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法学授课提纲范文
理论法学授课提纲范文第1篇
关键词 财产权 经济自由权 竞争法 宏观调控法
1 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完善
1.1 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问题
目前主流的经济法学理论是国家干预(调制、调节)说,在经济法理论和教材编写方面主要从“市场失灵”因此需要“国家干预”的必要性的经济学假设上,①这种理论往往忽视了市场主体经济自由权在经济法研究和教学中的应有价值,将整个经济法学简化为“国家干预法学”。②可是我国经济法产生于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所面临的“市场失灵”不同,我们的问题主要可能是“政府失灵”,原来是政府完全取消市场,现在的问题是市场发育不全,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还没有得到真正的释放,政府介入市场太深。而公权力肆意侵犯私权利,是现实中国法治面临的主要问题。如果经济法单纯强调国家干预的理论和体系,就容易为那些在改革的过程中原有体制的既得利益者利用“国家干预”来为自己的既得利益寻找借口,从而可能导致经济法理论和教学不能很好地为我国经济改革和宪政建设服务,同时也使经济法学理论有脱离自由的法律的倾向。
1.2 经济法基础理论应当讨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 增加经济自由权的相关内容
目前国内流行的法学专业经济法学教材,一般会讨论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等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但大都不讨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这是一个理论上的缺憾。经济法的一个方面常常表现为政府为公共利益而限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而干预经济,而宪法则是为了保护自由而限制法律的限制。③如何依法保护经济自由权,防止政府干预经济权力的滥用,实现对经济“适度”的干预,是一个经济宪法问题,它应当属于经济法的另一个方面。一个以宪政、法治为导向的转轨经济法理论,应当将经济自由权的保护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前提条件。经济自由权主要包括:④第一、财产权。财产权是不让他人使用一项资产的权利,以及使用、向他人出租或者出售该资产的权利,因此财产权是一个权利束:拥有一项资产并持有它(消极运用),将它用于交易或让他人暂时使用某些方面(积极运用)。⑤确认财产权是划定一个保护我们免受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私有财产是自由的基本要素,是不可剥夺的天赋的自然权利。⑥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是阻止或者防止国家政府强制与专断的基本条件。第二、竞争自由权。即个体享有依法公平的争取市场交易机会的自由权;第三、职业自由权,即个体有依法选择职业和结束职业的自由权利;第四、营业自由权,即个体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并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合法的自由职业的自由,也有拒绝违背自己意愿设立并经营企业或者拒绝从事自己不愿意的个体职业的自由。第五、迁徙自由权,是指公民享有选择居住地的自由。第六、(经济)结社自由权,即公民具有发起设立或者加入各种合法的经济性社团、行会、协会的自由,也有拒绝加入自己不愿意加入的社团、行会、协会的自由。
我国《宪法》没有关于经济权利的直接规定,应当说我国《宪法》是承认和保护经济自由权的。首先,《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只要是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须承认最低程度的经济自由权。《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里的人权当然包括经济自由权。其次,2004年修订的《宪法》在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对公、私财产权平等保护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再次,我国现行《宪法》一系列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都部分涉及了经济自由权。例如,《宪法》第42条关于劳动权的规定,其实也部分承认了经济自由权,因为劳动权属于职业自由权。最后,我国政府正式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规定的基本人权,当然包括经济自由权。只不过在实际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下位阶的经济法律、法规、政策对公民经济自由权反倒做了许多限制,实际上部分剥夺了个体的经济自由权,因此经济法学基础理论应当强调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经济自由权,以划清其与经济行政权的法律界限。
2 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竞争法应当是经济法的核心
2.1 竞争法在我国现行经济法学中的地位
目前我国比较权威的经济法教材和论著一般有如下特点:第一、内容庞杂、所论范围广泛,体现了我国政府现阶段对经济介入范围较广、较深的现状。第二、大多没有突出竞争法的核心地位。即使一些教材设专编对竞争法进行了论述,也仅仅把它与宏观调控法、市场监管法等法律制度并列,而没有突出其核心地位。也就是说,现行的经济法学体系理论和教材缺乏体系的核心统帅,体系内部各部分关系不清,不能为进一步的市场经济和政治改革提供理论支持,没有充分反映经济法治和宪政的精神。
2.2 应当确立竞争法在经济法中的核心地位
2.2.1 市场竞争是一个发现的过程,经济法本质上是关于国家经济秩序的法
竞争是一个发现过程,它是市场中买方和卖方间相互交往的演化性过程。购买者们竞相获取涉及购买的知识,供给者们则努力发现、获取产品制造或销售的相关知识,促使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竞争的全过程会对寻找和试验新知识的行为造成很强的激励。因为竞争者们冒险投入了自己的私人财产,并要对他们的行动和错误负责。⑦从整个经济系统的角度看,竞争性运用的产权有很多益处:第一,竞争推动人们发现有价值的知识和信息,推动经济增长。第二,竞争能够抑制经济权势。竞争一次又一次地向财产所有者发起挑战,在竞争过程中没有一种社会经济地位是不可挑战的。第三,充分的竞争有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分配的公平,第四,充分的竞争其实是买方、卖方争取交易机会的自由,从而总体上促进了自由。第五,竞争有益于经济安全。竞争经济能够更好地吸收外部冲击,靠自发灵活的价格和数量反映使商业周期变得平稳。因此竞争应当得到经济法的促进和保护。经济法本质上是关于国家经济秩序的法律。在市场中,经济主体行为是通过市场价格进行协调的,而市场价格又是在竞争和企业自由地参与市场交易的条件下产生的,因此,保护竞争就是市场经济秩序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追求,从而也使得竞争法无可争辩地成为经济法的核心。⑧
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德国著名经济法专家沃尔冈费肯杰著的《经济法》(第二卷)中,⑨除了总论部分对基本概念和经济宪法问题进行论述外,他把经济法分为:(1)一般经济法,包括:经济人法(即经济法的主体);德国竞争秩序(是核心重点内容);德国经济财产法。(2)特别经济法,包括:在德国经济法中的总体调整;在德国经济法中的个体调整。一般经济法主要是有关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财产所有之类的法律。特殊经济法与市场干预有关,涉及到超越了市场自我调控的经济调控,一些人称之为计划或指导。显然在该著作里竞争法是作为经济法学的核心的。由日本著名经济法学家丹宗昭信、尹从宽所著的《经济法总论》,将经济法定义为在市场机制下建立的经济政策立法体系,它的核心是维持市场竞争秩序,即国家对自由竞争的限制(市场支配)和阻碍公平竞争(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⑩韩国的权五乘教授所著的《韩国经济法》,强调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核心。
2.2.2 我国应当以竞争法为核心构建经济法体系
我国经济法理论与其他国家的明显差异,固然有其客观原因,譬如,我国当前的经济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经济,现行经济体制脱胎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经济改革快速推进的同时,政治改革又处于严重滞后状态,政府职能没有根本转变,权力仍然过多地留在经济领域,国家对经济的控制仍然过多,从发生作用的范围和深度看,行政垄断远比经济性限制竞争严重得多。但这些特殊国情丝毫不能影响竞争法的核心地位,相反恰恰说明竞争法在我国应当成为经济法的核心。我国的《反垄断法》是关于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律规则,该法不仅规范经济垄断行为,而且规范行政垄断行为,对深化竞争性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主化政治体制改革都有重要的意义,它应当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但该法目前仍然没有发挥应有的经济法龙头作用,经济法学界应当把竞争法作为经济法的核心来重构经济法理论体系,我国将来的经济法学体系,应当设一编竞争法,放在基础理论之后,使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竞争法处于一般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对于不能完全适用竞争法而又与竞争法有一定联系的经济规制和监管法,也可以单独设专编,使其处于从属的特别经济法的地位。
3 宏观调控法的地位
3.1 宏观调控的含义
宏观调控主要是指利用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对经济总体的调控。目的在于克服“市场失灵”,宏观调控的总目标是通过促进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使现有资源得到较为充分的利用,实现经济平稳持续的增长,这也就是凯恩斯所说的实现“充分就业”的均衡。财政政策手段采取的具体形式有:增加对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力(例如,公共工程),或者增加转移支付(例如,扩大社会保障福利或失业补贴),或者减税。货币政策指中央银行为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和平衡国际收支)运用各种工具(如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与再贴现、利率政策等)调节货币供给和利率,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和措施的总合。这一学派的政策要点是,“百姓不买政府买,消费不买投资买”。我国经济实际中存在借宏观调控调控之名行计划经济之实的现象,已经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注意。
3.2 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作出“完善宏观调控”的明文规定后,宏观调控成为了使用频率越来越高的概念,宏观调控法的称谓是我国的特产,我国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主要是指金融法(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财政预算法、税法等。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主要取决于它与竞争法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法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主要理由为:第一,我国实际生活中宏观调控手段作用较多,影响较大。第二,现代经济中金融、财政税收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宏观调控法自然处于经济法学的核心地位。也有学者认为在经济法学中宏观调控法是和竞争法处于平等重要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与竞争法相比宏观调控法应当处于辅助的地位。这是因为:
(1)竞争作为一种动力机制在制度和秩序的构成和演变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德国的市场秩序政策是比较成功的秩序政策,其理论基础是自由秩序主义理论。该理论对公共政策的基本建议是要分清两种做法:①使保护性职能成为政府的重点,尤其是培养和建立各种有益于竞争性系统的制度已达到保护目的;②干预具体的经济性、社会性过程和后果。该理论认为前者优于后者。政府应当专注于用其强制权力促进和保护作为共享品的竞争。他们对凯恩斯主义者主张用预算政策和货币政策来抵消总需求摆动的政策持批评态度。他们担心,刺激经济发展的政府投资和对总需求的操纵会逐步地腐蚀市场信号机制,改变市场主体的行为模式。
(2)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手段,本质上是一种“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主要是通过间接的手段,解决短期的经济波动问题,而不重点解决经济的长期发展问题,它应当是为市场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服务,而不应当干扰市场竞争。
(3)宏观调控法主要应当是为竞争秩序的形成和维护服务的控权法、程序法。我国现实中竞争法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而所谓宏观调控手段用得较多(其实许多是较少法律约束的行政手段),这与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不完善,政府职能没有完全转变,政府权力过多留在市场领域有关。与西方国家经济法先有竞争法不同,我国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存在着政府控制经济的惯性,即所谓“路径依赖”, 因此我国经济法是先有宏观调控法。实际中宏观调控的概念往往被滥用,许多政府用行政权力直接干预、甚至操纵经济的方法都称为宏观调控,存在不受控制的调控权侵犯经济自由权的现象。随着市场化、法治化制度改革的深化,宏观调控法将主要是与竞争法相配合,为维护竞争秩序服务的控权法、程序法。
注释
① 张守文.经济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2:18-66.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38-58.
② 吴越.经济法学现实地位与思考方法之思考[J].政法论坛,2005(5).
③ 张千帆.宪法学讲义[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22-23.
④ 林来梵.宪法学讲义[M].法律出版社,2011:304-306.
⑤ [德]柯武刚,史漫飞.新制度经济学[M].商务印书馆,2008:224.
⑥ [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171-174.
⑦ [德]柯武刚,史漫飞.新制度经济学[M].商务印书馆,2008:277-278.
⑧ [德]E. - J . 梅斯特梅克.经济法[J].比较法研究,1994(1):86.
⑨ 沃尔冈费肯杰著.经济法[M].张世明,袁杰,梁君,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
⑩ [日]丹宗昭信,尹从宽所著.经济法总论[M].吉田庆子,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8.
[11][韩]权五乘著.韩国经济法[M].崔杰子,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0.
[12]许小年.从来就没有救世主凯恩斯主义的真相与陷阱[N].南方周末,2011-06-23.
[13][德]柯武刚,史漫飞.新制度经济学[M].商务印书馆,2008:382.
理论法学授课提纲范文第2篇
关于新闻写作中的几个常见问题
及写作要求
一,新闻的基本构成:一篇新闻通常由新闻标题、新闻头、新闻导语、新闻躯干、新闻背景、新闻结尾以及署名等部分组成。
二, 新闻的标题新闻的题目,是新闻内容的形象概括。对于吸引、引导受众阅读新闻报道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新闻的标题不能像文艺作品的标题那样“含而不露”,它往往要求“一语破的”,点明这篇报道的精髓所在,令编辑和读者“一目了然”、“一见钟情”。
(二)同样是新闻标题,新闻与通讯也有区别。新闻的标题侧重于标出动态,告诉读者正在发生或正在进行一件什么事情,其传神之处往往在某个动词上。例如:“一道公文背着39颗图章旅行”(报道征地建防手续繁多),一个“背”字活灵活现,形象动人。另外新闻的标题还要标出主要新闻要素。如,《扬州丘陵山区野兔成灾
农民请专家指点对策》。而通讯的标题则可动可静,亦实亦虚,通常是主标题做虚题,副标题做实题。如《大珠小珠落玉盘访中国女排队员郑美珠、侯玉珠》、《留得分放在人间追记新中国护理事业的主要奠基人、南丁格尔奖获得者黎秀芳》(《人民日报》2007.9.29)
(三)有时候,新闻的标题经常出现多行题。多行的新闻标题一般由主标题和辅题组成。主标题也有人称之为“正题”,是标题中最主要的部分,所用字号最大,居于最显著的地位。它一般用来点明新闻中最主要的事实或观点。辅题又包括引题和副题两部分。引题在主标题之上而字号较小,因而又称之为“肩题”或“眉题”,它主要是从一个侧面对主标题进行引导、说明、烘托或渲染。副题是置于主标题之后的次要标题,它的字号最小,主要起补充、注释作用。
举例一:钞票“铺”不了路
匕首吓不倒人(肩题或引题)
百余群众追捕抢劫犯(主标题或正题) 例二:巴西海军军火库发生大爆炸(主标题)
50公里外可看到巨大蘑菇烟云(副题)
例三:运动之光映照渤海
燕赵健儿欢聚一堂(肩题)
我省第十二届运动会在唐山隆重开幕(正题)
白克明宣布开幕
郭庚茂致开幕词(副题)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不论是什么样的标题,必须使人一见标题就知道这篇报道主要讲的是什么事情,也就是说,新闻的标题必须要有内容。绝不能用口号、标语式的语言来代替标题。严忌假、大、空式的标题。
三、新闻头:报纸上刊登的新闻,其开头部分往往冠以“本报讯”、“新华社上海7月20日电”、“本报深圳10月10日电”之类的字样,这就是新闻头。新闻头是新闻的标志。
四:关于导语
(一)导语的定义:新闻的开头就是导语。
导语就是新闻中具有可听性或可读性的特殊开头。就是用最简明扼要的文字写出新闻中最重要、最新鲜、最吸引人的事实或者反映出新闻事实中最重要的思想及意义,以便读者迅速了解主要内容,
1 并吸引他们进一步读完全篇。
新闻导语是新闻的开头部分,他紧接在新闻头的后面,一般由最新鲜、最重要的新闻事实或依托新闻事实的精辟议论组成。
用3句话9个字概括“可听性”、“可读性”就是喜欢听、听得懂、记得住;或者叫喜欢读,读得懂,记得住。
举例:《蒋委员长回老家扫他妈的墓》这则新闻的导语写道:“清明时节,蒋委员长自宁启程,回溪口老家去扫他妈的墓。”
(二)导语的六要素:何时、何地、何人、何事、何因、如何。六要素俱全的导语被称之为第一代导语;后来有一些新闻工作者主张,不必强行规定新闻导语里一定要包括“六要素”,可以根据每则新闻的特点,从六要素中选取一二个最能激起人们阅读兴趣的要素突出地写入新闻导语中,其余的要素可以分散放到新闻躯干或结尾部分去交待。这样做,可以更加突出重点,达到先声夺人的效果。此为“第二代导语”。
举例:同样是报道总统遇刺,第一代新闻导语这样写道:今晚大约9时半,在福特剧场,当总统正同林肯夫人、哈里斯夫人和罗斯本少校在私人包厢中看戏的时候,有个凶手突然闯进包厢,向总统开了一枪。(1865年4月15日《纽约先驱报》)
第二代新闻导语则直截了当地说:肯尼迪总统今天遭枪击身亡。(1963年11月22日《纽约时报》)
(三)导语的写作要求
一要有最重要和最新鲜的事实; 二要开门见山,直截了当; 三要简明扼要,生动具体; 四要通俗易懂,语言朴实。
换一种说法:新闻导语写作的“四个必须” A 导语里的事实必须是最重要、最新鲜的。
毛泽东《南京国民党反动政府宣告灭亡》这条著名新闻的导语是在人民解放军百万大军攻击之下,千余里国民党长江防线全部崩溃,南京国民党反动卖国政府已于昨日宣告灭亡。
再举一例:“用假的案件数字来表明治安形势明显好转’的地方,不但不能得到表扬奖励,反而要被追究责任!”广东省委副书记陈绍基严厉警告那些在案件数字上做文章的基层公安部门。
B 导语必须简明扼要、短小精悍
例子本报武汉专电
3日下午,武汉市江岸区发生一起液氨泄露事故,造成数十人不同程度受伤。(导语只有一句话,31个字,把新闻事实中的时间、事件、结果三要素十分清楚地做了交待,没有一个多余的字眼。)
关于导语的字数要求,美联社先是规定导语只能在27个字以内,后又规定不能超过23个字。新华社对向外报道的导语规定,最好不能超过25个英文字。这就要求导语写作尽量用最简单的语法结构,尽量不用复合句等。
C 导语必须生动活泼,引人入胜
导语要把读者的兴趣逗出来,就需要依靠新闻事件的重要性、影响的广泛性、后果的严重性、地点的街进行即时轻的特殊性、知识性、趣味性等。如果新闻事实比较一般,就需要选用形象的事实,用富于文采的语言来写导语。
举例:克罗地亚主攻手芭芭拉从后排高高跃起,一记重扣打在中国女排自由人李艳的下巴上。李艳倒在地上半天没有起来。这一幕被悉尼奥运7号台当作花絮滚动播放着。(这则导语把主教练胡进执教下的中国女排惨败悉尼奥运写的淋漓尽致,入木三分。读者读罢导语就自然想接着往下读为啥会败得这样惨?是运动员的问题,还是教练员的问题?)
2 举例:今天下午,记者终于见到了陆蓓英。撩开门帘进来的,是一个身材瘦小的年轻妇女。她一头披耳短发,遮住了瘦削的脸庞,只有两只眼睛透出神采来。(通过描写被拐卖妇女陆蓓英的外在形象来引起读者阅读的兴趣。为什么记者要找这个女人?这个女人是个什么身份?干啥的?)
毛泽东说:“我看新华社的新闻看第一句,第一句看不下去就不看了。” D 导语必须创新,不能墨守陈规、死守教条
新闻导语讲究出语不凡,尤其是导语开头那几个字,一语定意,因而要敢于创新、敢于别出心裁和标新立异。
举例:新华社记者郭春玲写的新闻《金山同志追悼会在京举行》导语:“新华社北京7月16日电
鲜花、翠柏丛中,安放着中国共产党员金山同志的遗像。千余名群众今天默默地走进首都剧场,悼念这位人民的艺术家。”(这条导语一反常规,一开始就把读者的视线引向“鲜花、翠柏丛中”、“金山同志的遗像”,让读者如临其境)
举例:新闻《墙外种菜墙内香》的导语:“本报讯
白生生的萝卜、红通通的辣椒、紫莹莹的茄子近日,从龙山县八面乡运来的高山无公害反季节蔬菜,在长沙马王堆蔬菜批发交易市场上市,走进了星城的千家万户。”(用白描的手法、简练的语言,给读者留下鲜明深刻的印象。)
(三)几种常见导语的写作特点
A 直叙式导语就是开门见山地把最有新闻价值的新闻事实告诉读者。
例:新华社香港9月17日电
昨天,香港特区行政长官董建华设茶会,与数百位长期默默耕耘,为香港回归和繁荣做出贡献的基层人士共度中秋佳节。
这种导语适合于快速新闻报道,适合于快节奏地现代生活。一般而言,此类导语必须具有较大的新闻信息量,所涉及到的人或事必须有较为显著的特点。
B概括式导语对整篇报道的内容进行浓缩和概括。能使受众一开始就知道整篇新闻的梗概和要点。最适合用于内容较为复杂、过程较为曲折的新闻。
成功的例子:1995年2月7日,《人民日报》在头版刊登了报道湖北省农业抓得早、抓得实的新闻。导语如下一个大大的 “农”字,深深地印在湖北省委书记贾志杰的心中。新年伊始,他抓了5件事,件件不离农。”
本报讯
积压在仙居县百货公司两年半的两千双女带鞋,和农民见面后,竟变成了畅销货。
概括式导语对于所报道的内容应该取其精、撮其要,如果抽象程度较高,那就应该补充一点实实在在的内容。例如:本报讯
山西省大寨大队也不吃大锅饭了。今天,他们将860亩耕地全部分给130户农民承包,实行大包干责任制。原来集体经营的一个煤窑、一座酱粉坊、三台拖拉机、二百亩果园、八百亩山林,也全部承包给了个人。
1993年11月11日,新华社就我国著名播音员、北京广播学院播音系教授齐越逝世播发一则新闻,导语如下曾以自己的声音给几代人留下深刻印象,被誉为“优秀播音艺术家”的齐越同志因病医治无效,于1993年11月7日上午9时在北京逝世,享年71岁。
失败的例子一:为期4天的全国党委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座谈会今天在京结束。***、**、**、***等领导同志昨天下午在人民大会堂会见了出席会议的全体同志。
例二:1993年3月22日,某报刊登了一条报道某省加强农业新举措的新闻。导语如下今年以来,**省接连出台加强农业的措施,用经济手段保护调动农民种粮积极性。重点产粮区的绥化、齐齐哈尔等地市,正萌动着一股备耕春潮。
C 对比式导语将新闻事实跟别的事实进行纵向或横向对比,能使新闻事实中所蕴含的新闻价值充分地显露出来,从而给受众留下较为深刻的印象。注意!相互对比的事实之间,反差要强烈。反差越大,效果就越好。
成功例子一:1995年1月19日,路透社记者报道日本兵库大地震造成巨大损失的新闻时,
3 写了如下导语经济学家们今天说,17日发生的日本中部的大地震,已造成近500亿美元的损失,而一年前洛杉矶地震造成的损失为200亿美元。
例子二:1994年5月19日,《工人日报》报道了一位工人勇斗歹徒受表彰和另一位工人见义不为受处分的新闻。导语如下5月7日,河南辉县市召开大会,表彰该市公交公司修理工王国伟勇斗歹徒的先进事迹,授予他“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光荣称号。同时,对见义不为丧失党性原则的党员、该市塑料厂工人胡建忠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处分。
失败的例子:1994年10月18日,某报报道了雪莲羊绒有限公司摸透市场、见机行事的新闻,导语如下去年一季度还以“抢”到手15.6万件订单为乐、为荣的北京雪莲羊绒有限公司,在同年四季度安排今年生产计划时却做出了一个令同行大惑不解的决定:“躲”订单。直到今年,更为激烈的“第二次羊绒大战”骤起,接订单多的羊绒衫厂家纷纷被价格暴涨和掺杂使假的羊绒拖入了亏本和索赔的境地,许多人才看出了“雪莲”的料事如神和决策的高明。
这个自我对比的导语用“抢订单”和“躲订单”显示出强烈的反差,导语的内容和构思都是好的。问题出在表达上,一是太长,二是不能令人一目了然。如果改成如下导语就会好一些:“一季度抢’订单,四季度躲’订单。北京雪莲羊绒有限公司别出心裁的决策使自己免遭困境。”
D 描写式导语简要地展示人物、事物的形象或场景,能给人以适当地现场感和生动感,增添新闻的吸引力。有些新闻事实具有生动的形象、鲜明的色彩、富有个性的细节,在写导语时若能抓住其中一点绘声绘色,给读者以某种现场感和生动感,就成为一条描写型导语。
注意!描写要适度,只能是漫画式的几笔就把形象勾出来,不能做更多更细腻的描绘,否则就是特写或通讯了。
成功的例子之一:1993年3月31日,《中华工商时报》就当时国库券卖不出去的情况发了一条新闻。导语如下整整300亿元的1993年国库券,发行期迄今已经走完了一半,主管部门却目瞪口呆地发现,90%以上的票券尚在库房里整整齐齐地堆放着。有关人士不得不承认:“今年国债发行极不理想,完不成任务已成定局。”
之二:1995年2月5日,《文汇报》报道了上海下雪的新闻。导语昨天下午3时左右,正是立春时分,一场鹅毛大雪匆匆而来,匆匆而去,由此结束了上海市去年入冬以来没有降雪的记录。
E 引语式导语在导语中适当引用新闻中主要人物的精彩语言,往往能给人以强烈的印象。
例:本报讯
“啊!新娘子,让我亲亲你的脸蛋儿吧!”正在中国访问的大平首相的夫人大平志华子,7日下午访问北京动物园,看望赠送给日本的熊猫“欢欢”。
注意:1,所引用的话,必须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报道的主题;2,所引用的话必须精彩生动,富有新意,能够牢牢地吸引读者;3,所引用的话必须忠于原意;4,引语不要太长,要精辟;5,一般把最精彩的引语放在导语的开头部分,然后再交代说此话的任务的身份。(《迁安在全省率先实现城乡公交一体化》的例子)
F 设问式导语记者故意在新闻的开头提出某个引人注目的问题,然后加以解答。这种导语带有一定的议论色彩,而又紧紧围绕关键的新闻事实展开,往往能引起读者的关注。
例:本报讯
你知道怎样把黑夜变成白昼吗?一位科学家设想在月球上装反光镜,在夜间将太阳光反射到地球上。估计只要在月球上安装20万平方米的反光镜,就可以使地球永远摆脱黑暗。
注意:1,要注意抓取读者有共同兴趣的问题;2,要有疑而问,注意针对性;所涉及的问题应该确确实实是令读者感到迷惑不解、急切需要寻求解答的问题,不能单纯为了吸引人或叙述的方便而故弄玄虚。例
本报讯
青年团的干部应该配备年轻的还是老年的?实践证明,配备年轻的比年老的人更好3,要自问自答;4,一般不要连续设问。
4 五,新闻的新闻躯干(body):
(一)新闻的精华一般浓缩在导语之中,其躯干部分往往是导语的进一步充实和展开。形象地说,新闻导语在一篇报道中就好像是人的脑袋,而新闻躯干是紧接在这个脑袋下面的,它所涉及的内容要比导语详尽、充实、丰腴,篇幅要比导语长,一如人的躯干要比脑袋大得多。人的躯干要受脑袋支配,新闻躯干亦受新闻导语的制约。
(二)新闻躯干的两大功能:1,解释和深化导语;对于导语中所涉及的内容,进一步提供有关细节和新闻背景资料,使读者对于新闻事件有更清楚、更具体的了解。2,补充新的事实。新闻导语一般只突出最新鲜、最重要的新闻事实,常常只突出新闻六要素中的某一二个要素,新闻躯干部分就要把未涉及的新闻内容补充齐全,是新闻六要素完备起来,便于读者对于报道的主题和事件的来龙去脉有更深刻、更全面的了解。分析《坦克进城路面无损》新闻稿
(三)在一篇新闻报道中,新闻躯干部分通常是几个自然段组成的,基本上每个自然段一层意思。一般情况下,新闻躯干的前几个自然段解释和深化导语中所涉及的内容,随后的几个自然段则提供统一主题的新的事实、补充新的新闻要素和提供新闻背景。
(四)新闻躯干部分的写作要求
1, 围绕一个主题取材。要紧紧围绕新闻导语中所确立的主题,选择和运用资料。有些材料虽然很生动、很感人,但若与所要表达的主题无关或关系不大,那就要忍痛割爱。“写得多,未必会加重新闻的重量。”“少少许,常胜多多许。”
2, 叙事要尽量具体、充实,使读者对新闻人物和事件有较为完整而真切的了解。所谓具体,就是要围绕报道主题,以生动、具体的材料进一步阐释和深化导语中所涉及的内容;所谓充实,除了补充和完善导语中所涉及的内容外,还要提供与之有关的新闻背景和其他新闻要素。
3, 叙述生动,行文有波澜,保持读者的兴趣。尽管新闻导语部分浓缩了全文的精华,但因其篇幅有限,毕竟偏于概括与简略 ,这就给新闻躯干部分留下了很多“用武之地”。首先,新闻报道要生动,往往离不开新闻细节,而新闻细节往往是在新闻躯干部分展开的。如能在新闻躯干部分提供与主要新闻事实有关的各种生动细节,报道就会增添吸引力。第二,新闻躯干部分篇幅比导语要长,回旋的余地比较大;对于同一件事情,我们可以从不同角度去报道它,远观近察,写出它的色香味形;有时候要请不同类型的人出场,从不同的角度来评说新闻事实等;第三,可以采用叙述、描写、引语等多种表现手法并举的方法,增强报道生动活泼的效果;第四,新闻躯干部分要保持读者的兴趣,除了注意叙述生动之外,还要注意顺应读者的阅读心理,不要避开读者急切想知道的内容去节外生枝,谈一些无关紧要的问题。(分析“戴安娜王妃车祸死亡”的报道)
层次段落要分明,起承转合要自然。由于新闻躯干部分较长,往往有几个自然段组成,在表述是一定要注意材料安排的顺序,先说什么,后说什么,力求条分缕析,环环相扣。另外,每一段落最好只说一层意思,不要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好的新闻报道,各个自然段和句子通常都短而有力。文章要短下来,段落要短下来、句子要短下来。
附件一:
优秀导语范例
例一:1989年7月21日新华社华盛顿电 “85秒!拳王泰森击败挑战者。 85秒!历史上最短的拳王卫冕战。 85秒!1300万美元尽入腰包。”
这条导语是编辑改写的。它的原稿却不是这样:
“世界重量级拳王迈克泰森今晚以85秒钟的时间,击垮挑战者卡尔威廉斯,创造了历时最短的一场拳王卫冕战。”
例二:毛泽东写的短导语
[新华社延安1945年7月25日电]关中新闻:爷台山战事扩大。
[新华社27日17时急电] 由沈阳进至辽西的蒋军五个军,已全部被我军包围和击溃。
[新华社长江前线(1949年)4月22日2时电] 英勇的人民解放军 21日已有大约三十万人渡过长江。
[新华社长江前线4月22日22时电] 人民解放军百万大军,从一千余华里的战线上,冲破敌阵,横渡长江。
[新华社北平 24日6时电] 在人民解放军百万大军攻击下,千余华里国民党长江防线全部崩溃,南京国民党反动卖国政府已于昨日宣告灭亡。
例三:报道上海“一二八”事变,如果让我们去报道,导语可能离不开日本侵略军的进攻和十九路军的奋起抵抗等内容。但1932年1月28日晚上,斯诺发自上海的新闻导语,用另外一种手法加以表现:“今天晚上,上海的街道给鲜血染红了。”这里只用了15个字,非常简明扼要,给人一种独特的形象感染力。
例四:郭玲春的导语艺术
郭玲春是近年来颇有成就的新华社记者,写出了一些脍炙人口的新闻作品,特别是她写的新闻导语,善于筛选最吸引人的新闻事实放到导语中去,构思奇巧,不同凡响。
* 1983年2月10日,首都电影界250余人举行茶会,祝贺《城南旧事》和谢晋荣获第二届马尼拉国际电影节“金鹰奖”。
按照传统的、一般化的写法,这条新闻的导语可能会写成这样:“首都电影界人士250余人今天举行茶会,祝贺《城南旧事》和谢晋荣获马尼拉国际电影节金鹰奖’。茶会是在京西宾馆大厅里举行的。”或者是:“《城南旧事》和谢晋荣获第二届马尼拉国际电影节金鹰奖’,首都电影界人士今天在京西宾馆举行茶会祝贺。”
这样写没有什么不对,但平淡,感染力不强。而到了郭玲春的笔下,导语就变得有声有色了:
新华社北京2月10电
电影艺术家谢晋坐在京西宾馆大厅的主座上笑了。这是今天首都电影节祝贺《城南旧事》和谢晋荣获第二届马尼拉国际电影节金鹰奖’举行的茶会上,著名演员郑振瑶正向与会者介绍谢晋在国歌声中走上领奖台时,难以抑制的激动状。
* 有关追悼会的新闻写作,几乎行程一个固定模式。但郭玲春报道金山逝世的新闻却突破了老框框:
新华社北京1982年7月16日电
鲜花、翠柏从中,安放着中国共产党党员金山同志的遗像。千余名群众今天默默走进首都剧场,悼念这位人民的艺术家。
* 有些新闻事实本身有些抽象枯燥,但郭玲春却能从普通事实中提炼出新的意境。
1983年7月27日,《王大观画展》在北京中国美术馆开幕。王大观的美术作品重现了30年代北京古城的风貌。
如果把这样几句话写成导语也未尝不可,但到了郭玲春笔下,就立即被升华到一个新的意境:
新华社北京7月27日电 当首都已向现代化城市迈进的时候,人们是否还记得旧日北的风情?今天在中国美术馆开幕的《王大观画展》重现了30年代古城的形象。
这条导语巧妙地把新闻事实融于广阔的时代背景下去认识,既使人们联想过去,又加深了人们对新近发生的事实的认识,从而激发读者去参观这个展览。
例五:1957年11月17日,我国女子跳高运动员郑凤荣刷新了女子跳高世界纪录,震动国际田径界。美联社迅速发出新闻,导语是这样写的:“一位20岁的中国姑娘在北京有力地一跳警告世界田径界说,六亿中国人民不会是永远的落后选手了。”
例六:1974年,我国出土了秦始皇兵马俑,引起国内外的强烈关注。当兵马俑复制品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巡回展出时,美国《国际先驱论坛报》记者罗娜多布森发了一条新闻,导语这 6 样写道:“一支中国军队到达了布鲁塞尔。威武的士兵身穿紧身盔甲,随后行进的是军乐队和骑兵,最引人注目的是他们的身材。”
例七:1982年10月14日,美联社发了一条讽刺美国经济的稿件,导语是这样写的:“就在罗纳德里根总统对全国说美国正在走向经济复苏’之前几个小时,他的儿子普雷斯科特里根却在这里同失业者一道领救济金。”
例八:对于已经发生了一段时间的“新闻”,使其“翻新”的办法就是:寻找时间要素的最近点,写出最新的新闻根据。1956年初,上海市政府发出公告,要求取消人力车。到2月25日,当最后两辆人力车被送进博物馆时,新华社缺发出了一篇时效性极强的新闻稿,其导语是这样写的:“上海市交通局今天把上海的最后两辆人力车送给了博物馆。原来的人力车工人曾为此自动集会庆祝,感谢政府替他们挖掉了穷根,帮助他们走上了新的生活。”
附件二:
戴安娜王妃车祸身亡
新华社巴黎8月31日电
英国王储查尔斯王子的前妻戴安娜本地时间8月31日凌晨在巴黎遭遇严重车祸,送往医院后不治身亡。
据悉,戴安娜与其男友埃及亿万富翁之子法耶兹于30日下午来到巴黎。当天下午,他们在巴黎里茨饭店共进晚餐后,乘坐一辆奔驰600型汽车飞速驶向法耶兹在巴黎的一座私邸,一群摄影记者在途中紧追不舍。戴安娜的汽车加大马力急速行驶,试图摆脱摄影记者,不幸在一处公路隧道里与一根立柱碰撞,造成严重车祸。法耶兹和司机当场死亡,戴安娜及其保镖身受重伤。
车祸发生后,抢救人员立即将戴安娜等人送到医院。负责抢救戴安娜的医生不久宣布,戴安娜在车祸中手臂骨折,大腿受伤并发生严重脑震荡,在抢救过程中因胸腔大出血,于凌晨4时死亡。
法国总统希拉克和总理若斯潘对戴安娜不幸身亡表示震惊。据巴黎警方宣布,车祸发生后,尾随戴安娜的7名摄影记者被带到巴黎警察总署接受调查。
附件三:
坦克进城路面无损
交通干警同声赞扬
本报讯
春节前夕,一辆坦克开进南京城,沿着平整宽广的柏油大道驶过闹市区新街口。过路的行人都停住脚步,惊奇地望着它。
按照交通部门的规定,坦克是不准通过市区的。过去坦克通过南京市区,坦克履带曾给路面造成损坏。
这次通过南京市区的是一辆履带挂胶的轻型坦克。 履带挂胶是7410厂的一项技术革新成果。去年9月他们试验成功了坦克负重轮整体铸造及平面挂胶。不久又让坦克履带挂了胶,使它“穿”上了不会损坏路面的“胶鞋”。
革新后的坦克已经过起伏地带、坡度障碍、公路行驶和原地转向等多种驾驶试验。负重轮行驶5000多公里,发动机工作450多小时,环境温度从40度到零下9度,最高时速达40公里,证明其性能良好,从未发生脱胶现象。通过柏油马路、水泥路,对路面均无损坏。
理论法学授课提纲范文第3篇
关键词 财产权 经济自由权 竞争法 宏观调控法
1 关于经济法基础理论的完善
1.1 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问题
目前主流的经济法学理论是国家干预(调制、调节)说,在经济法理论和教材编写方面主要从“市场失灵”因此需要“国家干预”的必要性的经济学假设上,①这种理论往往忽视了市场主体经济自由权在经济法研究和教学中的应有价值,将整个经济法学简化为“国家干预法学”。②可是我国经济法产生于公有制基础上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阶段。与西方发达国家所面临的“市场失灵”不同,我们的问题主要可能是“政府失灵”,原来是政府完全取消市场,现在的问题是市场发育不全,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基础性作用还没有得到真正的释放,政府介入市场太深。而公权力肆意侵犯私权利,是现实中国法治面临的主要问题。如果经济法单纯强调国家干预的理论和体系,就容易为那些在改革的过程中原有体制的既得利益者利用“国家干预”来为自己的既得利益寻找借口,从而可能导致经济法理论和教学不能很好地为我国经济改革和宪政建设服务,同时也使经济法学理论有脱离自由的法律的倾向。
1.2 经济法基础理论应当讨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 增加经济自由权的相关内容
目前国内流行的法学专业经济法学教材,一般会讨论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等相邻部门法的关系,但大都不讨论经济法与宪法的关系,这是一个理论上的缺憾。经济法的一个方面常常表现为政府为公共利益而限制市场主体的经济自由权而干预经济,而宪法则是为了保护自由而限制法律的限制。③如何依法保护经济自由权,防止政府干预经济权力的滥用,实现对经济“适度”的干预,是一个经济宪法问题,它应当属于经济法的另一个方面。一个以宪政、法治为导向的转轨经济法理论,应当将经济自由权的保护作为政府干预经济的前提条件。经济自由权主要包括:④第一、财产权。财产权是不让他人使用一项资产的权利,以及使用、向他人出租或者出售该资产的权利,因此财产权是一个权利束:拥有一项资产并持有它(消极运用),将它用于交易或让他人暂时使用某些方面(积极运用)。⑤确认财产权是划定一个保护我们免受压迫的私人领域的第一步,私有财产是自由的基本要素,是不可剥夺的天赋的自然权利。⑥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是阻止或者防止国家政府强制与专断的基本条件。第二、竞争自由权。即个体享有依法公平的争取市场交易机会的自由权;第三、职业自由权,即个体有依法选择职业和结束职业的自由权利;第四、营业自由权,即个体有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并经营企业或者从事合法的自由职业的自由,也有拒绝违背自己意愿设立并经营企业或者拒绝从事自己不愿意的个体职业的自由。第五、迁徙自由权,是指公民享有选择居住地的自由。第六、(经济)结社自由权,即公民具有发起设立或者加入各种合法的经济性社团、行会、协会的自由,也有拒绝加入自己不愿意加入的社团、行会、协会的自由。
我国《宪法》没有关于经济权利的直接规定,应当说我国《宪法》是承认和保护经济自由权的。首先,《宪法》第15条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而只要是实行市场经济,就必须承认最低程度的经济自由权。《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里的人权当然包括经济自由权。其次,2004年修订的《宪法》在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对公、私财产权平等保护提供了明确的宪法依据。再次,我国现行《宪法》一系列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规定都部分涉及了经济自由权。例如,《宪法》第42条关于劳动权的规定,其实也部分承认了经济自由权,因为劳动权属于职业自由权。最后,我国政府正式签署《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规定的基本人权,当然包括经济自由权。只不过在实际中,由于各种原因,一些下位阶的经济法律、法规、政策对公民经济自由权反倒做了许多限制,实际上部分剥夺了个体的经济自由权,因此经济法学基础理论应当强调保护宪法赋予公民的经济自由权,以划清其与经济行政权的法律界限。
2 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竞争法应当是经济法的核心
2.1 竞争法在我国现行经济法学中的地位
目前我国比较权威的经济法教材和论著一般有如下特点:第一、内容庞杂、所论范围广泛,体现了我国政府现阶段对经济介入范围较广、较深的现状。第二、大多没有突出竞争法的核心地位。即使一些教材设专编对竞争法进行了论述,也仅仅把它与宏观调控法、市场监管法等法律制度并列,而没有突出其核心地位。也就是说,现行的经济法学体系理论和教材缺乏体系的核心统帅,体系内部各部分关系不清,不能为进一步的市场经济和政治改革提供理论支持,没有充分反映经济法治和宪政的精神。
2.2 应当确立竞争法在经济法中的核心地位
2.2.1 市场竞争是一个发现的过程,经济法本质上是关于国家经济秩序的法
竞争是一个发现过程,它是市场中买方和卖方间相互交往的演化性过程。购买者们竞相获取涉及购买的知识,供给者们则努力发现、获取产品制造或销售的相关知识,促使产品创新和工艺创新,竞争的全过程会对寻找和试验新知识的行为造成很强的激励。因为竞争者们冒险投入了自己的私人财产,并要对他们的行动和错误负责。⑦从整个经济系统的角度看,竞争性运用的产权有很多益处:第一,竞争推动人们发现有价值的知识和信息,推动经济增长。第二,竞争能够抑制经济权势。竞争一次又一次地向财产所有者发起挑战,在竞争过程中没有一种社会经济地位是不可挑战的。第三,充分的竞争有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分配的公平,第四,充分的竞争其实是买方、卖方争取交易机会的自由,从而总体上促进了自由。第五,竞争有益于经济安全。竞争经济能够更好地吸收外部冲击,靠自发灵活的价格和数量反映使商业周期变得平稳。因此竞争应当得到经济法的促进和保护。经济法本质上是关于国家经济秩序的法律。在市场中,经济主体行为是通过市场价格进行协调的,而市场价格又是在竞争和企业自由地参与市场交易的条件下产生的,因此,保护竞争就是市场经济秩序中不可或缺的制度追求,从而也使得竞争法无可争辩地成为经济法的核心。⑧
从国际比较的角度看,德国著名经济法专家沃尔冈费肯杰著的《经济法》(第二卷)中,⑨除了总论部分对基本概念和经济宪法问题进行论述外,他把经济法分为:(1)一般经济法,包括:经济人法(即经济法的主体);德国竞争秩序(是核心重点内容);德国经济财产法。(2)特别经济法,包括:在德国经济法中的总体调整;在德国经济法中的个体调整。一般经济法主要是有关在市场经济中的竞争和财产所有之类的法律。特殊经济法与市场干预有关,涉及到超越了市场自我调控的经济调控,一些人称之为计划或指导。显然在该著作里竞争法是作为经济法学的核心的。由日本著名经济法学家丹宗昭信、尹从宽所著的《经济法总论》,将经济法定义为在市场机制下建立的经济政策立法体系,它的核心是维持市场竞争秩序,即国家对自由竞争的限制(市场支配)和阻碍公平竞争(不公平竞争)行为进行规制的法律。⑩韩国的权五乘教授所著的《韩国经济法》,强调反垄断法是经济法的核心。
2.2.2 我国应当以竞争法为核心构建经济法体系
我国经济法理论与其他国家的明显差异,固然有其客观原因,譬如,我国当前的经济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经济,现行经济体制脱胎于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在经济改革快速推进的同时,政治改革又处于严重滞后状态,政府职能没有根本转变,权力仍然过多地留在经济领域,国家对经济的控制仍然过多,从发生作用的范围和深度看,行政垄断远比经济性限制竞争严重得多。但这些特殊国情丝毫不能影响竞争法的核心地位,相反恰恰说明竞争法在我国应当成为经济法的核心。我国的《反垄断法》是关于市场竞争的基本法律规则,该法不仅规范经济垄断行为,而且规范行政垄断行为,对深化竞争性经济体制改革和民主化政治体制改革都有重要的意义,它应当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但该法目前仍然没有发挥应有的经济法龙头作用,经济法学界应当把竞争法作为经济法的核心来重构经济法理论体系,我国将来的经济法学体系,应当设一编竞争法,放在基础理论之后,使维护自由公平竞争秩序的竞争法处于一般经济法的核心地位。对于不能完全适用竞争法而又与竞争法有一定联系的经济规制和监管法,也可以单独设专编,使其处于从属的特别经济法的地位。
3 宏观调控法的地位
3.1 宏观调控的含义
宏观调控主要是指利用货币政策与财政政策对经济总体的调控。目的在于克服“市场失灵”,宏观调控的总目标是通过促进总需求和总供给的基本平衡,使现有资源得到较为充分的利用,实现经济平稳持续的增长,这也就是凯恩斯所说的实现“充分就业”的均衡。财政政策手段采取的具体形式有:增加对商品和服务的购买力(例如,公共工程),或者增加转移支付(例如,扩大社会保障福利或失业补贴),或者减税。货币政策指中央银行为实现既定的经济目标(稳定物价,促进经济增长,实现充分就业和平衡国际收支)运用各种工具(如公开市场操作、存款准备金、再贷款与再贴现、利率政策等)调节货币供给和利率,进而影响宏观经济的方针和措施的总合。这一学派的政策要点是,“百姓不买政府买,消费不买投资买”。我国经济实际中存在借宏观调控调控之名行计划经济之实的现象,已经引起了一些学者的注意。
3.2 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作出“完善宏观调控”的明文规定后,宏观调控成为了使用频率越来越高的概念,宏观调控法的称谓是我国的特产,我国经济法中的宏观调控法主要是指金融法(特别是中国人民银行法)、财政预算法、税法等。宏观调控法在经济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主要取决于它与竞争法的关系。有学者认为宏观调控法是我国经济法的核心。主要理由为:第一,我国实际生活中宏观调控手段作用较多,影响较大。第二,现代经济中金融、财政税收处于极其重要的地位,因此,宏观调控法自然处于经济法学的核心地位。也有学者认为在经济法学中宏观调控法是和竞争法处于平等重要的法律地位。笔者认为,与竞争法相比宏观调控法应当处于辅助的地位。这是因为:
(1)竞争作为一种动力机制在制度和秩序的构成和演变过程中处于核心地位。德国的市场秩序政策是比较成功的秩序政策,其理论基础是自由秩序主义理论。该理论对公共政策的基本建议是要分清两种做法:①使保护性职能成为政府的重点,尤其是培养和建立各种有益于竞争性系统的制度已达到保护目的;②干预具体的经济性、社会性过程和后果。该理论认为前者优于后者。政府应当专注于用其强制权力促进和保护作为共享品的竞争。他们对凯恩斯主义者主张用预算政策和货币政策来抵消总需求摆动的政策持批评态度。他们担心,刺激经济发展的政府投资和对总需求的操纵会逐步地腐蚀市场信号机制,改变市场主体的行为模式。
(2)宏观调控的主要手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手段,本质上是一种“拆东墙、补西墙”的做法,主要是通过间接的手段,解决短期的经济波动问题,而不重点解决经济的长期发展问题,它应当是为市场竞争机制正常发挥作用服务,而不应当干扰市场竞争。
(3)宏观调控法主要应当是为竞争秩序的形成和维护服务的控权法、程序法。我国现实中竞争法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而所谓宏观调控手段用得较多(其实许多是较少法律约束的行政手段),这与我国市场经济秩序不完善,政府职能没有完全转变,政府权力过多留在市场领域有关。与西方国家经济法先有竞争法不同,我国脱胎于计划经济体制,存在着政府控制经济的惯性,即所谓“路径依赖”, 因此我国经济法是先有宏观调控法。实际中宏观调控的概念往往被滥用,许多政府用行政权力直接干预、甚至操纵经济的方法都称为宏观调控,存在不受控制的调控权侵犯经济自由权的现象。随着市场化、法治化制度改革的深化,宏观调控法将主要是与竞争法相配合,为维护竞争秩序服务的控权法、程序法。
注释
① 张守文.经济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12:18-66.李昌麒主编.经济法学.法律出版社,2007:38-58.
② 吴越.经济法学现实地位与思考方法之思考[J].政法论坛,2005(5).
③ 张千帆.宪法学讲义[M].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22-23.
④ 林来梵.宪法学讲义[M].法律出版社,2011:304-306.
⑤ [德]柯武刚,史漫飞.新制度经济学[M].商务印书馆,2008:224.
⑥ [英]哈耶克.自由秩序原理[M].邓正来,译.北京三联书店,1997:171-174.
⑦ [德]柯武刚,史漫飞.新制度经济学[M].商务印书馆,2008:277-278.
⑧ [德]E. - J . 梅斯特梅克.经济法[J].比较法研究,1994(1):86.
⑨ 沃尔冈费肯杰著.经济法[M].张世明,袁杰,梁君,译.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10.
⑩ [日]丹宗昭信,尹从宽所著.经济法总论[M].吉田庆子,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8.
[11][韩]权五乘著.韩国经济法[M].崔杰子,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10.
[12]许小年.从来就没有救世主凯恩斯主义的真相与陷阱[N].南方周末,2011-06-23.
[13][德]柯武刚,史漫飞.新制度经济学[M].商务印书馆,2008:382.
理论法学授课提纲范文第4篇
摘要:通过对林业生物灾害理论研究文献统计分析表明,在年度分布方面,林业生物灾害研究文献发表数量逐年递增,2008年~2014年发表研究文献数量出现一个高峰期,最高年份为2014年;在作者与机构分布方面,发表4篇以上的作者研究文献数占总数的12.33%,主要机构研究文献数占总数的20.64%;在被引频次方面,梁军、张星耀和张国庆等学者研究文献被引频次较高;主要作者在林业生物灾害的灾害学理论研究以及宏观管理方面,做出了较为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林业;生物灾害;管理;生态论;文献
1 我国林业生物灾害发生概况
林业生物灾害管理,就是将灾害学、管理学理论和生态健康理念引入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运用复杂系统的生态论方法,对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实施科学管理。
根据国家统计局统计数据表明,近年来,我国年均林业生物灾害发生面积在1100万平方公里以上,是造林面积的160倍以上,其中2007年林业生物灾害发生面积是造林面积的309.6倍,如表1所示。
开展林业生物灾害管理论研究,探讨林业生物灾害管理方式方法,可以对我国林业生物灾害实行科学的管理,减少林业生物灾害对我国森林的危害,为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
开展林业生物灾害管理文献统计分析研究,可以对林业生物灾害理论研究成果进行总结,促进林业生物灾害理论研究成果交流、利用,从而推进林业生物灾害理论研究向更深、更广层次发展,并对其他行业生物灾害乃至灾害学理论的发展有着一定的促进作用,丰富了生物灾害学和灾害学学科内容。
2 数据来源与分析方法
通过对中国知网知识资源总库进行检索,检索条件为:
(主题=林业有害生物 并且 主题=生物灾害)或者(题名=林业有害生物 并且 题名=生物灾害)或者(主题=森林病虫害 并且 主题=生物灾害)或者(题名=森林病虫害 并且 题名=生物灾害)或者(主题=生物灾害管理 或者 题名=生物灾害管理)或者(关键词=林业有害生物 并且 关键词=生物灾害)或者(关键词=森林病虫害 并且 关键词=生物灾害)或者(关键词=生物灾害管理)(精确匹配),专辑导航:全部;数据库:文献跨库检索。
对1979年~2018年中国知网知识资源总库所有文件进行检索,检索得到文献总数为373 篇。
3 年度发文量分析
分析表明,1991年开始有灾害管理理论引入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研究,林业生物灾害研究文献发表数量逐年递增,1991年~2017年年均发表文献13.67篇,从2008年~2014年发表研究文献数量出现一个高峰期,最高年份为2014年,发表文献数量为49篇,如图1所示。
4 作者与机构分布分析(表2)
统计表明,张国庆、曲涛、骆有庆、郭瑞、于海英、李宁、才玉石、柴守权、刘萍9位学者在1991年~2017年间,共发表了46篇林业生物灾害研究论文,占发文总量12.33%,其中张国庆、曲涛、骆有庆、郭瑞、于海英共发表了30篇,占文献总数的8.04%。
国家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北京林业大学、安徽省潜山县林业局、东北林业大学、中南林业科技大学、华南农业大学共发表林业生物灾害研究文献77篇,占文献总数的20.64%,其中国家林业局森林病虫害防治总站发表研究文献25篇,北京林业大学发表研究文献22篇,占文献总数的12.60%。
5 被引情况分析
被引排名前10主要是林业生物灾害研究文献,如表3所示。
表3数据表明,单篇文献梁军、张星耀的《森林有害生物生态控制》《森林有害生物的生态控制技术与措施》和张国庆的《生物灾害管理理论研究与生物灾害精确管理》被引频次较高,分别为75次、74次和66次。
6 讨论
文献统计分析表明,在当前林业生物灾害研究文献中,张国庆将复杂系统生态论理念与方法引入到生物灾害学中,在《生物灾害学》中,运用灾害学中的风险分析與风险管理、应急管理等理论,提出了生物灾害的精确管理、健康管理、PDCS管理(Plan,Do,Check,Study)、灾因链与防治关键期分析、灾因管理、GCSP管理(分级管理Graded management、分类管理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分区管理Subarea management、分期管理Phased management)、生物灾害时间管理与空间管理等理论,并将之应用于林业生物灾害管理,对林业有害生物实施精细化监测、精细化预报、精细化(防治作业)设计、精细化(防治作业)施工、精细化(防治作业)监理。梁军、张星耀等则将生态控制理论引入林业生物灾害管理,对林业生物灾害实施持续控制。宋玉双、骆有庆、闫峻、才玉石等则从宏观层面,提出了林业生物灾害防控策略。
参考文献
[1]国家统计局,国家数据[EB/OL].国家统计局,(2018年5月5日)[2018年5月5日].http://data.stats.gov.cn/easyquery.htm cn=C01.
[2]姚伟强.河北省林业局召开总结汇报会议[J].河北林业,201,(03).
[3]唐云起,陈丽.发展我省林业气象信息服务网络化路径分析[J].黑龙江科技信息,2011,(17).
[4]李明,朱胜,黄珊燕.重大生物灾害统计研究(英文)[A].“中国视角的风险分析和危机反应”——中国灾害防御协会风险分析专业委员会第四届年会论文集[C].2010.
[5]师红艳.浅谈通海县林业可持续发展之路[A].2006年玉溪市“生态立市与农业可持续发展”论坛论文集[C].2006.
[6]凌昕.国家林业局要求紧急防范林业生物灾害降低灾害损失[N].中国改革报,2009.
[7]闫峻.我国林业生物灾害管理的经济学分析与对策研究[D].北京林业大学,2008.
[8]侯雅芹.林业生物灾害应急管理理论与实践[D].北京林业大学,2012.
[9]李瑞强.满归林业局天然林资源与景观动态分析[D].东北林业大学,2010.
[10]张岁平.林业生态工程监理理论与方法研究[D].西北农林科技大学,2006.
[11]操龙权.基于法经济学与系统法学理论的林业法治效益分析[J].现代农业科技,2014,(15).
[12]周伟娟.基于公共管理理论的我国林业公平发展探讨[J].现代农业科技,2014,(13).
[13]杨敬中.基于生物灾害精确管理理論的我国林业重大生物灾害防治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4,(10).
[14]吴海兵.基于PDCS理论的我国当前林业灾害管理对策探讨[J].现代农业科技,2014,(10).
[15]邓小青.基于灾因链理论的林业生物灾害管理探讨[J].现代农业科技,2014,(09).
[16]桂方兴.基于劳动链理论的增强我国林业发展潜力探讨[J].现代农业科技,2014,(07).
[17]仰韵阳.基于生态论的我国林业灾害和谐管理途径分析[J].现代农业科技,2014,(07).
[18]张国庆.基于高分辨率遥感数据与TSE方法的生态系统精细化管理技术研究[J].现代农业科技,2015(16):153-156.
[19]张国庆.马尾松毛虫防治关键期与防治历研究[J].现代农业科技,2010(24):144-146.
[20]梁军,张星耀.森林有害生物生态控制[J].林业科学,2005(04):168-176.
[21]梁军,张星耀.森林有害生物的生态控制技术与措施[J].中国森林病虫,2004(06):1-8.
[22]张国庆.复杂系统生态论方法及其应用[J].现代农业科技,2013,(11).
[23]张国庆.生态论与经济生态化研究[J].现代农业科技,2012,(10).
[24]张韩林.从PDCS理论探讨我国林业行政工程化管理[J].现代农业科技,2014,(12).
作者简介:王杏兰,大专学历,工程师,研究方向:林业生产技术。
理论法学授课提纲范文第5篇
摘要:高职教育是我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越来越多的高职院校毕业生进入到社会的各行各业,但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学生遇到现实问题时,缺乏从法律角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从而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在依法治国的时代背景下,本文通过分析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现状,对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进行了反思。在此基础上,探讨开展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的有效途径,以期在理论和实践上给他们予以帮助。培养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制安全观念,使他们自觉学法、懂法、守法和护法,懂得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高职院校学生;法制安全教育;法制安全意识
一、对高职院校学生进行法制、安全教育的时代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的报告中提出,全面实施依法治国,深入推进全民守法,加大全民普法力度,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争取做到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高职院校在培养具有一定理论知识和较强实践能力的技术性人才方面起了重要作用。高職院校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程度将直接影响我国法治建设的进程,切实对高职院校学生进行法制、安全教育,既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也是高职院校学生成功适应现代社会的必要条件。
二、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现状
高职院校法制、安全教育的目的,是把学生培养成高素质的全面发展的人才。目前高职院校注重对学生专业技能与知识的培养,但忽视了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制、安全教育的薄弱,而且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现状不容乐观,笔者依据对600名学生相关问卷调查的数据来分析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现状:
1.法制安全意识淡薄
高职院校的学生大多数来自于农村,他们法律意识比较淡薄,缺乏基本的法律常识,比如,在网上引起了广泛热议的河南大学生小闫“掏鸟获刑十年”的案例,可能小闫不知道掏的鸟是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且频临灭绝。该案例显示我们高职院校的大学生法制、安全意识淡薄,缺少基本的法律常识。超过50%的学生表示,刚刚认识一个朋友,该朋友如果借1000元钱,要是感觉他很诚实,不写借据也可以借给他。13%的学生表示不必写借据,朋友之间写借据有伤感情。此外还有校园偷窃事件、网络诈骗案件经常在我们学生身上上演。这些情况都说明法制、安全教育出现盲点与误区,提醒我们要对大学生加强法制、安全教育,增强他们的法律意识,让他们做事情,处理问题多从法律角度出发思考、分析与解决。
2.处理问题能力较弱,缺乏防范能力
高职院校的大学生还没有正式步入社会,还没有看到社会上的危险和丑恶的一面,而且对一些是非不能很好地做出判断。频频出现的高职院校学生受骗的案例,就说明学生在碰到一些现实问题时防范能力较弱,面对一些诱惑或陷阱时很容易上当受骗。比如街头扫二维码如今是司空见惯的事情,超过95%的同学表示参与过街头扫二维码。在电子支付时代,二维码支付在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存在着无处不在的骗局。笔者多次提醒学生,街头的扫二维码送小礼物是在利用贪小便宜的心理诱惑人们,扫二维码之后,很有可能手机里被植入木马程序或是跳转到钓鱼网站,还可能引发银行卡被盗刷的情形等。笔者发现在校园内外扫二维码送礼品处围满了的学生,还经常发现有的学生在微信群里让人扫二维码领礼物,学生们一般缺少基本的防范意识。28%的同学表示自己的权益也受到过侵犯,但不知道如何维权。这些说明相当一部分学生在遇到问题时缺乏防范意识,高职院校亟待对学生加强法制、安全防范教育。
3.校园内外存在较多安全隐患
近年来大学生做兼职上当受骗的案例屡见不鲜。近60%的学生表示遭遇过欺骗,尤其是五花八门的网络诈骗、电信诈骗。大学生做兼职无可厚非,它既丰富了学生的社会实践经历,又减轻了家庭经济负担。但笔者多次告诫学生在做兼职中的注意事项,比如网络刷单很多都是骗局,什么轻松日赚几百元,或让兼职者提前垫付资金,还有的虚拟单等都是骗人的,可还是有学生利用周末或寒、暑假兼职刷单,结果有的被骗数万元。
40%学生表示经常在宿舍偷偷使用违章电器自己煮饭,近43%的学生表示曾经在宿舍做过饭,如此大的比例让人吃惊,因为这里面也隐藏着很大的安全隐患,近年来高校内频发的火灾案例给我们很大的警醒。学生宿舍是一个集体场所,是一个人口密度极大的聚居地,任何一场火灾都可能造成重大后果,带来难以估量的财产与人身损失。而且学生使用的很多都是劣质电器,大多是三无产品。这部分大学生忽视学校的防火安全制度,法律意识淡薄,这给我们的生活学习环境带来很大的安全隐患。
三、高职院校学生法制、安全教育原因分析
高职院校大学生法制、安全教育还存在很多薄弱环节,学生遇到问题缺乏从法律角度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引发了一系列悲剧的上演。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1.学生法律知识的缺乏
高职院校的相当一部分学生平时视野比较狭隘,接触社会的范围比较窄,33%的同学表示平时不怎么关注法律。高职院校大学生不懂法,学校法制、安全教育不够深入是一个深层次的原因。笔者所在的高职院校,学生学习的基础法律课程就是《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根据教学大纲实施要求,该课程由思想、道德、法学三部分组成,法学部分只是其中一部分,所占课时比重不大。而学生表示在学习《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之前没有学习过其他法律知识。而且调查显示学生对一些基础性的法律知识都不清楚。近25%的学生不知道身体受到伤害案件,诉讼时效是一年。近70%的学生不知道刑事责任年龄的有关知识。学生只有具备了一定的基础知识才能对他们进行法制、安全教育。现在学生的法律基础知识状况亟待改变。
2.学校传统教育的弊端
现在很多高职院校教师在授课过程中以教师讲授为主,采取传统的单向性灌输式教学,55%学生认为老师在授课方式上过于单调枯燥。学生被动地听,被动地学,缺少教师与学生之间的互动交流。46%的学生认为教师讲授的内容缺少实用性,没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在课堂上教师较少从法学角度对社会热点问题进行深度地探析。没有科学的法律教育方式,很难使学生将所学到的法律知识运用到日常生活中,而学生碰到现实问题时也不知道应该从法律角度去思考、分析、解决,这些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法律教育的意义。由于某些高职院校法治教育的缺失,使学生知法守法的意识不强,对违法行为后果的严重性认识不足,导致大学生铤而走险,知法犯法。
3.学生法律心理不健康,法律观念出现偏差
大学生法律心理主要表现为对诉讼的态度,对遵纪守法的心理状态等。大学生初出茅庐,渴望成功的心理很强。虽还是身在校园里学习的学生,但有的人的心早已跑到校外,也有一部分大学生有着很远大的理想抱负,但对社会却充满了不切实际的幻想,碰到一些社会现象时法律观念就出现偏差。近7%的同学表示认为在某一场诉讼中,有一方胜诉了,胜诉的原因是就是彼方有很深的社会背景。近94%的受访者认为法律在日常生活纠纷中所起的作用一般,还有3%的学生认为法律没有用处,平常没有使用过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由此可见很大一部分学生的法律心理出现偏差,他们把社会关系看得很重,并把它凌驾于法律之上。这种错误的观念如果不及时纠正,可能会使一些高职院校大学生因此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近年来高职院校大学生犯罪率有上升趋势,频频爆出大学生砍杀老师,砍杀同宿舍同学的案件等,它是高职院校安全中最具破坏力的因素,对社会危害极大。这类犯罪大都因为法律心理不健康而使法律观念出现偏差。
近30%的学生表示遭遇性骚扰会采取以暴制暴的方式加以解决,而不相信依靠法律来解决。近98%的学生表示不会为了一元钱请律师打官司,觉得太不划算了。由此可见部分大学生的法律观念出现一些偏差,大学生法律诉讼观念并不十分强烈,缺少正确的法制观念,这些消极的价值观、人生观、法制观对学生的人生影响不可低估,不利于他们健康成长成才。
四、高职院校学生的法律思维方式的培养途径及思考
1.营造良好的法制文化氛围
高职院校学生进行法制、安全教育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教师要通过生活中鲜活的案例,或者学生亲身体验活动,将法制、安全教育渗透到学生的日常生活中,通过长期的法制、安全教育的宣传、熏陶、教育才能逐渐养成法律思维方式。比如在校园开展法制、安全宣传活动,为学生创造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依法治校环境,让学生深刻体会到做事情要有章可循,按规则办事。通过各种形式的活动,比如组织开展一些主题鲜明的法制演讲、辩论赛、知识竞赛,使学生在比赛的同时提高对法律的认识,让学生对与日常生活相关的法律知识有更深地了解。在校园或班级里通过板报形式向学生宣传法制、安全知识,了解法律,熟悉法律,通过这些活动的举办达到培养学生法制、安全意识的目的,通过这些活动把抽象的法条变得具体、形象、生动,让学生从中受到感染和启迪。
2.提高教师的基本素养
现代教育理念注重“方法”的传授,“能力”的培养,这就要求教师有很强的教学组织能力,对课堂高效地掌控,在课堂上能使学生的注意力集中,灵活调节教学进程,活跃课堂气氛,控制教学环境,引导学生的思维,发展学生的创新能力等。教师要深谙学校教学规律与青年学生身心成长规律,对学生进行正确地心理引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治观。法律教师还要具备比较系统的学科知识与较高的法律素质,广博的专业知识,启迪学生的创新思维。在教学中还要求教师要有独到的见解,新颖的教法、创新的思维等,还要有课外活动的组织能力。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教学实践活动,实现学生在做中学、学中做的教学新理念,弱化理论讲解,突出知识从实践中来,到实践中去的教学理念。学校可以多鼓励教师利用节假日去企业或律师事务所所做兼职,以丰富自己的教学实践经验,也优化学校的法制、安全教育师资队伍。
3.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教学内容要结合学生实际需要
首先大学生要通过自身努力学习法律基础知识,这样才能更好地领会法制、安全常识,碰到问题会运用法律知识去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它是法制、安全教育的前提。
法律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大学生如果对法制、安全的认识只局限于书本上的法条,是不会形成法制、安全意识的,只有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让大学生亲身参与到法律实践活动中,比如观摩庭审现场,感受法律的威严性等实践认知,模拟法庭进行审判,参观看守所与监狱等,才能让学生更好地理解法律知识,才能学以致用,才能在日常生活中判断是非,提高依法办事的能力,逐步养成从法律的角度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思维习惯。
高职院校的学生在校除了学习专业法外,基础法律课程只有《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授课内容包括宪法、法学理论知识等。而与学生实际生活息息相关的——如何预防诈骗,如何防止人身财产受到伤害,在日常生活中常用的合同法,如何签订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等却涉及很少。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应以课本内容为主线,根据学生自身实际需要开设法律课程,可以以讲座或课堂教学形式,对相关法律知识进行系统讲解,来解决学生实际需要,也提高他们学习法律的积极性、主动性。这样学生根据自身需要,会更好地领会法律知识和理论,更有利于学校的法制、安全教育水平的提高。
4.积极开展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現在高职院校的大学生大都属于95后,他们的生理与心理渐趋成熟,有一定的情感意识,具备相当的专业知识,但自控能力较差,遇到事情容易冲动。由于社会经验不足,在遇到相关问题时缺乏必要的鉴别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如果没有正确的引导,大学生很容易上当受骗,很容易误入歧途,甚至走上犯罪道路。所以要对大学生进行正确地引导,通过定期开展心理健康讲座及心理咨询服务,引导学生正确处理自我身心关系,健全他们的人格,让他们学会正确处理生活与学习中的压力,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法律观,培养他们坚强的意志力、稳定的情绪,积极向上的进取精神,热爱生命,热爱生活,坚决抵制各种不良风气,提高他们的法制、安全意识,谨防上当受骗,避免悲剧的发生。
高职院校大学生的法制、安全教育对于大学生健康成长成才,对国家的法治建设都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他们进行高效的法制、安全教育是我们高校教育工作者应该高度重视的内容,应坚持不懈的把大学生法制、安全教育贯穿于大学生教育的始终。要深化高职院校法制、安全教育体制改革,创新教育理念与模式,把握工作重点,从而适应法治社会对人才的要求。
理论法学授课提纲范文第6篇
〔摘要〕 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是传统民事诉讼适格原告理论扩张的必然结果。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在公共信托理论、环境权理论、代际平衡理论和正当程序理论等法学理论的指导下建立起来的,由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符合法律的公正价值、效益价值和秩序价值的要求。目前,我们应进一步完善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建设,使其价值最大化,进而实现与法治社会价值的相互统一。
〔关键词〕 环保组织;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基础;价值功能
〔
目前,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发展,环境资源与生态环境也在发生着很大变化,各种各样的环境问题日益凸显,其对人们的身心健康也会造成不同程度的损害。在此背景下,人们逐渐警醒,开始重视自己的环境权益,并且随着环保意识的不断增强,人们进一步认识到环境公益诉讼对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益的重大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由此,环境公益诉讼这种强有力的救济手段逐渐进入了公众的视线。
由于传统的民事诉讼与环境公益诉讼的不同,所以,在研究环境公益诉讼时若运用传统民事诉讼的相关理论就会陷入困境。虽然,现行《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环境保护法》等都考虑到了上述问题,在突破传统民事诉讼适格原告理论的基础上,从不同维度对公益诉讼的具体运作进行了规范,同时也明确了符合条件的公益性环保组织的原告资格,但从司法运行的情况来看,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还存在诸多问题,也未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在一定层面上突破了起诉主体与起诉事由之间应当具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诉讼法原则,因此,有适当修正传统私益诉讼的有关规则以适应公益诉讼的需要 〔1 〕。
《环境保护法》第58条的规定,相比于《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规定,尽管在一定程度上缩小了适格原告的范围,限制了对环保组织作为公益诉讼主体作用的发挥,但是,环保组织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享有实体上的请求权与程序上的诉讼实施权,这是其本身固有、独立的权利 〔2 〕。环保组织作为公益诉讼的原告不但有其丰富的内涵和深刻的社会意义,而且还蕴含着公正价值、效益价值和秩序价值等法律所要求的价值理念。目前,我们应进一步完善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程序,使其价值最大化,最终实现与法治社会价值的相互统一。
一、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是传统民事诉讼适格原告理论扩张的必然结果
环境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的一种类型,因此,要明确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特质,首先必须对公益诉讼的含义进行界定。公益诉讼是指由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社会组织为维护客观的法律秩序或抽象的公共利益而提起的,以损害国家、集体或不特定多数人利益的侵权行为为对象,旨在制止与自己权利或法律上利益无关事项的侵权行为并追究侵权人相应法律责任的一项特殊诉讼活动。公益诉讼不同于旨在维护私人主体利益的私益诉讼,如果将以保护个体私益为目的的原告适格规则适用于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则必然会陷入“水土不服”的困境 〔3 〕。不特定群体的基本权利受到损害是公益诉讼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但是由于受到公益诉讼当事人自身能力的限制,且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实力往往相差悬殊,因而,实践中,更多的是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或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将面临诸多困难。
生态环境具有鲜明的公益性,它应当由每一个处于其中的人平等地享有,但在现实中常会出现以下情形:企业以环境污染为代价获得了高额的收益,但生态环境被破坏的巨大成本却由普通民众承担。这样既不能保证利用环境资源上的公平与正义,也与法的价值追求相违背。在这样的背景下,环境问题逐渐引起了人们的重视,在学术界,人们对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旨在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公共利益的特殊诉讼的关注程度也越来越高。我国学者在界定环境公益诉讼时,大都主张将“主观上为了自己、客观上为环境公益”的诉讼排除在环境公益诉讼范畴之外。目前有三种具有代表性的环境公益诉讼的定义 :其一,环境公益诉讼是指环保组织为了保护公共环境利益,制止危害环境的行为,针对污染环境或者破坏生态的企业提起的诉讼 〔4 〕。其二,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行政机关或其他公共权力机构、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及个人的行为使环境遭受侵害或侵害之虞时,任何公民、法人、公众团体或国家机关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而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制度 〔5 〕。其三,环境公益诉讼就是原告并非出于自身利益的损害,而是以环境公共利益可能受到侵害为目的,以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行为者或者许可开发利用环境与资源的政府机关为被告,向法院提请的请求判决停止开发利用或者宣布行政许可无效的诉讼 〔6 〕。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三种定义,都从独到的专业性角度阐释了其内涵及性质。然而,笔者认为,其界定还存在一定的缺陷:第一种定义的局限性在于没有突出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资格的多元化,但是其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内涵与外延,同时还列举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典型被诉对象。第二种定义具有相当的合理性,其在强调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是保护环境公共利益的同时,还排除了原告与案件之间的利害关系。第三种定义虽然明确了环境公益诉讼的被诉对象以及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但却没有将其他环境公益诉讼的被诉对象纳入环境公益诉讼的范围,例如非开发利用行为者以及行政机关以外的其他机关组织对环境公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环境公益诉讼与普通民事公益诉讼有本质上的不同,其内涵和外延远远超过了传统的民事诉讼范围,是公益诉讼中很特殊的一种类型。在众多学者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笔者综合了以上观点,认为环境公益诉讼是指任何公民、法人、公众团体和国家机关,以环境公共利益的维护为目的,旨在制止即将损害或可能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并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而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具体应理解为:首先,环境公益诉讼作为现代型诉讼的一种,必须突破传统民事诉讼适格原告理论,扩张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范围,进而更好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其次,环境公益诉讼中涉及公共利益或者具备公共因素是其最鲜明的特点。最后,环境公益诉讼具有预防环境侵权行为发生的作用。另外,判决效力的广泛性能够对环境侵权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环保组织的发起人乃至其成员,都是基于共同的环保理念和环保愿望聚集在一起的,因此,环保组织不以盈利为目的,不同于一般的营利性组织。同时环保组织不具有行政权力,其提供的相关服务具有公益性特点,故又不同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是指由具有公益性和非营利性的环保组织作为原告,以即将损害或者有损害环境公共利益之虞时的侵权行为为被诉对象,旨在制止该损害行为并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从目前的形势看来,由公益性环保组织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是传统民事诉讼适格原告理论扩张的必然结果。
二、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理论支撑
法学理论指导司法实践。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是在公共信托理论、环境权理论、代际平衡理论和正当程序理论等法学理论指导下建立起来的。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只有依托正确的理论基础,才能更好地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发挥其应有的功能价值。
(一)公共信托理论
从价值属性来讲,环境资源的经济价值属于私益属性,而生态价值属于公益属性,公共信托理论恰好在公益与私益的协调基础上建立起了一种可运行的机制。将环境资源视为信托财产的前提是要运用公共信托理论来指导环境公益诉讼。民众为了使自己的环境利益得到更好的保护,可将环境资源作为一种信托财产交给国家,由国家代为管理。根据公共信托理论,此时的国家作为信托财产的受托人有义务平等地对待每一位委托人,进而保护其信赖利益。当国家未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或者不能够履行受托人义务而致使信托财产受损时,任何人或组织都有权利以即将损害或可能损害环境公共利益的行为为被诉对象,向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来保护信托财产。但是在实践操作中,环境公益诉讼的被告多为行政机关或企业,而原告往往只是公民个人,原被告双方之间诉讼实力的差距不利于公共信托理论所倡导的平等权利的实现。因此,若由具有专业知识和一定资金来源的公益性环保组织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就可以有效地解决环境公益诉讼双方当事人诉讼实力不均衡的问题,确保环境公益诉讼的双方在相对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诉讼活动,保障各自权利的顺利实现。因此,根据公共信托理论,公益性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实现公众环境权益的有效途径。
(二)环境权理论
环境权是民众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根基。环境权是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世界性环境危机和环境保护运动的产物。美国密执安大学的萨克斯教授就提出了“环境公共财产论”和“环境公共委托论”两种理论,其旨在解决由国家承担环境保护义务这一问题。 随后,有学者以上述两种理论为基础,首次提出了环境权理论,并主张将环境权界定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力求国家从法律的层面予以保护,当作为公共信托财产的环境资源遭受破坏或可能遭受破坏时,公民、法人、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都有权利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向法院寻求救济。
基于环境权理论,公益性环保组织作为原告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是一种必然趋势。第一,公民可以通过环境公益诉讼来维护自己的环境权;第二,环保组织可以被视为公民的自然延伸 〔7 〕。由环保组织依据环境权理论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表明了环境权作为一项公民的基本权利,是人人都平等地、无差别地应该享有的,体现了法律所追求的公正价值。因此,在环境权理论的指导下,当公民的环境权利受到侵害时,公民就可以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的方式来维权,同时还会有相应的救济程序作保障。
(三)代际平衡理论
“地球既是我们从祖先那里继承来的,又是我们从后代那里借来的”,这句话简明地阐释了代际平衡理论的含义。当衡量一个特定政策是否有利于未来发展进程以及是否有利于环境保护时,代际平衡理论为其附加了一个时间上的限制。代际平衡理论将所有有关政策得失的讨论都置于一个新的、要求功在当代更期待利在千秋的大背景下,它认为,地球环境具有整体性和公益性的特点。在代际平衡理论的指导下,当环境遭到破坏、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时,当代人可以通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方式来维护环境公益。环保组织以保护环境为己任,其所开展的各项活动都具有鲜明的公益性特点,由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符合代际平衡的要求,保护了为各代人所共有的地球环境。就这一点来说,由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利用了现有的司法资源,保护了当代的和未来的不特定多数人环境利益,用较小的成本获得了较大的收益。另外,在代际平衡理论中,我们对环境权的主体一视同仁,无论其是当代人还是后代人,都平等地享有环境权。故此,环保组织要继续发挥其整体性和公益性的优势,及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与代际平衡理论形成良性互动,进而使得各代人的环境权益都得到稳定的保护。
(四)正当程序理论
在古罗马时期,“自然正义”的正当程序理论认为,正义的程序必须要符合正当程序要件。正当程序理论明确了法律所要遵循的法律原则,为构建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提供了理论指导。在环境公共利益受到侵害或可能受到侵害时,环保组织要保护环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在此环节中环保组织期望通过公平与正义的程序达到维护环境公益的目的。在正当程序指导下建立起来的符合公正要求的程序,为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目的的实现提供了保障。程序正义是实现目的正义的保障,所以,要想通过法律手段来保护环境利益就必须将正当的程序作为基础。以正当程序理论为依据建立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充分体现了法律的秩序价值。但是,目前我国的相关法律中关于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规则仍不够完善,阻碍了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应有作用的充分发挥。因此,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必须依据正当程序理论,方可发挥其保护环境权益的最大功效。
三、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的价值功能
法的价值是法理学的基础。 法的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可以被定义为客观事物对主体需要的满足。法律通过自身的功能属性实现着主体的某种理想和愿望, 法本身就是价值的一种载体。由于客观事物的属性复杂且主体自身的需要多种多样,所以法的价值有不同的分类。笔者比较倾向将法的价值划分为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这也是学术界的主流观点。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相关法律规定均表明了一种伦理道德所应有的基本价值追求,即环境公益诉讼的目的在于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平衡人类代内和代际间的环境权利,进而实现人类社会的健康发展。此类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帮助法律主体满足其需求,其所带来的实际效果及所表征的价值即为法的目的性价值。而旨在保护环境的工具性价值具体体现为法的原则与基本理念。笔者认为,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真正体现了法律所要求的公正价值、效益价值和秩序价值等基本价值。
(一)公正价值
公平与正义是法律亘古不变的价值追求,人类在制定法律时就赋予了其一定的价值使命。 任何一种法律制度,只要违背了公平与正义的价值都应该被废除。公平正义的诉讼程序是实现法的目的性价值和工具性价值的有效途径。
在实现社会公正、充分释放法律价值的过程中,诉讼的作用是不可替代的。诉讼凭借其在公正、高效地解决社会纠纷、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的优势而取代了私力救济,进而成为解决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随着当今社会的高度工业化,环境形势日益严峻, 由于环境是作为一种公共资源而存在的,其公共性使得它在遭到破坏时受到人们重视的程度较弱,这样的现状导致环境资源在有些地方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因环境侵权行为而致使自己的环境利益受损的案例屡见不鲜,某些情况下法律没有有效地保护公民的环境权益,就可能意味着立法者或者司法者在某种程度上放任了环境侵权行为,这显然违背了法的公正价值。如果这种不公正日积月累,法律权威终究会受到质疑和挑战。公正的司法裁判制度意味着纠纷双方主体能够充分地、平等地向法院表达自己的诉求,并且会有助于法院作出公正的裁判,此时,法的价值就得到了最大限度的释放,法律也就满足了主体的需求,为最广大的人民带去了福祉。
让社会弱势群体接近司法进而救济自己的权利是环境公益诉讼的一个亮点 〔8 〕。但是在维护环境公益的过程中, 由于环境资源的公益性,即使是环境侵权行为已经发生,人们寻求法律救济的愿望仍然没有那么强烈,究其原因,一方面在于环境资源本身的公共性,另一方面在于环境侵权诉讼双方诉讼实力的差距。我国关于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通过程序的倾斜性设置来保障当事人实质上的权利平等,解决纠纷主体因信息不对称、能力不均衡等原因而出现严重失衡的矛盾,放宽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特别是允许和鼓励环保组织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就是其中一大优势。由于环保组织人员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的资金支持和诉讼实力,由其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能够有效地缩小诉讼双方由于举证能力和经济实力上的差距,进而增加了双方在诉讼过程中平等对抗的砝码。因此,由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可以充分实现法律所竭力倡导的公平与正义的价值追求。
(二)效益价值
环境公益诉讼的效益价值属于程序效益理论的范畴。根据程序效益理论,单个诉讼程序和国家整体诉讼程序的效益都可以用程序效益这一概念来进行评价。程序效益所反映的是构建某一诉讼制度以及保障该制度有效运行所需要的成本与通过该程序所获得的收益之间的函数比例关系。就单个的诉讼程序来说,某一程序的效益价值在于指导当事人选择运用何种方式来解决纠纷、是否诉诸法律、选用何种程序、如何操作等,指导当事人作出合乎经济理性的选择。同时,效益价值的实现还需要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注意节约司法资源并对某一判决可能产生的发生于未来的影响进行长远考虑。就国家的整体诉讼制度而言,程序的效益价值要求诉讼制度利用较少的经济成本维护尽可能广泛的主体的利益,追求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认为,原告与侵权行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环境公益诉讼所要保护的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公共利益,而非私益诉讼中的私权利。如果继续沿用传统民事诉讼中的正当当事人理论,则会影响实现相关环境法律的目的性价值以及可能造成与环境法律的工具性价值要求相违背的后果,最终造成司法资源的浪费。但是,由作为环境侵权行为受害者的特定个人或多数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来维护环境权益往往很难得以实现,居于弱势地位的原告与被告在诉讼实力上相差悬殊,此时由公民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投入的诉讼成本较大,并且该成本远超过其所得到的诉讼利益。另外,公民个人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时还要面对给其生活带来困扰的、较长的诉讼周期,因此,在成本与收益严重失衡的情形下,寻求司法救济就不能通过以往的诉讼形式来实现了。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具有救济、威慑与预防功能。由于环境公益诉讼可将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行为作为诉讼对象,如此从一开始就制止了一些可能发生的威胁到环境安全的行为。按照经济学中成本与收益的理论分析,消耗较少的司法成本维护较多的国家利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是环境公益诉讼在实现效益价值方面的特有品质。由于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可以有效地利用司法资源,减少个人因采取诉讼的方式维护权益的成本,提高了诉讼的效率和收益,所以,由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符合法的效益价值所提出的要求。
(三)秩序价值
秩序包括静态秩序与动态秩序,本文中笔者仅就动态秩序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将动态的秩序理解为事物在发展变化过程中表现出来的连续性、反复性和可预测性 〔9 〕。从动态秩序的角度分析法律规则,可得出如下结论:秩序的维持不仅意味着具有普遍性的相关法律规则的确立,同时也意味着该套规则在实际的运行过程中能够体现进程的连续性和事件的可预测性。
公正且规范的诉讼程序是维持秩序所不可或缺的。民事纠纷可以在公平正义的诉讼程序中得到和平的解决,进而确保真实地再现过往案件的法律事实。换言之,程序的价值对法律秩序的直接作用主要是通过一系列预先设立的正当程序还原原有的法律事实,并且在正当程序的指引下对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有效的调解。因此,由环保组织作为原告提起公益诉讼,可以保障诉讼程序的连续性与可预测性等秩序价值的实现,进而可以充分维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环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
《民事诉讼法》第55条首次对公益诉讼制度进行了明确规定,即 “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是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原告。其后的司法解释还设专章对公益诉讼中的具体事项作了进一步规范,但是,却仍未对环境公益诉讼的提起主体作进一步扩张与延伸。由于环境侵权行为具有牵涉面广和受害者不特定的特点,在案件受理后开庭前,允许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组织和机关申请参加诉讼,而法院应同时将该组织或机关列为共同原告。
环境公益诉讼是一个新兴事物,要想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有序高效地开展就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具体的程序性规范。尽管目前我国学界在这方面的研究已较为成熟,立法机关也在相关理论的指导下,将环境公益诉讼的具体操作规范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下来。但不可否认的是,我国在环境公益诉讼方面的立法仍不够完善,存在诸如环境公益诉讼的起诉顺位和诉讼请求范围不明确的问题,给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带来了一定的困扰,同时,其他一些具体诉讼规则的缺乏,也使得环境公益诉讼的整个过程缺乏连续性,其反复性和预测性也很难判断。因此,在实践中,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使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秩序价值得到充分发挥,真正维护环境公共权益。
综上所述,由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符合法律的公正价值、秩序价值和程序价值的要求,同时也体现了现代法治社会对法的价值的追求。尽管环境公益诉讼被视为解决环境危机的“银弹”,并被设想为能够填补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缝隙 〔10 〕,然而,作为环境公益有力维护者的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仍存在诸多困难, 如何使环保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价值最大化,使之与法治社会民主平等、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相统一,仍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坚信,在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所追求的法律价值同法治社会所倡导的价值相统一的前提下,环境公益能够得到有效保护,生态环境能够得到极大改善,全民环境意识将不断增强,人们将在环境优美、法治和谐的社会中安居乐业。
〔参 考 文 献〕
〔1〕王灿发.新《环境保护法》规范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构建〔J〕.环境保护,2014(10):35-39.
〔2〕高 琪.我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原告适格限制——以德国利他团体诉讼制度为借鉴〔J〕.法学评论,2015(3):143-153.
〔3〕陈 亮.环境公益诉讼背景下我国传统原告适格规则的反思与重构〔J〕.法律适用,2014(1):82-86.
〔4〕别 涛.环境公益诉讼立法的新起点——《民诉法》修改之评析与《环保法》修改之建议〔J〕.法学评论,2013(1):101-106.
〔5〕别 涛.环境公益诉讼〔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23.
〔6〕汪 劲.中国环境公益诉讼:何时才能浮出水面?〔J〕.世界环境,2006(6):18-21.
〔7〕张式军.环境公益诉讼制度辨析〔J〕.科技与法律,2010(4):85-90.
〔8〕李 卓.公益诉讼与社会公正〔D〕.长春:吉林大学,2006.
〔9〕付子堂.法理学进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87.
〔10〕曹明德.中美环境公益诉讼比较研究〔J〕.比较法研究,2015(4):67-77.
责任编辑 李 雯
理论法学授课提纲范文
声明:除非特别标注,否则均为本站原创文章,转载时请以链接形式注明文章出处。如若本站内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权益,可联系本站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