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督查室处罚制度
安全督查室处罚制度(精选7篇)
安全督查室处罚制度 第1篇
霍尔辛赫选煤厂运营部
安全督查室处罚条例(试行)
为加强选煤厂安全督查室管理,规范部门行为,增强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组织纪律性,提高工作效率,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实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一、日常管理处罚条例
1、未按时参加班前班会者,罚款 50元;迟到早退者,罚款20元。
2、班中上级领导检查到睡岗者及员工举报者,罚款200元。
3、未严格执行请、销假手续者,罚款50元。
4、未认真完成当班安排工作任务,罚款30元。
5、认真填写交接记录本,不得造假、漏填,否则每次罚款20元。
6、对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及时汇报者,罚款50元;如果在其间发生人身伤害或设备上的事故罚款100—500元,情节严重者予以给予处分。
7、对确认的违章事故或三违情况不认识错误、吸取教训者,罚款100元。
8、胡搅蛮缠顶撞领导者罚款300元。
9、上班前四小时内给领导打电话请假者,罚款50元。(如有特殊情况说明原因并及其厉害关系,并经分管厂长批准)
10、领导按排的工作要按时完成,违反者罚款30元,如期完不成和领导说明原因。
11、要爱护瓦检仪器和对讲机如果损坏或丢失个人赔偿。
12、要按时填写瓦斯牌板,如果发现一处未填,罚款20元。
13、交接班时没有和同事交接清楚或没有交接当班时的情况,罚款30元。
14、当班或夜班查岗未按时到者罚款20元。
15、当班的事情未处理完交接下个班时,下个班的当班同事不能推三阻四,如果发现罚款30元。
16、电焊、气割时,电氧焊措施证必须放在现场并组织学习,否则罚款50元。
17、当班时调度通知某区瓦斯传感器报警迟迟未到者,一经发现罚款50元。
18、当班时发生的事情要第一时间向级领导汇报,如果不汇报或未及时汇报罚款30元。
19、在工作中领导提出的错误要及时改正,如果下次发生同样的错误一处罚50元。
20、领导开会分享的事情没有向同事交接者罚款30元。
21、造成信息传递中断者,罚款50元。
22、未按要求填写检查记录者,罚款 30元。
23、未按规定进行交接班或交接班不清楚者,罚款50元。
24、工作中有徇私舞弊者,罚款50元。
25、未及时汇报导致事故扩大者,罚款100元。
26、在用设备转动部位未安装安全防护设施,对包片负责人罚款30元/处。
27、在用设备安全防护装置出现松动、变形,未及时整改的,对包片责任人罚款30元。
二、瓦斯巡回检测方面
1、瓦检员按要求每次巡回检查时间间隔不超过3小时,各检查点瓦斯检查间隔时间要均匀,误差不超过20分钟,违者罚款50元/次。
2、瓦检员必须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按《瓦斯检查员岗位作业操作规程》上岗作业,违者罚款50元。
3、瓦检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斯检测仪检查瓦斯,且带有不少于2m长的胶管和与检查高度相适应的接收杖,违者罚款50元。
4、瓦检员每检查一个地点,都要将检查时间、瓦斯检查结果、瓦斯传感器显示值、检查人姓名及时填写在巡回图表和瓦斯检查牌板上,违者罚款50元/处。
5、瓦检员发现问题要及时请示汇报,做到巡回图表、瓦斯检查牌板、填写台帐“三对口”,违者罚款50元/次。
6、瓦检员在检查中发现瓦斯浓度超限及时组织处理并汇报调度,瓦检员不能处理的问题厂值班领导组织处理,违者罚款50元/次。
7、所有纳入瓦斯巡回检查地点的瓦斯数据都必须如实记入瓦斯台帐和瓦斯日报表(瓦斯日报表中瓦斯数据以各检查地点全天最高瓦斯浓度为准),违者罚款50元/次。
8、瓦检员应认真、严格履行职责,严禁脱岗、虚报、假报、漏检、假检等情况,违者罚款100元/次。
9、瓦斯检测仪在使用中严禁碰撞。使用者不得擅自调校和拆开仪器。瓦斯检测仪发生故障时要立即停止使用,及时汇报并交回,违者罚款50元/次。
10、瓦检员必须在指定地点交接班,未在指定地点交接班,罚款50元/次。
11、瓦检员交接班时须交接清楚瓦斯区域内的通风、瓦斯浓度及生产情况是否有异常,是否处理完毕,是否需要进一步处理,违者罚款50元/次。
12、瓦检员交接清楚瓦斯区域内的各种设施,包括通风、防尘、防火、局部通风以及瓦斯监测等有关设备和装置的状态,违者罚款50元/次。
13、瓦检员未交接清楚瓦斯区域内原来和新发现的各种隐患,当班情况如何,如何处理的和如何继续自理,违者罚款50元/次。
14、瓦检员如未在瓦斯检查记录上签字或漏填、假填、他人代填的罚款50元/次。
15、瓦检员要爱护仪器,并经常检查,每发现一次光学瓦检仪光谱跑负罚款50元。
16、现场瓦斯浓度超限时,瓦检员在20分钟内未到达现场,影响正常生产者,罚款50元/次。
17、瓦检员未按时填写、送报表、瓦斯台账者,罚款50元/次。
18、重点瓦斯区吸烟及无措施点明火者开除厂籍,发现烟头对岗位工罚款100元/个。
19、实施电氧焊作业时,现场瓦斯浓度发生超限事故瓦检员制止作业时,作业人员不停止作业,对负责人和瓦检员各罚款100元。
三、消防设施管理方面:
1、安全员、瓦检员要现场监督电氧焊作业,对电焊场所做好安全防护措施,违者罚款50元/次。
2、电氧焊作业完毕后,安全员必须监督作业人员用消防水对电氧焊现场进行洒水,确保无安全隐患,违者罚款50元/次。
3、选煤厂各地点配置的消防器材和设备,不得挪作它用,违者罚款30元。
4、消防器材的周围不准堆放杂物和挂放其它物品,严禁埋压、圈占消防拴,对消防器材要定期维修保养,保证清洁完好有效,包片负责人罚款50元。
5、凡因消防器材管理不善造成消防器材丢失、损坏者,按原价赔偿;隐瞒不报者,进行双倍处罚。
6、凡因发生火警、火灾(不论大小)动用消防器材者、事后要及时报告厂调度
室和安全督查室,并进行及时配备和更换,违者罚款50元。
四、隐患“三定”方面:
各项检查出的隐患问题由安全督查室负责以“三定”表形式分类、下发,各班组要严格按“三定”表要求完成时间进行整改,无特殊原因未按时回查隐患问题将根据轻微、一般、严重隐患分别对回查三定人元罚款50元、100元、200元/条。
安全督查室处罚制度 第2篇
安全督查是整个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督查是为了强化秩序、严肃纪律、消除隐患,学校要坚持安全督查经常化。
一、学校安全督查工作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要部署安全督查的网络,领导检查学校安全工作,经常性地对学校安全工作检查。
二、每学期上学前,安全领导小组要对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经消除隐患。期中要组织安全工作回看,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问题。期末要组织对安全工作进行总结评比。
三、每周行政值周具体负责安全的检查、监督与管理,行政值周要组织若干人员对学校的安全状况作一次检查,记录有关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四、值日教师负责当天的安全工作,要加强安全巡视,对学校及全体学生的安全实施管理,对违反安全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正确处理当天出现的各种偶发事件。
五、学校组织红领巾监督岗学生,协助值周和值日教师一起搞好安全保卫工作和卫生监督工作,值日教师要给以指导和帮助,值勤学生要加强安全方面的督查。
六、每月安全领导小组要督促各部门、各方面人员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及时研究和整改有关工作。
七、门卫要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盘查,发现行迹可疑人员,要
有力阻止进入;晚上,门卫对校园只少巡查一次。门卫发现情况要及时通报有关领导。
八、安全员要经常性地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工作,强化设施的安全和行为的安全。
九、班主任每周要对本班的安全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包括设施、学生表现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十、学校每学期对校产进行清查一次,发现缺损要追究原因,及时记录,及时补救,保证校产不流失。
安全督查制度
浅议行政处罚听证制度 第3篇
(一) 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的现状。
《行政处罚法》是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赖以建立的基础, 它用两个条文即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对听证制度进行了规定。其中第四十二条对听证的范围、启动、通知、主持人等进行了明确;第四十三条对听证的效力作出了规定。
(二) 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意义。
(1) 听证是行政机关在下达处罚决定之前进行, 通过听证, 可便于当事人更好地行使陈述、申辩、质证的权利; (2) 听证的公开性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 有利于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3) 有利于培养行政机关同公民之间的良好关系, 促进行政管理秩序的改善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4) 有利于对整个社会进行政策、法制的宣传教育, 培养整个社会的公正感; (5) 很大程度上可以减省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给当事人带来的麻烦。
二、我国当前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目前我国《行政处罚法》对听证程序的规定较为简单, 相关的配套制度也不完善, 造成了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着一些下缺陷和不足。
(一) 适用对象不合理。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了听证仅限于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而将对处罚最严厉、对当事人影响最为直接和重大的限制人身自由、没收非法所得和非法财物的数额大大超过罚款金额等行政处罚和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排除适用听证程序, 范围确实过小。
(二) 启动程序过于单一。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听证启动方式只有依申请举行一种, 不能适应现实的需要。因为在行政处罚案件中有些对于当事人的处罚金额特别巨大;还有一些对特殊相对人的处罚, 特别是对其进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的处罚涉及到广泛的社会公众利益。如果按现有的听证规则, 很可能因为被处罚人一人放弃听证权利, 造成众多利害关系人和社会公众无法参与听证。对于类似这种行政处罚案件如果不规定处罚机关有义务依照职权直接举行听证, 是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 也不利于保护社会公众利益的。
(三) 主持人地位不明。
听证会的实质在某种程度上与司法庭审相似, 如同法官的听证员在听证会上的作用可想而知, 其自身素质水平、独立性如何将直接影响到听证会的效果, 这一点也为实践所证明。我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 这体现了调查人员和主持人员职责分离的原则, 是我国行政程序立法上的进步, 体现了程序的公正性。然而, 由于该条款的规定过于简单, 对听证主持人应当具备何种资格, 有哪些职权等法律没有做出回答。这显然不能符合建立规范的主持人制度的要求。因此, 建议由政机关法制机构或专门工作人员集中承担本机关的听证主持人, 同时赋予主持人有指挥听证程序进行的权力, 具体包括:决定听证会的进程;决定是否中止、延期举行听证会;接纳双方证据, 对证据进行采信;采取必要措施, 维护听证会秩序以及最后拟定听证报告等。
(四) 对利害关系人或第三人合法权益保护不够。
国外的行政听证程序均将第三人列入听证的参与人中, 并通知其参加听证, 而我国《行政处罚法》中仅限于行政相对人, 将利害关系人或第三人其排除在听证程序之外。我认为可以借鉴《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明确利害关系人和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听证, 或者由主持人通知参加听证。这样才能真正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并符合行政程序法的立法宗旨。
(五) 通知的规定过于原则。《行政处
罚法》仅列事项、时间、地点为通知内容, 没有把听证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纳入其中, 当事人往往明知可以要求听证和听证即将举行却不知或无法有针对性地作充分的准备, 以致听证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作用大打折扣。另外, 对于通知的方式也没有明确。因此, 结合我国实际, 行政处罚听证的通知内容应当包括:听证时间、地点;当事人、者利害关系人、案件调查人员基本情况和权利义务;主持人基本情况;听证的主要程序;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事实、依据和理由;缺席的法律后果;听证涉及的主要事实问题与法律问题等。同时, 明确通知的方式一般应采用书面的方式进行, 必要时可以进行公告。另外, 还可以包括委托送达, 口头告知 (但要记入笔录) 等。
(六) 未确立案卷排他性原则。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听证结束后, 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 做出决定。”没有对听证笔录的效力做出规定, 未在制度层面上确立案卷排它原则, 也没有体现出“听证笔录应当作为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唯一依据”的理论要求。也就是说, 在现有规定的情况下, 行政处罚的决定人仍可凭在听证案卷记录之外的当事人所未知悉和未申辩的事实作为依据去做出处罚决定, 其后果将使听证结论的有效影响小, 致使行政机关可以抛开听证程序擅自做出决定, 致使听证流于形式。
摘要:本文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许可法》的有关法律规定, 结合行政执法工作的实际情况, 参照国外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先进经验, 对我国行政处罚的听证程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剖析, 并就如何完善听证制度提出了一些肤浅的建议。
关键词:行政处罚,制度建设,听证程序
参考文献
[1].马怀德主编:《行政程序立法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1.马怀德主编:《行政程序立法研究》, 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2].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2.应松年主编:《行政程序法立法研究》, 中国法制出版社2001年版
[3].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3.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 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行政处罚制度之完善 第4篇
关键词: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现状与问题;完善
一、行政处罚听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处罚听证制度适用范围过于狭窄。目前我国行政听证程序在行政处罚领域适用范围过于狭窄,有违行政公正原则的要求。我国到现在为止还没有一部单独的行政听证法,而在《行政处罚法》中也仅仅用了三个条文来阐述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适用程序以及其他注意事项。此种列举式的规定,虽然在最后用了“等”字看似作了补充,但是在理论界仍有较大的争议。胡锦光、刘飞宇学者认为此处的‘等并不是在列举不尽情况下所作的概括规定,而只能理解为是一种立法上的技巧,即在将来条件成熟需要进一步扩大听证程序的适用范围时,无需修改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只需要在单行法律中增加听证程序适用范围,就能够达到扩大听证程序适用范围的效果。由此可以看出,如果在立法方面不进行更加具体详实的规定,这一程序性制度无法得到更好更加具体的实施。
(二)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启动主体过于单一。目前我国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启动主体过于单一,无法体现行政公正原则的要求。根据目前我国《行证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能够作为听证程序启动主体的仅为受行政处罚行为影响的行政相对人,也即依法被行政机关给予具体行政处罚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除此之外还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可以要求行政机关进行听证的,行政机关就应当举行听证,不得拒绝。而这也只限于某些处罚,其余的行政机关就可以选择举行或者不举行。这就意味着立法者在规定听证程序的启动方式时更倾向于行政机关掌握主动权。
(三)行政处罚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较低。听证笔录是指听证主持人在听证过程中对调查取证人员、案件当事人陈述的意见和提供的证据所作的一种书而记载,是对整个听证过程的客观记录。听证笔录在听证程序乃至整个行政程序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听证制度的价值能否实现,相当程度上取决于对听证笔录的效力认定。对听证笔录的法律效力未作规定,理论界和实务部门对此存有较大的分歧。实践中各地各部门的做法也并不一致,这大大降低了笔录的法律效力。
二、完善我国行政处罚听证制度的对策
(一)扩大行政处罚听证适用范围。笔者认为应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如行政拘留等纳入听证的范围。无论何种原因,都不应该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排除于听证程序之外。因为,就剥夺相对人的权利性质而言,限制、剥夺人身自由的行为罚其严厉程度超过财产罚。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序列中,人身自由权是优于财产权的,而对公民最重要的人身自由权利的保护程度却不及其他权利,不能不说是现有听证制度的一个缺陷。所以,笔者建议若在《行政处罚法》中修改听证的适用范围,把限制人身自由的行为罚纳入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建立人身罚相应的听证制度,既是健全听证制度的重大措施,也是完善我国基本人权法律保护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修改启动程序规定。建议增加处罚机关主动举行听证的规定。可以参考《行政许可法》第46条将《行政处罚法》第42条有关规定修改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处罚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即行政机关可以依申请也可依职权组织听证,同时将申请听证的主体范围扩展到利害关系人。
(三)确立听证笔录在最终决定中的现实效力。确立听证笔录在行政听证程序最终决定中的现实效力,更有利于实现行政听证和行政公开。为此笔者建议《行政处罚法》须明确规定真实、全面、合法有效的听证笔录作为听证程序终结后行政机关做出处罚决定的唯一根据的法律地位,据此可以参考《行政许可法》听证制度中的“案卷排他原则”。明确听证笔录在行政机关作出的最终决定中的现实效力符合现代行政听证制度的本质要求,同时也能更好的体现行政公正原则中有关案卷排他原则的要求和行政公开原则当中对听证程序结果公开的要求,在完善行政听证制度的过程中将行政公正和行政公开原则落到实处。
结语:纵观行政听证制度在我国行政处罚领域的发展情况,我们必须正视其中存在的问题,在贯彻执行这一程序性制度的同时,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在这一方面的先进经验,尽快完善我国行政听证制度。
参考文献:
学校安全巡查督查制度 第5篇
学
学校安全督查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学校安全意识,确保学校安全、稳定,保证师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的安定团结,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经研究,决定建立学校安全督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建立学校安全督查制度,是坚持科学发展观,创建“平安校园”、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是加强学校安全管理,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必要步骤,是学校安全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必要手段,是强化责任制、改进工作作风的有力抓手。做到安全工作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二、组织领导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成立学校安全巡查督查组。由校长任组长,教导主任为副组长,班主任、后勤领导为组员。
三、具体内容
安全督查是整个安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安全督查是为了强化秩序、严肃纪律、消除隐患,学校要坚持安全督查经常化。
1、学校安全督查工作由学校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小组要部署安全督查的网络,领导检查学校安全工作,经常性地对学校安全工作检查。
2、每学期上学前,安全领导小组要对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经消除隐患。期中要组织安全工作回看,总结经验,发现并解决问题。期末要组织对安全工作进行总结评比。
3、每周值日领导具体负责安全的检查、监督与管理,对学校的安全状况作一次检查,记录有关情况,及时提出整改意见。
4、值日教师负责当天的安全工作,要加强安全巡视,对学校及全体学生的安全实施管理,对违反安全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正确处理当天出现的各种偶发事件。
5、每月安全领导小组要督促值日教师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及时研究和整改有关工作。
6、门卫要加强对外来人员的盘查,发现行迹可疑人员,要有力阻止进入;
7、值周领导要经常性地对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安全工作,强化设施的安全和行为的安全。
8、班主任每周要对本班的安全工作进行一次检查,包括设施、学生表现等,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校园安全巡查督查制度 第6篇
为确保学生能在校内安全愉快地学习、生活,杜绝一切可能发生的学生安全事故,特建立学校安全巡视值日制度。
一、巡视人员:护校队、值日教师、班主任老师。
二、巡视时间:白天:第一次7:40~ 8 :00,第二次10:40~ 11 :00 第三次13:00~ 13 :20,第四次16:30~ 16 :50,晚上夜班:第一次5:30--6:00,第二次8:20—8:40
第三次:10:20—10:40
第四次:12:20—12:40
第五次:2:00—2:20,第六次
:4:00—4:20
第七次:6:00—6:20
三、巡视制度:
1、值周领导做好值日教师校园安全巡查工作安排。
2、值日教师按时到校做好上课前学生的安全管理工作,禁止学生随意走出校门,并巡视学生课间活动。对学生有不安全行为给予制止,禁止学生做危险游戏,严禁手持器械活动(特别是刀具利器、棍棒之类物品)、严禁追跑打闹。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学生有违纪、不文明等现象及时向班主任反馈。
3、中午、下午放学做好静校工作。并与值日学生在校门口做好相应疏导管理工作。
4、当日值日教师负责好少先队(或青年团)的“一日文明检查”活动。
5、对校食堂、场地、设备设施等进行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应立即排除,不能排除的立即报告学校领导,并做好其它安全预防(如警示学生远离有危险的活动范围)。
6、向值周领导及时报告安全隐患,并积极协助消除隐患,做好各项巡查记录。
7、值日结束后由值周领导签字并做好下一班的交接工作。
8、值周领导、值日教师承担因失职而造成的事故责任。
9、值日教师早晨7:40~ 8 :00分在校内做好安全工作,禁止学生随意走出校门,严禁学生在校园内骑自行车,并巡视学生课间活动。
10、按学校要求做好学校大门的开锁与上锁。非本校人员未经学校领导批准后一律不得入内。
5、值日领导安排好课间巡视范围(a、学校操场。b、校园内)。
8、值日结束后由带班领导签字并做好下一班的交接工作。
9、值日领导、值日教师承担因失职而造成的事故责任。
10、由当周的值周领导做好值周教师的校园巡查分工安排,每天至少有2—3人参加巡查。
11、值周教师在晨读前,课间、午休,放学后各时段进行校园巡视(带领值周学生同时巡视),把校园分成若干块,每块责任到人,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
12、下午放学后做好学生疏导工作。及时处理突发事件,遇重大问题及时向值周领导汇报,由值周领导向校长请示汇报。
13、在巡查过程中发现学生违纪或不文明现象应及时纠正和制止,并及时向班主任反馈。
14、对校园周边环境进行巡查,发现商贩拥堵校门及时清理,发现可疑人员及时上报。
15、巡查人员每天应认真填写安全巡查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名。
学校安全督办督查制度 第7篇
第二条事故隐患是指危害程度高、整改难度大、整改时间长,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课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学校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以及其他性质严重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隐患。
第三条各镇(校)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安全隐患实施监督管理,县教体局安全办公室对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按照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和“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行业管理原则,各镇中心学校、县属学校,城区教育办,县实验幼儿园,各民办学校、幼儿园,局属各相关科室,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分别负责整改落实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
第四条县教体局安全办公室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包括:
(一)上级来我县学校幼儿园督查发现的事故隐患;
(二)县教体局各科室提交的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
(三)各学校幼儿园报请县教体局进行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
(四)群众举报经核实后需要挂牌督办的事故隐患;
(五)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安全问题。
第五条县教体局安全办公室向各学校幼儿园下达挂牌督办通知书,内容包括:
(一)事故隐患名称;
(二)督办事项;
(三)整改完成期限。
第六条发现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治理,不能立即治理的,要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安全隐患治理期限,一般隐患不超过5天,重大隐患不超过30天,需要延长时间的,制定具体的安全保障方案,报县教体局安全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接到挂牌督办通知后,各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制定整改方案,做到治理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监控“六落实”。整改结束,经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写出整改完成报告,报县教体局安全办公室销号。
对学校自身难以整改的事故隐患,县属学校幼儿园要及时向教体局汇报,各镇学校幼儿园要及时向镇政府汇报并报教体局备案。
县教体局安全办公室加强对隐患整改工作的监督检查,必要时进行现场督查落实。
第七条各学校幼儿园应当按时完成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对工作不力,不能按时整改的,县教体局将在全县通报批评;对整改不及时造成事故的,依法从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事项作为学校安全目标管理考核和平安校园评选的重要内容。
安全督查室处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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