市场外,大成在债券市场领域一直处于领先地位,多名律师担任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等机构的专家委员,在该市场帮助企业发行各类债券融资。此外大成与证监会保持密切沟通,在中国资产证券化领域做出了一系列开创性项目;在银监会创新性金融工具使用方面,处于市场前沿,帮助众多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债券工具调整资本结构。
大成在该领域的主要服务包括:
股权资本市场境内及境外首次公开发行 上市公司再融资 境内外借壳上市 上市公司收购、合并、分立、重大资产重组、退市及恢复上市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管理层激励计划及员工持股计划的设计上市后合规管理债券市场
公司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短期融资券资产证券化资产证券化方案设计资产证券化文件起草、审查为资产证券化项目出具法律意见 协助资产证券化项目报备监管机构审核
私募股权与投资基金
业务介绍
大成在私募股权投资与投资基金这两个相对新兴的法律业务领域中保持绝对优势。大成有一支训练有素且对该领域有着丰富经验的专业律师团队,大成律师曾为诸多国内外知名机构投资者提供全方位的法律服务,同时也协助许多募资企业从初创、发展壮大直至上市。在实践中,我们可以为客户设计合理的基金设立框架及投资交易结构,以适应中国独特的法律法规环境。我们成功地为众多参与境内私募股权基金设立及投资交易的客户提供了具有创新性的法律结构,并且获得了政府审批。2010年、2011年和2012年大成荣获清科集团“2010年中国创业投资暨私募股权投资排名”之2010年中国VC/PE人民币基金募资最佳法律顾问机构、2010年中国VC/PE人民币基金投资最佳法律顾问机构等称号。2012年,大成荣获中国官方行业机构中国创投委评发的2011-2012中国创投行业中介机构“杰出贡献奖”。2013年,大成又荣获《商法》杂志“私募股权/创业投资退出项目律所前10强”(累积项目金额)第一名。
大成在该领域的主要服务包括:
协助管理机构设立各类投资基金 协助管理机构设计资金募集方案 为各类投资基金项目投资提供尽职调查、交易等综合法律服务协助投资基金进行投后管理 代表企业进行私募股权融资 协助外国投资者在中国设立本土基金 协助投资基金通过并购、上市等方式退出项目 协助解决投资纠纷
国企改制与产权交易
业务介绍
大成以其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成为与中国大多数国企合作最密切的律所,在国企改制与产权交易领域一直居于业内领先地位。近十年来,大成律师积极参与国企改制的实践,以主协调人的身份介入到国企改制中,帮助诸多国企完成企业改制、产权交易,逐步实现企业的转型。大成在该领域的主要服务包括: 国企改制方案的策划、起草 国有产权(股权)转让和交易
国企改制过程中的资产、人员、债权债务的重组 企业破产清算 企业破产重组
银行与金融
业务介绍 银行与金融业务自大成律师事务所设立以来就成为其传统核心及优势业务之一。
大成为国内外多家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提供专项或综合性法律服务,在金融领域具有丰富的经验和广泛的客户基础。大成对金融领域的国内及国际适用的法律、规定及交易规则、惯例有着深刻的理解和把握,凭借丰富的本土经验和深谙国际规则的视野帮助商业银行、投资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基金、其他金融机构以及政府部门等客户完成了大量复杂的金融交易,并在银行规章、保险产品、信托产品、各类贷款等方面都已形成一系列的标准化文本,在金融业务领域的法律服务中处于前沿和领先地位。我们服务的客户包括了中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在华子行或分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融资租赁公司等。大成在该领域的主要服务包括:
金融机构的常年法律顾问业务 金融机构的法律及各项业务的合规审核、风险识别与防范体系建设 金融机构业务标准格式文本起草、修改与审查 商业贷款、政策性贷款、银团贷款、进出口信贷、项目融资、不动产融资及其他贸易融资 国内外金融融资租赁业务设立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资金融机构市场准入,外资银行参股及在境内投资等法律事务 商业银行的筹建与开业信用证及各类票据业务 金融期货、期权及其他衍生产品交易 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处置,债务重组及资产重组,投资及并购业务 金融机构改制、破产及清算业务 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以及农村小型金融机构的股份制改造 保险公司设立、法人治理、管理层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保险公司新险种设立法律支持、国外产品的中国本地化法律分析 保险资金应用、运作方案 保单质押、保险理赔和追偿等方面的法律服务 保险企业私募融资、投资并购、保险公司次级债发行 就相关保险争议,尤其是涉及水险、陆运险、航空险、船壳险、综合物流险、共同海损等案件,代理保险公司进行诉讼或仲裁 信托公司的设立、管理法律业务 委托理财新产品设立法律支持 财务公司的设立、运营、并购 金融创新业务等法律事务及相关法律纠纷处理
外商直接投资与外资并购
业务介绍
大成在外商在华直接投资方面有着丰富的执业经验。大成积极参与外商在华直接投资活动,代理过众多外国客户在华各类投资项目,提供的法律服务贯穿于整个投资过程,对包括跨国公司在内的外国公司的本地化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大成律师协助客户设计最为有效的交易结构,评估潜在商业伙伴及项目位置,并就目标公司和资产实施审慎性调查。此外,我们还帮助客户起草、审阅和修改交易文件,代表客户就交易文件条款进行谈判,准备政府审批所需文件并办理政府的各项审批手续。大成律师凭借在外商投资领域长期丰富的经验,能就各个具体项目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提供最佳的解决方案,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权益。
大成在该领域的主要服务包括:
外商直接投资 产业准入政策分析 设立各类型企业和机构 为跨国公司设立外商投资性/控股公司 外汇进出及资金流动分析 外商直接投资地域选择及政策比较分析 外商投资企业合规服务 外商直接投资项目建设法律服务 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法律服务外资并购产业准入政策分析 法律尽职调查 交易结构设计交易文件起草、审查和支持交易谈判 政府审批许可、备案、登记、豁免事宜咨询及办理相关手续 协助完成并购交割 并购后企业整合
境外投资
业务介绍
伴随中国“走出去”战略的实施,中国企业境外投资在范围和数量上均大幅增长,大成也日渐走向国际化,在全球多个国家设立有分支机构或拥有战略合作伙伴。凭借其国际化优势、与境外多个国家和地区政府的友好合作关系、与境外律师事务所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以及多年来积累的丰富经验,大成有能力为中国客户境外投资业务提供有效的解决方案和国际化的专业服务。大成已成功协助大量卓越的国内客户选择境外资源、技术、品牌和市场,并进行境外投资。大成在该领域的主要服务包括: 投资目的地国法律环境及法律风险分析 境外投资法律尽职调查 交易结构设计 交易文件起草、审查 商业谈判法律支持
协助完成政府部门的审批、备案、登记程序 协调境外当地的中介机构 协助完成并购融资 就重大问题出具法律意见 并购后合规运营支持 反垄断与国家安全审查
业务介绍
反垄断业务在中国是比较新型和前沿的律师业务,大成律师一直走在反垄断业务的最前沿,与反垄断执法机构有着畅通的沟通渠道。大成反垄断律师团队为国内外著名客户提供了优质、高效的反垄断法服务,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大成在该领域的主要服务包括:
为企业制定反垄断方案和策略,进行合规审查 代理调查反垄断举报证据和草拟反垄断举报信,代理企业应对反垄断举报与调查,为企业制定应对方案 为企业的营销协议、合作协议和并购协议等提供反垄断分析,避免被认定为垄断行为遭受行政处罚和诉讼 提供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的证据调查和法律分析 代理经营者集中申报以及相关利益人的反向请求法律服务 为行业协会/商会在反垄断法律环境下正确行使职能提供法律建议 为各级政府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公共职能的组织避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提供法律建议 为集中过程中提起的国家安全审查提供法律服务 代理与知识产权滥用有关的反垄断行政程序及反垄断民事诉讼 代理反垄断案件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代理反垄断案件民事诉讼为行业协会/商会在反垄断法律环境下正确行使职能提供法律建议 为各级政府及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公共职能的组织避免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提供法律建议 为集中过程中提起的国家安全审查提供法律服务 代理与知识产权滥用有关的反垄断行政程序及反垄断民事诉讼 代理反垄断案件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 代理反垄断案件民事诉讼
税务
业务介绍
税务是大成传统法律服务的领域之一,也是大成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下擅长处理的领域之一。大成拥有一个由具有注册会计师、审计师、资产评估资格的律师组成的专业团队,可以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专业的中国税务法律服务。大成在该领域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
优化客户的商业交易、项目运营和布局的税务结构 为客户经营中遇到的关税、资源税、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等政策及其它税务问题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意见 代表客户与税务机关进行税务事务的沟通 协助客户处理税务案件和其他争议
国际贸易
业务介绍
大成律师长期为国际贸易领域各关系方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尤其因为国内外大型进出口贸易公司提供的法律服务而在业界享有盛誉。大成律师可以通过全球网络服务系统,在国内各级普通法院、海事法院、铁路法院等专门法院以及国内外仲裁机构代理发货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货运单持有人等进行诉讼和仲裁。
目前大成律师服务的客户既有中国国资委下属的大中型国有企业,也有来自美国、瑞士、日本、英国、新加坡、意大利、科威特、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跨国公司,业务领域涉及钢铁、矿砂、煤炭、石油、化肥、粮食、豆粕、可可豆、机械设备、电子仪器等。在各类案件的代理活动中,大成律师所表现出来的精湛的学识和娴熟的诉讼、仲裁经验,赢得业内人士的高度赞扬。大成在该领域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
进出口合同 外贸代理合同 境内外商帐追收 起草信用证以及争议解决 贸易融资、提货担保 租船、提单、海运欺诈、船舶扣押、装运、仓储、货物扣押 商品检验、外汇、海关事务 海关知识产权保护 技术贸易事务 产品、服务及技术进出口管制事务
国际贸易救济与WTO业务
业务介绍
大成律师在国际贸易救济领域积累了十分丰富的经验,大成国际贸易救济团队已经和美国、欧盟、澳大利亚、印度、韩国、巴西、阿根廷等十几个国家的国际贸易救济专业律师事务所建立了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共同致力于为国内外客户提供优质的代理服务,在多起案件中帮助代理企业取得了良好的结果。大成在该领域的主要服务包括:
反倾销原审调查 反补贴原审调查 新出口商复审、期间复审、行政复审、日落复审 保障措施 WTO争端解决 贸易壁垒调查 应诉美国337调查
海商海事 业务介绍
大成的海商海事法律团队由教育背景优秀和执业经验丰富的海商海事专业律师构成,曾为国内外众多客户在国际贸易、海运、国际结算和保险等各类相关海商事务提供富有成效和高质量的服务。大成在该领域提供的专业服务主要包括: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海上保险合同纠纷 租船合同
综合物流、仓单质押 船舶代理、货运代理 船舶碰撞损害赔偿纠纷 共同海损纠纷
海事请求保全(海事证据保全、船舶扣押等)海事强制令的申请和执行 船舶优先权催告程序的申请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设立和案件 船舶拍卖、货物拍卖
二手船舶买卖、船舶抵押、船舶登记 船舶建造和融资、船舶融资租赁 油污与环境损害 港口作业
航空运输、铁路、陆路运输以及国际多式联运 船员劳务合同争议 沿海运输所涉及的法律服务
知识产权
业务介绍
知识产权业务是大成律师事务所主要业务之一,大成所拥有专利代理业务资格和商标代理业务资格。大成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具有深厚的知识产权法学功底和多行业工作背景,很多律师同时具有律师和专利代理人、商标代理人等多种职业认证资格,深厚的法律实践经验和专业技术知识的完美结合,能够为客户提供最佳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提升客户的核心竞争实力。大成向国内外众多客户提供了广泛而深入的知识产权法律服务,具体的知识产权业务涵盖专利、商标、版权、反不正当竞争、域名、电子商务、网络传输、特许经营、影视音像、媒体、文化等传统和高新诸多领域。2013年北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推行工作中,大成成功入选“北京企业知识产权管理标准推行”辅导单位。大成律师当选“2012全国知识产权保护最具影响力人物”。大成在该领域的主要服务包括:
专利、商标企业专利战略方案的设计、拟定、风险诊断,企业专利战略分析、专利研发立项的调研等 专利国内申请和涉外申请,专利复审、无效请求,专利诉讼,专利许可、质押与转让等 企业商标战略规划、诊断和商标管理方案等 商标申请、商标查询、调查,商标行政评审,驰名商标认定,商标侵权处理、商标诉讼等 与专利、商标有关的法律事务咨询 版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与版权归属、版权移转纠纷相关诉讼,代理与版权或邻接权及版权贸易有关的法律事务 与新闻图书、报刊出版、表演、录音录像、影视作品及舞台剧投资制作、广播组织权有关的法律事务 与数据库、计算机软件创作、使用、网络传播有关的法律事务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申请、保护和侵权诉讼等 信息网络、域名、电子商务
代理域名注册及网络有关登记注册、相关网络传播权诉讼、网络有关的数据库权诉讼 代理与域名抢注、域名与企业名称相关诉讼 代理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方案策划及纠纷处理 与网络版权、数据库技术保护、权利管理信息、域名、电子商务有关的其他法律服务等 特许经营
提供特许经营所需政策和法律咨询及特许经营体系框架搭建等事项的法律服务 对特许加盟各方选择盟主或加盟商,提供主体资格、资信情况、门店经营情况调查 起草、修改特许经营合同等系列法律文件等 代理特许经营企业商务主管部门的备案 代理特许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各种纠纷及因第三方引起的商标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纠纷等 反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
代理仿冒他人注册商标、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相关诉讼 代理与虚假宣传有关的不正当竞争相关诉讼 代理限制竞争、滥收费用的不正当竞争相关诉讼 代理商业秘密保护策划及与侵犯商业秘密的相关诉讼等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
业务介绍 作为一家大型的、综合性的律师事务所,大成聚集了一批优秀的房地产专业律师。把握政策前沿,及时、准确地为客户提供创新性、综合性的法律服务。通过与金融团队、公司及资本市场团队的密切合作,大成的房地产团队参与了大量的房地产项目并购、房地产投资基金的设立及投资、不动产资产证券化等项目。大成律师担任全国律师协会建设工程与房地产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及北京市律师协会房地产委员会主任。通过与争议解决团队的密切合作,大成在房地产争议的解决方面也有丰富的经验。凭借对房地产各环节的充分了解,加上诉讼、仲裁律师对诉讼、仲裁程序的精到把握,大成有力地维护了客户的权益。大成在该领域的主要服务包括: 土地一级开发
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 项目立项与项目公司设立 项目公司并购
项目收购与转让项目工程招标投标 项目工程设计、施工、监理 项目工程结算
物业销售、转让、租赁与物业管理 商业地产经营 房地产投资信托 房地产项目融资
房地产项目开发全流程法律风险管理
矿业、能源与自然资源
业务介绍
矿业、能源与自然资源业务是大成在业内具有领先地位的业务之一。大成现已拥有一个精干高效且具有国土资源背景的律师团队,能为境内外客户提供包括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新兴能源、有色金属和非金属项目在内的能源、矿业项目专业优质的法律服务,业务广泛涉及全球主要矿产及能源产地。大成在矿业与能源业声誉卓著,得到客户的广泛认可。2013年,大成获得亚太权威法律杂志《China law & Practice 》评选的2013年CLP最佳能源和自然资源项目大奖。大成在该领域的主要服务包括: 境内探矿权和采矿权申请及转让 境内外中外合作或合资矿业、能源与矿产资源企业的设立 境内外矿业、能源与矿产资源项目并购 境内外矿业、能源与矿产资源项目融资 境内外矿业、能源与矿产资源企业私募及公开融资 境内矿业、能源与矿产资源企业及矿权的整合 境内外矿业、能源与矿产资源企业日常法律顾问及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
业务介绍
大成是中国大型律师事务所中争议解决业务能力最强的事务所之一。大成有多位合伙人出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仲裁委员会及其他地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员。大成的争议解决团队在代理诉讼、仲裁、强制执行案件以及处理突发事件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曾为国内外客户成功地代理了众多重大、疑难、有广泛社会影响的案件,涵盖民事、商事、行政在内的所有法律领域,涉及国内外的主要产业。大成律师荣获ALB杂志评选的2013度“中国十佳诉讼律师”大奖等一系列荣誉称号。大成律师被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聘请为北京法院特邀监督员,对北京市司法系统进行外部监督。大成在该领域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
国内诉讼仲裁庭前调查取证 财产保全 庭审代理 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 国际诉讼仲裁外国法域诉讼代理(通过境外大成律师)国际仲裁代理 生效法律文书强制执行(包括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协商解决制订谈判方案 代表或协助客户谈判 起草或审核和解协议 代理客户执行和解协议
刑事辩护
业务介绍
刑事辩护业务也是大成传统优势业务领域之一。为实现大成规范化、规模化、专业化、品牌化建设的战略目标,大成专门将刑事辩护业务与其他诉讼仲裁业务分开运行,并且拥有一支专门针对公司犯罪的刑事辩护团队。大成的刑事辩护律师都是精通公司法和刑法的资深律师,他们均毕业于中国一流法律院校,多数拥有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硕士或以上学位,专业基础知识扎实,学术理论功底深厚,而且部分成员具有在公、检、法等国家机关从事刑事司法工作的丰富经验,专长于处理各类重大、疑难、复杂的公司类刑事案件。
大成在该领域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
代理当事人进行刑事案件的举报、控告 为侦查阶段的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为审查起诉阶段的犯罪嫌疑人、审判阶段的被告人、上诉人担任辩护人
代理被害人参加刑事诉讼活动和进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活动
代理当事人进行刑事案件申诉以及其他与刑事有关的法律活动
劳动法
业务介绍
大成深刻理解劳动法事务对客户的重要性,高度重视该领域的法律服务。大成律师在协助客户建立劳动和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处理日常劳动合同等事务,以及处理当前劳动法环境下的各种劳动争议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
大成在该领域提供的服务主要包括:
协助客户制订整体劳动关系及人力资源管理方案和制度 协助起草员工个人、集体劳动合同、培训协议、不竞争协议及保密协议 协助拟订员工手册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国企改制或主辅分离中的职工身份置换、人员安排、补偿事务 公司重组、破产及清算程序中的人员转移、解散与安置 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工伤及职业病事务 劳动争议处理
公益法律服务
业务介绍
大成十分注重践行社会责任,做良好企业公民,持续关注和投入公益法律服务领域,为各类公益组织、慈善机构、弱势群体提供公益性法律服务,受到社会各界赞誉。2013年3月,在《北京市法律援助条例》颁布实施三周年活动中,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被北京市司法局评为北京市法律援助先进集体,并颁发荣誉证书。2013年,大成律师因其在慈善公益事业中做出的突出贡献,荣获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发的优秀捐赠个人奖。
大成在该领域的主要服务包括:
律所实习日记 第6篇
今天方律师吩咐我写买卖合同纠纷案的代理词。之前方律师说到时再送份代理词,将代理词润饰下就行。我还以为这份代理词是方律师自己写。直到今天我才知道这份代理词是要我写的。当他问我会写代理词的时候,我居然说不会写没有教过。后来我回家翻阅书时才发现原来我上课时学过,但我居然完全忘记了,真不知道自己当时的脑袋怎么了。
我觉得录音的有效性这方面很难写。我翻阅《证据学》从而知道要从证据的三性(合法性、关联性及真实性)着手。但是我就是不知道该如何写。因此,我只好先写自己比较有把握的部分,而录音的三性容后再思考该如何去写。
律所分配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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