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自查情况说明
发票自查情况说明(精选6篇)
发票自查情况说明 第1篇
发票遗失证明
**公司:
我公司因管理疏忽,遗失了贵单位开具给我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发票尚未抵扣。
发票信息如下:
开票日期: 年 月 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商品名称:物流服务费; 金额**元;税额** 元。
开票日期: 年 月 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 商品名称:物流服务费; 金额**元;税额** 元。
以上,特此说明。
自己公司名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发票自查情况说明 第2篇
XX公司:
关于“XX项目”,发票号码:******,金额:****元;“发票丢失情况,我公司作如下说明:
我司于X年X月X日对以上项目开票,于X年X月X日以快递形式寄给贵单位发票两张,在邮寄过程中,由快递公司丢失,对此带来的不便,我公司深表歉意,特希望贵单位对以上项目进行拨款。
特此说明。望贵单位予以办理为感!
XX限公司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情况分析 第3篇
一、案件特点
(一) 在犯罪主体方面, 多为自然人犯罪, 共同犯罪特征明显
上述被告人中, 自然人有43名, 占80%。虽然他们大多挂有“有限公司”的招牌, 但实质是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个体户”, 均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其中共有13件系共同犯罪, 占案件总数的92%。
(二) 在犯罪主观方面, 该类犯罪均以营利为目的
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发票赚取手续费骗取国家税款, 主要表现为增值税主体随意为他人开票从中收取手续费, 或少申报、不申报偷逃应纳税款, 有实际业务但不具备增值税纳税主体的购买进项发票用于抵扣税款等。
(三) 在犯罪形式方面, 虚开行为多样化
主要有以下虚开行为: (1) 在买卖过程中, 明知对方无开票资格, 为了达到抵扣税款的目的而让他人虚开的; (2) 从进项税入手, 非法购得进项发票后, 按照相应的进项额虚开销项发票, 在无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 利用虚假发票抵扣税款; (3) 采用“大头小尾”的办法, 抵扣联金额多填 (大头) , 存根联金额少填 (小尾) 或不填, 在销项税上做手脚; (4) 利用“一套班子、两块牌子”的便利条件, 对交易方开不出发票的金额进行虚开, 将应缴纳的税款在缴纳的同时, 再从国家税款中抵扣回来; (5) 采用“只卖不开”或“多卖少开”, 造成进项盈余, 将盈余部分虚开发票给一些企业, 从中收取手续费。
(四) 在犯罪手段方面, 犯罪职业化、团体化、家族化
一些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大多挂“有限公司”的招牌, 内部分工严密, 从领票、开票、中介介绍, 到收取费用等环节, 往往都有明确分工, 建立了一套“专业化分工、一条龙作业”的链条, 专用税票也有专人提供, 犯罪职业化、团伙化的趋势明显。犯罪分子很多都是同一家族的成员, 案件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往往“破一案, 带数案;抓一人, 挖一窝”, 呈现出犯罪家族化的特点。
(五) 在犯罪后果方面, 牵涉面广, 且往往伴生其他犯罪
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同一根链条, 把生产、流通、零售的各个环节联系起来, 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造成“链条”中断, 并可能诱发逃税、骗税、走私、贪污等犯罪活动, 造成国家税收损失。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使用过程中记载的是虚假财政支出和虚假商品流通, 反映了一种虚假的经济现象。这种虚假的信息反馈到决策部门有可能导致错误的决策,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二、原因分析
(一) 部分私有经济从业者缺乏法制意识和纳税观念不强是导致增值税发票犯罪的主观原因
增值税专用发票仅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之间使用, 但一些企业和个人却没有正确的纳税意识、纳税责任和规范的纳税行为。加之“购货者不要发票, 要发票者不购货”现象的普遍存在, 无形中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供了温床。一些企业、个人就此打起了税收的主意, 公司资金周转不畅也打税的主意, 税收仿佛成了一块“唐僧肉”, 成为一些单位和个人“猎”财的首选目标。
(二) 低成本、高利润是导致增值税发票犯罪的直接原因
犯罪者不需要很大投资, 往往只需申办成立一个挂名的企业, 给当地税务、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一些工作人员一点好处, 国家的上百万、千万的钱就可以转移到自己的腰包, 从而获得巨额利润。就算此时案发, 犯罪者已经挣到了足够的钱财, 甚至已经大肆挥霍, 造成大量巨额税款难以追回的重大损失。
(三) 体制制度及法律规范的不健全, 是导致增值税发票犯罪的主要原因
税务机关内部征管、稽查之间缺少良好的协调机制, 征收管理手段落后, 征管信息传递不畅, 再加上一部分税务干部无视操作规程, 随意简化工作程序, 致使一些规章制度流于形式, 给犯罪分子留下可乘之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多, 多数是对偷骗税者处以罚款, 补交欠税, 以罚代刑。
三、对策建议
(一) 加强思想教育, 加大税收宣传力度, 提高全民纳税意识
一方面, 通过深化税务执法队伍教育, 强化基础预防, 提高税务干部拒腐防变能力, 打造一支高素质、高水平的专业化征税队伍。另一方面, 进一步加大税收宣传的力度, 加强税收知识的普及, 提高和培养全民族的纳税意识, 使税收观念深入人心, 使纳税成为公民的自觉行为, 形成依法纳税光荣的社会风尚。
(二) 不断充实和完善刑事立法, 建议补充规定涉税犯罪新罪名
如伪造发票专用章、财务印章、发票监制章为犯罪行为, 补充设定非法取得专用发票而报销使用、非法所得数额较大并占为己有的行为为犯罪;补充规定开设地下工厂或集团进行专用发票犯罪, 可考虑对专用发票犯罪除了处以刑罚外, 并规定没收非法所得, 收缴犯罪工具、处以罚金, 剥夺直接责任人员的特定职务资格等处罚。
(三) 加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打击力度
积极开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侦 (下转第97页) (上接第135页) 查, 公安机关要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 广开渠道, 发现线索, 把抓大要案的侦破和深挖团伙犯罪作为专项斗争的重点, 组织集中打击。一旦发现虚开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立即受理, 尽快立案, 组织专门力量, 迅速开展侦查, 及时破案, 以避免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
(四) 建立健全专用发票管理法规, 加强税务机关的内部管理
在体制上, 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岗位、环节在管理制度上进行修改完善, 建立专用发票的管理使用法规, 增设对屡教不改的单位停供专用发票和事先交纳保证金的规定。同时, 强化税收征收管理和监督, 不断完善税收管理机构, 改进税收征管制度, 建立一套科学化、规范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交叉稽核体系。
(五) 加强税务与司法部门密切配合, 强化稽查力度, 实施综合防范
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的应对 第4篇
关键词:新刑诉法 侦查人员 出庭作证 应对
新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上述条文的规定是对我国侦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或者说出庭作证的司法经验的总结,使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得到确立。
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逐步形成和完善,一方面说明我国法治的进步;另一方面对于侦查机关来讲也是一种挑战,尤其是对职务犯罪侦查更是如此。在办案实际中,职务犯罪特别是贿赂犯罪的侦查往往偏重于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而口供的客观性和稳定性较差,不利于证据的固定,这样就增加了翻供的可能性,提高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概率。新刑诉法颁布后,已经出现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案例①。随着新刑诉法的生效和贯彻,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次数只会有增无减,出庭作证的局面也会趋于常态化。如何面对这种局面和挑战,是摆在侦查部门面前的重要课题。基于此,笔者有以下几条建议:
一、领导要重视,上级部门要加强对下级部门的指导
新刑诉法将侦查人员出庭作证上提到法律层面,这对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各级侦查机关有关领导要引起重视,要加强对侦查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将出庭作证作为业务培训的基础科目;上级部门要做好调研、调查工作,并加强下级部门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工作的业务指导,要明确实行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对于强化侦查人员的庭审证据意识、促进侦查人员取证行为规范化、切实提升案件办案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二、积极转变观念,提高自身素养
首先,侦查人员要转变观念,以积极的心态去面对这项制度。侦查人员出庭制度不是洪水猛兽,更不是国家立法机关凭空设阻、有意为难。从某种意义上来讲,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对侦查活动的补充和加强。侦查人员是代表国家行使法律赋予的侦查权,侦查权不是片段化行使,而是一种系列化活动的构建。立案侦查和审讯突破,是行使侦查权的应有之义,而出庭说明情况则是对加强侦查活动合法性的有益补充。从立案侦查到审讯突破,再到出庭说明情况,无不昭示着侦查人员对于国家意志的代表性。侦查人员要坚决摒弃官本位思想,从国家权力的行使者,转变为另一国家权力之下的证人,错误地认为是降低了侦查人员的身份,对于律师的质询更是不屑于顾。这种思想是极其错误而有害的,存有这种思想的人也不会成为一名合格的人民检察官。
其次,侦查人员要提高自身的素养。一方面要提高自身的素质,作为业务部门的办案同志,要夯实业务根基,认真学习和扎实掌握新刑诉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做到融会贯通、运用自如。同时充分了解法庭结构和审理程序,学习和掌握出庭接受法庭调查及控辩双方交叉询问的技能;另一方面要提高自身的涵养,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代表国家的行为活动,一言一行都体现着国家的意志。如果在法庭调查阶段,手忙脚乱、战战兢兢,则有损国家的形象,所以侦查人员有必要掌握相应的司法礼仪,提高自身涵养,无论面对何种情况都能够做到镇定自如、应付处之。
三、转变证据观念,全面收集证据
"口供是证据之王"是一句耳熟能详的的法谚,说明口供在侦查案件过程中的重要作用,口供最大的优点是取证成本小、效率高,具有揭示犯罪的直接指向性。办案实际中侦查人员也偏重于以口供突破案件。但就像一柄双刃剑,口供也有弱点。口供具有不稳定性,且受主客观因素的影响。尤其是在职务犯罪贿赂案件中,定罪的证据主要是口供,在办案实践中被告人翻供的情况比较普遍,势必增加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概率。所以侦查人员应转变以口供为核心的证据观念,全面收集证据。在侦查阶段,既要重视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也要重视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一是严格规范笔录的内容,做到一事一段,每件事的时间、地点、参与人、事件经过等都要不遗余力地予以详细记录。在细节上,对于双方当事人的对话、动作,以及当时犯罪嫌疑人的想法等细节也要详尽,使整个笔录看上去更像"现场回忆录"。二是收集证据全面且细致。不仅要做到全面收集笔录中所反映的各种书证、物证以及证人证言,而且还要尽量收集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尽可能使证据环环相扣。三是充分运用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固定口供。这既有利于对犯罪嫌疑人有罪事实的认定,也从另一方面反映了办案人员的文明执法过程,防止在庭审中由于犯罪嫌疑人的翻供,而出现法院庭审时适用"非法证据排除"的规则。最后应抓紧时机对派生证据进行搜集、突破,特别是对异常的"借条"、"协议"、"收条"之类的证据,应及时进行真假鉴别,运用证据进行排除,在侦查阶段就固定证据,打牢证据基础 。
四、建立和完善相关制度
(一)建立侦查人员"一案一听审"制度。让侦查人员出席法庭旁听,一方面了解案件证据的缺陷和不足之处,防止在下一个案件中出现同样的问题。同时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可以了解到案件的薄弱之处或者是容易出现问题之处,在以后的办案中就能有的放矢,注意强化证据、固化证据。另一方面通过旁听庭审,掌握法庭审理程序和步骤,感受庭审的气氛,使侦查人员能够适应审理的程序和气氛。
(二)建立侦查部门和公诉部门对话制度。公诉部门在侦查阶段提前介入,以公诉部门的视角审查自侦部门的取证行为,及时指出其中的不足,自侦部门及时改正完善,最大限度的减少侦查行为存在的风险。
(三)建立侦查人员出庭预案制度。当出现新刑诉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时候,全体侦查人员应高度重视,集思广益、查漏补缺,做好出庭预案。尤其是出庭的侦查人员更要对整起案情了如指掌,对法庭审判过程中可能被问到的问题以及相关的证据要写成书面材料,当庭备用;要清楚法庭传唤证人的顺序,清楚控辩双方对自己提问的内容等等,做到有备无患。
注释:
①浙江首例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受贿案宣判证言获采纳http://legal.people.com.cn/n/2012/0923/c188502-19082230.html
参考文献:
[1]郭晓伟:《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制度构想》,福建法学,2012年第3期;
[2]刘 丽、尹一然,《关于反贪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几点思考》,新华网陕西频道;
发票作废情况说明 第5篇
陆家国税局:
我司3333333收到江苏华东天工投资有限公司3333333在2014年2月28日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共计18张,明细如下:
发票代码3200133140,发票号码05289016,未税金额889000元,税额151130元,发票总额1040130元.发票代码3200133140,发票号码05289017,未税金额889000元,税额151130元,发票总额1040130元.发票代码3200133140,发票号码05289018,未税金额889000元,税额151130元,发票总额1040130元.发票代码3200133140,发票号码05289019,未税金额889000元,税额151130元,发票总额1040130元.发票代码3200133140,发票号码05289020,未税金额889000元,税额151130元,发票总额1040130元.发票代码3200133140,发票号码05289021,未税金额889000元,税额151130元,发票总额1040130元.发票代码3200133140,发票号码05289022,未税金额889000元,税额151130元,发票总额1040130元.发票代码3200133140,发票号码05289023,未税金额889000元,税额151130元,发票总额1040130元.发票代码3200133140,发票号码05289024,未税金额889000元,税额151130元,发票总额1040130元.发票代码3200133140,发票号码05289025,未税金额889000元,税额151130元,发票总额1040130元.发票代码3200133140,发票号码05289026,未税金额889000元,税额151130元,发票总额1040130元.发票代码3200133140,发票号码05289027,未税金额889000元,税额151130元,发票总额1040130元.发票代码3200133140,发票号码05289028,未税金额889000元,税额151130元,发票总额1040130元.发票代码3200133140,发票号码05289029,未税金额889000元,税额151130元,发票总额1040130元.发票代码3200133140,发票号码05289030,未税金额889000元,税额151130元,发票总额1040130元.发票代码3200133140,发票号码05289031,未税金额889000元,税额151130元,发票总额1040130元.发票代码3200133140,发票号码05289032,未税金额889000元,税额151130元,发票总额1040130元.发票代码3200133140,发票号码05289033,未税金额889000元,税额151130元,发票总额1040130元.因货物名称错误,我司拒收,以上发票均未认证,未抵扣。特此说明!
望贵局予以办理。
333333333
发票 丢失情况说明 第6篇
关于发票遗失的说明
东莞市国家税务局凤岗税务分局:
东莞市XX有限公司(以下称我司),经营地址:XX,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法定代表人:XX。由于顺丰速运(东莞)有限公司在快递途中丢失我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1份,现对该发票情况作如下说明:
我司于2017年X月XX日开具给购货方:XX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清单各一份:发票代码:XX,发票号:XX,金额为:XX元,税额为XX元,价税合计:XX元,已盖发票专用章,该发票并未认证抵扣。特此说明!
东莞市XX有限公司
发票自查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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