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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自由读书笔记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火烈鸟2025-09-181

论自由读书笔记范文第1篇

早在1900年,留学英国的严复便已将约翰密尔的《On Liberty》翻译过来,当时书名译作《群己权界论》。想来西方的自由观念已经传入中国逾百年,而其命运仍和民主一样,虽然很早就被认定是中国未来发展的方向,被学者、政治活动家、历次学生运动高举为口号和旗帜,到了如今却依然没有多少人能够对其有公允和正确的认识,这其中就包括很多受过高等教育的人,也就别谈一般大众的理解,更遑论一般人会有自由和民主的理念了。

因为不知道自由是什么,很多人就人云亦云,视自由为洪水猛兽,像堂吉诃德君一般将其想象中的自由当做敌人发起进攻,却不知他们所讲的所攻讦的自由根本就不是真正的自由。

关于自由的概念,自十七世纪以后,经历了如下演变: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的自由思想是种自然权利论,人天赋即有不可剥夺的自由权利;十九世纪的自由思想是种人格发展论,以密尔和格林为代表,所论列的自由是一种公民自由(civil liberty)。到了二十世纪,富兰克林罗斯福提出了四大自由:言论出版、政治参与、免于匮乏、免于恐惧之自由。也就是说从十七世纪以来,自由概念经历了自然权利、公民自由与人类权利阶段。[ Carl J. Friedrich, An Introduction to Political Theory, Twelve Lectures at Harvard,Harper&Row,Publishers,1967,PP.3-5.转引自陈鸿瑜:《约翰密尔》的政治理论,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民国七十年,第70页。]

多数人的暴政

约翰密尔在《论自由》[ 【英】约翰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59年。]一书的引论一章,开头便说,他要讨论的是公民自由或者称之为社会自由,亦即社会所能够合法地适用于个人的权利的性质和限度。

自很早以来,个人的自由就面临着两大威胁,相当长时间里最大的威胁属于国家这个敌人,其次就是密尔在本书中所着力探讨的威胁,即公众舆论的力量。

在臣民时代,被管制者为了限制统治者对个人生活的侵犯往往会要求统治者承认其某些权利,这些权利一旦受侵犯便要造反,或者是通过制定宪法来约束其行为,而竟然并未对这个统治者统治的合法性产生过怀疑。其后,人们开始选举其统治者,他们认为被选举出来的统治者在利益上与其选民相一致,这样他就会对其国族和民众负责。

然而人们渐渐地便觉察到,运用权力的人民和被管制的人民并不是永远同一的,自治政府也并不代表每个人的利益。一部分人民总是会被另一部分人民所管制,统治者也仅仅是代表这一部分人的利益。而这一部分人民对另一部分人民的专政,并不亚于世袭君主对人民的专政。

相较于政府仅仅通过其机构干涉公民的生活,公众的意见和舆论往往可以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将其意志深入社会的每个细胞,利用全方位的武器来对任何与其法律或者社会道德、风俗相抵触的思想和行为进行迫害。即便并不通过刑罚手段,却让人找不到躲避的方法。而这公众的意见、道德、社会风俗往往只是因为某些人或者某个、某几个阶级好恶的产物,并不是理性的结晶。任何群体或者阶级的好恶明显不能够成为评判和惩罚一切人的法律或者道德的准则。

若有人竟敢在意见和信仰的领域内对人横加干涉,甚至强制接受、进行迫害,那就是思想专制了,就像茨威格笔下的加尔文对卡斯特利奥所做的那样。茨威格说:“他们单单因为私人见解的缘故,便有权对任何人横加侵害。这是个集体癫狂的时代,这样的时代经常搅扰着世界。”这样的行为“就叫做屠杀,而不管它假称什么为了上帝更大的荣耀。”[ 【奥】斯蒂芬茨威格:《异端的权利》,张晓辉译,吉林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引言第3页。]

针对这多数人的暴政,约翰密尔提出,任何人只有当其思想、言论和行为涉及到他人那部分并且会对其造成直接伤害的才需要对社会负责,在仅只涉及本人的那部分,他的独立性在权利上是绝对的。

在这里,他力主一条原则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地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能是自我防卫。凡属社会以强制和控制方法对付个人之事,不论所用手段是法律惩罚方式下的物质力量还是公众意见下的道德压力都要以其为准绳。[ 【英】约翰密尔著,程崇华译:《论自由》,商务印书馆,1959年,9-10页。本文之后引用本书的部分为方便起见,均只在引文后标明页码。

]

在只涉及到本人的这个领域内,一个人享有的自由在密尔看来可以分为三类:A.思想和感想的自由,良心的自由以及发表和刊发意见的自由;B.趣味和志趣的自由,可以依照自己的性格和爱好去做事情,并且承担其可能带来的后果。C.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12-13页)

在任何一个社会,假如以上三种自由不受完全的保障,那就不是一个自由的社会。只有当人们可以按照自己的道路追求自己的好处,不受约束,这才是真正的自由。

按照其对自由的分类,本书除前言外共有四章,第一张引论,其后两章分别论述言论自由、讨论自由和行为的自由,其后一章探讨社会凌驾于个人权威的限度,最后一章是对前面几章理论的实际应用。

言论自由和讨论自由

在这一章里,作者认为任何政府,不管其是代表人民的利益或者违反人民的利益,它都无权压制个人发表意见。因为其一,我们永远不能确信我们力图压制的意见是一个错误的意见;其二,即便是我们确信其为错误的意见,我们依然不能压制他;还有,两种相互冲突的教义,大多数的时候并不是此为正确彼为谬误,而是都是介于正确与谬误之间,它们仅仅是真理的一部分,可互为补充,某一方可能是正确的,但却不是全部真理。

在人们的评判一个一件好坏的时候,虽然他们都确知个人难免会犯错误,但总是会冒认个人的不可能错误性。任何一个意见,我们认定它是对的,那是因为它经得起检验,经得起反驳,在各种意见的竞争当中从未能被驳倒,而不是因为我们不允许对其有任何质疑。我们假定一个意见的真确性,也是以有完全的反对和批驳它的自由为前提的。我们的社会之所以会日趋进步,也正是因为我们不断地改正错误。而这改正,错误意见被正确意见代替正是靠着自由的讨论的,而不单单是靠我们个人的经验。一个可能错误的意见,也只有对所有人敞开了自由讨论的大门,才会终于成为真理。只要尚有一人对其执有质疑,执有反对,它就称不上真确。

在我们这样的社会里,人们热衷于错误就像热衷于真理一样热心,而今虽然社会已经不复如往常那样迫害持不同意见的所谓“异端”,然而,只要民众情绪当中不宽容的思想强烈如经久的酵母,任何的迫害和思想的专制都有可能会随时复活。而使得即便是在最和平的年月里发表意见仍然会有不小的危险,从而使得人们选择将其意见隐藏起来不发表,这或许看来比真正的迫害要温和许多,然而这表面上的平静却不会使得不同的意见死亡,而只是使其不能为一般人所知。造成的最大危害,则在那些非异端者,他们的思维因此会被限制、窒息。

那么是不是我们确实确信某命题为正确,就不需要一般人对他的质疑和责难了呢?

密尔说,任何的意见,若只是作为成见存留在心中,而不是时常受到自由的讨论,它只能是死的教条。一个意见,假若其秉持者并不知道反对这意见的看法,也不知道如何驳倒它,那么他便不算对这意见有深刻的了解。甚至在缺乏讨论的情况下,一个意见的根据往往会被忘记,其意见本身往往也被忘掉了。剩下的字句往往只是意见的部分,只剩下表皮和外壳,精华倒已经没有了。此信条盘踞在人的心中倒是会禁锢人的心灵,僵化人的思维。而这即便是好的正确的信条也正因为缺乏讨论之故,渐渐地失去其真正的信徒了。一个意见,假如时常地被讨论、被辩驳,其持有者就不得不时常地为维护其信条与反对者辩论,而其认识也就会在此过程中不断地升华,而不是仅仅停留在肤浅的表层。

行为自由/个性自由

同意见自由一样,作者认为,人们应当有自由去按照其意见而行动,只要风险和危难仅在他们自己身上就不应该受到同仁们无论物质或者道德的阻碍。但是当他的行为成为别人的妨碍,造成别人的伤害的时候他就要受到惩罚了。(59-60页)

作者认为,作为一个人,到了能力日臻成熟的时候,就应按照自己的方法运用和解释经验,而不必尽数地顺从它不敢越雷池一步。他人和社会的经验,可能会太过狭窄没有解释清楚;或者是真确的经验却不适合于他;即便适合于他,他也不必因为其为经验而亦步亦趋,仅仅因为是经验而遵从对于一个人并无任何助益。因为人性不是一架机器,不能够按照一个模型铸造出来,又开动它毫厘不爽地去做给他规定好了的工作。(61-63页)

在我们这个时代,大家总是嫉恨精力充沛、敢于冲破规矩的人,牢记着“枪打出头鸟”的古训,但求无过,不求有任何的成绩。不仅是在评判他人的时候,就是在自我抉择的时候,他们怎样行为,则去什么都要看什么样的择取符合我的身份和地位,和我同样身份的人究竟选择什么,他们除了趋于合乎习俗的事情之外别无其他意向。他们总是乐于给整个人类制定行为规范和标准,而不是致力于提高他们的智力和道德,给他人以丝毫的宽容。因此整个社会总是表现为庸庸碌碌,这在任何地方对于人类的前进都是一大障碍,但当下整个社会的发展,例如义务教育、商业和交通运输的发展都在促进个体的同化。这是一个巨大的与个性为敌的势力。

我们不能靠着把自身中一切人性的东西都磨成一律,而要靠在他人权利和利益所允许的限度之内将其培养和发扬起来。(67页)我们应给每个人的本性以公平发展的机会,容许不同的人过不同的生活。正如同苏格拉底对克里同所说的“我们丝毫不必考虑大众怎么质问我们,只要注意那明辨是非斜正的一人和真理本身是怎么说的。”[ 柏拉图:《克里同》,见《游叙弗伦、苏格拉底的审判、克里同》,严群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年版,第104页。]

在密尔看来,容许他人行为的自由会有一系列的好处(正表现出他的功利):

行为自由的人具有首创性,而这首创性是维持已有社会样态并且促其发展,产生出新事物的动力。而没有了首创性,人类社会就会向机械性退化。天才只能在自由的空气里呼吸;有首创性的人往往会以较好的生活方式和值得采纳的一般习俗影响整个社会,并给这些生活方式和习俗渐变为整个社会采纳的习俗提供脱颖而出的机会。(68-72页)

而即便个人的独立生活方式本身并不能说是好的,对于社会也并没有任何的好处可言,但因为这是他个人的方式所以对他个人而言就是最好的方式。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兴趣爱好,在这一点上社会广泛地予以宽容;而当人们因为爱好和兴趣不同而有不一样的行为的时候社会往往又不宽容了。

社会凌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

人类生活中有多少应该派归个性,多少派归社会呢?

社会是一个个个体的集合,作为这个整体的一部分,每个人对于其余的人应遵守某些行为准绳:首先,彼此互不损害利益,彼此互补损害或在法律明文中或在默喻中应当认作权利的某些相当确定的利益。第二,每人都要在为了保卫社会或其成员免于遭受损害和妨碍而付出的劳动和牺牲当中担负他们的一份。(81页)

在人们彼此相对的行为中,一般规律必须受到注意和遵守;但在每个跟只涉及到自己的事情当中,他的个人自动性就有权得到自由运用。一切要帮助他判断的考虑,要增强其意志的劝勉,尽可提供给他,甚至塞给他,但他是最后的裁夺者。(83页)

若有人在个人品质方面有严重的缺陷,自然会成为别人鄙视的对象,他人就完全可以运用自己的个性对他表达自己的不满、警告他,但也可以选择远离他,不与其为伍,不管其接受不接受,在只影响他个人的好处的这部分,任何人都不应强加给他,而他也会受到其应有的与他人对其判定相关的种种损失与惩罚。

当然一个人只关个人利益的行为往往也会有意无意地损害到他人的利益,一个人若既非迫于某些更具必要性的义务,又在自己择取方面病区说得过去的正当理由,而竟失于对他人的利益和情感给以他们一般应当得到的考虑,他就成为道德不谅的对象;但这是为了有失考虑那一点,而不是因为某些只关本人自身,可能引为遥远导因的过失。

一点认识

密尔一向被认为是功利主义的代表性人物,其谈论的自由也带着深刻的功利性的色彩。但密尔的自由,并不仅仅是出于功利性的目的,而是功利与非功利的结合。在功利方面,他之所以主张思想和言论自由,乃是由于它有利于社会。理性知识是社会福利的基础,欲确定或扩展真知就必须将新旧观念提付讨论或辩论,以资验证。在非功利方面,撇开社会功利这方面不谈,他欲说明个人自决是人权的基础,是任何道德责任发展不可缺少的因素。对于冲突意见,若缺乏自由去选择,人就失去作为道德或理性人的正当威严。在论证过程中,密尔总是先诉诸功利的原因,最后才往往诉诸个人的道德发展来谈。

在以赛亚柏林看来,密尔的终极关怀就是多元性、多样性以及独特的人生选择。[ 以赛亚柏林:《自由四论》,陈小林译,台北:联经出版社,299-308页。转引自江宜桦《自由民主的理路》,新星出版社,2006年,128页。]这是就密尔的“自由原则”而言的,这一原则强调个体性、自由和欲望。但是,密尔一向被看做功利主义的代表,在他的本书和其他的著作中均可看到功利主义的论述,这一“功利原则”强调群体性、幸福和德行。“自由原则”和“功利原则”标示了两种性质不同、理趣相反的对比概念,但二者是不可分离的。只有强调个人的自由,才不会因为群体的幸福和进步任意践踏个人的权益;而只有强调功利,积极的行为才能被期待发生,诸如上法庭作证,保卫国家,保护弱小等。[ 江宜桦《自由民主的理路》,新星出版社,2006年,139页。]

密尔的真理观也与以往的观念有很大不同,在他看来,任何人的意见都要提到公众面前来审判,只要还有一人否认其为真确,它就不能成其为真理。任何被假定为真理的意见都要随时接受反驳,只有在不断地讨论和辩驳中,我们才能渐趋于真理。

个人的思想、言论以及行为的领域,约翰密尔将其划分为两个领域:即只关乎个人利益不对他人的利益构成影响的范围和个人的意见、行为会影响到他人的利益的领域。在个人的领域里一个人可以自由地思考、发表意见和行为,但在这个范围之外,个人的行为就要遵守人们之间的一般规则了。但是这两个领域之间的界限却一直模糊,很多人就批判说人是天生的社会动物,个人的意见和行为不可能会不影响到他人。当然,这在本书当中作者有过反驳。但正是因为界限不够明确,这就对其自由的执行和实践带来了很大的麻烦。

在本书的最后一章当中,作者就一些具体的问题运用其自由的理论做出了判断。但这些判断带有着明显的妥协的意味。例如,他一直强调个人的行动只要不涉及己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个人就不必对社会负责。他也指出不能“由于对他人的利益的可能伤害这一点单独就能够成社会干涉的正当理由”。(102页)但是他又说,社会既有其固有的权利可以借事先预防的方法来排除对它的犯罪。并且举例说,单是喝酒这件事并不能成为法律干涉的恰当问题,但是若有人曾酒后对他人横加强暴,那么法律就要单独对其进行限制。(108页)这不能不说是对于社会责难的某种妥协。

另外,密尔在本书中一贯将未成年的人排除在可运用自由的范围之外,认为他们没有运用自有的能力。并且劲儿把诸东方民族看做未成熟的人群,认为在这样的社会当中不应该推行自由,而应实行专制。但是按照密尔之前的论点看来,一个未成年人假若没有个人的自由,那么他无疑会成为各种社会习惯争相形塑的对象,他根本没有自我选择的权利和能力,那么我不认为若干年后成为一个成熟的人他还会与其他人有什么不同。一个“不成熟”的社会,如果不允许一部分人自由思想,创造发明,那么这个社会无疑将不会“进化”成文明社会。这不能不说是当时西方社会流行的的社会进化论和社会偏见在作怪。

论自由读书笔记范文第2篇

我主要是从伤害原则, 多数人暴虐,言论自由来说一下。 一 伤害原则

1关于伤害原则,又叫做自由原则,不干涉原则。密尔是这样定义的:人类之所以有权有理可依个别或者集体的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的进行干涉,唯一的目的只是自我防卫。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意成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 伤害原则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一个人的行为的任何部分一到有害地影响到他人的利益的时候, 社会对它就有了裁判权。” 二是“当一个人的行为并不影响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利益, 或者除非他们愿意就不需要影响到他们时, 那就根本没有蕴蓄任何这类问题的余地。” 早在法国大革命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中就已经初步显示了这条损害原则, 不过词句构造不如密尔的定义周密。密尔的定义之为经典,是他附加了第二条限制。将这两条综合考察, 我们发现整条原则的精华不在于规定某人自己的利益不是对他实行正当强制的理由, 而在于规定对他人的损害才是对某人实行强制的正当理由, 而且是唯一的理由。举个例子, 国家有义务制止其国民你烧我的我烧你的房子, 而允许你烧你自己的房子。损害原则并不意味着各人只顾自己, 对他人漠漠不关心, 人类彼此之间应当相互鼓励、帮助。但密尔从功利主义出发, 认为每个人对自己的关心总比别人对他的关心要直接与全面。因此别人不能将那些自己认为会对他有好处的想法强加于他。问题是个人并非隔绝于社会之外, 一个人生活中只关自己的部分和涉及他人的部分通常很难区别。密尔给出的原则是, 当一个人由于这种行为而背离了他对某人或一些他人的明确的义务时, 这种行为就不是只关自己的行为, 应当受到道德的质问。他举例说, 一个人由于挥霍而无力偿还债务, 使其债主受损, 就应受到谴责。但是谴责因为根据功利主义原则, 人们只能判断他们自己的利害, 无法判断别人的利害。这里, 我们发现了密尔的矛盾: 一方面, 他承认有一种最佳生活方式存在, 这明显体现在他另一部名著《代议制政府》中, 他宣称理想的政府形式是代议制政府; 另一方面, 他又绝对维护个性的多样化和不同生活方式的共存, 并对普遍经验产生怀疑。损害原则囊括了所有可能的事例, 它将政府的一切可能行为分为两类: 一类是政府必须做的防止任何人对他人的生命、财产等造成故意伤害; 一类是政府不得做的不得为了任何其他目的干涉自由和财产。它排除了任何模糊的中间地带, 这恰恰是密尔的定义最高明之处。但是一些人对“损害”加以重新解释, 就确立了一个不明确的中间地带, 道德警察也就合法产生了。密尔在最后一节谈到了扩大损害原则的问题。他极力反对那种假设: 由于对他人利益的伤害或者可能伤害这一点单独就能构成社会正当干涉的理由, 因此任何时候都能把这种干涉解释为正当。在社会生活中, 人对他人或对利益的损害, 其中有许多甚至大部分是由于匮乏、有限、拥挤、各自钻牛角尖而产生的不可避免的、相当无意的后果。比如说一个人在考试中取得成功, 获得了一个公开选拔的职位。他就不免从他人的损失中收获利益。这些都是生活中常见之事, 国家在损害原则上无权加以制止。

对于这些损害, 我们要么当作社会生活中非付出不可的代价而加以容忍, 要么是同行为者谈判订立免受其害的契约。无论是哪一种做法, 都没有谈论国家义务的余

地。但如果将本来由道德来谴责的损害转变为法律上规定谁应该拥有什么权利, 局面就马上改变。创造权利是国家的一项特权或是义务, 国家创造的权利越多, 就会大大扩展损害原则要求国家有所作为(而不是有所不为) 的领域。因为有些日常生活中的损害,本来国家不得以强制手段压制, 但这样一来却会被重新划为国家必须禁止的侵犯权利的损害。与密尔只将个人对他人的损害作为干涉的唯一正当理由相反, 国家没有一条硬性原则来规定一个更为明确和严格的界限, 它拥有伸缩性极强的自由裁量权, 可以不断将道义权利转化为法律权利。在自由主义发展史上, 对权利越来越重视是自由主义理论的分裂现象中一个至关重要的方面。

2伤害原则下的权自由的范围,即自由的领域。 ①良心的自由: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

体现为“在不论是实践的或是思考的,科学的,道德的或神学的等等一切题目上的意见和情操的绝对自由”。“意见”是表达自己对某一特定问题的独立见解的自由,“情操”则代表着在任何问题的表态上能够保持自己的独立人格。密尔认为,意见自由是国家和社会所必须保障的自由,相反,“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是它对整个人类的掠夺,对后代和现存的一代都是一样对不同意与那个意见的人比对抱持那个意见的人更甚。”密尔认为,意见自由本身也包括出版自由,宣传自由等(发表和刊发意见的自由),因为它和思想自由本身几乎同样重要,所依据的理由又大部分相同,所以在实践上是喝思想自由分不开的。严格说来,意见自由诗内在的,而发表和刊发意见的自由是外在的。离开了后者作为表达的渠道,意见自由本身就无从实现。 ②追求个人志趣和趣味的自由。

具体而言,这“要求自由订立自己的生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性格;要求有自由按照自己所喜欢的去做,当然也不规避会随之而来的后果。”由此可见,这类自由主要包括个性自由和选择自由两类。当然选择自由是依附于个性自由的。

个性自由是密尔着力弘扬的价值。个性体现为一种独特的性格。这种性格当中,甚至被人视为“非理性”的欲望和冲动也是值得珍惜的。密尔指出,“欲望和冲动确是一个完善人类的构成部分,与信赖和约束居于同等地位。所谓的列的冲动具有危险性,只在它没有得到恰当平衡的时候。就是说只在一组目的和意向已发展成为力量而另一些应当与之并列的东西却还微弱而不活跃的时候。”如果社会磨平了人的性格,那么社会也终将失去活力。

选择自由是对自己的行为有最高的决断权,相当于民法中所言的意思自治。密尔认为,“这种自由,只要我们的所作所为无害于我们的同胞,就不应遭他们的妨碍,即使他们认为我们的行为时愚蠢的,背谬或错误的。”换句话说,个人拥有安排自己的计划,进行自己的自由的绝对自由。可能我们的计划,行为有误,然而这毕竟是自己的选择;同样,如果法律社会可以代替个人作出选择,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保护人民的利益,但他的后果是使人失去了行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这个意义上讲,人是自己的主人,也是自己选择的后果的直接承担着者。 ③个人之间相互交往和联合的自由。

“人们又自由为着任何无害于他人的目的而彼此联合,只要参加联合的人们是成年,又不是出于被迫或受骗。”个人相对于国家和社会都是弱小的,要是个人的

微弱声音能够为国家和社会所重视,就必须赋予其交往和联合的权力,这也可以说是宪法中集会结社等权利的理论基础。密尔还特别指出;“当存在自由制度和对自由制度的愿望时,在任何人为的结合的人民中,政府的利害恰恰在相反的方面。这时政府的利害在于保持并恶化他们之间的交恶。”也就是说,国家害怕的正是人民的联合,因而他们总是想方设法来在人民之间制造矛盾,或者通过设定各种强制性措施,不允许人们之间有正当的交往和集合。

二 多数人暴虐

1密尔多数暴政问题提出的时代背景

近代工业大革命的发展和资产阶级革命的兴起, 促进了民主时代的到来。面对民主政治的蓬勃发展, 密尔对此持肯定态度, 认为这是历史的必然趋势, 但他同时认为对于民主更为重要的是在理论上判明民主的特性与影响, 以及在行动上如何在民主时代保持自由。平等和自由都是民主的核心价值, 但二者之间却存在天然的张力, 即平等可能制约自由。 以平等为导向的民主观的陷阱之一是它并不必然保护自由, 而且很可能为了平等而牺牲自由。自由一旦为平等所牺牲, 民主也就必然自趋灭亡。密尔对多数暴政问题的关注就是以平等和自由之间的内在冲突为逻辑出发点的。 2多数人暴虐的界定. 由于时代和立场的差异, 不同的思想家在论述多数暴政时, 其含义和侧重点也有所区别。麦迪逊主要关注的是不受分权限制的政府层面的多数暴政, 柏克所反对的多数暴政则主要指暴民统治, 而托克维尔所论述的多数暴政不仅是政治和政府中的多数暴政, 而且也是社会的专制,因为他发现现代社会对于自由的侵犯不再是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暴政,恰恰是多数人对于少数人的压制,公众对于个人自由的侵犯。同样, 密尔所阐述的多数暴政亦有独特的内涵,他界定为“在民主政治制度下出现的多数人的意志干涉个人自由和侵犯少数权利的现象。”主体是财富占有者,对象是少数派,主要是指有教养的少数人或知识精英群体。 2多数人暴虐的主要表现形式

密尔认为主要表现为阶级立法和社会控制。所谓阶级立法是指议会中掌权的 多数, 不顾社会的普遍利益, 而只是按照自己阶级的利益要求去制定法律。密尔认为阶级立法是各种政府形式都存在的问题, 这是由建立在普遍经验基础上的权力的腐蚀规律决定的。无论是一个人或一个阶级总是关心自身的利益,掌握了权力的人和阶级更容易助长对私利的追求, 即使民主条件下的多数人统治亦是如此。因此,民主制和其他的政府形式一样, 最大的危险之一在于掌权者有害的利益, 这就是阶级立法的危险; 就是意图实现统治阶级眼前的利益,永远损害全体的那种统治的危险。民主制度遵循多数人的意志, 实行多数统治, 多数人就可能凭借自己的优势制定出有利于自己、从而损害少数人利益的政策和法律, 侵害 少数人的正当权益。而社会专制是指多数利用社会文化特别是公共舆论的力量来侵害个人自由, 形成社会习俗的专制, 从而导致人类集体的平庸。密尔指出: 在实际上决定那些在法律惩罚或舆论支持下要大家注意遵守的行为准则的主要东西, 乃是社会的好恶或社会中一些有势力的部分的好恶。多数意志控制的社会舆论和习俗主导一切, 把主流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强加于每个社会成员, 形成对个体的强大社会压力, 把集体意志变成社会每个成员必须遵守的准则。这种社会习俗的专制深刻地渗透于生活细节中, 奴役着人类的灵魂本身, 侵害了少数人的思想自由和言论自由, 扼杀了个性与首创性, 而个性和首创性正是人类发

现真理, 推动社会进步所必需的品质。如果在一个民主的时代里, 既没有了个人独立与自由, 又没有了人的首创性和特异性, 那么不仅人的发展无从谈及, 社会的进步也会停止。

3多数人暴虐的防御的措施

密尔从社会与个人的关系来探讨多数暴政, 在此基础上, 他提出了反对多数暴政的总原则, 即在个人自由与国家和社会控制之间进行合理调整, 并为个人边界与国家和社会边界划定了界限: 第一, 个人行动只要不涉及自身以外什么人的利害, 个人就不必向社会负责; 第二, 关于对他人利益有害的行动, 个人应负责, 并且还应当承受社会或法律的惩罚, 如果社会的意见认为需要用它们来保护的话。因此,权力能够正当地施与文明群体中任何成员的唯一目的只是要防止其对他人的伤害 。在密尔所规定的这条原则即所划定的边界中, 一方面继承了自由主义传统的不干涉的消极自由观; 另一方面在个人自由与个人所拥有的一切权利层面上, 社会的权力不能干涉, 否则就是非法, 就是社会的暴政。

三 言论自由

言论自由是公民自由中最重要的方面,即在科学,道德,政治,文化,宗教信仰等问题上,人民有形成和表达自己意见的自由。关于言论自由,更多关注是在探索真理过程中言论自由的重要作用。他认为,如果我们要发现真理,就须听取可能有的所有观点;言论的自由不应受到干预,因为这种干预会妨碍人把可能有的所有观点表达出来,因而也就妨碍了对真理的讨论和发现。密尔特别指出的是,所有可能有的观点包括无法肯定是正确或错误的观点以及几乎肯定正确的观点。密尔认为即使人们不能确定一个观点是正确还是错误,也不应该它进行压制,因为任何权威对这样一个观点的压制,都表明它假设了自己的绝正确性,可是任何人或团体都可能犯错,权威也是如此,它不能用自己认为绝对正确无需挑战的观点去镇压其它的不同观点。密尔认为也不应该禁止对几乎是正确的观点的质疑和挑战。对正确观点表示异议的言论会挑战那些持有正确观点的人们,使他们不断为自己的观点辩护,这样真理的生命力才不会衰减,也才能够不断向前发展。当人们不再挑战一个观点的正确性时,该观点的生命就在减退。错误的观点是清楚理解和不断发展一个正确观点的必不可少的条件因此,密尔认为,如果要想探索真理,就应该赋予言论充分的自由,让所有不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观点都得到发表,这对探索真理有百益而无一害。由此可密尔言论自由思想具有正反观念相冲突的进步辩证法思想。这种真理说也成为现代新闻自由概念的哲学基础,使得言论自由也由此被界定为基本人权之一。 在密尔的思想中,言论自由不仅包含一个公共的交流平台,还包括那些积极地发表意见、参与论战的人,这些人不仅是为自己而战,同时也是在为社会利益而战。密尔虽是完全的个人主义者,他却没有忽视社会的利益。密尔一再强调:“个性的自由发展乃幸福的主要因素之一;它不仅是与文明、教养、教育、文化同为幸福的因素,而且本身就是所有那些事物的必要部分与条件。” 定

(二)密尔言论自由思想的局限性

密尔的学说固然有其精彩独到之处,但并非是绝对完美的。密尔不同意给予言论自由完全的保护,并试图在保护言论自由时可能带来的利益与不保护这种自由时可能带来的利益之间做出平衡,并在这种权衡的基础上来决定是不是对某种特定的表达是不是做出限制。密尔说:“一切意见是应当允许其自由发表的,但条件

论自由读书笔记范文第3篇

随着课堂教学的进一步的深化改革,每一位教师都在寻找、积累和建构自己的有效教学的经验,力求“低投入,高产出”通过一段时间的教学使学生获得最大长进、发展。笔者认为当前的阅读教学要着眼于几个“点”来优化教学。

一、把握本文的基点

各篇课文的基点各异,教师在解读文本的时候要能准确地把握课文的基点,准确把握课文的价值取向。虽说“一千读者一千个哈姆雷特”,但是毕竟还是“哈姆雷特”,而不会变成“孙悟空”。因此准确解读文本是课堂教学的前提。比如《印度洋上的生死夜》所要表达的是要求人们对社会的责任,作为一个公民所要肩负的社会责任。《月光启蒙》所要把握的是作者对母亲的爱的感激和怀念。

二、找准课堂切入点

就教学来说,选择与切入文本阅读的角度,找到个性化教学的视角,这是有效教学的关键所在。因为这样可以使一堂课的教学内容相对集中,学生学得相对透彻。一篇优秀的文章,总有那种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点”关键的词语、文眼、警句、过渡段、文题,等等。在正确把握文本的基础上,考虑到学生的实际情况,从教材中“掏出”极宝贵的可教因素,通过二度创作,精心设计,突破一点,可以让每一个学生都积极地投入到教学过程中,促使学生的思维的触角深入到文本的内核,从而让课堂成为自主、合作、探究的场所。比如有位老师上的《天鹅的故事》,紧紧抓住“感动”一词,让学生与文本亲密接触,感动老天鹅,感动天鹅群,感动老人,最后感动读者,感动所有的人,让人们懂得人与动物和谐相处,体会到天鹅的顽强和团结精神。

三、捕捉情感兴奋点

有效的教学在于能够了解学生的“需要”以及不同学生之间的“差异”。更重要的是,学生的“需要”和“差异”往往并不限于知识水平,而在于求知热情。这就需要教师不仅要考虑“我应该讲什么知识”,还要考虑“我应该如何让他对这些知识有热情”,善于培植学生的兴奋点,不断地激发和引导学生就某个问题进行质疑、讨论、争辩和探索。教师的教学智慧和教学艺术,就表现在如何合理而有效地点击到学生愿意兴奋、能够兴奋的关键点和关节点上,从而不断推动学生智力和思维水平向更高的层次发展.

四、创设思维生成点

论自由读书笔记范文第4篇

【摘要】自由新诗的自由性,是以诗歌的共性要素为创作前提的。只有遵循诗歌创作的基本法则,在共性要素的必要限制中,它才可能拥有真正的自由;绝对没有限制的自由新诗是不存在的,即便存在也难以成其为“诗”,这是“自由性”与“诗”的艺术辩证关系。

【关键词】自由新诗;“自由”;自由。

一、关于自由新诗

自由新诗是现当代诗体中的一种,19世纪末20世纪初源于欧洲,其特点是诗体结构自由,段数﹑行数﹑字数没有一定规格,语言有自然节奏而不用韵。一般认为,美国诗人惠特曼是自由新诗的创始者,代表作为《草叶集》。五四前后,自由新诗开始在我国流行,如胡适的《尝试集》、郭沫若的《女神》、李金发的《弃妇》等。

自由新诗是新文学领域中的先行者。五四运动前,旧体诗词充斥着腐朽气息:在思想内容上无病呻吟、言之无物;在诗体形式上顽守着陈腐不化的格律。“形式与内容有密切的关系。形式上的束缚,使精神不能自由发展,使良好的内容不能充分表现,若想有一种新内容和新精神,不能不打破那些束缚精神的枷锁镣铐五七言八句的律诗决不能容丰富的材料,28字的绝句决不能写精密的观察,长短一定的七言五言决不能委婉表达出高深的理想和复杂的感情近来的新诗发生,不但打破七言五言的诗体,并且推翻词调曲谱的种种束缚,不拘格律,不拘平仄,不拘长短,有什么题目,做什么诗,诗该怎么做就怎么做”[1]。于是,在语言问题上,胡适把文言诗词和自由新诗弄到了生死对立的地步,而这一主张,又成为了后来自由新诗创作的经典理论。

由于自由新诗的随意性和不确定性,自其诞生以来,便流派纷呈、风格多样,甚至彼此间形同水火、争论不休,无法构建其审美规范并达成审美共识。究其原因,是因为大家都在“瞎子摸象”:触其牙者言象形如萝菔根,触其耳者言如箕,触其脚着言如臼,触其脊者言如麻,触其腹着言如瓮,触其尾者言如麻而且都以自己摸到的是正宗,再不愿承认或包容其它。尤其是新时期以来,自由新诗的随意性愈演愈烈,你方唱罢我登场,诗人们的精神价值已经从崇高、纯洁、美好、自然过渡到了时尚、喧嚣、庸俗、腐烂的方向,大家一味地“先锋”,一味地“解构”,一味地摧毁传统,一味地拉帮结派争先恐后做伪证,于是伪命题、伪概念、伪诗及伪诗人充斥着当代诗坛,大白话(如梨花体、羊羔体、口水诗、废话诗)、大黄话(如垃圾派、下半身)、大黑话(如先锋派、晦涩诗)流行自由新诗界,鱼目混珠,泥沙俱下,令读者敬而远之,极大地阻碍了它的健康发展。

二、自由新诗的“自由”

自由新诗在新文学思潮推动下,摒弃了僵死的文言词语,扫除了旧体诗词唱滥了的那套封建主义的审美情趣,走上了诗体解放的道路,其产生与发展是适应着时代的呼唤的。但是,“由于急切求解放’的历史情结,也由于文言向白话’转换过程中现代汉语尚处于不稳定的状态,20世纪中国诗歌虽然在20年代出现过新月诗派’那样的集体试验、磋商诗歌格律的局面,但格律诗与自由诗并存、对话与互动的格局并没有真正形成。而作为主导形式的自由诗,在急于替代古典诗歌的语言体系和形式秩序时,又对自由’与诗’的辩证关系存在着不少误解,影响了现代汉语诗歌的美学探讨和形式规律的探索。这个问题不能不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基本形式背景的诗歌是文类模糊、缺少本体精神的诗歌,偶然的、权宜性的诗歌,是无法被普遍认同和被传统分享的诗歌。中国新诗的发展最终还要回到自己的美学议题上来。”[2] 由于自由新诗追求创作上的极端“自由”,而创作者把“个性写作”等同于“个人写作”,不厌其烦地对生活琐事与两性肉体作毫无意义的唠叨,并以创作道德沦丧、心灵麻木、人格扭曲的诗作为荣,导致读者群体不断萎缩,甚至“写诗的人比读诗的人多”,昔日的辉煌终成明日黄花。

诗歌是一种精神的产物,缺少了精神的钙质,就成为行尸走肉;诗歌是一种凝炼的语言艺术,无节

制的随意和口水,会令其成为毫无意义的文字游戏。自由新诗不受任何创作约束的“自由”,是当下诗歌创作流弊之源:

一、语言散乱,故作高深。现在的许多自由新诗其实就是散文诗或诗散文分行排列是自由新诗,分段排列是散文诗或诗散文这还算比较好的,更多的其实连散文诗或诗散文也不是,是随笔,是杂言,是无任何意义的大白话。更有甚者,或如三岁的孩子牙牙学语时随意蹦出的前言不搭后语的梦呓般的断句,或如某些小学生作文时生吞活剥的造句,或如精神病人无厘头的胡言乱语,故意让读者不知其所以然。

二、肤浅呈现,一览无余。由于对诗歌语言和形式没有约束,加之作者体验生活的肤浅和太多太盛的理念入诗,不少自由新诗显得平铺直叙,一览无余,即便那些描述社会人生苦难生活的诗作的写实手法也较肤浅,多以旁观姿态和一些生活表象的罗列堆集手法来呈现,而缺乏对现实社会的细致观察和更深刻的刻画,这种过分直露和明快的通病不仅使诗作本身缺乏应有的意境和充沛深刻的感情,也从整体的构成上丧失了诗歌的美感。

三、结构松散,篇幅冗长。纵观当前的自由新诗,普遍存在结构松散、篇幅冗长的弊病:把本来用几行文字就可以很好地阐明主旨的诗歌,硬要人为地拉成散文、小说或者其它载体,好象诗人不写“长诗”、“史诗”,不从篇幅长度上把别人比下去,就愧称诗人似的。

四、孤芳自赏,自我枯萎。时下不少自由新诗,患有一种“自恋症”。很多诗人对诗歌精神与格律形式是持怀疑态度的,甚至是嗤之以鼻、激烈批判。与此同时,他们选择了滑向平庸、堕落、低俗和散漫的深渊中,用媚俗的主题、散乱无章的结构、缺乏风骨的病句、雕虫般的技巧来制造文字垃圾,并自我肯定、自我满足、自我安慰、自我陶醉,最后自我枯萎。

五、急功近利,山头林立。著名诗人北岛说:“自50年代后,诗歌在世界范围内开始走下坡路。这并非意味着苦难不复存在,而是人们不愿再正视它,越来越繁荣的电视等声像媒体,正迎合甚至创造了这种心理。文字退居次要地位。这不仅仅是中国诗歌的问题。没人读诗了,很多诗人放弃写作。这是中国文化中的一大弊病急功近利。商业化败了诗歌的火,因为商业化更急功近利。”[3] 一方面是科技英雄和商业英雄、娱乐英雄取代了诗人艺术家的中心地位,诗歌越来越被推挤到社会的边缘;另一方面是许多诗人诗评家高举着“自由”的旗帜,以其诗作诗评作为谋取名利的工具,他们拉帮结派,炮制种种宣言,成立各类组织,渗透各式平台,不仅对当前诗歌创作进行翻云覆雨、指鹿为马的干涉,还利用相互吹捧、炒作、甚至漫骂和人身攻击来吸引眼球,千方百计地寻觅着出名捞利的机会。而一旦“修成正果”,在各地如火如荼举行的各类研讨会、评奖会和笔会中,就总是少不了他们忙碌的身影,自然出场费他们也没有少拿。虽然自由新诗山头林立,乱花迷眼,但却缺乏真正意义上的大师级诗人,也缺乏让读者心灵震颤的经典诗歌。

三、自由新诗的自由

中国古诗形神兼备、简洁典雅、意境深远,是世界诗歌史上所罕见的。但白话新诗却失去了应有的魅力,正逐渐走向衰落,这不能不引起我们反思。

德国大诗人歌德认为:“在限制中才显出能手,只有法则能给我们自由”;英国著名诗人艾略特认为:“对想干好一件事的人来说,没有一首诗是自由的某种平易的格律的幽灵应当潜伏在即或是最自由’的诗的花毯后面,当我们昏昏欲睡的时候,它驱使我们;当我们惊醒之际,它又悄然隐去。换言之,只有当自由在人为的限制下时,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由”;中国现代著名诗人闻一多认为:“诗所以能激发情感,完全在它的节奏;节奏便是格律。越有魄力的作家,越是要戴着脚镣跳舞才跳得痛快,跳得好。只有不会跳舞的才怪脚镣碍事,只有不会作诗的才感觉格律的缚束。对于不会作诗的,格律是表现的障碍物;对于一个作家,格律便成了表现的利器。世上只有节奏比较简单的散文,决不能有没有节奏的诗。本来诗一向就没有脱离过格律或节奏”[4];中国现代著名诗人宗白华也认为:“用一种美的文字音律的绘画的文字表写人底情绪中的意境这能表写的,适当的文字就是诗的形’,那所表写的意境’,就是诗的质’。换一句话说:诗的形’就是诗中的音节和词句的构造诗的;质’就是诗人的感想情绪。所以要想写出好诗真诗,就不得不在这两方面注意”[5]。可见诗歌是没有绝对的自由和自主的,古今中外概不例外。诗人反叛僵化的形式是为新形式的到来作准备,而不是在“自由”的名义下把诗歌写成拙劣的散文或小说,甚至毫无意义的口水。只要是写诗,就要遵循一定的规律,就该受到一定的约束。当前汉语自由新诗创作,不能完全以西方自由诗标准

为圭臬,同时需要重视自己的民族、语言和音乐的特点,在中西诗艺交融下使其恢复活力,走上健康发展之大道。

无论是格律诗词还是自由新诗,它们首先必须是“诗”,必须具有汉语诗歌的共性特征。简言之,自由新诗也必须要具有:

一、抒情性。现代著名诗人郭沫若认为:“诗的本职专在抒情,诗是通过抒发情感来反映现实和认识现实的,但它抒发的情感不限抒个人的情,它要抒时代的情,抒大众的情”[6]。抒情性是诗歌的根本艺术特征和灵魂,尽管《诗经》所反映的内容与我们相距十分遥远,但它之所以能够流传下来,就是因为它反映了三千年前的人们的喜怒哀乐的情感,让我们为其真挚饱满的诗情所打动。

二、意象美。台湾著名诗人余光中在《论意象》中写道:“意象是构成诗歌艺术的基本条件之一,我们似乎很难想象一首没有意象的诗,正如我们很难想象一首没有节奏的诗。”诗歌的思想感情必须通过清新、灵动、贴切的形象化的语言来传达。因此,营造新奇的意象是诗歌创作的核心,而脱离或排斥意象,就会导致诗歌的概念化,成为空洞的口号和苍白无力的陈述。诗歌形象化使读者得到美的感受,更容易理解和接受。

三、语言美。唐代大诗人杜甫在《江上值水如海势聊短述》中云:“为人性僻耽佳句,语不惊人死不休”。诗歌没有小说那样的曲折离奇的故事情节,没有戏剧那样的尖锐的矛盾冲突,只有凝炼、准确、张驰有力、富于色彩的语言,诗人要用生花妙笔,把平淡无奇的文字,组合成优美、生动、有余韵的诗歌语言,抒发满腔的激情,从而打动读者内心深处的心弦。

四、音乐美。诗歌与音乐,是各类文艺中最接近的两种艺术。诗歌的音乐美,体现在节奏和押韵上。自由新诗的自由性,决定了其可能拒绝刻意的音韵节奏对称和平仄关系,但它却不能够没有内在的节律和自然的音韵协调,分行也必须伴随意蕴的需要而定。没有抑扬顿挫的音韵节奏,便难以传达出诗歌要表达的情感,不能从心理上引起读者的共鸣。

五、意境美。意境是指诗人的主观情意(意)和客观物景(境)互相交融而成的艺术境界。一首诗只有意没有境,只是一个空洞的口号;只有境没有意,犹如一个死寂的世界。诗歌是一种精神食粮,自然和谐、积极健康、崇高美好、情景交融的意境,能够带给读者以美的享受和启迪。

一语概之,自由新诗的自由性,是以诗歌的共性要素为创作前提的。只有遵循诗歌创作的基本法则,在共性要素的必要限制中,它才可能拥有真正的自由;绝对没有限制的自由新诗是不存在的,即便存在也难以成其为“诗”,这是“自由性”与“诗”的艺术辩证关系。

路遥知马力。期望自由新诗能够充实当代意识,扩充题材领域,探求内在节律,促进审美规范,达成审美共识,驰骋在诗的王国里,与格律体新诗、当代诗词互相借鉴、相互启迪、逐步完善,共同推动中国当代诗歌的稳健发展,最终实现中国当代诗歌的真正繁荣。

【参考文献】

[1]胡适.谈新诗[c]//中国新文学大系建设理论集.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0年. [2]王光明.自由诗与中国新诗//百度文库. [3]老枪/北岛.北岛答记者问实录//新华网.2003-03-04 15:29:40. [4]闻一多.诗的格律[J].北京晨报副刊,1926.5.13. [5]宗白华.新诗略谈//少年中国.一卷8期. [6]沫若诗话,第109页,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

(摘自《上海诗人》2012年2期)

论自由读书笔记范文第5篇

密尔《论自由》的目的在于界定群己权界,提出了关于自由的两个原则:个人在不伤害他人利益的情况下可以做任何想做的事情;国家或社会如果要干预个人行为,唯一的动机是社会保护。在这两个原则的支配下,任何个人的行为,在不涉及他人的情况下,他成了个人的最高主权者。因此,个人自由成了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边界:你的自由,我的边界;我的自由,你的边界。自由的含义体现为严复所归纳的“自为造因,自受报果”。在国家与个人的关系当中,自由的意义则体现为两个方面:

一方面,个人自由拥有的不被干涉的空间,是个人对自己行为的充分自主,对行为结果的自我承担。在个人自由发展的环境中,个人的独立性不断培养出来。个人拥有的自由保证了个人不需要对权力的唯唯诺诺,国家对个人空间的不干预,使得国家对个人的思想不能一致化。密尔在《功利主义》中提出,快乐分为高级快乐和低级快乐。高级快乐是精神上的快乐,而低级快乐是物质上的快乐。人们只要经历了这两种快乐,就会更加享受精神上的快乐而非仅仅追求物质快乐。因此,自由提供给个人的是精神上的快乐,是个性的自由发展。如帕斯卡尔所言,人是一支会思想的芦苇。人区别于动物正是在于人是会思想的动物,思想是人之所以为人的原因。对自由的渴望,是每一个人本能的需求。

自由对个人的充分发展,更是社会进步的前提,是人类幸福的基础。功利主义认为,幸福是人们追求的唯一目的,而幸福也是多元的,自由、正义、美德、诚信等等都是实现幸福的手段。自由所实现的当然是“最大多少人的最大幸福”。密尔写到,“一国当中,人们性格的多样化,然后国家才有具有活力。”个人自由培养的独立性的个人,是社会进步、国家强大的重要基础。自由社会带来的是自由的、异质化的个人,异质化的个人带来的是思想的创新,人们智力水平的提高。因为在专制社会中,个人根本无自由可言,权力对思想压制有本能的爱好,这种压制带来的是众多同质的愚民。愚民是专制者巩固权力的手段。因此,人民越是独立,国家越是强大。迪尔克姆认为,分工越细,个性越鲜明,每个人对社会和其他人的依赖性越深,因而社会整体的统一性也就越大。“和实生物,同则不继。”个人自由是异质化个人的保证,异质化个人是形成一个有机社会的条件。霍布豪斯认为,自由主义的核心是懂得进步不是一个机械装置的问题,而是解放活的精神力量问题。好的机制必须能够提供渠道,让这种力量通行无阻,使社会结构生气勃勃。

另一方面,个人自由的确立,是对国家的一种约束。密尔看到了民主政治中,少数服从多数所产生的“多数人暴政”。专制的武断是可以看得见,但多数人暴政带来的后果却总是在无形当中,其影响是所有人都难以逃避的。可以说,多数人的暴政产生的恶丝毫不亚于专制产生的恶。多数人暴政在托克维尔《论美国民主》中得到了充分的论述,作为同时代的思想家,密尔在《自传》中坦言,对多数人暴政的论述受到了托克维尔思想的影响,他们都意识到了民主政治中多数人利用民主的工具对少数人自由的压迫。密尔对个人自由的呼吁,目的在于防止群体对个人的干涉,损害个人的自由。《论自由》提出的两个原则,是对群体和个人权力界限的划定,更是对个人自由的保护,和对群体权力的约束。个人拥有的对自身行为的自主权,是一种个人权利不得随意侵犯的权利,要求国家权力作为群体组织对个体权利的尊重。

个人自由对群体的约束,使得国家的职能须重新界定。密尔对实现自由要义的要求是政府“代民之谋不若听民自谋”。民众之事,让政府来做,不如让民众自己来做,因为最关乎民众切身利益的事情,他们知道怎么做最合适。如果民众所以的事情都需要政府过问,那么政府的权力将会越来越大,这样势必对剥夺个人的自由。在个人与国家关系上,自由的实现需要个人权利的可捍卫,国家权力的可控制。霍布豪斯在《自由主义》提出,国家的职责是为正常健康的公民创造自食其力的条件。为确保个人的自由,政府所做的是提供一个个人个性得以自由发展的社会环境。因此,密尔认为,国家最重要的天职在于扶植国民,培养他们独立自治的能力。为促进公民独立自治的培养,国家权力必须下放,赋予地方权力更多的自治性,鼓励基层民众自主管理。这也是托克维尔在《论美国民主》中所发现的:美国民主的要义在于地方自治组织的发达。

19世纪是自由主义蓬勃发展的年代,各种自由学说不断涌现。密尔对自由理论的阐述,之所以在如今仍具有不可替代的影响力,恐怕在于个人自由是每一个人发展都不能或缺的,这是“对个人自由最动人心弦、最强有力的辩护”。这样一种渴望没有地域之分,没有民族之分,它仅仅是人们内心最本能追求,是对黎明前黑暗的一声呐喊。自由就像是一束光,对生在光明中的人们如此司空见惯,但对黑暗却具有强大的穿透力。

论自由读书笔记范文第6篇

这条原则就是:人类之所以有理有权可以个别地或者集体地对其中任何分子的行动自由进行干涉,唯一目的只是自我防卫。这就是说,对于文明群体中的任何一员,所以能够施用一种权力以反其意志而不失为正当,唯一的目的只是要防止对他人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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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7、 任何人的行为,只有涉及他人的那部分才须对社会负责。

人类自由的适当领域:意识的内向境地思想和言论自由;趣味和志趣的自由;个人之间相互联合的自由。

唯一实称其名的自由,乃是按照我们自己的道路去追求我们自己的好处的自由,只要我们不试图剥夺他们的这种自由,不试图阻碍他们取得这种自由的努力。 迫使一个意见不能发表的特殊罪恶乃在它是对整个人类的掠夺!

我们永远不能确信我们所力图窒闭的意见是一个谬误的意见,假如我们确信,要窒闭它仍然是一个罪恶;

使得我们这个过度不能成为一个精神自由的地方的正是这一点,正是人们对于不信仰他们所重视的信条的人所抱的意见和所怀的情绪。在获取很长的时间里,法律惩罚的主要害处就在它加强了社会的诋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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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我们现在仅仅有点社会的不宽容,这既不杀死一个人,也不拔除什么意见,但是这却诱导人们把意见遮掩起来,或者避免积极努力去传布意见;

这在保持知识界中的宁静,保持其中的一切事物都一仍旧惯的进行方面,倒不失为一个便宜的方案,但是为知识方面这种平静所付出的代价确实牺牲掉人类心灵中的全部道德勇敢性。 人类应当有自由去形成意见并且无保留地发表意见; 天才只能在自由的空气里自由地呼吸 ;

人类对于自由的珍重一般总是远远不及对于权力的珍重的;

人生在世为了生活,不是为了改革,所以对付一个不合理的制度,最好的办法就是立即地抵制!龙应台《难局》写梭罗

如果这个社会制度中有畅通的管道让小市民去表达它的意愿,去实现它的要求,它就不会郁积到近乎爆炸的程度。龙应台《美国不是我们的家》

宪法第三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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