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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亲属回避制度范文

来源:盘古文库作者:莲生三十二2025-09-181

领导干部亲属回避制度范文第1篇

总部人力(011)号

关于员工亲属回避及同学、原单位同事

进入公司的备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

总则

为进一步建立公平、公正的公司氛围,规范用人制度和岗位操作行为,规避公司业务操作风险和预防各类利益冲突事件的发生,确保公司声誉及公司、客户利益,促进公司健康、持续、和谐、快速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对像

全集团所有员工(分为高管,其它员工) 第三条

名词解释

3.1亲属回避:是指为了避免员工亲属在公司任职产生消极影响及对公司利益或潜在利益造成的损害而对与互为亲属的员工公司任职所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3.2同学、原单位同事进入公司备案:是指为了避免员工的同学、原单位同事进入公司任职对公司的利益或潜在的利益造成影响和损害,在员工同学、原单位同事进入公司需向所属人力资源部说明和备案的规定。

第四条 高管的亲属回避和同学、原单位同事进入公司备案的内容

4.1 亲属回避内容:

4.1.1公司高管不得介绍、录用与自己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的相关关系人员进入公司工作。如经发现将立即解除被介绍员工的劳动关系并不给予任何补偿,给予介绍人警告并处严重过失处罚,如果警告不听者或情况严重者,给予降职或解除高管劳动关系并不给予任何补偿. 4.1.2 对已录用的在职与公司高管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人员,高管在规定发出一周之内向所属人力部门提报,由人力部门协调和高管有亲属公司的员工在规定发出一个月之内离职。如在一个月内因高管原因未解除,将给予高管降职,情况严重者解除高管劳动关系并不给予补偿。

4.1.3 对进入公司后发展成为与公司高管存在夫妻关系的人员,一经确立恋爱关系或结婚需有一方立即向所属人力部门提出离职,如果隐瞒不报,一经发现,将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并不给予补偿。

4.2同学、原单位同事进入公司备案内容:公司高管介绍同学、原单位同事进入公司的需提前和所属人力部门说明,人力部门视情况进行面试和后期的录用并进行备案。如果高管介绍同学、原单位同事提前没有说明但已经录用入职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发现将给予高管严重过失单处罚。

第五条 其它员工的亲属回避和同学、原单位同事进入公司备案的内容

5.1亲属回避内容:

5.1.1公司其它员工不得介绍、录用与自己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的相关关系人员进入公司工作。如经发现将立即解除被介绍员工的劳动关系并不给予任何补偿,给予介绍人警告并处严重过失处罚,如果警告不听者或情况严重者,给予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给予任何补偿. 5.1.2 对已录用的在职与公司其它员工存在“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及其配偶关系、近姻亲关系”的人员,其它员工在规定发出一周之内向所属人力部门提报,由人力部门协调和其它员工有亲属公司的员工在规定发出一个月之内离职。如在一个月内因其它员工原因未解除或隐瞒不报者,一经发现将给予解除其它员工劳动关系并不给予补偿。

5.1.3 对在进入公司后发展成为恋爱关系或夫妻关系的其它员工,双方一经确立恋爱关系或夫妻关系,所属人力部门应协调双方不能在同一部门上下级、有利益相关的不同部门或岗位任职,如果双方不服从组织的调配,公司有权调离相关岗位,情况严重者将解除一方或两方的劳动关系并不给予补偿。

5.2同学、原单位同事进入公司备案内容:公司其它员工介绍同学、原单位同事进入公司的需提前和所属人力部门说明,人力部门视情况进行面试和后期的录用并进行备案。如果其它员工介绍同学、原单位同事提前没有说明但已经录用入职且造成不良影响的,一经发现将给予高管严重过失单处罚。 第六条 监督检查

各职能部门、各分公司应对本规定执行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犯本规定的,应及时采取行政措施加以纠正,最后期限是12月30日调整、处理完毕。如果所属部门针对第

四、第五条涉及的高管、其它员工针对亲属回避,同学、原单位同事进入公司备案情况在知情的情况下不按照相关规定及时采取行政措施加以纠正经提醒改正者给予部门第一负责人严重过失单处罚,如果知情但拒不执行的视情况将给予部门第一负责人降职或解除劳动关系并不给予补偿。 第七条 举报

领导干部亲属回避制度范文第2篇

豁免亲属出庭作证制度, 其立法精神是保障人权, 维护亲属关系, 维持社会和谐以及司法公正。诚然, 此项制度既对控诉方有利, 又具有一定的证据法意义和社会意义。但是笔者认为, 这些优势不具有宏观长远性, 是治标不治本的做法, 其本质上不利于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也不利于保障基本人权, 更不能通过从根本上化解矛盾, 良性维系家庭关系与和谐社会。

二、亲属出庭作证豁免概述

亲属出庭作证豁免, 是指在刑事诉讼中, 被告的配偶、 父母、子女可以免除强制出庭作证义务。此项制度规定在我国现行刑诉法第188条第1款中“经人民法院通知, 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 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 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结合刑诉法第60条有关于证人的规定, 可知我国法律规定亲属具有作证的义务, 但是却可以免除其被强制出庭。

三、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存在不合理性

( 一) 以消极被动的逃避方式解决问题

逃避, 看起来是一种解决问题的办法, 但只是表面性的, 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便是采取这一被动方式, 来逃避亲情的为难和责难。证人证言具有人的主观约束性, 因此较其他证据形式而言更具有不可靠性, 更需要通过质证发现案件真实。这种发现真实的机会, 因为亲属证人的亲情为难而不敢面对或羞于面对而丧失; 被告也会因无法与证人进行当面质证, 而无法消除对证言的合理怀疑, 不能给与双方的心理创伤一个释然的机会, 这既不利于发现案件真实, 也不利于个人关系、家庭关系和社会关系的维系。

另一方面, 如果被告介怀其亲属证人对其作出不利指正, 那么该亲属证人是否出庭的社会效果不会有明显的区别。相反, 通过积极的面对, 正视感情为难, 亲属证人和被告人当庭面对, 通过举证、询问和质证的过程, 化解猜忌、排除合理怀疑, 相互理解、认可和释然, 才更符合情理, 更有利于维系良性家庭关系。

( 二) 与“亲亲相隐”之目的渐行渐远

“亲亲得相首匿”是我国古代刑罚适用原则之一, “亲亲相隐, 直在其中”的伦理观念在我国法律思想中源远流长, 其目的是保护亲人, 尊重亲情和人伦。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 表面上看是在立法中对这一传统法律思想的继承和映射。但实效上, 却与这一思想之目的悖行。原因在于, 这一制度更有利于控诉方, 不利于被告人。具有作证义务的亲属, 作为控诉方的证人, 已然将对被告人作出不利证言。而为了防止亲属证人和被告在当庭质证中因受感情牵绊而翻证或者作伪证, 以及避免亲情为难而使家庭关系破裂, 就舍弃了被告的质证权。这种以舍弃被告人的权利来满足刑事追诉, 实则是在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间做出了价值衡量, 显然对被告人是不利的。

相反, 让亲属证人出庭, 与被告人面对面进行庭审质证, 排除证据合理怀疑, 更利于发现案情真实, 对于控诉方都得到公正审判, 通过防止不公正、不合法的定罪来对被告进行保护, 才是对亲亲相隐这一法律思想的正向贯彻。

( 三) 剥夺了被告人对质权, 违反正当程序原则

被告人对质权是指被告人对于不利自己的证人证词进行质询的权利。作为一项证明案件真实的证明方法, 它发挥着保障人权, 尊重被告人人格尊严和保障其主体地位的作用。被告人通过对质, 避免其被动全盘接收控诉方指控, 从而防止不公正、不合法的审判。

刑诉法第47规定: “证人证言必须法庭上经过公诉人、 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讯问、质证, 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并且经过查实以后, 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这样, 通过直接言词原则的确立, 对被告人的对质权进行了实质性的保障。而亲属出庭作证豁免, 直接剥夺了被告人行使对质权, 这不符合刑诉法该条之规定, 违反了正当程序原则。

( 四) 不利于实现证据法之发现案件真实的目的

正如威格莫尔所主张的, 发现真实是对质权的唯一功能, 利用对证人进行面对面对质, 确保其陈述的真实性, 是证据法的目的。

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的证据法意义在于, 通过避免亲属之间面对面质证, 能够防止或者降低证人受亲情牵绊, 影响证言的真实性或者做出翻证、伪证的风险。这实质也是一种消极的应对方式。证人如果会因亲情牵绊而做伪证或翻证, 不是靠避免庭审中面对亲人就能做到的。相反, 在庭审中, 通过证人宣誓, 签保证书等方式, 或者慑于法庭的威严, 以及控辩双方的富有技巧的询问、对质过程, 更有利于证人作出符合案件真实的证言。

( 五) 不符合直接言词原则

概括的讲, 直接言词原则就是指证人证言在庭审、法庭辩论在庭审以及法官审判在庭审。证人直接出庭是直接言词原则的内在要求, 即所有提供言词证据的主体必须出庭, 当庭接受交叉询问, 以检验其言词陈述的真实性。未经法庭直接质证的言词证据不得作为定罪量刑的证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有关交叉询问规则, 证人出庭作证规定等体现了直接言词原则的精神。

亲属出庭作证豁免, 阻断了证人出庭作证, 因此不能进行当庭交叉询问、质证, 不符合该规则的精神。

( 六) 与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相矛盾

我国现行刑诉法第59条和187条的规定, 体现了传闻证据排除规则的精神。传闻证据因其存在于庭审及庭审准备期间以外, 可能存在失真, 又无法通过交叉询问、当庭对质来对其真实性进行查证, 并且又不是在裁判法官面前所作陈述, 因不可靠和不可信而被法律所排除适用。正如特纳所述, 传闻证据由于传播过程中的错误和人为的欺骗, 很容易被歪曲, 证人既不能对其证言起誓, 也不会受到质证, 因而其可信程度得不到检验。

根据亲属证人出庭作证豁免制度, 证人可以在庭外提供证人证言, 即使符合刑诉法第187条的规定, 其也可以免除出庭作证。亲属证人如果不出庭, 在裁判法官面前陈述、 进行交叉询问和接受质证, 那么其在庭审外形成的任何形式的证言都是传闻证据。根据该规则的精神和我国刑诉法59条和187条的规定, 不能被采用作为被告有罪的证据, 依法应当被排除。

四、结语

根据我国刑诉法第187条之规定, 强制一般证人出庭要符合三项条件, 即“有异议”“有必要”“对定罪量刑具有重大影响”。这三项条件缺一不可, 同时对定罪量刑、人权保障、司法公正均具有重大意义。“举轻以明重”, 既然对于一般常态化证人证言, 符合以上三项条件者, 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接受质证, 那么对于亲属证人作出不利于被告人证言的此种非常态化情形, 更应该接受庭审质证。通过出庭质证, 一方面排除对非常态化表现的合理怀疑, 一方面发现案件真实。真正通过正面遵守正当程序原则、直接言词原则和传闻证据排除原则, 来彰显和维护司法权威、司法公正, 真正保障人权。

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正式确立了我国亲属出庭作证豁免制度, 这一制度的立法精神是保障人权, 维护亲属关系以及司法公正。但是, 笔者分别从哲学、历史理论、证据法以及诉讼法基本原则角度进行思考, 发现这一制度存在不合理性, 包括以逃避方式被动处理问题、剥夺被告对质权、违反直接言词原则和传闻证据排除原则等。

关键词:亲属出庭豁免,对质,直接言词,传闻证据

参考文献

[1] 郭天武.论我国刑事被告人的对质权[J].政治与法律, 2010 (7) .

[2] 王兆鹏.美国刑事诉讼法[M].台湾:台湾元照出版有限公司, 2004:380.

领导干部亲属回避制度范文第3篇

张倩 2010211616

摘要 语言本身就是一种文化,而它也是文化的承载物,方言又是一种特别的语言文化。本文以恩施方言为对象,对其称谓系统进行分类与探讨,并从中总结出它所具有的文化内涵,发现了它对当地文化有很好的反映。 关键词 恩施方言 亲属称谓 文化

恩施位于湖北省的西南端,与重庆、湖南相邻,汉族、苗族、土家族混居。恩施方言属于西南官话成渝片,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民族混居,使恩施方言有很多独特的地方,也形成了恩施地区独特的民俗文化。而亲属称谓又是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使用较多的词汇系统,我们就以恩施方言的称谓系统为中心,对其进行描述,并对其文化内涵进行探讨。

称谓系统包括两类:社交称谓和亲属称谓,亲属称谓包括同姓的本族和异姓的外族,亲属称谓的系统非常庞大,这里从血亲和姻亲两个方面来对其进行介绍:

一、 血亲称谓系统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以具有共同祖先为特征。血亲里面又包括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其亲属称谓系统也分为这两类。

(一) 直系亲属称谓系统

直系血亲是指有直系关系的亲属,从自身往上数的亲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均为长辈直系血亲。从自身往下数的亲生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均为晚辈直系血亲。

1、长辈亲属称谓

(1)父亲:爸爸、嗲、伯伯;(2)母亲:妈、伯娘;(3)祖父:爷爷、公公、伢伢、嗲嗲;(4)祖母:奶奶、婆婆、娘娘;(5)外祖父:嘎公;(6):外祖母:嘎嘎;(7)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太太,从这一代往上都统称为太太。

2、晚辈亲属称谓 (1)儿子:儿;(2)女儿:女、姑娘、儿;(3)孙子:孙娃儿;(4)孙女:孙姑娘、孙女;(5)外孙:外孙;(6)外孙女:外孙女;(7)曾孙(女):曾孙(女);(8)曾外孙(女):曾外孙(女);(9)重孙(女):这一代及以下都统称重孙(女)。

(二) 旁系亲属称谓系统

旁系亲属是指非直系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在恩施方言中旁系亲属称谓主要有以下几类:

1、父系旁系亲属 甲:(1)哥哥:哥哥;(2)姐姐:姐姐;(3)弟弟:弟娃儿、佬佬;(4)妹妹:妹妹、妹娃儿;(5)堂兄:一般以其名字的最后一个字+哥哥称呼;(6)堂弟:弟娃儿、佬佬;(7)堂姐:一般以其名字的最后一个字+姐姐称呼;(8)堂妹:妹妹、妹娃儿。

乙:(1)伯父:伯伯,通常父母那一代的兄弟姐妹都很多,为了区别,根据排行在前面加上“大”、“二”、“三”等再加上“伯伯”称呼;(2)叔叔:叔叔、幺幺;(3)姑母:孃孃,根据排行在前面加“大”、“二”、“小”等称呼,对于比父亲小的姑母,也有的以小爸爸称呼;(4)堂伯父(父亲的堂兄):伯伯,并根

据排行加以区别;(5)堂叔父(父亲的堂弟):叔叔、幺幺;(6)堂姑母(父亲的堂姊妹):统以孃孃称呼。

丙:(1)堂祖父(祖父的兄弟):以排行+爷爷或嗲嗲称呼;(2)姑祖母(祖父的姐妹):姑婆;(3)舅祖父(祖母的兄弟):舅爷爷;(4)舅祖母(祖母的姐妹):姨婆婆。

丁:(1)侄子(女)(自己兄弟的孩子):侄儿子(姑娘),自己堂兄弟的孩子也是一样的称呼。

2、母系旁系亲属 甲:(1)表哥:哥哥,或前面加上其名字的最后一个字;(2)表姐:姐姐,或前面加上其名字的最后一个字;(3)表弟:弟娃儿、佬佬;(4)表妹:妹妹、妹娃儿。

乙:(1)舅父:舅舅,前面加上排行如“大”、“二”、“小”、“幺”;(2)姨妈:比母亲大的,排行+姨,如“大姨”、“二姨”,比母亲小的称呼“幺姨”也可统称为姨娘;(3)表姨妈、表舅父:和自己的亲姨妈、舅父一样的称呼。

丙:(1)堂外祖父(外祖父的兄弟):比外祖父大的,以排行+嘎公称呼,比外祖父小的以幺嘎公称呼;(2)姑外祖母(外祖父的姐妹):姑嘎嘎;(3)姨外祖母(外祖母的姐妹):姨嘎嘎;(4)姨外祖父(外祖母的兄弟):舅嘎公。

丁:(1)外甥(女)(自己姐妹的孩子):外甥(女);自己表姐妹的孩子也是一样的称呼。

二、 姻亲称谓系统

姻亲指没有血缘关系,以婚姻关系为中介产生的亲属关系,如夫妻关系。姻亲称谓则是由姻亲产生的亲属关系中的称谓,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 姻亲中的长辈亲属称谓 甲:(1)婆婆(丈夫的母亲):婆子妈,大多跟随丈夫而称呼妈;(2)公公(丈夫的父亲):公公老儿,大多跟随丈夫而称呼爸爸、嗲或者伯伯;(3)岳母(妻子的母亲):亲娘、丈母娘,大多随妻子称呼妈;(4)岳父:亲爷、丈老儿,大多随妻子称呼;(5)再往上的都是随丈夫或妻子而称呼。

乙:(1)姑父:姑爷;(2)伯母:伯娘,在前面可以加上排行,如“大伯娘”;(3)叔母:婶娘、幺婶娘;(4)舅母:舅娘,在前面可以加上排行,如“二舅娘”、“幺舅娘”;(5)姨父:姨姨。

(二)姻亲中的平辈亲属称谓 (1)丈夫:我们屋里的、男客;(2)妻子:媳妇儿、我们屋里的;(3)姐夫:姐夫、姐夫哥;(4)嫂子:嫂嫂;(5)妹夫:妹夫;(6)弟媳:弟媳妇儿;(7)大小姨子(妻子的姐妹):姨姐姐、姨妹儿;(8)小舅子(妻子的兄弟):舅老倌;(8)对丈夫的兄弟姐妹随丈夫称呼。

(三)姻亲中后辈亲属称谓 (1)媳妇(儿子的妻子):儿媳妇;(2)女婿:女婿;(3)孙媳妇、孙女婿:孙媳妇、孙女婿;(3)外孙媳妇、外孙女婿:外孙媳妇、外孙女婿;(4)再往下为曾孙、重孙媳妇、女婿。

三、恩施方言亲属称谓系统的文化内涵 语言是社会文化的镜子,一种语言在形成的过程中一定会与它产生的社会相融合,从而带有那个社会的各种文化特点。恩施方言的称谓系统作为一种语言现象,里面也包含了很多当地的文化特色,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它所具有的文化内涵。

(一)恩施方言称谓系统很大,尤其是对长辈的称呼分的非常细致,从父辈到祖父辈,其中有伯伯、叔叔、舅舅、姑婆、舅公等等称谓,直系、旁系、姻亲、血亲都分的很清楚,而对后辈的称呼则相对较少,粗略来看只有儿女、孙子(女)、侄儿子(姑娘)、外孙(女)、外甥(女)等几类。同时,对长辈的称呼特别注重排行,例如在父亲的兄弟这一类里,就要按排行来进行称呼“大伯伯”、“二伯伯”,比父亲小则称呼“叔叔”或“幺幺”(幺,是最小的意思,在恩施方言中很常见),其他如舅父、姨妈都要按排行区分开来,而对晚辈的称呼则没有排行观念。从这里面我们可以看出两点,一是对于长辈的重视与尊敬,二是对于长幼次序的强调,这些都反映了当地文化对于长幼尊卑观念的重视。

(二)在恩施方言称谓系统中,有时一个对象有几个称谓,例如对祖父,就有爷爷、嗲嗲、公公、伢伢几种叫法,而这种差别通常是存在于不同姓氏之间的。恩施地处山区,到现在大部分地方还是维持着一个地方以一个姓氏、一个宗族聚居为主的状态。田姓一般称呼祖父为爷爷,张姓称呼为公公,在以王姓为主的地方,称呼祖父为伢伢,这种差异反映了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以地缘为基础,以族姓为依托的一些特征。

(三)在恩施方言中,有的称呼自己的父亲为伯伯,母亲为伯娘,这其实是对伯父与伯母的称呼,这是当地的一种习俗。即有的人认为自己的孩子不好养,为了让孩子好好长大,就要贱养,即不让孩子和自己过于亲密,以伯父伯母的身份把他们养大,这其实是当地一种比较迷信的思想,和很多地方给孩子起名叫狗儿等类似,这种比较传统的迷信思想也通过亲属称谓反映了出来。

(四)有的称呼女儿为儿,称呼最小的姑姑为小爸爸,这都是对男性的一种称谓,这反映了对生男孩的某种期待,或者是把女孩当作男孩养,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传统家庭观念重男轻女的一种表现。

(五)恩施方言中对堂亲表亲并不是分的很清楚,例如堂兄表兄都是同样以哥哥称呼,并没有亲疏之分。在姻亲称谓中,除了少数,大多都是随夫妻中的另一方而称呼的,也就是把姻亲关系从称呼上纳入自己的血亲,如称呼妻子的母亲作妈,称呼妻子的父亲做爸爸等,这反映了对亲属关系的一种重视。将整个姻亲、血亲都纳入自己最亲密的范围中,以维系良好的亲戚关系,维系宗族团结,这是当地重亲戚关系民风的一种表现。

亲属称谓,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最多的词汇系统,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也对生活有着深刻的反映。恩施方言的亲属称谓系统作为恩施方言的一个部分,它以其对当地文化的深刻反映,让我们认识到方言与当地文化的密切关系,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了语言对社会文化的吸收与包容。

参考文献

胡明扬 1987年《北京话初探》商务印书馆

领导干部亲属回避制度范文第4篇

张倩 2010211616

摘要 语言本身就是一种文化,而它也是文化的承载物,方言又是一种特别的语言文化。本文以恩施方言为对象,对其称谓系统进行分类与探讨,并从中总结出它所具有的文化内涵,发现了它对当地文化有很好的反映。 关键词 恩施方言 亲属称谓 文化

恩施位于湖北省的西南端,与重庆、湖南相邻,汉族、苗族、土家族混居。恩施方言属于西南官话成渝片,特殊的地理位置和民族混居,使恩施方言有很多独特的地方,也形成了恩施地区独特的民俗文化。而亲属称谓又是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使用较多的词汇系统,我们就以恩施方言的称谓系统为中心,对其进行描述,并对其文化内涵进行探讨。

称谓系统包括两类:社交称谓和亲属称谓,亲属称谓包括同姓的本族和异姓的外族,亲属称谓的系统非常庞大,这里从血亲和姻亲两个方面来对其进行介绍:

一、 血亲称谓系统

血亲是指有血缘关系的亲属,以具有共同祖先为特征。血亲里面又包括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其亲属称谓系统也分为这两类。

(一) 直系亲属称谓系统

直系血亲是指有直系关系的亲属,从自身往上数的亲生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均为长辈直系血亲。从自身往下数的亲生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均为晚辈直系血亲。

1、长辈亲属称谓

(1)父亲:爸爸、嗲、伯伯;(2)母亲:妈、伯娘;(3)祖父:爷爷、公公、伢伢、嗲嗲;(4)祖母:奶奶、婆婆、娘娘;(5)外祖父:嘎公;(6):外祖母:嘎嘎;(7)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太太,从这一代往上都统称为太太。

2、晚辈亲属称谓 (1)儿子:儿;(2)女儿:女、姑娘、儿;(3)孙子:孙娃儿;(4)孙女:孙姑娘、孙女;(5)外孙:外孙;(6)外孙女:外孙女;(7)曾孙(女):曾孙(女);(8)曾外孙(女):曾外孙(女);(9)重孙(女):这一代及以下都统称重孙(女)。

(二) 旁系亲属称谓系统

旁系亲属是指非直系而在血缘上和自己同出一源的亲属,在恩施方言中旁系亲属称谓主要有以下几类:

1、父系旁系亲属 甲:(1)哥哥:哥哥;(2)姐姐:姐姐;(3)弟弟:弟娃儿、佬佬;(4)妹妹:妹妹、妹娃儿;(5)堂兄:一般以其名字的最后一个字+哥哥称呼;(6)堂弟:弟娃儿、佬佬;(7)堂姐:一般以其名字的最后一个字+姐姐称呼;(8)堂妹:妹妹、妹娃儿。

乙:(1)伯父:伯伯,通常父母那一代的兄弟姐妹都很多,为了区别,根据排行在前面加上“大”、“二”、“三”等再加上“伯伯”称呼;(2)叔叔:叔叔、幺幺;(3)姑母:孃孃,根据排行在前面加“大”、“二”、“小”等称呼,对于比父亲小的姑母,也有的以小爸爸称呼;(4)堂伯父(父亲的堂兄):伯伯,并根

据排行加以区别;(5)堂叔父(父亲的堂弟):叔叔、幺幺;(6)堂姑母(父亲的堂姊妹):统以孃孃称呼。

丙:(1)堂祖父(祖父的兄弟):以排行+爷爷或嗲嗲称呼;(2)姑祖母(祖父的姐妹):姑婆;(3)舅祖父(祖母的兄弟):舅爷爷;(4)舅祖母(祖母的姐妹):姨婆婆。

丁:(1)侄子(女)(自己兄弟的孩子):侄儿子(姑娘),自己堂兄弟的孩子也是一样的称呼。

2、母系旁系亲属 甲:(1)表哥:哥哥,或前面加上其名字的最后一个字;(2)表姐:姐姐,或前面加上其名字的最后一个字;(3)表弟:弟娃儿、佬佬;(4)表妹:妹妹、妹娃儿。

乙:(1)舅父:舅舅,前面加上排行如“大”、“二”、“小”、“幺”;(2)姨妈:比母亲大的,排行+姨,如“大姨”、“二姨”,比母亲小的称呼“幺姨”也可统称为姨娘;(3)表姨妈、表舅父:和自己的亲姨妈、舅父一样的称呼。

丙:(1)堂外祖父(外祖父的兄弟):比外祖父大的,以排行+嘎公称呼,比外祖父小的以幺嘎公称呼;(2)姑外祖母(外祖父的姐妹):姑嘎嘎;(3)姨外祖母(外祖母的姐妹):姨嘎嘎;(4)姨外祖父(外祖母的兄弟):舅嘎公。

丁:(1)外甥(女)(自己姐妹的孩子):外甥(女);自己表姐妹的孩子也是一样的称呼。

二、 姻亲称谓系统

姻亲指没有血缘关系,以婚姻关系为中介产生的亲属关系,如夫妻关系。姻亲称谓则是由姻亲产生的亲属关系中的称谓,主要有以下几类:

(一) 姻亲中的长辈亲属称谓 甲:(1)婆婆(丈夫的母亲):婆子妈,大多跟随丈夫而称呼妈;(2)公公(丈夫的父亲):公公老儿,大多跟随丈夫而称呼爸爸、嗲或者伯伯;(3)岳母(妻子的母亲):亲娘、丈母娘,大多随妻子称呼妈;(4)岳父:亲爷、丈老儿,大多随妻子称呼;(5)再往上的都是随丈夫或妻子而称呼。

乙:(1)姑父:姑爷;(2)伯母:伯娘,在前面可以加上排行,如“大伯娘”;(3)叔母:婶娘、幺婶娘;(4)舅母:舅娘,在前面可以加上排行,如“二舅娘”、“幺舅娘”;(5)姨父:姨姨。

(二)姻亲中的平辈亲属称谓 (1)丈夫:我们屋里的、男客;(2)妻子:媳妇儿、我们屋里的;(3)姐夫:姐夫、姐夫哥;(4)嫂子:嫂嫂;(5)妹夫:妹夫;(6)弟媳:弟媳妇儿;(7)大小姨子(妻子的姐妹):姨姐姐、姨妹儿;(8)小舅子(妻子的兄弟):舅老倌;(8)对丈夫的兄弟姐妹随丈夫称呼。

(三)姻亲中后辈亲属称谓 (1)媳妇(儿子的妻子):儿媳妇;(2)女婿:女婿;(3)孙媳妇、孙女婿:孙媳妇、孙女婿;(3)外孙媳妇、外孙女婿:外孙媳妇、外孙女婿;(4)再往下为曾孙、重孙媳妇、女婿。

三、恩施方言亲属称谓系统的文化内涵 语言是社会文化的镜子,一种语言在形成的过程中一定会与它产生的社会相融合,从而带有那个社会的各种文化特点。恩施方言的称谓系统作为一种语言现象,里面也包含了很多当地的文化特色,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它所具有的文化内涵。

(一)恩施方言称谓系统很大,尤其是对长辈的称呼分的非常细致,从父辈到祖父辈,其中有伯伯、叔叔、舅舅、姑婆、舅公等等称谓,直系、旁系、姻亲、血亲都分的很清楚,而对后辈的称呼则相对较少,粗略来看只有儿女、孙子(女)、侄儿子(姑娘)、外孙(女)、外甥(女)等几类。同时,对长辈的称呼特别注重排行,例如在父亲的兄弟这一类里,就要按排行来进行称呼“大伯伯”、“二伯伯”,比父亲小则称呼“叔叔”或“幺幺”(幺,是最小的意思,在恩施方言中很常见),其他如舅父、姨妈都要按排行区分开来,而对晚辈的称呼则没有排行观念。从这里面我们可以看出两点,一是对于长辈的重视与尊敬,二是对于长幼次序的强调,这些都反映了当地文化对于长幼尊卑观念的重视。

(二)在恩施方言称谓系统中,有时一个对象有几个称谓,例如对祖父,就有爷爷、嗲嗲、公公、伢伢几种叫法,而这种差别通常是存在于不同姓氏之间的。恩施地处山区,到现在大部分地方还是维持着一个地方以一个姓氏、一个宗族聚居为主的状态。田姓一般称呼祖父为爷爷,张姓称呼为公公,在以王姓为主的地方,称呼祖父为伢伢,这种差异反映了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以地缘为基础,以族姓为依托的一些特征。

(三)在恩施方言中,有的称呼自己的父亲为伯伯,母亲为伯娘,这其实是对伯父与伯母的称呼,这是当地的一种习俗。即有的人认为自己的孩子不好养,为了让孩子好好长大,就要贱养,即不让孩子和自己过于亲密,以伯父伯母的身份把他们养大,这其实是当地一种比较迷信的思想,和很多地方给孩子起名叫狗儿等类似,这种比较传统的迷信思想也通过亲属称谓反映了出来。

(四)有的称呼女儿为儿,称呼最小的姑姑为小爸爸,这都是对男性的一种称谓,这反映了对生男孩的某种期待,或者是把女孩当作男孩养,这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也是传统家庭观念重男轻女的一种表现。

(五)恩施方言中对堂亲表亲并不是分的很清楚,例如堂兄表兄都是同样以哥哥称呼,并没有亲疏之分。在姻亲称谓中,除了少数,大多都是随夫妻中的另一方而称呼的,也就是把姻亲关系从称呼上纳入自己的血亲,如称呼妻子的母亲作妈,称呼妻子的父亲做爸爸等,这反映了对亲属关系的一种重视。将整个姻亲、血亲都纳入自己最亲密的范围中,以维系良好的亲戚关系,维系宗族团结,这是当地重亲戚关系民风的一种表现。

亲属称谓,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使用的最多的词汇系统,与我们的生活密切相关,也对生活有着深刻的反映。恩施方言的亲属称谓系统作为恩施方言的一个部分,它以其对当地文化的深刻反映,让我们认识到方言与当地文化的密切关系,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了语言对社会文化的吸收与包容。

参考文献

胡明扬 1987年《北京话初探》商务印书馆

领导干部亲属回避制度范文第5篇

亲属称谓大全

1、祖辈

祖辈的亲属,按古代关于宗亲的范围,是从高祖开始。高祖以上的直系祖先则称为远祖、先祖、先人、鼻祖(鼻,始的意思)。

(1)祖:在古代,广义是指所有父辈以上的男性先辈,狭义则是指祖父。

(2)祖父:又称为“王父”、“大父”、“祖君”。在古代,“公”、“太公”、“翁”也可用来称呼祖父;如今对祖父最常见的称呼是“爷爷”。

(3)祖母:又可以称为“大母”、“王母”、 “重慈”。又因古人有妻有妾,所以祖母又有 “季祖母”、“庶祖母”、“妾祖母”之分。祖母之称古今通用。

(4)婆:是古代对成年妇女的很普遍的称呼,也可以用来称祖母。

(5)奶奶:是今天对祖母的普遍称呼,古代的使用较晚。作为称谓,“奶”最早是作为乳母之称,以后又用以称母亲,又作为对以婚妇女的较广义的称呼。

(6)堂祖父、从祖父、伯公、伯祖、伯翁、叔公、叔祖、叔翁等:这些是对祖父的兄弟的称谓。

(7)堂祖母、从祖母、伯婆、伯祖母、叔婆、叔祖母等:这些是对祖父兄弟妻子的称谓。

2、曾祖辈

(1)曾祖:即祖父之父。古代还有“太翁”、“曾翁”、“曾大父”、“大王父”、“王大父”、“太公”、“曾太公”等称呼,比较特殊的是称“曾门”。

(2)曾祖母:指曾祖之妻,还可以称为“太婆”、“曾祖王母”、“太奶”,其中较常见的为“太婆”。

3、高祖辈

(1)高祖:即曾祖之父,古今多称为高祖父,也有称为“高祖王父”、“高门”。但需注意的是,古代对高祖之上的历代远祖也可称为高祖。

(2)高祖母:指高祖之妻,或称“高王祖母”。

4、父母

(1)父母:父母是亲属中最重要的亲属,除“父母”、“双亲”、“二老”、“爹娘”等古今通用的合称外还有“高堂”、“严君”、“尊亲”、“严亲”、“两亲”、“亲闱”等以及文人笔下的“所生”、“椿萱”等对父母的代称。

(2)父、父亲:是对父亲古今习见的称呼,还可以称父亲为“公”、“翁”、“尊”、“大人”、“严君”、“爷”、“爹”、“爸”、“老子”等。

(3)尊:古代常见的敬称用语,称自己的父亲可称“家尊”,称对方的父亲则称“令尊”。

(4)爷:古代对成年男子较广义的称呼,宋代开始用作对祖父之称,魏晋南北朝就用作对父亲之称,或写作“耶”。

(5)母:是对母亲最常见的称呼。而在古代对母亲的称谓中,大都和“母”相似,又用作对成年妇女或老年妇女的泛称。其中较重要的有:“婆”、“娘”、“娘娘”、“姥”、“大人”、“妈”、“慈”、“家家”和“姊姊”等。

(6)继母:如果自己的母亲去世、离异或被父辈逐出,则称续娶之妻为继母、继亲、后母、假母、续母。

(7)出母:如果自己的母亲离家之后还能相见,则称为出母。

(8)生母:在古代一夫多妻制的家庭中,称自己的生身母亲为“生母”或 “本生母”。

(9)庶母:在古代一夫多妻制的家庭中,如果自己的生母是正妻,则称父亲之妾为“庶母”、“少母”、“诸母”、“妾母”。

(10)家家和姊姊:是中古时期对母亲的两种特殊称呼。

(11)姨: 在古代一夫多妻制的家庭中,无论自己的生母是妻或妾,对父亲的妾都可以称为“姨”、“姨姨”、“阿姨”。

( 12 )义父:指是在自己的父亲之外再拜认某人为父,这个“义”字有外加、假、代、自愿等意。

( 13 )义母:指是在自己的母亲之外再拜认某人为母。

5、与父亲相关的亲属

(1)诸父、诸母:是对父亲的兄弟及其妻室的统称。

(2)世父:对父亲的兄弟的称谓,现在更多的场合是称“伯父”、“叔父” 或简称“伯”、“叔”。古人偶尔将几个叔父按伯、仲、叔、季的排行次序,分别称为“伯父”、“仲父”、“叔父”、“季父”。

(3)伯母、叔母:是对父亲的兄弟的妻室的称呼。

(4)从父:对父亲的叔伯兄弟可统称“从父”,又可分别称为“从伯”、“从叔”。

(5)姑:对父亲的姊妹可称为“姑”(沿用至今),又可以称为“诸姑”、“姑姊”、“姑妹”,对已婚者一般都称为“姑母”、“姑妈”,与今不同的是偶尔也称“姑娘”。

(6)姑父:对姑母的丈夫,既可称为“姑父”、“姑丈”,又可以称为“姑婿”、“姑夫”。

(7)表兄弟:对姑母的子的称谓。

(8)表姊妹:对姑母的女的称谓。

6、与母亲相关的亲属

(1)外祖父:对母亲的父亲,称其为“外祖父”(与今同),又可称为“外翁”、“外大人”、“家公”、“老爷”等。

(2)外祖母:对母亲的母亲,称为“外祖母”、“外婆”(与今同),又称为“姥姥”、“老老”等。

(3)舅:对母亲的兄弟,古今均称“舅”,在不同场合,可加上一些修饰或补充性文字,如:“舅氏”、“舅父”、“嫡舅”、“元舅”、“堂舅”等。

(4)舅母:对舅父之妻的称谓。

(5)姨母:对母亲姊妹的称呼,先秦时称为“从母”,秦汉以来则称为“姨母”,或称为“姨娘”、“姨婆”、“姨妈”等。

(6)姨父:对姨母之夫称为“姨夫”或“姨父”。姨母之子女也称“表兄弟”、“表姊妹”。

(无论是舅父之女、姨母之女,还是姑母之女,都可以以“表兄弟”、“表姊妹”相称,古人统称为“诸表”。)

7、考妣

“考”和“妣”在先秦时是对父母的异称,无论生死均可用。秦汉以来,父母死后仍可称为考妣,但生前不再称考妣,考妣只用来对死去的父母之称。而且,考妣不仅用来称死去的父母,死去的祖辈乃至更早的直系先辈均可用考妣相称(在先秦时则是对先祖的泛称)。

8、夫妻

(1)夫:或作“丈夫”,本是对成年男子的美称,但又用作夫妻之夫。“夫”

加上其它附加成分的表示丈夫意的相关称谓很多 ,如:“夫子”、“夫君”、“夫主”、“夫婿”等。除此,还可以用“良人” 、“郎”、“丈人”、“君”、“老公”、“官人”、“汉子”等称呼丈夫。

(2)妻、妻子:是由古至今对妻的最主要的称呼。在妻之前加上各种附加成分,还有“贤妻”、“良妻”、“仁妻”、“令妻”、“娇妻”等。除此,还可用“妇”、“室”、“君”、“夫人”、“娘子”、“浑家”、“内”、“老婆”、“婆娘”、“太太”等来称呼。

9、与丈夫相关亲属

(1)公:也称公公,对丈夫之父,古称为“舅”,也称为“公”、“公公 ”。这些称呼正是今天称丈夫之父为“公”、“公公”、“老人公”的前身。

(2)婆:也称婆婆,对丈夫之母,古称为“姑”以及由“姑”派生出的“君姑”、“严姑”、“慈姑”、“阿姑”等。后又称“婆”、“婆婆”。

(3)舅姑、姑舅:是早期对丈夫父母的合称。近者称“公婆”。此外还有一个常见的称呼是“姑章”,或作“姑嫜”。

(4)伯叔:对丈夫的兄弟的称谓,与近代所称的“大伯”、“小叔”是一致的。

(5)小姑:对丈夫妹妹的称谓。

10、与妻子相关亲属

(1)岳丈:是对于妻子之父的称呼,古代还有“泰山”、“冰翁” 外舅” “外父”、“妻父”等代称。

(2)岳母:对妻子之母的称谓,或称为“丈母”。

(3)姑、外姑:早期用来对妻子之母的称呼。

(4)舅舅:对妻子兄弟的称呼,或称为“舅”、“舅爷”、“舅子”等,还称为“内兄”、“内弟”、“妻兄”、“妻弟”等。

(5)姨:对妻子的姊妹的称呼,或称“大姨”、“小姨”,也称为“妻妹”、“内妹”。

11、兄弟及与其相关亲属

(1)兄:又称为“昆”。今天则可用“哥”来称呼兄长。有兄弟数人的情况下,称呼中必须表示出排行,或以数字为排行,或用伯、仲、叔、季这些排行常用语等。(“哥”,古代是用得十分广泛的称呼,可以称父、称兄、称弟、称子。)

(2)嫂:对兄的妻子的称谓,或称“嫂嫂”。

(3)弟:是对与兄相对者的称呼。

(4)弟媳:对弟的妻子的称谓,或称“弟妹”。

(5)侄:对兄弟的子女最常见的称呼,也可直接称之为“兄子”、“兄女”,或称为“从子”、“从女”、“犹子”、“犹女”。

12、姊妹及与其相关亲属

(1)女兄、女弟:古代对姊妹的称谓,或直接称姊妹为兄弟。“姊”又称“姐”,与姊相对者称为“妹”。

(2)姊夫、妹夫:对姊妹的丈夫的称呼,也可称为“姊婿”、“妹婿”。

(3)甥:对姊妹之子最普遍的称呼,还称为“外甥”、“甥女”、“外甥女”。

13、子女及与其相关亲属

(1)子:在古代是一个使用范围较广的称呼,秦汉以后主要用作儿子之称。自己之子可称为“犬子”、“孽子”、“不孝子”等,别人之子又可称为“令子”、“良子”、“不凡子”、“贤子”等。除此,还可用“男”、“子息”、“贱息”、“儿子”、

“儿郎”、“儿男”等来称呼子。若有几个儿子则有“长子”、“次男”、“幼子”等称呼。

(2)女:对女儿的主要称呼。对别人的女儿往往称为“爱”或“嫒”,也称为“令嫒”、“闺嫒”。

(3)义子、义女:指不是自己生育的,而是收养的子女,又称“养子”、“养女”、“假子”。同时还有一个常见的代称“螟蛉”。

(4)媳妇:对儿子之妻的称呼。最初只称为“妇”,后因儿子又称为“息”,所以子之妻又称为“息妇”,或写作“媳妇”。

(5)婿:对女儿丈夫的称呼,或称为“女婿”、“子婿”、“郎婿”、“快婿”等。除此,女儿之夫还可以被称为“女夫”、“半子”、“东床”“令坦”。

女婿到了岳丈家,除了岳父、岳母可以称“贤婿”之类,岳家一般人都尊称其为“姑爷”、“姑老爷”。

(6)孙:对儿子的子女的称呼,或称“孙息”、“孙枝”。“孙”又分为“孙儿”、“孙女”,“孙女”又称为“女孙”。

(7)外孙:对女儿的子女的称呼。女姓还可称为“外孙女”。

亲属和称谓

(一)亲属

亲属通常分为三种:配偶、血亲、姻亲。

1、配偶

配偶就是夫妻,夫妻关系因结婚而发生,因离婚而解除。

2、血亲

血亲,又分为自然血亲和法定血亲两种。自然血亲是指血统关系的亲属,如父母、兄弟、姐妹等。法定血亲是法律承认的血亲,并无自然的血统关系,如养父母、养子女。

旁系血亲:虽然不是与自己有直接的血亲关系,但出于同一祖先,如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等。

亲等:亲等是表示亲属间的远近的程度。在直系血亲,从本身往上或往下数以一世为一亲等,如自己与父母隔一代,是一亲等,与祖父母隔二代,是二亲等,往下数也相同。旁系血亲则从本身往上数到同一祖先,再由该祖先数到要和本身计算亲等的人,二者相加的总世数就是亲等。

3、姻亲

姻亲就是因婚姻而发生的亲属关系。可分为"血亲的配偶",如兄弟的妻子、姐妹的丈夫。一般不承认"血亲的配偶的血亲"是姻亲,因为如果承认的话,姻亲的范围就太广泛了。兄嫂、弟媳的父母,或姐夫、妹婿的父母都不是姻亲。

(二)称谓

对于称谓,我们的祖先是十分讲究的,丝毫必辨,如不谨慎,稍有差错,便会贻笑于人。今天,我们虽然不必像先人那样讲究,但是,搞清楚亲属、师友、同志之间的称谓也是很有必要的。

1、称谓的规律

(1)凡家庭中的至亲长辈、平辈都按例称呼,如父母亲、岳父岳母、兄弟

姐妹、表兄弟姐妹等。过去对直系小辈的传统称呼是用一"吾"字,如吾儿、吾孙等。其他亲友可在尊者、长者前加一"尊"字,在晚辈、小辈前加一"贤"字。

(2)有姻亲关系者加一"姻"字,如姻伯、姻兄、姻翁等,有世谊者如一"世"字,如世伯、世兄等。姻世皆有者加"姻世"二字,均无者冠一"仁"字。

(3)在至亲长辈和平辈面前自称均按定例,如舅侄、表弟、内兄等。

(4)直系长辈及外祖父对小辈自称不必另加谦辞,祖即称祖,父即称父,其余可加一"愚"字,如愚叔、愚舅等。

(5)业师自称,无需太谦,亦不宜过于直率自称为师,古人称"友生",现一般直书已名。

2、尊称

领导干部亲属回避制度范文第6篇

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是党员政治身份的证明,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是党组织一项严肃的工作。为了更方便更快捷的为毕业生党员服务,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将毕业生党组织关系转移工作下放到各院系基层党组织,具体注意事项如下:

一、转接对象

应届毕业生党员在毕业时无论是否落实工作单位,其组织关系原则上一律转出;参加专升本或考研的毕业生党员须在毕业当年9月底以前将组织关系转出;个别因特殊情况要将党组织关系保留在学校的,由本人提出申请,交院(系)党总支批准后,填写《安阳师院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暂留校登记表》和《安阳师范学院流动党员联系单》。

二、转接程序

1. 毕业生党员应事先党组织关系接收单位沟通,要对自己去的工作单位有无党组织、党组织的隶属关系(属于地方党组织或系统直属党组织管理)等情况了解清楚。各院(部)党组织负责人要组织毕业生党员认真填写《安阳师院毕业生党员转出登记表》(省内、省外分开填写)、《安阳师院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暂留情况登记表》等表格各一式两份(一份交组织部,一份党总支自留),分类造册。各种表格要逐项填写,做到准确、清楚、无误。

2.具体填写(见样表)

开往省内的:学校介绍信第一联填写“去向”处应为实际所去单位名称,第二联抬头应写所去单位的上级党组织(可以直接转接的除外)。开往省外的:省介绍信第一联填写“去向”处应为实际所去单位名称,第二联抬头应写其上级党组织。

3.注意问题

(1)要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

(2)一张介绍信只限填写一名党员,预留空白处必须全部填写,如:某某姓名后的空白,应填写“壹”同志。

(3)填写抬头,问清后再填,不允许空白。

(4)填写时注意正式党员或预备党员一定不能搞错。

(5)去往何处要写具体单位名称。

(6)党费交至年月,数字要大写。

(7)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要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三、转接要求

1.毕业生党员转接组织关系之前,各院系党组织要加强对毕业生党员进行党员意识和党的基本知识再教育,使党员认真按照党员管理规定做好组织关系转移工作。

2.各党组织负责将毕业生党员的组织档案单独装袋密封,加盖总支公章,连同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及时交由党员本人携带,作好签名登记,以备后查。毕业生党员要妥善保管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和档案,不得丢失,丢失后果由本人负责。

2.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实行回执制度,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的党组织在该党员未到接收地(单位)党组织接转组织关系前,负有管理责任。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毕业生党员本人携带交到所去单位的党组织(一定要先去实际单位的上级党组织),将第二联上交,第三联由所去单位的党组织盖章后,由毕业生党员本人在组织关系转接后一个月内邮寄回党员原所在党组织。毕业生党员在邮寄组织关系回执时应注明原来的编号是多少,以便于整理。

3.考虑到我校毕业生党员的工作情况,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有效期省内延长到60天,省外为90天。党员一定要加强组织意识,必须在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注明的有效期限内尽早办理接转手续,并到转入单位党组织报到,严禁无故不去报到。对于无正当理由,不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导致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过期的,对责任人和当事人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其中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以上不转移组织关系,不参加组织生活或交纳党费的,应按党章规定作出自行脱党处理。

附:1. 组织关系介绍信规范填写样表

2. 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填写说明

3. 毕业生党员转出登记表

4. 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暂留校登记表

5. 安阳师范学院流动党员联系单

注:回执联由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基层党委在接收党员后一个月内邮寄至党员原所在基层党组织。

关于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填写的说明

按照省委组织部规定,本省省管大专院校党委组织部、郑州铁路局党委、黄委会政治部、部队政治部可以和我省县委以上各级党委组织部互相转移党员组织关系。高校向省外转移党员组织关系时,需经河南省委高校工委办理。填写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的要求及分类列举如下:

1、转往省外高校和地市介绍信,统一用盖有中共河南省委高校工委组干处公章的介绍信(党委组织部代省高工委办理)。例:

北京大学中共北京市委高校工委组干处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共河北省石家庄市委组织部

河北省石家庄市县中共河北省县委组织部

2、转往省内高校介绍信开至“某某高校党委组织部”。例:

郑州大学郑州大学党委组织部

商丘职业技术学院商丘职业技术学院组织部

3、转往河南省省直单位介绍信开至:河南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党员个人需要和接收单位核实)。例:

河南省人才交流中心河南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

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直机关工委组织部

4、转往市、县介绍信开至:某某市(县)委组织部。例:

安阳市教育局----中共安阳市委组织部

安阳

一、五中等中共安阳市委组织部

5、转往部队介绍信开至:某某部队政治部(师级别)

6、转往部队院校介绍信开至:某某部队院校政治部

7、转往银行系统介绍信开至:某某分行党委组织部(党员个人需要和接收单位核实)。例: 省建行分行省建行分行党委组织部

中国银行安阳分行中国银行安阳分行党委组织部

8、转往铁路系统介绍信开至:某某铁路局党委。例:

郑州铁路局郑州铁路局党委组织部

9、其他中国人寿河南分公司中国人寿河南分公司党委组织部

部分外省大学组织关系转移抬头汇总

1、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委组织处:北京师大;北京大学;清华大学;首都师大;

2、中共天津市教卫工委组织处:南开大学天津大学

3、沈阳市委组织部:沈阳师范大学;东北大学

4、云南省委高校工委组干处:云南大学

5、温州市委组织部:温州大学

6、长春市委组织部:东北师大;吉林大学

7、大连市委组织部:大连交通大学;辽宁师大,大连海事大学

8、中共湖北省委高校工委组织处: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中师大;华中科技大学

9、中南民族大学组织部:南民族大学(武汉)

10、中共阜新市委组织部: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11、吉林省高校工作委员会组织处:延边大学

12、中共湖南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组织处:湖南大学;中南大学

13、中共广东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处:暨南大学;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华南师大

14、中共四川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干部处:成都理工大学;西南财经大学;四川大学

15、中共苏州市委组织部:苏州大学

16、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委组织处:河海大学

17、中共广西壮族自治区高校工委组织部:广西师范学院

18、辽宁省鞍山市委组织部:辽宁科技大学

19、上海市科教党委组干处:华东理工大学

21、桂林市委组织部: 广西师范大学

22、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安徽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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