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资源保护论文范文
旅游资源保护论文范文第1篇
基金项目:2014年度河北省承德市社会科学发展研究课题 课题编号:20142007
【摘 要】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与环境保护意识逐渐深入人心,如何在开发旅游资源中注重环境保护,贯彻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促进旅游区域、旅游产业甚至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课题。本文结合河北省承德市旅游资源开发和旅游业发展的情况,对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的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进行分析,提出当前在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旅游资源开发;可持续发展;旅游环境保护
一、旅游资源开发的发展趋势
旅游资源开发指借助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与管理方法,识别可以满足社会需求的潜在旅游资源,并把潜在旅游资源改造、建设、发展成旅游吸引物,创造旅游消费环境,促使旅游活动得以实现的技术、经济活动。
1.旅游资源开发的系统性增强
现代的旅游资源开发不仅是将潜在旅游资源本身开发成对游客具有吸引力的吸引物,还需要为其提供满足旅游活动需要的其他要素条件,如餐饮、住宿、交通、娱乐、购物等,共同形成旅游产品的消费环境,形成完整丰富的整体旅游活动。在区域旅游的范疇内,旅游资源开发的系统性越来越受到重视,单独企业的对单项旅游资源的开发越来越紧密的整合到区域经济、社会、自然的发展过程中,成为社会系统的一部分,这也使得企业的资源开发行为越来越具有系统性。
2.旅游资源开发的持续性日趋显著
随着旅游活动逐渐发展与成熟,旅游资源开发不再是一次性的开发行为。旅游地政府与企业依据生命周期理论,对于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的探索、起步、发展、稳固、停滞、衰落或复兴等阶段认识更加深入。旅游资源的开发更多的变现为一个随着社会需求的不断发展与变化而发展的渐进与持续的过程,贯穿于旅游吸引物的生命周期全过程中,保持旅游吸引物与周边自然、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越来越受到重视。
二、承德市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所存在的问题
1.可持续发展理念认识不够深入
随着我国党政机关对于科学发展观的学习与实践,在各项工作中不断的贯彻与落实,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收到了社会的广泛认可。同时环境保护理念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自然环境被破坏后给生产生活带来不利影响,让人忧虑。但是从政府行政部门、企业和广大群众,更多的是关注工业、农业和生活直接相关可持续发展问题。旅游业作为第三产业的一部分,对于旅游资源开发中如何贯彻可持续发展观和如何做好旅游环境保护工作还没有受到应有的重视。不同地区在将旅游业作为重点发展产业的同时,没有将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纳入到所在区域整体可持续发展的宏观构架当中。同时对于旅游环境保护的范围与特点认识不足,简单片面的认为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做好旅游游览区周边自然环境的保护就可以了,没有将周边区域与旅游目的地整体环境保护与之相整合。很多地区也忽略了旅游活动对于社会人文文化环境的依赖,没有将对于人文文化环境的保护与自然环境保护有机的整合起来。在河北省承德市相关问卷调查的统计中,对于可持续发展理念和旅游环境保护意识了解程度的数据如下:
2.缺少旅游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可持续发展理念受到社会广泛的认同,但是作为一种社会发展理论,不但要有概念和理论,更需要能够在社会生活中指导具体行为的方法。在这点上,不光是承德市存在这样的问题,而是整个社会对这方面的研究还想对不足。在当前的旅游业发展和旅游资源开发中,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更多的还是停留在理念有口号阶段,缺少实际的标准和指导。很多的地区对于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的可持续发展与环境保护还停留在定性要求的阶段,没有建立明确具体的可持续发展评估体系,没有按照个地区不同的自然条件和社会经济发展现状与趋势确立适合于自己的可持续发展目标,没有将总体目标转化为系统分析过后的监督体系和评价指标体系。这也就造成了造成了政府相关部门缺少监督目标与标准,企业也不明确自身的差距与行动方向,而旅游者和旅游目的地居民也只是作出负面评价。
3.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监管环节不足
旅游资源开发项目进行可行性分析的过程中需要进行环境保护方面的评估。当时由于专项法律法规的缺失,仅仅对项目规划中对于自然环境的直接影响有一定的约束。当前旅游资源开发具有持续性的特点,从资源的初次开发到融入所在地的社会环境,到在经营发展过程中的不断再次开发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对于旅游环境保护的监督与管理缺少实时性,更多的体现在如果出现问题时的补救与整改,这样的情况无法适应当前的旅游资源开发实际。
三、基于可持续发展与旅游环境保护的旅游资源开发对策
1.加强可持续发展理念与旅游环境保护意识的宣传与普及
对于可持续发展理念与旅游环境保护意识的宣传与普及分为几个不同方面。首先是旅游资源开发所涉及的政府相关部门,深刻领会可持续发展理念与旅游环境保护意识,才能在政策规划制定和旅游资源开发监管过程中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其次是旅游资源开发企业,作为旅游资源开发的执行者,理解并贯彻可持续发展理念与旅游环境保护意识才能在旅游资源开发的全过程中进行旅游环境保护,保证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
2.建立旅游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
为了能够客观准确地评价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状况,明确在可持续发展方面存在的不足,需要建立一套完整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不同地区可以首先根据自身旅游资源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设定自身的发展目标;然后根据自身的发展目标参考国内比较成熟的旅游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例如王良健开发的旅游可持续发展指标体系,建立符合自身情况的指标体系框架;其后应用层次分析法(AHP法)确定指标权重;最后经过指标的量化与标准化处理,确定可持续发展评价标准,建立完整的旅游可持续发展评价指标体系。通过这套体系,可以评价一个区域的旅游可持续发展现状,并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当前所存在的问题,有针对性的开展整改措施。
3.加强旅游资源开发过程中监管
在完善旅游资源开发计划审批过程中的前置监管和出现环境突发事件之后的后置监管的同时,应该按照旅游资源开发持续性的特点,在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开始建设后,对于建设开发、产品投入市场、持续开发等过程中的旅游环境行为进行过程性监管,确保资源开发过程符合法律法规与相关规划。同时依据旅游资源开发的系统性,对于区域内的不同旅游资源开发项目和不同要素门类的开发项目进行监管,保证区域旅游经济的整体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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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胡滨(1981—),男,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外语与旅游系,在读硕士,主要研究方向:旅游管理。
旅游资源保护论文范文第2篇
[提 要]旅游资源是旅游行业发展的基础,对旅游资源进行分析与评价,对该地区旅游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基于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一2003),结合SWOT分析方法,对修水县旅游资源进行了评价,结果表明,修水县旅游资源非常丰富,有8个主类、28个亚类、93个基本类型共723处,评价得分在90分以上的两处,80~90分十处,开发价值大,适合发展乡村旅游。发展旅游资源具有分布不集中、基础设施较差、宣传力度不到位、开发深度较浅等问题,通过提出针对性开发策略,促进修水县旅游业发展,为实现修水县全面脱贫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旅游资源;旅游业发展;全面脱贫;国家标准和SWTO分析法;修水县
旅游资源是旅游产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是旅游产业区别于一般产业的根本因素,是确保旅游业发展的必要条件,分析并发展旅游资源,是提高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法宝。修水县已经多年被列为国家级贫困县,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实地调研,结合前人所取得的调查成果,基于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结合SWOT分析法,对修水县旅游资源进行分析评价,提出修水县特色的旅游开发策略,对修水县旅游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为实现修水县2018年全面脱贫政策提供重要的保障。
一、数据与方法
(一)研究区基本概括
本研究选择的修水县位于东经113°56′至114°56′,北纬28°41′至29°22′,地处江西省西北部,修河上游,介于赣、鄂、湘三省九县的交接处,是九江市域副中心城市,辖19镇17乡,面积4504平方公里,全省第一,人口达87万,全市第一。属于亚热带湿润季风气候区,光照充足,热量丰富,降水量充沛,森林覆盖率高达70%以上,自然风景引人入胜,文化底蕴丰厚,旅游资源丰富而独特,秋收起义革命旧址、遗址等60余处,有修河旅游区、义宁陈氏五杰故里文化旅游区、五梅山旅游区、渣津古镇文化旅游区、东津凤凰湖旅游区、九宫山旅游区、东浒寨旅游区、万承风故里温泉旅游区、板尖文化旅游区、山背文化旅游区、杨家坪旅游区、黄龙山旅游区和山口古镇文化旅游区等十多个经典景区(图1),具有绿色修水、红色修水、古色修水、特色修水结合于一体的独具特色的修水旅游资源(图2),被誉为“江西省旅游休闲的后花园”。
(二)数据来源及说明
本文数据是通过持续三个月的实地走访,專家访谈以及政府工作报告获取,确保了修水县旅游资源分析数据的准确性,在调查和收集数据资料的过程中,强调科学性、客观性,准确性,使数据展示更加简洁,确保研究成果的质量。
(三)研究方法
本文修水县旅游资源分析总体采用细化后的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结合SWOT分析法,基于《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国家标准规定的内容和方法,进行了实地调查,整个调查过程中采用“旅游资源详查”和“旅游资源概查”相结合的调查方法,旅游资源详查掌握整个修水县旅游资源全面情况,对旅游资源类型及单体做了详细的统计;旅游资源概查掌握主要旅游资源单体的具体情况,聘请专家按照细化评分标准后的《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进行评价,并借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数据进行研究。
(四)研究意义
本文对修水县旅游资源进行分析,发现旅游资源开发的不足之处,提出旅游资源开发策略,带动旅游产业和当地经济的发展,为修水县实现全面脱贫的目标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对修水县实现全面脱贫做出贡献。
二、研究结果与研究分析
(一)结果总结
通过专家基于修改后的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进行评价,借鉴政府工作报告中的相关数据,总体评价得分为76.62分,得分区域在75~89分,修水县总体旅游资源属于四级旅游资源,资源总评价得分在中等偏上,总体来说,旅游资源类型多样,旅游资源品位较高,但依然存在着很多问题,不过,修水县旅游资源发展潜力较大,通过研究提出修水县旅游资源创新型的发展策略。
(二)基于国家标准进行分析
1.根据实地调查的结果分析
(1)主类资源齐全,亚类资源众多,基本类型资源比重过半,在九江市属于旅游资源相对丰沛县。
旅游资源类型方面,按照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修水县旅游资源共有8个主类资源、28个亚类资源、93个基本类型资源,分别占全国类型资源的100%、90.32%和60%。共有723处旅游资源。
(2)人文旅游资源和自然旅游资源各具特色,人文旅游资源相对丰富,形成特有的修水县旅游资源在实地调研和数据统计后,发现修水县旅游资源共有723处,其中自然景观类旅游资源186处,占25.72%,人文类旅游资源537处,占74.28%,比重较大,人文旅游资源较为丰富。(表1)
2.专家评价
根据国家标准《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并将计分方式进行细化,细分国际因子赋分的范围,在资源要素价值方面,观赏游憩使用价值30分,分成愉悦度10分,魅力度20分;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25分,分成环境的独特性12分,环境的典型性8分,资源的科学研究价值5分;珍惜奇特程度15分;规模丰度与几率10分,分成规模5分,丰度3分,几率2分;完整性5分,在资源影响力和附加值方面不用细化,分别为知名度和影响力10分,适游期或使用范围5分,环境保护与环境安全-5~3分。
依照细化评分因子后的《旅游资源分类、调查与评价》(GB/T18972—2003),对旅游资源单体进行专家评分,可以划分为五个等级(表2),并对修水县主要旅游资源进行评价(表3)。
从综合来看,修水旅游资源总体评价得分为:(A1+A2+A3+A4+......+A26+A27+A28+A29)/29=76.62分,修水县总体得分为76.62分,在得分值域≥75—89分内,旅游资源价值方面属于国家四级旅游资源,位于优良旅游资源分数段的偏上段,但是修水县旅游资源依然存在一定的弊端。
(三)基于SWOT进行分析
1.优势
(1)修水拥有丰富且独特的旅游资源,旅游资源类型众多,在九江市属于旅游资源相对丰沛县,修水具有绿色修水、红色修水、古色修水、特色修水结合于一体的特色资源。
(2)修水县自然风光优美,生态资源优美,具有高达70%的森林覆盖率,空气污染指数较低,空气质量较好,非常适合旅游资源的发展。
(3)旅游资源区域位置较好,位于赣、鄂、湘三省九县的交接处,是九江市域副中心城市,距离三省省会较近,有利于发展旅游资源,形成规模较大,质量较好的旅游地。
(4)修水县社会环境较好,一直以来被列为国家贫困县,其旅游资源发展较晚,破坏较少,还没有形成独特的旅游产品,旅游资源发展潜力巨大。
2.劣势
(1)修水县旅游资源虽然丰富,但是存在劣势,很多主要旅游资源评价得分较低,属于低等级旅游资源,品味不高,且旅游资源分布相对不集中,不利于该地区的旅游资源发展。
(2)修水县基础设施较差,旅游接待能力相对薄弱,交通条件较差,旅游资源发展条件亟待提高。
(3)对修水县旅游资源宣传力度不到位,没有形成独特的旅游品牌,不利于大型企业的投资开发旅游资源。
(4)旅游资源发展起步较晚,没有形成相对规整的资源管理部门,不利于旅游资源的发展。
(5)旅游资源的开发深度较浅,很多旅游资源并没有得到开发利用,且多以人文旅游资源发展为主,自然旅游资源发展明显不足。
3.机遇
(1)政府政策的重视,政府为早日实现修水县实现全面脱贫,特别重视修水县旅游业的发展,大规模招商引资,促进旅游资源的发展和旅游产业兴起。
(2)国家重视发展红色旅游和乡村旅游的政策引导,为修水旅游资源的发展提供了便利的条件。
(3)高速公路的修建,以及高铁的进一步发展,为修水县旅游资源发展提供了交通便捷机遇。
(4)居民消费结构的改变,生活品质的提高,更多的参与休闲娱乐活动和追求精神的提高,更多的参与到乡村旅游和红色旅游当中。
(四)威胁
(1)文化资源缺乏保护措施,一些文物古迹受到破坏,严重影响了修水县人文旅游资源的发展,因此,很多文化古迹需要修复和保护,急需出台完整的保护措施。
(2)修水县旅游资源处于激烈的竞争环境中,周边的旅游资源都得到了较好的发展。
(3)由于修水县大力发展经济,开发矿产资源,给旅游自然资源带来极大的威胁。
(4)领导认识水平不一,旅游资源缺乏企业资金的投入是很难发展的,领导没有长远的发展规划,对旅游资源发展造成极大的困难。
三、旅游资源开发策略
(一)加大旅游资源宣传力度,打响修水县独居特色的旅游资源品牌,吸引企业投资发展
宣传旅游品牌将通过以下三种渠道:(1)政府、企业、学校进行合作,通过研学旅游的方式,将旅游独特品牌打响;(2)政府政策的引导,通过线上、线下两种渠道,制定旅游资源发展规划,大力宣传旅游品牌特色;(3)政府和企业联合组织多次大型文化活动,吸引游客前来旅游,形成良好的口碑,吸引大型企业投资发展旅游资源。
(二)政府加大旅游资源发展投入力度,扶持旅游资源发展
政府应当加大修水县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提高旅游接待能力,大力改善修水县内交通条件,建立旅游资源发展专项资金,制定旅游资源发展投入的优惠政策,加大旅游资源发展的扶持力度。
(三)加强资金投入,建立修水县交通网络系统,形成独具特色的旅游集散中心
由于修水县拥有旅游资源的区位优势,政府应当加大资金投入,加快高速建设速度,加大铁路以及高速公路建设力度,可以作为三省九县的居民旅游的集散中心,有利于旅游资源的利用和发展。
(四)形成独具特色的青钱柳旅游产品展销中心,带动当地人就业,提高旅游经济发展
青钱柳作为医学第三颗树,刚好位于中国北纬30度的修水县,只有在修水县,该产品才能够高存活率,该产品能够降血糖,是糖尿病人恢复健康的重要产品,作为产品生存率高的唯一种植地点修水,可以带动当地居民就业,参与青钱柳的種植与加工,形成独具特色的旅游产品,修水就可以作为该产品的展销中心,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有利于实现全面脱贫。
(五)着力保护旅游资源,制定保护体系
保护旅游资源将从以下4个方面展开措施:(1)制定当地保护制度和监督举报制度,发动居民保护好旅游资源;(2)提高当地居民的法律意识,增强保护旅游资源的观念;(3)加快退耕还林进度,制定好林业管理制定;(4)在扶贫移民工作中,注重保护好生态旅游资源和文物古迹,避免遭到破坏。
(六)形成高效统一的管理机制,建设高素质的旅游人才队伍
领导层应当加强沟通,提高管理队伍能力,健全旅游资源行政部门体系,完善各部门职责和管理手段,形成高素质的旅游人才队伍,利用旅游资源的合理利用和发展。
四、结语
通过对修水县进行实地调查,得出修水县旅游资源类型丰度和旅游资储存量丰度的相关数据,在运用专家访谈法对修水县主要旅游资源进行分析评价,再次运用SWTO分析法,对修水县旅游资源进行深度分析,得出修水县旅游资源优势和劣势的结论,再次结论的基础上,对修水县旅游资源发展提出宝贵的发展策略,有利于旅游经济的发展和当地经济的发展,为实现全面脱贫奠定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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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黄贝如]
旅游资源保护论文范文第3篇
摘要:从国家主权、人权、环境权等多维视野对遗传资源的法律保护进行分析,认为多元化的分析有利于更好地认识遗传资源保护的本质目标和理论基础,有利于平衡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有利于建立更加合理的遗传资源保护模式。因此,应该从全新的角度认识遗传资源的保护问题,将人权、环境权等人类共同利益作为保护的基础,在国家主权的框架下建立完善的遗传资源保护体系。
关键词:国家主权;人权;环境权;遗传资源;法律保护
目前,在国内外关于遗传资源保护的研究中,人们比较多地从私权特别是知识产权的角度对遗传资源的保护进行解析,这可能一方面由于遗传资源保护的初衷和冲动来源于生物技术飞速发展所带来的巨大利益;另一方面是由于人们对遗传资源的产权化、私权化目标的追求。但是,隐藏在任何一项法律制度背后的内在动因却是影响其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因素。所以,遗传资源的保护应该从国家主权、环境权、人权等多维度进行分析,只有这样才能更加清晰地认识遗传资源的保护目的、宗旨和具体措施,找到解决遗传资源保护难题的最佳途径。
一、遗传资源保护中的国家主权原则
(一)国家主权原则对遗传资源保护的意义
在遗传资源保护方面最重要的公约、1992年签订的《生物多样性公约》(以下简称CBD公约)中确定了“国家主权”、“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三大原则。而国家主权原则的确立也是发展中国家不断斗争的结果。遗传资源从某种程度上一开始就是一个国际法上的命题,这一方面是因为遗传资源的利益争夺主要是在国际领域,或者更具体地说,遗传资源的保护实际上是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与生物技术占优势的发达国家之间的博弈;另一方面,国内法关于遗传资源法律地位的规定通常情形下以国际法为基础。在我国目前还没有遗传资源保护方面的专门立法的情况下,国际公约中的规定无疑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原则并非一开始就被国际社会所接受,在CBD公约起草的谈判过程中,有些国家提出了遗传资源属于人类共同遗产的观点,但是遭到了强烈的反对。实际从理论上而言,人类共同遗产概念是与主权、特别是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相左的。因此,它在调整诸如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内部事项方面并不具有概念上的合理性。对于那些完全处于一国管辖范围之内的环境与资源,各国对其享有自然资源永久主权。该概念自产生伊始,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就一直强调其“永久性”、“全面性”、“绝对性”和“不可剥夺性”。就位于各国领土和领海范围内的生物多样性而言,它属于各国的主权资源。
1992年的CBD公约中确定了国家主权原则,公约规定“确认生物多样性的保护是全人类的共同关切事项,重申各国对它自己的生物资源拥有主权权利,也重申各国有责任保护它自己的生物多样性,并以可持久的方式使用它自己的生物资源。”还规定“依照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原则,各国具有按照其环境政策开发其资源的主权权利。”“确认各国对其自然资源拥有的主权权利,因而可否取得遗传资源的决定权属于国家政府,并依照国家法律行使。”
在CBD公约及其他公约、条约中确定国家主权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首先,否决了发达国家所坚持的遗传资源属于人类共同遗产的企图。发达国家在生物技术领域具有绝对的优势,如果将遗传资源纳入人类共同遗产的范围,那么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经济、技术等各方面的差距将进一步拉大,不利于实现全人类共同发展的目标。其次,为遗传资源所在国的国内立法保护创造了条件。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虽然目前还没有比较成熟的制度,但是国家主权原则的确立为在国内法中建立保护遗传资源的制度提供了可能。如果遗传资源作为人类共同遗产而被自由获取和利用,那么在其上就不能设置任何类型的权利或者限制,通过国内立法保护遗产资源也就会落空。最后,有利于提高遗传资源所在国保护遗传资源的积极性。遗传资源不同于石油、煤炭等其他自然资源的地方,就是极易遭到破坏。宝贵的遗传资源可能随着森林砍伐、环境污染、物种灭绝等原因而遭到无法弥补的破坏。确立国家主权原则有利于提高国家对遗传资源实施有效保护的积极性,防止其他国家“搭便车”的行为,更好地保护人类宝贵的遗传资源。
(二)国家主权视野下的遗传资源保护
在国家主权原则的框架下如何具体地保护各国的遗传资源是一个棘手的问题,因此,应该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国家主权不意味着国家所有权,国家主权原则下的遗传资源保护可以采用多种形式。虽然CBD公约重申了各国对其管辖范围内的领域上的遗传资源拥有主权权利,但是并未授予国家对于这些遗传资源的财产权或所有权。事实上,从人类共同遗产到国家主权原则是发展中国家不断斗争和发达国家妥协的结果,而发展中国家在这场斗争中也不是没有做出让步。根据CBD公约的规定,对于遗传资源所拥有的主权权利并非是一个绝对的权利,在该公约的序言中确认“各国对它自己的生物资源拥有主权权利”的同时,也提到“确认保护生物多样性是人类共同关注的问题”。“共同关注”意味着对该议题共同承担责任,而该议题是建立在对整个国际社会具有极端重要性的基础之上的。
国家主权原则至少意味着遗传资源所在国享有国家管理权、资源控制权和惠益分享权三项权利。国家主权原则的第一层含义是国家管理权,国家可以作为遗传资源所在地区的代表,对内进行遗传资源利用与保护的管理,特别是国家可以利用主权者身份解决外国对本国遗传资源的非法掠夺问题。国家主权原则的第二层含义是资源控制权。这种控制权在遗传资源方面主要表现在一国可以对其领域内的遗传资源的利用、处置实施监督和控制,以有利于国家对遗传资源的保护。如菲律宾第247号行政令序言规定:国家对生物资源及有关传统知识的处置、发展和利用均受国家的监督和控制。哥斯达黎加的《生物多样性法》第二条规定:所有生物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均隶属于国家主权的控制之下。当然,国家的这种资源控制权不同于所有权,它具有相对性。实际上,对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而言,国家只是处于一种类似于托管人的地位。国家对于遗传资源的控制权更多的是从政治、经济主权等角度的考量。国家主权原则的第三层含义是惠益分享权。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原则是CBD公约所确定的三大原则之一。在CBD公约第15条第七款、第16条第三款和第19条第二款中都规定了惠益分享的内容。这些条款为遗传资源所在国获取应有的惠益分享权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此基础上建立公平合理的惠益分享体制,共同保护和开发宝贵的遺传资源。
其次,国家主权不是没有限制的权利,应该在特定情况下对其进行一定的限制。遗传资源的国家主权主要是一种经济主权,而且涉及人类共同的生命、
健康、环境等基本的人权,又是现代生物技术的重要基础。所以,在一定条件下对遗传资源所在国所享有的遗传资源国家主权进行一定的限制是必要的。特别是随着经济全球化趋势的日益加深,国家的经济主权会受到越来越多的限制。当然,应该明确这种限制是国家根据其自身及全人类的长远利益自觉做出的,而不是外部强加的。对国家主权的限制不意味着其“永久性”、“全面性”、“绝对性”和“不可剥夺性”的减弱,而是为了全人类自身的长远利益,各个国家所必须做出的退让。
对于国家主权的限制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特定条件下允许其他国家对遗传资源进行使用。遗传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可能影响全人类的生存质量,如提供重要的食物或药品来源等。CBD公约在承认国家对其遗传资源的主权权利后,也明确规定:“每一缔约国应致力创造条件,便利其他缔约国取得遗传资源用于无害环境的用途,不对这种取得施加违背本公约目标的限制。”在《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国际条约》“有关多边系统中粮食和农业植物遗传资源的方便获取”的条款中规定:“各缔约方同意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或其他适当措施,通过多边系统向其他缔约方提供这种获取的机会。”这些规定意味着,国家不能任意拒绝他人对本国遗传资源的获取。二是国家不得在利用过程中损害遗传资源所在地区的生态环境。全球的生物多样性属于一个大的生态系统,各国的生物多样性都是其组成部分,这些组成部分处于动态平衡之中,任何一国的生物多样性都会对其他国家的环境与资源状况造成影响。因此,它既不是各国自然资源永久主权的完全客体,也不完全属于全球公域。国家对其遗传资源的开发利用必须考虑环境因素,不能造成生物物种的灭绝或环境的破坏。
最后,在国家主权原则下,发展中国家有权要求发达国家履行保护遗传资源的义务,同时也有责任保护好其所属领域内的遗传资源。在CBD公约序言中就阐明:“各国有责任保护它自己的生物多样性并以可持久的方式使用它自己的生物资源。”实际上,CBD公约中关于主权权利的认可与保护和可持久利用责任的强调,正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谈判中所达成的一个关键的“权衡”(trade-off)。与石油、煤炭等其他自然资源不同的是,遗传资源往往是以生物多样性为前提的,而保护环境是一项十分艰巨的任務,需要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的投入,甚至有可能以牺牲短期内的经济发展为代价。在这种情况下,发展中国家在强调遗传资源国家主权,享受遗传资源惠益的同时,就必须切实担负起保护遗传资源的重任。
从另外一个角度看,利益往往是推动遗传资源保护的动力,国家对于遗传资源享有国家主权,实施控制、管理和惠益分享,有利于调动遗传资源所在国保护遗传资源的积极性。所以,从权利义务对等的角度而言,对遗传资源享有国家主权也意味着必须承担对遗传资源进行有效保护的义务。
遗传资源的保护和利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实现保护和利用的协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是保护遗传资源最重要的一环。笔者认为,国家作为主体实现保护和利用的协调、权利和义务的对等,在保护的基础上实现遗传资源的合理利用,在合理利用的状况下履行保护遗传资源的义务,形成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的良性循环,这是遗传资源保护的最理想状态。而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确立国家主权原则,充分发挥国家在遗传资源保护中的重要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
二、遗传资源保护的人权价值
(一)从人权角度认识遗传资源保护的意义
自20世纪70年代末期以来,我国学者对人权问题进行了许多研究。特别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人权的研究逐步渗透到法学的各个领域。一般来说,人权指的是那些人之生存所必需的、基本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但是,目前不存在普遍接受的人权定义。这一方面是各国学者对人权的认识存在差异;另一方面则因为人权可以从哲学、道德、历史、法律和政治等不同的学科领域进行研究,所以难以有一个确切的定义。
人权的范围十分广泛,根据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的用语,人权是普遍的权利。而且,人权又是一项特殊的权利,其最基本的含义在于它们是至高无上的道德权利。人们主要是在国内法律和实践不能有效保障人权的时候需要人权。如果人们通过司法程序能获得食物、平等待遇或自由结社,就不会提起人权的要求,此时人们仍然享有那些人权,只不过是没有把它作为人权行使罢了。
人权有不同的分类方式,其中最著名的是人权“代”的观念。卡雷尔·瓦萨克(Kaxel Vasak)在1979年最早提出的三代人权的概念:“第一代”人权: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例如:公正审判、思想自由、表达自由);“第二代”人权: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例如工作权和受教育权);“第三代”人权:发展权和环境权等。这种分类有助于人权的体系化,但并非说明人权具有权利等级。1993年6月,世界人权大会通过的《维也纳人权宣言》第五条声明:“人权是普遍的、不可剥夺的、相互依赖和相互联系的。”知识产权与人权之间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1948年的《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第二款就将知识产权作为人权的重要内容,该公约规定:“人人对于他所创作的科学、文学或艺术作品所产生的精神和物质利益,有权受到保护。”
从范围上来看,遗传资源的保护从多个层面涉及人权领域的问题。首先,随着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遗传资源作为一国最宝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和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性物资,它在解决粮食、健康和环境问题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利用遗传资源有目的地改良动、植物的形状和品质,为人类解决粮食、健康和环境等21世纪的重大问题提供了诱人的前景。通过对遗传资源的利用而开发出来的生物药品、转基因农作物等,都为生命权、健康权等最基本的人权保障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其次,由于地理原因,遗传资源主要分布在科技相对落后的发展中国家,而遗传资源的主要利用者是科技先进、遗传资源匮乏的发达国家的生物技术公司。这使得遗传资源丰富的落后地区的发展权与发达国家生物技术的发展形成了冲突。原因是遗传资源的保护往往是以牺牲遗传资源所在地区的发展为代价的,保护原生态的生物资源必定会限制当地的现代化发展。最后,利用遗传资源所开发出来的生物技术往往被发达国家通过申请专利等方式垄断,这使得遗传资源所在地区的人们难以获得应得的利益,而这些利益都可以归入最基本的人权范畴。
所以,西方发达国家在动辄以人权大国自居的时候,通过生物盗窃的方式掠夺发展中国家宝贵的遗传资源,继而通过申请专利等方式垄断技术以获得高额利润,妨碍其他国家甚至是遗传资源所在地区的人民获得医疗、卫生、食物等最基本的人权保障。在世界各国对于遗传资源的保护尚未形成共识,以美国为首的生物技术发达的国家,认为在遗传资源应该归人类共同所有的情况下,从人权的视角认识遗传资源的保护,保障遗传资源所在地区群众
的人权得到充分的尊重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人权视野下的遗传资源保护
具体而言,遗传资源保护中的人权问题,首先涉及的是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与弱化遗传资源保护之间的冲突。近年来普遍引起发展中国家重视的遗传资源保护问题,其核心并不在于遗传资源本身,因为遗传资源的利用所产生的转基因农作物、生物药品等对于全人类都是有益的。问题的核心实际上在于发达国家对于利用发展中国家宝贵的遗传资源开发出来的转基因农作物、生物药品,通过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方式进行垄断,继而影响到发展中国家诸多利益的实现。发展中国家被迫寻求道义和法律上的支持,这是遗传资源保护被广泛引起重视的根本原因。或者换句话说,遗传资源的保护可能不在于遗传资源保护本身,而在于知识产权对于遗传资源所带来的技术给予了过强的保护,这种过强的保护引起了遗传资源所在国的不满,影响了其国民生命权、健康权、环境权、发展权的实现。
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到今天,在历史上对人类科技的进步和文化的繁荣确实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是,在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国与国的竞争工具,特别是成为西方发达国家攫取巨大物质财富的工具时,我们不得不考虑知识产权制度的强化与扩张对人权的影响。多数学者认为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人权,并不是仅仅指智力创造者的权利,而是包括两个方面:创造者对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所享有的权利;以及社会公众分享智力创造活动所带来利益的权利。
知识产权制度强化与扩张的最大受益者不是个人,而是公司,不是占世界绝大多数的穷弱之国,而是为数不多的工业化富裕国家,尤其是跨国公司。在少数人、少数集团因知识产权保护而聚敛财富的同时,占世界大多数的贫穷国家与人民正经历着财产锐减、文化流失、资源遭难、健康受害,甚至到了尊严得不到保障、主权受强国控制的地步”J。特别是在生物技术方面,发达国家的生物技术公司利用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以掠夺落后地区的宝贵遗传资源为手段,进而通过知识产权取得垄断性权利,剥削和压榨发展中国家经济落后而遗传资源丰富的地区。这就从双重角度限制了遗传资源丰富地区人民的生命权、健康权、环境权等人权的实现。
笔者认为,过强的知识产权保护打破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平衡,阻碍了全人类生命權、健康权等基础人权的实现。所以,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特别是对与遗传资源有关的知识产权进行限制,是恢复这种平衡的有效手段。
从人权的角度而言,对与遗传资源有关的知识产权进行限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从人类普遍意义的发展权而言,对知识产权进行限制。21世纪是“生物技术的世纪”,人类发展的希望寄托在生物技术的发展上,而遗传资源的利用则是生物技术发展的必要条件。为了防止将与遗传资源有关的知识产权进行垄断,阻碍人类社会的发展,有必要对该类权利进行限制。与遗传资源有关的知识产权,比如生物药品专利等与其他类型的知识产权相比,更加具有物质技术条件的依赖性。这些知识产权的获得往往与特定地区的遗传资源、传统知识等有着密切的关系。所以,这类知识产权理应受到更多的限制。
其次,从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而言,对知识产权进行必要的限制。虽然同为发展权,但是与上一条不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是针对发达国家而言的,所以是区域发展权的问题,只能在国与国之间予以实现。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权与发达国家的利益之间存在着诸多的冲突,而遗传资源恰恰处在这个矛盾点上。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实现需要建立遗传资源的惠益分享制度,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遗传资源的保护提供资金、技术、人才培养等方面的支持。
最后,从人类的生存权和健康权而言,对知识产权进行必要的限制。知识产权与人权的冲突近年来尤其引起人们的关注,特别是作为在粮食生产、医疗卫生等方面前景广阔的生物技术更是人们讨论的热点。在与遗传资源相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应对于涉及人类生命权、健康权的一些专有性权利进行一定的限制,这有利于保障人类最基本人权的实现。
遗传资源本身就是发展中国家重要的资源,保护遗传资源往往需要付出极大的代价,这种代价理应通过一种制度来由整个人类社会共同承担,因为它造福的是整个人类社会。在发达国家享受知识产权垄断所带来的高额利益的同时,发展中国家的遗传资源却被以“人类共同遗产”的名义大肆掠夺。这种现象必然引起发展中国家的强烈不满,并进而主张对遗传资源享有垄断性的权利。笔者认为,这种垄断性权利即使获得了实现,也会造成在遗传资源和知识产权的双重垄断下生物技术发展举步维艰的状况,不利于人类社会的发展。相反,如果能够通过降低知识产权的垄断性,从一定程度上实现遗传资源所在地区,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实现遗传资源和与之相关的知识产权之间的共享,那么无论对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更加有利。
总之,从人权的视角考量,可以找到更为充分的理论对与遗传资源有关的知识产权进行限制。知识产权与人权之间的紧张关系为遗传资源的保护提供了空间,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等人权诉求,向利用其遗传资源开发生物药品或转基因农作物等的发达国家生物技术公司要求惠益分享。
三、遗传资源保护与环境权
(一)从环境权角度认识遗传资源保护的意义
环境权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学者们提出来的一个新的概念。环境权概念的产生有其深刻的社会基础。在新的环境道德和生态伦理的观念下,人们开始思考许多新的问题,其中最为重要、最为基本的问题就是公民对于环境有无权利,法律应该如何对其加以保护。20世纪70年代初,国际法学者雷诺·卡辛(Ren6 Cassin)向海牙研究院提交了一份报告,提出要将现有人权原则加以扩展,人类有免受污染和在清洁的空气和水中生存的权利。卡辛认为,环境权具体应包括保证有足够的饮水、纯净的空气等,最终保证人类得以在这个星球上继续生存。
1970年3月,国际社会科学评议会在东京召开了“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会后发表的《东京宣言》明确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的权利,和当代付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从而明确地提出了环境权的要求。环境权是全人类对能满足其健康和福利的环境所拥有的基本权利。在斯德哥尔摩《人类环境宣言》中宣告:“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和福利的生活环境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并且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
遗传资源与环境权之间有着非常紧密的联系。遗传资源本身实际上在很大程度上是生物多样性的问题,而生物多样性的问题又是一个环境问题。在环境权研究领域,有些学者之所以认为环境权不能成为传统意义上的权利,原因是环境保护偏重于义务而不是权利。因为保护环境与发展经济是相矛盾
的,他们认为:“人们更关注的是经济的增长,而不是环境的保护。马克思关于资本家为了百分之百的利润可以不惜冒杀头的风险的话也告诉我们,经济收益权利的运用可以达到疯狂的程度,而环境权却难以焕发起人们如此强烈的激情。”
所以,在传统上有些人认为,不应该把资源使用权也列在环境权之内。他们认为:“把资源权请进环境权队伍不能帮助环境权提高战斗力,这就像请财产权入伙达不到加强环境权的目的一样。因为,资源权首先是物的占有权、使用权,这种权利也是环境权抵制的对象,而不是环境权的同盟”。
事实上,许多国家在国内环境法中都或多或少地规定了个体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权。从目前来看,主要包括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权、渔业资源捕捞权、狩猎权、采药权、伐木权、航运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土地使用权、采光权、放牧权、生态资源收益权、旅游资源开发利用权等。这些传统意义上的环境资源使用权都是以物为标的的,这自然产生了环境资源使用权与环境权的冲突。环境资源使用权与环境权都要以物为对象,难免产生不可调和的矛盾。而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使环境资源使用权与环境权从本质上统一起来,因为遗传资源的使用和一般意义上的环境资源使用是有区别的。传统的资源使用往往表现为对有形資源的利用,而这种利用又往往和环境保护背道而驰。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否赋予资源使用权,在巨大的经济利益诱惑下,真正意义的环境权都难以实现。而遗传资源与之不同在于,它是一种生物体内的信息,不以破坏环境为代价。相反遗传资源的保护需要维持物种的多样性,这对于环境是十分有利的。所以,遗传资源的利用可以说从某种程度上改变了人类发展经济、改善生活与环境保护之间的悖论。21世纪是“生物技术的世纪”,也是环境保护与经济协调发展的世纪。越保护环境越能够发展经济,这种模式恐怕是人类梦寐以求的。无论发展中国家还是西方发达国家,都没有理由不参与到这种遗传资源利用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模式中来。
从环境权的角度认识遗传资源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意义:
首先,能够缓解在遗传资源方面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日益紧张的关系。遗传资源无论作为一种垄断性的所有权抑或是惠益分享的权利,带来的都是发达国家的消极和不满。然而,我们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去考虑问题,有一种利益是人类共同的,那就是环境利益。良好的环境是人类生存所必须的。为了达到人类共同的环境利益而保护遗传资源,可能最能调动发达国家保护遗传资源的积极性,当然这也是遗传资源保护的根本目标。
其次,可以从可持续发展的角度更好地保护和利用遗传资源。利用遗传资源发展现代生物技术不仅仅是发达国家的事情,发展中国家同样可以积极参与进来。不像其他的发明创造,现代生物技术的发展必须依靠遗传资源,而遗传资源的保护必须付出极大的物质、技术投入才能实现。而且,保护遗传资源是一个长期、艰苦的过程,发展中国家的努力理应得到回报。笔者认为,现代生物技术的光明前景及其对遗传资源的依赖性,使人类社会出现了从来没有过的环境保护与经济利益的紧密结合。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完全可以从保护人类共同环境权的角度出发,利用发展中国家丰富的遗传资源,发挥发达国家生物技术的优势,相互协作,惠益分享,为提高全人类的福祉而共同努力。
最后,可以使人们更加深入地认识人与环境的内在联系,更好地保护环境。环境权是一种权利还是一种义务,这是长期以来人们思考的问题。其中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提高、权利意识的增长和物质财富的积累,环境与人类发展的关系日益紧张。环境成为制约人类发展的重要因素,它作为人类生存的必备要件,却无法承受经济高速发展的负荷。现代生物技术使人类未来的经济、社会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将有赖于遗传资源,而遗传资源又有赖于环境的保护。所以,将遗传资源的保护提高到环境权的高度,有利于人们更加深入地认识人与环境的内在关系,将人类的发展与环境保护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这对于人类环境和遗传资源的保护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环境权视野下的遗传资源保护
首先,遗传资源的保护应该纳入到人类环境保护的共同事务中,将环境权作为遗传资源保护的基础性要求。笔者认为,CBD公约实际上是一个有关环境的公约,其中所规定的“国家主权”、“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三大原则如果从单一的遗传资源保护的角度理解和实施,存在很大的障碍。一方面遗传资源是一个新兴事物,现有遗传资源保护的社会伦理道德和法理基础都存在缺失;另一方面西方发达国家以现代科学技术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知识产权制度,也没有为遗传资源的保护预留下空间。发达国家在自身利益的趋动下,必然竭力反对遗传资源的保护。而环境保护不但是一个相对成熟的话题,而且也多为西方国家所鼓吹。环境权理论也更加将环境保护提高到一个全人类共同利益的高度。在这种情况下,将遗传资源的保护纳入到人类环境保护的共同事务中,将环境权作为遗传资源保护的一项基础性要求,无疑是一个新的思路,有利于解决遗传资源保护的难题。
其次,发达国家应该基于保护环境的要求,将维护物种多样性,保护遗传资源作为必须承担的国际义务。发达国家抵制遗传资源保护的理由无非是认为遗传资源属于人类共同遗产,应该为全人类所共有。那么,根据发达国家的认识,遗传资源属于人类共同遗产,就应该由全人类来共同保护。通过保护环境、保护物种多样性的方式达到保护遗传资源的目的,应该由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共同完成。将保护环境、维护物种多样性和保护遗传资源作为发达国家必须承担的国际义务,将遗传资源保护与环境保护更好地结合起来,有利于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达成关于遗传资源保护的共识。
最后,切实贯彻CBD公约中的“国家主权”、“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原则,从互利互惠的角度出发,协调好遗传资源丰富的发展中国家和生物技术占优势的发达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家主权”、“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原则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达成的有关遗传资源保护的最重要的共识。但是,双方在如何执行上存在着很大的分歧。通过环境权这种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共同关注的主题,可以在环境权实现的框架下达到遗传资源保护的目的。
从环境权角度认识遗传资源的保护,不同于传统遗传资源保护思路的地方在于:环境权是人类共同关注的问题,环境权的实现需要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投入,而不是单纯的利益分配。所以,从环境权的角度认识遗传资源,就使遗传资源的问题不再是简单的资源利益分配问题,而是保护遗传资源的义务与利用遗传资源的权利相对等的问题。这就改变了以往将遗传资源单纯看作一种资源,发达国家不愿意“买单”,而发展中国家又紧抓不放的尴尬。通过环境权这种人类共同的利益需求,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一致化,将保护遗传资源的义务与利用遗传资源的权利相对等,寻找一条更好的途径保护人类珍贵的遗传资源。
总之,从国家主权、人权和环境权的角度对遗传资源进行重新认识,有利于更好地认识遗传资源保护的目标、宗旨和途径。笔者认为,目前遗传资源保护在以知识产权制度为主要方式,以资源共享为主要目标,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争夺为主要表现的现状下,很难取得好的效果。我们应该从全新的角度认识遗传资源的保护问题,将环境权等人类共同利益作为保护的基础,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作为保护的主要手段,将国际和国内区域性遗传资源补偿机制作为保护的主要模式,将知识产权制度作为保护的重要补充,建立完善的遗传资源保护体系。
责任编辑 霍 丽
旅游资源保护论文范文第4篇
随着人类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也随之突出。目前,我国以城市为中心的环境污染不断加剧,并正向农村蔓延。在一些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地区,环境污染尤为突出。森林减少、沙漠扩大、草原退化、水土流失、物种灭绝等生态破坏问题也日趋严重。不保护环境,就会威胁到人类社会的生存,也关系到国民经济能否持续发展下去。我国是世界上较早进行环境保护的国家,笔者就从法律的制定、环保意识和环保措施与机构来谈谈先秦时期的环境保护。
一、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中国古代至少在西周时就有关于生态环保方面的规定,在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和保护自然资源方面,据史料记载可以追溯到4000年前。《逸周书·大聚篇》记载:“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木之长,如下三月川泽不网罟,以成鱼鳖之长。”在公元前21世纪的夏朝就有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的法规。《周易》有“井泥不食,旧井无源”,注重对水源的保护。在防治污染方面,公元前16世纪的商朝,就出现了一些零散的法律规定。据《韩非子·内储说》上记载:“殷之法,弃灰于公道者断其手。”《秦律》中的环保继承了“三代的朴素生态学思想”。有关法律条文主要集中在《田律》中,其中规定:春天二月,不准到山林中砍伐木材,不准堵塞水道。不到夏季,不准烧草作为肥料,不准采伐刚发芽的植物,或捉取幼兽、鸟卵和幼鸟,不准……毒杀鱼鳖,不准设置捕捉鸟兽的陷阱和网罟,到七月解除禁令。当百姓的狗进入苑囿中时,如果不伤害其他动物,就不要杀(它);如追赶并伤害其他动物,就要将其杀掉,其规定可谓极其详尽细微。立法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林业、渔业等副业生产,但在客观上起了防止水土流失、保护自然环境和维持生态平衡的作用。
二、体现环保意识的先秦古籍
《诗经》《左传》《管子》《孟子》《周礼》等都有许多环境保护的记载与论述,内容有古代朴素的生态学思想、自然资源保护思想和环保立法意识。《礼记·月令》有:“孟春之月……禁止伐木,季夏之夜……树木方盛,毋以斩木。”《管子·地数》有:“苟山之见荣者瑾封而为禁。有动山者,罪死而不赦。有犯令者,左足入,右足断”。《逸周书》有:“禹之禁,春三月,山林不登斧,以成草之长;夏三月,川泽不网罟,以成鱼鳖之长”。公元前11世纪,西周颁维兰而《伐崇令》,规定:“毋坏屋,毋填井,毋伐树木,毋动六畜。有不如令者,死勿赦”。据《孟子·梁惠王》记载,孟子曾向梁惠王提出建议:“不违农时,谷不可胜收也;数罟不入夸池,鱼鳖不可胜食也;斧斤以时入山林,林木不可胜用也。谷与鱼鳖不可胜食,材木不可胜用,是使民养生丧死无憾也。养生丧死无憾,王道之始也。”以上记载说明先秦时期的人们已经认识到了环境保护的重要意义。
三、制定环境保护的措施和建立环境保护的机构
从考古发掘和史实来看,早在远古时代,我国已有过一些环境保护措施和机构。例如,在河南淮阳平粮台发掘的龙山文化时期古城有陶质排水管道,管头有榫口,可以套接。据史料记载五帝时代已专门设有环境保护的机构“虞”。西周时期,还设有“衡”官,管理山林打猎,使环保机构初具规模。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我国古代劳动人民在认识环境规律的基础上,已提出了不少环境保护的思想和理论,从而设置了较为完善的环保机构,并制定了环境保护的法令。这对于我国现在的环境保护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旅游资源保护论文范文第5篇
摘要:林业经营体制与森林资源保护对于现代化社会的发展具有不可估量的作用,是生态文明建设的主旋律。在森林资源的保护过程中,通过创新性的进行林业经营体制改革能够有效的实现森林资源的保护,同时推行森林资源保护策略是现代化社会的必然要求,加强林业科技推广,扩大林业生产规模,优化树木种植结构,创新研究推动林业成果转化,能够努力打造知名林业品牌,可以有效地为林业发展注入新活力。
关键词:创新;林业经营体制;森林资源保护策略;探讨
0 引言
传统的林业发展模式忽视了森林生态功能和环境功能的缺陷,缺乏对森林资源保护的长远规划,对于森林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关注度较低,研究较少,也正是这种原因使得创新林业经营体制与森林资源保护策略,难以为林业发展带来成果,只有通过创新林业经营体制与森林资源保护策略,才能促使林业发展与时俱进。
1 当前林业的发展现状
当前林业的发展模式仍以传统林业模式为主体,主要是加强树木的种植,维护,保障土地的森林绿化率,防止水土流失,而缺乏科学有效地管理手段以及科技创新的推广应用。传统的简单粗放型林业模式必须早日向规模集约化模式进行转变,传统的超前消费模式也必须向扩大生产后再消费进行转变。
为了推动林业的发展再创新辉煌,就需要提高对于森林资源保护的资金和人员投入,需要有关部门培育出一批能够深入一线工作的林业人员,通过对当前森林资源的及时监控,提出一些创新性的发展体系。同时,在森林资源保护过程中,运用一些现代化的科学技术,能够更加高效的协助林业人员做好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同时也促进了林业科技的有效发展,更加高效的保护我们的森林资源。林业获得发展,农民就能从中获利,这样就能够有效的加快农民致富的步伐,为现代化的林业发展指明前进的方向。
2 当前森林资源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2.1 森林资源保护过程中的投入不足
我国当前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对于林业资源的治理和森林资源的保护力度也越来越大,同时我们的森林面积也在逐年增加。但是与我国森林资源情况形成反差的却是我国林业经营体制的依然落后低效,没有通过创新性的改革转变原有的林业经营体制,相对于国外发达国家而言,我国林业经营体制还存在很大的发展空间,需要加大创新资源的投入,推动林业发展的进一步前进。
2.2 缺乏专业的林业人员
在我国森林资源的保护过程中,林业经营体制具体的一定的发展,但是其体制化的管理方案没有创新性的改革,同时相关的林业人员的意识依然传统,现在已经无法跟上时代发展的潮流。很多林业人员缺乏具体的实际工作经验,对于新型的管理设备的使用也不熟练很多时候只会纸上谈兵,针对创新林业经营体制与森林资源保护策略没有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导致林业资源无法得到充分利用,严重影响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发展。
2.3 林业经营体制缺乏创新发展体系
随着我国政府及人民对森林资源保护的愈发重视,针对创新林业经营体制与森林资源保护策略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但是由于发展时间短,针对创新林业经营体制与森林资源保护策略的研究力度不够。所以,创新林业经营体制与森林资源保护策略的推广应用很难取得实践成效。
3 创新林业经营体制与森林资源保护策略的有效措施
3.1 重视创新在林业发展的地位
创新林业经营体制与森林资源保护策略是我国林业发展的重要手段,国家领导人多次提出林业发展要紧紧的依托创新创造,并要求发展林业一定要优先发展科技创新,通过创新林业经营体制使得林业资源在创造经济效益的同时满足人们的生活,保护环境资源。
3.2 积极利用现代化技术实现林业创新
利用现代化技术创新研究我国当前的林业发展,通过创新性的林业经营体制进行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可以更有效的转化林业资源,促进林业生产力的发展,从而实实在在的将林业资源转化为经济成果,帮助社会林业发展走向现代化。同时,创新性的林业经营体制也可以研究通过种植果树,一方面做好林业资源的发展,另一方面提升了树木的经济价值,促进了林业经营体制的创新发展成果。
3.3 通过打造知名林业品牌开展林业经营体制创新
市场经济主导下,创新林业经营体制与森林资源保护策略都需要依托和借鉴品牌价值。因此,利用其他知名品牌,例如同家具知名品牌合作取得资金支持,加快创新林业经营体制与森林资源保护策略的步伐,最后将创新林业经营体制与森林资源保护策略的成果输送给知名品牌,保证双方收益,促使林业的良性循环发展。
3.4 打造科学有效的创新林业经营体制与森林资源保护策略
打造科学有效的创新林业经营体制与森林资源保护策略可以为未来林业的生产发展提供积极有效地帮助,应该鼓励全体人员积极参与其中,根据自身的实践经验提出创新林业经营体制与森林资源保护策略过程中可能遇到的重难点問题,充分发挥自身的价值帮助林业指明发展的方向,促进林业生产发展全方位进步。
4 结语
综上所述,创新林业经营体制与森林资源保护策略,存在极大的困难与挑战,只有不断进行创新创造,紧紧围绕中央大政方针发展林业,才能保护和改善全国生态环境质量,推动林业的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马军民.创新林业经营体制与森林资源保护的关系探索[J].种子科技,2019,37(17):156,158.
[2] 李培爱.创新林业经营体制与森林资源保护的关系探索[J].农家参谋,2019(15):80.
[3] 张勇辉,刘肖琴.创新林业经营体制与森林资源保护的策略[J].江西农业,2018(20):97.
旅游资源保护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水资源;保护;建设;湖北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从新的历史高度出发,提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战略决策,并详细阐述了生态文明建设的重大成就、地位、目标和内容等。2015年5月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正式公布,标志着我国生态文明建设进入一个新阶段。以习近平同志为代表的党中央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对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提出了一系列新思路、新举措和新要求,为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和道路。水资源保护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内容中重要的一环,同时由于我国水资源总量并不丰富,人均占有量不足的现状,水资源保护已上升到影响我国经济安全、国家安全的战略新高度,成为全社会关注和研究的焦点。湖北作为“千湖之省”,近年来在水资源保护建设方面开展了一系列工作,做出了许多新的努力,但同时也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我们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
1 湖北水资源保护建设的现状
1.1 资金投入力度不断加大 湖北省高度重视水资源保护建设,资金投入逐年稳步提高。2013年,全省共争取中央水利投资计划132.56亿元。2014年,全省落实水利建设资金142.1亿元。截至2015年10月,全省今年已争取到中央水利投资110.3亿元。水利投资连续3a稳中有增,水利建设呈现多点开花的局面,一大批重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稳步推进。
1.2 水生态文明建设稳步推进 近年来,湖北省水生态文明建设工作不断得到推进,继咸宁市、鄂州市被列为全国首批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襄阳、武汉、潜江顺利入选全国第二批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并顺利通过水利部验收。湖北省政府正式发布了《湖北省湖泊保护与管理白皮书》,完成全省湖泊保护总体规划编制,完成一批全省重点湖泊综合治理规划的编制;组织开展“一湖一勘”工作,基本摸清全省6.67hm2以上湖泊的数量、分布、变迁等有关情况,并公布2批共755个湖泊保护名录;印发了《全省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规划》,确保重要饮用水水源地得到有效保护。湖北省水利厅、环保厅建立水利、环保应对突发水污染事件应急联动机制。《全省百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编制完成,大东湖生态水网、黄石磁湖、黄冈长河等湖泊水生态修复项目有序推进。
1.3 民生水利建设取得新进展 (1)重点推进农村安全饮水工程:2013年,湖北省全年共解决334万人饮水安全问题。2014年全年,湖北共建成集中供水工程1 602处、解决了335万人饮水安全问题。2015年,全省确保完成349.8万农村居民和62.9万农村学校师生饮水安全建设任务。(2)全省的中小型民生水利工程逐年有序推进,完成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大型灌排泵站更新改造、集中资金每年重点推进一批规模化节水项目。2014年,全省新增、改善、恢复灌溉面积59.47万hm2、除涝面积44.73万hm2,发展节水灌溉面积5.87万hm2。调度水利工程提供抗旱用水46.3亿m3,应急解决107万人、26万头大牲畜饮水困难。
1.4 顶层制度设计逐步完善 湖北是全国加快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试点省份之一。近年来,湖北省先后出台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和《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同时颁布了《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湖北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试行)》,初步建立了一套从水资源保护、防治、监督到考核的制度体系。率先将用水总量、用水效率、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控制目标分解到17个市州,再由市、州分解到所辖县(市、区),建立了省、市、县3级用水总量控制指标体系;率先建立了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责任制,将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列入市州党政领导班子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实施了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湖北部分内容,湖北省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项目有序推进。
2 湖北水资源保护建设存在的问题
2.1 水患和干旱问题长久并存 湖北是水资源大省,素来以“千湖之省”闻名,水资源较为丰富,同时全省每年还要承纳长江、汉江及洞庭湖等流域大面积的客水,常年入境客水量6 000多亿m3,为湖北省水资源的6倍以上,这些客水不但难以加以利用,而且加大洪水防治工作的难度和资金的损耗,加上近年来湖泊、河流不断减少,蓄水能力不断降低,洪水威胁多年来始终是摆在全省人民面前的一个重大问题。同时,湖北省水资源在分布上呈现南多北少,山区多,平原河谷少,且相差悬殊的特征。由于降水时空分布不均,南北相差近3倍,全省水资源面临严峻形势,山丘区存在工程性缺水、江汉平原存在水质性缺水、鄂北岗地存在资源性缺水问题,各地缺水情况呈现不同特征,造成解决缺水问题解决方式需要多种手段。洪水和干旱问题常年并存,成为湖北水资源保护建设过程中始终面临的问题。
2.2 水质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水质污染问题日益严重。一方面,众多工业生产企业,工业排污量巨大,很多企业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并未承担其相应的社会责任,排污设施沦落为形象工程,再加上制度不健全,监管防治工作的不到位,造成工业排污问题始终得不到有效管理。另一方面,农业面源污染比重大,农业水污染面广点多,污染来源复杂以及生活污水的不规范排放,致使河流纳污能力减小,大部分城市内湖和郊区湖泊呈现富营养化趋势,且面积逐年萎缩,水生物物种锐减。长江、汉江沿江城市近岸污染带越来越长,汉江干流及部分支流“水华”频发,城市内湖污染较严重,少数水库富营养化,部分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不到使用功能要求,全省水功能区现状达标率也不高。水污染加重,水环境恶化,水生态退化等水环境压力不可小视。
2.3 水资源浪费现象越发明显 湖北水资源总量为
1 027.8亿m3,只占全国的 3.5%,人均水资源量1 732m3,列全国第17位,低于全国平均值,接近国际公认的人均
1 700m3严重缺水警戒线。然而,湖北“千湖之省”的美誉掩饰了缺水的省情,水资源浪费现象十分普遍。据统计,湖北人均每天生活用水0.23t,而全国的平均水平在0.2t左右,人均用水量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生活中过量用水,工业生产、农业灌溉用水浪费,加剧了湖北水资源供应的压力。湖北近几年总用水量达280亿m3,用水效率低下,全省农田实际灌溉平均用水量439m3/667m2,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全省万元GDP增加值用水量224m3,是全国平均水平的2倍多。长期以来形成的农业漫灌用水、工业直流用水,企业高耗用水等传统用水方式,造成水资源的大量浪费,水资源供给矛盾依然是制约湖北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瓶颈。
3 湖北水资源保护建设的对策建议
3.1 不断提高居民素养,树立环保意识 水资源保护建设工作离不开广大居民的共同参与,因此,要不断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居民自身素养,让广大民众清醒认识到水资源比较短缺的现状和水质污染问题的严重性,树立居民忧患意识、大局意识和环保意识,充分认识到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重要性,自觉参与到水资源保护建设工作中来。在全社会树立节约用水和爱护水资源的社会风气,让每一个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认识到水资源保护事业真正是一项全民事业,离不开任何一个单位的参与,同时也认识到水资源保护工作是他们应尽的社会义务,与每一个单位息息相关,不断提高居民的关注度与参与度。
3.2 逐步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加大对水资源保护工作资金投入力度,进一步规范水资源保护建设专项资金预算,切实做到年年有递增,将资金使用落到实处,重点向经济不发达和用水困难地区倾斜,突出解决水患问题和民生用水问题,做好水污染防治工作。对于水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建议由省、市、区(县)各相关部门列出项目清单,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拨付和监管,环保部门负责统筹安排和跟踪督导,审计部门做好资金使用审查工作,纪检部门做好监督工作。建立促进水资源保护的财税政策,推动绿色产业、低碳产业和环保产业的发展,减少水资源保护工作的现实压力。运用财政补助、奖励、贴息等政策,支持更多的民间资本进入水资源保护建设领域。加大相关领域对社会公众的开放力度,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本投入进来,加大资金的利用效率,使水资源保护建设工作更上一个台阶。
3.3 积极引导社会共治,加大社会公众参与力度 水资源保护建设关系各行各业、千家万户,迫切需要改变仅仅凭借政府部门自身治理的传统思维模式,构建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的新局面。要以培育绿色生活方式为突破口,推动形成自上向下和自下向上相结合的全社会共治模式,充分发挥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使得全社会和每个公众都在水资源保护建设过程中积极参与进来,行动起来,形成一种积极的社会氛围。近年来,随着社会公众对环境污染问题的不断重视,公众对维护自身权益的诉求不断强烈,由于水资源对生物具有不可或缺性,公众对改善水资源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迫切。面对公众的合理诉求,政府要做好引导工作,要让公众深刻认识到水资源保护问题的复杂性,认识到水资源保护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既需要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共同参与,需要他们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同时也需要各级地方政府切实落实保护责任,需要环保部门履行好统一监管职责,需要各部门真正齐抓共管,才能做好这项系统工程。加强引导,才能使公众理性看待水资源保护问题、科学分析现状、客观评价工作,进而积极参与进来,共同构筑水资源保护社会共治的大格局。
3.4 严格履行政府监管职能和责任 严格履行监管的职能和责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夯实基础,规范管理,更好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推进水资源保护工作有序开展,正确把握和处理好经济发展与水资源保护的关系。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公众对环境保护诉求的增强,各级环保部门环境监管的压力也越来越大。由于长期以来环境保护工作中形成的“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不良现象,仅仅依靠现有的行政处罚、责令限期改正等行政执法手段已经无法适应当前的新形势,必须要要采取更强有力的手段,切实加大惩处力度,对重大事故负责人既要追究经济责任,又要追究刑事责任,甚至可以将重大环境污染行为纳入刑法。要依法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加大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对偷排、偷放等环境影响较大、群众反映强烈的恶意违法行为要严厉打击,对篡改和伪造监测数据等弄虚作假行为要集中整治,推动环境守法成为新常态。
参考文献
[1]李恩成.湖北水污染问题研究与对策[J].当代经济,2010,14:92-93.
[2]张红梅.湖北省水资源现状及其利用对策浅析[J].湖北水利水电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2.
[3]熊渤,胡顺华.湖北:发挥水资源优势,建设水生态文明[N].中国水利报,2015-06-11.
(责编:张宏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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