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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学地位分析论文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09-181

理学地位分析论文范文第1篇

[摘 要]独立学院重知识应用、重技能培养的办学定位决定了国际商法课程教学在教学目标、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上与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类院校有所差异。结合法律教育的层次性理论和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自身的专业优势分析,国际商法课程在教学目标的设置上应当注重回应社会和市场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以法制教育为主要目标,并融入一定的法律职业教育特色:在教学内容上的设计上应当注重与经济管理类专业课程的融通、与其他法律类课程的结合和分工,在以传统的国际货物贸易为教学重点的基础上,尽量全面地展现当今国际贸易领域的新发展;在教学方法的选择上,应当突出网络教学法和案例教学法的具体细节设计。

[关键词]国际商法 教学目标 教学内容 教学方法

近期,教育部为应对高校毕业生就业难和技术技能人才供给不足的矛盾,已经明确以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为突破口,对教育结构实施战略性调整。独立学院如何以新一轮国家高等教育改革为契机,在经济管理类专业内部加强国际商法课程建设,加快经济管理类各专业课程之间的衔接与融合,对于独立学院加快教学转型,提升自身办学优势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一、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目标

(一)关于社会对国际商法的需求及教学目标

高等学校的根本任务是输出社会需求的人才。与法理学等基础理论法学课程不同,国际商法课程本身就具有实践性强的特点,在教学目标的设置上应当更加注重回应社会和市场对应用型人才的需求。以外贸企业的需求为例,我国外贸企业需要的专业法律服务包括:进行经营管理、业务运作方面的法律筹划;协助设计企业各种贸易安排,提供企业对外贸易谈判、签约及履行的全程法律服务,提供我国对外贸易法律、政策的咨询解答,出具法律意见书;代理企业对已经出现的国际商务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出具律师函,参与听证、复议、仲裁、诉讼事务等等。其中,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服务又是企业需求的重点所在。国际货物买卖相对于国内货物买卖而言有两项突出特点。第一,交易对象和交易内容更为复杂。一方面,外贸企业面对的客户是多种多样的,不仅包括境内主体(国内工厂、货代物流、外管银行、海关港务、质检工商、外贸保险、展会展览等),还包括境外主體(外贸企业、航运企业)。另一方面,国际货物买卖并不是单一的合同关系,而是一个以国际货物买卖为主干的合同体系,包括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运输合同、货运代理合同、信用证及其他银行支付工具、保险合同等分支。第二,法律风险更为凶险。现行的国际买卖规则是英美等贸易强国建立、完善起来的,现今的国际贸易规则通常以英美法律来解释,争议也往往是在英美法院管辖或仲裁。我国企业大规模地参与国际贸易的时间相对短暂,企业从业人员对国际贸易领域、航运领域被广泛采用的“游戏规则”掌握不够。受到用人成本的制约,很少有企业设专职律师(或兼职法律顾问)进行法律把关和风险预防,在国际贸易交往中屡屡陷入吃亏上当的被动地位。第三,法律争议的处理更为棘手。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解决国际争议的成本和代价远远高于国内争议。这是因为涉外仲裁或诉讼不仅耗时长、费用高昂,胜诉后的执行难度也远大于国内判决或仲裁裁决的执行。有时候,各种费用甚至已经高出贸易企业从诉讼或仲裁中可得的预期利益,因而迫使贸易企业放弃索赔,甘愿利益受损。跨法域管辖和不可避免的法律冲突,以及法律适用不同导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认定的不同,都增加了国际货物买卖纠纷的处理难度。这些都需要熟稔国际贸易实务规则、国际惯例和相关法律的专业法律人才。

(二)法律教育的层次性及国际商法的教学目标

有研究表明,社会对法律教育的需要是存在层次性的,即法制教育、法律职业教育、法学教育。[1]笔者认为,结合法律教育的层次性理论分析有助于进一步把握独立学院国际商法的教学目标。

从教学目标来看,公办全日制本科大学(学院)针对法学专业开设的国际商法课程应当属于法学教育的层次,这一层次教育的优势是明显的,法学专业学生的法学基础知识扎实,具备基本的法律素养,有一定的理论分析能力。但是就法律的现实应用能力和实战能力而言,“正统”的法学教育输出的法律人才似乎并不具有先天的优势。虽然很多院校的法学教育目标中也含有“通才”、“复合型人才”、“应用型人才”等的表述,但是,从其教学实践来看,多数法学院校的国际商法课程沿袭的仍然是大陆法系成文法概念法学、解释法学的模式,以立法文本为纲而非以案例为线索展开。其案例教学也多以教师为主导,以课堂讲授为主,介绍案情、分析案情并给出答案都由教师完成。陈旧的教学模式加上法学专业学生的知识结构相对单一,分析和解决现实法律问题的能力普遍薄弱,以至于许多法律院校的学生毕业后仍然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培训或者训练后才能从事法律职业活动。

我国当前的法律职业教育,主要指的是以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为指向的法律职业资格教育。司法考试不仅要求考生了解、理解法律知识,还要考生灵活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或者评价法律问题和社会现象。司法考试的考核目标决定了我国的法律职业教育比法学教育更注重对学生法律能力(或技能)的培养,更符合国际商法课程应用性、实践性的特点。近年来,各高等学校在国际商法课程中进行了案例教学法、情景模拟教学法等教学方法的改革,这些都是基于法律职业教育的模式提高学生法律思维的有益尝试。当然,就国际司法考试中所涉及的国际商法的知识点的深度、广度和难度而言,对于不具备任何法学基础知识且未来不以法律为主要职业背景的学生而言是不必要也不现实的。

从表面上看,现今独立本科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中开设的国际商法课程通常都是由所在院校的法学院或法律系开设,由法学专职教师承担,在培养计划中,它也多以专业课、专业基础课、专业选修课的面貌出现。实际上,就其性质而言,这些院校的国际商法课程仍旧是大学生法制教育课程的性质。当然,这种法制教育课程和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还是有明显区别的,思想道德与法律基础课程和各专业专业教育的关系是松散的,普及的是最基础的法律常识和知识。而经济管理类专业开设的国际商法课程是结合经济管理专业教育进行的一种辅助型的普法教育或者称之为法律素质教育,它普及的是国际商事方面的有关法律、惯例和判例,突出的是国际商法与经济管理类专业的融合,因而系统性和理论性较之法学教育偏弱。

笔者认为,鉴于国际商法课程本身专业性强,知识点覆盖面广的特点,仅仅将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目标设置为法制教育还不够,而应当是以法制教育为主要目标,同时融入一定的法律职业教育特色。具体而言,就是要把课程的培养目标定位在培养能够理解和运用法律条文,在自身专业领域具备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意识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从这个意义来说,相对于传统的政法院校而言,独立学院的国际商法课程具有目标明确,与学生未来工作需求对口衔接更加紧密等先天优势;相对于高职高专院校而言,独立学院无论是在生源、师资,还是在配套的法学课程设置、职业实训平台基础方面更有利于国际商法教学改革的开展。

二、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内容

(一)国际商法学科独立性的争论及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内容

对于国际商法的地位这一理论问题,国内外学术界一直有不同的认识。[2]否认国际商法是独立的法律部门的观点认为,国际商法与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贸易法的调整对象多有交叉重合之处,因而国际商法不能构成一个独立的法律体系。理论上的争议直接影响到国际商法课程的课程定位和教学内容的确定,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国际商法课程包不包括政府管理贸易的法律和制度?笔者认为,在“私法的公法化”趋势日渐明显的当代,为了解决发生在市场经济中的实际问题,除了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商务行为以外,还需要政府对其进行管理监督,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之后更强调政府提供的服务。这就意味着,涉外贸易法律领域中也一直存在着公私法的融合。第二,国际商法课程是否涵盖国际服务贸易关系、国际技术贸易关系和国际投资贸易关系?这三块内容多为传统国际经济法、国际贸易法[3]教学指涉。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技术贸易近年来的发展势头不容小觑,已经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国际贸易的两大重要支柱。另一方面,许多企业通过到服务所在地设立办事处、分公司、子公司或以合营的形式,以自然人流动的方式提供服务,从而造成企业的流动,导致国际服务贸易和国际投资的界限日益模糊。[4]现今法律学科之间的交叉与渗透导致法律部门亦不再像以往那样泾渭分明。独立本科非法学专业在没有其他国际法课程可供学生选择的情况下,不必过多地关注法学学科之间的“地盘之争”,而应当在国际商法课程中尽量全面地展现当今国际贸易领域的新发展。在学时充足的前提下,国际商法课程应当尽量完整地涵盖国际货物贸易法、國际服务贸易法和技术贸易法。其国别法教学不仅应当包括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行为法,还应当包括与此相关的政府管理经济、服务于经济的公法内容。如果学时不充足,教学也应至少涵盖国际商事组织法、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运输法、国际货物保险法、国际贸易支付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等核心部分。

(二)国际商法课程与经济管理类专业课程的结合

从教学内容来看,当前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国际商法课程,与专业结合得并不紧密。从教材的使用情况来看,虽然教材的名称会冠以“经管类应用型本科规划教材”、“高等职业教育经济管理类专业教材”的字样,但从内容看,这些教材的体例编排和章节内容仍然沿袭的是法学专业理论教材,侧重于国际商事法律理论知识、概念的传授和对各国商法的异同比较。能大量列举当今国际贸易和商务仲裁实务的,能体现国际商法和经济管理类专业课程(如国际贸易实务课程、国际结算课程)之间的融通的教材并不多见。这使得非法学专业的学生对本已远离社会生活的国际商法课程产生一定的陌生感和排斥感。从课堂实施的过程上看,由于承担国际商法课程教学的教师大多是法学专业教师,课堂教学多采用的是概念讲解、理论介绍、法律解释等传统的法学教学方法。此外,法学专业教师往往不具备经济管理类专业知识,很难将学生学过的专业课程与国际商法课程衔接起来,在比较各门课程异同的基础上进行专业特色教学。缺乏现实性和融通性的教学内容很难让学生置身于现实发生的国际商事涉法环境之中,教学效果并不理想。

实际上,国际商法课程与经济管理类专业课程(如国际贸易实务、国际货运代理、国际市场营销、报关实务等)在教学内容上是存在重合之处的。以国际商法课程与国际贸易实务课程为例,国际商法是在国际贸易实践的基础上发展、完善起来的,现实中,国际商法课程的内容也是以国际贸易实务的各个环节而展开的。特别是国际贸易买卖合同的磋商、询盘、发盘、还盘、接受、履约环节,不仅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谈判技巧和履约技巧等实务操作知识,还涉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依据、合同条款的内容、合同订立和履约过程中法律风险的防范等国际商法的知识。只不过国际贸易实务主要教授学生掌握国际贸易各个环节的操作方法,而国际商法着眼于各贸易环节法律依据的学习和法律风险的防范。此外,国际贸易实务和国际结算课程中的一系列操作标准都是以众多国际商事公约、国际商事惯例为依据的。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商法课程是完全有可能与经济管理类成熟的专业课程进行融通后实施教学的。

(三)国际商法课程与其他法律类课程的结合和分工

目前,独立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除国际商法以外,还普遍开设了经济法、国际税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学等法律类课程。其中,国际商法国际税法、国际金融法和国际投资法学均为国际经济法的一个分支,因此国际商法与其他几门法律类课程是并列的关系,在教学内容上并没有太大的交叉重合之处,而经济法课程和国际商法课程就存在着某些教学内容的重合与交叉。如国际商事组织法和经济法中的公司法、合伙企业法重合,国际货物买卖法和经济法中的合同法、物权法、票据法重合,国际商事仲裁法和经济法中的仲裁与诉讼重合。总体而言,经济法和国际商法课程肩负的使命不同,经济法课程的主要任务是介绍我国国家政府干预、调控和协调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各项法律规范,其重点是普及法律常识和法律知识。而国际商法在于使学生掌握国际贸易过程中的交易规则和法律规范。经济法主要讲授的是我国国内的法律规范,而在国际商法则需要进行各国商法的比较法教学,尤其是比较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国际商事上的交易规则和法律规范,包括比较各国国内法、国际公约和国际商事惯例。在独立本科学院的教学安排上,经济法课程作为经济管理类专业的基础课程大多开设在国际商法课程之前;而国际商法作为经济管理类专业学生的专业基础课或专业选修课,是对经济法课程内容的深化和视野的拓展。可见,独立本科学院经济管理类专业内的法律课程之间应当是互为补充、各有侧重的关系,在课程设置上应当做到有机结合和合理分工。

三、国际商法课程的教学方法

(一)网络教学法

网络教学法的开展对国际商法与经济管理类专业课程的融通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这是因为,一些独立本科学院已经具备了开展网络教学的良好基础。作为对课堂教学的补充,这些学校已经针对部分核心专业课程与专业教学软件公司联合开发了仿真实训平台,比较典型的如POCIB国际贸易从业技能综合实训项目、SimTrade外贸实训平台、SimForwarder国际货代实训平台等。相对于传统的多媒体课堂教学以及由各高校自主研发或教师自己创建的网络学堂而言,这些专业实训平台的优势显著。第一,适用面更加广泛,不仅可供校内学生各自单独使用,还可供校内甚至校际间学生进行协作学习、技能竞赛时使用;第二,功能更加强大,不仅有理论教学课程系统支持教师的日常教学并满足学生自主学习理论知识的需求,有可供人机交互的角色仿真模拟实务教学系统提高学生实际业务操作能力,还有考务管理系统支持教师测评教学效果或学生自测反馈。笔者认为,这些专业实训项目或平台不仅为国际商法教学网络教学的开展提供了一个很好的示范,也提供了国际商法与其他专业课程相融合的现实基础。国际商法课程的有关内容完全可以穿插补充在上述实训平台的各个模块之中。具体而言,就是在国际商法网络教学实施的初期,教师可以有意识地利用实训平台中的内容进行备课,也可以在讲课时灵活结合平台提供的各项功能,让学生意识到国际商法与其他专业课的相关性。在网络教学实施比较成熟之后,可以把国际商法教学中实施的比较成熟的内容逐渐添加到实训平台的相关环节中,实现专业技能和法律技能的一体化实训。专业课程和国际商法课程基本应用技能、基本业务技能的实训融合一方面提高了学生对国际商法涉法环境的感性认识,另一方面有助于提高国际商法教师课程群意识,形成自身的教学特色。

(二)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是法学专业教育的传统教学方式。实践证明,它对培养学生尤其是非法律专业学生理解法律、分析法律问题和实际运用法律的能力起着直接的促进作用。在国际商法教学中,大力发展和推广案例教学法是市场提出的要求。但是,这种教学方法的适用还应当与不同的学校和专业而有所区别。

1.案例的选择

首先,案例具有典型性和针对性。典型案例最能反映相关法律关系内容和形式。对典型案例的理解和分析,有助于学生掌握基本的理论原理、法律适用的方法和原则等。而典型案例的选择首先应当服从于教学的目的与要求。国际商法课程的案例教学法的开展应当始终围绕着深化学生对基本法律条文的理解能力、运用能力,增强学生法律风险的防范意识这一基本的教学目的进行。教师在选择案例时应当甄别案例是否能准确反映本课程的各个教学重点和难点,是否与概念、法理、法条等理论知识具有直接的对应关系,是否对于成文法具有补充作用。此外,在进行比较商法教学时,应当尽可能避免直接对比法条。比较理想的做法是选取一个典型案例,综合不同国家(特别是不同法系)的商法规定推导出不同的结论,并在此基础上分析造成这种差异的原因和本质。

其次,案例需要经过适当剪裁。国际商法课程教师在选择案例时要注意所选案例的体量要大小合适,要避免案例中的法律事实太过复杂。特别是对于经济管理专业学生,法律关系错综复杂的案件容易造成學生过多关注案例的枝节,同时又找不到关键问题。教师在准备教学案例时有必要对真实案例进行适度加工和剪裁,将与关键法律理论无关的细节全部剔除。这项工作可以帮助学生更快地抓住案例的本质,快速深化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当然,教师在改编案例基本事实时也要注意保持核心法律事实的完整和真实,不能无原则的篡改而使案例失去其真实性。

2.案例教学法的基本模式

根据学生参与程度和具体实施方式的不同,案例教学法可划分为课堂讲授、课堂讨论、视听演示、网络教学、庭审观摩、模拟法庭、诊所教学、实习教学几种基本模式。由于各国法在形式上的特点及法律文化历史传统方面的差异,案例教学方法在英美判例法国家更为成熟,能更多地更娴熟地采取网络教学、庭审观摩、诊所教学和实习教学等模式。我国法学教育沿袭的是成文法国家的传统,进行案例教学时也是以教师在课堂上介绍案情、讲解、评述案例为主。在这种案例教学模式下,教师从案情的介绍到问题的提炼甚至问题的回答均处于主导地位,学生参与案例准备和深入思考、讨论的机会较少。这在国际商法教学中体现得尤其突出。笔者认为,受到师生资源和教学条件等的限制,独立学院为国际商法课程单独开展模拟法庭、诊所教学并不现实。但是,依托经济管理专业实训平台等校内、外网络资源开展案例教学却是这部分独立学院的优势所在。由于实训平台的相关模块是为经济管理专业相关的专业课程设计的,学生比较熟悉,教师可以因势利导。具体的做法是,在某门专业课程实训平台的相关模块中就国际商法课程每个章节的教学重点和难点事先发布一个或者两个典型案例的基本案情(该案例可以由教师拟定,也可以鼓励学生结合经济管理相关专业课程的主题自选)。案例发布以后,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对专业课程和国际商法课程的相关知识进行关联与对比,也可以布置学生在课前了解案情,整理案例的法律争点,组织学生站在各方当事人的角度思考和讨论如何防范法律风险。最后可以引导学生对这些课前自学过程形成书面材料供课堂学习交流使用。

值得注意的是,不同学校和不同专业案例教学法虽有所不同,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应以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分析能力为主,同时,应当对学生进行系统的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的知识传授,两者必须结合进行。这也是国际商法课程融入法律职业教育特色的教学目标的题中应有之义。

[ 注 释 ]

[1] 黄晓亮.论法律教育的层次性[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09(1).

[2] 左海聪.国际商法(第二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3:3.

[3] 王传丽.国际贸易法(第五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2:8.

[4] 沈四宝.法律的真谛是实践[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60.

[责任编辑:钟 岚]

理学地位分析论文范文第2篇

FOB价格条件历史悠久,其应用相对于其他的价格条件要广泛的多。当今,很多中小型企业的外贸人员多数做得都是FOB价格条件下的贸易。然而,在外贸实践中,正是由于FOB价格条件有着很长的历史,其逐渐演变出了多种类型的FOB价格条件,可以说,多层次、多类型的结构是FOB价格条件的一个独有特征。也正是由于这个特征使得FOB价格条件不规范的操作经常会使进出口公司间发生一些摩擦。本文在调查南京市一些中小型外贸企业的基础上,提取出其中较具代表性的一个案例进行分析,并希望能给外贸人员一定的警示。

一、案情

2008年,阿尔巴尼亚一客户公司A从南京某公司B购买了一台婴儿尿裤生产线,FOB(上海港),支付金额17万美金,支付方式为T/T,先预付30%的定金,等到货到上海港时把70%的货款全部结清。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并不是A公司自己找的船运公司货代公司,而是口头委托B公司为其找的货代。在装船A公司已经把所有货款(不包括找货代公司支付的运费)支付给B公司。货物按要求顺利地运到了阿尔巴尼亚都拉斯港口,但是货物在港口堆放了已经有三个月,客户一直没有来提货,打电话发邮件怎么也联系不到,并产生了很昂贵的港口费用,最后才知道A公司由于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早已经破产清算。货代公司因此很着急,因为其运费需要等待客户支付,于是三个月内经常催促B公司支付9000美金的运费,B公司以FOB术语为由,拒付运费,货代随后发出传真说要起诉B公司,但最终法院判处B公司没有责任支付货代公司的运费。

二、案例分析

1.B公司能否拒付运费

从本例看,显然属于“附加服务的FOB”,它是“严格FOB”的演化形式,是在交通运输工具和通讯工具得到迅速发展之后所演变而来的。起初,卖方仅增添了办理货物出口手续与托运手续(装船),后来又逐渐形成了各种附加服务的FOB,诸如代买方租船订舱、支付运费甚至代买方办理支付保险等,但是对这类附加服务的FOB价格条件,卖方在办理有关事宜时,是以买方代理人的身份出现的,而非以本人的身份行事,其一切法律后果应归属于买方。因此,B公司可以拒付运费。

2.B公司能否申请拍卖货物以支付港口费用

关键是要看,现在B公司是否还掌握着货物的所有权,即B公司是否还持有能够证明货物所有权的权利凭证——正本提单。如果B公司仍持有提单那么其对货物仍可以行使权利,可以选择积极申请拍卖货物以应对货代公司或承运人的运费和港口费用索赔。但是,即使B公司可以行使货物拍卖权,最好采用消极态度处理,而不必选择积极行使该权利。因为对于B公司作为一个出口商而言,最大的风险莫过于是货款未能收回的风险,但是在本案中,货款已经由进口商A公司提前予以支付。因此B公司不必大费周折地去申请拍卖货物,因为采取此行动将可以导致其处于不利的法律地位。其一,可能导致其侵犯了A公司的货物所有权利,限于侵权风险;其二,可能侵犯了货代公司或承运人申请拍卖或扣押货物的权利,理由在于运费未付的情形下,承运人一方对货物享有货物留置权,可以通过行使留置权申请拍卖货物以支付运费和港口费用。因此,综合以上考虑,B公司即使有申请拍卖货物的权利,也不必行使;积极的行使该权利只会导致弄巧成拙,将自己陷于不利地位,故应当由承运人去行使货物拍卖的权利。

3.B公司替A公司找货代的风险

一般来说,FOB贸易条件下,都是由买方指定货代,但也有买方为了省事委托卖方找货代。此时就卖方就会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比如说货物抵达目的港后买方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运费进而与卖方讨价还价等。本案例就是买方A公司口头委托卖方B公司找货代的情形,最后由于A公司的破产清算,导致货代公司向卖方B公司索要运费。所以.在FOB条款下,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为运输,双方之间最好应该签订一个书面委托合同,规定好货代的问题,以免引起纠纷。本案中正是由于A和B公司仅仅只是订立了一个口头协议,而这个口头协议又是货代所不知道的。在买方B公司消失的情况下,货代公司只有起诉租船订舱的卖方B公司并要求其支付运费。虽然本案中,法院最终没有判处B公司支付货代的运费,但B公司还是为此耗费了大量时间和人力。

三、启示

1.慎重使用FOB条款

在外贸实践的时候,应当慎重选择贸易价格条件。从买方角度看,目前,很多国外的公司担心运费的上涨等一些因素,因此指派出口商为其租船订舱,而在实际中却按FOB进行成交并且不办理货运险种,而是待货物到港后直接赎单提货,以躲避保险费用的支出,而一旦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任何损失,皆由出口人来承担。根据国际海洋货物运输的惯例与规则,承运人对其所承运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所产生的短少和灭失,仅承担有限的赔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口货物一旦发生海损。出口人将要承受的风险是可想而知的。

而从卖方的角度来看,由于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卖方在装运港交货后,不负责安排运输和保险,也就担心运价上涨的问题。而且在许多人中存在一种误解,即采用FOB、CIF、CFR这三种常用术语成交,风险是完全相同的,都是以船舷为界转移风险,费用负担最后统归买方负担,只是责任上有所不同罢了。这种误解导致一些人在对外成交时忽略了对贸易术语的认真选择,最后造成意想不到的损失发生。其实,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中所说的“以船舷为界”划分风险,只是用以确定货物在交接过程中损坏或灭失的后果由卖方还是买方承担的问题,而并不泛指所有的风险,特别是不涉及收汇的风险问题。

事实证明,在我国出口业务中,作为卖方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慎重选择适当的贸易术语对于防范收汇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是十分必要的。总体来讲,在出口业务中采用CIF或CFR术语成交要比采用FOB有利,因为CIF和CFR可根据情况统筹安排备货、装运、投保等事项,保证作业流程上的相互衔接,同时也可以避免在FOB条款下屡屡发生买方与货代勾结,要求船方无单放货,造成卖方钱货两空的事情。

2.慎重选择贸易术语

需要指出,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属于一种贸易惯例,从性质上说,允许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前提下,进行修改或保留。然而,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通则中有着13种贸易术语,完全可以通过合理选择满足业务上的不同需要,并不需要通过修改满足需要。就是说,修改贸易术语并非是合理的作法。因为有可能因为修改

所导致的后果,无法从国际商会的解释通则中找到确定的解释,如此一旦发生争议,就会发生不必要的麻烦。在本案例中,B公司完全可以采取CFR价格条件进行成交,这样可以避免B公司与货代之间的矛盾。因此,出口商最好能与对方按照国际贸易法的相关原则,遵循国际贸易术语的基本原理,在实际中规范操作,慎重选择贸易术语。

3.特别注重货款支付方式

本案例中,由于买方已经提前付款,并没发生货款未收回的风险。但退一步讲,A公司如果没预先付款,B公司将面临着严重的风险。尤其是在金融危机下。这个案例给了我们在货款支付方式方面更为深远的启示。

使用货到付款或托收等商业信用的收款方式时,应尽量避免采用FOB或CFR术语。因为这两种术语下,按照合同的规定,卖方没有办理货运保险的义务,而由买方根据情况自行办理。如果履约时行情对买方不利,买方拒绝接收货物,就有可能不办保险.这样一旦货物在途中出险就可能导致钱货两空。

即使采用相对安全的信用证支付方式时,也应注意对托运人的规定。特别是FOB条件下.有些国外买方常在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交的提单要以买方作为托运人,这种做法也同样会给卖方带来收汇的风险。在国际贸易中曾发生过这样的事情:买卖双方按FOB条件成交,合同规定以信用证支付。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中规定卖方提交的提单要注明托运人为买方。卖方审证时发现这一问题,但认为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的是买方,买方作为托运人也顺理成章,另外,为此再修改信用证又要增加费用开支和延误装期,所以,卖方就照办了。交货后提交的提单注明买方为托运人。但结汇时因单证有不符点,被银行拒付并退单。而货物在运输途中,买方以提单的托运人的名义指示承运人将货物交给他指定的收货人。这样一来,卖方虽控制着作为物权凭证的提单,然而货物却已被买方指定的收货人提走。卖方向法院起诉承运人无单放货,被法院以无权起诉为由予以驳回。由此可见,在FOB合同下,以卖方还是买方作为托运人并非无足轻重的事情。按照《汉堡规则》的解释,托运人有两种,一种是与承运人签订海上运输合同的人,另一种是将货物交给与海上货物运输有关的承运人的人。根据上述解释,FOB合同下,买方或卖方均符合作为托运人的条件。如果买方资信好,又有转售在途货物的要求,以买方作为托运人未尝不可。但如果不是这样,为安全起见,还是以卖方作为托运人为好。

4.注重进口商资信调查和制度完善

FOB价格条件下,一般由进口商租船订舱,在此条件下,出口方一定要注意对进口商的资信调查,防止进口商与货代公司勾结无单放货,致使出口公司钱货两空。同时必须积极防范信用风险,当前正处于金融危机期间,很多国外的公司资不抵债甚至处于破产的边缘,一方面他们以挑剔货物或单据的瑕疵的方法要求减价或拒绝接受以往签订的订单货物;另一方面也可能直接采取违约的方式,例如案例中的进口商不提货;这些信用风险都会给出口商带来很大的影响。在美元汇率不断下降而人民币汇率相对不断上升的局势下,也有一些进口商付款延迟的策略,这样一个策略大大增加了出口商的汇率风险。

同时,必须完善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机制,积极为企业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海外投资保险及与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相关的担保、国际商帐追收和资信服务,为企业提供收汇风险保障,促进外向型企业健康发展。

理学地位分析论文范文第3篇

开放性主观题在近几年高考中频频出现,它突出体现了高考“能力立意”的宗旨,着重考查考生发散思维、综合评价的能力。其答案多元而不唯一,要求考生从多学科、多角度、多层次并全面地扩展思维,组织答案。因而此种题型被考生们视作最为棘手的“难题”,往往感觉“无从下手”、“无话可说”。如果能运用“三分法”,举一反三,从三个不同的层面来组织答案,对同学们的正确解题能提供一定的启发与帮助。

一、 三“角度”法

【方法解读】 从经济生活、政治生活、文化生活(有时还有生活与哲学,那就是四个角度)对问题进行分析与说明,注意知识的广度,在实际运用中一般是政治、经济、文化三个学科的综合。

【适用题类】 此类题一般要求对材料内容及其中的各个行为进行认识与评价,侧重于分析出其中体现的书本道理;其特点是不规定问题的学科知识范围,要求开放作答,设问如“……说明什么”“对……如何认识”等。

【典型例题1】 2008年北京奥运会是举世瞩目的体育盛会。在迎奥运过程中,某校高三(1)班同学开展了“感受奥运、参与奥运、做奥运文明使者”的综合探究活动,让我们一起参与其中。

情境一 同学们从网上下载了各具特点的部分奥运会会徽和具有“篆书之美”的第29届奥运会体育图标,“金玉良缘”的奥运奖牌,“祥云瑞霭”的奥运火炬,深深为中华文化的魅力所感染,为设计者的智慧所折服。(会徽及图标略)

(1) 结合《文化生活》和《生活与哲学》的知识,谈谈从北京奥运会会徽和体育图标的设计中,你发现了什么?

情境二 有同学说,在家门口举办世界最高水平的体育赛事,我们观看更方便了;有同学说,举办北京奥运会对我国社会生活产生了广泛的影响。对此,同学们展开了热烈的讨论。

(2) 你认为举办北京奥运会给我国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生活带来哪些影响?(请各举一例)

【参考答案】 (1) 北京奥运会会徽的设计融合了奥林匹克精神和民族文化的特色(文化生活知识);体现了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生活与哲学知识)。在体育图标的设计中以篆书笔画为基本形式,融合汉字的象形意趣和现代图形的简化特征,对传统文化取其精华、古为今用,实现了文化的传承和创新(从文化生活角度看);坚持了辩证的否定观,树立了创新意识(从生活与哲学角度看)。

(2) ① 通过举办北京奥运会,加强了我国和世界人民的友好交往,树立了我国良好的国家形象;通过奥运火炬传递等活动的开展,激发了全国人民的爱国热情,增强了民族凝聚力(从政治生活角度看)。

② 举办北京奥运会促进了基础设施建设等投资的增加,培育出新的消费热点,带动了体育产业的出现和成长,成为经济发展的助推器(从经济生活角度看)。

③ 举办奥运会有利于展示中华文化,促进中外文化的传播与交流(从文化生活角度看)。

④ “绿色奥运、科技奥运、人文奥运”理念的贯彻,促进了我国的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动了科技创新和应用;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思想(从经济生活角度看)。

二、 三“层次”法(或三“W”法)

【方法解读】 运用认识的一般规律,从是什么(what)、为什么(why)、怎么办(how)三个层次对问题进行逐层推进式分析,注意对问题认识的深度。

【适用题类】 此类题多以论述题形式出现,一般要求对某一具体问题提出看法或进行认识。问题限于明确的知识点,但要求认识向纵深推进,且与现实热点联系较紧密,设问如“如何认识……”“对……的看法”等。

【典型例题2】 温家宝总理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指出:“从今年起,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平均每年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五年内取消农业税。”

综合上述材料谈谈你对取消农业税的看法。

【参考答案】 温家宝总理提出的政府逐步降低农业税税率、五年内取消农业税的承诺,是加强农业、努力增加农民收入的有力措施(“是什么”的层次)。这有利于降低农民的恩格尔系数,充分体现了解决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我们全部工作的重中之重(“为什么”的层次)。除了取消农业税外,还应该降低甚至取消农民负担的各项费用。此外,帮助农民增加收入,不仅仅只是税费改革问题,还必须采取其他各种有力的措施(“怎么办”的层次)。

三、 三“主体”法

【方法解读】 对问题的行为主体按“大→小”的原则进行分类:经济方面的主体即市场主体为国家(政府)、企业(经营者)和个人(劳动者、消费者);政治方面的主体为国家(党、政府)、地区(部门、集体)和公民(群众)。从不同主体出发,对问题的解决进行分析与说明。

【适用题类】 此类题一般要求对经济、政治领域的某一不合理甚至违法现象提出建议与整改措施,设问如“怎样……”“如何……”等。

【典型例题3】 就业是民生之本。我国政府从国情出发,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积极的就业政策,确立了“劳动者自主就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就业方针。2003年中央财政新增47亿元专项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再就业;全年新增就业人员800万人,下岗失业人员就业440万人。为引导农民按需有序就业,国家制定了《2003~2010年全国农民工培训规划》,对农村劳动力开展引导性培训和职业技能培训,提高农民工整体素质和就业能力。目前我国农民工已突破1亿人,农民工工资被拖欠、工伤事故多、超时加班、子女就学难等问题已引起社会关注。

请你就“怎样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出三条建议。

【参考答案】 可以从以下方面提出建议:建立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和监督力度,建立和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从国家角度出发),增强用人单位的法律意识和道德素质(从企业角度出发),提高农民工的维权意识等(从农民工个人角度出发)。

四、 三“客体”法

【方法解读】 对问题的行为客体即对象按“大→小”原则进行分类:经济方面的客体为国家(市场)、企业(经营者)和个人(消费者、劳动者);政治方面的客体为国家(党、政府)、地区(部门、集体)和公民(群众)。针对三类客体,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与说明。

【适用题类】 此类题一般要求对经济、政治领域某一合理或不合理行为的影响或意义进行分析,设问如“……的意义”“……有何意义”等。

【典型例题4】 阅读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材料一 2009年,国家继续加大对“三农”、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节能减排、自主创新、中小企业等方面的支持力度。财政部负责人表示,2009年我国的财政可能“非常困难”,但民生仍然是财政投入的关键点。中央财政在2009年分别按月人均15元和10元的标准,提高了城市和农村的低保补助资金。

材料二 2009年1月,某市政府拿出1亿元财政资金,向特困户、退休市民、残疾人和在校中小学生等8类人员共67万人发放消费券,成人每人200元,学生每人100元。消费券可在400多家商家使用,不但能抵用同等面额的现金,还可以享受程度不同的让利折扣。

此外,各地还出现了其他形式的消费券。“混用型”消费券的资金来源是地方财政和企业让利,但不能单独使用,必须与一定的现金混用。如游客每花40元现金,可以使用10元旅游消费券。“让利型”消费券的资金来源是企业让利,也与现金按一定比例消费。

在当前的经济形势下,有人认为,发行消费券对我国经济将产生积极的影响,也有人认为发行消费券治标不治本,有局限性。

(1) 结合上述材料分析我国政府的责任和具体职能。

(2) 结合上述材料分析发行消费券对居民、企业和宏观经济的积极影响,并分析发行消费券的局限性。

【解析】 本题以发行消费券为背景,考查考生解读获取信息的能力以及理解和运用知识分析现实问题的能力。属于“意义型”的试题,需要把握好客体,对谁有意义,而设问中已给出了有效信息“对居民、企业和宏观经济的积极影响”,所以注意从这三个角度“居民、企业和宏观经济”来联系现实分析积极影响,及局限性,要注意角度的全面。

【参考答案】 (1) 略。

(2) 积极影响:发行消费券会提高低收入居民的福利,刺激消费需求(从居民角度看)。能起到扩大企业产品销量的作用(从企业角度看)。消费券在短期内对扩大国内消费需求,刺激宏观经济发展有一定的积极作用(从国家宏观经济角度看)。

局限性:“财政型”消费券会加大政府财政负担,“混用型”消费券的发放对象会增加政府的执行成本(从政府角度看);单独使用消费券消费会使居民把本来用于消费的钱储存起来,消费需求不一定扩大;发放消费券是短期行为,并不能从根本上提高居民收入(从居民角度看)。

五、 三“语言”法

【方法解读】 针对题中问题,从材料、教材、时政三方面素材中组织答案,做到材料语言、教材语言、时政语言的有机结合。要求掌握最基本的时政语言,如经济语言:科学发展观,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保增长,扩内需,发展方式转变,结构调整,科技创新,积极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社会公平等。

【适用题类】 此方法普遍适用于材料分析题中,多要求对经济、政治类现象的原因、意义、作用或措施作出分析,设问如“……的意义”“……的作用”“如何……”“怎样……”等。

【典型例题5】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我国农村改革发展面临不少困难和挑战,特别是城乡二元结构的深层次矛盾突出。农村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等不健全;农业发展方式依然粗放,农业基础设施和技术装备落后;耕地大量减少,人口资源环境约束增强等等。

针对材料中的问题,从《经济生活》角度分析应如何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参考答案】 ①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农业的基础地位。(时政、教材语言)

② 针对城乡二元结构的深层矛盾,要统筹城乡发展,形成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格局。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长效机制。(材料、教材语言)

③ 健全完善农村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教材、材料语言)

④ 加快转变农村经济发展方式,推进农村结构战略性调整。(时政语言)

⑤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加快农业科技创新。走中国特色农业化道路。(教材、时政语言)

⑥ 加强能源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教材语言)

(注:从其他角度作答,只要言之成理,也可得分。)

诚然,“三分法”对于解答高考政治开放性主观题具有很大帮助,但它绝不是一把可开启此类试题的“万能钥匙”。我们还经常会运用到“两分法”,如现象与本质的结合、正反论证等,或可能出现的“四分法”“五分法”……并且,文中所列各类具体方法的运用也不是单一的、生硬的,它们经常交叉运用,相互渗透。但不管是何种方法,都要求我们在认真审题的基础上,发散思维,尽可能开放、全面、精确地进行解题。希望同学们能不断探究,不断总结,拓展思维,提高能力,那么,高考中的“难题”将不会再是难题了。

理学地位分析论文范文第4篇

摘 要:国企工会是工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保护企业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新时期我国国企的改革力度连续加大,企业内部的产业结构以及组织结构都得到大幅调整,改变了之前的计划经济结构,导致经济结构种类变得多样、劳动关系愈加复杂化,以及谋求职业的方式程多元化发展。为了使工会组织要发挥更多的职能和积极作用,积极探索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有效策略。

关键词:国企;工会工作;加强改进;策略

前言

工会为党和企业员工的交流提供了平台。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国际环境的变化,使得国企的工作制度也发生了相应的改变,这些变化给工会组织的员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能够使国企提高效率,科学合理的发展,企业管理人员应该重视工会组织建设,努力使工会的管理体制得到完善,制定出有效而合理的公会管理制度,给国企快速的打下坚实的基础。

一、发挥新形势下国企工会的职能

1.提高民主管理和合理监督

提高民主管理和合理的监督,能够更好的发挥企业工会组织在企业运营当中的作用和效能。督促国有企业积极的学习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让企业员工参与到公司的监督与管理工作当中,是企业工会组织的重要工作内容。工会组织应该敦促企业公开运营活动,让每一位员工了解企业目前的运营状态。监督企业对每一位企业员工的建议收集,分析并采納。

2.加大工会的宣传力度

国企工会组织应该重视日常工作中对企业工人的宣传工作。要让企业员工对企业工会组织的工作内容,进行详细的了解。通过举办企业内部的一些竞赛活动,提高企业员工的职业技能、综合素质,提高企业员工对工会组织的了解,对公司的认识。为了满足企业职员的最基本需求, 国企工会组织建设一个高效的交流平台,主要解决职员和职员,职员和工会之间的紧密的联系,进而实现员工工作技能的提高和企业职工文化素养的提高。

3.构建和谐健康的劳动关系

工会组织的核心工作,是使企业与企业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变得更加的和谐稳定。维护企业员工应该得到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组织的基本工作要求。工会组织工作人员要把日常工作重点放在对企业职工的利益维护上。积极的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同时尽量满足企业的基本利益,为维持企业于企业员工之间良好的劳动关系做出努力[1]。

二、国企工会在当前的工作下面临的问题

将新时代国企工会工作所面临的一些问题进行系统化分析和深入的讨论,对员工在思维层面形成正确的认识提供了巨大的帮助,有助于工会在工作中寻找的暴露出的问题, 进行深入了解,为后续业务的开展与改进给出了方向性指导。

1.不够重视国企工会的工作

国企是我国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普通的事业单位有很大区别。承担着国家经济建设的任务。随着我国引入市场经济,一些国企的高级管理人员,过度重视企业经济指标的表现,而对公会的工作没有过多的重视,没有真正的理解工会的职能, 认为企业工会的工作,只是为了保证员工的福利待遇。未充分认识到企业工会在国企改革中重要的地位。因此,国企工会在机构的设置、制度建设等方面存在巨大缺陷,人力资源配置不合理,制定的制度存在漏洞。这些问题的形成,极大的削弱了工会工作的效果,对国企的长远发展也起到了消极作用。

2.没有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企业中的作用

不断调整的国企运营机制, 对企业工会组织的运营方式以及工作方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企业工会已无法使企业员工更好的参与到企业的生产与经营当中去,工会组织对工人们提供的服务已经无法满足当代工人需求。具体来说,因为工作理念的改变,工会组织缺少自己的人才储备,而公会组织领导工作能力也普遍较低。工会组织工作人员缺乏对我国法律法规的了解,缺少工会组织工作经验,也极大的限制工会组织在企业当中的作用。同时企业工会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的工作方法,没有顺应时代的改变而改变,严重脱离了公会发展形势,无法有效的展现工会的作用。

3.工会工作的目标群体变得更加复杂

在新的时代, 为了使国企本身更具活力, 在前所未有的,激烈的市场环境下生存下去。企业内部人事管理和劳动分配关系相应的做出了调整,国企自身的内部结构变得更加符合市场经济的需求, 尊重市场规律, 将企业的发展放在了最重要的位置。这使得国企内部的劳动关系变的比较复杂,增加了国企工会工作难度以及增加了工会工作的时间成本。

(1) 企业员工的分化。在计划经济体机制的框架下,企业员工与员工之间收入没有明显的差距。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进入了快车道,为了应对全球化经济对企业带来的冲击,企业引入了现代化的企业制度,新的制度为企业带来了活力。但是也让企业职工出现了严重的两极分化,主要表现为公司待遇,以及公司中地位的不同。一般来说,员工群体主要分为四大类:企业的高层管理群体、企业的中基层管理群体、基层员工和临时工群体,这四个群体所处的位置各不相同,自身所对企业的需求也不相同,同时对企业工会工作的要求也变得不再相同。因此工会组织应根据职工全体结构的变化,改变日常工作的方法和中心[2]。

(2) 企业员工的就业问题。随着国企改革进程加快推进,让所有体制结构变得更加的多元化,使得企业于企业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变得更加的复杂。随着企业工人、企业经营者以及企业所有者,三者之间的矛盾变得更加尖锐,就业机会变得越来越少,所以员工更关心的是能否得到就业机会的问题。因为多种原因,使企业员工与企业之间的矛盾由员工个人与企业之间的矛盾,变为了员工群体与企业之间的矛盾。

(3) 职工的收入出现了明显的差异。现在企业管理模式下,员工之间的收入差距明显的变大,为了维护公会权益,需要付出更大的努力。在新的时代里,国企为了能够招揽,培养具有高水平的企业尖端人才,将企业内部的更多资源分配给了这些优质的人才,企业内部工人与工人之间的收入水平出现了巨大的反差。资质优异的工人工资水平逐年增加,相反,资质普通的工人的收入水平越来越低,这些资质普通的工人,逐渐被企业边缘化。普通职工的家庭因为较低的收入,生活难以维持下去,普通职工家庭没有能力应付周围发生的突发状况。国企工会只能救济少部分困难员工,加上员工的权益保护意识不强,使矛盾变得更加的突出。

4.工会组织无法让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的保障

为了能够让国企员工积极的投入到企业的生产当中去,许多企业实行年薪制,股权制,职位制等各种手段调整企业内部的分配制度,打破了以前企业内部的集体分配制度。随着企业实行按劳分配,按质量分配,国企劳动者工资收益各不相同,而公会在企业分配制度调整的话语权较小,无法使用自己的权利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在许多情况下,只能根据上级的政策做好贫困家庭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工会的作用不够全面,不够明显,无法为企业职工提供多方面的服务工作。这些问题为现阶段工会工作的主要方向,是促进完善工会制度的动力之一。

三、加强和改进国企工会工作的策略

1.积极的改变公会员工的工作意识

国企在发展过程当中,渐渐的意识到了工会在企业当中的重要地位, 工会在组织生产,保障工人合法权益,维护工人的基本利益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通过企业对工会的深刻认识,企业开始有针对性的对工会实施改革。通过工会组织将思想道德教育传授给每一位企业员工, 改变员工的错误思想认知,使员工的思想于高速发展的现代社会相同步,了解工会的各项政策,实现员工的工作水平与综合素养的提升。

2.改进国企工作制度的不足

工会的工作在企业的运行当中出现了很多问题,为了能够有效的应对这些问题,公会的员工应该从制度出发,制定出合理有效的工会制度。用制定出的制度规范自己的工作行为,确保工会的工作有序順利展开。在工作系统建设过程中,公会需要以法律,政策为依据,结合企业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公会政策并且确保能够严格的执行下去。

设立工会工作审查制度,厂务公开等机制,加大工会对劳动法律的实施监督等工作。建立保障贫困职工基本利益的相关制度,通过收集来的数据,制定出一套健全的保障措施,满足贫困员工的基本生活需求。通过此项举措,可以很大提高工会工作的成效,全方位的帮助贫困职工,贫困家庭[3]。为职工建立一套完整的与援助制度,让企业员工利用国家法律赋予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在企业中所拥有的合法权益。把企业员工与企业的矛盾控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并且能够快速的解决企业员工之间的矛盾。同时公会所建立的各项制度,还可以弥补自己工作中的不足,整合各类资源,最大限度的保障工人的利益,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自己的努力。

3.设立工会会员关心机制

进一步加强工会关心会员的能力,加强保障会员基本利益的能力,建立一套能够长久实行的,科学而合理的有效机制。做好工会的后勤保障工作,必须做好员工的信息收集:员工的日常工作状态,工资水平以及心理建设。将困难员工的信息录入档案,实行动态管理,为困难员工送去温暖,保证困难员工的最低生活水平。设立工会关心机制,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上,结合企业本身的运营情况,合理分配企业的内部资源,实现精准扶贫。以企业员工的需求为导向,为企业员工提供优质的服务[4]。

4.深入推进职工素质建设工程

企业若想飞速的发展,必须使企业员工具有较高的职业素养。提升企业员工的职业素养,盐是新时期企业工会的重要工作之一。公会区在日常工作中需要有计划的对企业的员工进行素质培训以及技能培训。通过丰富的培训课程,十企业的员工积极的投入到企业生产以及产品研发当中去。充分发挥工会在企业中的“学校”功能, 有效的提升了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水平。举办能够提高员工综合素质的集体活动。打造一套具有坚定的理想和信念, 具备更高的综合道德水平、具备良好的科学知识、结构合理的技术人才体系, 更加完善的教育机制工会组织。在工会组织对企业员工进行培训过程中,企业职工因工作繁忙而无法参加日常培训,工会可以利用互联网平台,让企业员工使用手机、电脑等信息设备,通过网上培训平台就可以接受工会的培训。广泛开展有利于员工的活动,有利于帮助员工提高工作质量,学习质量以及生活质量。

5.坚持改善公会的工作机制

通过制度的完善和人员素质的提高,可以帮助我们坚持改善公会的工作机制。工会工作机制的改善重点工作在于两方面,一是保证民主管理,二是保障职工的合法利益。公会应该企业的具体情况和工人的实际特点为基础,更新企业员工代表大会的会议内容,对企业职工代表会会的结构进行优化,制造一个友好协商,合理监督的工作氛围。

在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大背景下,工会应该积极地学习新的知识,以适应新时代下新的经济环境对工会工作带来的改变,适应工人们对自身利益的新诉求。完善企业新制度,积极的关注企业员工们普遍关注的问题,并对这些问题加以解决。企业工会实行企业职工代表巡视制度,找出日常工作中损害员工利益的问题,通过合理的渠道,将所发现的问题反映上去,才可以得到企业党委的高度重视,才能够快速解决企业及员工的困难[5]。

党的十九大对企业工会的发展作出进一步要求,使集体协商制度在构建和谐企业员工关系中进一步发挥重大作用。坚持使员工享受到企业的发展成果,做到工资应当集体协商,合同应该集体签订。工会应该积极打造一个能够让职工参与公司建设的渠道,能够让职工表达自己的意见,说出自己的诉求,保证企业员工能够正常实行自己对企业经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如果企业与的员工之间发生劳动纠纷,企业工会应该积极出面,化解企业与企业员工之间的矛盾。既要使企业工人们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保障,又要保证企业能够正常的运营下去。

四、结语

改进和加强国有企业公会的工作,提高了在新时代企业工会为企业员工的服务质量。使得工会员工在日常工作当中,能够开阔思路运用新的方法,有效的推进国企工会有秩序地开展工作,使工会工作变得更加的灵活,形成了健全完善的工作机制。为了能够使企业工会实现高效性和实效性,企业工会应该从职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着手,从职工利益等角度出发,让普通职工在企业中有很强的参与感,能够让企业员工更积极的融入到公司,帮助企业完成现代化建设。

参考文献:

[1]周伟红.关于做好新形势下国企工会工作的思考[J].教育,2018(23):77.

[2]马凯.做好新形势下国企工会工作的几点思考[J].现代企业文化,2019(10):78-79.

[3]刘瑞琴.谈新形势下国企工会工作面临的问题及对策[J].商场现代化,2018(10):96-98.

[4]葛涛.加工国企工会干部队伍建设的思考[J].工友,2018(4):21-22.

[5]周成富.加强新时代国企工会工作初探[J].劳动保障世界,2020(10):141-142.

作者简介:王正华(1992—),女,汉族,江苏省盐城市人,函授本科,初级政工师,光明食品集团上海农场有限公司上农种植事业部,工会工作人员,研究方向:工会工作。

理学地位分析论文范文第5篇

摘 要:随着教学改革的不断推进,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对学生心理健康的重视程度也逐步提升,心理健康教育的推进能够帮助学生提升心理素质,这对于学生成长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课堂不仅是中学生学习的主要场所,也是他们的社会支持体系。基于积极心理学的教育更有利于中学生积极人格素质的形成,相关教师必须加强对其的重视。

关键词:心理学;健康;教育;途径

在物质水平不断被提升的背景下,学生出现心理问题的概率也在不断地增加,这对于学生健康成长是极为不利的。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学校把目光放在学生健康的教育上,但是受各因素的影响,在对学生心理教育推进的过程中还存在一定的问题,这对于学生心理教育效果的提升有着一定的影响。

一、中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存在的问题

1.对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视程度不足

传统的心理健康教育形式往往把目光集中在对学生的心理缺陷以及弱点上,也就是说,并没有建立完善的心理防御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中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质量不能够被提升。受多种因素的影响,许多教师对中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视程度还不足,从而导致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不能够收到应有的效果,从而降低了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质量。

2.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功能不足

校园心理健康教育的功能:主要功能是消除心理障碍,中间功能是保持心理健康。在对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进行推进的过程中要注重积极教育的体现,而不是在学生心理问题产生后再对其进行解决。目前,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只注重发挥主体作用,心理健康教育就是个体咨询和其他辅助教育方法,教师强调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目的就是对学生的情绪进行调整,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只局限于预防危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不能够呈现为主动状态,这并不能从根本上对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进行解决。

3.心理健康教育课程体系有待完善

雖然中国的高中已经认识到教育在心理健康中的重要性,但他们并不关注现实。大多数学校在课程中不设置心理健康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成绩也不会被纳入学生综合素质的评定中,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方式是向学生灌输心理健康教育知识,忽视了学生的成长潜力和主动性,使师生对心理健康教育有所感受。

二、积极心理学的要点

积极心理学的兴起时间是在20世纪末,最先兴起的国家是美国,发起人是著名的心理学家Seligman M。他在研究的过程中,把美德和良性作为研究对象,倡导在生活和学习工作中要注重积极态度的体现,此外其还对许多其他的心理现象进行了探究,提出了每一个学生的积极素质以及积极力量都是可以被激发的,积极心理学将会是整个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采取负面心理教育的目标有两个,为:预防心理行为问题以及治疗心理行为问题,旨在帮助学生在自己和环境中实现最佳的心理功能,并最大限度地发挥其潜力、个性或个性更完美。在采取积极的心理健康教育的时候,其目标与个人目标、总体目标和具体目标等方面,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目标应该是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从而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和人格特质,并帮助他们消除心理问题。积极的心理学认为,人的生命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和决策系统。该系统既有自我潜在的内部冲突,也有自我提升能力的潜力。

三、优化教育内容和措施

我国教育部已经对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性进行描述,其指出心理健康教育的内容主要为对学生进行基本的心理知识的普及以及帮助学生树立健康心理意识。此外,对学生教授简单的心理调节方法也是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而心理健康的主要知识,则侧重于学习、人际交往、教育以及生活和社会方面的常识。

积极心理学侧重于如何让学生学习和生活有一个积极的心态,以达到最佳的学习状态,并达到最佳的学习效果。要让学生对幸福感进行主观体验,通过幸福感的创造,能够让学生获得更加积极的情感体验,这对于学生积极乐观人格的培养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积极心理学理论给人们心理健康教育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精神健康不仅是疾病的不存在,也是个体的最佳适应和全面发展,注意内在潜力和平民性。心理健康评估的进行能够对人体的本质特征进行更多的反映,这也从侧面对人类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进行了凸显。积极心理学认为,具备健康心理的学生要具有以下的特征:具有积极的人格特质、自信心,能够保持适度的个性张扬,真实自我与理想自我的和谐统一,积极的情绪体验,愉快开朗的、积极的情绪,如乐观、满意等;对自己有积极的态度,正确的自我意识,对目标及其优点和缺点的积极评价。

积极心理学是心理健康教育的重要内容,学生的心理健康已经成为评定学生综合素质的重要指标之一。在对学生进行心健康教育的过程中,要帮助学生树立积极的心态,教师要及时根据学生个体性格的不同改变自己的教学方式,从而最大限度地确保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质量可以得到提升。

参考文献:

陈晓娟.基于积极心理学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研究[D].苏州大学,2008.

编辑 谢尾合

理学地位分析论文范文第6篇

人的行为是人的内心活动对外部刺激所作出的表面反应,而刑法又是对人的行为进行的规定,因此对刑法分则进行心理学的分析,实则是对人的行为进行剖析。刑法分则其实是刑法总则问题的具体化表现,也是刑法发挥其行为规制功能的具体体现。从这个角度看,刑法分则比刑法总则更具有现实意义。因此本文采取了从刑法分则入手,利用心理学分析刑法分则的基础——罪状,同时还对个罪和类罪进行了深入而详细的分析。

一、罪状的心理学分析

罪状是对人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的一种具体的描述,其实际上是对人产生的某些行为(特指犯罪行为)的一种评价,人或者是国家可以依据罪状来对人本身所做的事情进行认知评价,这就是罪状的认知评价作用。一般来说,罪状的认知评价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为人依据罪状对其行为进行的认知评价;二是国家依据罪状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认知评价。

(一)罪状对人的认知的影响

罪状是对相关犯罪构成进行的详细描述,因此人可以通过对这些描述来判断自己是否构成犯罪。换句话说,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体系下,罪状是评价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犯罪的标准。从认知心理学来分析,在人依赖于罪状来判断自己的行为时,罪状就会对人的认知构成一定的影响,从而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行为人实施犯罪。

1.罪状提供了行为人对刑法认知的理论基础。现代认知心理学认为,人脑中已有的知识结构对人的行为和当前的认知活动具有决定作用。一个简单的表现就是,人的知觉活动是作为外部世界内化了的有关知识单元或心理结构的图式被激活,使人产生内部知觉期望,以指导感觉器官有目的地搜寻和接受外部环境输入的特殊信息。[1]知觉是确定人们所接受到的刺激物的意义的过程,或者说,知觉是一种解释刺激信息,从而产生模式和意义的过程。[2]知觉的产生就是因为自己的所处的环境给自己的一种刺激,再加上人本身所具备的相应的知识储备,是两者结合的产物。也就是说人会对自己的某种知觉进行一定的认知定位,发挥最大作用的是自己本身已经拥有的知识和经验,这些知识对自己产生的知觉进行解释,从而就有了认知。在刑法中,罪状对犯罪进行了具体而详细的描述,因此人们对罪状有一定的认知,则就是对刑法有了一定的认知,这样就会发挥刑法的规范作用,从而对人的行为产生一定的抑制和约束。

2.罪状为司法人员的认知提供了法定标准。罪状是对行为法则的详细描述,人需要对其进行认知来判断自己是否该或不该实施某种行为,而司法机关也需要利用其对人的行为进行评价判断,确认行为人是否脱离了刑法的相关规定,是否构成了犯罪。如果没有刑法分则罪状的规定,司法人员的工作就于法无据、无从下手。罪状为司法人员的认知提供了一个法定标准,为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因此,可以说,司法人员关于刑法对行为评价的知识是司法人员开展工作的前提。如果司法人员不能获得对行为人行为的刑法评价知识,其中主要是罪状的知识,司法人员所有的其他知识都无用武之地,司法工作也不能展开。可见,司法人员对刑法罪状知识的掌握对司法人员的认知影响是相当巨大的。

(二)罪状的明确性分析

从心理学角度来说,人会利用自己长久以来学到的知识与自己的行为进行对比,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符合规则。当一个人对刑法有一定的认知后,就会在产生行为前用刑法相关的规定来进行对比、比较,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为刑法所禁止。罪状作为刑法的具体描述,其对每个人的影响不言而喻,因此要提高人们对罪状的认知水平才能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人的行为不会或最大限度的避免其触及刑律。

另外,从具体的心理过程来看,人们的这种匹配过程隐含着多个识别过程:一是运用一般知识识别罪状的过程;二是运用罪状知识识别行为的过程。前面一个过程是后面一个过程的前提,因为只有当人们具备了认知罪状的能力以后,他才能运用罪状去认知自己或者他人的行为。在这里,它实际上是一个从一般知识到罪状知识再到行为的过程。因此,人们对行为的认知水平要受行为人对罪状规定的具体犯罪构成的认识水平限制。对罪状的不同认知水平,会直接影响人们对行为的认知水平。因此,提高人们对罪状的认知水平是提高人们对行为刑法意义的认知水平的前提和基础。[3]

影响人对罪状的认知水平的因素主要有两种,一是人本身所具有的知识储备量,知识储备量也就是经验,经验越多,对事物的理解能力也就越强,反之,则相反。罪状中对刑法分则中的相关内容进行了详细的描述,描述了某些犯罪行为的相关标准,如果说一个人本身所具备的知识储备很少,则对于罪状中的有些规定或者话语很难理解,这样就会影响人对罪状的认知水平。第二就是罪状本身的内容,如果说人本身所具备的知识储备量会影响到人对罪状的认知,那么如果说罪状本身的内容就很抽象,放在实际生活中不是特别好对号入座,那么对人的认知也会有很大的影响。因此,罪状的内容是否详细、明确是影响人对罪状的认知水平的重要因素。

同时对罪状的掌握反过来有利于提高人们的知识经验水平,综合地促进人们认知水平的提高。罪状中包含了很多对行为准则分析的知识,这些知识是必须通过大量的实践才能由人们自行获得的。而罪状其实是对这种行为的一个高度的概括总结,也就是说可以不需要人们通过大量的实践摸索就能获得的一些宝贵经验,这样人们在做出行为时就可以有一个借鉴,从一定的角度来说也是提高了人的知识储备。

二、个罪的心理学分析

个罪强调的是罪责的独立状态,也就是说判断一个人的行为所涉及的某个罪行。本次笔者就以非法经营罪为例进行心理学分析。

(一)刑法中非法经营罪的定义以及其所受到的质疑

我国《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对刑法设置非法经营罪的质疑。如有学者认为,非法经营罪的合理性值得质疑,“新《刑法》为非法经营罪设置了一种高度抽象的空白罪状”;“高度抽象的空白罪状导致了非法经营罪在刑事司法中的无限扩张”;“高度抽象的空白罪状设置方式有违罪刑法定原则”;“非法经营罪的设立及解释与市场经济的价值取向相悖”。[4]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设置的非法经营罪的价值取向值得质疑,“非法经营罪所具有的扩张性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选择背道而驰”;“非法经营罪的设立使刑罚权存在滥用的危险”;“非法经营罪的价值取向与市场经济的要求相悖”。[5]还有学者认为,“非法经营罪堵漏条款已经处于失控的边缘,日益成为类似于旧刑法投机倒把罪这样的‘口袋罪’。修订刑法时废除投机倒把罪,其原因就在于投机倒把罪不符合刑法确定罪名的原则,违背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律。从非法经营罪堵漏条款包含内容日益扩大的情况看,该罪有落入投机倒把罪窠臼的危险。总的来说,非法经营罪堵漏条款失控趋势会产生如下危害”:“不符合刑法罪刑法定原则中立法明确性的要求”;“违背了刑法谦抑的精神”;“模糊了行政违法行为与犯罪的界限”。[6]

应该说,上述对非法经营罪的质疑都是有一定道理的。不过,他们更多的是从刑法的精神、价值取向和刑法的发展趋势的角度,这只是刑法的一种选择问题。尤其是在当前我国刑事立法并不是很完善的情况下,面对成文法的缺陷,有时候我们只能这样不得已而为之,这往往成为了立法者的借口、理由。

(二)非法经营罪的心理学分析

1.从正面分析。非法经营罪所针对的是人,因此必须从人的心理角度来进行分析。根据人本主义心理学的需要层次论,人的需要可以分为多个层次,其中作为基本的需要有生理的需要、安全的需要、尊重的需要和爱与归属的需要。而对安全的需要,我们作更广义上的理解,即这里的安全并不仅仅是指人身安全,从更广泛的角度,它还包括财产、交易等方面的安全。对这些安全的保护体现在我国刑法分则的各个方面,可以说,我国刑法对社会的保护主要就体现在对社会安全的保护。

社会之大,无奇不有,一部具有一定页数的法律条文根本不可能涵盖生活中的点点滴滴。因此刑法分则中的相关规定都是针对一些情节较为严重的行为,这就是刑法局限性的体现。在这种情况下,为了防止立法的遗漏,立法者就会设置一些抽象、概括的条款进行堵漏。对于这些条款,我国一些刑法学者称之为“兜底条款”,也有一些学者称之为“堵漏条款”。这在非法经营罪中的表现就是“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也就是说情节非常严重的、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才能称为“非法经营”。另外,非法经营罪中规定没有经过国家允许的经营都是不合法的,但是在实际生活中“投机倒把”事件层出不穷。其实这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发展,但这种行为严格意义上来说是不合法的,因此在保护社会安全的同时实际上是损害了个人的利益。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产生,刑法分则中有了“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规定,也就是说虽然违反了国家的规定,但只要情节不严重或者没有扰乱市场秩序就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这种看似抽象的规定很好的补充了刑法中对于非法经营罪的缺陷,在保护社会利益安全的同时也保护了个人财产的安全。

综上所述,刑法中对于非法经营罪的相关规定是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的,其为规范市场做出了重要的贡献。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中虽然没有穷尽生活和生产中的各个细节,但是利用“补漏条款”进行了很好的补充说明,虽然没有做到明确性,但是具有一定的正面效果。

2.从反面分析。个人安全和社会安全在很多时候上是很难达成一致,需要取舍的,因此刑法在做出相关规定时也进行了补充,力求两者达到平衡。人对自己的安全有一定的需求,因此在心理上会通过对行为后果的判断来做出行动,但是在实际生活中,人往往会使得自己的判断发生偏差,有的是理解的错误,有的是由于自己不具备能力而对结果无法判断,这两种偏差都会使得刑法发挥不了其应有的效果。

就非法经营罪而言,民众的这两种预测偏差都有可能发生。这是因为我国《刑法》第225条关于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的规定会给人们认知自己的行为带来两个方面的困难:一是“违法国家规定”涉及的方面太多,人们不可能认知国家关于市场交易方面的所有规定,这增加了人们认知的难度。根据我国《刑法》第96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决定,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的行政措施、发布的决定和命令。有些规定别说民众可能无法知道,甚至即便知道了,民众也无法了解相关的市场规则,因为这些规定之间可能存在各种各样的冲突。在这种情况下,刑法这条规定就有可能形同虚设,完全可能被其他的规定所架空,甚至会出现与刑法立法初衷完全相反的结果。二是“严重扰乱市场秩序”之“严重”的判断困难。当然这种判断在刑法的许多条款中都可能存在,但是由于在非法经营罪中表现得更为明显而更受人们的关注。这种表现,具体有:有些情形下的判断仅仅是一种行为的判断,行为方式就能体现出来;有些情况下的判断则是违法所得的判断,以非法所得多少作为严重与否的标准;有些情况下的判断则是动机的判断等等。

人们对非法经营罪的这种认知困难所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人们无法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是否构成犯罪。按照一般的行为原理,人们要么就不实施这种行为,要么就“冒险”实施这种行为。而产生这两种后果主要还是立法层面的原因,就目前这种状况,我们的刑法则将这种责任或者说这方面的风险完全转嫁给了普通民众。从政治的角度说,我们甚至可以说是一种“国家责任的社会化”,即国家将本应由自己承担的责任转移给了社会一般公众。这违反了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和原理。

三、类罪的心理学分析

类罪是指刑法上根据不同的标准而确立的不同类型的犯罪,或从犯罪侵害的客体分析,或从行为方式分析,还有从立法方式分析。如刑法理论上的转化犯就是根据刑法分则的立法方式进行的分类,对合犯则是根据行为方式的特点进行的分类等等。根据不同的角度和分类有不同的类罪名称。因为从心理学角度来说,行为更能体现人们的心理规律,所以,本文将从行为方式进行分析,以对合犯为例。

对合犯,是指两个以上的犯罪人必须有相互对应的行为,犯罪才能成立的情形。根据刑罚处罚规定的不同,对合犯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刑法同时处罚处于对合地位的两个行为人,且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2)刑法对两个对合主体都处罚,但罪名和法定刑均不同,如刑法关于受贿、行贿的规定。(3)刑法分则规定,只处罚对合犯的某一方,对另一方不处罚。例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而不处罚购买者;嫖宿幼女罪只处罚嫖宿者,不处罚幼女等等。[7]

从心理学的角度看,对对合犯的一方或者双方是否应当予以处罚,关键要看在现有的条件下,这种处罚能否产生相应的心理效果,实现刑罚的目的。心理学反应到人的身上就是行为的产生,刑法从心理学角度来说主要是能否规范人的行为,相关的处罚是否能对人的心理有影响,从而发挥出刑法应有的作用。

对合犯在我国刑法中有很多,国家会根据参与主体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其罪责进行判定,也就是说不一定所有的参与者都有同样的处罚。比如对违禁品的买卖,国家只会对卖违禁品的人进行处罚,而对于买方则没有明确的规定。这就是因为对合双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相差较大,人们对对合双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认识和行为评价也就存在着差别,自然也就影响了对对合犯中另一方处罚与否的认识。

由于我国刑法上并没有将违法性认识作为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因此行为人是否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刑事违法性并不会影响其行为构成犯罪。但是我国《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15条也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己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可见,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是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对社会危害性的认识与否以及认识程度,会影响对行为人的行为性质的认定。

所以,当法律只处罚对合犯其中一方时,法律之所以不处罚另一方,其中一个关键要素就是因为立法者认为另一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较小。立法者在制定刑法分则时已经考虑到对合行为会存在参与方,但对显然可以预见的对合性参与行为不予处罚。理由就是立法者认为某些危害行为主观恶性小,不具有可罚性,所以刑法对其行为可以不问,以保持刑法谦抑性的立场。同理,对行为人而言,他必然也认为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很小。换个角度看,行为人认为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小,也就是认为自己行为的否定意义要小,而且刑法没有对行为人的这种行为作明确的否定评价就更加强化了行为人的这种认识,因此行为人从否定的角度评价自己行为的可能性也就缩小了,与严重的犯罪行为相比,行为人实施这种危害行为的可能性就要大得多。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对对合犯中的另一方进行处罚是对行为人认知的一种颠覆,难以收到预防犯罪的效果,甚至有可能影响刑法认识的社会心理基础。

因此,从权衡利弊的角度看,对对合犯作妥当的处理是十分重要的。实际上,对合犯中的一些问题没有必要非得通过司法解释的方式去实现。适当的时候,运用立法的手段也是必要的,而且立法形式的运用会对危害行为的规定更具稳定性、合法性。同时,也不会丧失其应有的社会心理基础。

注释:

[1]车文博:《西方心理学史》,浙江教育出版社1998年版,第593页。

[2]乐国安:《当代美国认识心理学》,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41页。

[3]袁彬:《刑法的心理学分析》中国政法大学2006年版,第145页。

[4]徐松林:《非法经营罪合理性质疑》,载《现代法学》2003年第6期。

[5]唐稷尧、王燕莉:《非法经营罪的价值取向与质疑》,载《四川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年第1期。

[6]胡敏、曹坚:《论非法经营罪堵漏条款的合理认定》,载《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3年第5期。

[7]周光权:《刑法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20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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