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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监管客运海南

来源:文库作者:开心麻花2025-09-191

旅游监管客运海南(精选6篇)

旅游监管客运海南 第1篇

海南旅游客运简报

(第5期)

海南省旅游客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海南省旅游客运监督委员会 2012年3月20日

【公司新闻】

助人为乐好司机关爱他人活雷锋

近日,深圳市长途汽车客运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收到了一封来自云南昆明的候少红女士热情洋溢的感谢信,来信称赞该公司琼C90K91旅游车司机翁明富助人为乐,关爱他人活雷锋的崇高精神。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今年2月中旬,候女士的父母从云南昆明来海南旅游,20日上午当在三亚大东海广场游玩,途经停车场时,候女士74岁高龄的父亲候启祥冠心病突然发作,生命垂危,这一变故让身处异地的侯女士母亲吴启焕束手无策。虽然大东海广场游玩的游客游人如织,但是担心救人反遭诬陷的不良社会风气占据着游人的心理,致使围观、看热闹的游客不少,可现场就没有一个伸出援助之手救助候女士父亲的。正当候女士的母亲一筹莫展和感到万分无助的时候,只见停车场内琼C90K91旅游车上 1的一名中年驾驶员出现在了候女士父母面前,并简单地向候女士的母亲询问了有关情况后,迅速叫来的士和侯女士的母亲搀扶着候先生打车到三亚市人民医院救治。到医院后,这位驾驶员忙前跑后,不仅出钱为患者挂号、来回打的的钱也均是他自掏的,而当他接到电话称要执行团队运输任务急着要走时,了解到候女士的妈妈身上没带有多少钱后,硬是塞给候女士妈妈300元钱。这让候女士的妈妈感动得热泪盈眶,想不到身在海南,还能遇到素不相识的人的救助。由于候先生护送及时,以及在医院的真心救治下,最终候先生脱离生命危险,并于2月29日安全返回了云南昆明。由于当时救治候女士父亲时情况十分紧急,旅游车中年驾驶员自始至终也未透露自己姓名,而候女士的母亲一直处在紧张和焦虑之中,待候女士父亲抢救过来后,想感谢参与救治的驾驶员时,才想起当时未曾问及其单位和姓名,致使候女士的父母一直都未能获悉救助他们的恩人的名字。回到云南后,如何查找恩人以及向恩人还款和表示感谢,成为了候女士一家人的迫切心愿,所幸是记住了其旅游车号牌—琼C90K91。为此,出现了本文开头一幕。

经该公司调查核实,琼C90K91车上的中年驾驶员叫翁明富,1971年出生,海南万宁人,从事旅游车驾驶员工作7年,平时工作认真负责,服务态度好,热心帮助游客,是一名各方面工作都表现出色的驾驶员。翁明富在三亚大东海救助候女士父亲后,他感到这个事很平常,不仅是自己的举手之劳,同时也是作为建设国际旅游岛一个旅游车司机应该做的,没有什么可以值得炫耀的。

因此,在公司他也未向领导汇报和同事说及此事,公司无人知晓。直至候女士的感谢信出现,才获悉翁明富在三亚助人为乐,热心救助云南昆明游客的事。日前,该公司对翁明富作出了通报表扬,并给予500元奖励。同时,省旅游客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号召全省旅游行业司机从业人员向翁明富同志助人为乐、做好事不留名的雷锋精神学习,努力争当建设国际旅游岛旅游行业的客运先锋。

送: 罗保铭书记;省委副书记、省长蒋定之;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肖若

海;省委常委、宣传部长、副省长谭力;陆志远省长助理;省交通运

输厅董宪曾厅长、周文雄副厅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省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局徐学健局长;省旅游委孙颖副主任、吴坤雄副主任;

省旅游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旅游客运监督委员会成员、省道路运输局、各市县旅游局、各相关行业协会、海汽集团、首汽(集团)海南公司、海南

春秋汽车公司、新国线(集团)海南公司、深圳长途汽车海南客运公司、海南耀兴集团、海南银亚公司、郑州宇通客车海南公司、三亚好运通

旅业投资公司、各部门。

审稿:刘海荣、刘金林编辑:邓世贵、陈婉

地址:海口市南海大道32号 邮编:570216 电话:66833152 传真:66833157

旅游监管客运海南 第2篇

(3月30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9月25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管理若干规定〉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旅游客运市场秩序,提高道路旅游客运服务质量,保障道路旅游客运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旅游客运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道路旅游客运是指以旅游客运车辆运送旅游观光的旅游者且其线路至少有一端在旅游景区(点)的道路客运方式。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旅游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旅游客运管理工作。

旅游、公安、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道路旅游客运管理工作。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省道路旅游客运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全省道路旅游客运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

第五条 道路旅游客运运力投放应当实行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保持旅游客运供求的平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道路旅游客运市场需求,确定和调整本经济特区道路旅游客运运力投放。在确定和调整道路旅游客运运力投放时,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广泛征求意见。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旅游客运运力投放额度,遵循鼓励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并有利于提升旅游客运车辆档次和改善车型结构的原则,合理配置道路旅游客运资源。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本经济特区内的道路旅游客运运力投放、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

第六条 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应当办理工商登记,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

申请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运车辆:

1. 车辆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2. 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规定的中级以上;

3. 车辆设施应当符合《旅游客车设施与服务规范》(GB/T26359)的相关规定;

4. 道路旅游客运车辆数量在五十辆以上、客位三百五十个以上,但定线旅游客运除外;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和固定办公场所;

(四)有符合规定的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管理人员和驾驶人员,并且驾驶人员在三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五)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七条 申请在本经济特区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应当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注明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范围,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道路旅游客运申请人为二人,且其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许可决定。道路旅游客运申请人为三人以上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招标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八条 市、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本决定实施之前已经依法批准在本辖区内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的经营者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条件的,可以在原批准期限内在本经济特区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市、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再审批道路旅游客运经营。

第九条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期限为四到八年。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旅游客运经营许可时,应当根据车辆技术和类型等级等因素明确具体的经营期限。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经营的,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六十日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条 禁止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营运证的单位和个人从事旅游客运经营。旅行社、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统称承租人)不得向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车辆营运证的单位或个人租用车辆从事旅游活动。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期限内,应当拥有旅游客运车辆所有权,禁止挂靠经营、转包经营。

禁止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转让、变相转让或者出租、出借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二条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向旅游者提供连续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旅游客运业务。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需要暂停、终止旅游客运业务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暂停道路旅游客运业务的,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十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交回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批准终止道路旅游客运业务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七日以上停运的,视为自动终止旅游客运业务,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注销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车辆营运证。

第十三条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按照以下要求规范经营:

(一)对旅游客运车辆和驾驶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

(二)设立统一银行账户、统一收支管理、统一成本核算、统一缴纳税费;

(三)依法与所聘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依法统一发放工资、统一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鼓励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为承租人提供网上租车等服务。

未经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统一调派,驾驶人员不得私自提供旅游运输服务。

第十四条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依法加强安全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旅游客运专业知识培训。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对车辆进行定期检测,确保车辆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

第十五条 道路旅游客运驾驶人员在执行运输任务前应当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车辆带故障运行,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发生危及旅游者人身安全的情形时,驾驶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立即报告危险发生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可以要求承租人、导游和旅游者配合处理,防止人员或者旅游客运车辆受损失。发生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的,驾驶人员、导游或旅游者应当立即报警,并向所属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和相关部门报告,采取应急措施,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救助。

第十六条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鼓励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共同建立道路旅游客运交通安全互助金,提高道路旅游客运企业抵御交通事故风险的能力。

第十七条 道路旅游客运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旅游主管部门依据旅游客运车辆的车型等级、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要素,合理制定最高限价。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最高限价内自行确定具体价格,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价格规定,使用道路运输专用票证,不得擅自涨价、压价和自立项目收费。

第十八条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在营运车辆外部的适当位置喷印经营者名称或者标识,在车厢内显著位置公示监督投诉电话。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游者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证车辆设备、设施齐全有效,保持车辆整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营运车辆因故障不能正常行驶时,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及时更换其他车辆,并不得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九条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应当与承租人签订旅游客运合同,明确旅游运行计划、服务标准、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按照旅游客运合同提供运输服务,不得中途擅自将旅游者交给他人运输或者终止运输,不得擅自变更运行线路、发车站点、发车时间和营运车辆。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约定路线运输增加运输费用的,承租人有权拒绝支付增加的运输费用。旅游客运经营者擅自降低营运车辆等级的,应当退还多收的费用;提高车辆等级的,不得加收费用。

旅行社和旅游者经协商依法变更旅游团队运行计划的,驾驶人员应当按照变更后的运行计划提供运输服务,并及时报告所属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所增加的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承担。旅游客运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在提供运输服务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损害国家利益、民族尊严、人格尊严及违反社会公德;

(二)不尊重旅游者宗教信仰和民族风俗;

(三)擅自搭载与旅游团队无关的人员;

(四)诱导或者安排旅游者参加黄、赌、毒等活动;

(五)刁难、殴打、谩骂旅游者或者导游;

(六)欺骗、胁迫旅游者消费;

(七)索要小费、收取旅游经营者给予的财物;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旅行社和导游应当履行旅游客运合同的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旅游团队运行计划;擅自变更的,驾驶人员有权拒绝,并可以向有关部门和导游所在的旅行社举报。

承租人、导游和旅游者不得向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提出危及行车安全、侮辱人格尊严或者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定的不合理要求,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它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承租人和导游应当合理安排驾驶人员的休息时间,严禁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超过四个小时。

第二十二条 在旅游客运高峰期或者旅游客运运力不足时,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临时调用符合以下条件的营运客运车辆和社会非营运客运车辆应急运输:

(一)车辆技术等级不低于二级;

(二)已购买承运人责任险;

(三)驾驶人员已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六十周岁。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告临时调用应急运输车辆有关事项,拥有符合前款规定条件车辆的单位可以向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条件的,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其纳入应急调用车辆信息库,由承租人自行选择租用。被租用的车辆凭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开具的`证明运行。

第二十三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道路旅游客运车辆的互联网监管平台,加强对道路旅游客运车辆运行状态、通行信息和服务质量信息的采集,实行动态监管,提供便捷的公共信息服务。

第二十四条 道路旅游客运车辆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载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确保正常运行,并告知旅游者。卫星定位装置应当纳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以及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不得篡改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数据。

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数据应当保存不少于六个月。

第二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制定道路旅游客运服务质量标准。

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经营行为、安全生产、服务质量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考核优秀的经营者,在重新申请道路旅游客运许可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二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投诉电话,及时受理道路旅游客运投诉,并在投诉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投诉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七条 交通、旅游、公安、工商、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应当实行道路旅游客运资源共享,建立信息互通机制。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或者超越范围经营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违反本规定,承租人向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车辆营运证或超越车辆营运证经营范围的单位或个人租用车辆从事旅游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擅自暂停、终止旅游客运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三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整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的,由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吊销其经营许可:

(一)允许挂靠经营或者转包经营的;

(二)转让、变相转让或者出租、出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的;

(三)未对旅游客运车辆和驾驶人员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调度的。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驾驶人员未经旅游客运经营者统一调派私自提供旅游运输服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依照《海南经济特区安全生产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三条 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运并限期整改:

(一)未安装或者擅自拆除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的;

(二)破坏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或恶意人为干扰、屏蔽卫星定位装置信号的;

(三)伪造、篡改或删除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数据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将卫星定位装置纳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

(二)卫星定位装置和视频监控装置不能正常运行的车辆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活动的。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旅游客运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按规定期限处理投诉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本规定未设定处罚,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第三十八条 在本省内经济特区以外区域的道路旅游客运管理工作,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省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旅游监管客运海南 第3篇

当时,海南省的旅游客运除了海王控股车队、海南中旅车队、海汽车队、三九车队等少量旅行社车队的汽车为公司投资,也有少部分为旅行社集体所有,绝大多数为私人投资,这些车全部得挂靠12家车队,否则交通部门就不予颁发旅游车证。实际上,这12家车队,相当部分也非向有车辆,他们的角色也仅相当于一个中介商,车队并没有与司机建立劳动关系,有的甚至不发放工资。12家车辆管理公司之间也没有真正形成相应的竞争合作机制。

管理体制的不合理和营运机制的混乱,加上由于执行新标准车价导致接团与组团单位的合作信誉受损,最终使来琼的游客数量大幅下滑。

“统一调度”难挽颓势

为了扭转颓势,2005年9月,海南省旅游汽车协会与省行业主管单位及广大旅游客运车主经过多次协调,一致同意成立“海南省统一旅游汽车调度服务中心”,“中心”的主要管理人员由12家汽车公司推选聘用,日常决策也由12家汽车公司组成的“中心理事会”负责。

但是这个“统一”调度中心实际上也只是一个执行机构,无决策权,而且因为是联合运作,“婆婆”太多,管理不到位,在“零负团费”的压力下,车主车费收入低。由于很多客运公司把车承包给司机经营,每个月收取固定的租赁费,造成司机一旦挣不到钱,就甩团甩客,再后来无论有没有赚钱,司机都不向车主交费了。

面对这种情况,12家客运管理公司只好将车队化整为零,处理给个体经营。到2009年,海南省的这个“统一”调度中心虽然号称管理着1600多辆旅游车,但真正属于运输企业经营的车辆却很少,最多的也仅有18辆客车。令人尴尬的是,这个本来是为维护车主利益的“中心”却遭到了车主及旅行社的强烈反对。

“统一滚动调派、统一结算运费”的运营模式就这样走到了尽头,2009年5月,备受争议的旅游车“统一滚动发班”运营模式被12家车辆管理公司自行开会决定解散!

“中心”解散后,海南省1800多辆有经营资质的旅游客车便失去了自己的“家”,陷入黑车、套牌车的汪洋大海中,一些旅行社和导游也“墙倒众人推”,竞相压价租用旅游车,导致运价体系彻底崩溃,海南的旅游车运营市场秩序大乱。

“服务公司”横空出世

为适应海南建设国际旅游岛的需要,规范市场秩序,提高服务质量,海南省政府于是决定由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和省交通运输厅等部门共同组建“海南省旅游客运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旅游监管客运海南 第4篇

客运班车安全监管协议书 第5篇

甲方:通辽市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班车经营者

为加强企业管理,确保车辆安全运行,提升“三优”、“三化”建设,为旅客提供良好的旅行环境和舒适的候车条件,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据《道路运输条例》、《汽车旅客运输规则 》、《汽车客运站管理规定》及公司《承包经营客运线路合同书》、《班车进站管理规定》等规章制度,经充分协商签定如下协议:

一、乙方进站车型:车号:座位数:

二、经营线路:至经由:

三、营运方式:

四、双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对乙方实施统一安全监管。

2、乙方按照进站证日期经直属所审核并与甲方签定《客运班车安全监管协议》、交付车辆证照复印件备案履行手续后,方可享有甲方提供的服务。

3、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客运班车安全监管协议》的行为进行处罚。

4、乙方进站班车必须保证车辆安全技术状况符合营运条件,保持车容整洁,证件齐全有效,车内座位齐全,座号清楚,对号入座,随车悬挂线路牌。工作台除线路牌外,不许放任何杂物。

5、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运营规定及站内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公司 工作人员指挥管理。

6、进站车辆必须经营手续齐全,技术状况良好,车容车貌整洁,消防器材,行李仓架、票价表、意见簿等设施齐备。

7、始发车在站内要严格按照营运证的定员载客,禁止超员出站,保证正点发车,不得晚点、脱班、延时、越线。

8、始发班车在站外、市区以内不准自行揽客载货,否则严肃查处。

五、优质服务,安全运营

1、在营运过程中应文明经营,不得出现倒客、宰客、甩客及抬高或降低票价行为。

2、班车在站内或途中发生打架、骂人、损坏物品、旅客投诉,经甲方查证后 按规定处理。

3、司乘人员必须着客运服装,持证上岗,文明服务,佩带服务牌。

4、乙方应安全运营,不违规出车,按规定做好车辆维护及例行安全检查,遵守安全例会制度。

5、乙方车上应配备合格的安全设备(三角木、安全锤、三角警示牌、灭火器等)。

六、其他

1、乙方持与公司签定《承包经营客运线路合同书》,同甲方签定《客运班车 安全监管协议》。乙方应交纳文明经营保证金3,000元(无利息)。如发现乙方违 反本协议时,按规定扣罚,随少随补。保证金在乙方经营合同期满后,予以退还。

2、乙方在运行时,发生交通肇事,必须及时上报公司,不得隐瞒不报。如甲方接到举报电话或投诉信件,经确认是乙方责任,甲方有权对乙方做出相应处

理。

3、乙方及司乘人员如在站内发生酗酒闹事、打架斗殴等行为影响甲方形象的,由站内派出所视情节轻重,追究其治安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七、违约处理

1、按《客运班车安全监管协议》执行。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签约后立即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

旅游监管客运海南 第6篇

姜宏涛进一步介绍说, 海南模式一方面有利于统一管理, 提高服务质量, 另一方面有利于游客自由选择, 同时加上政府的监督和企业自身的努力, 海南整个旅游市场由此将更加规范。对于海汽发展旅游客运的定位, 姜宏涛强调要做海南比较有影响力的旅游客运企业。

发展旅游客运优势明显

姜宏涛认为, 作为一家有60年历史的交通运输企业, 海汽最大的优势在于人, “我们拥有一支团结奋进的优秀队伍, 这是我最大的欣慰。我们的领导团队, 我们的中层管理干部和普通员工都非常优秀, 这是一支非常难得的队伍。”姜宏涛说。

海汽作为海南道路运输的龙头企业, 其主营业务是道路客运, 包含省际客运、城际客运和农村客运等, 这是海汽的第一主业。旅游客运作为第二主业, 得益于省委省政府和交通主管部门的大力支持, 得益于海汽内部上下齐心共同推进。目前, 海汽已经拥有旅游车200余辆, 很快将增加到400辆旅游车, 达到400辆以后, 将占全省旅游客运市场大约25%的市场分额。

姜宏涛分析, 旅游客运作为海汽重点发展的第二主业, 海汽在发展这一领域有四大优势:

第一是海汽作为一家有60年历史的道路运输企业, 不仅拥有完善的道路运输网络, 有遍布全省的客运场站, 有一批经验丰富人才队伍, 有品牌产品支撑, 还有良好的群众口碑, 在海南客运市场具有较高的美誉度。

第二是海汽拥有一支锐意进取、勇于创新、敢打硬仗、上下齐心的员工队伍。

第三是海汽的员工队伍始终把游客放在第一位。金杯银杯不如群众的口碑, 在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大背景下, 海汽努力为国内外游客提供便捷舒适的服务。海汽还积极参与国际国内重大会议活动, 如博鳌论坛年会、金砖国家领导人会晤等重大国事活动的运输保障工作, 都由海汽一流的旅游车担当。海南国际旅游岛上升为国家战略, 常常举行一些大型文化娱乐活动, 圈内一般都会选择用海汽的车。“海汽让世界更亲近”的品牌理念越来越被世人认可, 品牌提升了海汽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第四是2010年底, 海汽国家交通运输服务标准化试点项目, 通过了国家标准委的验收, 海汽注重细节管理, 每一项服务都是按标准、按流程, 做到精细化。去年, 海汽完成了60多万字的标准体系文件编制, 建立了14类标准, 顺利通过了ISO9001:2008质量体系外审换版认证。完成了6S管理体系换版、整合工作。海汽通过了国标委全国道路交通运输服务标准化试点的验收评估并获得专家组的高度评价, 成为全国交通运输行业唯一的一家交通运输服务标准化单位。

对于海汽发展旅游客运的工作设想, 姜宏涛说, 下一步海汽将继续做大做强旅游客运板块, 通过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创新服务手段, 提升服务品牌, 真正实现外地游客到海南, 慕名愿意选择海汽的旅游车辆, 并对海汽的服务质量做出较高评价。“我们不但提供客运服务, 在其它的信息、娱乐和咨询等方面, 也提供一站式服务。”姜宏涛说。

“所以我讲, 今年有这么多重大项目同时推进, 这是海汽成立以来60年没有过的, 而且是未来60年也不可能再有的历史机遇。我们不求一时半会海汽会有突飞猛进的发展, 我们力求通过我们的努力, 为海汽长远发展积攒更厚实的基础。”谈到海汽的战略思路, 姜宏涛显得气闲神定。

2010年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开局之年, 为提升旅游车驾驶员服务水平、提高旅游客运行业发展、推进旅游客运企业升级, 由海南省交通运输厅、省文明办联合组织开展旅游车驾驶员星级评定活动, 在全省8家旅游客运企业的驾驶员中筛选出200名“准星级驾驶员”, 海汽旅游客运分公司有52名驾驶员上榜, 居各大旅游客运企业之首。

“星级驾驶员”评审考评的项目分为服务质量、业务水平、行业日常用语、依法运营、行车安全知识、车容车貌、旅游知识等基本项目以及见义勇为、拾金不昧、上级表彰、新闻媒体表扬报道及简单英语会话等科目。

以上市做强旅游客运

“海汽集团下一步的发展战略是两轮驱动、三重主业’”姜宏涛说。“两轮驱动”:是海汽的主业驱动和投资驱动, 通过两轮驱动使海汽向更高的目标前进。“三层主业”:第一层主业指道路客运包括场站的经营管理, 第二层主业是旅游客运, 第三层主业是出租客运和公交客运等, 目标是做优道路客运 (包括场站经营) , 做强旅游客运, 做大出租和公交客运。

对于海汽上市问题, 姜宏涛认为国有公司上市有三个层面的变化, 即股本多元化, 资源资本化, 资本证券化。利用“三化”, 激活企业以前的资产增值, 通过资本市场发展自己, 也通过上市规范企业内部管理, 把一个非公众公司转化为一个公众公司, 能够更好的确保企业规范发展。

姜宏涛向《运输经理世界》杂志记者介绍说, 从国外发达国家的情况来看, 随着城市资源特别是在土地资源比较稀缺的情况下, 站场的综合利用将会是下一步资本重点投资的领域, “下一步我们将对客运场站进行综合开发, 首先是满足交通综合枢纽的功能, 其次是拓展餐饮、娱乐、购物等配套项目, 以满足国际旅游岛建设的需求。目前我们正在加快推进东环沿线10个配套客运站建设, 以及以前在省内积累的大量站场的综合开发利用, 这些项目将吸引大批的投资者关注海汽。”姜宏涛说。

针对道路运输企业上市困难这个问题, 姜宏涛作了分析:道路客运是一个夕阳产业, 是一个微利行业, 盈利空间比较狭小, 并且道路客运行业具有公益性, 需要承担社会责任, 并且价格控制相对比较严, 道路客运安全性要求非常高, 很难有暴利情况出现, 这是道路客运企业上市的最大阻碍。

姜宏涛一一列举海汽上市的种种优势:第一海南岛独特的地理位置, 道路客运的竞争虽然激烈, 但是还没有到白炽化的程度;第二建设国际旅游岛的大背景, 将为海南带来人流物流的持续增长, 也将为海南道路客运带来持续增长的客源, 对海汽的上市非常有利;第三海汽拥有60年的发展历史, 拥有了独特的优势, 旅行社团都愿意选择海汽的旅游车来接待游客;第四海汽有一支不断满足旅客需要, 不断提高服务质量的队伍;第五海汽优质项目比较多, 场站建设, 保障房建设, 旅游客运投入等, 这都将吸引投资者与海汽合作。

“我们不是为了上市而上市, 是因为我们有很多好的项目, 并且很多资源没有激活, 才选择上市这一个途径的。”姜宏涛说, 通过资本市场的运作, 将使海汽拥有充足的现金流, 为海汽做强旅游客运奠定坚实的基础, 更好的服务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

“十二五”大力发展旅游客运

站在海汽集团60周年新的起点上, 总结“十一五”, 规划“十二五”, 描绘海汽未来跨越式发展的蓝图。海汽集团“十二五”规划中明确, 将大力发展旅游客运, 发展旅游客运相关业务和车辆租赁业务, 提高旅游客运市场占有率和公车经营比率。2011年争取再获一批旅游车经营权, 不断扩大海汽旅游客运市场的份额。

“旅游客运市场拓展方面, 2010年海汽集团成立海南海汽旅游汽车租赁公司文昌分公司, 取得了5辆文昌一日游车辆的经营许可。海汽积极参与海南省旅游车经营权投标, 获得100辆旅游车的经营权, 同时又获得200辆旅游车经营权, 提高了在旅游客运市场上的市场占有率和竞争力。”姜宏涛介绍说。

在场站建设上, 海汽将按照“成熟一个、建设一个、见效一个”的站场建设思路, 稳妥推进昌江、乐东站场建设。目前己完成海口、三亚两个国家级枢纽站的选址、立项, 并向全球公开招征集海口、三亚两个国家级枢纽规划。完成陵水、文昌东环配套客运站的征地工作。完成屯昌汽车东站、海口汽车东站、海口汽车省际总站等客运站场的改造。积极协调推进东环铁路沿线10个配套汽车客运站的规划选址工作, 为海汽旅游客车的停靠提供巨大的空间。

姜宏涛介绍, 海汽“十二五”发展总体思路是: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 围绕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的发展战略, 紧扣“以人为本, 优质服务, 树立品牌, 拓展网络, 扩大规模, 注重发展, 强化经营, 提高效益”的发展思路, 积极弘扬“同心、多元、开拓、奋进”的企业精神, 以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证券化的“三化”为发展路径, 实现资产规模、经济效益、职工收入的“三个翻番”。

总体到“十二五”期末, 实现海汽总资产20亿以上, 主营业务收入16亿元以上, 员工年均收入增长率达到8%以上, 利润总额达到1亿元以上, 成为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综合开发的产业集团, 具有资本运作能力的上市公司, 成为海南省跨行业、跨地区的产业巨人。

用五年时间再造一个海汽

海汽“十二五”的主要目标任务是:以企业资本、资源、管理、技术以及品牌等优质系统要素为基础, 以企业经营结构调整为中心, 突出道路客运核心主业经营, 积极带动、延伸和发展相关产业;以低成本扩张和差异化战略为原则, 不断加大旅游客运、城市公交、城市出租等经营领域的开发力度;形成同心多元、相互促进的产业结构。

“以网络化经营为目标, 有步骤、有重点地实现以海口和三亚为中心向城镇、乡村和省外各地辐射, 向港澳和东南亚地区辐射的道路客运运营网络体系;依托企业既有的得天独厚的站场资源, 以海口、三亚为枢纽、国道主干线为基础、以东环铁路场站为依托, 以省域中心县市为节点, 全面调整和建设全省网络化运营的场站基础网络体系。”姜宏涛向记者介绍说, 海汽将以海南省公共信息平台为基础, 以企业信息为核心, 全面打造海汽道路客运信息网络体系。以人力资源建设为工作重心, 把海汽集团打造成主业突出、辅业多元, 具有持续盈利能力、可持续发展能力和品牌影响力的企业。

“十二五”是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战略全面推进的关键时期, 是海南省国资委“实施转型升级、跨越发展战略”的战略时期, 也是海汽加快转型升级、实现跨越发展的重要阶段, 姜宏涛强调, 海汽将科学判断和准确把握社会发展的新趋势、新特征, 清醒认识企业面临的挑战和困难, 切实增强机遇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 充分利用各种有利条件, 克服不利因素影响, 努力开创海汽创新发展、转型跨越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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