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会见介绍信范文
律师会见介绍信范文第1篇
一、律师会见权利概述
会见权是辩护律师接受委托或指定后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实质接触的唯一途径, 它能使辩护律师在第一时间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里了解案件有关真相并为其提供所需要的法律帮助, 会见权也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重要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刑事诉讼法》相关法条对会见权的内容做了具体规定。自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律师就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不被监听。随着立法的不断健全, 关于律师会见权的内容和行使却还有很多方面需要进一步的完善。
二、我国律师会见权行使受阻
(一) 会见权利行使困难
刑事诉讼法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需要侦查机关的批准才可会见犯罪嫌疑人, 其他案件则不需要批准。但在实际情况中, 几乎所有案件都须向侦查机关递交会见申请, 办案人员同意、部门负责人同意、主管局长或检察长同意后方可会见。程序繁琐, 耗时过长。部分案件是由于案情复杂, 如黑社会性质的犯罪, 如果会见不需要批准则难以保证犯罪嫌疑人不受来自外界的干扰。但仍有部分案件的侦查人员故意找借口不批准会见导致律师无法会见犯罪嫌疑人。
(二) 会见时间冲突问题
首先,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及次数问题。在实践中, 律师的会见需要与看守所人员安排进行协调, 往往会见时间不会超过三十分钟, 给律师询问案情带来了许多不便, 以至于无法适当的维护犯罪嫌疑人利益。其次, 新律师法在刑事诉讼法基础上又一次将会见时间提前。律师法中规定会见在“第一次审问”, 而刑事诉讼法规定会见在“第一次审问后”, 二者有着明显的区别。但我国律师在侦查过程中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可能性太小, 且根据立法原意也无法做出这样有利于律师的解释, 所以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过程中, 律师介入讯问几乎是不可能的。 (1)
(三) 会见时监听问题
“侦查机关可以派人在场”被实际执行为“必须在场”“案案在场”, 更有甚者, 不允许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交流案件情况, 也不允许谈论定罪的相关问题, 且只要在场人员觉得有必要即终止会见, 甚至利用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将律师作为刑侦对象并搜集律师犯罪证据。
三、保障律师会见权途径
(一) 从立法上完善律师会见权
2012年《刑事诉讼法》在权利保护特别是会见权利方面有重大进步。将律师的通信权提前至侦查阶段, 且可以凭三证直接会见, 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 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对于跨地区会见的律师, 应当即时安排会见, 以免看守所利用“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刁难律师, 再次造成有法可依情况下的会见难。可见立法在健全律师会见权方面的立法在日趋完善, 但是仍有需要进一步健全。比如《律师法》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 将律师会见界定在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 而是将第一次讯问后的“后”字取消, 直接与“后而之日”连接上。总之, 一方面我们要通过法律规定保障律师的会见权, 另一方面要合理限制律师的会见权, 避免与国家公权力相冲突, 造成侦查机关调查案件的阻碍。 (2)
(二) 设立律师自由秘密会见制度
笔者认为律师只要符合“三证”齐全的情形就应当安排会见, 并且应当秘密会见。如果派员在场, 既不利于犯罪嫌疑人交代案情和表述观点, 也不利于律师与当事人有效沟通, 会见也就失去意义。且《律师法》第33条规定律师会见时不被监听的权利, 这里的“不被监听”应当理解为不被在场人员监听, 也不被录音录像设备监听, 否则会见依然丧失意义。 (3)
(三) 会见权方式的多样化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5条规定, 讯问犯罪嫌疑人可采用录音、录像的记录方式, 结合控辩平等原则律师也应享有同等的权利。律师采取录音录像的方式会见不仅可以防止刑讯逼供造成的伤害取证困难, 也可以避免被指使教唆犯罪嫌疑人翻供等犯罪行为, 避免龚刚模诬陷自己辩护律师李庄的悲剧再次发生。
摘要:在刑事侦查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仅是为其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其合法权益的需要, 也是律师自我价值的一种体现, 尤其在我国这样一个职权主义色彩浓厚的社会体制下, 保障律师会见权利的行使, 对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了解案情、查清事实真相有着不可小觑的作用。
关键词:律师,会见权,侦查阶段
注释
11郑金玉.律师会见权实现的现实难题[J].前沿, 2009 (8) .
22 李忠诚.律师会见权和阅卷权问题[J].人民检察, 2008 (7) .
律师会见介绍信范文第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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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介绍信范文第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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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介绍信范文第4篇
现在的“新三板”又称作“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从小范围试点的北京中关村高新技术产业园, 到正式挂牌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新三板”耗费了整整7年时间。在2006年初, 新的股份转让系统在北京中关村科技园区建立;2012年8月3日扩容项目经国务院国务院批准, 确定天津滨海、武汉东湖和上海张江三个国家级高新区为首批新增试点;2013年1月16日,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正式挂牌成立, 从此, 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进入新阶段, 最终形成了主板 (中小板) 、创业板和新三板的资本市场新体系。
“新三板”的推出体现了国家政策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 它推出能够给我国高科技企业和其他符合挂牌条件的提供企业股份流动的机会, 同时也能够改善我国资本市场柜台交易落后的局面, 除此之外, 它的建立能够更好地为将来建立全国统一的场外交易市场积累经验, 能够更好地推动国内证券市场以及我国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新三板”的推出也给律师行业带来了新的发展空间, 虽然“新三板”业务是律师业务中的新兴领域, 但从实质上来说它跟IPO法律服务是相似的, 只是其服务对象比IPO更广泛一些, 非诉业务律师应把握机遇, 努力开拓“新三板”业务, 争取帮助更多优质企业进入资本市场, 达到与企业双赢的效果。那么, 中小企业在新三板挂牌有哪些好处, 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律师能够提供哪些法律服务?这是本文接下来主要着手解决的两大问题。
一、中小企业挂牌新三板的好处
“新三板”是一个阳光化规范化运作的股份转让平台, 经过准备挂牌, 公司治理水平将得到提高, 成功挂牌之后公司股份可以实现市场化定价, 股份流动性增强, 公司可以进行定向增发来股权融资, 或者进行股权质押来债权融资活得新的融资方式, 公司的成功挂牌亦体现了公司的竞争力和发展潜力, 达到了很好的宣传公司的效果。总得来说, 为公司赢得了更好的发展机会, 也为公司上市做了铺垫。
二、律师在新三板挂牌过程中的法律服务范围
律师在“新三板”上市过程中的主要任务是配合、辅助主办券商使目标公司成功挂牌“新三板”, 律师需要与主办券商、目标公司、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等公司人员密切配合, 同时也需要与相关的政府部门进行沟通并协调解决一些问题。这些部门有国资委、工商局、税务局、财政局、金融办、投促局等。
在“新三板业务”中, 律师工作的主要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尽职调查、企业改制、法律问题的梳理解决和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需要协同券商、会计师针对企业关联交易、同业竞争、法人治理结构、股权激励等方面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在挂牌的不同阶段律师的工作的内容都不一样。尽职调查阶段, 律师应从股东资格、设立出资、股权转让、增资减资、股权质押等方面进行一一核查, 使得目标公司符合法律法规和新三板“股权明晰”的标准;股改阶段, 律师应协助企业进行改制, 审查、规范注册文件、企业组织架构、企业资产权属、企业独立性、关联交易和同业竞争等方面的情况, 帮助企业理顺产权关系。草拟、审查、修改有关协议和企业挂牌申请文件等, 从而使企业达到挂牌主体要求;挂牌阶段, 对企业进行财务、法律、行业等方面的尽职调查, 出具《法律意见书》, 辅导企业进行信息披露进行, 对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知识辅导等;在融资阶段, 定向增发预案沟通, 协助起草定向增发相关法律文件等。
多数民营企业因缺乏法律意识和没有长远发展规划造成许多遗留问题 (如出资不实、股东代持、财务问题、无形资产出资不实等等) 从而对挂牌工作产生影响。对于存在的这些问题, 主办券商、会计师和律师应该精诚合作为企业做整体规划, 之后着手解决企业所存在的问题。通过理顺企业法人的治理结构达到企业之股改的目的, 从而为挂牌“新三板”打下基础。
总之, “新三板”市场是机遇也是挑战, 对于踏入律师行业的人们来说, 要与法俱进, 面对新的领域、新的问题, 敢于接受挑战, 把握机遇, 成就自我。沧海横流, 方显英雄本色。
摘要:近年来新三板业务已成为律师非诉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 本文结合新三板业务规则及实务操作的相关经验、简要解析律师在实务操作中的内容。
关键词:新三板,挂牌要求,律师实务
参考文献
[1] 平达.专注新金融业务提供优良法律服务[J].中国律师, 2013 (7) :31.
[2] 王庭.“律师行业应积极拓展新三板业务”[J].中国律师, 2014 (7) :51.
律师会见介绍信范文第5篇
会员提供增值服务
随着协会工作不断深入的开展,对内对外业务逐渐增多,尤其在信息工程行业法律法规尚未健全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协会合法权益,促进协会及行业健康全面的发展,协会决定自2011年11月9日起聘请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陈绍烨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作为协会的法律服务和维权平台及为会员提供增值服务。今后,凡涉及协会及会员的相关法律事务,将交由法律顾问处理或者向其咨询。
附: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及陈绍烨律师简介
【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自建所以来,仁人所恪守国际公认的律师执业准则,并以创立一流的国际的律师事务所为目标,努力为国内外客户提供多方位、高效率、高质量的法律服务。"仁人"之名,源于《论语》,旨在追求民主、维护人权、捍卫真理、促进法治。仁人所于2000年被评为深圳首届先进律师事务所,2005年被评为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是国内具有影响力的较大规模律师事务所之一。经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批准,本所具有证券法律服务资格。根据专业特长和业务分工,本所设置了诉讼、仲裁、金融、证券、税务、房地产、公司并购、知识产权、国际业务等专业法律部门,可为中外客户提供多方位、多层次的优质可靠的法律帮助和法律服务。仁人所全体律师本着客户至上、勤勉尽责、依法高效的原则为委托人服务,现正朝着建设规模更大、知名度更高、服务质量更优异的方向迈进。
【陈绍烨律师】
【执业证号】14403200710591324
【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学学士。
【主要业绩及特长】理论知识扎实,实践经验丰富,工作严谨,自从事法律工作以来积累了大量的民商事及公司诉讼与非诉讼法律业务的丰富经验,责任心强,有多年为大型企业处理法律事务的经验,曾出色完成公司重大诉讼及非诉讼法律事务,具有丰富的谈判经验和熟练的谈判技巧,具有很强的逻辑能力和灵活运用相关法律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和具有良好的公共关系。
【主要服务方向】公司法律业务,企事业单位及各社会团体法律顾问,各类民商事纠纷的防范、解决(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纠纷、股权纠纷、劳资纠纷、涉商业秘密及涉知识产权保护等案件);全程参与企业商业计划的策划实施及企业并购重组(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尽职调查、谈判、合同起草及合同纠纷的防范和解决)等。
【服务的客户】深圳市宝恒通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威捷机电技术有限公司、潮商卫视有限公司、深圳市潮声传媒有限公司、深圳市信息工程协会、广东德豪润达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实用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龙浩鞋业连锁有限公司、普罗旺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越众混凝土有限公司、深圳市顺平达实业有限公司、海洋石油阳江实业有限公司
陈绍烨律师将本着客户利益至上、以实现客户的合法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
电话(Tel): 86-755-82960129传真(Fax):82960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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