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脑桌面
添加盘古文库-分享文档发现价值到电脑桌面
安装后可以在桌面快捷访问

论文-论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来源:漫步者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论文-论依法行政的必要性(精选8篇)

论文-论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第1篇

论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摘要:中国要建设全面的小康,就必须依法行政,同时依法行政也是当今社会解决基层建设问题特别是农村各类问题的关键。依法行政的目的是保护干部本身,更重要的是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我国将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面提高人民生活水平阶段,党的十五届五中全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其中,对加强法治建设,落实依法治国方案提出了明确要求,特别对推进政府工作法制化,从严治国,依法行政进行了强调,这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起到了很重要的作用,对维护农村的改革、发展和稳定也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依法行政

一、依法行政的基本含义

什么是依法行政?简而言之是指国家公务员按照法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办事。行政在英语中(Adminstration),是治理、管理和执行事务的意思,它和施政是一个意思,在我国的《左传》中就有“行其政令,行其政事”之说。依法行政是指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行政事务的一种行为。法律是行政机关进行各种活动和人们对其活动进行评价的标准,依法行政是对各级行政机关提出的要求,也是当今社会人民群众及各类企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对政府部门提出的要求,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封建社会也有各种规定、吏律,但它是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可见当时的统治阶级也是非常重视依法治国的,但由于历史局限性的影响,在很多情况下造成许多冤假错案,如《杨三姐告状》、《杨乃武与小白菜》等等案例,都说明当时的依法行政还处在一个很模糊的时期。

依法行政也是市场经济体制条件下对政府活动的要求,我国是在八十年代末提出“依法行政”这一基本原则的,它的提出决不是偶然的,而是政治、经济及法治建设本身发展到一定程阶段的必然要求。

二、为什么要进行依法行政

(一)依法行政是约束政府工作人员避免出现违法行政,以免对社会、人民造成严重后果,同时也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下保护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二者是对立统一的。一方面,各级政府机关以法律为依据管理各种事务,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受权力、履行义务,对那些不能够正当行使权力和不能够很好履行义务的人们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政府工作人员也必须依法管理各项事务,在行使权力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必须用法律这把尺子衡量是非对错,而不是施权者的主观意识所决定。干部的权力,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绝对不能够越权或者违法施政。法律约束被管理的公民,同时也约束施政的国家公务员,这是统一的。管理者依法办事是前提和基础,他们根据法律规定的内容进行管理,最终目的是使被管理者必须依法行使权力和履行义务,有了各个职能部门的依法行政,才会有公民遵守法律,我们的社会才能走上法治之路,人们的生产,生活才能在正常的轨道上运转,广大人民群众才能有安全意识和创造意识,从而推动整个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二)依法行政是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切实保障。我国是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工作,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体现“人民权力人民用”,“赋予权力为人民”的宗旨观念。人民需要行政机关,以实现自己的利益保障,人民授权行政机关行使权力最终目的是通过管理为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法行政才能保证国家行政管理人员在管理各类事务时不至于偏离“为人民服务”这一宗旨、这一航道。才能切实保障人民的自由、财产和安全。

(三)依法行政是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国家长治久安的必要保证。只有依法办事,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才能保护该保护人群的利益,对那些不履行义务、违法乱纪的人严厉打击,保证安定团结的大局。现在的乡镇工作中,解决上权力,为广大人民群众谋利益,相反是利用人民赋予的权力来欺压人民,达到自己耀武扬威、优亲厚友、满足自己私欲的目的,这一方面说明了我们的一些党员干部素质低下,对自己的责任认识不够,对我们的法治社会认识不够,对人民赋予他手中的权力认识不够。另一方面,更说明了依法行政在当代农村基层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它是解决当代农村稳定和发展的关键。可以这样说,没有依法行政就没有国家的长治久安,就不能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党和政府的光辉形象,就会失信于民,“水能载舟,亦能覆舟”,可见,依法行政是维持社会稳定,推进经济发展的必要保证。

(四)依法行政是提高政府形象,提高工作效率,取信于民的重要保证。

依法行政和违法施政是处理一个问题的两种相反的手段,前者是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策、办事,以保证行政管理符合国家和人民的要求,避免出现徇私枉法现象的发生,减少处理问题中的纠纷和矛盾。同时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遵守法定的操作规程,避免了处理问题走弯路,这将大大提高工作效率。而后者则是目无法纪的表现。我们的社会上仍存在个别权权交易,权财交易,权色交易现象。这些象虽然是极少的,不能影响社会发展的主流趋势,但它毕竟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它大大破坏了我们党员干部的良好形象,有 待于我们进一步提高认识,上好依法行政这一课,从而提高整个干部群体的素质、提高办事效率。

(五)依法行政是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必要保证。

首先它是中国先进社会生产力的要求的具体体现。解放诉我们,没有健全的法律,就没有良好的经济秩序,不能够依法行政,就不能促进市场经济的法制化,就不可能改善投资环境,也就不可能促进生产力的大发展。

(六)依法行政是中国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具体表现。

社会主义法制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合法权益,规范和约束人们的活动,制裁和打击各种危害社会的不法行为。纪律是保证社会工作正常运行的必要观念,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必须增强人民的民主观念,法治观念和纪律观念,而这三种观念恰恰构成了社会主义的法制文化,依法行政要实践“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就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法制文化,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观念,保证在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实施行政行为。

(七)依法行政是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的基本保证。

社会主义法制归根到底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据利益,保障人民当家作主,法律一旦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就不是立法意义上的法律。行政主体在行使权力时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民服务的宗旨,把维护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作为根本原则,依法行政是将着眼点放在代表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上,把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作为出发点和归宿的基本保证。

综上所述,“三个代表”作为我们的立党之本,执政之基,就不能离开依法行政,就必须通过依法行政来促进生产力发展,推进依法治国进程,把人民群众的利益实现好、发展好、维护好,从而巩固我们党的执政之基。

三、依法行政应该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行政人员的待遇问题

行政的运作离不开人为因素,政府工作人员在行政运作的过程中,腐败行为给依法行政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在改革开放的今天,陈希同、成克杰、胡长青、李真及“厦门远华案”涉及到的诸多高官们,他们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弄权枉法,人情、关系、金钱大于法,不仅给国家造成了经济损失,更严重的是给党和政府形象抹了黑,他们没有很好地行使党和国家、人民交给的权力,让人民、群众大大失望。而且其本人也是自食其果,受到法律的严惩。纵观其腐败发展的每一步,从第一小步开始,基本都是相同的-----满足金钱欲望,与自己身边的人相比,觉得不公平,对自己的付出及收获没有正确的认识。胡常青在某市在任期间,也曾给该市做出过一定贡献,人民群众是有口皆碑的,但后来除了其本人放弃 了对人生观、价值观、世界观的改造外,在很大程度上没有抵制住金钱的诱惑,从而走向犯罪的深渊。我认为,只讲廉政是无法达到真正廉政的,怎样才能实现真正的廉政?除了对其进行人生观、价值观的改造外,很重要的是一点是“高薪不受经济利益驱使,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公平、公正。

(二)待遇问题解决了,还不能够保证依法行政,下一步应讲奉献、顾大局”的观念,树立“执政、创业、为民”的思想理念,做廉洁的公务员。江泽民同志曾指出:“依法管理各项事业,是写入我们党章总纲和国家宪法的,作为管理国家各项事业的领导干部,必须努力学习和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可见国家领导人对领导干部学习的期望。朱容基总理在全国依法行政工作会议上指出:“所有政府工作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一定要学法、知法、懂法,不学法,不懂法就谈不上依法行政”精辟的见解道出了依法行政的关键。同时各级政府机关也要相应建立起行政人员学习、培训,考核等机制,使人们的依法行政意识不断加强,用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范行政行为,使所有行政机关人员做到“公生明,廉生威”。

(三)如果加强学习仍不能消除其心底的杂念,那么下一步该是加大监督力度。

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局长李真在同记者谈话时说过这么一句话:“如果当时有人提醒我一句,我也不至于走这么远„„。”这句话道出了我国对公务员尤其是高层领导、国家领导层人员的监督力度不够,甚至是对他们失去了监督,任其越陷越深,越走越远,这种好人思想不仅害了党,害了国家,也害了干部本身,所以说监督是非常重要的,监督应是多方面的,监督抓好了就能做到“抓苗头,堵源头”,达到防微杜渐的目的。程维高在任河北省委书记期间,频频为其家属搞项目、拉工程,以至有人称其为“程大队长”并对那些与自己持不同观点的人实施打击报复,可见同级人大或其它纪检部门并没有对其施行监督,以至于其一言一行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形象,并使其本人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第四、如果以上几点都不能很好地奏效,还不能保证掌握权力的政府职能部门或政府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话,那么最后一步至关重要,就是加大对国家公务员的查处力度。查处要严,要狠,对不能够坚持依依法枪决,可见当时反贪力度之大。对那些触犯刑法的高官在人民头上作威作福的领导,决不能姑息,做到杀一儆百,在全社会营造一个依法行政的良好环境,这将是取信于民的关键,是共产党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

总之,依法行政是我们党员干部的切身职责,它渗透于我们的工作之中,监督着我们的言行,规范着我们的纪律,邓小平同志提出的十六字方针:“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给了我们党员干部依法行政的标准,我们要加强学习,加强抵御社 会不良风气诱惑的能力,做一个真正服务于人民的基层干部,用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一言一行,严格做到依法行政,用法律保障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大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

论文-论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第2篇

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五”计划纲要明确指出:要“依法行政,从严治政”。依法行政是指行政机关行使管理国家公共事务的行政权力,必须依据体现人民意志的法律。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普遍遵循的一项法治原则,实行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管理模式和行政观念的一场深刻革命。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建设,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已成为全国人民和全体公务员的高度共识。我国加入WTO以后,对加强政府法制建设、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意识与能力都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广大公务员要强化依法行政观念,切实提高能力。积极推动依法行政的进程,是公务员牢固树立依法行政观念的基础。

一、依法行政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

在我国这样一个历史上封建统治时间较长、经济文化发展水平不高、公民法治观念较为淡薄的国家,要实现法治这一宏伟任务,就必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认真总结我国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积极借鉴其他国家正确的法治理论和成功的做法,大胆探索,勇于实践,整体实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这一复杂的系统工程。

二、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

“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已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依法治国的关键则在于行政机关能否做到依法行政。

(一)从法治原则的角度而言,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环节。

依法治国的核心应该是立法机关依法立法,政府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这三者之中,依法立法是基础,独立司法是保障,依法行政才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据统计,改革开放2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280多部法律,国务院制定了700多部行政法规,地方政权机关制定了4000多部地方性法规,其中大约有80%的法律法规是要由行政机关去贯彻落实的。因此,依法治国能否取得成效,主要取决于能否依法行政。必须加强依法行政的法制建设,使各级领导干部在日常公共事务中严格做到依法办事,做到政令畅通,执法如山,有令必行,有禁必止。这样,依法治国的原则才能通过政府行为落实到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二)从权力制约的角度来看,依法行政也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法治的核心是有效地约束公共权力。依法治国的重点是依法治权,治权的重点又在于治行政权力,确保依法行政。依法制约国家机关的权力,依法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既是现代法治的宗旨,也是依法治国的价值取向。宪法赋予国家行政机关极其广泛的权力范围,几乎涉及社会的各个角落。行政权是国家权力中最为活跃的权力,行政权最易膨胀,它最需要自由又最容易无度,最需要控制又最难以控制。这种无所不在的公共权力必然需要依法制约,也最需要公众监督。从行政权力的性质来看,行政权力也是最难制约的,行政权与立法权和司法权不同,可以为被管理者设定义务,可以独立实施行政处罚,在管理中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被滥用的可能性就大。因此,如何实现依法行政,应该是依法治国的关键所在。

(三)从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来看,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的十五大确定的我国民主政治建设的目标。只有在整个社会范围内形成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社会氛围,领导干部依法办事,公民依法尽义务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使法律法规能够在国家和社会生活各个领域得到普遍切实的遵守,才能实现依法治国。而要做到这一切,关键还在于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政府行使权力时所普遍奉行的基本准则。它反映了社会从人治向法治转变的历史进程。不奉行法治原则,谈不上依法行政。人治与主观随意性相联系,权力的行使由个人意志决定;依法行政与法治相联系,权力的行使以人民制定的法律为依据和评判标准。依法行政原则的确立,对于象我国这样缺乏法制传统的国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1.保证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目标

人民通过权力机关制定法律,表达意志,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就将保证行政管理遵循为人民服务的目标,使行政管理不致偏离航道。无庸讳言,行政管理范围的宽阔和行政工作人员的众多,作出背离为人民服务宗旨的行为,甚至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事,也时常出现。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只有依靠严格贯彻依法行政的原则。

2.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

依法治国的最重要的特点是这个国家一切活动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这同时也是依法行政给行政管理带来的保障。依法行政能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有了统一性,才能有公平和公正。社会的不公正、不公平,是产生社会不满,甚至不稳定的重要因素。“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已被写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而依法治国的关键则在于行政机关能否做到依法行政。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公共事务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法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判的标准。据统计,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百分之八十需要行政机关去执行。行政机关的施政行为与公民息息相关,直接为公民所感受,因而行政机关能否依法办事,对公民的榜样作用也最强。然而,目前我国的行政执法现状却不容乐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甚至越权执法、执法犯法、徇私枉法的现象还时有发生。这种现象不仅损害了广大公民的合法权益,而且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败坏了政府在人们心中的形象。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而解决问题的关键在于行政机关的依法行政。

连续性与稳定性,同样是社会稳定的重要条件。市场经济之所以必须是法治经济,就是由于法治所带来的统一性和连续性。要保持行政管理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也只有依靠依法行政。

3.保证提高行政效率

依法行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决策,依照法律规定执法,以保证行政管理符合国家和人民的要求,避免不公、错误和违法,减少纠纷和矛盾。同时,按法律规定的程序办事,遵守法定的操作规则,都将大大提高行政效率,这也一再为我国历史所证明。不能将行政效率和依法行政对立起来。

4.保证对行政管理的监督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要使监督取得成效,必须解决监督什么和如何监督的问题,也就是需要有监督(本文权属文秘之音所有,更多文章请登陆查看)的标准和程序。所谓监督的标准,就是对行政行为是否违法的评判标准。而能够提供是非评判的唯一标准,是法律;所谓监督程序,即进行监督要经历哪些步骤、方式和时限。程序就是操作规则。遵循法定程序进行监督,才能保障监督顺利、有效、正确地进行。

论文-论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第3篇

1.1 农机管理方面

1.1.1 执法依据不足

由于《道路交通安全法》仅赋予了农机部门对上道路行驶拖拉机的登记、上牌、检验及驾驶人员的考试、发证、审验等职能, 而安全管理的上道检查、纠正违章、事故处理等未予明确, 形成了农机部门想管不能管, 公安交警该管管不了的局面, 与《行政许可法》“谁许可谁监督”的原则和《农机促进法》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条款相悖。

1.1.2 农机监理装备设施不齐

目前大部分县级农机管理部门没有农机安全技术状况检测线、检测仪、电子桩考仪、酒精测试仪等专用设备, 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对安全生产的监管。

1.2 驾驶、操作人员方面

有的驾驶、操作人员法制观念淡薄, 安全意识较差。他们认为拖拉机尤其是小型拖拉机就是自己的农具, 主要用于农田作业和生活服务, 很少上公路, 操作比较简单, 一般的技术维护和维修问题自己就能解决, 不存在安全问题, 没有必要花钱办理牌证和进行年度检审, 也就没有必要到农机部门进行相关培训。轻学习技术, 重经济利益, 致使农机事故时有发生。

1.3 农业机械方面

1.3.1 超载行驶、私自改装现象普遍存在

因经济利益驱使, 多拉快跑经常发生, 有的载物超高、超长、超宽, 还存在加大轮胎、加宽加长拖斗等擅自改装现象。

1.3.2 农业机械普遍存在超期服役、带病作业

一方面, 有相当一部分使用年限过长、技术状态达不到安全要求、超过服役期限的报废车辆仍在继续使用, 造成作业消耗高、成本高, 安全运行无保障, 增加了事故隐患。另一方面, 受经济条件制约, 农民购买的车辆以价位较低的拖拉机为主, 有的甚至购买非法拼装的“三无”车辆, 加上机手日常不注重保养、维护和检修车辆, 忙于挣钱, 忽视安全, 在一定程度上造成车辆长期带病作业。

2 原因分析

2.1 法律法规方面的原因

2.1.1 宣传教育不到位

农机部门虽然采取了多种形式搞好现有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普及了相关知识, 取得了一定成效, 但宣传的力度和广度不够, 一些机手存在着认识上的偏差。

2.1.2 法律赋予的权力有限

法律没有赋予农机管理部门上路检查、纠正拖拉机及驾驶员的违法行为的权限。农机部门无法对拖拉机和驾驶员的安全生产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 对安全生产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同时现有法律法规仅仅对农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的安全监理做了规定, 而对脱粒机、柴油机、植保机械、排灌机械、农副产品加工机械等农机具及其操作手的安全监理没有具体的规定, 所以在对上述机械实施安全管理时缺少执法依据。

2.1.3 农业机械强制报废的政策法规尚未制订

由于农业机械目前没有执行强制报废制度, 农村相当一部分使用年限过长、技术状态达不到安全要求、超过服役期限的报废车辆仍在继续使用, 安全运行无保障, 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事故隐患。

2.2 管理方面的原因

2.2.1 依法行政意识不强

一方面,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后, 农机管理部门和公安部门、基层派出所在相互配合、互相支持上还缺乏一个有效的合作机制, 远没有形成足以震慑违法者的合力。另一方面, 道路外的农机安全监督检查是农机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 是农机监管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职能, 但农机监理部门在监管的实际工作中, 往往侧重于管理上路的拖拉机, 而对田间场院从事固定作业的农机具的安全管理较少, 也很少深入到田间去监督农田作业的机具。而在农业生产中, 农田作业事故时有发生, 财产损失、人员伤亡较多, 致使许多家庭蒙受不幸。如全国2008年1月至11月共发生在国家等级公路以外的农机事故1308起, 死亡235人, 受伤943人, 其中非道路事故317起、死亡30人、受伤273人, 分别占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的24.23%、12.77%和28.96%。因此, 抓好重点农时季节、重点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检查工作已刻不容缓。

2.2.2 财政投入不足、各级重视不够

装备建设一直是农机监理的软肋, 农业部曾两次出台并修订《农机监理装备配备标准》, 但由于只是指导性意见, 并未引起各地重视, 加上财政对农机化事业发展经费投入不足, 造成区县一级农机管理部门监理手段和监理装备落后。

3 依法加强监管的必要性和相关工作思路

农机安全生产事关广大农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农机监管部门对农机运行安全隐患问题, 要有清醒的认识, 不能有任何松懈麻痹思想, 必须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 防患于未然。

3.1 加强农机执法, 优化农机发展环境

农机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和《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等法规赋予的职责, 积极配合公安交警等相关部门做好农机安全工作, 配合工商、质检部门严厉打击农机生产、销售等环节的违法违规行为, 配合省有关部门做好农机质量鉴定工作, 不断规范农机市场和农机经营秩序, 为农机生产者、消费者、使用者提供便利。同时, 国家应尽快完善有关农机安全管理的配套法规, 明确赋予农机安全监理机关对现有各类农业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检查、纠正违章、事故处理的相关职权。

3.1.1 加强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监管

一是要严格规范拖拉机, 联合收割机牌证管理, 规范注册登记制度, 严格按照入户程序和国家许可生产目录办理牌证。办证过程中必须执行《拖拉机登记规定》、《联合收割机及驾驶员安全监理规定》的要求, 对不按规定检验的农业机械不准办证上牌, 不符合技术标准要求的农业机械不准办证上牌, 不属省级农机部门发布的注册范围内机型不准办证上牌, 严禁违规异地发牌发证。二是要严格按各项规定和安全技术标准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年检把好安全技术检验关, 特别是制动、方向、灯光等性能, 对擅自改变车辆技术标准的, 应责令恢复原状后予以检验。安全技术检测部门检测拖拉机必须规范程序, 规范标准, 规范收费, 提高检测质量。三是坚持“低保费, 高保障”的原则, 对田间作业机械逐步实行保险制度。

3.1.2 加强对驾驶、操作人员的监管

一是严把教育培训关。农机化学校在受理驾驶员学习申请时, 严格确认申请人资格。培训时要保证参训人员有足够的理论学习和实践操作时间, 并积极推行培训学时制和驾训计算机管理系统的应用。二是严把体检审核关。农机监管部门的经办人员要依法审核驾驶员的体检表, 对体检未达标准的不得同意其申报学驾。三是严把考核发证关。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事故发生。四是加强违法驾驶员的管理。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涉及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农机事故未处理完毕的, 记满12分未参加学习的, 不予年检年审, 也不得办理转移登记。

3.1.3 加强田间作业检查, 确保农机安全生产

通过田间作业检查, 整治“黑机”, 杜绝无证作业;开展补检补审, 督促无证驾驶人员参加培训考核。

3.2 深入开展“平安农机”创建活动

3.2.1 加强政策和法律的宣传教育

《农机化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要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和教育。因此各级农机监管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为监管工作的先导, 紧紧围绕农民的文化素质, 采用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灵活多样、科学技术与思想教育于以一体的方式和方法, 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图片展等形式, 广泛开展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 增强广大农民群众的安全意识。开展以提供中小学生“平安通道”为主要内容的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知识和教育活动, 以孩子带动一家人, 以学校带动整个社会群体, 使他们在潜移默化中受到教育;要充分发挥农机合作社、“农机安全村”的作用, 结合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年检和驾驶操作人员审验, 大力开展从业人员的安全学习教育。

3.2.2 建立健全农机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

实行“政府负责, 农机主抓, 部门配合, 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 筑牢源头管理、监督执法、安全宣传三大防线, 积极创建“平安农机”示范村, 深化完善区、镇、村安全管理网络和安全管理制度, 以此推动农机事业健康和谐发展。

3.3 加强队伍建设,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3.3.1 切实转变观念, 增强服务意识

进一步加强对农机执法人员的教育, 努力打造一支专业素质高、依法行政能力强的农机执法队伍。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管好农业机械, 做到依法行政, 文明执法, 程序规范, 高效便民, 权责统一。

3.3.2 加强监理装备建设

论文-论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第4篇

关键词:抽象行政行为 司法审查权 权力制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发展和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抽象行政行为在政府职能转变的过程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制度上的缺失,从而针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监督机制并未充分有效的发挥其监督作用。

一、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概述

在我国,抽象行政行为作为行政主体行使行政权的一种外部行为,并非法律规范上的用语,而是学界为区别具体行政行为而使用的理论用语,并以两种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否特定为区分标准进行划分。按目前学界较为通行的观点,所谓抽象行政行为,是指以不特定的人或事为管理对象,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行为。[1]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不特定的,它的效力作用于所有行政相对方,并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反复适用。

抽象行政行为司法审查就是赋予国家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合宪、合法进行审查的权力。对于不合法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纠正,为该抽象行政行为所针对的不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提供权利救济的途径,监督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以实现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监督制衡。

二、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必要性

(一) 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关系决定的

“权力制衡”是现代法治政治的显著特征,也是现代文明法治国家一致认同的。“三权分立”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奉行的政治制度,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分割国家权力维系国家机器的平衡稳定运行,三种权力之间通过制度建设实现互相监督与平衡。我国是实行“议行合一”的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在形式上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不同,但国家权力同样划分为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者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共同承担这管理国家的职能。行政机关在诸多国家机关中是管理事务范围最广的,对一个国家的社会发展影响力最大的。假如行政机关在行政过程中违法,那么对社会生活的危害显而易见。从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关系上看,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的活动,在实质上就是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权力制衡关系,在形式上表现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换言之就是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时,所能审查的的程度和范围。

(二)从法的价值层面看进行司法审查是必要的

行政权和司法权作为国家权力重要组成部分,在整个国家机器的运行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两者之间互相分工、制衡,共同管理国家事务。从法的价值上看,行政权追求的是效率价值,而司法权代表的是公正价值。效率是满足公正这一价值目标,对于效率的评价也要借助于公正。同时公正的实现也需要效率来配合,并通过资源配置的效率评价实现公正的确定。在公正与效率这两者面前,过多重视或者忽视任何一者后果都是不堪设想的。可以看出,要想实现公正价值和效率价值的平衡,就应当在权力配置中准确把握行政权与司法权的统筹兼顾,平衡协调。但是,由于宪法规定的职能不同,两者之间具有显著的特征。在强大的政治压力下行政权不得不倾向于对效率的追逐和顾及行政执行者的利益,其自身的特性决定了行政权的行使很难做到绝对中立,相对于行政权而言,司法权往往处于相对超然的地位,不存在政治压力和利益的压迫,并对行政权進行矫正约束。发挥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作用,维护国家权力的平衡运行。

(三)由抽象行政行为本身特征决定的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实现行政最主要的手段。与具体行政行为不同,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不特定的人或事作出的,其适用效力不同于具体行政行为那样“一次性消费”。抽象行政行为一旦作出是反复适用的,并且是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依据,其产生的影响极其巨大。抽象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就可以长期存在并且对于符合条件的所有行政对象反复适用。可见一旦行政机关违法地作出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又无权对其进行司法审查,不能及时有效的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那么对于行政相对人的损害势必是长期并且连续的。抽象行政行为的违法性必定会带来后续一系列具体行政行为的错误。而在现行的行政诉讼模式下,当行政相对人对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后,法院也只能撤销此具体行政行为,而该违法的抽象行政行为还将继续有效。[2]这使得行政诉讼只能矫正个案,对于源头的治理却只能隔岸观火无能为力。司法监督陷落到只能治标却不能治本的尴尬境地。从这个层面看,抽象行政行为违法的危害程度和破坏力远远超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所以抽象行政行为自身特征决定了将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是不可避免的。

(四)无救济即无权利原理的必然要求

在宪政国家人民的权利是至上的,这是主权在民原则与法治原则最基本的要求。法谚云:“有权利,而无救济,非权利也”、“法律恒须规定救济”。由于行政权与立法权、司法权等国家权力相比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是最大的,行政权的违法滥用极易引发社会问题,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司法审查是保障人民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因此,国家应当赋予行政相对人充分的诉权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司法实践当中,由于抽象行政行为游走于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行政机关出于自身利益考虑往往通过抽象行政行为随意扩大自身权限并以此逃避义务。目前行政相对人在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此类侵害时,往往只能依靠行政复议维权,而受理复议的机关又难免排除“自己做自己的法官”之嫌,所以仅仅依靠行政复议并不能切实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这也验证了“有救济而无效即非救济”这一法彦。所以,法治国家不仅仅建立救济制度,而且务必建立有效的救济制度。这也符合全球范围内行政诉讼和司法机关审理其合理合法与否的发展趋势。

注释:

[1]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81.

[2]张光宏.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85.

参考文献:

[1]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2]郝明金.行政行为的可诉性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

[3]张光宏.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4]祁晓茹.试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D].山东:山东大学法学院,2008.

论文-论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第5篇

合法预期保护原则在英国、欧盟法等法域中十分流行,并且已变得十分成熟。我国政府也正逐渐转变为服务型政府,因此,引入这一原则的时机已经成熟。本文主要从公共管理学的角度论证我国引入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必要性,希望对我国诚信政府的建设给予有益的借鉴。

翻开我国行政法教材,我们根本看不到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影子。应当说,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理应是行政法上不可忽视的一个原则,一方面它在一定程度上约束了行政机关的行为特别是在我国这种行政权力如此之巨大的国家;另一方面,在法律上规定这一原则,会给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预期提供更可靠的法律依据,指导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等相关行为。

从世界各国的相关研究来看,从行政法的角度论述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著作为数不少,但其大多数的分析都是关于比较成熟的国家的理论,我国是否适用这一制度,需要我们来进行论证,鉴于此,本文就从行政管理学的角度对行政法上的合法预期保护的必要性进行分析,以冀对我国引入此制度提供有益的借鉴。

“现代行政法负有双重使命:平等对待公民与促进高效行政管理。”[1]在本文的开始,我们就提出这一观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预期,不仅可以更好的保护行对人的个人利益,更有利于促进政府管理。

一、政策变化的成本分析

在讨论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先来思考这样一个简单的问题:A在路边挖了一个大洞,也没有任何提示措施,然后,B掉进了这个大洞,那么,A需要承担责任吗?根据侵权法的相关理论,个人的义务仅限于其能够事先预见对方将信赖其作出的承诺,并且当其不履行承诺时对方会因此而受损失。也就是说,尽管个人不能够控制他人探悉其意图的种种方式,但是个人对自己是否愿意告诉别人其活动意图还是能够控制的。

[2]当两个无辜的人因某一事件都要有所损失时,因自身行为而致损害后果产生的一方应当承担损失。[3]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亚当斯密提出的理性的经济人具有这一特点:在满足经济人将其活动的全部成本内部化这一条件后,其在充分的市场环境中将会生产出符合社会要求的数量的特定产品和服务。从经济学家的角度看,上文中提到的经济人的这种特质有一个好处,那就是当其在追逐私人利益时,他会权衡由于其行为所产生的的成本和利益之间的利弊。

出于一样的考虑,行政机关在改变其行政行为时,如若因其改变给行对人造成财产损失时,行政机关应当对此种损失予以内部化:行政机关制定政策变化的所有的成本都应由其本身完全承担起来,只有如此规定,行政机关才有动力,积极主动的选择最优化的方案来制定法规政策。如若不然,可能会出现以下情形:法规的制定者不顾行政行对人因政府自身改变政策而承担的可能高额成本,对自己制定法规的价值抱有幻想,出台了一些很不合适宜的法规。

还有一点需要注意,行政行对人对政策的变化一般也不是毫不知情的。从这一点上讲,我们还要注意分辨相对人主观上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变化的可能性的判断。一般情况下,当“普通人”有能力预见行政机关可能改变其行为时,这时如果相对人仍预期行政机关行为具有确定性的,那么,我们此时不宜再保护此种预期,而应由其自己承担相应的后果。

二、公务负担平等学说的分析

传统的公共管理学上有这么一句话:仅由个体承担社会变迁的成本是不公平的,它应由全体成员共同承担。这一句话很好的在美国的征收案件中得到了验证:禁止通过牺牲少数土地所有人的利益去实现公共利益。在其中的一个案件中,[4]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纽约州的最高等级法院)宣布一项五年内禁止某一土地所有人拆毁或者翻修房屋的政策无效。

法院重点审查了城市政策的改变:多年来,纽约市鼓励拆除或者改造房屋;许多现行房主购买房屋是为了商业开发;政府不能忽视这些投资形成的预期,更不能在未经补偿的情况下就改变多年多已经实施的政策。在Shanghai Power Co.v. United States中, 美国最高法院认为,“即使是有效的规制行为也会构成规制征收,如果政府行为将负担过重地转移到一部分个人身上,并且是以很突然和不可预期的方式作出的,以致于这些受到不利影响的个人无法通过市场有效保护自己”。

美国的学者和法官们达成了这样一种共识:根据美国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政府对征收民众的财产进行赔偿时,应遵循“禁止政府只让某些群体承担公共负担,而按照公正和正义的要求,这应当是由全体公民承担的损失”这一原则。

公务负担平等学说虽然来自于法国,但到目前为止,世界范围内的许多国家已经逐渐注意到了这一原则,并且也有一些国家也采纳了此种观点。这一学说认为,政府的活动是为了公共利益而实施,因而,应由社会全体成员平等地分担费用。[5]所以,当行政相对人由于行政机关的某种行为、政策、惯例而产生了合法预期后,一旦行政机关要改变其行为此处仅指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相对人的合法预期因行政机关的行为受到受损失后,应当有获得补偿或赔偿的权利。

从政府的财政收入来看,其财政收入主要来源于全体纳税人,政府的赔偿其实就是全社会的赔偿,从风险分担的角度看,这是一种集体承担风险的机制,它的特点在于:即便是在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免受个人特定利益的侵害时,政府仍然可以在所有公民中分摊不确定性风险的成本。我们重新看一下这一负担原则,因政府行为的变动而发生的成本,由个体承担是十分不合适的,更恰当的理应是由全体社会成员去分担。这样做的理由在于,为了公共利益而对合法预期造成了损害,相对于个体来说,这种损害分担到全体成员时,对每一个人造成的损害十分微小,远远小于个人因合法预期受损的利益。

三、利益权衡的分析

根据法学的基本理论,从法的价值方面来说,一种合法的利益不管是集体还是个体利益,它都应该受到保护。实际上,从我国的传统来看,我们的国人一直是被灌输了这样一种观念:当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要牺牲个人利益,服从于集体利益。这就导致了我们国家没有对个人合法预期保护的.传统。

在中国,应当说,主流的价值观还是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这种影响的体现充斥在我国的立法、司法、执法的各个方面,包括在我国的

法学理论

相关信息

案例教学法在中职《经济法》课程中应用的具体“假论文”背后有什么真问题(共3篇)浅论学习型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的培养浅谈和谐文化理论形成的历史脉络探析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怎样写研究性论文撰写方法(共3篇)运用政治理论指导企业思想政治工作关于区分法条竞合与想象竞合的意义试析受教育权理论发展综述独立学院实践教学模式改革

界,受这种主流观点的制约,我们并没有重视这一点,或者说是我们选择性的遗忘了这一点。再加上最近几年来房地产热潮的推动,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们发现,在现实中的很多情形下,例如对土地的征收,许多地方政府打着公共利益的幌子,其行使公权力征收造成私人巨大的损失时,个体也没有或者很难得到赔偿(补偿),这种例子在现实中多不胜数。

关于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价值权衡方面,笔者个人认为,从一定意义上说,对个体利益的保护本身就是一项重大的公共利益,两者之间并不一定会产生冲突。在现代行政法上,其必须合理合适的厘清公共利益和个体利益之间的关系,不管是从质还是量上来说,从来就不应该存在这样一种预设:公共利益一定高于个体利益。

马克思告诉我们,具体问题要具体分析,所以,我们应当结合具体的案例后,在每一案例中权衡利弊,才能得出哪一利益更优先的结论,否则,我们就会犯形而上学的错误。“此两个冲突之利益,原则上互相不具有优越之地位,亦即行政机关在权衡时应一视同仁”。 “我国的立法者和学者正是往往将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的关系视为一种对立的关系,而且赋予公共利益以天然的优越地位,缺少对二者之间关系的严谨逻辑分析,缺少对个人利益的深切关怀。实际上公共利益是有个人利益所组成的,不仅不确定多数人’的利益可以成为公益,某些特别重要的个人利益本身就是公益,如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

而且,并非所有的公共利益都天然的比个人利益神圣,公共利益与私人利益都具有分量的维度,在发生冲突时,必须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对各自的分量进行衡量才能做出取舍。而即使要求个人利益对公共利益退让,也必须符合比例原则,并为正当的个人利益的牺牲提供补偿。”[6]我国宪法第13条规定了:“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从其实质上看,这只是一种“防御性”的权利,宪法的这一规定显然并不是说私人的财产权绝对不可侵犯,当国家的这种“侵犯”是一种合理的侵犯时,我们应当允许此“侵犯”的存在它使得财产权作为针对国家而享有的权利的性质更为突出。在此种“针对国家”的结构中,私人财产权处于“防御国家的不当侵犯”与“国家可予正当侵犯”的二律背反之中,而对这一矛盾的消解,则有赖于宪法的征用补偿条款。[7]

回到我国的法律体系中来思考,假如合法预期保护原则要想在我国的法律系统中发挥其巨大的作用,其前提必须也应当是个人的自治和尊严得到极大的重视。个体的利益一定不能仅是公共利益的附属品。假如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没有真正的严苛的保护个体利益,它还可能会允许存在可以与维护公共利益的依法行政原则相抗衡的合法预期保护原则吗?

四、结语

从其他各国的实践来看,合法预期保护原则的确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冲突,促进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合作,有利于行政指导的进行。一方面,行政机关的有关政策、指导意见可以得到有效的支持;另一方面,行政相对人也就会自觉主动的遵守相关规定,减少行政的成本,减少行政诉讼的发生。

,我国加入了WTO,自由、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在我国已经逐步建立起来,人与人之间的交易不仅仅局限于交易对象之间的特定关系,那种熟人社会的交易模式已经不适用于市场经济,甚至会摧毁市场规则。所以,在这里,制度规则的信用状态和信任结构对于制度实施效率的发挥就具有了特别重大的意义。

这就告诉我们,行政机关在做出决定改变政策时,必须充分关注公众的预期,论证政策执行的相关后果。我们从实践中不难看出,人们在这种情形下更认同行政公权力的行使,即当行政机关在行使其公权力时充分尊重公众的合法预期时。因为在此情形下,民众会更多的参与行政管理,也会更加自觉的遵守相关的政策法规,这些都提高了行政效率,实现社会管理的目标。

从另一方面来说,如果我们不对合法预期进行保护,那么行政机关和相对人之间可能就会产生猜忌,行政机关的每一项决定、政策都会受到公众的质疑,行政机关就要做大量的解释工作,极大的浪费行政资源。还有一些公民,为了防止出现行政机关朝令夕改的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失,在行政机关出台每一项政策后,他们会对每一政策进行确认包括让法院确认等方式,如此下去,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效力就会处于不确定状态,更多的行政资源将会被耗费在解决行政相对人的怀疑方面,而不是更多的用于行政管理。

行政工作的重要性论文 第6篇

(一) 党建工作能够促进企业文化建设

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企业的规模也在逐渐壮大,企业的经营者也越来越意识到企业文化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健康、良好的企业文化是企业发展壮大的不竭动力,是企业软实力的重要体现。因此,企业文化建设也提上了企业发展日程。企业文化建设也是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而企业文化的建设不能一蹴而就,它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这就要求将党建工作融入到企业文化建设发展中,在行政管理工作中,不断加强行政人员的个人素质。从某一方面来讲,在行政管理工作中,进行党建工作旨在将行政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水平提升到一定的高度,增强他们自觉为人民服务的良好意识,从而有力地推动企业不断健康发展。总体来看,在企业发展壮大过程中,必须加强企业文化建设,在确保企业行政效率提升的同时,还需使企业保持旺盛的生命力和发展动力,使企业的综合竞争力以及社会经济效益获得全面提高。

(二) 党建工作能够有效促进产业发展

进入新世纪,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蓬勃发展,各个企业和部门已经将市场化作为企业重要的发展方向。而以往的发展实践证明,在行政管理中不断加强党建工作,不但有助于产业的发展,还使产业的生产领域不断扩展。我党有着先进的思想理念和高水平的理论,代表先进生产力的发展方向,在此指导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避免产业发展走向功利化和非法化的发展路径,在保障产业发展的同时,也使产业发展的公正和公平得到了保证。

(三) 党建工作增强了行政部门的凝聚力

在企业中,行政管理工作的内容庞大而繁杂,涉及方方面面,作为行政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党建工作能够有效地增强行政部门的向心力和凝聚力。开展党建工作,有助于营造一个和谐稳定的工作环境,从而保障了行政部门员工更加安心地工作,使得行政部门的工作效率大大提高。为确保党建工作顺利开展,发挥最大效果,需要党支部书记以身作则,发挥模范领导作用,在工作中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对部门工作制度和工作条例进行改进和完善,不断促进部门成员之间相互团结、相互合作,尽最大努力提高工作质量。总之,在行政管理工作中,确保党建工作顺利进行,对增强行政部门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有着积极作用。

二、加强党建工作的具体措施

(一) 提高党建工作人员的思想水平

党建工作人员的`思想觉悟是做好党建工作的重要保障。因此,首先要使党建工作人员从思想上意识到进行党建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这就要求提高全体党建工作人员的思想觉悟水平。上至高层领导,下至底层员工,都要从思想上提高对党建的认识。随着我国和谐社会的建設,要充分认识在行政管理工作中党建工作所发挥的重要作用,使党建工作流程得到充分重视。同时,党建工作的开展,还必须坚持改革创新的发展原则,切实提高党员的服务意识。

(二) 加强党风和团队作风建设

党风的好坏对团队作风有着直接的影响,好的党风能够给员工带来正能量,增加工作的积极性和热情,而坏的党风则不利于部门工作的开展,对整个部门造成不良影响。加强党风和团队作风建设,应当从多个方面入手。第一,要注重从基层抓起,并不断完善党委管理制度,对重大决定要倾听党员和群众的意见,保证决策的科学性。第二,部门党员应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以身作则,为其他人员树立良好的榜样,落实好党风廉政建设。第三,做好员工队伍的思想作风建设,加强对员工的培训教育,形成遵守纪律、敢于创新的良好作风,提高团队的整体素质。

(三) 丰富党建工作内容

对党建工作内容进行丰富和完善是一项重要工作。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企业行政管理工作的内容也在逐渐变化和发展,为适应企业的发展变化,需要不断丰富党建工作的内容。长期的实践工作证明,对党建工作的内容不断充实和丰富,增强党建工作成效,能够切实有效地提升行政组织的管理效率。在进行党建工作时,行政组织的管理者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基本原则,充分保障工作人员的权利,尊重他们的想法,增加和员工的交流和沟通,努力将员工的政治思想工作做好。与此同时,党建宣传工作也很重要,积极努力将党建宣传落到实处,要把党建工作的重要性融入到员工的自我意识中。

(四) 健全党内规章制度

健全的党内规章制度才能确保行政管理工作有效开展。因此,不断健全党内规章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采用合理的手段来完善和健全党内规章制度势在必行。健全党内规章制度,首先要设立完善的工作责任制度,经常性地举办党员座谈会或主体活动。其次,要不断对党员进行思想教育工作,把提升党员的素养作为重要教育内容。在进行党建工作时,要选拔优秀的人员加入行政管理部门,尤其是那些觉悟高、能力强的人员是重点吸纳对象。最后,违反党内规章制度、思想堕落的党员要进行批评教育甚至施予惩处措施,确保党建工作在行政管理中能够继续开展下去。

三、结束语

论招商引资中依法行政的重要性 第7篇

招商一部

我国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晌,招商引资工作历来是地方行政机关的头等大事之一,“全民招商”成为各地招商引资工作的热词。因而招商引资与依法行政便产生了密切的联系。招商引资能否顺利进行和卓有成效,关键在于行政机关在招商引资时是否做到依法行政。

一、依法行政对招商引资的要求

行政机关是依法代表国家实施行政权的组织,因而它首先与国家构成了法律关系,行政机关代表国家行使行政权,并享受行政优益条件,行政相对人有服从和协调行政机关实施监管的义务,同时,行政相对人有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以及在权益受到侵害时申请救济的权利,行政机关有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之责。

在招商引资时,行政机关的行政权主要体现在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在引进外资前,行政机关直接组织招商引资活动、制定引资优惠政策及许可外资进入的权力,主要有行政规范权和行政许可权。

第二阶段是:引进外资后行政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监管的权力,主要有行政处罚权和行政裁决权。

行政规范权系指行政机关制定和公布行政规范的权力,主要是为了改善投资环境而制定的简化行政审批手续的规范性政策,为了加快引资步伐而制定的一系列鼓励外商直接投资的政策,行政机关组织招商引资活动需要落实经费和人员的决定等等。

例如,国务院制定《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等。行政规范权表现为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至于这些抽象行政行为是否合理、合法,极少有人提出疑问。

行政许可权系指行政机关准许相对人进行一定的作为与不作为,最典型的就是审批机关对投资者拟投资设立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合同、章程等文件的审查与批准。

行政处罚权系指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但尚未犯罪的行政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权力。例如,税务机关对行政相对人逃税而进行处罚。

行政裁决权系指行政机关以中间人的身份决断民事纠纷的权力。有些县级人民政府规定了有关行政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中外方之间的纠纷有权加以行政裁决,以使中外方之间的矛盾仅限于内部解决,不至于因对簿公堂而耗时费力。

二、招商引资违背依法行政的现状及其危害

行政权设定的主体是国家立法机关,不是由行政机关自己设定。然而,我们的某些行政机关在招商引资时随意设置权力,却没有相应的义务与责任,结果是依法行政是一句空话,招商引资毫无成效。

首先表现在滥用财政资金方面。行政机关为了自身正常工作运转的需要,有权使用国家财政资金。且近年来,各地财政还专项拨款用于招商引资工作,主要用于出国招商会、国内招商洽谈会、投资环境说明会等活动。年复一年重复着如此大规模的招商引资活动,耗费大量财政资金,而实际引进外资数额却微乎其微。多年的招商实践证明了这样的招商方式是不可取的,但遗憾的是这种方式目前在各地愈演愈烈,“出国招商引资考察团”在成为“公费出国旅游团”已是心照不宣的事。组织招商引资的行政机关及其政府官员不仅不为如此巨大的浪费感到惋惜,反而以此为荣。有些政府官员为了加入这种团组热衷于拉拢关系、权钱交易,“出国招商”成了某些政府官员你争我夺的待遇,是严重滋生腐败的土壤。

导致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行政机关在组织招商引资活动中只利用所拥有的权力,而没有履行相应的义务。进而言之,行政机关只行使了对国家财政资金的使用权,没有承担将这笔资金实际用于招商引资、用精用好这笔资金的义务。只行使权力不承担义务的招商引资着实与依法行政背道而驰。

其次是应付上级下达的计划。近年来,招商引资成为全国上下政府部门大张旗鼓的重大事业之一,引进外资的数量从部、省级下达计划指标,层层分解落实到地方乡、镇。就合同外资这个概念来分析,按照统计口径,合同外资是指外方投资者在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资企业章程中)所承诺的出资金额。合同外资的统计时间是自审批机关对合同、章程批准之日起计算。殊不知,从承诺出资的合同、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到实际投入外资仍需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外事管理部门开立外汇帐户登记、海关注册登记等多道关口,除了这些行政关卡外,还有投资者自身的各种因素,因而,被审批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外国投资者实际不投入外资的情况十分普遍。尽管理论上有缔约过失责任、违约责任等可供追究,但在实践中跨越国界去追究外国投资者不实际出资的责任恐怕得不偿失。

因此,对外国投资者在合同、章程中承诺出资最终没有实际出资的行为在实践中没有任何惩罚措施可予以实施,导致合同外资额与实际外资额相差悬殊。而考核一个地区、一个部门领导人招商引资业绩的是以合同外资任务的完成及完成得如何为主要指标。于是,许多行政官员为了完成上级下达的任务,也为了使自己的官位更上一层楼,就利用于中的一纸批文将上面下达的合同外资任务轻而易举地完成,不问最终外资能否实际到位,结果产生了许多虚假外资、空壳外企。无疑,这样的利用外资数量掺杂着太多的水份。

其三是行使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等行政权时的失职行为。我国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对外资的进入实行审批制,于是外商投资企业法要求主管审批工作的行政机关对外商投资的目的与东道国一国家利益之间的关系进行审查,凡是违反中国法律、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造成环境污染等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批准。

但是,在我们这个传统的官本位思想的社会,崇尚权力比限制权力的观念中更为流行。我们常常会碰到这样的情况,在与外商谈判遇到某些不确定的法律问题时,外方请教律师,中方请示领导。被请示的领导往往凭主观意志作出决定,当该领导被调任到另外一个部门后,原部门的新上任领导对原先领导的决定不予确认,却创造了另一种决策。这样的主观臆断往往使得该禁止的项目没有禁止、一个县市没有被批准的项目在邻县能够被批准。

国家赋予行政机关以一定的行政权,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行政机关及其官员视法律法规为废纸,不顾人民群众的利益,不惜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谋取私利,使得一些不法投资者凭关系、靠金钱打通关节,非法获得项目的批文,这种现象已成为近期以来腐败的“重灾区”。

三、招商引资的成效关键要靠依法行政具体制度的落实

行政机关及其官员依法办事较之普通民众的守法更为重要,因为“现代法治的精髓是官吏依法办事,只有官吏依法办事,接受法律的约束,才有法治可言”。招商引资工作所接触的行政相对人主要是外国投资者,他们在关注我国的投资环境时非常重视法制环境,他们在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或者在生产经营期间,一旦遇到问题,总是希望依法办事,不愿到处寻找关系。如果行政机关不能严格遵守法律,则其行政权将很难受到限制,而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若腐败在一个地区兴风作浪,外商绝不愿意在该地区慷慨解囊,那么招商引不到实际的外资将成为必然。于是,招商引资要取得成效必须真正落实依法行政的具体制度。

1、行使权力与承担义务相统一制度。

一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依法享有行政管理权,同时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时最基本的义务是保证公民的法定权利、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否则就是行政违法。

在招商引资中较典型的例子是行政机关对有害于公民身体健康的污染项目有义务严格禁止,应禁止而不加禁止的行政行为是行政滥用职权。

又如国家拨入财政资金,要求行政机关用于招商引资,行政机关有义务认真引资并不得将此项资金挪作他用,有作为义务但没有实际作为的行政行为是行政失职。

因此,在规定行政机关有权审批项目以及有权监管外商投资企业时,必须明确行政机关及其官员应承担的具体义务;在规定按引进外资金额的数量以一定量的百分比奖励给行政官员时必须规定花费一定数量的财政资金而没有引进任何外资时的惩罚措施。

2、责任追究制度。

这项制度是上一制度的逻辑延伸。行使权力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否则将构成行政违法;行政违法必须追究行政违法人的责任,使其受到应有的惩罚,否则行政违法人肆无忌惮,公民遭受损害,社会不得安宁。

论文-论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第8篇

一、行政判例有利于完善行政法律体系

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 但是行政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与民法、刑法相比最大的特点就是在形式上。刑法、民法均有一部完整的成文法典, 而行政法则没有, 原因在于行政内容复杂多变。尤其是在二战后, 政府管理模式从干预型逐渐向服务型转变, 许多新型的行政法律关系涌现出来, 如行政合同、行政指导等引起的行政法律关系, 这些复杂且变动性强的内容要求行政法对现实需求反应迅速, 而成文法很难应对这种局面, 判例法自然就成了理想的工具了。相较于成文法的封闭性、滞后性, 判例法具有独特的价值和功能:判例法是审判与立法融为一体的产物, 它是随着案件事实产生和发展的, 能够很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 具有极强的生命力, 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法律与现实的脱节, 从而弥补了成文法的不足。并且在行政审判中还可以发现成文法存在的缺陷, 判例在对其及时指正的同时催生新法的制定, 从而推动行政立法的发展。因此, 目前绝大部分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在行政法领域都是采用判例制度, 行政判例被赋予了法律效力。判例法是行政法的主要法律渊源。比如在大陆法系国家法国, 其行政法的重要原则基本上都是由行政法院的判例产生的, 法国行政法学家如是说:“如果我们设想立法者大笔一挥, 取消全部民法条文, 法国将无民法存在;如果他们取消行政法条文, 法国的行政法仍然存在, 因为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不在成文法中, 而存在判例之中。”在德国行政法领域, 判例法是作为成文法的具体化或补充渊源而存在的。

二、行政判例有利于防止行政权力滥用

在现代社会, 社会管理的客观需要使得立法机关不得不授予行政机关较大的自由裁量权。然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 这是亘古不变的一条真理, 有权力的人们一直使用权力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停止。由于社会的复杂多变, 以及行政执法人员自身素质的差异, 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也就难以避免。但是这又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造成极大的伤害, 控制这一权力滥用非常必要。目前控制的主要手段就是司法审查。在我国, 人民法院原则上只审查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合理性的审查, 只限于行政处罚显失公正时才享有变更权。这一规定存在着两个问题:一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司法审查的范围过于狭窄;二是显失公正的规定过于抽象, 没有具体标准, 不易操作。因此, 这使得某些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政行为不能得到有效监督。随着社会的发展, 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一旦成为司法审查的范围时, 行政判例的作用就凸显出来。因为判例具有具体性、可比性等有点, 能很好地克服立法规则的抽象性, 并且行政判例一经公布生效, 不仅对法院产生约束力, 而且也约束行政机关本身。因此, 通过行政判例可以为行政机关的行为提供统一的执法标准, 一方面既可以防止司法恣意, 保证行政机关享有足够的自由裁量权去应对复杂多变的行政事务, 确保行政效率, 另一方面也可以保证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的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判例有利于弥补行政诉讼不足

我国行政诉讼制度起步较晚, 且社会正处于转型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非常抽象, 存在着许多不完善的地方, 这是不利于行政诉讼实践的。而行政判例恰好在多方面弥补了《行政诉讼法》的不足, 其中最重要的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 判例法有利于扩大我国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只将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纳入受案范围, 人民法院就只能受理行政主体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案件, 对受案范围的自行突破是违法的。但在近十多年的司法实践中, 有些本不属于行政诉讼法规定具有可诉性的行政行为也为法院所受理。一个突出的例子就是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这是全国首例学生诉学校拒绝颁发毕业证、学位证行政诉讼案, 该案例确定了教育机构的行政主体资格, 案件的行政性质, 确立了教育处分的告知制度和申辩原则。但是, 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都没有规定学校在作出类似处理决定时必须遵循这一要求, 从这一点来说法官并没有严格依据法律办案, 而是创造性地将自己对于正当程序原则的理解运用到审理案件的过程中, 制造出一条新的法律规范。用传统的眼光来看, 这实际上是僭越职权, 但这一创造却得到最高法院的首肯, 该案例也被刊登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之上。此后, 我国许多法院受理了学生诉高校管理或处分行为的案件, 各级人民法院一般都是以行政案件进行立案的。由此看来, 如果建立了行政判例制度, 就可以避免这种普遍的违法现象, 人民法院受理侵犯教育权的案件将不再被视为违法。因此, 行政判例对受案范围的扩大是有极大作用的。

(二) 判例法有利于实现行政司法统一, 维护行政诉讼的威信

目前, 在我国行政诉讼实践中, 一方面, 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 各地人民法院参照自己所在地的地方规章所作出的行政判决可能存在差异, 造成司法地方化;另一方面,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 法官在事实审查中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 但是由于法官文化素质以及司法环境的不同, 极易造成类似案件的处理结果不同, 从而破坏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因此, 就会出现相类似的案件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 致使法律的确定性严重削弱, 降低了人们对自己行为的可预见性。如果建立了行政判例制度, 在相同或相似的情况下, 就可以对照判例, 不至于作出与行政判例大相径庭的判决。这样, 就会避免法院的判决相互间不一致, 防止司法地方化的现象。同时通过先例引导法官裁判后案, 也相应的制约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纠正了处理同类案件上的偏差, 有助于实现司法统一, 提高行政法治的威信。

四、行政判例有利于提高公民权利意识

行政诉讼强调的是个人的价值, 而中国几千年的传统文化更多的是强调“重义轻利”, 从而导致中国公民缺乏个人权利意识, 畏官畏讼。几千年的专制以及“人治”制度已经不存在, 但其作为深层次的文化、心里影响仍然存在。因此, 《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至今, 已经有十多年了。人们对这一被称之为“民告官”的诉讼, 却并没有信心。归根究底, 就是“官本位”文化的影响, 使得公民个人权利意识被埋没了, 故改变这一现状是我们法制建设中不可忽视的一面。行政判例对改变这一现状则起到了以下作用:首先, 普通群众可以通过具体案例来了解法条里究竟说了什么。确立行政判例制度, 可以使公民从行政判例的具体内容中, 直接地领悟到法律的规则。其次, 中国几千年的自然经济传统, 使得以交换为基础的平等观念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因此, 与契约社会相对应, 传统的中国社会属于身份社会, 即个人的权利义务是由身份和地位决定的, 即使到了今天这种观念仍然没有得到根本的改变, 对官的顺从、隐忍制约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根据《中国法律年鉴》和《人民法院年鉴》的统计, 1995年以后行政诉讼案件撤诉结案率超过50%, 其中主要包括因为被告不理解、不支持, 动员原告撤诉和法院出于同情原告、迫于被告的压力以及追求审判的社会效果动员原告撤诉的案件。然而行政判例为公民提供了对抗行政机关的范例, 遵循判例能使人确实感到法是活着的法, 是行动着的法, 不再是一纸空文。通过先例人们能够很清楚地知道怎样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与权力对抗。

总之, 行政判例是行政诉讼实践的需要。我们有理由期待判例为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完善将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摘要:在两大法系日益融合的今天, 我国行政法仍然是以成文法为唯一法源, 不承认行政判例的法律效力, 但随着现代行政法律关系的日益复杂, 尤其是WTO框架下以保障权利、限制权力为基础的司法理念的要求, 单一的成文法制度已很难应对这一局面。而行政判例将有利于弥补行政诉讼不足、防止行政权力滥用、提高公民权利意识。因此, 借鉴国外行政判例法的经验, 在我国构建行政判例制度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权利保障,行政判例,必要性

参考文献

[1]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88, 718.

[2]罗豪才.行政法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996.8-11.

[3]马怀德.行政法制度建构与判例研究[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0.

[4]王霁霞.行政判例制度研究[J].行政法学研究, 2002.

论文-论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论文-论依法行政的必要性(精选8篇)论文-论依法行政的必要性 第1篇论依法行政的必要性摘要:中国要建设全面的小康,就必须依法行政,同时...
点击下载文档文档内容为doc格式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

确认删除?
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