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修改论文范文
科技修改论文范文第1篇
叶圣陶先生曾痛心地说过:“教师改文,业至辛勤,苟学生弗晓其故,即功夫同于虚掷。”评改作文的根本目的在于提高作文水平。建构主义认为,学生知识和能力的获得,靠的是自己的主动建构,教师的行为只是一种外在因素,当这种外在的东西不能转化为学生内在的建构成分时,对学生而言就是无效的。学生自己改作文,就是让学生建构起一种心理图示,这种图示会在构思、表达阶段自然而然地产生反思优化的过程,这显然是作文能力不断提高的内在保证。
既然教师包办作文批改效率是低下的,那就采取学生评改作文的方式,将主动权交还给学生。《语文课程标准》中“习作”或“写作”多处这样表述:“学习修改习作中有明显错误的词句”“修改自己的习作,并主动与他人交换修改,做到语句通顺,行款正确,书写规范、整洁”“养成修改自己作文的习惯,修改时能借助语感和语法修辞常识,做到文从字顺。能与他人交流写作心得,互相评改作文,以分享感受,沟通见解”,“教学建议”中这样表述:“重视引导学生在自我修改和相互修改的过程中提高写作能力。” 要使学生“能独立修改自己的文章”,提高作文教学有效性,我觉得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树立意识,是培养自主修改习惯。
首先培养学生自我修改习作的意识。我常常告诉学生,文章不厌百回改,名家的文章都是改出来的。促使孩子们在头脑中树立修改的意识,体会每读一遍文章都会有不同的感受、不同的发现。学生学习修改作文,前提是要“眼高”,即解决认识问题,明白什么作文是好作文,怎么写就不好。
其次要培养学生辨别好文章的能力。平时的阅读教学,大多是带领学生精读课文,学习作家的成功经验,经过较长时间的精读训练,学生能提升起辨别好文章的能力。所以,作文评改时的文章以学生的中等作文为主,这样更符合学生的实际水平,更方便指导评改方法。学生渐渐学习修改的方法,养成自主修改的习惯,逐渐形成自主修改习作的能力。
二、做好示范,有“模”可仿。
教师先要引导学生设置一个作文评改的“摸”,设定评分表,如教育名师魏书生要求学生从格式、卷面、错别字、病句、标点符号、中心、选材、文章结构、表达方式、语言等十个方面对文章进行批改,并写出评语,这是有借鉴意义的。传统作文评改一般都针对知识和能力进行,新课程理念的三维目标中,过程和方法怎样关注,情感态度价值观怎样引导,都应成为评改内容的重要维度。比如,写前构思环节是提高作文档次的关键,为了让学生养成充分思考、精益求精的习惯,可以要求学生在具体作文前,在作文本上写出三种以上写作方案,比较后选出或整合出一个最好的方案,再拟出详细提纲。评改前,教师告诉学生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是一个非常有效率的工作。比如,在内容上,中学生普遍存在专注自己的小圈子而忽视大社会的狭隘,存在着亲近历史名人而疏远现实热点的偏颇;在表达上,中学生普遍存在着记叙文多叙述少描写的习惯,存在着议论文喜举例怕说理的毛病;在主题上,中学生普遍存在喜欢人云亦云或故作惊人之语的习惯,普遍存在着就事论事或隔靴搔痒的现象;在语言上,中学生普遍存在口语化习惯,缺少典雅或精彩的书面表达追求。对这些现象心中有数,就便于学生在修改作文时及时发现问题。
三、快速批阅,讲评练相结合
学生相互评改,是把教师从包办作文评改中解放出来的有效方式,也最能体现合作探究的精神。主要有两种做法:一是两人互改,好处是便于交流;二是把一个班级分为若干个小组,每次轮流由一人评改,好处是便于发现共性问题,便于选出质量较高的范文。当然,学生知识水平有限,评价难免偏颇,就要求教师做好下面两个环节。
1、快速批阅
这一步主要由教师来完成。经过学生的互批互评。一篇文章的格式、书写、用语、中心、选材、结构等基本内容的好坏优劣已基本清楚,教师可以集中精力围绕目标看学生的作文是否达到了要求,同时也酌情处理一下互批互评中的不当之处。
2、讲评再练
同批阅目标的相对单纯一样,讲评也集中在本次训练的情况上,其它方面的内容已无须罗嗦。最好是把优秀的文章与代表倾向性问题的文章印发给学生,通过集体讨论教师点拨以让学生明确好在何处及问题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专题化训练中,讲评绝不是一次作文的结束,除一部分确实已掌握该训练点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者外,余下的学生将再次认真审视自己的作文,直到教师认可自己满意为止,这大大有别于传统的作文训练:写完改完讲完就了事。
所以,作文评改必须有两个回归:一方面,不管是谁的评改最终都要回归作者的反思内化;另一方面,作文评改一定要由评到改,评价是基础,修改是关键,当然这种修改可以动笔完成,也可以动脑完成。
总之,作文训练不仅要重视学生自己参与评,同时也要重视评后的改,这样,不仅减轻教师的负担,也能为学生积累经验,消除缺点,提升档次,更能真正发挥习作修改的作用,提高修改评阅的效果,促进学生自主修改评阅及习作能力的有效形成,促进语文素养的提升,从而提高作文教学的有效性。
科技修改论文范文第2篇
【摘要】关注生活、积累体验、用心修改,最好地表达自己的心声。学校的学工、学农等实践活动的体验是学生生命中很有意义的印记。我利用这些鲜活的生活素材,引导学生关注生活,积累生活素材,以《这也是课堂》作文为例进行素材的积累、修改、点评,对学生的作文训练做一个整合,从而给学生进行全方位作文整合训练。
【关键词】关注生活;积累体验;小组点评;用心修改
“操千曲而后晓声,观千剑而后识器”,这句话说明多练多看,多积累才能出经验,是对“熟能生巧”的最好诠释。只有经历过,才有真正的体验和领会,生活中的许多事情也是这样。叶圣陶先生也指出:写东西要靠平时的积累。教师要善于引导学生关注生活,感受自己参与其中的各种体验,积累素材并加以运用、修改,学生在写作时才会文思如泉、妙笔生花。学校的实践活动如学工、学农等的体验是学生生命中很有意义的印记。我利用学工实践活动,引导学生关注生活体验,积累生活素材,以《这也是课堂》作文素材的积累、修改、点评为例,对学生的作文训练做一个整合,从而给学生进行有效的全方位的作文整合训练。
一、关注体验,积累素材
学工活动时,学生每人准备一个本子,写学工日记,记录学工的生活点滴及体验,做到五个字:听、看、做、思、悟。“听”就是用心听教师讲的要领;“看”就是认真看教师及同学怎么做,观察他们的动作、神态,关注细节;“做”就是按教师的要领或要求自己认真做,做好每一步工序,明确关注重点在哪里;“思”就是思考自己怎样做好,琢磨別人怎样做,别人及自己对待作品的态度;“悟”也是最关键的一步,从体验最深的那个瞬间中悟出自己的收获。
二、巧用积累,写作成文
学工活动结束后,我以《这也是课堂》为题,让学生从积累的素材中选取自己感悟最深的那个瞬间,写成作文。批阅着学生的作文,我心中满是喜悦,“这时,我的心情很复杂,生怕锯坏了,可越是这样我越紧张,一不留神,就锯歪了。这可不得了了,我再仔细一看——还有挽救的余地!紧急抢救!我像一个医生似的,迅速把铝板换了一个方向……”我看到学生对引发他感悟的那个瞬间的细节描写得相当具体生动,比如曾经调皮的修顾峻生动地写道:“那天老师教我们焊电路板,他让我们使用电烙铁时必须专注,注意安全。偏偏,这时我又走神了,真不幸那滚烫的电烙铁直烫向我的左手指,还好我反应快,否则整个手指会都被烫熟!有了这次真实的教训,我相信以后我会管住自己,决不会再走神!”崔高坤真切地写他的收获:“在这里,我学会了如何面对困难——就是用勇气这把‘锯子’去勇敢地劈开它,斩断它,用冷静的头脑去对待它。”所有这些学生的心得收获,因为有真实的生活,就都是真实的感触;因为用心积累,这些文字都饱含真情,鲜活灵动,涌动着浓郁的生活气息。
三、小组合作,点评修改
此时学生已经学会运用积累的素材写成作文了,可是仔细一看,题目是《这也是课堂》,学生的作文字里行间体现的却是《这是课堂》,“也”字没有体现出来。学生的作文还得修改,尤其是在审题点题方面。点评修改是提升写作能力的一个重要环节,修改前我明确提出:“生动充实的细节是让作文鲜活灵动的花朵,同学们在写作中都关注到了,可是我们的作文还是和题目有个小小的差距,这次修改看谁最细心,谁的素材体现得最好。”
我运用“六人共同体”即六人小组合作形式进行共评、自评、互评、交流、修改,每个小组都跃跃欲试,即刻进入状态。交流过后,大家安静下来,每个小组派出的代表开始点评发言:李子煜小组兴奋地说:“我们发现了问题——题目是《这也是课堂》,我们应该留意‘也’这个字,有没有这个字结果大不相同,我们的作文只关注了细节,表达了自己真切的感悟。但‘也’字的味道没有体现出来。宁佳怡小组补充点评说:‘也’字应该表现生活处处是语文’‘社会即课堂’的思想,体现这种影响是潜移默化的,是润物细无声后的恍然大悟,所以这应该是我们这次作文修改努力的方向。”通过交流,学生明确了自己作文存在的问题和修改方向,在原作文的基础上再进行修改,丰富文章细节的同时进一步突出学工活到对他们心灵润物无声的影响和启迪。再次小组合作,交流改好的作文,大家明显感到自己体会到了这堂课与众不同的意义,并在文中很好地表达出来。比如:李子煜修改后很好地点了题:“原来这也是课堂!我真后悔当时对它的不屑,不过还好有后来的补救,这也使我对它有了更深刻的认识,这让我意识到生活中也应当有这么一把‘锯’,让我面对困难,迎接挑战。
有些常规课堂上成绩很好的同学细致地写道,“学工时的力不从心”的同时感叹“平日成绩平平的同学如鱼得水的神采”。在这个实践大课堂里学生明白了“尺有所短,寸有所长”的道理,在学生的心中引发了很大触动,真切地感悟到生活中不单单是学习课堂的知识,更重要的是在实践中怎样做好自己该做的事情。就这样,学生的写作由原来“无米下锅”到现在“手到擒来”,文从字顺甚至生动巧妙地表达自己的心声,学生的写作积极性和写作能力都有了全面的提升,更重要的是学生的思想变得深沉了,思考感悟生活的能力也随之提高。学生真正感受到了积累的甘甜,体会到了写作的快乐。关注生活,积累体验,用心修改,最好地表达自己的心声,“六人共同体”作文点评修改方式也给了学生一个很好的学习平台——“操千曲而后晓声,观千剑而后识器”,相信这是我们每个教师都期待的学生的精彩。
参考文献:
[1]梁祖田.新课程背景下语文作文教学策略思考[J].中学生作文辅导,2018(4).
(责任编辑 范娱艳)
科技修改论文范文第3篇
摘 要 刑事诉讼法修改施行给公安刑事侦查工作带来发展的契机和挑战,具有重大意义,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主要从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改革证据制度和侦查程序监督等方面对规范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刑事侦查机关应当加强侦查人员程序和权利意识,转变传统侦查工作模式,提升侦查取证水平和完善侦查监督体系,以实现刑事诉讼法保障人权、规范程序的目的。
关键词 刑事诉讼法 公安 刑事侦查
Key words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the public security; criminal investigation
2013年1月1日实施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在证据制度、强制措施等方面都有了较大变化,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施行对公安刑事侦查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如何提升刑事侦查工作的整体水平,以适应新刑诉法的各项要求,成为公安刑事侦查工作的重点问题。
1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对刑事侦查工作的意义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原则贯彻始终,并修改了辩护权、侦查程序、证据制度和刑事强制措施等内容,增加了四个特别程序。同时实施的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根据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内容对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工作程序进一步细化,这些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重大发展和进步,同时也给公安机关的刑事执法工作带来新的要求及挑战。“徒法不足以自行,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来自执行。”因此,在刑事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应主动适应,刑事侦查机关应当加强侦查人员程序和权利意识,转变传统侦查工作模式,提升侦查取证水平和完善侦查监督体系,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新的着力点,完善刑事侦查,确保刑事办案质量不断提升、刑诉法得到正确有效实施。
2 刑事诉讼法修改施行对公安刑事侦查工作的要求
2.1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
刑诉法第二条增加了“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并将这一原则贯彻刑诉法始终,说明修改后的刑诉法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并重。犯罪嫌疑有权委托辩护人的时间改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辩护制度改革、强制措施完善、证据制度改革等都是加强人权保障的具体制度和措施,丰富了刑事诉讼活动中人权保障的内容。这就要求侦查人员应当以客观、公正的态度进行诉讼活动,认识到犯罪嫌疑人在诉讼中的主体地位,在证据的收集和强制措施的适用过程中,尊重并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2.2 刑事诉讼中证据制度的改革
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非法实物证据采用相对排除原则,非法言词证据采用绝对排除原则,这一规则的确立要求公安机关在收集证据时重视程序的规范性,保证收集证据手段的合法性和正当性。而刑事诉讼法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确立则要求公安机关改变传统的以口供为中心的侦查办案模式,面对侦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的零口供案件,应当大力提高侦查水平,强化侦查技术和能力。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新的证据种类,将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刑事诉讼法增加了人民警察出庭作证的规定,为避免侦查人员向法庭提供的证言难以通过质证,要求侦查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保证收集证据手段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2.3 侦查监督存在的缺陷
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扩大了检察机关对侦查权的监督范围,加强了监督力度,实施侦查监督的主体既包括检察机关,又包括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等,同时赋予检察机关在监督过程中对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审查批捕中讯问犯罪嫌疑人、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决定和执行合法性的监督等。这就要求公安机关在刑事侦查中必须采取措施规范侦查行为。
3 公安机关刑事侦查工作规范化的具体对策
针对公安民警这一特定群体,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改施行对公安刑事执法工作的新要求,公安刑事侦查工作规范化的具体对策有:
3.1 加强权利意识、树立程序意识
公安机关首先要正确理解适用法律。作为具体行使刑事案件侦查职能的部门,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对侦查活动制定具体的操作规范。各地公安机关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作出一些有针对性的规定,严格和细致的规范自身的执法行为,适应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要求。
“公安民警既是法律的执行者又是法律的保护者, 职业特点要求其必须具有坚定的法律信仰。”①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新刑事诉讼法的任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需要切实转变观念,加强权利意识,改变过去轻视犯罪嫌疑人权益的思想和做法,尊重和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公安机关在刑事执法中强化法治意识,真正做到依法执法、规范执法,在保障人权理念的指导下提高侦查工作效率。②
侦查人员还要树立程序意识,改变以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严格按照程序法的规定,依法行使侦查权,规范侦查行为,在行使侦查权的过程中,要求公安机关严格按照程序规范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收集证据、运用侦查手段。
3.2 提升侦查取证水平,改变传统侦查工作模式
新刑事诉讼法的施行对公安机关改变传统侦查模式和办案方式提出严峻要求,也提供了发展和提升的契机。公安机关要改变对犯罪嫌疑人口供依赖的现状,使侦查工作逐步专业化和规范化,重点在于转变传统侦查工作模式,提升侦查取证水平。
(1)转变传统侦查工作模式。侦查人员要树立起全面的证据意识和“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的侦查观念,要明确口供不是对犯罪嫌疑人定罪的唯一证据,弱化口供的重要性,摒弃传统的“由供到证”侦查模式,转变为“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③将侦查工作的重点进行移转,提高物证或其他证据的重要性,注意发挥其他证据的作用。另外,在侦查过程中,民警应当规范执法,合法取证,证据能够环环相扣,避免工作中的瑕疵和不规范。④在新刑诉法的指引下开展侦查、审讯工作,依法办案。
(2)提升侦查取证水平。随着网络犯罪数量的增多,犯罪手段的智能化,刑事侦查人员应当提高科学取证能力,正确运用计算机科技手段收集调查证据,尤其是电子数据,形成信息主导的犯罪侦破机制。同时,还要通过对定期侦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升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和科学办案的理念,使侦查人员具备良好的证据意识和运用高科技手段取证的技能。针对警察需要出庭作证的新规定,对侦查人员的培训内容还要增加法律法规应用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心理素质和法庭应对技巧方面的培训。另外还要定期组织民警进行业务交流活动,定期结合办案对办案质量进行综合分考评,进行专题讨论,定期组织侦查人员参加一些典型案件的庭审旁听活动。
3.3 完善侦查监督体系
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责,完善侦查监督体系主要从外部突出侦查监督的重点和难点、建立规范的侦查监督程序入手:
(1)刑事侦查外部监督应当凸显侦查监督的难点和重点。提高侦查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应当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确定侦查监督的重点。目前,在经济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主要从犯罪嫌疑人主观方面的口供突破,“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还普遍存在,检察机关应将经济类犯罪案件作为侦查监督的重点,对此类案件的侦查程序尤其是收集证据程序和手段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审查。
为了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检察机关对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提前做好介入工作,引导侦查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证据的收集、补充和固定,并对一些重大疑难案件建立追踪机制,及时给出监督意见。
(2)完善刑事侦查内部监督。除了外部监督,为了保证刑事侦查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还要完善刑事侦查内部监督程序。内部监督的重点要由以往的注重刑事侦查事后监督转变为事中、事前监督,将事前监督、事中监督和事后监督完整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实施执法内部监督工作,与传统形式的侦查执法监督互为补充,提高监督效率,及时高效地实现刑事侦查监督。⑤
为了发挥刑事侦查内部监督的制约作用,应当完善现有的内部监督规章制度,设立专门的内部监督结构,可以由法制部门具体执行,指导办案部门依法定程序办案、规范办案。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办案不符合法定原则、执法不规范等问题,同时制定制定具体的公安机关内部监督条例,使内部监督程序更加具体全面,更便于监督工作的开展。⑥为了达到监督的效果,应当建立执法质量考评指标体系,对检查的结果,及时总结反馈。
注释
① 李富强.以先进的执法理念指导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认识与思考.公安研究,2010(1):67.
② 赵月增,高群旺.公安机关贯彻新《刑事诉讼法》应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J].公安研究,2013(1):51.
③ 李品,黄河.公安机关“由供到证”侦查模式的制约[J].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96
④ 孙小燕.公安机关应对警察出庭作证的策略探讨[J].广州市公安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2):12.
⑤ 王中琳.论刑事侦查执法中的内部监督[J].辽宁警专学报,2007(5):35.
⑥ 马力群.公安机关刑事执法规范化建设研究[J]. 辽宁警专学报,2013(7):68.
科技修改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档案法;立法宗旨;法定档案范围;档案工作体制;档案工作原则
《中国档案》2016年第7期正式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1]。“修订草案在现行《档案法》6章27条的基础上,新增加3章62条,删除1条,修订幅度很大。立法者试图将近几年档案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全部在修订草案中予以体现。”“作为一部部门基本法,《档案法》修改事关档案事业的全局,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必须慎重行事。”“否则,将直接影响《档案法》的权威性、严肃性与稳定性。”[2]《档案法》的修改是时代发展、社会进步和档案事业变革的产物,但其修订草案中的立法宗旨、规范的范围、档案工作体制和档案工作原则等涉及全局,应当坚持慎重修改的原则。
1 对《档案法》修改时代背景的认识
现行《档案法》1988年生效,1996年第一次修订,距今已经20余年。在这20余年间,《档案法》的立法环境、法律适用环境和档案执法环境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档案法》的修改显得十分迫切。
1.1 档案立法环境发生了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档案立法的过程中,立法者必须认识到“《宪法》是《档案法》立法的基础和依据”[3],“《宪法》的规定,是制定档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根本依据”[4]。《档案法》的立法与修改必须服从于《宪法》。并“严格依据《宪法》的规定,对《档案法》调整范围进行全面认真的梳理”[5]。
现行《宪法》为1982年宪法,并历经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四次修订。1988年修订了两条,即《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宪法》第十条第四款:“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修改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1993年《宪法》修订了九条,其中四条都与《档案法》有关,最主要的一条是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宪法》第十五条:“国家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上实行计划经济。国家通过经济计划的综合平衡和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保证国民经济按比例地协调发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破坏国家经济计划。”修改为:“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1999年《宪法》修订了六条,其中四条与《档案法》有关,最主要的两条是依法治国与非公有制经济。《宪法》第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華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第十一条:“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通过行政管理,指导、帮助和监督个体经济。”“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2004年《宪法》修订了十四条,其中四条与《档案法》有关,最主要的一条是《宪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对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修改为:“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实行监督和管理。”
现行《宪法》已经修订了四次,其中每次修订的内容中都有与《档案法》相关的条款。但是,《档案法》除了1996年做了小幅修改后就再也没有修改过。“1982年《宪法》自施行32年来,在确定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国家实行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国家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等四次重大修改后,已与《档案法》制定时的背景有较大的改变。因此,《档案法》修改首先就应依据《宪法》的规定进行调整,特别是在涉及档案所有权及处置上,必须要依据《宪法》精神,既不能与《宪法》相违背,又必须依据1982年《宪法》2004年修订后的精神做出相应的规定。”“《档案法》从大方面必须依据《宪法》,对调整档案事务的方面不能有遗漏,要覆盖各个方面(方面不能少、内容不能漏);也不能违背《宪法》,即不能规定与《宪法》不同的要求。特别是2004年《宪法》关于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档案法》违背之处必须加以修改。”[6]“在《宪法》对非公有制经济先后进行4次重大修改的情况下,《档案法》至今没有修改,其档案法律定义仍然禁锢’在国有档案’范畴,从这一点来看,《档案法》明显滞后于《宪法》。”[7]很显然,《档案法》的修改势在必行。
1.2 法律适用环境发生了变化。现行《档案法》1987年颁布,同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三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的观点,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探索时期提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雏形。虽然在1987年提出了“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体制应该是计划与市场内在统一的体制”的观点,但对1987年颁布的《档案法》并没有太大的影响,1987年颁布的《档案法》基本上还是计划经济的产物。“现行《档案法》还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特征。”[8]
1993年2002年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时期。1992年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正式确立“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1993年11月,中国共产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勾画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框架。在这种情况下,1996年《档案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改,此时离1987年颁布《档案法》仅仅过了不到10年。对于1996年的《档案法》修改,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乔晓阳讲道:“这次修改主要针对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档案管理出现的新情况,增加了必要的规定,如国有企业在转制过程中档案的转让问题,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档案出卖问题等。这类问题的实施主要由国家档案局制定具体的规定及办法。二是强调了档案的利用,虽然利用这一方面修改的文字并不多,但是表明国家对档案的利用问题是非常重视的,突出了档案馆在开放档案中的职责。三是强化了档案行政部门的管理手段,赋予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权。”乔晓阳还强调:“应当说明的一点是,这次《档案法》的修改,只是对当前非改不可的问题作了修正,并不是说通过这次修改现在档案管理中的一切问题都解决了,有些问题希望同志们在工作中继续加强研究。”[9]
2003年至今为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时期。2002年10月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宣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立。2003年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标志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时期。中国共产党十八届三中全会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非常清晰地阐明了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思路。这时离现行《档案法》颁布已经30年了,离《档案法》的第一次修改也已经20年了。从《档案法》的修改历程与我国社会发展的历程中,可以看出,《档案法》颁布这30年正是我国由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向社會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的时期,尤其是在后20年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完善时期,我国各个方面和领域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档案法》适用的环境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极大地改变了社会生活的面貌,档案工作的对象、领域和环境发生了深刻变化,一些新的经济形式和社会组织进入档案领域,现行《档案法》缺少相应的管理措施。”[10]《档案法》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环境,《档案法》的修改是顺势而为。
1.3 档案执法环境发生了变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不仅需要健全的法制体系,需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法律,更需要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能有效执行的法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也就是通过依法行政来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稳定和健康发展。当然,要做到依法行政,更需要与依法行政相适应的法律,使依法行政有法可依。
1999年修订的《宪法》第五条增加了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004年国务院发布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提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决定。”依法行政是约束政府工作人员避免出现违法行政,以免对社会和人民群众造成严重后果,同时也是在公平、公正、公开的情况下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一方面,各级政府机构以法律为依据管理各种事务,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对那些不能够正当行使权力和不能够很好履行义务的人追究法律责任。另一方面,政府机构工作人员也必须依法管理各项事务,在行使行政权力时,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必须用法律这把尺子衡量是非对错,而不是由行政管理者的主观意识所决定。行政权力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使用,绝对不能够越权或者违法施政。法律约束被管理的公民,同时也约束行使行政管理的国家公务人员。依法行政是行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切实保障。
1978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三中全会确立“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是“依法治国”的1.0版。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新十六字方针则是“依法治国”升级版的2.0版。“有法可依”就是要建立统一、完备、科学的法律体系和制度,即立法能够适应不断发展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生活的需要,及时对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规范。法律规范应当明确、肯定、具体,具有可操作性。“所谓科学立法,是指立法过程中必须以符合法律所调整事态的客观规律作为价值判断,并使法律规范严格地与其规制的事项保持最大限度的和谐,法律的制定过程尽可能满足法律赖以存在的内外在条件。”[11]
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了“权责法定”的要求,即各级政府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在法治轨道上开展工作,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组织和行政程序的法律制度,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四中全会还提出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体现了法治政府对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要求。
不论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需要健全的法制体系,还是《宪法》规定要求依法治国,抑或是中国共产党强调要依法行政、推行权力清单制度,都说明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的环境变化了,也就是档案行政执法的环境变化了,这就要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行政、依法行使档案行政管理权。这在客观上也就需要一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规范档案行政权力、保证档案行政权责相当的《档案法》。显然,现行《档案法》是不能适应这一要求,不能承担这一任务的一部法律。《档案法》的修改恰逢其时。
2 关于《档案法》修订草案中几个主要问题的修改建议
2.1 立法宗旨。“行政法泛指有关国家行政管理的法律、法规。行政法有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之分。”“一般行政法:指具有以下内容的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行政管理的基本原则、方针、政策;国家机关及其负责人的地位、职权和职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任免、考核、奖惩;有关行政体制改革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等等。特别行政法:指规范各专门行政职能部门如教育、民政、卫生、统计、邮政、财政、海关、人事、土地、交通等方面的管理活动的法律、法规。”“行政法与刑法、民法一样,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三大基本法律部门之一,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行政法的作用概括起来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1.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2.监督行政主体,防止行政权力的违法和滥用; 3.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12]
《档案法》属于行政法中的特别行政法,也称部门行政法,应当彰显或突出行政法的基本作用。《档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的形成、管理、保护和利用,服务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其中“加强”一词是规范性文件的目的表述,不是规范的法律语言。建议修改为:“为了规范档案的形成、管理和保护行为,保障公民利用档案的权利,促进国家和社会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在这里,用“规范档案的形成、管理和保护行为”的表述,体现了法律的基本功能;用“保障公民利用档案的权利”的表述,则彰显了时代精神和特征,同时有利于促进利用服务工作的开展;用“促进国家和社会发展”的表述,涵盖国家和社会,显然要比“服务和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表述全面,内涵也更加丰富。这些都充分显示了《档案法》应有的立法宗旨,体现行政法处理政府与社会关系的基本职能,更能使《档案法》成为制定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依据的母法。当然,《档案法》需要规范档案的形成、管理和保护行为,更应当是规范档案行政管理行为,约束档案行政权力的基本准则。但是,由于历史的原因,现行《档案法》更像一部档案馆法,而不是一部完全意义上的行政法。现行《档案法》中的27条条款,直接涉及档案馆行为的就有12条之多,而直接涉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行政管理行为的只有7条。显然,现行《档案法》难以达到行政法的要求,也难以起到规范档案行政权力的作用。时代的发展,需要我们对现行《档案法》进行科学的修改,以适应变化了的档案行政执法环境,进而保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真正能够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
2.2 法定档案范围。《档案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本法所称的档案,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各项工作和活动中形成的,对国家、社会和单位、个人具有利用价值,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记录和数据。” “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记录和数据”中的“应当归档保存”更多是指即刻或将要发生的一种应然状态和实际,对已经发生的状态和实际缺乏概括,建议将其修改为“已经归档和应当归档保存的各种形式和载体的文件、记录和数据”。
2.3 档案工作体制和原则。《档案法》修訂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六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建议修改为“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分专业管理的体制”。分级、分专业管理是不少行业,包括档案行业长期行之有效的管理体制,我们谓之“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这种客观存在需要我们予以明确,以便使档案工作体制的表述和《档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十一条“国家行业或者专业主管部门,根据档案法律法规的要求,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系统或者本专业的档案工作的管理”相衔接。
《档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六条“档案管理以维护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为原则”中的“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为原则”,建议修改为“便于社会各方面和公民利用为原则”。增加“公民”一词,一是与《档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中的“保障公民利用档案的权利”相一致,同时彰显“以人为本”“为民服务”的立法思想和立法理念。
如果对上述三条作出修改,《档案法》修订草案中的相关内容也会得到相应的修改。这对完善《档案法》修订草案来说,应当是一种进步的做法。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J].中国档案,2016(7):17~22.
[2]徐拥军,李晶伟,蔡美波.对《档案法》修订草案的几点意见[J].档案学通讯,2016(6):7~10.
[3]廉毓,刘宗国.以邓小平法制思想推动依法治档[J].兰台世界,1998(7):7~8.
[4]潘玉民.论档案法规体系[J].北京档案,1999(11):10~12.
[5][6]王岚.国家治理视角下《档案法》修改的思路与思考[J].档案学研究,2015(1):41~48.
[7]曲正阳.《档案法》中档案法律定义之缺陷及其修改[J].档案学研究,2004(5):41~45.
[8][10]《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起草说明[J].中国档案,2016(7):14~16.
[9]依法行政 促进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乔晓阳在第二次全国档案法制工作会议上的讲话[J].中国档案,1996(9):17.
[11]360百科科学立法[EB/OL].[2017-02-06]http://baike.so.com/doc/9328416-9664737.html.
[12]360百科行政法[EB/OL].[2017-02-06]http://baike.so.com/doc/4857124-5074496.html.
科技修改论文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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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修改论文范文第6篇
摘要: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将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新的法律监督方式写入法律,使得开展多元化监督成为检察监督工作的发展趋势,检察建议必然成为民行检察监督最重要的手段。然而,由于立法缺乏系统性和规范性,加上检察建议“柔性有余、刚性不足”的自身特点,导致实践中在开展检察建议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急需进一步完善以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制度作用。
关键词:检察建议;民行检察;实证;调查
作者简介:王文娟(1966-),女,汉族,江苏盐城人,大学学历,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处长,研究方向:民法、民诉法;成巧云(1982-),女,汉族,江苏盐城人,硕士研究生,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民法、民诉法;赵珺(1985-),女,汉族,山东青岛人,硕士研究生,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处助理检察员,研究方向:民商法。
2009年11月《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施行后,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方式,被广泛运用于司法实践。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正式写入法律,为民行检察部门运用检察建议进行法律监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①同时,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检察机关抗诉权的限制,②使得开展多元化监督成为检察监督工作的发展趋势,检察建议必然成为民行检察监督最重要的手段。但由于现行法律法规对检察建议的规定不具体,缺乏操作性,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重视程度不够,甚至部分法院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导致民行检察部门在开展检察建议工作中遇到了一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检察建议在民行检察监督中的作用。为了加强检察建议的质效,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在对近五年(2009年—2013年)开展检察建议工作进行系统调研的基础上,就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总结,以使检察建议能够在日后民行检察工作中发挥更加有效的监督作用。
一、近五年来检察建议工作的基本情况
近五年来,盐城市民行检察部门共发出各类检察建议775件,采纳681件。其中建议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的再审检察建议,发出245件,采纳167件,采纳率68%;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存在的违法情形或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提出的检察建议,发出53件,采纳53件,采纳率100%;对法院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执行检察建议,发出451件,采纳435件,采纳率96%;其他督促履行职责类、改进工作类检察建议等工作性检察建议,发出18件,采纳8件,采纳率44%。
二、目前检察建议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检察建议采纳率不理想,监督效果欠佳
最高检对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程序作出了比抗诉程序更为严格的规定,即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必须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③部分基层检察院为规范监督程序,提高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对发出的其他类型检察建议也作出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但目前,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更多取决于法院单方面的态度,缺少法律保障,再审检察建议对法院的约束力明显不如抗诉。
1.实践中存在人民法院对检察建议不予回复的现象。部分法院对检察建议的重视程度不够,接受监督的积极性不高,对收到的再审检察建议和其他检察建议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回复检察机关,既不与检察机关主动沟通,又不给检察机关回函,最后不了了之。④还有部分法院在收到检察建议后,仅口头与检察机关沟通,作口头答复,不符合《若干意见》中规定的书面回复形式。如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检察院办理的于某因与高某、卞某健康权纠纷一案,该案件审查终结后,于2013年2月21日对该案作出响检民再建〔2013〕7号民事行政检察再审检察建议书,并于2013年2月27日向响水县人民法院送达了再审检察建议书,法院签收后未及时对该建议书作出处理并给予回复。2013年9月9日响水县检察院依据《若干意见》以及《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工作规定(试行)》的规定,向响水县人民法院发出响检民(行)〔2013〕014号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对本院响检民再建〔2013〕7号民事行政检察再审检察建议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在收到本建议后一个月内书面回复本院,响水县人民法院仍未予回复。
2.检察建议采纳率不理想。再审检察建议不必然启动再审程序,而是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需要再审。⑤对于再审检察建议案件,人民法院是由审监庭或立案二庭审查,既充当立案庭,又充当审判庭的角色,往往越过程序性审查,直接审查案件实体问题,进而判断案件是否能够采纳,没有区分采纳及再审结果两个步骤进行审查。对一些明显有错误的案件,人民法院出于对考核和维持既判力的考虑,往往也不采纳再审检察建议,而是采取不进入审判监督程序的体外循环方式进行调解处理或者以院长发现提交法院审委会讨论自行进入再审程序。如赵某与盐城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江苏省盐城市滨海县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7月31日向滨海县人民法院发出滨检民建再(2013)1号再审检察建议,滨海县人民法院未在3个月内回复检察院。2013年11月5日,滨海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滨商监字第000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书载明“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调解书确有错误,应予再审。”该案是经检察院调查收集固定了相关证据后,向法院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法院不采纳也未提及检察机关的检察建议,而直接以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方式启动了再审程序,严重打击了检察人员的办案积极性,削弱了检察机关的权威。
(二)检察建议运行机制不规范
《若干意见》及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检察建议的文书格式、接收机关及跟踪监督机制均未有规定。关于文书格式,因缺乏统一的文书格式,导致实践中做法不一,文书制作上的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也削弱了检察建议的权威性。关于接收机关,目前在法院和检察院之间未能形成完整的衔接机制,实践中检察机关发出的再审检察建议送达法院后,法院内部立案庭与审监庭之间存在相互推诿的现象。其他检察建议发出后缺少明确的接收机关,部分人民法院是由立案庭统一接收检察建议,分流到审监庭、执行局、办公室等部门,但是否回复和整改情况无法跟踪。关于跟踪监督机制问题,遇到法院或其他单位对检察建议不予回复或不予采纳,检察机关便无其他跟踪监督手段,使检察建议的监督难以落到实处。对一些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和工作性检察建议,即使进行了回复,也大多流于形式,提出的整改措施不具体不可行,或实践中不落实,使得检察建议达不到预期的监督效果。对于这种被“采纳”的检察建议,实际整改情况如何,监督效果如何,检察机关缺少跟踪监督的机制和手段。如我们提出的工作性建议,法院立案庭受理后分给职能庭,职能庭又将此分给原办案承办人,承办人将此置之一边,既不向检察院回复,也不向庭长和分管院长汇报,根本达不到监督的效果。
(三)各地各类检察建议工作发展不平衡
目前,各地检察建议工作存在发展不平衡的现象。从检察建议的类型来看,运用较多的仍然是再审检察建议,审判活动监督检察建议、工作性检察建议发出较少,执行监督检察建议发出数量可观,但质量不高。执行监督是民行检察多元化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主要手段为检察建议。但目前执行监督工作还未能深入,发出的检察建议多为监督虚假诉讼而延伸出来的中止执行检察建议,对执行活动中存在的深层次的违法行为未能充分履行监督职责。从地区分布来看,大部分基层院民行部门都积极运用检察建议作为监督手段,但也有少数基层院民行部门检察建议发出数量较少,未能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加之法院对检察建议采纳率不高,致检察机关发再审检察建议积极性不高。
三、完善民行检察部门检察建议工作的相关建议
(一)增强文书说理性,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
质量是案件的生命线。办案过程中,如果不讲求办案质量,片面追求发出检察建议的数量,监督就失去了应有的价值。提高检察建议的质量,也是提高检察建议权威性的重要手段。一是增强检察建议的说理性。严格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及适用法律,做到证据分析透彻、法理阐述深入、逻辑论证严谨,准确指出违法情形,提出的建议意见切实可行,力争使所发出的检察建议有理、有据、有节。二是规范办案程序。参照办理抗诉或者提抗案件的有关规定,严格规范内部办案程序,在受理、审查、集体讨论、拟稿、签发、送达等各个环节严格执行程序。三是加强业务水平。有针对性的开展形式多样的岗位练兵和业务培训活动,加强办案工作流程培训,完善受理程序、法律文书说理等制度,进一步提高民行检察干警的法律监督能力。
(二)加强沟通交流,建立检察建议工作的衔接机制
一是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常态化的交流沟通。交流对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学习体会,新民诉法仍未明确检察建议的法律地位,从维护司法公正的角度出发,尽量消除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监督的抵触心理,谋求在执法思想上的求同存异。二是建立检法两院检察建议工作的衔接机制。针对检察建议工作,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力争形成会签文件,以文件的形式明确检法两院间的衔接程序。建议由省院与省高院以联合发文或会议纪要的方式,对检察建议工作的流程和衔接机制进行统一规范,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基层检察院、基层法院。以防检察建议如泥牛入海,流于形式。三是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检察建议的监督效果。向同级人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后,检察机关民行部门要与法院相关承办人保持联系,及时沟通,全面掌握案件在法院审查的进展情况。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复的或拒不整改的,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督促法院及时回复并作出整改。⑥对于人民法院长时间不回复检察建议,或者对正确的检察建议拒不采纳的,可以向人大、政法委、上级法院、上级检察院等领导部门通报,同时人大、政法委有关部门督促法院给予答复。对于采纳的检察建议,也要不定期抽查回访,以确保建议落到实处。
(三)平衡各项工作,提高各项建议的数量和质量
各基层院应因地制宜,积极挖掘本地工作的特色和亮点,充分发挥各地各项检察建议工作的优越性,争创品牌。同时应注意不能盲目追求数量,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确保每一件检察建议都有法可依、有理可循。市院要做好带头工作,积极指导各基层院开展民行检察工作,对各地检察建议的得力做法要及时总结,并加以推广宣传,使全市民行检察部门的检察建议工作更加和谐健康发展。
[ 注释 ]
①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②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通知>(高检法民字[2013]1号)第七条第一款规定:“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应当经本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备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的若干意见(试行)>(下称“<若干意见>”)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符合本意见第五条、第六条规定情形的判决、裁定、调解,经检察委员会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
④<若干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不予再审的决定不当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并将处理情况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
⑤同上.
⑥<若干意见>第七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再审检察建议后,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书面回复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通知当事人.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不予再审的决定不当的,应当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回复意见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一级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检察院的意见正确的,应当监督下级人民法院及时纠正.”
[ 参 考 文 献 ]
[1]谈剑秋,邵怡.新民诉法背景下民事检察建议的运用与制度完善[J].黑龙江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4.1.
[2]刘铁流.检察机关检察建议实施情况调研[J].人民检察,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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