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暂行办法
安庆市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暂行办法(精选10篇)
安庆市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暂行办法 第1篇
安庆市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根据国家、省、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工作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除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之外的事业单位以及与之建立人事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竞聘上岗,是指本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通过公开竞聘产生人选,并按规定程序择优聘任的一种选拔任用办法。
第四条 竞聘上岗应坚持党管人才、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竞聘上岗在事业单位核定的编制以及经市人社局核准设置的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数额内进行。
第二章 范 围
第六条 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确定竞聘上岗岗位,首次实施时,应在单位内部实行全员竞聘上岗。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均应通过竞争确定岗位聘用人选:
(一)因机构编制调整的;
(二)现有人员超过岗位设置限额的;
(三)聘用合同履行期满后续聘的;
(四)按规定进行岗位轮换的;
(五)新增加岗位或现有岗位出现人员空缺的;
(六)原按规定停薪留职、离岗等期满回单位人员以及待聘人员需重新定岗的;
(七)其他需要竞聘上岗情况。第七条 下列岗位不列入竞聘上岗范围:
(一)涉密岗位和按有关法律、法规、章程管理的岗位;
(二)所需资格条件特殊不宜竞聘的岗位;
(三)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认为不宜公开竞聘的特殊岗位。
第八条 竞聘上岗一般在事业单位内部进行。事业单位根据需要,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在主管部门所属范围内进行竞争选聘。
第九条 事业单位应将竞聘上岗作为选人用人的基本规范之一。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应实行全员竞聘上岗。
第三章 条件
第十条 参加竞聘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坚守工作岗位,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竞聘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以及履行竞聘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及工作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在所竞聘岗位上坚持正常工作;
(五)竞聘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技能和资格条件,特殊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上年考核结果为合格等次及以上。第十一条 职员岗位的具体条件:
(一)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二)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1.五级职员岗位,须在六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须在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4.四级职员岗位按照省有关规定执行。
(三)八级职员以上管理岗位初聘人员应按照相关要求完成初聘任职培训、岗位业务培训和更新知识培训。其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职员考核的内容和聘任、晋升的依据。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
(一)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的具体条件:
1.正高级岗位。在设岗限额内,需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任三级岗位,须在四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
2.副高级岗位。在设岗限额内,需取得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任五级岗位,须在六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任六级岗位,须在七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首次竞聘时在七级岗位工作满6年及以上可直接竞聘五级岗位)。
3.中级岗位。在设岗限额内,需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任八级岗位,须在九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任九级岗位,须在十级岗位上工作3年以上(首次竞聘时在十级岗位工作满6年以上可直接竞聘八级岗位)。
4.助理级岗位。在设岗限额内,需取得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其中:任十一级岗位,须在十二级岗位上工作2年以上。
(二)专业技术岗位其他条件:
1.专业技术职务各等级中最高层级岗位一般应是本单位专业技术主体岗位中的第一线岗位; 2.资格要求:专业技术各岗位等级必须按相关规定取得对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执业资格;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须按获得职称资格当年的政策规定取得有效成绩(符合免试除外)。
3.继续教育:按照规定专业技术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学习培训必须累计达72学时以上(行业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其中:规定的公需科目培训须达20学时以上。
第十三条 工勤技能岗位的具体条件
竞聘工勤技能岗位的人员,应具备与所竞聘岗位相应的知识和技能。竞聘技术工人岗位的人员,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等级资格。
(一)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
(二)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试。
(三)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期、熟练期满,且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试。
(四)普通工岗位,须学徒期、熟练期满。
第十四条 经主管部门认定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虽未达到得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条件,报经市人社局同意,可按实际需要,破格参加上一等级岗位竞聘。国家和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除外。第十五条 竞聘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岗位的,应符合同级党委组织部门规定的条件,一般应实行逐级竞聘上岗。对于德才兼备、工作实绩突出的管理人员,按人员管理权限经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同意,可越级参加上一级岗位竞聘。
第十六条 允许具备一定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竞聘管理(行政领导)岗位,允许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管理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允许具备一定条件或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具体条件和办法,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按人员管理权限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社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四章 程 序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实行竞聘上岗,一般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制定方案。事业单位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办法,制定竞聘上岗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竞聘岗位、竞聘范围、资格条件、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组织领导、纪律要求等。工作方案应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主管部门事前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社部门核准备案后实施。竞聘上岗可实行岗位竞聘,也可先实行同级同类岗位聘用资格竞争,再由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进行岗位聘用。
(二)公布方案。事业单位通过召开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公布竞聘上岗工作方案,做宣传发动工作,引导职工积极参与竞聘。
(三)公开报名。符合竞聘上岗条件的人员,可采取个人自荐的方式报名,也可采取个人自荐、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报名。在同一次竞聘上岗中,一般每人只参与一个岗位的竞聘。
(四)资格审查。事业单位按照竞聘上岗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公布符合条件的竞聘人选名单。每一岗位的竞聘人数一般不得低于3人。
(五)综合考评。依据岗位职责和要求,对竞聘人员履行职责必备的基本知识、专业水平和实际能力等进行综合考评。综合考评成绩应予以公布。
综合考评一般分类进行。专业技术岗位的竞争,应结合实际,采取同行考评、专业水平能力测试、技术能力考核等符合专业技术人员特点的竞争办法。行政领导岗位、管理岗位的竞争,应采取考试考核、演讲答辩或综合运用多种形式进行。
(六)民主测评。事业单位在一定范围内,组织群众对竞聘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得不到多数人拥护的,原则上不能聘用。
(七)组织考察。根据综合考评、民主测评结果,择优确定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考察人数一般多于岗位聘用人数。
(八)聘前公示。事业单位根据竞聘上岗结果,择优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由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按人员管理权限和一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7天。
(九)岗位聘用。通过公示的拟聘用人员,由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公布聘用结果。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首次实行全员竞聘上岗,应按岗位设置和岗位管理的要求,依次有序进行。特殊情况,报经同级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其工作程序可结合实际适度简化。
第五章 管理与待遇
第十九条 竞聘到事业单位行政领导岗位的人员实行任期制和聘任制,聘任期为3年。
第二十条 竞聘上岗的人员按新的岗位职务进行管理和考核,并兑现相应的岗位工资待遇。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开展竞聘上岗应在主管部门和本单位党组织领导下,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纪检监察和工会等部门共同参与,加强监督。
竞聘上岗综合考评时,应成立考评小组。考评小组一般由本单位有关领导、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和聘请的有关专家组成,人数一般为7―9人。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竞聘时,考评小组中有关专家的人数一般不低于50%。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切实履行好职责,加强对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要及时化解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矛盾,确保事业单位职工队伍稳定。
第二十三条 事业单位实施竞聘上岗应严肃纪律,严格遵守干部人事工作的组织原则和政策规定,坚决抵制各种违纪行为,严厉查处违纪事件,杜绝竞聘上岗中的各种不正之风。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庆市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暂行办法 第2篇
各区(市)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级各部门、市直属事业单位:
现将《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10月11日
成都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健全事业单位内部选人用人机制,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1〕28号)和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成办发〔2008〕7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在事业单位内部通过公开竞争产生岗位人选,并按规定的程序与其建立聘用关系的一种选拔聘用方式。
二、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应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根据人社部门核准备案的岗位设置方案,在核定的各类别、各等级岗位数内,组织人员竞聘上岗。
三、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列入事业编制管理范围,且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工作的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及所属在册正式工作人员。
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产生,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执行。
四、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实行竞聘上岗:
(一)岗位出现空缺或新设岗位,拟从单位内部产生人选的;
(二)岗位聘用期满,需要重新聘用的;
(三)事业单位实施岗位设置管理进行人员首次岗位聘用的;
(四)因机构编制调整或机构重组,岗位设置方案重新核准后,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重新定岗的;
(五)其他需要竞聘上岗的。
五、下列情况不列为竞聘上岗范围:
(一)涉密岗位;
(二)属于按条件申报的专业技术一级和二级岗位;
(三)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首次确定岗位的;
(四)工作人员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需要重新确定岗位的;
(五)不宜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六、事业单位聘用在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岗位的工作人员,竞聘同类别岗位时,应符合国家、省和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各类各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和本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条件。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制定的具体条件,不得低于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
七、跨岗位类别竞聘的任职条件。
事业单位应当根据以下跨岗位类别竞聘的基本条件,制定本单位转岗竞聘的具体条件。
(一)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的基本条件:
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竞聘管理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在本单位工作满三年以上且近三年考核均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乡镇事业单位可以放宽到中专(中技、高中)。
工勤人员首次竞聘管理岗位,原则上应距国家规定的工勤人员法定退休年龄10周年以上,且不得竞聘担负领导职责的管理岗位。其中,首次竞聘正县(处)级及以上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超过七级;竞聘副县(处)级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超过八级;竞聘科级及以下事业单位的管理岗位,最高等级一般不超过九级。
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竞聘各等级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年限为:
1.五级职员岗位:现聘专业技术四级以上岗位,或在专业技术五级岗位满1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六级岗位满2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七级岗位满3年以上;
2.六级职员岗位:现聘专业技术七级以上岗位,或在专业技术八级岗位满3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满4年以上;
3.七级职员岗位:现聘专业技术八级以上岗位,或在专业技术九级岗位满1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十级岗位满2年以上;或现聘工勤技能一级岗位,或在工勤技能二级岗位满5年以上;
4.八级职员岗位:现聘专业技术十级以上岗位,或在专业技术十一级岗位满2年以上,或在专业技术十二级岗位满3年以上;或现聘工勤技能二级岗位以上,或在工勤技能三级岗位满5年以上;
5.九级职员岗位:现聘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上岗位,或在专业技术十三级岗位满3年以上;或现聘工勤技能三级岗位以上,或在工勤技能四级岗位满5年以上;
6.十级职员岗位:现聘专业技术岗位,或现聘用工勤技能四级岗位以上,或在工勤技能五级岗位满5年以上。
(二)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
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竞聘专业技术岗位,一般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最近三年考核结果被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其中,竞聘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准入资格。工勤人员首次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应距国家规定的工勤人员法定退休年龄10周年以上。
八、事业单位竞聘上岗的一般程序。
事业单位实施竞聘上岗,一般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事业单位应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根据本单位实际,成立竞聘上岗工作组织,负责本单位竞聘上岗的方案制定和组织实施。制定竞聘上岗实施方案,内容应包括:组织领导、竞聘岗位、竞聘范围、资格条件、方法步骤、时间安排、纪律要求等。竞聘方案应经本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由主管部门核准后实施。
(二)公布方案。事业单位通过一定方式公布竞聘上岗实施方案,确保职工充分了解竞聘岗位的数量、职责、任职条件以及竞聘上岗的程序、办法等事项,同时做好宣传发动工作,鼓励职工积极参与竞聘。
(三)公开报名。符合竞聘岗位条件的人员,可采取个人自荐、群众举荐、组织推荐或多种形式相结合的方式报名。在同一次竞聘上岗中,一般每人只参与一个岗位的竞聘。
(四)资格审查。事业单位按照竞聘上岗实施方案明确的竞聘岗位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并公布符合条件的竞聘人选名单,公布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综合考评。依据竞聘岗位的职责、要求和特点,事业单位可采取考试考核、述职答辩或综合运用多种形式,对竞聘人员履行职责必备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并公布综合考评成绩。涉及专业技术岗位的竞聘,还可组织专业技术水平测评,测评不合格的原则上不得聘任。
(六)民主测评。事业单位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单位职工对竞聘人员进行民主测评,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得不到多数人拥护的,原则上不能列入考察对象。参加民主测评的人数不少于本单位应参加测评总人数的80%。赞同票未达到参加测评总人数的50%以上者,不列入考察对象。
(七)组织考察。事业单位根据竞聘人员资格审查、综合考评情况以及民主测评的结果,择优确定竞聘岗位的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
(八)确定拟聘人选。事业单位根据竞聘上岗和考察结果,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择优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
(九)办理聘用手续。事业单位应在竞聘上岗完成后的次月底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将聘用结果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同级人社部门审核确认。
竞聘结束后,事业单位应按照聘用制度的有关规定,与聘用人员及时签订聘用合同书,并执行相应工资待遇。
九、事业单位竞聘上岗的简易程序。
竞聘岗位报名人数不高于竞聘岗位数、不涉及单位领导与非领导之间的同类同级岗位调整以及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方案新设或变更后需要对工作人员进行重新定岗的,可按照以下简易程序进行:
事业单位对经资格审查符合岗位条件的竞聘人员,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单位职工开展民主测评,并对赞同票过半的竞聘人员进行组织考察。单位领导班子根据考察结果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并在本单位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期满且单位职工无异议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
十、组织领导和纪律监督。
(一)县级以上人社部门负责本地区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事业单位及主管部门负责竞聘上岗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二)竞聘上岗综合考评时,应成立考评委员会(小组),负责评分和评判工作。考评委员会(小组)一般由本单位领导、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干部以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7—9人。专业技术岗位实行竞聘时,考评小组中有关专家的人数一般不低于50%。
(三)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工作应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具体组织实施竞聘上岗工作的单位领导及其他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组织人事工作纪律,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并实行公务回避制度。对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竞聘上岗的,一经查实,由同级人社部门作出宣布无效和责令纠正的处理决定,违反组织人事工作纪律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四)事业单位和竞聘人员因竞聘上岗发生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按照有关规定,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当地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十一、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各区(市)县、市级各部门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十二、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有效期为5年。原市人事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配套文件的通知》(成人发〔2004〕10号)中的《成都市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暂行办法》不再适用。
事业单位竞聘上岗制度探析 第3篇
一、竞聘上岗操作实践与分析
事业单位一直以来都是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办法进行管理,因为职能和体制不同,所以现实情况中也出现了很多弊端,比如内部管理的活力缺失,社会性的公益化服务还很不到位等等,偏离了政府举办事业单位的初衷。2014年7月,《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颁布实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从此有章可循,有了法律遵循。竞聘上岗被列入该条例第三章的内容,《条例》对竞聘上岗程序做了简单的条框式要求。因为事业单位的职能、组织架构、人员结构、组织文化及历史沉积等的不同,在事业单位深化改革的大背景下,就竞聘上岗工作的实际组织操作,探索空间应该很大。
1. 案例单位竞聘上岗情况。
临沂市科学技术合作与应用研究院(以下简称研究院)是整合本市4家研究所整建制成立的,2009年3月正式运行。主要任务是搭建产学研合作创新平台,推进科技创新与技术应用,提升区域集成创新和引进吸收再创新能力。该院成立运行至今,共组织实施专业技术人员全员竞聘2次,全体专业技术人员150多人次参加了竞聘,有75%的人员岗位等级进行了变动,其中95%晋升了岗位等级。目前,该院管理和工勤岗位人员已有多人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专业技术人员按期晋升专业职务的比率增加,撰写发表专业论文数量增加,争取项目和承担项目的能力得到明显提升。通过竞聘上岗,建立并完善了管理框架和专业技术人员体系,树立“能者上”的正确用人导向,优化良性竞争环境,提高工作人员的忧患意识,增强建设高层次组织机构的信心。
2. 把握政策,做好方案。
竞聘上岗工作是一项系统性工程,具备系统性、阶段性等特点,实施过程时间长,程序复杂,工作内容繁琐。方案的制订不仅是实施过程中首先要面临的基础性工作,更是保证竞聘上岗正常执行和组织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研究院制订方案前期做了大量的调查摸底工作,专门学习相关政策,和上级人事管理部门进行请示沟通,对本院人员职称、年龄、学历、工龄、奖惩、学术水平等基础情况进行了细致的摸底。本着既要基本保障大多数工作人员的原有待遇,还要体现“能者上”的竞争激励机制原则制订实施方案。方案制定根据不同时期有不同的侧重点,初次竞聘着重解决消化一批老同志的职称问题,后续更多发挥职称竞聘的竞争激励作用,确保竞聘工作的平稳顺利开展。研究院竞聘上岗方案出台前在单位内部进行了意见征求,做到了民主、公开,既可以吸取大家的合理化建议,完善实施方案,又可以通过这一方式对大家进行正面引导,消除抵触情绪,树立正确舆论导向,明确坚定执行事业单位人事改革的决心和信心。
3. 岗位竞聘的主要阶段划分。
研究院历经两次机构整合,岗位和职称结构都发生变化,在结合自身实际的基础上,将竞聘的主要阶段划分为民主测评、民主推荐、业务能力、科研能力赋分、资历赋分五个环节,其总成绩按照百分制计算;岗位聘任按照总成绩排名,由高到低依次进行聘任。竞聘阶段划分是整个竞聘工作中的关键点,标准是否恰当,分值是否科学合理,都要依据单位设定的岗位情况确定。
其中民主测评占总成绩的20%,标准参照年度考核中德、能、勤、绩、廉五项进行分项评价。民主推荐占总成绩的20%,以竞聘同一类别人员为划分层次,在竞聘同一类别人员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业务能力占总成绩的30%。由于业务能力涉及知识面广、专业性强,研究院现有专业领域分散、岗位层次差距大、参加竞聘专业技术人员较多等因素,为充分体现各层次专业技术人员能力水平,确保程序简单、执行便捷,采取笔试方式进行专业能力考核,聘请外部专家出题、改卷的模式,最大限度保证考核公平、公正。科研能力占总成绩的15%。科研能力主要是通过编著、科研成果、论文等的量化赋分进行考核。其每项赋分,参照当地干部教育培训政策和继续教育学分的赋分分值,同时结合本院专业技术人员分布结构和专业能力,经广泛征求意见后确定分值。因专业技术人员在取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时,评审过程已充分考虑了专业能力,对具体的科研成果、论文等都做了政策性规定,所以此部分分值可以适当降低,能充分体现专业技术人员实际工作能力的部分可以适当提高分值。资历占总成绩的15%。主要考虑工龄、取得相应资格年限和近三年年度考核等因素,按照最高与最低差值的适中度,确定出赋分分值。
4. 实施过程的推进。
竞聘上岗工作政策性强,程序严格,细节具体,不论是方案的制订还是实施过程的推进,都离不开一个专门的团队来组织。按照事业单位的传统惯例,就是成立竞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整个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领导小组不仅是策划执行组织,也发挥自我监督与过程校正的职责,在确保执行统一与落实到位的同时,及时解决竞聘过程中出现的苗头性问题,做好政策解释,注重疏通,引导舆论,确保竞聘上岗顺利圆满实施。
二、竞聘上岗过程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 陈旧思想的束缚。
单位都没有开展竞聘上岗工作,原因有很多,最突出的问题是“岗少人多”,实行竞聘上岗,就意味着有些人会从现有高岗位上聘到低岗位上,这关系到切身利益,所以矛盾接踵而至,为了避免矛盾,竞聘上岗工作被束之高阁。但是,这种旧思想与新制度冲击下产生的矛盾并不能成为阻碍事物客观发展的绊脚石,事业单位原有人事管理机制已经出现瓶颈,已经远远不能适应现有经济社会的发展。在新形势新常态下,事业单位更应该高端定位、放眼长远,破除阻碍事业发展的因素,以实行竞聘上岗为突破口,树立“能者上、庸者下”的正确用人导向,激发大家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2. 有效监督的重要性。
有竞争就势必涉及到“公平、公正、公开”的问题,方案也会存在科学合理性的问题。竞聘上岗是现今事业单位深化改革时期激活事业单位内生动力,永葆青春的法宝,为了使这项制度科学合理、最大限度地发挥作用,有效监督不容忽视。竞聘上岗不仅要激发活力体现能力,其结果更涉及每个工作人员的切身利益,所以,实行竞聘上岗过程中必然也会产生很多矛盾与焦点,有效监督是减少和化解这些矛盾焦点的必要手段,因为它是信息对等交流的过程,可以增加执行的透明度和公信力,化解竞聘上岗过程中负面敏感信息,确保工作顺畅运行。
摘要:竞聘上岗是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体系中的核心部分,经竞聘上岗后,实现了人员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最大限度地消除事业单位现行用人制度的弊端,有利于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制度,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文章以临沂市科学技术合作与应用研究院实施事业单位竞聘上岗为案例,总结实施过程中方案制订和竞聘阶段的具体设计,并对实行竞聘上岗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总结。
关键词:事业单位,竞聘上岗,选拔人才
参考文献
[1]临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编著.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文件汇编,2014.2
[2]国务院令第652号.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2014.7
[3]王国亮编著.事业单位内部招聘研究—以内蒙古电视台科级干部竞聘上岗为例.内蒙古大学硕士论文,2013.11.中国知网
职教中心校中层竞聘上岗暂行办法 第4篇
第一章
第一条:学校中层干部竞聘上岗是学校人事管理中引入竞争激励机制、拓宽选人用人渠道,建设高素质的教育干部队伍的重要举措。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聘上岗,是指学校在选配中层职位时,通过一定范围内的公开竞争产生人选,按规定程序和干部管理权限择优聘任的一种选拔任用方式。
第三条:竞聘上岗应贯彻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坚持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竞聘上岗应本着精简、合理、优化、高效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
第二章
第六条:学校中层职位指:校长办公室、教导处、总务处、成职教处、学生处、教科室正副主任、团委书记。学校严格按常教转(XX)30号文的有关规定确定学校的机构设置及领导职数。
第七条:原学校中层管理人员由校长决定是否续聘,凡学校同意续聘的由校长颁发聘书,聘期为XX年九月一日至XX年八月三十一日,学校上述职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实行公开竞聘上岗。
1、职位出现空缺或设新的职位;
2、机构需调整、重组或现有人员超出职数限额,需要进行人员调整或分流;
3、任期届满;
4、其他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
第八条:竞聘上岗原则上在学校内部实施。
第三章
第九条:参加竞聘的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教育工作者应具备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能力;
3、合格学历;
4、身体健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5、凡第一次竞聘中层职位的,年龄男性不超过40周岁,女性不超过35周岁;
6、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独特的个性和特长。
第十条:为鼓励竞争,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对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可适当放宽资格条件。
第四章程序
第十一条:竞聘上岗一般按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1、制定方案。学校领导根据本校中层职位的现状,研究提出竞聘上岗的工作方案。内容包括组织领导、竞聘职位、竞聘范围、任职条件、方法步骤等。工作方案由学校领导集体商定,征求教代会意见后组织实施。
2、公布方案。通过召开动员会议等形式,公布竞聘领导小组、评议小组、竞聘职位、任职条件、方法步骤等。
3、公开报名。可采用个人自荐,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法,鼓励符合资格条件的人员参与竞争,每个人报名竞聘职位不超过2个。
4、资格审查。按照竞聘上岗条件,由评议小组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报学校领导集体研究确定竞聘人选,竞聘人数原则上应多于竞聘职位数。
5、演讲答辩及民主测评。凡资格审查合格者,由学校安排全体教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上演讲,介绍自己的基本情况和工作设想,就有关问题进行临场答辩。并进行民主测评,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6、民主评议。根据竞聘人员演讲答辩、民主测评的结果,由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并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7、决定聘任。学校领导班子将评议小组表决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三天。公示后,由学校党政会议研究决定聘任。
第五章管理与待遇
第十二条:一经聘任,由学校按照管理权限办理聘用手续,聘期为三年,即XX年九月一日至XX年八月三十一日。
第十三条:对竞聘上岗人员按照新任职务的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并享受相应的待
遇。
第十四条:在竞聘中,一些德才素质好,但因职数限制等原因未能上岗的人员,可列入后备干部加以培养。
第十五条:对被聘任人员,要加强考核,原则上一年考核一次,考核不称职,予以解聘。聘任期满,所有中层职位应重新组织竞聘上岗。今后凡男性年满57周岁、女性年满52周岁的,无论是否任期届满,将不再担任学校中层职务。此次因年龄原因不再担任中层干部的仍可享受原职务待遇,今后如其连续担任中层职务三届(九年)以上,也可享受原职务待遇。对解聘、落聘人员,应区别不同情况另行安排适当工作,并注意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市教育局是学校中层竞聘上岗工作的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竞聘上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竞聘上岗在校长领导下组织实施。系统内组织竞聘上岗,按照人事管理范围的不同,由市教育局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市教育局人事科负责。
第十八条:实施竞聘上岗应成立评议小组,负责资格
审查,演讲答辩的评分以及组织考察工作,评议小组由校长提名,经教代会通过产生,评议小组一般由正副校长、正副书记、工会主席,教代会产生的群众代表(必须是非竞聘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为5人、7人、9人,其中群众代表比例不少于评议小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校长任组长。
第十九条:竞聘上岗工作的纪律与监督,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和《关于对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行为的处理规定》等有关法律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工会、妇女、团队等群团组织的管理岗位,参照本办法先竞聘候选人,再按相关系统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学校具体竞聘方案及竞聘结果应及时送市教育局人事科、镇教育委员会备案。本办法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黔南州事业单位竞争上岗暂行办法 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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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中引入竞争激励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社会化人才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竞争上岗,是指我州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聘用单位)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和工勤岗位,通过公开竞争产生人选,然后按规定的程序和人事管理权限择优聘用的一种选拔聘用办法。
第三条 竞争上岗应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注重实绩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打破人才原有身份界限,不拘一格选拔人才。
第四条 竞争上岗在事业单位合理设置的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职数内进行。专业技术岗位由事业单位按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的要求,科学设置;管理岗位、工勤岗位由事业单位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设置。
第二章 范 围
第五条 实施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单位,在推行聘用制的过程中,原则上都要实行竞争上岗。第六条竞争上岗原则上在事业单位内部实施。对某些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也可以根据需要,经当地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面向社会公开竞争选拔。
第七条 下列职位不列为竞争上岗的范围:
(一)涉及党和国家重要机密的岗位;
(二)因所需任职条件特殊不能竞争的岗位;
(三)任免机关认为不宜公开竞争的特殊岗位。
第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参加竞争上岗:(一)正在受司法机关立案侦察、纪检监察部门立案审查的;(二)党纪处分所规定的限制提任期未满的;(三)受政纪处分尚解除的。
第三章 条 件
第九条 参加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是: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二)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具有全面履行本岗位职责的能力;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特殊岗位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
(六)聘用岗位职责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十条 竞争上岗资格条件:职员按《黔南州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执行。专业技术人员按《黔南州专业技术职务聘用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五)、(六)款规定
执行。工人岗位按《黔南州事业单位工人岗位(等级)聘用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应按国家和省、州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单位所列竞争岗位的职责和任职条件,作为岗位聘任、考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竞争管理岗位的一般应具有下一级管理岗位两年以上的工作经历,逐级竞争上岗。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管理人员,可以越级参加。
第四章 程序和方法
第十三条 竞聘专业技术职务岗位的人员原则上应具有与该岗位专业、级别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特殊岗位职业要符合国家对执业资格的要求。在聘任过程中,对虽具有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但基本条件或专业技术水平的确不符合聘用岗位要求的可以高职低聘;对个别岗位在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中无法选择合适人选的,经过组织专家严格考评,可以在下一级特别优秀的专业技术人员中实行低职高聘。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通过召开本单位职工大会或其它形式,公布竞争岗位、职数、任职条件、岗位待遇以及竞争上岗的程序、办法、日期等事项。向社会公开招聘选拔的,可以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符合竞争上岗条件的人员,可采取个人自荐、群众举荐、组织推荐等方式报名。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按照竞争上岗的条件对报名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竞争人选。
第十七条 对资格审查合格者进行考试、考核。包括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核、拟任职公示等。考试内容主要是履行竞争岗位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知识和能力。竞争上岗也可采用其它测试方式。
第十八条 竞争管理岗位的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得不到多数人拥护,经组织考核确不能胜任工作的,不得聘用。竞争专业技术岗位的,由聘用工作考评委员会(小组)对其专业水平、工作能力等进行测评,测评为不合格的不得聘用。竞争工勤岗位采取双向选择方式实行公开选聘。
第十九条 根据竞争人员资格审查、考试、答辩情况以及民主评议和考评委员会测评的结果,结合部门推荐意见,择优确定拟任岗位的考察对象并进行考察,考察对象人数原则上应多于拟任职人数。
第二十条 考察完毕后,由聘用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提名推荐,由党组织集体研究决定,并按人事管理权限报批。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的代理人与受聘人员签订岗位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明确试用期限、聘用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聘用合同终止的条件、违反聘用合同的责任等。
第五章 组织领导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州、县(市)各级组织、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实行竞争上岗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事业单位竞争上岗工作的指导、检查和监督。对违反国家人事政策法规的行为予以纠正,并对责任人按管理权限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三条 方案经事业单位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审核后将方案须报同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实施并备案。
第二十四条 实施竞争上岗的单位应成立竞争上岗领导小组和考评委员会(小组)。竞争上岗领导小组的组成及职责:领导小组由事业单位党政领导、纪律检查部门、工会和职工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为5至7人。领导小组集体研究提名推荐聘用人员。考评委员会(小组)由业务领导、单位专家、业务骨干、专业技术人员和职工代表组成。人数一般为9至11人。主要负责对各类人员进行业务工作能力和专业水平进行客观公正评判。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后的上岗人员名单,公示结束后上岗人员与单位签定聘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鉴证手续。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州人事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30日内生效。
安庆市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暂行办法 第6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文明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作用,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质量,使创建文明单位活动经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实践的重要举措,是把两个文明建设的任务有机结合并落实到城乡基层的有效途径。它对于提高人们思想道德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基层单位整体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第三条 市级文明单位是在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经过群众认可和有关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市委、市政府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
第二章 文明单位条件
第四条 市级文明单位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各项工作根本指针,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把创建文明单位工作纳入单位发展总体规划。
2、建立了一把手抓两手的领导机制和运行机制,创建文明单位工作做到有目标、有规划、有计划、有措施、有效果。
3、领导班子团结协作,廉洁奉公,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4、坚持科学管理,实行文明生产(工作)。生产经营性单位适应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不断推进技术进步,各项经济指标均达到或超过市政府所确定的计划目标。非生产经营性单位工作效率高,服务质量好。
5、精神文明教育阵地稳固,市民学校教育功能齐全,活动开展经常、活跃、有效。
6、坚持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教育,干部、职工有较高的思想觉悟和良好的道德修养,形成了团结友爱、助人为乐、崇尚先进、积极进取的风气,单位在社会上有良好的声誉和整体形象。
7、群众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开展活跃,坚持开展文明科室(车间)、文明家庭(楼院)、文明职工(市民)等多种形式的创建活动,效果明显。
8、重视科技文化教育,倡导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有计划进行职业技术培训,不断提高干部、职工的科学文化素质。
9、开展经常性民主法制教育,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无计划生育,无重大责任事故,无严重违法违纪案件和各种丑恶现象,治安状况良好,刑事案件发案率低于规定指标。
10、重视环境综合治理,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全面实行垃圾袋装化,做到环境清洁优美、净化绿化、美化亮化。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五条 全市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宜部队,驻宜单位(包括“三资企业”),街道居委会、农村行政村及独立支部以上单位,均有资格参加市级文明单位评选。第六条 文明单位的级别分别为:市级文明单位、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省级文明单位、省级文明单位标兵。市级文明单位原则上在两年以上的县、区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在两年以上的市级文明单位中选拔;申报省级文明单位的必须是市级文明单位标兵。两个文明建设成绩特别突出的,也可提前申报,但必须手续齐备,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七条 市级文明单位(标兵)评选,自1998年起实行届期制,每届四年。(如:1998年命名的市级文明单位(标兵)至2001年届满;1999年命名的市级文明单位(标兵)至2002年届满。届满后必须重新申报,经检查验收合格,方能成为新一届市级文明单位(标兵)。
第八条 市级文明单位(标兵)评选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每两年评选一次。凡争创市级文明单位(标兵)的单位年初向市、县(市)、区文指办提出申请,接受日常考察,年终由县(市)、区文指办提出申请,接受日常考察,并由县(市)、区文指办在县(市)、区级文明单位中好中选优,逐步推荐,报经市文指办审查验收合格后,提请市文指委研究审批,由市委、市政府命名、表彰。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管理
第九条 文明单位实行分级管理。市级文明单位(标兵)在接受所在县(市)、区文指办的监督的同时,其日常管理由市文指办负责。省级文明单位由省、市文明(指)办双重管理,以市文指办管理为主。
第十条 市级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要有专项档案,其主要内容包括:文明建设领导机制,制定建设,创建活动规划、计划、方案、检查考核、奖惩、总结,社会各界及群众反映等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表、声像材料。文明单位应做到材料齐全,编目清楚,整理规范,保管安全。
第十一条 县(市)、区文指办要对市级文明单位(标兵)每年进行一次复查,市文指办有重点进行抽查。复查结果作为每届文明单位评选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如改变单位名称、变动隶属关系、合并或分解,须由市文明委重新按条件验收、确认。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奖惩
第十三条 凡被命名的市级文明单位由命名机关行文表彰,授予荣誉称号,颁发牌匾。省、市级文明单位在命名后的当年,按单位在册职工一次性给予人均月工资30%的物质奖励。
奖金来源:企业单位可从奖励基金或企业税后留成中列支;行政事业单位可从预算包干结余经费或预算外资金中列支。
第十四条 按照文明单位标准,对质量下降或出现严重问题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自然淘汰,直至撤销荣誉称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撤销文明单位称号。
1、单位主要领导,因错误行为开除党籍或判处实刑的;
2、经营管理不善,经济连年亏损,已停产或面临破产、兼并的;
3、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重大责任事故的;
4、出现计划外生育的;
5、环境卫生差,未实行垃圾袋装化的;
6、申报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
第十五条
被撤销荣誉称号的单位,经两年以上时间创建,达到标准的,可重新申报。
安庆市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暂行办法 第7篇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工作,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内人发„2007‟131号)等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是指事业单位内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通过公开竞争、择优产生岗位人选并与之建立聘用关系的方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的竞聘上岗工作。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产生岗位人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竞聘上岗坚持党管干部、德才兼备、注重实绩、按岗聘用和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竞聘上岗由同级组织、人社部门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 竞聘范围
第六条 事业单位组织竞聘上岗应当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
对人员编制总数少于(含等于)15人、由主管部门集中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其主管部门可以在所属事业单位范围内联合组织竞聘上岗。
第七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行竞聘上岗:
(一)事业单位新设岗位或出现岗位空缺,拟从单位内部产生人选;
(二)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或者职能调整,须对人员进行重新定岗;
(三)聘用合同到期,需要对人员进行重新定岗;
(四)需要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第八条 下列情形不宜实行竞聘上岗:
(一)确定不宜在单位内部公开信息的涉密岗位人选;
(二)确定事业单位负责人、管理岗位六级职员以上和专业技术一、二、三级岗位人选;
(三)聘用合同到期按规定续订合同;
(四)根据工作人员考核结果,按规定调整岗位;
(五)工作人员受处分降低岗位等级;
(六)不宜实行竞聘上岗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竞聘条件
第九条 参加竞聘上岗的应当是本单位在册的工作人员,并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品行;
(二)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近三年考核结果为合格以上。
第十条 管理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包头市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七级、八级职员聘任办法》(包人发„2009‟5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竞聘专业技术岗位,应当具备竞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符合准入控制的要求。
各等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照《包头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包党办发„2008‟20号)和《包头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办法》(包府办发„2013‟9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根据事业发展和岗位需求,经组织、人社等部门认定后办理引进手续,凡符合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课题发展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紧缺急需专业本科毕业生,按照《关于实施“包头市大学生集聚计划”的若干意见》(包党发„2016‟8号)的规定办理聘用。第十三条 竞聘工勤技能岗位,应当具备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各等级工勤技能岗位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包头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包党办发„2008‟2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因工作需要,由管理岗位竞聘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包头市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办法》(包府办发„2013‟90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因工作需要,由工勤岗位竞聘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关于工勤人员竞聘专业技术人员或管理岗位有关问题的暂行 规定》(包人发„2012‟23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竞聘程序和方式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成立聘用工作组织,负责竞聘上岗的组织实施工作。聘用工作组织由本单位党政领导、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工会代表或工作人员代表组成,根据需要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加。
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在所属事业单位范围内联合组织竞聘上岗的,由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竞聘上岗一般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制定竞聘上岗工作方案,方案中应明确竞聘岗位、资格条件和聘期等信息。
(二)按现行干部管理制度规定上报方案。
(三)公布竞聘上岗方案。
(四)公开报名。
(五)资格审查。
(六)组织竞聘。
(七)确定拟聘用人选并公示。
(八)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八条 竞聘管理岗位一般采取笔试、面试、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
竞聘专业技术岗位一般采取学术技术综合评价、服务对象满意度评价、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
竞聘工勤技能岗位一般采取技能水平综合评价、组织考察等方式进行。
竞聘较低等级的岗位可以采取符合岗位特点、简便易行的方式进行。
第五章 相关事宜
第十九条 对确有真才实学、岗位急需且符合破格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核准与聘用的权限和程序,经批准可以破格竞聘。破格竞聘人员所占比例不得高于同类人员总数的10%(“同类人员”是指破格人员所在专业技术资格层级的同类人员)。第二十条 专业技术性质较强的事业单位,竞聘管理岗位者原则上要求具有专业技术职务且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竞聘过程中,应对少数民族职工、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领军人才、学术技术带头人和工作骨干给予政策倾斜。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在近三年考核均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在参加竞聘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予以优先考虑。
工作人员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一年内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在受警告、记过处分期间,不得竞聘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工作人员在受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期间,不得竞聘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
工作人员正在接受立案审查或停职审查期间,暂不参加竞聘上岗。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竞聘上岗实行回避制度。聘用工作组织成员、事业单位负责人员在组织实施竞聘上岗时,涉及与本人有回避关系的或者其他可能影响竞聘结果公正的,应当回避。第二十五条 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对竞聘上岗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和纠正。拒不改正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二十六条 竞聘上岗中违规违纪或不正当竞争行为,导致竞聘结果不公平公正的,竞聘上岗结果无效。
第二十七条 聘用工作组织成员违规违纪,应当取消聘用工作组织成员资格;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竞聘人员违规违纪,取消竞聘资格或者宣布聘用结果无效;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其他人员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竞聘结果客观公正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机关工勤人员竞聘上岗,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十一条 各地区、各事业单位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安庆市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暂行办法 第8篇
法
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考核招聘工作,引导优秀人才向事业单位集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考核招聘是公开招聘的特殊形式,可不经过公共科目笔试,直接通过专业科目测试、面试等程序确定拟聘用人选。
第三条考核招聘应坚持公平公正、竞争择优原则,做到信息、过程和结果“三公开”。
第四条事业单位补充下列人员,可以采取考核招聘的方式进行。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博士学位的人员,以及具有硕士学位应聘主城9区以外区县(自治县)事业单位的人员;
(二)具有技师以上技术职务,且连续五年以上从事与招聘岗位工种相同的工勤技能人员;
(三)拟聘在专业技术岗位的急需紧缺人才;
(四)文艺、体育类特殊人才。
第五条急需紧缺人才是指用人单位连续两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报考人数均达不到开考比例而取消的专业技术岗位人才。急需紧缺人才,由市人力社保局根据以往招聘情况以及当时人才供需状况等研究认定。
第六条考核招聘由招聘单位负责拟制招聘计划,主要包括岗位空缺情况、考核招聘理由、招聘岗位、招聘条件、招聘程序等。
考核招聘计划须按规定程序报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属事业单位由主管部门会同招聘单位组织报名和资格初审;区县(自治县)属事业单位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组织报名和资格初审。
第八条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或市级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和事业单位成立由有关领导、专家组成的考核小组,负责对应聘人员的考核工作。考核小组一般由5-7人组成,其中,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人员不得高于60%。
第九条考核采取专业知识测试、业务能力操作、面试等方式进行,重点测评应聘者的适岗能力,主要考核应聘者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考核应量化计分,从高到低依次确定体检、考察对象。报考人数较少,未形成竞争的,须有考核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表决情况应记录在册。
第十条应聘人员的体检、考察、公示、聘用审批、备案及聘用上岗,均按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有关规定执行。
安庆市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暂行办法 第9篇
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根据《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施办法》(渝人发〔2006〕4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面试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主动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三条 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均采取笔试方式进行的,须组织面试。专业科目测试采取实作考核方式进行的,面试可与专业科目测试合并。
第四条 市属事业单位面试工作由其主管部门会同用人单位组织实施。区县(自治县)事业单位面试工作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会同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五条面试可采用结构化面试、现场答辩、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
第六条面试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面试方案;
(二)面试命题制卷及准备相关测评材料;
(三)组建面试考官小组;
(四)实施面试;
(五)公布面试成绩。
第七条面试方案包括面试的原则、形式、内容、程序、时间、地点和成绩计算方法,面试考官的组成以及监督办法等。面试前应将面试方案中考生须知的信息告知考生。制定面试方案时,应保证同一岗位的考生由同一组考官、在同一天内进行面试。
第八条面试应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测评要素表》(附后)要求,重点测评应聘者的适岗能力,主要考核应聘者的职业道德、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一)面试命题坚持“为用而考”原则;
(二)面试试题一般应附有参考答案、评分标准及评分表。
第九条面试考官面试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公道正派,遵纪守法,严守秘密;
(二)身体健康,具有较强的分析概括、判断与语言表达能力;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或人事人才测评知识、技能。
第十条市属事业单位面试考官小组由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建,区县(自治县)事业单位面试考官小组由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会同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组建。建立了考官库的,应在面试前一天或当天通过考官库随机抽取确定考官。面试考官人数为奇数,一般为7人,其中招聘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考官不得高于60%;考官小组设主考官1名。对招聘单位有监督权限的纪检监察人员不得担任面试考官。
第十一条组织面试的单位应做好面试前的各项准备工作。面试考场的设置应与面试形式、内容相适应。结构化面试考场应设立考官席、考生席、计时席、记分席、监督席。考场与候考室、已考考生和候考考生应相对隔离。
考生出场有先后的,应采取面试前临时抽签的办法确定出场顺序。每个面试考室(场)考官的组成应根据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一般采取抽签方式进行分组。
面试所需时间视面试方式和内容确定。采用结构化面试的,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不低于10分钟。
第十二条 面试考官、工作人员应按照《重庆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考官及职责与操作程序》开展面试工作。不得在面试前和面试过程中引导面试考官对考生的评判、评分。招聘单位应对面试考室的面试过程进行全程录象,并保存一年以上,以备查看。
第十三条面试成绩实行百分制,按评分标准评定。面试考官对考生面试成绩评定在60分
以下的,必须在评分表中说明理由。
面试考官在7人以上时,面试成绩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将其余考官的终评合计分相加之和,再除以其余考官数(即:考生的最后得分=其余考官的终评合计总分÷其余考官数),计算出考生的最后得分。
面试考官少于7人时,将各位考官评出的得分相加,再除以考官数,计算出考生的最后得分。面试成绩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两位。面试成绩须经监督人员签名确认,并应当场宣布。考生面试成绩最后结果在60分以下的,招聘单位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各面试考官评判理由、评定分数,报招聘单位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及考生所携带的手机、电子记事本等电子设备一律于面试前交指定的人员保管。禁止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考生等有关人员将面试试题带出考场。
第十五条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凡与考生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应实行回避。
第十六条 对面试工作显失公正的,一经查实,政府人力社保部门应宣布面试成绩无效,必要时可以重新组织面试。对违反面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聘用资格处理。对违反操作规定、失密泄密、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面试考官、工作人员、监督人员等,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安庆市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暂行办法 第10篇
一、实施办法
(一)实行优待
1、年满55周岁(以身份证为准)的男教职工、年满50周岁(以身份证为准)的女教师可比平均节数少2节、年满45周岁(以身份证为准)的男教职工、年满42周岁(以身份证为准)的女教师可比平均节数少1节、校长、书记少3节。
2、凡请假、病休等特殊情况教师由本人申请,中心学校批准。50周岁请假外出者中心学校同意后每期上交人民币6000元整,50周岁以上每期上交人民币4000元整。育龄妇女不得请假!
(二)竞聘上岗
1、竞岗对象
凡我校在编教师及中心学校决定的到我校的教师均为受聘对象,受聘机会均等。但下列情况可不竞聘上岗:
① 经中心学校同意因工作需要不再担任校级领导的原校长、书记。但其待遇由上级确定。② 女教职工产假期间、正常婚丧假。
③ 残疾人员;有精神病史、身患重病等无法胜任正常工作的教职工。以上各类人员均需中心学校同意并报教育局批准。
④ 其它相关部门法律规定的。
二、实施原则
1、实行优化组合的原则。教导处和班主任有权选择教师,教师本人工作量不满不得拒聘,超工作量者由学校统一安排或发放津贴。
2、实行专业对口的原则。理、化、生实验课的教学任务由理、化、生教师完成,不单独另聘教师。服务于中考的体育、艺术等专业教师由学校选聘。术课以及非中考的学科由己聘教师优先聘任。
3、聘任和受聘的双方要坚持有利于教育教学,有利于管理的原则,在竞聘过程中,不得掺杂个人感情,拉帮结派。
4、实行权责统一的原则,教导处和班主任必须对所聘任的教师负责,对不能胜任的教师,报告校校委会讨论并批准后可以学期中途改(退)聘。
5、坚持一学年一聘的原则,充分考虑学校循环整体规划,没有特殊情况,中途不调换教师,以保证教师的相对稳定。
6、全体教师必须参加上级组织的的各类培训,拒不参加培训的教师不得在新一轮中聘课。
7、凡要求学校签字调往其它兄弟学校的教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 在上一九年级担任的课程中有突出贡献。
② 担任学校中层(含班主任)及以上干部满二年且优秀者。
③ 其它在学校发展过程中有突出贡献的教师。
8、语文考试过程中低于金牛镇第一名均分低十分(含)以上,取消当次考试本科目全部奖金,数学在考试过程中低于金牛镇第一名均分十二分(含)以上,取消当次考试本科目全部奖金,英语在考试过程中低于金牛镇第一名均分十二分(含)以上,取消当次考试本科目全部奖金,物理在考试过程中低于金牛镇第一名均分八分(含)以上,取消当次考试本科目全部奖金,历史、政治、化学、生物、地理在考试过程中低于卷面分8%以上,取消当次考试本科目全部奖金,凡两次或两次以上取消教学奖的教师在学期中途改(退)聘。下次聘任时不予考虑。
三、岗位设置
1、九年级的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历史、政治、化学、生物、地理、体育每课时计1.2分。
2、七、八年级的语文、数学、英语、物理每课时计1分,八年级的历史、政治计0.8分、其它所有科目各计0.6分。
3、校长、书记每周计4分。副校级每周计3分,其它中层干部(含班主任)每周计2分。学籍管理、出纳、实验室管理人员、水电管理人员每周计2分。本项不重复计分。
4、2012-2013满工作量每周标准为8分(自习不在此列)。超出8分标准的属于超课,超课部分双倍计算工作量。
5、实行岗位设置后全体教师不再享受重课。如有双班情况由校委会讨论另行决定。
四、津贴发放
1、经批准的相关法律规定的病、事假(包括婚丧假)不足3天(不含3天),通过本人
安排调课或代课而没有耽误上课的,不扣课时津贴,3天以上(含3天)则按耽误的课时扣发津贴。公假不扣发津贴。
2、代课的按代课的课程的1.2倍发放津贴。
3、中午下班津贴暂按上学期实行、晚自习另行决定(不列入课时津贴)。
4、课时津贴按实计算,原则上每4周发放一次,寒、暑假不发津贴,开学初的预备周不发津贴,但放假前的一周,不足一周的按一周计算。
5、凡上课迟到者3分钟内每次扣本次课时的0.3倍,5分钟内每次扣本次课时的0.6倍,5分钟以上(含)每次扣本次课时的1倍,10分钟以上(含)每次扣本次课时的1.5倍,上课迟到造成不良后果的自行负责。
西畈中学
安庆市事业单位竞聘上岗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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