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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费用提取和投入保障制度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漫步者2025-09-131

安全费用提取和投入保障制度(精选5篇)

安全费用提取和投入保障制度 第1篇

生产服务中心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规范公司安全生产,保障安全生产投入,保护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及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三条

适用范围

公司基本建设及其它所有生产活动安全费用的提取和支出。第四条

职责划分

1、总经理对安全生产费用全面领导。审批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经费使用报告。

2、财务部负责对安全生产资金统一管理,审核安全费用提取、安全投入计划、安全经费使用等,根据安全生产计划,做好资金的投入落实工作,建立安全经费台账,确保安全投入迅速及时。

3、工程筹建部及其它各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安全投入计划,编制安全投入报告,具体实施安全经费投入,建立本部门安全经费投入台帐,并汇总到综合管理部。

4、综合部负责审核,汇总并编制公司安全投入计划,审核安全投入报告,监督检查安全投入落实情况,汇总并建立公司安全经费投入台账,编制安全经费提取和投入情况报告。

第五条

费用提取及支出

1、安全经费按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提取,基本建设安全管理费用按建设费用的2%提取,实行专款专用。

2、安全经费按以下范围使用:

(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支出,主要是指: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防火、防爆、泄压、防毒、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提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

(2)、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3)、安全生产检查和评价支出。

(4)、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5)、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6)、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7)、在以上使用范围内,公司应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

3、公司为员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人身意外伤害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4、安全费用使用步聚

(1)、综合部根据规定制定安全费用提取计划,经财务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执行,由财务部进行专门账户管理。

(2)、各部门编制安全投入计划汇总到综合部,由综合部审核后编制公司安全投入计划,经财务部审核后报总经理审批。

(3)、各部门根据实际投入需要编制安全费用投入报告,经综合部、财务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执行。综合部和财务部检查实施情况。

(4)、各部门、综合部、财务部要建立安全投入台账。

第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与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发生冲突时,以集团公司规定为准。

第七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陕西彬长矿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服务中心。

生产服务中心

2010年4月15日

安全费用提取和投入保障制度 第2篇

使用制度

二0一三年

安全投入保障及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安全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矿井安全设施,提高安全装备水平,增强矿井抗灾能力,统一、规范公司煤炭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我公司安全生产收入投入长效机制,保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根据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和长煤销发【2013】242号山西煤销长治有限公司《关于调整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及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费用使用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矿实际,安全科、财务科联合制定了本制度。

第二条 新村煤业井上、下用于安全生产或改造项目适用此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煤矿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二章 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第四条 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除特殊情况外,煤矿煤炭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标准按《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16号)执行。提取标准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六条 安全费用使用应坚持以下原则:

安全费用严格按照“企业提取、分级管理、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坚持专款专用原则。

安全费用的管理,坚持“一季度一计划,一月一汇报”制度;并编制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财务预算。

(二)坚持自提自用的原则。

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本矿自提自用资金,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三)坚持重点保障的原则。

安全费用要在本制度规定的使用范围内使用。煤炭安全重点保证安全设备更新,水害防治、风机改造、瓦斯治理、煤尘治理、防灭火等设施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改造和完善等重点环节的需要。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督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的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

部门(如供应科)采购或组织施工。完成后,由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计划或审核同意后决算计入安全费用使用账目内。

2、计划内设备、材料、配件的采购,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有关招标办法执行。安全设备的技术协议必须由长治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及使用单位签字后方可定货。

第八条 安全工程项目严格履行程序,按照集团公司招标办法执行。

第九条 建设工程严格实行监理制。列入安全资金的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机构对工程建设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安全项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过程中发生设计修改、工程更改、材料代用,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报长治公司审核,并经长治公司分管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实行监督管理。必须建立健全的煤矿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和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原则是:财务部门负责按标准提取,安全科对使用进行统一管理,各职能部门所涉安全费用的使用计划由各相关部门根据要求单列,分管领导把关,报安全科,安全科审核汇总计划,安全矿长审定,送财务科和供应部门,落实监

第十五条 每月5日前,应将上一月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情况同时报长治公司财务资产部和安全监察部。安监部审核汇总后上报集团公司和其他上级部门。公司安全监察部应建立各矿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台账。

安全费用提取和投入保障制度 第3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 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决定, 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制定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二○一二年二月十四日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 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 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 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国发[2004]2号) 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冶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 (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 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 (以下简称企业) 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 (以下简称安全费用) 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 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 (地面开采) 、金属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 和《危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 (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 ;管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冶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 包括:黑色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冶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 以及炭素、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冶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 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第五条煤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 煤 (岩) 与瓦斯 (二氧化碳) 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煤30元;

(二) 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 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 石油, 每吨原油17元;

(二) 天然气、煤层气 (地面开采) , 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 金属矿山, 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 地下矿山每吨10元;

(四) 核工业矿山, 每吨25元;

(五) 非金属矿山, 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 地下矿山每吨4元;

(六) 小型露天采石场, 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 且最大开采高度不超过50米, 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 每吨1元;

(七) 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 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1元, 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 按照已堆存尾砂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 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 每年提取5万元;超过100万立方米的, 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 但每年提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提取。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 矿山工程为2.5%;

(二) 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 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 在竞标时, 不得删减, 列入标外管理。国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 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 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 按照4%提取;

(二)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按照2%提取;

(三)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5%提取;

(四)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2%提取。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 普通货运业务按照1%提取;

(二) 客运业务、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务按照1.5%提取。

第十条冶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 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 按照3%提取;

(二)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按照1.5%提取;

(三)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5%提取;

(四)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 按照0.2%提取;

(五) 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 按照0.1%提取;

(六) 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 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 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 按照2%提取;

(二)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按照1%提取;

(三) 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2%提取;

(四) 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 按照0.1%提取;

(五) 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 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 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 按照3.5%提取;

(二) 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 按照3%提取;

(三) 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2.5%提取;

(四) 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 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 火炸药及其制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包括:含能材料, 炸药、火药、推进剂, 发动机, 弹箭, 引信、火工品等) :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 按照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按照3%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按照1%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5%提取。

(二) 核装备及核燃料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 按照3%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2%提取。

5.核工程按照3%提取 (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 在竞标时, 列为标外管理) 。

(三) 军用舰船 (含修理) 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 按照2.5%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按照1.7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8%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4%提取。

(四) 飞船、卫星、军用飞机、坦克车辆、火炮、轻武器、大型天线等产品的总体、部分和元器件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 按照2%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按照1.5%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 按照0.2%提取;

5.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 按照0.1%提取。

(五) 其他军用危险品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 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 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 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 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 企业本年度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 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 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 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 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办法的, 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 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入为提取依据, 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 如能按业务类别分别核算的, 则以各业务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 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的, 则以全部业务收入为计提依据, 按主营业务计提标准提取安全费用。

第三章安全费用的使用

第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支出, 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 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患治理支出, 包括“一通三防” (通风, 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 、防治水、供电、运输等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 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 实施矿压 (冲击地压) 、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 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 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 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 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 包括矿山综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 (提升) 系统和尾矿库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 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 完善尾矿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出, 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 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 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 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 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 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 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 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冶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 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 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出;

(二)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 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

(八)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 (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

(二) 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 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 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九) 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 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 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 (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 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 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 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 高新技术和特种专用设备安全鉴定评估、安全性能检验检测及操作人员上岗培训支出;

(五) 安全生产检查、评价 (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 、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 军工核设施 (含核废物) 防泄漏、防辐射的设施设备支出;

(八) 军工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及武器装备科研、试验、生产、储运、销毁、维修保障过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改造费和安全防护 (不包括工作服) 费用支出;

(九) 大型复杂武器装备制造、安装、调试的特殊工种和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支出;

(十) 武器装备大型试验安全专项论证与安全防护费用支出;

(十一) 特殊军工电子元器件制造过程中有毒有害物质监测及特种防护支出;

(十二) 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十三) 其他与武器装备安全生产事项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六条在本办法规定的使用范围内, 企业应当将安全费用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者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应当专户核算, 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 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 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主要承担安全管理责任的集团公司经过履行内部决策程序, 可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 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的, 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 但其使用范围不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 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 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 应当将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的, 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 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按原渠道列支。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 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 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 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 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属于企业自提自用资金, 其他单位和部门不得采取收取、代管等形式对其进行集中管理和使用,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企业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并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

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向分包单位支付必要的安全费用以及承包单位挪用安全费用的, 由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煤矿安全监察等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规、规章进行处理、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各省级财政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 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并报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安全费用提取和投入保障制度 第4篇

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1.目的为了建立本公司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员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财政部、安监总局《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安全生产费用实际需要,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提取、管理和使用制度。

2.工作程序

2.1本公司属归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全年实际销售收入的0.5%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开展安全生产活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改进企业安全生产条件。

2.2安全生产费用的预算、使用和支出范围:

①车间、仓库等作业场所预防事故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维修、更新,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的检测,通风排风系统维修、更新,防腐、防渗漏设备维修,特种设备检测检验等费用预算。

②生产车间、仓库等作业场所减少与消除事故影响设施:消防、技防和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维护、更新,防毒、防灼伤卫生防护用品,冲淋洗眼设施的维护、更新等费用预算。

③安全评价、隐患评估,职业卫生评价,职业病预防健康体检的费用预算。

④安全标准化考评以及ISO9001管理体系认证的费用预算。⑤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以及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取证的费用预算。

⑥应急救援资源和演练的费用预算。

⑦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费用预算。

⑧其他直接用于安全生产活动的费用预算。

2.3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优先用于满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整改所需支出。

2.4安全费用的提取和年初预算、年终决算要列入企业

财务收支计划,并单列财务科目。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建立专户核算,加强财务管理。

2.5公司财务部应于当年年底和次年年初,分别造具安全生产费用的“下一年预算”和“上一决算”。在上报董事会、总经理的同时,抄送生产部、安全部。

海城市四海气体有限公司

安全费用提取和投入保障制度 第5篇

一、专项资金的提取:每年应在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中安排10%到20%(矿山、化工、金属冶炼企业应大于20%)用于安全技术措施,不得挪用。

二、设立专项资金帐户,专款专用。

三、专项资金使用于矿山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培训、矿山安全机械、防护装置和保护装置(如:安全卡、安全钩、安全门、过速限制器、越程限制器、过卷扬限制器、安全手柄、安全制动、联销器等);保险装置和信号装置(如安全阀、自动空转装置、水封安全器、水位表、压力计等),为安全而设低电压照明设备;工业卫生(如保持空气清洁或使温湿度符合劳动保护要求而安设的通风装置等);矿山机械设备的修理,更新改造;矿山安全技术方案的硬件设施、软件工程的添置和设置以及用于矿山紧急救援等方面。

安全费用提取和投入保障制度

安全费用提取和投入保障制度(精选5篇)安全费用提取和投入保障制度 第1篇生产服务中心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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